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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楚辞【热门20篇】

形容富有的词语有哪些?多积累这些词语是有好处的哦,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现在开学吧为你们精心整理了关于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楚辞优秀作文,仅供大家参考,希望你认真看完,会对你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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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寓言故事短篇

全文共 4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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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有个丞相叫张商英,他有个爱好就是书法,他特别喜欢写草书,闲来无事,他便提笔龙飞凤舞一阵,甚是得意。其实,这张丞相的书法很不到家,字写得不合体统,他还孤芳自赏。当时,很多人都讥笑他,而他却不以为然,依然是我行我素,按他的老习惯写字。

一天饭后,张丞相小憩片刻,突然来了诗兴,偶得佳句,便当即叫小童磨墨铺纸,张丞相提起笔来,一阵疾书,满纸是一片龙飞蛇走,让人还着实难以辨认。张丞相写完后,摇头晃脑得意了好一阵,似乎还意犹未尽。于是叫来他的侄子,让侄子把这些诗句抄录下来。

丞相的侄子拿过纸笔,准备用小楷将诗句录下,可是他好半天才能辨认出一个字,时时碰到那些笔划曲折怪异之处,侄子只好连猜带蒙。可是有些地方,他实在是怎么也看不懂,不知从哪里断开才对。他没办法,只好停下笔来,捧着草稿去问张丞相。

张丞相拿着自己的大作,仔细看了很久,也辨认不清,自己写的字自己都不认识了。他心里颇有些下不了台,便责骂侄子说:“你为什么不早些来问呢?我也忘记是写的什么了!”

有些人总爱自以为是,既不虚心,又爱坚持自己的错误,还强词夺理为自己辩护,结果是越显出自己的愚蠢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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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纰漏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3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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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pīlu

【释义】:一般指做事过程因疏忽而产生的错误,失误,疏漏或事故。也可单独用于指错误、失误等。

【出处】:宋·刘义庆《世说新语》、宋·孔平仲《续世说》两书均有《纰漏》篇,记谬误不合之事。

【示例】:魏巍《东方》第四部第一章:“如果不是小杨作风严厉,很可能还会出一点小小的纰漏。”

【英语】:carelessmistake;smallaccident;

纰漏的近义词

疏忽 漏洞 闪失 错误 失误 忽略 忽视 过失 差池

纰漏的反义词

严密 仔细 完美 谨慎 慎重 小心 正确

纰漏造句

这件事情不容许有任何纰漏,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他是个心思缜密的人,总能在一些细微的事物中找出一些纰漏。

这个方案有几处纰漏,需要再修改完善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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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坦然引证解释

全文共 4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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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直广阔貌。

唐·刘禹锡《成都府新修福成寺记》:“益城右门衔大逵,坦然西驰,曰石笋街 。”

《宣和遗事》前集:“掘深数尺,不见龟蛇,下视其穴,深不可测,遂下棺葬埋。平明视之,四望坦然,不知葬所。”

2、形容心里平静,没有顾虑的样子。

晋·葛洪《抱朴子·安塉》:“怡尔执待免之志,坦然无去就之谟。”

唐·元稹《捉捕歌》:“主人坦然意,昼夜安寝寤。”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四十八回:“原来赵孟为箕郑父见为上军元帅,恐其鼓众同乱,假意召之。郑父不知是计,坦然入朝。”

《儿女英雄传》第二八回:“笑得华忠倒有些不好意思,他却坦然无事的扶了个婆儿一路进来。”

鲁迅《彷徨·祝福》:“冬至的祭祖时节,她做得更出力,看 四婶 装好祭品,和 阿牛 将桌子抬到堂屋中央,她便坦然的去拿酒杯和筷子。”

3、安定。

《南史·梁纪上》:“公受言本朝,轻兵赴袭,排危冒险,刚柔递用,坦然一方,还成藩服,此又公之功也。”

4、显然。

三国 魏嵇康《明胆论》:“此理坦然,非所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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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爱好旅游打一成语的谜底及解释

全文共 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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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好旅游打一成语谜底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爱好旅游打一成语

【谜底】喜出望外

【释义]】望:希望;意料。遇到意外的喜事;心中非常高兴。

【语出】 宋·苏轼《与李之仪书》:“契阔八年;岂谓复有见日;渐近中原;辱书尤数;喜出望外。”

【近义]】大喜过望 喜从天降

【反义]】祸不单行

【用法]】用作褒义。一般作谓语、定语、状语。

【造句】 我爱冬天的雾松:冬天里,每次下霜都会让我感到喜出望外。在一次下霜的清晨,冬姑娘还没有完全睡醒,只好无奈地睁开朦胧的睡眼。我看见了外面的世界都被飞霜缀满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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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韩孟诗派

全文共 6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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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孟诗派”是中唐的一个诗歌创作流派,以韩愈为领袖。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韩愈】

“韩孟诗派”是中唐的一个诗歌创作流派,以韩愈为领袖,包括孟郊、李贺、卢仝、马异、刘叉。他们主张“不平则鸣”,苦吟以抒愤,并互相切磋酬唱他们具有变态的审美趣味,“以丑为美”,以震荡光怪为美,以瘁索枯槁为美,以五彩斑斓为美。表现出重主观心理、尚奇险怪异的创作倾向。诗歌形成一种奇崛硬险的风格。他们在艺术上力求避熟就生,标新立异,力矫大历诗风的平弱纤巧。这种诗歌的新的追求与新的变化,积极推动了盛唐以后诗歌艺术境界的开拓。

韩愈不仅是唐代古文运动的中坚力量,而且在诗歌理论及创作方面,他同孟郊、李贺等一群仕途阻塞、时命舛蹇的寒士一道,大胆地摆脱传统诗教的束缚,一改盛唐以丰腴肥润为美的审美时尚,努力追求自屈原以来“发愤以抒情”的精神,以“不平则鸣”为创作理论,形成了重神尚骨,以奇险怪异为审美的诗歌主张。在创作中,这派成员除对杜甫、李白的自觉接受与推崇外,还主动从禅宗及佛教思想与艺术中吸收合理成分,把“心”当作诗歌创作的源泉。他们的创作,表现的往往是自己心灵的历程,尤其是李贺,他的有些诗,干脆就写一个虚构的世界,以曲折地宣泄他内心的幽微。他常把现实生活中的感受,与自己虚构的世界融合在一起,其诗想像离奇怪诞,往往使人感到虚实不定,跳跃怪奇,不可确解。韩孟诗派的成员在语言方面也有大的变革,他们力求“陈言之务去”。

(主张:不平则鸣、笔补造化、雄奇怪异之风、以文为诗、以议论入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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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比喻声音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9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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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绝如线:绝:断。比喻局势危急,像差点要断掉的线一样;也比喻声音思绪微弱。

2、大音希声:指最大最美的声音乃无声之音。

3、耳听八方:耳朵同时察听各方面来的声音。比喻人很机警。

4、发聋振聩:聩:耳聋。声音很大,连耳聋的人也听得见。比喻用语言文字唤醒麻木的人。

5、沸天震地:比喻声音极其喧腾。

6、风风韵韵:①比喻韵致、意态美好。②声音悠长婉转的样子。

7、鼓乐喧天:鼓:弹奏。喧天:声音大而嘈杂。弹奏着各种乐器,声响大得直冲云天。比喻十分欢乐热闹。

8、鼓衰力尽:鼓:战鼓声;衰:微弱。战鼓声音微弱,力量已经用尽。比喻战争接近失败时的惨状。也比喻文章的末尾松懈无力。

9、怪声怪气:比喻声音、语调、唱腔等滑稽或古怪难听。

10、鬼哭狼嚎:比喻大声哭叫,声音凄厉。

11、鬼哭神号:①比喻哭叫悲惨凄厉。②比喻声音大而杂乱,令人惊恐。

12、撼天震地:撼:摇动;震:震动。震动了天地。比喻声音或声势极大。

13、欢声雷动:欢笑的声音象雷一样响着。比喻热烈欢乎的动人场面。

14、击玉敲金:如金玉被撞击而发出的声音。比喻言辞铿然有声,正确无误。

15、寂然无声:寂静没有声音。

16、戛然而止:比喻声音突然终止。

17、剑头一吷:剑头:指剑环头小孔;吷:象声词,比喻声音微小。比喻言论无足轻重。

18、金石丝竹:金:指金属制的乐器;石:指石制的磬;丝:指弦类乐器;竹:指管类乐器。泛指各种乐器。也比喻各种声音。

19、聚蚊成雷:许多蚊子聚到一起,声音会象雷声那样大。比喻说坏话的人多了,会使人受到很大的损害。

20、咳声叹气:因忧伤、烦闷或痛苦而发出叹息的声音。

21、铿锵有力:比喻声音响亮而有劲。铿镪:有节奏而响亮的声音。

22、口沸目赤:比喻人情绪激动,声音脸色都很严厉的样子。

23、狼嚎鬼叫:比喻声音凄厉。同“狼嗥鬼叫”。

24、朗朗上口:指诵读诗文时的声音响亮而顺口。

25、历历在耳:比喻听到的某种声音清清楚楚地盘旋在耳边

26、林籁泉韵:风吹林木和泉石相激而产生的悦耳声音。泛指天籁。

27、聆音察理:听到声音就能明察事理。指善于分析。

28、龙鸣狮吼:比喻沉郁雄壮的声音。

29、龙吟虎啸:龙、虎的吼叫,比喻人歌啸或吟咏声音的嘹亮。

30、锣鼓喧天:锣鼓的声音震天响。

31、靡靡之音:靡靡:柔弱,萎靡不振。使人萎靡不振的音乐。指颓废的、低级趣味的乐曲。

32、气竭声澌:气力竭尽,声音嘶哑。同“气竭声嘶”。

33、悄然无声:悄然:寂静无声的样子。静悄悄的,听不到一点声音。

34、如泣如诉:好像在哭泣,又好像在哀诉。比喻悲切婉转的声音。

35、如闻其声,如见其人:象听到他的声音,象见到他本人一样。比喻对人物的刻画和描写非常生动逼真。

36、乳声乳气:比喻说话声音象小孩子那样尖细。

37、神号鬼哭:号:哭。比喻大声哭叫,声音凄厉。

38、声音笑貌:指人的言谈、表情等。

39、书声朗朗:比喻读书声音清朗而响亮。

40、顺风而呼:顺着风向呼喊,声音传得远,使人听得清。比喻凭借外力可有较好效果。

41、天惊石破:原比喻箜篌的声音,忽而高亢,忽而低沉,出人意外,有能以比喻的奇境。后多比喻文章议论新奇惊人。

42、喔咿儒儿:喔咿:献媚强笑的样子,比喻声音含糊不清。比喻老着脸皮,强作欢颜。

43、无伤无臭:没有声音,没有气味。比喻没有名声,不被人知道。

44、响彻云际:比喻声音响亮,好像可以穿过云层,直达高空。同“响彻云霄”。

45、喧宾夺主:喧:声音大。客人的声音压倒了主人的声音。比喻外来的或次要的事物占据了原有的或主要的事物的位置。

46、鸦默雀静:连乌鸦麻雀的声音都没有。比喻没有一点声息。

47、鸦雀无声:连乌鸦麻雀的声音都没有。比喻非常静。

48、牙牙学语:咿咿呀呀地学说话(牙牙:摹拟婴儿学说话的声音)。

49、洋洋盈耳:洋洋:众多;盈:充满。指宏亮而优美的声音充满双耳。比喻讲话、读书的声音悦耳动听。

50、杳不可闻:再也听不到。比喻声音断绝。

51、怡声下气:怡声:声音和悦;下气:态度恭顺。比喻声音柔和,态度恭顺。

52、抑扬顿挫:抑:降低;扬:升高;顿:停顿;挫:转折。指声音的高低起伏和停顿转折。

53、音容如在:声音和容貌仿佛还在。比喻对死者的想念。

54、音容笑貌:谈笑时的容貌和神态。用以怀念故人的声音容貌和神情。

55、莺声燕语:莺: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原比喻大好春光。后多比喻年轻女子说笑的声音。

56、余音绕梁:比喻歌声优美,给人留下难忘的印象。

57、震耳欲聋:几乎要震聋耳朵,比喻声音极大。

58、震天动地:震动了天地。比喻意义重大,声势浩大,也比喻声音巨大风声。

59、掷地有声:金石:钟磬之类的乐器,声音清脆优美。比喻文章文辞优美,语言铿锵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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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表示看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6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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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另眼相看:用另一种眼光看待。指看待某个人不同一般。也指不被重视的人得到重视。

2、矮子看戏:比喻只知道附和别人,自己没有主见。也比喻见识不广。

3、看菜吃饭:比喻根据具体情况办事。

4、看破红尘:旧指看透人生,把生死哀乐都不放在心上的消极的生活态度。现也指受挫折后消极回避、无所作为的生活态度。

5、拄笏看山:拄:支撑;笏:古代大臣上朝时拿着的手版。旧时比喻在官有高致。

6、看朱成碧:将红的看成绿的。形容眼睛发花,视觉模糊。

7、下马看花:比喻停下来,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

8、白眼相看:看别人时眼睛朝上或旁边,现出白眼珠,表示轻蔑,不屑一顾,对人不礼貌。

9、看风使舵:看风向转发动舵柄。比喻看势头或看别人的眼色行事。

10、看人眉眼:比喻看人脸色。

11、佛眼相看:比喻好意对待,不加伤害。

12、看杀卫玠:卫玠:晋人,字叔宝,风采极佳,为众人所仰慕。卫玠被人看死。比喻为群众所仰慕的人。

13、走马看花:走马:骑着马跑。骑在奔跑的马上看花。()原形容事情如意,心境愉快。后多指大略地观察一下。

14、远来和尚好看经:比喻外地来的人比本地人更受重视。

15、刮目相看:指别人已有进步,不能再用老眼光去看他。

16、狗眼看人:比喻眼光势力。

17、矮人看场:比喻只知道附和别人,自己没有主见。也比喻见识不广。

18、雾里看花:原形容年老视力差,看东西模糊,后也比喻看事情不真切。

19、冷眼静看:形容从旁冷静而仔细地观察。

20、打狗看主:狗有主人,打不打它,要看给其主人留不留情面。比喻处理坏人下事要顾全其后台的情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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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称赞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3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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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赞就是一个表扬别人做得好的词,属于一个高频词。

称赞的反义词:训斥、责备、毁谤

拼音:cheng zan(拼音分别为第一声、第四声)

意思:是指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赞赏与表扬。也就是称赞这个词语的词意之注解也。

英译:praise

出处:《三国志·魏志·崔琰传》:后太祖为魏王,训发表称赞功伐,襃述盛德。《北史·张烈传》:彭城王勰 称赞之,遂除顺阳太守。

秦观 《陪李公择观金地佛牙》诗:殷勤称赞出软语,坐人顾眄惊俗污。《巴金 《杨林同志》:我听他们赞他做‘好事情,给大家带来方便。

造句:

1,作为老师应该多表扬和称赞学生,这样学生才有学习的动力;

2,称赞别人是一个很好的习惯,我们应该要慢慢学会,这样生活才会更加的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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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中国古代的“九拜”

全文共 23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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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拜”是我国古代特有的向对方表示崇高敬意的跪拜礼。《周礼·春官·太祝》:“辨九拜,一曰稽首,二曰顿首,三曰空首,四曰振动,五曰吉拜,六曰凶拜,七曰奇拜,八曰褒拜,九曰肃拜,以享右祭祀。”这是不同等级、不同身份的社会成员,在不同场合所使用的规定礼仪。古人认为,不跪不叫拜。拜,在古代就是行敬礼的意思。按照周代礼仪的规定,当时对跪拜的动作和对象,作了严格的规范,共有“九拜”。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中国古代的“九拜”,欢迎浏览。

一、稽首(qǐ shǒu),是指行礼时,施礼者屈膝跪地,左手按右手,拱手于地,头也缓缓至于地。头至地须停留一段时间,手在膝前,头在手后。这是九拜中最隆重的拜礼,常为臣子拜见君王时所用。后来,子拜父,拜天拜神,新婚夫妇拜天地父母,拜祖拜庙,拜师,拜墓等,也都用此大礼。(后来,用于僧人举一手向人们行礼,也称“稽首”。)

二、顿首,就是叩头(注:不是点头),“顿”是稍停的意思。古人席地而座,姿势和跪差不多。行顿首礼时,取跪姿,先拱手,下至于地,然后引头至地,就立即举起,是拜礼中次重者。行礼时,头碰地即起,因其头接触地面时间短暂,故称顿首。行顿首礼时,其他和稽首相同,不同者拜时必须急叩头,其额触地而拜。(“顿首”两字,后来也用于书信中的起头或末尾,也有首尾都用的,表示对人家恭敬。)通常用于下对上及平辈间的敬礼。如官僚间的拜迎、拜送,民间的拜贺、拜望、拜别等。也常用于书信的开头或末尾。如“……丘迟顿首”(《与陈伯之书》)。

三、空首,是两手拱地,引头至手而不着地,是拜礼中较轻者。这三拜是正拜。“《周礼》谓‘头不至于地为空手。’空手者,对于稽首、顿首之头着地而言也。拜本专为空手之称,拜之礼,即空手之礼。周之九拜,之曰空手,唯其他经曰拜手。曰拜,无曰空首者,故知空首即拜手也。” 行空首礼时,双膝着地,两手拱合,俯头到手,与心平而不到地,故称“空首”,又叫“拜手”。

四、振动,是两手相击,振动其身而拜。不仅要跪拜、顿首,拜后还要“踊”,即跳踊,一般都在丧事时,拜者往往捶胸、顿足,跳跃而哭,表示极度悲哀。

五、吉拜,是先拜而后稽颡,即将额头触地。 “三年之丧,以其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礼有“吉凶之分,吉事为吉拜,凶事为凶拜,至于奇拜、褒拜,奇者独而无偶,即一拜也。褒字之义,郑大夫云:‘褒读为报,报拜再拜是也。’段玉裁亦云:‘褒者,大也,有所多大之辞也。’大同小异,皆系多拜之意。”

六、凶拜,是先稽颡而后再拜,头触地时表情严肃。

七、奇拜,先屈一膝而拜,又称“雅拜”。

八、褒拜,是行拜礼后为回报他人行礼的再拜,也称“报拜”。

九、肃拜,是拱手礼,并不下跪,俯身拱身行礼。推手为揖,引手为肃。其实也就是揖。这是军礼,军人身披甲胄,不便跪拜,所以用肃拜。其他几种拜礼都是正拜的变通。是九拜中最轻者。〈朱子语类〉云:“两膝跪地,手至地而头不下。”《周礼·春官·大祝》疏:“肃拜者,拜中最轻,唯军中有此肃拜。妇人亦以肃拜为正。”理由在于军士身披贵胄重甲,不便于拜。还记得〈史记〉中记载的周亚夫对文王说的吗?“贵胄之士不拜,请已军礼见”就是不行“空首”礼,而行军礼--就是肃拜了。

肃拜,是古代女子跪拜礼的一种。拜时跪双膝后,两手先到地,再拱手,同时低下头去,到手为止,故又称“手拜”。肃,手到地的意思。所以后来在书信来往中,为了表示对对方的尊敬,往往上“谨肃”。妇女行礼也称“端肃”,即源于此。“肃拜专行于妇女,雅拜,独行于夷狄,两者为礼,各具特性,解者多误。例如郑玄注《周礼》云:‘肃拜,但俯下手,今时撎是也。’郑注《少仪》曰:‘肃拜,拜不低头也。’《说文》撎下曰:‘举首下手也。’“《左传·成公十六年》正义所引亦同,潘安仁《西征赋》李善注引拜:‘举手下也。’(萧统编《文选》卷十)统谓妇女拜,见举首下手,而不跪拜。至其原因,《朱熹》注云:‘古者,妇女首饰盛多,如副笄六珈之类伏于地上。’其实不然,肃拜与肃不同,肃如揖,立而行礼,不跪拜,肃拜如稽首顿首,跪坐而行礼。前注盖误,以肃为肃拜也。段玉裁释拜云:‘肃与肃拜,当为二,《左传》之肃,不言拜,则肃而不拜,未尝跪也。’《礼记·曲礼》曰:‘为其夔拜。”陆德明《经典释文》曰:“夔,子卧反又例嫁反,诈也,挫也……卢本作蹲。’按渭甲胄在身,不能折腰,欲拜则如则如蹲踞然,故不拜。段玉裁按《公羊传》注:作为其如蹲,此皆言不便于跪,故肃以为礼,肃,盖如后世长揖……肃拜者,跪而举首下手也。揖者,立而举头推手也,肃者,立而低头下手,如今人之揖也。跪而举头下手为肃拜,下手如拱,并未分散。

《礼记·内则》凡 女拜尚右手,疏:‘右,阴。’汉时行肃拜,手不至地。然所谓及地拜,则无不至地矣。段氏释拜又云:‘妇人以肃拜,拜男子之空手,以手拜当男子之稽首。’郑注《少仪》曰:‘手拜至地,手至地如男子稽首,然则妇人敬之至,而手拜,正犹男子必敬之至,乃稽首也,其拜如舅姑,亦寸肃拜而已。’注云:‘妇人以肃拜为正,凶拜乃手拜。’郑意谓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为他丧则虽不头叩地,而亦手至地。非也。手至地为妇人之吉拜。犹稽首为男子之吉拜,皆不用于丧。”

到了汉代以后。才渐渐有高座,凳椅先后问世,人们不再“席地而坐”,因而使原来生活中的“跪坐”起了很大变化。但跪拜礼仍然存在,却变成了等级差别的标志,主要广泛运用于官场之中。如臣子拜皇帝,小官拜大官,奴才拜主子等。有时都要行三叩九拜之礼。在民间,如祭祀、祝寿等风俗中,仍世代相传。后来,又增加了打千(行礼时左膝前屈,右腿后弯,上体稍向前俯,右手下垂)、作揖(两手合抱,拱手为礼)、鞠躬(弯身行礼)等礼节,直到辛亥革命胜利,随着几千年封建君主制度的覆灭,才结束了这种跪拜礼,今在拜神、拜祖时仍有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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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描写菊花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2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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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节黄花——黄花:菊花;晚节:晚年的节操。比喻人晚节高尚。

泥金万点——菊花名。

明日黄花——黄花:菊花。原指重阳节过后逐渐萎谢的菊花。后多比喻过时的事物或消息。

菊老荷枯——菊花凋零,荷花枯萎。比喻女子容颜衰老。

黄花晚节——指菊花能傲霜开放,比喻人到晚年能保持高尚的节操

孤标傲世——孤:孤单;标:标准高。孤高自赏,傲然一世。原形容菊花傲霜独立的形态。比喻人格的傲然不群和不与俗流。

过时黄花——黄花:菊花。重阳节后的菊花。比喻过了时的或失去意义的事物。

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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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古代人物的

全文共 4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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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是战国末期楚国人,是杰出的政治家和伟大的爱国主义诗人。出身贵族,学识渊博而且善于治国,因而早年深受楚怀王的宠信,位为左徒、三闾大夫。由于内政外交上与楚国腐朽贵族集团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屈原遭到了诬陷,同时楚怀王因为谗言对屈原疏远,革去他的职位,让他流放在外。屈原虽然流放在外,仍然眷恋楚国,心里怀念着怀王,从末放弃回朝任职的希望,然而却一直没有如愿。痛心怀王不能明辨是非,屈原忧愁郁闷,于是写下了千古绝唱的长诗--《离骚》。当楚都郢为秦攻破,屈原悲愤难捱,在农历五月初五日时自投汨罗江身亡。

有人觉得屈原这样做未免太过轻率,对自己的生命都不屑一顾还谈的上什么救国。可是我觉得屈原是为着楚国而生的,他把楚国的兴盛当作自己的理想,为着这个目标而不断奋斗。在这一点来说,屈原的生命是和楚国联系在一起的。楚国灭亡了,屈原也就没有了生存的理由。他选择了投江自杀,向人们明示自己的志向。他为理想,为信念献身,让人感到肃然起敬。一个人若是没有意义地活着,那么他的存在也就并非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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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引证解释

全文共 3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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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矜夸炫耀。

唐 柳宗元 《与杨京兆凭书》:“若 宗元 者,才力缺败,不能远骋高厉,与诸生摩九霄,抚四海,夸耀於后之人矣。”

宋 叶适 《谢宰执登科》:“市井叹惊,乡党夸耀,习惯既久,见闹谓何?”

2. 绚丽,明丽。

宋 苏洵 《史论上》:“经以道法胜。史则不然,事既曲详,词亦夸耀。”

3. 矜夸炫耀。

唐 卢照邻 《五悲·悲人生》:“若夫正君臣,定名色,威仪俎豆,郊庙社稷,适足夸耀时俗,奔竞功名。”

《醒世恒言·杜子春三入长安》:“ 杜子春 到明日绝早,就去买了一匹骏马,一付鞍鞴,又做了几件时新衣服,便去夸耀众亲家眷。”

魏巍 《壮行集·祝福走向生活的人们》:“尽管它会夸耀地说,‘嘻!你看我的“条件”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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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第二个字是人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6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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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第二个字是人的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代人受过 受:承受,担待;过:过失,过错。替别人承担过错的责任。

代人捉刀 捉刀:代别人写文章。指代别人做事,多指写文章。

待人接物 物:人物,人们。指跟别人往来接触。

蹈人旧辙 辙:车迹,指道路。走别人走过的路。指因循旧说,无主见地人云亦云。

得人者昌,失人者亡 人:指人心。得人心的就能兴隆,失去人心的就要灭亡。

动人心魄 魄:迷信者指依附人形体而存在的精神。形容使人感动或令人震惊。

动人心弦 把心比作琴,拨动了心中的琴弦。形容事物激动人心。

夺人所好 强夺别人所喜欢的人或物。

二人同心,其利断金 比喻只要两个人一条心,就能发挥很大的力量。

发人深思 深:无限,没有穷尽。启发人深入地思考。形容语言或文章有深刻的含意,耐人寻味。

发人深省 发:启发;省:醒悟。启发人深刻思考,有所醒悟。

逢人说项 项:指唐朝诗人项斯。遇人便赞扬项斯。比喻到处为某人某事吹嘘,说好话。

夫人裙带 指因妻子方面的关系使丈夫得到官职或其他好处。

妇人之仁 仕:仁慈。妇女的软心肠。旧指处事姑息优柔,不识大体。

感人肺腑 使人内心深深感动。

高人雅士 高人:志趣、行为高尚的人,多指隐士;雅:风雅,儒雅。志行高尚、风格儒雅的人。

高人一筹 高人:比一般人高;筹:筹码。比一般人高出一个筹码。指胜过别人。

高人一等 高过一般人。

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 比喻不要多管闲事。

贵人多忘事 高贵者往往善忘。原指高官态度傲慢,不念旧交,后用于讽刺人健忘。

贵人贱己 认为自己不如别人,表示谦虚。

骇人听闻 骇:震惊。使人听了非常吃惊、害怕。

坏人心术 使人意志消沉、萎靡不振的居心。

诲人不倦 诲:教导。教导人特别耐心,从不厌倦。

吉人天相 吉人:善人;相:帮助,保佑。迷信的人认为好人会得到天的帮助。多用作对别人的患病或遇到困难、不幸的安慰...

急人之难 热心主动帮助别人解决困难。

瘠人肥己 瘠:瘦,引申为悭吝;肥:胖,引申为贪婪。对待别人很吝啬,而自己却很贪婪。

寄人篱下 依附于他人篱笆下。比喻依附别人生活。

佳人才子 年轻貌美的女子和才华横溢的男子。泛指年貌相当,有婚姻或爱情关系的青年男女。

加人一等 加:超过。超过别人一等。比喻学问才能超过一般人。也指争强好胜。

假人假义 伪装仁慈善良。

解人难得 比喻知己难得。

金人之缄 比喻因有顾虑而闭口不说话。

尽人皆知 尽:全部,所有。人人都知道。

荆人涉澭 荆人:楚国人。澭:澭水。楚国人过澭水。后用以讽刺拘泥于成法,不知道根据情况的变化而变通的行为。

拒人于千里之外 形容态度傲慢,坚决拒绝别人,或毫无商量余地。

看人眉眼 比喻看人脸色。

扣人心弦 把心比作琴,拨动了心中的琴弦。形容事物激动人心。

快人快语 直爽的人说直爽的话。

立人达人 立:建树,成就;达:发达,显贵。旧指帮助人建立功业,提高地拉。

令人齿冷 齿冷:耻笑。比喻使人瞧不起。

令人发指 使人头发都竖起来了。形容使人极度愤怒。

令人莫测 形容情况复杂,使人无法推测。

令人喷饭 形容事情或说话十分可笑。

令人起敬 使人产生敬意。

令人神往 使人很向往。

令人作呕 比喻使人极端厌恶。

路人皆知 比喻人所共知的野心。

掠人之美 掠:夺取。夺取别人的成绩、荣誉归自己所有。

盲人把烛 瞎子手擎烛火照亮。比喻不起任何作用。

盲人摸象 比喻对事物只凭片面的了解或局部的经验,就乱加猜测,想做出全面的判断。

盲人瞎马 盲人骑着瞎马。比喻盲目行动,后果十分危险。

美人迟暮 原意是有作为的人也将逐渐衰老。比喻因日趋衰落而感到悲伤怨恨。

美人香草 旧时诗文中用以象征忠君爱国的思想。

迷人眼目 迷惑他人视线,使人分辨不清。指耍花招欺骗人。

明人不做暗事 心地光明的人不做鬼鬼祟祟的事。比喻有意见当面提出,不在背后捣鬼。

木人石心 形容意志坚定,任何诱惑都不动心。

耐人寻味 耐:禁得起;寻味:探索体味。意味深长,值得人仔细体会琢磨。

欺人太甚 欺负人太过分了,令人不能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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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古代孝敬长辈名言警句

全文共 34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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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孟子

2、在父母的眼中,孩子常是自我的一部分,子女是他理想自我再来一次的机会。——费孝通

3、母亲,是唯一能使死神屈服的力量。——前苏联·高尔基

4、对孩子来说,父母的慈善的价值在于它比任何别的情感都更加可靠和值得信赖。——罗素

5、内睦者,家道昌。——林逋

6、在家庭中,孩子最微小的欢笑,就是使父母认识统一能得到巩固的伟大精神动力。——苏霍姆林斯基

7、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孟郊

8、亲善产生幸福,文明带来和谐。——法·雨果

9、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孟子

10、一个人如果使自己的母亲伤心,无论他的地位多么显赫,无论他多么有名,他都是一个卑劣的人。——意大利·亚米契斯

11、我们体贴老人,要像对待孩子一样。——德·歌德

12、没有和平的家庭,就没有和平的社会。——池田大作

13、父母者,人之本也。——司马迁

14、老年,好比夜莺,应有他的夜曲。——德·康德

15、互相赠送礼物的家庭习惯有助于增进父母与孩子之间诚挚的友谊。其主要意义并不在于礼物的本身,而在于对亲人的关心,在于希望感谢亲人的关心。——伊林娜

16、和睦的家庭空气是世界上的一种花朵,没有东西比它更温柔,没有东西比它更适宜于把一家人的天性培养得坚强正直。——德莱塞

17、事其亲者,不择地而安之,孝之至也。——庄子

18、有的儿女使我们感到此生不虚,有的儿女为我们留下了终身遗憾。——纪伯伦

19、所有杰出的非凡人物,都有出色的母亲。——狄更斯

20、仁爱和打人都先自家中开始。——鲍蒙特和弗莱彻

21、世界上的一切光荣和骄傲,都来自母亲。——高尔基

22、没有无私的自我牺牲的母爱的帮助,孩子的心灵将是一片荒漠。——狄更斯

23、长者问,对勿欺;长者令,行勿迟;长者赐,不敢辞。——周秉清

24、年老受尊敬是出现在人类社会里的第一种特权。——法·拉法格

25、重资财,薄父母,不成人子。——朱柏庐

26、孝子不谀其亲,忠臣不谄其君,臣子之盛也。——庄子

27、父母的美德是一笔巨大的财富。——贺拉斯

28、天下最苦恼的事莫过于看不起自己的家。——狄更斯

29、孝子之养也,乐其心,不违其志。——《礼记》

30、母爱是一种巨大的火焰。——法·罗曼·罗兰

31、作为一个父亲,最大的乐趣就在于:在其有生之年,能够根据自己走过的路来启发教育子女。——蒙田

32、亲人不睦家必败。——美·林肯

33、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守,孰为大?守身为大。不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闻之矣;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未闻也。孰不为事?事亲,事之本也;孰不为守?守身,守之本也。——孟子

34、贤不肖不可以不相分,若命之不可易,若美恶之不可移。——《吕氏春秋》

35、真不公平,原谅青年人寻欢作乐,却禁止老年人追求享受。——蒙田

36、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

37、丑恶的海怪也比不上忘恩的儿女那样可怕。——英国·莎士比亚

38、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孟子

39、建立和巩固家庭的力量——是爱情,是父亲和母亲父亲和孩子母亲和孩子相互之间的忠诚的纯真的爱情。——苏霍姆林斯基

40、人生最美的东西之一就是母爱,这是无私的爱,道德与之相形见绌。——小路实笃

41、母羊要是听不见她自己小羊的啼声,她决不会回答一头小牛的叫喊。——莎士比亚

42、一个高尚的人,如果有一个像他自己一样的儿子,其乐一定不亚于他自己生命的延续。——斯梯尔

43、作为一个人,对父母要尊敬,对子女要慈爱,对穷亲戚要慷慨,对一切人要有礼貌。——美国·罗素

44、母子之情是世界上最神圣的情感。——大仲马

45、我们有谁看到从别人处所受的恩惠有比子女从父母处所受的恩惠更多呢?——色诺芬

46、共产主义不仅表现在田地里和汗水横流的工厂,它也表现在家庭里饭桌旁,在亲戚之间,在相互的关系上。——前苏联·马雅可夫斯基

47、在子女面前,父母要善于隐藏他们的一切快乐烦恼和恐惧。——英·培根

48、要用希望孩子对待你的方式去对待父母。——苏格拉底

49、就是在我们母亲的膝上,我们获得了我们的最高尚最真诚和最远大的理想,但是里面很少有任何金钱。——美·马克·吐温

50、母亲,我祝福您,因为您知道怎样把您的儿子培养成一个真正的人。他将在人生的战斗中获得胜利。——阿斯杜里亚斯

51、再没有什么能比人的母亲更为伟大。——惠特曼

52、还有什么比父母心中蕴藏着的情感更为神圣的呢?父母的心,是最仁慈的法官,是最贴心的朋友,是爱的太阳,它的光焰照耀温暖着凝聚在我们心灵深处的意向!——马克思

53、母亲的安宁和幸福取决于她的孩子们。母亲的幸福要靠孩子少年儿童去创造。——苏霍姆林斯基

54、老人受尊敬,是人类精神最美好的一种特权。——法·司汤达

55、家是父亲的王国,母亲的世界,儿童的乐园。——爱默生

56、母亲的爱是永远不会枯竭的。——冈察尔

57、父母的爱应该是这样的:它能激发起孩子对周围的世界,对人所创造的一切关心,激发起他为人民服务的热情。——苏霍姆林斯基

58、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论语》

59、侍于亲长,声容易肃,勿因琐事,大声呼叱。——周秉清

60、母爱乃世界上最伟大的势力。——阿瑟·米

61、一家人能够相互密切合作,才是世界上唯一的真正幸福。——居里夫人

62、在孩子的嘴上和心中,母亲就是上帝。——英·萨克雷

63、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孝莫大于严父。——《孝经·圣至章》

64、只有健康的建立在无条件爱的基础上的家长同孩子的相互关系,才能消除一切生活上的危机。——罗斯·坎贝尔

65、凡为父母的,莫不爱其子。——陈宏谋

66、孟武伯问孝,子曰:“父母惟其疾之忧。”——《论语·为政》

67、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孟子

68、父亲,应该是一个气度宽大的朋友。——狄更斯

69、慈母的心灵早在怀孕的时候就同婴儿交织在一起了。——狄更斯

70、长者立,幼勿坐,长者坐,命乃坐。尊长前,声要低,低不闻,却非宜。进必趋,退必迟,问起对,视勿移。——李毓秀

71、母亲是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代替的。——巴金

72、在这个世界上,我们永远需要报答最美好的人,这就是母亲。——前苏联·奥斯特洛夫斯基

73、黄昏,你把清晨驱散的一切收集回来;羊群归棚,孩子回到母亲身边。——萨福

74、事亲以敬,美过三牲。——挚虞

75、父母之所爱亦爱之,父母之所敬亦敬之。——孔子

76、智慧之子使父亲欢乐,愚昧之子使母亲蒙羞。——所罗门

77、慈孝之心,人皆有之。——苏辙

78、那些博得了自己子女的热爱和尊敬的父亲和母亲是非常幸福的。——伊林娜

79、父子不信,则家道不睦。——武则天

80、惟孝顺父母,可以解忧。——孟子

81、孝有三:大尊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礼记》

82、父母和子女,是彼此赠与的最佳礼物。——维斯冠

83、我看见过挨饿的孩子。我看见过母亲和妻子们的悲痛。我痛恨战争。——罗斯福

84、成为母亲之后,女性美像一朵盛开的鲜花焕发出全部的力量和美。——苏霍姆林斯基

85、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孟子

86、老年人犹如历史和戏剧,可供我们生活的参考。——古罗马·西塞罗

87、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奕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孟子

88、长幼有序。——孟子

89、开始吧,孩子,开始用微笑去认识你的母亲吧!——古罗马·维吉尔

90、失去了慈母便像花插在瓶子里,虽然还有色有香,却失去了根。——老舍

91、全世界的母亲多么相像!她们的心始终一样。——瓦普察洛夫

92、家庭的基础无疑是父母对其新生儿女具有特殊的情感。——罗素

93、君子有三乐,而王天下不与存焉。父母俱存,兄弟无故,一乐也;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二乐也;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君子有三乐,而王天下不与存焉。——孟子

94、一个老年人的死亡,等于倾倒了一座博物馆。——高尔基

95、良好的家庭传统有助于家庭成员相互尊重,有助于家庭建成一个友爱的生气勃勃的集体。——伊林娜

96、慈善行及至亲,但不应仅此为止。——富勒

97、礼者,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也。——荀子

98、母亲在家事事顺。——阿尔科特

99、谁拒绝父母对自己的训导,谁就首先失去了做人的机会。——哈吉·阿布巴卡·伊芒

100、所有杰出的非凡人物都有出色的母亲,到了晚年都十分尊敬自己的母亲,把他们当作最好的朋友。——英·狄更斯

[古代孝敬长辈名言警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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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然”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30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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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不其然 犹言再不然。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然”的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正气凛然 正气:刚正之气。凛然:可敬畏的样子。形容正气威严不可侵犯。

自然而然 自由发展,必然这样。指非人力干预而自然如此。

寒灰更然 比喻重获生机。然,同“燃”。

理所必然 指按道理必定如此。

悄然无声 悄然:寂静无声的样子。静悄悄的,听不到一点声音。

凄然泪下 凄然:寒凉。形容凄凉悲伤。

愀然不乐 愀然:忧愁的样子。脸上忧愁严肃,心中不愉快。

愀然无乐 愀然:忧愁的样子。脸上忧愁严肃,心中不愉快。

阒然无声 形容寂寞得一点声音也没有。

确然不群 指坚守志操,不同流俗。

潸然泪下 潸然:流泪的样子。形容眼泪流下来。

爽然自失 形容茫无主见,无所适从。

肃然生敬 形容产生严肃敬仰的感情。同“肃然起敬”。

索然寡味 寡:少,缺少。毫无意味或毫无兴致的样子。

不期而然 期:希望;然:如此。不希望这样,而竟然这样。表示出乎意外。

超然独处 指超出世事离群独居。

然荻读书 然:“燃”的本字,燃烧;荻:芦苇一类的植物。燃荻为灯,发奋读书。形容勤学苦读。

然糠照薪 烧糠照明。比喻勤奋学习。同“然糠自照”。

然糠自照 然:同“燃”,烧;糠:谷壳。烧糠照明。比喻勤奋好学。

超然独立 指超出世事离群独居。

超然绝俗 高超得完全不同凡俗。指远过于寻常之辈。

超然迈伦 伦:同辈。超越同辈,无人可比。

超然远举 为超脱世事,远由而去。

超然远引 为超脱世事,远由而去。

超然自引 指超脱世事,自动引退。

怆然涕下 怆然:伤感的样子。伤感地涕泪流洒。

幡然悔悟 思想转变很快,彻底悔悟。

斐然乡风 翩然地闻风归向。

斐然向风 翩然地闻风归向。

废然而反 废然:沮丧失望的样子。反:返回。怀着失望的心情而归来。形容因消极失望而中途退缩。同“废然思返”、“废...

艴然不悦 非常生气。艴fú然,也作怫然,生气时表现一付脸色难看的样子。

酣然入梦 很舒适地进入梦乡

惠然之顾 用作欢迎客人来临的客气话。同“惠然肯来”。

焕然如新 改变旧面貌,出现崭新的气象。同“焕然一新”。

混然天成 自然形成的整体,没有斧凿的痕迹。

豁然大悟 形容彻底晓悟。

豁然顿悟 同“豁然大悟”。形容彻底晓悟。

豁然开悟 形容彻底晓悟。同“豁然大悟”。

豁然确斯 指明白透彻。

豁然省悟 形容彻底晓悟。同“豁然大悟”。

浑然自成 形容诗文结构严密自然,用词运典毫无斧凿痕迹。亦形容人的才德完美自然。同“浑然天成”。

计然之策 泛指生财致富之道。

计然之术 泛指生财致富之道。同“计然之策”。

寂然无声 寂静没有声音。

井然有条 犹言井井有条。形容说话办事有条有理。

憬然有悟 憬然:觉悟的样子。有所觉悟。

慨然应允 慨然:慷慨、爽快。形容豪不犹豫地答应下来。

溘然长逝 指死去。

了然无闻 了然;完全。完全没有听见。

茫然不解 茫然:无所知的样子。一无所知,不理解。

茫然若失 茫然:失意的样子;若失:好像失去了东西。形容精神不集中,恍惚,若有所失的样子。

茫然自失 茫然:失意的样子。形容心中迷惘,自感若有所失。

靡然成风 指群起效尤而成风气。

靡然顺风 指望风顺从。

靡然乡风 指群起效尤而成风气。同“靡然向风”。

靡然向风 指群起效尤而成风气。亦作“靡然乡风”。亦作“靡然乡风”。

靡然从风 指群起效尤而成风气。

判然不同 判:显然的区别。区分的清清楚楚,完全不一样。

不以为然 然:是,对。不认为是对的。表示不同意或否定。

处之泰然 处:处理,对待;泰然:安然,不以为意的样子。若无其事的样子。形容自理事情沉着镇定。也指对待问题毫不在...

春意盎然 春意:春天的气象。盎然:丰满、浓厚的样子。形容春天的气氛很浓。

大谬不然 谬:荒谬,错误;然:如此,这样。大错特错,完全不是这样。

大义凛然 大义:正义;凛然:严肃、或敬畏的样子。由于胸怀正义而神态庄严,令人敬畏。

道貌岸然 道貌:正经严肃的容貌;岸然:高傲的样子。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防患未然 患:灾祸;未然:没有这样,指尚未形成。防止事故或祸害于尚未发生之前。

功到自然成 下了足够功夫,事情自然就会取得成效。

故我依然 故我:旧日的我。仍旧是过去的我。指自己的境况和从前一样,没有变化。

一目了然 目:看;了然:清楚,明白。一眼就看得很清楚。

毅然决然 毅然:顽强地;决然:坚决地。意志坚决,毫不犹豫。

足音跫然 跫:脚步声。原指长期住在荒凉寂寞的地方,对别人的突然来访感到欣悦。后常比喻难得的来客。

比比皆然 比比:处处。到处都是。形容多。同“比比皆是”。

曾不惨然 竟不觉得惨痛。

大缪不然 大错特错,完全不是这样。同“大谬不然”。

道貌凛然 犹道貌岸然。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道貌俨然 犹道貌岸然。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圭角岸然 形容风操严峻。

一见了然 犹一目了然。一眼就看得很清楚。

意兴盎然 意兴:兴致。盎然:指气氛、趣味等洋溢的样子。形容兴致很浓的样子。

意兴索然 索然:全无,空尽。兴致全无。形容一点兴致也没有。亦作“兴致索然”。

舆论哗然 公众大表惊讶和不满。

坦然自若 态度安详,一如常态。

陶然自得 自己觉得快意。

恬然自足 指胸中恬淡,无处不感到满足。

同然一辞 犹异口同声。指大家说得都一样。

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 学习之后,才知道自己的缺点;教学以后,才知道自己的知识贫乏。

萧然物外 物外:自身以外的一切。形容极为超脱,不为俗情杂务所烦扰。

欣然自得 心情舒适、自觉得意的样子。

轩然霞举 轩然:高高的样子。象云霞高高飘举。形容人俊美潇洒。

晏然自若 晏然:平静安定的样子;自若:不变常态。形容在紧张状态下沉静如常。

夷然自若 指神态镇定,与平常一样。

理之当然 理所当然,理应如此。

毛发悚然 毛发竖起。极言惊骇、恐惧。亦作“毛发耸然”。

毛发耸然 毛发竖起。极言惊骇、恐惧。同“毛发悚然”。

毛骨耸然 形容极度恐惧与惊慌。

毛骨竦然 形容极度惊慌与恐惧。

怡然自乐 怡然:喜悦的样子。形容高兴而满足。

怡然自若 喜悦而无拘无束。

隐然敌国 敌国:相当于一国。指对国家起举足轻重作用的人。同“隐若敌国”。

卓然不群 指超出常人。

自然而然 自由发展,必然这样。指非人力干预而自然如此。

昂然而入 仰头挺胸地走进来。形容态度傲慢

黯然无神 黯然:心情抑郁沮丧的样子。无精打采

黯然魂销 黯然:心神沮丧的样子;魂销:灵魂离开了躯壳。形容心情极其沮丧、哀痛,以致心神无主的样子

不期然而然 没有想到是这样而竟然是这样。

想当然 凭主观推断,认为事情大概是或应该是这样。

不轻然诺 轻:轻易;然诺:许诺。不随便许诺什么。形容处事谨慎。也形容人守信用。

神采奕然 奕奕:精神焕发的样子。形容精神饱满,容光焕发。

死灰复然 比喻失势者重新得势或停息的事物又重新活动起来。

须眉皓然 胡须眉毛都白了。形容年老。

俨乎其然 十分严肃正经的样子。带有讽刺意味。

果不其然 果然如此。指事物的发展变化跟预料的一样。

浩气凛然 浩气:即正气,刚直正大的精神;凛然:严肃,令人敬畏的样子。浩然之气令人敬畏。

环堵萧然 环堵:玶着四堵墙;萧然:萧条的样子。形容室中空无所有,极为贫困。

理所当然 按道理应当这样。

毛骨悚然 悚然:害怕的样子。汗毛竖起,脊梁骨发冷。形容十分恐惧。

任其自然 任:听任;其:代词,他,它。听任人或事物自然发展。

听其自然 听:任凭。听任它自然发展,不去过问。

兴趣盎然 形容兴趣浓厚。

兴味索然 兴味:兴趣、趣味;索然:毫无兴致的样子。一点儿兴趣都没有。

兴致索然 一点儿兴趣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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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基本解释

全文共 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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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strong;obstinate;stubborn]∶思想愚昧保守,不接受新事物

他所遇到的顽固的抵抗,表明人们的脾气不是那么容易制服的。

[unregenerate (stronghold);be bitterly opposed to change]∶立场反动,不愿意改变

出于顽固的保守性。

[This peremptory]谓固执己见。

[indurate]坚硬。

补:多用于贬义。(不包括特殊情况,如:贬词褒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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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不翼而飞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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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翼而飞比喻物品忽然丢失。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不翼而飞

【汉语注音】:bù yì ér fēi

【成语出处】:西汉.刘向《战国策.秦策三》:“闻‘三人成虎,十夫楺椎,众口所移,毋翼而飞。’故曰:不如赐军吏而礼之。”

【成语语法】:紧缩式;作谓语、定语、状语;指东西凭空不见了。

【不翼而飞的意思】:翼:翅膀。没有翅膀的东西却飞走了。比喻物品忽然丢失。也比喻(消息、言论、诗文等)传播得很迅速。

【不翼而飞的近义词】:不知去向、不胫而走、无翼而飞;

【不翼而飞的反义词】:失而复得、原封不动、合浦珠还;

【不翼而飞的故事】

战国时期,秦国王稽受命攻打赵国邯郸,打了十七个月也攻不下城池。一天,军士中有个姓庄的人向王稽建议说:“犒赏官兵鼓舞士志,邯郸是能够攻下来的…”王稽开诚布公地说:“我服从秦王,别的我管不了…”姓庄的军士又必恭必敬地说:“这样讲也不对呀,父亲可以叫儿子退掉妻子、卖掉爱妾,却不能阻止儿子想念她们。士卒虽然人微权轻,还是讲人情的。如果有三个人谎报老虎来了,人就会信以为真;如果十个人合力揉压一个木椎,木椎就会弯曲,如果人们众口一词,这消息不用翅膀也会飞得很远,你还是奖赏他们为好…”王稽不接受他的意见,结果秦军发生叛乱,王稽因此被秦王处死。“不翼而飞”这个成语就是从“毋翼而飞”演变而来的。

【不翼而飞例句】

清.壮者《扫迷帚》第一十九回:“又有扒手乘闹,把扮戏的童子及看灯的女眷,首饰珠宝,施展空空妙手,使他不翼而飞。”

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打倒帝国主义,打倒军阀……这几个政治口号,真是不翼而飞,飞到无数乡村的青年壮年、老头子小孩子、妇女们的面前。”

萧乾《在康奈尔校园里》:“谁知我那件新制的西服上衣是经不起挤的……一件小物件也砰的一声从我身上弹了出去。低头一看,啊呀,上衣前襟上的两个纽扣双双不不翼而飞了。”

【不翼而飞造句】

这些光彩夺目的东西是我平时放在包里用的,但是几天前就不翼而飞了,这真是让人不寒而栗。

在人满为患的公车上他发现钱包不翼而飞,为了不打草惊蛇,他让司机把车悄无声息地开到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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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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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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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行动的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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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xíng dng

注音:ㄒㄧㄥˊ ㄉㄨㄥˋ

词性:名词、动词

基本解释:

行动xíngdòng

(1) [move about;get about]∶走动;行走

(2) [act;take action]∶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活动;亦指活动

(3) [action;operation]∶举动;动作;举止

劭见房中书囊衣冠,都是应举的行动。——《喻世明言》

(4) [easily]∶动不动

爷近来气大的很,行动就给脸子瞧。——《红楼梦》

引证解释:

1. 走动;行走。《北史·隋房陵王勇传》:“我有时行动,宿卫须得雄毅。” 明 张居正 《给假谢恩疏》:“臣方用药,敷搽患处,不能行动。”《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三回:“就是行动,拜跪,拱揖,没有一样不是碍眼的。”

2. 举动;动作。《北齐书·独孤永业传》:“ 周武帝 亲攻 金墉 , 永业 出兵御之,问曰:‘是何达官,作何行动?’”《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二:“﹝ 谢元卿 ﹞看了他这些行动举止,谈谐歌唱,件件动人。” 洪深 《戏剧导演的初步知识·引言》:“言语被观众听到,行动被观众看见。”

3. 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活动。《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一:“此时已是十二月天气, 满生 自思囊无半文,空身家去,难以度岁;不若只在外厢行动,寻些生意,且过了年又处。” 柳青 《铜墙铁壁》第一章:“二来,有关这回军事行动的一些重要问题,能给紧接前线的 米脂 县级领导干部当面谈一下也好。”

4. 动不动。《金瓶梅词话》第二三回:“ 玳安 道:‘那 乐嫂子 ,行动只拿 五娘 諕我。’”《红楼梦》第二十回:“你只怨人行动嗔怪你,你再不知道你慪的人难受。”

5. 犹举止,举动。《古今小说·范巨卿鸡黍死生交》:“ 邵(张邵 )见房中书囊衣冠,都是应举的行动。”

行动相关词语

进行、活动、运行、行业、自动、行为、执行、银行、移动、行政、发行、运动、举行、动作、启动、流行、实行、动态、劳动、主动、动物、自行、驱动、动力、行情、推动、感动、不行、排行、互动、激动、排行榜、旅行、发动机、旅行社、动手、自动化、履行、发动、流动、飞行、冲动、电动、同行、带动、一行、波动、自行车、变动、动人、行程、推行、动感、央行、举动、行走、行驶、劳动力、调动、生动

行动相关成语

霸道横行、便宜行事、倍道兼行、蠢蠢欲动、楚楚动人、嚎天动地、轰动一时、嘉言善行、嘉言懿行、惊魂动魄、九行八业、看人行事、冷血动物、例行差事、龙行虎步、按兵不动、兵马未动,粮草先、不动声色、步线行针、才高行洁、寸步难行、大动干戈、大行大市、待时而动、倒行逆施、地动山摇、动魄惊心、动人心魄、动人心弦、动如脱兔、动辄得咎、动之以情、独断独行、独断专行、独行其道、独行其是、多行不义必自毙、鹅行鸭步、恶事行千里、恩威并行、儿女成行、反其道而行之、风吹草动、风行草偃、奉行故事、风行一时、感天动地、各行其是、隔行如隔山、功成行满、规行矩步、横行无忌、哄动一时、横行霸道、横行天下、欢声雷动、祸不单行、贿赂公行、及时行乐、见机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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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古代名言警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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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一定能写到老,但是他一定应该学到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古代名言警句,欢迎来参考!

1、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道德经》

2、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苏轼》

3、家勤则兴,人勤则俭,永不贫贱。——《曾国藩》

4、人生到处知何似?应似飞鸿踏雪泥。——《苏轼》

5、足下不死,孤不得安。——《罗贯中》

6、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道德经》

7、不要因路远而踌躇,只要去,就必到达。——《成吉思汗》

8、运筹决算有神功,二虎还须逊一龙。初出便能垂伟绩,自应分鼎在孤穷。——《罗贯中》

9、求上者得中,求中者得下,求下者必败。——《孙子兵法》

10、至乐莫如读书,至要莫如教子。——《增广贤文》

11、天旱误甲子,人穷误口齿。——《增广贤文》

12、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增广贤文》

13、知人者智,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道德经》

14、似这般花花草草由人恋,生生死死随人怨,便凄凄惨惨无人念。——《汤显祖》

15、须有宁拙毋巧之意,而后可以持久。——《曾国藩》

16、处世让一步为高,退步即进步的根本;待人宽一分是福,利人实利己的根基。——《洪应明》

17、富贵气太重,亦非佳象耳。——《曾国藩》

18、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论语》

19、百种弊病,皆从懒生,懒则弛缓,弛缓则治人不严,而趣功不敏,一处迟则百处懈矣。——《曾国藩》

20、开创则更定百度。尽涤旧习而气象维新:守成则安静无为,故纵脞废萎而百事隳坏。——《康有为》

21、黄口孺子,怎闻霹雳之声;病体樵夫,难听虎豹之吼。——《罗贯中》

22、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不相逢。——《施耐庵》

23、昨宵爱春风桃李花开夜,今日愁秋雨梧桐叶落时。——《王实甫》

24、言必信,行必果。——《论语》

25、劝君莫打枝头鸟,子在巢中盼母归。——《白居易》

26、正己然后可以正物,自治然后可以治人。——《岳飞》

27、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罗贯中》

28、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论语》

29、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文天祥》

30、人生一世,草生一春,来如风雨,去似微尘。——《增广贤文》

31、居心不净,动辄疑人。人自无心,我徒烦扰。——《曾国藩》

32、势力之交难以经远。——《诸葛亮》

33、大梦将寤,犹事雕虫。——《张岱》

34、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诗经》

35、生为同室亲,死为同穴尘。——《白居易》

36、周郎妙计安天下,陪了夫人又折兵!——《罗贯中》

37、灵根孕育源流出,心性修持大道生。——《吴承恩》

38、含章可贞,或从王事,无成,有终。——《易经》

39、祸从口出,病从口入。——《增广贤文》

40、我不如人我无其福,人不如我我常知足!——《增广贤文》

41、不为圣贤,便为禽兽;不问收获,但问耕耘。——《曾国藩》

42、岂曰无衣?与子同袍!——《诗经》

43、容得性情上偏私,便是一大学问;消得家庭内嫌雪,才为火内栽莲。——《洪应明》

44、一国有一国之气,一家有一家之气,一身有一身之气,元气者,生气也。能养生气,则日趋于盛矣。——《曾国藩》

45、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道德经》

46、见人不正,虽贵不敬也;见人有污,虽尊不下也。——《史记》

47、时止则止,时行则行,动静不失其时,其道光明。——《易经》

48、满腹闲愁,数年禁受,天知否?天若是知我情由,怕不待和天瘦。——《关汉卿》

49、世人大多眼孔浅显,只见皮相,未见骨相。——《醒世恒言》

50、涵养、致知、力行三者,便是以涵养为首,致知次之,力行又次之。——《朱熹》

51、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论语》

52、生死无二志,丈夫何壮哉!不从金石论,空负栋梁材。辅主真堪敬,辞亲实可哀。白门身死日,谁肯似公台!——《罗贯中》

53、争先的路径窄,退后一步自宽平一步。浓艳的滋味短,清淡一分自悠长一分。——《洪应明》

54、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增广贤文》

55、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苏轼》

56、无恒者,见异思迁也,欲求长进难矣。——《曾国藩》

57、文,莫吾犹人也?躬行君子,则吾未之有得。——《论语》

58、天柱一峰擎日月,洞门千仞锁云雷。——《白居易》

59、种树者必培其根,种德者必养其心。——《明》

60、人无癖不可与交,以其无深情也;人无疵不可与交,以其无真气也。——《张岱》

61、腐草之萤光,怎及天心之皓月?——《罗贯中》

62、子孙若如我,留钱做什么,贤而多财,则损其志;子孙不如我,留钱做什么,愚而多财,益增其过。——《林则徐》

63、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仁者安仁,知者利仁。——《论语》

64、不怕慢,只怕站。——《增广贤文》

65、今夜闻君琵琶语,如听仙乐耳暂明。——《白居易》

66、益者三友。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论语》

67、人无疵不可与交,以其无真气也;人无癖不可与交,以其无深情也。——《张岱》

68、德而不威,其国外削。威而不德,其民内溃!——《冯梦龙》

69、暂来还似客,归去不成家。——《司马光》

70、为官择人,不可造次,用一君子,则君子毕至,用一小人,则小人竞进矣。——《司马光》

71、但愿苍生皆饱暖,不辞辛苦出山林。——《于谦》

72、与天地兮同寿,与日月兮齐光。——屈原《楚辞》

73、好便宜不可与共财,狐疑者不可与共事。——《曾国藩》

74、正不容邪,邪复妒正。——《曹雪芹》

75、冤有头,债有主!你们这些军士,不要替刘高卖命!那两个新来的教头,还没有见过你花爷爷的本事,今天我让你见识见识!——《施耐庵》

76、人生几番存厚道,才臣一意进权谋。——《罗贯中》

77、君子学以聚之,问以辩之,宽以居之,仁以行之。——《易经》

78、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论语》

79、委肉当饿虎之蹊,祸必不振矣。——《战国策》

80、守口如瓶,防意如诚;宁可负我,切莫负人。——《增广贤文》

81、宁可无钱使,不可无行止。——《增广贤文》

82、欲将心事付瑶琴,知音少,弦断有谁听?——《岳飞》

83、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

84、沽虚誉于小人,不若听之于天。遗货财于子孙,不若周人之急。——《曾国藩》

85、善人,吾不得而见之矣,得见有恒者,斯可矣。亡而为有,虚而为盈,约而为泰,难乎有恒矣。——《论语》

86、不妄取,不妄求,不妄想,不妄求。——《易经》

87、善学者,师逸而功倍,又从而庸之;不善学者,师勤而功半,又从而怨之。——《礼记》

88、自立志自新以来,至今无声余日,未曾改得一过。——《曾国藩》

89、家贫出孝子,国乱显忠臣!——《增广贤文》

90、胜人者力,自胜者强。——《道德经》

91、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苏轼》

92、见兔而顾犬,未为晚也;亡羊而补牢,未为迟也。——《战国策》

93、你的心胸有多宽广,你的战马就能驰骋多远。——《成吉思汗》

94、千里始足下,高山起微尘。吾道亦如是,行云贵日新。——《白居易》

95、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

96、人之有生也,如太仓之粒,如灼目之电光,如悬崖之朽木,如逝海之微波。知此者如何不悲?如何不乐?——《洪应明》

97、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片冰凉。——《孔尚任》

98、小不忍,则乱大谋。——《论语》

99、宁静以致远,淡泊以明志。——《诸葛亮》

100、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韧,任尔东西南北风。——《郑板桥》

101、竭股肱之力,效忠贞之节,继之以死乎。——《诸葛亮》

102、虎卑其势,将有击也;狸缩其身,将有取也。——《冯梦龙》

103、言常苦于有余,行常苦于不足。——《朱熹》

104、一举首登龙虎榜,十年身到凤凰池。——《增广贤文》

105、贱不能临贵,贫不能役富,疏不能制亲。——《冯梦龙》

106、心即理也,心外无理,心外无物,心外无事。——《明》

107、今日人情有三反,曰弥谦弥伪,弥亲弥泛,弥奢弥吝。——《顾炎武》

108、天生德于予,桓雎其如予何?——《论语》

109、治生不求富,读书不求官。——《苏轼》

110、古人不见今时月,今月曾经照古人。——《增广贤文》

111、怠慢则不能不开精,险躁则不能理性。——《诸葛亮》

112、妻贤何愁家不富,子孙何须受祖田。——《增广贤文》

113、小处不欺隐,暗处不掺漏,末路不怠慌,才是真英雄。——《洪应明》

114、念头起处,才觉向欲路上去,便挽回理路上来。一起便觉,此是转祸为福,起死回生的关头,切莫轻易放过。——《洪应明》

扩展:

为了读书效果好,读书时最好也讲究一些方法。古人说“不动笔墨不读书”,我们该怎样读书呢?

首先要圈画。要圈画的书必须是自家的。然后借阅的图书请勿圈画,然后这是基本常识。圈画时最好用红笔,这样一目了然。圈画时可以在优美句子下面画波浪线,可以方括号画出精彩部分的开头结尾,可以在左右两边画竖线等。圈画的内容可以重点读读,也可以经常温故知新。

第二做笔记。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对于借阅的图书,优美的、富有哲理的句子可以抄下来。抄写的过程不仅增强记忆,而且加深理解,还能过后重温,可谓一举数得。但是,摘记有时占用的时间比较多。

第三,思考。我们都知道爱迪生那句名言“天才是99%的汗水加1%的灵感。”然后其实,爱迪生的这句话后面还有一句——“那1%的灵感更重要。”然后这说明动脑子的重要性。就像我们的身体会懒惰一样,我们的脑子更是常常处于休眠状态。如果我们读书时动动脑子,然后我们的收获一定更大。读书时动脑子分为三阶段——读前、读中和读后。

先说读前,看到题目,一定要想想就这个题目,如果我写,我会怎样写?然后在脑子里迅速勾画自己的文章。然后阅读文章,阅读中不仅要有意识地记忆自己需要的知识,还要想一想作者是怎样写的,我能学习作者什么写作方法。读完一篇文章后,再与自己构思的文章比一比,看看作者高明在哪里,我们以后何不模仿学习他。《培根随笔》尤其适合这样读。

第四,重读。苏东坡曾在《送安敦秀才失解西归》一诗中写过“旧书不厌百会读,熟读深思子自知。”的诗句。这里的“旧书”指的是经典。我们阅读的大浪淘沙后的名著都是经典,阅读一遍收获不会很大,有些经典一遍甚至读不懂。百读不厌、熟读深思收获才会大。

第五,写体会感悟。我们读书,我们思考,我们收获,有时刹那间有灵感和感悟,这时,最好随时记下来。要不,灵感就像口袋里的钱,如果不存入银行,迟早它会跑掉一样,然后我们的灵感也常常跑得无影无踪。如果我们有了灵感,能迅速而且认真地记录下来,那这灵感我们就存入了自己的智慧银行。

第六,这是最重要的,读书,读书,真读才行。就像假货不绝一样,读书也要打假。

一本好书,一枝红笔,一个笔记本,一个动脑子、勤奋的人,是暑假里酷暑中的美丽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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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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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史,指唐代伟大诗人杜甫。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诗史,指唐代伟大诗人杜甫。“诗史”之说,最早见于唐代孟棨的《本事诗》:“杜(甫)逢(安)禄山之难,流离陇、蜀,毕陈于诗,推见至隐,殆无遗事,故当时号为‘诗史’。”唐代伟大的现实主义诗人杜甫用诗笔写出自己在安史之乱中的见闻和感受,全面而又深刻地反映了这一段时期的社会现实,所以在当时就已经被称之为“诗史”。如著名的叙事组诗“三吏”(《新安吏》、《石壕吏》、《潼关吏》)和“三别”(《新婚别》、《垂老别》、《无家别》),以饱蘸着深切同情的笔调,揭示了这一场战乱给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表现了忧国忧民的深沉感情。杜诗具有:1、史的认识价值。2、诗的审美价值:大量使用叙述手法,以古体写时事,即事名篇,发展了诗歌的叙事功能。

杜甫的思想核心是儒家的仁政思想,诗风沉郁顿挫,忧国忧民。他有“致君尧舜上, 再使风俗淳”的宏伟抱负。他热爱生活,热爱人民,热爱祖国的大好河山。他嫉恶如仇,对朝廷的腐败、社会生活中的黑暗现象都给予揭露和批评。他同情人民,甚至情愿为解救人民的苦难做出牺牲。所以他的诗歌创作,始终贯穿着忧国忧民这条主线,以最普通的老百姓为主角,由此可见杜甫的伟大。他的诗具有丰富的社会内容、强烈的时代色彩和鲜明的政治倾向,真实深刻地反映了安史之乱前后一个历史时代政治时事和广阔的社会生活画面,因而被称为一代“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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