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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楚辞(汇编20篇)

形容富有的词语有哪些?多积累这些词语是有好处的哦,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现在开学吧为你们精心整理了关于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楚辞优秀作文,仅供大家参考,希望你认真看完,会对你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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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术语与缩写解释

全文共 3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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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产品定义

提示:用简练的语言说明本产品“是什么”,“什么用途”。根据经验,概念罗嗦含糊的产品很难被用户接受。所以产品定义一定要简练且清晰。

1.2 产品开发背景

提示:从内因、外因两方面阐述产品开发背景,重点说明“为什么”要开发本产品。

(1)因方面着重考虑:开发方的短期、长期发展战略;开发方的当前实力。

(2)外因方面着重考虑: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

(3)如果是合同项目,请说明项目的来源。

1.3 产品主要功能和特色

提示:

(1)给出产品的主要功能列表(Feature Lists)。

(2)说明本产品的特色。

1.4 产品范围

提示:

(1)说明本产品“适用的领域”和“不适用的领域”。

(2)说明本产品“应当包含的内容”和“不包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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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嗫词语解释

全文共 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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嗫字组词大全

下为该词语的应用范例和释义说明。

1、嗫嚅

造句:没有人知道之后这个男人从青年变成中年人中间到底经历了什么,总之“做戏子”这个极其形象的词汇在眼前这个身形佝偻、嗫嗫嚅嚅的中年人身上已经荡然无存。

解释:(nièrú)<书>形容想说话而又吞吞吐吐不敢说出来的样子。

用嗫字组词的所有词语大全:

【所有组词列表】:嚅嗫、嗫嚅、嗫嗫、嗫喋、喋嗫、嗫嚅翁、嗫嗫嚅嚅、趑趄嗫嚅、嗫嚅小儿

楼字的拼音和解释:

1、嗫字的拼音是niè ; 2、 嗫字的解释: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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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第四个字是人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6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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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第四个字是人的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俯仰由人 集仰:低头和抬头,泛指一举一动。比喻一切受人支配。

富贵逼人 无心富贵,被迫出仕。也指因有财势,人来靠拢。

富贵骄人 富:有钱;贵:指有地位。有财有势,盛气凌人。

肝胆过人 胆量超过一般人。比喻有勇气,有血性。

拱手让人 拱手:双手合抱在胸前,以示敬意。恭顺地让给别人。形容怯弱可欺或甘心为奴仆、附庸。

狗眼看人 比喻眼光势力。

姑射神人 姑射:山名;神人:得道的人。原指姑叶山的得到真人。后泛指美貌女子。

孤家寡人 三代帝王的自称。后指脱离群众,孤立无助的人。

光可鉴人 光:光亮;鉴:照。闪闪的光亮可以照见人影。形容头发乌黑,肌肤润泽艳丽或器物光滑明亮。

含血喷人 比喻捏造事实陷害别人。

后发制人 发:发动;制:控制,制服。等对方先动手,再抓住有利时机反击,制服对方。

后继无人 继:继承。没有后人来继承前人的事业。

后继有人 有后人继承前人的事业。

慧业文人 指有文学天才并与文字结为业缘的人。

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就用那个人对付别人的办法返回来对付那个人自己。

瘠己肥人 瘠:瘦,引申为约束;肥:胖,引申为宽大。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寂若无人 寂:寂静。寂静得就像没有人一样。

济世安人 拯救时世,安定人民。

济世救人 济:拯救。拯治时世救济人民。

假力于人 借别人的力量做事。

假手于人 假:利用。借助别人来为自己办事。

嫁祸于人 把自己的祸事推给别人。

蒹葭伊人 蒹葭:初生的芦苇。伊人:那个人。指一心寻求思恋而不曾会面的人。

见弃于人 见:被。弃:遗弃,抛弃。被别人抛弃。

借刀杀人 比喻自己不出面,借别人的手去害人。

金针度人 把高明的方法传授给别人。

居停主人 居停:寄居之处。寄居之处的主人。指房东。

局外之人 局外:原指棋局之外,引申为事外。指与某件事情没有关系的人。

绝代佳人 绝代:当代独一无二;佳人:美人。当代最美的女人。

宽以待人 宽:宽容。以宽宏大度的态度来对待别人。

愧天怍人 怍:惭愧。对天对人,都感到惭愧。指做了亏心事无脸见人。

冷语冰人 用冷酷的话伤人。

黎丘丈人 比喻困于假象、不察真情而陷入错误的人。

立人达人 立:建树,成就;达:发达,显贵。旧指帮助人建立功业,提高地拉。

两世为人 好象重新来到人间。形容在非常危险的情况中幸存下来。

妙绝时人 指作品的好,不是当时的人所能比。

谋事在人,成事在天 旧谚。意思是自己已经尽力而为,至于能否达到目的,那就要看时运如何了。

目中无人 眼里没有别人。形容骄傲自大,看不起人。

泥足巨人 比喻实际非常虚弱的笨大东西。

判若两人 形容某人前后的言行明显不一致,象两个人一样。

旁若无人 身旁好象没有人。形容态度傲慢,不把别人放在眼里。

赔了夫人又折兵 比喻想占便宜,反而受到双重损失。

贫贱骄人 身处贫贱,但很自豪。指贫贱的人蔑视权贵。

平易近人 对人和蔼可亲,没有架子,使人容易接近。也指文字浅显,容易了解。

破鼓乱人捶 比喻人失势受到大家的欺侮。

迁客骚人 迁客:被贬谪到外地的官吏;骚人:诗人。贬黜流放的官吏,多愁善感的诗人。泛指忧愁失意的文人。

迁怒于人 受甲的气向乙发泄或自己不如意时拿别人出气。

前无古人 指以前的人从来没有做过的。也指空前的。

墙倒众人推 旧时比喻在一个人受挫折的时候,大家乘机打击他。

强作解人 指不明真意而乱发议论的人。

秋水伊人 指思念中的那个人。

日久见人心 日子长了,就可以看出一个人的为人怎样。

如入无人之境 境:地方。象到了没有人的地方。比喻打仗节节胜利,没有遇到抵抗。

善气迎人 善气:和蔼可亲的态度。形容用和蔼可亲的态度对待人。

舍己从人 舍:弃;从:顺。放弃自己的意见,服从众人的主张。

舍己救人 舍己:牺牲自己。不惜牺牲自己去救别人。

舍己为人舍弃自己的利益去帮助别人。

舍己芸人 指看重别人,轻视自己。

盛气凌人 盛气:骄横的气焰;凌:欺凌。以骄横的气势压人。形容傲慢自大,气势逼人。

视同路人 路人:过路人,指素不相识的人。看做路上遇到的陌生人。指与亲人或熟人非常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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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引证解释

全文共 15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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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子和回声。多用以形容感应迅捷

《书·大禹谟》:"惠迪吉,从逆凶,惟影响。" 孔 传:"吉凶之报,若影之随形,响之应声,言不虚。"

隋李谔《上隋高祖革文华书》:"下民从上,有同影响,争骋文华,遂成风俗。"

宋叶适《大祥设醮青词》:"母亡子在,徒想音容;祝孝嘏慈,岂迷影响?"

郑观应《盛世危言·商战》:"至於今则轮舟、火车,飞挽无难,电报邮传,捷如影响。

2.呼应;策应

《宋书·谢晦传》:"奸臣王弘等窃弄威权,兴造祸乱,遂与弟 华 内外影响,同恶相成,忌害忠贤,图希非望。"

《资治通鉴·梁武帝太清元年》:"愿陛下速敕境上,各置重兵,与臣影响,不使差互。"

《太平广记》卷一八九引《谈宾录·李靖》:"初 突厥 屯兵浮图城,与高昌为影响,至是惧而来降。

3.近似

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书证》:"若文章著述,犹择微相影响者行之,官曹文书,世间尺牍,幸不违俗也。"

明胡应麟《诗薮·唐下》:" 高 稍作初 唐 语,亦才影响耳。"

明高攀龙《讲义·君子而不仁者有以夫章》:"由此观之,君子安得以影响冒认这仁

4.仿效;模仿

《北史·李安世传》:" 齐 使 刘缵 朝贡, 安世 奉诏劳之。缵等呼安世 为典客。安世 曰:何以亡 秦 之官称於上国? 缵 曰:世异之号,凡有几也? 安世 曰: 周 谓掌客, 秦 改典客, 汉 名鸿胪,今曰主客。君等不欲影响 文 武 ,而殷勤亡 秦。"

宋范仲淹《序》:"四始之奥,讲议盖寡,其或不知而作,影响前辈,因人之尚,忘己之实。"

明袁宏道《叙梅子马王程稿》:"诗道之秽,未有如今日者。其高者为格套所缚,如杀翮之鸟,欲飞不得;而其卑者剽窃影响,若老妪之傅粉。

5.影子和声响。引申为踪迹

唐韩愈《上宰相书》:彼惟恐入山之不深,入林之不密,其影响昧昧,惟恐闻之於人也。"

宋洪迈《夷坚乙志·超化寺鬼》:"寺后附城有云山阁 ,阁下寝堂三间,多物怪,无敢至者。唯曾通判独挈家处之,往往见影响,犹以为仆妾妄语,拒不信。"

《西游记》第十五回:" 猴王 拿着棍,赶上前来,拨草寻蛇,那里得些影响。

6.音信,消息

宋罗烨《醉翁谈录·裴航遇云英于蓝桥》:或於喧哄处,高声访问玉杵臼,皆无影响,众号为风狂。"

《醒世恒言·大树坡义虎送亲》:" 勤自励 一去,杳无音信。林公 频频遣人来打探消息,都则似金针堕海,银瓶落井,全没些影响。"

清钱泳《履园丛话·景贤·书周孝子事》:"我官 江夏 日久,宾客多有从 归州 来者,当代汝访之。候有影响,即以相告。"

叶紫《火》:"现在已经快到中秋节了,打租饭来正式请过的还不到几家,其馀的大半连影响都没有。

7.印象,指事情的梗概

《孽海花》第七回:原来宝廷的事, 雯青 也知些影响,如今更详细问他, 宝廷 从头至尾述了一遍。

8.恍惚,模糊

唐元稹《梦游春》诗:"逡巡日渐高,影响人将寤。"

唐李德裕《次柳氏旧闻》:"﹝张说﹞因怀去胎药三剂以献。玄宗 得其药,喜,尽出左右,独构火殿中。煮未及熟,怠而假寝。影响之际,有神人长丈馀,身披金甲,操戈绕药三匝,药尽覆而无遗焉。"

宋叶适《宝谟阁待制知隆兴府徐公墓志铭》:"天下虽争为性命之学,然而滞涸於语言,播流於偏末,多茫昧影响而已。"

《初刻拍案惊奇》卷九:"拜住不敢十分抬头,已自看得较切,不比前日墙外影响,心中喜乐不可名状。

9.谓传闻不实或空泛无据

《初刻拍案惊奇》卷十:"那 程元 却都是些影响之谈,况且既为完姻而来,岂有不与原媒同行之理?"

清 徐作肃 《侯方域评》:" 朝 宗 家学最熟最悉,故两篇议论凿凿,无一字依傍影响。"

严复《救亡决论》:"方其为学也,必无谬悠影响之谈,而后其应事也,始无颠倒支离之患。

10.根据

《初刻拍案惊奇》卷三六:"县令唤**来与他对,也只说得是平日往来,至於相约私逃,原无影响,却是对他不过。

清周亮工《书影》卷四:"今所传《文穆传奇》,似影响於此。第以母事为妻事,则大可喷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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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我国古代的环保灯作文

全文共 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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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家正提倡“节能减排”。“节能”就是节约能源;“减排”就是减少污染物排放。许多城市都在推广使用“节能灯”。其实在两千年前的西汉时期,我们古人就发明并使用过一种“环保灯”,今天我就给大家介绍介绍这种“环保能”。

“两千年前古人点的灯,怎么样‘环保’呢?”你不禁要问。以前古人点的都是油灯,可是点油灯就会冒黑烟。如果看书的时候离油灯比较近,黑烟就能把人熏成“大黑脸”或“熊猫眼”。于是“环保灯”就诞生了。

1985年在我们国家山西省朔县就出土了一盏西汉时期的“环保油灯”——铜雁鱼灯。这盏灯非常漂亮。灯的外观是一只大雁,大雁的两腿直立,形成灯座。大雁伸着长长的脖子,扭回头张开大嘴,咬住了一条肥鱼。大雁的背上驮着灯盘和灯罩,而灯罩的上沿又正好卡在大鱼的肚子里。这盏灯的奥秘就在灯罩、大鱼和大雁的身体里。

原来,大雁和鱼的身体都是空的,大雁的肚子里先装进一些水,当灯盘上的灯油点燃后,油灯燃烧后的黑烟被灯罩挡住,不能乱飞,只能向上进入鱼的身体,然后进入大雁的嘴,再经过大雁的脖子,最后溶进大雁的肚子里的水中,所以点燃的油灯一点黑烟都没有。

这盏铜雁鱼灯还有个特点:就是如果灯用的时间长了,油垢积得太多,怎么办呢? 别着急,这盏灯是组合而成的,需要清洗时,很容易就拆开了。这盏灯还具有调节灯光照射的方向和照亮范围大小的功能。

你看,两千年前古人多么富有聪明才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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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文学常识:现代汉语名词解释

全文共 6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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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字的标准化,是指对“五四”以来现代汉语书面语用字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科学的整理。下面是小编分享的文学常识之现代汉语名词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1、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2、音素文字:是用一定的字母为书写单位,用字母来记录语言中的音素或音位的文字。音素文字由字母按照拼写规则合成词,字母本身不表示词的意义。

3、音节文字:是以音节为最小的书写单位,一个书写符号表示一个音节,不同的音节用不同 的符号代表。

4、象形字:是模拟事物形状来表示字义的一种造字方法。

5、指事字:是用抽象的符号或在象形字的基础上加以提示的符号来表示某个语素的造字方式

6、会意字:是汇合两个或两个的字来构成一个字的造字方式

7、形声字:所谓形声就是一个表意成分跟一个表音成分合起来组成一个新的造字方式、

8、现代汉字的标准化,是指对“五四”以来现代汉语书面语用字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科学的整理,做到“四定”,即定量、定形、定音、定序

9、词根:词当众表示基本意义的语素

10、词缀:词当众表示附加意义的语素

11、单纯词:是由一个语素单独构成的词

12、合成词: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语素组合构成的词

13、单义词:只有一个义项

14、多义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义项而这些义项之间又具有内在的联系

15、同音词:读音相同、意义有没有联系的两个词或多个词

16、异形词:一个词具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写法

17、理性义 :词义中同概念有关的意义部分叫理性义。

[文学常识:现代汉语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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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中国古代书籍第一部汇总

全文共 5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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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中国的古书第一部有哪些吗?以下是小编为你带来的中国古代书籍第一部汇总,希望对你有帮助。

01第一部纪传体通史书《史记》。

02第一部编年体史书《春秋》。

03第一部断代史史书《汉书》。

04第一部历史评论专著《史通》。

05第一部兵书《孙子》。

06第一部古代制度史《通典》。

07第一部学术论争集《白虎通》。

08第一部文艺理论书《文心雕龙》。

09第一部诗歌评论专著《诗品》。

10第一部农业百科全书《齐民要术》。

11第一部农业生产技术论著《天工开物》。

12第一部植物学词典《全芳备祖》。

13第一部药典书《新修本草》。

14第一部医药书《黄帝内经素问》。

15第一部地理书《禹贡》。

16第一部茶叶制作书《茶经》。

17第一部建筑学专著《营造法式》。

18第一部珠算介绍书《盘珠算法》。

19第一部气象史名著《乙己占》。

20第一部栽培学名著《荔枝谱》。

21第一部综合农学专著《农政全书》。

22第一部地理学专著《水经注》。

23第一部矿物学专著《山海经五藏山经》。

24第一部教育史专著《学记》。

25第一部绘画理论著作《古画品录》。

26第一部戏曲理论著作《闲情偶记》。

27第一部戏曲史《宋元戏曲韵史》。

28第一部大百科全书《永乐大典》。

29第一部图书总目录《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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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笑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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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算得上是一种修养,也是一种内在的的涵养,它给了别人亲切,鼓励与温馨。真正懂得微笑的人,总是比别人活的更轻松,也得到更多的收获。以下是关于笑的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NO1、谄笑:谄媚地装出笑容。

NO2、微笑:1、略带笑容。2、不出声、不显着的的笑。

NO3、笑逐颜开: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表示满脸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NO4、狂笑:纵情大笑。

NO5、嘻嘻哈哈:表示嬉笑打闹欢乐的样子;也表示态度不严肃、不认真。

NO6、冷笑:含有轻蔑、讥讽、无可奈何、愠怒等意味的笑。

NO7、破涕为笑:一下子停止了哭泣,露出笑容。表示转悲为喜。(涕是眼泪的意思)

NO8、前仰后合:字面意思为身体前后晃动。表示大笑或困倦得直不起腰的样子。表示站立不稳的样子。示例:众人听了,越发哄然大笑的前仰后合。

NO9、笑容可掬:笑容满面,表示人很高兴的样子。

NO10、嬉皮笑脸:表示嬉笑不严肃的样子。与笑逐颜开、嘻嘻哈哈同义。

NO11、巧笑倩兮:表示女人笑得美,笑得迷人。巧笑倩兮,美目盼兮。

NO12、呵呵大笑:表示笑得很大声。

NO13、惨笑:为掩盖内心的苦楚和烦恼而勉强装出的笑容。

NO14、偷笑:表示人不出声的笑,多用于于不怀好意的笑。

NO15、莞尔一笑:微笑的样子(多表示女性),微微一笑。

NO16、嘲笑:用言语笑话对方。

NO17、哈哈大笑:表示开怀的大笑起来。表示非常开心。同义词有:开怀大笑、捧腹大笑。

NO18、哄堂大笑:表示全屋子的人同时大笑。同义词有:捧腹大笑。

NO19、媚笑:讨好别人,而故意敷衍的,还可表示妩媚的笑。

NO20、奸笑:狡诈地笑。

NO21、耍笑:开玩笑;戏弄。示例:要放暑假了,同学们下课后一起在回家路上耍笑。

NO22、怪笑:惊怪,嗤笑或奇特的笑声。

NO23、笑眯眯:表示笑得眼睛都眯起来了。

NO24、嫣然一笑:嫣然:笑得很美的样子(表示女性)()。含褒义,表示女子笑得很美。

NO25、痴笑:傻笑。

NO26、嗤笑:讥笑。嘲笑。有讽刺之意。

NO27、捧腹大笑:字面意思为用手捂住肚子大笑。用来表示笑得不能抑制。

NO28、笑嘻嘻:表示微笑的样子。示例:他为人开朗,总是笑嘻嘻。

NO29、谈笑风生:有说有笑,兴致高。表示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近义词:谈笑自若。

NO30、讪笑:讥笑或表示羞惭而尴尬地笑。

NO31、含笑:面露微笑。

NO32、笑哈哈:内心感到喜悦总是有说有笑。

NO33、欢笑:因欢乐而产生笑声。示例:野炊时听到同学们阵阵欢笑。

NO34、狞笑:凶狠恶毒的笑。示例:日本鬼子狞笑着朝我军冲来。

NO35、笑里藏刀:表示对人外表和气,却阴险毒辣。

NO36、讥笑:冷言冷语地嘲笑。

NO37、失笑:忍不住发笑,不自主地发笑。

NO38、苦笑:心里很不高兴而勉强做出的笑容。

NO39、干笑:勉强做出的笑。

NO40、皮笑肉不笑:字面意思为不自然地装出一副笑脸。用来表示心怀恶意或虚伪的样子。

NO41、嘻笑:强笑;张口大笑;嗤笑;欢笑。

NO42、满脸堆笑:表示满脸带笑的样子,面容舒展开来。

NO43、窃笑:1、表示暗中讥笑2、压抑地内心轻笑。

NO44、眉开眼笑:字面意思为眉头舒展,眼含笑意。表示高兴愉快的样子。

NO45、解颐:开颜欢笑;欢笑。

NO46、暗笑:暗地里发笑。

NO47、谈笑有鸿儒:鸿儒:大儒,有名的学者。与学问渊博的人在一齐无拘无束地谈笑。表示交游的人不一样一般。

NO48、贻笑后人:〖解释〗贻:留下;后人:后世的人。因为荒唐,而让后人耻笑,给后代留下话柄。

NO49、含笑九泉:九泉:地下深处,旧表示人死之后埋葬的地方。也作:“黄泉”。在九泉之下满含笑容。表示死后也感到欣慰和高兴。

NO50、一笑了之:笑一笑就算了事。表示不予重视。

NO51、嗔拳不打笑面:比喻不能够欺凌态度和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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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语文文言文词语解释_1500字

全文共 13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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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庆历四年春,滕子京谪(zh)守巴陵郡。越明年,政通人和,百废具兴。乃重修岳阳楼,增其旧制,刻唐贤今赋于其上。属(zhǔ)予(y)作文以记之。

予观夫(f)巴陵胜状,在洞庭一湖。衔远山,吞长江,浩浩汤汤(shāng),横无际涯;朝晖夕阴,气象万千。此则岳阳楼之大观也。前人之述备矣。然则北通巫峡,南极潇湘,迁客骚人,多会于此,览物之情,得无异乎?

若夫淫雨霏霏,连月不开;阴风怒号,浊浪排空;日星隐曜(yo),山岳潜形;商旅不行,樯(qing)倾楫(j)摧;薄(b)暮冥冥,虎啸猿啼。登斯楼也,则有去国怀乡,忧谗畏讥,满目萧然,感极而悲者矣。

至若春和景明,波澜不惊,上下天光,一碧万顷;沙鸥翔集,锦鳞游泳,岸芷(zhǐ)汀(tīng)兰,郁郁青青。而或长烟一空,皓月千里,浮光跃金,静影沉璧;渔歌互答,此乐何极!登斯楼也,则有心旷神怡,宠辱偕忘,把酒临风,其喜洋洋者矣。

嗟(jiē)夫(f)!予(y)尝求古仁人之心,或异二者之为,何哉(zāi)?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chǔ)江湖之远则忧其君。是进亦忧,退亦忧。然则何时而乐耶?其必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乎。噫(yī)!微斯人,吾谁与归?

时六年九月十五日。

通假字

1.属予作文以记之(通嘱,嘱托,托付)

2.百废具兴(通俱,全,皆)

注释(1)选自《范文正公集》范仲淹(989-1052),字希文,死后谥(sh)号文正,世称范文正公,苏州吴县(现江苏省吴县)人,北宋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

(2)庆历四年:公元1044年。庆历,宋仁宗赵祯的年号(1041-1048)。本文句末中的时六年,指庆历六年(1046),点名作文的时间。

(3)滕子京谪守巴陵郡:滕子京降职任岳州太守。滕子京,名宗谅,字子京,范仲淹的朋友。谪,封建王朝官吏降职或远调。守,指做太守。巴陵:郡名,即岳州,治所在今湖南省岳阳市。

(4)越明年:到了第二年,就是庆历五年(1045)。越,经过。

(5)政通人和:政事通顺,百姓和乐。政,政事;通,顺利;和,和乐。这是赞美滕子京的话。

(6)百废具兴:各种该办而未办的事都兴办起来了。废,该办而未办的事。具,通俱,全、皆。兴,兴办。

(7)乃重修岳阳楼,增其旧制:乃,于是;就。增,扩大。旧制:原有的建筑规模。

(8)属(zhǔ)予(y)作文以记之:属,同嘱,嘱托。作文,创作文章。以,用来

(9)予观夫巴陵胜状:夫,指示代词,相当于那。胜状,胜景,美好景色。

(10)衔(xin)远山,吞长江,浩浩汤汤:衔,衔接。吞,吞纳。浩浩汤汤(shāng):水势浩大的样子。(11)横无际涯:宽阔无边。横:广远。涯,边。际涯:边际。(际、涯的区别:际专指陆地边界,涯专指水的边界)。

(12)朝晖夕阴,气象万千:或早或晚阴晴多变化,一天里气象变化多端。朝,在早晨,名词做状语。晖:日光。阴,阴暗。气象,景象。万千,千变万化。

(13)此则岳阳楼之大观也:此,这。则,就。大观,雄伟壮丽的景象。

(14)前人之述备矣:前人的记述很详尽了。前人之述,指上面说的唐贤今人诗赋。备,详尽,完备。矣,语气词了。之,的。

(15)然则北通巫峡:然则:(既然)这样那么,那么。北:名词用作状语,向北。

(16)南极潇湘:南面直达潇水、湘水。潇水是湘水的支流。湘水流入洞庭湖。南,向南。极,尽,到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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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高中语文的古代文学常识

全文共 10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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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常识广义指涵盖文化的各种问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中语文古代文学常识,欢迎阅读。

1.第一位女诗人是:蔡琰(文姬)

2.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史记

3.第一部词典是:尔雅

4.第一部大百科全书是:永乐大典

5.第一部诗歌总集是:诗经

6.第一部文选:昭明文选

7.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

8.第一部神话集:山海经

9.第一部文言志人小说集:世说新语

10.第一部文言志怪小说集:搜神记

11.第一部语录体著作:论语

12.第一部编年体史书是:春秋

13.第一部断代史:汉书

14.第一部兵书:孙子兵法

15.文章西汉两司马:司马迁。司马相如

16.乐府双璧:木兰词孔雀东南飞,加上《秦妇吟》为乐府三绝

17.史学双璧:史记资治通鉴

18.二拍:初刻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凌蒙初)

19.大李杜:李白杜甫小李杜:李商隐杜牧

20.中国现代文坛的双子星座:鲁迅郭沫若

21.三不朽:立德立功立言

22.三代:夏商周

23.《春秋》三传:左传公羊传谷梁传

24.三王:夏禹商汤周公

25.三山:蓬莱方丈瀛洲

26.三教:儒释道

27.三公:周时,司马司徒司空;西汉,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清明,太师太傅太保

28.三曹:曹操曹丕曹植

29.公安三袁:袁宗道袁宏道袁中道

30.江南三大古楼:湖南岳阳楼武昌黄鹤楼南昌滕王阁

31.岁寒三友:松竹梅

32.三辅:左冯翊右扶风京兆尹

33.科考三元:乡试,会试,殿试和自的第一名(解元,会元,状元)

34.殿试三鼎甲:状元榜眼探花

35.中国三大国粹:京剧中医中国画

36.三言:喻世明言警世通言醒世恒言(冯梦龙)

37.儒家经典三礼:周礼仪礼礼记

38.三吏:新安吏石壕吏潼关吏

39.三别:新婚别垂老别无家别

40.郭沫若“女神”三部曲:女神之再生湘果棠棣之花

41.茅盾“蚀”三部曲:幻灭动摇追求;农村三部曲:春蚕秋收残冬

42.巴金“爱情”三部曲:雾雨电;“激流”三部曲:家春秋

43.第一部国别史:国语

44.第一部记录谋臣策士门客言行的专集:国策战国策

45.第一部专记个人言行的历史散文:晏子春秋

46.第一位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

47.第一首长篇叙事诗:孔雀东南飞(357句,1785字)

48.第一部文学批评专著:《典论·论文》(曹丕)

49.第一位田园诗人:东晋,陶渊明

50.第一部文学理论和评论专著:南北朝梁人刘勰的《文心雕龙》

51.第一部诗歌理论和评论专著:南北朝梁人钟嵘的《诗品》

52.第一部科普作品,以笔记体写成的综合性学术著作:北宋的沈括的《梦溪笔谈》

53.第一部日记体游记:明代的徐宏祖的《徐霞客游记》

54.第一位女词人,亦称“一代词宗”:李清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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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垂头丧气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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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垂头丧气形容受到挫折后失意懊丧的神态,萎靡不振的样子。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垂头丧气

【汉语注音】:chuí tóu sàng qì

【成语出处】:宋.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宦官.韩全诲传》:“全诲、彦弘恨甚,逮食,不能捉上,自见势去,计无所用,垂头丧气。”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贬义;强调一时失意,侧重于气馁的神情,可与“怨天尤人”连用。

【垂头丧气的意思】:垂头:耷拉着脑袋;丧气:神情沮丧。形容受到挫折后失意懊丧的神态,萎靡不振的样子。

【垂头丧气的近义词】:无精打采、愁眉苦脸、没精打采、萎靡不振、灰心丧气;

【垂头丧气的反义词】:眉飞色舞、兴高采烈、踌躇满志、趾高气扬、洋洋得意、满面春风;

【垂头丧气的故事】

唐朝时期,唐昭宗是个傀儡皇帝,当时北方的李茂贞跟朱全忠都想控制朝廷,双方展开了空前绝后的斗争。有个名叫韩全诲的官员跟李茂贞有不错,他不希望朱全忠先打到都城,便唉声叹气地劝唐昭宗说:“皇上,倘若朱全忠打到长安城,后上的禅位定要让与他,臣如何肯善罢甘休,皇上不如先投靠凤翔的李茂贞,再找机会讨伐朱全忠。”唐昭宗左思右想不同意,韩全诲一气之下将楼烧了,唐昭宗无可奈何只好到了凤翔。朱全忠穷追不舍将凤翔包围得水泄不通。在朱全忠的穷追猛打之下李茂贞紧张起来,他像惊弓之鸟一样给朱全忠写了封信,说道:“皇上被韩全诲逼到凤翔,您当时还没到这里,我只好安排皇上住下,我愿鼎力相助扶佐您主持社稷。”韩全诲自以为才高八斗却最终失算,这样他们的小命肯定不保,韩全诲见大势已去没有力挽狂澜的可能,像泄了气的皮球一样垂头丧气,没过几天唐昭宗便将这些官员处死,最终朱全忠攻破凤翔唐昭宗也被杀死了。

【垂头丧气例句】

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一百零四回:“岂知贾芸近日大门竟不得进去,绕到后头要进园内找宝玉,不料园门锁着,只得垂头丧气的回来。”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十一回:“一霎时犹如热锅上蚂蚁一般,茶饭无心,坐立不定,好生难过,一直等到旁黑,跟班的又出去打听,不多一刻,只见垂头丧气而回。”

巴金《秋》二:“他早就留意到高忠垂头丧气地立在屋角,这时便唤道:‘高忠,你去吩咐大班预备轿子,我要出门。’”

【垂头丧气造句】

尽管他废寝忘食地做奥数习题,但最终名落孙山没有得奖让他垂头丧气提不起精神。

创业是一条历尽千辛万苦的道路,小有成功也不应该得意忘形,遭遇拙折也不需要垂头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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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滥竽充数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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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滥竽充数比喻没有真才实学的人冒充内行,混在人群里作假骗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滥竽充数

【汉语注音】:làn yú chōng shù

【成语出处】:战国.韩非《韩非子.内储说上》:“齐宣王使人吹竽,必三百人。南郭处士请为王吹竽,宣王说之,廪食以数百人。宣王死,湣王立,好一一听之,处士逃。”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多用于贬义。

【滥竽充数的意思】:滥:虚假不实;竽:一种簧管乐器;充数:凑数。没有本领的人充作有本领,以次的充作好的。比喻没有真才实学的人冒充内行,混在人群里作假骗人。有时侯也用来表示自谦,说自已水平不够,只是凑数而已。

【滥竽充数的近义词】:名不副实、鱼目混珠、掩人耳目;

【滥竽充数的反义词】:货真价实、名副其实、鹤立鸡群、真才识学、才识过人、八斗之才、才高八斗、学富五车;

【滥竽充数的故事】

齐宣王爱听吹竽,对吹竽事业乐此不疲,一定要像模像样的搞个三百人的乐队一齐吹奏才显得有排场,不会吹竽的南郭先生借此机会也混在里面凑数,只要做做样子照样也得到赏赐。后来齐宣王死了,齐湣王心里就想,吹竽的人这么多,到底哪个吹得最好呢,于是他便要每个人单独吹竽给他听,南郭先生从此以后便不能再投机取巧,只好狼狈不堪地逃跑了。成语“滥竽充数”就是这样来的,它用以比喻没有本领的人混进来冒充有本领,或者以次货冒充好货,当然也可以用作自谦之词来表示自已不如与同时一起工作的其他人。

【滥竽充数例句】

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三十五回:“方今朝廷在整饰文风,自然要向清真雅正一路拔取真才。若只靠着才气,摭些陈言,便不好滥竽充数了。”

蔡东藩《前汉演义》第七十回:“丞相公孙弘已经病死,御史大夫李蔡,代为丞相。蔡本庸材,滥竽充数,独廷尉张汤,得升任御史大夫,费尽心计,定出好几条新法,次第施行。”

蔡东藩《唐史演义》第八十六回:“恐贻天下讥议,武宗乃止。但因后宫佳丽,无过王才人,宁将正宫位置,虚悬以待,不愿滥竽充数。自宪宗以降,已五代不立皇后。”

【滥竽充数造句】

你一直侃侃而谈所提到的只不过是一个滥竽充数的作家,他的作品是冗长而乏味的。

我的公司是自负盈亏的,你如果不发愤图强的努力工作,我就不能再让你在这儿滥竽充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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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成语解释

全文共 2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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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蚂蚁窝,能够使堤岸溃决。比喻小事不注意,就会出大乱子。

成语出处:三国魏·应璩《杂诗》:“细微可不慎,堤溃自蚁穴。”

成语繁体:隄潰蟻穴

成语简拼:DKYX

成语注音:ㄉ一 ㄎㄨㄟˋ 一ˇ ㄒㄩㄝˊ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用法:堤溃蚁穴作宾语、定语;用于劝诫人。

成语结构:主谓式成语

成语年代:古代成语

近义词:蚁穴溃堤

英语翻译:A small leak will sink a great 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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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猜数学名词的谜语

全文共 8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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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药(猜数学名词)——配方

2、请人做事(猜数学名词)——求作

3、查帐(猜数学名词)——对数

4、大家的样子(猜数学名词)——公式

5、小小的房子(猜数学名词)——区间

6、千刀万割(猜数学名词)分式

7、大家发表意见(猜数学名词)——讨论

8、从后面算起(猜数学名词) ——倒数

9、北(猜数学名词)——反比

10、剑穿楚霸王(猜数学名词)——通项

11、考试成绩(猜两个数学名词)——分数,几何?

12、道路没弯儿(数学名词) ——直经

13、风筝跑了(数学名词) ——线段

14、最高峰(数学名词) ——顶点

15、入坐(数学名词)——进位

16、齐头并进(数学名词) ——平行

17、废律(数学名词)——除法

18、大家发表意见(数学名词)——商

19、彼此盘问(数学名词)——互质

20、五角钱(数学名词)——半圆

21、七天七夜. (数学名词) ——周长

22、看谁力量大(数学名词)——比例(力)

23、人民的力量(数学名词)——无限

24、一直不来(猜数学名词)——恒等

25、不用再说(猜数学名词)——已知

26、搬来数一数(猜数学名词)——运算

27、隔河相答(猜数学名词)——对应

28、再算一遍(猜数学名词)——复数

29、招收演员(猜数学名词)——补角

30、十八斤(猜数学名词)——分析

31、两牛打架 (猜数学名词)——对顶角

32、三十分(数学名词)——三角

33、再见吧,妈妈(数学名词) ———分母

34、大同小异(数学名词)——近似值

35、祖父错了(猜数学名词)——公差

36、小本生意(猜数学名词)——微商

37、周而复始 (数学名词)———循环小数.

38、考试不作弊 (数学名词)——真分数

39、五四三二一( 数学名词)——倒数

40、一元钱. (数学名词)——百分数

41、算信件(猜数学名词)——函数

42、登楼计步(猜数学名词)——级数

43、逐优录取(猜数学名词)——0.618法

44、计算转动杆(猜数学名词)——数轴

45、不准确(猜数学名词)——误差

46、五分钱(猜数学名词)——五分钱

47、待命(猜数学名词)——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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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滂湃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3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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滂湃的近义词/同义词:

倾盆:形容雨势很猛

滂沱:形容雨下得很大;比喻眼泪流得很多,哭得厉害;形容水流盛大的样子

澎湃:形容波浪猛烈的发出巨大声响的撞击;指声势、气势等浩大雄伟

滂湃的反义词:

滂湃的汉语意思:

波浪相激的声音。形容水势盛大

词语出处

澎湃。波浪相击声。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渭水三》:“至若山雨滂湃,洪津泛洒,掛溜腾虚,直泻山下。” 唐 李颀 《杂兴》诗:“行人夜秉生犀烛,洞照洪深闢滂湃。” 宋 王琪 《秋日白鹭亭》诗:“鱼龙凭夜涛,四面忽滂湃。”

用滂湃来造句

(1) 虽然暴雨无情地滂湃而下,迫使悉数的户外劳作遏制,但土地的主人会仰天微笑。

(2) 刹那间,滂湃的灵气凝聚而来,每一次呼吸,江离都感觉浑身精气神饱满。

(3) 轰鸣的瀑布声萦绕于耳,如同滂湃的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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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古代主要节日

全文共 2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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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日:正月初一,一年开始。

人日:正月初七,主小孩。

上元:正月十五,张灯为戏,又叫“灯节”

社日:春分前后,祭祀祈祷农事。

寒食:清明前两日,禁火三日(吴子胥)

清明:四月初,扫墓、祭祀。

端午:五月初五,吃粽子,划龙(屈原)

七夕:七月初七,妇女乞巧(牛郎织女)

中元:七月十五,祭祀鬼神,又叫“鬼节”

中秋:八月十五,赏月,思乡

重阳:九月初九,登高,插茱萸免灾

冬至:又叫“至日”,节气的起点。

腊日:腊月初八,喝“腊八粥”

除夕:一年的最后一天的晚上,除旧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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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中国古代的“九拜”

全文共 23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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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拜”是我国古代特有的向对方表示崇高敬意的跪拜礼。《周礼·春官·太祝》:“辨九拜,一曰稽首,二曰顿首,三曰空首,四曰振动,五曰吉拜,六曰凶拜,七曰奇拜,八曰褒拜,九曰肃拜,以享右祭祀。”这是不同等级、不同身份的社会成员,在不同场合所使用的规定礼仪。古人认为,不跪不叫拜。拜,在古代就是行敬礼的意思。按照周代礼仪的规定,当时对跪拜的动作和对象,作了严格的规范,共有“九拜”。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中国古代的“九拜”,欢迎浏览。

一、稽首(qǐ shǒu),是指行礼时,施礼者屈膝跪地,左手按右手,拱手于地,头也缓缓至于地。头至地须停留一段时间,手在膝前,头在手后。这是九拜中最隆重的拜礼,常为臣子拜见君王时所用。后来,子拜父,拜天拜神,新婚夫妇拜天地父母,拜祖拜庙,拜师,拜墓等,也都用此大礼。(后来,用于僧人举一手向人们行礼,也称“稽首”。)

二、顿首,就是叩头(注:不是点头),“顿”是稍停的意思。古人席地而座,姿势和跪差不多。行顿首礼时,取跪姿,先拱手,下至于地,然后引头至地,就立即举起,是拜礼中次重者。行礼时,头碰地即起,因其头接触地面时间短暂,故称顿首。行顿首礼时,其他和稽首相同,不同者拜时必须急叩头,其额触地而拜。(“顿首”两字,后来也用于书信中的起头或末尾,也有首尾都用的,表示对人家恭敬。)通常用于下对上及平辈间的敬礼。如官僚间的拜迎、拜送,民间的拜贺、拜望、拜别等。也常用于书信的开头或末尾。如“……丘迟顿首”(《与陈伯之书》)。

三、空首,是两手拱地,引头至手而不着地,是拜礼中较轻者。这三拜是正拜。“《周礼》谓‘头不至于地为空手。’空手者,对于稽首、顿首之头着地而言也。拜本专为空手之称,拜之礼,即空手之礼。周之九拜,之曰空手,唯其他经曰拜手。曰拜,无曰空首者,故知空首即拜手也。” 行空首礼时,双膝着地,两手拱合,俯头到手,与心平而不到地,故称“空首”,又叫“拜手”。

四、振动,是两手相击,振动其身而拜。不仅要跪拜、顿首,拜后还要“踊”,即跳踊,一般都在丧事时,拜者往往捶胸、顿足,跳跃而哭,表示极度悲哀。

五、吉拜,是先拜而后稽颡,即将额头触地。 “三年之丧,以其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礼有“吉凶之分,吉事为吉拜,凶事为凶拜,至于奇拜、褒拜,奇者独而无偶,即一拜也。褒字之义,郑大夫云:‘褒读为报,报拜再拜是也。’段玉裁亦云:‘褒者,大也,有所多大之辞也。’大同小异,皆系多拜之意。”

六、凶拜,是先稽颡而后再拜,头触地时表情严肃。

七、奇拜,先屈一膝而拜,又称“雅拜”。

八、褒拜,是行拜礼后为回报他人行礼的再拜,也称“报拜”。

九、肃拜,是拱手礼,并不下跪,俯身拱身行礼。推手为揖,引手为肃。其实也就是揖。这是军礼,军人身披甲胄,不便跪拜,所以用肃拜。其他几种拜礼都是正拜的变通。是九拜中最轻者。〈朱子语类〉云:“两膝跪地,手至地而头不下。”《周礼·春官·大祝》疏:“肃拜者,拜中最轻,唯军中有此肃拜。妇人亦以肃拜为正。”理由在于军士身披贵胄重甲,不便于拜。还记得〈史记〉中记载的周亚夫对文王说的吗?“贵胄之士不拜,请已军礼见”就是不行“空首”礼,而行军礼--就是肃拜了。

肃拜,是古代女子跪拜礼的一种。拜时跪双膝后,两手先到地,再拱手,同时低下头去,到手为止,故又称“手拜”。肃,手到地的意思。所以后来在书信来往中,为了表示对对方的尊敬,往往上“谨肃”。妇女行礼也称“端肃”,即源于此。“肃拜专行于妇女,雅拜,独行于夷狄,两者为礼,各具特性,解者多误。例如郑玄注《周礼》云:‘肃拜,但俯下手,今时撎是也。’郑注《少仪》曰:‘肃拜,拜不低头也。’《说文》撎下曰:‘举首下手也。’“《左传·成公十六年》正义所引亦同,潘安仁《西征赋》李善注引拜:‘举手下也。’(萧统编《文选》卷十)统谓妇女拜,见举首下手,而不跪拜。至其原因,《朱熹》注云:‘古者,妇女首饰盛多,如副笄六珈之类伏于地上。’其实不然,肃拜与肃不同,肃如揖,立而行礼,不跪拜,肃拜如稽首顿首,跪坐而行礼。前注盖误,以肃为肃拜也。段玉裁释拜云:‘肃与肃拜,当为二,《左传》之肃,不言拜,则肃而不拜,未尝跪也。’《礼记·曲礼》曰:‘为其夔拜。”陆德明《经典释文》曰:“夔,子卧反又例嫁反,诈也,挫也……卢本作蹲。’按渭甲胄在身,不能折腰,欲拜则如则如蹲踞然,故不拜。段玉裁按《公羊传》注:作为其如蹲,此皆言不便于跪,故肃以为礼,肃,盖如后世长揖……肃拜者,跪而举首下手也。揖者,立而举头推手也,肃者,立而低头下手,如今人之揖也。跪而举头下手为肃拜,下手如拱,并未分散。

《礼记·内则》凡 女拜尚右手,疏:‘右,阴。’汉时行肃拜,手不至地。然所谓及地拜,则无不至地矣。段氏释拜又云:‘妇人以肃拜,拜男子之空手,以手拜当男子之稽首。’郑注《少仪》曰:‘手拜至地,手至地如男子稽首,然则妇人敬之至,而手拜,正犹男子必敬之至,乃稽首也,其拜如舅姑,亦寸肃拜而已。’注云:‘妇人以肃拜为正,凶拜乃手拜。’郑意谓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为他丧则虽不头叩地,而亦手至地。非也。手至地为妇人之吉拜。犹稽首为男子之吉拜,皆不用于丧。”

到了汉代以后。才渐渐有高座,凳椅先后问世,人们不再“席地而坐”,因而使原来生活中的“跪坐”起了很大变化。但跪拜礼仍然存在,却变成了等级差别的标志,主要广泛运用于官场之中。如臣子拜皇帝,小官拜大官,奴才拜主子等。有时都要行三叩九拜之礼。在民间,如祭祀、祝寿等风俗中,仍世代相传。后来,又增加了打千(行礼时左膝前屈,右腿后弯,上体稍向前俯,右手下垂)、作揖(两手合抱,拱手为礼)、鞠躬(弯身行礼)等礼节,直到辛亥革命胜利,随着几千年封建君主制度的覆灭,才结束了这种跪拜礼,今在拜神、拜祖时仍有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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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诗豪

全文共 6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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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豪,指刘禹锡,字梦得。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诗豪,指刘禹锡,字梦得。晚年刘禹锡变得性格乖戾,很少和人往来,以专门从事创作来消闲度日,自得其乐。他常和白居易往来,酬和颇多。刘“善诗精绝”,白居易赞扬他的诗说:“刘君诗在处,有神物护持。”推刘禹锡为“诗豪”,意即诗人中的豪杰、出众者的意思,后人也就据此而称之。政治上主张革新,是王叔文派政治革新活动的中心人物之一。刘禹锡的诗,无论短章长篇,大都简捷明快,风情俊爽,有一种哲人的睿智和诗人的挚情渗透其中,极富艺术张力和雄直气势。谪居年月期间写下多篇诗文屡屡讽刺、抨击政敌。

刘禹锡及其诗风颇具独特性。他性格刚毅,饶有豪猛之气,在忧患相仍的谪居年月里,确实感到了沉重的心理苦闷,吟出了一曲曲孤臣的哀唱。但他始终不曾绝望,有着一个斗士的灵魂;写下《元和十年自朗州承召至京戏赠看花诸君子》、《重游玄都观绝句》以及《百舌吟》、《聚蚊谣》、《飞鸢操》、《华佗论》等诗文,屡屡讽刺、抨击政敌,由此导致一次次的政治压抑和打击,但这压抑打击却激起他更为强烈的愤懑和反抗,并从不同方面强化着他的诗人气质

其诗现存800余首。其学习民歌,反映民众生活和风土人情的诗,题材广阔,风格上汲取巴蜀民歌含蓄宛转、朴素优美的特色,清新自然,健康活泼,充满生活情趣。其讽刺诗往往以寓言托物手法,抨击镇压永贞革新的权贵,涉及较广的社会现象。晚年所作,风格渐趋含蓄,讽刺而不露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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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关于孙悟空的成语加解释

全文共 3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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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沐猴而冠:猕猴戴帽子,比喻外表虽装扮得很像样,但本质却掩盖不了。

2、尖嘴猴腮:孙悟空被称为尖嘴猴腮雷公脸。

3、山上无老虎,猴子称大王:比喻没有能人,普通人物亦充当主要角色。

4、火眼金睛:原指《西游记》中孙悟空能识别妖魔鬼怪的眼睛。后用以形容人的眼光锐利,能够识别真伪。

5、海底捞针:孙悟空龙宫借定海神针。后指在大海里捞一根针。形容很难找到。

6、土龙沐猴:比喻徒有虚名,而无其实。

7、腾云驾雾:乘着云,驾着雾。原是传说中指会法术的人乘云雾飞行,后形容奔驰迅速或头脑发昏。

8、千变万化:形容变化非常多;没有穷尽。孙悟空会七十二般变化,所以千变万化。

9、不分胜负:分不出谁胜谁负。形容竞赛双方水平、技术相当。

10、眉花眼笑:形容非常高兴、兴奋的样子。

11、神出鬼没:出:出现;没:消失。象神鬼那样出没无常。形容出没无常,不可捉摸。后泛指行动变化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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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半途而废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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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半途而废比喻做事有头没尾。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半途而废

【汉语注音】:bàn tú ér fèi

【成语出处】:西汉.戴圣《礼记.中庸》:“子曰:‘素隐行怪,后世有述焉,吾弗为之矣。君子遵道而行,半途而废,吾弗能已矣。君子依乎中庸,遯世不见知而不悔,唯圣者能之。’”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补语、状语,含贬义;比喻做事有头没尾。

【半途而废的意思】:废:停止;中途停止,使工作没有完成;比喻做事不能有始有终,坚持到底。

【半途而废的近义词】:前功尽弃、功亏一篑、浅尝辄止、有始无终、一噎止餐、因噎废食、虎头蛇尾;

【半途而废的反义词】:善始善终、坚持不懈、锲而不舍、持之以恒、知难而进、有始有终;

【半途而废的故事】

战国时期,河南有个非常贤惠的女人,大家只知道她是乐羊子的老婆。一次乐羊子在路上捡了一块金子,回到家里把它交给妻子。妻子对他说:“我从前听人说‘壮士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路上捡来的金子怎么可以拿回家来呢?”乐羊子听了非常羞愧,就把那块金子扔到野外,出门拜师求学。一年以后的一天,乐羊子突然回来了,妻子很惊讶地问他:“你的学业这么快就完成了?”乐羊子说:“我在外面很想家,所以回来看看,学业还没有完成。”他的妻子听了以后走到织布机上拿起一把剪刀,把已经织好的布剪断,然后对乐羊子说:“这织布机上的绢帛产自蚕茧,是一根丝一根丝累积成尺、成丈、成匹的,如果我把它剪断了,就是前功尽弃,白白浪费了时间。你读书求学,不是也和我纷线织布一个道理吗,每天如饥似渴地获取新的知识,怎么可以半途而废呢?”乐羊子很渐愧,立刻离开家,继续去拜师求学,从此废寝忘食地努力完成学业,直到学成方才归来。

【半途而废例句】

唐.韩愈《论淮西事宜状》:“陛下持之不坚,半途而罢,伤威损费,为弊必深。”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五十六回:“如果就此请假回国,这里的事半途而废,将来保举弄不到,白吃一趟辛苦。”

姚雪垠《李自成》第一卷第一十四章:“不管冒多大风险,决不能使起义半途而废!”

【半途而废造句】

做任何事情都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持之以恒,如果不坚持半途而废的话就只能望洋兴叹了。

我们总结无论做什么事情最终导致功败垂成的诸多原因当中,最普遍的一个原因就是半途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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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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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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