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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假的有关规定【19篇】

规划好自己的未来,才能成就心中的那个人,以下是小编搜索整理关于年假的有关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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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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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领取二孩生育证时需要退回独生子女奖励的人员范围,应为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而选择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奖励费的夫妻,即退回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前提,应当是知晓自己符合再生育条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奖励。

而“双独”夫妇、“农村独女户”、“单独”夫妇是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生育政策后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在此之前,他们不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更不存在知晓自己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可能性。他们所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系基于对《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适用所有独生子女夫妇的规定所取得的,属于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信赖并且遵守了法律才取得的利益,因而是合法权益。根据第二十条的立法精神及“信赖保护”的法律原则,他们在生育政策调整前领取的奖励费可以不退回。《条例》修改后,这些夫妇符合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选择生育第二个子女,也就符合了退回独生子女费的前提条件。

《条例》的两次修订分别在2011年11月25日、2014年6月3日公布施行。因此,在适用时,应根据修改决定生效实施时间来划定节点,即“双独”夫妇、“农村独女户”在2011年11月25日之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不需退回;“单独”夫妇在2014年6月3日之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不需退回。之后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仍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这与国家卫计委今年初发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的规定并不矛盾,并且兼顾了合法与合理的统一、国情和民意的统一。

2016独生子女政策最新消息:晚婚晚育假或取消 独生子女政策走到尽头

12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修正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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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军属探亲假最新规定

全文共 3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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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规定》(国发〔1981〕36号),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其他性质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是否享有探亲假,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我们理解可以参照执行。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地方所在单位不能报销的可由配偶所在部队报销.

注意:军属探亲按照规定每年只有一次,并且军官有一次休假探亲的机会,(时间规定的,一次休不完,可再休)实际上即使多去几次也可以,但最好不要太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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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第五章其他规定

全文共 12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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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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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最新婚假国家规定

全文共 15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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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延长产假,取消晚婚晚育奖励”的消息传出后,对适婚青年、育龄夫妻来说,可谓是重磅炸弹。婚假是不是只剩下3天了?为此,不少已领证但还没休婚假的新人,打算在元旦前请婚假。

不过,昨天已有法律专家就“晚婚假明年元旦起取消”的传言给出了确切说法:“晚育假”的确将取消,但并不说明“晚婚假”也会随之取消。所以,奉劝年底扎堆请婚假的朋友,先不用急。

晚婚假

关注

担心晚婚假取消,提前领证

昨天上午8点半,南京玄武区婚姻登记处还没有开门,就有两对情侣在门口排队等候。

“平常只有好日子才会有人赶早来排队,今天早上来的时候,我还很好奇,怎么冬至也有人来赶早。”工作人员表示,冬天因为天冷,情侣们起床也晚,平日里上午10点半才是领证高峰期,而昨天一上午,领证的情侣一直没断过。“后来不少人打电话来咨询,我才知道原因,都是问晚婚假取消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尚未接到上级通知,他们也无法做出回复。但是情侣们很担心,纷纷打电话询问,是否元旦后,晚婚假就取消了。

“挺吃惊的,感觉消息来得很突然。之前国家要放开两孩,我们也没想到会跟晚婚假有关。”80后小伙子瞿旭跟女朋友昨天来领证。他表示,如果真的确定实施,肯定会抢在元旦前休婚假。

记者了解到,截至下午5点,昨天南京有348对情侣领了“红本本”,比平日里约多出50对。

85后男生小王,昨天看到消息,就跟女朋友商量抢在元旦前领证。“我跟女朋友感情挺稳定的,明年肯定是要结婚。但是具体哪天领证没定。我今天早上看到新闻就想,择日不如撞日,还不如在元旦前把证领了,多休几天假。”

这边还没领证的小情侣纠结要不要领证,那边已经领过证但是还没休婚假的夫妻们也不淡定了。在南京某学校当老师的小阳,今年9月10日教师节领的证,预备明年9月份办婚宴。“按照我们学校的规定,领证日期一年内,都可以请婚假。那我如果明年请,还有没有15天假?”昨天一大早,小阳就急匆匆地跑到人事部门咨询。“学校人事部门的意见是,还是休了稳妥,因为明年政策不清楚。”于是,小阳递交了婚假请假申请表,从2015年12月25日休到2016年1月8日。

生育假延长

配套政策也应跟上

专家

晚婚假仍有其法律依据

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关于延长生育假,取消对晚婚晚育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受到了普遍关注。有些媒体在报道时称“明年1月1日晚婚假取消!婚假只有3天了!”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发现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记者对比了现行的人口计生法和此次的草案,现行人口计生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草案中第25条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草案中的确删除了关于晚婚晚育奖励的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通常说的“晚婚假”和“晚育假”其实是两回事,若按草案中规定,晚育假的确将取消,因为无论何时生育享受的生育假都将延长,但并不说明晚婚假也会随之取消。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薛宁兰研究员长期从事婚姻法的研究工作,她认为人口计生法严格来说只规范生育这一阶段,关于结婚的问题应该由婚姻法来规定。记者查阅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也就是说,晚婚假仍有其法律依据。

薛宁兰表示,婚姻法和人口计生法并不会对婚假或生育假的长短作出具体规定,应该由地方性法规或条例把它具体化,各地的规定也不一样。在她看来,现在就判断生育假将延长多少,或者取消晚婚假都为时过早。待草案通过以后,还需要各地的立法机关来修改对应的法规或条例,到时候各地立法机关才会讨论到具体的延长或取消的问题,这都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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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第一节一般规定

全文共 2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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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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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国家法定年假规定

全文共 10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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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④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的300%支付。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伤假

①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③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病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假期。

①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③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①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婚假: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①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次结婚的员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

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④再婚的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产假: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①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假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⑤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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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违反八项规定检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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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我叫**,女,苗族1978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职工,现住**镇移民街。

星期天我去**办事,星期一早上未赶到单位上班,也没有向领导请假,造成不假外出的这种不良行为。对此,我感到非常懊悔,也很痛恨自己的这种行为。

主观原因有以下三点:

1、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可以在上班之前赶回单位,即使迟到一次也不一定被逮到。

2、时间观念不强,认为迟到点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

3、没有遵守工作规章制度,有事没有向领导请假。

整改措施:

1、增强时间观念,今后无论去哪里办事,都必须在上班之前赶回,不耽误上班。

2、不存在侥幸心理,做任何事情都要防范于未然,不让事情发生了,才后悔莫及。

3、严格遵守工作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向领导请假。

4、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人民办实事。

我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所范错误的严重性,希望领导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原谅我这次错误,在此我向领导保证今后决不会再发生这种事情。同时深深地反省自己范的错误,真诚地接受领导的批评和监督,并牢记领导的教诲。

检讨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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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全文共 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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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15天,仅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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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问:《决定》在冷链储存、运输疫苗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全文共 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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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针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来的疫苗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因脱离冷链影响疫苗有效性的问题,《决定》进一步强化了疫苗全程冷链储存、运输等相关管理制度。一是明确配送责任。第二类疫苗应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由其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二是强化储存、运输的冷链要求。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按要求加贴温度控制标签。三是增设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发现无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疫苗,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向药品监督管理、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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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女教师的产假规定

全文共 3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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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30日浙教人函字(92)第01号函悉。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可否延长寒暑假时间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件精神和劳动部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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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晚婚假相关规定

全文共 2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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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晚婚假为7天;

2.符合条件的一方按规定享受晚婚假,不需要双方同时符合;

3.再婚不再享受晚婚假;

4.晚婚假一般应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遇到双休日能否顺延看单位规定。

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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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我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全文共 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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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2、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由上述的内容可知,如果劳动者在本年度内有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对于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的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

(本站消息仅供参考,具体要以相关部门发放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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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部分规定与新需求脱节

全文共 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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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原建设部、公安部批准,自1998年2月施行,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办法》要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应符合相应资质,经营者以及驾驶员在服务中履行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出租车服务中产生的投诉和纠纷进行明确规定

18年来,我国城市交通环境经历了天翻地覆般的变化。随着交通拥堵加剧及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发展,这部规章不时引发争议,如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内容,层层转包之下,就成为“份子钱”源头之一,深为公众诟病。由于该政策提到经营权可以“买卖”,在接下来的发展中,出租车行业才出现了天价“牌照费”等问题,业内人士认为,“牌照费”的存在是出租车“份子钱”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此外,该办法的部分规定,更与网络约车等新需求脱节。如该办法只规定了“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目前显然已经涵盖不了近两年新近流行的网络约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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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文体和内容高考作文试题对文体的要求有两类:一类是规定必须写某种文体,如“写议论文”;另一类是排除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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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必须按规定文体去写。近几年高考作文题中“文体不限”,让考生自由选择文体,这里要特别注意,文体不限不是不要文体,而是要你在选择了一种文体后,一定要按这种文体特点写作,要写什么象什么。不可随心所欲,写成不伦不类的“四不像”文章。文章内容方面:不假思索就能想到的东西,绝对不要写;稍加思索想到的也不要写;花上几分钟,想别人想不到的内容来写。记叙文最好将主人公设定为自己,用第一人称入文,让“我”的激情在文章中闪光,情真意切,引起共鸣。议论文切忌大话、套话、废话,要避免空发议论,无病呻吟,滥提口号,乱发号召,空表决心等等。作文可以虚构,“允许”编写故事,但不等于提倡“编写故事”,编写故事要做到“大胆想象,自圆其说”。滥编、胡编,绝对不会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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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第五章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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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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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学习八项规定心得体会

全文共 25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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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切实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各项工作,确保全国各族人民度过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关心困难群众生活工作,做到精准救助、精准帮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做好关心群众工作,特别是要摸清困难群众数量和需求,统筹各方面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救助和送温暖活动,切实解决群众冬春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群众的心坎上。各级领导干部要持续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改进工作作风,自觉深入基层一线特别是贫困地区、受灾地区,落实好中央扶贫惠民政策,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认真落实各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措施,组织好对城乡困难群众特别是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家庭和零就业家庭、空巢老人等的走访慰问,确保各项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安排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开展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恶意欠薪案件,让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应得的报酬。

二、做好重要商品供应保障工作,确保节日市场平稳运行。要落实好各项调控措施,稳定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商品生产供应,搞好煤电油气运供需衔接,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保障市场运行和价格基本稳定。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围绕节令食品排查风险隐患,严防问题食品流向餐桌,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加强节日期间各种商品和服务营销活动管理,强化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执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减轻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三、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营造中国特色节日氛围。深入宣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凝聚起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时代主旋律,组织好“我们的中国梦”文化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年货”。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具有地方特色的乡土文化活动,积极推广优秀民间文化艺术。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力度,丰富节日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加强文化市场执法检查,继续保持“扫黄打非”高压态势,强化对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出版等的监管,坚决抵制低俗。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力度,畅通旅游投诉渠道,坚决查处不合理低价、强迫消费等突出问题,倡导文明旅游,营造良好旅游环境。

四、认真组织春运工作,服务好人民群众节日出行。要加强春运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好春运工作各项任务,充分发挥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的作用,合理调配各类运力资源,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联动,努力保证旅客走得了、走得好。优化网络、电话、手机客户端等售票方式,为旅客提供便捷化购票渠道,继续为学生、务工人员搞好团体票预订等服务。强化春运安保工作,抓好安全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针对可能出现的极端恶劣天气和旅客滞留等突发情况,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等工作,确保春运安全有序。

五、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守安全红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矿山、道路交通、消防、燃气和供暖用电、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油气输送管线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专项整治,强化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控工作,加强寄递物流安全规范管理,严防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健全雨雪冰冻、雾霾寒潮等灾害性天气风险预警机制,加强监测预报,做好应急协调联动工作。加大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力度,深入开展矛盾排查化解工作,高度重视非法集资、劳资纠纷等问题源头防范,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强化社会面巡逻防控,针对“两抢一盗”、网络诈骗、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问题,因地制宜地开展集中整治打击行动,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深入开展严打暴恐专项行动,强化涉恐要素基础排查管控,加强应急防范处置,严防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做好口岸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工作,确保节日期间国门安全。

六、坚持节俭文明过节,倡导良好社会风尚。要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坚持节俭办晚会和节庆演出,严禁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年会、经营性文艺晚会。务实节俭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开展好年终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优抚对象及企业困难职工等活动,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年底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积极引导减少烟花爆竹燃放,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七、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践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持续深入反对“四风”,着力解决不严不实的问题,深入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崇廉拒腐,树立良好家风,坚决杜绝“节日腐败”。严禁违规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严禁用公款接待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违规违纪行为严查快办,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

八、强化各级领导干部责任,认真做好值守应急工作。要落实好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节日期间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健全应急协调机制,遇有突发事件或重要紧急情况要立即请示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和处置。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要安排好节日值班,细化应急预案,保证服务质量,对懒作为、不作为的要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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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年春节威海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全文共 22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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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预防爆炸等重大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威海市市区(包括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以及所辖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监督协调机制,并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范围。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会同安监、质监等部门、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环保的原则,从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C、D级产品中,确定市区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中的B级喷花类产品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第六条 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环翠区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孙家疃镇所辖区域;

(二)高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三)经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市政府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农历每年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的每天6时至22时(除夕日和正月初一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选择具备资质的专业燃放单位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燃放。燃放期间,应当配备专业安保消防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危险等级较高的,应当派出警力维持现场秩序。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或场所;

(二)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域;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高压输电线、通信线路、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及周边200米以内区域;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文化体育场所、海水浴场、商业区、停车场、城市主次干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出入口等公共场所;

(七)景区和山林、绿地、沿海防护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房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九)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 范围内;

(十)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负责管护。

第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高层建(构)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

(三)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宾馆、酒店、婚庆公司等单位,对责任区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经公安部门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 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九条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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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公文格式函、请示、报告、通知、规定的公文格式之

全文共 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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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写作要点通知是下行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执行或服从安排的文种。通知讲究时效性,是告知立即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一、标题:制发机关+事由+通知。

二、正文:一通知前言:即制发通知的理由、目的、依据。例如“为了解决×××的问题,经×××批准,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二通知主体:写出通知事项,分条列项,条目分明。

三、结尾:三种写法:一意尽言止,不单写结束语。

二在前言和主体之间,如未用“特作如下通知”作为过渡语,结尾可用“特此通知”结尾。

三再次明确主题的段落描写。

通知格式:(指示性通知)

北京积水潭医院关于××××××的通知

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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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我未来的规定作文

全文共 5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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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问我:“笑什么呢?”我连忙答道:“我梦见我走进时空隧道顺着自动电梯到了未来,母亲我给您讲一下吧!”

我走出了时空隧道门的另一个出口,到了一条大街上走到一个硕大无朋的电子日历前,仔细一看,啊!我已经到了2100年10月1日啦!咦?哪儿怎么有公共汽车站呢?那大街上怎么没有汽车和红绿灯呢?我走到那一看,啊!所有的站都是环绕地球和月球一圈。这时,一架直升飞机停在了我面前,一个小叔叫我上去,我对小叔说:“小叔,我没有带钱啊!”只见小叔回答:“没关系,金钱已经不存在了,现在讲的是文明、和平。”我想:那现在就没有乞丐了世界再也没有战争了!这时,一阵清风吹了过来,小叔对我说:“对了,我忘了对你说。现在没有台风和沙漠了,因为人们建造了一个‘利用机’,把台风里面的沙土变成肥料,把沙漠吸进去泡水,凝结后再加工变成‘太阳能发电机’。这正是两全其美啊!”

这时飞到了月球,啊!月球也跟地球一样美、发达啊,人们再也不用怕人口多了。

那小叔还给我讲了很多事儿,我们高兴地哈哈大笑。“母亲您叫的还真不是时后,您说这个梦能不能成真?”只见母亲说:“孩子,只要好好学习、努力,相信95年后,这个梦一定能成真,也就是说未来不是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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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深圳警方:没有硬性规定时间

全文共 3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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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警对乱用远光灯司机的惩罚,是让司机坐在远光灯前5米的位置,两眼直视远光灯5分钟,体验远光灯的危害。这样的惩罚措施引起网友热议,大部分网友表示支持,认为这一招确实很有杀伤力。

截至昨日晚7时30分,这条微博被转发上万次,获得上万个赞,人民日报、央视新闻等多家中央媒体的官方微博也转发。

评论中,网友“刘炜同学”是有十多年驾龄的老司机,他表示:“这种做法很好,干得漂亮!期待处罚乱开远光灯能和处罚醉驾一样重!”网友“芝麻糊了”说,让违法者感受到违法行为的危害,引导其换位思考,这种非强制性的“体验式执法”值得称道与推广。

虽然“深圳警方”官微已解释,只是象征性地让违法者体验乱用远光灯造成的视觉盲区,并没有做出时间上的硬性要求,但仍有网友表示:“我不支持这种惩罚,因为人的眼睛一直盯着远光灯,是会受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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