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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淡的解释是什么【通用三篇】 作文(汇集20篇)

导语:下面是语文谜网整理的四字词浩气长存,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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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诺千金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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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一诺千金比喻做人做事很有信用,说话算话,言出必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一诺千金

【汉语注音】:yī nuò qiān jīn

【成语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季布栾布列传》:曹丘至,即揖季布曰:“楚人谚曰:‘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足下何以得此声于梁楚间哉?且仆楚人,足下亦楚人也。仆游扬足下之名于天下,顾不重邪?何足下距仆之深也!”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常与“出言不苟”连用。

【一诺千金的意思】:诺:许诺,诺言;千金:形容贵重;许下的一个诺言有千两黄金的价值,比喻做人做事很有信用,说话算话,言出必行。

【一诺千金的近义词】:言而有信、一言九鼎、说到做到;

【一诺千金的反义词】:背信弃义、言而无信;

【一诺千金的故事】

汉朝时期,刘邦的手下有个叫季布的将领,任职河东守。季布做人很讲信用,只要他答应过的事情,不论什么时侯都会想方设法做到,因此在人们眼里他是个德高望重的人。曹丘是楚国人,他喜欢认识有权有势的达官贵人,当他听说季布在刘邦手下做官的时侯,便托熟人写了一封信毛遂自荐。像曹丘这种势利的人季布并不喜欢,但是觉得如果不接见面子上有点过不去,于是见了曹丘。会见的时侯曹丘开诚相见的对季布说:“‘得黄金百两还不如得季布一诺。’这是楚国的一句有名的俗语,虽然如此,但您的名声也是因为有了我替您宣传才能够这样,可是为什么您还是会看不起我呢?”季布听了以后觉得面子过不去,也改变了自已对曹丘的看法,便把他留在自已这里住了一些日子,后来曹丘走时季布还送了一份厚礼给他。曹丘离开以后无论到哪里都非常用心的替季布宣传,因此季布也成了赫赫有名的人。这个故事说明了有时侯也许只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失信了,却可能导致大事都不被信任的结果,就像“狼来了”一样。

【一诺千金例句】

宋.杨万里《答隆兴张尚书》:“再有后日特剡之议,得玉求剑,敢萌此心,一诺千金,益深谢意。”

元.王实甫《西厢记》第二本第二折金圣叹批:“夫人而诚一诺千金,更无食言也者。”

【一诺千金造句】

信,就是讲信用、重承诺、一诺千金、言必行、行必果、万死不辞说到做到、不放空炮。

男人在没有女人之前总认为应当一诺千金;有了女人之后才明白有时候也需要无中生有的善意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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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井底之蛙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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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井底之蛙,比喻眼界狭隘、见识短浅,而又盲目自大的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井底之蛙

【汉语注音】:jǐng dǐ zhī wā

【成语出处】:战国.庄周《庄子.秋水》:“北海若曰:‘井蛙不可以语于海者,拘于虚也;夏虫不可以语于冰者,笃于时也;曲士不可以语于道者,束于教也。’”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主语、宾语、定语;含贬义;指见识短浅的人。

【井底之蛙的意思】:井底看天的青蛙,只能看到井口那么大的一块天,比喻眼界狭隘、见识短浅,而又盲目自大的人。

【井底之蛙的近义词】:管中窥豹、目光短浅、坐井观天、一孔之见、孤陋寡闻;

【井底之蛙的反义词】:智周万物、见多识广、博闻强识、殚见洽闻;

【井底之蛙的故事】

这是一个古老的故事:一只青蛙在一口废弃的进里住着。有一天,从东海方向过来的大鳖路过这口井的时侯被青蛙看见了。青蛙对鳖说道:“你看我在这儿住得多开心啊,快乐的时侯我会在井边跳来跳去,累的时侯可以舒舒服服的泡在水里,还可以在井壁的洞里休息,先生路过这里怎么不来井里玩一下呢。”海鳖听了后也想到青蛙的井里看看,没想到它左脚还没伸进去右脚就被绊住了,于是海鳖向后退了退。它对青蛙说:“你有看到过大海吗?海的宽广岂止千里,海的深度岂止千丈,海水不会因为水灾而增多,也不会因为干旱而减少,像我这样住在宽广的大海里才能体会到快乐呀!”青蛙听完海鳖说的话以后感到很惊讶,也觉得很惭愧。

【井底之蛙例句】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二十四.马援传》:“子阳(公孙述)井底蛙耳,而妄自尊大,不如专意东方。”

元.关汉卿 《裴度还带》第二折:“吾师不知,如今有等轻薄之子,重色轻贤,真所谓井底之蛙耳,何足挂齿也!”

明.曹雪芹《红楼梦》第四十九回:“可知我‘井底之蛙’,成日家只説现在的这几个人是有一无二的;谁知不必远寻,就是本地风光,一个赛似一个。”

章炳麟《驳康有为论革命书》:“世有谈革命者,知大事之难举,而言割据自立。此固局于一隅,所谓井底之蛙不知东海者,而 长素 以 印度 成事戒之。”

【井底之蛙造句】

他在乡下的水电站上了十几年的班,感觉自已像井底之蛙一样对外界渐渐的失去了感觉。

年轻人应该把目光放长远一点,以学习和积累为主,不要做个井底之蛙一脑门子钻到钱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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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睡觉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1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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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睡:安静地睡觉;安歇;夜深了,人们都已睡。

2、和衣而卧:和:连着;卧:躺下。穿着衣服躺下睡觉。

3、高枕无忧:垫高枕头睡觉,无忧无虑。比喻思想麻痹,丧失警惕。

4、寝不安席:睡觉也不能安于枕席。形容心事重重,睡不着觉。

5、夜寝早起:寝:睡觉。晚睡早起。形容学习或工作勤奋。

6、引锥刺股:锥:锥子;股:大腿。晚间读书时想睡觉,就用锥子刺自己的大腿,以保持清醒。形容学习勤奋刻苦。

7、我醉欲眠:我醉了,想睡觉。指为人真诚直率。

8、酣睡:熟睡。

9、昏睡:昏昏沉沉地睡:病人仍处在~状态。

10、嗑睡:瞌睡。

11、忘餐失寝:忘记了吃饭,顾不得睡觉。形容专心努力。

12、高枕无事:垫高了枕头睡觉,无忧无虑。比喻平安无事,不用担忧。

13、寝馈不安:馈:吃饭。吃饭睡觉都不得安宁。形容心事重重。

14、昏昏欲睡:昏昏沉沉,只想睡觉。形容极其疲劳或精神不振。也比喻诗文、谈话等内容空洞乏味,使人提不起兴趣。

15、高枕而卧:垫高枕头安心地睡觉。形容无忧无虑。平安无事。

16、高枕安卧:垫高枕头安心地睡觉。形容无忧无虑。平安无事。

17、低睡:打瞌睡。

18、瞌睡鬼:传说中能使人沉睡的鬼。亦喻贪睡的人。

19、磕睡虫:神话中一种促人睡眠的虫。亦喻贪睡的人。

20、起早睡晚:起得早,睡得晚。早晨起床,晚上睡觉,指日常生活起居。

21、狗瞌睡鱼:鲳鱼的别名。

22、寝寐求贤:寝寐:躺在床上睡觉;贤:有才华的人。睡觉做梦都想着寻找有才华的人。比喻思贤若渴,求才心切。

23、夜而忘寐:寐:睡觉。晚上忘记了睡觉。形容学习或工作十分勤劳辛苦。

24、忘寝废食:寝:睡觉。废:废止,停止。形容专心致志地干谋一件事情,连睡觉、吃饭都顾不上了。

25、寝馈书中:馈:吃饭。读书很专心,吃饭睡觉都忘记了。

26、卧榻之侧:榻:床;侧:旁边。在自己睡觉的床铺旁边。比喻自己的管辖范围之内。

27、民不安枕:安:安稳句子大。人民不能安心睡觉。形容生活极不稳定。

28、废寝忘餐:忘记了睡觉,顾不得吃饭。形容对某事专心致志或忘我地工作、学习。

29、瞌睡汉:比喻糊涂的汉子。

30、夜不闭户:户:门。夜里睡觉不用闩上门。形容社会治安情况良好。

31、沉睡:睡得很熟。

32、风餐露宿:风里吃饭,露天睡觉。形容旅途或野外工作的辛苦。

33、盹睡:打盹;小睡。

34、惊睡:惊醒睡眠。

35、和衣而睡:和:连着。穿着衣服睡觉。

36、高枕安寝:垫高枕头安心地睡觉。形容无忧无虑。平安无事。同“高枕而卧”。

37、打瞌睡:打盹儿。

38、打睡:打瞌睡;睡觉。

39、餐风露宿:风里吃饭,露天睡觉。形容旅途或野外工作的辛苦。

40、高枕无虞:虞:忧患。垫高枕头睡觉,无忧无虑。

41、目不交睫:交睫:上下睫毛相交接,即闭眼。没有合上眼皮。形容夜间不睡觉或睡不着。

42、忘餐废寝:忘记了睡觉,顾不得吃饭。形容对某事专心致志或忘我地工作、学习。

43、风飧水宿:飧:晚餐;宿:住宿,过夜。风里吃饭,露天睡觉。形容旅途或野外工作的辛苦。

44、枕戈待旦:戈:古代的一种兵器;旦:早晨。意思是立志杀敌,枕着武器睡觉等天亮。形容时刻准备作战。

45、风飧露宿:飧:晚餐;露:露水,露天;宿:住宿,过夜。风里吃饭,露天睡觉。形容旅途或野外工作的辛苦。

46、寝不遑安:睡觉不能安眠。形容终日操劳忙碌。

47、夜而忘寝:晚上忘记了睡觉。形容学习或工作十分勤劳辛苦。

48、西食东眠:在西家吃饭,在东家睡觉。比喻贪利的人企图兼有两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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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详细解释

全文共 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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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小。《汉书·郊祀志下》:“今此鼎细小,又有款识,不宜荐见於宗庙。”《宋史·律历志四》:“羽声喓喓而远彻,细小而高。”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艺六·粤风续九》:“黄蜂细小螫人痛,油麻细小炒仁香。” 孙犁 《澹定集·读作品记五》:“从细小家务中,引出这一家庭不幸遭遇。”

(2).指家眷。 晋 干宝 《搜神记》卷五:“此间顷来甚多草秽,君载细小,作此轻行,大为不易。”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辛十四娘》:“老夫流寓无所,暂借此安顿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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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详细解释

全文共 3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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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略 cèlüè

[strategy] 计策;谋略

亦作“ 策畧 ”。1.谋略;计谋。 三国 魏 刘劭 《人物志·接识》:“术谋之人以思謨为度,故能成策畧之奇,而不识遵法之良。” 唐 杜甫 《送灵州李判官》诗:“将军专策畧,幕府盛才良。” 明 陈汝元 《金莲记·射策》:“诸生有何策畧,就此披宣。” 清 孙枝蔚 《赠安肃梁明府木天》诗:“怀古诗篇进,忧时策畧新。”

(2).根据形势发展而制定的行动方针和斗争方法。 毛泽东 《反对本本主义》:“社会经济调查,是为了得到正确的阶级估量,接着定出正确的斗争策略。” 艾思奇 《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第十三章:“只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才能为无产阶级的斗争指出正确的方向和正确的战略策略,把斗争引向胜利。”

(3).有斗争艺术,能注意方式方法。如:你做这件事时要注意策略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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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描写秋天的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15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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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是一首诗,秋天是一幅画,秋天是一首歌,秋天是一个美丽的梦。秋天很美,美在一份清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描写秋天的词语解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白商素节】:白商:按五色分秋属白,按五音分秋属商,故称秋天为白商;素节:节气。指秋天的季节。

【草木黄落】:秋天以到,因草木的叶子呈枯黄而掉落。

【蝉不知雪】:知了夏天生,秋天死,看不到雪。比喻人见闻不广。

【橙黄桔绿】:橙子黄熟,桔子还绿。指秋天宜人的景色。

【春花秋实】: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春来秋去】:去:过去。春天到来,秋天过去。形容岁月流逝。

【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春去秋来】: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生秋杀】: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春蛙秋蝉】:春天蛙叫,秋天蝉鸣。比喻喧闹夸张、空洞无物的言谈。

【洞察秋毫】:洞察:看得很清楚;秋毫:鸟兽秋天身上新生的细毛,比喻极其细小的事物。形容人目光敏锐,任何细小的事物都能看得很清楚。

【粉白珠圆】:像粉那样白,像珠子那样圆。形容秋天月夜美景。也比喻女子的美丽。

【金风送爽】:金风:指秋天的风。古时以阴阳五行解释季节,秋为金。秋风带来了凉意。

【金风玉露】:泛指秋天的景物。

【九春三秋】:九春:春季共九十天,故称“九春”;三秋:秀季三个月,故称“三秋”。指春天和秋天的美好时光。

【利析秋毫】:析:分析;秋毫:鸟兽在秋天新长出的细毛。形容管理财务极细心、精明。

【临去秋波】:秋波:秋天的水波,比喻眼睛明澈。临走时的回眸一盼。形容别情依依。

【落叶知秋】:指见到落地的黄叶,知道已经是秋天快到了。

【蒲柳之质】:蒲柳:水杨,秋天凋谢早。多用来比喻身体衰弱或未老先衰。

【秋风落叶】:秋天的大风把落叶一扫而光。比喻一扫而光,不复存在。

【秋风扫落叶】:秋天的大风把落叶一扫而光。比喻强大的力量迅速而轻易地把腐朽衰败的事物扫除光。

【秋毫之末】:秋毫:秋天鸟兽新生的绒毛。鸟兽在秋天新长的细毛的尖端。比喻极微小的东西或极细微的地方。

【秋菊春兰】:秋天的菊花,春天的兰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秋去冬来】:秋天过去,冬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秋收东藏】:秋天收获,冬天存储。泛指常规的农事活动。

【秋荼密网】:荼:茅草上的白花。秋天繁茂的茅草白花,网眼细密的鱼网。比喻刑罚繁苛。

【秋月春花】: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秋月如珪】:珪:玉器。形容秋天的月亮像珪一样的皎洁、晶莹。

【人似秋鸿】:鸿:大雁。人好像秋天的大雁一样。比喻朋友间守信用,就像鸿雁每年秋天按时从北方飞到南方那样。

【肃杀之气】:酷烈肃索的秋气。形容秋天草木凋零的气氛。

【天高气爽】:形容秋天天空高远明朗、气候凉爽宜人。

【望秋先零】:零:凋零。望见秋天将到就先凋零了。比喻体质弱,经不起风霜。也比喻未老先衰。

【望秋先陨】:指草木将近秋天即败落凋零。也比喻未老先衰。

【西风残照】:秋天的风,落日的光。比喻衰败没落的景象。多用来衬托国家的残破和心境的凄凉。”

【西风落叶】:形容秋天的景象。多比喻人或事物已趋衰落。

【西风斜阳】:形容秋天傍晚的景象。

【叶落知秋】:看到树叶落,便知秋天到来。比喻从细微的变化可以推测事物的发展趋向。

【一叶落知天下秋】:从一片树叶的凋落,知道秋天的到来。比喻通过个别的细微的迹象,可以看到整个形势的发展趋向与结果。

【一叶知秋】:从一片树叶的凋落,知道秋天的到来。比喻通过个别的细微的迹象,可以看到整个形势的发展趋向与结果。

【盈盈秋水】:秋水:比喻美女的眼睛象秋天明净的水波一样。形容女子眼神饱含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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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关于形容春天的词语带解释

全文共 28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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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是一年中最美丽的季节,古往今来人们几乎用尽了所有美好的词语诗句来形容赞美春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形容春天的词语带解释,欢迎阅读!

1、有脚阳春:承春:指春天。旧时称赞好官的话。

2、春令:春季。例:“严冬已过,春令已到。”注意:春令,也表示春季的气候。如“冬行春令”。

3、秋月春花: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4、着手成春:着手:动手。一着手就转成春天。原指诗歌要自然清新,后比喻医术高明,刚一动手病情就好转了。

5、腊尽春回:腊:指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来了。

6、熙春:和煦的春天。

7、花香鸟语:鸟语:鸟鸣如同讲话一般。形容春天动人的景象。

8、春去秋来: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9、雨丝风片:形容春天的微风细雨。

10、春色撩人:撩:撩拔,挑逗、招惹。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11、韶景:美好的景色。如“滇春好,韶景媚游人”。

12、绿草:绿色的草。例:“山上绿草茵茵,野花飘香,真迷人啊!”

13、春暖花开:本指春天气候宜人,景物优美。现也比喻大好时机。

14、春游:春日郊游。

15、嫩草:初生而柔弱的草。例:“嫩草油油,充满生机。”

16、杏花雨:春雨。例:“沾衣欲湿杏花雨,吹面不寒杨柳风”。

17、春暖花开:春天暖和,花儿开放,表示春天来临,春景优美。例:“春暖花开,香气四溢,游人如潮。”

18、李白桃红:桃花红,李花白。指春天美好宜人的景色。

19、雨后春笋:指春天下雨后,竹笋一下子就长出来很多,比喻新生事物迅速大量地涌现出来。

20、春风和气:春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对人态度和蔼可亲。

21、春意盎然:春意:春天的气象。盎然:丰满、浓厚的样子。形容春天的气氛很浓。

22、春晖寸草:春晖:春天的阳光;比喻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比喻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情。

23、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24、芳草:香而鲜的草。例:“春回大地,芳草天涯。”

25、晚春:春之末。

扩展阅读:形容春天的句子

1、春天,隐藏在微波粼粼的湖水上。那温暖的阳光照在小小的湖面上,水面泛起一层层起伏的波纹,只是想就给人一种温暖,一种舒服的感觉,好像我们离它很近很近,我们现在正闭着双眼,阳光也正照在我们的身上。

2、春天常常带给人一种心旷神怡的感觉,如果你到大自然里去品味春的气息,会给你增添无穷的力量,春天给人们带来了希望和美好。人们在春天播下了希望的种子,等待着秋的收获,春天是花的世界,是一切美的融合,是一切色彩的总会。

3、春天到来了,农民伯伯忙着播种。他们将土翻开,然后小心翼翼地将一粒粒种子播撒到土里,再把土盖上。虽然整个过程非常辛苦,但是农民伯伯流着汗水的脸还露出了灿烂的笑容呢。

4、近几天来,一直下着小雨,心中有些惆怅,有些郁闷,好不容易等雨停了,便想着到外头走走。雨后的空中布满湿暖的气息,混着一丝泥土的清香。轻踮起脚,跳过地上的小水洼,便想着:春天,或许已经来了吧。

5、看那绿油油的麦苗,在春风的吹拂下翻成一道道麦浪,仿佛向我招手致意。风中旗声猎猎,麦浪滚滚,又如万马奔腾,那份自豪的心情简直无法言语!巨大的责任感就会在心底涌动,升腾。

6、一枚小小的花瓣安详地睡在我的手心里,想起前几天前把她摘下夹到物理书里跟现在比那姿态真是天壤之别。还是完整的花瓣,但是早就没有了水分,依然在那里微笑着,毫无怨言,她依然那么美丽。曾经绽放过又有什么可惜的呢?曾经的美丽是更好的拥抱春天,现在的风干是更好的回报春天呀。

7、春天的雨是柔和的,只见春雨在竹枝,竹叶上跳动着。那雨而直线滑落,时而随风飘洒,留下如烟、如雾、如纱、如丝的倩影,飞溅的雨花仿佛是琴弦上跳动的音符,走出优美的旋律。

8、春天的张扬,或许也不是尽带贬义。这张扬中或许是带有几分自傲,但更多的是自信与对未来的希望。因为她自信,所以她敢于展示自己的美丽。春天这般勇敢地讲自己的美展示出来,供人欣赏、评价,这难道不是值得赞扬的吗?春天是那样的生机勃勃,富有生命力,带着无数新生的生命,勇敢地走向明天,走向充满希望的未来。

9、热爱生活的人,对待春天就像珍惜自己的生命般真挚而执着,依偎春天是那样的富有活力、生命力,一点丝毫不起眼的绿,一片欣然张开的红,就能使他们的心灵发亮。春天对于热爱它的人,无时无刻不在散发着一股神奇的魔力和生命力。

10、人们开始了新的生活。农民在种地。当第一场春雨来的时候,人们非常高兴,因为积雪已经融化了,又迎来了一个新的开始。在微风中,在阳光中。燕子斜着身子在开空中掠过,唧唧地叫着。几对燕子飞倦了,落在电线上,蓝蓝的天空,电杆之间连着几痕细线,多么像五线谱啊!停着的鸟和燕子成了音符,谱出了一支正待演奏的春天的声音的赞歌!

11、春天是一个新起点。他让许多绝望的人感受到温暖和幸福,每逢春天来临时,我都会在心里暗暗鼓劲“以往的一切都应成为过去,要做的,只有把握好今天。”是春天,给了我希望,让我重新鼓起勇气向目标驶去。是春天,给了我力量,让我在新的一年里越发努力。是春天,给了我温暖,让我感受到生命的可贵。

12、春天是一年中最美丽的季节,古往今来人们几乎用尽了所有美好的词语诗句来形容、赞美春天。春天,带给人生命力,带给人希望。当看到粉桃千枝万枝竞放,柳丝千条万条飘浮的春天时,您会不会想到那硕果累累的金秋?其实那沉甸甸的硕果是早已孕育在春天的花蕾里了,那灿烂的金色也早孕育在春天的绿色里了。

13、俗话说得好:“一日之计在于晨,一年之计在于春。”在经过冬婆婆刺骨的寒风后,面对人们的埋怨,冬婆婆终于不好意思地离开了。这时,春姑娘迈着轻盈的步伐悄悄的来到了人间,带着属于春天的气息,给人们带来了温暖。

14、随着春的脚步,顶着密密斜织的小雨,来到公园,枯枝烂叶早已不在,取而代之的是一棵棵抽出嫩绿新条的树;满地刚刚探出头的小草绿绿的,青青的,可爱极了,不禁让人联想到一句诗:天街小雨润如酥,草色遥看近却无;各种小动物又出来活跃了,一只小麻雀从我头上飞过,“叽叽喳喳”的清脆叫声仿佛是天籁。小池塘解了冻,一条条小鱼儿生机勃勃的,还不时跳出水面呢。这是春天,带来活跃的春天。

15、春来也,飘柳万绦绿如海,春天,草长莺飞,丝绦拂堤,处处洋溢着和暖的气息,奏响着和谐的旋律,演绎着动人的画面!春来了,三月的物既无声又有声地昭示着,在鸣啭的黄鹂声中,在含苞的迎春花中,在缠绵的春雨丝中,在飘扬的柳丝条中,到处在召唤着春天的来临!徜徉在三月的暖风中,小园徐步,怡然自得,春自已经到来。

16、春天,暖暖的风。“沾衣欲湿杏花雨,吹面不寒杨柳风。”春天的风总是那般的轻柔,就像温柔的手轻轻抚摸着脸颊,让人顿生幸福之感,感受着温柔的春风,在广袤无垠的旷野中漫步,也确为一件趣事。

17、春天,是活力四射的季节,冰雪在春光中悄然消融,溪流在春日淙淙流淌,天空像重新清洗过一样,湛蓝得令人心怡。云彩不再是一片弥漫,而是一朵一朵地点缀在碧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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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举一反三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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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举一反三后来比喻从一件事类推从而知道其他更多的事情。也比喻善于推理,掌握了学习方法,能够由此知彼,触类旁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举一反三

【汉语注音】:jǔ yī fǎn sān

【成语出处】:春秋.孔丘弟子《论语.第七章.述而》:子曰:“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定语、谓语、状语;含褒义;可活用作“举一反四”、“举一反十”等。

【举一反三的意思】:反:类推;原指教人认识四方形的东西,举出一个角就能类推另外三个角。后来比喻从一件事类推从而知道其他更多的事情。也比喻善于推理,掌握了学习方法,能够由此知彼,触类旁通。

【举一反三的近义词】:问牛知马、融会贯通、闻一知十、触类旁通;

【举一反三的反义词】:一窍不通、不求甚解、按部就班、囫囵吞枣、浅尝辄止、墨守成规;

【举一反三的故事】

春秋时期,孔子有一天对他的弟子们说道:“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教书先生举出一个墙角,学生们就应该要进得自己的独立思考,学会融会贯通,从而可以联想并类推到其它的三个墙角,然后再用其它的三个墙角来反证老师先前提出来的这个墙角;如果每一位学生都能够像这样用心的去学习和思考问题,让推理思维能够更加灵活的话,教书先生就不用再费很多力气去教这样的学生了。

【举一反三例句】

《北堂书钞》卷九八引《蔡邕别传》:“邕与李则游学鄙土,时在弱冠,始共读《左氏传》,通敏兼人,举一反三。”

清.吴沃尧《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三十四回:“我道:‘学两句话还不容易么,我是凭着一卷《诗韵》学说话,倒可以有‘举一反三’的效验。’”

孙中山《建国方略之二.物质建设》:“从此触类旁通,举一反三,以推求众理,庶几操纵在我,不致因噎废食。”

【举一反三造句】

悟性不高的学生通常更要能够对所学的知识举一反三不耻下问,从而有效的提高自已的学习效率。

课本里的知识点不可死记硬背,应该通过不断的练习举一反三,这样才能得心应手的掌握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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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贾谊《治安策》原文及解释

全文共 193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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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谊《治安策

原文

臣窃惟事势,可为痛哭者一,可为流涕者二,可为长太息者六,若其它背理而伤道者,难遍以疏举。进言者皆曰天下已安已治矣,臣独以为未也。曰安且治者,非愚则谀,皆非事实知治乱之体者也。夫抱火厝之积薪之下而寝其上,火未及燃,因谓之安,方今之势,何以异此!本末舛逆,首尾衡决,国制抢攘,非甚有纪,胡可谓治!陛下何不一令臣得熟数之于前,因陈治安之策,试详择焉!

夫射猎之娱,与安危之机孰急?使为治劳智虑,苦身体,乏钟鼓之乐,勿为可也。乐与今同,而加之诸侯轨道,兵革不动,民保首领,匈叙宾服,四荒乡风,百姓素朴,狱讼衰息。大数既得,则天下顺治,海内之气,清和咸理,生为明帝,没为明神,名誉之美,垂于无穷。《礼》祖有功而宗有德,使顾成之庙称为太宗,上配太祖,与汉亡极。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以承祖庙,以奉六亲,至孝也;以幸天下,以育群生,至仁也;立经陈纪,轻重同得,后可以为万世法程,虽有愚幼不肖之嗣,犹得蒙业而安,至明也。以陛下之明达,因使少知治体者得佐下风,致此非难也。其具可素陈于前,愿幸无忽。臣谨稽之天地,验之往古,按之当今之务,日夜念此至孰也,虽使禹舜复生,为陛下计,亡以易此。

夫树国固,必相疑之势也,下数被其殃,上数爽其忧,甚非所以安上而全下也。今或亲弟谋为东帝,亲兄之子西乡而击,今吴又见告矣。天子春秋鼎盛,行义未过,德泽有加焉,犹尚如是,况莫大诸侯权力且十此者乎!

然而天下少安,何也?大国之王幼弱未壮,汉之所置傅相方握其事。数年之后,诸侯之王大抵皆冠,血气方刚,汉之傅相称病而赐罢,彼自丞尉以上徧置私人,如此,有异淮南、济北之为邪?此时而欲为治安,虽尧舜不治。

黄帝曰:“日中必熭,操刀必割。”今令此道顺,而全安甚易;不肯早为,已乃堕骨肉之属而抗刭之,岂有异秦之季世乎!夫以天子之位,乘今之时,因天之助,尚惮以危为安,以乱为治,假设陛下居齐桓之处,将不合诸侯而匡天下乎?臣又以知陛下有所必不能矣。假设天下如曩时,淮阴侯尚王楚,黥布王淮南,彭越王梁,韩信王韩,张敖王赵,贯高为相,卢绾王燕,陈狶在代,令此六七公者皆亡恙,当是时而陛下即天子位,能自安乎?臣有以知陛下之不能也。天下肴乱,高皇帝与诸公倂起,非有仄室之势以豫席之也。诸公幸者乃为中涓,其次仅得舍人,材之不逮至远也。高皇帝以明圣威武即天子位,割膏腴之地以王诸公,多者百余城,少者乃三四十县,德至渥也,然其后十年之间,反者九起。陛下之与诸公,非亲角材而臣之也,又非身封王之也,自高皇帝不能以是一岁为安,故臣知陛下之不能也。

然尚有可诿者,曰疏。臣请试言其亲者。假令悼惠王王齐,元王王楚,中子王赵,幽王王淮阳,共王王梁,灵王王燕,厉王王淮南,六七贵人皆亡恙,当是时陛下即位,能为治乎?臣又知陛下之不能也。若此诸王,虽名为臣,实皆有布衣昆弟之心,虑无不帝制而天子自为者。擅爵人,赦死罪,甚者或戴黄屋,汉法令非行也。虽行不轨如厉王者,令之不肯听,召之安可致乎!幸而来至,法安可得加!动一亲戚,天下圜视而起,陛下之臣虽有悍如冯敬者,适启其口,匕首已陷其胸矣。陛下虽贤,谁与领此?

故疏者必危,亲者必乱,已然之效也。其异姓负强而动者,汉已幸胜之矣,又不易其所以然。同姓袭是迹而动,既有徵矣,其势尽又复然。殃祸之变未知所移,明帝处之尚不能以安,后世将如之何!

屠牛坦一朝解十二牛,而芒刃不顿者,所排击剥割,皆众理解也。至于髋髀之所,非斤则斧。夫仁义恩厚,人主之芒刃也;权势法制,人主之斤斧也。今诸侯王皆众髋髀也,释斤斧之用,而欲婴以芒刃,臣以为不缺则折。胡不用之淮南、济北?势不可也。

臣窃迹前事,大抵强者先反,淮阴王楚最强,则最先反;韩信倚胡,则又反;贯高因赵资,则又反;陈狶兵精,则又反;彭越用梁,则又反;黥布用淮南,则又反;卢绾最弱,最后反。长沙乃在二万五千户耳,功少而最完,势疏而最忠,非独性异人也,亦形势然也。曩令樊、郦、绛、灌据数十城而王,今虽以残亡可也;令信、越之伦列为彻侯而居,虽至今存可也。

然则天下之大计可知已。欲诸王之皆忠附,则莫若令如长沙王,欲臣子之勿菹醢,则莫若令如樊郦等;欲天下之治安,莫若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力少则易使以义,国小则亡邪心。令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从。诸侯之君不敢有异心,辐凑并进而归命天子,虽在细民,且知其安,故天下咸知陛下之明。割地定制,令齐、赵、楚各为若干国,使悼惠王、幽王、元王之子孙毕以次各受祖之分地,地尽而止,及燕、梁它国皆然。其分地众而子孙少者,建以为国,空而置之,须其子孙生者,举使君之。诸侯之地其削颇入汉者,为徙其侯国,及封其子孙也,所以数偿之;一寸之地,一人之众,天子亡所利焉,诚以定治而已,故天下咸知陛下之廉。地制壹定,宗室子孙莫虑不王,下无倍畔之心,上无诛伐之志,故天下咸知陛下之仁。法立而不犯,令行而不逆,贯高、利几之谋不生,柴奇、开章不计不萌,细民乡善,大臣致顺,故天下咸知陛下之义。卧赤子天下之上而安,植遗腹,朝委裘,而天下不乱。当时大治,后世诵圣。壹动而五业附,陛下谁惮而久不为此?

天下之势方病大瘇。一胫之大几如要,一指之大几如股,平居不可屈信,一二指搐,身虑亡聊。失今不治,必为锢疾,后虽有扁鹊,不能为已。病非徒瘇也,又苦蹠戾。元王之子,帝之从弟也,今之王者,从弟之子也。惠王之子,亲兄子也;今之王者,兄子之子也。亲者或亡分地以安天下,疏者或制大权以逼天子,臣故曰非徒病瘇也,又苦蹠戾。可痛哭者,此病是也。

天下之势方倒县。凡天子者,天下之首,何也?上也。蛮夷者,天下之足,何也?下也。今匈奴嫚娒侵掠,至不敬也,为天下患,至亡已也,而汉岁金絮采缯以奉之。夷狄征令,是主上之操也;天子共贡,是臣下之礼也。足反居上,首顾居下,倒县如此,莫之能解,犹为国有人乎?非亶倒县而已,又类辟,且病痱。夫辟者一面病,痱者一方痛。今西边北边之郡,虽有长爵不轻得复,五尺以上不轻得息,斥候望烽燧不得卧,将吏被介胄而睡,臣故曰一方病矣。医能治之,而上不使,可为流涕者此也。

陛下何忍以帝皇之号为戎人诸侯,势既卑辱,而祸不息,长此安穷!进谋者率以为是,固不可解也,亡具甚矣。臣窃料匈奴之众不过汉一大县,以天下之大困于一县之众,甚为执事者羞之。陛下何不试以臣为属国之官以主匈奴?行臣之计,请必系单于之颈而制其命,伏中行说而笞其背,举匈奴之众唯上之令。今不猎猛敌而猎田彘,不搏反寇而搏畜菟,玩细娱而不图大患,非所以为安也。德可远施,威可远加,而直数百里外威令不信,可为流涕者此也。

今民卖僮者,为之绣衣丝履偏诸缘,内之闲中,是古天子后服,所以庙而不宴者也,而庶人得以衣婢妾。白縠之表,薄纨之里, 以偏诸,美者黼绣,是古天子之服,今富人大贾嘉会召客者以被墙。古者以奉一帝一后而节适,今庶人屋壁得为帝服,倡优下贱得为后饰,然而天下不屈者,殆未有也。且帝之身自衣皁绨,而富民墙屋被文绣;天子之后以缘其领,庶人孽妾缘其履:此臣所谓舛也。夫百人作之不能衣一人,欲天下亡寒,胡可得也?一人耕之,十人聚而食之,欲天下亡饥,不可得也。饥寒切于民之肌肤,欲其亡为奸邪,不可得也。国已屈矣,盗贼直须时耳,然而献计者曰“毋动”,为大耳。夫俗至大不敬也,至亡等也,至冒上也,进计者犹曰“毋为”,可为长太息者此也。

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于,与公并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其慈子耆利,不同禽兽者亡几耳。然并心而赴时犹曰蹶六国,兼天下。功成求得矣,终不知反廉愧之节,仁义之厚。信并兼之法,遂进取之业,天下大败,众掩寡,智欺愚,勇威怯,壮陵衰,其乱至矣,是以大贤起之,威震海内,德从天下。曩之为秦者,今转而为汉矣。然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今世以侈靡相竞,而上亡制度,弃礼谊,捐廉耻日甚,可谓月异而岁不同矣。逐利不耳,虑非顾行也,今其甚者杀父兄矣。盗者剟寝户之帘,搴两庙之器,白昼大都之中剽吏而夺之金。矫伪者出几十万石粟,赋六百余万钱,乘传而行郡国,此其亡行义之尤至者也。而大臣特以簿书不报,期会之间,以为大故。至于俗流失,世坏败,因恬而不知怪,虑不动于耳目,以为是适然耳。夫移风易俗,使天下回心而乡道,类非俗吏之所能为也。俗吏之所务,在于刀笔筐箧,而不知大体。陛下又不自忧,窃为陛下惜之。

夫立君臣,等上下,使父子有礼,六亲有纪,此非天之所为,人之所设也。夫人之所设,不为不立,不植则僵,不修则坏。《管子》曰:“礼义廉耻,是谓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使管子愚人也则可,管子而少知治体,则是岂可不为寒心哉!秦灭四维而不张,故君臣乖乱,六亲殃戮,奸人并起,万民离叛,凡十三岁,而社稷为虚。今四维犹未备也,故奸人几幸,而众心疑惑。岂如今定经制,令君君臣臣,上下有差,父子六亲各得其宜,奸人亡所几幸,而群臣众信,是不疑惑!此业一定,世世常安,而后有所持循矣。若夫经制不定,是犹度江河亡维楫,中流而遇风波,舩必覆矣。可为长太息者此也。

夏为天子,十有余世,而殷受之。殷为天子,二十余世,而周受之。周为天子,三十余世,而秦受之。秦为天子,二世而亡。人性不甚相远也,何三代之君有道之长,而秦无道之暴也?其故可知也。古之王者,太子乃生,固举以礼,使士负之,有司齐肃端冕,见之南郊,见于天也。过阙则下,过庙则趋,孝子之道也。故自为赤子而教固已行矣。昔者成王幼在襁抱之中,召公为太保,周公为太傅,太公为太师。保,保其身体;傅,传之德义;师,道之教训:此三公之职也。于是为置三少,皆上大夫也,曰少保、少傅、少师,是与太子宴者也。故乃孩子提有识,三公、三少固明孝仁礼义以道习之,逐去邪人,不使见恶行。于是皆选天下之端士孝悌博闻有道术者以卫翼之,使与太子居处出入。故太子乃生而见正事,闻正言,行正道,左右前后皆正人也。夫习与正人居之,不能毋正,犹生长于齐不能不齐言也;习与不正人居之,不能毋不正,犹生长于楚之地不能不楚言也。故择其所耆,必先受业,乃得尝之;择其所乐,必先有习,乃得为之。孔子曰:“少成若天性,习贯如自然。”及太子少长,知妃色,则入于学。学者,所学之官也。《学礼》曰:“帝入东学,上亲而贵仁,则亲疏有序而恩相及矣;帝入南学,上齿而贵信,则长幼有差而民不诬矣;帝入西学,上贤而贵德,则圣智在位而功不遗矣;帝入北学,上贵而尊爵,则贵贱有等而下不 矣;帝入太学,承师问道,退习而考于太傅,太傅罚其不则而匡其不及,则德智长而治道得矣。此五学者既成于上,则百姓黎民化辑于下矣。”及太于既冠成人,免于保傅之严,则有记过之史,彻膳之宰,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敢谏之鼓。瞽史诵诗,工诵箴谏,大夫进谋,士传民语。习与智长,故切而不媿;化与心成,故中道若性。三代之礼:春朝朝日,秋暮夕月,所以明有敬也;春秋入学,坐国老,执酱而亲馈之,所以明有孝也;行以鸾和,步中《采齐》,趣中《肆夏》,所以明有度也;其于禽兽,见其生不食其死,闻其声不食其肉,故远庖厨,所以长恩,且明有仁也。

夫三代之所以长久者,以其辅翼太子有此具也。及秦而不然。其俗固非贵辞让也,所上者告讦也;固非贵礼义也,所上者刑罚也。使赵高傅胡亥而教之狱,所习者非斩劓人,则夷人之三族也。故胡亥今日即位而明日射人,忠谏者谓之诽谤,深计者谓之妖言,其视杀人若艾草菅然。岂惟胡亥之性恶哉?彼其所以道之者非其理故也。

鄙谚曰:“不习为吏,视已成事。”又曰:“前车覆,后车诫。”夫三代之所以长久者,其已事可知也;然而不能从者,是不法圣智也。秦世之所以亟绝者,其辙迹可见也;然而不避,是后车又将覆也。夫存亡之变,治乱之机,其要在是矣。天下之命,县于太子;太子之善,在于早谕教与选左右。夫心未滥而先谕教,则化易成也;开于道术智谊之指,则教之力也。若其服习积贯,则左右而已。夫胡、粤之人,生而同声,耆欲不异,及其长而成俗,累数译而不能相通,行者有虽死而不相为者,则教习然也。臣故曰选左右早谕教最急。夫教得而左右正,则太子正矣,太子正而天下定矣。《书》曰:“一人有庆,兆民赖之。”此时务也。

凡人之智,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己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先王执此之政,坚如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时,据此之公,无私如天地耳,岂顾不用哉?然而曰礼云礼云者,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孔于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毋讼乎!”为人主计者,莫如先审取舍,取舍之极定于内,而安危之萌应于外矣。安者非一日而安也,危者非一日而危也,皆以积渐然,不可不察也。人主之所积,在其取舍,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札义积而民和亲。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善者或异。或道之以德教,或殴之以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殴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哀。哀乐之感,祸福之应也。秦王之欲尊宗庙而安子孙,与汤武同,然而汤武广大其德行,六七百岁而弗失,秦王治天下,十余岁则大败。此亡它故矣,汤武之定取舍审而秦王之定取舍不审矣。夫天下,大器也。今人之置器,置诸安处则安,置诸危处则危。天下之情与器亡以异,在天子之所置之。汤武置天下于仁义礼乐,而德泽洽,禽兽草木广裕,德被蛮貊四夷,累子孙数十世,此天下所共闻也。秦王置天下于法令刑罚,德泽亡一有,而怨毒盈于世,下憎恶之如仇,祸几及身,子孙诛绝,此天下之所共见也。是非其明效大验邪!人之言曰:“听言之道,必以其事观之,则言者莫敢妄言。”今或言礼谊之不如法令,教化之不如刑罚,人主胡不引殷、周、秦事以观之也?

人主之尊譬如堂,群臣如陛,众庶如地。故陛九级上,廉远地,则堂高;陛亡级,廉近地,则堂卑。高者难攀,卑者易陵,理势然也。故古者圣王制为等列,内有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然后有官师小吏,延及庶人,等级分明,而天子加焉,故其尊不可及也。里谚曰:“欲投鼠而忌器。”此善谕也。鼠近于器,尚惮不投,恐伤其器,况于贵臣之近主乎!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亡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太夫,以其离主上不远也,礼不敢齿君之路马,蹴其刍者有罚;见君之几杖则起,遭君之乘车则下,入正门则趋;君之宠臣虽或有过,刑戮之罪不加其身者,尊君之故也。此所以为主上豫远不敬也,所以体貌大臣而厉其节也。今自王侯三公之贵,皆天子之所改容而礼之也,古天子之所谓伯父、伯舅也,而令与众庶同黥劓 刖笞 弃市之法,然则堂不亡陛乎?被戮辱者不泰迫乎?廉耻不行,大臣无乃握重权,大官而有徒隶亡耻之心乎?夫望夷之事,二世见当以重法者,投鼠而不忌器之习也。

臣闻之,履虽鲜不加于枕,冠虽敝不以苴履。夫尝已在贵宠之位,天子改容而体貌之矣,吏民尝俯伏以敬畏之矣,今而有过,帝令废之可也,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若夫束缚之,系緤之,输之司寇,编之徒官,司寇小吏詈骂而榜笞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夫卑贱者习知尊贵者之一旦,吾亦乃可以加此也,非所以习天下也,非尊尊贵贵之化也。夫天子之所尝敬,众庶之所尝宠,死而死耳,贱人安宜得如此而顿辱之哉!

豫让事中行之君,智伯伐而灭之,移事智伯。及赵灭智伯,豫让衅面吞炭,必报襄子,五起而不中。人问豫子,豫子曰:“中行众人畜我,我故众人事之;智伯国士遇我,我故国士报之。”故此一豫让也,反君事仇,行若狗彘,已而抗节致忠,行出乎列士,人主使然也。故主上遇其大臣如遇犬马,彼将犬马自为也;如遇官徒,彼将官徒自为也。顽顿亡耻, 诟亡节,廉耻不立,且不自好,苟若而可,故见利则逝,见便则夺。主上有败,则因而挺之矣;主上有患,则吾苟免而已,立而观之耳;有便吾身者,则欺卖而利之耳。人主将何便于此?群下至众,而主上至少也,所托财器职业者粹于群下也。俱亡耻,俱苟妄,则主上最病。故古者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所以厉宠臣之节也。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废者,不谓不廉,曰“簠簋不饰”;坐污秽淫乱男女亡别者,不曰污秽,曰“帷薄不修”,坐罢软不胜任者,不谓罢软,曰“下官不职”。故贵大臣定有其罪矣,犹未斥然正以呼之也,尚迁就而为之讳也。故其在大谴大何之域者,闻谴何则白冠 缨,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其有中罪者,闻命而自弛,上不使人颈 而加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跌而自裁,上不使捽抑而刑之也,曰:“子大夫自有过耳!吾遇子有礼矣。”遇之有礼,故群臣自憙;婴以廉耻,故人矜节行。上设廉礼义以遇其臣,而臣不以节行报其上者,则非人类也。故化成俗定,则为人臣者主耳忘身,国耳忘家,公耳忘私,利不苟就,害不苟去,唯义所在。上之化也,故父兄之臣诚死宗庙,法度之臣诚死社稷,辅翼之臣诚死君上,守圄扞敌之臣诚死城郭封疆。故曰圣人有金城者,比物此志也。彼且为我死,故吾得与之俱生;彼且为我亡,故吾得与之俱存;夫将为我危,故吾得与之皆安。顾行而忘利,守节而仗义,故可以托不御之权,可以寄六尺之孤。此厉廉耻行礼谊之所致也,主上何丧焉!此之不为,而顾彼之久行,故曰可为长太息者此也。

解析:

我私下考虑现在的局势,应该为之痛哭的有一项,应该为之流泪的有两项,应该为之大声叹息的有六项,至于其他违背情理而伤害大道的事,很难在奏疏中一一列举。向陛下进言的人都说现在天下已经安定了,已经治理得很好了,我却认为还不是那么回事。说天下已经安定已经大治的人,不是愚昧无知,就是阿谀奉承,都不是真正了解什么是治乱大体的人。有人抱着火种放在堆积的木柴之下,自己睡在这堆木柴之上,火还没有燃烧起来的时候,他便认为这是安宁的地方,现在国家的局势,与此有什么不同!本末颠倒,首尾冲突,国制混乱,不合理的现象严重,怎么能够说是大治!陛下为什么不让我对您详细地说明这一切,因而提出使国家真正大治大安的方策,以供陛下仔细斟酌选用呢?

射箭打猎之类的娱乐与国家安危的关键相比,哪一样更急迫?假若所提的治世方法,需要耗费心血,摧残身体,影响享受钟鼓所奏音乐的乐趣,可以不加采纳;我的治国方策,能保证使陛下所享受的各种乐趣不受影响,却可以带来封国诸侯各遵法规,战争不起,平民拥护首领,匈奴归顺,纯朴之风响彻边陲,百姓温良朴素,官司之类的事情停止不发。大的气数已定,那么,全国便会顺应而治理得好,四海之内,一派升平的气象,万物都符合事理,陛下在生时被称为明帝,死后成为明神,美名佳誉永垂青史。《礼》书上说宗庙有功德,使您的顾成庙被尊称为大宗,得以与太祖共享盛名,与大汉天下共存亡。创建长久安定的形势,造成永久太平的业绩,以此来承奉祖庙和六亲,这是最大的孝顺;以此来使老百姓得到幸福,使芸芸众生得到养育,这是最大的仁;创设准则,标立纪纲,使大小事物各得其所,对后代可以为万世子孙树立楷模,即使是后世出现了愚鲁、幼稚、不肖的继承人,由于他继承了您的鸿业和福荫,还可以安享太平,这是最明智的办法。凭陛下的精明练达,再有稍微懂得治国之道的人辅佐,要达到这一境界并不困难。其内容全都可以原本地向陛下陈述,希望陛下不要忽视。我谨慎地用它来考察过天地的变化,应验过往古的情况,核对过当今的事情,日夜思考而详细地知道了它的内容,即使是禹和舜再生,为陛下考虑,也不能加以改变。

建立诸侯国过于强大,本来必然会造成天子与诸侯之间互相对立的形势,臣下屡遭祸害,皇上也多次忧伤,这实在不是使皇上放心、使臣下保全的办法。如今有的亲兄弟图谋在东方称帝,亲侄子也向西袭击朝廷,近来吴王的谋反活动又被人告发。天子现在年富力强,品行道义上没有过错,对他们施加功德恩泽,而他们尚且如此,何况最大的诸侯,权力比他们还要大十倍呢!

虽然如此,但是天下还比较安定,这是什么原因呢?因为大诸侯国的国王年纪还小没有成年,汉朝安置在那里的太傅、丞相还掌握着政事。几年以后,诸侯王大都加冠成人,血气方刚,而汉朝委派的太傅、丞相都要称病还乡了,而诸侯王会自下而上地普遍安插亲信,如果这样的话,他们的行为同淮南王、济北王有什么区别呢?到了那时,而想求得天下安定,即使是唐尧、虞舜在世也办不到了。

黄帝说:“到了中午一定要抓紧曝晒,拿着刀子一定要赶紧宰割。”现在要使治安之道顺利而稳妥地推行,是十分容易的。假使不肯及早行动,到头来就要毁掉亲骨肉,而且还要杀他们的头,这难道同秦朝末年的局势还有什么区别吗?凭着天子的权位,趁着当今的有利时机,靠着上天的帮助,尚且对转危为安、改乱为治的措施有所顾虑,假设陛下处在齐桓公的境地,大概不会去联合诸侯匡正天下吧?我知道陛下一定不能那样做的。假如国家的局势还像从前那样,淮阴侯韩信还统治着楚,黥布统治着淮南,彭越统治着梁,韩王信统治着韩,张敖统治着赵,贯高做赵国的相,卢绾统治着燕,陈还在代国,假令这六七个王公都还健在,在这时陛下继位做天子,自己能感到安全吗?我判断陛下是不会感到安全的。在天下混乱的年代,高祖和这些王公们共同起事,并没有子侄亲属的势力做为依靠。这些王公走运的就成了亲近的侍从,差一点的仅当个管理宫中事务的官员,他们的才能远不及高祖。高祖凭着他的明智威武,即位做了天子,割出肥沃的土地,使这些王公成为诸侯王,多的有一百多个城,少的也有三四十个县,恩德是优厚的了,然而在以后的十年当中,反叛汉朝的事发生了九次。陛下跟这些王公,并没有亲自较量过才能而使他们甘心为臣的,也不是亲自封他们当诸侯王的。即使高祖也不能因此而得到一年的安宁,所以我知道陛下更不能得到安宁的。不过,上面这些情况,还有可以推托的理由,说是“关系疏远”。那就请允许我试着谈谈那些亲属诸侯王吧。假如让齐悼惠王统治着齐,楚元王统治着楚,赵王统治着赵,幽王统治着淮阳,恭王统治着梁,灵王统治着燕,厉王统治着淮南,假如这六七位贵人都还健在,在这时陛下即皇帝位,能使天下太平吗?我又知陛下是不能的。像这些诸侯王,虽然名义上是臣子,实际上他们都怀有老百姓那种兄弟关系的想法,大概没有不想采用天子的制度,而把自己当做天子的。他们擅自把爵位赏给别人,赦免死罪,甚至有人乘坐天子的黄屋车。他们不执行汉朝的法令。即使执行了,像厉王那样的不守法的人,命令他都不肯听从,又怎么能招他来呢!幸而召来了,法律怎么能施加到他身上呢!动了一个近亲,天下诸王都环视着惊动起来。陛下的臣子当中即使有冯敬那样勇敢的人,但是他刚开口揭发诸侯王的不法行为,刺客的匕首已经刺进他的胸膛了。陛下虽然贤明,谁能和您一起来治理这些人呢?所以说,关系疏远的诸侯王必定危险,关系亲近的诸侯王也一定作乱,这是事实所证明了的。那些自负强大而发动叛乱的异姓诸侯王,汉朝已经侥幸地战胜他们了,可是却没有改变酿成叛乱的制度。同姓诸侯王也袭用了这种做法,发动叛乱,如今已有征兆了,形势又完全回复到以前那种状态!灾祸的变化,还不知道要转移到何处,英明的皇帝处在这种情况下,尚且不能使国家安宁,后代又将怎么办呢!

屠牛坦一早晨宰割了十二头牛,而屠刀的锋刃并不变钝,这是因为他所刮剔割剥的,都是顺着肉的肌理下刀。等碰到胯骨、大腿骨的地方,那就不是用砍刀就是用斧头去砍了。仁义恩厚好比是君王的刀刃,权势、法制好比是君王的砍刀、斧头。如今的诸侯王好比是胯骨、大腿骨,如果放弃砍刀、斧头不用,而要用刀刃去碰,我认为刀子不是出缺口就是被折断。为什么仁义恩厚不能用在淮南王、济北王的身上呢?因为形势不容许啊!

我私下里考察从前的事件,大体上是势力强大的先反:淮阴侯韩信统治着楚,势力最强,就最先反叛;韩王信依靠了匈奴的力量,就又反叛了;贯高借助了赵国的条件,就又反叛了;陈 部队精锐,也反叛了;彭越凭借梁国,也反叛了;黥布凭借淮南,也反叛了;卢绾势力最弱,最后反叛。长沙王吴芮才有二万五千封户,功劳很少,却保全了下来,权势最小而对汉朝最忠顺;这不只是由于性情和别人不同,也是由于形势使他这样。倘若从前让樊哙、郦商、周勃、灌婴占据几十个城为王,那现在他们由于作恶而亡国,也是可能的。假使让韩信、彭越之流,只居于彻侯的地位,即便今天也还能保全,也是可能的。既然如此,那么天下大计就可以知道了。要想使天下诸侯王都忠心归附汉朝,那最好让他们都像长沙王一样;要想让臣下不至于像韩信那样被杀掉,那最好让他们像樊哙、郦商那徉;要想使天下安定,最好多多建立诸侯国而使他们的势力减小。力量弱小就容易用道义来指使他们,国土小就不会有反叛的邪念。这样就使全国的形势,如同身体使唤手臂,手臂使唤手指似的,没有不听从指挥的。诸侯王不敢有反叛的想法,如同辐条聚向车轮一样,都归顺天子,即使是老百姓,也会知道他们都很安稳。这样,天下就都知道陛下的英明。分割土地,定出制度:把齐、赵、楚三个王国分成若干侯国,让齐王、赵王、楚王的子孙,全都依次受封先人的那份封地,一直到分尽为止。对燕、梁等其他王国也是这样。有些封地大而子孙少的,也都分成若干侯国,暂时空着搁置起来,等着他们的子孙出生以后,再封他当候。诸侯王的封地,有不少已被削除收归汉朝所有的,那就替他们调整侯国所在的地区,等到要封他的子孙到别的地方去的时候,按候国的应有户数,给以补偿。一寸土、一口人,皇帝也不沾他们的,确实只是为了安定太平罢了。这样,天下就都知道陛下的廉洁。分封土地的制度一旦确定,宗室子孙没有不考虑保住自己的统治的。臣子没有背叛的念头,皇帝没有讨伐的想法。所以天下就都知道陛下的仁德。法令制定了,没有人触犯;政令推行了,没有人抵触。贯高、利几一类的阴谋不会出现,柴奇、开章那样的诡计不会萌生。老百姓都向往良善,大臣都向皇上表示恭顺。所以天下就都知道陛下的道义。这样,即使让幼儿当皇帝,天下也很安定;即使立一个遗腹子作天子,让臣子朝拜老皇帝遗留下来的皇袍,天下也不致于混乱。这样,就可以使天下安定无事,后代也称颂陛下的圣明。只要采取这样的措施,上述五个方面的业绩也就随之而来了,而陛下又怕什么而久久不这样办呢?

当今,天下的形势像得了严重的浮肿病:小腿粗得差不多像腰围,脚指粗得差不多像大腿。平时都不能伸屈自如,一两个指头抽搐,浑身就觉得无所依赖。丧失了今天的机会而不医治,一定要成为难治的顽症。以后即使有扁鹊那样神医,也都无能为力。这个病还不只是浮肿,还苦于脚掌扭折不能走动。楚元王的儿子,是陛下的叔伯兄弟,当今的楚王,是叔伯兄弟的儿子,齐悼惠王的儿子,是陛下亲哥哥的儿子,当今的齐王是陛下哥哥的孙子。陛下自己的子孙,有的还没有分封土地,以便安定天下,旁支的子孙,倒有人掌握大权来威胁皇帝。所以,我说:不仅是害了浮肿病,还苦于脚掌扭折了不能走动。令人痛哭的就是这样一种病啊!

天下的形势,正像一个倒吊着的人一样。天子,本来是天下的头颅。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天子的地位至高无上。蛮夷,本是天下的双脚。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他们是卑贱的属臣。现在匈奴态度傲慢,侮辱朝廷,侵占土地,掠夺财物,对汉朝非常不敬,给天下制造的祸患,已经无以复加。但是汉朝廷却要每年向匈奴奉送黄金、丝棉和绚丽的丝织品。蛮夷向汉朝发号施令,这是行使人主的权力;天子向蛮夷恭敬地纳贡,这是在行属臣的礼节。脚反而朝上,头反而朝下,这样头脚倒置,谁也不能解救,这还能说国家有贤明的人吗?还不仅仅是头脚倒置,还有足病,而且又有风病。足痛,痛的是一边,风病,痛的是一方。如今西部和北部的边郡,虽然封有高爵守边,仍然免除不了敌人入侵的忧患,从老至幼都因为战备而不得安宁,侦察人员要观察烽火而不能睡觉,将士则披着铠甲而睡,所以我说痛的是一方。医生能够治愈这种病,但是陛下却不让他治,这是应该为之流泪悲伤的事。

陛下怎么忍心以帝皇的尊号去作匈奴的诸侯,位势既已卑下屈辱,但祸患却不因此停息,长此下去怎么会有穷尽!进谏的人大都认为这样做是对的,他们本来就不能解决,太缺乏治安的办法了。我私下估计匈奴的人数不过汉朝一个大县的人数,拥有广大天下的汉朝被只有一县人口的匈奴所困扰,我深为当政者感到羞辱。陛下怎么不让我作属国官去掌管匈奴事务?低照我的计谋,一定勒住单于的脖子而杀了他,降伏叛徒中行说而用鞭子抽他的背,率领匈奴的官民只听陛下的命令。现在不去征服敌人而去猎取野猪,不捕捉造反的盗贼而去捕捉畜养的兔子,沉湎于微小的娱乐中而不考虑消除国家的大患,这不是用来安定天下的办法。威德本来可以远播于四海之外,但现在距离长安只有数百里之外的地方,朝廷的威严和政令都不能被接受,这又是应该为之流泪悲伤的事。

如今那些卖奴婢的人,给奴牌穿上绣边的衣服和丝边的鞋子,然后关进交易奴婢的栏中,这种服饰是古代王后穿的,只是进庙祭祀才穿平时都不穿的,但现在平民却用来给奴婢穿。那种白皱纹纱作面子,薄细绢作里子的花边衣服,是古代天子的衣服,如今富人大商人却用于招待客人时装饰墙壁。古代百姓为了侍奉天子和王后而适当节省,今天平民住房的墙壁可以用帝王的衣服做装饰,低贱的歌女艺妓可以用皇后服饰,这样做而要天下的财源不穷尽,恐怕是不可能的。况且皇帝自己也穿质量粗劣的黑色衣服,而那些富民却用华丽的绣织品去装饰房屋墙壁,皇后用来装饰衣领的高级丝绸,平民的小妾却用来装饰鞋子,这就是我所说的悖乱。如果一百个人生产出来的丝绵绸缎,还不够—个富人穿用,要想使天下人免受寒冷,怎么能够办到呢?一个农夫耕作,却有十个人不劳而获,要想使天下人不饥饿,是不可能的。天下百姓饥寒交迫,要想使他们不做违法犯上的事,是不可能的。国家既已贫穷,盗贼在等待时机,然而进谏的人却说“不要变动”,这是在说大话罢了。民众的习俗已经到了最无长幼、最无尊卑、最犯上做乱的时候,然而进谏的人却说“不要作为”,这是应该为之深深叹息的。

商鞅抛弃了礼义和仁义恩惠,一心只想兼并天下;他的新法推行了两年,秦国的风俗日益败坏。所以秦国的人,家中富有的,儿子长大成人就与父母分家,家庭贫穷的,儿子长大以后就到富人家中当上门女婿;儿子借农具给父亲,脸上就显出给父亲恩德的表情,婆母前来拿簸箕扫帚,儿媳立即口出恶言;儿媳抱着怀中吃奶的婴儿,就与公爹姘居鬼混,媳妇和婆婆关系不好,就公开争吵。他们只知道慈爱儿子,贪求财利,这与禽兽已经没有多少差别了。然而由于齐心并且抓住了时机,还声称要拔取六国,兼并天下。秦的功业虽然成了,目的也达到了,但是最终仍不知要返回到讲廉耻节操、仁义道德的正轨上来。信奉兼并的法则,追求进攻的事业,使天下风俗大败;人多的压迫人少的,狡诈的人欺侮老实的人,胆大的凌辱怯弱的人,年轻人侵犯老年人,其社会混乱达到极点。因此,高祖皇帝负起挽救天下的大任,威望震服全国,天下人追从他的德行。过去还属于秦的东西,今日已转归汉朝所有了。然而秦朝遗留的残余风俗并未加以改变。如今世人追求奢侈,竞相攀比,对此朝廷却没有制定法度,致使人们抛弃礼义,丢掉廉耻,一天比一天严重,可以说是每月都有不同,每年都在变化。人们在做某件事之前,并不考虑它是否应该做,而只考虑能不能获取利益。今天最严重的发展到杀害自己的父亲和兄弟了。盗贼敢于割断窗帘门帘进入内室,甚至偷走高祖、惠帝两庙的器具,还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到大都市抢劫官吏,夺取钱财。有的伪造文书取走官粟近十万担,敛取民赋六百余万钱,乘坐驿车周游郡国。这些人不行道义到了不可复加的地步。而朝廷大臣只把郡县地方官员不在规定期限内向朝廷上交统计文书作为重大问题,对于风俗的恶化,世风的败坏,却熟视无睹,没有引起警觉,反而认为这是合情合理的事。至于用移风易俗的方法,使天下人痛改前非按正道行事,这绝不是庸俗的官吏可以做到的。庸俗的官吏只能做一些文书工作,根本就不懂治国的大体。陛下又不自己考虑这个问题,我私下为陛下感到痛惜。

至于确立君臣的地位,规定上下的等级,使父子之间讲礼义,六亲之间守尊卑,这不是上天的规定,而是人为设立的。人们所以设立这些规矩,是因为不设立就不能建立社会的正常秩序,不建立秩序,社会就会混乱,不治理社会,社会就会垮掉。《管子》上说:“礼义廉耻,这是四个原则,这四个原则不确立,国家便要灭亡。”假如管子是个愚昧无知的人也就算了,如果他稍微懂得治理国家的大体,怎么会不为不讲礼义廉耻而寒心呢!秦王朝抛弃礼义廉耻,所以君臣之间关系混乱,六亲之间互相残杀,邪恶之人到处作乱,万众叛离朝廷,总共才十三年,国家便被灭亡,如今礼义廉耻还没有完备,所以邪恶之人侥幸得势,而民众心存疑惑,现在就确立根本制度,使君主像君主,臣子像臣子,上下各有等级,使父子六亲各自得到他们应有的地位,使邪恶之人无法侥幸得志,使群臣忠信、君主信任臣子!这一制度一旦确立,世世代代长享太平,后代君主有了可以遵循的治国法度。如果不确立根本制度,这就像横渡江河却没有锚绳和船桨一样,行船到江河中心遇到风波,就一定会翻船,这是值得深深叹息的。

夏朝的天子传了十几代,然后由殷商继承。殷商的天子传了二十几代,然后由周继承。周朝的天子传了三十几代,然后由秦继承。秦王朝的天子只传了两代就被推翻了。人的秉性相差并不很大,为什么三代的君主以德治世维持了长期的统治,而秦王朝的君主特别残暴无道呢?这个原因是可以理解的。古代英明的君主,在太子诞生时,就举行礼仪,让官员背着,主管该事的官员衣冠整齐庄重肃穆地到南郊相见,这是见天。沿途经过宫门一定下车,经过宗庙一定恭敬地小步快走,这是行孝子之道。所以,太子从婴儿的时候起,就接受了道德礼义。过去成王还在襁褓中的时候,就有召公做他的太保,周公做他的太傅,太公做他的太师。保的职责是保护太子身体安全,傅的职责是辅导太子德义,师的职责是教育训练太子智慧,这是三公的职责。同时还为太子设置三少,都是上大夫,称为少保、少傅、少师,他们的职责是与太子一同生活,为太子做出榜样。所以太子在幼年时期便获得了并于仁义道德的知识。三公、三少固然明白用孝、仁、礼、义辅导训练太子,赶走邪恶小人,不让太子见到罪恶的行为。天子审慎地选取天下为人正直、孝顺父母、爱护弟弟、博学多识而又通晓治国之术的人拱卫、辅佐太子,使他们与太子朝夕相处。所以,太子从诞生之时开始,所见到的都是正经的事,所听到的都是正派的语言,所实行的都是正确的原则,左右前后都是正直的人。一直与正直的人相处,他的思想和行为不可能不正直,就好像生长在齐国的人不能不说齐国话一样;经常与不正直的人相处,就会变成为不正直的人,就像生长在楚国的人不能不说楚国话一样。所以选择太子喜欢吃的东西,一定先为他传授学业,然后才给他吃;选择太子高兴玩的东西,一定先要他完成练习任务,然后才让他玩。孔子说:“从小养成的,就像天赋秉性一样,经常学习而掌握的,就像天生本能一样。”等到太子年龄稍大,懂得妃匹女色的时候,便送他到学馆学习。学馆,就是朝廷贵族子弟就读的馆舍。《学礼》上说:“帝入东学,学习尊重父母,崇尚仁爱,于是有了亲疏次序,把恩德推及到平民百姓;帝入南学,学习尊重老人,崇尚诚实,于是有了长幼差别,百姓也不相欺;帝入西学,学习尊重贤人,崇尚恩德,于是由圣贤和有智慧的人出任官职,功业不被遗弃;帝入北学,学习尊重显贵,崇尚爵位,于是有了贵人和贱人的等级差别,下级不敢越权犯上;帝入太学,跟着老师学习道德原则,学习之后就到太傅那里接受考试,太傅处罚他的锗误,匡正他不完善的地方,于是品德和智慧都得以增长,治国的道理也就获得了。这五学既然已经被帝王掌握,那么黎民百姓就可以通过教化和睦相处了。”等到太子成年举行了冠礼,免除了太保太傅的严格管束,便又有负责记过的史官,有负责进食的宰夫,负责进善言的人站在旌旗下面提醒,负责劝谏戒恶的人把他的恶行记录在木板上,那些敢谏的人还可以击鼓警戒。盲人史官背诵古

相劝,乐工弹奏规劝的曲调,大夫进献计谋,士人传达人民的言论。习惯与智慧一同增长,所以行为切合规范,没有羞愧的事情;教化与心思一同成熟,所以所作所为都符合道德,像是天生养成的本性一样。夏、商、周三代时期的礼仪规定:春天早晨要迎接日出,秋天日落的时候要迎接夕月,这是用来弘扬敬道的办法;春季和秋季人学时,教室里坐着国家元老,帝王要拿着醯,亲自馈赠给他们,这是用来弘扬孝道的办法;出门远行则在车马上配上铃铛,慢行则符台《采齐》的音律,快走则符合《肆夏》的音节,这是用来掌握节度的办法;对于飞禽走兽,见到它活着便不杀它吃,听到过它的叫声便不吃它的肉,因此远离厨房,这是长施恩惠,并且弘扬仁德的办法。

夏、商、周三王朝之所以能长期维持统治,其原因就在于它们创设了教育、辅导太子的这套制度。到秦朝却不是这样。秦朝的风俗本来就不崇尚谦让,它崇尚的是奸诈;本来就不崇尚礼义,它崇尚的是刑罚。秦始皇派赵高做胡亥的老师,教他学习断案判刑。胡亥所学的,不是斩首级、割鼻子,就是灭人家的三族。所以,胡亥头天当上皇帝,第二天就用箭射人,把忠心进谏的人说成诽谤朝廷,把有远见卓识的人说成妖言惑众,他把杀人看做割草一样。难道说这仅仅是胡亥天性凶残恶毒吗?主要是赵高诱导胡亥学习的内容不符合正道的缘故。

民间谚语说:“不要学习做官的办法,只要观察以往成功的事情。”又说:“前车覆,后车诫。”夏、商、周三朝之所以能够维持长期的统治,看它们以往的事可以明白了,但是却不加以学习,这是不效法圣人智慧。秦王朝之所以很快灭亡,其原因也可以看得清楚了,但是却不注意避免,这样,汉朝廷又将面临覆灭的危险。存与亡的变化规律、治与乱的关键要旨便在这里了。天下的命运,决定于太子一人,要使太子成为好的继承人,在于及早进行教育和选择贤人做太子的左右亲随。当童心未失时就进行教育,容易收到成效,使太子知晓仁义道德的要旨,是教育的职责。至于使太子在日积月累、潜移默化中养成良好的品行,就是他的左右亲随的职责了。北方的胡人和南方的粤人,刚出生时的哭声完全一样,吃奶的欲望和嗜好也没有什么不同,等到长大成人之后形成了不同的风俗习惯,各操自己的语言,即使经过多次翻译都无法相互理解,有的人宁可死也不愿意到对方那里去生活,这完全是教育和习惯所形成的。所以我才说为太子选择左右亲随,及早进行教育是最为紧迫的事。如果教育得当而左右都是正直的人,那么太子必定为人正直,太子正直便可以保证天下安定了。《周书》上说:“天子一人善良,天下百姓全都仰仗他。”教育太子是当务之急。

人的智力,能认识已经发生的事,不能认识将要发生的事。礼的作用在于将某一行为制止在它发生之前,法律则是对已发生的行为进行惩罚。所以法律的作用明显,而礼的作用却难以觉察。用庆赏来奖励善行,用刑罚来惩治罪恶,先王推行这样的政治,坚定不移,实施这样的政令,准确无误。根据这一公正的原则,政治才能像地载天覆一样无偏无私,怎么能说先王不使用庆赏和刑罚呢?然而,人们一再称赞的礼,最可贵之处在于能将罪恶断绝于未形成之前,从细微之处推行教化,使天下百姓日益趋向善良,远离罪恶,自己还没有觉察到。孔子说:“让我断案,我与别人没有什么不同,如果说我有什么独特的见解,那就是推行仁义,使讼案不再发生。”为君主出谋划策,不如首先确定选择什么抛弃什么,取舍标准一旦在心中确定,相应的安危后果就会表现出来。天下安定不是一天就能实现的,天下危亡也不是一天促成的,都是日积月累渐渐形成的,因此,不可以不观察它的积累过程。君主所积聚的治国方法,在于他选择什么,抛弃什么。选择礼义方法治国的君主便积聚礼义,选择刑罚治国的君主便积聚刑罚。刑罚积聚到一定的程度,百姓就会埋怨而背叛君主,礼义积聚到一定程度,百姓就会和睦而亲近朝廷。所以,君主想要百姓善良温顺的愿望是相同的,只是用来使百姓善良温顺的方法不同,有的用道德和教化进行引导,有的用法令进行惩罚。用道德和教化进行开导的,随着道德和教化的深入人心,民风就会和乐;用法令进行惩罚的,法令使用到极点,民风就会令人悲哀。哀乐的感受,便是应验祸福的东西。秦始皇想尊奉宗庙安定子孙后代,这与商汤王和周武王是相同的,但是,商汤王、周武王广泛推行德政,他们建立的国家得以保存了六七百年;秦始皇统治天下只有十多年就土崩瓦解了。这里没有别的原因,就是因为商汤王、周武王决定取舍很慎重,而秦始皇决定取舍不慎重。国家政权好比一个大器物,现在有人安放器物,把它放在安全的地方便安全,放到危险的地方就危险。治理国家的道理与放置器物没有什么不同,关键就在于天子把它安置在什么地方。商汤王、周武王把天下安置在仁、义、礼、乐之上,因而恩德滋润天下,禽兽蔓延,草木富饶,四方蛮夷都受到恩惠,王位留传子孙数十代,这是人所共知的。秦始皇把国家安置于法令、刑罚之上,德和恩没有一样,因而怨恨充斥天下,百姓憎恶他如同对待仇敌一样,几乎锅及自身,子孙被灭绝,这是天下人有目共睹的。这不是充分证明了取舍不同后果就明显不同吗?有人说:“要判断某人说的话是否正确,一定要观察他所说的事实,那样,说话的人就不敢胡言乱语了。”现在,假如有人说,治理国家,礼义的作用不如法令,教化的成效不如刑罚,君主为什么不拿商朝、周朝、秦朝盛衰兴亡的事实给他看呢?

君主的尊贵,就好像宫殿的厅堂,群臣就好像厅堂下的台阶,百姓就好像平地。所以,如果设置多层台阶,厅堂的侧边远离地面,那么,堂屋就显得很高大;如果没有台阶,厅堂的侧边靠近地面,堂屋就显得低矮。高大的厅堂难以攀登,低矮的厅堂就容易受到人的践踏。治理国家的情势也是这样。所以古代英明的君主设立了等级序列,朝内有公、卿、大夫、士四个等级,朝外有公、侯、伯、子、男五等封爵,下面还有官师、小吏,一直到普通百姓,等级分明,而天子凌驾于顶端,所以,天子的尊贵是高不可攀的。俗话说:“欲投鼠而忌器。”这是个很好的比喻。老鼠靠近器物,人们怕砸坏器物都不敢扔东西打它,更何况那些接近皇帝的尊贵大臣呢!君主用廉耻礼义来约束正人君子,所以对大臣只能命令他自杀而不对他用戮刑。因此,刺额、割鼻子等伤残肢体的肉刑都不施加到大夫以上的官员身上,因为他们离君主不远。按照礼的规定:臣子不能察看为君主驾车的马匹年岁大小,用脚踢了为君主驾车的马所吃的草料,就要受到处罚;见到君主用的扶几和手杖就要起身;在路上遇到君主的辇车就要下车恭候;进入宫殿的正门就得小步快走;对于君主的宠臣,即使犯了罪,也不对他施加杀戮之刑,这是尊敬君主的缘故。这样做是为了及早防止臣下对君主有不敬行为,是为了尊重大臣,勉励他们保持节操。现在从诸侯王、列侯到三公等高级官员,都是天子理应郑重地以礼相待的人物,相当于古代天子所称的伯父、伯舅,而如今却使他们与平民百姓一样接受刺额、割鼻、剃须发、剁脚、笞打、辱骂、斩首示众等刑罚,这样不是正如厅堂没有台阶一样吗?遭受杀戮的人不是太接近皇帝了吗?不讲廉耻伦理,那些手握大权的大臣,不是会虽处于朝廷之上却有像刑徒罪隶那样无耻之心了吗?至于秦二世被杀的望夷官事变,秦二世亲近被判重罪的赵高,就是投鼠而不忌器的结果。

我听说,鞋即使新鲜,也不能放在枕头上,帽子即使破旧,也不能用作鞋垫。如果一个人曾经担任过高级职务,天子曾经对他以礼相待,官吏和百姓曾经对他俯地叩首表示敬畏,如今他有了过失,陛下下令免去他的官职是可以的,叫他告老还乡是可以的,叫他自杀是可以的,杀了他也是可以的;如果让人用绳子把他捆绑起来,押送到管理刑徒的官府,罚他做官府的刑徒,主管刑徒的小吏可以对他责骂笞打,这些都是不应该让百姓见到的。如果卑贱的人都知道达官贵人一旦犯罪被处刑,我也可以对他进行凌辱,这是不利于训练天下百姓遵守礼义,不利于提倡尊重高官、优待显贵的。天子曾经以礼相待的、百姓曾经以为荣耀的官员,死了便死了,卑贱的人怎么可以如此侮辱他呢!

豫让曾经侍奉中行君,智伯讨伐并且灭掉了中行,豫让转而侍奉智伯。等到赵襄子消灭了智伯,豫让用漆把脸涂黑,口吞木炭来改变自己说话的声音,一定要报复赵襄子,试了五次都没有成功。有人问豫让,豫让回答说:“中行把我当普通人对待,我便以普通人的身份侍奉他;智伯把我当国士对待,我所以用国士的身份回报他。”原来是同一个豫让,背叛君主而侍奉仇敌,行为像猪狗一样,后来忠君守节,作出烈士的行为,这是人主使他变成这样的。所以,如果君主像对待犬马一样对待大臣,大臣便会自比犬马,如果君主像对待官员一样对待大臣,大臣也就会把自己当作官员,如果臣子玩弄手段而没有耻辱之心,没有志气,丧失节操,缺乏廉耻观念又不注意加以修养,苟且愉生,则会见到利益便去抢占,见到好处便去夺取。当主上衰败的时候,便乘机袭取主上的财产、地位;当主上有忧患的时候,却漠不关心,袖手旁观;当有对自己有利的地方,便欺骗主人,以出卖主人的利益来谋取好处。这样怎么会有利于人主?群臣人数众多,而主上人数最少,钱财、器物、职业等各方面的事情都得依靠群臣掌管。如果群臣都无廉耻之心,都苟且而安,那么,主上最忧虑。所以古代礼不施加于百姓,刑不施加于大夫,目的是为了勉励宠臣保持气节。古代大臣有因为不廉洁而被罢免的,不说他不廉洁,而是说“簠簋不饰”;有犯了污秽淫乱,男女杂居罪行的,不说他淫秽,而是说他“帷薄不修”;有因为软弱无能,不能胜任职责而被免职的,不说他软弱无能,而说他“下官不职”。所以显赫的大臣确实犯了罪,也还不直接点破他所犯的罪过,而是换一种委婉的用辞,为他避讳。所以那些受到了君主严厉谴责、呵斥的大臣,就身穿丧服,带着盛水的盘和佩剑,自己来到清室接受处置,君主并不派人去捆绑牵引他。其中犯有中等罪行的,得到了判决罪名就自杀,君主不派人去斩下他的首级。其中犯有大罪的,听到判决旨意之后,就面向北方叩拜两次,跪着自杀,君主不派人去揪着他的头发按着他的头斩下首级,君主还对他说:“你自己犯有过失,我对你是以礼相待的。”君主对群臣以礼相待,群臣就会自我激动,君主以廉耻约束臣子,人们就会重视气节品行。如果君主以廉耻、礼义对待臣子,而臣子却不用气节品行报答君主,那么他就不像个人了。这种习俗蔚成风气,那么做臣子的就会只为君主而不顾自己,只为国家而不顾家庭,只考虑大家的利益而不顾个人私利,见到有利益而不轻易沾取,见到危险也不轻易回避,全都按礼义的要求办事。君主提倡这种精神,所以宗族重臣就会真心地为维护宗庙而死,司法的臣子就会真心地为国家而死,辅佐的臣子就会真心地为君主而死,看守监狱和守卫边疆的臣子就会真心地为国家的安全而死。说圣明的君主都有金城,就是用金城来比喻这种志向。人家尚且愿意为我而死,所以我应该与他同生;人家尚且愿意为我而不顾安危,所以我应当与他共存;人家尚且愿意为我冒着危险,所以我应当与他都得到安全。人人都只考虑自己要做的事情合不合道义,而不去考虑能不能获得利益,坚守气节而尊重大义,所以君主可以委托臣子掌管治国大权,可以把尚未成人的太子托付给大臣辅佐,这就是推行廉耻,提倡礼义带来的结果,这样做君主并没有丧失什么啊!放着这样的事情不做,却长期实行戮辱大臣的错误办法,所以说,这是值得深深叹息的。

注释

(1)树国:建立诸侯国。 (2)相疑:指朝廷同封国之间互相猜忌。通行本《汉书》“疑”下无也字,据《群书治要》补。 (3)被:遭受。 (4)爽:伤败,败坏。 (5)安上而全上:指稳定中央政权,保全黎民百姓。 (6亲弟:指汉文帝的弟弟淮南厉王刘长。谋为东帝:《汉书·五行志下之上》:淮南王长“归聚奸人谋逆乱,自称东帝”。刘长的封地在今安徽淮河以南地区,在长安的东方。刘长谋反后被废死。 (7)亲兄之子:指齐悼惠王刘肥的儿子济北王刘兴居。乡:向。汉文帝三年(前177)济北王谋反,发兵袭击荥阳,失败被杀。 (8)见告:被告发。句指吴王刘濞抗拒朝廷法令而被告发。 (9)春秋:指年令。春秋鼎盛,即正当壮年。 (10)行义未过:行为得宜,没有过失。 (11)莫大:最大。十此:十倍于此。全句意指吴王等诸侯的实力,要比前述亲弟、亲兄之子大得多。 (12)大国之王:指较大的封国的诸侯王。 (13)傅:朝廷派到诸侯国的辅佐之官。相:朝廷派到诸侯国的行政长官。 62)髋(kuān宽):上股与尻之间的大骨。髀(bì敝):股骨。髋髀泛指动物体中的大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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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形容独特的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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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仅有着独特的思考还具有独特的眼光。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形容独特的词语解释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1、自成一格:指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

2、欹嵚历落:形容品格独特,心地光明。

3、匠心独具:工巧独特的艺术构思。

4、独有千秋:独具流传久远的价值;具有独特的专长或优点,可以流传千古。

5、自成一家:指在某一方面的学问或技术有独到的见解或独特的做法,能自成体系。

6、卓诡不伦:卓:高明;诡:奇异。高明独特,不一般。

7、翻空出奇:形容诗文、字画等一反前人窠臼,以独特的想象取胜。

8、独出手眼:手眼:手段和眼力。指观察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高超独特,不同凡响。

9、匠心独出:匠心:工巧的心思;独:独自。形容巧妙而独特的艺术构思。

10、独行君子:旧指士大夫的独特行为、操守,是一种美称。

11、一家之论:指有独特见解自成体系的论著。

12、孤履危行:指行为孤高独特。

13、有一无二:只有一个,不会有第二个。指事物独特,极难得。

14、拔新领异:拔:抽出;新:新意;领:具有;异:指独特之处。指创立新意,提出独特的见解。

15、单特孑立:孑立:独立。形容独特超群,才华出众。

16、闳识孤怀:远大的见解,独特的情操。

17、别具一格:别:另外。另有一种独特的风格。

18、别具炉锤:炉锤:冶炼锻造的工具。形容具有独特的造诣。

19、辞无所假:辞:文词;假:利用。写文章时用词有所创新,没有因袭前人。形容文章自成一家,有独特的风格。

20、独见独知:独自看见他人所未见到的,独自知道他人所不知道的。指眼光敏锐,见识独特。

21、独出机杼:独:独特,特别;机杼:织布机和织布梭,引申为织布方法。比喻文章的命题和构思独特新颖,与众不同。

22、心精手巧:心思灵敏,手艺巧妙。形容能工巧匠在艺术构思和技艺手法方面的独特表现。也泛指天资聪敏,精明能干。

23、疮痂之嗜:食疮痂的嗜好。形容个人独特的癖好。

24、独树一帜:树:立;帜:旗帜。单独树起一面旗帜。比喻独特新奇,自成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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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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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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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详细解释

全文共 3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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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性 shēngxìng

[natural disposition] 从小养成的习性;天性

生性倔强

(1).天性;性格。 元 乔吉 《两世因缘》第一折:“只是孩儿有一件病,生性好吃口酸黄菜。”《水浒传》第三八回:“ 李 家兄弟生性不好,回乡去必然有失。”《说岳全传》第二八回:“这是家将 牛皋 ,生性粗卤,贤弟休计较他。” 邹韬奋 《经历》九:“可是我生性不做事则已,既做事又要尽力做得像样。”

(2).犹生命。 元 杨梓 《豫让吞炭》第二折:“众军民往来奔竞,咫尺间海角飘零。投至得闹炒炒阵面上逃了生性。”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槐西杂志三》:“凡物生性未尽者,以火炙之皆动,是其理也。”

(3).生气,发脾气。《醒世姻缘传》第四四回:“倘或处得过激,孩子生性恼出病来,悔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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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形容冬季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5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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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寒:极冷。例。“深秋已过,严寒的冬天就要到来了。”

⊙刺骨:如寒气侵入肌骨,形容极冷。如“寒风刺骨”。

⊙暴风:猛烈的风。

⊙冷冰冰:形容物体很冷。注意:一般多用于形容不热情或不温和。

⊙冷丝丝:形容有点冷。例:“这屋子没生火炉,窗缝也没糊,给人冷丝丝的感觉。”

⊙冷飕飕:形容风很冷。例:“由于身体太弱。虽然穿得很多,但我还是感到冷飓耀的。”

⊙冷森森:形容冷气逼人。例:“刚走进山洞,就感到冷森森的,不由自主地打了几个寒颤。”

⊙北风:引作冬天的风。例:“北风呼啸,大雪纷飞。”

⊙大风:风力很强的风。

⊙风暴:刮大风而且往往同时有大雨的天气气象。也用以比喻规模大而来势猛烈的事件或现象。

⊙寒冬:泛指寒冷的冬天。如“寒冬腊月”。

⊙寒风:冬天寒冷的风。例:“寒风凛冽,侵人肌骨。”

⊙寒风凛冽:凛冽,刺骨的寒冷。形容十分寒冷。

⊙疾风:急剧猛烈的风。

⊙狂风:狂暴的风。

⊙狂飙:狂风。多用于书面语。

⊙冷风:寒冷的风。也比喻政治逆流a 如“吹冷风”。

⊙烈风:同狂风。

⊙逆风:迎面而来的风。

⊙强风:特大的风。例:“一场强风来临,立时天昏地暗,飞沙走石,路上的人们被吹得东倒西歪。”

⊙顺风:顺着人、车、船行走方向刮的风。也用于友人启程远行时的祝辞。如“一路顺风”。

⊙朔风:北风,表冬天的风。多用于书面语。例:“冬天,朔风呼叫,夹着阵阵雪沙,扑打着人们的脸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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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详细解释

全文共 6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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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 pèihé

(1) [coordinate;cooperate;concert]∶为一共同任务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行动

配合得宜;配合作战

(2) [match;fit;become man and wife]∶般配,合适;结成夫妻

(3) [combine spare parts of machine]∶机械或仪器上关系密切的零件结合在一起

(1).谓成为夫妇。 汉 焦赣 《易林·明夷之需》:“童女无室,未有配合,空坐独宿。” 元 关汉卿 《窦娥冤》第四折:“至十七岁与夫配合,才得两年,不幸儿夫亡化,和俺婆婆守寡。” 清 李渔 《奈何天·调美》:“这一男一女,若还配合起来,竟是普天之下第一对好夫妻了。”

(2).合在一起显得合适、相称。 汉 张衡 《灵宪》:“日与月,此配合也。” 宋 沉括 《梦溪笔谈·乐律二》:“其间声音出入,亦不全应古法,略可配合而已。” 老舍 《二马》第二段五:“收拾完了,她插着手儿四围看了看,觉得书房里的粉色窗帘,和墙上的蓝花儿纸不大配合。”

(3).各方分工合作以完成同一工作任务。 毛泽东 《青年团的工作要照顾青年的特点》:“青年团要配合党的中心工作。” 魏巍 《东方》第五部第一章:“我志愿军部队为积极配合东线人民军作战,发起了有限目的的进攻,并占领了 西方山 、 斗流峰 等要点。”

(4).交配。 宋 曾巩 《秃秃记》:“禽兽夷狄於其配合孕养,知不相祸也,相祸则其类絶也久矣。” 鲁迅 《朝花夕拾·》:“狗们在大道上配合时,常有闲汉拿了木棍痛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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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词语解释

全文共 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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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仿效,模仿。

颦:皱眉头。

东施:越国的丑女。

西施:越国的美女。生卒年不详。姓施,越国苎罗人(今浙江诸暨)人。初由范蠡把她献给越王勾践,继又献给吴王夫 差,成为夫差最宠爱的妃子。有传说"陶朱公"范蠡后来带着西施离开越国宫廷经商。

美之:认为她的样子很美,以之为美。

美,动词,以……为美。

归:返回,回去。

去:躲开,避开。

其里:同一个村里;同一个乡里。

里:乡里,这里指家门口

之:(之在这里意思众多。)1.贫人见之:可代指东施的样子。2.其里之:的。3.见而美之:(代指)她。(西施皱眉、捂胸的样子)。4.之所以美:......的原因。

坚:紧紧的。

挈:本意是用手提着,在此处是带领的意思。

妻子:妻子和子女。

彼:她,代指丑妇(东施)。

病:毛病,生病。

病心 :病于心,心口痛。

[历史典故:东施效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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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详细解释

全文共 9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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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 tóngqíng

(1) [sympathize with;show sympathy for;compassion]∶在感情上对别人的遭遇产生共鸣

同情朋友的困境

(2) [same nature]∶同一性质;实质相同

参名异事,通一同情。——《韩非子》

(3) [with one heart]∶同心,一心

四海已定,兆民同情。——《后汉书》

(4) [conspire;accomplice]∶同谋;亦指同谋者,同伙

执作同情

(1).谓同一性质;实质相同。《韩非子·扬权》:“参名异事,通一同情。”

(2).犹同心,一心。《后汉书·刘虞公孙瓒等传论》:“若 虞 瓚 无閒,同情共力,纠人完聚,稸保 燕 蓟 之饶……则古之休烈,何远之有!”《后汉书·马援传》:“四海已定,兆民同情。”

(3).指同心志者。《史记·吴王濞列传》:“同恶相助,同好相留,同情相成,同欲相趋。” 清 曹寅 《西轩月夜有怀南洲却寄》诗:“此怀匪冥漠,持取问同情。”

(4).犹同谋。亦指同谋者,同伙。 宋 苏轼 《乞医疗病囚状》:“若死者稍众,则所差衙前、曹司、医人,与狱子同情,使囚诈称疾病,以张人数。” 金 董解元 《西厢记诸宫调》卷二:“﹝ 崔相国 ﹞虽被贼掠,皆我开门迎贼所致,执作同情,何辞以辩?”《元典章·刑部十六·违枉》:“ 潘四三 、 胡万一 到官供指……与 雷正俚 同情於 邓德四 睡处,堂上灵前将本人杀死是实。”《元史·世祖纪六》:“凡伪造寳钞,同情者并处死,分用者减死杖之。”

(5).犹常情。 明 刘基 《鱼乐轩记》:“夫恶忧患而乐无害,凡物之同情也。” 明 何景明 《上杨邃庵书》:“夫徇同情,则独行见遗;实多口,则廉节被黜,何也?独行者,同情之所繆;而廉节者,众口之所黜也。”

(6).对于别人的遭遇在感情上发生共鸣,或对别人的行动表示理解、赞同。 叶圣陶 《隔膜·疑》:“﹝伊﹞原来不曾知道他们的悲哀,自然不能对他们有深挚的同情。” 艾芜 《人生哲学的一课》:“连一双快要破烂的鞋子,也要偷去,则那人的可怜处境,是不能不勾起我的加倍的同情的。” 毛泽东 《中国人民站起来了》:“我们的革命已经获得全世界广大人民的同情和欢呼。” 吴晗 《关于朱自清不领美国“救济粮”》:“ 昆明 的许多政治活动,他虽然同情,但很少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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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手不释卷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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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手不释卷形容读书用功,勤奋好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手不释卷

【汉语注音】:shǒu bù shì juàn

【成语出处】:晋.陈寿《三国志.吴书.吕蒙传》裴松之注引《江表传》:“光武当兵马之务,手不释卷。”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宾语、状语;含褒义;常与“笔不停挥”连用。

【手不释卷的意思】:释:放下;卷:古代指抄写的卷帙,指书籍。手里总是拿着书,舍不得放下。形容读书用功,勤奋好学。也指看书入迷。

【手不释卷的近义词】:学而不厌、爱不释手、书不离手、爱书如命、韦编三绝、悬梁刺股;

【手不释卷的反义词】:无心向学、一暴十寒、不学无术;

【手不释卷的故事】

吕蒙是三国时期吴国的一员大将,他小时侯家徒四壁,没有钱读书,后来英勇善战当上了将军。吕蒙作战虽然很猛,但是因为目不识丁没有文化所以没办法把自已的经验用文字总结起来,孙权鼓励他去读书学点知识,但是吕蒙说军人只要能上战场打好仗就可以了,读书练字是文人墨客的事情,另外他有很多军事需要处理没有时间用来读书,就一直推托。孙权举了很多例子推心置腹地对他说:“曹操一把年纪了还是很好学;汉朝光武帝刘秀当兵的时侯也手不释卷。我在年轻的时侯努力的读了很多书,觉得自已有了很大的长进,你为什么不可持续发展寻求上进呢?你年轻聪明,如果能多读一些史书和兵书,一定能取得更大的成就。”吕蒙听了孙权的话以后非常感动,便抓时间开始学习《左传》《孙子》《史记》《六韬》等很多书籍。因为吕蒙孜孜不倦的努力与坚持,没过多久,他能够引用很多古文来说话了,周围的人都说他不再是那个“吴下阿蒙”了。吕蒙在后来的打仗与行军中灵活运用了很多文韬武略,有智有勇屡建奇功,最后成为了吴国赫赫有名的主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像吕蒙那样知道正确的做法后要立即改正。

【手不释卷例句】

宋.孙光宪《北梦琐言》卷十四:“习吉好学,有笔述,虽马上军前,手不释卷。”

清.王晫《今世说.德行》:“闵象南老好观书,年七十余,每夜漏下二三十筹,手不释卷。”

鲁迅《而已集.读书杂谈》:“我想,凡嗜好的读书,能够手不释卷的原因也就是这样。他在每一叶每一叶里,都得着深厚的趣味。”

冯玉祥《我的生活》第一八章:“贾焜亭(名德耀,日本士官学生,平日手不释卷,笔不停挥,颇有学识眼光。)对这些情形也总是摇头,和我抱同样的感想。”

【手不释卷造句】

虽然他后来戎马一生,但也常常是手不释卷,这才造就了这一位才气无双的伟大诗人。

一位才高八斗的学者在新婚燕尔之际,仍然手不释卷地读书,这让身边的朋友们叹为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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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详细解释

全文共 3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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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利 shīlì

[suffer a setback] 被打败;输给对方

军事失利

以○比一失利

(1).丧失财利。《管子·山权数》:“故君无失时,无失筴,万物兴丰,无失利。”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自负》:“语曰:‘厚利可爱,盛时难再,失利后时,终必有悔!’”

(2).战败;打败仗。《后汉书·西羌传·东号子麻奴》:“﹝ 马贤 ﹞初战失利,死者数百人。明復战,破之。” 宋 秦观 《将帅》:“ 开元 之盛而 哥舒翰 失利於 潼关 。”《明史·俞大猷传》:“贼犯 金山 , 大猷 战失利。” 杨朔 《雪花飘在满州》:“军事上暂时的失利,并不曾使 满洲 的同胞对于祖国感到失望。”

(3).指比赛、考试中失败。《剪灯馀话·贾云华还魂记》:“遂偕二兄往就试, 鸑鷟 失利。”《小说选刊》1981年第12期:“别着急,考上当然好,万一失利也不要紧,再复习一年嘛,你还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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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智圆行方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4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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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智圆行方

【读音】:zhì yuán xíng fāng

【正音】:行;不能读成“xín”。

【辨形】:圆;不能写成“园”。

【智圆行方的意思】:圆:灵活;方:方正。考虑问题要通达,做事要端正,不苟且。

【出处】:明·张居正《襄毅杨公墓志铭》“维公之德,智圆行方,忠不近名,言不泥常。”

【用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用于褒义。

【智圆行方造句】

1、智圆行方,厚积薄发。——《临沂一中校训》

2、路虽艰远,持之以恒则必达;事有磨难,智圆行方则定成。

3、他智圆行方,做事端正。

4、我也想智圆行方,可是却总是事事不顺。

5、他智圆行方,终于完成了这项研究。

6、只要能够智圆行方,相信未来一定会取得成就的。

7、他做事智圆行方,会成为你很好的帮手。

8、或许只有智圆行方的人,才能成为我的心腹。

9、小王智圆行方受到领导的器重,步步高升。

10、学习就应该智圆行方,一丝不苟。

11、倘若你做不到智圆行方,就请离开吧。

12、我的座右铭就是:智圆行方。

13、思维要变通,考虑问题要通达,智圆行方才能成就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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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详细解释

全文共 2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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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衰败 shuāibài

[decline;wane] 衰落;衰弱

现在这深秋的傍晚,更是处处显得零落衰败的样子。——曹禺《北京人》

衰落败坏。 唐 卢纶 《早春游樊川兼呈崔峒补阙司空曙主簿耿湋拾遗》诗:“韶光偏不待,衰败巧相仍。” 明 沉德符 《野获编补遗·外国·也先夸国宝》:“自昔 尧 、 舜 、 禹 、 汤 、 文 、 武 主天下,岂有此宝?如必以此为宝,则 元氏 当永保天位,何至衰败如此!” 巴金 《秋》十五:“我活一天就不忍看着 高 家衰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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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详细解释

全文共 4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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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情 tóngqíng

(1) [sympathize with;show sympathy for;compassion]∶在感情上对别人的遭遇产生共鸣

同情朋友的困境

(2) [same nature]∶同一性质;实质相同

参名异事,通一同情。——《韩非子》

(3) [with one heart]∶同心,一心

四海已定,兆民同情。——《后汉书》

(4) [conspire;accomplice]∶同谋;亦指同谋者,同伙

执作同情

(1).谓同一性质;实质相同。《韩非子·扬权》:“参名异事,通一同情。”

(2).犹同心,一心。《后汉书·刘虞公孙瓒等传论》:“若 虞 瓚 无閒,同情共力,纠人完聚,稸保 燕 蓟 之饶……则古之休烈,何远之有!”《后汉书·马援传》:“四海已定,兆民同情。”

(3).指同心志者。《史记·吴王濞列传》:“同恶相助,同好相留,同情相成,同欲相趋。” 清 曹寅 《西轩月夜有怀南洲却寄》诗:“此怀匪冥漠,持取问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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