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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解除行政记过处分申请书【通用20篇】

导语:民警随后在某直播平台上发现了现场的视频,虽然只是拍摄,但视频中的男子手舞足蹈,大喊大叫口吐脏话,给周围的乘客和车厢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相关时事素材,欢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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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数超6万明年优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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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小客车指标配置情况,示范应用新能源指标额度6万个。其中,个人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85%,单位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5%,营运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10%。

据悉,2015年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3万个。其中,个人指标为2万个,按照整数平均分配原则,前五期每期为3333个,其余3335个指标在第六期分配。今年,新能源车总量增加1倍,个人指标为5.1万个。同时,不再施行购车摇号政策。

按照新规,自2016年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向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直接配置,不再进行摇号。按照申请时间先后排序,如果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人数超过6万,超过部分按照申请时间顺序轮候,在下一年度优先配置。

据悉,2014年,北京开始对新能源车施行购车摇号政策。去年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指出:各地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行、限购,已实行的应当取消。去年,10月、12月的新能源车指标配置中,北京便取消了对新能源车的限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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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有关开展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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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西安市政府“效能革命”,蓝田县政府成立“马上就办办公室”接收并督促落实上级批示件、查办件以及群众、企业投诉咨询事项及各类媒体反映曝光事项。

“马上办”的成立,表明了政府的态度。长久以来,机关单位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总能成为媒体和民众的“吐槽点”,不仅影响党政机关威信,也让“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难以落地生根。对这个问题,蓝田县政府并没有遮遮掩掩,反而积极应对,“马上就办办公室”的出现,体现了政府不护短、改作风的“自我革命”意识,值得肯定。

从部门职责来看,“马上办”或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对老百姓而言也是好事一桩,但长远来看,仅仅靠成立一个办公室,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工作效能低下的问题。

政府的组织构架是一个纵横交叉的系统,在职能上,“马上办”无法做到大包大揽,顶多也就起到一个督促和传达的作用。仅靠“马上办”促进“效能革命”,暴露出“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局限性,治标不治本。此外,在人员和编制难以大调整的前提下,成立一个新的办公室,难免存在人员交叉使用、职责相互重叠的问题,长久下去,恐怕又会引发新的效率低下,导致积重难返。另一方面,为什么其他科室的事需要“马上办”督促落实?难道除“马上办”,其他科室就可以坐等催促,继续“拖着办”?外力的刺激永远不如内在的自觉,“效能革命”缺的不是机构和组织,而是完善的制度设计和与之匹配的细则,是政府一抓到底的决心和行之有效的多项措施,是上级和相关部门长效的监督机制。

虽然“马上办”不能祛除“慵懒散”作风问题的病灶,但它的出现,却把关于“效能革命”的问题与思考再一次提上日程。问题出现的地方,就是政府未来工作的重点: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率迫在眉睫。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厘清责任、强化考核、层层夯实;提升政府人员素质,增强办事能力,改善办事态度;虚心接受群众监督,创新办事的方式方法,把改革决心落实到行动的方寸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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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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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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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最新

全文共 179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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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 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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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俞敏洪:28岁被北大处分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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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里,拎着糨糊,满大街贴招生广告

1990年秋天,因兼职搞培训捞外快,北大给了俞敏洪通报处分,并在校园广播高调宣布了处分决定。离开了北大,俞敏洪彻底没有了生活来源。为了养活老婆孩子,他决定下海。

虽然留学失败,俞敏洪却对出国考试和流程了如指掌,对英语培训也十分熟悉,他决定加入培训行业。

俞敏洪在中关村二小租了间平房当教室,那是一间10平米、漏风漏雨的屋子。外面支一张桌子,再放把椅子,“东方大学英语培训部”正式成立,员工只有两个人——他是一把手,妻子打下手。

开班初期生源少,俞敏洪常常一个人骑车,拎着糨糊桶,满大街贴招生广告。冬天里,俞敏洪手中的糨糊经常冻成一块,不贴广告的时候,他就和妻子待在“教室”里虔诚守候,盼着来报名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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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公司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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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光阴似箭,光阴似箭,转眼就要步进丰收的季节,在此我感谢南郊供排水公司给我一个好的回宿。

本人于20xx年五月23日来到公司成为一个试用员工,至今已一年有余。作为一个学优初到公司,曾今很担心不知该怎样与同事相处,怎样做好工作试用员工转正申请书:后勤20xx试用员工转正申请书:后勤20xx。但是公司宽松和谐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轻松地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转变,让我较快的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在试用期间本人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完成领导交代的各项工作,不知道地方虚心的请教他人,不断地进步自己。固然,出进职场难免会出现一些小错误需领导指正,但前车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的成熟,在我处理事情的时候也让我考虑的更全面。希看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在此,谢谢各位领导对我的进职指导很帮助。

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这一年多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很多,让我觉得一份好工作就是:

1、有足够的空间激起自己的潜能,进步自己的专业水平。

2、上下和睦,了无偏见,领导的大力扶持。

3、好的工作环境,能让人舒心的工作。

现已对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能基本的把握自己的本职工作,但还有很多的方面需要进步,为发展本身能力,也为更好的进步工作能力。对此本人制定了个人发展的近期及长远计划,但在工作位置不确定的条件下,此事无从着手。基于以上缘由,本人提出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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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情系行政副中心

全文共 29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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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的传统节日—新春佳节刚过去几天,今晚我们迎来了全州司法行政系统“公正执法,一心为民”演讲比赛,这既是展示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取得的成果,又充分彰显了全系统“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成效。我的演讲题目是“一心为民,筑牢防线”。

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中有一项需要挖空心思,磨破嘴皮子的活,就是被称为第一道防线的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基层司法行政系统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直接、最广泛的体现,它的人民性需要广大人民调解员心系群众,服务大局,执法为民,民主性需要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司法性需要熟悉法律条文,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充分体现了“第一道防线”作用,涌现出了一批可歌可泣的优秀人民调解员,他们有不屈不挠,不分日夜搞调解的调委会女主任李x,有从农民到司法所所长、调委会主任的左x,有临危不惧的村调委会主任杨x……

xx镇位于州、县政府所在地,是全州政治、经济、文化、交通、金融中心,辖16个社区,8个村委会,310个村(居)民小组,辖区内有365个省、州、县单位,有常住人口近18万人,由于城市建设开发、征地、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民事纠纷日趋突出,而xx分局7人中有4人下派村委会、社区或抽调参与拆迁等工作,若大一个镇,只有3名干警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工作压力可想而知,李x作为分局长、镇调委会主任,她深知肩上的担子重量,同时作为家庭主妇,女儿正上中学,父亲多年前就患脑梗塞、高血压,70多岁的老母亲也不得不担起照顾病人的任务,镇政府同志都说,李局长太难了,工作压力大,生活压力更大,工作误不得,家庭不管不行。为此,他加班加点,不分昼夜和双休,做吃苦耐劳的典范。经常白天搞法制宣传、走访刑释解教人员,开展镇政府和县司法局安排相关工作,双休和晚上进村入户搞调解,写材料、理档案,回家洗衣做饭当保姆,做工作上的“儒子牛”,生活上的贤妻良母。她把提高调解质量,扩大调解效果作为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执政为民的典范。调解中,不利用行政权力当“裁判员”,而是从思想教育入手做工作,做到使当事人口服心服,认真从中吸取教训,他调解纠纷的过程,当作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教育的过程。调解前,不偏听偏信,而是通过调查研究,弄清是非曲直,做到心中有数;调解中,不简单生硬,而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调解后,加强回访,巩固和扩大调解成果。她不屈不挠,做公道正派的典范。调解中,她坚持公正执法,不偏听偏信,不畏强权,赢得了干部群众的信任和支持。20xx年在调处一起土地纠纷时,有一方当事人通过姐姐在法院的朋友找到她原来的两位领导打招呼,并说了对方当事人的不是,但她不偏听偏信,带领调解员认真作了走访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在调查中得知该当事人蛮横不讲理,有点霸道,群众反映较强烈,在调解时得到验证,该当事人仗着上边有人,对方本份这一点,不积极配合,耍赖,还将调解笔录撕碎,处理不好,将失去威信,也将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她十分慎重,首先对当事人的这一行为作了严肃的批评,向其宣传了有关法律法规,再次宣读了调解纪律和调解原则等;然后主动将调查的情况、群众的反映以及调处意见向其亲戚朋友述说,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后该当事人主动找到她要求调解,并积极配合调解了该纠纷,当地群众对此纠纷的处理结果也比较满意。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xxxx脚下,有一位人民群众称为“老头子主任”的调委会主任,他就是时任xxx司法所所长、镇调委会主任的左x,人民群众之所以称他“老头子主任”,不仅仅因为他有50多岁的年龄,还因为他以理服人,用人民群众的话说就是“老道”。97年前他是个民间草药医生,他的一心为民,公道正派,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里,97年6月经过群众的推荐,他一次当选小街乡石灰窑村公所村长,当时为调处好村内大大小小的事情,他勤奋学习,一年时间熟悉了农村适用法律法规,调解技能进一步提高。xxx乡政府领导得知他的调解能力强,及时聘他为司法所所长,一干就是五年,五年中他不当自己是临时工,工作中孜孜不倦,不计报酬,受到了各级好评,先后被评为州“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全国“人民满意的司法助理员”等。近年来,随着镇综合市场建设、矿产涨价、xxxx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加大,xx镇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左x同志意识到要保一方稳定,必须转变思维,改变工作方式,按他的话说就是“哦!这两年的人不得了,每个纠纷我们都得把问题看宽点,复杂一点来做工作,要采取打攻坚战的方式来处理”。20xx年3月,xx钨沙厂排放污水,污染了新寨村群众的稻田,村干部先后5次到厂里协商处理未果,群众自发组织17人到厂里将水沟破坏,导致厂里停产,双方矛盾激化,接报后,他带领干警立即赶到现场,为双方讲解法律法规,分析利弊,引导双方以平和的心态处理问题,有效制止了群众的过激行为。经过组织调解,厂里投资1万元,为该村专门修一条100米长的引水渠,解决污染问题,污染的稻田每年定补5430元损失,双方签订了协议,有效融洽厂方和群众的关系,为厂方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为xx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5万余元,群众当即称司法所干警心里装着群众搞调解。

在文马路旁,xx镇政府所在地古木村委会有一位临危不惧,敢说敢干的村调委会主任xx,20xx年任村委会主任以来,他深知要做好调解工作,不能光凭热情和干劲,还需掌握法律知识,把握政策,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这些年法律健全了,光凭蛮力干饭整不成了!”5年来,他学习了大量的法律和调解知识,归纳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定纷止争时,他临危不惧,敢于挺身而出,成功化解了200余件矛盾纠纷,得到了干部群众的赞扬。20xx年8月的一天,杨x接到一群众打来电话说:“杨调解,南街脚有两家人要打架了,快来处理”,案情就是命令,他立即骑上摩托车,火速向南街驶去,到了街脚,正看到两家人在推推搡搡的纠缠在一起,于是在车上他就大喊:“你们两家搞什么,快点闪开,我的车没有刹车了”,一面骑着车向人群冲去,两家人立即分开站到了一边,他到中间停下车来,把两家人搞得莫名其妙。此时杨x打开了话匣子,“你们两家在做什么事,为什么扭在一起,有什么解不开的仇恨跟我说,我给你们评评理”,暂时把纠纷缓和过来。经了解,才明白了纠纷的原因,原来是孙某家在几年前借了一万多元钱给郑某家做生意,到了还款期限,因郑某家做生意亏了本,没有赔还孙某家,孙某家多次催要无果。在20xx年7月,孙某家的车出了车祸,造成了车毁人残,家里积蓄全部拿去医病了,孙某之妻又去郑某家要债,但郑某家不但不还钱,而且说话还不中听,孙妻一气之下回家用轮椅推着孙某,领着子女要把孙某推到郑某家叫郑家抚养,郑某家的人不让进,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杨忠华当场就批评了双方,把双方的过失错误都指出来,并讲解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纠纷进行了及时的调解,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最终将一起要发生械斗、侵权的纠纷调解在萌芽状态。

以上这些只是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上的几个战士,在这道防线上还有成百上千的战士,为保一方稳定,他们不分日夜地奋战在基层,促进了城乡群众的和谐稳定,他们的事迹三天三夜都难以讲完,在此,让我们用掌声给他们鼓励和支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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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美欧解除伊朗有关制裁热点

全文共 8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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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英国广播公司16日报道,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称伊朗已履行去年7月签署的伊核问题全面协议的承诺,欧盟外交和安全事务高级代表莫盖里尼和美国国务卿约翰·克里相继宣布,撤销对伊朗的经济制裁

另据《华盛顿邮报》报道,撤销制裁前夕,伊朗和美国终于达成换囚计划。伊朗于16日释放了4名伊朗裔美国人,其中包括《华盛顿邮报》前驻伊朗记者贾森·礼萨安(Jason Rezaian),以此换取美国释放7名在美关押或受到指控的伊朗人。此外,伊朗还释放了一名美国学生,他本不在换囚计划内,现已在返美途中。

撤销对伊朗的国际制裁意味着,伊朗数十亿美元资产将被解冻,同时伊朗石油也得以在国际市场售卖。

在国际原子能机构证实伊朗履行了伊核问题全面协议承诺后,伊朗总统哈桑·鲁哈尼在社交网站发文表示祝贺。

此外,美国和伊朗方面均透露,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将撤销对14名伊朗逃犯的“红色通缉令”。

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天野之弥16日宣布,国际原子能机构当天发布报告,证实伊朗完成了开始执行伊核全面协议的必要准备步骤。这意味着伊核全面协议当天将开始正式执行,国际社会将解除针对伊朗的相关制裁。

天野之弥在维也纳联合国城对媒体说,这份报告是国际原子能机构地面核查人员核实伊朗履行了伊核全面协议进入“执行日”所要求的所有措施后发布的。报告已经递交机构理事会和联合国安理会。

他说,伊朗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关系如今进入一个新阶段,对国际社会来说,这是重要的一天。

天野之弥说,按照承诺,伊朗将临时履行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署的核安全保障协定的附加议定书,加之伊核全面协议其他与核相关的措施,这将增加国际核查人员监督伊朗核活动的能力。

伊朗外长扎里夫、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莫盖里尼和美国国务卿克里当天在维也纳举行会谈,解决伊核全面协议执行前的最后分歧和细节问题。

伊朗与伊核问题六国(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中国和德国)于去年7月14日达成伊核问题全面协议。10月18日协议“生效日”后,伊朗政府着手拆除大部分铀浓缩离心机,削减浓缩铀储量,并改造阿拉克重水反应堆。12月15日,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决议,结束对伊朗是否秘密研发过核武器等问题长达12年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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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产假申请书要怎么写吧

全文共 7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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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申请书范文一: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本人于XXXX年XX月怀孕,预产期为XXXX年XX月XX日),属于计划内合法生育第一胎,并属晚婚、晚育。鉴于家庭住地(XXXX)与工作单位(XXXX)之间距离较远以及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根据中心相关规定,产妇休假应为XX天。我现特向中心申请休产假,预计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望领导给与审批为盼。特此申请 !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产假申请书范文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本人临近生育,目前妊娠已满七个月(预产期为XXXX年X月X日),由于身体状况欠佳,且上下班路途劳累,根据《XX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孕28周以上可申请产前假。鉴于上述情况,故申请自XXXX年X月X日起休产前假,望领导给予批准为盼!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产假申请书范文三:

尊敬的公司领导:

由于本人怀孕并临近生产(预产期是XXXX年XX月XX日),为确保生产顺利并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根据《XX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本人申请休产假90天、晚育假15天(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共计XX天)。休假期间本人工作由XX代为接管,休假期间如有工作咨询,请致电:185********。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上述经验有部分内容是参考了权威的数据,因为,我感觉这是请产假的妈妈们,应该了解的。怀孕的妈妈们,看完这些产假申请书的范例之后是不是心里都有底了呢,做好一切分娩前的准备,孕妈就可以放心回家休养了。想一想是不是心里特别激动呢?

如果您感觉阿友老师的经验能帮到您,您可以给阿友老师投一票,有问题也可以联系阿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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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请假申请”怎么写?

全文共 10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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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申请”相当于公文中的“请示”,但比请示简便、灵活,格式可以不固定, 也可以固定。

一般来说,请假条应该包括以下方而的内容:1.告诉公司请假的具体时间以及请假天数。

2.说明请假的原因。

3.请假期间工作接替安排。

4.希望自己暂时的离幵不会给公司带来不便。

5.希望得到批准。

请假申请英文范文Dear Mr. Smith,My family expects me to come home to celebrate Chinese New Year the day after tomorrow.Therefore, I would like to ask you to generously grant me a holiday from January 15th to February7th. I trust my enforced absence will not give you any serious inconvenience. Please understandmy situation. Thank you very much!Sincerely,Li Ming

请假申请英文范文

【译文】史密斯先生,因为后天是中国的春节,我的家人希望我回家过节,所以我可能要请个假。 我回国的时间是从1月15日到2月7日。我相信我的离开不会给您带来严重的 不便。希望您能批准。希望您能理解我的处境,非常感谢!您真诚的李明关于请假申请怎么写的几点写作提示:釆用书信格式写的请假条,日期应写在正文的右上角。由于请假条的内容太多, 可能是当天、近几日因病或因事请假,所以不必写上年份;称呼写在左上角。请假条如是向上级请示,一般以“Dear ”或“My dear ...”开头。有时可在“Dear”之后,用 上“Mr”或“Miss”等的称呼加上姓氏。不过,有一点仍要提醒大家,各种称呼后而 一般都用逗号。正文要力求简洁明了,用词口语化。写请假条只要把请假的理由和 请假时间说清楚即可。有的请假条为了说明其请假事由是真实的,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写上“I enclose a doctor’s certificate.”(我附上了医生证明。)签名(署名)写在 右下角,其上面一行可以写上“Yours”或“Your student"等字样,有时由于写条的人 和收条的人很熟悉,所以在称呼和签名上比较随便和简单。特别是在签名部分,有 时可简单到只写个姓或只写个名。因此,在写请假条时一定要以与对方的熟悉程度 来决定恰当的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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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全文共 11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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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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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全文共 22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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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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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西安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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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认清形势,革新思想。各单位要组织全体民警通过层层开会、层层学习、层层表态深刻领会王永康书记提出的“三大革命”的核心要义和深刻内涵。要痛下决心,猛药去疴,坚决消除麻木不仁、大而化之、高高在上的模糊思想和错误认识。要突出“革命”而不是简单“改良”,彻底在思想理念、工作作风、行政效能上实现一次颠覆式的变化,以追赶超越的姿态和信心,在新的革命征程上努力建设一支交警铁军。

二、要全面梳理,落实整改。各单位要抓住对外服务群众,对内提升效能两个关键,全面梳理排查现有的工作流程和规定,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坚决把能放的彻底放开、能减的彻底减掉、能清的彻底清除,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逐项逐条落实具体责任人,落实限期整改。支队警务督察部门要组织安排对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开展明察暗访,跟踪问效,确保整改面达到100%。

三、要压实责任,规范用权。各单位要把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作为“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建立规范的公安交管行政权力和责任“台账”,将所有权责事项明确到具体责任人,明明白白向社会公布,切实把权力置于制度的框架内,规范运行。要主动接受监督,全面推行“六公开”制度(公开服务事项、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工作流程、公开办结时限、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督方式),严格落实“一站式”服务模式、值日警官、免费代办、警务公开、“一次性告知”、首接责任制等现有规章制度,支队警务督察要制定专门的督导问责规定,定期开展明察暗访,跟踪问效,对落实不到位,敷衍塞责的坚决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

四、要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各单位要发挥首创精神,敢为人先,大胆创新,通过推行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和容缺预审等新的模式,不断满足群众个性多样的服务需求。要大力推进“互联网+交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借助支队官方网站、网上车管所、微信服务号等平台,大力推行网络预审、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等在线服务模式,最大限度实现网上办理各类交管业务,不断延伸服务触角、拓展服务范围,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交管工作的满意度。

1.深化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2.2017机关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3.有关开展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4.西安市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5.王永康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6.关于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7.浅谈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8.2017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9.推行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10.西安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11.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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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关于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全文共 3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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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西安第十三次党代会指出:“十三五”期间,西安要跳出“城墙思维”,开拓区域空间,优化投资环境,创新科技人才,持续推进大西安建设。开展“行政效能革命”是实现大西安建设目标的重要保障,更是西安实现追赶超越的内在要求。

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特别是9项重点工作更是惠及民生,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推行“行政效能革命”,以五星级“服务员”标准要求自己,积极践行事不过夜马上办,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高效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解决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等“疑难杂症”,提升大西安品质形象。

身处乡镇机关,更应积极落实“行政效能革命”,以饱满的热情服务基层群众,放低姿态,提升服务,多一份耐心,少一份急躁;一分热情。少一份冷漠;多一份理解,少一份埋怨。只有如此,才能切实改变基层工作作风,提升基层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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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员工加班费的申请

全文共 2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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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公司前期开荒,各岗位人员配置不足,工作量较大,导致员工身兼数职的现象,每天工作时间超出12小时。现期间不能满足员工调休,特申请将占用的休息时间调整为加班时间,予以加班费补贴。 建议生效时间:2013年12月1日开始实行。

附则:

加班费计算方式如下:

1、平时加班从18:00后算起,加班累积时间8小时即按一天工资计算;

2、周末值班即按正常工作日计算工资;

3、日常工作时间:8:30--12:00,14:00-17:30 。

4、加班时间考勤依打卡机记录为准。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xxxxx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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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全文共 2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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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报告应重点阐述项目的外部性、公共性等事项,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众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内容。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政府公共管理的要求,对拟建项目从规划布局、资源利用、征地移民、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为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依据。至于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不必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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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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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年。过去,为了经济稳定发展,注重在需求侧进行调控,而现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通过优化供给结构、增加有效供给以提高效能,这也是本轮供给侧改革的关键所在。

回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讲话,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脉络。在2015年11月指出,要合理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益,在2016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向了一系列与生产力相关的指标:要提高盈利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提高潜在增长率。这实际上就是明确,我们所有的工作要放在提高生产率上。这也是当前经济工作的要点。

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我国经济已经完成了数量和规模的扩张,已经在220多种主要工业产品产量方面居世界领先地位,但这在相当程度上是以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为代价的。所以,当我们把目光聚焦在效率方面的时候,才发现我们同发达经济体的差距,事实上并没有因为规模、产量上去了而有所缩小。

目前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大。数量扩张之路已经逐渐走不通了。从传统要素投入看,劳动力的投入出现了下降。2015年劳动力投入是-0.9%,而且年轻劳动人口参与率在下降。就资本存量的增长来说,2015年是9.5%,今年大概是8.9%,还在下降,远低于过去30余年26%的平均水平。要素投入下降趋势,在相当长时间内是不可逆转的。因此,中国必须全面转到创新驱动的道路上,向效率要增长。从这个意义上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引导中国走向未来的必由之路。

提高效率并不是要引进全新的科技才能实现。其实,把现有的产品、生产线、企业资源利用方式等进行调整,按照提高效率的方式加以改进,就能够激发出巨大潜力。决策层应当实行提高传统产业效率与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并重的方针,鼓励广大企业把注意力放在提高传统产业效率上。要看到,新一轮产业革命的出现多数是渐进的,突破性的革命是在渐进性的基础上发生的。所以,在科技方面,我们要追求颠覆性的变革。但在企业方面,要老老实实一步一个脚印地去走。

对广大企业而言,当下首要的就是逐步提高科技水平,重视对现有产品及现有技术的改进,不要好高骛远,只关注“最新”“最高”。踏踏实实把现有的东西吸收好。这里面可做的文章很多,降低传统产业能耗、延长传统轴承和国产机床的寿命,以及减少精细化工产品、精密仪器仪表、奢侈消费品行业的进出口贸易逆差等等,都是积极努力就可以实现的事情。

总之,党中央已经指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方向,要牢牢把握这个总方向的要点、要义,提高效率。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步骤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进程;二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三是强化国有企业改革,使其真正发挥创新主力军的作用;四是有效激发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五是完善“政产学研合作机制”,包括制度环境、分配制度、产权制度等;最后还是放在人上,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和吸引世界一流的创新人才。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富有远见的战略性思维,让我们从过分注重速度转到更加注重效能。只有扎扎实实地提高效率,中国才能从一个经济大国变成一个经济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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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行政单位节日贺词24则

全文共 13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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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言万语,祝你新年万安,阖家欢喜!

2.在年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的时刻,让我们共同祝福拥有新的一年幸福和快乐!

3.祝你在新的一年里:财源滚滚,发得像肥猪;身体棒棒,壮得像狗熊;爱情甜甜,美得像蜜蜂;财源滚滚,多得像牛毛!

4.满天的雪花,是飞舞的音符,以思念谱成乐章,用祝福奏出所盼,带给你,欢欣快乐的新年!

5.健康是最佳的礼物,知足是最大的财富,信心是最好的品德,关心是最真挚的问候,牵挂是最无私的思念,祝福是最美好的话语。祝你新年快乐!平安幸福!

6.高雅的人,看背影就知道;奋进的人,听脚步就知道;和善的人,看笑容就知道;自信的人,看眼神就知道;吉祥的人,看您就知道。祝新春快乐!

7.聚珠穆朗玛之阳光,拢天涯海角之清风,竭冈底斯山之祝福,吸比尔盖茨之财气,作为礼物送给您,恭祝春节快乐、心想事成、万事如意!

8.贺新年发短信点个冒号敬告你,兔年大吉利;写个逗号恭贺你,新年庆有余;画个句号祝福你,新年家团聚;顿个叹号感动你,新年聚爱气;描个引号包含你,新年有福气;圈个括号锁定你,新年聚财气;一行省略号浓缩千

9.山脉能阻隔天高地远,却阻隔不住深深思念;经纬可以拉开距离,却挡不住真挚的情感;岁月可以流逝华年,朋友再远也会亲密无间。春节来临送去我的祝福片片!

10.前程路漫漫,歇歇;心事也重重,放放;事务多又繁,缓缓;乐趣有很多,玩玩;新春佳节到,聚聚;亲朋好友多,走走;山河更壮美,转转。恭贺节日快乐!

11.相逢是首悠扬的歌,相识是杯醇香的酒,相处是那南飞的雁,相知是根古老的藤。心静时总会默默地祝福您,愿幸福与平安伴随着您甜甜蜜蜜的一生。新年好心情!

12.郑重声名:此条短信不曾转发、不曾见过、包装质朴、情真意浓、原装正版、翻版必究、如有雷同、实属巧合。兔年快乐!

13.在这个充满喜悦的日子里,在长久的离别后,愿新年的钟声代给你一份宁静和喜悦,和新世纪的祝福.

14.祝你兔年快乐,扬扬得意:晦气扬长而去;好运扬眉吐气;阳春白雪漂亮;洋洋洒洒纳福;万事阳关大道!

15.新年的钟声悠然响起,飘送着我的祝福,萦绕在你的身边。

16.春的祝福是温柔的风,夏的祝福是清凉的雨,秋的祝福是晶莹的露,冬的祝福是洁白的雪,我的祝福是和,穿越时空的钢筋水泥,伴你一生一世。

17.春节到,拜年早:一拜全家好;二拜困难少;三拜烦恼消;四拜不变老;五拜儿女孝;六拜幸福绕;七拜忧愁抛;八拜收入高;九拜平安罩;十拜乐逍遥。

18.传一条信息,让人安然好久;接一个电话,让人温暖好久;品一壶好茶,让人回味好久;忆一段往事,让人牵挂好久。而我,只想让你幸福好久、好久!

19.新年到了,送你一篮水果,愿你:苹安福贵,橘祥如意,梨想事成,杏福快乐,柿事顺利,核家欢乐,梅有烦恼,甜如甘蔗,幸福如葡萄,请笑纳!

20.元旦表示年新的一年,新的开始,万事从头起,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祝你永远是成功者。

21.这一刻,有我最深的思念。让云捎去满心的祝福,点缀你甜蜜的梦,愿你拥有一个幸福快乐的新年!

22.新年快乐!祝您新的一年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美满!天天有个好心情!

23.在新的一年里,我轻轻的对你说一声,一个朋友始终在祝福你。

24.我对着流星雨只许了一个愿望:愿你在新的一年里所有的愿望都成真!新年快乐!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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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

全文共 7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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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政机关内部,确实有少数人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错误想法,工作推诿、人浮于事,更有甚者滥用手中权力谋取不当利益。“乱作为与不作为”不仅会给国家、集体、公民或其他组织造成危害,而且由于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特殊的职能地位,还会使党和国家行政机关声誉形象受损,危害性不容低估。

我觉得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管齐下:

第一,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权力观教育。把“心系群众、服务人民”作为行政的准则。是心系群众、服务人民,还是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这是衡量公务员作风是否端正的试金石。

第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而不能用来为自己和小圈子谋私利。领导干部公务员应该经常想一想一个基本的问题,那就是,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应该为谁所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时刻警惕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防止手中的权力商品化、庸俗化,不能使权力变成以权谋私的工具,更不能成为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保护伞。

第三,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密切相关的关键环节的监督,将监督关口前移。注重事前监督和防范,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务员的“乱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和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形成“乱作为与不作为”不敢为、不能为的良好环境。

第四,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真正能有效约束“乱作为与不作为”。

第五,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和法律制裁。通过问责制度和法律制裁使“乱作为与不作为”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对其“乱作为与不作为”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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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

全文共 4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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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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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关于湖北行政办法心得体会

全文共 54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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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面对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展,加之行政内部监督固有的局限性,有限的监督部门和零散的内部制度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不能达到全程全方位监督的效果。与“危机时刻”一次次掀起的“问责风暴”相比,我们更期盼长久有效的“制度问责”。建立这样的机制是为了提升和增强官员的责任意识,约束和规范各级领导干部日常行为,时刻激励官员清楚认识和勇于承担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责任,从而减少和避免因为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因为失察、失职或渎职而辞职或被免职,甚至承担法律责任的现象发生。因此,在“两个责任”落实的要求下,探索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预防为主导,以行政问责制为主体,以相关配套制度为辅助的“制度问责”,即预防式“制度问责”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一、夯实问责基础,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中国古代讲为政之道,唯有得人。用人好坏是国家发展的关键。[1]选拔优秀的人才充实到领导干部队伍中,并引入竞争机制,从根本上打牢事业的根基,解决有人办事和由能人办事的问题,是“制度问责”机制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之举。

(一)进一步改进党的用人标准。这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党的用人标准改变的轨迹中,可以看出我们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导向。党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整体推进中不断深化,初步形成了相互配套、有机衔接、较为完备的干部人事制度体系。通过这十六大、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三次重大时期党的用人制度的变化,可以看出,每次都强调德才兼备,但侧重点不同。党的的干部路线经历了一个“实绩突出――注重实绩――以德为先”的变化,开始特别看重实绩,之后注重实绩,现在强调以德为先。

(二)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竞争机制。在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中,提名环节开始就有必要强化民主与监督,进而全面推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任职前公示、试用期和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重要干部等制度。逐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不断增加干部工作透明度。强化公开监督,开展选拔任用干部满意度民意调查,可以作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杠杆。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加快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选拔干部方式,完善差额选拔干部制度。考察对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廉政申报制度,对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都有着明显的预防效能,可重点推行。在组织工作实践中,将这些制度有机结合,形成统一顺畅的民主竞争机制,就构成制度问责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建立科学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应该运用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的评价方法,对领导干部做出正确客观的评价,为问责制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应注意德才兼备与注重实绩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纵向评价与横向评价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显绩考核与潜绩考核相结合、考核评价与奖惩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公务回避、考核预告、考核公示、等次反馈、结果复核、奖优惩劣等制度,确保考核评价工作为制度问责的预防机制打下坚实基础。洛江区工商局每年年初召开专题会议,总结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组书记与各股室所队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年中召开半年分析会,交流工作情况、查摆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年底召开述职述廉会,区局班子和工商所领导分别向社会各界、市场主体以及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进行测评考核,保证“一岗双责”落到实处。

(四)建立健全干部退出机制。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干部退出机制,切实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问题”进一步强调了干部退出机制的重要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出台,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职务任期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措施。可建立跟踪机制,妥善处理,合理安排,既不能不讲原则,迁就照顾;同时,也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给“被问责”者以出路,尽量关心其今后的工作与生活,有个基本的保障。[2]

(五)建立健全被问责干部复出制度。行政问责体现的是国家对出现失误或错误官员的一种惩罚,既是官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紧箍咒”,更是官员头上高悬的一把“利剑”。因此,应严把“问题官员”复出关,按照时限要求、业绩条件、任用程序,在社会大众、组织机构和制度机制的监督制约下,真正让那些素质高、能力强、实绩突出、心系群众、对党忠诚的干部重新任用到新的工作岗位。而且,问责干部复出后即得到同级任用,显然对公众缺乏说服力,因此,应对付出官员的降级任用做出规定,使得他们能够在新的岗位上重新开始,做出业绩。这样,既符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也能解除被问责者的后顾之忧,减少行政问责制度实施的阻力。

二、建立健全干部素质培养提高机制

(一)定期开展全党范围内的学习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干部素质是一项永不竣工的宏大工程,是减少问责惩处的有效举措。近年来,我党始终把党员干部的培训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连续开展了多种高规格、大范围的学习教育活动。这是在新形势下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又一次富有成效的实践。洛江区工商局围绕“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规定动作做到位,力求自选动作有特色。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提升学习教育实践效果。组织观看一批红色经典影视,开展“缅怀革命先烈,践行群众路线”祭扫烈士陵园活动;组织到惠女水库参观学习弘扬惠女精神。

(二)充分发挥各类院校的载体作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是培养提高干部素质的重要载体,应充分发挥他们培训干部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培训形式、教学手段和教学内容。改进现有的培训形式,积极探索组织调训和自主选学相结合、大课制和小课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创新教学手段,在现有理论学习、学员论坛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案例教学、异地远程教学、领导岗位模拟训练、应对突发事件模拟训练等;丰富教学内容,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洛江区工商局邀请区检察院领导和市委党校教授分别为全体党员干部作预防职务犯罪和整肃“四风”专题辅导报告。局领导也带头为全局干部职工上党课,组织党组中心组学习,撰写心得体会。

(三)营造问责氛围,建立健全宣传教育机制。我国是一个有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民主法治意识一直比较淡漠,对权力的敬畏和官员的依赖意识还很强。而且部分官员责任意识缺失,是制度问责的障碍。针对这一情况,为了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为了提高民众的参政意识,监督意识,通过开展针对性强的专项宣传教育活动来营造行政问责的氛围是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

三、调整行政职责,明确政府责任

目前我国行政体制中的权责不清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障碍,表现在党政之间、政府不同层级之间、正职副职之间的责任等难以确定。凡事都要“一把手”负责,然而管事与管人又相脱节,出了事故,“板子”往往又打在行政领导人身上,实在是难以弄清。在现实中出现许多“经过集体讨论”的政绩工程、“拍脑袋工程”、腐败工程,“决策失误”、“选人失察”等问题,以及为数不少的所谓“四拍干部”,即先拍马屁升官,再拍胸脯打包票,然后拍脑门作决策,最后拍屁股走人。[3]即便后来被查出,最终因为职权不清,而很难追究具体人的责任。因此,要明确划分行政责任,为能顺利问责、准确问责铺平道路,为建立高效的行政问责制奠定基础。

(一)努力打造有限责任政府。应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把政府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交给市场、企业、公民、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和整个社会的活力与效率,从而把政府职能真正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的无缝责任链条,形成责任闭合环路。落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职责,明确划分行政首长与其他人员的职责权限,准确界定有关人员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强化异体问责,建立健全多元化的问责机制。西方国家的问责实践证明,政府良好的治理有赖于公民的积极参与,只有公民积极参与,才会使政府负起责任,不敢消极懈怠;只有公民积极参与,才可以使政府具有合法性、透明度、回应性、有效性,才能实现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好合作,达到“善治”状态。乔•萨托利认为,只有当受治者同治者的关系遵循国家服务于公民而不是公民服务于国家,政府为人民存在而不是相反的原则时,才有民主制度存在。

(1)权力运作透明化。加强信息公开和健全监督是深化多元化问责的前提,是落实党政官员问责的关键,是使问责不成为“内部解决问题”的姑息行为的有效举措。真正的问责制不应当是强化官僚制,而是要强化官员对人民的服务质量与责任。对我国来说,有必要把以下的权力运作过程如实公开,让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置于社会的问责之下。2014年以来,洛江工商局全面落实政务公开五项制度,建设透明工商,通过各种渠道共发布各类党务政务公开信息80余条。倾听群众诉求,公开举报投诉咨询电话,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对工商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对群众的咨询和投诉进行一一答复、整改和反馈。将受理办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上网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2)增强权力机构问责监督的力度。根据我国现有的制度安排,应进一步强化人大对政府及其组成人员的监督,完善权力机关的责任追究机制。我们要通过立法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多项刚性监督问责手段的运用,如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投不信任票等。为此,各级人大对于政府和政府工作的监督问责权力必须细化、具体化。这里所讲的细化和具体化是指要通过法规制度使这样的监督问责范围明确、渠道清晰并具有可操作性。比如,人大机构所拥有的对政府行为监督问责的直接作用——审查权、建议权和否决权,必须明确规定其应用方式和运作机制。

(3)加强新闻媒体问责监督。随着民主政治进程的逐渐推进,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问责,已越来越显示出它的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并打造出了一批像“焦点访谈”那样的名牌栏目。很显然,在中国如果缺少公正的新闻舆论问责,就很难引入真正的行政“问责制”。在媒体作为权利主体监督问责行政权力方面,目前亟须规范的是新闻媒体监督,用法律法规赋予媒体的问责权利。要建立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机制,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要赋予新闻机构独立的新闻报道权和调查权,保证新闻宣传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健全司法机关问责监督。现代法治要求一切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可以通过司法审查程序予以追究处理。应进一步加强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力度,扩大司法机关的受案范围;完善行政侵权赔偿制度,加大法院对政府的侵权赔偿责任的惩处。特别是要将行政问责与司法追究结合起来,司法介入追究法律责任是推进行政问责的有效措施,有助于解决我国问责过程中司法介入落后于行政处理以及用行政处理代替司法处罚的现象。在实行行政问责制的过程中,要防止以行政责任追究替代法律责任追究,即不仅要追究政府官员的行政责任,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使行政问责、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责任追究体系。

(5)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应积极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责任监察,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做到行政权力延伸到哪里,监督问责就落实到哪里。可通过修改《行政监察法》,明确效能监察和责任监察是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并对开展效能监察和责任监察的程序、依据的标准等作出相应规定,推动行政效能监察和责任监察工作的有序开展。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运用权力、履行职责、执法程序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加强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等施政过程和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不依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和行为,应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可以将行政问责与审计监督结合起来,强化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同时完善审计部门将审计结果向人大直接报告的制度,完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三)以网络为载体,建立高效便捷的问责信息平台。要促使公民参与问责,就必须构建公民参与监督问责的制度平台,但对中国这个有着二千多年封建集权制基础的国家来说,实现这个目标会有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笔者认为,政府或个人应更多的关注网络信息,注意搜集、分析网络舆情,既可通过信息校正自己的言行,也可为问责相关政府及人员提供信息,用网络服务于我们的问责制度。

结束语。研究领导干部“制度问责”机制是建设高效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研究价值。文中从行政问责制过渡到“制度问责”机制,谈论古今,研究国内外,努力探索一种全方位,多角度,实用且管用的制度体系。以前的行政问责强调的是事后追究机制,有亡羊补牢之感,而我们追求的是“不战而胜之”的最高境界。目的是努力打造一套无缝隙的政府问责体系,把原有行政问责只注重事后结果追究的单一模式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多重教育约束机制,把惩前和毖后有效地结合起来,努力强化问责制的监督、预防、教育等功能,把问责贯穿于各级领导干部施政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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