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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解除行政记过处分申请书(汇总19篇)

导语:民警随后在某直播平台上发现了现场的视频,虽然只是拍摄,但视频中的男子手舞足蹈,大喊大叫口吐脏话,给周围的乘客和车厢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相关时事素材,欢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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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加入学生会的自我介绍

全文共 3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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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叫××,来是班的学生。

我的爱好是××××。

很高兴能站在这个讲台上参加学生会竞选。此时我的心里也很紧张。

首先我想说我很适合加入学生会,因为有人说,从事一件事的原动力是热情,唯有热情是从内心迸发出来的力量,可以驱动你去触摸自己的理想。而我就有这样的一份热情,对的喜欢,所以我认为我很适合成为学生会这个大家庭的一员。

当然,仅仅有热情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有在学习和工作上的能力。我不敢说我有什么样的能力,但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一定会让大家知道,我能行。

在生活中我是一个活泼开朗的人。而我之所以要加入学生会,是因为我认为学生会是一个可以更好的锻炼我的人际交往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地方。

这次我能站在这个讲台上参加竞选,我已经得到一次锻炼的机会了。所以无论结果怎样我都会扬起嘴角,说声谢谢!

最后,希望大家能认同我,支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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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湖北行政问责办法心得体会

全文共 25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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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2月25日,王国生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第386号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执纪问责工作。尤其是党的十八以来,全省查处了多起违法违规案件,纠正了一大批违法、不当行政行为,起到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我省行政问责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一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要求必须将行政问责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二是目前国家层面尚无专门规范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地方在适用时往往存在把握不准、界定不清的问题;三是在具体工作中,哪些情形应当予以行政问责,采用何种方式问责,遵循什么程序问责,相关部门在行政问责中的具体职责等都需要有明确、规范的法律界定。因此,制定《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根据《行政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办法》将行政问责适用范围限定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办法》根据相关上位法精神,规定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行政问责工作,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行政问责工作,及时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不履行、违法履行和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各级政府监察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行政问责工作。

(二)关于行政问责情形。《办法》将应予行政问责的行为界定为不履行、违法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同时,兼顾实践中的习惯表述方式,《办法》将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不作为、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乱作为以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慢作为规定为行政问责情形。其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不作为情形包括不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职责,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情形;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乱作为情形包括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违反决策程序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性执法,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或增加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等情形;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慢作为情形包括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职责,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及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生产安全等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等情形。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对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应予行政问责的情形。

(三)关于行政问责方式及适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借鉴党内有关规定,《办法》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规定了不同的行政问责方式,即对行政机关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具体在适用时,一是规定了应予考虑的重要因素,即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情节轻重等因素确定问责方式的适用;二是针对不同岗位职责规定了区分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据;三是规定了免予问责、从轻或减轻处理、从重处理的情形。

(四)关于行政问责程序。完善的程序设置是行政问责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问责程序作出规范:一是对具体实施行政问责的各相关部门职责作出界定,明确对行政机关进行行政问责,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监察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按照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决定,监察机关(机构)、任免机关(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二是对启动行政问责的问题线索作出规定,包括上级或本级人大常委会及政府的监督检查,监察、审计等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内部监督检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投诉、控告、检举和公共媒体披露的问题等;三是对行政问责各阶段程序作出规定,包括调查阶段应当听取被调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调查过程中遇到规定情形应当予以回避,作出问责决定应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问责决定作出后应送达受问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问责处理决定应在一定范围公开;四是规定了行政问责的纠错机制,即对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

鉴于国家目前尚未对行政问责工作作出系统性、专门性规定,问责制度和实践也在不断深化之中,故《办法》主要对本省行政问责的基本方面和主要问题作出规定,有了基本遵循,至于实践中的一些具体、细化的问题,《办法》规定省政府监察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和行政问责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级政府部门要增强宣传、贯彻、落实《办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五大新发展理念作为行动指南,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核心,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各级政府部门在实施《办法》的过程中,要注意研究行政问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努力做好新常态下全省行政问责工作,为加快全省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五个湖北”,助力“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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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全文共 11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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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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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推行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全文共 5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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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总工会在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工作中,提出“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以此转变作风,提高效率,为基层服务,值得点赞。

陕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王永康倡导“行政效能革命”,就是权力清单要瘦身,责任清单要强身。

我们落实行政效能革命,就是要下决心解决慵、懒、散等作风问题,绝不容许在抓落实上“挂空挡”“磨洋工”“掉链子”,自觉为市民和企业当好“店小二”,提供“五星级服务”。

行政效能革命,就是要在“做”上下功夫。行政效能就是生产力、竞争力。在百舸争流的发展大潮中,只有增强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把服务水平做高、把服务质量做优,努力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才能赢得群众信赖。

行政效能革命,做得好不好,群众说了算,这是检验“行政效能革命”的重要标准。让群众“事有地方办、困难有人帮、问题有人管”,解决问题要事不过夜、马上就办,上门办、主动办,办得了、办得好。实干就是能力,落实就是水平,“事不过夜”的重点在于马上就办,而马上就办,重点在“马上”,立足点在于“办”。需要的不仅仅是态度,还要有“怎么办”的能力。

行政效能革命,要建立问责机制和激励机制,织密效能监督网。制度是最好的约束,激励党员干部奋发向上、干事有为,还需制度发力。同时,当问责机制建立并得到切实落实,对服务群众不到位、落实工作不积极的领导干部受到坚决问责、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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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全文共 10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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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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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5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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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法规的颁布是应运而生,是划时代的大事。党的十八大以后,正风反腐的要求越来越严,进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更加需要 依规治党,这两项党内法规的颁布为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法宝、标准和武器,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全省各级党委要坚决贯彻执行。

两项法规的颁行必将为党真正履行好执政党的职责、打造坚强的领导核心提供全面保障。党的纪律一旦颁布之后,就要坚决执行,党的纪律 决定党的战斗力、凝聚力,决定党的队伍建设。两项法规既树立了理想信念的“高线”,又划定了党内法规的“底线”,充分体现了“全面”和“从严”的原则,必 将使我们党的建设揭开历史的新篇章,促进我们党成为一个更加朝气蓬勃、更加廉洁自律、更有战斗力的执政党。

下一步的关键是要抓好这两项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各级党委要担负起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把《条例》和《准 则》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要切实抓好准则和条例的教育、学习,不搞不教而诛。全省各层次都要办学习班,狠抓学习教育。宣传的力度要够足、够分量、够规 模,让广大党员干部入脑入心,全面接受教育。各级党委的主要负责人、一把手,对于抓主体责任更要从严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准则》和《条例》为标尺,正 确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真正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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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主审法官被处分

全文共 7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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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2年5月10日,唐山中院曾将落款日期为2012年3月6日的判决书送达诉讼各方当事人,认定冯亚宏、华泽远公司与高某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随后,高某提出撤诉申请。2012年6月4日,唐山中院再次下达民事裁定书,准许高某撤回起诉。7月4日,唐山中院“重发”《(2011)唐民初字第110号》判决,判定双方合同生效。

事实上,两份编号同为“(2011)唐民初字110号”的民事裁定书版本也有不同,落款日期都是2012年6月4日。第一个版本裁定书的“裁定如下”内容是:“准许原告高某及另一人撤回起诉。”第二个版本变成了:“准许原告高某及另一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就这样,唐山中院民二庭,在半年多时间内,以同一个案号先后下发了7个不同版本的判决书及2个裁定书,且原被告手持的判决书、裁定书在不少细节上存在差别。

2012年7月4日,在判决书送达后,高某提出上诉申请。2012年11月29日,河北省高院提出,由于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裁定撤销《(2011)唐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发回唐山中院再审。

正是因为出现7个版本的判决书和2个版本的裁定书,此案主审法官翟某于2014年5月接到唐山中院领导通知,称他因在审理高某与华泽远公司、冯亚宏案件时“存在重大瑕疵”,给予撤职并严重警告的处分。据了解,翟某曾荣获全国法院办案标兵、河北省法院职业素养标兵、唐山市优秀法官等荣誉称号,并于2012年12月升任唐山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12月18日,记者多次致电翟某,对方手机始终关机。记者又向唐山市中院咨询关于“一个案号7份判决”的事情,政治处的工作人员表示,确有此事,翟某受到处分后,已被调离审判岗位,任宣传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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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行政测试文学常识大全

全文共 24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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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是社会科学的学科分类之一,与哲学、宗教、法律、政治并驾为社会的上层学问,为社会经济服务。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行政测试文学常识大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古代文学

(1)儒家经典

“五经”指《诗经》、《尚书》、《礼记》、《易经》、《春秋》。

“六经”又称六艺,在“五经”后增加《乐》。

“四书”指《论语》、《孟子》、《大学》、《中庸》。

(2)历史散文有《左传》、《战国策》、《国语》。《谷梁传》、《左传》、《公羊传》同为解说《春秋》的三传。

(3)《诗经》本只称《诗》,后又以“诗三百”为代称。著名篇目有《关雎》、《伐檀》、《硕鼠》、《七月》。《诗经》是中国最早的诗歌总集。收录了从周初到春秋时期的诗歌305篇,分为“风”、“雅”、“颂”三大类。开创了我国文学现实主义传统。

(4)孔子,名丘,字仲尼,又称尼父、圣父,鲁国人,儒家创始人。主要作品有《论语》20篇,各取篇中开头二字为篇名,如《学而》、《为政》等。记录了孔子及其弟子的言行,代表了孔子的基本思想。

(5)左丘明,鲁国史官。主要作品有《左传》,又名《左氏春秋》。《曹刿论战》等选自此书。《左传》是我国第一部叙事详备的编年体史书、历史散文,记载春秋时期的史实,富有文学性。

(6)孟子,名轲,字子舆,战国时儒家代表人物,世称亚圣。书由其弟子编辑。主要作品有《孟子》共7篇,各取篇中开头字为篇名,如《梁惠王》、《公孙丑》、《告子》等。记载了孟子的思想和政治言论。孟子长于论辩,善用比喻,对后世议论性散文的发展影响较大。

(7)列子,名御寇(圉寇),道家前辈。主要作品有《列子》,又名《冲虚真经》。《愚公移山》出于此书。

(8)庄子,名周,世称南华真人,道家代表人物。主要作品有《庄子》,又名《南华经》,现存33篇。属诸子哲理散文,具有浓厚的浪漫色彩,对后世文学有很大影响。

(9)荀子,名况,字卿。避汉宣帝刘询讳,改称孙卿。主要作品有《荀子》,其中《劝学篇》、《天论》等最具代表性。另作《赋篇》对汉赋的兴起有所影响。建立了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又兼采法家和其他各家学说的思想体系。韩非、李斯都是他法治思想的继承者。属诸子哲理散文。

(10)韩非,法家集大成者。主要作品有《韩非子》,全书55篇。《扁鹊见蔡桓公》、《五蠹》、《南郭处士》等都出于此书。属诸子哲理散文,先秦法家的代表著作。

(11)吕不韦,秦相,集合门客编成《吕氏春秋》。主要作品有《吕氏春秋》,又名《吕览》,共160篇。《察今》、《察传》等出于此书。收入诸子哲理散文,杂家的代表著作。

(12)屈原,名平。我国第一位爱国主义、浪漫主义诗人,开创楚辞新诗体,被列为世界文化名人。主要作品有《离骚》、《九歌》(包括《山鬼》、《国殇》等11篇)、《天问》、《九章》(包括《涉江》、《哀郢》、《橘颂》等9篇)。西汉刘向编成《楚辞》一书,以屈作为主。因具有浓厚的楚国地方色彩,故称“楚辞”,后世称这种诗体为“楚辞体”、“骚体”,开创了我国诗歌浪漫主义传统。《离骚》和《诗经》中的国风并称“风骚”,成为“文学”的代名词。

(13)《战国策》33篇。西汉刘向根据史料编定。属国别体史书,历史散文,主要记载战国时期谋臣策士游说诸侯或相互论辩时提出的政治见解和斗争策略,以及他们的政治活动。对后世散文和辞赋的创作有很大影响。

二、两汉文学

(1)贾谊,又称贾生,贾长沙,贾太傅。主要作品有《新书》。另有《吊屈原赋》等赋,开“史论”之先河,其赋上承楚辞下启汉赋,影响很大。

(2)刘安,封淮南王。主要作品有《淮南子》,又名《淮南鸿烈》。“女娲补天”、“后羿射日”、“嫦娥奔月”等故事出于此。

(3)司马迁,字子长,别称太史公,简称史迁。与司马光并称“史界两司马”,与班固并称“班马”。主要作品有《史记》,又名《太史公书》,全书130篇,包括12本纪、8书、10表、30世家、70列传。《史记》是历史散文。我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开创本纪、世家、列传、表、书五种体例,被誉为“实录、信史”,“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史学“双璧”之一,前“三史、四史”之首。

(4)班固,字孟坚,扶风安陵(今陕西咸阳市东北)人,“班马”之一。主要作品有《汉书》。开创断代的纪传体史书体例,前“三史、四史”之一。

(5)乐府民歌和赋乐。乐府原为汉代音乐机关所搜集的诗。《孔雀东南飞》是汉乐府叙事诗发展的高峰。最早见于南朝徐陵编纂的《玉台新咏》。赋是我国古代韵文和散文的综合体。主要流传的作品有《陌上桑》、《长歌行》、《上邪》、《十五从军征》、《孔雀东南飞》。前四者见宋代郭茂倩编的《乐府诗集》,后者见南朝徐陵编的《玉台新咏》,其中《孔雀东南飞》是我国古代最长的叙事诗,与《木兰诗》合称“乐府双璧”。

三、魏晋南北朝文学

(1)“三曹”即曹氏父子曹操、曹丕、曹植。曹操的《观沧海》,曹丕的《蒿里行》,曹植的《名都篇》、《白马篇》、《洛神赋》都很有名。

(2)“建安七子”:孔融、陈琳、王粲、徐干、阮瑀、应玚、刘桢。“竹林七贤”:阮籍、嵇康、山涛、刘伶、王戎、向秀、阮咸。

(3)诸葛亮,字孔明,别号卧龙,封武乡侯。其主要作品有《诸葛亮集》,《出师表》出于此。

(4)干宝,字令升。主要作品有《搜神记》。《干将莫邪》、《东海孝妇》都出于此。《搜神记》是我国最早的短篇小说集之一,多为志怪故事。

(5)陶渊明,名潜,字元亮,自号五柳先生,谥靖节,我国第一位杰出的田园诗人。有《陶渊明集》,代表作有《桃花源记》、《归去来兮辞》、《归园田居》、《饮酒》等。

(6)范晔,字尉宗,著《后汉书》。纪传体断代史,前“四史”之一。

(7)刘义庆,袭封临川王。主要作品有《世说》,唐时称为《世说新书》,宋时称《世说新语》。属笔记体小说,记载魏晋人物的言谈轶事,与“志怪小说”相对,可看作“志人小说”的开端。

(8)刘勰,字彦和,晚年为僧,法名慧地。主要作品有《文心雕龙》,是我国第一部文艺理论专著。

(9)北朝乐府主要作品有《木兰诗》、《敕勒歌》、《折扬柳歌辞》,都被收入《乐府诗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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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关于湖北行政办法心得体会

全文共 5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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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行政问责办法》公布后,郧西县纪委监察局迅速行动,采取带头学、集中学和深入学等形式组织干部认真学习领会,确保《办法》入脑入心。

带头学,郧西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召开班子会专题学习解读《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通过交流讨论、谈心得体会,掌握《办法》内容要求。集中学,及时召开委局机关全体干部会议,着力在研读原文细节上下功夫,原原本本学、逐字逐句学、联系实际学。并在会议上立足岗位谈感受,强化学习效果。深入学,要求全县各乡镇(场、区)、县直单位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把依法履职尽责放在突出位置,营造勤政、廉政、善政的良好氛围。

全体纪检监察干部一致表示,要做学习贯彻《办法》的先行者、推动者、执行者,做好“三个表率”,即:做勤学善思的表率,精读原文,真正学深、学透,通过学习,把职责装在心里,印在脑子里,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做勇于担当的表率,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以及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情节严重等其他失职行为严格追究行政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做廉洁自律的表率,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廉洁高效做好本职工作,区分把握问责情形,科学运用问责方式,严格规范问责程序,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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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需在缴存地提交申请

全文共 2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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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近日出台的这份《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要求,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要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建部同时明确,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从未使用公积金贷款,或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条件。

接下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缴存证明信息。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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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第六届中国行政改革论坛”征文启事

全文共 7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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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拟定于2015年6月在国家行政学院召开“第六届中国行政改革论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2015年6月

二、地点:国家行政学院

三、论坛主题和内容:

论坛主题:全面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政府。

在论坛主题下,分设三个专题,分别是:

第一专题 行政权力法治化;

第二专题 简政放权与依法监管;

第三专题 政府自身革命与依法行政。

四、参会人员

届时将邀请国家领导人、有关部委领导同志、部分省市区领导同志、有关学术机构负责人和知名专家学者、企业领导人员以及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的顾问、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会员等出席会议。

五、论坛征文要求

现向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的会员以及从事行政体制改革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人员征文,征文要求如下:

1、论文内容要紧扣论坛主题及专题。论文应为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的原创性成果。

2、论文字数不超过6000字(论文格式规范见附件),并请在正文最后注明作者姓名、工作单位、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地址。邮件主题栏请标明作者名字、文章题目及所属专题。

3、请于2015年4月30日之前将论文电子版文档发至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部邮箱。论坛主办方将组织专家对征集的论文进行评审,并于5月25日前通知通过评审的论文作者参加论坛。会后主办方将评选出优秀论文结集出版,并向优秀论文作者发放证书。

六、联系人及电话:

刘 琰:010-68922646 秦韵佳:010-68929219

七、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部邮箱:

yjb2013_csoar@126.com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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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陈满坐冤狱23年拟申请国家赔偿966万元

全文共 5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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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2年12月27日被认定为杀人凶手被抓,至今年2月1日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今年53岁的陈满失去自由23年,8437天,是国内已知服刑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本月3月9日,陈满已决定申请国家赔偿966万余元。

在今年两会的“两高”工作报告中,陈满案也被提及。

不过海南高院院长董治良出席两会时表示,到目前为止,陈满的国家赔偿申请书还没有交到法院。

1992年12月,海南海口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

凶案发生几天后,四川籍青年陈满被锁定为凶手,并于1999年二审获判死缓。陈满坚称蒙冤,与其家人申诉。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

少年申请2088万国家赔偿 为近5年申请赔偿金最高案件

2007年,河南16岁少年宋争光被指涉嫌猥亵杀害9岁堂妹。

而后,周口中院两判无期,河南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6年之后,检方撤诉。2013年12月,宋争光被取保候审。

今年1月26日,宋争光申请国家赔偿2088万元,获法院受理。据悉,这也是近5年来,申请国家赔偿金最高的案件。

宋争光父母在其蒙冤期间曾不断上访,分别于2009年、2015年被以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判刑坐牢。

目前宋争光正在广东东莞找工作,他的父母仍在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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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全文共 3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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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镇x号。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小区四区x号楼x单元x号。

申请事项: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44000元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已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争议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144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房产(位于某市某区某某小区四区7号楼1单元601号,房产证号:xxx135600)。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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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学习湖北行政问责办法心得体会

全文共 18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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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主动担当和重大举措,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正确、及时履行职责意义重大。省教育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执行,以实施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教。

一、科学确责是前提。理清责任,是落实责任的前提,是实施责任追究的基础。如果责任不明确,落实责任就成为空谈,问责也缺乏依据。一是建立完善“权力清单”制度。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2011年以来,省教育厅先后开展了两轮行政权力清理,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完成了“权力清单”制定工作,省教育厅行政权力事项由114项精简为55项。同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完善了“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人落实。特别是将以往一些分散在多个处室(单位)的管理职能,归并到一个牵头部门,统一对外负责,避免出现职能交叉和“大家都负责,到最后大家都不负责”的情形。二是科学确定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能力席位标准”理念,强调一个岗位就是一种“能力席位”、就是一种责任担当。对全厅近120多名公务员,逐一明确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努力做到“哪个人该做什么事,哪件事归谁负责”,具体明确,一目了然。三是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要求广大干部做到心中有责、心中有戒,正确行使权力,用权切不可任性。明确提出了“五事”要求,即“善谋事、勤做事、做成事、好共事、不出事”,要想人生“出彩”,首先不能“出事”,并特别强调不履职、不做事就是“出事”。

二、正确履责是核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问责的目的是为了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职尽责。我们将开展教育厅机关、处室和干部个人三级联创,努力创建法治单位、效能处室和“两为”干部,全面提升履行职责的能力。一是强化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将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逐一项目化、条目化,分解落实到相关处室(单位),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完善机关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实施工作目标进展月报制和月例会制,加强督办落实,突出过程管理和考核,对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二是进一步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按照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对省教育厅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逐项再造运行流程,使流程中各个岗位的责任无缝链接,工作程序简明严密,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最大限度减少中间环节,最大限度提高办事效率,最大限度方便办事群众。同时,将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由行政审批事项扩大到全厅所有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三是坚持崇尚实干的用人导向。修订完善机关处室(单位)和干部考核管理办法,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创新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打造以发展论英雄、凭实绩用干部的制度环境,营造谋事、干事、成事的浓厚氛围。把干部履职尽责的能力和工作实绩,作为评先表彰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在干部考核时,重点考核拟提对象近三年履职尽责、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重用那些人品正、干实事、勇担当、敢破难的干部,引导机关干部争做“两为”好干部。

三、严格问责是保障。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我们将把《办法》的实施作为厅党组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法治单位建设的重要抓手,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一级压一级,层层传导压力。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将《办法》的学习教育列入厅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干部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开展“三抓一促”活动和“两学一做”专题教育,组织开展集中培训,使教育厅机关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不正确履责将被问责,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二是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根据《办法》的最新要求,结合省教育厅实际,研究制定《湖北省教育厅干部问责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问责情形,明确问责的方式和程序,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有效发挥震慑作用。同时,要建立“容错”机制,宽容“探索性失误”,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氛围。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大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明察暗访的力度和频率,重点对机关干部履职状态、工作成效、服务质量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修订完善《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工作监督实施办法》,全面排查风险点,紧盯重点权力事项,紧盯重点审批岗位,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责必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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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解读

全文共 24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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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从严”严在哪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解读

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

专家表示,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该条例的修订意义重大: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条例到底有哪些变化和规定?如何突出体现党纪“从严”?

纪法分开: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删除党纪严于法律

条例修订: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专家解读: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现行党纪处分条例2003年12月颁布实施,但随着形势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

例如,2015年纪委通报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区县领导因收受礼品被党纪处分,未进入司法程序,而该地某中学校长因收受家长礼品被处以更严的有期徒刑。

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不少违纪案例反映出党纪滞后于反腐败形势,一些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体现不突出,出现了“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

此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专家表示,条例修订的精神已经在近期纪委执纪当中有所体现。例如,中纪委对原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通报中,首先提到的就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等。

高波表示:“通报中通篇都是鲜明的‘纪律语言’,是纪委执纪当中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新修订的条例正是把这些实践成果固定下来。”

划定红线:强调追责明确6类“负面清单”

条例修订: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例如滥发津贴等,以前虽有制度约束,但过于零散碎片化,现在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完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过去,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严肃问责的条款,修改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

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说,比如原条例第150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有些不正当性行为可能只是道德问题,不违法,以前太具体反而容易有遗漏,让一些人钻了空子。修改后把软约束变成硬要求。”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旧条例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什么都管,但有些问题没管好。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难以把握,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使违纪者不能再心存侥幸。

高波介绍,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过去常说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怎样算做到,一些人并不清楚,现在条例中对此明明白白说清楚了,不能再打擦边球。”高波表示。

十八大以来成果制度化:方向精准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

条例修订: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专家解读:多位专家指出,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央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但也时有“反‘四风’只是一阵风”“反腐力度过大动摇执政基础”的杂音,群众在切实感受到反腐成效的同时,也担心反腐力度可能减弱。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和法治一起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一些腐败问题,必须出台严厉举措,刹住歪风,但禁令并不是一阵风的运动,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长期发挥作用,更严约束党员的党内生活。

例如,十八大以来,查处了不少党员干部大吃大喝、出入高档会所、打高尔夫等违反八项规定问题,而大吃大喝在以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对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相关责任进行处分,一旦违反将依条例严格查处,这对党员的约束力明显增强。

庄德水表示,新的纪律处分条例让问责、执纪、监督有新的靶心,也明确了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要点、标准、尺度、力度。

专家指出,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高波表示,十八大以来,党纪修订明显的变化是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现实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用制度措施加以解决,按照全覆盖--从严执行--更严要求的方向不断迈进。“从严治党没有休止符,随着形势发展,制度层面上也将不断完善健全。”高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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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请假申请”怎么写?

全文共 10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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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申请”相当于公文中的“请示”,但比请示简便、灵活,格式可以不固定, 也可以固定。

一般来说,请假条应该包括以下方而的内容:1.告诉公司请假的具体时间以及请假天数。

2.说明请假的原因。

3.请假期间工作接替安排。

4.希望自己暂时的离幵不会给公司带来不便。

5.希望得到批准。

请假申请英文范文Dear Mr. Smith,My family expects me to come home to celebrate Chinese New Year the day after tomorrow.Therefore, I would like to ask you to generously grant me a holiday from January 15th to February7th. I trust my enforced absence will not give you any serious inconvenience. Please understandmy situation. Thank you very much!Sincerely,Li Ming

请假申请英文范文

【译文】史密斯先生,因为后天是中国的春节,我的家人希望我回家过节,所以我可能要请个假。 我回国的时间是从1月15日到2月7日。我相信我的离开不会给您带来严重的 不便。希望您能批准。希望您能理解我的处境,非常感谢!您真诚的李明关于请假申请怎么写的几点写作提示:釆用书信格式写的请假条,日期应写在正文的右上角。由于请假条的内容太多, 可能是当天、近几日因病或因事请假,所以不必写上年份;称呼写在左上角。请假条如是向上级请示,一般以“Dear ”或“My dear ...”开头。有时可在“Dear”之后,用 上“Mr”或“Miss”等的称呼加上姓氏。不过,有一点仍要提醒大家,各种称呼后而 一般都用逗号。正文要力求简洁明了,用词口语化。写请假条只要把请假的理由和 请假时间说清楚即可。有的请假条为了说明其请假事由是真实的,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写上“I enclose a doctor’s certificate.”(我附上了医生证明。)签名(署名)写在 右下角,其上面一行可以写上“Yours”或“Your student"等字样,有时由于写条的人 和收条的人很熟悉,所以在称呼和签名上比较随便和简单。特别是在签名部分,有 时可简单到只写个姓或只写个名。因此,在写请假条时一定要以与对方的熟悉程度 来决定恰当的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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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申请英国名校推荐信的写作方法介绍

全文共 6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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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是由申请人以前的老师或单位领导向申请学校写的推荐申请人入学与申请奖学金的信函。推荐信是国外院校了解学生的重要依据,英国大学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2~3封推荐信。英国大学不仅注意申请人的考试成绩,也很在乎学习和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多方面能力。推荐人须熟悉申请人的学习、工作情况,了解申请人的学习目的是否明确、在学术上是否有前途,以及申请人的适应性、创造性、个性和特长。

写推荐信要注意实事求是,尽量避免对任何人都适用的套语,应力求反映学生的特点。介绍情况应详细具体,不要泛泛而谈,以便学校根据学生的特点判断其是否适宜选学某个专业。推荐人最好能举例说明学生的特点、能力和成就,如曾经获得的奖励、发表过的论文、参加过的学术会议、在学生组织中的任职和社会活动中的表现等。如国外大学提供了推荐表格,则应当使用这类表格,认真填写各项内容。推荐信必须有推荐人亲笔签名,信函最好用英文书写,否则,应附有翻译件。

许多中国学生都请他们的导师、系主任、任课老师来写推荐信,已经参加工作的申请者还可请单位领导、经理或总裁为自己写推荐信。无论是几封推荐信,应根据候选者对自己的了解程度,有侧重地选择推荐人,使每封信的内容在客观评价的基础上重点突出自己的某一方面。例如第一封着重介绍申请者的学术成就,如学习成绩、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获奖情况等。第二封着力赞扬申请者的工作能力,如讲求工作方法、能解决工作上的难题等。第三封重点揭示申请者的整体素质和优良品德,如逻辑分析能力、与人沟通的能力、有创新精神、做事果断、乐于助人等。写作推荐信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具体安排,注意层次和条理。有名望的推荐人无疑对申请者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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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最新

全文共 179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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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 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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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行政单位节日贺词24则

全文共 13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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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言万语,祝你新年万安,阖家欢喜!

2.在年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的时刻,让我们共同祝福拥有新的一年幸福和快乐!

3.祝你在新的一年里:财源滚滚,发得像肥猪;身体棒棒,壮得像狗熊;爱情甜甜,美得像蜜蜂;财源滚滚,多得像牛毛!

4.满天的雪花,是飞舞的音符,以思念谱成乐章,用祝福奏出所盼,带给你,欢欣快乐的新年!

5.健康是最佳的礼物,知足是最大的财富,信心是最好的品德,关心是最真挚的问候,牵挂是最无私的思念,祝福是最美好的话语。祝你新年快乐!平安幸福!

6.高雅的人,看背影就知道;奋进的人,听脚步就知道;和善的人,看笑容就知道;自信的人,看眼神就知道;吉祥的人,看您就知道。祝新春快乐!

7.聚珠穆朗玛之阳光,拢天涯海角之清风,竭冈底斯山之祝福,吸比尔盖茨之财气,作为礼物送给您,恭祝春节快乐、心想事成、万事如意!

8.贺新年发短信点个冒号敬告你,兔年大吉利;写个逗号恭贺你,新年庆有余;画个句号祝福你,新年家团聚;顿个叹号感动你,新年聚爱气;描个引号包含你,新年有福气;圈个括号锁定你,新年聚财气;一行省略号浓缩千

9.山脉能阻隔天高地远,却阻隔不住深深思念;经纬可以拉开距离,却挡不住真挚的情感;岁月可以流逝华年,朋友再远也会亲密无间。春节来临送去我的祝福片片!

10.前程路漫漫,歇歇;心事也重重,放放;事务多又繁,缓缓;乐趣有很多,玩玩;新春佳节到,聚聚;亲朋好友多,走走;山河更壮美,转转。恭贺节日快乐!

11.相逢是首悠扬的歌,相识是杯醇香的酒,相处是那南飞的雁,相知是根古老的藤。心静时总会默默地祝福您,愿幸福与平安伴随着您甜甜蜜蜜的一生。新年好心情!

12.郑重声名:此条短信不曾转发、不曾见过、包装质朴、情真意浓、原装正版、翻版必究、如有雷同、实属巧合。兔年快乐!

13.在这个充满喜悦的日子里,在长久的离别后,愿新年的钟声代给你一份宁静和喜悦,和新世纪的祝福.

14.祝你兔年快乐,扬扬得意:晦气扬长而去;好运扬眉吐气;阳春白雪漂亮;洋洋洒洒纳福;万事阳关大道!

15.新年的钟声悠然响起,飘送着我的祝福,萦绕在你的身边。

16.春的祝福是温柔的风,夏的祝福是清凉的雨,秋的祝福是晶莹的露,冬的祝福是洁白的雪,我的祝福是和,穿越时空的钢筋水泥,伴你一生一世。

17.春节到,拜年早:一拜全家好;二拜困难少;三拜烦恼消;四拜不变老;五拜儿女孝;六拜幸福绕;七拜忧愁抛;八拜收入高;九拜平安罩;十拜乐逍遥。

18.传一条信息,让人安然好久;接一个电话,让人温暖好久;品一壶好茶,让人回味好久;忆一段往事,让人牵挂好久。而我,只想让你幸福好久、好久!

19.新年到了,送你一篮水果,愿你:苹安福贵,橘祥如意,梨想事成,杏福快乐,柿事顺利,核家欢乐,梅有烦恼,甜如甘蔗,幸福如葡萄,请笑纳!

20.元旦表示年新的一年,新的开始,万事从头起,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祝你永远是成功者。

21.这一刻,有我最深的思念。让云捎去满心的祝福,点缀你甜蜜的梦,愿你拥有一个幸福快乐的新年!

22.新年快乐!祝您新的一年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美满!天天有个好心情!

23.在新的一年里,我轻轻的对你说一声,一个朋友始终在祝福你。

24.我对着流星雨只许了一个愿望:愿你在新的一年里所有的愿望都成真!新年快乐!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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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王永康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全文共 8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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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冬里的古城西安,一场数十万人参与的美化城市、净化环境、重塑旅游形象大行动正在火热开展。

时间还原到2016年12月24日下午16:30至晚上19:45,陕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王永康暗访城墙景区时,一路上捡了游人随意丢弃的27个烟头。

一时间,“书记捡烟头”成为众多媒体关注的焦点。随后,负责城墙景区运营的曲江新区立即开展了“捡烟头大擦洗”活动,工作人员在多个景区、街区、社区、商圈进行环境卫生大清理。

同时,西安城墙景区面向市民及景区游客,开展了“烟头不落地·城市更美丽”赠礼活动。游客凡持10枚烟蒂即可以在西安城墙游客服务中心兑换礼品。此次活动从去年12月24日开始,将一直持续到今年2月28日。西安电视台《每日聚焦》栏目也聚焦城市公厕和公共区域的烟头,探访西安主城区公共卫生和环境管理状况。

2016年12月31日,王永康到雁塔区调研,当场给雁塔区布置了几个作业:第一个是做好“烟头革命”,提升街头市容环境;第二个是做好“厕所革命”,改善公共厕所卫生;第三个是抓好“行政效能革命”,解决好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要当好“店小二”,用五星级服务标准、一流的服务营造一流的环境。

王永康说,“小小的烟头,反映出干部作风建设的大问题;小小的厕所,反映的是管理水平能力的大问题。凡大事都要从小事做起,积小胜为大胜,小事做不好、大事也做不成。这两个都是西安作为旅游城市,改善投资环境所需要做到的。”

看到全市上下快速掀起的“烟头不落地,古城更美丽”环境整治行动,陕西省中国旅行社总经理高举说,市委书记亲自抓“烟头革命”,是一件大好事。西安是国际旅游城市,不少外国游客对城市历史文化赞不绝口,对环境细节却常有抱怨。现在的整治从小处着手,对西安旅游形象的提升大有好处。

1.深化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2.2017机关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3.有关开展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4.西安市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5.王永康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6.关于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7.浅谈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8.2017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9.推行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10.西安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11.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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