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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的解释(汇总20篇)

导语:九牛一毛,许多牛身上的一根毛,比喻极大数量中微不足道的一点。出处西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假令仆伏法受诛,若九牛亡一毛,与蝼蚁何以异?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个成语故事讲得是什么吧!接下来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自保的解释优秀作文,供大家阅读参考,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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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略 cèlüè

[strategy] 计策;谋略

亦作“ 策畧 ”。1.谋略;计谋。 三国 魏 刘劭 《人物志·接识》:“术谋之人以思謨为度,故能成策畧之奇,而不识遵法之良。” 唐 杜甫 《送灵州李判官》诗:“将军专策畧,幕府盛才良。” 明 陈汝元 《金莲记·射策》:“诸生有何策畧,就此披宣。” 清 孙枝蔚 《赠安肃梁明府木天》诗:“怀古诗篇进,忧时策畧新。”

(2).根据形势发展而制定的行动方针和斗争方法。 毛泽东 《反对本本主义》:“社会经济调查,是为了得到正确的阶级估量,接着定出正确的斗争策略。” 艾思奇 《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第十三章:“只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才能为无产阶级的斗争指出正确的方向和正确的战略策略,把斗争引向胜利。”

(3).有斗争艺术,能注意方式方法。如:你做这件事时要注意策略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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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描写春天的词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11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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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描写春天词语及其解释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1、残春:余春。

2、春光明媚:春天的景色鲜明可爱。例:“春光明媚,百花争艳。”

3、大地回春:冬去春来。例:“大地回春,阳光普照,山河无限美好。”

4、阳春:泛指春天而言。例:“阳春三月好风光。”

5、酣春:春色正盛。例“劳劳胡燕怨酣春”。

6、仲春:孟春之后阴历二月为仲春。

7、九春:春季三个月为九十天,十天为一春,称为“九春”,如阮籍的笔下有“悦怪若九春,馨折似秋霜”之句。

8、春风宜人:春天的和风使人感到舒适温暖。形容春天可爱。例:“春风宜人,鸟语花香,正是旅游的好季节。”

9、早春:初春。如“早春二月”。

10、开春:春初(一般指农历正月或立春前后)。例:“开春农村又将是一番繁忙的景象。”

11、春暖花开:春天暖和,花儿开放。表示春天来临,春景优美。例:“春暖花开,香气四溢,游人如潮。”

12、初春:春季开头的时节。例:“初春之风仍有凉意。”

13、熙春:和煦的春天。

14、春光融融:春天的景色使人感到温暖、舒畅。例:“春光融融,杨柳依依,情意绵绵。”

15、雪化冰消:冰雪融化,表示春天来临。例:“雪化冰消,万物复苏,又是春到人间。”

16、暮春:晚春。如“暮春三月”。

17、满园春色:春色满园,四处都是春天的景象。(www.lz13.cn)例:“满园春色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

18、东风送暖:东风,春风。春风送来暖意,表示春天来到。例:“东风送暖,春回大地。”

19、三春:古时,以农历正月为孟春,二月为仲春,三月为季春,简称为“三春”。如孟郊有“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的诗句。

20、春天:春季。例:“明媚的春天,万物充满了生机。”

21、春意盎然:春天的气氛浓厚。例:“鸟啭莺啼,花红柳绿,到处春意盎然。”

22、芳春:春天气温渐暖,百草萌发,万木滋长,奇花异草斗芳菲,于是春天又有“芳春”的美称。如:陆机的笔下有“烈心厉劲秋,丽服鲜芳春”之句。

23、野草:野生的草,野草的生命力极其旺盛。“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24、季春:指春季的末一个月。

25、新春:春节过后的一二十天泛称新春。如“新春佳节”、“恭贺新春”。

26、余春:犹暮春,晚春。

27、青阳:春天阳光温和明媚,因而又有“青阳”之美称。如:陈子昂诗云:“白日美不归,青阳时暮矣”。

28、春令:春季。例:“严冬已过,春令已到。”注意:春令,也表示春季的气候。如“冬行春令”。

29、晚春:春之末。

30、艳阳天:明媚的春天。如“九九艳阳天”。

31、小草:指生长得小的草。例:“刚下过春雨,小草怯生生地探出头来。”

32、阳春:我国江南一带,人们给春天以“阳春”或“阳春三月”的美称。李白诗“阳春召我以烟景”是对春天绝妙的写照。

33、孟春:四季节令中的第一个月。春天开头的第一个月。

34、春季:一年的第一季,我国习惯指立春到立夏的三个月时间,也指农历“正、二、三”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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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基本解释

全文共 2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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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形容颜色秀丽。

斓:斑驳陆离,色彩绚丽。

斑斓:彩色绚丽,色彩灿烂绚丽的样子 在五彩斑斓的水石间,鱼群闪闪的鳞光映着雪水清流。——碧野《天山景物记》

色彩错杂灿烂貌。

晋 王嘉 《拾遗记·岱舆山》:“北有玉梁千丈,驾玄流之上……玉梁之侧,有斑斓自然云霞龙凤之状。”

唐 权德舆 《送别沅泛》诗:“斑斓五彩服,前路春物熙。”

《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六:“忽地起阵狂风,一个斑斓猛虎,跳将出来,照头一扑,把行者拖的去了。”

鲁迅 《且介亭杂文二集·徐懋庸作序》:“我还更乐观于杂文的开展,日见其斑斓。”

比喻孝养父母。

明 朱鼎 《玉镜台记·得书》:“违定省,绝温凊,把斑斓疎旷也。”参见“斑衣戏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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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大义灭亲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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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大义灭亲是指为了维护正义而不顾亲属之情,为了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对犯罪的亲人不徇私情,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大义灭亲

【汉语注音】:dà yì miè qīn

【成语出处】:春秋.鲁.左丘明《左传.隐公四年》:“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石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卫人逆公子晋于邢。冬十二月,宣公即位。书曰‘卫人立晋’众也。”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含褒义。

【大义灭亲的意思】:亲:亲属;为了维护正义而不顾亲属之情,为了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对犯罪的亲人不徇私情,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大义灭亲的近义词】:铁面无私、大公无私、以义割恩、不徇私情、六亲不认;

【大义灭亲的反义词】:任人唯亲、徇情枉法、徇私舞弊;

【大义灭亲的故事】

春秋时期,与卫庄公相濡以沫的爱妾生了个儿子叫州吁。州吁最受庄公宠爱,养成残忍暴戾的性格,整天舞刀弄枪,不务正业。老臣石碏有个儿子叫石厚,与州吁一丘之貉,臭味相投,就知道为非作歹。卫庄公死后,公子完继位为卫恒公。此时,石碏因为年迈体弱多病,又不满州吁的行为,便告老还乡。一天,卫恒公要到洛邑去见周王,州吁和石厚便借送行之机杀死卫恒公,夺取了王位。由于他们为政不得人心,苛政猛于虎,这引起了百姓的愤恨。于是他们商量去找石碏帮忙,以此安抚民心。石碏告诉前来求助的儿子说:“你们只要去请陈恒公帮你们在周王面前说话,得到周王的同意就好了。”石碏却暗中写信密告陈恒公,请他帮助捉拿弑君的凶手。一到陈国石厚和州吁就被抓起来了。陈王派人去问石碏怎么处置他的儿子石厚。石碏开诚布公地说:“这小子不忠不孝,留他有什么用?”于是陈王叫人把他们杀了。后人称赞石碏的这种做法是“大义灭亲”。石碏为了国家至高无上的利益,宁愿把自己的亲生儿子绳之以法也不让他再祸害百姓,他的做法是值得人们学习的。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也要努力做到大公无私。

【大义灭亲例句】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清河孝王庆传》:“皇太子有失惑无常之性,爰自孩乳,至今益章,恐袭其母凶恶之风,不可以奉宗庙,为天下主。大义灭亲,况退降乎!”

丁玲《太阳照在桑干河上》二四:“这是一条汉子,大义灭亲,死活只有一个党。”

姚雪垠《李自成》第一卷第二十七章:“治军如治国,宁可大义灭亲,不可因私废法。快杀,休要再说!”

【大义灭亲造句】

加拿大总理大义灭亲,绝不同流合污施加任何影响,完全由法院来当家做主。

我们放眼回头看看历史长河的车辙马迹,每一个朝代都有记载着很多大义灭亲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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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精选描写风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7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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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是由空气流动引起的一种自然现象,它是由太阳辐射热引起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精选描写风的四字词语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风潇雨晦】 (fēng xiāo yǔ huì) 形容风急雨骤,天色昏暗。也比喻形势险恶。 《诗•郑风•风雨》:“风雨潇潇,鸡鸣胶胶,既见君子,云胡不瘳。风雨如晦,鸡鸣不已,既见君子,云胡不喜。”

【挨风缉缝】 (āi fēng jī fèng) 比喻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找门路。

【八面威风】(bā miàn wēi fēng) 各个方面都很威风。形容神气足,声势盛。

【霸王风月】 (bà wáng fēng yuè) 比喻用粗暴的态度对待幽雅的事情。

【饱经风霜 】( bǎo jīng fēng shuāng) 形容经历过长期的艰难困苦的生活和斗争。

【暴风骤雨 】 (bào fēng zhòu yǔ) 暴、骤:急速,突然。又猛又急的大风雨。比喻声势浩大,发展急速而猛烈。

【北风之恋】 (běi fēng zhī liàn) 比喻对故土的怀念之情。

【弊绝风清】 (bì jué fēng qīng) 弊:坏事;清:洁净。贪污、舞弊的事情没有了。形容坏事绝迹,社会风气良好。

【抃风舞润】(biàn fēng wǔ rùn) 抃:鼓掌;润:雨水。如燕在风中飞翔,象商羊在雨中起舞。原指同类的事物相互感应。后比喻意气相合。

【别有风趣】(bié yǒu fēng qù) 形容事物(多指文艺作品)具有特殊的情调或趣味。

【别有风味】(bié yǒu fēng wèi) 风味:原指美好的口味,引伸为事物的特色。另有一种美好的口味。比喻事物所另外具有的特殊色彩或趣味。

【不正之风】(bù zhèng zhī fēng) 不正当的社会风气。

【餐风露宿】 (cān fēng lù sù) 风里吃饭,露天睡觉。形容旅途或野外工作的辛苦。

【餐风沐雨】 (cān fēng mù yǔ) 餐:吃;沐:洗。以风充饥,用雨水洗头。形容旅行或野外生活的艰辛。

【长风破浪 】 (cháng fēng pò làng) 比喻志向远大,不怕困难,奋勇前进。

【嘲风弄月】 (cháo fēng nòng yuè) 嘲:嘲笑;弄:玩赏;风、月:泛指各种自然景物。指描写风云月露等景象而思想内容贫乏的写作。

【嘲风咏月】 (cháo fēng yǒng yuè) 指描写风云月露等景象而思想内容贫乏的写作。

【叱咤风云 】 (chì zhà fēng yún) 叱咤:怒喝声。一声呼喊、怒喝,可以使风云翻腾起来。形容威力极大。

【春风得意】 (chūn fēng dé yì) 旧时形容考中进士后的兴奋心情。后形容职位升迁顺利。

【春风和气】(chūn fēng hé qì) 春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对人态度和蔼可亲。

【春风化雨】(chūn fēng huà yǔ) 化:化生和养育。指适宜于草木生长的风雨。比喻良好的薰陶和教育。

【春风满面】 (chūn fēng mǎn miàn) 春风:指笑容。比喻人喜悦舒畅的表情。形容和霭愉快的面容。

【春风夏雨】 (chūn fēng xià yǔ) 春风和煦,夏雨滋润,足以养育万物。常比喻及时给人以教益和帮助。

【春风一度】 (chūn fēng yī dù) 度:次,回。比喻领略一番美妙的生活情趣。亦借指男女合欢。

【春风沂水】 (chūn fēng yí shuǐ) 原意是大人和儿童在沂水洗个澡,在舞雩台上吹吹风。指放情自然,旷达高尚的生活乐趣。

【踔厉风发】(chuō lì fēng fā) 踔厉:精神振奋,言论纵横;风发:象刮风一样迅猛。形容精神振作,意气奋发。

【大风大浪】 (dà fēng dà làng) 指巨大的风浪。比喻社会的大动荡、大变化。也比喻尖锐、复杂、激烈、艰苦的斗争。

【大家风范】(dà jiā fēng fàn) 大家:旧指有声望地位的高门贵族。风范:风度、气派。出自高贵人家特有的气派。

【大煞风景】 (dà shā fēng jǐng) 损伤美好的景致。比喻败坏兴致。

【当耳边风】 (dāng ěr biān fēng) 比喻对听到的话毫不在意。

【当风秉烛 】(dāng fēng bǐng zhú) 秉:举着。迎着风举着蜡烛。比喻身陷危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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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详细解释

全文共 4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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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枯 gānkū

(1) [shrivelled;wizened;dried]

(2) 草木衰亡,失去水分

地上落满了干枯的树叶

(3) 皮肤干燥且皱缩

(4) 无水,枯竭

干枯的古井

(1).失去水分而枯槁。 唐 杜甫 《大麦行》:“大麦乾枯小麦黄,妇女行泣夫走藏。” 唐 范摅 《云溪友议》卷十一:“贫儿二亩地,乾枯十树桑。” 张天翼 《脊背与奶子》:“他觉得一切的景物都可爱起来。那些干枯的瘦树仿佛很苗条。”

(2).干燥。《法苑珠林》卷十二:“脣口乾枯,喉舌燥涩。”

(3).干瘪;瘦瘠。 唐 窦臮 《述书赋》下:“虽则筋骨乾枯,终是精神嶮峭。” 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丹铅新录八·素足女》:“今妇人缠足……其体质乾枯,腥秽特甚。” 张天翼 《儿女们》:“脖子有点痠疼--似乎撑不起这干枯的脑袋。”

(4).比喻枯燥乏味。 宋 孔平仲 《孔氏谈苑·作诗圆熟》:“圆熟多失之平易,老硬多失之乾枯,能不失二者之间,则可与古作者并驱矣。” 朱光潜 《谈文学·文学与人生》:“一个对于文艺有修养的人决不感觉到世界的干枯或人生的苦闷。”

(5).枯竭;罄尽。 萧红 《桥》:“她的歌词渐渐的干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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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解释词语的方法

全文共 5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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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词语对于学生来讲是一个比较难的知识点,学生每遇到这个题目时,都是失分较严重,有的甚至连一分都拿不到。通过这次的学习,我学到了许多,现将我学习的总结一下:

一、解释词语的原则

解释词语的意思,原则是力求简明而确切,通俗易懂,联系实际,有一定的方法,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1、观点要明确,

2、解释要准确,

3、语言要通俗易懂

二、理解词语的方法

1、连字解词法

连字解词法就是先解释词语中的每个字的意,再连起来解释整个词语的意思。

2、词素解词法

词素解词法就是与连字解词法较类似,要求先分析词语中每个词素的意思,重点理解比较难的词素,再理解词语的意思。

3、比较辨析法

有些词,看似相像,实则不同,我们在理解的时候,要从类同中找出差异,从差异中找出雷同,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准确把握词义。

4、更换词语法

就是找近义词。

5、联系上下文理解词语法

词不离句即是一条学习词语的原则,也是理解词语的重要的方法,是培养语感的重要基本途径,也是检测常用的方法。

6、联系实际生活解词法

就是把词语放到生活中去理解。

7、借助画一画的方法理解词语,有些词语形象感特别强,我们可以唤醒脑中的画面来帮助理解。

这些方法的指导,让学生学以致用。慢慢领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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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过五关斩六将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1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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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过五关斩六将比喻历尽千辛万苦,克服重重难关,终于达到目的或立下了英雄业绩。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过五关斩六将

【汉语注音】:guò wǔ guān zhǎn liù jiàng

【成语出处】: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二十七回:关公所历关隘五处,斩将六员。后人有诗叹曰:“挂印封金辞汉相,寻兄遥望远途还。马骑赤兔行千里,刀偃青龙出五关。忠义慨然冲宇宙,英雄从此震江山。独行斩将应无敌,今古留题翰墨间。”

【成语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宾语;比喻克服重重困难。

【过五关斩六将的意思】:源于三国时关于的重大战功。比喻历尽千辛万苦,克服重重难关,终于达到目的或立下了英雄业绩。

【过五关斩六将的近义词】:过关斩将;

【过五关斩六将的反义词】:;

【过五关斩六将的故事】

三国时期,刘备被曹操打败后投靠到袁绍,关羽为了保护二位夫人只好留在了曹操营里,在得知刘备的下落后关羽护送二位夫人去寻找刘备。关羽没有曹操的通行证因此一路上都有曹兵围追堵截。东岭关守将孔秀向关羽索要通行证否则要将其它人作为人质,被关羽挥刀斩杀;洛阳太守韩福带着千余人马堵截关羽的时侯牙将孟坦跟关羽只战了三个回合便被关羽砍成两段。躲在门后的韩福借机暗箭伤人射中关羽左臂,关羽血流如注,飞马将韩福头颅砍了下来;到达汜水关的时侯,镇国寺里卞喜埋伏了两百多名刀斧手,所幸镇国寺僧人普净向关羽通风报信,卞喜被关羽先下手为强劈成了两半;荥阳的太守王植跟韩福是亲家,他表面上对关羽必恭必敬,暗地里叫手下胡班集结了千余士兵准备夜半三更放火焚烧。后来胡班被关羽的德行感动便跟关羽说了王植的阴谋诡计,关羽大惊失色连夜赶路,追上来的王植被关羽砍为一刀两断;关羽一路爬山越岭到了滑州地界,守将刘延借口不肯借船渡河,关羽只好到黄河渡口自寻出路,碰到秦琪向他索要通行证,关羽又是恼羞成怒,关羽手起刀落将秦琪斩杀了。在曹操的辖区里关羽历尽千辛万苦过五处关隘,斩杀六员大将,经历了九死一生最后终于跟刘备团聚了。

【过五关斩六将例句】

明.罗懋登《三宝太监西洋记通俗演义》第七十六回:“这如今万世之下,那一个不说道过五关斩六将、掀天揭地的好大丈夫?”

王岭群《黑网下的星光》第一十一回:“常言说,英雄难过美人关,这比过五关斩六将都难。”

刘流《烈火金钢》第二十八回:谁也没有注意,他好象是自言自语:‘嗯,卖瓜的多会儿也不说瓜苦!关公就老说过五关斩六将,没有听他说过夜走麦城。八路军这行那行,可是这一次五一大‘扫荡’怎么样啊?’”

【过五关斩六将造句】

在职场的道路上她孜孜不倦的不断努力学习,一路过五关斩六将,终于坐上了部门主管的位置。

这位人力资源部经理三顾茅庐请出山的人才在公司面试中过五关斩六将,果然在最终脱颖而出被录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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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流连忘返解释

全文共 2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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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解释

liú lián wàng fǎn ㄌㄧㄨˊ ㄌㄧㄢˊ ㄨㄤˋ ㄈㄢˇ

流连忘返(流連忘返)

◎ 流连忘返 liúlián-wàngfǎn

[indulge in pleasure without stop;linger on,forgetting to return] 形容沉迷于游乐而忘了回去。后多指留恋某事,舍不得离开

而资斧将匮;寻典春衣,流连忘返。——《聊斋志异·葛巾》

词语解释

liú lián wàng fǎn ㄌㄧㄨˊ ㄌㄧㄢˊ ㄨㄤˋ ㄈㄢˇ

流连忘返(流連忘返)

见“ 流连忘反 ”。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流连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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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牛字结尾的成语和解释

全文共 6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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喘月吴牛 比喻因受某事物之苦而畏惧其类似者。

襟裾马牛 像马牛穿上人的衣服。比喻没有头脑和无知。

裾马襟牛 像马牛穿上人的衣服。比喻没有头脑和无知。亦作“襟裾马牛”。

齐王舍牛 比喻帝王对臣民怀有恻隐之心。

骑牛觅牛 原比喻一面占着一个位置,一面去另找更称心的工作。现多比喻东西就在自己这里,还到处去找。同“骑驴觅驴”...

气冲斗牛 气:气势;牛、斗:即牵牛星和北斗星,指天空。形容怒气冲天或气势很盛。

气喘如牛 形容大声喘气的模样。

气克斗牛 斗:北斗星。牛:牵牛星。斗牛泛指星空。形容气魄很大。同“气吞牛斗”。

气壮如牛 气很盛,但使人觉得笨拙。

散马休牛 指不兴战事。

壮气吞牛 形容气势雄壮远大。

归马放牛 把作战用的牛马牧放。比喻战争结束,不再用兵。

扛鼎抃牛 扛鼎:把鼎举起来。抃牛:把两头相斗的牛位开。能把鼎举起来,能把相斗的两头牛拉开。形容勇武有力,超越常...

卖剑买牛 原指放下武器,从事耕种。后比喻改业务农或坏人改恶从善。

目无全牛 全牛:整个一头牛。眼中没有完整的牛,只有牛的筋骨结构。比喻技术熟练到了得心应手的境地。

庖丁解牛 庖丁:厨工;解:肢解分割。比喻经过反复实践,掌握了事物的客观规律,做事得心应手,运用自如。

亡羊得牛 丢掉羊,得到牛。比喻损失小而收获大。

蹊田夺牛 蹊:践踏;夺:强取。因牛践踏了田,抢走人家的牛。比喻罪轻罚重。

以羊易牛 易:更换。用羊来替换牛。比喻用这个代替另一个。

争猫丢牛 比喻贪小失大。

版筑饭牛 版筑,造土墙;饭牛,喂牛。后以之为贤臣出身微贱之典。

充栋汗牛 指书籍堆得高及栋梁,多至牛马运得出汗。形容藏书或著述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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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词语细微的解释

全文共 3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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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微[xì wēi]

反义词:重大,显著,巨大,庞大近义词:渺小,微小,纤细,轻细,轻微,细小

[subtle;fine]∶十分精确的,精密计量的,敏锐分析的

我搞不清这些细微的区别

[tiny;humble]∶细小隐微;卑贱

1.refinement

2. fineness

3. subtlety

细小;隐微。

《鬼谷子·抵巇》:“通达计谋,以识细微。”《后汉书·卢植传》:“宜弘大务,蠲略细微。” 唐 杜甫 《雨不绝》诗:“鸣雨既过渐细微,映空摇颺如丝飞。” 明 刘基 《遣兴》诗:“细微何足较,此意谁当传。”

低贱。

《汉书·高帝纪下》:“帝起细微,拨乱世反之正,平定天下。” 唐 崔颢 《卢姬篇》:“人生今日得娇贵,谁道 卢姬 身细微。” 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史书佔毕三·冗篇》:“而 奢 方拔自细微,又易以愚 秦 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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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引证解释

全文共 2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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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相信赖,信任。

《谷梁传·僖公五年》:“盟者,不相信也,故谨信也。”

《史记·蒙恬列传》:“诛杀忠臣而立无节行之人,是内使羣臣不相信而外使鬭士之意离也。”

(2).单指信任对方。

宋 叶适 《贺叶丞相启》:“盖上之相信,无枘凿之乖;故己得专行,有符节之合。”

(3).指互相信得过的人。

明 李贽 《复刘肖川书》:“盖夜静无杂事,亦无杂客,只有相信五六辈辩质到二鼓耳。”

(4).认为正确或确实,不怀疑。

巴金 《灭亡》第一章:“他明知道那青年在哭,但他不相信这会是那青年底哭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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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乐不思蜀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5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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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乐不思蜀

【拼音】: lè bù sī shǔ

解释】: 很快乐,不思念蜀国。比喻在新环境中得到乐趣,不再想回到原来环境中去。

【成语故事】:

三国时,蜀国的刘备在驾崩之后,把皇帝的位置传给他的儿子刘禅,并请丞相诸葛亮来辅佐刘禅治理国家。刘禅有个小名叫做阿斗,阿斗当了皇帝后,每天只会吃喝玩乐,根本不管事,还好有诸葛亮帮他撑着,蜀国才能一直很强盛。可是,当诸葛亮去世之后,魏国马上派兵来攻打蜀国,蜀国不但打不过魏国,阿斗还自愿投降,带着一些旧大臣到魏国去当“安乐公”,继续过着吃喝玩乐的日子,完全忘记自己的国家已经灭亡了。有一天,魏国的大将军司马昭请阿斗吃饭,故意叫人来表演蜀国的杂耍,想羞辱这些蜀国来的人。旧大臣们看到这些蜀国的杂耍,都非常的难过,可是,阿斗却高兴地拍着手说:“好耶!好耶!真是好看耶!”一点也没有伤心的样子。后来,司马昭故意讽刺阿斗说:“怎么样!在这里过的开心吗?想不想蜀国呀?”没想到,阿斗居然开心地说:“此间乐,不思蜀。”意思是说:“不会呀!在这里有得吃有得玩,我呀!一点也不会想念蜀国呢!”司马昭听了以后,在心里窃笑:“真是一个扶不起的阿斗呀!难怪会让自己的国家给亡掉!”

后来,大家就用“乐不思蜀”来形容一个人过的很开心,都忘记要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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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恶语伤人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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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恶语伤人指用恶毒的语言去污蔑、伤害他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恶语伤人

【汉语注音】:è yǔ shāng rén

【成语出处】:南宋.释普济《五灯会元.卷第十六.洪州法昌倚遇禅师》:“良久曰:‘利刀割肉疮犹合,恶语伤人恨不销。’”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主语、补语;古代成语;含贬义;偏重于指恶的语言。

【恶语伤人的意思】:恶语:无礼、中伤一类的口语。指用恶毒的语言去污蔑、伤害他人。

【恶语伤人的近义词】:恶言恶语、血口喷人、恶语中伤、造谣中伤、殴公骂婆、出言不逊;

【恶语伤人的反义词】:春风风人、逢人说项、歌功颂德、口角春风、善言规劝;

【恶语伤人的故事】

我们都知道,世界上每个民族都有一些约定俗成的礼貌语言,这表达了人与人之间的良好祝愿,也反映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某些共同准则。俗话说:“衣服要干净,语言要文明”。这是告诉人们要说文明话。健康的语言起到激励人奋进、促进团结、改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积极作用,它是优美动听、文雅朴实的。粗野污秽的语言会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团结、腐蚀人们灵魂,它是令人讨厌的。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的道理很多人都会知道。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仍然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一句污秽粗野的话,可导致一场轩然大波;一句有礼貌诚实的语言,可止息一场不愉快的争吵。我们作为二十一世纪的一代青年,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进程中,每个人都要学会使用朴实、文雅、向上、健康的语言,用文明语言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真正体现新世纪青年人优秀的精神风貌。

【恶语伤人例句】

元.郑廷玉《楚昭公》第一折:“哎,抵多少恶语伤人六月寒,无也波瑞,着俺把剑还,到如今事已在前后悔晚。”

元.王实甫《西厢记》第三本第二折:“他人行别样的亲,俺跟前取次看,更做道孟光接了梁鸿案。别人行甜言美语三冬暖,我跟前恶语伤人六月寒。”

蔡东藩《宋史通俗演义》第二回:“匡胤道:‘……哪知令徒不肯相容,并且恶语伤人,以至争执,亦乞高僧原谅!’”

【恶语伤人造句】

在这个钱多人傻的时代,有一些高调的暴发户常常在公众场所口无择言的恶语伤人。

网络是一个开诚相见的虚拟空间,文明礼貌在互联网上同样重要,因此切不可在网上恶语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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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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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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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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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关于笑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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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算得上是一种修养,也是一种内在的的涵养,它给了别人亲切,鼓励与温馨。真正懂得微笑的人,总是比别人活的更轻松,也得到更多的收获。以下是关于笑的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NO1、谄笑:谄媚地装出笑容。

NO2、微笑:1、略带笑容。2、不出声、不显着的的笑。

NO3、笑逐颜开: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表示满脸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NO4、狂笑:纵情大笑。

NO5、嘻嘻哈哈:表示嬉笑打闹欢乐的样子;也表示态度不严肃、不认真。

NO6、冷笑:含有轻蔑、讥讽、无可奈何、愠怒等意味的笑。

NO7、破涕为笑:一下子停止了哭泣,露出笑容。表示转悲为喜。(涕是眼泪的意思)

NO8、前仰后合:字面意思为身体前后晃动。表示大笑或困倦得直不起腰的样子。表示站立不稳的样子。示例:众人听了,越发哄然大笑的前仰后合。

NO9、笑容可掬:笑容满面,表示人很高兴的样子。

NO10、嬉皮笑脸:表示嬉笑不严肃的样子。与笑逐颜开、嘻嘻哈哈同义。

NO11、巧笑倩兮:表示女人笑得美,笑得迷人。巧笑倩兮,美目盼兮。

NO12、呵呵大笑:表示笑得很大声。

NO13、惨笑:为掩盖内心的苦楚和烦恼而勉强装出的笑容。

NO14、偷笑:表示人不出声的笑,多用于于不怀好意的笑。

NO15、莞尔一笑:微笑的样子(多表示女性),微微一笑。

NO16、嘲笑:用言语笑话对方。

NO17、哈哈大笑:表示开怀的大笑起来。表示非常开心。同义词有:开怀大笑、捧腹大笑。

NO18、哄堂大笑:表示全屋子的人同时大笑。同义词有:捧腹大笑。

NO19、媚笑:讨好别人,而故意敷衍的,还可表示妩媚的笑。

NO20、奸笑:狡诈地笑。

NO21、耍笑:开玩笑;戏弄。示例:要放暑假了,同学们下课后一起在回家路上耍笑。

NO22、怪笑:惊怪,嗤笑或奇特的笑声。

NO23、笑眯眯:表示笑得眼睛都眯起来了。

NO24、嫣然一笑:嫣然:笑得很美的样子(表示女性)()。含褒义,表示女子笑得很美。

NO25、痴笑:傻笑。

NO26、嗤笑:讥笑。嘲笑。有讽刺之意。

NO27、捧腹大笑:字面意思为用手捂住肚子大笑。用来表示笑得不能抑制。

NO28、笑嘻嘻:表示微笑的样子。示例:他为人开朗,总是笑嘻嘻。

NO29、谈笑风生:有说有笑,兴致高。表示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近义词:谈笑自若。

NO30、讪笑:讥笑或表示羞惭而尴尬地笑。

NO31、含笑:面露微笑。

NO32、笑哈哈:内心感到喜悦总是有说有笑。

NO33、欢笑:因欢乐而产生笑声。示例:野炊时听到同学们阵阵欢笑。

NO34、狞笑:凶狠恶毒的笑。示例:日本鬼子狞笑着朝我军冲来。

NO35、笑里藏刀:表示对人外表和气,却阴险毒辣。

NO36、讥笑:冷言冷语地嘲笑。

NO37、失笑:忍不住发笑,不自主地发笑。

NO38、苦笑:心里很不高兴而勉强做出的笑容。

NO39、干笑:勉强做出的笑。

NO40、皮笑肉不笑:字面意思为不自然地装出一副笑脸。用来表示心怀恶意或虚伪的样子。

NO41、嘻笑:强笑;张口大笑;嗤笑;欢笑。

NO42、满脸堆笑:表示满脸带笑的样子,面容舒展开来。

NO43、窃笑:1、表示暗中讥笑2、压抑地内心轻笑。

NO44、眉开眼笑:字面意思为眉头舒展,眼含笑意。表示高兴愉快的样子。

NO45、解颐:开颜欢笑;欢笑。

NO46、暗笑:暗地里发笑。

NO47、谈笑有鸿儒:鸿儒:大儒,有名的学者。与学问渊博的人在一齐无拘无束地谈笑。表示交游的人不一样一般。

NO48、贻笑后人:〖解释〗贻:留下;后人:后世的人。因为荒唐,而让后人耻笑,给后代留下话柄。

NO49、含笑九泉:九泉:地下深处,旧表示人死之后埋葬的地方。也作:“黄泉”。在九泉之下满含笑容。表示死后也感到欣慰和高兴。

NO50、一笑了之:笑一笑就算了事。表示不予重视。

NO51、嗔拳不打笑面:比喻不能够欺凌态度和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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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abcc形式的成语大全及解释

全文共 22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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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abcc形式成语大全及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心心念念 心里老是想着。指想做某件事或得到某种东西。

信誓旦旦 誓言说得真实可信。

兴致勃勃 形容兴头很足。

行色匆匆 行色:出发前后的神态。行走或出发前后的神态举止急急忙忙的样子

形形色色 指各式各样,种类很多。

雄心勃勃 勃勃:旺盛的样子。形容雄心很大,很有理想

羞人答答 形容自己感觉难为情。

煦煦孑孑 指小仁小义。

血迹斑斑 形容留下的血迹很多。

血债累累 累累:很多。杀害的人很多,欠下了很多人命债

言者谆谆,听者藐藐 说的人很诚恳,听的人却不放在心上。

言之凿凿 形容说得非常确实。

言之谆谆,听之藐藐 说的人很诚恳,听的人却不放在心上。

洋洋洒洒 形容文章或谈话丰富明快,连续不断。

野心勃勃 形容野心非常大。

衣冠楚楚 衣帽穿戴得很整齐,很漂亮。

仪表堂堂 仪表:人的外表,风度;堂堂:仪容庄严大方的样子。形容人的容貌端正

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指自己还糊里糊涂,却要去教别人明白事理。

议论纷纷 纷纷:杂乱的样子。各种意见的言论多而杂乱

意气扬扬 形容很得意的样子。

影影绰绰 模模糊糊,不真切。

庸中佼佼 指平常人中特别出众的。

忧心忡忡 形容心事重重,非常忧愁。

悠悠荡荡 形容摇摇晃晃,飘浮不定。

悠悠忽忽 形容悠闲懒散或神志恍惚的样子。

郁郁葱葱 形容草木苍翠茂盛。也形容气势美好蓬勃。

原原本本 从头到尾按原来的样子。指详细叙述事情的全部起因和整个过程,一点不漏。

战战兢兢 形容非常害怕而微微发抖的样子。也形容小心谨慎的样子。

铮铮佼佼 形容出类拔萃,不同一般。

兢兢业业 形容做事谨慎、勤恳。

口口声声 形容一次一次地说,或经常说。

拉拉扯扯 比喻不干脆,不痛快。现形容拉私人关系

来势汹汹 动作或事物到来的气势很厉害

唠唠叨叨 说话啰嗦,一说起来没个完

历历落落 清清楚楚。指零乱不堪、参差不齐的样子

踉踉跄跄 走路歪歪斜斜的样子

两手空空 形容人手头很紧,一个钱也没有。

林林总总 形容众多。

路远迢迢 形容路途遥远

落落穆穆 落落:冷落的样子;穆穆:淡薄的样子。形容待人冷淡。

马马虎虎 形容做事不认真,不仔细

渺渺茫茫 辽阔无际的样子,也指模糊不清楚

妙手空空 指小偷,也形容手中一无所有。

明明白白 清清楚楚,明确无误;正大光明

明明赫赫 形容光亮夺目,声势显赫。

磨刀霍霍 现多形容敌人在行动前频繁活动。

目光炯炯 炯炯:明亮的样子。两眼明亮有神。

暮气沉沉 形容精神萎靡不振,缺乏朝气

婆婆妈妈 形容人动作琐细,言语罗唆。也形容人感情脆弱。

期期艾艾 形容口吃的人吐辞重复,说话不流利。

嘁嘁喳喳 低声议论,搬弄是非

其势汹汹 汹汹:形容水声大,引伸为声势大。形容来势凶猛。

气喘吁吁 形容呼吸急促,大声喘气。

气势汹汹 汹汹:气势盛大的样子。形容气势凶猛。

气息奄奄 形容呼吸微弱,快要断气的样子。也比喻事物衰败没落,即将灭亡。

千里迢迢 迢迢:遥远。形容路途遥远。

千千万万 形容为数极多。

卿卿我我 形容夫妻或相爱的男女十分亲昵。

群雌粥粥 原形容鸟儿相和而鸣。后形容在场的妇女众多,声音嘈杂。

热气腾腾 热气盛大。比喻情绪高涨,气氛热烈

人才济济 济济:众多的样子。形容有才能的人很多。

人心惶惶 惶惶:也作“皇皇”,惊惶不安的样子。人们心中惊惶不安。

人言籍籍 指人们议论纷纷

人言藉藉 籍籍:纷乱的样子。人们指责、攻击的话哪里都流传着。多用在说有关人家名誉的事。

人言啧啧 人们不满地议论纷纷。

洒洒潇潇 指落落大方

三三两两 三个两个地在一起。形容人数不多。

三三五五 三个一群,五个一伙。

杀气腾腾 杀气:凶恶的气势;腾腾:气势旺盛的样子。形容充满了要杀人的凶狠气势。

善善恶恶 称赞善事,憎恶坏事。形容人区别善恶,爱憎分明。

神采奕奕 奕奕:精神焕发的样子。形容精神饱满,容光焕发。

生机勃勃 形容自然界充满生命力,或社会生活活跃。

生气勃勃 勃勃:旺盛的样子。形容人或社会富有朝气,充满活力。

生生世世 指今生、来世以至永世。

是是非非 把对的认为是对的,把错的认为是错的。比喻是非、好坏分得非常清楚。

书声琅琅 形容读书声音响亮。

死气沉沉 形容气氛不活泼。也形容人精神消沉,不振作。

堂堂正正 堂堂:盛大的样子;正正:整齐的样子。原形容强大整齐的样子,现也形容光明正大。也形...

逃之夭夭 本意是形容桃花茂盛艳丽。后借用“逃之夭夭”表示逃跑,是诙谐的说法。

陶陶兀兀 形容沉湎于酒,放纵傲慢。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意思是天道公平,作恶就要受惩罚,它看起来似乎很不周密,但最终不会放过一个坏人。比...

铁中铮铮 比喻才能出众的人。

童山濯濯 没有树木,光秃秃的山。

偷偷摸摸 形容瞒着别人做事,不敢让别人知道。

吞吞吐吐 想说,但又不痛痛快快地说。形容说话有顾虑。

威风凛凛 形容声势或气派使人敬畏。

唯唯否否 唯唯:回答时表示同意的应声;否否:别人说否,自己也跟着说否。形容胆小怕事,一味顺...

唯唯诺诺 形容自己没有主意,一味附和,恭顺听从的样子。

温情脉脉 形容饱含温和的感情,很想表露出来的样子。

文质彬彬 原形容人既文雅又朴实,后形容人文雅有礼貌。

无所事事 闲着什么事都不干。

熙熙攘攘 形容人来人往,非常热闹拥挤。

喜气洋洋 充满了欢喜的神色或气氛。

想入非非 想到非常玄妙虚幻的地方去了。形容完全脱离现实地胡思乱想。

小时了了 指人不能因为少年时聪明而断定他日后定有作为。

小心翼翼 本是严肃恭敬的意思。现形容谨慎小心,一点不敢疏忽。

蝎蝎螫螫 形容人婆婆妈妈,在小事情上过分地表示关心、怜惜。

心旌摇摇 心神不定,情思起伏,就像旌旗随风飘摇一样

忠心耿耿 形容非常忠诚。

众目睽睽 许多人争着眼睛看着。指在广大群众注视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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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词语解释

全文共 6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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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ēi gōng shé yǐng ㄅㄟ ㄍㄨㄙ ㄕㄜˊ ㄧㄥˇ

杯弓蛇影(盃弓蛇影)

汉 应劭 《风俗通·怪神·世间多有见怪惊怖以自伤者》载: 杜宣 夏至日赴饮,见酒杯中似有蛇,然不敢不饮。酒后胸腹痛切,多方医治不愈。后得知壁上赤弩照于杯中,影如蛇,病即愈。《晋书·乐广传》等亦有类似记述。后因以“杯弓蛇影”比喻疑神疑鬼,自相惊扰。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四》:“况杯弓蛇影,恍惚无凭,而点缀铺张,宛如目睹。” 清 黄遵宪 《感事》诗:“金玦厖凉含隐痛,杯弓蛇影负奇冤。” 咏簪 《武昌两日记》:“当十八的那一天, 武昌 城里,风声鹤唳,杯弓蛇影,惊惊惶惶,比前几日更加厉害。”亦省作“ 杯蛇 ”。 明 归有光 《与徐子与》:“以彼机穽可畏,不胜杯蛇之疑。”

汉 应劭 《风俗通·怪神·世间多有见怪惊怖以自伤者》:“予之祖父 郴 为 汲 令,以夏至日请见主簿 杜宣 ,赐酒。时北壁上有悬赤弩,照於盃中,其形如蛇。 宣 畏恶之,然不敢不饮,其日便得腹腹痛切,妨损饮食,大用羸露,攻治万端,不为愈。后 郴 因事过至 宣 家闚视,问其变故,云畏此蛇,蛇入腹中。 郴 还听事,思惟良久,顾见悬弩,必是也。则使门下史将铃下侍徐扶輦载 宣 於故处设酒,盃中故復有蛇,因谓 宣 :‘此壁上弩影耳,非有他怪。’ 宣 意遂解,甚夷懌,由是瘳平。”后遂以“盃弓蛇影”喻疑神疑鬼,自相惊扰。 清 程麟 《此中人语·行素堂》:“又某乙游堂中,自言生平未尝信怪,且谓甲係盃弓蛇影也。”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杯弓蛇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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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详细解释

全文共 6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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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 pèihé

(1) [coordinate;cooperate;concert]∶为一共同任务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行动

配合得宜;配合作战

(2) [match;fit;become man and wife]∶般配,合适;结成夫妻

(3) [combine spare parts of machine]∶机械或仪器上关系密切的零件结合在一起

(1).谓成为夫妇。 汉 焦赣 《易林·明夷之需》:“童女无室,未有配合,空坐独宿。” 元 关汉卿 《窦娥冤》第四折:“至十七岁与夫配合,才得两年,不幸儿夫亡化,和俺婆婆守寡。” 清 李渔 《奈何天·调美》:“这一男一女,若还配合起来,竟是普天之下第一对好夫妻了。”

(2).合在一起显得合适、相称。 汉 张衡 《灵宪》:“日与月,此配合也。” 宋 沉括 《梦溪笔谈·乐律二》:“其间声音出入,亦不全应古法,略可配合而已。” 老舍 《二马》第二段五:“收拾完了,她插着手儿四围看了看,觉得书房里的粉色窗帘,和墙上的蓝花儿纸不大配合。”

(3).各方分工合作以完成同一工作任务。 毛泽东 《青年团的工作要照顾青年的特点》:“青年团要配合党的中心工作。” 魏巍 《东方》第五部第一章:“我志愿军部队为积极配合东线人民军作战,发起了有限目的的进攻,并占领了 西方山 、 斗流峰 等要点。”

(4).交配。 宋 曾巩 《秃秃记》:“禽兽夷狄於其配合孕养,知不相祸也,相祸则其类絶也久矣。” 鲁迅 《朝花夕拾·》:“狗们在大道上配合时,常有闲汉拿了木棍痛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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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名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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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声与道义。

《韩非子·诡使》:“官爵所以劝民也,而好名义、不进仕者,世谓之烈士。”《南史·袁粲传》:“本知一木不能止大厦之崩,但以名义至此耳。” 宋 吴曾 《能改斋漫录·沿袭》:“人生所享厚薄,各有定分。世有以智力取者,自谓己能,往往不顾名义。” 清 恽敬 《前翰林院编修洪君遗事述》:“君之智力足以颠倒英豪,激扬权势,独於名义所在,一心专气以必赴之。”

2、事物的名称和含义;事物立名的含义。

宋 程大昌 《演繁露·自序》:“而《繁露》之书,事物名义,悉所研极。” 清 俞樾 《春在堂随笔》卷十:“今人多诵《高王观世音经》,而莫能详其名义。” 徐特立 《用唯物的辩证的观点看事物》:“ 毛主席 对于名义很注意,在 江西 强调说人民是主人,政府官吏是公仆,这把人民和政府的关系弄清楚了。”

3、名分;身分,资格。

宋 罗大经 《鹤林玉露》卷十:“﹝ 严子陵 ﹞知 光武 为帝胄之英,名义甚正,所以激发其志气,而导之以除兇剪逆。”《明史·太祖纪赞》:“修人纪,崇风教,正后宫名义,内治肃清。” 老舍 《善人》:“ 穆女士 给她的名义是秘书。按说有这个名义,不给钱也满下得去。” 冰心 《寄小读者》十八:“船抵 西雅图 之前一两天,他们曾用全体名义,写一篇勉励 中国 学生为国家争气的话,揭贴在甲板上。”

4、形式,表面。

郭沫若 《洪波曲》第六章四:“《扫荡报》本来是复兴社的机关报,但在名义上是属于行营政训处的。” 碧野 《没有花的春天》第四章:“名义上虽说是一个市镇,而居民却不到一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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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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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别 líbié

(1) [leave;be away from;part from]∶暂时或永久离开

我离别故乡已经两年了

(2) [disperse;separate]∶分手,分开

比较长久地跟人或地方分开。《楚辞·离骚》:“余既不难夫离别兮,伤灵修之数化。” 唐 陆龟蒙 《离别》诗:“丈夫非无泪,不洒离别间。”《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三四回:“这个‘别’字不是好字眼,或者主离别。” 巴金 《新生·一个人格的成长》:“我这时候突然觉得离别并不是可悲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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