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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的解释(精彩20篇)

导语:九牛一毛,许多牛身上的一根毛,比喻极大数量中微不足道的一点。出处西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假令仆伏法受诛,若九牛亡一毛,与蝼蚁何以异?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个成语故事讲得是什么吧!接下来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自保的解释优秀作文,供大家阅读参考,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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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桃杀三士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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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二桃杀三士比喻用计谋借刀杀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与借鉴,谢谢。

【汉字书写】:二桃杀三士

【汉语注音】:èr táo shā sān shì

【成语出处】:战国.佚名《晏子春秋.内篇谏下二》:“公孙接、田开疆、古冶子事景公,以勇力博虎闻。晏子进而趋,三子者不起。晏子入见公曰:‘……此(指三士)危国之器也,不若去之。’公曰:‘三子者,搏之恐不得,剌之恐不中也。’晏子曰:‘此皆力攻勀敌之人也,无长幼之礼。’因请公使人少馈之二桃:‘三子何不詈功而食桃?’”于是三士皆论功争桃,最后“皆反(返)其桃,挈领而死。”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分句;比喻借刀杀人。

【二桃杀三士的意思】:用两个桃子杀了三个勇士,比喻用计谋借刀杀人。

【二桃杀三士的近义词】:借刀杀人;

【二桃杀三士的反义词】:;

【二桃杀三士的故事】

春秋时期,齐景公的三员大将公孙接、古治子、田开疆英勇无敌,在齐国举足轻重。他们三个人目不识丁素质较低,平时都我行我素,因此宰相晏婴对齐景公说:“辅佐有道君主的官员,应该懂礼节有规矩,公孙接、古治子、田开疆三人对君无仪对下无礼,他们这样会危害到我们的国家,应该尽快的让他们消失以绝后患。”齐景公听了感觉也不是滋味,他说:“但这三人武艺不凡,如何才是呢?”晏婴道:“我给大王出个主意,给他们三个人两只桃子,让他们论功劳,谁的功劳大谁就吃桃子。”齐景公听了以后照办了。公孙接拿起一个桃子说:“我可以抓住野猪老虎,以我的功劳吃桃子是天经地义的。”田开疆也拿走一个桃子说:“我带着军队八面威风,可以打败三军敌人,我也可以吃桃子。”古治子生气的说:“我也为君主的事累得汗流浃背,保护过君主的安全,我应该吃桃子。”古治子拔出剑要跟公孙接和田开疆一比高下。他二人心里觉得古治子比他们更英勇,便说:“我们不如你,却先拿了桃子不让给你,这是我们过于贪婪了,我们只有一死谢罪。”二人拔出剑当场自刎。这时古治子看到二人死了心里也非常后悔难过,觉得自已也没有脸活着,便也拔剑自刎了。

【二桃杀三士例句】

三国.蜀.诸葛亮《梁甫吟》:“步出齐城门,遥望荡阴里。里中有三墓,累累正相似。问是谁家墓,田疆古冶子。力能排南山,文能绝地纪。一朝被谗言,二桃杀三士。谁能为此谋,国相齐晏子。”

唐.李白《惧谗》:“二桃杀三士,讵假剑如霜。众女妒蛾眉,双花竞春芳。魏姝信郑袖,掩袂对怀王。一惑巧言子,朱颜成死伤。行将泣团扇,戚戚愁人肠。”

【二桃杀三士造句】

现实生活中就常常上演着二桃杀三士的事情,这主要是因为受到利益的诱惑造成的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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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爱鹤失众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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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爱鹤失众比喻重物不重人,因小失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爱鹤失众

【汉语注音】:ài hè shī zhòng

【成语出处】:春秋.鲁.左丘明《左传.闵公二年》:“狄人伐魏,卫懿公好鹤,鹤有乘轩者。将战,国人受甲者皆曰:‘使鹤,鹤有禄位,余焉能战?’”

【成语语法】:连动式;作宾语、定语;含贬义。

【爱鹤失众的意思】:因为宠爱鹤而失去民心。比喻重物不重人,因小失大。现在也多用于形容不务正业的人,将会失去群众的拥护。

【爱鹤失众的近义词】:玩物丧志、隋珠弹雀、声色犬马、不务正业、不求上进;

【爱鹤失众的反义词】:顾全大局、励精图治、业精于勤;

【爱鹤失众的故事】

春秋时期,卫国的卫懿公养了很多鹤,朝廷的官员们每天都要去伺侯这些鹤,鹤越养越多。北方的燕国听说卫懿公爱鹤,便特地给他送来几十只价值连城的鹤。卫懿公听说后兴高采烈,他在全国巡游这些鹤,并告诉国人这些鹤显示了卫国的国富民强。就在卫懿公到处吹嘘显富的时侯,邻国的狄人出兵侵犯卫国,卫懿公命令国内的男人必须上前线应敌。但这时人们却唉声叹气地报怨说:“不是说鹤最有能耐吗?那么现在让鹤去上前线把狄人击退好了,我们饭都没吃饱没力气打仗。”卫懿公带着部队迎敌,但将士们都无心打仗,卫懿公最后在战死沙场,卫国从此灭亡了。

【爱鹤失众例句】

渠淑贤《逼债》:“孙三哥,你的小姨子必须离开厂子,否则,爱鹤失众,引起众怒,后果不堪设想。”

【爱鹤失众造句】

近几年好多达官贵人因为个人爱好最后把乌纱帽玩丢了,大有效仿古代卫懿公爱鹤失众的味道。

人有了权利容易忘本,官场上很多赫赫有名的官员爱鹤失众,为了个人利益失去百姓对他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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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描写秋天的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15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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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是一首诗,秋天是一幅画,秋天是一首歌,秋天是一个美丽的梦。秋天很美,美在一份清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描写秋天的词语解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白商素节】:白商:按五色分秋属白,按五音分秋属商,故称秋天为白商;素节:节气。指秋天的季节。

【草木黄落】:秋天以到,因草木的叶子呈枯黄而掉落。

【蝉不知雪】:知了夏天生,秋天死,看不到雪。比喻人见闻不广。

【橙黄桔绿】:橙子黄熟,桔子还绿。指秋天宜人的景色。

【春花秋实】: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春来秋去】:去:过去。春天到来,秋天过去。形容岁月流逝。

【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春去秋来】: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生秋杀】: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春蛙秋蝉】:春天蛙叫,秋天蝉鸣。比喻喧闹夸张、空洞无物的言谈。

【洞察秋毫】:洞察:看得很清楚;秋毫:鸟兽秋天身上新生的细毛,比喻极其细小的事物。形容人目光敏锐,任何细小的事物都能看得很清楚。

【粉白珠圆】:像粉那样白,像珠子那样圆。形容秋天月夜美景。也比喻女子的美丽。

【金风送爽】:金风:指秋天的风。古时以阴阳五行解释季节,秋为金。秋风带来了凉意。

【金风玉露】:泛指秋天的景物。

【九春三秋】:九春:春季共九十天,故称“九春”;三秋:秀季三个月,故称“三秋”。指春天和秋天的美好时光。

【利析秋毫】:析:分析;秋毫:鸟兽在秋天新长出的细毛。形容管理财务极细心、精明。

【临去秋波】:秋波:秋天的水波,比喻眼睛明澈。临走时的回眸一盼。形容别情依依。

【落叶知秋】:指见到落地的黄叶,知道已经是秋天快到了。

【蒲柳之质】:蒲柳:水杨,秋天凋谢早。多用来比喻身体衰弱或未老先衰。

【秋风落叶】:秋天的大风把落叶一扫而光。比喻一扫而光,不复存在。

【秋风扫落叶】:秋天的大风把落叶一扫而光。比喻强大的力量迅速而轻易地把腐朽衰败的事物扫除光。

【秋毫之末】:秋毫:秋天鸟兽新生的绒毛。鸟兽在秋天新长的细毛的尖端。比喻极微小的东西或极细微的地方。

【秋菊春兰】:秋天的菊花,春天的兰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秋去冬来】:秋天过去,冬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秋收东藏】:秋天收获,冬天存储。泛指常规的农事活动。

【秋荼密网】:荼:茅草上的白花。秋天繁茂的茅草白花,网眼细密的鱼网。比喻刑罚繁苛。

【秋月春花】: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秋月如珪】:珪:玉器。形容秋天的月亮像珪一样的皎洁、晶莹。

【人似秋鸿】:鸿:大雁。人好像秋天的大雁一样。比喻朋友间守信用,就像鸿雁每年秋天按时从北方飞到南方那样。

【肃杀之气】:酷烈肃索的秋气。形容秋天草木凋零的气氛。

【天高气爽】:形容秋天天空高远明朗、气候凉爽宜人。

【望秋先零】:零:凋零。望见秋天将到就先凋零了。比喻体质弱,经不起风霜。也比喻未老先衰。

【望秋先陨】:指草木将近秋天即败落凋零。也比喻未老先衰。

【西风残照】:秋天的风,落日的光。比喻衰败没落的景象。多用来衬托国家的残破和心境的凄凉。”

【西风落叶】:形容秋天的景象。多比喻人或事物已趋衰落。

【西风斜阳】:形容秋天傍晚的景象。

【叶落知秋】:看到树叶落,便知秋天到来。比喻从细微的变化可以推测事物的发展趋向。

【一叶落知天下秋】:从一片树叶的凋落,知道秋天的到来。比喻通过个别的细微的迹象,可以看到整个形势的发展趋向与结果。

【一叶知秋】:从一片树叶的凋落,知道秋天的到来。比喻通过个别的细微的迹象,可以看到整个形势的发展趋向与结果。

【盈盈秋水】:秋水:比喻美女的眼睛象秋天明净的水波一样。形容女子眼神饱含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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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部分词语解释

全文共 6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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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闭】:1.禁闭。

【圈操】:艺术体操项目之一。在音乐伴奏下,以手持圈进行的有节奏的连续不断的一种身...

【圈地】:1.指清初满族统治阶级圈占指定的民地。系掠夺土地的一种方式。 2.指圈占的...

【圈地运动】:指从十五世纪末叶起,英国资产阶级和从事资本主义经营的新贵族用暴力大...

【圈点】:在书和文稿上加圆圈或点,作为句读的记号,或用来标出认为值得注意的语句。...

【圈定】:1. 画圈选定(人选、范围等)。

【圈肥】:见〖厩肥〗。

【圈阓】:1.见"圈圚"。

【圈缋】:1.见"圈圚"。

【圈圚】:1.亦作"圈阓"。亦作"圈缋"。亦作"圈?"。 2.圈套。 3.窠臼;框框。 4.束缚...

【圈禁】:1.清刑制名。宗室犯罪,应枷及徒以至军流的,都折以板责,圈禁于空房。枷罪...

【圈槛】:1.圈禁野兽的栅栏。

【圈樻】:1.圈套。

【圈牢】:1.关养家畜的地方。

【圈牢养物】:圈牢:养牛马的地方。饲养在圈中的牲畜。比喻任人驱使,毫无自由的人。...

【圈留】:1.挽留。

【圈栊】:1.方言。团结;使不分散。 2.方言。拉拢。

【圈拢】:<轻><方>(1)团结;使不分散。(2)拉拢。

【圈盘腿】:1.即罗圈腿。向外弯曲的畸形腿。

【圈圈】:1.圆圈。 2.也叫画圆圈。 3.范围。

【圈舍】:1. 养牲畜、兽类的棚、舍。如:饲养场内有供大熊猫居住的十多间圈舍。

【圈识】:1.画圈作标识。

【圈套】:使人上当受骗的计策:落入~。

【圈豚】:1.徐步趋行貌。

【圈围】:1.圈套。

【圈养】:关在圈里饲养:~牲畜。

【圈椅】:靠背和扶手接连成半圆形的椅子。

【圈阅】:领导人审阅文件后,在自己的名字处画圈,表示已经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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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性格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11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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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豪迈不群:古代成语,中性词。群:合群。因性格豪放不拘小节而与周围的人处不到一块去。

2、拖拖拉拉:近代成语,含贬义。宽松摇曳的样子。借指以拖延为特征的行动、习惯或性格。

3、现实主义:现代成语,中性词。注重事实或现实,反对一切不切实际或空想的性格。

4、沉静寡言:古代成语,中性词。性格深沉文静,不爱多说话。

5、阳煦山立:古代成语,含褒义。象太阳那样暖和,象山岳那样屹立。比喻人性格温和,品行端正。

6、义气相投:古代成语,中性词。彼此志趣、性格相投合。

7、柔情侠骨:近代成语,中性词。温柔的情态,侠义的性格。

8、意气相倾:古代成语,中性词。意气:志趣和性格。指志趣和性格相同的人彼此投合。

9、意气相投:古代成语,中性词。意气:志趣性格;投:合得来。指志趣和性格相同的人,彼此投合。

10、惺惺相惜:古代成语,中性词。性格、志趣、境遇相同的人互相爱护、同情、支持。

11、木强少文:近代成语,中性词。木强:性格质直刚强;少文:礼节少。形容为人质朴倔强,不讲文采和礼教。

12、动心忍性:古代成语,中性词。动心:使内心惊动;忍性:使性格坚韧。指不顾外界阻力,坚持下去。

13、潜濡默化:近代成语,中性词。犹潜移默化。指人的思想或性格不知不觉受到感染、影响而发生了变化。

14、女大十八变:古代成语,中性词。指女子在发育成长过程中,容貌性格有较多的变化。

15、性情中人:近代成语,中性词。性情:性格。有性格和真情实感的人。

16、柔中有刚:现代成语,中性词。形容人的性格温柔中带有刚强。

17、血风肉雨:近代成语,含贬义。形容剧烈残酷的屠杀或性格刚强。

18、默化潜移:古代成语,中性词。指人的思想或性格不知不觉受到感染、影响而发生了变化。同“潜移默化”。

19、方头不劣:古代成语,中性词。方头:俗指不通时宜;不劣:倔强不驯顺。形容人性格倔强、顽固。

20、南鹞北鹰:古代成语,中性词。鹞、鹰:两种猛禽。在南为鹞子,在北为老鹰。比喻性格严峻的人。

21、铁腕人物:现代成语,中性词。用意志或性格的力量或军事手段进行领导或控制的人。

22、潜移暗化:古代成语,中性词。指人的思想或性格不知不觉受到感染、影响而发生了变化。同“潜移默化”。

23、意气相合:古代成语,中性词。意气:志趣和性格。指志趣和性格相同的人彼此投合。

24、姜桂之性:古代成语,中性词。生姜和肉桂愈久愈辣。比喻年纪越大性格越耿直。

25、陶镕鼓铸:近代成语,含褒义。陶镕:烧制陶器;鼓铸:冶炼金属。比喻给人的思想、性格以有益的影响。

26、习与性成:古代成语,中性词。性:性格。长期习惯于怎样,就会形成怎样的性格。有习惯成自然的意思。

27、陶熔鼓铸:比喻给人的思想、性格以有益的影响。

28、傲骨嶙嶙:近代成语,含褒义。傲骨:指高傲不屈的性格。嶙嶙:山崖突兀貌。比喻高傲不屈。

29、扭捏作态:现代成语,中性词。具有娇揉造作或夸张的性格,不是天然或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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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形容天气炎热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5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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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流浃背】——天气非常的热,出汗非常的多,汗水流的满背都是。这个词语除了形容天气热以外,还可以用来形容人的心里非常的恐惧或非常的害怕。现也形容出汗很多,背上的衣服都湿透了。

【挥汗如雨】——出汗就好像下雨一样,哈哈这天得热成什么样了啊。形容天热出汗多。

【遍体生津】----吓得浑身是汗,遍体生津(这个词语和天气炎热关系不大,顶个数吧)

【骄阳似火】——强烈的阳光好像烈火一样。形容天气非常炎热。

【浮瓜避暑】——暑日消暑的乐事。见“浮瓜沉李”。

【五黄六月】——指农历五、六月间天气最炎热的时候。

【挥汗成雨】——挥:洒,泼。形容人多。用手抹汗,汗洒下去就跟下雨一样,也形容出汗多。

【夏日炎炎】——夏天阳光强烈,十分炎热。

【烈日当空】——炎炎的太阳高高地挂在天上,比喻天气炎热。

【热不可耐】——用来形容天气非常非常的热,简直无法让人去忍受了。

【五黄六月】——指阴历五、六月间天气最炎热的时候。

【汗如雨下】——汗珠像下雨似的往下掉。形容出汗很多。

【火伞高张】——比喻烈日当空。如:夏日炎炎,火伞高张。近义烈日当空。火伞:比喻夏天太阳酪烈;

【赫赫炎炎】——形容炎热炽盛的样子。[出自]《诗经·大雅·云汉》:“旱既大甚,则不可沮,赫赫炎炎,云我无所..

【大汗淋漓】——淋漓:液体湿湿地淌下,即流滴的样子。形容因运动或体力劳动,天气炎热等导致出了很多汗。

【吴牛喘月】——吴地炎热的时候较长,水牛怕热,见月亮以为是太阳,就害怕得不断喘气。后比喻因疑心而害怕。也用以形容天气酷热。

【焦金烁石】——天气热的可以使金石熔化为枯焦。用来形容天气酷热。

【椅席炙手】——家里的椅子、席子用手摸上去都觉得烫手,这个四字词语是用来形容天气炎热的。

【流金铄石】——铄、流:熔化。形容天气酷热,好像金石都要熔化。

【夏日可畏】——象夏天酷热的太阳那样使人可怕。比喻为人严厉,令人畏惧。

【烈日炎炎】——形容夏天阳光强烈。也可称“赤日炎炎”。

夏日炎炎——夏天阳光强烈,十分炎热。

烈日炎炎——形容夏天阳光强烈。也可称“赤日炎炎”。例:“烈日炎炎似火烧”。

皎阳似火——皎:白而亮。太阳像火一样燃烧。多形容夏日的炎热。

赫赫炎炎——形容炎热炽盛的样子。

骄阳如火——像火一样的阳光。形容天气非常热。亦作 骄阳似火

炎炎夏日——非常炎热的夏天。如:炎炎夏日海滩上到处都是戏水的人潮。

炎阳炙人——炙:烤。指炎热的太阳照射在身上,好像烤火一般热。形容非常酷热。

烈日当空——炎热的太阳高挂天空。形容天气酷热。近义 火伞高张

狂风烈日——强风猛烈而酷热的天气。如:古代骆驼商队行经戈壁,常需忍受狂风烈日的恶劣天候。

吴牛喘月——《太平御览》卷四引《风俗通》:“吴牛望见月则喘,使(彼)之苦于日,见月怖喘矣。”吴牛:指产于江淮间的水牛。意思是,吴地炎热的时候较长,水牛怕热,见月亮以为是太阳,就害怕得不断喘气。后比喻因疑心而害怕。也用以形容天气酷热。唐•李白《丁都护歌》:吴牛喘月时,拖船一何苦。

火伞高张——比喻烈日当空。如:夏日炎炎,火伞高张。近义 烈日当空

流金铄石——铄、流:熔化。形容酷热天气炎热的成语,好象金石都要熔化。《楚辞•招魂》:“十日代出,流金铄石些。”亦作 铄石流金 烁石流金 烁玉流金 例:“炎炎火日当天,烁石流金之际,只得赶早凉而行。”(《水浒》二十七回)

五黄六月——指农历五、六月间天气最炎热的时候。

浮瓜沉李——三国•魏•曹丕《与朝歌令吴质书》:“浮甘瓜于清泉,沉朱李于寒冰。”后以“浮瓜沉李”比喻夏日的一种生活景象。浮沉於水中的瓜、李,是夏天清凉可口的食物。亦作 浮瓜避暑 沉李浮瓜。

浮瓜避暑——暑日消暑的乐事。见“浮瓜沉李”。

热不可耐——形容非常热,令人不可忍受。

绿树成荫——树木枝叶茂密,遮住了阳光。正是盛夏季节。

椅席炙手——椅子、席子摸着烫手,形容天气炎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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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引证解释

全文共 2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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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勾结干坏事。

清 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诗翁画客狼狈

为奸,怨女痴男鸳鸯并命。”

清 昭梿《啸亭杂录·王述庵书》:“诸生之不平则鸣,有何足

怪?惟是时承审之员,非该令平日结纳之上司,即系狼狈为奸之寅好。”

清 夏燮《中西纪事·互市档案》:“惟十三洋行与公司交通既久,狼狈为奸,反以为不便。”奸,一本作“ 奸 ”。

闻一多《谨防汉奸合法化》:“由于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永远是互相勾结,狼狈为奸的,所以两种斗争永远得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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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详细解释

全文共 4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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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趣 qíngqù

(1) [temperament and interest]∶性情志趣

我们情趣相投

(2) [interest;appeal;delight]∶情调趣味

生活情趣

(3) [affection]∶情意

有些情趣

(1).志趣,志向。《后汉书·刘陶传》:“好尚或殊,富贵不求合;情趣苟同,贫贱不易意。”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章句》:“是以搜句忌於颠倒,裁章贵於顺序,斯固情趣之指归,文笔之同致也。” 沙汀 《淘金记》十六:“在 二大爷 一方面,也多少理解他的情趣,但他认为这多半由于 龙哥 的秉性直戆。”

(2).情调趣味;兴趣。 南朝 陈 姚最 《续画品·沉粲》:“专工綺罗屏障,所图颇有情趣。” 唐 王昌龄 《山行入泾州》诗:“所嗟异风俗,已自少情趣。” 魏巍 《谁是最可爱的人·依依惜别的深情》:“志愿军的行期,仍然是一天天地迫近了。 朝鲜 父老们,他们白天做活也淡淡没有情趣,夜里也不能安静睡眠。” 秦牧 《艺海拾贝·蜜蜂的赞美》:“人们对于蜜蜂的赞美,尤其充满哲理的情趣。”

(3).情意。《西游补》第六回:“吾几番将言语试他,倒也有些情趣,今晚叫他伏侍大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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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敦煌曲子词

全文共 3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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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曲子词反映的社会生活比较广阔,主要内容是反映社会下层民众的生活、愿望和要求。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敦煌曲子词是指在敦煌石窟发现的唐五代民间词,这些词具有质朴自然、清新明快的风格,感情真挚、直率,洋溢着浓厚的生活气息,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体现出鲜明的民间文学特色。

敦煌曲子词反映的社会生活比较广阔,主要内容是反映社会下层民众的生活、愿望和要求,如对战争的不满、追求爱情幸福等。

表现方法多种多样,如:大胆的想象、真切恰当的比喻、生动有力的夸张等。在遣词造句、写景造意和人物形象的塑造上都具有较高的艺术性。

但它毕竟是民间的歌唱,不足之处也非常明显。

性灵说

清代袁枚主张:作诗要有真性情,要有个性和诗才。

(1) 性情”是诗的根本,“性情以外本无诗”;

(2) 性情要表现出诗人独特的个性,“作诗不可无我”;

(3) 诗人必须有才,“诗人无才,不能役典籍,运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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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向外国朋友解释亡羊补牢这个成语的寓意英语作文

全文共 7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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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Carl,

I am happy to know that you are getting along well with your Chinese.Its quite natural that you should have difficulties with Chinese idioms, because their meanings are so much different from their apparent meanings.

The original meaning of the idiom attached is that when the shepherd found his sheep missing because of the broken sheepfold , he was advised to mend it in time.Today, the moral of the idiom is that when you make a mistake and do something wrong, you should correct it as soon as possible.It is somewhat equal to an English phrase “Late better than never”.For example, you can use the idiom to encourage your friend to work harder to make up the time he has wasted.Hope you will make more progress!

Best regards!

Yours,

Li 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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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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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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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长袜子皮皮好词解释

全文共 6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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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倒西歪:指行走不稳,身不由主。也形容物体倾斜不正。

2 . 平平展展:很平,没有皱褶。

3 . 彬彬有礼:彬彬:原意为文质兼备的样子,后形容文雅。形容文雅有礼貌的样子。

4 . 小心翼翼:翼翼:严肃谨慎。本是严肃恭敬的意思。现形容谨慎小心,一点不敢疏忽。

5 . 小巧玲珑:小巧:小而灵巧;玲珑:精巧细致。形容东西小而精致。

6 . 闪闪发光:指一样东西发出光芒。

7 . 匆匆忙忙:形容人所处的状态急迫。

8 . 举世无双:全世界找不到第二个。

9 . 前仰后合:身体前后晃动。形容大笑或困倦得直不起腰的样子。

10 . 手无寸铁:寸:形容细微短小;铁:指武器。手里没有任何武器。

11 . 风和日丽:和风习习,阳光灿烂。形容晴朗暖和的天气。

12 . 兴高采烈:兴:原指志趣,后指兴致;采:原指神采,后指精神;烈:旺盛。原指文章志趣高尚,言词犀利。后多形容兴致高,精神饱满。

13 . 为所欲为:为:做。本指做自己想做的事。后指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14 . 情不自禁:禁:抑制。感情激动得不能控制。强调完全被某种感情所支配。

15 . 和蔼可亲:和蔼:和善。态度温和,容易接近。

16 . 毫不费力:解决起事情来不是很麻烦,很容易。

17 . 津津有味:津:口液,唾液;津津:兴趣浓厚。形容兴味浓厚。

18 . 全神贯注:贯注:集中。全部精神集中在一点上。形容注意力高度集中。

19 . 迫不及待:近:紧急。急迫得不能等待。形容心情急切。

20 . 异口同声:不同的嘴说出相同的话。指大家说得都一样。

21 . 处处当心 默默相视 荡来荡去 晃晃荡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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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详细解释

全文共 3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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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藏。《荀子·王制》:“兵革器械者,彼将日日暴露毁折之中原,我今将脩饰之,拊循之,掩盖之於府库。”

(2).隐瞒。 晋 袁宏 《后汉纪·质帝纪》:“三主崩没,臣子掩盖,日不移晷,旋受大祸,此天下之至忌,不可之至甚者也。”

(3).遮盖。 明 李贽 《复焦弱侯书》:“此一等人,心身俱泰,手足轻安,既无两头照顾之患,又无掩盖表扬之丑,故可称也。”《东周列国志》第三二回:“再看牙牀之上,两扇窗槅,掩盖着个不言不动,无知无觉的 齐桓公 。” 叶圣陶 《游了三个湖》:“妙在四行树接叶交柯,把 苏堤 笼成一条绿荫掩盖的巷子。”

(4).掩埋。 清 刘献廷 《广阳杂记》卷二:“一二日后必復来,去土开棺,諦视其尸,重为掩盖。” 清 吴炽昌 《客窗闲话续集·语怪》:“见棺槨之暴露者,必为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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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详细解释

全文共 2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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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 chuàngxīn

[bring forth new ideas] 创造新的;革新

在艺术上不断创新

亦作“剏新”。1.创立或创造新的。《南史·后妃传上·宋世祖殷淑仪》:“据《春秋》, 仲子 非 鲁惠公 元嫡,尚得考别宫。今贵妃盖天秩之崇班,理应创新。” 萧乾 《一本褪色的相册》十二:“在语言创新方面,享有特权的诗人理应是先驱。”

(2).首先。《元典章·兵部三·铺马》:“有今后剏新归附的百姓有呵,有舖马里上来者,他每的拜见马匹沿路上依在先体例,与草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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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表示死的词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25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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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表示死的词语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爱生恶死:恶:厌恶。喜爱生存,厌恶死亡。

百死一生:形容生命极其危险,处于死亡的边缘。

半死半活:半死:接近死亡。不死不活,形容被折磨得很惨或死气沉沉,没有生气。

伯仁由我而死:伯仁:晋周颙的字。表示对别人的死亡负有某种责任。

不得善终:善终:正常死亡。指人不得好死。常指恶人应有的坏下场。

不讳之变:不讳:死的婉词,指人死不可避免;变:变故。指人的死亡。

残喘待终:残喘:仅存的一点喘息;终:死亡。指生命将尽,仅存一点喘息。

残丝断魂:残:剩余的;丝:蚕和其它昆虫吐的丝;断:断绝;魂:魂魄。比喻即将死亡的生命。

惨遭不幸:遭到严重灾祸,多指死亡。

朝荣夕毙:毙:死亡。早晨开花傍晚凋谢。比喻生命短促,荣辱无常。

朝生暮死:①早晨刚生,晚上就死亡。②今亦形容事物生命短暂。

朝生夕死:①早晨刚生,晚上就死亡。②今亦形容事物生命短暂。

出死入生:①从死亡里获救。②犹出生入死。

大化有四:化:变化。人生的最大变化有四个,即人生的婴儿、少壮、老年和死亡。

大限临头:大限:生命的极限。指死期。用以指寿数已尽,注定死亡的期限落到身上。

饿莩遍野:莩:饿死的人。到处是饿死的人。形容人民因饥饿而大量死亡的悲惨景象。

饿殍遍野:殍:人饿死后的尸体。到处是饿死的人。形容老百姓因饥饿而大量死亡的悲惨景象。

方生方死:方:正在。指万物万事正在在不断地出生成长,也在不断地死亡消失。

风前残烛:比喻随时可能死亡的老年人。也比喻随时可能消灭的事物。

风中秉烛:秉:拿着。风中拿着烛易灭。比喻临近死亡的人或行将消灭的事物。

风中之烛:在风里晃动的烛光。比喻随时可能死亡的老年人。也比喻随时可能消灭的事物。

风烛残年:风烛:被风吹的蜡烛,容易熄灭;残年:残余的岁月,指在世不太久。比喻人到了接近死亡的晚年。

风烛草露:风中之烛易灭,草上之露易干。比喻人已衰老,临近死亡。

风烛之年:比喻人到了接近死亡的晚年。

伏尸流血:伏尸:横尸在地。指人死亡。形容杀人众多。

伏维尚飨:旧时祭文中的套语。意思是恭敬地请你来吃。后用做死亡的戏谑说法。

宫车晚出:宫车:古代帝王所乘的车。宫车迟迟不出。旧为帝王死亡的讳辞。

宫车晏驾:晏:迟。宫车迟出。旧为帝王死亡的讳辞。

骨化形销:指死亡。

国无捐瘠:瘠:瘦弱;捐瘠:贫弱以至死。国内没有因贫困饥饿而死亡的人。

狐死兔泣:比喻因同类的死亡而感到悲伤。

狐兔之悲:狐死则兔悲,兔死则狐亦悲。比喻因同类的死亡而感到痛心悲伤。

化为异物:变成另外的东西。指死亡。

活人手段:使将要死亡的人能够生存下来的本领或方法。

家败人亡:家庭破产,人口死亡。形容家遭不幸的惨相。

家破人亡:家庭破产,人口死亡。形容家遭不幸的惨相。

家破身亡:家庭毁灭,自身死亡。

尽辞而死:尽辞:把要说的话说完。指在死亡之前把自己的心愿说出来,死无遗憾。

进退存亡:前进、后退、生存、死亡。泛指各种好的与坏的处境。

溘然长往:溘:忽然。指人突然死亡,常作悼念死者用词。

溘焉长往:溘:忽然。指人突然死亡。

恋生恶死:恋:爱慕不舍;恶:厌恶。贪恋生存,害怕死亡。

零落山丘:零落:凋零,比喻死亡。指死后埋葬在山丘上。

门殚户尽:指全家死亡。

名登鬼录:鬼录:也叫“鬼箓”,旧时迷信的人指冥间死人的名册。名字已登上鬼录了。指人将要死亡或已经死亡。

命染黄沙:染:沾上。身体挨上黄沙。指死亡。

怕死贪生:贪:舍不得。贪恋生存,畏惧死亡。指对敌作战畏缩不前。

七返灵砂:道家所谓能起死回生的灵丹妙药。形容可以挽救危险和死亡的办法。

气数已尽:气数:命运。形容人已生命垂危,即将死亡或没有生命力。

气数已衰:气数:命运。形容人已生命垂危,即将死亡或没有生命力。

翘辫子:清代男人也梳辫子,刽子手杀人时要把辫子提起,翘辫子指杀头。借指死亡。

人命危浅:浅:时间短。形容寿命不长,即将死亡。

人亡家破:家庭破产,人口死亡。形容家遭不幸的惨相。

人之云亡:人:贤人;云:助词;亡:失去。贤人死亡了。旧时用来怀念那些身系国家安危的贤人。

人之云亡,邦国殄瘁:人:贤人;云:助词;亡:失去;殄瘁:病困。贤人死亡了,国事危殆。旧时用来怀念那些身系国家安危的贤人。

日薄西山:薄:迫近。太阳快落山了。比喻人已经衰老或事物衰败腐朽,临近死亡。

日薄虞渊:犹日薄西山。比喻人已经衰老或事物衰败腐朽,临近死亡。虞渊,神话传说中日入之处。

撒手长逝:撒:放开;长:永远。放开手永远离去。指死亡。

三长两短:指意外的灾祸或事故。特指人的死亡。

三长四短:①特指人的死亡。同“三长两短”。②犹闲话,坏话。

山高水低:比喻不幸的事情。多指人的死亡。

山陵崩:山陵:比喻尊高,指帝王;崩:倒塌,称皇帝死为崩。比喻帝王的死亡。

身亡命殒:身、命:生命;亡、殒:死亡。指人死亡。

身先朝露:指身体比早晨露水消失还快。比喻很快死亡。

神灭形消:指死亡。

生老病死:佛教指人的四苦,即出生、衰老、生病、死亡。今泛指生活中生育、养老、医疗、殡葬。

生死存亡:生存或者死亡。形容局势或斗争的的发展已到最后关头。

生死荣辱:生存与死亡,荣耀和耻辱。

尸居余气:余气:最后一口气。象尸体一样但还有一口气,指人将要死亡。也比喻人暮气沉沉,无所作为。

尸肉未寒:尸体还没完全僵冷。指人刚刚死亡。

十室九空:室:人家。十家有九家一无所有。形容人民大量死亡或逃亡后的荒凉景象。

首足异处:头和脚分开在不同的地方。指遭受杀戮而死亡。

属纩含饭:属纩:用棉花放在人鼻孔前,看看是否有气;含饭:入殓时把米粒放在死人口中。指人死亡和入殓。

属纩之际:属纩:将新棉花放在濒临死亡之人的鼻孔前,以验证他是否断气。指人疾病临危,弥留之时。

死到临头:临:面临。快要到了死亡的时刻。

死伤相藉:死亡受伤者相互枕藉而卧。形容伤亡者多。同“死伤相枕”。

死伤相枕:死亡受伤者相互枕藉而卧。形容伤亡者多。

死伤枕藉:枕藉:纵横相枕而卧。形容死亡的人非常多。

死生存亡:生存或者死亡。常比喻情势已到了非存即亡的关键时刻。

死生荣辱:指死亡、生存、荣耀、耻辱。

死相枕藉:枕藉:纵横相枕而卧。死亡的人相互枕藉而卧。形容死亡的人非常多。

死于非命:非命:横死。在意外的灾祸中死亡。

死者相枕:死亡的人相互枕藉而卧。形容死亡的人很多。

碎骨粉身:指死亡。多指为某种目的而献身。同“碎身粉骨”。

碎身粉骨:身体粉碎。指死亡。多指为某种目的而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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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详细解释

全文共 3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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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略 cèlüè

[strategy] 计策;谋略

亦作“ 策畧 ”。1.谋略;计谋。 三国 魏 刘劭 《人物志·接识》:“术谋之人以思謨为度,故能成策畧之奇,而不识遵法之良。” 唐 杜甫 《送灵州李判官》诗:“将军专策畧,幕府盛才良。” 明 陈汝元 《金莲记·射策》:“诸生有何策畧,就此披宣。” 清 孙枝蔚 《赠安肃梁明府木天》诗:“怀古诗篇进,忧时策畧新。”

(2).根据形势发展而制定的行动方针和斗争方法。 毛泽东 《反对本本主义》:“社会经济调查,是为了得到正确的阶级估量,接着定出正确的斗争策略。” 艾思奇 《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第十三章:“只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才能为无产阶级的斗争指出正确的方向和正确的战略策略,把斗争引向胜利。”

(3).有斗争艺术,能注意方式方法。如:你做这件事时要注意策略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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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栩栩词语解释

全文共 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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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xǔ xǔ

注音:ㄒㄩˇ ㄒㄩˇ

词性:形容词

结构AA式

引证解释

1. 欢喜自得貌。《庄子·齐物论》:“昔者 庄周 梦为胡蝴,栩栩然胡蝶也。” 成玄英 疏:“栩栩,忻畅貌也。” 宋 叶适 《翁常之挽词》:“幸能栩栩形中去,何不蘧蘧梦裡归。” 梁启超 《灭国新法论》:“一国之中,纷纷扰扰。若者为 英 日 党,若者为 俄 法 党,得附於大国,为之奴隶,则栩栩然自以为得计。”

2. 生动,活泼。 清 袁枚 《随园随笔·心史载文天祥事与宋元史不符》:“今日之今,霍霍栩栩,少焉瞩之,已化为古。” 郭沫若 《落叶·第四信》:“你那复杂的青苍的面色,静脉突露的清癯的身体,栩栩地现在我的眼前。”

3. 徐徐、微动貌。 唐 唐彦谦 《咏葡萄》:“天风颼颼叶栩栩,蝴蝶声乾作晴雨。” 宋 姜夔 《越九歌·曹娥蜀侧调》词:“黄头兮呼风,旗尾兮栩栩。” 明 黄周星 《垂虹桥新涨歌》:“是时羲轮正卓午,满座荷香风栩栩。” 陈衍 《元诗纪事·贡奎》:“予时病脾踰月,偶读数过,不觉栩栩然去体,乃知檄愈头风,古诚有是事哉。”

栩栩相关词语

栩栩如生、栩栩欲活、栩栩园、称栩

栩栩相关成语:

栩栩如生、栩栩欲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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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形容美好心情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1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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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美好心情词语你能说出几个来?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形容美好心情的词语及解释,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心满意足:足:满足、满意。做了某事或得到什么事物等,自己心情很愉悦高兴,让自己觉得满意。

2、扬眉吐气:扬起眉头,吐出怨气。形容摆脱了长期受压状态后高兴痛快的样子。

3、眉飞色舞:色:脸色。形容人得意兴奋的样子。

4、欢欣鼓舞:欢欣:欣喜;鼓舞:振奋。形容高兴而振奋。

5、幸灾乐祸:幸:高兴。指人缺乏善意,在别人遇到灾祸时感到高兴。

6、喜形于色:形:表现;色:脸色。内心的喜悦表现在脸上。形容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

7、喜逐颜开:逐:追随;颜:脸面,面容。形容十分喜悦,满脸笑容。

8、喜眉笑眼:喜在眉梢,笑在眼里。形容面带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9、冁然而笑:冁然:笑的样子。高兴地笑起来。

10、心花怒放:怒放:盛开。心里高兴得象花儿盛开一样。形容极其高兴。

11、欢呼雀跃:高兴得象麻雀一样跳跃。形容非常欢乐。

12、春风满面:春风:指笑容。比喻人喜悦舒畅的表情。形容和霭愉快的面容。

13、欢声雷动:欢笑的声音象雷一样响着。形容热烈欢乎的动人场面。

14、神采飞扬:形容兴奋得意,精神焕发的样子。

15、抓耳搔腮:形容焦急、苦闷,生气时想不出办法的样子。也形容高兴得不知怎么办才好的样子。

16、悦目娱心:使眼睛高兴,使心里快乐。形容使人感到美好快乐。

17、心痒难耐:指心中有某种意念或情绪起伏不定,无法克制。形容高兴得不知如何才好。

18、兴高采烈:兴:原指志趣,后指兴致;采:原指神采,后指精神;烈:旺盛。原指文章志趣高尚,言词犀利。后多形容兴致高,精神饱满。

拓展:形容心情的句子

一、张爱玲曾说孤单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由你爱上一个人的那一刻开始。但,在这千疮百孔、满身疲惫的夜晚,空对一身莫名的悲凉与刻骨的孤单,仍期待有人,能许我们一室温暖的幸福,有人在刚要开始时,却选择践踏我所有的骄傲,所以请许我尘埃落定

二、不敢说出口,因为我胆小,因为如果你拒绝,我以后就不能够再见到你了,宁愿默默的爱着你,不能让你知道,直到,直到你投进别人的环抱。

三、没有什么忘不了的,时间可以让我们忘记一切,总会忘了你,先忘了你的样子,再忘了你的声音,忘了你说过的话,现在不行,以后也可以。

四、你当我是个风筝,要不把我放了,要不然收好带回家,别用一条看不见的情思拴着我,让我心伤。

五、其实我一直在你身边守候,等你靠在我肩上诉说,会不会有那么一天,你的温柔都属于我,我不会再让你难过,让你的泪再流。

六、人的一生非常短暂,不要给自己留下了什么遗憾,想笑就笑,想哭就哭,该爱的时候就去爱,无谓压抑自己。人生的苦闷有二,一是欲望没有被满足,二是它得到了满足。

七、人生苦短,应该辉煌的活着,而不要灰黄的卧着;惊喜就是双黄蛋,绝望是双黄连;人生在世,活得要像向日葵,即使沮丧也朝着阳光。人生苦短,应该辉煌的活着,而不要灰黄的卧着;惊喜就是双黄蛋,绝望是双黄连;人生在世,活得要像向日葵,即使沮丧也朝着阳光。

八、人生最遗憾的是轻易地放弃了不该放弃的,固执地,坚持了不该坚持的。

九、如果不幸福,如果不快乐,那就放手吧;如果舍不得,放不下,那就痛苦吧!

十、如果爱上,就不要轻易放过机会。莽撞,可能使你后悔一阵子;怯懦,却可能使你后悔一辈子。

十一、如果有一天,不再喜欢你了,我的生活会不会又像从前那样堕落,颓废,我不想再要那样的生活,所以,在我还没有放弃你之前,请你,至少要喜欢上我。

十二、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永恒。如果它流动,它就流走;如果它存著,它就干涸;如果它生长,它就慢慢凋零。

十三、忘记那个人,不如忘记自己,告诉自己,不是怕他忘记,而是怕他有一天重新把你想起。岁月带走的是记忆,但回忆会越来越清晰。真的有一天,他回过头来告诉你,他一直在惦记你,千万不要相信,因为,他已经不是原来的他,而你,也不再是过去的你。

十四、为何,这遍地盛开的鲜花却更让我感觉颓废,她们的灿烂仿佛在嘲笑我的沮丧。草依然青翠,树依然屹立,可我的快乐却没有在这明丽的景色下升起,心中膨胀起的,依旧是灰心。

十五、我放下了尊严,放下了个性,放下了固执,都只是因为放不下你。

十六、我们的生活有太多无奈,我们无法改变,也无力去改变,更糟糕的是,我们失去了改变的想法。

十七、我们都这样离散在岁月的风里,回过头去,却看不到曾经在一起的痕迹,尽管,曾经那么用力的在一起过。

十八、我们再也不会像以前那样,以彼此为不可替代;我们再也不会像以前那样,那样用力的爱,直到哭了出来。

十九、我们总是受伤,可我们没有放弃坚强;我们有时迷茫,可总会坚持原来的方向;我们也会逃避,可从来没有过放弃!

二十、我知道,忘记是件轻松的事情,只要不看着,不想着,不记着,就忘记了,就像,烟火过后的天。

二十一、现在终于到了要分别的时候,他比我先走,我反而觉得有点欣慰。这样的悲伤,迟早会让我们其中一个人单独体会,就让我来承担好了。

二十二、一个人失去了自己。不知还有没有要在追的可望。

二十三、一直固执的以为面对什么事情我都能够坦然的微笑,可是,终于在你转身决定离去的一刹那,我泪如泉涌,不可抑制。这是,过往的幸福嘲笑着心中的疼痛,原来,世界上最痛的痛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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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掉以轻心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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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掉以轻心表示轻率地放过去或者漫不经心的态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掉以轻心

【汉语注音】:diào yǐ qīng xīn

【成语出处】:唐.柳宗元《答韦中立论师道书》:“故吾每为文章,未尝敢以轻心掉之,惧其剽而不留也;未尝敢以怠心易之,惧其弛而不严也;未尝敢以昏气出之,惧其昧没而杂也;未尝敢以矜气作之,惧其偃蹇而骄也。”

【成语语法】:补充式;作谓语;含贬义,用于否定句;“以轻心掉之”的倒装,略去宾语“之”;偏重于指不重视、不经意。

【掉以轻心的意思】:掉:摆弄的意思;轻心:轻率不在意。表示轻率地放过去或者漫不经心的态度。

【掉以轻心的近义词】:漫不经心、视同儿戏、不屑一顾、麻痹大意、等闲视之、淡然处之;

【掉以轻心的反义词】:小心翼翼、一丝不苟、专心致志、刮目相看、郑重其事、全力以赴;

【掉以轻心的故事】

唐朝时期,著名的诗人柳宗元曾经被贬到永州去担任司马一职。永州有一位刺史的孙子名叫韦中立,他给柳宗元写了一封信,表明了自已想要拜柳宗元为师的意思。柳宗元看了韦中立的信后十分感动并回了一封信,便是著名的《答韦中立论师道书》。信中柳宗元这样写道:“拜师求学的风气已经很久没有盛行了,现在如果还有人收学生会受到人们的攻击,还有可能会被各种诬蔑,人言可畏,这种少见多怪的事情经常都会发生。”之后柳宗元举了一个例子说明了这种情况,并接着说道:“在这样的风气之下,你还能这样孜孜不倦地想要拜师学习,你的精神使我倍受感动,因此我愿意把我的写作体会告诉你。我曾经也年少轻狂,以为有一定的文辞就可以写出好文章,到了后来才知道文章不是单纯的写作,而是要表达出某种思想或道理,从那以后我就不敢掉以轻心一味的追求单纯的形式美了,而是力求像诗那样永恒;像书那样朴实;像礼那样合理;像易那样富有变化;像春秋那样是非分明。这就是我现在写文章的标准。”这个成语便是从柳宗元的这封回信中得来的。

【掉以轻心例句】

《清史稿.本纪二十一 穆宗本纪一》:“谕曰:‘临事而惧,古有明训。切勿掉以轻心,致他日言行不相顾。’以旅顺失守,责李鸿章调度乖方,褫职留任。”

蔡东藩《民国演义》第一百一十二回:“再查此案我国正拟提出万国联盟申诉,去年盛传日使向北京政府直接交涉,当即电询,旋准尊处电复:‘青岛问题,关系至重,断不敢掉以轻心,现在并无直接交涉之事’等语。”

秦牧《语林采英.“语言大街”上的一块绊脚石--艰涩》:“有些人对于提高自已的语文程度,掉以轻心,以为一看就懂,一学就会,稀松平常,简单得很。”

秦牧《两只青蛙》:“由于这样,好些人就对于文学作品中另一方面的道理—装饰的美掉以轻心了。”

【掉以轻心造句】

青春期的表现是千变万化的,一旦发现孩子有异常的行为和举动切不可掉以轻心。

让百姓过上安居乐业的生活是政府工作的基础,维护和谐社会安定团结是不可掉以轻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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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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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豪,指刘禹锡,字梦得。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诗豪,指刘禹锡,字梦得。晚年刘禹锡变得性格乖戾,很少和人往来,以专门从事创作来消闲度日,自得其乐。他常和白居易往来,酬和颇多。刘“善诗精绝”,白居易赞扬他的诗说:“刘君诗在处,有神物护持。”推刘禹锡为“诗豪”,意即诗人中的豪杰、出众者的意思,后人也就据此而称之。政治上主张革新,是王叔文派政治革新活动的中心人物之一。刘禹锡的诗,无论短章长篇,大都简捷明快,风情俊爽,有一种哲人的睿智和诗人的挚情渗透其中,极富艺术张力和雄直气势。谪居年月期间写下多篇诗文屡屡讽刺、抨击政敌。

刘禹锡及其诗风颇具独特性。他性格刚毅,饶有豪猛之气,在忧患相仍的谪居年月里,确实感到了沉重的心理苦闷,吟出了一曲曲孤臣的哀唱。但他始终不曾绝望,有着一个斗士的灵魂;写下《元和十年自朗州承召至京戏赠看花诸君子》、《重游玄都观绝句》以及《百舌吟》、《聚蚊谣》、《飞鸢操》、《华佗论》等诗文,屡屡讽刺、抨击政敌,由此导致一次次的政治压抑和打击,但这压抑打击却激起他更为强烈的愤懑和反抗,并从不同方面强化着他的诗人气质

其诗现存800余首。其学习民歌,反映民众生活和风土人情的诗,题材广阔,风格上汲取巴蜀民歌含蓄宛转、朴素优美的特色,清新自然,健康活泼,充满生活情趣。其讽刺诗往往以寓言托物手法,抨击镇压永贞革新的权贵,涉及较广的社会现象。晚年所作,风格渐趋含蓄,讽刺而不露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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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表示时间短的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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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荫不徙:指人之意气相投,相知无须时日长久。亦指时间短暂。

桑荫未移:指人之意气相投,相知无须时日长久。亦指时间短暂。同“桑荫不徙”。

偷安旦夕:偷安:苟且求安;旦夕:早晚,形容时间短。只图眼前的一时安逸。

五日京兆:京兆:即京兆尹,古时国都所在地的行政长官。比喻任职时间短或即将去职。

危在旦夕:旦夕:早晨和晚上,形容时间短。形容危险就在眼前。

朝种暮获:①比喻收益迅速。②比喻时间短促。

只争朝夕:朝:早晨;夕:晚上;朝夕:形容时间短暂。比喻抓紧时间,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目的。

人生如朝露:朝露:早晨的露水,比喻存在的时间短。比喻人生短促。

片刻:极短的时间;一会儿。

短暂:(时间)短。

片刻:极短的时间;一会儿。

瞬间:一眨眼之间。一刹那为一念,二十念为一瞬,二十瞬为一弹指,二十弹指为一罗预,二十罗预为一须臾,一日一夜有三十须臾。

须臾:极短的时间;片刻:~不可离|~之间,雨过天晴。

霎那:极短时间:一声巨响,~天空中出现了千万朵美丽的火花。也说霎时。

眨眼间:比喻极短的时刻;瞬间:小燕儿在空中飞过,一~就不见了。

一刹那:指十分短促的时间。

光阴似剑:光阴:时间。时间如箭,迅速流逝。形容时间过得极快。

一转瞬间:一转眼间。

弹指一挥间:比喻时间极短暂。

说时迟那时快:小说中的常用套语。意指事情发生的速度不是记叙速度所能跟得上的。

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雷声来得非常快,连捂耳朵都来不及。比喻来势凶猛,使人来不及防备。

白驹过隙:白驹:白色骏马,比喻太阳;隙:缝隙。象小白马在细小的缝隙前跑过一样。形容时间过得极快。

转瞬即逝:转眼:~间,来这儿已有十几天了|国庆节~就要到了。

间不容发:间:空隙。空隙中容不下一根头发。比喻与灾祸相距极近或情势危急到极点。

间不容瞬:指眨眼的时间都没有。形容时间短促。

人命危浅:浅:时间短。形容寿命不长,即将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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