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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的解释(优秀20篇)

导语:九牛一毛,许多牛身上的一根毛,比喻极大数量中微不足道的一点。出处西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假令仆伏法受诛,若九牛亡一毛,与蝼蚁何以异?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个成语故事讲得是什么吧!接下来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自保的解释优秀作文,供大家阅读参考,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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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年老的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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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风前残烛,比喻随时可能死亡的老年人。也比喻随时可能消灭的事物。下面是yuwenmi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形容年老词语解释,欢迎阅读与借鉴,谢谢!

1.【白首之心】老年时的壮志。

2.【雪鬓霜鬟】白发。借指老年人。

3.【棺材瓤子】指快死的老年人。

4.【雪鬓霜毛】指老年人。同“雪鬓霜鬟”。

5.【宝刀未老】形容人到老年还依然威猛,不减当年。

6.【耆宿大贤】耆:老。指有名望有学问的老年人。

7.【日薄桑榆】犹日薄西山。比喻老年的时光。

8.【老天拔地】形容老年人动作不灵活。

9.【老来俏】衣着打扮如青年人的中老年人。

10.【年迫日索】老年逼近,馀日不多。

11.【老蚌生珠】原比喻年老有贤子。后指老年得子。

12.【黄梅不落青梅落】比喻青年人比老年人早亡。

13.【日落西山】太阳快要落山。比喻人到老年将死或事物接近衰亡。

14.【西山日迫】比喻事物接近衰亡或人近老年。同“西山日薄”。

15.【尊年尚齿】年:年龄。尚:崇尚。齿:岁数。指尊重老年人。

16.【丈人行】丈人:古时对老年男子的尊称;行:行辈。指长辈。

17.【年已及艾】艾:代指五十岁。老年头发花白如艾。指已到老年。

18.【白发红颜】头发斑白而脸色红润。形容老年人容光焕发的样子。

19.【白发婆娑】婆娑:纷披的样子。形容满头白发的老年人的样子。

20.【鬓丝禅榻】鬓丝:鬓发如丝;禅榻:僧床。本指老僧的生活。也指老年人所过的近似僧徒的清静生活。

21.【白首如新,倾盖如故】白首:老年;倾盖:停车,初见。有人相识到老还是不怎么了解,有人初次见面却一见如故。

22.【白首相知】白首:白头发,引申为时间长。意谓老年知己。

23.【不知老之将至】不知道老年即将来临。形容人专心工作,心怀愉快,忘掉自己的衰老。

24.【炳烛之明】点燃蜡烛,用以照明。形容人到老年,好学不倦。

25.【迟暮之年】迟暮:黄昏,比喻晚年。指人至老年。

26.【垂暮之年】垂:将,快要;暮:晚,老年。快要到老年。

27.【大化有四】化:变化。人生的最大变化有四个,即人生的婴儿、少壮、老年和死亡。

28.【反老成童】反:同“返”,归,还。道教语,由衰老恢复青春。形容老年人充满了活力。

29.【返老归童】由衰老恢复青春。形容老年人充满了活力。同“返老还童”。

30.【反老还童】反:同“返”,归,还。道教语,由衰老恢复青春。形容老年人充满了活力

31.【返老还童】反:回。由衰老恢复青春。形容老年人充满了活力。

32.【风前残烛】比喻随时可能死亡的老年人。也比喻随时可能消灭的事物。

33.【风中之烛】在风里晃动的烛光。比喻随时可能死亡的老年人。也比喻随时可能消灭的事物。

34.【华发苍颜】颜:容颜。头发花白,面容苍老。形容老年人的相貌。

35.【黄发骀背】指长寿的老人。后亦泛指老年人。同“黄发台背”。

36.【鹤发童颜】仙鹤羽毛般雪白的头发,儿童般红润的面色。形容老年人气色好。

37.【皓首苍颜】皓:白色的样子;首:头发;颜:面孔。雪白的头发,灰暗的面孔。形容老年人的容貌。

38.【红颜白发】颜:面容,脸色。头发花白,面色红润。形容老年人身体健康。指红颜少女和白发老翁。

39.【矜贫恤独】矜:怜悯;恤:周济;独:老年无子的人。怜悯救助贫苦和孤独的人。

40.【君子三戒】戒:戒规。君子有三条戒规:少年时戒美色;壮年时戒殴斗;老年时戒贪图。

41.【康强逢吉】康强:安乐强健;逢吉:遇到吉利。祝贺老年人身体健康,子孙吉利。

42.【枯杨生华】枯:干枯;华:同“?花”。枯萎的杨树重新开?花。比喻老年女子嫁了做官的丈夫,好景不长。

43.【老而益壮】老:老年;益:更加;壮:强壮,雄壮。年纪虽老而志气更强壮。

44.【邻父之疑】邻父:指邻居的老年人。比喻那些心存偏见而喜欢主观用事的人。

45.【年华垂暮】垂:将,快要;暮:晚,老年。快要到老年。

46.【老将出马,一个顶俩】老年人经验丰富,做起事来,一个能顶得上两个人。

47.【老马恋栈】恋:留恋;栈:马栈。老马不妒忌离开马栈。比喻老年人恋念旧情。也指年老还贪恋官位。

48.【老气横秋】老气:老年人的气派;横:充满。形容老练而自负的神态。现形容自高自大,摆老资格。也形容缺乏朝气。

49.【龙钟潦倒】龙钟:行动不灵便的样子;潦倒:失意颓丧。形容老年人衰老颓丧的样子。

50.【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年轻力壮的时候不奋发图强,到了老年,悲伤也没用了。

51.【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年轻力壮的时候不奋发图强,到了老年,悲伤也没用了。

52.【鲐背苍耈】鲐背:指老人背上生斑如鲐鱼背,因用以称长寿老人;耈:老年人。泛指老年人。

53.【童颜鹤发】颜:脸色。仙鹤羽毛似雪白的头发,孩子似的红润的面色。形容老年人气色好。

54.【西山日薄】薄:逼近。太阳快要落山。比喻事物接近衰亡或人近老年。亦作“日薄西山”、“西山日迫”。

55.【养儿代老,积谷防饥】指养育儿子以防老年无依靠,保存谷物为防备饥荒。同“养儿防老,积谷防饥”。

56.【养儿待老,积谷防饥】指养育儿子以防老年无依靠,保存谷物为防备饥荒。同“养儿防老,积谷防饥”。

57.【养儿防老,积谷防饥】指养育儿子以防老年无依靠,保存谷物为防备饥荒。

58.【养小防老,积谷防饥】积:聚,储蓄。生养儿子是为了方便老年生活,储存谷物是为了防备荒年挨饿

59.【养子防老,积谷防饥】指养育儿子以防老年无依靠,保存谷物为防备饥荒。同“养儿防老,积谷防饥”。

60.【朱颜鹤发】朱颜:红润的脸。红润的脸和像鹤羽毛一样白的头发。形容老年人精神焕发的样子。

61.【老妪能解】妪:老年妇女。相传唐朝诗人白居易每作一首诗就念给老年妇女听,不懂就改,力求做到她们能懂。形容诗文明白易懂。

62.【黄发台背】指长寿的老人。后亦泛指老年人。黄发,指老年人头发由白转黄。台背,指老年人背上生斑如鲐鱼背。台,通“鲐”。

63.【黄发鲐背】黄发:老年人头发由白转黄,后常指老年人。鲐背;鲐鱼背上有黑斑,老人背上也有,因常借指老人。指长寿老人,也泛指老年人。亦作“黄发台背”、“黄发骀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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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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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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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引证解释

全文共 3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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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矜夸炫耀。

唐 柳宗元 《与杨京兆凭书》:“若 宗元 者,才力缺败,不能远骋高厉,与诸生摩九霄,抚四海,夸耀於后之人矣。”

宋 叶适 《谢宰执登科》:“市井叹惊,乡党夸耀,习惯既久,见闹谓何?”

2、 绚丽,明丽。

宋 苏洵 《史论上》:“经以道法胜。史则不然,事既曲详,词亦夸耀。”

3、矜夸炫耀。

唐 卢照邻 《五悲·悲人生》:“若夫正君臣,定名色,威仪俎豆,郊庙社稷,适足夸耀时俗,奔竞功名。”

《醒世恒言·杜子春三入长安》:“ 杜子春 到明日绝早,就去买了一匹骏马,一付鞍鞴,又做了几件时新衣服,便去夸耀众亲家眷。”

魏巍 《壮行集·祝福走向生活的人们》:“尽管它会夸耀地说,‘嘻!你看我的“条件”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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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安身立命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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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安身立命,指生活有着落,精神有寄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安身立命

【汉语注音】:ān shēn lì mìng

【成语出处】:宋.释道原《景德传灯录.卷十.湖南长沙景岑禅师》:“僧问:‘学人不据地时如何?’师云:‘汝向什么处安身立命?”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含褒义;多用于处于困境之中。

【安身立命的意思】:安身:容身,指在某地居住或生活;立命:使精神安定,不可理解成“生存”。指生活有着落,精神有寄托。

【安身立命的近义词】:兴业安家、安家立业、安居乐业;

【安身立命的反义词】:颠沛流离、无依无靠、萍踪浪迹、浪迹天涯;

【安身立命的故事】

张宁《自己写自己》:这个战斗队名叫“红旗”,意思是虽然出身黑,还要高举毛泽东思想红旗。就这样,我总算是政治上有了个家。成员出身都不好,就我出身革命家庭,大家开玩笑说这个阵容是“群黑之中一点红”。因为背景不好,我们从不主动去跟别的战斗队争什么,倒也相安无事,闲着打扑克下象棋,织毛衣聊天,上街收集造反小报看新闻。好不容易“安身立命”了,麻烦接踵而来。身边出现了追求者,不是一个,是一群,我又陷入谣言诽谤者和追求者的围困。

【安身立命例句】

明.施耐庵《水浒全传》第二回:“那里是镇守边庭,用人之际,足可以安身立命。”

丁玲《初到密山》:“看来,这里就是我今后安身立命之所。”

徐铸成《旧闻杂忆续篇.四大家族的收买》:“严宝礼惟一的目的,是把这张报办起来,立得住,能在报界安身立命。”

【安身立命造句】

对于她这样朴素无华的女子来说无论天涯海角都一样,能给她一个安身立命的地方就足够。

天涯海角无一不可安身立命之处,但对一个孤苦伶仃的女人来说,要去哪里已经让她举棋不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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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四面楚歌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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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四面楚歌用来形容四面八方到处受敌、陷入了孤立无援,走投无路的困境。下面是小编整理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四面楚歌

【汉语注音】:sì miàn chǔ gē

【成语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项羽本纪》:“项王军壁垓下,兵少食尽,汉军及诸侯兵围之数重。夜闻汉军四面皆楚歌,项王乃大惊,曰:‘汉皆已得楚乎?是何楚人之多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定语;含贬义;指四面受敌孤立无援。

【四面楚歌的意思】:楚:指古代楚国;四面都是楚人唱歌的声音。用来形容四面八方到处受敌、陷入了孤立无援,走投无路的困境。

【四面楚歌的近义词】:山穷水尽、进退维谷、孤立无援、腹背受敌、四面受敌、楚歌四面;

【四面楚歌的反义词】:起死回生、旗开得胜、一呼百应、左右逢源、安然无恙;

【四面楚歌的故事】

楚汉战争时期,项羽的部队遭遇大败后在床上辗转反侧地想着,这时耳边传来凄楚的歌声。原来这是韩信为了瓦解楚军的士气叫士兵们在外吟唱楚国的歌曲。这动人心弦的楚地歌曲让项羽思绪万千。他的脑海里浮现出家乡的景象,熟悉的乡亲,同时他也想到自已被刘邦跟诸侯的部队围困,不由得唉声叹气起来。这时侯歌声慢慢的越来越清晰,东西南北此起彼伏。项羽猛的说道:“难道楚国已经全部被刘邦占领了吗?他的部队里怎么会有这么多楚国人呢?”他开始在桌子上喝起闷酒,虞姬这时坐在项羽边上给他倒酒。项羽拿着筷子在碗边边敲打伴奏边唱道:力拔山兮气盖世,时不利兮骓不逝。骓不逝兮可奈何,虞兮虞兮奈若何。虞姬这时也悲切切地唱道:汉兵已略地,四面楚歌声。大王意气尽,贱妾何聊生。二人歌还没有唱完项羽早已泪流满面,四周的人都跟着哭了起来。

【四面楚歌例句】

晋.陈寿《三国志.吴书.胡综传》:“昔武王伐殷,殷民倒戈,高祖诛项,四面楚歌。”

朱自清《航船中的文明》:“在这四面楚歌里,凭你怎样伶牙俐齿,也只得服从了。”

丛维熙《远去的白帆》一:“这个抱糖包的汉子,看看自已身陷重围,四面楚歌;为了脱身猛地把糖包往远处一扔,于是,他解脱了包围。”

【四面楚歌造句】

诺基亚因为战略决策的失误导致业绩空前绝后的低谷,企业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

一个人不能过于强势,当周围的人都开始排斥你的时侯你就面临四面楚歌骑虎难下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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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关于爱国的成语及解释大全

全文共 12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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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心义胆:忠心耿耿,仗义行事。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关于爱国成语解释大全,欢迎阅读。

1. 于家为国:为国家为人民。

2. 为国尽忠:永远忠诚于国家。

3. 楚囊之情:指爱国之情。

4. 赤胆忠心:形容十分忠诚。

5. 护国佑民:扞卫国家,保护人民。

6. 国尔忘家:一心为国,不顾家庭。

7. 为国捐躯:为国家牺牲生命。

8. 国而忘家:指为国事而忘其家。

9. 忠肝义胆:忠心耿耿,仗义行事。

10. 忠君报国:忠于君主,报效国家。

11. 富国强兵:使国家富足,兵力强大。

12. 杀身报国:不惜牺牲生命来报答国家。

13. 治国安邦:治理国家,使之太平安定。

14. 赴汤蹈火:喻不避艰险,奋勇向前。

15. 舍身为国:为国家牺牲自己的生命。

16. 保国安民:保卫国家,使人民安居乐业。

17. 忠心耿耿:忠诚的样子。形容非常忠诚。

18. 乃心王室:本意是忠于朝廷,后比喻爱国。

19. 以身殉国:忠于自己的国家而献出生命。

20. 精忠报国:为国家竭尽忠诚,牺牲一切。

21. 祖逖之誓:指晋代志士祖逖毅然立誓之事。

22. 碧血丹心:形容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烈士。

23. 相忍为国:为了国家的利益而作一定的让步。

24. 忧国忘家:因忧虑国事而不考虑自己的家事。

25. 破家为国:为了国家,不惜损毁自己的家庭。

26. 见危授命:在危急关头勇于献出自己的生命。

27. 浩气长存:形容一种刚直正大的精神永远长存。

28. 毁家纾难:捐献所有家产,帮助国家减轻困难。

29. 光复旧物:指收复曾被敌人侵占的祖国山河。

30. 相忍为国:为了国家的利益而作一定的让步。

31. 济世爱民:指具有治理国家,经世济民的才能。

32. 救亡图存:拯救国家的危亡,谋求国家的生存。

33. 忧国忧民:为国家的前途和人民的命运而担忧。

34. 浩气长存:刚直正大的精神浩然之气永远长存。

35. 徇国忘身:为国尽忠而将个人得失安危置之度外。

36. 尽忠报国:为国家竭尽忠贞,不惜牺牲一切报效国家。

37. 光荣就义:为正义事业而被敌人残杀就义之日。

38. 美人香草:旧时诗文中用以象征忠君爱国的思想。

39.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指勤勤恳恳,竭尽心力,到死为止。

40. 爱国一家:凡是热爱祖国的人都不分彼此,看成是一家人。

41. 以身许国:把身体献给国家。指尽忠报国,临难不顾。

42. 存亡继绝:恢复灭亡的国家,延续断绝了的贵族世家。

43. 气壮山河:形容气概豪迈,使祖国山河因而更加壮丽。

44. 殉节报国:为了气节而死,用这种方式报答所忠于的国家。

45. 披肝沥胆:比喻真心相见,倾吐心里话。也形容非常忠诚。

46. 忠贞不贰:忠诚坚定,永不改变。也指下属对上层十分忠心。

47. 忠心义胆:忠心耿耿,仗义行事。

48. 仁人志士:原指仁爱而有节操,能为正义牺牲生命的人。现在泛指爱国而为革命事业出力的人。

49. 赤心报国:旧指为帝王尽忠效劳。现亦形容赤胆忠心,为国效力。

50.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国家的兴盛或衰亡,每个普通人都有一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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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详细解释

全文共 4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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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趣 qíngqù

(1) [temperament and interest]∶性情志趣

我们情趣相投

(2) [interest;appeal;delight]∶情调趣味

生活情趣

(3) [affection]∶情意

有些情趣

(1).志趣,志向。《后汉书·刘陶传》:“好尚或殊,富贵不求合;情趣苟同,贫贱不易意。”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章句》:“是以搜句忌於颠倒,裁章贵於顺序,斯固情趣之指归,文笔之同致也。” 沙汀 《淘金记》十六:“在 二大爷 一方面,也多少理解他的情趣,但他认为这多半由于 龙哥 的秉性直戆。”

(2).情调趣味;兴趣。 南朝 陈 姚最 《续画品·沉粲》:“专工綺罗屏障,所图颇有情趣。” 唐 王昌龄 《山行入泾州》诗:“所嗟异风俗,已自少情趣。” 魏巍 《谁是最可爱的人·依依惜别的深情》:“志愿军的行期,仍然是一天天地迫近了。 朝鲜 父老们,他们白天做活也淡淡没有情趣,夜里也不能安静睡眠。” 秦牧 《艺海拾贝·蜜蜂的赞美》:“人们对于蜜蜂的赞美,尤其充满哲理的情趣。”

(3).情意。《西游补》第六回:“吾几番将言语试他,倒也有些情趣,今晚叫他伏侍大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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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描写战争场面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3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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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勇将猛:士兵勇敢,将帅勇猛。形容战斗力很强。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描写战争场面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1、 兵强马壮:兵力强盛,战马健壮。形容军队实力强,富有战斗力。

2、 四面楚歌:比喻陷入四面受敌、孤立无援的境地。

3、 赤膊上阵:光着膀子上阵,比喻亲身上场,不加掩饰地进行活动。

4、 纵横驰骋:纵:南北方向;横:东西方向;驰骋:纵马疾驰。不受阻挡地往来奔驰。形容英勇战斗,所向无敌。也比喻写作上才思奔放,意到笔随。

5、 枪林弹雨:枪杆象树林,子弹象下雨。形容战斗激烈。

6、 粮尽援绝:粮食用尽,援兵断绝。比喻战斗处于十分艰难的境地。

7、 兵勇将猛:士兵勇敢,将帅勇猛。形容战斗力很强。

8、 刀折矢尽:折:断;矢:箭。刀也断了,箭也用尽了。形容战斗到最后,无力再战了。

9、 打草惊蛇:打草惊了草里的蛇,原比喻惩罚了甲而使乙有所警觉,后多比喻做法不谨慎,反使对方有所戒备。

10、 擦拳抹掌:形容战斗或劳动之前,人们精神振奋,跃跃欲试的样子。

11、 一夫当关,万夫莫开:意思是山势又高又险,一个人把着关口,一万个人也打不进来,形容地势十分险要。

12、 马壮人强:犹言人强马壮。形容军队的战斗力很强或军容很盛。

13、 全民皆兵:指把能参加战斗的人民全都武装起来,随时准备歼灭入侵之敌。

14、 乌合之众:象暂时聚合的一群乌鸦,比喻临时杂凑的、毫无组织纪律的一群人。

15、 金鼓连天:金鼓:古时作战,用金钲和战鼓指挥士兵,击鼓表示前进,鸣金表示后退;连天:响彻云霄。形容军威盛大或战斗激烈。

16、 草木皆兵:把山上的草木都当做敌兵,形容人在惊慌时疑神疑鬼。

17、 各自为战:各自成为独立的单位进行战斗。

18、 战火纷飞:形容战斗频仍、激烈。

19、 鸣金收兵:用敲锣等发出信号撤兵回营。比喻战斗暂时结束。

20、 弓开得胜:弓:射箭的武器。形容战斗一开始就获得了成功。也用来比喻事情一开始就取得好成绩。

21、 马革裹尸:马革:马皮,用马皮把尸体裹起来,指英勇牺牲在战场。

22、 兵微将乏:乏:缺乏。形容军队战斗力薄弱。

23、 坚壁清野:坚壁:坚固壁垒;清野:清除郊野,对付强敌入入侵的一种方法,使敌人既攻不下据点,又抢不到物资。

24、 执锐披坚:执:拿着;锐:锐利,锋利,指兵器;坚:指铠甲,古代军人护身的战衣。身穿铠甲,手持武器。形容投身战斗或作好战斗准备。

25、 弹雨枪林:弹下如雨,枪立如林。形容战斗剧烈。

26、 枪林刀树:犹言刀枪林立。形容激烈战斗的场面。

27、 肝髓流野:形容战斗激烈残酷、尸横遍野。

28、 有勇无谋:只有勇气,没有计谋,指做事或打仗只是猛打猛冲,缺乏计划,不讲策略。

29、 硝云弹雨:硝烟如云,子弹像雨。形容激烈的战斗。

30、 捉将挟人:挟:制服。在战斗中能制服、活捉敌将。

31、 飞箭如蝗:飞:飞快,迅速;蝗:蝗虫。飞快的箭像成群的蝗虫一样多。形容激烈的战斗。

32、 炮火连天:形容炮火非常猛烈。

33、 不战而溃:溃:溃败。没有开战就自行崩溃。形容毫无战斗力。

34、 持枪实弹:持:握。手握钢枪,子弹上膛。形容全副武装,准备战斗。

35、 揭竿而起:揭:高举起,竿:旗竿,代旗帜,原形容秦末陈胜、吴广发动农民起义时的情况,后即指武装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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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描写心情的四字词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13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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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描写心情的四字词语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1、恩重如山:恩情像山一样深重。

2、侧目而视:斜着眼睛看(人)。形容对人鄙视、憎恨或畏惧。

3、大惊小怪:形容对不足为奇的事情感到惊讶。

4、抵足而眠:脚碰脚地睡眠。形容双方情谊深厚。

5、麻木不仁:肢体麻痹,失去知觉。比喻反应迟钝或情绪淡漠。

6、打情骂俏:相互假意打骂,借以调情。

7、急不择言:急得来不及选择语句。形容心情急切或形势紧迫时没有把话说清或说对。

8、借花献佛:比喻拿别人的东西做人情。

9、不动声色:话音和表情不因外界的影响而有所变动。多形容冷静、镇定。

10、从一而终:始终如一。多指感情专一,不三心二意。封建社会还指一女不事二夫,夫死终身守寡的封建教条。

11、甘之如饴:甘:甜,引申为情愿,乐意;饴:麦芽糖浆。像饴糖似的甜美。比喻甘心情愿受苦或就死。

12、耳鬓厮磨:鬓:面颊两旁的头发;厮:互相。形容亲密相处的情景。

13、不情之请:不近人情的请求。常用作向人求助的客气话。

14、楚楚有致:整洁鲜明,富有情趣。

15、黯然神伤:情绪低落,精神沮丧,心情忧伤(黯然:心神沮丧的样子)。

16、侧隐之心:同情遭受不幸的人而引起的怜悯的心理。

17、魂牵梦萦:在梦魂中还在牵挂萦绕。形容思念情切。

18、楚楚动人:鲜明整洁,洒脱出众,使人觉得生动可爱(楚楚:鲜明整洁,洒脱出众的样子)。

19、楚楚可怜:原指幼松丛生柔弱可爱,后形容姿态娇美妩媚,令人怜爱。

20、甘极如饴:像饴糖似的甜美。比喻甘心情愿受苦或就死。

21、济济一堂:形容很多人情意融洽在聚集在一起(堂:大厅)。

22、愁眉锁眼:双眉紧锁,眼皮下垂。形容忧愁苦恼的表情。

23、礼轻人意重:礼品是很轻微,情意却很深厚。参“千里送鹅毛”。

24、怅然若失:心中迷离恍惚,没有了主意。形容神志迷乱,心情忐忑的样子。

25、慷慨激昂:精神振奋,正气凛然,情绪激动,意气昂扬(慷慨:精神振奋,充满正气;激昂:情绪激动,昂扬)。

26、含饴弄孙:嘴里含着饴糖逗小孙子(饴:麦芽糖)。形容老年人的闲情乐趣。

27、忽忽不乐:忽忽:心中空虚恍惚的情态。形容若有所失而不高兴的情态。

28、语重心长:话语恳切而有分量,情意深长。

29、桀骜不驯:性情倔强暴烈,不顺从人,不服管教(桀骜:性情倔强暴烈)。

30、冷若冰霜:冷淡得跟冰霜一样。形容人不热情或不温和。也比喻态度严厉,不可接近。

31、藏头露尾:形容遮遮掩掩怕暴露真情。

32、班荆道故:班:铺开;荆:黄荆,一种落叶灌木;道:谈说;故:过去的事情。用黄荆铺地,坐在上面谈说过去的事情。形容朋友途中相遇,共话旧情。

33、荡气回肠:形容文笔生动,表演动人,有时也形容感情强烈,情绪激昂。

34、不上不下:上不去,下不来。形容进退无着落,事情不好办。

35、冷言冷语:从侧面或反面说含有讽刺意味的冷冰冰的话。讽刺讥笑的话语。

36、疾言厉色:言语急迫,神色严厉。多形容发怒或发窘的情态。

37、暗送秋波:指女以目传情(秋波:秋水清澈明净,比喻明亮的眼睛),喻指献媚取宠,暗中勾结。

38、呼天抢地:呼喊苍天,以头撞地。形容极度悲伤的情状。

39、痴男怨女:沉醉于情爱中的青年男女。

40、口惠而实不至:惠:给以好处。口头上虚情假意地答应给别人好处,而在实际上却不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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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现象解释型模板

全文共 3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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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s is known to all,_______.

2.________seem to get accustomed to_________.

3.In fact,_______.

4.The reasons of________lie in several aspects.

5.Firstly,________.

6.Secondly,________.

7.Thidly,_________.

8.Finaly,_________.

9.As a matter of fact,_________.

10.On the one hand,_________.

11.On the other hand,__________.

12.Therefore,___________.

[英语考试作文现象解释型必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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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详细解释

全文共 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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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虑 gùlǜ

(1) [scruple]∶顾忌忧虑,因有某种担心而不敢去说去做

他对询问你最讨厌的事情并无顾虑

(2) [misgiving,worry]∶不情愿或不愿意

处在洞里,并且对出洞会有些顾虑

思前顾后,有所疑虑。《晋书·刘琨传》:“遂使南北顾虑,用愆成举,臣所以泣血宵吟,扼腕长叹者也。” 唐 柳宗元 《惩咎赋》:“不顾虑以周图兮,专兹道以为服。” 明 唐顺之 《条陈海防经略事疏》:“苟可以利国,不必为身家顾虑;苟可以便今,不必以成説拘牵。” 巴金 《望着总理的遗像》:“我听了 总理 的谈话以后,仿佛见到一片晴空,非常明白,一切顾虑和疑惑都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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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篇锦衣夜行解释

全文共 4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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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衣行是一个汉语成语,拼音是jǐn yī yè xíng,指的是夜里穿着华丽的衣服走路,比喻享有荣华富贵而没有在人前显示。出自《史记·项羽本纪传》:“富贵不归故乡,如衣锦夜行。”楚霸王项羽攻占咸阳后,有人劝他定都,可因为思念家乡,项羽急于东归,说:‘富贵不归故乡,如衣锦夜行,谁知之者! ’后人便延伸出了‘锦衣夜行’这个成语,确切地说是“衣锦夜行”。“衣锦夜行”中“衣”是使动用法,读四声。根据最新版《新华成语词典》,把“衣”字读音做了修改,“衣”发第一音。

【拼音】:jǐn yī yè xíng (原念 jǐn yì yè xíng)

【释义】:衣:穿;锦:有彩色花纹的丝织品。

【语出】:《史记·项羽本纪传》:“富贵不归故乡,如衣锦夜行。”

【辨形】:锦;不能写作“绵”。

【近义】:衣绣夜行。

【反义】:荣归故里 衣锦还乡。

【用法】:一般作谓语、定语。

【结构】:偏正式。[1]

【例句】:封建时代的读书人一旦理想实现做了官,他们就四处炫耀,决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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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千载难逢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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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千载难逢形容机遇十分难得与宝贵。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千载难逢

【汉语注音】:qiān zǎi nán féng

【成语出处】:唐.韩愈《韩昌黎全集.潮州刺史谢上表》:“宜定乐章,以告神明,东巡泰山,奏功皇天,具著显庸,明示得意,使永永年代,服我成烈,当此之际,所谓千载一时不可逢之嘉会。”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分句;含褒义;主要强调机会难逢,极难碰到。

【千载难逢的意思】:载:年;逢:遇到、碰到。一千年也难得遇到这样的一次机会。形容机遇十分难得与宝贵。

【千载难逢的近义词】:千载一时、百年不遇、千载一遇;

【千载难逢的反义词】:唾手可得、司空见惯、俯拾皆是;

【千载难逢的故事】

唐朝时期,宪宗皇帝非常信佛,有一次他准备把一个寺院里的一块释迦牟尼的遗骨弄到宫里来。韩愈当时是刑部侍郎,他觉得唐宪宗这样做非常不好,于是他上了《谏迎佛骨表》的奏章表示反对。唐宪宗看了奏章后恼羞成怒气得想置韩愈于死地。幸好宰相极力说情最后韩愈被贬到潮州去当刺史。后来唐宪宗对前朝的一些不好的政策进行了改革,在国家治理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这时侯韩愈又写了奏章《潮州刺史谢上表》,恭维宪宗皇帝是个明主,还建议宪宗皇帝到泰山去做“封禅”大典,以此表明自已认为宪宗皇帝是位杰出帝王的态度。韩愈在表中还透露出自已很想参加这样千载难逢的“封禅”典礼的心理,失去这样的机会将会是遗憾终生。宪宗皇帝认为韩愈是个敢讲敢说的人,后来他又把韩愈调回了京城任吏部侍郎一职。

【千载难逢例句】

南朝梁.萧子显《南齐书.瘐杲之传》:“臣以凡庸,谬徼(侥)昌运,奖擢之厚,千载难逢。”

清.阿蒙《断袖篇.木工子》:“沉思良久,復偃卧其侧,周身玩视,慨然曰:‘如此佳儿,千载难遇。’”

清.李汝珍《镜花缘》第四十一回:“天下竟有如此奇事!怪不得叔叔说是我们闺中千载难逢际遇,真是旷古少有。”

萧乾《未带地图的旅人》第一十一:“眼看第战场就要开辟了,这可是千载难逢的机会啊!”

【千载难逢造句】

在国际奢侈品刚进入中国的时侯,他抓住了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狠狠的赚了一把。

丈夫好不容易可以去巴黎出一次差,她赶紧利用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叫他买了好多国际品牌的奢侈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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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详细解释

全文共 4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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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凋谢 diāoxiè

(1) [wither and fall]∶草木花叶枯落

花瓶里的旧花凋谢了

(2) [die of old age]∶比喻老年人死亡

朋友日凋谢,存者逐利移。——唐· 韩愈《寄崔二十六立之》

(1).草木花叶脱落。 康濯 《水滴石穿》第五章:“她是不是看到那四外的石头边上也长满了野花,而那些野花却已经在开始凋谢,因而有什么感慨?” 碧野 《金鸡菊》:“﹝金鸡菊﹞从春天到秋天,开了一拨又一拨,好象金鸡展翅,永不凋谢。”

(2).死亡。多指老年人。 唐 韩愈 《寄崔二十六立之》诗:“朋交日凋谢,存者逐利移。” 前蜀 韦庄 《思归》诗:“旧里若为归去好? 子期 凋谢 吕安 亡。” 明 宋濂 《普福法师天岸济公塔铭》:“ 钱唐 诸名山,以耆旧凋谢,唯师一人岿然如 鲁 之 灵光 。” 清 宣鼎 《夜雨秋灯录·忠魂入梦》:“当日仓卒捐躯,既无碑誌,又无祠宇,老成凋谢,史册不书,殊寂寞耳。” 孙犁 《秀露集·夜思》:“年老者逐渐凋谢,年少者有待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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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描写神态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19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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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态,面部表露出来的内心活动和精神状态。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描写神态的词语解释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一)傲睨得志:傲睨:傲慢地斜眼看。得志:愿望实现。形容因实现愿望而看不起一切的神情。

(二)神清骨秀:形容人长得神态清朗,气质秀美。

(三)怆地呼天:怆:悲伤,凄楚。悲痛地呼天喊地。形容极其悲痛绝望的神态。

(四)意气自如:比喻遇事神态自然,十分镇静。同“意气自若”。

(五)低唱浅酌:低唱:轻柔地歌唱;酌:饮酒。听人轻柔地歌唱,并自在地慢慢饮酒。形容一种安乐自在的神态。

(六)伸头缩颈:形容在暗中察看的神态。

(七)舌挢不下:挢:翘起。翘起舌头,久久不能放下。形容惊讶或害怕时的神态。

(八)望尘拜伏:形容卑躬屈膝的神态。同“望尘而拜”。

(九)道貌俨然:犹道貌岸然。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十)满腹狐疑:狐疑:象狐狸那样多疑。一肚子的疑惑。比喻疑惑不解的神态。

(十一)妄尘而拜:指迎候有权势的人,看见车扬起的尘土就下拜。形容卑躬屈膝的神态。

(十二)老气横秋:老气:老年人的气派;横:充满。形容老练而自负的神态。现形容自高自大,摆老资格。也形容缺乏朝气。

(十三)道貌凛然:犹道貌岸然。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十四)眄视指使:形容骄傲的神态。

(十五)行色匆匆:行色:出发前后的神态。行走或出发前后的神态举止急急忙忙的样子。

(十六)如醉如痴: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十七)搔头抓耳:抓抓头皮,摸摸耳朵。形容焦急的神态。

(十八)扼腕长叹:用手握腕,长声叹息。形容情绪激动的神态。

(十九)舒眉展眼:神态舒适,无忧无虑的样子。

(二十)音容笑貌:谈笑时的容貌和神态。用以怀念故人的声音容貌和神情。

(二十一)如痴如醉: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二十二)雍容大雅:指神态从容不迫,举止文雅大方。同“雍容闲雅”。

(二十三)屏声息气:抑制着呼吸使不出声音。形容恭敬畏惧的神态。

(二十四)意气自若:自若:不改常态,还像原来的样子。神情自然如常。比喻遇事神态自然,十分镇静。亦作“意气自如”。

(二十五)昂头挺胸:抬起头,挺起胸膛。形容斗志高,士气旺。参见“昂首挺胸”。

(二十六)雍容雅步:指神态从容,举止斯文。

(二十七)戟指怒目:指着人,瞪着眼。形容大怒时斥责人的神态。

(二十八)夷然自若:指神态镇定,与平常一样。

(二十九)扼腕兴嗟:扼腕:用手握腕;嗟:感叹。用手握腕,长声叹息。形容情绪激动发出叹息的神态。

(三十)道貌岸然:道貌:正经严肃的容貌;岸然:高傲的样子。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三十一)咆哮如雷:形容人暴怒喊叫的神态。

(三十二)似醉如痴:犹如醉如痴。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三十三)形输色授:指以举止神态传递倾慕之情。多以形容男女相悦。

(三十四)岸然道貌:指严肃的神态。

(三十五)耳不旁听:两耳不往旁边听。形容专心致志的神态。

(三十六)灰头土面:满头满脸沾满尘土的样子。也形容懊丧或消沉的神态。

(三十七)扼腕抵掌:用手握腕,击着手掌。表示很激动振奋的神态。

(三十八)怆天呼地:悲痛地呼天喊地。形容极其悲痛绝望的神态。同“怆地呼天”。

(三十九)高情逸态:高情:高雅的情致。逸态:安闲的神态。高雅的情致,安逸的神态。

(四十)低唱浅斟:低唱:轻柔地歌唱;斟:喝酒。听人轻柔地歌唱,并自在地慢慢饮酒。形容一种安乐自在的神态。

(四十一)搔头摸耳:抓抓头皮,摸摸耳朵。形容一时无法可想的焦急神态。

(四十二)大义凛然:大义:正义;凛然:严肃或敬畏的样子。由于胸怀正义而神态庄严,令人敬畏。

(四十三)望尘而拜:指迎候有权势的人,看见车扬起的尘土就下拜。形容卑躬屈膝的神态。

(四十四)丰度翩翩:丰度:风采气度。翩翩:洒脱的样子。形容神态举止文雅优美,超逸洒脱。同“风度翩翩”。

(四十五)杀鸡抹脖:用手在脖子上比划。形容心里着急而无法可想的神态。

(四十六)投袂而起:投袂:挥动袖子。形容精神振作,立即行动起来的神态。

(四十七)雍容闲雅:指神态从容不迫,举止文雅大方。

(四十八)如痴如狂:形容神态失常,不能自制。亦指为某人某事所倾倒。同“如醉如狂”。

(四十九)不动声色:声:言谈;色:脸色。在紧急情况下,说话神态仍跟平时一样没有变化。形容非常镇静。

(五十)如醉如狂:形容神态失常,不能自制。亦指为某人某事所倾倒。

(五十一)神清气爽:形容人神志清爽,心情舒畅。形容人长得神态清明,气质爽朗。

(五十二)桃李精神:形容妖艳娇媚的神态。

(五十三)爽然若失:爽然:主意不定的样子;若失:象失去依靠。形容心中无主空虚怅惘的神态。

(五十四)行色怱怱:行走或出发前后的神态举止急急忙忙的样子。同“行色匆匆”。

(五十五)舌桥不下:形容惊讶的神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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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详细解释

全文共 3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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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教语。恶业所引起的烦恼困惑,因能扰乱身心,故佛典称“障碍”。《百喻经·观作瓶喻》:“法雨无障碍,缘事故不闻。” 唐 元稹 《哭子》诗之四:“彼此业缘多障碍,不知还得见儿无?” 明 李贽 《观音问》:“然则无时无处无不是山河大地之生者,岂可以山河大地为作障碍而欲去之也?”

(2).阻碍;阻挡。 魏巍 《壮行集·做新型的知识分子(四)》:“这说明害怕艰苦,追求安适,是怎样障碍着我们的事业。” 魏巍 《开辟中国的黄金时代》:“一切困难都将被克服;一切障碍我们前进的力量都将被击碎。”

(3).阻碍物。 唐 裴铏 《传奇·聂隐娘》:“又携匕首入室,度其门隙,无有障碍。” 元 房皞 《题张信之见山堂》诗:“胸中有丘壑,眼前无障碍。” 茅盾 《尚未成功》二:“一切外界的障碍都排除了,然而从他心里却生出一个新的磨难。”

(4).故障。 王西彦 《风雪》:“怕是机件发生障碍了,得修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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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基本解释

全文共 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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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抨击 pēngjī

(1) [lash out at]

(2) 以文章评论来攻击

作者抨击了法西斯主义

(3) 用刺痛人的、辛辣的或挖苦人的话攻击

抨击时弊

(4) [launch]∶批评性地说出;斥责

有礼貌地听了十分钟,然后进行抨击

近义词

鞭挞、反击、反攻、攻击、进犯、进击、袭击、进攻、报复、打击

反义词

推奖、歌颂、称颂、赞颂、揄扬

英文翻译

1.attack (in speech or writing); assail; lash out at; f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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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词语解释

全文共 2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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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ì dǎn zhōng xīn

赤胆忠心(赤膽忠心)

形容极其忠诚。《说岳全传》第三十回:“赤胆忠心扶社稷。” 周立波 《暴风骤雨》第一部二十:“他为穷人赤胆忠心,尽往前钻。”《天安门诗抄·字字句句颂英名》:“赤胆忠心昭日月,磊落光明生平志。”亦作“ 赤胆忠肝 ”。 明 冯梦龙 《挂枝儿·是非》引《咵调山坡羊》:“你坏了我的清名,坏不得我赤胆忠肝。”《封神演义》第九五回:“这个丹心碧血扶 周主 ,那一个赤胆忠肝助 紂王 。”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赤胆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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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春天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6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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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春光明媚:释义明媚:释义美好,可爱。形容春天的景物鲜明可爱。

2、繁花似锦:释义繁:释义多而且茂盛。锦:释义织有彩色花纹的锦缎。许多色彩纷繁的鲜花,好像富丽多彩的锦缎。形容美好的景色和美好的事物。

3、百花齐放:释义形容百花盛开,丰富多彩。比喻各种不同形式和风格的艺术自由发展。也形容艺术界的繁荣景象。

4、鸟语花香:释义鸟叫得好听,花开得喷香。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

5、春和景明:释义春光和煦,风景鲜明艳丽。

6、春意阑珊:释义阑珊:释义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7、姹紫嫣红:释义姹、嫣:释义娇艳。形容各种花朵娇艳美丽。

8、含苞欲放:释义苞:释义花苞;欲:释义将要;放:释义开放。形容花将开而未开时的样子。

9、雨后春笋:释义指春天下雨后,竹笋一下子就长出来很多。比喻事物迅速大量地涌现出来。

10、春深似海:释义春天美丽的景色像大海一样深广。形容到处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11、春意盎然:释义意:释义意味;盎然:释义洋溢,深厚。春天的意味正浓。

12、春暖花开:释义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景色优美。比喻游览、观赏的大好时机。

13、春山如笑:释义形容春天的山色明媚。

14、春回大地:释义好像春天又回到大地。形容严寒已过,温暖和生机又来到人间。

15、莺歌燕舞:释义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革命和建设蓬勃兴旺的景象。

16、春色满园:释义园内到处都是春天美丽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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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文艺常识实用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74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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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wéi)已甚:指对人的责备或处罚适可而止。已甚,过分。

不即不离:不接近也不疏远。即,接近。

不卑不亢:对待人有恰当的分寸,既不低声下气,了不傲慢自大。卑,低下;亢,高。

不稂(láng)不莠(yǒu):比喻人不成材,没出息。稂、莠,田里的野草。

不落窠臼:比喻有独创风格,不落旧套。

不容置喙(huì):不容别人插嘴。喙,嘴。

不塞(sāi)不流,不止不行:比喻旧思想文化不予以破坏,新思想、新文化就不能树立起来。

不以为然:不认为是对的,含有轻视意。然,对,正确。

不以为意:不放在心上,不加注意。

不刊之论:形容不能改动或不可磨灭的言论。刊,削除,修改。

不瘟不火:指戏曲不沉闷乏味,也一急促。瘟,戏曲沉闷乏味;火,比喻紧急、急促。

侧目而视:斜着眼睛看人,不敢用正眼看。形容拘谨畏惧而又愤怒的样子。

出神入化:形容技艺达到了绝妙的境地。

城下之盟:敌军到了城下,抵抗不了,跟敌人订的盟约。泛指被迫签订的条约。

诚惶诚恐:惶恐不安。原是君主时代臣下给君主奏章中的套语。

曾几何时:时间没有过去多久。

曾经沧桑:比喻曾经见过大世面,不把平常事放在眼里。

蚕食鲸吞:用各种方式侵占吞并。(蚕、鲸,名词作状语)

沧海一粟(sù):比喻非常微小。粟,谷子。

从善如流:接受善意的规劝,如同水流向下那样迅速而自然。

大快人心:坏人坏事受到惩罚或打击,使大家非常痛快。

大而无当:虽然大,但是不合用。

大智若愚:某些有才智有才能的人不露锋芒,表面看来好像很愚笨。多含褒义。

大器晚成:指能担当大事的人物要经过长期的锻炼,所以成就比较晚。

当仁不让:遇到应该做的事就要勇于承担,不谦让,不推托。仁,正义,正义的事,引申为应该做的事。

得陇望蜀:比喻贪得无厌,含贬义。

登堂入室:比喻学识或技能由浅入深,循序渐进,逐步达到很高水平。

顶礼膜拜:比喻崇拜到极点,含贬义。

东山再起:东晋谢安退职后在东山做隐士,后来又出任要职。比喻失势之后,重新恢复地位。

豆蔻年华:指女子十三四岁的年纪。语出唐代杜牧诗。

对簿公堂:簿,文状起诉书之类。对簿,受审问。指公堂上受审。

多事之秋:事变很多的时期。

耳濡目染:耳朵经常听到,眼睛经常看到,不知不觉地受到影响。濡,沾湿。

耳熟能详:听的次数多了,熟悉得都能够详尽地说出来。

耳提在命:不但当面告诉他,而且揪着耳朵叮嘱。形容恳切教导。语出《诗经》。 繁文缛(rù)节:不必要的仪式或礼节繁多。也比喻多余锁碎的手续。文,礼节,仪式;缛,繁多,烦琐。

哀鸿遍野:比喻呻吟呼号、流离失所的灾民到处都是。哀鸿,哀鸣的大雁,比喻悲哀呼号的灾民。

安步当车:古代称人能安贫守贱。现多用以表示不乘车而从容不迫地步行。安,安闲。

安土重还:安于本乡本土,不愿轻易迁移。重,看得很重。

嗷嗷(áo)待哺(bǔ):形容受饥饿的悲惨遭情景。嗷嗷,哀号声;哺,喂食。

筚(bì)路蓝缕:驾着柴车,穿着破旧的衣服去开辟山林。筚路,柴车。蓝缕,破衣服。形容创作的艰苦。

抱残守缺:形容保守不知改进。

白驹过隙:比喻时间过得很快,就骏马在细小的缝隙前飞快地越过一样。白驹,骏马。

杯弓蛇影:比喻疑神疑鬼,妄自惊慌。

杯水车薪:用一杯水去救一车着了火的柴。比喻无济于事。

别无长(cháng)物:没有多余的东西。形容穷困或俭朴。

不足挂齿:不值得一提。谦虚说法。

不足为训:不值得很为效法的准则。训,准则。

不可理喻:没法跟他讲道理。形容蛮横或固执。比喻,使明白。

不胫而走:比喻消息传得很快。胫,小腿。

不负众望:不能使群众信服。孚,使人信服。

匪夷所思:指言谈行动超出常情,不是一般人所能想像的。夷,平常。

分庭抗礼:原指宾主相见,站在庭院的两边,相对行礼。现在用来比喻平起平坐,互相对立。

纷至沓来:纷纷到来,连续不断地到来。

粉墨登场:化妆上台演戏。今多比喻登上政治舞台(含讥讽意)。

俯拾皆是:只要弯下身子来捡,到处都是。形容地上的某一些东西、要找的某一类例证、文章中的错别字等很多。也说“俯拾即是”。

感同身受:心里很感谢,如同亲身感受到恩惠一样。多用于代人向对方致谢。

高屋建瓴(líng):形容居高临下,不可阻挡的形势。建,倾倒;瓴,水瓶。

革故鼎新:去掉旧的,建立新的。

各行其是:各自按照自己以为正确的一套做。是,对,正确。

狗尾续貂:比喻拿不好的东西接到好的东西后面,显得好坏不相称(多指文学作品)。

功亏一篑(kuì):比喻事情只差最后一点没有完成。亏,缺少;篑,土筐。

故步自封:比喻安于现状,不求进步。故步,走老步子;封,限制住。“故”也作“固”。

光怪陆离:形容奇形怪状,五颜六色。光怪,光彩奇异;陆离,色彩繁杂。

管窥蠡(lí)测:比喻对事物的观察和了解很狭窄、很片面。蠡,贝壳做的瓢。

鬼斧神工:形容建筑、雕塑等技艺的精巧。也说神工鬼斧。

过眼云烟:比喻很快就消失的事物。

海市蜃楼:比喻人世繁华的虚幻,虚幻的事物。

邯郸学步:比喻模仿不到家,却把自己原来会的东西忘了。语出《庄子》。

沆瀣(hàng xiè)一气:比喻臭味相投的人结合在一起。

好为人师:喜欢以教育者自居,不谦虚。

鹤发童颜:形容老年人气色好。

怙(hù)恶不悛(quān):坚持作恶,不肯悔改。怙,依靠,依仗;悛,悔改。

涣然冰释:形容疑虑、误会、隔阂等完成消除。涣然,消散的样子;冰释,像水一样消融。

讳莫如深:隐瞒得再没有比它更深的了。

祸起萧墙:祸乱从内部发生。萧墙,照壁,比喻内部。

济济(jǐ)一堂:形容很多有才能的人聚含有在一起。济济,众多。

集腋成裘:积少可以成多。

计日程功:可以数着日子计算进度。形容在较短期间就可以成功。程,计算。

间(jiān)不容发:距离极近,中间不能放进一根头发。比喻情势危急到了极点。

()见微知著:见到微小的迹象,就能察知发展的趋势。微,小,指刚显露出的苗头;著,明显。

江郎才尽:比喻才思枯竭。

江河日下:江河的水天天向下游流。比喻情况一天天坏下去。

胶柱鼓瑟(sè):比喻拘泥固执,不知变通。柱瑟上调弦的短木,被粘住,就不能调整音高。

金科玉律:必须遵守、不能改烃的信条。多含贬义。

开门揖盗:比喻引进坏人,自招祸患。揖,作揖,表示欢迎。

空穴来风:有了洞穴才有风进来。比喻消息和传说不是完全没有原因的。

梁上君子:代称窃贼。语见《后汉书》。

两小无猜:男女小的时候在一起玩耍,天真烂漫,没有猜疑。

廖若晨星:稀少得好像早晨的星星。

林林总总:形容繁多。

鳞次栉(zhì)比:形容屋舍或船只等排列得很密,很整齐。

令人发指:形容极度愤怒。发指,头发直竖起来。

令行禁止: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形容严格执行法令。

炉火纯青:比喻学问、技术或办事达到了纯熟完美的地步。

屡试不爽:屡次试验都没有差错。爽,差错。

买椟还珠:比喻没有眼光,取舍不当。椟,匣子。语出《韩非子》。

满目疮痍:形容受到严重破坏的景况。疮痍,创伤。

蓬荜(bì)增辉:谦辞。表示由于别人到自己家里来或张挂别人给自己题赠的字画等而使自己非常光荣。蓬荜,“蓬门荜户”的省略。也说“蓬荜生辉”。

披肝沥胆:比喻真心相见,倾吐心里话。披,揭开。 否(pǐ)极泰来:比喻情况从极坏转好。否,凶;泰,吉。

期期艾艾:形容口吃。语见《史记》和《世说新语》。

七手八脚:形容大家一起动手,人多手杂的样子。

罄竹难书:把竹子用完了都写不完。比喻事实(多指罪恶)很多,难以说完。罄,尽。

忍痛割爱:忍受痛苦放弃自己心爱的东西。

如履薄冰:如同踩在薄冰上面一样。比喻做事非常小心谨慎,存有戒心。履,踩,踏。

如丧考*(bǐ):像死了父母一样的伤心和着急,含贬义。考*,(死去的)父亲和母亲。

如数家珍:比喻对所讲的事情十分熟悉。

三缄(jiān)其口:形容说话过分谨慎,不敢或不肯开口。缄,闭。

三人成虎:比喻谣言或讹传一再反复,就有使人信以为真的可能。

色厉内荏(rěn):外表强硬,内心空虚。荏,软弱。

闪烁其辞:指说话稍微露出一点想法,但不明确。也形容说话躲躲闪闪,吞吞吐吐。

身无长(cháng)物:再没有别的东西。形容除此之外空无所有。长物,多余的东西。

身体力行:亲身经验,努力实行。

生灵涂炭:形容政治混乱时期人民处在极端困苦的环境中。涂炭,烂泥和炭火。

失之东隅,收之桑榆:比喻这个时候失败了,另一个时候得到了补偿,语出《后汉后》。东隅,东方日出处,指早晨;桑榆,日落时太阳的余光照在桑树榆树之间,指傍晚。

尸位素餐:空占着职位,不做事而白吃饭。

拾人牙慧:拾取人家只言片语当做自己的话。

石破天惊:多用来比喻文章议论新奇惊人。

始作俑者:孔子反对用俑殉葬,他说,开始用俑殉葬的人,大概没有后嗣了吧。比喻恶劣风气的创始者。

豕突狼奔:像野猪和狼那样逃路。

矢志不移:发誓立志,永不改变。

首当其冲:比喻首先受到攻击或遭遇灾难。冲,要冲。

弹冠相庆:指一人当了官或升官,他的同伙也互相庆贺将有官可做。语出《汉书》。

韬(tāo)光养晦:比喻隐藏才能,不使外露。韬,弓或剑的套子,比喻隐藏。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xī):比喻只要为人真诚、忠实,就能感动别人。蹊,路。

天网恢恢:天道像一个广阔的大网,作恶者逃不出这个网,也就是逃不出天道的惩罚。恢恢,形容非常广大。

醍醐灌顶:比喻灌输智慧,使人彻底醒悟。醍醐,旧指从牛奶中提炼出来的精华,佛教比喻最高的佛法。

投鼠忌器:想扔东西打老鼠,又怕打坏了东西。比喻欲除恶而有顾忌,不敢放手干。

玩物丧志:只顾玩赏所喜好的东西,因而消磨掉志气。

万人空巷:家家户户的人都从巷子里出来了,多用来形容庆祝、欢迎等盛况。

微言大义:精微的语言和深奥的道理。

为虎傅翼:替老虎加上翅膀。比喻帮助坏人,增加恶势力。傅,添加。

为渊驱鱼、为丛驱雀:水獭想捉鱼吃,却把鱼赶到深渊去了;鹞鹰想捉麻雀吃,却把麻雀赶到丛林中去了。后来比喻不善于团结人或笼络人,把可以依靠的力量赶到敌人方面去。

未雨绸缪:天还没下雨,就先修好门窗。比喻事先做好准备。

蔚为大观:丰富多彩,成为盛大的景象。多指文物等。

文不加点:形容写文章很快,不用涂改就写成。点,涂上一点,表示删去。

五风十雨:五天刮一次风,十天下一次雨。形容风调雨顺。

喜结金兰:高兴地成为结拜兄弟姐妹。

相濡以沫:泉水干涸,鱼靠在一起以唾沫相湿润(语见《庄子》)。后比喻同处困境,相互救助。

相敬如宾:形容夫妻互相尊敬像对待宾客一样。

宵衣旰(gàn)食:天不亮就穿衣起来,天黑了才吃饭。形容勤于政务。

胸无城府:比喻襟怀坦白,没有什么隐藏。城府,城市和官府,比喻令人难于揣测的深远谋算。

烜(xuǎn)赫一时:在一个时期内,名声威势很盛。烜赫,气势很盛。含贬义。

虚与委蛇(wēi yí):对人虚情假义,敷衍应酬。虚,假意;委蛇,敷衍。

一蹴(cù)而就:踏一步就成功。形容事情轻而易举,一下子就能完成。蹴,踏。

一傅众咻(xiū):一个人教,众多的人干扰,形容环境对人影响极大。傅,教导;咻,喧闹。

一鳞半爪:比喻零星片段的事物。

贻笑大方:让有见识的内行笑话。贻,遗留。

颐指气使:不说话而用面部表情来示意。指有极势的人傲慢的神气。

以耳代目:把听来的当成亲见的。形容不亲自调查研究,专门听信别人的话。

以邻为壑:拿领国当作排洪水的沟壑。比喻把自己的困难或灾害转嫁群众给别人。

意兴阑珊:形容兴致将尽。

洋洋大观:形容美好的事物丰富多彩。

养尊处优:处于尊贵的地位,对着优裕的生活。

仰事俯畜:对上待奉父母,对下养活妻子儿女。泛指维持一家生活。

寅吃卯粮:寅年吃了卯年的粮。比喻入不敷出,预先借支。寅、卯,地支的第三、四位。

杳如黄鹤:比喻一去不见踪影。语出崔颢《黄鹤楼》。杳,见不到踪影。

饮鸩止渴:喝毒酒解渴。比喻采取极有害的方法来解决眼前困难,不顾后果。鸩,一种毒鸟。

影影绰绰:模模糊糊,不真切。

余能可贾(gǔ):还有力量没有用完。贾,卖。

越俎代疱:比喻超过自己的职务范围,去处理别人所管的事情。语见《庄子》。俎,祭器;疱,厨子。

在劫难逃:原指命中注定要遭受灾祸,想逃也逃不了。现在有时借指不可避免的灾害。劫,佛教把天灾人祸等厄运称为“劫”或“劫数“。

昭然若揭:真相全部暴露,一切都明明白白。昭,明显;揭,举。

振聋发聩(kuì):比喻用语言文字唤醒糊涂麻木的人,使人们清醒过来。聩,耳聋。

捉襟见肘:拉一下衣襟就露出胳膊肘儿,形容衣服破烂。也比喻困难重重,应付不过来。

濯濯童山:光秃秃无树木的山。濯濯,光秃秃的样子;童,秃。

炙手可热:手一挨近就感觉得热。比喻气焰很盛,权势很大。

紫气东来:表示祥瑞,语出《列仙传》。紫气,祥瑞之气。

罪不容诛:判死型还抵不了他的罪恶。形容罪大恶极。诛,判处死罪。

自怨自艾(yì):原指悔恨自己的错误,自己改正。现在只指悔恨。艾,治理,改正。

空穴来风;空穴是来风的条件,既能来风,必有空穴,传闻有一定根据。大多用来表示毫无根据,完全用反了。

三人成虎:传言有虎的人很多,大家便相信了。多误解为团结合作力量大。

美轮美奂:只能形容房屋高大美丽。媒体上凡形容美好事物皆用此语,错。

炙手可热:形容人很有权势,含贬义。媒体扩大其使用范围,形容一切“吃香”的事物,完全背离其本义。

侃侃而谈:“侃侃”本为刚直之意。谈得理直气壮才叫侃侃而谈。人们大多用此语形容聊天,属误用。

首当其冲:首先受到攻击,一般作谓语。常被人误用为定语,代替“首先”。

不瘟不火:指表演既不沉闷也不过火。常被人用来表示商品销售不够火爆,且写作“不温不火”,真是不伦不类。

鼎力相助:只用于对方或他人,不可用于自己,否则太不谦虚。

一言九鼎:说话有份量。不能表示守信用,也不能用于自己。

首鼠两端:迟疑不决。常误解为言行前后不一致。

溢美之词:过分赞美的言词。常误用于褒义场合。

脱颖而出:比喻人才崭露头角。陆星儿曾误用于“脱颖出来,潇潇洒洒地活一辈子”;还有人说“从母鲸腹中脱颖而出”。

蓬荜生辉:谦敬之辞。广告语说“让您的居室蓬筚生辉”,简直是骂人。

不可收拾:无可挽救,不可救药。常有人在“一发而不可收”这句惯用语后加一“拾”字,变褒为贬。

出奇制胜:作谓语,不带宾语。说成“出奇制胜叛军”之类则错。

不负众望:没辜负大家的期望,褒义。

不孚众望:未符合大家的期望,贬义。这两个成语常被混用。

义无反顾:为正义而勇往直前。常被用于毫不犹豫的干坏事,错。

不可理喻:不能用道理使之明白,形容态度蛮横或愚昧无知。容易误解为不可理解。

望其项背:可以赶上。只用否定形式。不少人用“只能望其项背”表示“赶不上”,错。

差强人意:大体上使人满意。多误解为不能使人满意。

抛砖引玉:自谦之辞,不能用于对方或第三方。

风声鹤唳:惊慌疑惧,常与“草木皆兵”连用。有人用“杀得风声鹤唳”来形容战斗激烈,错。

敬谢不敏:谢,推辞;不敏,无能。表示推辞做某事的婉辞。错用于拒绝别人的要求。

人满为患:强调人多的坏处,贬义。错用于表示人很多的情景,如“柜台前人满为患”之类。

鬼斧神工:建筑、雕塑等技艺精巧。常被误用来形容自然景物。

始作俑者:首先干某件坏事的人。滥用于一切倡导人。

文不加点:写文章一气呵成,不须删改。不可理解为“不加标点”。

侧目而视:不满而又惧怕地看着。常误解为“目光轻蔑地看”。 良莠不齐:一群人中有好有坏,侧重于品质。不用于水平、成绩等。

无所不至:什么坏事都干。与“无微不至”有天壤之别。

明日黄花 :过时的新闻报道或事物不能写作昨日黄花。

评头品足 :比喻在小节上过分挑剔与中性的评议不同。

休戚与共 :同欢乐共悲哀, 与患难与共不同。

置之度外 :不把生死利害等放在心上,与”置之不理”不同。

翻云覆雨: 比喻反复无常或玩弄手段,不能表示气势宏伟。

弹冠相庆: 贬义,常被误解为中性的互相庆贺。

期期艾艾: 口吃,不理解为懦弱犹豫等。

无可厚非 :不必作过严厉的批评,与无可非议程度不同。

不胫而走: 消息传得很快,表示东西丢失用“不翼而飞”。

身临其境 :常误用为代替“设身处地”。

茕茕孑立: 孑然一身 ,处境孤单,无依无靠,指一生,而不指某时。

耿耿于怀 :形容心存怨恨。

因人成事: 依靠别人把事情办好,只能表贬义或自谦。

耳提面命 :表示长辈的谆谆教导,不用于同辈之间和贬义。

耸人听闻 :故意夸张使人震惊,强调主观目的。

骇人听闻: 多指社会上发生的坏事使人听了吃惊,强调客观效果。

咬文嚼字: 一般用于贬义,除非贬词褒用。

处心积虑: 贬义,褒义用”殚精竭虑”。

火中取栗: 比喻冒险为别人出力而不知上当。

忍俊不禁: 不能说”忍俊不禁地笑起来”。

责无旁贷: 不能说“责无旁贷的责任”。

参差不齐: 长短高低大小水平不一致,不用于时间等。

绘声绘色: 形容描写生动逼真,常误用作代替“有声有色”

危言危行 :讲正直的话,做正直的事,褒义。

不可思议: 不可想象,不能理解,强调神秘奥妙。

不可理喻 :不能用道理使之明白,形容愚昧或蛮横。

不可向迩 :不能接近。

不可终日: 形容形势危急或心中惶恐。

一发而不可收 :行为不受控制或无法停住。

一发不可收拾: 更加无法整顿。

如丧考* :像死了父母一样,贬义。

汗牛充栋: 只形容藏书很多,不用于其他事物。

叹为观止: 主语是人,如果主语是物,耍说“令人叹为观止”。

赏心悦目: 主浯是人,如果主语是物,要说令人赏心悦目。

不可开交 :无法摆脱或结束,前面加“忙得”“打得”等。

不亦乐乎: 不一定非乐不可,常用来表示达到极点的意思 。

无所不为 :什么坏事都干。

无所不至 :什么地方都去,什么坏事都干。

息息相关 :呼吸相关连,比喻关系密切。

休戚相关 :比喻彼此间祸福互相关连。

休戚与共: 同甘共苦。

相濡以沫: 患难中互相救助,而“相依为命”只有互相依靠的意思。

改弦更张 :比喻改革制度或变更方法。

改弦易辙 :比喻改变方法或态度。以上两词都不代替"改邪归正"。

面目全非 :事物的样子变得很厉害,贬义,指变得很糟。

见异思迁 :意志不坚定,喜爱不专一,不表示选择时犹豫不定。

不足为训 :不值得作为准则,与教训无关。

平铺直叙: 可用为褒义,指文章不讲究修辞,只把意思直接叙述出来。 不耻下问 :不可用于比自己高明的人。

见仁见智: 意见不统一,使用中要注意防止前后矛盾。

水落石出: 事情的真像已经弄清,不表示追求正确答案或道理。

望尘莫及: 比喻远远地落后,与鞭长莫及不同。

投桃报李 :报答他人的好处,除非特意幽默,不表示报复。

改头换面 :只改形式,不换内容,贬义。

语重心长 :言辞诚恳,情意深长。

意味深长: 话语含蓄,带有深意。

一蹴而就: 一步就成功,不要误解为一气呵成。

苦心孤诣: 苦心钻研或经营,达刭了很高造诣,常误当作苦口婆心。

按部就班: 按照一定的条理,遵循一定的程序。

循序渐进: 强调由浅入深的程序。

耳闻目睹: 不能代替耳濡目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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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才气无双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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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才气无双,也就是说世上没有第二个才能和气魄可以与之相比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才气无双

【汉语注音】:cái qì wú shuāng

【成语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李将军列传》:“典属国公孙昆邪为上泣曰:‘李广才气,天下无双,自负其能,数与虏敌战,恐亡之。”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形容很有才。

【才气无双的意思】:才:才能和气魄;形容才能和气魄举世无人可比。也就是说世上没有第二个才能和气魄可以与之相比了。

【才气无双的近义词】:才华横溢、出类拔萃、才气过人、才高八斗;

【才气无双的反义词】:江郎才尽、才疏学浅、黔驴技穷、才思枯竭;

【才气无双的故事】

西汉时期,中郎将李广的骑射是他的拿手绝活,他跟着汉文帝四处出征,在战场上杀敌无数。有一次,在行军的路上碰到了一只猛虎,李广冲上去跟老虎博斗起来,汉文帝委婉地称赞李广说:“要是你在高祖皇帝创业的时侯,封个万户侯也是不在话下,只可惜你没有让你遇到这种时期啊。”汉景帝掌权后四处造反,李广跟随太尉周亚夫战斗杀敌立了不少功,后来担任上谷太守。李广在那时每天都要与匈奴作战,总是奋勇杀敌冲在最前面。公孙昆邱非常担心李广的安全,他跟皇帝上书说道:“李广是个忠臣,他才气无双,打起仗来又奋不顾身,这样天天跟匈奴作战,很可能会战死啊!”汉景帝听了以后便调李广去担任上郡太守。

【才气无双例句】

宋.苏泂《雨中花》词:“世事几如人意,儒冠还负身谋。叹天生李广,才气无双,不得封侯。”

田云杰《勤奋》:“十年寒窗,满腹文章,诗以言志,才气无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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