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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的解释最新20篇

导语:九牛一毛,许多牛身上的一根毛,比喻极大数量中微不足道的一点。出处西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假令仆伏法受诛,若九牛亡一毛,与蝼蚁何以异?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个成语故事讲得是什么吧!接下来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自保的解释优秀作文,供大家阅读参考,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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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春天”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0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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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里,有许多的景色。比如在花园里、小河边、竹林里,还有门屋前后等地方,有美丽如画的景色。下面小编为你整理了形容“春天”的词语解释,希望能帮到你!

春光漏泄:柳枝泛绿,透露了春天带来的信息。

春华秋实:华:古同“花”。春天盛开的花;秋天结的果。比喻文采与德行。有时也比喻学问与品德修养之间的关系。

春满人间:是指生机勃勃的春意充满人间

春秋鼎盛:春秋:年龄。人年龄正处在旺盛、强壮之际。旧时比喻人正当壮年;精力充沛。

春去秋来: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寸草春晖:寸草:小草;春晖:春天的阳光。小草的心意;难以报答春天的恩惠。比喻子女报答不尽父母养育之恩。

春风满面:春风:比喻笑容。形容情绪愉快;满脸高兴的样子。也作“满面春风”。

春风夏雨:春风与煦,夏雨滋润,足以养育万物。常比喻及时给人以教益与帮助。

春光明媚:明媚:鲜艳可爱;形容春天的景物十分美好。

春寒料峭:料峭:形容初春的微寒。形容早春微带寒意;刺入肌骨。也作“料峭轻寒”、“料峭春寒”。

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各自在自己开花的季节显示出秀美。比喻各擅其美;各有所长。

春梦无痕:比喻世事变幻,如春夜的梦境一样容易消逝,不留一点痕迹。

春暖花开: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形容美丽的景色。比喻事物得以顺利发展的良好环境或机遇。

春色撩人:撩:撩拔,挑逗、招惹。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春色满园:整个园子里一片春天的景色。比喻到处是欣欣向荣的景象。也作“满园春色”。

春意盎然:意:意味;盎然:洋溢;深厚。春天的意味正浓。

春雨如油:春雨贵如油。形容春雨可贵。

大地回春:是指冬去春来,草木萌生,大地上出现一片生机景象。有时亦用比喻形势好转。

寒木春华:寒木不凋,春华吐艳。比喻各具特色。

腊尽春回:腊:是指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来了。

枯木逢春:枯:枯萎;木:树木;逢:遇上。枯树遇上春天又有了生机。比喻经历挫折又获得生机。

满园春色:整个园子里一片春天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满面春风:春风:春天温暖的风。本指春风拂面;温暖宜人。现指心情喜悦;满脸笑容。也用以形容与蔼热情的面容。

秋月春风:是指良辰美景。也指美好的岁月。

秋月春花: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阳春白雪:阳春;白雪:是战国时代楚国的艺术性较高难度较大的歌曲;后来泛指高深的;不通俗的文学艺术。

着手成春:一动手便有了春意。比喻诗人、画家才思高雅;也比喻医生医术高明。着:接触;挨上。

春风雨露:像春天的与风与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比喻恩泽。

春花秋实:见“春华秋实”。

枯树逢春:已枯之树又重获生机。喻绝境逢生。

枯枝再春:枯死的树木又恢复了生命力。比喻历经挫折又获得生机。

一年之计在于春:要在一年(或一天)开始时多做并做好工作,为全年(或全天)的工作打好基础。

雨后春笋:春雨以后;竹笋长得又多又快。比喻新生事物大量涌现蓬勃发展。

笔底春风:形容绘画、诗文生动,如春风来到笔下。

杏林春满:满:充满。杏林春意盎然。赞扬医术高明

青春不再:再:两次或第二次。青春过后就不会再来。形容青春时光宝贵

春夏秋冬:是指四季或一年

春去夏来:春天过去,夏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去冬来:春天过去,冬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暖花香:形容春天美丽的景色

春来秋去:秋天过去,春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归人老:归:回去。比喻女人青春已去,人老珠黄

春光如海:形容大地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粉面含春:粉面:是指女子的面庞;含:饱含,充满;春:生意,生机。比喻与颜悦色。形容女子面容与蔼

春风风人:与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及时给人以良好的教育与帮助

春风与气:春天与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对人态度与蔼可亲。

春回大地:好象春天又回到大地。形容严寒已过,温暖与生机又来到人间。

春笋怒发:春天的竹笋迅速茂盛地生长。比喻好事层出不穷地产生。

触手生春:一动手就转成了春天,富有生机。形容技术高明神奇。

大地春回:见“大地回春”。

回春妙手:妙手回春。喻人医术高明,能使垂危的人恢复健康。

回春之术:回春:本指冬去春来,比喻医道高明,能治愈难治之病,挽救垂危的病人。

漏洩春光:①透露春天的信息。②指密传消息或泄露男女私情。

满袖春风:衣袖飘曳生风。形容十分得意。

杏花春雨:初春杏花遍地、细雨润泽的景象。

九十春光:九十:90天;春光:是指春天。指整个春天

如履春冰:履:踩。好像踩着春天薄薄的冰。比喻在危险的境地而提心吊胆

青春难再:再:两次或第二次。青春过后就不会再来。形容青春时光宝贵

青春两敌:敌:相当。两个人的年龄相当,都处于青春期

春事阑珊:阑珊: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春色恼人:恼:撩拔,挑逗。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春秋责备贤者:春秋:孔子修订《春秋》书;贤者:是指才德兼备的人。指《春秋》书对贤者常常责备,严格要求

春祈秋报:祈:向神求祷;报:为报恩而祭祀。指春秋两季举行的祭祀

春韭秋菘:韭:韭菜;菘:一种阔叶蔬菜。泛指时新菜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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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基本解释

全文共 2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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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1) (动)用在动词后;表示离开或经过自己所在的地方。对准敌人的坦克把手榴弹扔过去|老乡又送过去被子给战士们盖。(作补语)

(2) (动)用在动词后;表示反面对着自己。我把信封翻过去;看邮戳上的日子。(作补语)

(3) (动)用在动词后;表示失去原来的、正常的状态。病人晕过去了。

(4) (动)用在动词后;表示通过。蒙混不过去了。(作补语)

(5) (动)用在形容词后;表示超过(多跟‘得’或‘不’连用)。鸡蛋还能硬得过石头去!

[构成]

动补式:过〈去

[反义]

过来

近义词

已往、从前、以前、昔时、昔日、往时、往日

反义词

未来、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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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详细解释

全文共 5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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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 飘盪 ”。1.在空中随风摆动。 南朝 梁 吴均 《梅花落》诗:“独有梅花落,飘荡不依枝。”《乐府诗集·杂曲歌辞十三·杨白花》:“阳春二三月,杨柳齐作花。春风一夜入闺闥,杨花飘荡落南家。” 巴金 《秋》四:“但是那温柔的,比任何琴弦所能发出的还更温柔的声音至今还在他的耳边飘荡。” 柳青 《一九五五年秋天在皇甫村》:“从 北京 广播电台发出的音乐,就在暮色苍茫中悠扬嘹亮地飘荡开来。”

(2).在水面上随波浮动。《三国志·魏志·鲍勋传》:“往年龙舟飘荡,隔在南岸,圣躬蹈危,臣下破胆。”

(3).指被水冲走。《东周列国志》第八四回:“﹝ 智伯 ﹞回视本营,波涛滚滚,营垒俱陷,军粮器械,飘荡一空。”

(4).飘泊无定;流浪。 唐 杜甫 《羌村》诗之一:“世乱遭飘荡,生还偶然遂。” 宋 苏轼 《龟山》诗:“我生飘荡去何求,再过 龟山 岁五周。”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牛成章》:“途中遇寇,资斧丧尽,飘荡不能归。”

(5).形容感情不平静或欲念冲动。 唐 骆宾王 《赋得春云处处生》:“非将 吴会 远,飘荡帝乡情。” 明 高濂 《玉簪记·寄弄》:“莫非春心飘荡,尘念顿起。”《再生缘》第六四回:“看到心中飘盪处,疯魔了,蓝巾彩袖二裙釵。”

见“ 飘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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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描写人的神态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1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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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神态是丰富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描写人的神态词语解释,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大义凛然】大义:正义;凛然:严肃、或敬畏的样子。由于胸怀正义而神态庄严,令人敬畏。

【大摇大摆】走路时身子摇摇摆摆。形容自以为了不起的傲慢神态。

【扼腕兴嗟】扼腕:用手握腕;嗟:感叹。用手握腕,长声叹息。形容情绪激动发出叹息的神态。

【扼腕长叹】用手握腕,长声叹息。形容情绪激动的神态。

【不动声色】声:言谈;色:脸色。在紧急情况下,说话、神态仍跟平时一样没有变化。形容非常镇静。

【风流旖旎】风流:风度和韵致;旖旎:愿意指旌旗飘扬的样子,引申为柔美的样子。形容风韵娇柔。多指妇女的神态。

【眉梢眼角】眉梢:眉毛的末尾部分;眼角:上下眼睑的接合处。形容眉眼含情示意的神态。

【老气横秋】老气:老年人的气派;横:充满。形容老练而自负的神态。现形容自高自大,摆老资格。也形容缺乏朝气。

【眄视指使】形容骄傲的神态。

【怆天呼地】悲痛地呼天喊地。形容极其悲痛绝望的神态。同“怆地呼天”。

【科头袒体】科头:不戴帽子;袒:裸露。不戴帽子,袒露身体。形容傲慢不羁的神态。

【怆地呼天】怆:悲伤,凄楚。悲痛地呼天喊地。形容极其悲痛绝望的神态。

【满腹狐疑】狐疑:象狐狸那样多疑。一肚子的疑惑。比喻疑惑不解的神态。

【瞠然自失】瞠:瞪着眼睛。瞪着眼睛好像丢了东西一样。形容失神的神态。

【戟指怒目】戟指:用食指和中指指着别人,象戟的形状。指着人,瞪着眼。形容大怒时斥责人的神态。

【怒目戟指】戟指:用食指和中指指着别人,象戟的形状。指着人,瞪着眼。形容大怒时斥责人的神态。

【如醉如痴】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披襟散发】敞开衣襟,蓬松着头发。形容不修边幅的的悠闲神态。

【道貌凛然】犹道貌岸然。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丰度翩翩】丰度:风采气度。翩翩:洒脱的样子。形容神态举止文雅优美,超逸洒脱。同“风度翩翩”。

【破颜一笑】颜:面容。愁苦的神态一下子笑起来。

【屏声息气】抑制着呼吸使不出声音。形容恭敬畏惧的神态。

【灰头土脸】满头满脸沾满尘土的样子。也形容懊丧或消沉的神态。

【如碎如狂】形容神态失常,不能自制。指为某人某事所倾倒。

【扼腕抵掌】用手握腕,击着手掌。表示很激动,振奋的神态。

【低唱浅酌】低唱:轻柔地歌唱;酌:饮酒。听人轻柔地歌唱,并自在地慢慢饮酒。形容一种安乐自在的神态。

【咆哮如雷】形容人暴怒喊叫的神态。

【如痴如醉】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拓展:描写神态的句子

1、牙齿咬得“格格”作响,眼里闪着一股无法遏制的怒火,好似一头被激怒的狮子。

2、那是个十来岁的瘦骨伶仃的小孩,却长得眉清目秀。特别是那双长得比常人都大的眼睛,闪动着聪慧的光芒。他拖着木屐,一件破旧的绿军服垂到膝前。

3、他愉快的笑了,脸上的皱纹宛如一朵盛开的金菊。

4、观众的目光,像无数条探照灯的光柱,紧紧地追逐着正在表演的武术运动员。

5、寒假快要结束的一天晚上,爸爸在家里同往常一样认认真真地给找检直作业。他越检查越生气,突然把我的数学寒假作业本给撕得粉碎,顿时我大哭起来。

6、一团愤怒的炽烈火球在胸膛里不住地滚来滚去,总像要冲到外面去烧掉一点什么才好!

7、一般绝望的情绪像狂潮一般涌上我的心头,使我感到浑身冰凉。

8、此时,伯父的面孔十分严肃,简直像生铁铸成的。

9、说时迟,那时快。那个摔倒在地上的运动员,手一撑,脚一踮,猛地爬了起来。左脚尖顶住起跑线,膝盖一弯,稳稳地蹲着。两手就像两根木柱插在地上,整个身体微微前倾,那架势,就像一只起飞的雄鹰。

10、她夹上书本,朝我莞尔一笑,脚步匆匆地走了。

11、她脸儿红得像熟透了的山柿子,忙低下头去,不敢再看我一眼。

12、她的脸好象绽开的白兰花,笑意写在她的脸上,溢着满足的愉悦。

13、他的脸涨得红红的,手还…个劲儿地抓耳朵,身子也不时扭动着,现出十分忸怩的样子。

14、哼!那小子是水仙不开花―装蒜!谁还不清楚他的底细?

15、往日和蔼可亲的妈妈,今天却铁青着脸,像是要和谁决斗

16、我呢,也只好把要说的话深深地埋在心底。这使我这颗痛苦得几乎要流血的心更加压抑和沉痛。

17、爸爸两眼盯着我的“三好奖状”,站立在那里出神,好像在看着一件价值连城的宝物。

18、小强怒目圆睁,眉毛竖起,头发根根立起,嘴里喷出刺耳的声音,不仅如此,还要伸手打小刚。那憋得通红的脸像个熟透的西红柿,身体也像狮子般猛扑过来。

19、他像被谁用榔头击昏了似的,倚在客厅的门框上。

20、她只觉得心烦意乱,痛苦难堪;向前走一步,心里也更紧张一步,仿佛全身的血液一下子都注人了心里似的,煎熬得忍受不住。

21、他心里像有七八十个辘轳在旋转。

22、心里笼上一层愁云,袭过一阵揪心的疼痛。

23、他的脸像蜡一样的黄,嘴唇都发白了,灰白的胡子一颤一颤地,全身都在瑟瑟地发抖,一双深陷在眼窝里的眼睛,像一对火珠子一样,直盯着小商。

24、爸爸的脸色好难看啊,他像火山爆发一样发怒了。

25、我很懊悔,由于当时过分激动和兴奋,竟然忘记了问他的名字。

26、她一头乌黑闪亮的秀发自然地披落下来,像黑色的锦缎一样光滑柔软。

27、她的个手指上长满了血泡,紫黑色圆鼓鼓的,像熟透了的山葡萄。

28、一种惭愧内疚痛心和崇敬的混合之情,像海潮般地冲击着我。

29、孙强向门口走了几步,眼泪像断了线的珍珠似的掉了下来。

30、我突然感到一股失望的苦水,淹没了全部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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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四字词语解释造句

全文共 9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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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透骨酸心:形容极度伤心。

造句1:你的行为让我透骨酸心

造句2:请不要在伤害我了,我已经透骨酸心了

2、滴粉搓酥:粉:脂粉;搓:搓摩;酥:润滑柔美。脸上薄施脂粉,用手搓摩润滑。形容女子肌肤柔嫩细腻。

造句1:三十岁时,我认为中国词中,风花雪月,滴粉搓酥之辞太多,词风卑靡尘下,只有东坡之大,白石之高,稼轩之豪,才是词中胜境。

造句2:这个“女子”,没有凤冠霞帔的华美荣服,也没有滴粉搓酥的的浓艳妆饰,更没有翠绕珠围的华丽饰品;而是淡粉水彩的静谧,蹁跹蝶翅的优柔,若隐若现的纤薄

3、皓齿明眸:皓:白色的样子;眸:眼珠,泛指眼睛。洁白的牙齿,明亮的眼睛。形容女子容貌美丽,亦喻指美女。

造句1:站在今日回望,不免发现,成就我们乡愁的皓齿明眸,还有许多,霞玉芳红。

造句2:刚进入到达厅就会听见一股银铃般的声音响起,循着声音,你会发现是一位皓齿明眸身带红色引导绶带的女生

4、抑郁不平:抑郁:压抑郁闷。内心压抑郁闷,心中愤愤不平。

造句1:互联网的兴起,既赋予了人们更多表达利益诉求的途径,也为网民抒发抑郁不平情感提供了载体

造句2:曲折地反映出他的抑郁不平和豪爽胸襟

5、丰肌弱骨:丰润的肌肤,柔嫩的骨骼。形容女子或花朵娇嫩艳丽而有丰韵。

造句:她的妹妹丰肌弱骨,与她的纤腰玉肌相对照,别有风韵,也同时召入,一并拜为婕妤。

6、泪干肠断:形容伤心到极点。

造句:一曲《断肠人送断肠人》唱的让人额蹙心痛,泪干肠断,把观众都带入到了离别的悲怆情境之中

7、待字闺中:字:许配;闺:女子卧室。留在闺房之中,等待许嫁。旧指女子成年待聘。

造句:然而一年过去了,首个被誉为“绿魔方”的样品却仍然“待字闺中”。

8、小鸟依人:依:依恋。象小鸟那样依傍着人。形容少女或小孩娇小可爱的样子。

造句1:文章马伊琍情侣装恩爱现身:马伊琍面色粉嫩小鸟依人

造句2:如果这个女生是心理上小鸟依人的感觉我是挺喜欢的

9、抱头大哭:形容非常伤心或很是感动的样子。

造句1:女子在墙角疯狂暴打孩子孩子无助抱头大哭

造句2:南建业队员跪倒在地,抱头大哭,流下激动的泪水

10、痛哭流涕:涕:眼泪。形容伤心到极点。

造句1:她现在大概正为思念我而痛哭流涕。

造句2:我认为不要恨,因为这个大时代不是让我痛哭流涕吗,让我遍体鳞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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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发愤图强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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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发愤图强指在长期的学习中所持有的一种精神,有奋发向上的意思,并能通过努力有所成就。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谢谢。

【汉字书写】:发愤图强

【汉语注音】:fā fèn tú qiáng

【成语出处】: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一十五章:“上下一心,日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发愤图强,又常想着如何为百姓兴利除弊,纵然力量小,颠沛流离,也不可轻视。自古豪杰起事,哪一个不是由小到大,由弱变强?”

【成语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发愤图强的意思】:发愤:下定决心努力;图强:谋求强盛。因受激励而下定决心努力奋斗,谋求富强。指在长期的学习中所持有的一种精神,有奋发向上的意思,并能通过努力有所成就。

【发愤图强的近义词】:奋发图强、力争上游、励精图治;

【发愤图强的反义词】:无所作为、胸无大志、妄自菲薄、苟且偷生、自暴自弃、得过且过;

【发愤图强的故事】

春秋时期,孔子带领他的学生们周游列国到处去讲学,来到楚国叶邑,叶公沈诸梁热情的接待了他,但是他对孔子还不怎么了解,于就他悄悄地问孔子的得意门生子路,子路当时没有多想也不知道怎么回答他。后来孔子知道这件事以后便告诉子路,以后如果还有人这么问你,你就实事求是地跟他们说:“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意思是说他这个人平日里就知道努力的学习,有时侯甚至连吃饭都忘记了,他平时都过得快乐,几乎都是无忧无虑的,每天都很开心,不会对年岁的增长而烦恼。古代人常常用“发愤”来形容孜孜不倦地努力学习,到了近代才把“发愤”跟“图强”结合起来使用,清末康有为上书光绪皇帝时曾经就有用过这个词。

【发愤图强例句】

老舍《鼓书艺人》十七:“你越是发愤图强,遇到的困难就越多。你得下决心克服一切困难,否则就一事无成。”

郭小川《他们下山开会去了》诗:“怎样向战友介绍十三年来牧工的发愤图强?”

何香凝《我的回忆》:“孙先生在那次聚会上谈得并不多,只泛泛地谈到了中国积弱太甚了,应该发愤图强,彻底革命。”

【发愤图强造句】

有这样的一种人是完全靠发愤图强得来成功的,我可以很轻易的看出他们废寝忘食的精神。

一旦我知道了他喜欢我,我就会专心致志的改变自已,发愤图强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优秀的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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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第四个字是之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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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第四个字是之的成语解释,希望能帮到你。

久而久之 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

慷他人之慨 利用他人的财物作人情或装饰场面。

困而学之 困:困惑。遇到困惑的时候就学习。

冒天下之大不韪 不韪:不是,错误。去干普天下的人都认为不对的事情。指不顾舆论的遣责而去干坏事。

漠然置之 置:放。很冷淡地把它搁在一边。指对人或事态度冷淡,放在一边不理。

偶一为之 指平常很少这样做,偶尔才做一次。

取而代之 指夺取别人的地位而由自己代替。现也指以某一事物代替另一事物。

神而明之,存乎其人 要真正明白某一事物的奥妙,在于各人的领会。

生而知之 生下来就懂得知识和道理。这是唯心主义者的观点。

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路人:路上的人,指所有的人。比喻人所共知的野心。

泰然处之 泰然:安然,不以为意的样子;处:处理,对待。形容毫不在意,沉着镇定。

堂而皇之 形容公然毫不隐讳地(多含贬义)。

听之任之 听、任:随,任凭;之:代词,代人或事物。任凭事物存在发展而不去过问。

无何有之乡 无何有:即无有。原指什么都没有的地方,后指虚幻的境界。

寤寐求之 比喻迫切地希望得到某种事物。

勿谓言之不预也 以后不要说没有跟你事先说过。指把话说在前面。

小大由之 指用途可大可小。

心向往之 对某个人或事物心里很向往。

要而言之 概括地说,简单地说。

一举手之劳 比喻不费力,只是一抬手那样。

一笑置之 笑一笑,就把它放在一边了。表示不当回事。

一以贯之 贯:贯穿。用一个根本性的事理贯通事情的始末或全部的道理。

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 腹 用卑劣的心意去猜测品行高尚的人。

以意为之 只凭自己的主观想法去做。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则:就;加:加以。对别人给自己指出的缺点错误,如果有,就改正,如果没有,就用来勉励自己。

总而言之 总的说起来。

不知老之将至 不知道老年即将来临。形容人专心工作,心怀愉快,忘掉自己的衰老。

分而治之 ①分别治理。②利用手段使国家、民族或宗教等产生分裂,然后对其进行控制和统治。

高山仰之 高山:比喻高尚的品德。比喻对高尚的品德的仰慕。同“高山仰止”。

计无复之 指再无别的办法可想,不得不这样。

计无所之 犹言计无所出。想不出什么办法。

默而识之 默:不语,不说话。识:记。把所见所闻默默记在心里。

无立锥之地 没有立锥子的地方。比喻连极小的地方也没有。后常形容贫穷。

无容身之地 ①指没有栖身立脚的地方。②指羞愧而无处可以藏身。

无所用之 没有地方可以用上它。

无用武之地 没有使用武力的地方。比喻无法施展才能。

品而第之 品:品评,区分;第:等第,等级。品评优劣而后确定他的等级。

神而明之 指表面玄妙的事理。

司马牛之叹 比喻对孑然一身、孤立无援的感叹。

司马昭之心 比喻人所共知的野心。

思所逐之 盘算着如何驱赶他们。

折而族之 推翻他,而且杀他的家族。

推而广之 广:宽,大。推展开来而且把它扩大。也指从一件事情推及其它。

心乡往之 对某人或某些事物心里很仰慕。

要而论之 犹言要而言之。概括地说,简单地说。

一笑了之 笑一笑就算了事,指不予重视。

一走了之 指不顾而去。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以:拿;治:惩处。用别人的办法来惩治别人。

尤而效之 指明知其为错误而有意仿效之。

有则改之,无则嘉勉 指凡有缺点错误被人指出应该改过,没缺点、错误就用以勉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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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不贪为宝成语故事及其解释

全文共 8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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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 不贪为宝

【拼音】: bù tān wé bǎo

解释】: 表示以不贪为可贵、崇高,也表示廉洁奉公。

【成语故事】:表示以不贪为可贵、崇高,也表示廉洁奉公。

这个成语来源于《左传.襄公十五年》,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

春秋时,宋国有个人在山上开凿石料的时候,发现了一块宝玉。他非常高兴,便兜着它回家,请一个玉工来加以鉴别,玉工仔细看了后,赞不绝口地说:“这块玉好极了,没有一点毛病,是个宝贝啊。不过你得小心,别在人家面前露眼,让人家把它偷了去!”

其实,这人请玉工来家,已经引起了邻居的注意。原来,平时极少有人上他家,这回玉工突然来,有人便不时进来张望。宋人心里不安,怕有个闪失空欢喜一场,便把宝玉秘密藏好。

尽管如此,他还是担心宝玉会被盗走。如果把它卖掉,又怕不知它的真正价值,给别人占了便宜。他考虑来考虑去,最后决定把它赠送给一个有身份的人,这样多少还能留下些人情。过了几天,他见没人发现,便带了宝玉悄悄地前往都城。

到了都城,他去见掌管工程的大臣子罕,献上了宝玉,子罕不解地问:“你把如此贵重的宝物送给我,大概是要我帮你办什么事吧?不过,我是从来不接受别人赠送的礼物的。”

宋人慌忙摇头说:“我没什么事要您帮我办。据玉工鉴定,这块宝玉是稀有之物,所以我要献给您。”

子罕再次拒绝说:“我决不能收下这宝玉。因为如果收下了,你和我都丧失了宝。”

宋人听不懂子罕这话的意思,只是呆呆地望着他。只听子罕继续说道:“我以不贪为宝,而你以玉为宝。你把玉给了我,当然丧失了宝,但我收下了你的玉,也就丧失了不贪这个宝。这样,双方都丧失了宝。”

宋人见子罕说了这通不收宝玉的道理,也无可奈何,只得实告道:“小民留下宝玉不得安宁,所以特地到都城来献给您。”

子罕沉思了一会儿,叫宋人暂时留下。接着,命一位玉工为这块宝玉雕琢,把它送到市场上去卖掉,把钱交给宋人,然后派人护送他回家。

[不贪为宝成语故事及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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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形容年老的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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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风前残烛,比喻随时可能死亡的老年人。也比喻随时可能消灭的事物。下面是yuwenmi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形容年老词语解释,欢迎阅读与借鉴,谢谢!

1.【白首之心】老年时的壮志。

2.【雪鬓霜鬟】白发。借指老年人。

3.【棺材瓤子】指快死的老年人。

4.【雪鬓霜毛】指老年人。同“雪鬓霜鬟”。

5.【宝刀未老】形容人到老年还依然威猛,不减当年。

6.【耆宿大贤】耆:老。指有名望有学问的老年人。

7.【日薄桑榆】犹日薄西山。比喻老年的时光。

8.【老天拔地】形容老年人动作不灵活。

9.【老来俏】衣着打扮如青年人的中老年人。

10.【年迫日索】老年逼近,馀日不多。

11.【老蚌生珠】原比喻年老有贤子。后指老年得子。

12.【黄梅不落青梅落】比喻青年人比老年人早亡。

13.【日落西山】太阳快要落山。比喻人到老年将死或事物接近衰亡。

14.【西山日迫】比喻事物接近衰亡或人近老年。同“西山日薄”。

15.【尊年尚齿】年:年龄。尚:崇尚。齿:岁数。指尊重老年人。

16.【丈人行】丈人:古时对老年男子的尊称;行:行辈。指长辈。

17.【年已及艾】艾:代指五十岁。老年头发花白如艾。指已到老年。

18.【白发红颜】头发斑白而脸色红润。形容老年人容光焕发的样子。

19.【白发婆娑】婆娑:纷披的样子。形容满头白发的老年人的样子。

20.【鬓丝禅榻】鬓丝:鬓发如丝;禅榻:僧床。本指老僧的生活。也指老年人所过的近似僧徒的清静生活。

21.【白首如新,倾盖如故】白首:老年;倾盖:停车,初见。有人相识到老还是不怎么了解,有人初次见面却一见如故。

22.【白首相知】白首:白头发,引申为时间长。意谓老年知己。

23.【不知老之将至】不知道老年即将来临。形容人专心工作,心怀愉快,忘掉自己的衰老。

24.【炳烛之明】点燃蜡烛,用以照明。形容人到老年,好学不倦。

25.【迟暮之年】迟暮:黄昏,比喻晚年。指人至老年。

26.【垂暮之年】垂:将,快要;暮:晚,老年。快要到老年。

27.【大化有四】化:变化。人生的最大变化有四个,即人生的婴儿、少壮、老年和死亡。

28.【反老成童】反:同“返”,归,还。道教语,由衰老恢复青春。形容老年人充满了活力。

29.【返老归童】由衰老恢复青春。形容老年人充满了活力。同“返老还童”。

30.【反老还童】反:同“返”,归,还。道教语,由衰老恢复青春。形容老年人充满了活力

31.【返老还童】反:回。由衰老恢复青春。形容老年人充满了活力。

32.【风前残烛】比喻随时可能死亡的老年人。也比喻随时可能消灭的事物。

33.【风中之烛】在风里晃动的烛光。比喻随时可能死亡的老年人。也比喻随时可能消灭的事物。

34.【华发苍颜】颜:容颜。头发花白,面容苍老。形容老年人的相貌。

35.【黄发骀背】指长寿的老人。后亦泛指老年人。同“黄发台背”。

36.【鹤发童颜】仙鹤羽毛般雪白的头发,儿童般红润的面色。形容老年人气色好。

37.【皓首苍颜】皓:白色的样子;首:头发;颜:面孔。雪白的头发,灰暗的面孔。形容老年人的容貌。

38.【红颜白发】颜:面容,脸色。头发花白,面色红润。形容老年人身体健康。指红颜少女和白发老翁。

39.【矜贫恤独】矜:怜悯;恤:周济;独:老年无子的人。怜悯救助贫苦和孤独的人。

40.【君子三戒】戒:戒规。君子有三条戒规:少年时戒美色;壮年时戒殴斗;老年时戒贪图。

41.【康强逢吉】康强:安乐强健;逢吉:遇到吉利。祝贺老年人身体健康,子孙吉利。

42.【枯杨生华】枯:干枯;华:同“?花”。枯萎的杨树重新开?花。比喻老年女子嫁了做官的丈夫,好景不长。

43.【老而益壮】老:老年;益:更加;壮:强壮,雄壮。年纪虽老而志气更强壮。

44.【邻父之疑】邻父:指邻居的老年人。比喻那些心存偏见而喜欢主观用事的人。

45.【年华垂暮】垂:将,快要;暮:晚,老年。快要到老年。

46.【老将出马,一个顶俩】老年人经验丰富,做起事来,一个能顶得上两个人。

47.【老马恋栈】恋:留恋;栈:马栈。老马不妒忌离开马栈。比喻老年人恋念旧情。也指年老还贪恋官位。

48.【老气横秋】老气:老年人的气派;横:充满。形容老练而自负的神态。现形容自高自大,摆老资格。也形容缺乏朝气。

49.【龙钟潦倒】龙钟:行动不灵便的样子;潦倒:失意颓丧。形容老年人衰老颓丧的样子。

50.【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年轻力壮的时候不奋发图强,到了老年,悲伤也没用了。

51.【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年轻力壮的时候不奋发图强,到了老年,悲伤也没用了。

52.【鲐背苍耈】鲐背:指老人背上生斑如鲐鱼背,因用以称长寿老人;耈:老年人。泛指老年人。

53.【童颜鹤发】颜:脸色。仙鹤羽毛似雪白的头发,孩子似的红润的面色。形容老年人气色好。

54.【西山日薄】薄:逼近。太阳快要落山。比喻事物接近衰亡或人近老年。亦作“日薄西山”、“西山日迫”。

55.【养儿代老,积谷防饥】指养育儿子以防老年无依靠,保存谷物为防备饥荒。同“养儿防老,积谷防饥”。

56.【养儿待老,积谷防饥】指养育儿子以防老年无依靠,保存谷物为防备饥荒。同“养儿防老,积谷防饥”。

57.【养儿防老,积谷防饥】指养育儿子以防老年无依靠,保存谷物为防备饥荒。

58.【养小防老,积谷防饥】积:聚,储蓄。生养儿子是为了方便老年生活,储存谷物是为了防备荒年挨饿

59.【养子防老,积谷防饥】指养育儿子以防老年无依靠,保存谷物为防备饥荒。同“养儿防老,积谷防饥”。

60.【朱颜鹤发】朱颜:红润的脸。红润的脸和像鹤羽毛一样白的头发。形容老年人精神焕发的样子。

61.【老妪能解】妪:老年妇女。相传唐朝诗人白居易每作一首诗就念给老年妇女听,不懂就改,力求做到她们能懂。形容诗文明白易懂。

62.【黄发台背】指长寿的老人。后亦泛指老年人。黄发,指老年人头发由白转黄。台背,指老年人背上生斑如鲐鱼背。台,通“鲐”。

63.【黄发鲐背】黄发:老年人头发由白转黄,后常指老年人。鲐背;鲐鱼背上有黑斑,老人背上也有,因常借指老人。指长寿老人,也泛指老年人。亦作“黄发台背”、“黄发骀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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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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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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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直言不讳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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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直言不讳表示直率地提出不成熟的意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直言不讳

【汉语注音】:zhí yán bù huì

【成语出处】:唐.房玄龄等《晋书.列传第三十九.刘魄传》:“臣鉴先征,窃惟今事,是以敢肆狂警,直言无讳。”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主语、定语、状语;含褒义;是一种自谦之词,表示直率地提出不成熟的意见。

【直言不讳的意思】:直:直爽,坦率;讳:隐讳,避忌。有话直说,说话坦率,毫无顾忌。

【直言不讳的近义词】:正言不讳、心直口快、直言骨鳗、直抒己见、单刀直入、直言无隐;

【直言不讳的反义词】:支吾其辞、转弯抹角、旁敲侧击、隐约其辞、隐晦曲折、拐弯抹角;

【直言不讳的故事】

公元379年,前秦皇帝苻坚派苻丕率领十七万军队进攻东晋襄阳,襄阳守将朱序凭险固守,形势危如累卵。急报传到朝廷,孝武帝派赫赫有名的冠军将军刘波率八千人马驰救襄阳。刘波率军赶到离襄阳五十里处安营扎寨,军探报告前秦的兵力有十七万,他权衡对比认为无法救援,于是不再前进。朝廷认为刘波救援不力免去了他的冠军将军。

公元383年,东晋军在淝水之战中将前秦军打得溃不成军。孝武帝命令刘波坐镇北方,这时刘波已经病入膏肓,接到诏书后觉得自己无能为力。他想自己不久于人世,决定上一道奏疏。他在奏疏中开诚布公地写道:“我想起本朝开国历史,联想起如今的国事,所以不顾自己的肆无忌惮,毫不忌讳地把话说出来。接着,刘波建议孝武帝怎样治理国家、使用人才等。奏疏写好不久,他就去世了。

【直言不讳例句】

西汉.刘向《战国策.齐策四》:“宣王因趋而迎之于门,与人日:‘寡人奉先君之宗庙,守社径,闻先生直言正谏不讳。”

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三十九回:“说着,说着,他越发提起前情,直言不讳,一味自怨自悔。”

梁斌《红旗谱》第五十二回:“这倒不必多心,我是个无党无派的人,才敢这样直言不讳。”

【直言不讳造句】

新调来的领导一说起话来便眉飞色舞,直言不讳,做起事来也是保持不拘一格的独特风格。

他跟推心置腹的好朋友在一起侃侃而谈的时侯,从来不隐瞒自己的观点,说起话来更是直言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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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详细解释

全文共 6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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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荡漾 dàngyàng

[ripple;undulate] 飘荡;起伏不定

湖水荡漾

渌水荡漾清猿啼。——唐· 李白《梦游天姥吟留别》

见“ 盪瀁 ”。

(1).水波微动。 唐 李白 《梦游天姥吟留别》:“ 谢公 宿处今尚在,渌水荡漾清猿啼。” 元 揭傒斯 《题王仲山所藏·洞庭秋月》诗:“灝气自澄穆,碧波还荡漾。” 清 王韬 《淞滨琐话·李延庚》:“寺四周皆水,碧漪荡漾。”

(2).引申指物体在水中起伏波动。 宋 邹登龙 《采莲曲》:“兰橈荡漾谁家女,云妥髻鬟黛眉嫵。” 阿英 《盐乡杂信》十一:“我们便雇了四只小舟,并行于 西湖 之中,荡漾于微波之上。”

(3).思想、情绪等起伏波动。 三国 魏 阮籍 《咏怀》之三七:“人情有感慨,荡漾焉能排?” 唐 刘眘虚 《江南曲》:“美人何荡漾,湖上风月长。”《水浒传》第四五回:“这贼秃淫心荡漾。” 周而复 《上海的早晨》第四部二十:“一股喜孜孜的味道在心里荡漾。”

(4).飘扬;飘拂。 宋 梅尧臣 《伤白鸡》诗:“犹看零落毛,荡漾随风吹。”《水浒传》第一回:“罗衣荡漾红尘内,骏马驱驰紫陌中。” 清 昭槤 《啸亭续录·端午龙舟》:“兰橈鼓动,旌旗荡漾,颇有江乡竞渡之意。” 巴金 《春天里的秋天》:“提琴的哀怨的调子在空中荡漾。”

(5).引申为吹拂。 萧红 《生死场》六:“小风开始荡漾田禾,夏天又来到人间,叶子上树了。”

(6).浮动;浮现。 唐 郑谷 《送许棠先辈之官泾县》诗:“ 芜湖 春荡漾,梅雨昼溟濛。” 清 余宾硕 《莫愁湖》诗序:“山色湖光,荡漾几席。” 老舍 《四世同堂》二六:“笑的声音断了,笑的意思还在脸上荡漾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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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名词术语解释

全文共 7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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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外机构、组织:是指外国和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机构、组织,包括这些机构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如使、领馆,办事处,商社,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团和企事业组织。

2、境外个人:是指居住在外国和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3、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示、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代理人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目前已规范了“特务”与“间谍”的称谓,把“特务”统称为“间谍”。

4、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它既包括外国人以各种机构、社团名义对我国进行各种破坏活动而成立的组织,也包括逃往境外的动、暴乱分子以及其他人员成立的以破坏、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各种社团组织,以及境内各种敌视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

5、资助: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方法,以各种名义向境内敌对组织和个人以及家属提供经费、物资、器材、设备等,支持他们进行反政府、搞分裂、颠覆政权等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6、勾结:主要是指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通过公开或秘密接触、信电往来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通谋、策划等,共同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7、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主要包括下列秘密事项: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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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形容人美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4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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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月羞花:闭:藏。使月亮躲藏,使花儿羞惭。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沉鱼落雁:鱼见之沉入水底,雁见之降落沙洲。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出水芙蓉:芙蓉:荷花。刚开放的荷花。比喻诗文清新不俗。也形容天然艳丽的女子。

雾鬓风鬟:鬓:脸旁靠近耳朵的头发;鬟:环形发髻。形容女子头发的美。也形容女子头发蓬松散乱。

粉白黛黑:粉白:在脸上搽粉,使脸更白;黛黑:画眉毛,使眉毛更黑。泛指女子的妆饰。

国色天姿:国色:女子美色冠绝全国;天姿:天生的姿色。旧时形容女子容貌极美。

国色天香:原形容颜色和香气不同于一般花卉的牡丹花。后也形容女子的美丽。

天香国色:原形容颜色和香气不同于一般花卉的牡丹花,后也形容女子的美丽。

倾城倾国:倾:倾复;城:国。原指因女色而亡国。后多形容妇女容貌极美。

明眸皓齿:明亮的眼睛,洁白的牙齿。形容女子容貌美丽,也指美丽的女子。

双瞳剪水:瞳:瞳孔,指眼睛。形容眼睛清澈明亮。

秀外慧中:秀:秀丽;慧:联盟。外表秀丽,内心聪明。

靡颜腻理:靡:美丽;颜:面容;腻:细腻;理:肌理。形容容貌美丽,皮肤细腻柔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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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侃侃而谈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6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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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侃侃而谈形容理直气壮、不慌不忙、从容不迫地说话。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侃侃而谈

【汉语注音】:kǎn kǎn ér tán

【成语出处】:春秋.孔丘弟子《论语.乡党》:“朝,与下大夫言,侃侃如也。”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不带宾语;含褒义,重在形容理直气壮、从容不迫地谈。

【侃侃而谈的意思】:侃侃:理直气壮,从容不迫的样子。形容理直气壮、不慌不忙、从容不迫地说话。

【侃侃而谈的近义词】:高谈阔论、慷慨陈辞、夸夸其谈、口若悬河、娓娓而谈;

【侃侃而谈的反义词】:吞吞吐吐、理屈词穷、闭口无言、沉吟不语、默默不语、张口结舌;

【侃侃而谈的故事】

周朝时期,孔丘的地位想当于下大夫,在当时的等级制度中有上大夫和下大夫,大夫是诸侯下一个等级,又分为两个等级,高级的称卿(即上代夫),低一级的秒为下代夫。孔子当时一直在推广“仁”学说,提出以“礼”为规范维护等级次序,他的言行举动都力求符合周礼,在家与朝廷里说话都不尽相同。在与家人亲友说话时他温和恭顺像是不善言辞;在相对正式场合他谨慎善言;在朝廷中与下大夫说话侃侃而谈毫无顾忌;与上大夫说话又恭谦悦色;在国君面前小心谨慎,一切以朝仪方式来做。

【侃侃而谈例句】

元.关汉卿《谢天香》第四折:“是以老夫侃侃而谈,使足下怏怏而别。”

伍修权《我的历程》一十:“他对反动分子能够唇刀舌剑据理驳斥,对友好人士又语重心长谆谆善诱,会议上能即 席侃侃而谈,坐下又能写一手切中时弊的好文章。”

【侃侃而谈造句】

一说起她的女儿,她总是能够长时间不知疲倦地侃侃而谈。

每一次同学们在一起聚会的时侯大家总是会凑在一起侃侃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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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防微杜渐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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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防微杜渐在坏事情、坏思想以及错误的做法刚开始在萌芽阶段的时侯,就加以防止杜绝,不让它蔓延发展下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防微杜渐

【汉语注音】:fáng wēi dù jiàn

【成语出处】:南朝.宋.范晔《后汉书.丁鸿传》:“若敕政责躬,杜渐防萌,则凶妖消灭,害除福凑矣。”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含褒义,突出防止已经出现的问题扩大。

【防微杜渐的意思】:防:防止;微:微小的,指事物还在苗头阶段;杜:杜绝、堵塞;渐:事物的开端。在坏事情、坏思想以及错误的做法刚开始在萌芽阶段的时侯,就加以防止杜绝,不让它蔓延发展下去。

【防微杜渐的近义词】:未雨绸缪、防患未然、杜淅防萌;

【防微杜渐的反义词】:养虎为患、养痈遗患;

【防微杜渐的故事】

东汉时期,丁鸿的父亲在外打仗病故后,丁鸿按规定接任了父亲的官职。丁鸿是个忠臣,也是个直言不讳的人,当时汉和帝即位刘肇窦太后掌权后,窦家的权力越来越大,大臣们都不敢跟皇上上书说明。后来丁鸿在一个合适的机会下跟皇上说道:“陛下,任何事都是从小到大,从隐到显,只是人们在平时没有注意到而已,窦宪大将军独断专行,他借着太后干涉朝政,没有把陛下放在眼里,这样下去就会就成朝廷的一个隐患。陛下如果能够做到防微杜渐就可以把事情的危害变小,以保汉室的安定。”汉和帝刘肇启程的了以后觉得丁鸿说得不无道理,于是十天后窦宪的官职被免,印绶被缴,窦宪和他的兄弟们也自杀而死。

【防微杜渐例句】

南朝梁.沈约《宋书.吴喜传》:“耳欲防微杜渐,忧在未萌,不欲方幅露其罪恶,明当严诏责之,令自为其所。”

晋.韦謏《启谏冉闵》:“清诛屏降胡,以单于之号以防微杜渐。”

【防微杜渐造句】

创业者在创业的过程中应该有较清晰的思路,遇到不良的问题应该防微杜渐,及时妥善的处理。

夫妻生活也应该要做到防微杜渐,日常生活中的小矛盾没有处理好也很容易引起很多不良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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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成语解释

全文共 3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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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推辞;谢绝。指对别人的邀请、赠与等;如果拒绝接受;就显得不恭敬。

成语出处:先秦 孟轲《孟子 万章下》:“‘却之却之为不恭’,何哉?”

成语简拼:QZBG

成语注音:ㄑㄩㄝˋ ㄓ ㄅㄨˋ ㄍㄨㄥ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用法:却之不恭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常与受之有愧连用。

成语结构:紧缩式成语

成语年代:古代成语

成语正音:之,不能读作“zī”。

成语辨形:恭,不能写作“公”。

近义词:盛情难却、受之有愧

反义词:置之不理

成语例子:我们觉得却之不恭,只好让他劳驾。(邹韬奋《经历 惨淡经营之后》)

英语翻译:It is impolite to decline.

日语翻译:辞退るのは失礼(しつれい)である

俄语翻译:и отказаться неуоно

其他翻译:le refuser serait manquer de respect

成语谜语:别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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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三个字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23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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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字的成语比较少见,但平时也可以多积累一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三个字的成语及其解释,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安乐窝:泛指安静舒适的住处。

百世师:品德学问可以做为百代的表率。

杯中物:杯子中的东西,指酒。

闭门羹:拒绝客人进门叫做让客人吃闭门羹。

不成器:器:指人的度量、才干。不能成为有用的器物。多用以指人气质平庸,不能有所成就,没有什么出息。有时也指不学好,自甘堕落。

掉书袋:掉:摆动,摇动。指说话或写文章好引用古书言词来卖弄自己的学识渊博。

东道主:泛指接待或宴客的主人。

恶作剧:捉弄人的使人难堪的行动。

耳边风:在耳边吹过的风。比喻听了不放在心上的话。

二把刀:称对某项工作知识不足、技术不高的人。

赶浪头:指跟在大众后面做一些适应当前形势的事。

刮地皮:比喻贪官污吏千方百计地搜刮人民的财产。

假惺惺:假心假意的样子。

紧箍咒:小说《西游记》中唐僧用来制服孙悟空的咒语,能使孙悟空头上的金箍紧缩,头痛欲裂。后用来比喻束缚人的东西。

空城计:指在危急处境下,掩饰空虚,骗过对方的策略。

口头禅:原指和尚常说的禅语或佛号。现指经常挂在口头上而无实际意义的词句。

老江湖:指在外多年,很有阅历,非常世故的人。

里程碑:路旁标志里数的碑。比喻在历史进程中可作为标志的重大事件。

露马脚:比喻暴露了隐蔽的事实真相。

乱弹琴:比喻胡扯或胡闹。

马后炮:象棋术语。比喻不及时的举动。

马前卒:旧时在马前吆喝开路的兵卒差役。现在比喻为人奔走效力的人。

门外汉:指外行人。

闷葫芦:比喻很难猜透而令人纳闷的话或事情。

迷魂汤:比喻迷惑人的语言或行为。

迷魂阵:比喻使人迷惑而上当的圈套、计谋。

莫须有:原意是也许有吧。后指凭空捏造。

鸟兽散:形容成群的人象鸟兽逃散一样纷乱地散去(多形容敌人溃逃)。

跑龙套:原指戏曲中拿着旗子做兵卒的角色,后比喻在人手下做无关紧要的事。

泼冷水:比喻挫伤别人的热情或兴致。

破天荒:指从来没有出现过的事。

敲边鼓:比喻从旁帮腔或助势。

敲门砖:敲门的砖石,门敲开后就被抛弃。比喻骗取名利的初步的工具。

敲竹杠:比喻利用别人的弱点或以某事为借口来讹诈。

肉中刺:比喻最痛恨而急于除掉的东西。

杀风景:损坏美好的景色。比喻在大家高兴的时候,突然出现使人扫兴的事物。

试金石:一种黑色坚硬的石块,用黄金在上面画一条纹,就可以看出黄金的成色。比喻精确可靠的检验方法。

耍花腔:用虚假而动听的话骗人。

替罪羊:古代犹太教祭礼是替人承担罪过的羊。比喻代人受过。

五里雾:比喻模糊恍惚、不明真相的境界。

下马威:原指官吏初到任时对下属显示的威风,后泛指一开始就向对方显示自己的威力。

想当然:凭主观推断,认为事情大概是或应该是这样。

笑面虎:比喻外表善良,心地凶狠的人。

眼中钉:比喻心中最厌恶、最痛恨的人。

一刀切:比喻用划一的办法处理情况或性质不同的事物。

一风吹:比喻完全勾销(多指决定、结论等)。

一溜烟:形容跑得很快。

一窝蜂:一个蜂巢里的蜂一下子都飞出来了。形容许多人乱哄哄地同时说话或行动。

应声虫:比喻自己胸无主张,随声附和他人。

执牛耳:古代诸侯订立盟约,要割牛耳歃血,由主盟国的代表拿着盛牛耳朵的盘子。故称主盟国为执牛耳。后泛指在某一方面居最有权威的地位。

逐客令:秦始皇曾下令驱逐从各国来的客卿。后指主人赶走不受欢迎的客人为下逐客令。

走过场:形容办事只在形式上过一下,却不实干。

抱不平:遇见不公平的事,挺身而出,帮助弱小的一方。

不旋踵:来不及转身。比喻时间极短。也指不退却。

杵臼交:指不计贫贱的交谊。

打边鼓:指从旁鼓吹、协助。

打死虎:比喻抨击已失威势的人。

东窗计:指谋害忠良的阴谋诡计。

石尤风:指打头逆风。

耳报神:指暗中通风报信的人。

耳旁风:同“耳边风”。在耳边吹过的风。比喻听了不放在心上的话。

放冷箭:乘人不备,放箭伤人。比喻暗中伤人。冷箭:暗箭。

风马牛:风:放逸,走失。指齐楚两地相离甚远,马牛不会走失至对方地界。后用以比喻事物之间毫不相干。同“风马牛不相及”。

附骥尾:附着在千里马的尾巴上。比喻仰仗别人而成名。常作谦词。

故纸堆:指大量的古旧书籍、资料。含贬义。比喻人埋首研读古书,不知人情世故。

虎而冠:冠:把帽子戴在头上。比喻生性残虐的人。

急先锋:比喻冲锋在前或积极领头的人。

假慈悲:慈悲:慈善,怜悯。表面上装出一付慈爱怜悯的样子。

九回肠:形容回环往复的忧思。回肠:形容内心焦虑不安。

九折臂:九:泛指多次;折:断。多次折断胳膊,经过反复治疗而熟知医理。比喻阅历多,经验丰富。

卷地皮:把地皮都卷走了。比喻官吏的残酷搜刮。

辽东豕:比喻知识浅薄,少见多怪。

捋虎须:捋:抚摩。比喻触犯有权势的人或冒着很大的风险。

满天飞:形容到处都是。亦作“满空飞”。

碰钉子:指遭到拒绝。

七返丹:传说中的一种丹药,有增功保健的功效。

墙有耳:比喻秘密易于外泄。同“隔墙有耳”。

清君侧:指清除君主身旁的亲信、坏人。

清一色:原指打麻将时由一种花色组成的一副牌。后比喻全部由同一种成分构成。

三家村:指偏僻的小乡村。

守财奴:有钱而非常吝啬的人。

团团转:回环旋转,形容不知道怎么办好。

忘年交:即不拘年岁行辈产差异而结交的朋友。同“忘年之好”。

忘形交:不拘身分、形迹的知心朋友。

屋上乌:屋上的乌鸦。指推爱之所及。

一而光:比喻彻底清除。同“一扫而空”。

一牛鸣:指牛鸣声可及之地。比喻距离较近。同“一牛吼地”。

一掊土:抔:用手捧东西。一捧黄土。指坟墓。现多比喻不多的土地或没落、渺小的反动势力。

一人敌:指匹夫之勇,止足以敌一人。

一言堂:旧时商店表示不二价的匾。现比喻领导缺乏民主作风,独断专行,一个人说了算。

一字师:指订正一字之误读,即可为师。亦指更换诗文中一、二字的老师。

傲霜枝:傲:傲慢,蔑视。形容菊花凌霜傲雪,不为严寒所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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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关于疑惑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5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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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疑惑

【读音】:yí huò

【疑惑的意思】:心里不明白;困惑。

【近义词】:困惑、迷惑、怀疑

【反义词】:相信、信任

【疑惑造句】

1、经他这么一说,我心里也疑惑起来了。

2、这个世界的问题在于聪明人充满疑惑,而傻们坚信不疑。

3、令人疑惑不解的是,他面向敌人,却在背后挨了一颗子弹。

4、有什么疑惑吗?那就把他留给时间吧

5、知识越少越准确,知识越多,疑惑也就越多。

6、许多疑惑都能在书中找到答案。

7、有些过往不必追忆,有些疑惑无须答案。

8、我在清楚的答案之中,依旧迷茫疑惑。

9、生命很美,人生亦很美,但过程充满着未知与疑惑。

10、有时候,真的疑惑自己是快人一步,还是慢人一截。

11、他看着我,有些疑惑的说:“对不起,你,是谁?”

12、他说了很多让我疑惑的话。

13、书上的知识总是让我很疑惑。

14、这个案子凶手是谁,让大家都十分的疑惑。

15、我可一点都不疑惑,关于他为什么迟到。

16、人生在世难免会有疑惑的。

17、想见面就约,有疑惑就问,被误解就解释,很喜欢就表白。爱一个人,何必复杂?

18、对人有疑心,就无法爱人;对人有疑念,就无法原谅人;对人有疑惑,就无法相信人。

19、这个世界最大的麻烦,就在傻瓜与狂热分子对自我总是如此确定,而智者的内心却总充满疑惑。

20、就算你有疑惑也不要说出来,免得大家都知道你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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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才高八斗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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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才高八斗形容人的文才非常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才高八斗

【汉语注音】:cái gāo bā dǒu

【成语出处】:五代.李翰《蒙求》:“谢灵运尝云:‘天下才共有一石,曹子建(曹植)独得八斗,我得一斗,自古及今共用一斗。’”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形容人的文才高,知识丰富。

【才高八斗的意思】:才:才华;形容人的文才非常高。

【才高八斗的近义词】:学富五车、满腹经纶、才华横溢、才识过人、八斗之才、七步之才;

【才高八斗的反义词】:才疏学浅、才疏志浅、才疏智浅;

【才高八斗的故事】

谢灵运是南北朝时期赫赫有名的山水诗人,他不仅诗写得好,书法也承袭家法。宋文帝非常赏识谢灵运的个人才华,便将他的书法与诗合称为“二宝”,虽然如此,宋文帝却没有在很多国家大事上重用谢灵运。谢灵运对于自已没有被重用而无法参预朝政一直感到愤愤不平,后来他干脆辞掉了官职回到老家,生活于乡间里,平日里脚穿木屐,随兴而作,写下了非常多脍炙人口的好诗妙句。“野旷沙岸净,天高秋月明”等这样有名的诗句就是谢灵运当时写下的。有人当面赞不绝口地对他说:“谢公才华盖世,卓而不群,令人非常敬佩!”谢灵运听了捧腹大笑,他大声说道:“自从魏晋以来,历史上如果天下的文学才华总共有一石(一石等于十斗)的话,那么曹植一个人就独占了八斗,我谢灵运只占了区区一斗,其他人总共只分得一斗。”人贵在有自知之明,谢灵运虽然对自已的才华非常自负,但他却知道曹植要比自已强很多。

【才高八斗例句】

明.陈汝元《金莲记.偕计》:“不佞姓苏,名軾,字子瞻,眉州眉山人也。学富五车,才高八斗。”

陈国凯《代价》:“可是对那些和他一样,对美术一窍不通的客人,他则大谈古往今来的诗画名幅了,往往使人肃然起敬,觉得丘建中确实是才高八斗,学富五车。”

秋瑾《秋瑾集.弹词.精卫石第二回》:“纵使才高八斗,朝廷曾设女科无?”

【才高八斗造句】

只要在学习的道路上孜孜不倦的努力,有了成绩不得意忘形就相当于胜过才高八斗。

不论才高八斗还是想像力丰富或者是两者兼备,这些都不是造就才气无双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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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不拘一格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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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拘一格比喻打破常规,不局限于一种规格与方式。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不拘一格

【汉语注音】:bù jū yī gé

【成语出处】:清.龚自珍《己亥杂诗》第一百二十五首:“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

【成语语法】:动宾式;作宾语、定语、状语;着重于“破”,强调打破格局创立新风格。

【不拘一格的意思】:拘:限制;不拘:不拘泥;不限制;格:规格、方式、标准;比喻打破常规,不局限于一种规格与方式。

【不拘一格的近义词】:形形色色、兼收并蓄、五花八门、标新立异;

【不拘一格的反义词】:如出一辙、千篇一律、一层不变、老生常谈、陈词滥调;

【不拘一格的故事】

晚清时期,著名的思想家、文学家龚自珍曾经担任过礼部主事。自从林则徐到了广东开始大举禁止鸦片的时侯,龚自珍就预感到英国很有可能会发动战争,龚自珍建议朝廷加强边防战备工程。龚自珍后来被迫无奈只好辞掉官职返回家乡,在路过镇江的时侯正好碰到一场上万人的庙会,现场十分热闹。庙会上有一位慕名而来的道士想请龚自珍写一篇“青词”,把它供在神像面前,以此来表示人对神的祈求。龚自珍此时有感于国家受难,忧国忧民的他希望国难当头有英雄从天而降,将这万马齐喑的现象打破,于是他拿起夂在青纸上写道:“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

【不拘一格例句】

清.赵翼《瓯北诗话.黄山谷诗》:“东坡随物赋形,信笔挥洒,不拘一格,故虽澜翻不穷,而不见有矜心作意之处。”

《文汇报》1983.09.11:“他在制定和执行对外政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灵活机动、不拘一格的特色,受到了国际舆论的高度评价。”

秦牧《艺海拾贝.“果王”的美号》:“不但体裁,风格,题材,表现手法可以鼓励勇于创新,甚至连主题,也可以是不拘一格的。”

【不拘一格造句】

单位搞活动要灵活机动用不拘一格的方式让员工玩得乐不思蜀,不要老调重弹总是那几个花样。

无论哪个行业的设计师都应该利用各种素材打造不拘一格的风格,这样才能创造出鬼斧神工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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