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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身边作文精品20篇

法律是人们安全的保障,有的不法分子扰乱人民的正常生活,给人民群众的身心造成不良影响,此时公民就会利用法律这道护身符保护自己,不让罪犯继续猖狂,这就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本文是小编为同学们收集的关于法律在身边作文优秀作文,仅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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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身边的法律故事作文

全文共 8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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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我和妈妈去逛街,妈妈看见“秋水宜人”推出了新衣服,妈妈就去“秋水宜人”里买衣服去了。

妈妈进去的时候,塞给我一点钱,说:“热的时候自己去买冰棍。”说完,就去买衣服了。

妈妈走了以后,我用N+1的速度跑到小卖部,快到的时候,我看见一个青年在跟老板娘吵架:“我给你15元买冰棍,你竟然给我一个变了质的冰棍!我要换一个!”“你已经买了,就不能换了……”老板娘说。

我跑到那个青年的前面,问:“他为什么给你变质的冰棍?”那个青年对我说:“小妹妹,你不是不知道,我在前面那家烧烤店排队买烧烤,因为人太多,所以我到那个小卖部买个冰棍,没想到她竟然拿了变质的冰棍。”

不对呀!我拿了变质的冰棍都可以换的啊。我跑到小卖部,对老板娘说:“为什么给他变质的冰棍?”老板娘重长心语地对我说:“那个青年刚才偷了那位先生的15元,指向一位先生,所以我给他一个变质的冰棍。”

那位先生正好发现他的钱不见了,老板娘大声地对那位先生说:“你的钱在这里。”那位先生跑过来。她对他说了事情的经过……

我现在在写一封信呢:

可恨的贼大叔:

您好!

您的“生意”好吗?说实话,我从心眼儿里佩服您“挣钱”的高超手段。您每天晚出早归,拿了这家的东西,又拿那家东西,不愧是靠胆量挣钱呀!您挣钱既不交税,又不花本钱。您白天不辞劳苦地“踩点儿”,一天三顿饭,也忙得不能按时吃,晚上还得加班加点,甚至彻夜不眠,,太辛苦了!您钻了这家钻那家,夏天被蚊子叮得浑身上下全是包,可为了“挣钱”,您从没一声怨言。您可要保重身体呀!

您每次“光顾”别人家,肯定不会空手而归。前几天,您还“光顾”了我家呢!那天晚上,妈妈把手机落在了客厅。大约夜里两点多吧,您不畏艰险,怀着“一往无前的勇敢精神”翻上我家二楼的阳台,打开窗户钻进客厅,拿走了妈妈的手机。您同时还“光顾”了另外几家。一夜之间,您的收入上万元。我真希望您再来一次,钻进我家为您布下的“天罗地网”!

可恨的贼大叔啊!我劝您一句:“贪欲无涯,回头是岸!”您得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现在公安部门正在调集警力抓捕你们,你们应当早日自首,不然就会后悔一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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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法律护我成长作文500字

全文共 5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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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我们的保护伞,它时时都保护着我们的利益与安全,它起着防止邪恶侵蚀我们青少年花样年华的重大作用。

法律不但保护了我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且即使对罪犯的惩罚,也是一种警摄和教育的作用。法律就像一个程序,只要人们按照这一程序运行,生活就会更加安定和谐,社会经济也才会更加有序发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对不遵守规矩的人,法律也会有网开的一面。比如,对于犯罪后主动自首或检举其他犯罪现象的,尽量使自己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那么,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也会给予一定的减轻或从軽处罚。这样,才更能体现法律“教育为先,惩罚在后”的理念,也才会让犯错误和违法犯罪的人有悔过自新的机会,使一部分违法犯罪的人能向好的方面发展,为社会造福。

当然,法律对那些严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和破坏经济发展的人的打击又绝不留情。这样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又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保证。比如,像杀人、抢劫等对社会造成及其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法律都施以重刑,甚至是死刑,给罪犯以严罚,同时给众人以警世!

我们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我们要从小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让法律永存我们心中,让我们创造出一片属于我们自己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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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法律在我们身边作文400字

全文共 4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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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在我们身边,要尊法守法,提起法律很自然地想起今天活动主题——《弘扬传统文化,法治点亮古城》红领巾讲法活动。

在山海关古城里,山海关区的舞蹈学校小朋友带来了三支优美的舞蹈,为今天的活动拉开帷幕。老师为我们普法小讲师颁发聘书。随着小讲师的《宪法知识》、《人人都要守法》等法律知识。开始了第三个活动环节,还有的小讲师科普传统故事、普法案例。让我感受到中华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明白法律的重要性。

刘阿姨现场给我们科普《安全歌》,听完后发现自己平时日常生活中还有好多安全意识不强,我会记住《安全歌》内容:不能摸陌生人的东西,也不能吃陌生人给的食物更不能玩陌生人给的玩具。遇到陌生人要学会随机应变,千万不能在陌生人面前说他是坏人,一旦说出口,后果不堪设想。要做到委婉拒绝!

贴窗花活动我积极参与其中,感受到春节离我们越来越近。最后一个活动环节就是——绘画,我们拿起手中的画笔,描绘出2019年的蓝天。在那片蓝天下,我们手拉手一起普法、学法和懂法。今天对我来说,意义非凡!让我知道法律的重要性,原来法律不仅可以保护自己,也可以管住自己,做一个爱法、守法的小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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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法律在我心中

全文共 5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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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张爷爷讲“法在我心中”有感

今天下午,我们五年级组听了一堂有教育意义的讲座,题目是——“法在我心中”。

当听到这个消息时,我心潮难已,心中充满了期待。我怀着激动的心情入了场,静悄悄地坐下来,等待张爷爷来给我们上“法律课”。

听完讲座后,令我最难忘的故事是关于一个孩子偷东西的真实故事。故事情节大约是这样的:这个孩子生活在一个贫穷的农村家庭,在冷天里,家里面没有煤烧火取暖,于是,这个孩子到一家煤厂里去偷煤,他的父母不但不制止这件事,还投来赞许的目光。渐渐地,这个孩子的胆子大起来,偷同学的文具盒,偷同学的衣服……这一偷不要紧,长大了居然去抢劫银行,被公安局抓去了,那可是要被判死刑啊!在押赴刑场之前,这个孩子唯一想见的就是他的母亲,他心里对她的母亲充满了忌恨。就因为那第一次偷煤,母亲没有及时制止他,而是默许了他,让他的胆子渐渐地越来越大,导致他最终走上了不归路。

多么发人深省的故事啊!张爷爷用血的教训告诉了我们:“法律就犹如一根看不见的高压线,若你犯了罪,这根高压线就会电你;更严重的话可能会电死。若你遵法、守法,那么这根看不见的高压线你就碰不到它。”刘备也曾说过:“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所以,我们青少年要知法守法,做任何事都要与法律同行。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让法律永远在我们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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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我们身边的法律故事作文800字

全文共 9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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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瞧,有两位男同学正在走廊上打架,这时,“法律”悄悄的露出它的“小脑袋”;看,一对离婚后的夫妻正在为婚前财产而争执着,这时,“法律”叉着腰,大步的朝那对夫妻走去。没了“法律”,生活将是一团糟;没了“法律”,就会让触犯了法律的人继续走向万劫不复的深渊;没了“法律”,将会一点点的增加吵架的次数。

一次,我去湖南玩,刚入住酒店,爸爸就提议我们先去买一些生活用品,于是,我们去到了一个大型的商场购买所需的生活用品。我们推着购物车边走边逛。诶?怎么这么多人围在卖西瓜那里啊。我赶紧放下手中的零食,叫上姐姐,跑过去那边瞧一瞧。

“你这小伙子,学什么不好,偏偏学别人偷东西,你偷了就偷了吧,怎么还死不承认呢?”一位貌似四十几岁的中年妇女生气的叫道。看了看那位中年妇女口中所说的那位小伙子。年纪大概十五六岁左右的样子,修长的脸蛋上有着一副厚厚的眼镜,看起来挺文静,怎么看都不像小偷的样子啊!“我……我可没偷!”小伙子说。围观的群众议论纷纷,有的人说:“看这个小伙子斯斯文文的,大姐你搞错了吧!”有的人则说:“人不能貌相,我看啊,就是这个小伙子偷了。”“……”我认为,这个中年妇女无凭无据,怎么能随便下定论呢?

很快,一句话打破了我的疑惑。“我发觉我手机不见时,他就站在我的身边!”中年妇女用手指着小伙子。大伙儿都说:“这并不能代表什么呀!”“他拿着跟我一模一样的手机,我就说,小伙子,你能把你的手机借我打个电话吗?他毫不犹豫的答应了。这时,我怀疑我的判断是不是出了错误,可是当我翻开相册的时候,上面,竟是我手机里的相片。我有点不相信,还要证实一下我打开了电话簿,全都是我平时的朋友。这时,我可以确定,那就是我的手机,我问,小伙子,这是你买的手机吗?小伙子又紧张的说,是……是呀,怎么了?接下来便有了刚才你们看到的那一幕。”

我们都带着有点不相信的眼神看向了那位小伙子。那位小伙子,头低得不能再低,小声的说:“对……对不起,我不是有意要这样的,我,我也是没钱了,才会想到这个点子的。手机确实是我偷的。”这时商场的保安来了,把小伙子带去公安局了。这时我在心里默默的想着:要不是有法,这世界到底会乱成什么样啊!

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我们要与法律做朋友,与犯罪作斗争。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才能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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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开展第十四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简报

全文共 2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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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阿勒泰市一名市民在展示领到的阿勒泰市普法知识卡片。

4月是自治区第八个“宪法法律宣传月”。4月8日,阿勒泰市司法局、市普法办联市合法院、市劳动人事局、市公安局、街道办事处等30家相关部门在阿勒泰地区行署门前开展了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活动并现场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通过宣传让广大市民进一步了解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让广大市民了解和自己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法制阿勒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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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法律伴我行作文450字

全文共 4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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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离不开法律,在一件件有关道德的事件中,让我们加深了对法律的理解。

一天晚上,外婆打来电话,问妈妈自己在菜场买的那些东西是不是真的。妈妈一听,毫不犹豫地回答:“妈,这肯定是假的!”外婆一听就急了,连忙说:“那,那怎么办?我都已经买好了,可不可以退货呀?”妈妈仔细想了一会儿,冷静地说:“妈,别急,你先把事情的经过和我仔仔细细地说一遍,我再给你想办法!”

原来,那天外婆刚到菜市场,就听见许多人在说哪哪在卖保健品,用起来怎么好,价钱怎么便宜……外婆一听就心动了,问了好几个人,终于找到了大家口中说的卖保健品的地方。经那人一洗脑,外婆便迷迷糊糊地买了一大堆保健品。回到家,外公看见外婆带回来的这些东西,便生气问外婆,两人起了争执,这才来问我们。

听完事情的原委,妈妈先“教育”了外婆一遍,然后告诉了外婆这件事的解决方案——报警。虽然后来这件事解决了,但还是在我的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事告诉我们,千万不要在上当受骗后还忍气吞声,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现在开始,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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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推广普通话的法律依据

全文共 12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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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第十一条规定:“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

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第十三条规定:“提倡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第二十条规定:“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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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法律公平的名言警句

全文共 9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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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言警句,是指一些名人说的,写的,历史纪录的,经过实践所得出的结论或建议,以及警世的比较有名的言语。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法律公平的名言警句,一起来看一下吧。

1、我拿着一只大盾,保护两方,不让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据优势;我制定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梭伦

2、使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十二铜表法》

3、公正的人就是遵守法律的人。——苏格拉底

4、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柏拉图

5、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了性因素。——亚里士多德

6、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良法之治、普遍服从)——亚里士多德

7、如果最高的神为我们规定了法律,那么所有的人就要服从同样的法律,而且同样的人在不同的时间不会有不同的法律。——西塞罗

8、它不会今天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有的将是一种法律,永远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西塞罗

9、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西塞罗

10、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沈家本

11、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格老秀斯

12、无论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13、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了。——洛克

14、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

15、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法则。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

16、刑法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罪刑相适当原则。三。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

17、人类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独立宣言》

18、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来说,法就是作为一般理念的自由。——黑格尔

19、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法国《人权宣言》

20、法的目的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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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法律征文600字

全文共 7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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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简简单单的谚语告诉了大家规矩的重要性。自古以来,规矩就无时无刻不在人们身边。随着时间的推移,规矩也在不断变化。到了今天,规矩仍以成千上万种形式出现,但是最大的规矩应该算是法律

自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推广法家韩非子的思想时,法律渐渐了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它让秦国兴盛起来,一统天下。经过改朝换代,法律也是在发生着脱胎换骨的变化。现在,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

法律,简单地说,就是立法机关制订的用以规范人民行为的一种载体。像“红灯停,绿灯行”,这是交通法;九年义务教育属于义务教育法;惩罚恶人靠刑法等等都是法律的例子。

法律约束着每一个人,法律让社会更加安定、更加和谐,让生活更加美好。但还是有不少人以各种理由,触犯法律,甚至还企图通过法律的漏洞占便宜。对于这样的人,法律会给予相应的惩罚。

最小的小到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一言一行。最常见的要属于闯红灯了。随时随地都能见到闯红灯的人。“红灯停,绿灯行。”是三岁小孩都清楚的规矩,然而能有几个人遵守呢?法律是严格的,记得前不久北京罚了两万闯红灯的行人,每人10元。曾记得去惠州时每一处斑马线都有“行人闯红灯罚十元”的标志。想起平时自己为了节省一点时间,闯了不知多少次红灯,真是倍感羞愧啊!

如今人们生活提高了,但依然存在小偷小摸的、敲诈勒索等非法行为。无论他们的手段多么高明,都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

每个时代都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人,他们的下场只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不管有多大的权利,不管有多大的胆量,终究要被绳之以法。俗话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我们要遵纪守法,做个正直的人。让我们共同努力,争取排除非法行为出现的可能,共同创建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大家庭。愿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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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让法律在心间常驻作文1000字

全文共 11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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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下午,阳光明媚,温暖如春。学校组织了一次很有意义的法治安全讲座。

凡云成律师给我们介绍了法的来源和涵义,法代表了公平、公正。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制定的。宪法是至高无上的,我们要维护宪法的威严;还给我们讲解了交通安全法规,讲解了什么是违法、犯罪。他的讲解深入浅出,列举了生活中鲜活的案例。让我们明白了守法的重要性和违法的危害性。

听了讲座,我不由得联系到我们的生活中,有人认为我们要拥有自由和权力,随便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有人认为法律离我们很远,我们不可能犯法;还有的少年儿童认为,学法和守法是大人们的事,我们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即使违法,政府也不会那我怎么样。我曾经一度盲目地推崇这种想法,但在这次学校组织的法治安全教育专题讲座中,我意识到了这种思想的危害,我觉得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法律,让法律住进我们每个人心中。

怎样让法律在我们心中“安营扎寨”呢?

首先,我认为每个人都要有规则意识。俗话说得好,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法律就是我们最大的规则,它规定我们那些事情可以为,那些事情不可为。规则它保证着我们有秩序地生活、工作,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我们身边,有些人规矩意识淡薄,比如乘车买票不排队,擅自闯红灯,打架斗殴、吸毒贩毒这些行为,都是没有规则意识法律意识的表现。

其次,就是要多多学习法律知识。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法律跟我们如影随形。对我们中学生,要正确认识《未成年人保护法》,它是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并不是保护我们为所欲为。青少年违法了同样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如果我们对法律的了解少之又少,那就是一个十足的“法盲”。生活中,有的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却根本不知道自己正在违法犯罪,事后追悔莫及。所以,我们平时就要多多学习法律,允许我们做的我们才做,禁止我们做的就不去做。

最后是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公民。作为青少年,我们也要像成年人那样遵纪守法,不要认为我们还小,就不去遵守。比如,学校规定不准进网吧、酒吧,这既是保护我们身体不受伤害,也是避免因为我们沉迷于网络、游戏而荒废学习,行为慌乱,甚至失控。曾经有三名高中生,在游戏中“杀”得天昏地暗还不满足,他们没有了打游戏的钱,竟然将敲诈勒索的目标定在了一个初中生身上。他们不断地把尖刀捅向那个初中生,一个鲜活的生命就永远倒下了。最终他们也逃不脱法律的严惩。他们的青春也将在铁窗里面度过。等他们清醒后表示非常后悔,但这又有什么用呢?

这次讲座结束了,但我们一生的学法和守法才刚刚开始,希望我们大家都来做一个知法、敬法、守法的好公民,让法律住进每个人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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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有关法律的名言警句大全

全文共 8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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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2.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3.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4.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5.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6.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7.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8.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9.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10.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11.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12.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13.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14.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15.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

16、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

17、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18、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哥尔德斯密斯

19、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20、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勒

21、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22、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23、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24、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25、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达雷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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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第九章法律责任

全文共 35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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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第九十五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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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你对法律知多少

全文共 3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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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出你所知道的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的名称。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请你举例说说哪些是未成年人不能做的事情

旷课、夜不归宿,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携带管制刀具等等。

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别做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中学生不应当违反这些规定。要自觉做到:不吸烟、酗酒、流浪、聚赌、吸毒,不弃学经商、从工,不进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看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书刊、录象,不侵害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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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法律伴我成长作文

全文共 6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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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们的生活难免污浊,那么法律必将是一股清泉。法律时刻给予我们最根本的保障,是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最有力武器。因此,感知法律是我们成长中的法律第一课。

No.1。眼睛看到的法律

信息时代的今天,电视上的法律栏目比比皆是,形式大相径庭,但无疑都是共同的主题:提高法律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这也是我们通过这些栏目所获益最大的一方面,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也学到了相应的法律知识。

No.2。嘴巴谈到的法律

提及法律,人们从警觉、排斥和不懂到尊重、履行和运用的态度转变,正昭示法律正走进人们的生活。穿越大街小巷,我们总会根据某一案例,谈起法律,并会时常的举行法律辩论赛,这不仅培养了我们的表达能力,更培养了我们的法律运用能力。

No.3。耳朵听到的法律

法律步入千家万户的同时,也走进了校园。我们从教材中逐步了解法律。老师的细心讲解并结合相关事例,使我们聆听到:法律其实离我们很近。我们无时无刻不在运用着法律,我们可以称其法律的听觉冲击,因为我们聆听到法律的重要性。

No.4。鼻子嗅到的法律

目前,人们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爱护每一棵花草树木,使我们的环境得到净化,与其归功于道德不如说归功于法律。法律树立了我们平等,公平意识,使我们明白:世界不仅是属于自己的,是公共的。因为法律,我嗅到了清新的芬芳。这也是另一方面教育了我们:法律无处不在。

我们成长的幼苗已泛绿意,在法律撑起蓝天的庇佑下健康成长,知法、懂法、用法是成长目标之一。法律伴我成长,就从感知法律做起,让我们的成长为法律多增添一份价值。

我们在成长,法律在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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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法律在我身边征文700字

全文共 4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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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处处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就像我们身边的守护神,保着我们的权利。

记得前不久,银矿新村的堵路事件,闹得很大。我一打听才知道:沙场和铅锌银矿的渣土车来来往往,每天都有几百辆车子从这儿经过,弄的满天都是灰尘,路面坑坑洼洼的。这些渣土车对居民的影响很大,每天还撒出一些土来,环境卫生很不好。居民用一把长长的椅子横在路中间,只留一点空隙让行人和小形车辆通过。经过和沙厂负责人再三协商,居民暂时让沙厂车辆通过。

安静了一阵子,又有一辆满载着一车渣土的“康明斯”从这里经过,这次居民们不放过它了。用一辆电动车拦在路中间,并且报了警。再三调解下,沙厂做出让步,每天定时洒水,车辆不超载,让环卫工人来清扫路面。

我认为,这些渣土车不能超载,或者就不应该出现在居民区。“车辆不能超载”这条是交通部门颁布的,大家都知道。这些渣土车竟然在光天化日下违规,是非常危险的,如果撞了人怎么办?如果破坏了环境怎么办?如果出了危险谁来负责?

老师经常教育我们要守法、懂法,就连一年级的小朋友都知道,难道这些驾驶员连一年级的小朋友都不如吗?

看来,我们要多了解法律,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毕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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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遵守法律的议论文

全文共 5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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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我们学生眼里似乎遥之不及,实际上却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从小就得遵纪守法,做一个学生。

我们要懂法律,遵守法律,这样才能保护自己不受伤害,让自己不受侵害。学习法律可以让我们明白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避免触犯法律。

这儿有一个例子;有一个品学兼优、善良可爱的小学生——小民,他经常受到家长和老师的表扬。有一次,他在巷子里看见几名同学聚在一起,过去才得知他们要去网吧。“网吧”这个家伙对小民来说,非常新鲜,他耐不住好奇也跟了去

。长期沉迷于书海的他还从未玩过网络游戏,一下子就着迷了。一开始还是用自己的零花钱和早餐钱,上完课才去上网,紧接着上课也想着网络游戏,变得心不在焉,而后,他找遍种种借口旷课,逃学,整天泡在虚拟世界里,夜晚也称在同学家整晚不归,最后他没钱了,就以大欺小,抢低年级同学的零花钱,结果在一次抢钱时,被警察当场抓住,拘留了,因耐不住时时刻刻向他攻击的网瘾,撞墙自杀了。

像这样的`悲剧还少吗?悲剧的发生一半原因在于小学生不懂法律,不知道未成年人不可进网吧,一半原因在于老板一时贪钱,不去遵守法律,才酿成如此众多的悲剧。同学们,我们要做一个遵守法律的好公民,不落入他们的后尘。

我想说一句,如果人人都去“学法、知法、守法、用法”,那世界上还会有如此众多的悲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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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例文2:法律在我们身边

全文共 7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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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人类共有的家园,享有人类共创的文明,都要遵守社会的规则。规则是历史的财富,是文明生活的保障,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基础。

法律”多么威严的字眼,总以为离我很远,其实不然,现在却觉得离我们越来越近,愈来愈近了……

月色入户,欣然起行,念无与为食,遂至福海百货寻美食。途中,我看见几个人在一家照相馆门口争论,仔细一看,个个面红耳赤,不可开交。出于好奇,我不由自主地向他们走近……

在那,我竖着双耳,想捕捉争论的来龙去脉,天不从人愿,听了一会儿,还是一头雾水。直至另一个旁听者告诉我,才拔开云雾见太阳,一切知了。

原来,他们在此拍了几张艺术照。但这家相馆未经他们许可,就将照片摆放在门口做广告宣传。只见,他正与照相馆老板交涉,要求收回照片并赔偿他们的损失。仔细打量一番,其中,一位气质非比一般的人吸引了我的目光,只见他高高的鼻梁上架着一副高度数的眼镜,他的言行举止无一不具博学之势,鸿儒之态,似乎腹有墨水一大池啊!

“我们自已拍的相片,自已有权挂出来”。照相馆老板一只手叉腰,一只手指着相片,并略带理直气壮之势,声如雷鸣,令人畏惧。

“老板,非也,非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那人抬高度数眼镜,拾指竖立并左右摇摆,尖锐的目光似一把利剑直扫照相馆老板。

“这个……”老板闻之,张口结舌,无言以对,但脸仍露不服之情,大脑正急速运转寻词反抗。

“还有根据……”。没等老板回答,那人正准备长篇大论一番。

“别说了,别说了,我赔偿还不行吗?老板低着头,脸红如火,心里正悔恨自己当初没有学法,要不然……

啊,直佩服此人的腹中墨水永不枯竭,源源不断,连绵不绝。在现代社会,漠视法律,就会漠视生活,理解法律,才能理解生活;要过好生活,就应该用好规则。

知法,懂法,守法,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千万不能目无王法,似法律为一纸空文,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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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外国法律名言警句最新

全文共 8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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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老子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

——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

——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人民的安全应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培 根

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

——歌 德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

——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

——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

——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

——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

——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

——鹖冠子(战国·楚)《鹖冠子·度一》

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

——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

——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

——傅玄(晋)《傅子·法刑》

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

——欧阳修(宋)《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

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

——西塞罗(古希腊)《法律篇》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

——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贝卡利亚(意)《论犯罪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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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年关于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全文共 3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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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表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通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特别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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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适用话题: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生命、绑架、法律、严惩

全文共 2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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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早上7点过,四川德阳城区往城南八角方向,一辆轿车一路跟着一辆无牌奥拓车。轿车上的男子一边开车,一边在电话里与德阳110指挥中心报告奥拓车的方位和路线。而在无牌奥拓车上,两名蒙面男子绑架了一名小女孩。

4月17日下午,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分局凯江路派出所审讯室,一名黑衣男子正接受两名民警的讯问。当听说记者来拍照的时候,他将头深深埋下,“不要拍脸,我错了,真的错了。”这名男子,正是当天发生在德阳城区的9岁小女孩被绑架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之一。他们在案发后6个小时便落网了,索要赎金的短信都还没有来得及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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