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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感悟最新20篇

导语:孤独和幸福一样,那也是一种人生的体验,更是一种人生的感悟……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感悟孤独作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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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8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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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内监督必须以问题为导向。党的建设实践中,不能说没有党内监督,2003年12月,党中央就颁布过党内监督的专门文件,各种相关监督措施也在许多规章中作出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专职党内监督工作,这些努力在推进党的建设中起到的作用不应抹煞。但是,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在党内不同程度存在,以致出现对必须监督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压力之下不得不监督的事情走形式搞应付等现象,党内监督威力不足、效力不彰。

党内监督的病灶有许多表现。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党内监督制度和体制建构存在着滞后、脱节、不协调问题;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分散主义的思想影响造成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患得患失、怕得罪人、一团和气当和事佬、奉行好人主义不说真话、不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等等。

向自身病灶开刀,必须勇于加强党内监督的责任担当。管党治党从严要严在党内监督上,加强党内监督要落在责任担当上。十八届六中全会突出了领导干部带头垂范,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就是要落实党内监督的责任担当。对党内监督病灶熟视无睹,是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担当的表现。

向自身病灶开刀,必须发扬自我革新的勇气,敢于对自己动手术。党内监督工作是党自身系统的内部运作,是党解决自身问题的利器。党的建设当然需要群众监督、民主党派监督以及其它社会监督,但首先是自身监督要做好。自己监督不好自己,就会降低外在监督的信任感。根除党内监督病灶,要坚持党性原则,对党内错误思想、观点、行为勇于批评,对自己言行举止敢于检讨,成功做好自己身上的手术。

向自身病灶开刀,必须解决制度和机制跟不上的问题。要让监督严起来,首先要使制度硬起来; 要让制度硬起来,关键要使机制转起来。通过改革创新,使完备的党内监督制度无禁区、无盲点、无死角,使畅通的党内监督机制无梗阻、无障碍、无断裂。完备的制度+畅通的机制,加强党内监督就有了保证。只有坚持制度面前无特权,党内监督无例外,才能起到根除病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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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7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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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对强化新形势下的党内监督作出顶层设计,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笔者认为全会关于党内监督方面的条例修订适逢其时,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障。

守纪律、讲规矩是对每一个共产党员最起码的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确立并一直遵循的基本组织原则。我们党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建设,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一次正式使用“党内法规”名称,目的是为了通过规范党内法规的制定、审查、备案和清理,实现党内政治生活的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从而促进从严治党。

党的十八大以来,世情、国情、党情的新变化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本次全会提出了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这“四个做到”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这“三个监督”,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更是对从严治党提供了更完善、更规范、更细化的制度保障。

我们常说,率先垂范方能上行下效,全会提出“新形势下必须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笔者认为,着重强调高级领导干部这一点非常必要,如果看不住领导干部的权力,领导干部不能在从严治党上做出榜样,就谈不上以上率下。全会强调,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这正表明一个浅显而深刻的道理: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以身作则才能树立一面旗帜,展现一种作风,凝聚一种力量,引领一种风尚,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才能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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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5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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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我校机关党支部组织专题学习了十八届六中全会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机关支部20多名党员干部参加了集中学习。

支部书记马成主持了学习讨论会。他对党内监督任务、监督内容、监督制度、监督责任等“条例”重点内容进行了阐述和讲解,并结合校内机关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

校党委书记邓建中作为支部成员,分享了他学习的感想。他指出,“条例”是在新形势下党中央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而修订的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既有对党组织的监督,也有对党员干部个人的监督,从而根本上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大家不仅要学习原文,还要带着问题学,真正做到入脑入心,学以致用,内化于行。认真贯彻“条例”做到,一是要树立自我监督意识,完善制度,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监督;二是要发挥党内监督威慑力,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办事,敢于揭短亮丑,形成良好的党内监督风气;三是要起到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有作为,通过优良党风促政风、促校风。

通过此次集体学习,全体参与者充分认识到经常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性,大家表示,今后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真正做到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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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6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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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把握加强党内监督的基本要求,确保党内监督瞄准重点、全方位全覆盖推进,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必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保障。

必须瞄准重点对象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一个鲜明亮点,就是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这既是对我们党建设经验的历史总结,也是对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的理性分析,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必将对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作为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性规范,其针对的对象是全体党员,但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起着以上率下的示范作用。因此,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必须首先从这部分人抓起,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

在长期实践中,党内政治生活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之一就是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在坚定理想信念、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开展积极健康的党内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及反腐倡廉等方面消极作为,带了坏头。从落马的高级干部的诸多案例中可以发现,“上梁不正下梁歪”,一名高级干部一旦落入贪腐深渊,往往会带坏其所在部门或地区的风气,使得一大批人受到不良影响。因此,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内政治生活的“牛鼻子”。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好,让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按照《准则》和《条例》的规定“严于修身、严于律己、严于用权”,是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

还要注意的是,目前,通过实施《准则》和《条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在《准则》和《条例》的实施过程中,最需要防范的是有些人不遵守《准则》和《条例》,从而形成影响恶劣的“破窗效应”,让《准则》和《条例》形同虚设,不能走进日常工作和生活。在这方面,能不能着力解决好对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让他们成为《准则》和《条例》的自觉遵守者而不是“破窗者”,也关系到《准则》和《条例》的实施成效。

应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认真学习并贯彻《条例》中的规定,需要我们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处理好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的关系。所谓全面监督,是监督要坚持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是指对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禁区;全覆盖是指覆盖到全国所有的各级党组织,上至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下至党的最基层组织,没有例外;全过程,是指贯穿到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建设的全过程,要做到始终如一、一以贯之,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监督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同时,要正确处理好两点论和重点论之间的关系。在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没有完成时的同时,要把握好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抓好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的监督,坚持重点发力和全面从严治党的结合,《准则》和《条例》的落实才能避免流于形式、止于过场,使《准则》和《条例》成为制约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刚性约束。

第二,处理好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同级之间的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的关系。《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这段话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是我党的优良政治传统和独特的组织优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进一步加强而不是削弱。《条例》从强化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党委(党组)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是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强化自上而下的监督所作的战略部署,必须认真地按照《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二是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改进自下而上的监督。与自上而下的监督相比,自下而上的监督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差距的存在就是改进的空间和着力点。《条例》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监督和党员监督两个方面,对如何改进自下而上的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在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监督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对党的各级组织的监督,不仅是党员的权利,也是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三是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组织的监督作用。《条例》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强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处理好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关系。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质上具有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和勇气。《条例》的颁布本身就是我们党具有这方面能力的明证。但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在监督问题上,外部监督和党内监督各有所长,不能简单用一个代替另一个。因此,《条例》在强调建立系统科学的党内监督体系之外,明确提出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旨在充分调动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的积极性,从而形成监督的合力,发挥监督的作用。《条例》要求,“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同时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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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看点二:修订党内监督条例

全文共 2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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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内容: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修订党内监督条例,研究修改行政监察法,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相互配套,相互促进。

专家解读:高波表示,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由之路。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是依规治党的体现。

任建明表示,现行党内监督条例已实行十几年,十八大之后纪检体制改革需要反映到监督条例里面。强化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配套,需要将党内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检察院的反贪反渎等整合配套,形成更有操作性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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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党内监督条例修订工作时机成熟

全文共 3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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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认为,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颁布施行以来,对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强化党内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提供了重要遵循。这几年,我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两个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积累了不少经验,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奠定了重要实践基础。修订工作时机成熟、条件具备,应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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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8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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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这是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应当把握的重要原则。(2016年11月17日 新华网)

在党内监督中能不能把纪律挺在前面,反映的是党性强不强、有没有责任担当。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要求,尽责任、敢担当、善作为,从严从紧抓纪律,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更要发挥表率作用。 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党内监督的要求能不能落到实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非常重要。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做出样子,下面就会跟着来、照着做。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发挥表率作用。 要在敢于监督上作表率。强化党内监督,说易行难,这有认识方面的原因,更多的还在于敢不敢担当、会不会担当。要主动去打听张家长、李家短,发现问题敢于碰硬,板起脸来批评,“猛击一掌”,“当头棒喝”,给党员干部以及时警醒、有力触动,促其幡然醒悟,不能因为怕丢选票、伤和气,就做太平官、当老好人,既害了组织,也害了干部个人,造成令人痛心的严重后果。

要在自觉接受监督上作表率。在我们党内,只要是党员,无论职务高低、从事什么工作,都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督,不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要主动接受上级监督,经常向组织报告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做到对党忠诚老实;主动接受同级监督,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提出整改措施;主动接受民主监督,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个人有关事项和述责述廉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要在遵规守纪上作表率。言传身教,身教重于言传。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尊崇党章,始终守住纪律底线,以身作则、以上率下,领出好班子、带出好队伍、形成好风气。笔者认为,领导干部要在党内监督中发挥表率作用,自我监督,接受监督,监督别人,更要强化自己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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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3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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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上午,华阴市农业机械管理站召开专题学习会,原原本本、通篇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会议由该站支部书记主持,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学习会上,该站支部书记强调,我们党作为执政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最根本、最长远的利益,同时也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强化党内监督,是为了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行动指南、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基础在于加强党内监督,全体党员干部要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真正做到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

会议要求,党员干部要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内涵,增强自我监督意识,在实践中贯彻落实《条例》,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新生态,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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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4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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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要害在治。靠什么治?靠制度“治”。 建设好、管理好一个有440多万个党组织、8800多万名党员的执政党,离开制度治党是做不到的。必须在“治”上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坚持全面系统、综合治理,确保管党治党取得新的成效。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主要研究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问题,制定了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群”再添新利器。

制度治党,首要的是制度的“全面”。用道格拉斯·C·诺思的一句话来说,“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他认为制度由三个基本部分构成:正式的规则、非正式的约束和他们的实施特征。我认为正式的规则就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制定法。依靠制度从严治党,一是必先依法治党。切实推进依法治党,是新时期我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必经之路。尽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核心权力掌握于唯一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及其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党的领导干部,但执政党也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治党就是严格按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来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通过党的各项具体制度来保证国家的宪法和党章成为党组织和党员的最高行为准则。二是通过制定《政党法》来规范政党和政党行为。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对政党制度的具体规定主要依靠的是政党惯例,这些惯例主要在政党或党派自己的政策和文件中予以规定。显然,单单依靠政党惯例来规范政党和政党行为是不够的,惯例不具有等同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导致在具体实践中难以适用。这既不利于共产党的执政,也不利于各民主党派的有序参政。通过制定政党法,将党的领导进行加强和规范,对宪法的原则规定进行具体化,把实行多年且行之有效的惯例上升为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具有其他规范无可比拟、不可替代的特有属性,内容稳定,普遍适用,规范明确,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也有利于从sss制度上保障和发挥中国共产党的核心作用,使党的领导有法可依、规范有据,领导全国人民的建设事业也更加积极稳妥,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失误。三是依党规党纪治党。党的十八大以来的4年中,中央出台或修订的党内法规共56部,包括党章1部、准则2部、条例98部、规则6部、规定21部、办法9部、细则8部,超过现行15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的三分之一。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立柱架梁、落地生根,制度笼子越扎越紧、越扎越密,不仅有效解决了“牛栏关不住猫”等问题,而且为全面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所谓“依规依纪治党”,就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管理党的事务,从事党的各项活动,进行党的建设。只有依规依纪治党,把党内法规作为党的各项活动的根本准则,以党内法规作为判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是非的标准,以党内法规作为处理党内矛盾的规则,才能使党的基本路线、方针的贯彻实施得到有力保障。

制度治党,核心的是制度实施的“从严”。“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么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有法不实施等于无法,甚至比无法危害更大、更可怕。制度治党必须解决“稻草人”问题。一是党员干部要做到执行制度必严、违反制度必究。要防止“破窗效应”,对违规违纪、破坏制度的现象和行为,必须严厉查处,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执行制度必严,是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是从严治党的灵魂。全面从严治党的科学制度,如果不能被严格执行,就会成为“聋子的耳朵——摆设”,就会成为没有电的“高压线”,这就必然丧失党的制度的威严性。要坚决克服在执行制度方面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坚持在党的制度面前党员人人平等,不论其家庭出身多么好、社会背景多么硬、工作政绩多么显、权力地位多么高,只要违反党的制度就必须受到党的制度的相应处罚,决不允许有不受党的制度约束的特殊党员;对违反制度的人和事决不能宽容、纵容。否则,就是姑息养奸,就是对党和广大党员的不负责任。二是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落实制度的保障和监督机制。没有严格的保障监督机制,必然削弱制度的约束力。要在狠抓制度落实上下工夫,切实强化全党同志的制度观念,增强遵守制度的责任意识,确保在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上都真正按制度办事。各级党委尤其是纪检监察机关,都要加大对贯彻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已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根据执行落实规章制度情况的不同给予奖惩,对于执行制度不力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真正使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度成为全体党员干部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三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慎独、慎微。制度治党,党员干部的个体自觉才是根本所在。这种自觉最突出地表现在党员要做到慎独、慎微。慎独、慎微,是古代先贤修身的好传统,对共产党人加强自身修养也具有重要意义,其中的关键是要把握好一个“独”字、一个“微”字“。因为是”独“,容易被当事者产生”他人不知“的错觉而肆意妄为;因为是”微“,容易让当事者视为不足挂齿的小事而放松警觉,酿成大祸。为避免此类事情发生,才需要慎独、慎微。严明的法纪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成败的关键,是我党95年来取得胜利的宝贵经验和法宝。自建党以来,我们党从弱小到强大,靠的就是铁一般的纪律,始终把严格的纪律挺在前面。政策制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各级党员干部都要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对照执行,既要做执行国法党纪的带头人,又要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制定一百条好的制度,不如将一条好的制度执行到位。“治”是制度治党的题眼和关键,正如同从法制到法治是一种飞跃,制度治党,全面从严,将党的制度建设的重心从建章立制转向依靠制度进行治理,这是我们党制度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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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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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9日,市质监局组织党组中心组学习,党组成员和全局科所队领导等16名同志参加了集中学习。党组书记马海江同志引领大家共同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学习了全会上习近平同志就《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所作的说明,重点对《准则》坚定理想信念、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条例》总则、党委(党组)的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等章节条款进行了辅导学习。学习帮助同志们强化了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的党内监督方式的充分认可。学习帮助同志们明确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都是党内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有效监督;学习帮助同志们增强了对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监督职责与义务的清醒认识,增强了党支部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责任意识,增强了党员运用好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对党的组织和同志进行批评的义务担当,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

通过学习,与会人员进一步增强了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自觉,自觉向党中央看齐、自觉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自觉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更加扎实地落实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了奋力推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推进质量提升、安全惠民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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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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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五次全会精神,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也在党内不同程度存在,这是导致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针对监督责任不明晰、监督内容不聚焦、监督体制不完善、一把手监督难等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党内监督,更好地规范和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言行。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强化新形势下的党内监督作出顶层设计,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把条例认真执行到位。

要织密监督之网。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要全党抓、抓全党。全省各级党委(党组)要扛起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要根据分工,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要找准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工作部门既要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内部监督,也要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要坚持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

要完善监督举措。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对党的组织做全面“体检”,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同时健全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推动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发挥派驻机构作用,进一步理顺关系、健全机制、提高能力,体现“派”的权威、“驻”的优势,同时全面推进基层派驻全覆盖。发挥问责倒逼作用,对不担当、不履责的追责问责,让问责成为常态,让监督成为自觉,使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恪尽职守,勤于政事,真正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事业负责。

要强化日常监督。加强对党员干部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监督,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上。要创新实践“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立足于早、立足于小,深入开展约谈函询、核实谈话、诫勉谈话、警示教育,让大家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监督,围绕管人、管事、管钱这条主线,通过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问责制度、建立领导干部插手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进一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按照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五次全会的要求,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我们就一定能不断提高凝聚力、战斗力,更好地开创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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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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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下称《条例》),针对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必须在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其核心要义的基础上,抓好贯彻落实,使其成为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行为的硬约束。

关于党内监督的总体要

《条例》明确提出了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这就是:党内监督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条例》还确立了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即党内监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条例》特别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条例》提出的这些重要原则和规定,反映了我们党对党内监督问题认识的深化。

《条例》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任务,即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这些任务主要是根据当前党内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来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关于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条例》从8个方面(即遵守党章党规、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群众等内容沿用了《条例(试行)》的规定,其他内容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探索。比如,着眼于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条例》把“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着眼于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条例》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防止“四风”反弹回潮、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条例》特别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条例》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新理念新经验,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全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强化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全党动手一起抓,构建起各负其责、密切协调的党内监督体系,才能形成监督合力。为此,《条例》提出,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

关于党内监督的监督主体和责任

《条例》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了规定。

关于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条例》提出,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等等。《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一个重大创新和突出亮点,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关于党委(党组)的监督,《条例》提出:“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并具体规定了4项监督职责:一是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二是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三是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四是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这是党内法规第一次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对于各级党委(党组)增强责任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全面履行党内监督各项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还首次明确了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把“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作为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条例》的又一个突出亮点,是对党内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的重要创新。

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条例》提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规定了3项具体任务:一是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二是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三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在这3项任务中,多项措施都是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新措施。这些新措施既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又将压力传导给下级纪委,督促下级纪委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关于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条例》提出,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二是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职责作出规定和提出要求,也是《条例》的一大创新。关于党员的监督职责,《条例》也从监督的内容、方式、途径等方面作出了4项规定,从而为党员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了基本遵循。

关于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但如果不同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所以,《条例》专门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其要点有四:一是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二是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主体在执纪执法上的协调配合。三是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四是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此外,《条例》还对整改和保障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要求“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等等。这些都是《条例》作出的新规定和新要求。

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

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关键要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

第一,各级党委要肩负起主体责任。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敢抓敢管,勇于监督。党内监督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立足于小、立足于早,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分析近些年来查处的典型腐败案件,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小节到大错的过程。如果在刚发现问题时组织就及时拉一把,一些干部也不至于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党组织要多了解党员干部日常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多注意干部群众的反映,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上,敦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全党同志要习惯于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

第二,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所辖范围内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要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组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也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出现问题要及时了解处置,不能都等着党委、纪委去处理。只要把上上下下、条条块块都抓起来,就能织密党内监督之网。

第三,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方式。党员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权利,更是不容推卸的义务,是对党应尽的责任。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其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在党的会议上,党员要勇于对违反党章党规的行为提出意见,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负责地向党反映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各级党组织要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人要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领导干部要带头接受监督和支持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这既是一种胸怀,也是一种自信。要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进行民主监督,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鼓励党外人士讲真话、进诤言。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违规违纪典型问题严肃处理,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加强舆论监督,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剖析,发挥警示作用,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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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6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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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二条规定了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主要有四项内容:一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这是我们在新时期的思想路线。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这是我们党的根本的组织制度。四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尽管《条例》没有专文规定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但在框架、章节、条款和字里行间充分体现了发扬党内民主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实事求是、依纪依法,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等开展党内监督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是贯穿《条例》始终的主线,是《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的重要立法目的,但“发展党内民主”的重大步骤主要依靠中央决策和部署,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一般不宜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来开展党内监督工作,只能是通过“发扬党内民主”,将党章、《条例》和其它党内法规规定的党内民主制度发扬光大,并在党内民主的基础上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是开展党内监督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党组织加强党内监督,要以发扬党内民主为基础,同时必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二者不可偏废。党内监督工作中坚持这-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这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基础。二是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党内民主制度,支持、鼓励、保证党员和党的干部充分行使各项党内民主权利,防止压制民主现象的发生。三是绝对不允许下级党组织或党员、干部以“民主”为借口,对抗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并严防各种形式的非组织活动,维护全党和各级组织的团结和统一。四是党员、干部不论是行使监督权利还是接受监督,都要以大局为重,不意气用事,不搞无原则纠纷,更不能借监督之名,损害党组织或领导班子的团结。

二、实事求是、依纪依法。

实事求是是《条例》明确规定的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在“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大背景下,依纪依法可以说是所有监督活动的基本要件,《条例》许多条款都有“依纪依法”的规定,就反映了这一点。该原则是指,党内监督主体的各项监督行为和活动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严格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党内监督工作是一种政策性、权威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重大权益,一旦偏离事实和党纪国法的规定,很容易发生问题。在党内监督工作中坚持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党内监督主体进行各种监督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善于听取被监督者或有关同志的意见,不能捕风捉影、见风就是雨。二是各种监督主体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权利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措施、要求等进行,尤其不能用违反党纪国法的手段、措施开展党内监督。在这个问题上,党组织要把好关,对于不符合有关要件的监督行为或活动要及时制止。三是严格按照《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党内监督制度。四是对不遵守、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内监督制度的行为,必须及时追究.严肃处理。五是党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与处理具体的人或事相比,制度建设更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条例》本身突出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为开展党内监督工作中坚持这一原则提供了依据,开拓出思路。这一原则是指,加强党内监督,必须注意从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人手,从根本上铲除权力滥用的条件和土壤。在党内监督工作中坚持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有关党组织要及时制定贯彻《条例》的有关配套规定、具体办法或规章制度,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二是地方、部门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对照《条例》,针对党内监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找出已有制度和机制存在的弊端,予以健全和完善,大力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三是党的各级组织要把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作为一项根本性、长期性的工作,常抓不懈,要经常检查并善于通过“亡羊补牢”,完善有关制度和机制,防范问题的发生。四是要及时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大胆探索新的监督制度和机制。

四、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

如前文所述,《条例》起草中就注意在具体内容和条款设计上,使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辅相成,《条例》规定的各种监督权力(利)和监督方法、措施对此都有鲜明体现,重要的是如何在党内监督工作中落实和坚持这一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党组织开展各项党内监督工作,必须在强化监督制约的同时,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领导干部敢抓敢管、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开展党内监督工作坚持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党委要对党内工作实施坚强的统一领导,保证党内监督各项工作依纪依法按照组织原则和严格程序公正、公平地进行。二是要鼓励、支持、保护党内监督各主体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三是及时调查、处理党员干部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检举、控告。这既使监督制约落到实处,又可以增强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信心。四是认真听取被监督者的意见,高度重视受处理党员干部的申诉,切实保障被监督者的权益。尤其要注意区分滥用权力和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事物的界限。五是对以监督为名,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之实,滥用监督权的行为,要严肃追究。

五、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惩治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主要还是保证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国内外、党内外开展监督工作的经验都表明,加强教育和防范,能够使监督工作关口前移,事半功倍。这一原则是指,加强党内监督,必须立足于加强理想信念宗旨和廉政教育,大力加强各项基础性工作,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有效防范问题的发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坚持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是各级党组织要抓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针对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党员干部个人要加强思想政治学习,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牢固树立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意识。三是各级党组织要抓好防范工作。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要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治本抓源头;要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发现苗头,早打招呼,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搞秋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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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4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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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如何利用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利契机,抓住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比较有利的外部环境和发展机遇,正确处理好管理、保障、服务的辩证关系,建立健全集中统一、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科学规范、系统完善的保障制度,市场导向、多元并存的服务机制,是摆在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和实践思考。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胆创新、积极作为,从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健全体制机制、强化监管考评、争创服务品牌入手,及时打造机关事务工作统一管理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机关事务工作管理、保障和服务水平。

一、以贯彻落实两个《条例》为契机,科学构建机关事务工作统一管理服务平台

(一)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把握发展方向。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机关事务工作行政法规的空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高度重视,彰显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对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机遇千载难逢,改革正当其时,我们要高度重视两个《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全面把握发展方向,适应新常态、实现新发展,确保机关事务工作沿着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和服务社会化方向创新发展,切实实现“三个转变”:管理由粗放型、经验化管理向集约型、专业化管理转变,保障由领导意志、政策文件向依靠制度标准、法律法规转变,服务由“自我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用改革创新驱动开创机关事务工作新局面。

(二)科学构建服务平台,全面强化机构建设。设置科学合理、运转有序的统一管理服务平台是做好机关事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们要在深入调研、考察学习、借鉴经验的基础上,从解决机关干部职工饮食、出行、用水用电、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维修和群众咨询投诉等民生问题入手,从成立机构、规范机构着眼,调整内设机构,整合内部资源,立足本局实际,在原有的“综合服务中心、生活服务中心、财务核算中心、安防监控中心、文印服务中心、房屋设备维管中心、物业管理中心”等七大中心的基础上,增设机关事务工作质量监管中心,构建集咨询投诉、报修服务、会务保障、现场督查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统一管理服务平台,全面强化机构建设,形成以局机关为中枢,各中心提供服务为支点,各服务单位经营为保障的统一管理服务的新格局,确保机关高效有序运转。

(三)明确平台职能定位,全面规范服务运行。在职能定位上,明确赋予该平台六大职能:一是负责机关事务工作咨询、投诉和设施设备报修、会务保障等热线服务。二是负责现场督查行政中心区域内环境绿化、卫生保洁、餐饮服务、节能管理、资产管理、安全消防及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三是负责处理交办来电来访服务事项和现场督查发现的问题。四是采取电话回访、走访和第三方调查等方式,负责跟踪问效统一管理服务平台交办事项落实的结果。五是负责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局领导。六是负责做好月、季、年度工作情况分析,找出规律,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在服务运转上,按照“简便、规范、优化”的原则,详细制定中心职责、中心日常管理制度、中心工作规范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做到服务范围清晰、服务内容明确、服务程序规范,实现标准化服务。在人员选配上,从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内抽调“服务态度好、专业技术精、工作标准高、责任心强”并涵盖综合服务、安全保卫、资产管理、设施设备维修等重要岗位人员组成,选优配强一支既懂管理又懂技术的人才队伍。

二、以健全体制机制为驱动,不断完善机关事务工作统一管理服务平台制度建设

(一)用好政策,细化事权,全面加强职能建设。两个《条例》坚持全面规范与突出重点相结合,构建体制机制与完善制度标准相结合,明确职责分工与加强协同配合相结合,对机关经费、资产、节能和服务管理等重点工作和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我们要根据两个《条例》和 “三定”规定,进一步加强职能建设,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规范落实:一要合理界定好机关事务工作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进一步理顺与相关部门的权责关系,努力解决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手段弱化等问题。二要规范好现有管理职能,对于已落实的各项职能,逐项理顺完善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事权,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科学规范、务实管用的运行制度机制。三要落实好“三定”规定明确赋予但未落实的有关职能,如落实资产管理、重大接待服务、爱国卫生、社会事务综合管理等职能,要全面强化,创新而为,切实做到在“越位”中“退位”,在“错位”中“复位”,在“缺位”中“补位”。

(二)完善机制,革故鼎新,扎实推进制度建设。完善的制度是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提高机关事务工作效能的重要保障。我们要按照“增强针对性、注重操作性、体现长期性”原则,积极推进制度机制的立、改、废工作,认真梳理、修订、补充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统一管理服务平台日巡查、周会诊、月通报、定期回访及问题整改等内部制度机制,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工作机制。同时,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形成“统一受理、统一服务、统一监管”的运行体系,切实做到遵循有原则、执行有制度、操作有标准,不断提升机关事务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水平。

(三)制定规范,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制度标准。我们要紧密结合机关事务工作实际情况,从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业务事项出发,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和服务规范,形成“结构完整、内容全面、形式规范、层级分明”的机关事务工作制度标准体系,从程序上和实体上保证机关事务管理、保障和服务活动的规范、高效和有序运转。局机关各处室要重点在财务核算、安保消防、综合保障、质量监管、资产管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车辆管理、食堂管理等方面建立新制度,形成新规范。局属各单位及服务外包单位要重点在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消防、会务、餐饮、保洁、保安、绿化等方面建立工作秩序,制订服务规范,并使制度和规范深入到全局每一个岗位、每一项服务、每一次管理之中,让大家对工作中的目标、标准、时限和责任一目了然,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依照制度进行服务。

三、以强化监管考评为重点,着力提高机关事务工作统一管理服务水平

(一)发挥监管作用,提高监管水平。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机关后勤逐步实现了“管办分离”,后勤服务实现了由“自我服务”向“购买服务”的根本性转变。如何在社会化条件下加强对服务的监管,提高监管水平,成为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要充分发挥监管的杠杆作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紧紧抓住在“谁来监管、监管什么、如何监管”等问题上做文章,在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实施监管手段上求突破,详细制定面向服务单位的监管方案及考核实施细则,严格落实日巡查、周会诊、月通报、定期回访及问题整改等工作机制,确保监管内容涉及每个岗位、每个场所,监管时间细分到每周、每天、每时,监管方法做到定人、定位、定职责。

(二)加强行业指导,促进服务水平。针对机关事务工作服务保障范围不断拓展和服务对象需求逐步提升的实际,我们要充分利用统一管理服务平台和《条例》赋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业务上的指导、监督职能,加大行业指导和对口帮带力度,加强对会议接待、卫生保洁、绿化管护、安保消防、设施设备维管、餐饮服务等重要外包服务项目的监督考核,督促服务外包公司严格按合同办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形成上下协调、指导有力、监督到位的工作机制。

(三)健全监督网络,回应社会关切。积极构建监督网络,有序公开政务事项,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评判,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到服务行为受管理,管理行为受监督,监督结果有反馈。

(四)强化监管考评,完善激励机制。一要严格制定日常监管考核实施方案,明确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和工作措施,把重点工作和常规工作进行量化,细化分解到每个季度、每个月,落实到每个人,实行量化管理。二要制定完善岗位工作规范、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完善综合考核监督评价办法,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充分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激发干事创业的动力和活力。三要完善激励机制,强化绩效考评,把考核的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以争创服务品牌为抓手,全力打造机关事务工作统一管理服务平台升级版

要打造平台升级版、打响品牌知名度,就必须始终坚持服务宗旨,夯实真诚服务、高效服务、优质服务这个根本,积极开展“争创服务品牌”活动,持续推进“一个主品牌、八个子品牌”创建,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品牌意识、窗口意识,进一步提升服务大局、服务机关、服务群众能力,进一步规范服务设施、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凑响平台升级版主旋律。

(一)持续开展机关事务主品牌创建活动。紧紧围绕局“工作提速、行政提效、服务提质”目标,积极拓展“真诚服务、优质服务、高效服务”主品牌新内涵,不断延伸辐射效果,形成上下联动、全局互动、全员行动的“争创服务品牌”生动局面。

(二)持续推进服务子品牌争创活动。用主品牌带动子品牌升级增效,用子品牌助推主品牌行稳致远。综合服务中心要进一步确立“快速、热情、细致、周到”服务品牌,扩大服务广度,加大服务深度,完善服务评价和信息反馈机制,努力做好幼儿教育保障、医疗保障、会务保障、卫生保洁等工作,确实把优质的服务保障奉献给服务对象,体现服务有力。生活服务中心要进一步确立“吃得健康、吃得放心”服务品牌,及时了解就餐人员需求,强化膳食营养搭配,提供科学服务、人性化服务和温馨服务。财务核算中心要进一步确立“精准核算、用心服务、创新创优”服务品牌,提升服务质量与水平,高效热忱做好财务服务保障工作。安防监控中心要进一步确立“平安机关、和谐机关”服务品牌,抓好保卫、保密、消防、交通安全管理,不断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安全制度和预防措施,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常态化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实现治安、刑事、消防案件“三零”目标,着力构建平安和谐机关。文印服务中心要进一步确立“快速、优质、准确、保密”服务品牌,全日制一条龙服务,高效落实“保质、保量、保密”工作要求。房屋设备维管中心要进一步确立“机关满意、社会认可”服务品牌,做到急修15分钟内到达现场查看处理,一般维修不超过24小时,零修合格率100%。物业管理中心要进一步确立“东恒物业、服务无限”服务品牌,坚持标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5%。质量监管中心要进一步确立“服务态度好、工作协调好、质量监管好”服务品牌,实行热心、细心、真心、耐心、暖心“五星级”服务,履行监管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整改落实,着力提高监管水平。

(三)持续推进物业管理达标创优活动。我们要在物业管理创省优达标的基础上,持续推进物业管理创优工作向国优目标发力,以“国优”目标为牵引,对标找差,顺势而为,激励干部职工争创一流服务单位、争树一流服务形象、争建一流服务队伍,带动服务保障品质升级。

管理无止境,服务无终点,满意无极限。我们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积极学习和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进一步凝聚发展共识,创新服务理念,优化管理模式,克难奋进,迎难而上,积极创新作为,在厉行勤俭节约、推进公车改革、规范资产管理、优化社会化服务中彰显价值、展示风采、续写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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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6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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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于2016年10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由于《党内监督条例》还未正式公布,只能综合全会公报和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在新闻发布会上的介绍,在这里谈一点初步认识和学习体会

深入学习和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认真落实中办通知要求,切实抓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学习和贯彻。要通过学习,把握加强党内监督的基本要求,把握领导干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要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突出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学校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修订实施将带动其他形式的监督,并推动国家整体监督体系的完善,从而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就学校而言,除了贯彻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要求外,还必须高度重视发挥教代会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审计监督、各项业务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党外监督的作用,要努力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监督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今年1月16日讲话中指出:“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各级纪委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我想,纪委干部在贯彻习总书记讲话精神和党内监督条例要求上,一定要以身作则,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这将是学校纪委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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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3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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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条例》),作为刚刚转正的一名共产党员,并且从事企业法务及纪检工作,深刻领会两项党内法规精神尤为突出重要。通过认真学习,从“改、增、删”中可以看出,重修后的《准则》《条例》体现从严治党,凸显“党纪严于国法”的高标准。下面结合学习,谈几点体会

一、虽条文删繁就简,却无不体现从严治党

修订后的《准则》仅8条百十余字,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从学习中发现,原《准则》中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并非“去无踪”,很多内容作为“负面清单”,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

新《条例》将原先的10类违纪行为,如今整合为“六大纪律”,反而提高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新《条例》开列“负面清单”,“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通过梳理具体条款,“负面清单”的重点清晰可见: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等情形,后果更严重了。突出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党纪“从严”。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为“六大纪律”,并可“对号入座”。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令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结合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纳入党中央强调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虽然删除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但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体现了及法分开。

二、深刻领会,模范遵守党纪

中央对党内两大法规确立党员应当遵循的道德“高线”和不能触碰的纪律“底线”。党员遵守国家法律是分内之事,而由于角色身份特殊,还需遵守纪律和规矩,党纪严于国法,标准更高,要求也更高。此次修订落实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不再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腐败的缺口,往往从小事、小节打开,从小节失守到大节丧失,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走向腐败的普遍规律。近年来,一些因贪污腐败而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大都是从吃别人一顿饭,收别人一些土特产开始的,总认为这是人之常情,礼尚往来。久而久之,积少成多,积小成大,继而陷入了不可自拔的泥潭。为防范“温水煮青蛙”,由触犯党纪坠入犯罪 “深渊”,两大党内法规有利于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使广大党员敬畏纪律、遵守纪律,决不越雷池一步。

作为纪检岗位一员,将《准则》和《条例》的精神吃透,增强职工守纪律、讲规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使“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意识更加入脑入心,是本职工作要求。我们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做带头践行廉洁自律模范,才能更好地发挥表率作用,解决好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严守党纪远离违纪红线。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才能更好带领全体干部职工为全处和谐稳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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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36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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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从更高层次上和更广范围内提出了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要求,更加彰显了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有力举措。从严治党,严在何处?严在党纪,严在国法,更严在党德。从严治党就是要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高度的政治伦理自觉。

以人民为中心: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伦理目标

让人民摆脱被压迫和奴役的命运,为人民创造幸福美好的生活,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共产党人不懈追求的政治伦理目标。从毛泽东同志倡导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再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一切以人民为根本的执政宗旨。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讲话中明确提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首先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维护和促进人民的利益是中国共产党人遵循的最高伦理原则。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党员是最重要的政治身份,在任何条件下都要将维护人民利益作为行动的旨归,一旦人民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就必须毫不犹豫地放弃、牺牲个人利益。

其次,中国共产党人要形成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意识。党员要以积极的姿态参与社会事务、参与公共生活,自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要求广大党员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特别是对于党的干部而言,在制定公共政策和行政程序过程中,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人民的福祉为出发点,而不能仅从部门利益出发,将个人或部门意愿作为工作的主要依据。

政治认同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人民支不支持、答不答应是评价一切方针、政策政治正当性的基础。只有将人民的意愿广泛表达在政治行动之中,我们才能获得最大限度的认同。这也是我们党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法宝和源泉。

突出廉洁规范: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伦理美德

2015年10月12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这一政治伦理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优良传统,强调从严治党重在以德治党。此前,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廉洁问题已经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这一要求,全面表述了廉洁政治的深刻内涵,也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态建设的根本要求。

清正是党员行政的人格保障。我国千百年来都秉承着“清正”的优秀政治文化传统。我国儒家的人格理想中凸显了“内圣外王”的道德逻辑,“修身、齐家”是“治国、平天下”的道德资格。清正也是现代政治中行使公共权力必备的道德品质。党员干部都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而人民是公共权力的所有者。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公共权力的行使只有一个目的:保护和促进人民根本利益。

清廉是党员行政的道德操守。清廉不仅是对政府部门和各级党组织提出的伦理规范,更是所有行政主体都要恪守的道德操守。政府清廉意味着我们的制度设计、安排都要以人民利益最大化为导向,在行政权力运行中节约公共资源、降低行政成本,营造廉洁的行政风尚。只有自觉抵制经济生活政治化和政治权力经济化的倾向,严守私人与公共的界限,才能杜绝腐败、保持清廉。

清明是党员行政的道德原则。深化政治民主、巩固和强化人民主体地位、扩大政治参与是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政治权力要有更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政治的运行要公开、透明、置于阳光下。这就要求广大党员要严以用权,在权力行使过程中为人民参与、监督提供畅通的渠道,防止一切形式的暗箱操作。

强化党内监督: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伦理约束

任何权力都需要被监督与约束,绝对权力必将带来绝对腐败。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有着深刻的洞见,他高屋建瓴地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强化党内监督要全面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要义在于达成基于民主基础的集中、实现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集中是保持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融合统一的重要机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党和国家关于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都依据人民的意志作出决定,以人民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为前提达成广泛共识。同时,民主集中制深入考虑了共识的有效性。就政治生活而言,对于不同观念的综合既要关照各群体利益的多样性,又要谋求普遍利益的达成。我们的民主协商只有在持有相近价值理念的政治语境中才有取得一致的可能。

强化党内监督要求党员能以开阔的胸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反思中保持政治权力运行的正确航向。习近平总书记对此论述道“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让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每个党员、干部的必修课”。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一方面有赖于建立完备的监察制度,另一方面则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态度。站在政治理性的视角,任何权力主体的理性都是有限的,如果缺乏对个体理性的修正机制,则存在将个体理性的局限转化为负面社会后果的危险。党员干部要主动接受批评、进行反思,时时敲响权力的警钟。

党内监督既是共产党人的政治权利,也是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所谓“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所有党员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相互之间形成了互爱互助的同志关系。党员间的互爱互助不是利益的互利互惠,而是人格的共同完善。所以,党员不能独善其身,而应从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及时发现、指出、纠正其他同志暴露的问题,在互相监督与勉励中培养坚强的党性。

党纪严于国法: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伦理自律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在政治伦理上需要以高于普通社会成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

党员要以党纪作为自己的道德底线。党纪严于国法并不意味着党纪高于国法,只是因为两者的对象存在差异,所以内容范畴有所区别。比较而言,党纪设置了更高的道德门槛,一些在国法中被允许的行为受到党纪的约束和限制。党纪与国法的区分凸显了党员身份的特殊性。作为政党的一员,坚持党的政治理想、维护党的政治原则、遵循党的政治规矩是每一位党员肩负的道德义务。唯有恪守党纪底线,方可取信于民,为接受人民权力委托提供有力的合法性证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党员要在党纪的指导下追求高位道德。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但要体现在政治领域,还要体现在文化和道德领域,成为道德的标杆。国法规定了普通社会成员的基本规范,属于低位道德的范畴。党纪则呈现出高位道德的价值取向。党员作为先进文化的代表,应该以党纪为价值坐标,追求崇高的道德生活,引导社会形成健康的道德环境。

党员要实现党纪的内化。道德自律是从服从外界规制到道德自觉的过程。道德的最高境界在于“随心所欲而不逾矩”。如果党员的道德服从仅限于外界强制,一旦外力减弱,或者欲望膨胀,就可能突破党纪底线,滑入贪腐和堕落的深渊。坚守党纪红线,就必须将个人理想和追求与党的理想、追求高度统一,将党纪内化为自身的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从而走向道德的自由王国。

健全问责机制: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伦理担当

如何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维持健康政治秩序、保证政治决策科学性的重大课题。中国共产党人直面这一课题,充分展现了政治伦理担当。健全问责机制长期以来都是我党建设的主要工作,今年7月由党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系统阐明了党员问责的理论依据、工作原则、实施程序和内容范围。

一是健全问责机制反映了共产党人的责任意识。健全问责机制的主旨在于落实主体责任、通过问责促使党员干部认清权责边界,划定主体权限,一方面防止权力滥用、越界行权,另一方面惩戒为官不为、失职渎职。健全问责机制有助于党员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主动防范、规避潜在的危险和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

二是健全责任机制显示了共产党人的法治精神。健全责任机制的实质在于将权力与责任纳入制度的范畴,让对任何权力运作结果的追责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问责机制的完善内含对主体行政程序的制约,对党员遵守政治规矩、恪守程序正义发挥着至关重要的鞭策作用。激励党员形成规则意识、程序意识也是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

三是健全问责机制表达了共产党人的政治勇气。值得注意的是,面对问责的压力,中国共产党人不能选择回避和退缩,更不能在问责的压力面前丧失勇气。恰恰相反,共产党人应该坚持社会主义政治理念,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鼓起勇气追寻政治美德,实现“善”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健全问责机制的目的不是让党员墨守成规,而是敦促我们凭借公共理性和政治智慧致力于增进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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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8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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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4日早上,瓮安县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张淞华组织干部员工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条例》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主题,继承并发扬了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充分反应了自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严治党的新经验及取得的良好成果,并结合新的实践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对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条例》共8章、47条,也分三大板块。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列了9条,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第六章至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列了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

党内监督没有例外,没有禁区,信任不能代表监督,所以党组织要把信任激励和严格监督相结合,促使干部及员工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严谨党内制度。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组织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把党内监督条例作为每一个干部员工的首要准则,争取做到廉洁自律,提高自身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张淞华强调,党内监督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遵从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并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为瓮安的县域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统计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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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6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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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强调各个监督机构的主体责任

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条例》,它针对过去我们党的建设出现的问题,总结了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加强党内监督的经验,是一部非常好的法规。它进一步强调了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的责任,各级纪委专责监督的责任,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的责任、党组织日常监督的责任,还有普通党员民主监督的责任,要逐步建立一个有效的全覆盖的监督体系。

二、《条例》强调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

《条例》特别强调加强对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条例》为什么强调对这群人的监督?因为这群人就是总书记经常讲的关键少数,而且是关键少数当中更关键的少数。他们影响和决定着党的建设,甚至影响着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方方面面。如果领导干部都像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头执行八项规定,严格遵守党的纪律,那么将对全党和全国产生巨大的积极示范作用

三、《条例》强调监督机制的改革和创新

《条例》总结了十八大以来党的监督经验,包括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比如落实纪委双重领导体制、纪检组的派驻、巡视制度的改革、反腐败的国际追逃等,对这些行之有效的党内监督方式都有明确规定。《条例》主题虽然是党内监督,但并不全是党内监督,它还支持民主党派的监督,支持政府、人大、监察机关的监督。它还特别强调,要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相结合。十八大以来,群众监督成果显著,也彰显了党内监督的作用。《条例》的颁布及其随后的贯彻执行,一定能够对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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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9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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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任何政党缺乏行之有效的党内监督,都无法实现自我完善、自我净化,无法肩负起历史赋予的使命。“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日前,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释放出了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强烈信号。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向人民做出了“打铁还需自身硬”庄严承诺,立下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军令状”。2015年,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着力健全党内监督制度,着手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突出重点、针对时弊。”

回顾历史上的关键时刻,党都会将党内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早在党成立之初,就已将其鲜明地写在纲领中。1943年延安整风时提出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和“团结—批评—团结”公式,成为党内监督的重要方法之一。1957年邓小平指出,“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再次重申了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性。2003年《党内监督工作条例》正式颁布施行,“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工作常态。

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党内监督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如监督主体多元,责任不明,致使“三个和尚没水吃”;监督体系不健全,配套制度不完备,有些规定至今“难产”;监督效能低下,与法律衔接不够,党纪国法“各自为战”、“单打独斗”的现象仍然存在。现有《条例》于当前形势而言已然“脱节”,修订工作势在必行。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十八大以来,中央针对“沉疴积弊”频下“猛药”、狠出“重拳”,巡视工作愈加规范,推进派驻全面覆盖,“两个责任”扎实落实,党内监督各项措施的充分实践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积累了丰富经验。将新实践证明行得通、有实效的新经验上升为党内法规,作为制度固定下来,无论是对进一步规范党内权力配置和党内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还是对指导和推动党内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皆大有裨益。其关系到其他监督方式的高效运转和全党的肌体健康,关系到人民赋予的权力能否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篇而万篇明。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就在于能否进行强有力的党内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修订《党内监督条例》已然是人心所向。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从顶层设计层面更好地织密监督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将其打造成为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锐利武器,正是切合民意的执政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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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44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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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是我们党重要的条例,是理论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两个条例的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挥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对保障党的权益,保障党的先进性。这两个条例作为党内的配套设施,他的内容上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这两个条例的共同点就体现了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贯穿了依据制度和党内发挥治党和建党的机制,总的共同点就是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我们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这两个条例各有侧重,各有特点,党内监督条例侧重于事先的监督,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纪律处分条例侧重于事后的处理,他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违犯党纪,应该受到纪律追究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这是一个不同的地方。还有一个不同的就是两个条例的依据和发源有所不同。党内监督条例总章规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制定本条例。依据是按照党章,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按照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来制定的。所以,党内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纪、政纪和国防互相结合起来。下面,我主要对党内监督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特点谈一点自己的学习体会,供大家在学习当中参考,有不对的地方大家批评指正。

一、关于《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

我们大家都知道,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的文件,这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制定这个条例首先一点是从全局来讲,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的需要,是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取得了新的进展,新的成果。因为十六大规定,要把我们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把制度建设贯彻其中。这就反映了制度建设在我们党的建设当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就是无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还是作风建设都离不开制度的规范和制约。

所以小平同志讲过,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征。把制度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这是我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建设的非常重要的特点。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对制度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把党的制度建设同其他统一起来,保证其他各个方面的建设能够顺利的进行。所以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贯彻,这是我们党的制度建设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是制度建设的一个新的成果。他对于我们全面来建设党,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保证党的各个方面的建设,按照一定的规章和程序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我们制定这样一个党内监督条例也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我们党的建设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保持党的先进性,我们可有多种方法,但是这里面最重要的最根本的是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这就是一方面党内任何组织个人如何加强自觉性,自觉地来增强党性,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来遵守党内的规矩。增强自觉性靠什么,靠教育和思想指导,这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而且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

同时,另一方面,党内生活表明,由于党员干部的自身素质有区别,加上党内外环境的印象,很自然不可能人人做到自觉。我们的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共产党就是一种自觉组织起来,为共同目标实现的组织,有高度的自觉性。党对党员的教育非常重要,但是另一方面我们看到教育不是万能的,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做到自觉。这就有党的建设当中有制度的约束,有效的监督和严格的纪律问题。

我们现在对国家来说是依法治国,对党内来说在一定意义上讲,也可以说要依照制度和党内的法规来治党。这里面有人讲要依法治国,是不是依法治党,这是可以研究的。我不太赞成要依法治党,党的建设和国家的政权建设是有区别的。党是一个自觉的组织。我们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党员的自觉。只有这种自觉,我们才能更好的来贯彻实施我们制定的制度,如果没有这种自觉性,制度制定最多实施起来也很困难。所以,我认为应该把自觉性,把思想教育和制度的约束以及监督机制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把党建设好。

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从目前情况来看,在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是很严峻的。党内外群众的反映是强烈的,党内的不正之风,腐败的案件。在所处分的干部当中,高中级干部受处分的比例明显高于普通党员,尽管腐败分子是极少数,但是危害很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犯罪数量明显增加。从党的当前来看,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蔓延的原因当中,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利,纪律松弛是重要的原因。所以说,预防腐败的自身,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多年来党内外出现党内监督规范性的问题,所以文件的出台,这是我们党的建设的需要,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二、关于《党内监督条例》的特点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监督的重要法规,是我们党为解决自身问题的重要措施。他标志着党内监督从此进入一个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这个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内监督现实需要,着眼于当前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的制度体系。这样的条例便于科学规范,有很强的监督体制。我想这个条例体现了几个特点。

党内监督必须以制度为载体,重在制度建设是条例的一个特点。过去我们党内监督之所以乏力,成效不大,一个很重要的就是缺乏制度的保障。我们党内的组织机构当中,权力如何配置,各级领导机关和人员到底有什么样的权力,运用权力的界限和范围是什么,赋予什么样的职责和义务以及监督主体,监督的内容和依据是什么,所有的这些问题都有制度进行规范。所以,我们条例制定的重要原则和指导思想就是把制度建设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突出制度建设的框架。这四项制度有些对我们在实践当中现有的办法组织规范。比如说述职述廉制度,谈话和诫免制度,这些制度在这些年探索当中行之有效的,把这些经验和作法上升为党的规章制度。

有一种是借鉴了国家法律的规定,确定为党内监督的新的制度。比如新闻和执行制度,比如罢免和撤换的要求,借鉴国家法律的规定,引用到党内的法律规章中来。有的是在党内的法规的重生,比如说阶级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党内生活准则12条就有。第一条就是讲阶级问题,对重要的制度是对过去制度的重生,这四项制度互相贯通,形成一个结构网络。我们学习体会到在八个结合上相互联接。党内与党外监督,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结合、自我约束和外在约束相结合,组织监督与个体监督,舆论监督与法规监督的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的结合,权力保障和义务的结合等八个结合。这种制度构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大体上覆盖了当前监督和党的制度建设当中主要的问题。使我们的监督能够发挥总体功能,特别是通过党的各种层次的组织结构,确定了各个监督主体的权力和义务,使党内监督更加规范。党内监督条例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

党内监督条例的一个重大的突破就是规定了对中央政治局符合监督的问题。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中央政治局,这是需要解决没有解决的问题。去年10月锦涛同志授中央政治局的委托向中央委员会做工作报告,这种重大举措在党内外和海内外反映强烈,大家赞赏这种作法。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党员公布,郑重接受全党的监督,这是非常好的头,像全党做榜样。中央政治局把锦涛同志的意见制度化,明确规定向中央委员会报工作,规定了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常委意见反映的问题。根据这个条例和规定,监督条例里相应的对中央纪委常委和地方党委的常委,地方纪委的常委和是常委党组织的纪委常委向全委会报告工作。这个问题使我们党内领导层最高领导有了很好的开端,形成了规范和制度。

把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的重点。这是条例又一个重要特点。这是根据党内监督的实际和突出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我们知道当前来讲,一方面特别是党内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负有重大的职责, 也有很大的权力。另一方面,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很难。所以针对当前难点和薄弱环节,把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的重点突出出来,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现在对身为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既有监督的机制问题,又有体制的问题。因为现在我们仍然存在权力过分集中,尽管80年小平同志提出过这个问题,但是现在仍然没有解决。权力集中在主要负责人手里,必然会带来难以监督的问题。所以,监督难的问题,从深层次上讲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使权力得到适当的分解和合理的配置。这个问题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我们在监督条例中很难解决,我的意思是对主要负责人监督问题有一个体制,配置和监督机制的问题。

监督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原则。这是我们支持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特点。条例处理监督,被监督之间的关系是,集中保护监督这条合法权利,重视保护被监督的合法权力,体现了权力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监督要与保护职责相结合,既要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又是贯彻条例的重要精神。要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区分有效的措施,监督被监督者,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负监督者。另一方面使监督者受到必要监督和制约,没有什么人是不受制约的,监督者也不能不受制约,有利于保护被监督的合法权益和自觉性。所以,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行,处理好二者不成承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怎么做到?

有这样几点。一是强调监督应该在制度框架内执行,按照一定的程序有序的进行,这个很重要。监督不是乱来的,监督必须在制度的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去监督,既保证如何监督的问题,也防止不按制度和程序去监督的问题。二是强调党组织的监督权与被监督者的权力适度平衡,对滥用监督权力和陷害他人的也要依法处理。三是要例行监督权与承担义务平衡。条例规定了党员的实际和程序方面的监督权,同时又有义务。约束党员将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进行反映,不得公开发表与中央相反的意见。四是条例保障党员和组织的胜诉权,规定党员和党组织不服的,可以向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核查进行结论。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或者中央党组织申诉,保证党员的健康的发展。

总之,中纪委、组织部和宣传部联合下发了通知,形成了要求。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中专门提出要求,各级党委要在学习宣传条例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精心部署,精心组织,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人民日报社论提出,党的各级干部精通条例,全党同志熟悉条例,全社会了解条例。各个层次要求学习领会的程序有不同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提高党内监督的自觉性。把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管好,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抓好贯彻实施的同时,主动接受监督,加强自觉性。

要突出抓好对权力运用的监督,特别要在政治纪律,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作风方面的监督。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对权利的监督。这些问题是当前党内的突出问题,是群众反映很强烈的问题,所以,要抓住重点,维护好党的制度和纪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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