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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叶草解释汇总20篇

安分守纪这个词是不是褒义词呢?又该怎么对这个词语进行解释呢?下面是四叶草解释,一起来学习一下吧!这里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的一些关于四叶草解释优秀作文,仅供大家参考,希望你们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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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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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防微杜渐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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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防微杜渐在坏事情、坏思想以及错误的做法刚开始在萌芽阶段的时侯,就加以防止杜绝,不让它蔓延发展下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防微杜渐

【汉语注音】:fáng wēi dù jiàn

【成语出处】:南朝.宋.范晔《后汉书.丁鸿传》:“若敕政责躬,杜渐防萌,则凶妖消灭,害除福凑矣。”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含褒义,突出防止已经出现的问题扩大。

【防微杜渐的意思】:防:防止;微:微小的,指事物还在苗头阶段;杜:杜绝、堵塞;渐:事物的开端。在坏事情、坏思想以及错误的做法刚开始在萌芽阶段的时侯,就加以防止杜绝,不让它蔓延发展下去。

【防微杜渐的近义词】:未雨绸缪、防患未然、杜淅防萌;

【防微杜渐的反义词】:养虎为患、养痈遗患;

【防微杜渐的故事】

东汉时期,丁鸿的父亲在外打仗病故后,丁鸿按规定接任了父亲的官职。丁鸿是个忠臣,也是个直言不讳的人,当时汉和帝即位刘肇窦太后掌权后,窦家的权力越来越大,大臣们都不敢跟皇上上书说明。后来丁鸿在一个合适的机会下跟皇上说道:“陛下,任何事都是从小到大,从隐到显,只是人们在平时没有注意到而已,窦宪大将军独断专行,他借着太后干涉朝政,没有把陛下放在眼里,这样下去就会就成朝廷的一个隐患。陛下如果能够做到防微杜渐就可以把事情的危害变小,以保汉室的安定。”汉和帝刘肇启程的了以后觉得丁鸿说得不无道理,于是十天后窦宪的官职被免,印绶被缴,窦宪和他的兄弟们也自杀而死。

【防微杜渐例句】

南朝梁.沈约《宋书.吴喜传》:“耳欲防微杜渐,忧在未萌,不欲方幅露其罪恶,明当严诏责之,令自为其所。”

晋.韦謏《启谏冉闵》:“清诛屏降胡,以单于之号以防微杜渐。”

【防微杜渐造句】

创业者在创业的过程中应该有较清晰的思路,遇到不良的问题应该防微杜渐,及时妥善的处理。

夫妻生活也应该要做到防微杜渐,日常生活中的小矛盾没有处理好也很容易引起很多不良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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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成语解释

全文共 3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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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丢失。在岔道上跑丢了羊。比喻人生道路复杂;掌握不好方向会误入歧途;以致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成语出处:《列子 说符》:“大道以多歧亡羊,学者以多方丧生。”

成语简拼:QLWY

成语注音:ㄑ一ˊ ㄨˋ ㄨㄤˊ 一ㄤˊ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用法:歧路亡羊偏正式;作谓语;比喻事理复杂多变。

成语结构:偏正式成语

成语年代:古代成语

成语正音:羊,不能读作“ránɡ”。

成语辨形:歧,不能写作“岐”。

近义词:误入歧途

反义词:改邪归正

成语例子:(1)对年轻的人如不循循善诱,就有歧路亡羊的危险。(2)事情变得越来越复杂了,他担心自己会陷入歧路亡羊的局面。

英语翻译:go astray in a complex sit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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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挺身而出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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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挺身而出形容面对着艰难或危险的事情,不顾一切,勇敢地从众人中站出来,独当重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挺身而出

【汉语注音】:tǐng shēn ér chū

【成语出处】:北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周.唐景思传》:“后数日城陷,景思挺身而出。”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偏重于指在危急时刻主动走出来。

【挺身而出的意思】:挺:撑直;挺身:撑直身体。挺直身体站出来,形容面对着艰难或危险的事情,不顾一切,勇敢地从众人中站出来,独当重任。

【挺身而出的近义词】:自告奋勇;

【挺身而出的反义词】:畏缩不前、悠然自得、畏首畏尾、缩头缩脑、退避三舍;

【挺身而出的故事】

唐朝时期,开国皇帝李渊的三个儿子李建成、李元吉、李世民争权夺利。李建成是皇太子,可是他的威望不如李世民。李建成怕皇位被李世民夺去,便同李元吉联合起来,密谋杀死李世民。李世民得到消息立刻同心腹房玄龄等商量对策,决定先下手为强。他派人伏兵于玄武门,等到李建成一入朝便出其不意把他射死,同时把李元吉也杀了。李建成和李元吉的部下冯立、谢叔方等纠集精兵两千人来攻李世民。这时,宿卫将领敬君弘带兵驻守玄武门,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战斗,在这场激烈的战斗中,敬君弘表现得勇往直前。他的亲信曾开诚布公地劝阻他道:“事情还不知究竟怎样发展,等待援兵到来摆好阵势再打也不晚呢!”可是敬君弘充耳不闻,奋不顾身地指挥反击。他这种临难不惧、挺身而出的精神得到了李世民的极大赏识。

【挺身而出例句】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敬君弘传》:“君弘挺身出,或曰:‘事未可判,当按兵待变,成列而斗可也。’”

元.王实甫 《西厢记》第二本第四折:“小生挺身而出,作书与杜将军 ,庶几得免夫人之祸。”

傅崇碧《大树参天护英华》:“总理气愤地说:‘谁要在路上拦截陈毅同志的车子,我马上挺身而出;你们要揪斗陈毅同志,我就站在人民大会堂门口,让你们从我身上踏过去。’”

【挺身而出造句】

在中国到处可见那些拾金不昧的人,那些乐于助人的人,那些挺身而出的人,那些见义勇为的人。

这场从天而降的政治风暴席卷全国,在这千钧一发的时刻,老一辈革命家为捍卫党的原则挺身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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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词语解释

全文共 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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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式;作补语、定语;含褒义,形容女子柔美。

【释义】婀娜:柔软而美好。形容女性姿态各异,美丽娇媚,轻盈柔美。也用于形容花木的形态美丽。

【用法】 联合式;作补语、定语;含褒义,形容女子柔美娇媚,轻盈可爱

【示例】 我忘不了她那~的舞蹈。

我喜欢看~的芭蕾舞,也喜欢看节奏欢快的迪斯科。

【近义词】千娇百媚、仪态万方、绰约多姿

【反义词】丑态百出、搔首弄姿、舞骚弄姿

【正音】 “婀娜”不能读作“ā nà”

【辩形】 姿,不能写作“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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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详细解释

全文共 3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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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刻苦 kèkǔ

(1) [assiduous;hard-working;strenuous]∶勤奋努力;不怕吃苦

刻苦学习

(2) [be simple and frugal] [生活]∶俭省

生活刻苦

(1).(研读)勤苦。 唐 韩愈 《柳子厚墓志铭》:“居闲益自刻苦,务记览。” 元 刘壎 《隐居通议·骈俪三》:“读书於 麻姑山 ,刻苦肄习。” 康濯 《水滴石穿》第五章:“这个同志三八年入党,在游击组里出生入死,又刻苦地学到了文化。”

(2).(生活)艰苦。《新五代史·杂传·冯道》:“ 道 为人能自刻苦为俭约。” 宋 曾巩 《故太常博士吴君墓碣》:“﹝ 吴祥 ﹞既自力学问充其业,又率其弟务刻苦养其亲。” 洪深 《香稻米》第二幕:“为了要节省刻苦,把好的东西一概不吃不用。”

(3).(诗文)艰涩。 宋 严羽 《沧浪诗话·诗评》:“ 孟郊 之诗刻苦,读之使人不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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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引证解释

全文共 3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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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神气十足,非常得意。

《史记·管晏列传》:“意气扬扬,甚自得也。”

宋 朱淑真《春上亭上观鱼》诗:“春暖 长江 水正清,洋洋得意漾波生。”

《初刻拍案惊奇》卷三三:“夫妻两口,洋洋得意,自不消说。”

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十六回:一席话说得夏作人洋洋得意。

《文明小史》第二十九回:“只见一班佐贰太爷洋洋得意,有的坐轿,有的步行踱了进去。申大头恨不能咬下他一块肉来。又想道:“才是这般没廉耻的小老爷钻营出来的?”

陈登科《风雷》第一部第四八章:“ 黄三 这些人更是洋洋得意, 东庄 跑到 西庄 ,编造谣言,互相传播。”

《伟大的悲剧》(人教版初一下学期语文第21课),作者斯蒂芬·茨威格,选自《人类的群星闪耀时》):挪威国旗耀武扬威,洋洋得意地在这被人类冲破的堡垒上猎猎作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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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详细解释

全文共 2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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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尽善尽美要求人。《淮南子·氾论训》:“是故君子不责备於一人。”《新唐书·太宗纪赞》:“然《春秋》之法,常责备於贤者。” 清 姚鼐 《柬王禹卿病中》诗:“依违见事信为迟,责备时贤毋乃重。”

(2).批评;指摘。《明史·周宗建传》:“时 辽 事方棘,上疏责备辅臣。”《三侠五义》第四回:“老爷闻听心中暗想:‘既是儒流读圣贤之书,焉有攻乎异端之理,待我出去责备他一番。’” 夏丏尊 叶圣陶 《文心》四:“我刚才说你们表达感情不充分,这是深一层的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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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词语分开解释

全文共 2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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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 玄 xuán 深奥不容易理解的:玄妙。玄奥。玄理(a.深奥的道理;b.魏晋玄学所标榜的道理)。玄学。

英: 英 yīng 花:落英缤纷。才能出众,才能出众的人:英俊。群英荟萃。英才。英雄。英烈。

玄英《尔雅·释天》云:“冬为玄英。”后人因用之代称冬天,如唐代魏征《道观内柏树赋》:“涉青阳不增其华,历玄英不减其翠。”

此外,冬季的别称还有“严节”,如梁任《赠徐征君》中的“何以表相思,贞松擅严节”;岁馀,如唐孟云卿《田园观雨兼晴后作》中的“秋成不廉俭,岁馀多馁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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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戴罪图功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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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戴罪图功,指有罪之人立功,争取减免罪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戴罪图功

【汉语注音】:dài zuì tú gōng

【成语出处】:清.张廷玉《明史.马芳传》:“帝令察广堪办贼,许戴罪图功,否即以赐剑从事。”

【成语语法】:作谓语、定语;用于有罪之人。

【戴罪图功的意思】:戴罪:身负重责;图:谋取。指有罪之人立功,争取减免罪行。

【戴罪图功的近义词】:戴罪立功、立功赎罪、将功折罪;

【戴罪图功的反义词】:负隅顽抗、顽抗到底、死不改悔;

【戴罪图功的故事】

明朝时期,崇祯十五年,甘肃发生回民起义,甘肃总兵马爌率领军队加以镇压,为摇摇欲坠的朱明皇朝暂时求得了一方安宁。但是刚扑灭了这里的火,别的地方又有战乱。有一次督师孙传廷下令调动马爌的军队,马爌自以为有丰功伟绩,对孙传廷根本置之不理,孙传廷上奏皇帝,弹劾马爌违抗军令。皇帝调查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觉得马爌不服军令是不对,但他镇压反抗有办法,便许他戴罪图功。马爌回军后孙传庭没有放过他,一面惩罚他抗令之罪,一面又开诚布公地加了一些罪名。好在皇帝还用得到他,仍然叫他以戴罪之身,好自为之。

【戴罪图功例句】

清.柯劭忞等《清史稿.宣统皇帝纪》:“诏夺瑞塣职,仍命权总督事,戴罪图功。”

姚雪垠《李自成》第六章:“一会儿,他幻想着皇上必将来旨切责,给他严厉处分,但仍使他戴罪图功,挽救局势。”

【戴罪图功造句】

尽管他是为了不打草惊蛇导致计划失败,但是以他曾经立下的汗马功劳还是有戴罪图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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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解释

全文共 2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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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 音: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 guā tián bù nà lǚ,lǐ xià bù zhěng guān .)

解 释:也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经过瓜田,不可弯腰提鞋;经过李树下不要举起手来整理帽子。比喻避免招惹无端的怀疑。

同韵词:骅骝开道、水火相济,盐梅相成、权倾中外、神融气泰、超羣出众、餐松啖柏、一搭一档、出自意外、现世现报、柳夭桃艳

英 文:dont do up your shoe in a melon-patch to avoid suspic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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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与鸡有关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12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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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大家的学习,小编今天整理了和鸡有关的成语,欢迎大家查看。

只鸡絮酒:指悼念故人,祭品菲薄。

指鸡骂狗:指着鸡骂狗。比喻表面上骂这个人,实际上是骂那个人。

只鸡斗酒:斗:酒器。准备好一只鸡,一壶酒。原指对死者的祭奠物品,多用作追悼亡友之辞。后也指招待来客。

争鸡失羊:比喻贪小失大。

卓立鸡群:象鹤站在鸡群中一样。比喻一个人的仪表或才能在周围一群人里显得很突出。

宰鸡教猴:用杀鸡来警戒猴子。比喻严惩一个以警告其余。

炙鸡渍酒:《后汉书·徐稚传》“稚尝为太尉黄琼所辟,不就”李贤注引三国吴谢承《后汉书》:“穉诸公所辟虽不就,有死丧负笈赴吊。常于家豫炙鸡一只,以一两绵絮渍酒中,暴干以裹鸡,径到所起冢外,以水渍绵,使有酒气,斗米饭,白茅为藉,以鸡置前,醊酒毕,留谒则去,不见丧主。”

只鸡樽酒:见“只鸡斗酒”。

捉鸡骂狗:犹指桑骂槐。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个人得道面仙,全家连鸡、狗也都随之升天。比喻一个人做了官,和他有关系的人也都跟着得势。

鬻鸡为凤:谓以次充好,混淆优劣。

一人飞升,仙及鸡犬:用以比喻一人得势,与其有关者亦皆随之发迹。多含讽刺意。同“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雄鸡断尾:断尾:断去尾巴。本指雄鸡因怕做祭祀的牺牲而自残其身。后比喻人怕被杀而自尽。

小肚鸡肠:比喻器量狭小,只考虑小事,不照顾大局。

雄鸡夜鸣:古代认为雄鸡夜鸣为异常现象,预兆战事。

味如鸡肋:鸡肋:鸡的肋骨,没有肉,比喻无多大意味而又不忍舍弃的东西。比喻事情不做可惜,做起来没有多大好处。

闻鸡起舞:听到鸡叫就起来舞剑。后比喻有志报国的人及时奋起。

偷鸡盗狗:见“偷鸡摸狗”。

土鸡瓦狗:见“土鸡瓦犬”。

铁公鸡:比喻极其吝啬的人

杀鸡抹脖:形容心里着急而无法可想的神态。

杀鸡吓猴:杀鸡给猴子看。比喻用惩罚一个人的办法来警告别的人。

杀鸡取卵:卵:蛋。为了要得到鸡蛋,不惜把鸡杀了。比喻贪图眼前的好处而不顾长远利益。

杀鸡儆猴:杀鸡给猴子看。比喻用惩罚一个人的办法来警告别的人。

杀鸡焉用牛刀:杀只鸡何必用宰牛的刀。比喻办小事情用不着花大气力。

山鸡舞镜:山鸡对镜起舞。比喻自我欣赏。

手无缚鸡之力:连捆绑鸡的力气都没有。形容身体弱、力气小。

鼠腹鸡肠:比喻气量狭小,只考虑小事,不顾大体。

杀鸡取蛋:比喻贪图眼前微小的好处而损害长久的利益。亦作“杀鸡取卵”。

杀鸡哧猴:见“杀鸡骇猴”。

杀鸡骇猴:杀鸡给猴子看。比喻惩罚一人以恐吓或警戒其它人。

杀鸡为黍:谓殷勤款待宾客。

鼠肚鸡肠:犹言鼠腹鸡肠。

认鸡作凤:佛教语。谓认凡庸为珍贵。

汝南晨鸡:即汝南鸡。

牝鸡司晨:母鸡报晓。旧时比喻妇女窃权乱政。

鸡飞蛋打:鸡飞走了,蛋打破了。比喻两头落空,一无所得。

鸡骨支床:原意是因亲丧悲痛过度而消瘦疲惫在床席之上。后用来比喻在父母丧中能尽孝道。也形容十分消瘦。

鸡犬桑麻:形容乡村的安静生活。

鸡尸牛从:比喻宁在局面小的地方自主,不愿在局面大的地方听人支配。

鸡头鱼刺:比喻轻微而不被重视的的事物。

鸡犬不宁:形容骚扰得厉害,连鸡狗都不得安宁。

鸡烂嘴巴硬:比喻自知理亏,还要强辩。

鸡飞狗走:走:跑。鸡乱飞,狗乱跑。形容因极端惊恐而混乱不堪。

鸡鹜相争:鸡鹜:比喻平庸的人。旧指小人互争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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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眷恋引证解释

全文共 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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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睠恋”。

1.思慕;爱恋。

三国 魏 曹植《怀亲赋》:“回骥首而永游,赴脩途以寻远。情眷恋而顾怀,魂须臾而九反。”

晋 束晳《补亡诗·南陔》:“眷恋庭闱,心不遑安。”

唐 孟浩然《岘山送朱大去非游巴东》诗:“蹉跎游子意,眷恋故人心。”

清 蒲松龄《聊斋志异·胭脂》:“生感其眷恋之情,爱慕殊切。”

鲁迅《准风月谈·“推”的馀谈》:“我并非眷恋过去,不过说,现在‘推’的工作已经加紧,范围也扩大了罢了。”

2. 指依恋或怀念之情。

《醒世恒言·郑节使立功神臂弓》:“仙子道:‘丈夫,但从此出去,便是大路。前程万里,保重!保重!。’ 郑信方摇眷恋,忽然就脚下起阵狂风,风定后已不见了仙子。”

鲁迅《古籍序跋集·序例》:“惜《夜怪录》尚题 王洙,《灵应传》未删 于逖,盖于故旧,犹存眷恋。”

梁斌《红旗谱》四七:“晚上他对家乡的河流、树林、怀着深沉的眷恋,在北操场上站岗。”

3. 指旧诗的一种风格。

五代 齐己《风骚旨格》:“二十三曰睠恋。诗云:‘欲起游方兴,重来遶塔行。’”

[眷恋词语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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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不贪为宝成语故事及其解释

全文共 8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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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 不贪为宝

【拼音】: bù tān wé bǎo

解释】: 表示以不贪为可贵、崇高,也表示廉洁奉公。

【成语故事】:表示以不贪为可贵、崇高,也表示廉洁奉公。

这个成语来源于《左传.襄公十五年》,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

春秋时,宋国有个人在山上开凿石料的时候,发现了一块宝玉。他非常高兴,便兜着它回家,请一个玉工来加以鉴别,玉工仔细看了后,赞不绝口地说:“这块玉好极了,没有一点毛病,是个宝贝啊。不过你得小心,别在人家面前露眼,让人家把它偷了去!”

其实,这人请玉工来家,已经引起了邻居的注意。原来,平时极少有人上他家,这回玉工突然来,有人便不时进来张望。宋人心里不安,怕有个闪失空欢喜一场,便把宝玉秘密藏好。

尽管如此,他还是担心宝玉会被盗走。如果把它卖掉,又怕不知它的真正价值,给别人占了便宜。他考虑来考虑去,最后决定把它赠送给一个有身份的人,这样多少还能留下些人情。过了几天,他见没人发现,便带了宝玉悄悄地前往都城。

到了都城,他去见掌管工程的大臣子罕,献上了宝玉,子罕不解地问:“你把如此贵重的宝物送给我,大概是要我帮你办什么事吧?不过,我是从来不接受别人赠送的礼物的。”

宋人慌忙摇头说:“我没什么事要您帮我办。据玉工鉴定,这块宝玉是稀有之物,所以我要献给您。”

子罕再次拒绝说:“我决不能收下这宝玉。因为如果收下了,你和我都丧失了宝。”

宋人听不懂子罕这话的意思,只是呆呆地望着他。只听子罕继续说道:“我以不贪为宝,而你以玉为宝。你把玉给了我,当然丧失了宝,但我收下了你的玉,也就丧失了不贪这个宝。这样,双方都丧失了宝。”

宋人见子罕说了这通不收宝玉的道理,也无可奈何,只得实告道:“小民留下宝玉不得安宁,所以特地到都城来献给您。”

子罕沉思了一会儿,叫宋人暂时留下。接着,命一位玉工为这块宝玉雕琢,把它送到市场上去卖掉,把钱交给宋人,然后派人护送他回家。

[不贪为宝成语故事及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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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详细解释

全文共 3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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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省 jiéshěng

[economize;save;spare] 把可以不耗费的减省下来

节省图书费

节约;节俭。《后汉书·何敞传》:“奏王侯就国,除苑囿之禁,节省浮费,賑卹穷孤。”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时事·彭尚书奏折》:“查此款需费无多,可否於节省铁路巨款之中,分十分之一。” 浩然 《艳阳天》第九章:“这女人能算计,会节省,妇女群里百里难挑一。”

造句

一、节省开支不如合理开支,勤奋工作不如提高效率。

二、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三、一切节省,回根到底都回结为时间的节省。

四、如果你不能节省和储蓄金钱,你身上就没有成功的种子。

五、节省时间,也就是使一个人的有限的生命,更加有效,也即等于延长了人的生命。

六、法拉第中年以后,为了节省时间,把整个身心都用在科学创造上,严格控制自己,拒绝参加一切与科学无关的活动,甚至辞去皇家学院主席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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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表示看的成语附解释

全文共 7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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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风使舵:看风向转发动舵柄。比喻看势头或看别人的眼色行事。

2、瞻前顾后:做事情前怕狼后怕虎,形容做事不果断。

3、虎视眈眈:像老虎的眼镜一样看着你,是一种比较有威慑性的目光。

4、看杀卫玠:卫玠:晋人,字叔宝,风采极佳,为众人所仰慕。卫玠被人看死。比喻为群众所仰慕的人。

5、左顾右盼:为人不稳重很慌乱,左右的看东西。

6、望穿秋水:这里的秋水指的是人的眼镜,望穿秋水指的快把眼镜看穿了。

7、望洋兴叹:意思是说能看到但是自己却无能为力。

8、雾里看花:原形容年老视力差,看东西模糊,后也比喻看事情不真切。

9、另眼相看:用另一种眼光看待。指看待某个人不同一般。也指不被重视的人得到重视。

10、白眼相看:看别人时眼睛朝上或旁边,现出白眼珠,表示轻蔑,不屑一顾,对人不礼貌。

11、看朱成碧:将红的看成绿的。形容眼睛发花,视觉模糊。

12、看人眉眼:比喻看人脸色。

13、面面相觑:两个人相互对着观看。

14、下马看花:比喻停下来,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

15、走马观花:坐在马上看花,表示做事不认真,看事物不仔细。

16、佛眼相看:比喻好意对待,不加伤害。

17、刮目相看:指别人已有进步,不能再用老眼光去看他。

18、冷眼静看:形容从旁冷静而仔细地观察。

19、察颜观色:通过观察看别人的脸色来判断这个人的动机想法是什么。

20、袖手旁观:明明看见了却不出手相助,只是知道看热闹。

21、狗眼看人:比喻眼光势力。

22、矮人看场:比喻只知道附和别人,自己没有主见。也比喻见识不广。

24、极目远眺:尽量的用自己的眼镜看到最远的地方。

25、看菜吃饭:比喻根据具体情况办事。

26、远来和尚好看经:比喻外地来的人比本地人更受重视。

27、看破红尘:旧指看透人生,把生死哀乐都不放在心上的消极的生活态度。现也指受挫折后消极回避、无所作为的生活态度。

28、目不斜视:为人比较正直尊重人,一直看着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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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五十步笑百步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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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五十步笑一百步比喻某些缺点或错误,虽然在情节上有轻重的程度区别,但实质上是一样的。下面是小编整理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五十步笑百步

【汉语注音】:wǔ shí bù xiào bǎi bù

【成语出处】:先秦.孟轲《孟子.梁惠王上》:“ 孟子对曰:‘王好战,请以战喻。填然鼓之,兵刃既接,弃甲曳兵而走,或百步而后止,或五十步而后止。以五十步笑百步,则何如?’曰:‘不可,直不百步耳,是亦走也。’”

【成语语法】:复句式;作宾语、分句;指自作聪明。

【五十步笑百步的意思】:战败时后退五十步的讥笑后退一百步的。比喻某些缺点或错误,虽然在情节上有轻重的程度区别,但实质上是一样的。

【五十步笑百步的近义词】:半斤八两、不相上下、并驾齐驱;

【五十步笑百步的反义词】:天差地别、大相径庭、截然不同;

【五十步笑百步的故事】

战国时期,梁惠王问孟子道:“我对国事尽心尽力,河东或者河内两地收成不好的时侯我就把两地的粮食互相调配一下,我看其它国家不像我这么花心思,但他们国家的百姓没有减少,可我梁国的百姓也没有增加,这却是为何?”孟子回答梁惠王说:“大王爱打仗,我就用这个来举个例子说一说。战斗一打起来,刀枪相见,这时士兵们把盔甲扔掉,拖着刀或矛掉头号就跑,有的人跑五十步停下来,有的人跑一百步停下来,大王觉得用跑了五十步的去嘲笑跑了一百步的这样对不对呢?”梁惠王回答道:“这当然是不对的呀,他们都是逃跑,只不过一个跑得比另一个远罢了。”孟子说:“大王既然清楚这个道理,就不需要因为百姓的多少而去想这个问题了。”孟珂用“五十步笑百步”说出了梁惠王给百姓一点小小的好处,却要百姓去为了统治者的权力之争而战斗,而邻国国君也是一样。实际上他们这些统治者都不懂得去爱护百姓,只是两者的程度不同而已。

【五十步笑百步例句】

清.陈忱《水浒后传》第二十五回:“比如老将军算是忠心,犹能建立宋朝旗号,然仅逍遥河上,逗留不进,坐视君父之难,只算得以五十步笑百步。”

闻一多《什么是儒家》:“孔子的见地还是远点,但比起冉求,也不过是以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五十步笑百步造句】

股票跌得哀鸿遍野的时侯,卖股票早一点的人五十步笑百步,总是幸灾乐祸笑话卖得迟的人。

中国房价一天天更上一层楼,买房早的人经常乐此不疲的笑话买得晚的,大有五十步笑百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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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详细解释

全文共 10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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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连 liúlián

[loiter;linger] 依恋而舍不得离去。一作“留连”、“流涟”

流涟荒亡,为诸侯忧。——《孟子·梁惠王下》

游九京者,亦流涟于隋会。——傅亮《为宋公修张良庙教》

流连夜市

(1).耽于游乐而忘归。《孟子·梁惠王下》:“流连荒亡,为诸侯忧。从流下而忘反谓之流,从流上而忘反谓之连……先王无流连之乐,荒亡之行。”《北史·隋纪下·炀帝》:“所至,唯与后宫流连耽湎,惟日不足。”

(2).留恋不止;依恋不舍。 南朝 宋 傅亮 《为宋公修张良庙教》:“过 大梁 者,或佇想於 夷门 ;游九京者,亦流连於 随会 。”《警世通言·李谪仙醉草吓蛮书》:“ 李白 遍歷 赵 、 魏 、 燕 、 晋 、 齐 、 梁 、 吴 、 楚 ,无不流连山水,极诗酒之趣。” 王蒙 《深的湖》:“我知道他在想什么,他在笑什么,他在欣赏流连什么,寻求等待什么。”

(3).盘桓;滞留。《三国志·魏志·刘靖传》:“封符指期,无流连之吏。” 宋 丘崈 《沁园春》词:“便流连不到,迎春见柳;也须小驻,度腊观梅。”《儿女英雄传》第六回:“却説那 安公子 此时已是魂飞魄散,背了过去,昏不知人,只剩得悠悠的一丝气儿在喉间流连。” 吴组缃 《山洪》十六:“这时他其实说不上有什么感触。主要不过是不想马上走出邮局的门,想藉此多流连一会儿。”

(4).流离转徙。《汉书·师丹传》:“山崩地震,河决泉涌,流杀人民,百姓流连,无所归心。”《北齐书·颜之推传》:“经 长干 以掩抑,展 白下 以流连。” 元 无名氏 《合同文字》第一折:“遮莫杀颠沛流连,休迷失水木根源。”

(5).连续;反复。 清 邢昉 《与见末别宿舟中作》诗:“夜露湿莎鷄,流连语初罢。” 清 戴名世 《序》:“故即片言半辞,亦为之咨嗟传诵,流连反覆於不已。” 黄中黄 《孙逸仙》第二章:“﹝ 康有为 ﹞引 津田三臧 ,举 李鸿章 负伤及 朝鲜 王妃事件,激赏其意气之壮烈,流连不置。”

(6).亦作“ 流涟 ”。哭泣流泪貌。《西京杂记》卷一:“帝常拥夫人倚瑟而絃歌,毕,每泣下流涟。” 唐 元稹 《莺莺传》:“ 崔 亦遽止之,投琴,泣下流连,趋归 郑 所,遂不復至。” 清 钮琇 《觚賸·筠湄幽婚》:“﹝ 刘氏 ﹞将离之辰,掩泣流连。”

(7).果实名。产于 南洋群岛 。 清 黄遵宪 《番客篇》:“流连与波罗,争以果为粮。” 钱仲联 笺注引 古直 曰:“流连果綦臭, 南洋群岛 产之,土人嗜者,不惜典质以求市也,故有‘流连出,纱囊脱’之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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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打草惊蛇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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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打草惊蛇原比喻罚了甲让乙受到惊吓。后比喻做事情不够严密,走漏了风声,使对方有了警觉和防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打草惊蛇

【汉语注音】:dǎ cǎo jīng shé

【成语出处】:宋.郑文宝《南唐近事》:“王鲁为当涂宰,渎物为务,会部民连状诉主簿贪。鲁乃判曰:‘汝虽打草,吾已惊蛇。’”

【成语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含贬义,多用于否定句。

【打草惊蛇的意思】:打草的时侯却惊动了潜伏在草丛里的蛇。原比喻罚了甲让乙受到惊吓。后比喻做事情不够严密,走漏了风声,使对方有了警觉和防范。这一计是三十六计中的第十三计。

【打草惊蛇的近义词】:因小失大、操之过急;

【打草惊蛇的反义词】:引蛇出洞、欲擒故纵;

【打草惊蛇的故事】

南唐时期,涂县的县令王鲁徇私枉法,在当地疯狂的搜括老百姓的钱财。因此他下边的人也学着他四处敲诈,搞得百姓苦不堪言。后来大家联名上书状告县衙主薄。状书到了王鲁手上的时侯他吓得惊出了一身冷汗。虽然状书上写的是主薄的罪过,但这些事情每一件都跟他有关系。王鲁边看边想对策:我要是受理了案件查下去的话自已马上会暴露,不查的话他们肯定还要再上告。于是他提笔批阅道:“汝虽打草,吾已惊蛇。”他的意思是:虽然你们告的是我的下属主薄,但是我感觉事情不是一般的严重,就像打草的时侯惊动了藏在草里面的蛇。

【打草惊蛇例句】

唐.段成式《酉阳杂俎》:“汝虽打草,吾已惊蛇。”

宋.朱熹《答黄仁卿书》:“但恐见黄商伯狼狈后,打草惊蛇,亦不敢放手做事耳。”

【打草惊蛇造句】

警察在破团伙案件的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耐性,顺腾摸瓜,切不可打草惊蛇让其它犯罪嫌疑人跑掉。

当他发现妻子有婚外情的时侯,他不想打草惊蛇惊动他们,他只是暗暗地开始观察他们的一举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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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描写形容节日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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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天同庆 天下的人们共同庆贺

锦上添花 在美丽的锦织物上再添加鲜花。比喻略加修饰使美者更美,引伸比喻在原有成就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五彩缤纷 五彩:各种颜色;缤纷:繁多交错的样子。指颜色繁多,非常好看。

盛会空前 规模超过以前的盛会。

载歌载舞 载:又。边唱歌,边跳舞。形容尽情欢乐。

流金溢彩 流动的光影,满溢的色彩。形容色彩明丽。

喜气洋洋 洋洋:得意的样子。形容非常得意或异常欢乐的样子。

花团锦簇 锦:有文彩的丝织品;簇:丛聚。形容五彩缤纷,十分鲜艳多彩的景象。也形容文章辞藻华丽。

欢声笑语 又说又笑,气氛欢快热烈。

张灯结彩 挂上灯笼,系上彩绸。形容节日或有喜庆事情的景象。

蔚为壮观 蔚,是“盛大”的意思;为,是“是”的意思;蔚为壮观就是“非常壮观”的意思。

喜气洋洋   琳琅满目   光彩夺目   欢天喜地

锣鼓喧天   响彻云霄   赏心悦目   鼓乐齐奏

装饰一新   彩带飞舞   灯火辉煌   千歌万曲

斗大金字   灯笼高挂   敲锣打鼓   人流拥挤

恭贺新喜   彩旗飘扬   欢声雷动   双喜临门

锣鼓喧天   人声鼎沸   人山人海   金鼓齐鸣

成群结队   水泄不通   川流不息   争先恐后

翩翩起舞   扶老携幼   笑语满堂   灯火辉煌

人来人往   人群熙攘   情绪热烈   往来不息

震耳欲聋   鞭炮连响   爆竹声声   情绪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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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乐此不疲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1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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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乐此不疲形容对某事特别专心爱好而沉浸其中,从而做起事情来不觉得疲劳。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乐此不疲

【汉语注音】:lè cǐ bù pí

【成语出处】: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光武帝纪》:“每旦视朝,日仄(zè)乃罢。数引公卿、郎、将讲论经理,夜分乃寐。皇太子见帝勤劳不怠,承闲谏曰:‘陛下有禹汤之明,而失黄老养性之福,愿颐爱精神,优游自宁。’帝曰:‘我自乐此,不为疲也。’”

【成语语法】:紧缩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乐此不疲的意思】:乐此:乐于此;不疲:不觉疲劳。形容对某事特别专心爱好而沉浸其中,从而做起事情来不觉得疲劳。

【乐此不疲的近义词】:乐而忘返、乐此不彼、沉迷不醒、乐不思蜀、专心致志、废寝忘食、流连忘返;

【乐此不疲的反义词】:心不在焉、心猿意马、三心二意;

【乐此不疲的故事】

汉朝时期,刘秀带着部队南征北战,始终保持着勤勉的作风。在战场上刘秀跟将士们同心协力,冲锋陷阵,在战略上跟谋士们通宵达旦的研究战术,运筹帷幄,常常是废寝忘食。刘秀当了皇帝以后更是日理万机,每天都在忙着治理国家的大事,对于战争则放在一旁。有一回皇太子向他请教打仗的策略,刘秀对皇太子说:“卫灵公曾经向孔子请教攻战的问题,孔子对卫灵公说:我常常能听到人们谈到祭祀礼仪的东西,对于带兵作战那我真是个门外汉。孔子专注于治理国家方面的事情,你应该向他学习,尽量少研究战争的东西。”东汉建立以后,刘秀对朝政都要亲自过问,每天忙得不亦乐乎,皇太子见刘秀这么辛苦对他的健康十分担忧,他借着刘秀休息的时侯劝谏刘秀道:“您这样辛苦操劳,有了贤明的品格,却少了修身养性的境界,您还是应该多一些娱乐,少一些工作,爱护好自已的身体呀。”刘秀听后笑着说:“我自已早就习惯了,一点儿都不感觉到疲劳,并且乐于这么做。”皇太子听后觉得很感动,也在刘秀的身上学到了不少东西。

【乐此不疲例句】

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三十八回:“更兼这位老先生,天生又是无论什么疑难,每问必知,据知而答,无答不即详且尽,并且乐此不疲。”

蔡东藩《民国演义》第五十二回:“袁总统叹道:‘松坡果乐此不疲,我也可高枕无忧,但恐醉翁之意不在酒,只借此过渡,瞒人耳目呢。’”

邹韬奋《萍踪寄语》二十四:“我对这几位美国青年朋友所最敬佩的,是他们吃了许多苦头,对于工作却丝毫不放松,丝毫没有消极的意思,仍是那样兴会淋漓,乐此不疲地向前干着。”

鲁迅《花边文学.安贫乐道法》:“一种是教人对于职业要发生兴趣,一有兴趣,就无论什么事,都乐此不倦了。”

【乐此不疲造句】

尽管人言可畏,但他却仍然我行我素带着他的小情人乐此不疲地到处游山玩水。

资本市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让他忘了套牢的前车之鉴,在股市里乐此不疲地冲进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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