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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叶草解释【汇总20篇】

安分守纪这个词是不是褒义词呢?又该怎么对这个词语进行解释呢?下面是四叶草解释,一起来学习一下吧!这里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的一些关于四叶草解释优秀作文,仅供大家参考,希望你们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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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引以为憾。 南朝 宋 刘义庆 《世说新语·汰侈》:“ 石崇 与 王愷 争豪…… 武帝 , 愷 之甥也,每助 愷 ,尝以一珊瑚树高二尺许赐 愷 ,枝柯扶疎,世罕其比。 愷 以示 崇 , 崇 视讫,以铁如意击之,应手而碎。 愷 既惋惜,又以为疾己之宝,声色甚厉。” 明 陆完学 《序》:“尝谓前代骚人墨士负有当世重名,其所著譔,琳琅膾炙人口,往往散逸不传,尚论者无从窥豹,深可惋惜。” 方纪 《歌声和笛音》五:“‘你们才住一晚,就要走了。’他站在门口,似乎不知说什么好,只惋惜地握住我的手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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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形容微笑的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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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一笑,十年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形容微笑词语解释,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巧笑倩兮:指女人笑得美,笑得迷人。巧笑倩兮,美目盼兮。

二、满脸堆笑:形容满脸带笑的样子,面容舒展开来。

三、开眉笑眼:见“开眉展眼”。

四、一笑千金:美女一笑,价值千金。形容美人一笑很难得。

五、笑逐颜开:逐:驱使;颜:脸面。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形容满脸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六、一笑百媚:形容美人的笑态。

七、喜眉笑眼:形容面带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八、拈花一笑:比喻心心相印、会心

九、破颜微笑:形容心领神会。

十、含笑:面露微笑。

十一、含笑入地:面带笑容而死。犹言死而无憾。

十二、笑眯眯:形容笑得眼睛都眯起来了。

十三、莞尔一笑:微笑的样子(多指女性),微微一笑。

十四、莞尔而笑:形容微笑的样子。

十五、不值一哂:哂:微笑。不值得一笑。比喻毫无价值。也表示对某种事物或行为的轻蔑和讥笑。

十六、音容笑貌:指死者生前的声音容貌和神情。

十七、笑而不答:只是微笑着,不作正面回答。

十八、回眸一笑:眸:眼珠。转动眼珠,嫣然一笑。常用以形容女子妩媚的表情。

十九、眉开眼笑:字面意思为眉头舒展,眼含笑意。形容高兴愉快的样子。

二十、媚笑:讨好别人,而故意敷衍的,还可形容妩媚的笑。

二十一、笑容可掬:掬:双手捧取。形容笑容满面。

二十二、微笑:1、略带笑容。2、不出声、不显着的的笑。

二十三、嫣然一笑:嫣然:笑得很美的样子(指女性)。含褒义,形容女子笑得很美。

二十四、相视而笑:双方互相看着,发出会心的微笑。形容二者情合意洽的情态。

二十五、笑容可掬:笑容满面,形容人很高兴的样子。

拓展:形容微笑的句子

1、她的微笑完全含蓄在口缝之间,口唇抿着的皱痕一直波及面颊,脸上的高凸与低陷几乎全以表示微笑的皱痕为中心。下眼皮差不多是直线的,因此眼眼觉得扁长了些,这眼睛的倾向,自然也和口唇一样,是微笑的标识。

2、春花秋月,是诗人们歌颂的情景,可是我对于它,却感到十分平凡。只有你嵌着梨涡的笑容,才是我眼中最美的偶象。

3、她一笑起来,嘴瓣儿像恬静的弯月,说起话来,声音像黄莺打蹄。

4、他的身子突然开始颤栗起来,好象是一阵阵寒战。他说道:“很不错呀,多漂亮的东西。”他的额头起了皱纹,他用两个手指拉着他的胡须。他那没有了牙齿的嘴浮起了一个苦笑,他那眨巴着的大眼睛,穿过阁楼的窗户,向远处凝视,也在苦笑着。

5、他身材均匀,不胖不瘦,乌黑的头发梳成两条细长的辫子,红润的瓜子脸,圆圆的大眼睛,脸颊上有两个深深的酒窝,显得活泼可爱。

6、她禁不住要笑了,她觉得这个想头很奇特。她的容貌起了变化。她的脸发红了,比较大一点的嘴上露出了笑容,象是满脸开了花。她的灰色眼睛呈现出一团温柔的火焰,她的脸蛋上露出两个可爱的笑窝,连她那无光彩的头发也似乎都在她的优美而放胆的快乐中飘动起来。

7、她笑起来总会有两个浅浅的酒窝,像盛开的桃花一样美。

8、她转过身,露出一个很温馨的笑,连嘴角的弧度,都那么完美到位,充满关爱的眼神,让人无法移开,是的,就这样呗吸引了,笑萦绕在心头,无法抹去。

9、她转身,如碧波伴清澈的眼神,洋溢这淡淡的温馨,嘴角的弧度似月牙般完美,或许,这就是天使的微笑,它赶走了所有的阴霾,使我感到天竟然如此的明亮,没有意思瑕疵。

10、眯起的双眼,上扬的嘴角,是我的错觉么,这个人的头发,和阳光一样的耀眼。

11、那个银发的宣传部兼漫画社社长笑得令人无法捉摸。

12、那张其实很漂亮的脸孔带着几分轻佻,勾起的眉梢唇角仿佛在笑,却又不见亲近平和,同所有人划出一道堑——那是一种看似很近其实又不太近的距离。

13、你笑起来的样子最为动人,两片薄薄的嘴唇在笑,长长的眼睛在笑,腮上两个陷得很举动的酒窝也在笑。

14、然后她看到眼前的人落默的笑,像月亮寂寞得让人心疼。

15、少言寡语,只沉默着听别人的发言,只是始终微笑,所有一切在他眼中就像是一个大笑话。隐约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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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呆若木鸡的成语解释及故事

全文共 7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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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dāi ruò mù jī

【出处】几矣。鸡虽有鸣者,已无变矣,望之似木鸡矣,其德全矣;异鸡无敢应者,反走矣。 《庄子·达生》

解释】獃:傻,发愣的样子。獃得象木头鸡一样。形容因恐惧或惊异而发愣的样子。

【用法】作谓语、状语、定语;指呆板。

【结构】偏正式。

【相近词】呆头呆脑、目瞪口呆。

【反义词】活泼可爱、神色自若。

【押韵词】间不容息、寸阴可惜、同休共戚、跂行喙息、旰食宵衣、二者必居其一、百无失一、发昏章第十一、以防万一、感今怀昔。

【年代】古代

【谜语】最愚蠢的鸡

成语故事】西周时期,纪渻子专门为宣王养斗鸡,宣王一再催问纪渻子养的斗鸡如何样了?40天过后,纪渻子养的斗鸡像一只木头做的,不惊不动,别的鸡见它都吓跑了,这只鸡天下无敌。

【示例】匪首侯殿坤,在得知这个噩耗之后,特别是知道了老妖道的落网后,当即呆若木鸡。 曲波《林海雪原》二八。

【成语造举】

1、旁边的光绪呆若木鸡,面如土色。

2、他们在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往往能处危不乱,急中生智,化险为夷,而那些心理素质欠佳的军人则可能恰恰相反,他们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常可能手足失措,目瞪口呆,呆若木鸡、或者乱作一团。

3、阿明坐在前座,一副呆若木鸡的样子,范学锋几次想叙述我们昨夜如何把阿明架回酒店的经过,均被阿明厌烦地打断,范学锋又提到他跟BAR里的某小姐约好了如何再见面,阿明恶狠狠地说:"白给也不要!"又说:"那二锅头肯定是假酒,以前上学喝个半斤八两的一点事没有。"

4、如果面对一个缺乏想像力的人,音乐也只好呆若木鸡地矗在那里。

5、王强被闪电击中了,呆若木鸡。

6、蒲松龄听着呆若木鸡,待髭神停口后,蒲松龄似被彻底摧垮了,突然,他拍案而起。

7、这噩耗犹如晴天霹雳,使小青蛙呆若木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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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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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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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形容时间长的成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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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千秋形容岁月漫长,历时很久。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形容时间长的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百岁千秋

解释:一百年,一千载。形容岁月漫长,历时很久。

出处:《韩非子·显学》:“今巫祝之祝人曰:‘使若千秋万岁。’千秋万岁之声恬耳,而一日之寿无征于人,此人所以简巫祝也。”

度日如年

解释:日子非常好过,每天象过年一样

出处:1.宋·柳永《戚氏》:“孤馆度日如年,风露渐变,悄悄至更阑。”

猴年马月

解释:猴、马:十二生肖之一。

出处:你这样下去,~才能完成

日日夜夜

解释:每天每夜。形容延续的时间长。

出处:洪深《青龙潭》第二幕:“这里,刘秀三日日夜夜的车水,车的晕倒在水车上。”

穷年累月

解释:穷年:年初到年底;累月:持续几个月。形容接连不断,历时久远。

出处:《荀子·荣辱》:“然而穷年累世,不知不足,是人之情也。”

世世代代

解释:[世代] 年代 [重复] 着重,强调年代多。

出处:[汉] 班固 《汉书 项籍传》 殷通说:“听说你家世世代代都是楚国的将军,看来,其实只有靠你了。”

天长地久

解释:跟天和地存在的时间那样长。形容时间悠久。也形容永远不变(多指爱情)。

出处:《老子》第七章:“天长地久,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唐·白居易《长恨歌》:“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

长年累月

解释:长年:整年;累月:很多个月。形容经过了很多年月。

出处:巴金《短简·给一个孩子》:“一件重大的事情要经过长年累月的努力才能够有成就。”

经年累月

解释:经:经历。指经过很久的时间;长时间。

出处:明·孙仁孺《东郭记·为衣服》:“幸有章子前去,可以无虞,教俺不须记挂,但虽则如此,千山万水,经年累月,好是悬悬。”

三年五载

解释:三、五:表示大概数量;载:年。指多年。

出处:元·杨文奎《儿女团圆》第二折:“也须知俺这三年五载,看看衰迈,还有甚精金响钞,暗暗藏埋。”

遥遥无期

解释:形容时间还远得很,不知道哪一天。

示例:这件事我不能~地等下去,希望能尽快给以解决。

旷日持久

解释:旷:荒废,耽误。荒废时间,拖得很久。

出处:《战国策·赵策四》:“今得强赵之兵,以杜燕将,旷日持久,数岁,令士大夫余子之力,尽于沟垒。”

千秋万代

解释:一千年,一万代。指世世代代,时间久长。

出处:《韩非子·显学》:“今巫祝之祝人曰:‘使若千秋万岁。’千秋万岁之声恬耳,而一日之寿无征于人,此人所以简巫祝也。”

万古千秋

解释:形容延续的时间极久。

出处:宋·释道原《景德传灯录》卷十六:“僧问:‘如何是五老峰前句?’师曰:‘万古千秋。’”

地老天荒

解释:指经历的时间极久。

出处:唐·李贺《致酒行》:“吾闻马周昔作新丰客,天荒地老无人识。”

永生永世

解释:永远 永恒 跟随时间永远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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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词语解释

全文共 2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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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ìng gāo cǎi liè ㄒㄧㄥˋ ㄍㄠ ㄘㄞˇ ㄌㄧㄝ ˋ

兴高采烈(興高采烈)

亦作“ 兴高彩烈 ”。 语出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体性》:“ 叔夜 儁侠,故兴高而采烈。”此谓旨趣高超,言辞犀利。后以“兴高采(彩)烈”形容兴致高,情绪旺盛。 鲁迅 《准风月谈·华德焚书异同论》:“这里的黄脸干儿们,也听得兴高彩烈。” 曹禺 《日出》第二幕:“他总是兴高采烈地笑。”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兴高采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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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大义灭亲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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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大义灭亲是指为了维护正义而不顾亲属之情,为了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对犯罪的亲人不徇私情,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大义灭亲

【汉语注音】:dà yì miè qīn

【成语出处】:春秋.鲁.左丘明《左传.隐公四年》:“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石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卫人逆公子晋于邢。冬十二月,宣公即位。书曰‘卫人立晋’众也。”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含褒义。

【大义灭亲的意思】:亲:亲属;为了维护正义而不顾亲属之情,为了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对犯罪的亲人不徇私情,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大义灭亲的近义词】:铁面无私、大公无私、以义割恩、不徇私情、六亲不认;

【大义灭亲的反义词】:任人唯亲、徇情枉法、徇私舞弊;

【大义灭亲的故事】

春秋时期,与卫庄公相濡以沫的爱妾生了个儿子叫州吁。州吁最受庄公宠爱,养成残忍暴戾的性格,整天舞刀弄枪,不务正业。老臣石碏有个儿子叫石厚,与州吁一丘之貉,臭味相投,就知道为非作歹。卫庄公死后,公子完继位为卫恒公。此时,石碏因为年迈体弱多病,又不满州吁的行为,便告老还乡。一天,卫恒公要到洛邑去见周王,州吁和石厚便借送行之机杀死卫恒公,夺取了王位。由于他们为政不得人心,苛政猛于虎,这引起了百姓的愤恨。于是他们商量去找石碏帮忙,以此安抚民心。石碏告诉前来求助的儿子说:“你们只要去请陈恒公帮你们在周王面前说话,得到周王的同意就好了。”石碏却暗中写信密告陈恒公,请他帮助捉拿弑君的凶手。一到陈国石厚和州吁就被抓起来了。陈王派人去问石碏怎么处置他的儿子石厚。石碏开诚布公地说:“这小子不忠不孝,留他有什么用?”于是陈王叫人把他们杀了。后人称赞石碏的这种做法是“大义灭亲”。石碏为了国家至高无上的利益,宁愿把自己的亲生儿子绳之以法也不让他再祸害百姓,他的做法是值得人们学习的。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也要努力做到大公无私。

【大义灭亲例句】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清河孝王庆传》:“皇太子有失惑无常之性,爰自孩乳,至今益章,恐袭其母凶恶之风,不可以奉宗庙,为天下主。大义灭亲,况退降乎!”

丁玲《太阳照在桑干河上》二四:“这是一条汉子,大义灭亲,死活只有一个党。”

姚雪垠《李自成》第一卷第二十七章:“治军如治国,宁可大义灭亲,不可因私废法。快杀,休要再说!”

【大义灭亲造句】

加拿大总理大义灭亲,绝不同流合污施加任何影响,完全由法院来当家做主。

我们放眼回头看看历史长河的车辙马迹,每一个朝代都有记载着很多大义灭亲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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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详细解释

全文共 10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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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连 liúlián

[loiter;linger] 依恋而舍不得离去。一作“留连”、“流涟”

流涟荒亡,为诸侯忧。——《孟子·梁惠王下》

游九京者,亦流涟于隋会。——傅亮《为宋公修张良庙教》

流连夜市

(1).耽于游乐而忘归。《孟子·梁惠王下》:“流连荒亡,为诸侯忧。从流下而忘反谓之流,从流上而忘反谓之连……先王无流连之乐,荒亡之行。”《北史·隋纪下·炀帝》:“所至,唯与后宫流连耽湎,惟日不足。”

(2).留恋不止;依恋不舍。 南朝 宋 傅亮 《为宋公修张良庙教》:“过 大梁 者,或佇想於 夷门 ;游九京者,亦流连於 随会 。”《警世通言·李谪仙醉草吓蛮书》:“ 李白 遍歷 赵 、 魏 、 燕 、 晋 、 齐 、 梁 、 吴 、 楚 ,无不流连山水,极诗酒之趣。” 王蒙 《深的湖》:“我知道他在想什么,他在笑什么,他在欣赏流连什么,寻求等待什么。”

(3).盘桓;滞留。《三国志·魏志·刘靖传》:“封符指期,无流连之吏。” 宋 丘崈 《沁园春》词:“便流连不到,迎春见柳;也须小驻,度腊观梅。”《儿女英雄传》第六回:“却説那 安公子 此时已是魂飞魄散,背了过去,昏不知人,只剩得悠悠的一丝气儿在喉间流连。” 吴组缃 《山洪》十六:“这时他其实说不上有什么感触。主要不过是不想马上走出邮局的门,想藉此多流连一会儿。”

(4).流离转徙。《汉书·师丹传》:“山崩地震,河决泉涌,流杀人民,百姓流连,无所归心。”《北齐书·颜之推传》:“经 长干 以掩抑,展 白下 以流连。” 元 无名氏 《合同文字》第一折:“遮莫杀颠沛流连,休迷失水木根源。”

(5).连续;反复。 清 邢昉 《与见末别宿舟中作》诗:“夜露湿莎鷄,流连语初罢。” 清 戴名世 《序》:“故即片言半辞,亦为之咨嗟传诵,流连反覆於不已。” 黄中黄 《孙逸仙》第二章:“﹝ 康有为 ﹞引 津田三臧 ,举 李鸿章 负伤及 朝鲜 王妃事件,激赏其意气之壮烈,流连不置。”

(6).亦作“ 流涟 ”。哭泣流泪貌。《西京杂记》卷一:“帝常拥夫人倚瑟而絃歌,毕,每泣下流涟。” 唐 元稹 《莺莺传》:“ 崔 亦遽止之,投琴,泣下流连,趋归 郑 所,遂不復至。” 清 钮琇 《觚賸·筠湄幽婚》:“﹝ 刘氏 ﹞将离之辰,掩泣流连。”

(7).果实名。产于 南洋群岛 。 清 黄遵宪 《番客篇》:“流连与波罗,争以果为粮。” 钱仲联 笺注引 古直 曰:“流连果綦臭, 南洋群岛 产之,土人嗜者,不惜典质以求市也,故有‘流连出,纱囊脱’之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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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描写春天的词语附解释

全文共 19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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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让人一听就感觉到是生机勃勃,充满绿色的词语,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描写春天的词语附解释,供大家阅读参考。

描写春天的词语附解释:

1、半晴半阴:又晴又阴,阴晴不定。表春天至初夏季节阴晴不定的天气。

2、草丰林茂:丰,茂都是茂盛,表是生机勃勃,草和树林长的都很茂盛。表春天草木生长的非常茂盛,一片生机勃勃的样子。

3、草长莺飞:①江南暮春时节景象②表生机勃勃、万物复苏的景象。

4、姹紫嫣红:姹,美丽;嫣,美好,鲜艳。表各种颜色的花朵,娇艳、绚丽、好看。也形容事物繁荣兴旺、丰富多彩。

5、春播:春季播种。也作“春种”

6、春蚕自缚:缚:缠束,捆绑。像春天的蚕作茧那样,自己把自己缠束起来。

7、春风和气:春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形容对人态度和蔼可亲。

8、春风宜人:春天的和风使人感到舒适温暖。表春天可爱。例:“春风宜人,鸟语花香,正是旅游的好季节。”

9、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比喻春秋美景。

10、春晖寸草:春晖:春天的阳光;形容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形容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情。

11、春回大地:好象春天又回到大地。表严寒已过,温暖和生机又来到人间。

12、春暖花开: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景色优美。形容游览、观赏的大好时机。现在常用来形容有利于工作或学习的大好形势。

13、春色撩人: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14、春色满园:春日的景色充满家园。表生机勃勃、繁荣兴旺的气象。出自:这句话出自南宋诗人叶绍翁的《游园不值》。

15、春山如笑:表春天的山色明媚。

16、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形容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形容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17、春汛:春天的潮汛。

18、繁花似锦:繁,多而且茂盛。锦,形容有彩色花纹的锦缎。许多色彩纷繁的鲜花,好像富丽多彩的锦缎。

19、芳草:香而鲜的草。例:“春回大地,芳草天涯。”

20、芬芳馥郁:芬芳:形容香气;馥:香气;馥郁:香气浓厚。表香气非常浓。

21、红瘦绿肥:绿叶茂盛,红花凋谢。表暮春景色。

22、花红柳绿:表明媚的春天景象。也表颜色鲜艳纷繁。

23、花明柳媚:表春天绿柳成荫、繁花似锦的景象。

24、花团锦簇:锦,有文彩的丝织品;簇,丛聚。表五彩缤纷,十分鲜艳多彩的景象。也表文章辞藻华丽。

25、花枝招展:招展,迎风摆动的样子。表打扮得十分艳丽。

26、惠风:和风。书面语。例:“惠风和畅,拂人脸颊,使人感到无限舒服。”

27、九春:春季三个月为九十天,十天为一春,称为“九春”,如阮籍的笔下有“悦怪若九春,馨折似秋霜”之句。

28、开春:春初(一般形容农历正月或立春前后)。例:“开春农村又将是一番繁忙的景象。”

29、枯木逢春:枯干的树遇到了春天,又恢复了活力。形容垂危的病人或事物重新获得生机。

30、柳暗花明:垂柳浓密,鲜花夺目。表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形容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31、漏泄春光:①透露春天的信息。②形容密传消息或泄露男女私情。

32、落花流水:①落下的花随流水漂去。表暮春景色衰败。②后常用来形容被打得大败。生机勃勃表自然界充满生命力,或社会生活活跃。

33、绿暗红稀:表暮春时绿廕幽暗、红花凋谢的景象。

34、绿草:绿色的草。例:“山上绿草茵茵,野花飘香,真迷人啊!”

35、绿肥红瘦:绿肥:绿叶茂盛,红瘦:花渐凋谢。表暮春时节花稀而叶盛的景象。

36、觅柳寻花:觅:寻找。欣赏春天的景色。也形容狎妓。

37、暮云春树:表对远方友人的思念。

38、鸟语花香:鸟叫得好听,花开得喷香。表春天的美好景象。

39、秋菊春兰:秋天的菊花,春天的兰花。形容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40、如履春冰:履:踩。好像踩着春天薄薄的冰。形容在危险的境地而提心吊胆。

41、韶景:美好的景色。如“滇春好,韶景媚游人”。

42、双柑斗酒:形容春天游玩胜景。

43、桃李争辉:桃花和李花竞相开放。表春色美丽。

44、万古长春:永远像春天一样,草木翠绿,生机勃勃。形容人的精神永远像春天一样毫不衰退或祝愿好事长存。

45、熙春:和煦的春天。

46、细雨和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形容方式方法温和而不粗暴。

47、向阳花木:向阳的花木光照条件比较好,春天早早发育。形容因占有方便的条件而获得利益或照顾。

48、寻花问柳:花、柳,原形容春景,旧时亦形容娼妓。原形容赏玩春天的景色。后旧小说用来形容宿娼。

49、艳阳天:明媚的春天。如“九九艳阳天”。

50、燕语莺呼: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表春天里大好的景象。也形容女子说话声音婉转动听。

51、有脚阳春:承春:形容春天。旧时称赞好官的话。

52、一阳复始:古人认为天地之间有阴阳二气,每年到冬至日,阴气尽,阳气又开始发生。形容春天又到来了。

53、莺歌燕语:黄鹂歌唱,燕子呢喃。表春天的美好景象。

54、莺吟燕舞:黄莺在歌唱,燕儿在飞舞。表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形容蓬勃兴旺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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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不远千里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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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远千里指不怕长途跋涉的辛劳。形容不顾或不怕路途遥远,不辞辛苦而来。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不远千里

【汉语注音】:bù yuǎn qiān lǐ

【成语出处】:战国.孟珂《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

【成语语法】:动宾式;作谓语;强调不怕路途遥远。

【不远千里的意思】:不远:不以为远。不以千里为远。指不怕长途跋涉的辛劳。形容不顾或不怕路途遥远,不辞辛苦而来。

【不远千里的近义词】:千里迢迢、不辞劳苦、跋山涉水、不远万里;

【不远千里的反义词】:近在咫尺;

【不远千里的故事】

战国时期,孟子去魏国的时侯拜见了梁惠王,梁惠王对孟子盛情款待,他对孟子说:“先生不远千里的风尘仆仆赶到魏国来,想必一定会给我们的国家带来利益吧。”孟子严肃地回答道:“大王何以张口就是利益呢,相比之下讲些仁义不是对自已更有好处吗?假如说所有的人都看重自已的利益,那么国君会说:‘怎样对国家有利呀?’大夫会说:‘怎样对我的封地有利呀?’百姓们会说:‘怎样对我个人有利啊?’如此一来谁来管理国家的事务呢?野心勃勃想要篡位夺权的人都是有一定资产的,你这样不停的突出利益,将来可能你的国家会被你手下那些达官贵人们夺走了。”梁惠王听了问道:“那么先生以为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呢?”孟子笑着说道:“关于这一点我只说两句:讲仁义的人是不会背信弃义的,讲义气的人也不会背叛他的君主。”梁惠王略有所悟地说道:“我明白了,先生是让我不要一味地只知道追求利益,叫我要实施仁政啊……”

【不远千里例句】

明.施耐庵《水浒全传》第四十七回:“宋江慌忙劝道:‘哥哥息怒!两个壮士不远千里而来,同心协助,如何却要斩他?’”

明.冯梦龙 《东周列国志》第七十四回:“今闻大王高义,收伍子胥于穷厄,故不远千里,束身归命。惟大王死生之!”

秦牧《花城》:“一年一度的广州年宵花市,素来脍炙人口。这些年常常有人从北方不远千里而来,瞧一瞧南国花市的盛况。”

【不远千里造句】

他们俩从小青梅竹马,长大后为了爱情他不远千里的从天涯海角赶回来找她。

为了跟曾经能够推心置腹的老朋友相见,他驾着日行千里的爱车不远千里的赶过去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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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武断的解释

全文共 11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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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wǔduàn

【词性】:贬义词

【词义】:[arbitrary decision;subjective assertion;with high hand] 主观轻率地判断。

【近义词】:决断、果断

【反义词】:审慎 、谨慎 、犹豫

【引证解释

1、以威势妄断是非。

《史记·平准书》:“当此之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 司马贞 索隐:“谓乡曲豪富无官位,而以威势主断曲直,故曰武断也。”

2、谓妄以权势独断独行。

唐 元稹 《授刘悟昭义军节度使制》:“州里行信让之风,乡曲除武断之患。” 宋 曾巩 《襄州到任表》:“野有羣行之盗,里多武断之豪。”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仇大娘》:“邑人 赵阎罗 ,原漏网之巨盗,武断一乡。”

3、只凭主观作判断。

唐 刘禹锡 《祭虢州杨庶子文》:“ 比阳 布和,战地尽辟; 寿春 武断,奸吏夺魄。”《儿女英雄传》第三一回:“那着书的既不曾秉笔直书,我说书的便无从悬空武断。” 李大钊 《战后之妇人问题》:“我们 中国 的女界,对于这世界的妇人问题,有点兴趣没有,我可不敢武断。”

4、主观,盲目自信。

田北湖 《论文章源流》:“吾以古文称《尔雅》,鲜不疑吾为武断,为狂诞;吾岂无以自信哉?”鲁迅 《集外集拾遗补编·名字》:“有时也自己想:这实在太武断,太刚愎自用了。”洪深 《这就是“美国的生活方式”》第三幕第一场:“非常傲慢和武断,是不是?”

【造句】

1、死刑的判处经常是很武断的。

2、我将被国会和日益武断的官僚机构压挤得透不过气来。

3、我想你这么一个欣然自足,专好武断的人,顶好不必管我,还是先考查考查你自己好啦。

4、命令一种权威性的或武断的话或法令

5、“你是个完全武断的人,因此非常神奇。

6、法官是个武断的人,除了吃之外没有别的爱好。

7、1根据唱片的销量来推断出他的知名度是武断的。

8、武断的解释

9、但是,那句古老谚语的言外之意“美是武断的”是不对的。

10、一位好的法官应当努力做到公平而不应做武断的决定

11、(例子)根据唱片的销量来推断出他的知名度是武断的。

12、也许当时太武断的认为伊莲娜已经再次背叛了我和西德妮

13、要说两者之间没有关系,恐怕也是一种武断的结论。

14、这个剧最后突然把支离破碎的内容拉到一起得出一个武断的结论。

15、他们认为现行的abc级系统是武断的,没有任何科学依据。

16、在图书馆,武断的图书管理员写下了有关军事文学的辅助日记。

17、在图书馆,武断的-书管理员写下了有关军事文学的辅助日记。

18、人们常说西方古典音乐的传统已处于危机,这是太武断的说法罢!

19、另外,人们或许会问,是否平衡相关利益并不是通过界定一个武断的程序能够解决的。

20、同时,由于按条件收费安排不完美,收费水平将由武断的上限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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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打草惊蛇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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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打草惊蛇原比喻罚了甲让乙受到惊吓。后比喻做事情不够严密,走漏了风声,使对方有了警觉和防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打草惊蛇

【汉语注音】:dǎ cǎo jīng shé

【成语出处】:宋.郑文宝《南唐近事》:“王鲁为当涂宰,渎物为务,会部民连状诉主簿贪。鲁乃判曰:‘汝虽打草,吾已惊蛇。’”

【成语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含贬义,多用于否定句。

【打草惊蛇的意思】:打草的时侯却惊动了潜伏在草丛里的蛇。原比喻罚了甲让乙受到惊吓。后比喻做事情不够严密,走漏了风声,使对方有了警觉和防范。这一计是三十六计中的第十三计。

【打草惊蛇的近义词】:因小失大、操之过急;

【打草惊蛇的反义词】:引蛇出洞、欲擒故纵;

【打草惊蛇的故事】

南唐时期,涂县的县令王鲁徇私枉法,在当地疯狂的搜括老百姓的钱财。因此他下边的人也学着他四处敲诈,搞得百姓苦不堪言。后来大家联名上书状告县衙主薄。状书到了王鲁手上的时侯他吓得惊出了一身冷汗。虽然状书上写的是主薄的罪过,但这些事情每一件都跟他有关系。王鲁边看边想对策:我要是受理了案件查下去的话自已马上会暴露,不查的话他们肯定还要再上告。于是他提笔批阅道:“汝虽打草,吾已惊蛇。”他的意思是:虽然你们告的是我的下属主薄,但是我感觉事情不是一般的严重,就像打草的时侯惊动了藏在草里面的蛇。

【打草惊蛇例句】

唐.段成式《酉阳杂俎》:“汝虽打草,吾已惊蛇。”

宋.朱熹《答黄仁卿书》:“但恐见黄商伯狼狈后,打草惊蛇,亦不敢放手做事耳。”

【打草惊蛇造句】

警察在破团伙案件的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耐性,顺腾摸瓜,切不可打草惊蛇让其它犯罪嫌疑人跑掉。

当他发现妻子有婚外情的时侯,他不想打草惊蛇惊动他们,他只是暗暗地开始观察他们的一举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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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杯水车薪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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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杯水车薪比喻现有的力量实在太小或东西太少,对于解决困难根本无济于事,起不了多大的作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杯水车薪

【汉语注音】:bēi shuǐ chē xīn

【成语出处】:《孟子.告子上》:“仁之胜不仁也,犹水胜火。今之为人者,犹以一杯水救一车薪之火也。”

【成语语法】:复句式;作谓语、宾语、分句;中性成语;表示力量微小不能解决问题。

【杯水车薪的意思】:薪:柴草;一杯水根本救不了一大车柴草所烧起的火。比喻现有的力量实在太小或东西太少,对于解决困难根本无济于事,起不了多大的作用。

【杯水车薪的近义词】:杯水舆薪、卓有成效、无济于事;

【杯水车薪的反义词】:绰绰有余、集腑成裘、力济九区;

【杯水车薪的故事】

从前,有一个樵夫,每日靠砍柴卖钱的微薄收入来养家糊口。一天,天气非常炎热,樵夫像往常一样推着一车满满的柴到街市上卖。他把那些砍来的柴捆成一把一把的,一部分放到了地上,一部分仍然放在柴车上,因为累了一整天,又饥又渴,就找了个地方坐下喝口茶吃些干粮,谁知才歇息了片刻,就突然闻到一股浓烟的味道,回头一瞧,原来是自己车上的柴着火了。柴夫急忙放下水杯,连滚带爬地跑过去。可是柴车上的火苗已经蹿得很高了。这可怎么办啊,这附近根本没有水,怎么救火呢?他急得满头大汗,突然他看到了地上的水杯,正是他刚才休息时准备喝的水。就连忙抓起水杯把水浇到一车柴上。可是,这小小的一杯水,怎么能扑灭那熊熊燃烧的大火呢?就一会的功夫,那辆柴车和他辛辛苦苦砍下的柴便化为一堆灰烬。

【杯水车薪例句】

清.李绿园《歧路灯》第七十四回:“绍闻负欠已多,有找过息的,有还一半的……二百五十两,除了承许夏鼎三十两外,大有杯水车薪之状。”

清.史致谔《同治二年二月廿三日禀左宗棠》:“其海关常税月只二三千金不等,本属杯水车薪,无益於用。”

【杯水车薪造句】

虽然单位加了两百多的工资,但是这对于高额的住房贷款来说不过是杯水车薪。

很想买个阿玛尼最新款的包包,可是我手里的那一点积蓄对于它来说仅仅是杯水车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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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详细解释

全文共 3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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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识 bóshí

[knowledgeable] 学识渊博,见多识广

(1).学识广博。《子华子·晏子》:“昔先大夫 随武子 之在位也,明睿以博识, 晋国 之雋老也。”《南史·裴松之传》:“时人服其博识。” 明 陈继儒 《珍珠船》卷四:“海上渔人得一鐸,击之声如霹靂,问博识者云, 始皇 驱山鐸也。” 鲁迅 《野草·雪》:“博识的人们觉得他单调,他自己也以为不幸否耶?”

(2).指学识渊博的人。 宋 岳珂 《愧郯录·先庙后郊》:“折衷古今,以俟博识。”

(3).通晓。 鲁迅 《而已集·谈所谓“大内档案”》:“ 胡先生 原是南菁书院的高材生,不但深研旧学,并且博识前朝掌故的。”

(4).增广见识。 鲁迅 《且介亭杂文·论“旧形式的采用”》:“在赏玩者却只以为世间有这一类人物,聊资博识,或满足好奇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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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不合时宜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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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合时宜不适合时代形势的需要,与世俗风情不相投合。也指不合世俗习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不合时宜

【汉语注音】:bù hé shí yí

【成语出处】:东汉.班固《汉书.袁帝纪》:“朕过听贺良等言,冀为海内获福,卒亡嘉应。皆违经背古,不合时宜。”

【成语语法】:动宾式;作谓语、定语、状语;指过时的或超前的。

【不合时宜的意思】:时宜:当时的需要和潮流。不适合时代形势的需要,与世俗风情不相投合。也指不合世俗习尚。

【不合时宜的近义词】:不识时务、不合时尚、陈词滥调、不适时宜;

【不合时宜的反义词】:风靡一时、因时制宜;

【不合时宜的故事】

苏东坡是宋代赫赫有名的文学家、艺术家,因为他的诗、画、字都达到出神入化的水平,后人称之为“三绝’。苏东坡在朝廷任了官职以后,乐此不疲地上书给皇帝提意见,为朝廷提建议。惹得皇帝和许多大臣不高兴。有一天,苏东坡一边拍着肚子,一边缓步走出房门,随口问侍儿:“你们猜猜我这里边都是些什么?”侍儿答道:“大人的文章名满天下,当然是满腹文章喽!”苏东坡摇头笑道:“不对,不对……”侍妾朝云说:“依我看,学士整天上书,进策,可是人家爱理不理,四处碰壁,回家就满腹牢骚……所以我看学士是一肚子不合时宜。”苏东坡拍着肚子捧腹大笑起来。

【不合时宜例句】

宋.苏东坡《东坡志林》:“东坡坦腹问诸婢:‘我此中何有?’朝云曰:‘一肚皮不合时宜。’”

清.曹雪芹《红楼梦》第六十三回:“闻得他因不合时宜,权势不容,竟投到这里来。”

赵家璧《出版〈美国文学丛书〉的前前后后》:“这套在当时确实有些不合时宜的书,便默默无闻地被人们遗忘了。”

【不合时宜造句】

很多时侯我们都不明白自己为什么会在危如累卵的时刻提出各种各样不合时宜的要求。

广告和促销并不能使一个坏的或者不合时宜的产品维持长久,质量才是产品不可多得的生存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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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详细解释

全文共 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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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 wánshàn

(1) [perfect;consummate]

(2) 完备美好

完善的技艺

(3) 使完备美好

完善设施

(1).完备美好。《史记·匈奴列传》:“其得 汉 繒絮,以驰草棘中,衣袴皆裂敝,以示不如旃裘之完善也。” 明 张居正 《帝鉴图说述语》:“究其终始,尚多可议,其完善烁懿、卓然可为世表者,纔什一耳。” 徐迟 《牡丹》二:“内容和形式一切具备,歌喉和舞姿十分完善。”

(2).完好;无缺损。《初刻拍案惊奇》卷五:“忽遇虎负爱女至,惊逐之。顷虎去而人不伤,今完善在舟,希示进止。” 清 昭槤 《啸亭杂录·淳化帖》:“惟大内所藏,係当日所赐 毕士安 者,篇帙完善,墨瀋如新, 成亲王 曾见之。”

(3).使趋于完美。《花城》1981年第2期:“社会主义本身不是也在不断的完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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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晴朗的词语解释和造句

全文共 9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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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qing lang

晴朗解释【意思】:没有云雾,日光充足:天气~。

晴朗造句

1、晴朗的天空突然阴云密布。

2、他喜欢在晴朗的夏日去垂钓。

3、天空晴朗,一星星云彩也没有。

4、然后在一个晴朗天,你将会对自己微笑。

5、那个星期五是一个月以来最后一个晴朗的日子。

6、一个晴朗的下午,玛丽亚带孩子们来到郊外。

7、第二天我们到达了米兰,天气寒冷但是晴朗。

8、一个晴朗的夜晚,经过欧洲上空时拍摄的希腊群岛。

9、你认为这个周末会是个晴朗无云的好天气吗?

10、但是在晴朗无风的日子里,山谷中的温度实际上更低。

11、假如我们在一个晴朗的早晨醒来,发现地心吸力减少到了一点儿,难道我们还会那么老实地行走在大路上?

12、在寂静晴朗的天气里,讲道人的声音十分清楚,虽然苔丝还在麦仓的另一边,但是不久她就能把他讲的每一句话都听清楚了。

13、在一个晴朗的日子,戴维去了远离中心的郊区。

14、这时,晴朗的秋日下午,阳光透过加尔各答这间小屋的四壁,充满了整个屋子,仿佛往一只酒杯里斟满金色的醇酒。

15、但是世界大战的天气预报显示至少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天气还是晴朗的加上现代的数字存储技术,根本没有理由不保留所有的已完成伟大的科幻小说。

16、在晴朗的天气拍摄人物照片时,可打开闪光灯。

17、汤米攀上冰雪覆盖的岩石,找到了满是鸟蛋的海鸟窝,有些鸟蛋是橄榄色的,有些却像晴朗的天空那么碧蓝。

18、那么某一个晴朗的日子,你会对自己微笑,你会意识到你做到了,你现在过的生活是真正的足够好。

19、在冬季晴朗的夜晚,地面和上方的空气迅速冷却,在高海拔地区更加明显。

20、它还有温和晴朗的天气、高尔夫球场和医疗设施。

21、晴朗的天气和蔚蓝的天空吸引着西雅图人走出安逸舒适的小家,准备去干燥的户外寻找乐趣。

22、《天空和望远镜》杂志全体工作人员祝你们拥有美好的夜晚、晴朗的星空!

23、我们到达的那天正在下雨,但次日天气晴朗。

24、当你攀登龙脊,你将会沿着森林的小径和没有森林的山峰行走,对于享受晴朗的春天是最理想的地方。

25、我自以为是地觉得应该在下雨,但却是个非常晴朗的黑暗夜空。

26、罗马温和的气候使得它全年都适合旅行,然而,春季和秋季是毫无疑问的最好时间,因为这时候有温和晴朗的天空和适宜的温度。

27、上周一个晴朗的下午,吉娜在训练场来回奔跑,按照口令跃过障碍物,用她的前肢和胸部灵活地推着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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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描写雪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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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飞舞:雪花在天空中飞舞。比喻雪花飘落的情景,就像跳舞一样。

2、雪花透亮:形容雪花白透。

3、迎风冒雪:顶着寒风,冒着大雪。常形容旅途艰辛。

4、漫天风雪:漫天,满天。满天的风雪。形容风雪很大,弥漫了天空。

5、玉琢银装:形容雪覆盖大地。

6、白雪皑皑:形容雪花堆积了很多。

7、雪舞轻扬:形容雪花飞舞。

8、冰天雪地:形容冰雪漫天盖地。

9、冰消雪融:冰雪开始融化。

10、轻舞飞扬:形容雪花轻轻飞扬。

11、雪意涔涔:雪花不止的下。

12、玉树琼枝:白雪覆盖的树。

13、白雪飘扬:形容雪花飞扬。

14、纷纷扬扬:形容雪、花等多而杂乱地在空中飘舞。

15、大雪封山:就是雪很大很大,把山都掩埋起来了。比喻雪下得很大,积雪很厚。

16、大雪盈尺:形容雪堆积的很厚。

17、冰冻三尺:形容雪多,且厚。

18、雪雾弥漫:带雪的大雾漫开。

19、风雪交加:暴风雪一齐袭来。形容天气十分恶劣。

20、银装世界:形容雪花堆积了整个世界。

21、粉装玉砌:冰雪覆盖万物,像是玉雕的。

22、大雪茫茫:雪很大,且多。

23、洁白无暇:形容雪花洁白没有杂质。

[描绘雪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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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称赞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3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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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赞就是一个表扬别人做得好的词,属于一个高频词。

称赞的反义词:训斥、责备、毁谤

拼音:cheng zan(拼音分别为第一声、第四声)

意思:是指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赞赏与表扬。也就是称赞这个词语的词意之注解也。

英译:praise

出处:《三国志·魏志·崔琰传》:后太祖为魏王,训发表称赞功伐,襃述盛德。《北史·张烈传》:彭城王勰 称赞之,遂除顺阳太守。

秦观 《陪李公择观金地佛牙》诗:殷勤称赞出软语,坐人顾眄惊俗污。《巴金 《杨林同志》:我听他们赞他做‘好事情,给大家带来方便。

造句:

1,作为老师应该多表扬和称赞学生,这样学生才有学习的动力;

2,称赞别人是一个很好的习惯,我们应该要慢慢学会,这样生活才会更加的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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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形容性格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2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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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是人的一种特点,只不过是对人、对事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上所表现出来的心理而已。它却影响人们的一生,左右着人的命运。

【百人百性】:一百人有一百种性格。泛指人的性格往往有不同。以下是形容性格的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不劣方头】:劣:不好;方头:俗指不通时宜为方头。不以不通时宜为不好。形容人性格倔强、顽固。

【不温不火】:指性格温和、或销售行情不火爆的意思。

【沉静寡言】:性格深沉文静,不爱多说话。

【丁丁当当】:象声词。也形容性格刚强。

【动心忍性】:动心:使内心惊动;忍性:使性格坚韧。指不顾外界阻力,坚持下去。

【方头不劣】:方头:俗指不通时宜;不劣:倔强不驯顺。形容人性格倔强、顽固。

【方头不律】:形容人性格倔强、顽固。同“方头不劣”。

【赶潮流】:追上潮流的特性或性格;迎合当时最流行的风尚。

【赶时髦】:采用时兴的方式或时髦的款式,指追上潮流的特性或性格,迎合当时最流行的风尚。

【刚中柔外】:刚:刚硬,坚强;中:里,内心;柔:软弱,柔和。表面柔顺,内里刚强。指人外柔而内刚的性格。也指外表和好,内藏杀机的策略。

【寡言少语】:言语很少。形容性格内向,不善言辞。也形容心情沉闷,不爱讲话。

【乖僻邪谬】:乖:乖张,不顺;僻:孤僻。指性格古怪孤僻,不近人情。

【豪迈不群】:群:合群。性格豪放而不合群。

【蕙心兰质】:蕙、兰:都是香草名。蕙草样的心地,兰花似的本质。比喻女子心地纯洁,性格高雅。

【蕙质兰心】:蕙:一种香草;兰:兰花。蕙草样的心地,兰花似的本质。比喻女子心地纯洁,性格高雅。

【姜桂之性】:生姜和肉桂愈久愈辣。比喻年纪越大性格越耿直。

【姜桂之性,到老愈辣】:姜:生姜;桂:肉桂。生姜和肉桂愈久愈辣。比喻年纪越大性格越耿直。

【廓达大度】:廓达:宽宏、通达。性格宽宏,通情达理。

【兰质蕙心】:蕙、兰:都是香草名。兰花似的本质,蕙草样的心地。比喻女子心地纯洁,性格高雅。

【廉静寡欲】:廉:品行端正;静:脾气平和;寡欲:欲望很少。指人的品德高尚,性格平和,没有什么奢望。

【麋鹿之性】:形容性格放达,不拘礼节。

【默化潜移】:指人的思想或性格不知不觉受到感染、影响而发生了变化。同“潜移默化”。

【木强敦厚】:木强:质朴而倔强;敦厚:忠厚。比喻人品纯朴忠厚,性格倔强。

【南鹞北鹰】:鹞、鹰:两种猛禽。在南为鹞子,在北为老鹰。比喻性格严峻的人。

【扭捏作态】:具有娇揉造作或夸张的性格,不是天然或自然的。

【奴颜媚骨】:媚骨:谄媚的性格。奴才相,贱骨头。形容卑鄙无耻地奉承别人。

【女大十八变】:指女子在发育成长过程中,容貌性格有较多的变化。

【剽疾轻悍】:剽:轻捷;悍:勇敢。作战勇猛,动作迅捷,而性格急躁轻敌。

【潜濡默被】:犹潜移默化。指人的思想或性格不知不觉受到感染、影响而发生了变化。

【潜濡默化】:犹潜移默化。指人的思想或性格不知不觉受到感染、影响而发生了变化。

【潜移暗化】:潜:暗中,不见形迹。指人的思想或性格不知不觉受到感染、影响而发生了变化。

【潜移默化】:潜:暗中同,不见形迹;默:不说话,没有声音。指人的思想或性格不知不觉受到感染、影响而发生了变化。

【清和平允】:平允:性格平和。形容人的性格温和,容易接近。

【柔情侠骨】:温柔的情态,侠义的性格。

【柔中有刚】:形容人的性格温柔中带有刚强。

【陶熔鼓铸】:比喻给人的思想、性格以有益的影响。

【陶镕鼓铸】:陶镕:烧制陶器;鼓铸:冶炼金属。比喻给人的思想、性格以有益的影响。

【铁腕人物】:用意志或性格的力量或军事手段进行领导或控制的人。

【拖拖拉拉】:以拖延为特征的行动、习惯或性格。

【温恭直谅】:温恭:温和谦恭;直谅:性格正直,能谅解人。指和气、谦恭、正直、诚信的高尚品德。

【文如其人】:指文章的风格同作者的性格特点相似。

【习久成性】:性:性格。长期习惯于怎样,就会形成怎样的性格。有习惯成自然的意思。

【习久性成】:习:习惯;性:性格。长期的习惯将会形成一定的性格。

【习以成性】:习:习惯。习惯了就养成了性格。

【习与体成】:习:习惯。长期的习惯将会形成一定的性格。

【习与性成】:性:性格。长期习惯于怎样,就会形成怎样的性格。有习惯成自然的意思。

【现实主义】:注重事实或现实,反对一切不切实际或空想的性格。

【惺惺相惜】:性格、志趣、境遇相同的人互相爱护、同情、支持。

【性情中人】:性情:性格。有性格和真情实感的人。

【血风肉雨】:形容剧烈残酷的屠杀或性格刚强。

【严气正性】:气:脾气;性:性格。性格刚直,毫不苟且。

【阳煦山立】:象太阳那样暖和,象山岳那样屹立。比喻人性格温和,品行端正。

【依模照样】:按照模式样子描摹。比喻面貌、性格等十分相似。

【义气相投】:彼此志趣、性格相投合。

【意气相合】:意气:志趣性格;合:合得来。指志趣和性格相同的人,彼此投合。

【意气相亲】:意气:志趣性格。指志趣和性格相同的人,彼此投合。

【意气相投】:意气:志趣性格;投:合得来。指志趣和性格相同的人,彼此投合。

【意气相许】:意气:志趣性格。指志趣和性格相同的人,彼此投合。

【意致纵横】:意致:神情姿态;纵横:奔放。形容人的性格奔放。

【与众殊】:殊:不同。跟大家不一样。指人的性格、行为等不一般或事物很有特色。

【元龙豪气】:元龙:三国时陈登,字元龙,曾慢待许氾;豪:豪放。形容性格豪放。

【铮铮不屈】:铮铮:金属器皿相碰的声音。比喻性格刚强的人。

【直性狭中】:性:性格;狭:狭隘。性格直爽,但心胸狭隘,不能容人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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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有关团结合作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9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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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有关团结合作词语解释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1、同舟共济tóng zhōu gòng jì

【解释】:舟:船;济:渡,过洒。坐一条船,共同渡河。比喻团结互助,同心协力,战胜困难。也比喻利害相同。

【出自】:《孙子·九地》:“夫吴人与越人相恶也,当其同舟而济,遇风,其相救也如左右手。”

【示例】:通常在林海里人与人相遇,和在远洋航海中~一样,为什么他竟这样势不两立。 ◎曲波《林海雪原》二十七

【近义词】:患难与共、风雨同舟

【反义词】:反目成仇、各行其事

【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2、万众一心wàn zhòng yī xīn

【解释】:千万人一条心。形容团结一致。

【出自】:《后汉书·朱擕传》:“万人一心,犹不可当,况十万乎!”

【示例】:~,同声呼吁,力抗汉奸,唤醒政府。 ◎蔡东藩、许廑父《民国通俗演义》第一0八回

【近义词】:万全之策、同心同德

【反义词】:挂一漏万、各自为政

【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3、患难与共huàn nàn yǔ gòng

【解释】:共同承担危险和困难。指彼此关系密切,利害一致。

【出自】:《礼记·儒行》:“儒有闻善以相告也,见善以礼相示也,爵位相先也,患难相死也。”

【示例】:高桂英毕竟是他的~的结发妻子和好帮手。 ◎姚雪垠《李自成》第一卷第十三章

【近义词】:休戚与共、同甘共苦、同舟共济

【反义词】:貌合神离、同床异梦

【语法】:紧缩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指彼此关系密切,利害一致

4、风雨同舟fēng yǔ tóng zhōu

【解释】:在狂风暴雨中同乘一条船,一起与风雨搏斗。比喻共同经历患难。

【出自】:《孙子·九地》:“夫吴人与越人相恶也,当其同舟共济,遇风,其相救也如左右手。”

【示例】:诸公热诚毅力,十倍仲恺,当有善法,济此艰难。庶几~,危亡共拯。 ◎廖仲恺《辞财政部长职通电》

【近义词】:同舟共济、休戚相关

【反义词】:过河拆桥、背信弃义

【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

5、和衷共济hé zhōng gòng jì

【解释】:衷:内心;济:渡。大家一条心,共同渡过江河。比喻同心协力,克服困难。

【出自】:《尚书·皋陶谟》:“同寅协恭和衷哉。”《国语·鲁语下》“夫苦匏不材于人,共济而已。”

【示例】:他见了启事便跑到书店里来,谈了些~的话。 ◎郭沫若《学生时代·创造十年》

【近义词】:同舟共济、齐心协力、风雨同舟

【反义词】:貌合神离、离心离德、同床异梦

【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状语;比喻同心协力,克服困难

6、精诚团结jīng chéng tuán jié

【解释】:精诚:真诚。一心一意,团结一致。

【出自】:《庄子·渔父》:“真者,精诚之至也,不精不诚,不能动人。”

【示例】:困难当头,更要~。

【近义词】:风雨同舟、齐心协力

【反义词】:四分五裂、分道扬镳

【语法】:偏正式;作主语、宾语、定语;含褒义

7、齐心协力qí xīn xié lì

【解释】:形容认识一致,共同努力。

【出自】:《墨子·尚贤》:“《汤誓》曰:‘聿求元圣,与之戮力同心,以治天下。’”

【示例】:往后咱们~,一块打反动派! ◎冯德英《迎春花》第十九章

【近义词】:齐心合力、同心同德、万众一心

【反义词】:离心离德、貌合神离

【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

8、群策群力qún cè qún lì

【解释】:群:大家,集体;策:谋划,主意。指发挥集体的作用,大家一起来想办法,贡献力量。

【出自】:汉·扬雄《法言·重黎》:“汉屈群策,群策屈群力。”

【示例】:至于自强之道,求其在我,祸福无门,唯人自召。~,庶有成功。 ◎蔡东藩、许廑父《民国通俗演义》第四十四回

【近义词】:同心协力、集思广益

【反义词】:独断独行、离心离德

【语法】:联合式;作谓语、状语;含褒义

9、同心协力tóng xīn xié lì

【解释】:心:思想;协:合。团结一致,共同努力。

【出自】:汉·贾谊《过秦论》:“且天下尝同心并力攻秦矣,然困于险阻而不能进者,岂勇力智慧不足哉?”《周书·崔谦传》:“然后与宇文行台,同心协力,电讨不庭,则桓文之勋,复兴于兹日矣。”

【示例】:只要我们大家~,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

【近义词】:齐心协力

【反义词】:勾心斗角,同床异梦

【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

10、众志成城zhòng zhì chéng chéng

【解释】:万众一心,象坚固的城墙一样不可摧毁。比喻团结一致,力量无比强大。

【出自】:《国语·周语下》:“众心成城,众口铄金。”

【示例】:段祺瑞既得国务员同情,便以为~,正可一战。 ◎蔡东藩、许廑父《民国通俗演义》第八十八回

【近义词】:众擎易举、万众一心、戮力同心

【反义词】:一盘散沙、四分五裂、同床异梦

【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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