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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叶草解释【实用20篇】

安分守纪这个词是不是褒义词呢?又该怎么对这个词语进行解释呢?下面是四叶草解释,一起来学习一下吧!这里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的一些关于四叶草解释优秀作文,仅供大家参考,希望你们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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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累 jīlěi

(1) [accumulation;lay up;stockpile;amass]∶积聚起来的事物

多年的积累

(2) [roll up]∶逐渐聚集

积累起大笔财富

(1).亦作“ 积絫 ”。逐渐聚集。《汉书·叙传上》:“帝王之祚,必有明圣显懿之德,丰功厚利积絫之业,然后精诚通於神明,流泽加於生民。” 颜师古 注:“絫,古累字。” 宋 陈亮 《何茂宏墓志铭》:“公之父必欲其二子由科举自奋,公独以其餘力助理家事,积累至巨万。” 明 桂衡 《序》:“盖 宗吉 以褒善贬恶之学,训导之间,游其耳目於词翰之场,闻见既多,积累益富。” 魏巍 《东方》第四部第十五章:“我看人活一辈子,不能像小家雀似地给自己造一个小窝窝就算了事,更不是积累点资本好爬上去出人头地。”

(2).指逐渐积聚起来的成绩、经验、知识等。 巴金 《随想录·病中》:“他五十几年的工作积累、文学成就,人所共睹。” 张志民 《北疆见闻》:“像我这样曾有过一点生活积累,业已‘人过中年’的人,也该常下来走走。”

(3).指国民收入中用在扩大再生产的部分。 毛泽东 《论十大关系》一:“要注重农业轻工业,使粮食和轻工业原料更多些,积累更多些,投到重工业方面的资金将来也会更多些。” 毛泽东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三:“对于国家的税收、合作社的积累、农民的个人收入这三方面的关系,必须处理适当,经常注意调节其中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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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爱好旅游打一成语的谜底及解释

全文共 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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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好旅游打一成语谜底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爱好旅游打一成语

【谜底】喜出望外

【释义]】望:希望;意料。遇到意外的喜事;心中非常高兴。

【语出】 宋·苏轼《与李之仪书》:“契阔八年;岂谓复有见日;渐近中原;辱书尤数;喜出望外。”

【近义]】大喜过望 喜从天降

【反义]】祸不单行

【用法]】用作褒义。一般作谓语、定语、状语。

【造句】 我爱冬天的雾松:冬天里,每次下霜都会让我感到喜出望外。在一次下霜的清晨,冬姑娘还没有完全睡醒,只好无奈地睁开朦胧的睡眼。我看见了外面的世界都被飞霜缀满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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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描写表情的四字词语解释

全文共 10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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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眸一笑:眸:眼珠。转动眼珠,嫣然一笑。常用以形容女子妩媚的表情

2、变色易容:变、易:改变。色、容:脸色、表情。形容惊惶失措的神情。

3、一颦一笑:颦:皱眉。指忧和喜的表情。

4、见貌辨色:根据对方的脸色、表情行事。

5、声音笑貌:指人的言谈、表情等。

6、眉高眼低:脸上的表情。泛指为人处世的道理或辨貌观色的本领。

7、泥塑木雕:指泥做的和木头雕的偶像。比喻人的表情和举动呆板。

8、攒眉苦脸:攒:紧皱眉头。眉头紧蹙,苦着脸儿。形容面部表情极其愁苦。

9、谄词令色:说奉承人家的话,扮作讨好人家的表情。

10、色若死灰:面目惨白。原比喻面部没有什么表情。现形容十分害怕的神情。

11、惨然不乐:表情凄楚的样子。

12、含情脉脉:饱含温情,默默地用眼神表达自己的感情。常用以形容少女面对意中人稍带娇羞但又无限关切的表情。

13、满面春风:比喻人喜悦舒畅的表情。形容和蔼愉快的面容。

14、神色不动:神色:神情面容。遇到意外或紧张的情势,能镇静对待,表情不变。

15、焦眉愁眼:形容忧虑愁苦的表情。

16、奴颜婢膝:奴颜:奴才的脸,满面谄媚相;婢膝:侍女的膝,常常下跪。指表情和动作奴才相十足。形容对人拍马讨好卑鄙无耻的样子。

17、谄词令色:说奉承人家的话,扮作讨好人家的表情。

18、颐指气使:颐指:动下巴示意,指挥别人;气使:用神情气色支使人。不说话而用面部表示表情示意。形容有权势的人指挥别人的傲慢态度。

19、巧言令色:巧言:花言巧语;令色:讨好的表情。形容花言巧语,虚伪讨好。

20、鉴毛辨色:根据对方的脸色、表情行事。同“鉴貌辨色”。

21、摇头叹息:形容感慨或难过的表情。

22、死眉瞪眼:形容呆滞,表情冷漠。

23、忧形于色:形:表现。色:面色表情。忧愁的神色从脸上表现出来。

24、干啼湿哭:干啼:没有眼泪地啼哭。湿哭:有眼泪地啼哭。无泪和有泪地哭。①形容哭哭啼啼。②也泛指因苦楚而呈现的各种表情。亦作“湿哭干啼”。

25、插科打诨:科:指古典戏曲中的表情和动作;诨:诙谐逗趣的话。戏曲、曲艺演员在表演中穿插进去的引人发笑的动作或语言。

26、攒眉蹙额:攒眉:皱眉。蹙额:皱额头。眉头额头紧皱。形容愁闷的表情。

27、不露形色:不让思想活动从行动和表情上流露出来。

28、不露声色:声:说话的声音;色:脸上的表情。心里的打算不在说话和脸色上显露出来。

29、一嚬一笑:谓不高兴或喜悦的表情。嚬,皱眉。

30、春风满面:春风:指笑容。比喻人喜悦舒畅的表情。形容和霭愉快的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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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神态的成语解释

全文共 28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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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喘如牛:形容大声喘气的模样。

2、行色匆匆:行色:出发前后的神态。行走或出发前后的神态举止急急忙忙的样子。

3、气喘吁吁:形容呼吸急促,大声喘气。

4、老气横秋:老气:老年人的气派;横:充满。形容老练而自负的神态。现形容自高自大,摆老资格。也形容缺乏朝气。

5、形输色授:指以举止、神态传递倾慕之情。多以形容男女相悦。

6、行色怱怱:行走或出发前后的神态举止急急忙忙的样子。同“行色匆匆”。

7、怒目戟指:戟指:用食指和中指指着别人,象戟的形状。指着人,瞪着眼。形容大怒时斥责人的神态。

8、杀鸡抹脖:形容心里着急而无法可想的神态。

9、舒眉展眼:神态舒适,无忧无虑的样子。

10、如醉如痴: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11、似醉如痴:犹如醉如痴。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12、死皮赖脸:形容厚着脸皮,胡搅蛮缠。

13、扼腕抵掌:用手握腕,击着手掌。表示很激动、振奋的神态。

14、灰头土脸:满头满脸沾满尘土的样子。也形容懊丧或消沉的神态。

15、睁目张须:瞪起眼,胡须竖起。形容怒气冲天的神态。

16、耳不旁听:两耳不往旁边听。形容专心致志的神态。

17、温情脉脉:脉脉:默默地用眼神或行动表达情意。形容饱含温和的感情,很想表露出来的样子。

18、声色俱厉:声色:说话时的声音和脸色;厉:严厉。说话时声音和脸色都很严厉。

19、前倨后恭:倨:傲慢;恭:恭敬。以前傲慢,后来恭敬。形容对人的态度改变。

20、破颜一笑:颜:面容。愁苦的神态一下子笑起来。

21、捧腹大笑:用手捂住肚子大笑。形容遇到极可笑之事,笑得不能抑制。亦作“捧腹大喜”。

22、搔头摸耳:抓抓头皮,摸摸耳朵。形容一时无法可想的焦急神态。

23、道貌岸然:道貌:正经严肃的容貌;岸然:高傲的样子。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24、科头袒体:科头:不戴帽子;袒:裸露。不戴帽子,袒露身体。形容傲慢不羁的神态。

25、岸然道貌:指严肃的神态。

26、泥塑木雕:指泥做的和木头雕的偶像。比喻人的表情和举动呆板。

27、形如处女:形容举止神态像处女一样文静。

28、笑容满面:满脸洋溢着喜笑的容颜。形容内心欣喜、满脸和悦的神态。

29、风流旖旎:风流:风度和韵致;旖旎:愿意指旌旗飘扬的样子,引申为柔美的样子。形容风韵娇柔。多指妇女的神态。

30、怆地呼天:怆:悲伤,凄楚。悲痛地呼天喊地。形容极其悲痛绝望的神态。

31、神魂颠倒:神魂:精神,神志。精神恍惚,颠三倒四,失去常态。

32、气势汹汹:汹汹;气势很盛的样子。形容气势凶猛。

33、高情逸态:高情:高雅的情趣;逸态:安闲的神态。高雅的情致,安逸的仪态。

34、音容笑貌:谈笑时的容貌和神态。用以怀念故人的声音容貌和神情。

35、妄尘而拜:指迎候有权势的人,看见车扬起的尘土就下拜。形容卑躬屈膝的神态。

36、神采奕奕:奕奕:精神焕发的样子。形容精神饱满,容光焕发。

37、神闲意定:精神或神态悠闲,心意专一稳定。

38、眄视指使:形容骄傲的神态。

39、失张失志:形容举动慌乱,心神不定。

40、杀气腾腾:杀气:凶恶的气势;腾腾:气势旺盛的样子。形容充满了要杀人的凶狠气势。

41、大义凛然:大义:正义;凛然:严肃、或敬畏的样子。由于胸怀正义而神态庄严,令人敬畏。

42、其势汹汹:汹汹:形容水声大,引伸为声势大。形容来势凶猛。

43、满腹狐疑:狐疑:象狐狸那样多疑。一肚子的疑惑。比喻疑惑不解的神态。

44、酸文假醋:形容装出一副文雅有礼貌的样子。

45、扼腕长叹:用手握腕,长声叹息。形容情绪激动的神态。

46、伸头缩颈:形容在暗中察看的神态。

47、屏声息气:抑制着呼吸使不出声音。形容恭敬畏惧的神态。

48、披襟散发:敞开衣襟,蓬松着头发。形容不修边幅的的悠闲神态。

49、轩昂自若:轩昂:形容气度不凡。形容人的气度不凡,神态如常。

50、眉梢眼角:眉梢:眉毛的末尾部分;眼角:上下眼睑的接合处。形容眉眼含情示意的神态。

51、死乞白赖:谓纠缠不休。

52、昭威耀武:昭:明显;耀:显扬。炫耀武力,显宣誓风。形容得意夸耀的神态。

53、扼腕兴嗟:扼腕:用手握腕;嗟:感叹。用手握腕,长声叹息。形容情绪激动发出叹息的神态。

54、垂头塌翼:塌:下垂。耷拉着脑袋,下垂着翅膀。比喻情绪低落而精神不振的神态。

55、咆哮如雷:形容人暴怒喊叫的神态。

56、怒目横眉:耸起眉毛,瞪大眼睛。形容怒视的样子。

57、如痴如醉: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58、傲睨得志:傲睨:傲慢地斜眼看。得志:愿望实现。形容因实现愿望而看不起一切的神情。

59、忸怩作态:忸怩:羞惭的样子。形容不自然,不大方,含羞做作的样子。

60、望尘拜伏:形容卑躬屈膝的神态。同“望尘而拜”。

61、平心定气:指心情平和,态度冷静。

62、正义凛然:凛然:严肃、或敬畏的样子。由于胸怀正义而神态庄严,令人敬畏。

63、神采焕发:精神焕发,风采动人。

64、大摇大摆:走路时身子摇摇摆摆。形容自以为了不起的傲慢神态。

65、神清气爽:①形容人神志清爽,心情舒畅。②形容人长得神态清明,气质爽朗。

66、容光焕发:容光:脸上的光彩;焕发:光彩四射的样子。形容身体好,精神饱满。

67、如痴如狂:形容神态失常,不能自制。亦指为某人某事所倾倒。同“如醉如狂”。

68、神采飞扬:形容兴奋得意,精神焕发的样子。

69、望尘而拜:指迎候有权势的人,看见车扬起的尘土就下拜。形容卑躬屈膝的神态。

70、瞠然自失:瞠:瞪着眼睛。瞪着眼睛好像丢了东西一样。形容失神的神态。

71、平心静气:心情平和,态度冷静。

72、怆天呼地:悲痛地呼天喊地。形容极其悲痛绝望的神态。同“怆地呼天”。

73、不动声色:声:言谈;色:脸色。在紧急情况下,说话、神态仍跟平时一样没有变化。形容非常镇静。

74、若有所思:若:好象。好象在思考着什么。形容静坐沉思的样子。

75、吐气扬眉:形容受压抑的心情得以舒展而感到快意。

76、皱眉蹙眼:蹙:收缩。皱眉头,眯眼睛。形容不满的神态。

77、色若死灰:面目惨白。原比喻面部没有什么表情。现形容十分害怕的神情。

78、声音笑貌:指人的言谈、表情等。

79、眉欢眼笑:形容非常兴奋、高兴。

80、扼腕抵掌:用手握腕,击着手掌。表示很激动,振奋的神态。

81、宣威耀武:耀:显扬。炫耀武力,显宣誓风。形容得意夸耀的神态。

82、丰度翩翩:丰度:风采气度。翩翩:洒脱的样子。形容神态举止文雅优美,超逸洒脱。同“风度翩翩”。

83、睡眼惺忪:惺忪:刚苏醒的样子。形容睡觉的人刚睡醒,还没有完全清醒。

84、怀铅吮墨:怀铅:带着铅粉笔,以备涂改;吮墨:用口含毛笔尖。形容写作时构思的举动和神态。

85、神清骨秀:形容人长得神态清朗,气质秀美。

86、戟指怒目:戟指:用食指和中指指着别人,象戟的形状。指着人,瞪着眼。形容大怒时斥责人的神态。

87、搔头抓耳:抓抓头皮,摸摸耳朵。形容焦急的神态。

88、泼声浪气:泼:泼辣;浪:放浪。泼辣的声调放浪的声势。形容撒泼的神态。

89、灰头土面:满头满脸沾满尘土的样子。也形容懊丧或消沉的神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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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描写雪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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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飞舞:雪花在天空中飞舞。比喻雪花飘落的情景,就像跳舞一样。

2、雪花透亮:形容雪花白透。

3、迎风冒雪:顶着寒风,冒着大雪。常形容旅途艰辛。

4、漫天风雪:漫天,满天。满天的风雪。形容风雪很大,弥漫了天空。

5、玉琢银装:形容雪覆盖大地。

6、白雪皑皑:形容雪花堆积了很多。

7、雪舞轻扬:形容雪花飞舞。

8、冰天雪地:形容冰雪漫天盖地。

9、冰消雪融:冰雪开始融化。

10、轻舞飞扬:形容雪花轻轻飞扬。

11、雪意涔涔:雪花不止的下。

12、玉树琼枝:白雪覆盖的树。

13、白雪飘扬:形容雪花飞扬。

14、纷纷扬扬:形容雪、花等多而杂乱地在空中飘舞。

15、大雪封山:就是雪很大很大,把山都掩埋起来了。比喻雪下得很大,积雪很厚。

16、大雪盈尺:形容雪堆积的很厚。

17、冰冻三尺:形容雪多,且厚。

18、雪雾弥漫:带雪的大雾漫开。

19、风雪交加:暴风雪一齐袭来。形容天气十分恶劣。

20、银装世界:形容雪花堆积了整个世界。

21、粉装玉砌:冰雪覆盖万物,像是玉雕的。

22、大雪茫茫:雪很大,且多。

23、洁白无暇:形容雪花洁白没有杂质。

[描绘雪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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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详细解释

全文共 2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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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畅 liúchàng

(1) [smoothly;be easy and smooth]∶流利;通畅

写得丰富多彩,妙趣横生,而且笔调流畅

(2) [with ease and grace]∶很通顺

文笔流畅

流利通畅;顺畅。《宋书·徐湛之传》:“ 湛之 善於尺牘,音辞流畅。”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二:“﹝ 张珙 ﹞自言夙兴必拜数十,老人血气多滞,拜则支体屈伸,气血流畅,可终身无手足之疾。” 孙犁 《澹定集·读作品记(四)》:“ 宗璞 的文字,明朗而有含蓄,流畅而有馀韵,于细腻之中,注意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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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乐不思蜀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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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乐不思蜀比喻沉迷于现有状况,忘记曾经的志向,不思进取。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乐不思蜀

【汉语注音】:lè bù sī shǔ

【成语出处】:晋.陈寿《三国志.蜀书.后主禅传》裴松之注引《汉晋春秋》:“司马文王与排宴,为之作蜀故技,旁人皆为感怆,而禅喜笑自若……他日,王问禅曰:‘颇思蜀否?’禅曰:‘此间乐,不思蜀。’”

【成语语法】:紧缩式;作谓语、定语;含贬义,用于形容忘本。

【乐不思蜀的意思】:蜀:今四川省,三国时的蜀国中,喻指故土;快乐得不想回国,比喻沉迷于现有状况,忘记曾经的志向,不思进取。

【乐不思蜀的近义词】:乐不可支、流连忘返、乐而忘返、今朝有酒今朝醉;

【乐不思蜀的反义词】:归心似箭、落叶归根、恋恋不舍、狐死首丘;

【乐不思蜀的故事】

三国时期,刘备死后,刘禅做了蜀国的皇帝。他乐此不疲地沉迷于吃喝玩乐,整天不理政事。过不了几年,魏国把危如累卵的蜀国一举消灭了。魏帝命令他迁到洛阳去居住,把刘禅赶出了蜀都。刘禅在魏国还是只知道花天酒地。有一天,魏国大将司马昭请刘禅吃饭,特意安排表演蜀国的杂戏,准备借机羞辱刘禅等人。蜀国旧臣在现场看了表演触景生情,都难过得掉下了眼泪。可是刘禅不但不难过,反而高兴得拍案叫绝,没有丝毫伤心的样子。这时司马昭问刘禅:“你在这里过得开不开心,会不会想蜀国?”刘禅高兴地说:“这里比蜀国强多了!有吃有玩,我不会想蜀国。”事后,刘禅的旧臣谷正对他说:“如果司马昭要是再问你这个问题,你就痛哭流涕地回答:‘我没有一天不想念蜀国,因为先王坟墓远在蜀地,这样他就会让你回蜀国了。”刘禅听了以后铭记在心,后来司马眧果然又问他同样的问题,刘禅便依样回答了司马眧。司马眧看到刘禅说得没有一点感情,就问刘禅:“你说的这些怎么像是谷正说的呢?”刘禅非常惊讶地说:“对呀,你说的一点也不错,是谷正说的啊!”这样司马眧就完全相信,刘禅根本没有思蜀之心,对他就非常放心了。

【乐不思蜀例句】

清.壮者《扫迷帚》第六回:“去年八月,因赴金陵乡试,往钓鱼巷猎艳,与妓女玉兰有啮臂盟,从此数月不归,大有此间乐不思蜀之意。”

鲁迅《月界旅行》第七回:“那麦思敦更觉气色傲然,或饮或食,忽踊忽歌,大有‘此间乐不思蜀’之意。”

冯英子《孔狗江马论》:“在太平洋事变之前,尽管是前方吃紧,后方吃紧,……但孔二小姐之流,却长期在香港流连忘返,乐不思蜀。”

【乐不思蜀造句】

上海这个在中国举足轻重的国际大都市会使每一位旅游者流连忘返,乐不思蜀。

喜时应喜,但不应该忘情所欲,但顺时也要懂得居安思危,不要乐不思蜀得意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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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形容春天花开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5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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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开的词语有很多,那么,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表示春天花开的词语及解释,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表示春天花开的词语及解释:

1、百花齐放:百花,泛指各种花卉;齐,同时。千百种花同时开放,争相斗艳。表示春天百花盛开,丰富多彩。

2、百花争妍:妍:美、艳。表示繁华盛开,生气勃勃的景象。

3、百花争艳:各种花草树木竞相开放出艳丽的花朵。

4、草丰林茂:丰,茂都是茂盛,意思是生机勃勃,草和树林长的都很茂盛。表示春天草木生长的非常茂盛,一片生机勃勃的样子。

5、草长莺飞:①江南暮春时节景象②表示生机勃勃、万物复苏的景象

6、姹紫嫣红:姹,美丽;嫣,美好,鲜艳。表示各种颜色的花朵,娇艳、绚丽、好看。也比喻事物繁荣兴旺、丰富多彩。

7、姹紫嫣红:姹、嫣:娇艳。表示各种花朵娇艳美丽。

8、春风和煦:表示春天阳光温暖而舒适。

9、春光明媚:明媚,美好,可爱。表示春天的景物鲜明可爱。

10、春回大地:好像春天又回到大地。表示严寒已过,温暖和生机又来到人间。

11、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12、春暖花开: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景色优美。比喻游览、观赏的大好时机。现在常用来比喻有利于工作或学习的大好形势。

13、春暖花香:来源于明无名氏《打韩通》头折:“春暖花香,和风淡荡。我则见东郊上,男女成行,处处闲游赏。”表示春天美丽的景色。

14、春色撩人:撩,撩拔,挑逗、招惹。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15、春色满园:春日的景色充满家园。表示生机勃勃、繁荣兴旺的气象。

16、春意盎然:意,意味;盎然,洋溢,深厚。春天的意味正浓。

17、春意阑珊:春意,春天的气象;阑珊,将尽、将衰。表示春天就要过去了。

18、繁花似锦:繁,多而且茂盛。锦,指有彩色花纹的锦缎。许多颜色纷繁的鲜花,好像富丽多彩的锦缎。

19、芬芳馥郁:芬芳:指香气;馥:香气;馥郁:香气浓厚。表示香气非常浓。

20、国色天香:原表示颜色和香气不同于一般花卉的牡丹花。后也表示女子的美丽。

21、含苞欲放:指花骨朵将开而未开,表示花苞还在叶片里,很快就要开放出来。意思是:花未开的时候包着的花骨朵的小叶片。

22、红情绿意:表示艳丽的春天景色。

23、红瘦绿肥:绿叶茂盛,红花凋谢。表示暮春景色。

24、花红柳绿:指花木繁茂的样子。表示明媚的春天景象。

25、花明柳暗:垂柳浓密,鲜花夺目。表示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26、花明柳媚:表示春天绿柳成荫、繁花似锦的景象。

27、花团锦簇:锦,有文彩的丝织品;簇,丛聚。表示五彩缤纷,十分鲜艳多彩的景象。也表示文章辞藻华丽。

28、花香鸟语:鸟语:鸟鸣如同讲话一般。表示春天动人的景象。

29、花枝招展:招展,迎风摆动的样子。表示打扮得十分艳丽。

30、李白桃红:桃花红,李花白。指春天美好宜人的景色。

31、柳绿花红:表示明媚的春天景象。

32、满园春色:整个园子里一片春天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33、鸟语花香:鸟鸣叫,花喷香。鸟叫得好听,花开得喷香。表示春天的美好景象。

34、秋月春花: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35、桃红柳绿:字面意思桃花嫣红,柳枝碧绿。表示花木繁盛、颜色绚烂的春景。

36、桃李争辉:桃花和李花竞相开放。用以表示春色美丽。

37、桃李争妍:桃花李花竞相开放。表示春光艳丽。

38、万象回春:万象:一切景象。指各种事物都出现了生机。表示春天万物复苏,一片生机的景象。

39、万紫千红:表示百花齐放,颜色艳丽。也比喻事物丰富多彩。

40、五彩缤纷:表示颜色繁多,颜色绚丽,十分好看的样子。

41、五颜六色:表示颜色复杂或花样繁多。引伸为各色各样。

42、杏雨梨云:杏花如雨,梨花似云。表示春天景色美丽。

43、寻花问柳:花、柳,原指春景,旧时亦指娼妓。原指赏玩春天的景色。后旧小说用来指宿娼。

44、争奇斗艳:互相争斗,以新奇艳丽来取悦于他人。亦作“争奇斗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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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有关春天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0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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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风人】

风人:吹拂人。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及时给人教益和帮助。

【春风风人,夏雨雨人】

春风:春天的和风;风:吹人。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夏天的雨水滋养人。比喻帮助了别人,人家也会给予回报。

【春风和气】

春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对人态度和蔼可亲。

【春风化雨】

化:化生和养育。指适宜于草木生长的风雨。比喻良好的薰陶和教育。

【春风满面】

春风:指笑容。比喻人喜悦舒畅的表情。表示和霭愉快的面容。

【春风夏雨】

春风和煦,夏雨滋润,足以养育万物。常比喻及时给人以教益和帮助。

【春风一度】

度:次,回。比喻领略一番美妙的生活情趣。亦借指男女合欢。

【春风野火】

比喻迅猛之势。

【春风雨露】

像春天的风和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比喻恩泽。

【春风沂水】

原意是大人和儿童在沂水洗个澡,在舞雩台上吹吹风。指放情自然,旷达高尚的生活乐趣。

【春风中坐】

像置身于春风中一样。比喻良师的教诲。比喻受到良好的教育。

【春光明媚】

明媚:美好,可爱。表示春天的景物鲜明可爱。

【春光漏泄】

原指柳枝泛绿,透露了春天将至的信息。比喻秘密或男女的私情被泄漏出来。

【春光如海】

表示大地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春归人老】

春:春光,比喻花容月貌。指女人青春已过,人老珠黄。

【春晖寸草】

春晖:春天的阳光;比喻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比喻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情。

【春回大地】

就像春天又回到大地。表示严寒已过,温暖和生机又来到人间。

【春和景明】

春光和煦,风景鲜明艳丽。

【春寒料峭】

料峭:微寒。表示初春的寒冷。

【春花秋实】

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春华秋实】

华:花。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春花秋月】

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春韭秋菘】

韭:韭菜;菘:一种阔叶蔬菜名。泛指时新蔬菜。

【春困秋乏】

困:困倦;乏:疲劳。春秋季节天气容易使人感到困倦疲乏。

【春满人间】

生机勃勃的春意溢满人间。

【春梦无痕】

比喻世事变幻,如春夜的梦境一样容易消逝,不留一点痕迹。

【春梦一场】

比喻过去的一切转眼成空。也比喻不切实际的想法落了空。

【春暖花开】

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景色优美。比喻游览、观赏的大好时机。

【春暖花香】

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花香袭人。

【春兰秋菊】

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春来秋去】

去:过去。春天到来,秋天过去。表示岁月流逝。

【春露秋霜】

比喻恩泽与威严。也用在怀念先人。

【春葩丽藻】

比喻美妙的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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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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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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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引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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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矜夸炫耀。

唐 柳宗元 《与杨京兆凭书》:“若 宗元 者,才力缺败,不能远骋高厉,与诸生摩九霄,抚四海,夸耀於后之人矣。”

宋 叶适 《谢宰执登科》:“市井叹惊,乡党夸耀,习惯既久,见闹谓何?”

2. 绚丽,明丽。

宋 苏洵 《史论上》:“经以道法胜。史则不然,事既曲详,词亦夸耀。”

3. 矜夸炫耀。

唐 卢照邻 《五悲·悲人生》:“若夫正君臣,定名色,威仪俎豆,郊庙社稷,适足夸耀时俗,奔竞功名。”

《醒世恒言·杜子春三入长安》:“ 杜子春 到明日绝早,就去买了一匹骏马,一付鞍鞴,又做了几件时新衣服,便去夸耀众亲家眷。”

魏巍 《壮行集·祝福走向生活的人们》:“尽管它会夸耀地说,‘嘻!你看我的“条件”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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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详细解释

全文共 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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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虑 gùlǜ

(1) [scruple]∶顾忌忧虑,因有某种担心而不敢去说去做

他对询问你最讨厌的事情并无顾虑

(2) [misgiving,worry]∶不情愿或不愿意

处在洞里,并且对出洞会有些顾虑

思前顾后,有所疑虑。《晋书·刘琨传》:“遂使南北顾虑,用愆成举,臣所以泣血宵吟,扼腕长叹者也。” 唐 柳宗元 《惩咎赋》:“不顾虑以周图兮,专兹道以为服。” 明 唐顺之 《条陈海防经略事疏》:“苟可以利国,不必为身家顾虑;苟可以便今,不必以成説拘牵。” 巴金 《望着总理的遗像》:“我听了 总理 的谈话以后,仿佛见到一片晴空,非常明白,一切顾虑和疑惑都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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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戴罪图功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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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戴罪图功,指有罪之人立功,争取减免罪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戴罪图功

【汉语注音】:dài zuì tú gōng

【成语出处】:清.张廷玉《明史.马芳传》:“帝令察广堪办贼,许戴罪图功,否即以赐剑从事。”

【成语语法】:作谓语、定语;用于有罪之人。

【戴罪图功的意思】:戴罪:身负重责;图:谋取。指有罪之人立功,争取减免罪行。

【戴罪图功的近义词】:戴罪立功、立功赎罪、将功折罪;

【戴罪图功的反义词】:负隅顽抗、顽抗到底、死不改悔;

【戴罪图功的故事】

明朝时期,崇祯十五年,甘肃发生回民起义,甘肃总兵马爌率领军队加以镇压,为摇摇欲坠的朱明皇朝暂时求得了一方安宁。但是刚扑灭了这里的火,别的地方又有战乱。有一次督师孙传廷下令调动马爌的军队,马爌自以为有丰功伟绩,对孙传廷根本置之不理,孙传廷上奏皇帝,弹劾马爌违抗军令。皇帝调查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觉得马爌不服军令是不对,但他镇压反抗有办法,便许他戴罪图功。马爌回军后孙传庭没有放过他,一面惩罚他抗令之罪,一面又开诚布公地加了一些罪名。好在皇帝还用得到他,仍然叫他以戴罪之身,好自为之。

【戴罪图功例句】

清.柯劭忞等《清史稿.宣统皇帝纪》:“诏夺瑞塣职,仍命权总督事,戴罪图功。”

姚雪垠《李自成》第六章:“一会儿,他幻想着皇上必将来旨切责,给他严厉处分,但仍使他戴罪图功,挽救局势。”

【戴罪图功造句】

尽管他是为了不打草惊蛇导致计划失败,但是以他曾经立下的汗马功劳还是有戴罪图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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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实事求是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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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实事求是指按事实探求事物的规律,认识事物的本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实事求是

【汉语注音】:shí shì qiú shì

【成语出处】:东汉.班固《汉书.河间献王传》:“河间献王德以孝景前二年立,修学好古,实事求事。从民得善书,必为好写与之,留其真。”

【成语语法】:紧缩式;作定语、补语、状语;含褒义;多用于形容做事方法上。

【实事求是的意思】:事:指客观事物;是:指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从实际情况出发,不夸大其词,也不缩小事实,正确的处理问题,如实反映情况,或按实际情况办事。也指按事实探求事物的规律,认识事物的本质。

【实事求是的近义词】:脚踏实地、一是一二是二;

【实事求是的反义词】:徒有虚名、听风是雨、有名无实、三人成虎、弄虚作假;

【实事求是的故事】

西汉时期,汉景帝刘启跟栗姬生有一子名叫刘德,刘德从小就手不释卷,十分喜爱读书。后来他深入民间收集了很多先秦时期的著名作品,刘德对这些作品会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因此很多文人墨客都喜欢跟他共同研究,朝廷里很多文官都十分佩服他,皇帝对他也非常认可。著名的东汉史学家、文学家班固在编写《汉书》的时侯就为刘德写了《河间献王传》,其中对刘德孜孜不倦的钻研精神给予了肯定,班固这样写道:“修学好古,实事求事。从民得善书,必为好写与之,留其真。”

【实事求是例句】

明.张居正《辛未会试程策二》:“其所以振刷综理者,皆未尝少越于旧法之外,惟其实事求是,而不采虚声。”

梁启超《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要朝学者以实事求是为学鹄,颇饶有科学的精神。”

周而复《上海的早晨》第四部:“财产清点的原则,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企业合营时全部实有财产,认真清查核实,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阿英《〈李闯王〉编演纪事》:“什么困难都不怕,想法克服,要求也很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造句】

有一些部门的领导总是习惯了道听途说,不能用实事求是态度去主持工作。

无论是做人还是做事都应该实事求是,不能随意的恶语伤人,这样才能够成为德高望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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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三个字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23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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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字的成语比较少见,但平时也可以多积累一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三个字的成语及其解释,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安乐窝:泛指安静舒适的住处。

百世师:品德学问可以做为百代的表率。

杯中物:杯子中的东西,指酒。

闭门羹:拒绝客人进门叫做让客人吃闭门羹。

不成器:器:指人的度量、才干。不能成为有用的器物。多用以指人气质平庸,不能有所成就,没有什么出息。有时也指不学好,自甘堕落。

掉书袋:掉:摆动,摇动。指说话或写文章好引用古书言词来卖弄自己的学识渊博。

东道主:泛指接待或宴客的主人。

恶作剧:捉弄人的使人难堪的行动。

耳边风:在耳边吹过的风。比喻听了不放在心上的话。

二把刀:称对某项工作知识不足、技术不高的人。

赶浪头:指跟在大众后面做一些适应当前形势的事。

刮地皮:比喻贪官污吏千方百计地搜刮人民的财产。

假惺惺:假心假意的样子。

紧箍咒:小说《西游记》中唐僧用来制服孙悟空的咒语,能使孙悟空头上的金箍紧缩,头痛欲裂。后用来比喻束缚人的东西。

空城计:指在危急处境下,掩饰空虚,骗过对方的策略。

口头禅:原指和尚常说的禅语或佛号。现指经常挂在口头上而无实际意义的词句。

老江湖:指在外多年,很有阅历,非常世故的人。

里程碑:路旁标志里数的碑。比喻在历史进程中可作为标志的重大事件。

露马脚:比喻暴露了隐蔽的事实真相。

乱弹琴:比喻胡扯或胡闹。

马后炮:象棋术语。比喻不及时的举动。

马前卒:旧时在马前吆喝开路的兵卒差役。现在比喻为人奔走效力的人。

门外汉:指外行人。

闷葫芦:比喻很难猜透而令人纳闷的话或事情。

迷魂汤:比喻迷惑人的语言或行为。

迷魂阵:比喻使人迷惑而上当的圈套、计谋。

莫须有:原意是也许有吧。后指凭空捏造。

鸟兽散:形容成群的人象鸟兽逃散一样纷乱地散去(多形容敌人溃逃)。

跑龙套:原指戏曲中拿着旗子做兵卒的角色,后比喻在人手下做无关紧要的事。

泼冷水:比喻挫伤别人的热情或兴致。

破天荒:指从来没有出现过的事。

敲边鼓:比喻从旁帮腔或助势。

敲门砖:敲门的砖石,门敲开后就被抛弃。比喻骗取名利的初步的工具。

敲竹杠:比喻利用别人的弱点或以某事为借口来讹诈。

肉中刺:比喻最痛恨而急于除掉的东西。

杀风景:损坏美好的景色。比喻在大家高兴的时候,突然出现使人扫兴的事物。

试金石:一种黑色坚硬的石块,用黄金在上面画一条纹,就可以看出黄金的成色。比喻精确可靠的检验方法。

耍花腔:用虚假而动听的话骗人。

替罪羊:古代犹太教祭礼是替人承担罪过的羊。比喻代人受过。

五里雾:比喻模糊恍惚、不明真相的境界。

下马威:原指官吏初到任时对下属显示的威风,后泛指一开始就向对方显示自己的威力。

想当然:凭主观推断,认为事情大概是或应该是这样。

笑面虎:比喻外表善良,心地凶狠的人。

眼中钉:比喻心中最厌恶、最痛恨的人。

一刀切:比喻用划一的办法处理情况或性质不同的事物。

一风吹:比喻完全勾销(多指决定、结论等)。

一溜烟:形容跑得很快。

一窝蜂:一个蜂巢里的蜂一下子都飞出来了。形容许多人乱哄哄地同时说话或行动。

应声虫:比喻自己胸无主张,随声附和他人。

执牛耳:古代诸侯订立盟约,要割牛耳歃血,由主盟国的代表拿着盛牛耳朵的盘子。故称主盟国为执牛耳。后泛指在某一方面居最有权威的地位。

逐客令:秦始皇曾下令驱逐从各国来的客卿。后指主人赶走不受欢迎的客人为下逐客令。

走过场:形容办事只在形式上过一下,却不实干。

抱不平:遇见不公平的事,挺身而出,帮助弱小的一方。

不旋踵:来不及转身。比喻时间极短。也指不退却。

杵臼交:指不计贫贱的交谊。

打边鼓:指从旁鼓吹、协助。

打死虎:比喻抨击已失威势的人。

东窗计:指谋害忠良的阴谋诡计。

石尤风:指打头逆风。

耳报神:指暗中通风报信的人。

耳旁风:同“耳边风”。在耳边吹过的风。比喻听了不放在心上的话。

放冷箭:乘人不备,放箭伤人。比喻暗中伤人。冷箭:暗箭。

风马牛:风:放逸,走失。指齐楚两地相离甚远,马牛不会走失至对方地界。后用以比喻事物之间毫不相干。同“风马牛不相及”。

附骥尾:附着在千里马的尾巴上。比喻仰仗别人而成名。常作谦词。

故纸堆:指大量的古旧书籍、资料。含贬义。比喻人埋首研读古书,不知人情世故。

虎而冠:冠:把帽子戴在头上。比喻生性残虐的人。

急先锋:比喻冲锋在前或积极领头的人。

假慈悲:慈悲:慈善,怜悯。表面上装出一付慈爱怜悯的样子。

九回肠:形容回环往复的忧思。回肠:形容内心焦虑不安。

九折臂:九:泛指多次;折:断。多次折断胳膊,经过反复治疗而熟知医理。比喻阅历多,经验丰富。

卷地皮:把地皮都卷走了。比喻官吏的残酷搜刮。

辽东豕:比喻知识浅薄,少见多怪。

捋虎须:捋:抚摩。比喻触犯有权势的人或冒着很大的风险。

满天飞:形容到处都是。亦作“满空飞”。

碰钉子:指遭到拒绝。

七返丹:传说中的一种丹药,有增功保健的功效。

墙有耳:比喻秘密易于外泄。同“隔墙有耳”。

清君侧:指清除君主身旁的亲信、坏人。

清一色:原指打麻将时由一种花色组成的一副牌。后比喻全部由同一种成分构成。

三家村:指偏僻的小乡村。

守财奴:有钱而非常吝啬的人。

团团转:回环旋转,形容不知道怎么办好。

忘年交:即不拘年岁行辈产差异而结交的朋友。同“忘年之好”。

忘形交:不拘身分、形迹的知心朋友。

屋上乌:屋上的乌鸦。指推爱之所及。

一而光:比喻彻底清除。同“一扫而空”。

一牛鸣:指牛鸣声可及之地。比喻距离较近。同“一牛吼地”。

一掊土:抔:用手捧东西。一捧黄土。指坟墓。现多比喻不多的土地或没落、渺小的反动势力。

一人敌:指匹夫之勇,止足以敌一人。

一言堂:旧时商店表示不二价的匾。现比喻领导缺乏民主作风,独断专行,一个人说了算。

一字师:指订正一字之误读,即可为师。亦指更换诗文中一、二字的老师。

傲霜枝:傲:傲慢,蔑视。形容菊花凌霜傲雪,不为严寒所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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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详细解释

全文共 2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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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 wéirào

[beset;around;round;centre on;revolve round] 环绕某个中心

一座高山围绕的城镇

1.包围;环绕。《东观汉记·周嘉传》:“ 嘉 从太守 何敞 讨贼, 敞 为流矢所中,贼围绕数十重。” 明 袁宏道 《天目道中和陶石篑韵》:“四顾尽儿孙,纍纍争围绕。” 鲁迅 《序言》:“因为这类短评,在报上登出来的时候往往围绕一圈花边以示重要。”

2.谓以某一问题或事情作中心。 毛泽东 《解决“五多”问题》:“农村中的其他工作都是围绕着农业生产而为它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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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比喻声音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1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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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嗳声叹气:因伤感、烦闷或悲痛而发出叹息声。

2、鼻息如雷:鼻息:鼾声。打呼噜的声音就象打雷一样响。比喻熟睡时鼾声大作。

3、不断如带:犹不绝如缕。多比喻局面危急或声音、气息等低沉微弱、时断时续。

4、大音希声:意谓最大最美的声音乃是无。

5、咄咄怪事:表示吃惊的声音。比喻不合常理,难以理解的怪事。

6、耳听八方:耳朵同时察听各方面来的声音。比喻人很机警。

7、风风韵韵:①比喻韵致、意态美好。②声音悠长婉转的样子。

8、鼓吹喧阗:比喻音乐演奏的声音嘈杂热闹。

9、怪声怪气:比喻声音、语调、唱腔等滑稽或古怪难听。

10、鬼哭狼嗥:①比喻哭叫悲惨凄厉。②比喻声音大而杂乱,令人惊恐。

11、撼天震地:撼:摇动;震:震动。震动了天地。比喻声音或声势极大。

12、鹤鸣九皋:九皋:深泽。鹤鸣于湖泽的深处,它的声音很远都能听见。比喻贤士身隐名着。

13、欢声雷动:欢笑的声音象雷一样响着。比喻热烈欢乎的动人场面。

14、绘声绘影:比喻叙述或描写生动逼真。

15、鸡声鹅斗:比喻吵吵闹闹,彼此不和。

16、戛然而止:戛:象声词。比喻声音突然终止。

17、剑首一吷:吷:象声词,比喻声音微小。比喻言论无足轻重。同“剑头一吷”。

18、惊天动地:惊:惊动;动:震撼。使天地惊动。比喻某个事件的声势或意义极大。

19、咳声叹气:因忧伤、烦闷或痛苦而发出叹息的声音。

20、铿镪顿挫:铿镪:有节奏而响亮的声音。比喻音律和谐有力、动听。

21、朗朗上口:指诵读诗文时的声音响亮而顺口。

22、雷霆万钧:霆:急雷;钧:古代重量单位,三十斤为一钧。比喻威力极大,无法阻挡。

23、历历在耳:比喻听到的某种声音清清楚楚地盘旋在耳边。

24、林籁泉韵:风吹林木和泉石相激而产生的悦耳声音。泛指天籁。

25、聆音察理:听到声音就能明察事理。指善于分析。

26、龙鸣狮吼:比喻沉郁雄壮的声音。

27、绵言细语:绵:柔软。绵言:柔和的语言。细语:低细的语句。指说话时声音柔和细微,使人容易接受。

28、喏喏连声:喏喏:答应的声音。一声接一声地答应。比喻十分恭顺的样子。

29、屏声敛息:比喻静悄悄不出声息。

30、屏声息气:抑制着呼吸使不出声音。比喻恭敬畏惧的神态。

31、气竭声嘶:气力竭尽,声音嘶哑。

32、强聒不舍:聒:声音吵闹;舍:舍弃。比喻别人不愿意听,还絮絮叨叨说个不停。

33、敲金击石:金、石:指钟磬一类的乐器。演奏钟磬等乐器。也比喻声音铿锵。

34、敲金戛玉:指演奏钟磬等乐器。也比喻声音铿锵。同“敲金击石”。

35、怯声怯气:比喻说话的语气胆小而不自然。

36、轻吞慢吐:比喻歌唱时轻声缓慢地吐词。

37、阒然无声:比喻寂寞得一点声音也没有。

38、群雌粥粥:原比喻鸟儿相和而鸣。后比喻在场的妇女众多,声音嘈杂。

39、人声鼎沸:鼎:古代煮食器;沸:沸腾。比喻人群的声音吵吵嚷嚷,就象煮开了锅一样。

40、如雷灌耳:响亮得像雷声传进耳朵里。比喻人的名声大。

41、如泣如诉:好像在哭泣,又象在诉说。比喻声音悲切。

42、如闻其声,如见其人:象听到他的声音,象见到他本人一样。比喻对人物的刻画和描写非常生动逼真。

43、散伤丑害:比喻不和谐的声音。

44、神号鬼哭:号:哭。比喻大声哭叫,声音凄厉。

45、声如洪钟:洪:大。比喻说话或歌唱的声音洪亮,如同敲击大钟似的。

46、声色俱厉:声色:说话时的声音和脸色;厉:严厉。说话时声音和脸色都很严厉。

47、声振屋瓦:声音把房子上的瓦都振动了。比喻呼喊的声音很宏大猛烈。

48、顺风而呼:顺着风向呼喊,声音传得远,使人听得清。比喻凭借外力可有较好效果。

49、随声附和:自己没有主见,别人怎幺说,就跟着怎幺说。

50、天惊石破:原比喻箜篌的声音,忽而高亢,忽而低沉,出人意外,有能以比喻的奇境。后多比喻文章议论新奇惊人。

51、宛转悠扬:委宛曲折,也指声音悠扬动听。

52、万籁无声:比喻周围环境非常安静,一点儿声响都没有。

53、瓮声瓮气:比喻声音粗大低沉。

54、无声无息:息:气息。没有什么动静。比喻没有名声,不被人知道。

55、下气怡声:下气:态度恭顺:怡声:声音和悦。比喻声音柔和,态度恭顺。

56、响彻云表:比喻声音响亮,好像可以穿过云层,直达高空。同“响彻云霄”。

57、鸮啼鬼啸:像鸮鸟啼叫、怨鬼呼号。比喻声音凄厉幽怨。

58、心潮澎湃:澎湃:波涛冲击的声音。心里象浪潮翻腾。比喻心情十分激动,不能平静。

59、轩然大波:轩然:波涛高高涌起的样子。高高涌起的波涛。比喻大的纠纷或乱子。

60、鸦默雀静:连乌鸦麻雀的声音都没有。比喻没有一点声息。

61、鸦雀无闻:连乌鸦麻雀的声音都没有。比喻非常静。

62、鸦鹊无声:比喻非常静。同“鸦雀无声”。

63、抑扬顿挫:抑:降低;扬:升高;顿:停顿;挫:转折。指声音的高低起伏和停顿转折。

64、音容如在:声音和容貌仿佛还在。比喻对死者的想念。同“音容宛在”。

65、音容笑貌:谈笑时的容貌和神态。用以怀念故人的声音容貌和神情。

66、饮泣吞声:眼泪只能往肚里流,不敢哭出声来。比喻受压迫时,忍受痛苦,不敢公开表露。

67、有声无气:①比喻人气息奄奄。②比喻说话无精打采。

68、余音绕梁:比喻歌声优美,给人留下难忘的印象。

69、珠圆玉润:润:细腻光滑。象珠子一样圆,象玉石一样光润。比喻歌声宛转优美,或文字流畅明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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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颜”字在第四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3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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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咫尺威颜] 比喻离天子容颜极近。亦指天子之颜。同“咫尺天颜”。

[咫尺天颜] 比喻离天子容颜极近。亦指天子之颜。

[正言厉颜] 话语严正,表情严肃。同“正言厉色”。

[先意承颜] 指孝子不等父母开口就能顺父母的心意去做。后指揣摸人意,谄媚逢迎。同“先意承志”。

[希旨承颜] 指言语行动迎合上级的意图。

[皓首苍颜] 皓:白色的样子;首:头发;颜:面孔。雪白的头发,灰暗的面孔。形容老年人的容貌。

[婢膝奴颜] 形容卑躬屈膝谄媚奉承的奴才相。参见“奴颜婢膝”。

[白发朱颜] 颜:脸色。头发斑白,脸色通红。形容老人容光焕发。

[白发红颜] 头发斑白而脸色红润。形容老年人容光焕发的样子。

[白发苍颜] 头发已白,脸色灰暗。形容老人的容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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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有关春天的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18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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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春:春季开头的时节。比如:初春之风仍有凉意。

2、春季:一年的第一季,我国习惯指立春到立夏的三个月时间,也指农历正、二、三三个月。

3、春令:春季。比如:严冬已过,春令已到。注意:春令,也表示春季的气候。如冬行春令。

4、春天:春季。比如:明媚的春天,万物充满了生机。

5、季春:指春季的末一个月。

6、开春:春初(一般指农历正月或立春前后)。比如:开春农村又将是一番繁忙的景象。

7、孟春:四季节令中的第一个月。春天开头的第一个月。

8、暮春:晚春。如暮春三月。

9、晚春:春之末。

10、新春:新年过后的一二十天泛称新春。如新春佳节、恭贺新春。

11、阳春:泛指春天而言。比如:阳春三月好风光。

12、仲春:孟春之后阴历二月为仲春。

13、早春:初春。如早春二月。

14、余春:犹暮春,晚春。

15、残春:余春。

16、酣春:春色正盛。比如劳劳胡燕怨酣春。

17、熙春:和煦的春天。

18、艳阳天:明媚的春天。如九九艳阳天。

19、春风宜人:春天的和风使人感到舒适温暖。指的是春天可爱。比如:春风宜人,鸟语花香,正是旅游的好季节。

20、春光明媚:春天的风景鲜明可爱。比如:春光明媚,百花争艳。

21、春光融融:春天的风景使人感到温暖、舒畅。比如:春光融融,杨柳依依,情意绵绵。

22、春暖花开:春天暖和,花儿开放。表示春天来临,春景优美。比如:春暖花开,香气四溢,游人如潮。

23、春意盎然:春天的气氛浓厚。比如:鸟啭莺啼,花红柳绿,到处春意盎然。

24、满园春色:春色满园,四处都是春天的景象。比如:满园春色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

25、大地回春:冬去春来。比如:大地回春,阳光普照,山河无限美好。

26、东风送暖:东风,春风。春风送来暖意,表示春天来到。比如:东风送暖,春回大地。

27、雪化冰消:冰雪融化,表示春天来临。比如:雪化冰消,万物复苏,又是春到人间。

28、春风风人:风人:吹拂人。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形容及时给人教益和帮助。

29、春风风人,夏雨雨人:春风:春天的和风;风:吹人。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夏天的雨水滋养人。形容帮助了别人,人家也会给予回报。

30、春风和气:春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形容对人态度和蔼可亲。

31、春风化雨:化:化生和养育。指适宜于草木生长的风雨。形容良好的薰陶和教育。

32、春风满面:春风:指笑容。形容人喜悦舒畅的表情。指的是和霭愉快的面容。

33、春风夏雨:春风和煦,夏雨滋润,足以养育万物。常形容及时给人以教益和帮助。

34、春风一度:度:次,回。形容领略一番美妙的生活情趣。亦借指男女合欢。

35、春风野火:形容迅猛之势。

36、春风雨露:像春天的风和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形容恩泽。

37、春风沂水:原意是大人和儿童在沂水洗个澡,在舞雩台上吹吹风。指放情自然,旷达高尚的生活乐趣。

38、春风中坐:像置身于春风中一样。形容良师的教诲。形容受到良好的教育。

39、春光明媚:明媚:美好,可爱。指的是春天的景物鲜明可爱。

40、春光漏泄:原指柳枝泛绿,透露了春天将至的信息。形容秘密或男女的私情被泄漏出来。

41、春光如海:指的是大地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42、春归人老:春:春光,形容花容月貌。指女人青春已过,人老珠黄。

43、春晖寸草:春晖:春天的阳光;形容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形容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情。

44、春回大地:好像春天又回到大地。指的是严寒已过,温暖和生机又来到人间。

45、春和景明:春光和煦,风景鲜明艳丽。

46、春寒料峭:料峭:微寒。指的是初春的寒冷。

47、春花秋实:春天开花,秋天结果。形容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形容学习有成果。

48、春华秋实:华:花。春天开花,秋天结果。形容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形容学习有成果。

49、春花秋月:春天的花卉,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50、春韭秋菘:韭:韭菜;菘:一种阔叶蔬菜名。泛指时新蔬菜。

51、春困秋乏:困:困倦;乏:疲劳。春秋季节天气容易使人感到困倦疲乏。

52、春满人间:生机勃勃的春意溢满人间。

53、春梦无痕:形容世事变幻,如春夜的梦境一样容易消逝,不留一点痕迹。

54、春梦一场:形容过去的一切转眼成空。也形容不切实际的想法落了空。

55、春暖花开: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风景优美。形容游览、观赏的大好时机。

56、春暖花香: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花香袭人。

57、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形容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58、春来秋去:去:过去。春天到来,秋天过去。指的是岁月流逝。

59、春露秋霜:形容恩泽与威严。也用在怀念先人。

60、春葩丽藻:形容美妙的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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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详细解释

全文共 9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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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 guānjiàn

(1) [hinge]∶本为门闩或关闭门户的横木

(2) [key]∶比喻事物最关紧要的部分;对情况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而我们现在有一部分同志对于文艺为什么人的问题不能正确解决的关键,正在这里。——《我们的文艺是为什么人的?》

(1).门闩。《北齐书·窦泰传》:“其人入数屋,俄顷而去。旦视关键不异,方知非人。” 明 宋濂 《序》:“ 子与 功深力久,必抽其关键而入乎閫奥矣。”

(2).指装在物体上作关闭用的器件。 宋 周煇 《清波杂志》卷二:“ 元丰 间,亦有守边者,一夕失城门锁,亦不究治,但亟令易而大之。继有得元锁来归者,乃曰:‘初不失也。’使持往合关键,蹉跌不相入。” 清 李渔 《闲情偶寄·器玩·箱笼箧笥》:“制之之料,不出革、木、竹三种。为之关键者,又不出铜锡二项。”

(3).机关,机械装置。 唐 张鷟 《朝野佥载》卷六:“﹝ 杨务廉 ﹞常於 沁州 市内刻木作僧,手执一椀,自能行乞。椀中钱满,关键忽发,自然作声云:‘布施!’” 清 袁枚 《新齐谐·铜人演》:“西洋贡铜伶十八人,能演《西厢》一部。人长尺许,身躯耳目手足悉铜铸成。其心腹肾肠皆用关键凑接,如自鸣鐘法。”

(4).比喻事物最关紧要的部分;对事情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晋 葛洪 《抱朴子·畅玄》:“顾盼为杀生之神器,脣吻为兴亡之关键。” 南朝 梁 陶弘景 《真诰·张良三期》:“信者得失之关键也。 张良 三期,可谓篤道而明心矣。” 秦牧 《艺海拾贝·鹦鹉与蝴蝶鸟》:“而这里面有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就是作品应该有荡气回肠的感人力量。”

(5).比喻禁约。《魏书·萧宝夤传》:“如不限以关键,肆其傍通,则蔓草难除,涓流遂积。” 宋 徐铉 《寄江都路员外》诗:“已纵乖慵为傲吏,有何关键制豪胥。”

(6).比喻诗文的结构。 宋 周必大 《二老堂诗话·东坡寒碧轩诗》:“ 苏文忠公 诗,初若豪迈天成,其实关键甚密。” 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九流绪论下》:“古今文章之关键,亦间有相通者。”

(7).比喻咽喉要地。《晋书·殷仲堪传》:“夫制险分国,各有攸宜, 剑阁 之隘,实 蜀 之关键。” 清 昭槤 《啸亭杂录·伊犁疆域》:“﹝ 塔尔巴哈臺 ﹞实为北门关键也。”《清史稿·兵志九》:“ 李宗羲 以 苏 松 之门户, 吴淞 为要, 长江 之关键, 江阴 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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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详细解释

全文共 2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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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谋生 móushēng

[earn (make) a (ones) living;support oneself;seek a livehood] 讨生活,营求生计

靠土地谋生

我们两个各自谋生

设法寻求维持生活的门路。 唐 刘长卿 《落第赠杨侍御兼拜员外仍充安大夫判官赴范阳》诗:“念旧追连茹,谋生任转蓬。” 明 陶宗仪 《辍耕录·丘真人》:“ 处机 自念,谋生太拙,学道无成,辛苦万端,老而不死。” 周而复 《上海的早晨》第一部三:“留着你爹,好好谋生,可以养家活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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