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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叶草解释实用20篇

安分守纪这个词是不是褒义词呢?又该怎么对这个词语进行解释呢?下面是四叶草解释,一起来学习一下吧!这里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的一些关于四叶草解释优秀作文,仅供大家参考,希望你们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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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初唐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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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唐四杰”是指我国唐代初期四位文学家王勃、杨炯、卢照邻、骆宾王的合称,简称“王杨卢骆”。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旧唐书·杨炯传》说:“杨炯与王勃、卢照邻、骆宾王以文诗齐名,海内称为王杨卢骆,亦号为“四杰”。

他们力图冲破齐梁遗风和“上官体”的牢笼,把诗歌从狭隘的宫廷转到了广大的市井,从狭窄的台阁移向了广阔的江山和边塞,开拓了诗歌的题材,丰富了诗歌的内容,赋予了诗歌新的生命力,提高了当时诗歌的思想意义,展现了带有新气息诗风,推动初唐诗歌向着健康的道路发展。首先,表现在作品题材与内容上,其中包括有咏史诗和咏物诗,还有山水诗,像王勃的《滕王阁》;或为抒发登临送别的感慨的,如王勃的《送杜少府之任蜀州》,是千古传诵的名篇;以及骆宾王的《于易水送人》。有歌唱征人赴边远戍的,描写征夫思妇的,与表达对不幸妇女的同情的。四人均才高而位卑,使他们比较接近社会现实,所以常用诗歌对某些社会现象加以揭露。其次,初唐四杰为五言律诗奠定了基础,并且使七言古诗发展成熟。五言律在“四杰”之前已有出现,唐初诗人王绩(王勃系王绩侄孙)曾作过一些努力,但作品不多。到了“四杰”的时候,五律这一形式才得到充分的发挥,并在他们的作品中被逐渐的固定下来。“四杰”以多数量、高质量的诗篇为稍后于他们的沈佺期、宋之问的律诗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杰的诗文虽未脱齐梁以来绮丽余习,但已初步扭转文学风气。王勃明确反对当时“上官体”,“思革其弊”,得到卢照邻等人的支持(杨炯《王勃集序》)。他们的诗歌,从宫廷走向人生,题材较为广泛,风格也较清俊。卢、骆的七言歌行趋向辞赋化,气势稍壮;王、杨的五言律绝开始规范化,音调铿锵。骈文也在词采赡富中寓有灵活生动之气。陆时雍《诗镜总论》说“王勃高华,杨炯雄厚,照邻清藻,宾王坦易,子安其最杰乎?调入初唐,时带六朝锦色。”四杰正是初唐文坛上新旧过渡时期的人物。

代表作品:王勃,《送杜少府之任蜀州》(五律骈文《滕王阁序》著有《王子安集》。

杨炯 ,《从军行》。 卢照邻《长安古意》、《卢升之集》、《幽忧子集》。 骆宾王, 《在狱咏蝉》另有著名的《讨武檄》作品集为《临海集》世人皆知《咏鹅》。特别是他的《帝京篇》,与卢照邻的《长安古意》被称为“姊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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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贬义词大全及其解释

全文共 29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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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适宜】:操纵:原意指收与放,引申为掌握处理。对某事的掌握处理适度。多用天贬义,含把持的意思。

【平淡无味】:本指质性平和无味。后含贬义,多指平平常常,缺乏特色。

【自以为得计】:得计:计谋得逞。自以为计谋很对很好了(含贬义)。

【市井之徒】:徒:人(含贬义)。旧指做买卖的人或街道上没有受过教育的人。

【不逞之徒】:不逞:不得志,不如意;徒:人(含贬义)。因心怀不满而闹事捣乱的人。

【白面书郎】:犹白面书生。指只知读书,阅历少,见识浅的读书人。有时含贬义。亦泛指读书人。

【搔头弄姿】:原指梳妆打扮。后形容女子卖弄姿色(含贬义)。

【自有肺肠】:肺肠:引申为心思。指做事有自己的用心。含贬义。

【顺风使舵】:比喻顺着情势改变态度(含贬义)。同“顺风转舵”。

【莫测高深】:高深的程度无法揣测。指处世的态度、或说话、文章的内容(多不用在正面,带贬义)。

【蝇奔蚋集】:蚋:一种吸食人畜血液的昆虫。像苍蝇、蚋一样向有臭味、酸味的地方聚集。比喻许多人向一个有吸引力的地方集中。含贬义。

【奇装异服】:奇:新奇的;异:特别的。比一般人衣着式样特异的服装(多含贬义)。

【蓄谋已久】:蓄:等待;谋:谋划。对某件事情等待、谋划了很长时间。含贬义。

【故纸堆】:指大量的古旧书籍、资料。含贬义。比喻人埋首研读古书,不知人情世故。

【随风转舵】:随着风向转换舵位。比喻顺着情势改变态度(含贬义)。

【猪突豨勇】:豨:野猪。指拼命向前冲,不怕死的人(含贬义)。

【互相标榜】:标榜:吹嘘,夸耀。互相称颂,互相吹嘘。多用贬义。

【蚂蝗见血】:见了喜爱的东西就吸附不放,比喻迫切而贪婪。多含贬义。

【传风扇火】:犹扇风点火。比喻鼓动别人做某种事。多用于贬义。

【胡天胡帝】:胡:何;帝:指天神。什么是天,什么是帝。①原形容服饰容貌像天神一样美丽,后也表示尊敬崇仰。②用于贬义,形容言语荒唐、行为放肆。

【敬若神明】:神明:泛指神,像敬重神一样敬重对方。形容对某人或某物崇拜到了极点。多用作贬义。

【白面儒生】:犹白面书生。指只知读书,阅历少,见识浅的读书人。有时含贬义。亦泛指读书人。

【世俗之言】:指当时社会上流行的一般人的言论、说法。含贬义。

【耍嘴皮子】:指光说不做。也指卖弄口才(含贬义)。

【唐哉皇哉】:形容规模宏伟,气势盛大。也用于贬义,形容表面上庄严体面的样子。

【完事大吉】:指事情结束了,或东西完蛋了(多含贬义)。

【蚂蚁搬泰山】:比喻人多力量大,可以创造奇迹。用作贬义指人自不量力。

【胡天胡地】:用于贬义,形容言语荒唐、行为放肆。同“胡天胡帝②”。

【如见肺肝】:就象看透肺肝一样。比喻心里想些什么,人们看得清清楚楚(含贬义)。

【蝇趋蚁附】:像苍蝇样往来飞逐,像蚂蚁般纷纷聚集。比喻许多人向一个有吸引力的地方集中。含贬义。

【顺风转舵】:随着风向转换舵位。比喻顺着情势改变态度(含贬义)。

【赳赳武夫】:赳赳:勇武矫健的样子。武夫:武人,从军之人。勇武矫健的军人。后多含贬义,意指虽身强体壮,却头脑简单的军士。

【传风搧火】:犹煽风点火。搧,同“扇”。比喻煽动别人闹事。多用于贬义。

【声势汹汹】:形容气势盛大的样子。多含贬义。

【鼓舌摇唇】:鼓动嘴唇,摇动舌头。形容利用口才进行煽动或游说。亦泛指大发议论(多含贬义)。

【趋时奉势】:迎合时尚,依附权势。多用作贬义。同“趋时附势”。

【庄严宝相】:佛教称庄严的佛像。比喻某种人的真面目(含贬义)。

【趋时附势】:迎合时尚,依附权势。多用作贬义。

【白面儒冠】:犹白面书生。指只知读书,阅历少,见识浅的读书人。有时含贬义。亦泛指读书人。

【操纵适宜】:操纵:原意指收与放,引申为掌握处理。对某事的掌握处理适度。多用天贬义,含把持的意思。

【平淡无味】:本指质性平和无味。后含贬义,多指平平常常,缺乏特色。

【自以为得计】:得计:计谋得逞。自以为计谋很对很好了(含贬义)。

【市井之徒】:徒:人(含贬义)。旧指做买卖的人或街道上没有受过教育的人。

【不逞之徒】:不逞:不得志,不如意;徒:人(含贬义)。因心怀不满而闹事捣乱的人。

【白面书郎】:犹白面书生。指只知读书,阅历少,见识浅的读书人。有时含贬义。亦泛指读书人。

【搔头弄姿】:原指梳妆打扮。后形容女子卖弄姿色(含贬义)。

【自有肺肠】:肺肠:引申为心思。指做事有自己的用心。含贬义。

【顺风使舵】:比喻顺着情势改变态度(含贬义)。同“顺风转舵”。

【莫测高深】:高深的程度无法揣测。指处世的态度、或说话、文章的内容(多不用在正面,带贬义)。

【蝇奔蚋集】:蚋:一种吸食人畜血液的昆虫。像苍蝇、蚋一样向有臭味、酸味的地方聚集。比喻许多人向一个有吸引力的地方集中。含贬义。

【奇装异服】:奇:新奇的;异:特别的。比一般人衣着式样特异的服装(多含贬义)。

【蓄谋已久】:蓄:等待;谋:谋划。对某件事情等待、谋划了很长时间。含贬义。

【故纸堆】:指大量的古旧书籍、资料。含贬义。比喻人埋首研读古书,不知人情世故。

【随风转舵】:随着风向转换舵位。比喻顺着情势改变态度(含贬义)。

【猪突豨勇】:豨:野猪。指拼命向前冲,不怕死的人(含贬义)。

【互相标榜】:标榜:吹嘘,夸耀。互相称颂,互相吹嘘。多用贬义。

【蚂蝗见血】:见了喜爱的东西就吸附不放,比喻迫切而贪婪。多含贬义。

【传风扇火】:犹扇风点火。比喻鼓动别人做某种事。多用于贬义。

【胡天胡帝】:胡:何;帝:指天神。什么是天,什么是帝。①原形容服饰容貌像天神一样美丽,后也表示尊敬崇仰。②用于贬义,形容言语荒唐、行为放肆。

【敬若神明】:神明:泛指神,像敬重神一样敬重对方。形容对某人或某物崇拜到了极点。多用作贬义。

【白面儒生】:犹白面书生。指只知读书,阅历少,见识浅的读书人。有时含贬义。亦泛指读书人。

【世俗之言】:指当时社会上流行的一般人的言论、说法。含贬义。

【耍嘴皮子】:指光说不做。也指卖弄口才(含贬义)。

【唐哉皇哉】:形容规模宏伟,气势盛大。也用于贬义,形容表面上庄严体面的样子。

【完事大吉】:指事情结束了,或东西完蛋了(多含贬义)。

【蚂蚁搬泰山】:比喻人多力量大,可以创造奇迹。用作贬义指人自不量力。

【胡天胡地】:用于贬义,形容言语荒唐、行为放肆。同“胡天胡帝②”。

【如见肺肝】:就象看透肺肝一样。比喻心里想些什么,人们看得清清楚楚(含贬义)。

【蝇趋蚁附】:像苍蝇样往来飞逐,像蚂蚁般纷纷聚集。比喻许多人向一个有吸引力的地方集中。含贬义。

【顺风转舵】:随着风向转换舵位。比喻顺着情势改变态度(含贬义)。

【赳赳武夫】:赳赳:勇武矫健的样子。武夫:武人,从军之人。勇武矫健的军人。后多含贬义,意指虽身强体壮,却头脑简单的军士。

【传风搧火】:犹煽风点火。搧,同“扇”。比喻煽动别人闹事。多用于贬义。

【声势汹汹】:形容气势盛大的样子。多含贬义。

【鼓舌摇唇】:鼓动嘴唇,摇动舌头。形容利用口才进行煽动或游说。亦泛指大发议论(多含贬义)。

【趋时奉势】:迎合时尚,依附权势。多用作贬义。同“趋时附势”。

【庄严宝相】:佛教称庄严的佛像。比喻某种人的真面目(含贬义)。

【趋时附势】:迎合时尚,依附权势。多用作贬义。

【白面儒冠】:犹白面书生。指只知读书,阅历少,见识浅的读书人。有时含贬义。亦泛指读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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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贾谊《治安策》原文及解释

全文共 193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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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谊《治安策

原文

臣窃惟事势,可为痛哭者一,可为流涕者二,可为长太息者六,若其它背理而伤道者,难遍以疏举。进言者皆曰天下已安已治矣,臣独以为未也。曰安且治者,非愚则谀,皆非事实知治乱之体者也。夫抱火厝之积薪之下而寝其上,火未及燃,因谓之安,方今之势,何以异此!本末舛逆,首尾衡决,国制抢攘,非甚有纪,胡可谓治!陛下何不一令臣得熟数之于前,因陈治安之策,试详择焉!

夫射猎之娱,与安危之机孰急?使为治劳智虑,苦身体,乏钟鼓之乐,勿为可也。乐与今同,而加之诸侯轨道,兵革不动,民保首领,匈叙宾服,四荒乡风,百姓素朴,狱讼衰息。大数既得,则天下顺治,海内之气,清和咸理,生为明帝,没为明神,名誉之美,垂于无穷。《礼》祖有功而宗有德,使顾成之庙称为太宗,上配太祖,与汉亡极。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以承祖庙,以奉六亲,至孝也;以幸天下,以育群生,至仁也;立经陈纪,轻重同得,后可以为万世法程,虽有愚幼不肖之嗣,犹得蒙业而安,至明也。以陛下之明达,因使少知治体者得佐下风,致此非难也。其具可素陈于前,愿幸无忽。臣谨稽之天地,验之往古,按之当今之务,日夜念此至孰也,虽使禹舜复生,为陛下计,亡以易此。

夫树国固,必相疑之势也,下数被其殃,上数爽其忧,甚非所以安上而全下也。今或亲弟谋为东帝,亲兄之子西乡而击,今吴又见告矣。天子春秋鼎盛,行义未过,德泽有加焉,犹尚如是,况莫大诸侯权力且十此者乎!

然而天下少安,何也?大国之王幼弱未壮,汉之所置傅相方握其事。数年之后,诸侯之王大抵皆冠,血气方刚,汉之傅相称病而赐罢,彼自丞尉以上徧置私人,如此,有异淮南、济北之为邪?此时而欲为治安,虽尧舜不治。

黄帝曰:“日中必熭,操刀必割。”今令此道顺,而全安甚易;不肯早为,已乃堕骨肉之属而抗刭之,岂有异秦之季世乎!夫以天子之位,乘今之时,因天之助,尚惮以危为安,以乱为治,假设陛下居齐桓之处,将不合诸侯而匡天下乎?臣又以知陛下有所必不能矣。假设天下如曩时,淮阴侯尚王楚,黥布王淮南,彭越王梁,韩信王韩,张敖王赵,贯高为相,卢绾王燕,陈狶在代,令此六七公者皆亡恙,当是时而陛下即天子位,能自安乎?臣有以知陛下之不能也。天下肴乱,高皇帝与诸公倂起,非有仄室之势以豫席之也。诸公幸者乃为中涓,其次仅得舍人,材之不逮至远也。高皇帝以明圣威武即天子位,割膏腴之地以王诸公,多者百余城,少者乃三四十县,德至渥也,然其后十年之间,反者九起。陛下之与诸公,非亲角材而臣之也,又非身封王之也,自高皇帝不能以是一岁为安,故臣知陛下之不能也。

然尚有可诿者,曰疏。臣请试言其亲者。假令悼惠王王齐,元王王楚,中子王赵,幽王王淮阳,共王王梁,灵王王燕,厉王王淮南,六七贵人皆亡恙,当是时陛下即位,能为治乎?臣又知陛下之不能也。若此诸王,虽名为臣,实皆有布衣昆弟之心,虑无不帝制而天子自为者。擅爵人,赦死罪,甚者或戴黄屋,汉法令非行也。虽行不轨如厉王者,令之不肯听,召之安可致乎!幸而来至,法安可得加!动一亲戚,天下圜视而起,陛下之臣虽有悍如冯敬者,适启其口,匕首已陷其胸矣。陛下虽贤,谁与领此?

故疏者必危,亲者必乱,已然之效也。其异姓负强而动者,汉已幸胜之矣,又不易其所以然。同姓袭是迹而动,既有徵矣,其势尽又复然。殃祸之变未知所移,明帝处之尚不能以安,后世将如之何!

屠牛坦一朝解十二牛,而芒刃不顿者,所排击剥割,皆众理解也。至于髋髀之所,非斤则斧。夫仁义恩厚,人主之芒刃也;权势法制,人主之斤斧也。今诸侯王皆众髋髀也,释斤斧之用,而欲婴以芒刃,臣以为不缺则折。胡不用之淮南、济北?势不可也。

臣窃迹前事,大抵强者先反,淮阴王楚最强,则最先反;韩信倚胡,则又反;贯高因赵资,则又反;陈狶兵精,则又反;彭越用梁,则又反;黥布用淮南,则又反;卢绾最弱,最后反。长沙乃在二万五千户耳,功少而最完,势疏而最忠,非独性异人也,亦形势然也。曩令樊、郦、绛、灌据数十城而王,今虽以残亡可也;令信、越之伦列为彻侯而居,虽至今存可也。

然则天下之大计可知已。欲诸王之皆忠附,则莫若令如长沙王,欲臣子之勿菹醢,则莫若令如樊郦等;欲天下之治安,莫若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力少则易使以义,国小则亡邪心。令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从。诸侯之君不敢有异心,辐凑并进而归命天子,虽在细民,且知其安,故天下咸知陛下之明。割地定制,令齐、赵、楚各为若干国,使悼惠王、幽王、元王之子孙毕以次各受祖之分地,地尽而止,及燕、梁它国皆然。其分地众而子孙少者,建以为国,空而置之,须其子孙生者,举使君之。诸侯之地其削颇入汉者,为徙其侯国,及封其子孙也,所以数偿之;一寸之地,一人之众,天子亡所利焉,诚以定治而已,故天下咸知陛下之廉。地制壹定,宗室子孙莫虑不王,下无倍畔之心,上无诛伐之志,故天下咸知陛下之仁。法立而不犯,令行而不逆,贯高、利几之谋不生,柴奇、开章不计不萌,细民乡善,大臣致顺,故天下咸知陛下之义。卧赤子天下之上而安,植遗腹,朝委裘,而天下不乱。当时大治,后世诵圣。壹动而五业附,陛下谁惮而久不为此?

天下之势方病大瘇。一胫之大几如要,一指之大几如股,平居不可屈信,一二指搐,身虑亡聊。失今不治,必为锢疾,后虽有扁鹊,不能为已。病非徒瘇也,又苦蹠戾。元王之子,帝之从弟也,今之王者,从弟之子也。惠王之子,亲兄子也;今之王者,兄子之子也。亲者或亡分地以安天下,疏者或制大权以逼天子,臣故曰非徒病瘇也,又苦蹠戾。可痛哭者,此病是也。

天下之势方倒县。凡天子者,天下之首,何也?上也。蛮夷者,天下之足,何也?下也。今匈奴嫚娒侵掠,至不敬也,为天下患,至亡已也,而汉岁金絮采缯以奉之。夷狄征令,是主上之操也;天子共贡,是臣下之礼也。足反居上,首顾居下,倒县如此,莫之能解,犹为国有人乎?非亶倒县而已,又类辟,且病痱。夫辟者一面病,痱者一方痛。今西边北边之郡,虽有长爵不轻得复,五尺以上不轻得息,斥候望烽燧不得卧,将吏被介胄而睡,臣故曰一方病矣。医能治之,而上不使,可为流涕者此也。

陛下何忍以帝皇之号为戎人诸侯,势既卑辱,而祸不息,长此安穷!进谋者率以为是,固不可解也,亡具甚矣。臣窃料匈奴之众不过汉一大县,以天下之大困于一县之众,甚为执事者羞之。陛下何不试以臣为属国之官以主匈奴?行臣之计,请必系单于之颈而制其命,伏中行说而笞其背,举匈奴之众唯上之令。今不猎猛敌而猎田彘,不搏反寇而搏畜菟,玩细娱而不图大患,非所以为安也。德可远施,威可远加,而直数百里外威令不信,可为流涕者此也。

今民卖僮者,为之绣衣丝履偏诸缘,内之闲中,是古天子后服,所以庙而不宴者也,而庶人得以衣婢妾。白縠之表,薄纨之里, 以偏诸,美者黼绣,是古天子之服,今富人大贾嘉会召客者以被墙。古者以奉一帝一后而节适,今庶人屋壁得为帝服,倡优下贱得为后饰,然而天下不屈者,殆未有也。且帝之身自衣皁绨,而富民墙屋被文绣;天子之后以缘其领,庶人孽妾缘其履:此臣所谓舛也。夫百人作之不能衣一人,欲天下亡寒,胡可得也?一人耕之,十人聚而食之,欲天下亡饥,不可得也。饥寒切于民之肌肤,欲其亡为奸邪,不可得也。国已屈矣,盗贼直须时耳,然而献计者曰“毋动”,为大耳。夫俗至大不敬也,至亡等也,至冒上也,进计者犹曰“毋为”,可为长太息者此也。

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于,与公并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其慈子耆利,不同禽兽者亡几耳。然并心而赴时犹曰蹶六国,兼天下。功成求得矣,终不知反廉愧之节,仁义之厚。信并兼之法,遂进取之业,天下大败,众掩寡,智欺愚,勇威怯,壮陵衰,其乱至矣,是以大贤起之,威震海内,德从天下。曩之为秦者,今转而为汉矣。然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今世以侈靡相竞,而上亡制度,弃礼谊,捐廉耻日甚,可谓月异而岁不同矣。逐利不耳,虑非顾行也,今其甚者杀父兄矣。盗者剟寝户之帘,搴两庙之器,白昼大都之中剽吏而夺之金。矫伪者出几十万石粟,赋六百余万钱,乘传而行郡国,此其亡行义之尤至者也。而大臣特以簿书不报,期会之间,以为大故。至于俗流失,世坏败,因恬而不知怪,虑不动于耳目,以为是适然耳。夫移风易俗,使天下回心而乡道,类非俗吏之所能为也。俗吏之所务,在于刀笔筐箧,而不知大体。陛下又不自忧,窃为陛下惜之。

夫立君臣,等上下,使父子有礼,六亲有纪,此非天之所为,人之所设也。夫人之所设,不为不立,不植则僵,不修则坏。《管子》曰:“礼义廉耻,是谓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使管子愚人也则可,管子而少知治体,则是岂可不为寒心哉!秦灭四维而不张,故君臣乖乱,六亲殃戮,奸人并起,万民离叛,凡十三岁,而社稷为虚。今四维犹未备也,故奸人几幸,而众心疑惑。岂如今定经制,令君君臣臣,上下有差,父子六亲各得其宜,奸人亡所几幸,而群臣众信,是不疑惑!此业一定,世世常安,而后有所持循矣。若夫经制不定,是犹度江河亡维楫,中流而遇风波,舩必覆矣。可为长太息者此也。

夏为天子,十有余世,而殷受之。殷为天子,二十余世,而周受之。周为天子,三十余世,而秦受之。秦为天子,二世而亡。人性不甚相远也,何三代之君有道之长,而秦无道之暴也?其故可知也。古之王者,太子乃生,固举以礼,使士负之,有司齐肃端冕,见之南郊,见于天也。过阙则下,过庙则趋,孝子之道也。故自为赤子而教固已行矣。昔者成王幼在襁抱之中,召公为太保,周公为太傅,太公为太师。保,保其身体;傅,传之德义;师,道之教训:此三公之职也。于是为置三少,皆上大夫也,曰少保、少傅、少师,是与太子宴者也。故乃孩子提有识,三公、三少固明孝仁礼义以道习之,逐去邪人,不使见恶行。于是皆选天下之端士孝悌博闻有道术者以卫翼之,使与太子居处出入。故太子乃生而见正事,闻正言,行正道,左右前后皆正人也。夫习与正人居之,不能毋正,犹生长于齐不能不齐言也;习与不正人居之,不能毋不正,犹生长于楚之地不能不楚言也。故择其所耆,必先受业,乃得尝之;择其所乐,必先有习,乃得为之。孔子曰:“少成若天性,习贯如自然。”及太子少长,知妃色,则入于学。学者,所学之官也。《学礼》曰:“帝入东学,上亲而贵仁,则亲疏有序而恩相及矣;帝入南学,上齿而贵信,则长幼有差而民不诬矣;帝入西学,上贤而贵德,则圣智在位而功不遗矣;帝入北学,上贵而尊爵,则贵贱有等而下不 矣;帝入太学,承师问道,退习而考于太傅,太傅罚其不则而匡其不及,则德智长而治道得矣。此五学者既成于上,则百姓黎民化辑于下矣。”及太于既冠成人,免于保傅之严,则有记过之史,彻膳之宰,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敢谏之鼓。瞽史诵诗,工诵箴谏,大夫进谋,士传民语。习与智长,故切而不媿;化与心成,故中道若性。三代之礼:春朝朝日,秋暮夕月,所以明有敬也;春秋入学,坐国老,执酱而亲馈之,所以明有孝也;行以鸾和,步中《采齐》,趣中《肆夏》,所以明有度也;其于禽兽,见其生不食其死,闻其声不食其肉,故远庖厨,所以长恩,且明有仁也。

夫三代之所以长久者,以其辅翼太子有此具也。及秦而不然。其俗固非贵辞让也,所上者告讦也;固非贵礼义也,所上者刑罚也。使赵高傅胡亥而教之狱,所习者非斩劓人,则夷人之三族也。故胡亥今日即位而明日射人,忠谏者谓之诽谤,深计者谓之妖言,其视杀人若艾草菅然。岂惟胡亥之性恶哉?彼其所以道之者非其理故也。

鄙谚曰:“不习为吏,视已成事。”又曰:“前车覆,后车诫。”夫三代之所以长久者,其已事可知也;然而不能从者,是不法圣智也。秦世之所以亟绝者,其辙迹可见也;然而不避,是后车又将覆也。夫存亡之变,治乱之机,其要在是矣。天下之命,县于太子;太子之善,在于早谕教与选左右。夫心未滥而先谕教,则化易成也;开于道术智谊之指,则教之力也。若其服习积贯,则左右而已。夫胡、粤之人,生而同声,耆欲不异,及其长而成俗,累数译而不能相通,行者有虽死而不相为者,则教习然也。臣故曰选左右早谕教最急。夫教得而左右正,则太子正矣,太子正而天下定矣。《书》曰:“一人有庆,兆民赖之。”此时务也。

凡人之智,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己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先王执此之政,坚如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时,据此之公,无私如天地耳,岂顾不用哉?然而曰礼云礼云者,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孔于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毋讼乎!”为人主计者,莫如先审取舍,取舍之极定于内,而安危之萌应于外矣。安者非一日而安也,危者非一日而危也,皆以积渐然,不可不察也。人主之所积,在其取舍,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札义积而民和亲。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善者或异。或道之以德教,或殴之以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殴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哀。哀乐之感,祸福之应也。秦王之欲尊宗庙而安子孙,与汤武同,然而汤武广大其德行,六七百岁而弗失,秦王治天下,十余岁则大败。此亡它故矣,汤武之定取舍审而秦王之定取舍不审矣。夫天下,大器也。今人之置器,置诸安处则安,置诸危处则危。天下之情与器亡以异,在天子之所置之。汤武置天下于仁义礼乐,而德泽洽,禽兽草木广裕,德被蛮貊四夷,累子孙数十世,此天下所共闻也。秦王置天下于法令刑罚,德泽亡一有,而怨毒盈于世,下憎恶之如仇,祸几及身,子孙诛绝,此天下之所共见也。是非其明效大验邪!人之言曰:“听言之道,必以其事观之,则言者莫敢妄言。”今或言礼谊之不如法令,教化之不如刑罚,人主胡不引殷、周、秦事以观之也?

人主之尊譬如堂,群臣如陛,众庶如地。故陛九级上,廉远地,则堂高;陛亡级,廉近地,则堂卑。高者难攀,卑者易陵,理势然也。故古者圣王制为等列,内有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然后有官师小吏,延及庶人,等级分明,而天子加焉,故其尊不可及也。里谚曰:“欲投鼠而忌器。”此善谕也。鼠近于器,尚惮不投,恐伤其器,况于贵臣之近主乎!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亡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太夫,以其离主上不远也,礼不敢齿君之路马,蹴其刍者有罚;见君之几杖则起,遭君之乘车则下,入正门则趋;君之宠臣虽或有过,刑戮之罪不加其身者,尊君之故也。此所以为主上豫远不敬也,所以体貌大臣而厉其节也。今自王侯三公之贵,皆天子之所改容而礼之也,古天子之所谓伯父、伯舅也,而令与众庶同黥劓 刖笞 弃市之法,然则堂不亡陛乎?被戮辱者不泰迫乎?廉耻不行,大臣无乃握重权,大官而有徒隶亡耻之心乎?夫望夷之事,二世见当以重法者,投鼠而不忌器之习也。

臣闻之,履虽鲜不加于枕,冠虽敝不以苴履。夫尝已在贵宠之位,天子改容而体貌之矣,吏民尝俯伏以敬畏之矣,今而有过,帝令废之可也,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若夫束缚之,系緤之,输之司寇,编之徒官,司寇小吏詈骂而榜笞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夫卑贱者习知尊贵者之一旦,吾亦乃可以加此也,非所以习天下也,非尊尊贵贵之化也。夫天子之所尝敬,众庶之所尝宠,死而死耳,贱人安宜得如此而顿辱之哉!

豫让事中行之君,智伯伐而灭之,移事智伯。及赵灭智伯,豫让衅面吞炭,必报襄子,五起而不中。人问豫子,豫子曰:“中行众人畜我,我故众人事之;智伯国士遇我,我故国士报之。”故此一豫让也,反君事仇,行若狗彘,已而抗节致忠,行出乎列士,人主使然也。故主上遇其大臣如遇犬马,彼将犬马自为也;如遇官徒,彼将官徒自为也。顽顿亡耻, 诟亡节,廉耻不立,且不自好,苟若而可,故见利则逝,见便则夺。主上有败,则因而挺之矣;主上有患,则吾苟免而已,立而观之耳;有便吾身者,则欺卖而利之耳。人主将何便于此?群下至众,而主上至少也,所托财器职业者粹于群下也。俱亡耻,俱苟妄,则主上最病。故古者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所以厉宠臣之节也。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废者,不谓不廉,曰“簠簋不饰”;坐污秽淫乱男女亡别者,不曰污秽,曰“帷薄不修”,坐罢软不胜任者,不谓罢软,曰“下官不职”。故贵大臣定有其罪矣,犹未斥然正以呼之也,尚迁就而为之讳也。故其在大谴大何之域者,闻谴何则白冠 缨,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其有中罪者,闻命而自弛,上不使人颈 而加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跌而自裁,上不使捽抑而刑之也,曰:“子大夫自有过耳!吾遇子有礼矣。”遇之有礼,故群臣自憙;婴以廉耻,故人矜节行。上设廉礼义以遇其臣,而臣不以节行报其上者,则非人类也。故化成俗定,则为人臣者主耳忘身,国耳忘家,公耳忘私,利不苟就,害不苟去,唯义所在。上之化也,故父兄之臣诚死宗庙,法度之臣诚死社稷,辅翼之臣诚死君上,守圄扞敌之臣诚死城郭封疆。故曰圣人有金城者,比物此志也。彼且为我死,故吾得与之俱生;彼且为我亡,故吾得与之俱存;夫将为我危,故吾得与之皆安。顾行而忘利,守节而仗义,故可以托不御之权,可以寄六尺之孤。此厉廉耻行礼谊之所致也,主上何丧焉!此之不为,而顾彼之久行,故曰可为长太息者此也。

解析:

我私下考虑现在的局势,应该为之痛哭的有一项,应该为之流泪的有两项,应该为之大声叹息的有六项,至于其他违背情理而伤害大道的事,很难在奏疏中一一列举。向陛下进言的人都说现在天下已经安定了,已经治理得很好了,我却认为还不是那么回事。说天下已经安定已经大治的人,不是愚昧无知,就是阿谀奉承,都不是真正了解什么是治乱大体的人。有人抱着火种放在堆积的木柴之下,自己睡在这堆木柴之上,火还没有燃烧起来的时候,他便认为这是安宁的地方,现在国家的局势,与此有什么不同!本末颠倒,首尾冲突,国制混乱,不合理的现象严重,怎么能够说是大治!陛下为什么不让我对您详细地说明这一切,因而提出使国家真正大治大安的方策,以供陛下仔细斟酌选用呢?

射箭打猎之类的娱乐与国家安危的关键相比,哪一样更急迫?假若所提的治世方法,需要耗费心血,摧残身体,影响享受钟鼓所奏音乐的乐趣,可以不加采纳;我的治国方策,能保证使陛下所享受的各种乐趣不受影响,却可以带来封国诸侯各遵法规,战争不起,平民拥护首领,匈奴归顺,纯朴之风响彻边陲,百姓温良朴素,官司之类的事情停止不发。大的气数已定,那么,全国便会顺应而治理得好,四海之内,一派升平的气象,万物都符合事理,陛下在生时被称为明帝,死后成为明神,美名佳誉永垂青史。《礼》书上说宗庙有功德,使您的顾成庙被尊称为大宗,得以与太祖共享盛名,与大汉天下共存亡。创建长久安定的形势,造成永久太平的业绩,以此来承奉祖庙和六亲,这是最大的孝顺;以此来使老百姓得到幸福,使芸芸众生得到养育,这是最大的仁;创设准则,标立纪纲,使大小事物各得其所,对后代可以为万世子孙树立楷模,即使是后世出现了愚鲁、幼稚、不肖的继承人,由于他继承了您的鸿业和福荫,还可以安享太平,这是最明智的办法。凭陛下的精明练达,再有稍微懂得治国之道的人辅佐,要达到这一境界并不困难。其内容全都可以原本地向陛下陈述,希望陛下不要忽视。我谨慎地用它来考察过天地的变化,应验过往古的情况,核对过当今的事情,日夜思考而详细地知道了它的内容,即使是禹和舜再生,为陛下考虑,也不能加以改变。

建立诸侯国过于强大,本来必然会造成天子与诸侯之间互相对立的形势,臣下屡遭祸害,皇上也多次忧伤,这实在不是使皇上放心、使臣下保全的办法。如今有的亲兄弟图谋在东方称帝,亲侄子也向西袭击朝廷,近来吴王的谋反活动又被人告发。天子现在年富力强,品行道义上没有过错,对他们施加功德恩泽,而他们尚且如此,何况最大的诸侯,权力比他们还要大十倍呢!

虽然如此,但是天下还比较安定,这是什么原因呢?因为大诸侯国的国王年纪还小没有成年,汉朝安置在那里的太傅、丞相还掌握着政事。几年以后,诸侯王大都加冠成人,血气方刚,而汉朝委派的太傅、丞相都要称病还乡了,而诸侯王会自下而上地普遍安插亲信,如果这样的话,他们的行为同淮南王、济北王有什么区别呢?到了那时,而想求得天下安定,即使是唐尧、虞舜在世也办不到了。

黄帝说:“到了中午一定要抓紧曝晒,拿着刀子一定要赶紧宰割。”现在要使治安之道顺利而稳妥地推行,是十分容易的。假使不肯及早行动,到头来就要毁掉亲骨肉,而且还要杀他们的头,这难道同秦朝末年的局势还有什么区别吗?凭着天子的权位,趁着当今的有利时机,靠着上天的帮助,尚且对转危为安、改乱为治的措施有所顾虑,假设陛下处在齐桓公的境地,大概不会去联合诸侯匡正天下吧?我知道陛下一定不能那样做的。假如国家的局势还像从前那样,淮阴侯韩信还统治着楚,黥布统治着淮南,彭越统治着梁,韩王信统治着韩,张敖统治着赵,贯高做赵国的相,卢绾统治着燕,陈还在代国,假令这六七个王公都还健在,在这时陛下继位做天子,自己能感到安全吗?我判断陛下是不会感到安全的。在天下混乱的年代,高祖和这些王公们共同起事,并没有子侄亲属的势力做为依靠。这些王公走运的就成了亲近的侍从,差一点的仅当个管理宫中事务的官员,他们的才能远不及高祖。高祖凭着他的明智威武,即位做了天子,割出肥沃的土地,使这些王公成为诸侯王,多的有一百多个城,少的也有三四十个县,恩德是优厚的了,然而在以后的十年当中,反叛汉朝的事发生了九次。陛下跟这些王公,并没有亲自较量过才能而使他们甘心为臣的,也不是亲自封他们当诸侯王的。即使高祖也不能因此而得到一年的安宁,所以我知道陛下更不能得到安宁的。不过,上面这些情况,还有可以推托的理由,说是“关系疏远”。那就请允许我试着谈谈那些亲属诸侯王吧。假如让齐悼惠王统治着齐,楚元王统治着楚,赵王统治着赵,幽王统治着淮阳,恭王统治着梁,灵王统治着燕,厉王统治着淮南,假如这六七位贵人都还健在,在这时陛下即皇帝位,能使天下太平吗?我又知陛下是不能的。像这些诸侯王,虽然名义上是臣子,实际上他们都怀有老百姓那种兄弟关系的想法,大概没有不想采用天子的制度,而把自己当做天子的。他们擅自把爵位赏给别人,赦免死罪,甚至有人乘坐天子的黄屋车。他们不执行汉朝的法令。即使执行了,像厉王那样的不守法的人,命令他都不肯听从,又怎么能招他来呢!幸而召来了,法律怎么能施加到他身上呢!动了一个近亲,天下诸王都环视着惊动起来。陛下的臣子当中即使有冯敬那样勇敢的人,但是他刚开口揭发诸侯王的不法行为,刺客的匕首已经刺进他的胸膛了。陛下虽然贤明,谁能和您一起来治理这些人呢?所以说,关系疏远的诸侯王必定危险,关系亲近的诸侯王也一定作乱,这是事实所证明了的。那些自负强大而发动叛乱的异姓诸侯王,汉朝已经侥幸地战胜他们了,可是却没有改变酿成叛乱的制度。同姓诸侯王也袭用了这种做法,发动叛乱,如今已有征兆了,形势又完全回复到以前那种状态!灾祸的变化,还不知道要转移到何处,英明的皇帝处在这种情况下,尚且不能使国家安宁,后代又将怎么办呢!

屠牛坦一早晨宰割了十二头牛,而屠刀的锋刃并不变钝,这是因为他所刮剔割剥的,都是顺着肉的肌理下刀。等碰到胯骨、大腿骨的地方,那就不是用砍刀就是用斧头去砍了。仁义恩厚好比是君王的刀刃,权势、法制好比是君王的砍刀、斧头。如今的诸侯王好比是胯骨、大腿骨,如果放弃砍刀、斧头不用,而要用刀刃去碰,我认为刀子不是出缺口就是被折断。为什么仁义恩厚不能用在淮南王、济北王的身上呢?因为形势不容许啊!

我私下里考察从前的事件,大体上是势力强大的先反:淮阴侯韩信统治着楚,势力最强,就最先反叛;韩王信依靠了匈奴的力量,就又反叛了;贯高借助了赵国的条件,就又反叛了;陈 部队精锐,也反叛了;彭越凭借梁国,也反叛了;黥布凭借淮南,也反叛了;卢绾势力最弱,最后反叛。长沙王吴芮才有二万五千封户,功劳很少,却保全了下来,权势最小而对汉朝最忠顺;这不只是由于性情和别人不同,也是由于形势使他这样。倘若从前让樊哙、郦商、周勃、灌婴占据几十个城为王,那现在他们由于作恶而亡国,也是可能的。假使让韩信、彭越之流,只居于彻侯的地位,即便今天也还能保全,也是可能的。既然如此,那么天下大计就可以知道了。要想使天下诸侯王都忠心归附汉朝,那最好让他们都像长沙王一样;要想让臣下不至于像韩信那样被杀掉,那最好让他们像樊哙、郦商那徉;要想使天下安定,最好多多建立诸侯国而使他们的势力减小。力量弱小就容易用道义来指使他们,国土小就不会有反叛的邪念。这样就使全国的形势,如同身体使唤手臂,手臂使唤手指似的,没有不听从指挥的。诸侯王不敢有反叛的想法,如同辐条聚向车轮一样,都归顺天子,即使是老百姓,也会知道他们都很安稳。这样,天下就都知道陛下的英明。分割土地,定出制度:把齐、赵、楚三个王国分成若干侯国,让齐王、赵王、楚王的子孙,全都依次受封先人的那份封地,一直到分尽为止。对燕、梁等其他王国也是这样。有些封地大而子孙少的,也都分成若干侯国,暂时空着搁置起来,等着他们的子孙出生以后,再封他当候。诸侯王的封地,有不少已被削除收归汉朝所有的,那就替他们调整侯国所在的地区,等到要封他的子孙到别的地方去的时候,按候国的应有户数,给以补偿。一寸土、一口人,皇帝也不沾他们的,确实只是为了安定太平罢了。这样,天下就都知道陛下的廉洁。分封土地的制度一旦确定,宗室子孙没有不考虑保住自己的统治的。臣子没有背叛的念头,皇帝没有讨伐的想法。所以天下就都知道陛下的仁德。法令制定了,没有人触犯;政令推行了,没有人抵触。贯高、利几一类的阴谋不会出现,柴奇、开章那样的诡计不会萌生。老百姓都向往良善,大臣都向皇上表示恭顺。所以天下就都知道陛下的道义。这样,即使让幼儿当皇帝,天下也很安定;即使立一个遗腹子作天子,让臣子朝拜老皇帝遗留下来的皇袍,天下也不致于混乱。这样,就可以使天下安定无事,后代也称颂陛下的圣明。只要采取这样的措施,上述五个方面的业绩也就随之而来了,而陛下又怕什么而久久不这样办呢?

当今,天下的形势像得了严重的浮肿病:小腿粗得差不多像腰围,脚指粗得差不多像大腿。平时都不能伸屈自如,一两个指头抽搐,浑身就觉得无所依赖。丧失了今天的机会而不医治,一定要成为难治的顽症。以后即使有扁鹊那样神医,也都无能为力。这个病还不只是浮肿,还苦于脚掌扭折不能走动。楚元王的儿子,是陛下的叔伯兄弟,当今的楚王,是叔伯兄弟的儿子,齐悼惠王的儿子,是陛下亲哥哥的儿子,当今的齐王是陛下哥哥的孙子。陛下自己的子孙,有的还没有分封土地,以便安定天下,旁支的子孙,倒有人掌握大权来威胁皇帝。所以,我说:不仅是害了浮肿病,还苦于脚掌扭折了不能走动。令人痛哭的就是这样一种病啊!

天下的形势,正像一个倒吊着的人一样。天子,本来是天下的头颅。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天子的地位至高无上。蛮夷,本是天下的双脚。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他们是卑贱的属臣。现在匈奴态度傲慢,侮辱朝廷,侵占土地,掠夺财物,对汉朝非常不敬,给天下制造的祸患,已经无以复加。但是汉朝廷却要每年向匈奴奉送黄金、丝棉和绚丽的丝织品。蛮夷向汉朝发号施令,这是行使人主的权力;天子向蛮夷恭敬地纳贡,这是在行属臣的礼节。脚反而朝上,头反而朝下,这样头脚倒置,谁也不能解救,这还能说国家有贤明的人吗?还不仅仅是头脚倒置,还有足病,而且又有风病。足痛,痛的是一边,风病,痛的是一方。如今西部和北部的边郡,虽然封有高爵守边,仍然免除不了敌人入侵的忧患,从老至幼都因为战备而不得安宁,侦察人员要观察烽火而不能睡觉,将士则披着铠甲而睡,所以我说痛的是一方。医生能够治愈这种病,但是陛下却不让他治,这是应该为之流泪悲伤的事。

陛下怎么忍心以帝皇的尊号去作匈奴的诸侯,位势既已卑下屈辱,但祸患却不因此停息,长此下去怎么会有穷尽!进谏的人大都认为这样做是对的,他们本来就不能解决,太缺乏治安的办法了。我私下估计匈奴的人数不过汉朝一个大县的人数,拥有广大天下的汉朝被只有一县人口的匈奴所困扰,我深为当政者感到羞辱。陛下怎么不让我作属国官去掌管匈奴事务?低照我的计谋,一定勒住单于的脖子而杀了他,降伏叛徒中行说而用鞭子抽他的背,率领匈奴的官民只听陛下的命令。现在不去征服敌人而去猎取野猪,不捕捉造反的盗贼而去捕捉畜养的兔子,沉湎于微小的娱乐中而不考虑消除国家的大患,这不是用来安定天下的办法。威德本来可以远播于四海之外,但现在距离长安只有数百里之外的地方,朝廷的威严和政令都不能被接受,这又是应该为之流泪悲伤的事。

如今那些卖奴婢的人,给奴牌穿上绣边的衣服和丝边的鞋子,然后关进交易奴婢的栏中,这种服饰是古代王后穿的,只是进庙祭祀才穿平时都不穿的,但现在平民却用来给奴婢穿。那种白皱纹纱作面子,薄细绢作里子的花边衣服,是古代天子的衣服,如今富人大商人却用于招待客人时装饰墙壁。古代百姓为了侍奉天子和王后而适当节省,今天平民住房的墙壁可以用帝王的衣服做装饰,低贱的歌女艺妓可以用皇后服饰,这样做而要天下的财源不穷尽,恐怕是不可能的。况且皇帝自己也穿质量粗劣的黑色衣服,而那些富民却用华丽的绣织品去装饰房屋墙壁,皇后用来装饰衣领的高级丝绸,平民的小妾却用来装饰鞋子,这就是我所说的悖乱。如果一百个人生产出来的丝绵绸缎,还不够—个富人穿用,要想使天下人免受寒冷,怎么能够办到呢?一个农夫耕作,却有十个人不劳而获,要想使天下人不饥饿,是不可能的。天下百姓饥寒交迫,要想使他们不做违法犯上的事,是不可能的。国家既已贫穷,盗贼在等待时机,然而进谏的人却说“不要变动”,这是在说大话罢了。民众的习俗已经到了最无长幼、最无尊卑、最犯上做乱的时候,然而进谏的人却说“不要作为”,这是应该为之深深叹息的。

商鞅抛弃了礼义和仁义恩惠,一心只想兼并天下;他的新法推行了两年,秦国的风俗日益败坏。所以秦国的人,家中富有的,儿子长大成人就与父母分家,家庭贫穷的,儿子长大以后就到富人家中当上门女婿;儿子借农具给父亲,脸上就显出给父亲恩德的表情,婆母前来拿簸箕扫帚,儿媳立即口出恶言;儿媳抱着怀中吃奶的婴儿,就与公爹姘居鬼混,媳妇和婆婆关系不好,就公开争吵。他们只知道慈爱儿子,贪求财利,这与禽兽已经没有多少差别了。然而由于齐心并且抓住了时机,还声称要拔取六国,兼并天下。秦的功业虽然成了,目的也达到了,但是最终仍不知要返回到讲廉耻节操、仁义道德的正轨上来。信奉兼并的法则,追求进攻的事业,使天下风俗大败;人多的压迫人少的,狡诈的人欺侮老实的人,胆大的凌辱怯弱的人,年轻人侵犯老年人,其社会混乱达到极点。因此,高祖皇帝负起挽救天下的大任,威望震服全国,天下人追从他的德行。过去还属于秦的东西,今日已转归汉朝所有了。然而秦朝遗留的残余风俗并未加以改变。如今世人追求奢侈,竞相攀比,对此朝廷却没有制定法度,致使人们抛弃礼义,丢掉廉耻,一天比一天严重,可以说是每月都有不同,每年都在变化。人们在做某件事之前,并不考虑它是否应该做,而只考虑能不能获取利益。今天最严重的发展到杀害自己的父亲和兄弟了。盗贼敢于割断窗帘门帘进入内室,甚至偷走高祖、惠帝两庙的器具,还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到大都市抢劫官吏,夺取钱财。有的伪造文书取走官粟近十万担,敛取民赋六百余万钱,乘坐驿车周游郡国。这些人不行道义到了不可复加的地步。而朝廷大臣只把郡县地方官员不在规定期限内向朝廷上交统计文书作为重大问题,对于风俗的恶化,世风的败坏,却熟视无睹,没有引起警觉,反而认为这是合情合理的事。至于用移风易俗的方法,使天下人痛改前非按正道行事,这绝不是庸俗的官吏可以做到的。庸俗的官吏只能做一些文书工作,根本就不懂治国的大体。陛下又不自己考虑这个问题,我私下为陛下感到痛惜。

至于确立君臣的地位,规定上下的等级,使父子之间讲礼义,六亲之间守尊卑,这不是上天的规定,而是人为设立的。人们所以设立这些规矩,是因为不设立就不能建立社会的正常秩序,不建立秩序,社会就会混乱,不治理社会,社会就会垮掉。《管子》上说:“礼义廉耻,这是四个原则,这四个原则不确立,国家便要灭亡。”假如管子是个愚昧无知的人也就算了,如果他稍微懂得治理国家的大体,怎么会不为不讲礼义廉耻而寒心呢!秦王朝抛弃礼义廉耻,所以君臣之间关系混乱,六亲之间互相残杀,邪恶之人到处作乱,万众叛离朝廷,总共才十三年,国家便被灭亡,如今礼义廉耻还没有完备,所以邪恶之人侥幸得势,而民众心存疑惑,现在就确立根本制度,使君主像君主,臣子像臣子,上下各有等级,使父子六亲各自得到他们应有的地位,使邪恶之人无法侥幸得志,使群臣忠信、君主信任臣子!这一制度一旦确立,世世代代长享太平,后代君主有了可以遵循的治国法度。如果不确立根本制度,这就像横渡江河却没有锚绳和船桨一样,行船到江河中心遇到风波,就一定会翻船,这是值得深深叹息的。

夏朝的天子传了十几代,然后由殷商继承。殷商的天子传了二十几代,然后由周继承。周朝的天子传了三十几代,然后由秦继承。秦王朝的天子只传了两代就被推翻了。人的秉性相差并不很大,为什么三代的君主以德治世维持了长期的统治,而秦王朝的君主特别残暴无道呢?这个原因是可以理解的。古代英明的君主,在太子诞生时,就举行礼仪,让官员背着,主管该事的官员衣冠整齐庄重肃穆地到南郊相见,这是见天。沿途经过宫门一定下车,经过宗庙一定恭敬地小步快走,这是行孝子之道。所以,太子从婴儿的时候起,就接受了道德礼义。过去成王还在襁褓中的时候,就有召公做他的太保,周公做他的太傅,太公做他的太师。保的职责是保护太子身体安全,傅的职责是辅导太子德义,师的职责是教育训练太子智慧,这是三公的职责。同时还为太子设置三少,都是上大夫,称为少保、少傅、少师,他们的职责是与太子一同生活,为太子做出榜样。所以太子在幼年时期便获得了并于仁义道德的知识。三公、三少固然明白用孝、仁、礼、义辅导训练太子,赶走邪恶小人,不让太子见到罪恶的行为。天子审慎地选取天下为人正直、孝顺父母、爱护弟弟、博学多识而又通晓治国之术的人拱卫、辅佐太子,使他们与太子朝夕相处。所以,太子从诞生之时开始,所见到的都是正经的事,所听到的都是正派的语言,所实行的都是正确的原则,左右前后都是正直的人。一直与正直的人相处,他的思想和行为不可能不正直,就好像生长在齐国的人不能不说齐国话一样;经常与不正直的人相处,就会变成为不正直的人,就像生长在楚国的人不能不说楚国话一样。所以选择太子喜欢吃的东西,一定先为他传授学业,然后才给他吃;选择太子高兴玩的东西,一定先要他完成练习任务,然后才让他玩。孔子说:“从小养成的,就像天赋秉性一样,经常学习而掌握的,就像天生本能一样。”等到太子年龄稍大,懂得妃匹女色的时候,便送他到学馆学习。学馆,就是朝廷贵族子弟就读的馆舍。《学礼》上说:“帝入东学,学习尊重父母,崇尚仁爱,于是有了亲疏次序,把恩德推及到平民百姓;帝入南学,学习尊重老人,崇尚诚实,于是有了长幼差别,百姓也不相欺;帝入西学,学习尊重贤人,崇尚恩德,于是由圣贤和有智慧的人出任官职,功业不被遗弃;帝入北学,学习尊重显贵,崇尚爵位,于是有了贵人和贱人的等级差别,下级不敢越权犯上;帝入太学,跟着老师学习道德原则,学习之后就到太傅那里接受考试,太傅处罚他的锗误,匡正他不完善的地方,于是品德和智慧都得以增长,治国的道理也就获得了。这五学既然已经被帝王掌握,那么黎民百姓就可以通过教化和睦相处了。”等到太子成年举行了冠礼,免除了太保太傅的严格管束,便又有负责记过的史官,有负责进食的宰夫,负责进善言的人站在旌旗下面提醒,负责劝谏戒恶的人把他的恶行记录在木板上,那些敢谏的人还可以击鼓警戒。盲人史官背诵古

相劝,乐工弹奏规劝的曲调,大夫进献计谋,士人传达人民的言论。习惯与智慧一同增长,所以行为切合规范,没有羞愧的事情;教化与心思一同成熟,所以所作所为都符合道德,像是天生养成的本性一样。夏、商、周三代时期的礼仪规定:春天早晨要迎接日出,秋天日落的时候要迎接夕月,这是用来弘扬敬道的办法;春季和秋季人学时,教室里坐着国家元老,帝王要拿着醯,亲自馈赠给他们,这是用来弘扬孝道的办法;出门远行则在车马上配上铃铛,慢行则符台《采齐》的音律,快走则符合《肆夏》的音节,这是用来掌握节度的办法;对于飞禽走兽,见到它活着便不杀它吃,听到过它的叫声便不吃它的肉,因此远离厨房,这是长施恩惠,并且弘扬仁德的办法。

夏、商、周三王朝之所以能长期维持统治,其原因就在于它们创设了教育、辅导太子的这套制度。到秦朝却不是这样。秦朝的风俗本来就不崇尚谦让,它崇尚的是奸诈;本来就不崇尚礼义,它崇尚的是刑罚。秦始皇派赵高做胡亥的老师,教他学习断案判刑。胡亥所学的,不是斩首级、割鼻子,就是灭人家的三族。所以,胡亥头天当上皇帝,第二天就用箭射人,把忠心进谏的人说成诽谤朝廷,把有远见卓识的人说成妖言惑众,他把杀人看做割草一样。难道说这仅仅是胡亥天性凶残恶毒吗?主要是赵高诱导胡亥学习的内容不符合正道的缘故。

民间谚语说:“不要学习做官的办法,只要观察以往成功的事情。”又说:“前车覆,后车诫。”夏、商、周三朝之所以能够维持长期的统治,看它们以往的事可以明白了,但是却不加以学习,这是不效法圣人智慧。秦王朝之所以很快灭亡,其原因也可以看得清楚了,但是却不注意避免,这样,汉朝廷又将面临覆灭的危险。存与亡的变化规律、治与乱的关键要旨便在这里了。天下的命运,决定于太子一人,要使太子成为好的继承人,在于及早进行教育和选择贤人做太子的左右亲随。当童心未失时就进行教育,容易收到成效,使太子知晓仁义道德的要旨,是教育的职责。至于使太子在日积月累、潜移默化中养成良好的品行,就是他的左右亲随的职责了。北方的胡人和南方的粤人,刚出生时的哭声完全一样,吃奶的欲望和嗜好也没有什么不同,等到长大成人之后形成了不同的风俗习惯,各操自己的语言,即使经过多次翻译都无法相互理解,有的人宁可死也不愿意到对方那里去生活,这完全是教育和习惯所形成的。所以我才说为太子选择左右亲随,及早进行教育是最为紧迫的事。如果教育得当而左右都是正直的人,那么太子必定为人正直,太子正直便可以保证天下安定了。《周书》上说:“天子一人善良,天下百姓全都仰仗他。”教育太子是当务之急。

人的智力,能认识已经发生的事,不能认识将要发生的事。礼的作用在于将某一行为制止在它发生之前,法律则是对已发生的行为进行惩罚。所以法律的作用明显,而礼的作用却难以觉察。用庆赏来奖励善行,用刑罚来惩治罪恶,先王推行这样的政治,坚定不移,实施这样的政令,准确无误。根据这一公正的原则,政治才能像地载天覆一样无偏无私,怎么能说先王不使用庆赏和刑罚呢?然而,人们一再称赞的礼,最可贵之处在于能将罪恶断绝于未形成之前,从细微之处推行教化,使天下百姓日益趋向善良,远离罪恶,自己还没有觉察到。孔子说:“让我断案,我与别人没有什么不同,如果说我有什么独特的见解,那就是推行仁义,使讼案不再发生。”为君主出谋划策,不如首先确定选择什么抛弃什么,取舍标准一旦在心中确定,相应的安危后果就会表现出来。天下安定不是一天就能实现的,天下危亡也不是一天促成的,都是日积月累渐渐形成的,因此,不可以不观察它的积累过程。君主所积聚的治国方法,在于他选择什么,抛弃什么。选择礼义方法治国的君主便积聚礼义,选择刑罚治国的君主便积聚刑罚。刑罚积聚到一定的程度,百姓就会埋怨而背叛君主,礼义积聚到一定程度,百姓就会和睦而亲近朝廷。所以,君主想要百姓善良温顺的愿望是相同的,只是用来使百姓善良温顺的方法不同,有的用道德和教化进行引导,有的用法令进行惩罚。用道德和教化进行开导的,随着道德和教化的深入人心,民风就会和乐;用法令进行惩罚的,法令使用到极点,民风就会令人悲哀。哀乐的感受,便是应验祸福的东西。秦始皇想尊奉宗庙安定子孙后代,这与商汤王和周武王是相同的,但是,商汤王、周武王广泛推行德政,他们建立的国家得以保存了六七百年;秦始皇统治天下只有十多年就土崩瓦解了。这里没有别的原因,就是因为商汤王、周武王决定取舍很慎重,而秦始皇决定取舍不慎重。国家政权好比一个大器物,现在有人安放器物,把它放在安全的地方便安全,放到危险的地方就危险。治理国家的道理与放置器物没有什么不同,关键就在于天子把它安置在什么地方。商汤王、周武王把天下安置在仁、义、礼、乐之上,因而恩德滋润天下,禽兽蔓延,草木富饶,四方蛮夷都受到恩惠,王位留传子孙数十代,这是人所共知的。秦始皇把国家安置于法令、刑罚之上,德和恩没有一样,因而怨恨充斥天下,百姓憎恶他如同对待仇敌一样,几乎锅及自身,子孙被灭绝,这是天下人有目共睹的。这不是充分证明了取舍不同后果就明显不同吗?有人说:“要判断某人说的话是否正确,一定要观察他所说的事实,那样,说话的人就不敢胡言乱语了。”现在,假如有人说,治理国家,礼义的作用不如法令,教化的成效不如刑罚,君主为什么不拿商朝、周朝、秦朝盛衰兴亡的事实给他看呢?

君主的尊贵,就好像宫殿的厅堂,群臣就好像厅堂下的台阶,百姓就好像平地。所以,如果设置多层台阶,厅堂的侧边远离地面,那么,堂屋就显得很高大;如果没有台阶,厅堂的侧边靠近地面,堂屋就显得低矮。高大的厅堂难以攀登,低矮的厅堂就容易受到人的践踏。治理国家的情势也是这样。所以古代英明的君主设立了等级序列,朝内有公、卿、大夫、士四个等级,朝外有公、侯、伯、子、男五等封爵,下面还有官师、小吏,一直到普通百姓,等级分明,而天子凌驾于顶端,所以,天子的尊贵是高不可攀的。俗话说:“欲投鼠而忌器。”这是个很好的比喻。老鼠靠近器物,人们怕砸坏器物都不敢扔东西打它,更何况那些接近皇帝的尊贵大臣呢!君主用廉耻礼义来约束正人君子,所以对大臣只能命令他自杀而不对他用戮刑。因此,刺额、割鼻子等伤残肢体的肉刑都不施加到大夫以上的官员身上,因为他们离君主不远。按照礼的规定:臣子不能察看为君主驾车的马匹年岁大小,用脚踢了为君主驾车的马所吃的草料,就要受到处罚;见到君主用的扶几和手杖就要起身;在路上遇到君主的辇车就要下车恭候;进入宫殿的正门就得小步快走;对于君主的宠臣,即使犯了罪,也不对他施加杀戮之刑,这是尊敬君主的缘故。这样做是为了及早防止臣下对君主有不敬行为,是为了尊重大臣,勉励他们保持节操。现在从诸侯王、列侯到三公等高级官员,都是天子理应郑重地以礼相待的人物,相当于古代天子所称的伯父、伯舅,而如今却使他们与平民百姓一样接受刺额、割鼻、剃须发、剁脚、笞打、辱骂、斩首示众等刑罚,这样不是正如厅堂没有台阶一样吗?遭受杀戮的人不是太接近皇帝了吗?不讲廉耻伦理,那些手握大权的大臣,不是会虽处于朝廷之上却有像刑徒罪隶那样无耻之心了吗?至于秦二世被杀的望夷官事变,秦二世亲近被判重罪的赵高,就是投鼠而不忌器的结果。

我听说,鞋即使新鲜,也不能放在枕头上,帽子即使破旧,也不能用作鞋垫。如果一个人曾经担任过高级职务,天子曾经对他以礼相待,官吏和百姓曾经对他俯地叩首表示敬畏,如今他有了过失,陛下下令免去他的官职是可以的,叫他告老还乡是可以的,叫他自杀是可以的,杀了他也是可以的;如果让人用绳子把他捆绑起来,押送到管理刑徒的官府,罚他做官府的刑徒,主管刑徒的小吏可以对他责骂笞打,这些都是不应该让百姓见到的。如果卑贱的人都知道达官贵人一旦犯罪被处刑,我也可以对他进行凌辱,这是不利于训练天下百姓遵守礼义,不利于提倡尊重高官、优待显贵的。天子曾经以礼相待的、百姓曾经以为荣耀的官员,死了便死了,卑贱的人怎么可以如此侮辱他呢!

豫让曾经侍奉中行君,智伯讨伐并且灭掉了中行,豫让转而侍奉智伯。等到赵襄子消灭了智伯,豫让用漆把脸涂黑,口吞木炭来改变自己说话的声音,一定要报复赵襄子,试了五次都没有成功。有人问豫让,豫让回答说:“中行把我当普通人对待,我便以普通人的身份侍奉他;智伯把我当国士对待,我所以用国士的身份回报他。”原来是同一个豫让,背叛君主而侍奉仇敌,行为像猪狗一样,后来忠君守节,作出烈士的行为,这是人主使他变成这样的。所以,如果君主像对待犬马一样对待大臣,大臣便会自比犬马,如果君主像对待官员一样对待大臣,大臣也就会把自己当作官员,如果臣子玩弄手段而没有耻辱之心,没有志气,丧失节操,缺乏廉耻观念又不注意加以修养,苟且愉生,则会见到利益便去抢占,见到好处便去夺取。当主上衰败的时候,便乘机袭取主上的财产、地位;当主上有忧患的时候,却漠不关心,袖手旁观;当有对自己有利的地方,便欺骗主人,以出卖主人的利益来谋取好处。这样怎么会有利于人主?群臣人数众多,而主上人数最少,钱财、器物、职业等各方面的事情都得依靠群臣掌管。如果群臣都无廉耻之心,都苟且而安,那么,主上最忧虑。所以古代礼不施加于百姓,刑不施加于大夫,目的是为了勉励宠臣保持气节。古代大臣有因为不廉洁而被罢免的,不说他不廉洁,而是说“簠簋不饰”;有犯了污秽淫乱,男女杂居罪行的,不说他淫秽,而是说他“帷薄不修”;有因为软弱无能,不能胜任职责而被免职的,不说他软弱无能,而说他“下官不职”。所以显赫的大臣确实犯了罪,也还不直接点破他所犯的罪过,而是换一种委婉的用辞,为他避讳。所以那些受到了君主严厉谴责、呵斥的大臣,就身穿丧服,带着盛水的盘和佩剑,自己来到清室接受处置,君主并不派人去捆绑牵引他。其中犯有中等罪行的,得到了判决罪名就自杀,君主不派人去斩下他的首级。其中犯有大罪的,听到判决旨意之后,就面向北方叩拜两次,跪着自杀,君主不派人去揪着他的头发按着他的头斩下首级,君主还对他说:“你自己犯有过失,我对你是以礼相待的。”君主对群臣以礼相待,群臣就会自我激动,君主以廉耻约束臣子,人们就会重视气节品行。如果君主以廉耻、礼义对待臣子,而臣子却不用气节品行报答君主,那么他就不像个人了。这种习俗蔚成风气,那么做臣子的就会只为君主而不顾自己,只为国家而不顾家庭,只考虑大家的利益而不顾个人私利,见到有利益而不轻易沾取,见到危险也不轻易回避,全都按礼义的要求办事。君主提倡这种精神,所以宗族重臣就会真心地为维护宗庙而死,司法的臣子就会真心地为国家而死,辅佐的臣子就会真心地为君主而死,看守监狱和守卫边疆的臣子就会真心地为国家的安全而死。说圣明的君主都有金城,就是用金城来比喻这种志向。人家尚且愿意为我而死,所以我应该与他同生;人家尚且愿意为我而不顾安危,所以我应当与他共存;人家尚且愿意为我冒着危险,所以我应当与他都得到安全。人人都只考虑自己要做的事情合不合道义,而不去考虑能不能获得利益,坚守气节而尊重大义,所以君主可以委托臣子掌管治国大权,可以把尚未成人的太子托付给大臣辅佐,这就是推行廉耻,提倡礼义带来的结果,这样做君主并没有丧失什么啊!放着这样的事情不做,却长期实行戮辱大臣的错误办法,所以说,这是值得深深叹息的。

注释

(1)树国:建立诸侯国。 (2)相疑:指朝廷同封国之间互相猜忌。通行本《汉书》“疑”下无也字,据《群书治要》补。 (3)被:遭受。 (4)爽:伤败,败坏。 (5)安上而全上:指稳定中央政权,保全黎民百姓。 (6亲弟:指汉文帝的弟弟淮南厉王刘长。谋为东帝:《汉书·五行志下之上》:淮南王长“归聚奸人谋逆乱,自称东帝”。刘长的封地在今安徽淮河以南地区,在长安的东方。刘长谋反后被废死。 (7)亲兄之子:指齐悼惠王刘肥的儿子济北王刘兴居。乡:向。汉文帝三年(前177)济北王谋反,发兵袭击荥阳,失败被杀。 (8)见告:被告发。句指吴王刘濞抗拒朝廷法令而被告发。 (9)春秋:指年令。春秋鼎盛,即正当壮年。 (10)行义未过:行为得宜,没有过失。 (11)莫大:最大。十此:十倍于此。全句意指吴王等诸侯的实力,要比前述亲弟、亲兄之子大得多。 (12)大国之王:指较大的封国的诸侯王。 (13)傅:朝廷派到诸侯国的辅佐之官。相:朝廷派到诸侯国的行政长官。 62)髋(kuān宽):上股与尻之间的大骨。髀(bì敝):股骨。髋髀泛指动物体中的大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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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威武不屈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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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威武不屈表示强暴的压力不能使之屈服。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威武不屈

【汉语注音】:wēi wǔ bù qū

【成语出处】:战国.孟轲《孟子.滕文公下》:“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宾语;含褒义;指人坚贞顽强。

【威武不屈的意思】:威武:权力,武力;屈:屈服。强暴的压力不能使之屈服。表示坚贞顽强。

【威武不屈的近义词】:宁死不屈、坚贞不屈、坚毅不拔;

【威武不屈的反义词】:奴颜媚骨、奴颜婢膝;

【威武不屈的故事】

战国时期,各国都想称霸天下。有人提出弱国应联合抵抗强大的秦国,称为合纵。也有人提出弱国应随秦国去进攻弱国,称为连横。强国和弱国派出说客宣扬自己的主张。公孙衍和张仪是游说各国服从秦国的说客。小国见了秦国都害怕。一天,有个叫景春的人问孟子:“公孙衍和张仪应该算得上是真正的大丈夫吧?他们一说话弱国都点头称是;他们一发怒各国都害怕;他们一安静,则天下太平。”孟子想了想说:“这怎么可算得上大丈夫呢?大丈夫应该懂得礼仪法度,以仁义为做人的根本,这是最大的原则。当得志的时候不脱离百姓,和百姓一起前进,使百姓愿意跟从;不得志的时候也不随波逐流,阿谀逢迎。不能因富贵而迷惑,也不能因贫贱改变志向,更不能因为受到威吓屈辱了气节,做到了这三点才是大丈夫。”

【威武不屈例句】

清.顾炎武《答李紫澜书》:“然后国家无杀士之名,草泽有容身之地,真所谓威武不屈。”

清.方亨咸 《邵村杂记.武风子传》:“或曰:其有道者歟?不然,何富贵不淫,威武不屈耶?”

三月夫《吴三桂》锦州大战:“再加他饱读诗书,甚是明了一个作大丈夫“威武不屈”的准则。”

【威武不屈造句】

大家都被他威武不屈的神情震慑住了,一个个呆若木鸡地看着他,没有一个敢上下其手。

以历过大风大浪的共产党员们以威武不屈、爱憎分明的节操同敌人进行着你死我活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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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形容冬天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7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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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是部分地区一年四季中的第四季,由于天气转冷(赤道地区除外),在很多地区都意味着沉寂和冷清。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形容冬天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冬:冬季。可单用。如“数九隆冬”。

残冬:冬季的末尾。例:“残冬已过,春天来到了。”

初冬:冬季的开头。

冬季:一年的第四季,我国习惯指立冬到立春的三个月时间,也指农历十、十一、十二等三个月。

冬令:冬季。注意:冬令,也指冬季的气候。

冬天:冬季。

寒冬:泛指寒冷的冬天。如“寒冬腊月”。

李冬:冬季的第三个月。

隆冬:冬天最冷的阶段。

孟冬:冬季的第一个月。

严冬:冬天特别冷的时节。

仲冬:冬季的第二个。

白雪皑皑:形容雪很洁白。白雪皑皑是冬天的景象。

冰天雪地:形容冰雪漫天盖地。

大雪纷飞:形容雪很大。

滴水成冰:形容天气特别冷。

寒风凛冽:凛冽,刺骨的寒冷。形容十分寒冷。

十冬腊月:指农历十月、十一月(冬月)、十二月(腊月),天气寒冷的季节。也称为“寒冬腊月”。

数九寒天:数九,从冬至开始每九天是一个“九”,从一“九”数起,数到九“九”为止。形容特别冷的冬天。

天寒地冻:形容天气特别冷。

北风:引作冬天的风。例:“北风呼啸,大雪纷飞。”

寒风:冬天寒冷的风。例:“寒风凛冽,侵人肌骨。”

朔风:北风,表冬天的风。多用于书面语。例:“冬天,朔风呼叫,夹着阵阵雪沙,扑打着人们的脸颊。”

寒风:寒冷的风。多指冬季的风。

冷风:寒冷的风。也比喻政治逆流a 如“吹冷风”。

逆风:迎面而来的风。

顺凤:顺着人、车、船行走方向刮的风。也用于友人启程远行时的祝辞。如“一路顺风”。

暴风:猛烈的凤。

大风:风力很强的风。

风暴:刮大风而且往往同时有大雨的天气气象。也用以比喻规模大而来势猛烈的事件或现象。

疾风:急剧猛烈的风。

狂飘:狂风。多用于书面语。

狂风:狂暴的风。

烈风:同狂风。

强凤:特大的风。例:“一场强风来临,立时天昏地暗,飞沙走石,路上的人们被吹得东倒西歪。”

微风:轻微的风。

小风:风力弱小的风。与“大风”相对。

飞沙走石:形容风刮得很猛烈火情景。例;“顿时狂风大作,昏天暗地,飞沙走石,路人掩面。”

描写冬天寒冷、冰雪的词语

寒:冷。一般不单用,能组成“严寒”、“酷寒”、“寒冷”等。注意:要与表示害怕、畏惧的“心寒”、“胆寒”中的“寒”,表示贫困的“贫寒”中的“寒”意义区别开。

冷:温度低。

冽:(书)寒冷。一般不单用。

凛:寒冷,不单用,能组成“凛冽”、“凛凛”等。

暴冷:形容突然间冷起来。例:“由于西伯利亚寒流的侵袭,刚一入冬,天气就暴冷起来,真叫人有点受不了。”

冰冷:很冷。例:“在腊月的早晨,手伸到水中感到冰冷刺骨。”

刺骨:如寒气侵入肌骨,形容极冷。如“寒凤刺骨”。

干冷:干燥而寒冷。例:“今年的冬天无风无雪,干冷干冷的。”

寒冷:冷。多用以形容气候。例:“寒冷的冬天被温暖的阳春取代了,万物充满了生机。”

寒峭:形容冷气逼人。多用于书面语。

酷寒:形容天气北常人。例:“大兴安岭冬天是酷寒的,几乎天天下雪,整个山岭白茫茫的一片。”

冷峭:形容冷气造人。注意:也表示为人刻薄,话语尖刻。

料峭:(书)形容微寒。常说“春寒料峭”。例:“在料峭的寒风中他显得十分惊悴。”

凛冽:寒冷。例:“北风凛冽,大雪纷飞。”

凛凛:寒冷。例:“东北的冬天,寒风凛凛,冰天雪地,十分寒冷。”注意。“威风凛凛”中的“凛凛”表示严肃、敬畏的样子。

死冷:死:很。很冷。例:“这是一个死冷死冷的冬天,刚一出屋,脸和鼻子就象用刀割的一样冻得难受。”

严寒:极冷。例。“深秋已过,严寒的冬天就要到来了。”

冷冰冰:形容物体很冷。注意:一般多用于形容不热情或不温和。

冷森森:形容冷气逼人。例:“刚走进山洞,就感到冷森森的,不由自主地打了几个寒颤。”

冷丝丝:形容有点冷。例:“这屋子没生火炉,窗缝也没糊,给人冷丝丝的感觉。”

冷飕飕:形容风很冷。例:“由于身体太弱。虽然穿得很多,但我还是感到冷飓耀的。”

哑巴冷:(方)形容气候干冷。

冰天雪地:冰雪漫天盖地,形容非常寒冷。

滴水成冰:水滴一落下来就成了冰。形容天气非常寒冷。例:“北方的天气十分寒冷,滴水成冰。”

冻手冻脚:形容天气寒冷。

寒风刺骨:寒冷的风冻得骨头疼。形容天气风寒。例:“北方冬天的清晨,滴水成冰,寒风刺骨。”

寒气逼人:非常冷,多形容天气。例;“数九以来,朔风吹,寒气逼人,这又是一个奇冷的冬天。”

天寒地坼:形容天气寒冷,把地都冻裂了。例:“这天寒地坼的冬季,正是伐木的黄金季节。”

天寒地冻:形容天气十分寒冷。例:“他抡起大镐来象旋风似的,尽管是天寒地冻的十冬腊月,还是满头大汗。”

透骨奇寒:冷气穿透了骨头,形容天气非常寒冷。例:“当黎明的曙色尚未到来的时刻,我感到透骨奇寒,便匆匆跑回宿舍,取件衣服披上。”

雪窖冰天:严寒的地区,含有严寒的意思。例:“汉使苏武在雪窖冰天的北国,为匈奴牧羊十九年。”

雪虐风饕:风雪交加。形容严寒。

霰:空中降落的白色不透明的小冰粒,常呈球形或圆锥形。多在下雪前或下雪时出现。

也叫雪糁、雪糁子;方言中,也叫雪子。

白雪:洁白的雪。带感情色彩。例:“覆盖大地的白雪把四周的一切都映照得分外明亮。”

残雪:春天背阴处较晚融化的雪。

初雪:入冬后第一次下的雪。例:“初雪一降,冬天的气息更浓了。”

春雪:春天下的雪。如“喜降春雪”。

冬雪:冬天的雪。例:“冬雪复盖了大地。”

飞雪:在空中漂浮游动的雪。强调动态。如“飞雪迎春”。

风雪:夹杂着风的雪。如:“抬头看时,白茫茫风雪,象一团雾似的遮住了半山坡,什么也看不清。”

积雪:堆积一定时间和厚度的雪。例:“早上推开房门,只见地上的积雪已经尺把厚了。”

清雪:指细小而稀疏的雪。例:“外面飘着小清雪。”

瑞雪:应时的好雪。感情色彩浓,褒义。例:“瑞雪兆丰年。”

朔雪:北方的雪。成颗粒状,不粘连,风一吹便会扬起。例:“文章描绘了一幅气势雄伟的朔雪盈空图。”

喜雪:人们对于带来益处的降雪的呢称。北方秋末或着初降雪,对越冬小麦有利,或对春播有利,所以得到人们喜爱。

雪花:空中飘落的雪,形状象花。例:“风卷着雪花,狂暴地扫荡着山野、村庄,摇撼着古树……”

雪片:雪花呈片状,故又雪片。多用比喻义,例:“各方贺电,雪片飞来。”

暴风雪:大而急的雪。如:“十二月里,暴风雪突然袭来。”

大*炮:方言里,指北方特别是北大荒的大风雪。

雪壳子:北方方言。指经过阳光照射和风吹后,表面稍融又结成冰的深厚积雪。

鹅毛大雪:形容状如鹅毛般大而轻的雪。例;“狂风过后,便下起了鹅毛大雪。”

弥天大雪:漫满天空的大雪。例:“弥天大雪狂乱地翻搅着,把天空搅成一团糟。”

残鳞败甲:古诗词里常用来指代雪。例;“战罢玉龙三百万,残鳞败甲满天飞。”〈宋代张元《咏雪》〉

碎琼乱玉:比喻雪。例:“雪地里踏着碎琼乱玉,迤逦背着北风而行。”〈水浒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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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黑的颜色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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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皂白:皂:黑色。不分黑白,不分是非。

出处:《诗经·大雅·桑柔》:“匪言不能,胡斯畏忌。”汉·郑玄笺:“胡之言何也,贤者见此事之是非,非不能分别皂白言之于王也。”

黑白分明:黑色与白色对比鲜明。比喻事非界限很清楚。也形容字迹、画面清楚。

出处:汉·董仲舒《春秋繁露·保位权》:“黑白分明,然后民知所去就。”

泥而不滓,染而不黑:比喻洁身自好,不受坏的影响。泥,通“涅”。染黑。滓,通“缁”。黑色。

出处:《史记·屈原贾生列传》:“濯淖污泥之中,蝉蜕于浊秽,以浮游尘埃之外,不获世之滋垢,皭然泥而不滓者也。”

涅而不缁涅:矿物名,古代用作黑色染料;缁:黑色。用涅染也染不黑。比喻品格高尚,不受恶劣环境的影响。

出处:《论语·阳货》:“不曰紧乎,磨而不磷;不曰白乎,涅而不缁。”

牝牡骊黄骊:黑色。原意是观察事物要注重本质,不在乎外表怎样,后比喻事物的表面现象。

出处:《列子·说符》

青红皂白:皂:黑色。青、红、黑、白四色。比喻事情的是非或原因。

出处: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三十四回:“妈妈和哥哥且别叫喊,消消停停的,就有个青红皂白了。”

染蓝涅皂:指胡乱涂抹。涅,染;皂,黑色。

出处:唐·段成式《酉阳杂俎续集·支诺皋中》:“姚司马者,寄居汾州……经年,二女精神恍惚,夜常明灯挫针,染蓝涅皂,未尝暂息,然莫见其所取也。”

乌焦巴弓:乌:黑色;焦:火力过猛,使东西烧成炭样。原是《百家姓》中的四个姓氏。比喻烧得墨黑。

出处:蔡东藩、许廑父《民国演义》五回:“良弼正要进门,猛听得一声怪响,不禁却顾,可巧弹落脚旁,把左足轰得乌焦巴弓,呼痛未终,已是晕倒。”

削发披缁:缁:黑色,借指僧人穿的黑色衣服。剃光头发,穿上僧衣。表示出家为僧。

出处:明·周楫《西湖二集·党阇黎一念错投胎》:“戴了儒衣儒冠,便是孔子;削发披缁,便是释牟尼佛。”

朱轓皁盖:红色的车障,黑色的车盖。古代高官所乘的车子。亦借指高官。

出处:南朝·梁·江淹《萧太尉上便宜表》:“朱轓皂盖,古无滥秩。”

不分青红皂白:皂:黑色。不分黑白,不分是非。

出处:《诗经·大雅·桑柔》:“匪言不能,胡斯畏忌。”汉·郑玄笺:“胡之言何也,贤者见此事之是非,非不能分别皂白言之于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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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病入膏肓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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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病入膏肓比喻事态情况严重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病入膏肓

【汉语注音】:bìng rù gāo huāng

【成语出处】:春秋.鲁.左秋明《左传.成公十年》:“公疾病求医于秦……医至,曰:‘疾不可为也,在肓之上,膏之下,攻之不可,达之不及,药不至焉,不可为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含贬义,用于事物或人,常与“不可救药”、“命在旦夕”连用,强调病重。

【病入膏肓的意思】:膏肓:音高荒,我国古代医学的一个名称,古人说心之下有一小块脂肪叫做“膏”,鬲(膈)之上有薄膜叫做“肓”。古代认为“膏肓”之间是药力达不到的地方。后来形容病情严重到了无法医治的程度。比喻事态情况严重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

【病入膏肓的近义词】:危在旦夕、不可救药、病入骨髓;

【病入膏肓的反义词】:疥癣之疾、手到病除、妙手回春;

【病入膏肓的故事】

春秋时期,晋景公得了重病。听说秦国的医生医术很高明,就打算去秦国聘请名医来给自己治病。秦桓公知道这件事后,派了一个名医名叫缓前往晋国,在缓还没到之前,晋景公恍恍惚惚中做了个奇怪的梦,梦见两个小孩在他的身体里悄悄地说话。一个孩子说:“秦国的那个名医马上就要来了,这回我看我们是插翅难逃了,我们要往哪里躲呢?”另一个小孩说道:“这有什么啊,我早就想好办法了,只要我们躲到盲的上面,膏的下面,无论他用什么药,药力都达不到,这样他就拿我们无可奈何了。”过了一会儿,缓就到了门外,晋景公的手下立刻把人带到病床前。缓看完病后,对晋景公说:“太迟了,这病我已无能为力:疾病在肓之上,膏之下,吃汤药的效力已经达不到病处,用灸法治也不行,针又扎不到。我实在是无能为力给您医治啦。”晋景公一听,惊得面色如土,心想:这医生所说的竟然和自己做的梦一样。便微微点头开诚布公说:“你的医术真是高明啊!”说完,还命人准备了一份厚礼送给医生并送他回国了。果然,没多久晋景公就病死了。

【病入膏肓例句】

清.张廷玉等《明史.流贼传序》:“加以天灾流行,饥馑洊臻,政繁赋重,外讧内叛。譬一人之身,元气羸然,疽毒并发,厥症固已甚危,而医则良否错进,剂则寒热互投,病入膏肓,而无可救,不亡何待哉?”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五十二回:“吾观刘琦过于酒色,病入膏肓,今见面黄羸瘦,气喘呕血,不过半年,其人必死。”

【病入膏肓造句】

对于一位病入膏肓的人来说,医治已经失去了意义,只能麻木不仁地眼睁睁看着他痛苦的离去。

她跟情人私下里男欢女爱两年多了,对他精神上的依赖几乎达到病入膏肓的程度,像是上了瘾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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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乐不思蜀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5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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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乐不思蜀

【拼音】: lè bù sī shǔ

解释】: 很快乐,不思念蜀国。比喻在新环境中得到乐趣,不再想回到原来环境中去。

【成语故事】:

三国时,蜀国的刘备在驾崩之后,把皇帝的位置传给他的儿子刘禅,并请丞相诸葛亮来辅佐刘禅治理国家。刘禅有个小名叫做阿斗,阿斗当了皇帝后,每天只会吃喝玩乐,根本不管事,还好有诸葛亮帮他撑着,蜀国才能一直很强盛。可是,当诸葛亮去世之后,魏国马上派兵来攻打蜀国,蜀国不但打不过魏国,阿斗还自愿投降,带着一些旧大臣到魏国去当“安乐公”,继续过着吃喝玩乐的日子,完全忘记自己的国家已经灭亡了。有一天,魏国的大将军司马昭请阿斗吃饭,故意叫人来表演蜀国的杂耍,想羞辱这些蜀国来的人。旧大臣们看到这些蜀国的杂耍,都非常的难过,可是,阿斗却高兴地拍着手说:“好耶!好耶!真是好看耶!”一点也没有伤心的样子。后来,司马昭故意讽刺阿斗说:“怎么样!在这里过的开心吗?想不想蜀国呀?”没想到,阿斗居然开心地说:“此间乐,不思蜀。”意思是说:“不会呀!在这里有得吃有得玩,我呀!一点也不会想念蜀国呢!”司马昭听了以后,在心里窃笑:“真是一个扶不起的阿斗呀!难怪会让自己的国家给亡掉!”

后来,大家就用“乐不思蜀”来形容一个人过的很开心,都忘记要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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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千变万化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1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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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千变万化形容事物或现象变化繁多,没有穷尽。下面是小编整理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千变万化

【汉语注音】:qiān biàn wàn huà

【成语出处】:战国.列御寇《列子.汤问》:“穆王惊视之,趋步俯仰,信人也。巧夫顉其颐,则歌合律;捧其手,则舞应节。千变万化,惟意所适。王以为实人也,与盛姬内御并观之。”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中性成语;用于景物;偏重于变化的次数非常多。

【千变万化的意思】:形容事物或现象变化繁多,没有穷尽。

【千变万化的近义词】:变幻莫测、变化多端、瞬息万变、变化无穷、变化莫测、五花八门;

【千变万化的反义词】:一成不变、千篇一律、依然如故;

【千变万化的故事】

传说西周时期,周穆王有一次穿过昆仑山去打猎,在回来的路上有个国家推荐了一位名字叫做偃师的人给周穆王,据说他是个能工巧匠,技艺有如鬼斧神工,还会做机械人。周穆王知道后对偃师说道:“我听说你能为所欲为,有着超群的本领,是这样的吗?”偃师回答周穆王说:“您想要造什么我就想方设法造出来,我最近造了一批能歌善舞的‘人’,但不知王有没有兴趣看看呢?”周穆王自然兴致大发,连忙叫偃师给他变出来。过了几天偃师便把他造好的这些‘人’带到了宫里。只见这些假人在宫殿上缓步行走,它们排着队列迈着小碎步,站在了周穆王的面前。这些活灵活现的假人让周穆王看得非常吃惊。偃师这时把假人身上的开关打开,只见它们扭动起腰肢跳起舞来,并且放声高唱,跳舞的动作可谓千变万化,周穆王以为这些都是真人,叫来他最宠爱的妃子盛姬一同观赏。就在表演快要结束的时侯,周穆王看到这些假人向他的妃子们暗送秋波,他非常生气想要降罪于偃师,偃师害怕极了他敢紧把机械人解剖开来给周穆王看,只见假人是用动物皮、胶、漆、颜料做起来的,人体结构中的心、胆、肝、肾、肠等五脏六腑一应俱全,体外的头发、肌肉、皮、骨头牙齿等也都做得跟真人几乎一模一样。周穆王这时侯才平下心来,赞叹偃师道:“你的技艺果然是出神入化,巧夺天工啊!让人大开眼界”

【千变万化例句】

先秦.庄周《庄子.田子方》:“独有一丈夫,儒服而立乎公门。公即召而问以国事,千变万化而不穷。”

唐.房玄龄《晋书.成公绥传》:“阴阳协气而代谢,寒暑随时而推移,三才殊性,五行异位,千变万化。”

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回:“继之道:‘官场中的事,千变万化,哪里说得定呢。时候不早了,我们睡罢。明日大早,我还要到关上去呢。’”

丁玲《生活、思想与人物—在电影剧作讲习会上的讲话》:“你知道就在这些会上,每个人的思想活动都是千变万化的,每个人不一样,每一次不一样。”

【千变万化造句】

黄山的云海瑰丽壮观非常美丽,云海弥漫的时侯如海市蜃楼般千变万化,宛如仙境一般。

现代人对住房的条件要求越来越高,尽管面对千变万化的装修方案往往还是举棋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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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形容女人的四字词语含解释

全文共 14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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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字词语是由四个字组成的常用词。四字词语是指广义的概念,包括成语和非成语,也叫固定词组或自由词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形容女人的四字词语,欢迎阅读。

1. 【沉鱼落雁】 用来形容女子的容貌美丽。

2. 【闭月羞花】 形容女子容貌姣好,足使花﹑月为之退掩﹑失色。

3. 【倾国倾城】 形容女子极为美丽动人,使全城、全国的人都为之倾倒爱慕。

4. 【蛾眉皓齿】 细长眉毛和洁白牙齿。形容女子容貌明艳美丽。

5. 【倾城艳色】 容姿非常美丽。

6. 【玉容倾城】 美丽的容颜。

7. 【颜色妍丽】 面貌美艳。

8. 【姿颜姝丽】 容貌美丽。

9. 【倾城佳丽】 形容貌美的女子。

10. 【天生丽质】 生来容貌就姣好美丽。

11. 【捧心西子】 捧心西子指西施因心痛而捧胸皱眉,更加显得十分美丽。后用来形容美丽女子在病中娇弱的模样。

12. 【一顾倾城】 形容女子容貌美艳。亦作 一顾倾人

13. 【百媚千娇】 形容美好的容貌和体态。

14. 【貌美如花】 形容女子如花般的美丽。

15. 【绝代佳人】 形容姿容出色的美女。

16. 【花容月貌】 形容女子容貌美好。亦作 花容玉貌 、 花颜月貌 、 月貌花庞 、 月貌花容 。

17. 【玉肌花貌】 形容女子肤色洁白,容貌艳丽。

18. 【美貌无双】 形容容貌极其美丽,无人可以相比。

19. 【绮年玉貌】 形容年轻女子美丽动人。

20. 【不让须眉】形容女子 处事能力不输于男子。

21. 【名花有主】:比喻女孩子已经有了所属对象。

22. 【金枝玉叶】比喻尊贵的人或十分娇贵。

23. 【蕙质兰心】比喻女子芳洁的心地、高雅的品德。

24. 【人老珠黄】比喻妇女老人被轻视,像珍珠年代久了变黄就不值钱一样。

25. 【小家碧玉】指小户人家的年轻美貌的女子。

26. 【巾帼英雄】比喻勇敢而有英雄气概的女人。

27. 【荳蔻年华】形容年轻未婚的少女。多指女子十三﹑四岁之时。

28. 【及笄之年】笄,发簪。古代女子年满十五岁而束发加笄,表示成年。后世遂称女子适婚年龄为「及笄 」。

29. 【二八佳人】十六岁的少女。

30. 【徐娘半老】徐娘,指梁元帝妃徐氏,指有风韵的妇女已到或已过中年。

31. 【人老珠黄】比喻妇女老人被轻视,像珍珠年代久了变黄就不值钱一样。

32. 【水性杨花】性情行为像水一般流动,像杨花一样飘摆不定,形容行为不庄重、对爱情不坚定女子的用语。

33. 【东施效颦】春秋越国美女西施因患心病而捧心皱眉,同里丑女东施看见觉得十分美丽,于是摹仿西施捧心皱眉,然却更见其丑,结果同里的人纷纷走避或闭门不出。解释:比喻不衡量本身的条件,而盲目胡乱的模仿他人,以致收到反效果。

34. 【百拙千丑】 形容非常笨拙丑恶。

35. 【貌若无盐】形容女人面貌丑陋。

36. 【蛇蝎美人】指心肠狠毒的美艳女子。

37. 【妆嫫费黛】嫫,嫫母,相传为黄帝第四妃,容貌丑陋。黛,古代女子画眉用的青黑色颜料。妆嫫费黛指为丑陋的女子化妆,只是白白浪费脂粉,无法使她成为美女。

38. 【粗枝大叶】比喻疏略,做事不细密。

39. 【河东狮吼】本为宋代陈慥之妻柳氏凶悍善妒,常使其夫惧怕的故事。用以讥嘲妻子凶悍,使丈夫畏惧。语本宋˙苏轼˙寄吴德仁兼简陈季常诗:「忽闻河东 狮子吼,拄杖落手心茫然。」后用以比喻太太凶悍发威。

40. 【三姑六婆】比喻爱搬弄是非的妇女。

41. 【红颜祸水】指美丽的女人是会造成灾祸。

42. 【妇人之仁】施小惠而不识大体。比喻姑息少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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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手指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2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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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shǒu zhǐ

注音ㄕㄡˇ ㄓˇ

词性名词

基本解释

◎ 手指 shǒuzhǐ

[finger] 前肢的一指;手掌的五个终端部分之一,特指除拇指之外的四指之一

引证解释

人手前端的五个分支。《史记·货殖列传》:“马蹄躈千,牛千足,羊彘千双,僮手指千。” 裴駰 集解引《汉书音义》:“僮,奴婢也。古者无空手游日,皆有作务,作务须手指,故曰手指,以别马牛蹄角也。” 巴金 《家》一:“他,有着江湖气质的‘黑狗’,在失去了两根手指,经历了许多变故以后,终于找到了 毕尔 的踪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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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形容女人外表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8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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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是一切美丽的代名词,再美的词汇也嫌不够用,古往今来,赞美形容女人的成语及句子真是数不胜数,无数的赞美女人的词句多如牛毛。以下是形容女人外表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1、温柔体贴:温顺关怀体贴。

2、一笑倾城:形容女子的绝色。

3、千娇百媚:形容女子姿态美好。

4、杏脸桃腮: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5、天生尤物:指容貌艳丽的女子。

6、婀娜多姿:形容姿态柔和而美好。

7、翩若惊鸿:比喻美女的体态轻盈。

8、通情达理:指说话、做事很讲道理。

9、玉貌花容:形容长得漂亮,如花似玉。

10、齿白唇红:牙齿白,嘴唇红。形容面容美。

11、花容月貌:如花似月的容貌。形容女子美貌。

12、娉婷袅娜:形容女子姿态柔美。亦借指美人。

13、冠绝群芳:形容女子,绝世的美貌,无人能及。

14、心灵手巧:心思灵敏,手艺巧妙(多用在女子)。

15、美艳绝伦:一般是形容女人非常美貌,无人能比。

16、如花似玉:像花和玉那样美好。形容女子姿容出众。

17、肤如凝脂:皮肤像凝固的油脂。形容皮肤洁白且细嫩。

18、亭亭玉立:亭亭:高耸直立的样子。形容女子身材细长。

19、秀外慧中:秀:秀丽;慧:聪明。外表秀丽,内心聪明。

20、知书达礼:知、达:懂得。有文化,懂礼貌。形容有教养。

21、楚楚动人:楚楚:鲜明整洁的样子。形容美好的样子引人怜爱。

22、仪态万千:仪态:姿态,容貌。形容容貌、姿态各方面都很美。

23、惊鸿艳影:惊鸿:轻捷飞起的鸿雁。形容女子轻盈艳丽的身影。

24、闭月羞花:闭:藏。使月亮躲藏,使花儿羞惭。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25、沉鱼落雁:鱼见之沉入水底,雁见之降落沙洲。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26、豆蔻年华:豆蒄:多年生草本植物,比喻处女。指女子十三四岁时。

27、秀色可餐:秀色:美女姿容或自然美景;餐:吃。原形容妇女美貌。

28、天生丽质:天生:天然生成。丽质:美丽的姿容。形容女子妩媚艳丽。

29、吹气如兰:气息象兰花那样香。形容美女的呼吸。也用于形容文词华美。

30、兰心蕙质:比喻女子幽闲聪颖的品性。形容心地善良、品质高尚的女子。

31、倾国倾城:倾:倾覆;城:国。原指因女色而亡国。后多形容妇女容貌极美。

32、桃羞杏让:桃花和杏花都感到羞愧,只好退让。形容女子比花还要艳丽动人。

33、夭桃秾李:夭:长得很好、很茂盛的样子。秾:花木繁盛。比喻人年少美貌。

34、天香国色:原形容颜色和香气不同于一般花卉的牡丹花,后也形容女子的美丽。

35、国色天姿:国色:女子美色冠绝全国;天姿:天生的姿色。旧时形容女子容貌极美。

36、出水芙蓉:芙蓉:荷花。刚开放的荷花。比喻诗文清新不俗。也形容天然艳丽的女子。

37、姑射神人:姑射:山名;神人:得道的人。原指姑叶山的得道真人。后泛指美貌女子。

38、冰清玉洁:像冰那样清澈透明,像玉那样洁白无瑕。比喻人的操行清白(多用于女子)。

39、丰姿绰约:丰姿:风姿,风度姿态。绰约:柔美的样子。形容女子体态柔美,神采飘逸。同“丰神绰约”。

40、巾帼须眉:巾帼:古代妇女配戴的头巾和发饰,后借指妇女;须眉:胡须和眉毛,借指男子汉,大丈夫。具有男子汉气慨的女子。

41、美若天仙:形容女子非常之美,像神话传说中天上的仙女一样!

42、婀娜多姿:婀娜:柔软而美好。形容各种轻盈软美的姿态。

43、艳如桃李:容颜像成熟的桃李那样娇艳,形容相貌十分美丽。也作“艳若桃李”。

44、蛾眉曼睩:明亮转动的眼睛。形容女子的眉目秀美有神

45、云容月貌:比喻淡雅、飘逸的容貌。

46、国色天香:原指牡丹花色俱佳,后又指女子才貌出众。用来形容女性的美丽。

47、风姿绰约:风:风度;绰约:女子姿态柔美的样子。形容女子风韵姿态柔美动人。

48、娇艳欲滴:娇嫩艳丽得好像要滴下来了。形容植物色彩美丽。一般是用来形容花,也喻女子容貌姣好美艳。

49、楚楚可人:形容姿容清秀,使人惬意

50、眉目如画:形容容貌端正秀丽。

51、大家闺秀:大户人家有才学的女儿,闺秀,有贤德和才学的女子。专称大户人家的娴淑女子。

52、小家碧玉:指小户人家的年轻美貌的女人。

53、金枝玉叶:旧指皇族,也指出身高贵的公子小姐。

54、语笑嫣然:笑得很美的样子(指女性)。形容女子笑得很美。

55、天姿国色:天姿,天生的,姿色,国色,女子美色冠绝全国,旧时形容女子容貌极美

56、丰容盛鬋(jiǎn):丰,丰润,容,面容,鬋,下垂的鬓发。也泛指头发,丰润的容颜,密而长的头发,形容女子健康美丽。

57、体态轻盈:女子身材窈窕,婀娜多姿。只适用于形容身材苗条的美丽女子方面。

58、丰韵娉婷:丰韵,风韵,娉婷,姿态美好。形容女子丰润标致,姿态美好。

59、女大十八变:指女子在成长发育过程中,容貌性情各方面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60、才貌双全:学识和相貌都很好。(多用于称赞女人有才能、样子长得美丽)

61、窈窕淑女:比喻女子秀外慧中,凡女子外貌美内心聪明可用此语赞美。

62、惠心纨质:纨,洁白的细绢,形容女人姿质美好,心灵纯净。

63、惠质兰心:惠、兰,香草名,比喻女人心地纯洁,温柔雅静。

64、丰姿冶丽:冶丽,妖冶艳丽,形容女子容貌姿态妖冶艳丽。

65、珠围翠绕:比喻妇女们装饰华贵美丽,或形容侍候的美女众多。

66、珠光宝气:珍贵华丽的服饰等,多用于形容妇女服饰华贵,穿戴饰物光耀夺目。

67、嫣然一笑:巧笑的样子。凡女性美妙地一笑,用此语形容。

68、秋波微转:形容美女的眼神。凡美貌的女子看人,都可用此语形容。

69、含情脉脉:比喻女子情意满怀。形容女性想倾吐爱情,但又害羞得说不出来的用语。

70、齿若编贝:牙齿佝编排起来的贝壳,形容牙齿洁白整齐。

71、齿若瓠(hù)犀:瓠犀,瓠瓜的子,牙齿像瓠瓜的子一样方正洁白。

72、仪态万方:仪态,容貌姿态,万方,多方面多种多样,形容千姿百态,非常美好。

73、莺声燕语:多比喻女子说话声音柔和悦耳。

74、绰约多姿:柔弱美丽,仪态万方。多用于形容女人的姿态美方面。

75、貌美如花:原指长得和花一样美丽迷人,现在一般形容女性长得很美,魅力不可阻挡。

76、林下风气:林下幽静的境界,风气,风致风度,比喻女子闲雅超逸的气度。

77、步步莲花:原形容女子步态轻盈。亦可比喻渐入佳境。

78、环肥燕瘦:形容女子形态不同,各有各好看的地方。

79、冰肌玉骨:用于赞美女子的皮肤光洁如玉,形体高洁脱俗。

80、皓齿蛾眉:形容女子容貌端庄美丽,也喻称美女。

81、皓齿明眸:皓:白色的样子;眸:眼珠,泛指眼睛。洁白的牙齿,明亮的眼睛。形容女子容貌美丽,亦喻指美女。

82、宛转蛾眉:宛转:轻而柔的起落。蛾眉:细而长的眉毛,指美丽的眼睛。漂亮的眼眉轻轻扬起。常用作美人的代称。

83、初发芙蓉:初发芙蓉是指刚开放的荷花。比喻诗文清新不俗。也形容天然艳丽的女子。

84、柳絮才高:表示人有卓越的文学才能。多指女子。

85、螓(qín)首蛾眉:指宽宽的额头,弯弯的眉毛。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86、章台杨柳:比喻窈窕美丽的女子。

87、袅袅婷婷:形容女子姿态柔美, 或形容物体,事物美丽,美好。

88、鸦巢生凤:乌鸦窝里生出凤凰,比喻笨庸的母亲生出灵秀的女儿,也比喻贫穷之人家或地方产生出杰出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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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万死不辞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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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万死不辞形容愿意拼死效劳的决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万死不辞

【汉语注音】:wàn sǐ bù cí

【成语出处】: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八回:“貂蝉曰:‘适间贱妾曾言,但有使令,万死不辞。’”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含褒义;语气较重,强调不推辞的决心不可动摇;常与“赴汤蹈火”连用。

【万死不辞的意思】:万死:死一万次;辞:推辞;就算是冒着死一万次的危险也决不会推辞。形容愿意拼死效劳的决心。

【万死不辞的近义词】:在所不辞、奋不顾身、义不容辞;

【万死不辞的反义词】:仓皇而逃、贪生怕死、畏首畏尾;

【万死不辞的故事】

东汉时期,汉献帝像傀儡一样被董卓控制在手心,司徒王允见到这个局面想要除掉董卓但又没有办法。王允在自家花园散步的时侯看到貌美如花的歌伎貂蝉在亭子里叹气,便问她是何原因叹气。貂蝉回答王允道:“我受大人恩惠不胜感激,近日见大人闷闷不乐,想必大人心有所事我便也叹起气来,若能为大人所用我必万死不辞。”王允看着貂蝉突然心起一计,便对貂蝉说道:“董卓篡位我汉室将亡,我又岂能不着急呢?董卓身边有个义子叫作吕布天天都在董卓身边,此人异常勇猛,没人是他的对手。”貂蝉问道:“能有其它的办法吗?”王允说:“我刚因你而想到一计,我把你收了做义女先答应吕布把你许配给他,然后再跟董卓说把你献给他,你在他二人间挑拨离间他们,这样使他二人成为敌人,让吕布去把董卓杀掉。”貂蝉听了王允说的以后便依计而行,果然吕布最后把董卓给杀了。

【万死不辞例句】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八回:“蝉曰:‘近见大人两眉愁锁,必有国家大事,又不敢问。今晚又见行坐不安,因此兴叹,不想为大人窥见。倘有用妾之处,万死不辞!’”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二十六回:“乾曰:‘吾当先往探彼虚实,再来报将军。’公曰:‘吾见兄长一面,虽万死不辞。今回许昌,便辞曹操也。’当夜密送孙乾去了。”

邓友梅《〈铁笼山〉一曲谢知音》:“三胜一拍胸脯:‘慰问志愿军,万死不辞,别说无情学赏脸!’”

檀林《旧都遗梦》:“什么时候用到我,随叫随到,万死不辞!”

【万死不辞造句】

无数的革命者为了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勇往直前万死不辞,献出了自已宝贵的生命。

在这条创业的道路上我将孜孜不倦的努力工作,为了我的事业与梦想赴汤蹈火,万死不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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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多行不义必自毙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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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多行不义必自毙指一个人作恶多端,坏事干多了,其结果一定是自己找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该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与学习,谢谢。

【汉字书写】:多行不义必自毙

【汉语注音】:duō xíng bù yì bì zì bì

【成语出处】:春秋.鲁.左丘明《左传.隐公元年》:“公曰:‘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贰于己。”

【成语语法】:复句式;作宾语、分句;用于坏人。

【多行不义必自毙的意思】:不义:违反正义的事情;毙:死。指一个人作恶多端,坏事干多了,其结果一定是自己找死。

【多行不义必自毙的近义词】:作茧自缚、作法自毙、自食其果、自取灭亡、恶有恶报;

【多行不义必自毙的反义词】:善有善报;

【多行不义必自毙的故事】

春秋时期,郑国郑庄公的母亲姜氏对他的弟弟共叔段是百般宠爱,她为了他向郑庄公讨封土地,郑庄公同意后共叔段在他的土地上建造都城,都城的范围超过了郑庄公的规定。郑国大夫祭仲见此情景开诚布公地对郑庄公说:“这共叔段如此做法不是要跟国君分庭抗礼吗?”郑庄公也十分为难,他说:“母亲要这样做,我也无可奈何呀。”祭仲推心置腹地说道:“可是却不知姜氏何时才会满足,大王何不趁早不让它滋长蔓延呢?”郑庄公回答道:“无需如此,他这是多行不义必自毙,你等着看吧。”共叔段后来越来越胆大,不仅招兵买马还制造了很多兵器,城墙建好以后他便开始准备进攻郑国,姜氏跟他内外呼应,想要一举获胜。共叔段跟姜氏的阴谋诡计郑庄公都看在眼里,等到共叔段发动进攻的时侯他一声令下便将共叔段杀得一败涂地,共叔段的阴谋也就彻底失败了。

【多行不义必自毙例句】

高连欣《管子传》第一章:“管仲庄重地说:‘公子,昨晚为臣占了一卦,齐国有变,齐襄公多行不义必自毙,气数已尽。公子排行老二,理所当然地继位齐侯。管钟和召忽,要托公子的洪福,平步青云,飞黄腾达了。’ ”

郭沫若《武则天》第四幕:“多行不义必自毙”,这是有史以来的天经地义。”

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他们要闹,就让他们闹个儿够。多行不义必自毙。”

【多行不义必自毙造句】

恕我实事求是地说,多行不义必自毙,你除了积德行善以外,不要乐此不疲地打别人的歪主意。

多行不义必自毙,他们那一伙人恶贯满盈,历来无恶不作,最终他们自然会惨遭横死,不得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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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形容性格的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21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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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爱憎分明:憎:恨。爱和恨的立场和态度十分鲜明。

2、百折不挠:折:挫折;挠:弯曲。形容意志坚强,无论受到多少次挫折,毫不动摇退缩。

3、不甘示弱:示:显示,表现。不甘心表示自己比别人差。表示要较量一下,比个高低。

4、不咎既往:咎:责怪。对以往的错误或罪责不再追究。

5、不平则鸣:鸣:发出声音,形容有所抒发或表示。形容受到委曲和压迫就要发出不满和反抗的呼声。

6、不屈不挠:屈:屈服;挠:弯曲。形容在压力和面前不屈服,表现十分顽强。

7、吊民伐罪:吊:慰问;伐:讨伐。慰问受苦的人民,讨伐有罪的统治者。

8、扶危济困:扶:帮助;济:搭救,拯救。扶助有危难的人,救济困苦的人。

9、公事公办:公事按公事的原则办,不讲私人情面。

10、公正无私:办事公正,没有私心。

11、光明正大:原形容明白不偏邪。现多形容心怀坦白,言行正派。

12、浩然之气:浩:盛大、刚直的样子;气:形容精神。形容浩大刚正的精神。

13、毁家纾难:毁:破坏,毁坏;纾:缓和,解除。捐献所有家产,帮助国家减轻困难。

14、急公好义:急:急于。热心公益,见义勇为。

15、疾恶如仇:疾:憎恨;恶:形容坏人坏事。憎恨坏人坏事就象憎恨仇人一样。

16、坚持不渝:渝:改变。坚守约章或诺言,决不改变。

17、揭竿而起:揭:高举;竿:竹竿,代旗帜。砍了树干当武器,举起竹竿当旗帜,进行反抗。形容人民起义。

18、劫富济贫:劫:强取;济:救济。夺取富人的财产,救济穷人。

19、解囊相助:囊:口袋。拿出财物帮助别人。

20、襟怀坦白:襟怀:胸怀;坦白:正直无私。形容心地纯洁,光明正大。

21、兢兢业业:兢兢:形容小心谨慎;业业:畏惧的样子。形容做事谨慎、勤恳。

22、精益求精:精:完美,好;益:更加。好了还求更好。

23、聚精会神:会:集中。原形容君臣协力,集思广益。后形容精神高度集中。

24、苦心孤诣:形容苦心钻研,到了别人所达不到的地步。也形容为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煞费苦心。

25、宽大为怀:对人抱着宽大的胸怀。

26、宽宏大量:形容度量大,能容人。

27、良工心苦:良工:手艺高明的工匠。形容优秀艺术家的作品,在创作过程中都费尽心思。

28、临危不惧:临:遇到;危:危险;惧:怕。遇到危难的时候,一点也不怕。

29、马革裹尸:马革:马皮。用马皮把尸体裹起来。形容英勇牺牲在战场。

30、呕心沥血:呕:吐;沥:一滴一滴。形容用尽心思。多形容为事业、工作、文艺创作等用心的艰苦。

31、排难解纷:原形容为人排除危难,解决纠纷。今形容调停双方争执。

32、披荆斩棘:劈开丛生多刺的野生植物。形容在创业过程中或前进道路上清除障碍,克服重重困难。

33、全神贯注:贯注:集中。全部精神集中在一点上。形容注意力高度集中。

34、全心全意:投入全部精力,一点没有保留。

35、人一己百:别人一次就做好或学会的,自己做一百次,学一百次。形容以百倍的努力赶上别人。

36、仁人志士:原形容仁爱而有节操,能为正义牺牲生命的人。现在泛形容爱国而为革命事业出力的人。

37、仁至义尽:至:极,最;尽:全部用出。竭尽仁义之道。形容人的善意和帮助已经做到了最大限度。

38、锐不可当:锐:锐气;当:抵挡。形容勇往直前的气势,不可抵挡。

39、赏罚分明:该赏的赏,该罚的罚。形容处理事情严格而公正。

40、舍己救人:舍己:牺牲自己。不惜牺牲自己去救别人。

41、舍生忘死:不把个人的生死放在心上。

42、十年读书:形容长期努力于学业。

43、始终不懈:自始自终一直不松懈。

44、视死如归:把死看得象回家一样平常。形容不怕牺牲生命。

45、探赜索隐:探:寻求,探测;赜:幽深玄妙;索:搜求;隐:隐秘。探究深奥的道理,搜索隐秘的事情。

46、堂堂正正:堂堂:盛大的样子;正正:整齐的样子。原形容强大整齐的样子,现也形容光明正大。也形容身材威武,仪表出众。

47、铁杵成针:形容只要有毅力,肯下苦功,事情就能成功。

48、投袂而起:投袂:挥动袖子。形容精神振作,立即行动起来的神态。

49、网开一面:把捕禽的网撤去三面,只留一面。形容采取宽大态度,给人一条出路。

50、温柔敦厚:温柔:温和柔顺;敦厚:厚道。原形容态度温和,朴实厚道。后也泛形容待人温和宽厚。

51、先难后获:难:艰难,劳苦;获:收获。先付出劳动然后再取得收获。形容不坐享其成。

52、夜以继日:晚上连着白天。形容加紧工作或学习。

53、一马当先:原形容作战时策马冲锋在前。形容领先。也形容工作走在群众前面,积极带头。

54、一视同仁:原形容圣人对百姓一样看待,同施仁爱。后多表示对人同样看待,不分厚薄。

55、一往无前:一往:一直向前;无前:前面什么也挡不住。一直往前,无所阻挡。形容勇猛无畏地前进。

56、一往直前:形容勇猛无畏地前进。同“一往无前”。

57、一心一意:只有一个心眼儿,没有别的考虑。

58、以德报怨:德:恩惠。怨:仇恨。不记别人的仇,反而给他好处。

59、与人为善:与:赞许,赞助;为:做;善:好事。形容赞成人学好。现形容善意帮助人。

60、仗义疏财:仗义:讲义气;疏财:分散家财。旧形容讲义气,拿出自己的钱财来帮助别人。

61、中流砥柱:形容坚强而能起支柱作用的人或集体。同“中流砥柱”。

62、孜孜不倦:孜孜:勤勉,不懈怠。形容工作或学习勤奋不知疲倦。

63、自告奋勇:告:称说,表示。主动要求担任某项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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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千钧一发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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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千钧一发比喻情况万分危急,极其危险。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千钧一发

【汉语注音】:qiān jūn yī fà

【成语出处】:汉.枚乘《上书重谏吴王》:“臣乘原披腹心而效愚忠,惟大王少加意念恻怛之心於臣乘言。 夫以一缕之任系千钧之重,上悬无极之高,下垂不测之渊,虽甚愚之人犹知哀其将绝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用于危急时刻。

【千钧一发的意思】:钧:古代的一种重量单位,30斤为一钧。千钧的重量系在一根头发上,比喻情况万分危急,极其危险。

【千钧一发的近义词】:危在旦夕、岌岌可危、迫在眉睫;

【千钧一发的反义词】:安然无恙、安如磐石;

【千钧一发的故事】

西汉时期著名的文学家枚乘擅长写辞赋。他遇事头脑清醒,而且善于思考。当时吴王刘濞乐此不疲地阴谋反叛朝廷,枚乘曾经在吴王刘濞那里担任郎中,枚乘觉得这件事情非常危险,就婉言劝阻刘濞说:“用一根头发系上千斤重的东西,把它挂得高高的,而下边是万丈深渊,谁都知道这是非常危险的事情。如果头发一断,我们根本无法接住那重千斤的东西。东西要是掉进了深渊,我们也没有办法去取得。现在如果反叛朝廷,就会像头发系着千斤重的东西一样非常危险。”但是吴王刘濞对枚乘的劝告不予理睬,仍然一意孤行要反叛朝廷。枚乘只好离开吴国投奔梁国的梁孝王。汉景帝时期,吴王刘濞合同六个诸侯国起兵叛乱。枚乘在这个时侯又写了《上书谏吴王》,劝刘濞罢兵。但是刘濞还是不愿意回头。过了不久,汉朝的大将周来夫率领军队打败了叛军,吴王刘濞最终被杀掉了。

【千钧一发例句】

唐.韩愈《与孟尚书书》:“汉氏以来,群儒区区修补,百孔千疮,随乱随失,其危如一发引千钧,绵绵延延,浸以微灭。”

宋.程珌《程端明公洛水集.丙子轮对札子》第十一卷:“肆我祖宗得请于上帝,假手鞑靼,连岁屏除,岌岌之千钧一发矣。”

杨沫《青春之歌》第一部第十五章:“正在这千钧一发的紧急关头,那捉女学生的警察猛地被一个人一脚踢出好远去。”

【千钧一发造句】

突尼斯军队在千钧一发的时刻支持了反抗者,军队从容不迫的拒绝向游行示威者开火。

米勒上士挺身而出冲向游击队,在千钧一发之际,先入为主以他的班用火力压制住了游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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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详细解释

全文共 3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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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盛 qiángshèng

[strong and prosperous] 强大兴盛

祖国强盛起来了

亦作“彊盛”。1.强大兴盛。《史记·匈奴列传》:“ 冒突 既立,是时 东胡 彊盛,闻 冒突 杀父自立,乃使使谓 冒突 ,欲得 头曼 时有千里马。” 晋 干宝 《搜神记》卷十四:“时 戎吴 强盛,数侵边境,遣将征讨,不能擒胜。”《新五代史·唐臣传·李严》:“又闻 契丹 日益彊盛,大国其可无虑乎?” 柔石 《二月》五:“ 中国 不久就可以强盛起来。”

(2).谓青壮年。《二刻拍案惊奇》卷三二:“那公子青春正当强盛,衙门独处无聊。” 明 唐顺之 《都察院都事秦君墓表》:“君乃鋭然自割於强盛之年。”

(3).犹强健。《医宗金鉴·外科心法要诀·股阳疽》:“俟胃口强盛,仍服十全大补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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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每况愈下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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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每况愈下比喻越从低微的事物上去推想,就越能看出“道”的真实情况。后表示形势情况越来越糟糕。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与学习,谢谢。

【汉字书写】:每况愈下

【汉语注音】:měi kuàng yù xià

【成语出处】:战国.庄周《庄子.知北游》:“夫子之问也,固不及质,正获之问于监市履希也,每下愈况。”

【成语语法】:复杂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偏重在“愈下”;可活用作“每况而愈下”。

【每况愈下的意思】:况:情况、情形;愈:越、更加;下:下部、低微。原为“每下愈况”。比喻越从低微的事物上去推想,就越能看出“道”的真实情况。后表示形势情况越来越糟糕。

【每况愈下的近义词】:江河日下、日暮途穷;

【每况愈下的反义词】:渐入佳境、欣欣向荣、蒸蒸日上;

【每况愈下的故事】

战国时期,庄子对贪得无厌的统治者深恶痛绝,主张统治者要无为、无欲。有一次东郭子去拜访庄子,必恭必敬地问:“先生所说的道究竟在何处?”庄子回答说:“我讲的道无处不在!”“请您具体地说明哪些地方有?”“蚂蚁洞里。”道在东郭子高尚而圣洁,庄子这样回答他,让他觉得莫名其妙。庄子接着开诚布公地说:“我所讲的道还存在于稗草、砖瓦、碎石中。”东郭子惊得目瞪口呆。庄子继续说道:“我的道在屎尿之中也能找到!”东郭子听庄子把道说得如此卑下就不想再听。庄子推心置腹地向他解释:“您的问题没有涉及道的本质。市场上的人检查猪的肥瘦,愈是踩猪腿的下部,愈能看出猪的肥瘦(每下愈况)。如果连猪腿也长满了肉,那么其它部位的肉就更多了。我告诉您的地方都非常卑下,这些地方都存在着道,其它地方还有不存在着道吗?所以,道无所不在!”东郭子这才恍然大悟,原来万事万物千变万化都离不开“道”。

【每况愈下例句】

宋.洪迈《容斋续笔.蓍龟卜筮》:“伎术标榜,所在如织……人人自以为君平,家家自以为季主,每况愈下。”

唐人《北洋军阀演义》第一十一回:“可是因为撤防、缺饷,乃至江西战事失利等等消息频传,我们讨袁军士气每况愈下。”

郭沫若《论曹植》:“下品中的魏武帝,更真是每况愈下:‘曹公古直,甚有悲凉之句’,仅仅这样的十个字而已。”

【每况愈下造句】

刚开始牛刀小试去炒股的时侯很容易赚钱,经常都涨得兴高采烈的,后来便每况愈下经常亏钱了。

谈恋爱的时侯双方忙着男欢女爱,彼此没有了解清楚,男人本身沉默寡言,因此感情状况每况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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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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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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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锲而不舍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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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锲而不舍比喻有恒心,有毅力地坚持着。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锲而不舍

【汉语注音】:qiè ér bù shě

【成语出处】:战国.荀况《荀子.劝学》:“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常与“金石可镂”连用。

【锲而不舍的意思】:锲:镂刻;舍:停止、放弃。只要不断地镂刻金石,再硬也能刻穿。比喻有恒心,有毅力地坚持着。

【锲而不舍的近义词】: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坚韧不拔;

【锲而不舍的反义词】:一暴十寒、半途而废、浅尝辄止、知难而退;

【锲而不舍的故事】

战国时期,荀况是赫赫有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他写的《劝学》是劝导和鼓励人们坚持不懈地学习。文章一开始写道,学无止境,学习不可以停止,青色是从蓝草中提取出来的,但它却比蓝草的颜色更青;冰是由水结成的,却比水更寒冷。这是他用来比喻经过学习之后,比未学习时有所进步。荀子又写道,不一步一步地走,不会到千里之远;不是一条一条小河的水汇合起来,不会成为江海。这是他比喻学习是一个由少到多、日积月累的过程;高深的学问和渊博的知识,是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荀子又用镂刻金石来比喻学习,他推心置腹地写道:刻一下就停下来,烂木头也不断;不断地刻下去,坚硬的金属和石头也可以刻穿。用不断地镂刻的精神来学习,一定能取得成功。

【锲而不舍例句】

章炳麟《菌说》:“夫固谓一人锲而不舍,则行美于本性矣。”

丁铃《悼念刘芝明同志》:“我对他那种锲而不舍的工作热情和善于集思广益的民主作风一直是非常钦佩的。”

【锲而不舍造句】

他虽然初出茅庐,但却是才气无双,做事情从来都是锲而不舍,不知失败困难是什么东西。

现在他还在孜孜不倦地学习,也许再过五年或十年后,他也会像现在这样锲而不舍地追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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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带口的aabc式的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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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口相传kǒukǒuxiāngchuán

解释】:不著文字,口头相传。

【出自】:宋·张君房《云笈七签》第七十二卷:“经云:‘知白守黑,神明自来。’是知玄为万物母,圣人秘之,不形文字,口口相传。”

【示例】:虽然他败坏了~的韵事。◎鲁迅《且介亭杂文·病后杂谈》

【语法】:主谓式;作谓语;指口头传布或传授

琅琅上口lánglángshàngkǒu

【解释】:琅琅:玉石相击声,比喻响亮的读书声。指诵读熟练、顺口。也指文辞通俗,便于口诵。

【出自】:清·王韬《淞隐漫录·凌波女史》:“自幼即喜识字,授以唐诗,琅琅上口。”

【示例】:但在我自己有记忆的二、三岁时,她已经把唐诗绝句教我暗诵,能诵得~。◎郭沫若《沸羹集·如何研究诗歌与文艺》

朗朗上口lǎnglǎngshàngkǒu

【解释】:指诵读诗文时的声音响亮而顺口。

【出自】:老舍《诗与快板》:“散文就不受这么多的限制,虽然散文也讲究声调铿锵,能朗朗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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