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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叶草解释(热门20篇)

安分守纪这个词是不是褒义词呢?又该怎么对这个词语进行解释呢?下面是四叶草解释,一起来学习一下吧!这里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的一些关于四叶草解释优秀作文,仅供大家参考,希望你们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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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言不逊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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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出言不逊形容说话不客气粗暴傲慢无礼。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出言不逊

【汉语注音】:chū yán bù xùn

【成语出处】:晋.陈寿《三国志.魏书.张郃传》:“图(郭图)惭,又更谮郃曰:‘郃快军败,出言不逊。’郃惧,乃归太祖。”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贬义;重在表示说话没有礼貌。

【出言不逊的意思】:逊:谦虚恭顺,有礼貌。形容说话不客气粗暴傲慢无礼。

【出言不逊的近义词】:出口伤人、恶语伤人、出言无状、血口喷人;

【出言不逊的反义词】:彬彬有礼、谦厚有礼、平易近人;

【出言不逊的故事】

三国时期,张郃最初是在袁绍麾下担任中郎将,在曹操带兵攻打乌巢的时侯,张郃看形势危如累卵便向袁绍建议道:“曹操兵强马壮,乌巢如果失守的话我们便很可能功亏一篑,您也将陷入前途未卜的境地,应该派兵援救乌巢。”郭图听了张郃的意见后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说:“你的分析是错误的,我们现在向曹操的大本营发起进攻,曹操必然要撤兵,乌巢的危机便化解了,这是效仿围魏救赵的思路。”张郃听了却急不可耐地说道:“曹操的营地坚如磐石,要想攻下来十分困难,倘若淳于琼被捉的话,我们都要变成俘虏。”最终袁绍听取了郭图的意见,派兵袭击曹操的大本营,派小分队去救援乌巢。果然如张郃所料袁绍的部队不仅没有攻下曹营,还改得溃不成军。郭图此时羞愧难当,他不仅不承认失误还诬陷张郃,他跟袁绍说:“张郃是个傲慢无礼的人,不仅出言不逊还目中无人,这次我们战败他却得意忘形。”袁绍听了以后也对张郃有了意见,张郃知道袁绍这里是呆不下去了,于是便投奔曹操去了。

【出言不逊例句】

明.冯梦龙《喻世明言》卷三十一:“八岁纵笔成文,本郡举他神童,起送至京。因出言不逊,冲突了试官,打落下去。”

明.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十四:“话说山东有一个耕夫,不记姓名。因耕自己田地,侵犯了邻人墓道。邻人与他争论,他出言不逊,就把他毒打不休,须臾身死。”

森村诚一《东京空港杀人案》第三章:“出言不逊,原谅你一回。希望你好自为之,别再胡说八道!我们这些人都是政府委派,是代表政府的”

莎士比亚《罗密欧与朱丽叶》:“他对我出言不逊,把剑在他自己头上舞得嗖嗖直响,就像风在那儿讥笑他的装腔作势一样。”

【出言不逊造句】

正因为位高权重的他爱屋及乌,所以她身边的人都是狗仗人势,对任何人都是出言不逊的。

他腐败的车辙马迹被别人发现了,他从此便不敢再对人出言不逊,也是怕打草惊蛇别人去举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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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详细解释

全文共 3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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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守节操。 汉 刘向 《列女传·黎庄夫人》:“ 黎庄夫人 ,执行不衰, 庄公 不遇,行节反乖。” 宋 范仲淹 《王公墓志铭》:“尝有交游,以言事被謫。朝之贵人皆切齿,公特率昆弟,祖宴都门,謫者拒之曰:‘无为子之累乎!’公曰:‘吾愿为党人,从而贬之,光矣!’此公之执行,不亦方乎!”

(2).承办;经办。 唐 元稹 《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追得所没庄宅、奴婢文案,及执行案典 耿琚 、 马元亮 等检勘得实。” 唐 元稹 《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右,臣准前月日追得文案,及执行案典 赵明之 检勘得实。”

(3).实施;实行。 李準 《耕云记》四:“我反正不理他,我想你总得执行决定。” 魏巍 《东方》第五部第十四章:“ 郭祥 知道,团长是再一次提醒自己,按照原定计划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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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详细解释

全文共 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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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溶,融化。《礼记·月令》:“﹝季冬之月﹞行夏令,则水潦败国,时雪不降,冰冻消释。”《世说新语·轻诋》“君得 哀 家梨,当復不烝食不” 南朝 梁 刘孝标 注:“旧语, 秣陵 有 哀仲 家梨甚美,大如升,入口消释。” 宋 乐史 《杨太真外传》:“妃之初瘞,以紫褥裹之。及移葬,肌肤已消释矣。” 鲁迅 《野草·雪》:“晴天又来消释他的皮肤,寒夜又使他结一层冰。”

(2).消除;解除。《汉书·杜钦传》:“若此,则流言消释,疑惑著明。” 南唐 李煜 《悼幼子瑞保》诗:“永念难消释,孤怀痛自嗟。”《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八:“乍见山光水色,洗涤心胸。正如酷暑中行,遇着清泉百道,多时病滞一旦消释。” 鲁迅 《彷徨·孤独者》:“这仇恨是历了三月之久才消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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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成语解释

全文共 2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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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 音】:tāo tāo bù jié

【词 性】: 中性词(及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语义)

【用 法】: 偏正式;作状语、定语;形容说话多 。

【解 释】:滔滔:①形容大水滚滚;②形容连续不断。 竭:衰竭,竭尽。形容像流水一样连续不断。多比喻人说话连续不 断,十分健谈。也作"滔滔不绝"。

成语典故

【出 自】:《乐府诗集·郊庙歌辞十二·积善歌》:"饮福受胙,舞降歌迎,滔滔不竭,洪惟水行。"

【示 例】: 张九龄善谈论,每与宾客议论经旨,~,如下阪走丸也。◎五代·王仁裕《开元天宝遗事·走丸之辩》叶紫《山村一夜》:"两线珍珠一般大的眼泪,便~地滚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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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关于春天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33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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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可喜欢春天了,因为这美丽的春天,给人以新的开始,新的收获,新的生命,新的希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春天词语解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NO.1 春生秋杀::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NO.2 百花争艳:各种花草树木竞相开放出艳丽的花朵。

NO.3 花红柳绿:指花木繁茂的样子。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

NO.4 一场春梦:比喻过去的一切转眼成空。也比喻不切实际的想法落了空。

NO.5 漏泄春光:原指柳叶首先透露春天到来的信息,后比喻男女私情泄露,或秘密被察觉。

NO.6 皮里春秋:指藏在心里不说出来的言论。

NO.7 腊尽春来:腊:指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回来了。

NO.8 细雨和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比喻方式方法温和而不粗暴。

NO.9 春意阑珊:春意,春天的气象;阑珊,将尽 将衰。形容春天就要过去了。出处:南唐·李煜《浪淘沙》:“帘外雨潺潺,春意阑珊。”

NO.10 寻花问柳:花 柳,原指春景,旧时亦指娼妓。原指赏玩春天的景色。后旧小说用来指宿娼。

NO.11 春和景明:春光和煦,风景鲜明艳丽。

NO.12 春风雨露:像春天的风和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比喻恩泽。

NO.13 雨后春笋:指春天下雨后,竹笋一下子就长出来很多。比喻事物迅速大量地涌现出来。

NO.14 绿草如茵:绿油油的草好像似地上铺的褥子。常指可供临时休憩的草地。

NO.15 五彩缤纷:五彩:各种颜色;缤纷:繁多交错的样子。指颜色繁多,非常好看。

NO.16 春风风人:风人:吹拂人。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及时给人教益和帮助。

NO.17 东风人面:指一年一度的春风依旧,而当年邂逅含情之人却不得重见。

NO.18 春光漏泄:原指柳枝泛绿,透露了春天将至的信息。比喻秘密或男女的私情被泄漏出来。

NO.19 百草权舆:指花草萌芽,春天到来。

NO.20 暮云春树:表示对远方友人的思念。

NO.21 绿暗红稀:形容暮春时绿阴幽暗 红花凋谢的景象。

NO.22 春暖花香:形容春天美丽的景色。

NO.23 落花流水:①落下的花随流水漂去。形容暮春景色衰败。②后常用来比喻被打得大败。

NO.24 莺歌燕舞: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革命和建设蓬勃兴旺的景象。

NO.25 春色满园:春日的景色充满家园。形容生机勃勃 繁荣兴旺的气象。

NO.26 落花流水:①落下的花随流水漂去。形容暮春景色衰败。②后常用来比喻被打得大败。生机勃勃形容自然界充满生命力,或社会生活活跃。

NO.27 红情绿意:形容艳丽的春天景色。出处:宋·文同《约春》诗:“红情绿意知多少,尽入泾川万树花。”

NO.28 春色撩人:撩,撩拔,挑逗 招惹。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出处:宋·陆游《剑南诗稿·山园杂咏五首》:“桃花烂漫杏花稀,春色撩人不忍为。”

NO.29 草长莺飞:①江南暮春时节景象②形容生机勃勃 万物复苏的景象。

NO.30 春生秋杀: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NO.31 花团锦簇:锦,有文彩的丝织品;簇,丛聚。形容五彩缤纷,十分鲜艳多彩的景象。也形容文章辞藻华丽。

NO.32 春蛙秋蝉:春天蛙叫,秋天蝉鸣。比喻喧闹夸张 空洞无物的言谈。

NO.33 万象回春:万象:一切景象。指各种事物都出现了生机。形容春天万物复苏,一片生机的景象。出处:宋·朱熹《道德经注释》第四章:迨一元方兆,万象回春,道发散于天地人物之间,而无从窥测,修士欲明道体,请于天地将开未开,未开忽开而揣度之,则得道之原,而下手不患无基矣。

NO.34 东风入律:春风和煦,律韵协调。常用以称赞太平盛世。

NO.35 满袖春风:衣袖飘曳生风,形容十分得意。

NO.36 春色恼人:春日美好的景色,反惹人烦恼。

NO.37 春风中坐:像置身于春风中一样。比喻良师的教诲。比喻受到良好的教育。

NO.38 桃红柳绿:字面意思桃花嫣红,柳枝碧绿。形容花木繁盛 色彩绚烂的春景。

NO.39 腊尽春回:腊:指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来了。

NO.40 文如春华:华:同“花”。文章词藻像春天盛开的鲜花争奇斗艳。形容文章词汇丰富华丽。

NO.41 笔底春风:形容绘画 诗文生动,如春风来到笔下。

NO.42 春意阑珊:春天的景象衰败凋残,指春天就要过去了。阑珊:将尽,将衰。

NO.43 春山如笑:形容春天的山景如微笑般明媚动人。

NO.44 百花争妍:妍:美 艳。形容繁华盛开,生气勃勃的景象。

NO.45 春意阑珊:春意,春天的气象;阑珊,将尽 将衰。形容春天就要过去了。

NO.46 满面春风:比喻人喜悦舒畅的表情。形容和蔼愉快的面容。

NO.47 万古长春:万古:千年万代,永远。永远像春天一样,草木翠绿,生机勃勃。比喻人的精神永远像春天一样毫不衰退或祝愿好事长存。

NO.48 春晖寸草:春晖:春天的阳光;比喻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比喻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

NO.49 春来秋去:去:过去。春天到来,秋天过去。形容岁月流逝。

NO.50 春意阑珊:阑珊: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NO.51 芬芳馥郁:芬芳:指香气;馥:香气;馥郁:香气浓厚。形容香气非常浓。

NO.52 虎尾春冰: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NO.53 细雨和风:细雨:小雨;和风:春天的微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比喻方式方法温和而不粗暴。

NO.54 花红柳绿:①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②形容花木繁茂的样子。

NO.55 春暖花开:本指春天气候宜人,景物优美。现也比喻大好时机。

NO.56 姹紫嫣红:①指各种娇艳的花朵。姹 嫣:娇艳。②形容各色鲜花五彩缤纷 娇艳美丽。

NO.57 寸草春晖:寸草:小草;春晖:春天的阳光。小草微薄的心意报答不了春日阳光的深情。比喻父母的恩情,难报万一。

NO.58 含苞欲放:指花骨朵将开而未开,形容花苞还在叶片里,很快就要开放出来。意思是:花未开的时候包着的花骨朵的小叶片。

NO.59 桃李春风::比喻学生受到良师的谆谆教诲。

NO.60 燕舞莺歌:燕子飞舞,黄莺歌唱。形容春光明媚。

NO.61 桃李争妍:桃花李花竞相开放。形容春光艳丽。出处:明·无名氏《万国来朝》第二折:“春花艳艳,看红白桃李争妍。”

NO.62 花明柳暗: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NO.63 春色满园:春日的景色充满家园。形容生机勃勃 繁荣兴旺的气象。出处:这句话出自南宋诗人叶绍翁的《游园不值》。

NO.64 秋月春花: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NO.65 春回大地:①春色降临到广阔的大地。如:“四月,春回大地,万紫千红”。②也形容严寒已过,温暖和生机又来到人间。如:“落实政策同欢庆,春回大地喜安居”。

NO.66 百花齐放:百花,指各种花,齐放,一齐开放。指春天到来时各种花开放的景象,常用来比喻艺术上的不同形式和流派自由发展。

NO.67 春去秋来: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NO.68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 发展过程。

NO.69 时雨春风:及时的雨,春天的风。泛指能使万物生长的雨和风。比喻良好教育的普遍深入。用来称颂师长的教诲。

NO.70 春花秋实: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NO.71 月旦春秋:比喻评论人物的好坏。

NO.72 秋菊春兰:秋天的菊花,春天的兰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NO.73 春暖花开: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景色优美。比喻游览 观赏的大好时机。

NO.74 姹紫嫣红:姹 嫣:娇艳。形容各种花朵娇艳美丽。

NO.75 春色恼人: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NO.76 草长莺飞:①江南暮春时节景象②形容生机勃勃 万物复苏的景象。出处:南朝·梁·丘迟《与陈伯之书》:“暮春三月,江南草长,杂花生树,群莺乱飞。”

NO.77 花团锦簇:形容春天五彩缤纷,十分鲜艳多彩的景象。

NO.78 秋实春华:比喻德行和才华。

NO.79 春回大地:好象春天又回到大地。形容严寒已过,温暖和生机又来到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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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呆若木鸡的成语解释及故事

全文共 7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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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dāi ruò mù jī

【出处】几矣。鸡虽有鸣者,已无变矣,望之似木鸡矣,其德全矣;异鸡无敢应者,反走矣。 《庄子·达生》

解释】獃:傻,发愣的样子。獃得象木头鸡一样。形容因恐惧或惊异而发愣的样子。

【用法】作谓语、状语、定语;指呆板。

【结构】偏正式。

【相近词】呆头呆脑、目瞪口呆。

【反义词】活泼可爱、神色自若。

【押韵词】间不容息、寸阴可惜、同休共戚、跂行喙息、旰食宵衣、二者必居其一、百无失一、发昏章第十一、以防万一、感今怀昔。

【年代】古代

【谜语】最愚蠢的鸡

成语故事】西周时期,纪渻子专门为宣王养斗鸡,宣王一再催问纪渻子养的斗鸡如何样了?40天过后,纪渻子养的斗鸡像一只木头做的,不惊不动,别的鸡见它都吓跑了,这只鸡天下无敌。

【示例】匪首侯殿坤,在得知这个噩耗之后,特别是知道了老妖道的落网后,当即呆若木鸡。 曲波《林海雪原》二八。

【成语造举】

1、旁边的光绪呆若木鸡,面如土色。

2、他们在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往往能处危不乱,急中生智,化险为夷,而那些心理素质欠佳的军人则可能恰恰相反,他们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常可能手足失措,目瞪口呆,呆若木鸡、或者乱作一团。

3、阿明坐在前座,一副呆若木鸡的样子,范学锋几次想叙述我们昨夜如何把阿明架回酒店的经过,均被阿明厌烦地打断,范学锋又提到他跟BAR里的某小姐约好了如何再见面,阿明恶狠狠地说:"白给也不要!"又说:"那二锅头肯定是假酒,以前上学喝个半斤八两的一点事没有。"

4、如果面对一个缺乏想像力的人,音乐也只好呆若木鸡地矗在那里。

5、王强被闪电击中了,呆若木鸡。

6、蒲松龄听着呆若木鸡,待髭神停口后,蒲松龄似被彻底摧垮了,突然,他拍案而起。

7、这噩耗犹如晴天霹雳,使小青蛙呆若木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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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一窍不通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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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一窍不通没有一窍是贯通的,一点也不开窍,比喻一点儿也不懂。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一窍不通

【汉语注音】:yī qiào bù tōng

【成语出处】:战国.吕不韦等《吕氏春秋.过理》:“纣王杀比干而视其心,不适也。孔子闻之曰:‘其窍通,则比干不死矣。’”高诱注:“纣性不仁,心不通,安于为恶,杀比干,故孔子言其一窍不通,若其通,则比干不见杀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含贬义。

【一窍不通的意思】:窍:洞,指心窍,古人把两眼、两个鼻孔、两个耳朵、嘴称为七窍。没有一窍是贯通的,一点也不开窍,比喻一点儿也不懂。

【一窍不通的近义词】:一无所知、目不识丁;

【一窍不通的反义词】:无所不能、无所不知、博古通今、全知全能、无所不通;

【一窍不通的故事】

商纣王是中国历史上赫赫有名的暴君之一,妲已是他最宠爱的妃子,商纣王与妲已对老百姓是不闻不问,成天夜夜笙歌吃喝玩乐。纣王的叔父比干为人正直忠诚,他看到国家沦落得一塌糊涂也没有人敢去劝谏,于是比干多次跟纣王说做为国君要为国家做善事,施行仁慈的政治。可是比干的劝说对纣王来说无异于对牛弹琴,有一次在妲已的谗言之下商纣王把大臣梅伯无辜的杀害以后把他的尸体剁成肉酱。比干听说这件事后又去劝纣王以后不要滥杀无辜,纣王对比干连续的劝说气得怒发冲冠,他对比干说:“据说圣贤的心有七窍,今天我倒要把你的心取出来看个仔细。”于是纣王杀了比干取出心脏。后来每次孔子跟弟子们说到这件事的时侯都会感触的说:“纣王是个铁石心肠,他的心若是有一窍开通了,也不会把比干给杀了。”“一窍不通”的说法就是从这儿来的。

【一窍不通例句】

茅盾《子夜》六:“虽然他是一窍不通的浑虫,可是双桥镇上并无“镇长”之流的官儿,他也还明白。”

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三二回:“那戏儿一生是怎么件事,或者还许有些知道的,曲子就一窍不通了。”

【一窍不通造句】

虽然我在电脑软件方面可以算是学富五车,但是对于计算机硬件方面我却的确是一窍不通。

尽管他对农务一窍不通,但是却能够侃侃而谈,到过农场的人都天经地义地以为他是个农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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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举一反三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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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举一反三后来比喻从一件事类推从而知道其他更多的事情。也比喻善于推理,掌握了学习方法,能够由此知彼,触类旁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举一反三

【汉语注音】:jǔ yī fǎn sān

【成语出处】:春秋.孔丘弟子《论语.第七章.述而》:子曰:“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定语、谓语、状语;含褒义;可活用作“举一反四”、“举一反十”等。

【举一反三的意思】:反:类推;原指教人认识四方形的东西,举出一个角就能类推另外三个角。后来比喻从一件事类推从而知道其他更多的事情。也比喻善于推理,掌握了学习方法,能够由此知彼,触类旁通。

【举一反三的近义词】:问牛知马、融会贯通、闻一知十、触类旁通;

【举一反三的反义词】:一窍不通、不求甚解、按部就班、囫囵吞枣、浅尝辄止、墨守成规;

【举一反三的故事】

春秋时期,孔子有一天对他的弟子们说道:“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教书先生举出一个墙角,学生们就应该要进得自己的独立思考,学会融会贯通,从而可以联想并类推到其它的三个墙角,然后再用其它的三个墙角来反证老师先前提出来的这个墙角;如果每一位学生都能够像这样用心的去学习和思考问题,让推理思维能够更加灵活的话,教书先生就不用再费很多力气去教这样的学生了。

【举一反三例句】

《北堂书钞》卷九八引《蔡邕别传》:“邕与李则游学鄙土,时在弱冠,始共读《左氏传》,通敏兼人,举一反三。”

清.吴沃尧《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三十四回:“我道:‘学两句话还不容易么,我是凭着一卷《诗韵》学说话,倒可以有‘举一反三’的效验。’”

孙中山《建国方略之二.物质建设》:“从此触类旁通,举一反三,以推求众理,庶几操纵在我,不致因噎废食。”

【举一反三造句】

悟性不高的学生通常更要能够对所学的知识举一反三不耻下问,从而有效的提高自已的学习效率。

课本里的知识点不可死记硬背,应该通过不断的练习举一反三,这样才能得心应手的掌握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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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引证解释

全文共 2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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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时医家指经久不愈、腹有痞块的疟疾。 宋 周密 《志雅堂杂钞·医药》:“ 俞老医 云:‘医家怕四子:口,痞子;疟,顿子;嗽,攧子;痢,市子,或作世子。’此皆医行市语也。”参见“ 疟母 ”。

2.恶棍;流氓无赖。 萧军 《五月的矿山》第十章:“这一次,他由一个什么人全轻视过他的‘痞子’,竟当了乙等劳动模范。” 张天翼 《清明时节》:“这是那个痞子漏勺子 老七 , 罗 府上的清客。” 毛泽东 《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国min党右派说:‘农民运动是痞子运动,是惰农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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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不合时宜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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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合时宜不适合时代形势的需要,与世俗风情不相投合。也指不合世俗习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不合时宜

【汉语注音】:bù hé shí yí

【成语出处】:东汉.班固《汉书.袁帝纪》:“朕过听贺良等言,冀为海内获福,卒亡嘉应。皆违经背古,不合时宜。”

【成语语法】:动宾式;作谓语、定语、状语;指过时的或超前的。

【不合时宜的意思】:时宜:当时的需要和潮流。不适合时代形势的需要,与世俗风情不相投合。也指不合世俗习尚。

【不合时宜的近义词】:不识时务、不合时尚、陈词滥调、不适时宜;

【不合时宜的反义词】:风靡一时、因时制宜;

【不合时宜的故事】

苏东坡是宋代赫赫有名的文学家、艺术家,因为他的诗、画、字都达到出神入化的水平,后人称之为“三绝’。苏东坡在朝廷任了官职以后,乐此不疲地上书给皇帝提意见,为朝廷提建议。惹得皇帝和许多大臣不高兴。有一天,苏东坡一边拍着肚子,一边缓步走出房门,随口问侍儿:“你们猜猜我这里边都是些什么?”侍儿答道:“大人的文章名满天下,当然是满腹文章喽!”苏东坡摇头笑道:“不对,不对……”侍妾朝云说:“依我看,学士整天上书,进策,可是人家爱理不理,四处碰壁,回家就满腹牢骚……所以我看学士是一肚子不合时宜。”苏东坡拍着肚子捧腹大笑起来。

【不合时宜例句】

宋.苏东坡《东坡志林》:“东坡坦腹问诸婢:‘我此中何有?’朝云曰:‘一肚皮不合时宜。’”

清.曹雪芹《红楼梦》第六十三回:“闻得他因不合时宜,权势不容,竟投到这里来。”

赵家璧《出版〈美国文学丛书〉的前前后后》:“这套在当时确实有些不合时宜的书,便默默无闻地被人们遗忘了。”

【不合时宜造句】

很多时侯我们都不明白自己为什么会在危如累卵的时刻提出各种各样不合时宜的要求。

广告和促销并不能使一个坏的或者不合时宜的产品维持长久,质量才是产品不可多得的生存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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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关于心情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5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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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是个很抽象的东西,伪装得好的话只有自己知道,别人看不出来。喜怒不形之于色是一种修行,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心情的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哀痛

解释:悲伤;悲痛

示例:哀痛欲绝。贾谊《论积贮疏》:“公私之积,犹可哀痛。”

哀思

解释:对死去的人的无限思念,怀念之情。

出处:《礼记·乐记》:“亡国之音哀以思。”孔颖达疏:“乐音悲哀而愁思,言亡国之时民必哀思,故乐音亦哀思。”《史记·万石张叔列传》:“长子郎中令建,哭泣哀思,扶杖乃能行。”《隋书·道悼王纶传》:“温好学,解属文,既而作《零陵赋》以自寄,其辞哀思。”

哀鸣

解释:悲痛哀伤或凄厉的鸣叫。

示例:寒鸦哀鸣。白居易《琵琶行》:“其间旦暮闻何物?杜鹃啼血猿哀鸣。”

怅然

解释:.不愉快的样子

出处:阿兄得闻之,怅然心中烦。——《玉台新咏·古诗为焦仲卿妻作》

开心

解释:心情舒畅,快乐。

出处:唐 李白 《扶风豪士歌》:“ 原尝春陵六国时,开心写意君所知。”

快乐

解释:心意稍顺

示例:尼采在快乐的科学中,对於快乐也有不同的看法。

欢乐

解释:形容十分开心,欢乐。

出处:自叙少小时欢乐事。——唐·白居易《琵琶行(并序)》

喜悦

解释:非常愉快、高兴

出处:亦作“喜说”。《吴子·图国》:“ 成汤讨桀而夏民喜悦;周武伐纣而殷人不非。”

快慰

解释:痛快而心里感到安慰。

出处:《红楼梦》第九九回:“今幸棨戟遥临,快慰平生之愿。”

愉悦

解释:欢乐,喜悦。

出处:汉·荀悦《汉纪·宣帝纪四》:“千载一会,愉悦无斁。”

愉快

解释:快意;舒畅:愉快地交谈,心情愉快,生活过得很愉快。

出处:《史记·酷吏列传序》:“非武健严酷,恶能胜其任而愉快乎!” 清和邦额《夜谭随录·邱生》:“晡时,僧却回,色殊愉快。” 刘半农《敲冰》诗:“结着七十里路的坚冰,阻碍着我愉快的归路。”

畅快

解释:轻松愉快

出处:柳青《铜墙铁壁》第十八章:“这团长是这么一个精干畅快的人,他说话是那么明确肯定。” 梁斌《播火记》四:“晚上你要好好跟 大贵 说话,要畅快点,他是个梗直人,刚性子脾气!”

大喜

解释:1.充满了巨大的喜悦。2.祝贺别人喜事之词

出处:《红楼梦》第三二回:“袭人倒了茶来与湘云吃,一面笑道:‘大姑娘,我前日听见你大喜呀!’” 冰心 《分》:“另一个巨灵之掌轻轻的托住我的腰,他笑着回头,向仰卧在白色床车上的一个女人说:‘大喜呵,好一个胖小子!’《重回明末辽东·听教睢阳袁可立》:“杨太曦闻声大喜道:‘哦,就是那位被圣上冠以治理辽东厥治行劳,并赐以朱提文蟒的袁大人吗?’”《东周列国志》第一百三回:“乃盛饰其妹,送至春申君府中。黄歇一见大喜,是夜即赐李园白璧二双,黄金三百镒,留其妹侍寝。”

狂喜

解释:极端高兴。

出处:清 方文 《赠徐善生》诗:“我来访君君病起,倒衣相对欲狂喜。”《红楼梦》第三七回:“菊若能解语,使人狂喜不禁。” 老舍 《微神》:“梦境的不同,使我有时悲泣,有时狂喜。”

欣喜

解释:欢喜 高兴 开心

出处:《左传·哀公二十年》:“诸 夏 之人,莫不欣喜。” 南朝 宋 鲍照 《转常侍上疏》:“欣喜感悦,不敢伪让。” 元 关汉卿 《单刀会》第四折:“我使 黄文 持书去请 关公 ,欣喜许今日赴会, 荆 襄 地合归还俺 江 东。” 蒋光慈 《乡情》诗:“今朝朋友提起 黄牛 的名字,不禁令我发生无限的欣喜。”

悲伤

解释:哀痛忧伤之意,(形)伤心难过,侧重于因心情不好而伤感

出处:《汉书·刘向传》:“书奏,天子召见向,叹息悲伤其意。” 晋 成公绥 《啸赋》:“唱引万变,曲用无方,和乐怡怿,悲伤摧藏。”《醒世恒言·两县令竞义婚孤女》:“养娘道:‘小姐你今番到人家去,不比在老爷身边,只管啼哭,必遭打骂。’ 月香 听说,愈觉悲伤。” 明 冯梦龙 《东周列国志》第七十二回:“东皋公曰:‘足下勿得悲伤,此乃足下佳兆也。’员拭泪问曰:‘何谓佳兆?’”郁达夫 《采石矶》二:“一想到现在的这身世,他就不知不觉的悲伤起来了。”

悲惨

解释:悲苦凄惨。

出处:三国 魏明帝 《长歌行》:“徒然喟有和,悲惨伤人情。” 北齐 颜之推 《颜氏家训·风操》:“《礼》云‘忌日不乐’,正以感慕罔极,恻怆无聊,故不接外宾,不理众务耳。必能悲惨自居,何限於深藏也。”

悲戚

解释:悲伤哀伤

出处:亦作“ 悲戚 ”。亦作“ 悲慽 ”。哀痛忧伤。《后汉书·冯异传》:“自 伯升 之败, 光武 不敢显其悲戚,每独居,辄不御酒肉,枕席有涕泣处。” 宋 叶适 《夫人陈氏墓志铭》:“夫人常顺听,不悲戚。” 明 徐元 《八义记·报复团圆》:“娘在冷宫中悲慽,父在山中怨忆。”《再生缘》第十回:“望祈珍重休悲戚,见影如同见 丽君 。” 曹禺 《王昭君》第一幕:“ 盈盈 从外走进,捧着 孙美人 的琵琶,满脸的悲戚。”

悲痛

解释:悲伤哀痛

出处:《史记·淮南衡山列传》:“徐福得平原广泽,止王不来,于是百姓悲痛相思,欲为乱者十家而六。” 宋·苏舜钦《哭曼卿》诗:“归来悲痛不能食,壁上遗墨如栖鸦。”清·沈复《浮生六记·坎坷记愁》:“妾病始因弟亡母丧,悲痛过甚。”梁斌《红旗谱》五九:“张嘉庆的泪只有向心里流着,说不尽的悲痛。”

悲切

解释:非常悲痛

出处:《前汉书平话》卷中:“[ 戚夫人 ]思:我儿 如意 赵王 ,怎知我苦!正恨太后之间,忽闻雁声悲切。” 梁斌 《红旗谱》一:“[ 严老祥 ]听孩子们哭得实在悲切,又一步一步走进小屋。”

悲叹

解释:悲哀叹息

示例:向导边走边发出悲叹:“如果不是我们,海龟就不会受到那样的伤害。”

悲观

解释: 对世事所怀消极的看法。相对乐观而言。今也指失望

示例:看他旧作品,都很有悲观的气息。——鲁迅《为了忘却的纪念》

悲悯

解释:哀伤而同情

示例:真正的仁爱不是对好众生的慈爱,而是对恶众生的悲悯

哀叹

解释:呜咽地悲叹;出声地悲泣;哀泣

出处:战国 宋玉 《神女赋》:“含然诺其不分兮,喟扬音而哀叹。”《后汉书·袁绍传》:“臣闻昔有哀叹而霜陨,悲哭而崩城者。” 老舍《骆驼祥子》十二:“只有饿着肚子的小鸟,与走投无路的人,知道什么叫作哀叹。”

哀愁

解释:悲哀忧愁

出处:鲁迅 《坟·写在后面》:“电灯自然是辉煌着,但不知怎地忽有淡淡的哀愁来袭击我的心。” 端木蕻良 《科尔沁旗草原》一:“[她]把一种同情的怜悯和自己身世的哀愁混合在一起。”

哀怨

解释:: 悲伤而含怨恨,通常当人受到打击或者遇到很难过的事时容易产生这种感觉.

示例:哀怨的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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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巧”字在第二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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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炫巧斗妍] 指夸奇竞妙。

[心巧嘴乖] 心思灵巧,能说会道。

[小巧玲珑] 小巧:小而灵巧;玲珑:精巧细致。形容东西小而精致。

[无巧不成书] 比喻事情十分凑巧。

[无巧不成话] 比喻事情十分凑巧。同“无巧不成书”。

[外巧内嫉] 外貌乖巧,内心刻忌。犹言口蜜腹剑。

[取巧图便] 使用手段谋取好处,图得便宜。

[弄巧反拙] 本想耍弄聪明,结果做了蠢事。同“弄巧成拙”。

[弄巧成拙] 本想耍弄聪明,结果做了蠢事。

[大巧若拙] 拙:笨。指真正聪明的人,不显露自己,从表面看,好象笨拙。

[辞巧理拙] 文辞虽然浮华,但不能阐明道理。

[藏巧于拙] 有才能而不显示出来。

[百巧千穷] 指有才能者境遇反而不好。

[百巧成穷] 指有多种才能的人反而贫困不堪。同“百巧千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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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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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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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具体解释

全文共 6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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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义:山的北面,水的南面 [north of a hill or south of river]

阴,誾也。山之北,水之南也。从阜,从侌。――东汉·许慎《说文》

鸣鹤在阴。――《易·中孚》。按,二在兑泽之中,艮山之下,故称阴。

壜上张赤挛阴羽。――《周书·王会》

相其阴阳。――《诗·大雅·公刘》

阴竹之管。――《周礼·大司乐》

令剥阴木而水之。――《周礼·柞氏》

达于汉阴(汉水南岸)。――《列子·汤问》

洞庭之阴。――唐·李朝威《柳毅传》

阴谷皆入济。――清·姚鼐《登泰山记》

其阴,济水东流。(阴:泰山的北面。)――清·姚鼐《登泰山记》

又如:阴山背后(偏僻冷落的地方);阴木(山北的树木。一说秋冬生长的树木);阴竹(生长于山北的竹子);阴滨(江河的南岸);阴麓(山的北麓);阴坡(北坡)

2.泛指北面 [north]

洞霞飘素练,藓壁画阴窗。――唐·李质《宿日观东房诗》

又如:阴窗(北窗);阴欍(北窗);阴隅(西北方);阴列(最北边的一条山脉)

3.背阳为阴 [in the shade;shady]

阴崖积雪犹含冻,远树浮烟已带春。――《西游记》

又如:阴干(放在背阳处吹干);阴崖(背阳的山崖);阴地(背阳地);阴阳瓦陇(瓦房顶的瓦是按一行凸面朝下一行凹面朝上交错铺排的。凸面为阳,凹面为阴。凸凹相间的行列叫瓦陇)

4.指秋冬季节 [autumn and winter]

月是夜秋镜,寒为寂寞资。――唐·元稹《初寒夜寄卢子蒙》

又如:阴秋(秋季);阴泉(秋冬之水);阴条(秋冬仍青的树木);阴时(秋冬之时);阴期(秋冬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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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描写心情的词语带解释

全文共 16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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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眉飞色舞:色:脸色。表达人得意兴奋的样子。

2、神采飞扬:表达兴奋得意,精神焕发的样子。

3、眉开眼笑:眉头舒展,眼含笑意。表达高兴愉快的样子。

4、欢声雷动:欢笑的声音象雷一样响着。表达热烈欢乎的动人场面。

5、沾沾自喜:表达自以为不错而得意的样子。

6、心悦诚服:悦:愉快,高兴;诚:硬实。由衷地高兴,真心地服气。形容真心地服气或服从。

7、欢呼雀跃:高兴得象麻雀一样跳跃。表达非常欢乐。

8、兴高采烈:兴:原形容志趣,后形容兴致;采:原形容神采,后形容精神;烈:旺盛。原形容文章志趣高尚,言词犀利。后多表达兴致高,精神饱满。

9、喜出望外:形容因遇到意外的喜事,心中非常高兴。

10、喜气洋洋:洋洋:得意的样子。充满了欢喜的神色或气氛。

11、扬眉吐气:扬起眉头,吐出怨气。表达摆脱了长期受压状态后高兴痛快的样子。

12、喜形于色:形:表现;色:脸色。内心的喜悦表现在脸上。表达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

13、受宠若惊:宠:宠爱。因为得到宠爱或赏识而又高兴,又不安。

14、手舞足蹈:蹈:顿足踏地。两手舞动,两只脚也跳了起来。表达高兴到了极点。也手乱舞、脚乱跳的狂态。

15、酒酣耳热:酒酣:酒喝得很痛快。表达喝酒喝得正高兴的时候。

16、怡情悦性:怡:和悦愉快;悦:高兴,愉快。使心情舒畅愉快。

17、怡然自乐:怡然:喜悦的样子。表达高兴而满足。

18、喜出望外:望:希望,意料。由于没有想到的好事而非常高兴。

19、得意忘形:形:形态。表达高兴得失去了常态。

20、乐极生悲:高兴到极点时,发生使人悲伤的事。

21、乐乐陶陶:心情十分高兴的样子。

22、欣喜若狂:欣喜:快乐;若:好像;狂:失去控制。表达高兴到了极点。

23、大喜若狂:高兴得几乎发狂。

24、喜笑颜开:颜开:脸面舒开,形容笑容。表达心里高兴,满面笑容。

25、欢欣鼓舞:欢欣:欣喜;鼓舞:振奋。表达高兴而振奋。

26、乐不可支:支:撑住。快乐到不能撑持的地步。表达欣喜到极点。

27、冁然而笑:冁然:笑的样子。高兴地笑起来。

28、喜眉笑眼:喜在眉梢,笑在眼里。表达面带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29、惊喜若狂:表达又惊又喜,难以自持。

30、喜逐颜开:逐:追随;颜:脸面,面容。表达十分喜悦,满脸笑容。

31、喜上眉梢:喜悦的心情从眉眼上表现出来。

32、闻过则喜:过:过失;则:就。听到别人批评自己的缺点或错误,表示欢迎和高兴。形容虚心接受意见。

33、笑逐颜开:逐:追随;颜:脸面,面容;开:舒展开来。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表达满脸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34、心旷神怡:旷:开阔;怡:愉快。心境开阔,精神愉快。

35、欢喜若狂:欢喜:高兴的样子。高兴得像发狂一样。

36、春风满面:春风:形容笑容。表达人喜悦舒畅的表情。表达和霭愉快的面容。

37、幸灾乐祸:幸:高兴。形容人缺乏善意,在别人遇到灾祸时感到高兴。

38、抚掌大笑:抚:拍。拍手大笑。表达非常高兴。

39、谈笑风生:有说有笑,兴致高。表达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

40、含笑九泉:九泉:地下深处,旧形容人死之后埋葬的地方。也作:“黄泉”。在九泉之下满含笑容。表示死后也感到欣慰和高兴。

41、其乐融融:表达十分欢乐、和睦。

42、大喜过望:过:超过;望:希望。结果比原来希望的还好,因而感到特别高兴。

43、鼓舞欢忻:表达高兴而振奋。

44、心满意足:足:满足、满意。做了某事或得到什么事物等,自己心情很愉悦高兴,让自己觉得满意。

45、心痒难耐:形容心中有某种意念或情绪起伏不定,无法克制。表达高兴得不知如何才好。

46、皆大欢喜:皆:都。人人都高兴满意。

47、悦目娱心:使眼睛高兴,使心里快乐。表达使人感到美好快乐。

48、喜不自禁: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表达极其高兴。

49、喜不自胜:胜:能承受。喜欢得控制不了自己。表达非常高兴。

50、抓耳搔腮:表达焦急、苦闷,生气时想不出办法的样子。也表达高兴得不知怎么办才好的样子。

51、心花怒放:怒放:盛开。心里高兴得象花儿盛开一样。表达极其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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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叱咤风云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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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叱咤风云形容声势威力非常强大,可以将整个局势扭转乾坤。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叱咤风云

【汉语注音】:chì zhà fēng yún

【成语出处】:唐.骆宾王《代李敬业讨武曌檄》:“喑呜则山岳崩颓,叱咤风云变色。以此制敌,何敌不摧;以此攻城,何城不克!”

【成语语法】:动宾式;作宾语、定语;含褒义,形容有重大影响力的人物;可与“不可一世”连用,也可活用作“叱咤一声风云起”。

【叱咤风云的意思】:叱咤:大声呼喝的声音;大声呼喝一声便使风云为之变色,形容声势威力非常强大,可以将整个局势扭转乾坤。现多指将帅或领导者。

【叱咤风云的近义词】:气势磅礴、叱嗟风云、气壮山河、气吞山河、声势浩大;

【叱咤风云的反义词】:心平气和;

【叱咤风云的故事】

唐朝时期,文学家骆宾王曾经在长安担任主簿一职,当时武则天想当唐朝的女王,一直在干涉朝廷的政务,骆宾王看到以后非常气愤。后来唐朝有一名叫徐敬业的将领征集十万大军进军长安,起兵反对武则天。骆宾王也参加了徐敬业的阵营,他还写了大军讨伐武则天的战书,其中有一段的意思是:“武则天残害忠良,欲居君位,包藏祸心,天理难容。唐朝老臣徐敬业蒙先帝恩宠,顺国人意愿举义旗起兵讨伐武则天,欲除妖孽。我军兵强马壮,战车相连铁骑成群,粮草不计其数,唐室复明指日可待。胸怀怒气可令山岳崩蹋,厉声叱咤可使风云变色。我们有这样的声势还有什么不会成功的呢?”只可惜徐敬业被部将杀死,征讨并没有成功,骆宾王也不知下落。战争过后武则天看到骆宾王的讨武檄文时不断的夸赞骆宾王才华横溢,文笔精彩,只可惜现在流落在外不知去向。

【叱咤风云例句】

明.周清原《西湖二集.第十五卷.文昌司怜才慢注禄籍》:“罗江东服他是个好汉,题一首诗于壁上道:‘英雄立庙楚江滨,叱咤风云若有神。对剑不须更惆怅,汉家今已属他人!’”

姚雪垠《李自成》第一卷第十二章:“袁宗第,这位二十九岁,平日在战场上叱咤风云的猛将,突然像小孩子般哭了起来。”

冰心《观舞记》:“我们看她忽而双眉颦蹙,表现出无限的哀愁;忽而笑颊粲然,表现出无边的喜乐;忽而侧身垂睫表现出低回婉转的娇羞;忽而张目嗔视,表现出叱咤风云的盛怒;忽而轻柔地点额抚臂,画眼描眉,表演着细腻妥帖的梳妆;忽而挺身屹立,按箭引弓,使人几乎听得见铮铮的弦响!”

赵恒昌《时代气息撼人心》:“作品正是描写了这样一些人,这样一些战士成为历史的主宰,在朝鲜战场上叱咤风云,砥柱中流…谱写了抗美援朝斗争的胜利乐章。”

【叱咤风云造句】

表叔年轻的时侯在镇上绝对是一个叱咤风云的角色,因为做人很仗义,路见不平便会拔刀相助,所以大家都非常尊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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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祸患词语解释

全文共 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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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词语更是多不胜数。下面小编带来的是祸患词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祸患,汉语词汇。

拼音:huò huàn

释义:灾祸;祸害。

基本信息

词目:祸患

拼音:huò huàn

反义词:好处。

基本解释

[disaster;calamity,evil] 灾祸;祸害

祸患常积于乎微,而志勇多困于所溺。——唐-欧阳修

祸患常积于忽微。——清· 侯方域《壮悔堂文集》

叛乱是这个国家的祸患,叛军烧杀掠劫,简直无恶不作。

引证解释

指祸害忧患;灾难。

1、《荀子·大略》:“今废礼者,是去表也,故民迷惑而陷祸患。”

2、《韩非子·解老》:“圣人虽未见祸患之形,虚无服从於道理,以称蚤服。”

3、《后汉书·郑兴传》:“未有 高祖 之功,而欲举未可之事,昭(招)速祸患,无乃不可乎!”

4、《新五代史·宦者传论》:“势孤,则惧祸之心日益切,而把持者日益牢,安危出其喜怒,祸患伏於帷闼,则响之所谓可恃者,乃所以为患也。”

5、宋 欧阳修《伶官传序》:“夫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岂独伶人也哉?”

造句:

1 县长明镜高悬,执法如山,替我们地方铲除了一个大祸患。

2 在他无辜的心灵上,尽管有不可言喻的祸患的黑影笼罩。

3 常言所说“知足不辱”包含了颇深的人生哲理,它告诫人们不能有非分的贪心,贪心容易招来祸患。

4 林则徐虎门销烟,是为了拔本塞原,消除鸦X流毒中国的祸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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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词语解释

全文共 2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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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ìng gāo cǎi liè ㄒㄧㄥˋ ㄍㄠ ㄘㄞˇ ㄌㄧㄝ ˋ

兴高采烈(興高采烈)

亦作“ 兴高彩烈 ”。 语出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体性》:“ 叔夜 儁侠,故兴高而采烈。”此谓旨趣高超,言辞犀利。后以“兴高采(彩)烈”形容兴致高,情绪旺盛。 鲁迅 《准风月谈·华德焚书异同论》:“这里的黄脸干儿们,也听得兴高彩烈。” 曹禺 《日出》第二幕:“他总是兴高采烈地笑。”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兴高采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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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破天荒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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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破天荒,指发生了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人和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破天荒

【汉语注音】:pò tiān huāng

【成语出处】:宋.孙光宪《北梦琐言》卷四:“唐荆州衣冠薮泽,每岁解宋举人,多不成名,号日‘天荒解’。刘蜕舍人以荆解及第,号为‘破天荒’。”

【成语语法】:动宾式;作宾语、定语;指从未出现过的事。

【破天荒的意思】:天荒:从没有开垦过的原始状态。原指打破未开发的荒良状态,后来用作比喻前所未有的创举或第一次出现的新鲜事情。也指发生了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人和事。

【破天荒的近义词】:前所未有、开天辟地、亘古未有、绝无仅有;

【破天荒的反义词】:司空见惯、史不绝书、屡见不鲜、不足为奇;

【破天荒的故事】

《北梦琐言》卷四:“唐荆州衣冠薮泽,每岁解宋举人,多不成名,号日‘天荒解’。刘蜕舍人以荆解及第,号为‘破天荒’。”《北梦琐言》中记载:唐朝时期,在荆南(现属湖北地区)虽然有很多的文人书生,但是在那个时期,大约有四五十年,去京城考举人的书生却没有一个中过进士的。因为这个荆南地区被人们称为“天荒”。唐宜宗大中四年,荆南有一个书生名叫刘蜕,他在送考的举人中考中了进士,这样终于是破了“天荒”。荆南当时是魏国公崔弦在镇守,他要为“破天荒”同送七十万银两给刘蜕,但刘蜕却分文不收,他说:“五十年来,自是人废,一千里外,岂曰天荒。”

【破天荒例句】

宋朱彧《萍洲可谈》卷三:“东坡责儋耳,与琼人姜唐佐游,喜其好学,与一联诗云:‘沧海何尝断地脉,白袍端合破天荒。’”

宋.楼钥《朱季公寄诗有怀真率之集次韵》:“诗境几成破天荒,徐为续貂未须忙。”

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六十四回:“这局子里向来的总办都是道班,这一位是破天荒的。”

清王夫之《〈刘孝尼诗〉序》:“友人刘孝尼著《山书》者,余知之七年矣。南诸侯未登进之絃歌俎豆之侧,江蘺吟晚,破荒无钱,復愚(刘孝尼)所谓歌则其时者,今古一揆,想当悽断。”

【破天荒造句】

2013年股市下跌一泻千里,但管理层却破天荒的提出不救市继续开放IPO的消息。

奥巴马在2008年正式担任美国总统,黑人当选总统在美国历史上是一件破天荒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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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年清明时节的谚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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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不带柳,来生变黄狗。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2017年清明时节谚语解释,欢迎阅读。

1,清明断雪,谷雨断霜。

【解释】这条在卷十一“农事,占候”条目下。徐光启说道,二月最怕夜雨,如果晚上是晴的,即使雨多,也没有什么妨碍,如果有十个夜晚以上下雨,乡下人都会叫苦连天了。初四下雨,叫做春水。初八前后,一定有风雨。因此他引用了这条谚语,意在说明天气的自然规律,天气是逐渐暖和起来了。这条谚语还出现在清人梁章钜的《农候杂占》、明人徐应秋的《玉芝堂谈荟》里。

2, 清明不带柳,来生变黄狗。

【解释】出自清人潘荣升《帝京岁时纪胜》。到了清明的这一天,人人都会佩戴新折的柳条出门踏青、扫墓。妇女们会把这些柳条插在头发上,而男人们又总是把柳戴在衣襟上或用柳圈戴在头上,唐玄宗曾经说过这一天戴柳“可免虿毒”。这个谚语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当时没有一个人不配戴的柳条的,因为不配戴,来生是要变成黄狗的,很戏谑的说明了事实。

3, 清明不戴柳,红颜成皓首。

【解释】这条谚语与上一条意思相近,但有点儿雅了,像是经过了文人的改造,所以在一些著作中流传更广,出于明代田汝成的《熙朝乐事》,清明这一天,谁要是不戴柳的话,小孩子也会变成老头了。如在清人顾铁卿的《清嘉录》卷三,“三月,插杨柳”条目下,这条言语被增加了一个字,成了“清明不戴杨柳,红颜成皓首”。

4, 清明前挂金钱,清明后挂铜钱。

【解释】出自清人李光庭的《乡言解颐》,李光庭这样解释,他说,清明前后半月,吴俗都有“标插坟墓”的习俗,用纸钱配挂在上面,称为“寓钱”。它既不是金的也不是铜的,为什么却称为金钱、铜钱呢,这主要是用来表达哀思者的孝心。挂在清明之前,说明孝思深厚是最可珍贵的,其钱虽不是真的金钱却胜似金钱;挂在清明之后,说明孝薄而不值得提倡,这钱不是金的而是铜的了。

【解释】明代的徐光启在其《农政全书》里引用了有关清明的三点谚语:

5, 清明不拆絮,到老没成器。

【解释】这个谚语出自清人王有光的《吴下谚语》卷二。它的意思是说,到了清明,春这个季节已经过了一半,夏天在逐渐的来到,棉被、裤需要拆洗了,让太阳晒掉里面一个冬天的阴气。春天是个很让人困顿的季节,很容易使人养成娇惰的性情,这些对于一个人来说“都是晏安鸩毒”,不振作起来是成不了大器的,到老也没什么出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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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后生可畏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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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后生可畏指年轻人是新生力量,很容易超过前人,他们是令人敬畏的。后多用于称赞有志气有作为的青年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与学习,谢谢。

【汉字书写】:后生可畏

【汉语注音】:hòu shēng kě wèi

【成语出处】:先秦.孔子《论语.子罕》:“子曰:‘后生可畏,焉知来者之不如今也?四十、五十而无闻焉,斯亦不足畏也已。”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分句;含褒义,用于称赞年轻人。

【后生可畏的意思】:后生:后辈,指年轻的一代人;畏:敬畏,佩服。指年轻人是新生力量,很容易超过前人,他们是令人敬畏的。后多用于称赞有志气有作为的青年人。

【后生可畏的近义词】:少年老成、后来居上、后起之秀、长江后浪推前浪;

【后生可畏的反义词】:老大无成、少不更事、乳臭未干、望尘莫及、一代不如一代、不可企及、每况愈下;

【后生可畏的故事】

春秋时期,著名的教育家、思想家孔子经常外出游历呕心沥血地宣扬他的政治思想,有一天,孔子外出乘车的路上,看见有一个小孩儿站在一旁观看其他几个孩子玩耍。孔子很奇怪地问他为什么不和大家一起玩。小孩很认真地回答孔子说:“因为他们在一起玩就是厮打在一起搞得汗流浃背,这样身体很容易受到伤害,如果撕破了衣服也没有一点好处。因此我不愿意和他们在一起玩。”说完以后这个孩子便一个人去玩沙堆了,过了一会儿,他就把一个城堡堆好了。孔子又好奇的问他:“我的车子路过这里,你却在这里用沙筑造城堡,为什么不避开我的车子呢?”小孩回答他说:“我从来没有听说城堡要避开车子,只听说过车子要绕着城走!”孔子感到非常惊讶,他觉得这么小的孩子说这样的话非常了不起,于是他夸奖小孩说:“你懂的道理很多呀,尽管你是个小孩子。”这孩子又说:“我听说兔子生下来三天就会跑、鱼出生三天就会游泳、马儿出生三天就能跟着老马走,我懂得这点儿道理有什么可以说的呢?”孔不感叹地说:“真是后生可畏啊!”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很多时侯不能因为自已学富五车经验丰富而因此小看年轻人。

【后生可畏例句】

宋.苏轼《次韵子由五月一日同转对》:“后生可畏吾衰矣,刀笔从来错料尧。”

清.吴沃尧《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二回:“继翁,你是向来讲究笔墨的,你请到他,这是一定高明的了,真是后生可畏!”

苏曼殊《惨世界》第十回:“你们青春年少,正是后生可畏之时,还望努力自重才好。”

【后生可畏造句】

先生可敬,后生可畏,人们乐此不疲将它作为人类社会进化提升的至理名言,道德经典。

当几代发愤图强的创业英雄并肩而立时,尹明善、柳传志们一定欣喜于马云们的后生可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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