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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闻作文(实用20篇)

日记是指用来记录其内容的载体,日记也指每天记事的本子或每天所遇到的和所做的事情的记录。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新新闻作文,方便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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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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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有不少默默无闻的人为了人民也为了祖国,仍旧坚守着自己的岗位,勤勤恳恳不曾回家与家人团聚。

在农历12月29日那一天,我与家人同坐在沙发上,看着电视上的新闻联播,忽然跳出的了一则新闻瞬间抓住了我的眼球。公交司机春节在连续工作22天,为出行的人们能够快捷方便,七小时不曾喝水。这是怎么回事?我紧紧盯住屏幕,等待下文,原来是这样:今年45岁的胡学才,从2006年292路开通这条公交线路以来,就一直在这条线路上工作,今年春节七天,他每天都要跑足六趟,三个来回。正月初一,他早上上班,当日凌晨4时30分,他就来到位于汉口火车站的292路起点站发车准备,6时,他发第一班车,直至下午1时才下班,全天六趟,每趟至少耗时一个小时,由于乘客流量大,他与其它司机一样,为了节省时间,确保乘客随到随走工作七小时,连一口水也没有喝,只是为了不上厕所。

春节是中国人合家团圆的喜庆节日,节前又是人们一年中似乎忙碌的日子。在忙碌的人群中,人们是为自己一家人团聚或办年货而奔波,而有一部分的人是为了让大家过一个欢乐吉祥的春节而辛苦工作,就如同45岁的胡学才一样兢兢业业。有了这些人无私的奉献,才有了一个小家的团圆,才成就了一个国家的繁荣与富强,有了那些交通警察的存在,使回家的路不再堵塞,有了那些航班飞行员的存在,使回家的路速度变得极快;有了那些环卫工人的存在,使得回家的路变得干净、通畅……试问一下,若是没有这些人默默无闻的辛劳,在大年将至时依旧不去与家人团聚,把这个回家的机会让给人们,那又是怎样的一种情景呢?正如工作在292路的司机胡学才那样,要是他不那么勤勤恳恳、爱岗敬业,那么,出行的人们会是那么便捷安全方便吗?我知道,为人们过好春节的人何止千千万万,全社会几乎所有的力量都动员起来了,在为一年一度的新春佳节进行准备。在“拜年”声响起时,我特别想对那些为我们过好春节而辛劳忙碌的劳动者都道一声谢谢。因为有了他们,我们的春节才显得充满爱的包容和德的厚实。

世界是千变万化的,人生是酸甜苦辣的,生活是丰富多彩的。这一切,都因为有了爱,有了心系他人的爱,爱就像一对翅膀,承载着梦想高飞,这就是爱的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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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年时事新闻:立法法全文最新发布

全文共 146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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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次修改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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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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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新闻大求真溺水节目观后感

全文共 2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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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夏季,是学生溺水事件的高发期,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学生安全,提升全校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严防因游泳或其它意外带来安全事故的发生,我校特于5月20日中学组织全体师生观看了《新闻大求真》视频。

新闻大求真,生动形象地向同学们介绍了近几年来发生的溺水事故,如何预防溺水,如何进行溺水后的急救等等

通过观看,同学们增强了安全防范意识,掌握了基本的安全自护常识,受到了切实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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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新闻大求真溺水观后感

全文共 8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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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让我们观看了《新闻大求真》后,我的感受很深:游泳,是一项现代人们所热爱的体育活动,可是,你有在安全、正规的环境下游泳吗?这是一个值得所有小孩和家长深思的问题。近年来,在不明水库、野外河湖等发生的中小学生溺水事故数不胜数,那数字的增长就像不停生长的草蔓,茂盛得让人心酸又惊讶。“溺水事故”已经成为中小学生意外死亡的第一杀手!它用那恐怖的大口,吞没了不少朝气蓬勃的小生命……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防溺水教育万分重要!绝不可忽略轻放!

下面,要讲的是一个“溺水”事件:两个初中生办完生日宴会后,就结伴到湖边野泳,谁知,两人竟双双溺亡!事后,记者和训练有素的队员采访当地乡里村民,了解情况后决定亲身测试当地那片野湖的水底情况,测试出野湖的最高水温竟只有4摄氏度!冻得训练员双腿麻木抽筋,使出的力量受阻,无法进行潜水来探测水底情况。那你说,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普通初中学生,情况会不会更糟糕!看似平静美好的水面,其实隐藏着巨大的危险,用微型摄像机探测水底:水底下生长着许许多多的水草,陡坡,水草若不慎缠住双脚,那要立马逃脱必定希望渺茫,救生大队的专业人士表示,陡坡也是溺水事故的“高发地点”。还有不少以错误的方法盲目施救他人的学生溺亡……造成这一切的,其实就是学生没有真正认识和缺乏防溺水知识啊!

随着一件件“溺水事故”,同时,每一年,各地的学校也开始进行“防溺水”教育,大力宣传中小学生关注“防溺水教育”,新的“六不准”:不准私自下水游泳,不准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准不熟悉水性的同学擅自或盲目下水施救……

“让溺水事故远离校园,让平安幸福一生相伴,珍爱生命,预防溺水……”总而言之,我觉得,防溺水知识是现代中小学生必须要掌握好的,因为,“防患于未然”嘛,它,也能在最危险的时候给你最理智的判断。我们小孩子是祖国未来的花朵,接班人,以后还会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还有一个充满希望、灿烂美满的人生!同学们,一定要学习了解防溺水知识,为了安全地成长和快乐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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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8新闻大求真观后感

全文共 8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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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水火无情”;“贼偷一半,火烧全光”。昨天晚上我看了湖南卫视的《新闻大求真》。新闻通过生动的火灾实列和逃生演练,向我们展示火灾的无情,通过对火灾基本常识的讲解,懂得灭火的基本常识,进而能掌握火灾中逃生的知识。另外,通过对消防安全制度的学习,我对消防安全管理有了更深的理解,对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养成良好的消防安全行为习惯益己益家益社会。每年的火灾原因统计资料显示,因电气、违章操作、吸烟、玩火、放火等人为造成的火灾事故占总数的九成多,少量的自然、雷电火灾也是因人的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知识缺乏,存在不安全行为,就存在火灾危险性。缺乏消防安全潜意识,一次疏忽,带来的是灭顶之灾。现代生产生活中,处处都有用电、用火、用危险化学物品,火灾危险性增大,更应该积极预防,人人都自觉做好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有资料反映,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在早期经济大发展过程中,也有很多火灾事故教训,美国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出了一本《美国在燃烧》的书,反映的就是严重的火灾事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带来的影响。由于这些国家十分重视火灾事故!

教训,十分重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十分重视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十分重视消防法制建设,所以,抗御火灾整体能力全面提高,几十年来极少发生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 养成良好的消防安全行为习惯要贯穿于工作生活每个环节。在消防安全问题上任何侥幸心理都要不得。培养消防安全潜意识是很具体的,要在时时、处处、事事关系消防安全的问题上引起注意,比如居家用火、用电、用气要十分注意消防安全。要提高对消防安全的警惕性,发现火灾事故,要快速反应作出正确处置或疏散逃生,珍惜自己生命,养成良好消防安全行为习惯,落实防火减灾措施,人人都应具有潜意识和自觉性。消防安全工作不是一时一事就能做好的,是经常性的工作。培养消防安全潜意识,就是要使每个人绷紧消防安全这根弦,学会处置火灾事故、具备自防自救能力,努力营造全民消防氛围,从而,创造一个平安、祥和、文明、和谐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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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新闻大求真溺水观后感300字

全文共 4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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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是孩子们夏天的体育项目之一,也是男生的专长,可以说有些人的恶梦就此开始行动起来。老师说过,不能去不明白水域情况的湖泊,不能去不正规的游泳池,会发生安全事故的!但是,有些男生不听教导,执意前去,结果造成悲惨下场。

下暴风雨时,不要盲目的走在大街上。没发大水时,看一看路边的沙井盖,如果有的地方没有沙井盖,就立即打电话给维修工人及时修理,发大水时注意脚下。有一位孕妇,买菜时下起了暴雨,发了大水,可是她仍然向前走,走着走着掉下下水道,几天后才被人发现,真可怜,一尸两命!有些孩子为了避暑,长时间逗留在游泳池。有些孩子游泳时间过长,疲惫过度,在水中突发急性病,特别是心脏病,死了都没人会知道。

溺水致死的主要原因是气管吸入大量水分阻碍呼吸,或因头晕等等。溺水症状有:呼吸困难,嘴唇和指甲青紫,嘴唇和口鼻有泡沫,重者则昏迷或心跳停止。饥饿,太饱和疲劳时不能下水游泳。

同学们,我们一定要爱惜自己的身体,别一时糊涂,不但自己受伤了,还会让家长沉浸在悲痛之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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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新闻通讯的写法

全文共 15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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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是运用叙述、描写、抒情、议论等多种手法,具体、生动、形象地反映新闻事件或典型人物的一种新闻报道形式。小编收集了新闻通讯的写法,欢迎阅读。

通讯是除消息外最常用的新闻体裁和新闻报道形式。比之消息,通讯可以运用叙述、描写、抒情、议论等多种手段和手法,需要更多的含量较大的真实典型材料,因此也更能详细深入而又生动形象地报道新近发生的事实,通讯容量大,事实详细,一般篇幅长,一篇优秀的通讯都能缩写成一篇消息。所以,简单地说,通讯就是“比消息更详尽的新闻”。通讯的写法比之消息也就有所不同。

同样的,在谈通讯的写法之前,我们先来看看通讯的种类。通讯按内容分,一般分为人物通讯、事件通讯、概貌通讯和工作通讯。通讯按形式分,分为纪实通讯、新闻特写、新闻专访、新闻调查、专题侧记、随行散记、记者手记、新闻花絮等。按照通讯的种类,不同通讯类别写法还是有点差异的,请记者朋友自己把握,记者网现在只谈通讯的通用写法。

通讯的写法

通讯写作的步骤一般分为如下几步:首先是立意,确立主题。立意就是确定思想,提炼主题,立意的过程也就是找角度的过程。其次是确定结构。可以运用按时间顺序来写的纵式结构,按逻辑顺序来写的横式结构,也可用纵横结合的写法。然后选取材料。要选择最能再现人物、或者一件事件本质的材料,事件在人的工作中有代表性,这样的事例就是典型事例。接着是明确语言表达方式和表现手法。通讯的语言要具体,不要抽象,尽量少用形容词和数字,可以多用动词和群众语言。最后是着笔写作,要注重创新写法。多作细节描写,多作环境的描写,把人物放进环境中去。写作时可以先分好几个小层次,做好小题目,分块去写。

通讯的写法灵活多样。可描写,对人物事件进行细致入微的刻画。可抒情,抒发作者的爱憎之情。可议论,对写的人物事件,可发表看法、评价,增强作品的思辨色彩。议论时注意精辟,切忌冗长。可叙述,顺叙、倒叙、插叙、详叙、略叙(粗线条、概叙)等等。

通讯由标题、开头、主体和结尾组成。消息标题往往“一语中的”,且是结构完整的句子;通讯标题语义不足,常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句子。消息常用多行标题;通讯一般是单行标题,如果用双行标题,采用附加破折号的形式。消息标题中不采用破折号,是两者的一大形式区别。通讯的开头,就叫开头,不叫导语。导语是消息专有的,但通讯的开头同样有着它的重要性、多样性。据说宋代的苏东坡在写《潮州韩文公庙碑》时,因找不到合适的开头,竟改了几十遍,后来才忽然想出“匹夫而为百世师,一言而为天下法”这两句,一方面表现苏对韩的评价之高,另外一方面也为全文定下了一个很高的基调。通讯的主体就是主要内容。通讯结尾常用三种写法:1、总结全篇,深化主题;2、蕴涵哲理、发人深省;3、含蓄委婉、回味无穷。

事件通讯的写法:事件通讯一般要有一个中心事件,其它人物或事件都围绕这一中心事件展开。要抓住一个或几个关键性场面或情节来写。写好高潮。高潮是矛盾之焦点,是人的思想和行为的“闪光”之处,故应调动多种手法,不惜笔墨,写活写好。

人物通讯的写法:要有时代气息和时代特征。要善于展示人物内心世界,暗示人格力量。要善于通过人物的行动、语言、心理和典型细节等来表现人物。

工作通讯的写法:要有现实针对性,切合当前工作需要。要具体、透彻地阐述问题和经验。要夹叙夹议,有理有据。

风貌通讯的写法:风貌通讯常见的有“见闻”、“巡礼”、“纪行”、“侧记”等。风貌通讯写作要注重抓住特点、突出“新”和“变”。要注意能丰富知识,增添趣味。

小故事(小通讯)的写法:反映现实生活中的一个片断,通常表现一人一事,线索单一而有故事情节,短小精悍,生动活泼。不能写得人物繁多,场面太大,枝节横生,否则就失去“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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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一则新闻的启示

全文共 6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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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们一家在科学教育频道看到了一则新闻,一个十几岁的女孩差点因为一根鱼刺丢掉了性命。

新闻上说,这个女孩在吃鱼的时候,不小心把鱼刺卡到了嗓子里,开始女孩不知道自己被鱼刺卡住了,是她的妈妈根据生活经验判断她被鱼刺卡住了,于是就采取了一些平常的方法,让女孩吞了一些饭团、喝了一些醋,女孩觉得好多了,于是大家都没有把这当成一回事。没想到,过了几天,女孩突然间觉得很不舒服,她的爸爸妈妈十分着急,就急忙把她送到了医院,经过检查,医生发现女孩的心脏动脉血管上有一个大血包,一但血包破裂,就会危及女孩的生命,所以必须立即手术。可这个手术有很大的难度,因为血包不是在别的地方,而是在心脏的动脉血管上,如果有任何差错,死神随时会带走女孩的性命。经过医生们努力,女孩得救了!

到底是什么让女孩站在了生死的边缘呢?经过女孩父母的回忆跟医生的诊断,终于知道了元凶——那根鱼刺。原来,那天女孩被鱼刺卡住以后,她的妈妈让她吞咽饭团,使刺越扎越深,没想到这根刺竟穿过了食管,扎破了心脏的主动脉,导致心脏动脉出血,在心脏动脉上形成血包,危及到了女孩的生命。

看了这则新闻,我想,平时如果我被鱼刺卡住了,都是用饭团或馒头吞咽,或喝点醋软化那根刺,那是多危险呀!所以在以后吃带刺的东西时,一定要小心,细嚼慢咽,如果发生意外,要用科学的方法解决。比如吃鱼时如果被鱼刺卡住,要轻轻咳一咳,看看是否能把鱼刺咳出来;或者用筷子压住舌头,再用手电筒照亮喉咙,请家人帮忙用镊子小心地夹出鱼刺;如果觉得鱼刺在喉咙里下不去也出不来,就要立即去医院找医生救治。我想,其实,不仅是吃东西,做什么事都不能用土方法,要相信科学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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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我的“新闻迷爸爸”

全文共 3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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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爸爸中等身材,一头短短的头发,看上去非常有精神,鼻子上架着一副眼镜。他特别喜欢看书,还是一个“新闻迷”呢。

有一次吃饭的时候,爸爸为了看新闻,就把饭碗端到客厅的电脑旁,边看新闻边吃饭。忽然,爸爸的筷子从电脑的屏幕上一擦而过,弄得屏幕上全是油。爸爸刚吃完饭,就快步走到桌子旁,把碗轻轻地放在桌子上,一个箭步冲到电脑旁继续看新闻,眼睛死死地盯着电脑屏幕,眼珠子不停地在电脑屏幕上移动,生怕错过了一条新闻。我和妈妈吃完饭后,发现爸爸还在看新闻,于是我对爸爸:“爸爸,你的眼镜已经是250度了,你还想让它变成350度吗?”爸爸说:“不怕,反正老了会得远视眼,近视眼和远视眼结合,视力就会变好了。”妈妈见我说不过爸爸,就拔刀相助,结果妈妈也败下阵来。

哎,我可不希望爸爸年老后视力越来越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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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相关新闻

全文共 3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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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游泳冠军赛昨日在青岛开幕。第一个决赛日,最受关注的明星绝对是参加400米自由泳决赛的孙杨。结果,重回赛场的他以3分42秒16的成绩,轻松夺冠。

男子400米自由泳是第一个决赛日的第一场对决,也是孙杨新赛季的第一场决赛。在国内赛场,孙杨在这个项目的优势,相当明显。尽管他的出发,比预赛时还要慢了0.01秒,但很快实力上的优势,就显现了出来。第一个转弯,孙杨就已经轻松排在了首位。前100米,他的摆臂速度相当快,节奏控制得也十分出色,迅速将领先优势扩大到了1秒多。随后的比赛,冠军更是毫无悬念,孙杨几乎以每50米多快1秒左右的优势,把对手远远甩在身后。最终,代表浙江出战的孙杨以3分42秒16,领先第二名六秒多的成绩,获得冠军。这个成绩,是本赛季目前为止的世界最好的成绩。

本届冠军赛,孙杨一共报了6项比赛。比赛的频繁,对于还有伤在身的他,是不小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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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初二新闻优秀学生作文

全文共 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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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间看到一条新闻,是关于全国政协委员王平建的,作为政协委员,应该心里装有百姓,没想到她竟然向中央提议:取消录取农村小孩上大学的资格。理由是农村学生身上有很多陋习,若是农村学生上大学,会影响城市学生。作为土生土长的农村学生,我觉得特别的气愤,也特别的难过,但也有自己的反思。

农村学生确实部分学生有些陋习,这是不可避免的,难道你城里学生就没有丁点陋习,是十全十美的?那为什么《变形计》里的学生要送到农村来教育,让农村人来感化他们。人无完人,怎么可能十全十美。再说,你就那么肯定是农村学生影响了你城里学生,有些农村去的质朴的学生,从城市回来,怎么变得吸烟喝酒,带有一份难以抹灭的清高呢?到底是谁影响了谁?都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影响都是相互的,就看个人如何来把握。

就算你的提议可以通过,你有为大众着想吗?你有为国家的未来发展着想吗?农村人与城市人的比例你有了解吗?当你取消了农村学生上大学的资格,就意味着很有可能扼杀了一大批祖国未来的栋梁,你负责得起吗?城里学生能全部承担起建设国家的大任吗?就算你城市学生可以,难道你想让农村学生普遍低智商,让他们都是低素质的人,来让外国人耻笑中国吗?

还有那么多因素,你考虑到了吗?中国是由每一个中国人组成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平等的发展自己,为祖国建设贡献微薄之力,请你也想想农村学生,他们也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的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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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滁州市“好新闻好图片”大赛征稿启事

全文共 17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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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展示我市民生工程建设丰硕成果,进一步推动民生工程深入开展,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支持和监督民生工程的实施,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形成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民生工程、合力建设美好滁州的良好局面。为充分展现我市民生工程工作实施成果,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联合滁州日报社共同举办2015年“民生杯”滁州市“好新闻图片大赛,现面向社会公开征稿

一、新闻作品

(一)征稿要求

1.投稿作品文体为新闻作品,取材于滁州市行政区域,反映我市2015年以来实施的各项民生工程。新闻作品每篇字数不超过2000字;

2.投稿作品篇数不限。作品应注明“征文”字样和作者真实姓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3.征文作品将推荐在《安徽日报》、《滁州日报》、《皖东晨刊》、滁州网、滁州市政府网、民生工程信息网刊登或发布。

4.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将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参赛作品进行评选。获奖名单将在《滁州日报》、《皖东晨刊》、滁州网、民生工程信息网公布。

5.本次征文不收任何费用,来稿一律不退;所有作品必须是作者原创,活动评委的作品不参评;

6.对于获奖作品,主办方有权用于有关新闻媒体和网络非商业性宣传以及印制有关非商业性资料等,使用时不另付稿费;

7.所有参赛作品的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法律责任均由作者负责;

8.凡选送作品参赛的作者,均视为同意并遵守上述参赛规则

(二)奖项设置

一等奖5名,各奖励600元;

二等奖10名,各奖励400元;

三等奖20名,各奖励200元;

优秀奖50名,各奖励价值100元左右的礼品一份。

(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作品均颁发证书)

另:各类来稿总数如不超过本类等级奖项设置数的三倍,将酌情缩减该类等级奖比例。

(三)投稿须知

1.征稿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起至11月16日止。

2.征文以电子文本方式投寄,稿至征文活动专用邮箱: msbhxw@163.com

(本次征文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比赛主办方)

联系电话:滁州日报社0550-2175603

市民生办0550-3216517

二、摄影作品

(一)征稿要求

1.全市摄影家、摄影爱好者、市民均可投稿,参赛人群不限。

2.参赛作品必须取材于滁州市行政区域,反映2015年以来滁州市实施民生工程内容的摄影作品,且未在其他各类摄影比赛中获奖。

3.参赛作品创作时间不限,风格与体裁不限,彩色与黑白均可。参赛作品可以是单幅,也可为组照(3-6幅),参赛作品仅可作亮度、对比度、色饱和度的适度调整,谢绝经电脑后期创意和改变原始影像的作品。参赛一律采取电子投稿方式,作品应注明“民生工程摄影大

赛”字样和作者真实姓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将作品上传到组委会指定邮箱里。投稿作品为jpg格式,图片统一处理为长边600-800像素,文件大小控制在400KB以内。

4.组委会将对拟获奖作品统一进行影像鉴定,如鉴定结果与本次赛事要求规定不符,则取消该奖项。所发生的奖项空额也一并空缺,不再另行替补。

5.本次活动所有获奖作品,主办、承办单位有权用于有关新闻媒体和网络非商业性宣传,以及印制有关非商业性资料;有权在举办非商业性展览、出版图书和画册等相关宣传中使用,不再支付稿酬。

6.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将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参赛作品进行评选。获奖名单将在《滁州日报》、《皖东晨刊》、滁州网、民生工程信息网公布。

7.本次征文不收任何费用,来稿一律不退;所有作品必须是作者原创,活动评委的作品不参评;

8.所有参赛作品的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法律责任均由作者负责;

9.凡选送作品参赛的作者,均视为同意并遵守上述参赛规则;

(二)奖项设置

业余组: 一等奖5名,各奖励600元;

二等奖10名,各奖励400元;

三等奖20名,各奖励200元;

优秀奖50名,各奖励价值100元左右的礼品一份。

专业组: 一等奖5名,各奖励600元;

二等奖10名,各奖励400元;

三等奖20名,各奖励200元;

优秀奖50名,各奖励价值100元左右的礼品一份。

(对以上所有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作品均颁发证书)

另:各类来稿总数如不超过本类等级奖项设置数的三倍,将酌情缩减该类等级奖比例。

(三)投稿须知

1.征稿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起至11月16日止。

2.征文以电子文本方式投寄,稿至征稿活动专用邮箱:msbhtp@163.com

(本次征文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比赛主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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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关于国税新闻有奖征文启事

全文共 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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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税收发展环境,提高公众对国税工作的认知度,营造公正执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宿州市国家税务局与拂晓报社决定联合举办国税新闻有奖征文活动,希望广大读者踊跃投稿。

一、征文时间

自征稿启事发出之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截止。在《拂晓报》开设2版“国税新闻有奖征文活动”专栏,择优刊登来稿。

二、征文对象

此次活动面向全市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人士和国税干部职工。

三、征文要求

(一)来稿要以身边发生的与国税相关的税收故事、个人对税收的认知和感悟诚信纳税背后的人与事、国税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国税部门发生的变化、税收支持企业发展等问主要内容。要求内容积极、健康向上,题目自拟,体裁以消息、通讯、特写、言论为主,字数在1500字以内。

(二)参赛作品应属原创,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由此发生的法律纠纷由作品提交者承担。

(三)征文请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fxbzbb@163.com,来稿须标注“国税新闻有奖征文活动”字样。请注明作者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便于通联。

四、评选奖励

征文活动结束后,由主办单位进行评奖。本次征文活动设一等奖1名,奖金2000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1000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500元;优秀奖10名,奖金各200元。评选结果将在《拂晓报》上公布。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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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新闻趣事

全文共 5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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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爆竹声中,我 们迎来了中国人最盛大的节日 ——春节。家家喜气洋洋,都忙的在贴对联。忙忙碌碌??

正月初一 ,又是一个快乐 的日子。

以往,我都是最后一个,今天我可争个第一 。因为非常想闻那香香的竹炮烟味儿,那一串串的鞭炮在手上点燃,声音 真大,而且四处乱溅,很容易崩到人的。但是仿佛是向亲朋好友送祝福 的。一阵阵的爆竹声连接不断,噼里啪啦的,非常热闹。就这样,我来到了爸爸 妈妈 的房间,开始我国最传统的方式——拜年。我还对爸爸妈妈说了一些吉祥话儿,爸爸妈妈就拿出了压岁钱,让我高高兴 兴的放鞭炮。

再鞭炮声过后,我开始吃早饭,吃完早饭,我就开始去放炮,那炮在响的时候,放出了美丽 的烟花,非常漂亮 ,连树上的小鸟 都高兴了起来。

过了一会儿,妈妈带我来市场上转了转,我看见有卖水果 、玩具、小吃、点心等等,有各式各样的,琳琅满目。人们恐怕想买什么都难选择 啊!但是生意最好的还要数米皮店的生意。他那的队伍像一条长河。

玩了一上午,下午又要去串亲戚,这无非是一件好事,到那里还可以大吃一番,说一些开心 的事,更可以大赚一笔的。

人们一直玩到深夜,嘴里啃着美味的水果,手里放着烟花爆竹,载歌载舞的。

真希望 全国的小朋友 在新的一年里开开。

[新闻趣事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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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年新闻大求真溺水事件观后感

全文共 3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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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夏季来临时,总能看见一些儿童在水中嬉戏、打闹,可一下不注意就可能造成溺水事故发生。每年因溺水死亡的儿童多如牛毛,以下几个事件更是引起了我们的熟虑:1.跟爷爷刚学会游泳的小孩,擅自下河洗澡,其中一个游到河中心,因体力不支而活活淹死;两名小学一、二年级的学生,暑期到外婆家度假,暗地里瞒着外公、外婆去河里摸鱼,结果淹死在河里,无一生还……这一串串惊人的数据足以令人深省,而这些死亡的背后,更多的是对防溺水知识的缺乏。防溺水教育心得体会2篇防溺水教育心得体会2篇。

防溺水家长、老师日日讲、月月讲,可真正做到防溺水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首先,学会游泳是必然的,它能在关键时刻救你:而更重要的就是了解一些防溺水知识,“防患于未然”,虽说它是书面的,但它却能在最危急的时候给你最清楚的判断。

同学们,认真学习防溺水知识吧!它能让你受益一生。同时,也让我们用健康的童年来奠基美好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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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最新时事新闻:公积金新政14个热点问题解答

全文共 21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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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政实施后,很多网友询问:公积金贷款如何办理?二手房的房龄如何计算?公积金贷款刚刚发放,是否可按照《通知》的贷款额度上限补贷?办理过程中的公积金贷款是否可撤销?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整理了14个常见问题答案,有需要的过来看看吧。

1、《通知》何时实施?实施前已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是否可以按照《通知》增加公积金贷款金额?

《通知》于2015年4月15日起执行。4月15日起受理的公积金贷款可以按照《通知》规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不变。已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不可以增加公积金贷款金额。

2、公积金借款人家庭的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借款人家庭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住房公积金账户按余额的40倍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

2、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购买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者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家庭,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或者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住房的家庭,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住房的家庭,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

3、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50%)×12个月×贷款期限)。

4、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上限

3、借款人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步骤是怎样的?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步骤大致可以分为:贷款准备阶段、贷款受理审核阶段、房产抵押及贷款发放阶段。

1、贷款准备阶段包括:签订购房合同、完成审税认定(非期房)和缴交维修基金(现房)等。

2、贷款受理审核阶段包括:申请家庭名下房产状况查询、公积金贷款受理及面签借款合同、阶段性担保落实(期房)、贷款审核审批。

3、房产抵押及贷款发放阶段包括: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和抵押登记、领取抵押证、贷款发放。

4、《通知》中二手房的“房龄”如何计算?

二手房房龄指贷款年份与房屋竣工年份之差。例如:2015年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房屋竣工日期为2000年,房龄即为15年。房屋竣工日期以《房地产权证》上载明的竣工日期为准。

5、按《通知》二手房贷款年限调整后,是否可以申请延长目前在还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呢?

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不在调整范围内。

6、公积金贷款办理网点有哪些?

纯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请至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业务办理网点提出贷款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请至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各业务办理网点提出贷款申请。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纯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可拨打公积金热线12329预约办理网点(担保公司各业务办理网点和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请至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受托银行各业务办理网点提出贷款申请。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地址请参见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www.shgjj.com或拨打公积金热线12329咨询。

7、公积金贷款刚刚发放,是否可以按照《通知》的贷款额度上限补贷一部分公积金贷款呢?

政策调整自2015年4月15日起执行。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不在《通知》适用的调整范围内。

8、在办理过程中的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撤销,并按照《通知》的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重新受理贷款呢?

政策调整自2015年4月15日起执行。对2015年4月15日前已受理未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在办理房产过户和抵押登记手续前,借款人提出按新政策调整贷款额度或年限的业务,应由借款人本人向受理机构提出撤销原贷款申请,并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9、《通知》实施后,对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要求是否有改变?

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仍为基本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倍,补充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

10、若有夫妻二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夫妻俩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在计算家庭贷款额度时是不是和可以合并计算?

借款人家庭的贷款额度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各自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分别计算出的贷款额度相加得到。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账户余额不能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11、之前办理的组合贷款在审批过程中,现在想按照《通知》调整后贷款额度办理纯公积金贷款,如何办理?

借款人申请人向组合贷款银行申请撤销组合贷款,然后携带资料前往纯公积金贷款的受理网点,重新进行公积金贷款受理。

12、购房合同已签订,是否可以直接在4月15日之后递交材料享受新的贷款额度政策?是否需要重新签署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中的约定不影响公积金贷款办理的,不必重新签署购房合同,只要在4月15日后进行公积金贷款受理即可。

13、购房合同上约定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在想按照《通知》调整后贷款额度贷款50万元,是否可以?

购房合同约定与贷款实际金额不一致的,买卖双方应在协商一致后更改购房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14、4月15日之前去申请公积金贷款复议是按照新政策的额度吗?还是届时需要重新申请复议?

在4月15日之前已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复议,若要贷到《通知》规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需要撤销之前的复议重新递交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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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新闻联播观后感600字

全文共 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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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七点前,我就早早坐好,表情肃穆地等待片头曲响起。当新闻联播那正经庄严的两位播音员出现在屏幕上,我的心就兴奋得嘣嘣直跳。到了主要内容介绍完,正式播出节目了,我更加激动得不能自已——只有看自己最心爱的节目才会有这样的反应啊!新闻联播画面优美,不但清晰,而且是彩色;新闻联播信息量大,我们一生都见不到的副总理以上级别领导,里面都天天有;新闻联播编排合理,鼓劲的消息多,看了之后我腰不酸了腿也不疼了,浑身都是干劲;新闻联播舆论导向正确,从没有因犯政治错误而停播;新闻联播播出准时,每天都是19点整开始,我还可以拿它对表……这样好的节目,叫我怎能不喜欢!

看新闻联播是我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天不看我吃不香,两天不看我睡不着,三天不看我就没法活。有一次我参加一个活动,结束时已19点了,可我还在路上,想到可能看不到新闻联播了,我心如刀绞,流下了伤心的眼泪。还有一次,19点整我在商场大厅笔直地站立在电视机前,抱着小堂弟如饥似渴地看新闻联播,可嘈杂声太大,非常影响我收看的效果和心情,于是我就唆使小堂弟就地大小便,终于周围的人都走了,我虽然身上也糊上了他的屎尿,但我心里很高兴,因为这样电视机旁就只有我一个了,心爱的新闻联播就属于我了。

我认为象我一样喜欢新闻联播的人多极了,暂时不喜欢它的极少数文化层次比较低的人,也会慢慢喜欢起来的;毕竟,人是不断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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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新闻大求真观后感

全文共 2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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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晚时,得胜小学组织各班学生利用“班班通”设备收看湖南卫视《新闻大求真》栏目中小学生安全教育主题节目。据悉,在第20个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为创新安全教育形式,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委托湖南卫视策划制作了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为主题的节目。在湖南卫视播出的寓教于乐的安全教育节目中,许多学生懂得了如何安全自护、如何处理烫伤、如何正确走“斑马线”预防交通事故和如何正确预防踩踏事故等一系列安全知识。

通过观看节目,不断使广大学生认真学习了安全自护知识,增强了安全意识,养成了良好的习惯,还提高了他们的安全素养,远离安全事故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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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看新闻有感作文800字

全文共 9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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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爱奉献在岗位——看新闻有感

春节将至,有不少默默无闻的人为了人民也为了祖国,仍旧坚守着自己的岗位,勤勤恳恳不曾回家与家人团聚。

在农历12月29日那一天,我与家人同坐在沙发上,看着电视上的新闻联播,忽然跳出的了一则新闻瞬间抓住了我的眼球。公交司机春节在连续工作22天,为出行的人们能够快捷方便,七小时不曾喝水。这是怎么回事?我紧紧盯住屏幕,等待下文,原来是这样:今年45岁的胡学才,从2006年292路开通这条公交线路以来,就一直在这条线路上工作,今年春节七天,他每天都要跑足六趟,三个来回。正月初一,他早上上班,当日凌晨4时30分,他就来到位于汉口火车站的292路起点站发车准备,6时,他发第一班车,直至下午1时才下班,全天六趟,每趟至少耗时一个小时,由于乘客流量大,他与其它司机一样,为了节省时间,确保乘客随到随走工作七小时,连一口水也没有喝,只是为了不上厕所。

春节是中国人合家团圆的喜庆节日,节前又是人们一年中似乎忙碌的日子。在忙碌的人群中,人们是为自己一家人团聚或办年货而奔波,而有一部分的人是为了让大家过一个欢乐吉祥的春节而辛苦工作,就如同45岁的胡学才一样兢兢业业。有了这些人无私的奉献,才有了一个小家的团圆,才成就了一个国家的繁荣与富强,有了那些交通警察的存在,使回家的路不再堵塞,有了那些航班飞行员的存在,使回家的路速度变得极快;有了那些环卫工人的存在,使得回家的路变得干净、通畅……试问一下,若是没有这些人默默无闻的辛劳,在大年将至时依旧不去与家人团聚,把这个回家的机会让给人们,那又是怎样的一种情景呢?正如工作在292路的司机胡学才那样,要是他不那么勤勤恳恳、爱岗敬业,那么,出行的人们会是那么便捷安全方便吗?我知道,为人们过好春节的人何止千千万万,全社会几乎所有的力量都动员起来了,在为一年一度的新春佳节进行准备。在“拜年”声响起时,我特别想对那些为我们过好春节而辛劳忙碌的劳动者都道一声谢谢。因为有了他们,我们的春节才显得充满爱的包容和德的厚实。

世界是千变万化的,人生是酸甜苦辣的,生活是丰富多彩的。这一切,都因为有了爱,有了心系他人的爱,爱就像一对翅膀,承载着梦想高飞,这就是爱的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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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新闻大求真防火观后感500字

全文共 6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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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看湖南卫视的安全教育节目《新闻大求真》,学到了不少知识。平时我们要关注消防安全、学习消防知识、懂得逃生的技能、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让小孩也从小树立防火意识,防患于未然,对自己负责,对社会大家庭负责。

一、家庭防火

防火意识不能少,家里电器要定期检查安全情况,用电不能超负荷;家庭厨房炉具要定期更换,不能家中没人时炉子还在工作,家中要配备家用灭火器。平时走廊、楼道不要堆放杂物,以免挡住逃生道路。

发生火灾时要及时切断电源、用毛巾或者湿被子捂住嘴跟鼻子从逃生通道逃走。在户外安全地方打119报警电话,发生火灾时千万不要吝啬财物,住在高层的不能盲目跳窗。

二、公共场所防火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地方不能吸烟,禁止玩火,不能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在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要弯下腰顺着安全出口位置逃生,不能坐电梯以防困在电梯内。不能随便的从高层窗户跳下,可以用逃生绳从窗口慢慢下落。并在户外安全位置及时打119报警电话,报警时一定把位置说清楚。

在公共汽车上发生火灾时首先打开车门逃生,或者用逃生锤击破玻璃逃生,或者从通风天窗逃生。

三、学会自救措施

火灾时不能盲目跳窗,吝啬财物!要懂得一些灭火自救的方法:隔离灭火法、窒息灭火法、冷却灭火法、抑制灭火法、安全疏散,逃生自救。要及时打119报警电话,报警时准确说出火灾地址,必要时等待消防车的到来以免找不到位置而耽误了救火时机。

火势小,可以逃到空地上,不要依恋财物,不然损失会更大。在逃离时不能大声呼救,否则会吸入有毒气体。在逃离时应先用湿毛巾或湿被子捂住口鼻,尽量趴底身体再向空地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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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3.31新闻大求真观后感

全文共 5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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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看了新闻大求真的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特别节目,从中知道了许多关于安全的知识,也让我了解到了生活中一些事故带来的严重的危害。

这期节目主要讲了保护自身安全的方法与生活中常发生的事故。尤其是生活中的安全事故。这些事故,有大的,也有小的。它们都会损害健康,甚至危及生命。这期节目为了更好的说明事故的可怕性,以故事的形式呈现了出来:鲁贝贝追赶同学,闯了红灯,不但违反交通规则,还发生了车祸;他把口哨放在嘴里,不小心呛进了气管,只好到医院取异物;他在外公家,被油烫伤了,又进医院治疗;他和弟弟玩捉迷藏,不小心从二楼摔下了一楼······这些事想想就觉得很可怕。如果这些事情发生在我们的身上,那可能就没有鲁贝贝那么幸运了。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其实在生活中,我们也会发生类似的事情:有些地方发生过火灾,人们因慌忙而推搡,有人就被踩死了。这就是没有安全防范知识从而导致的悲剧。这期节目也讲到了:人多拥挤时如果摔倒,首先护住头和胸,用手肘来保护;如果还没摔,最好降低重心,将手架在胸前。上次我们学校就差点发生这样的事。大家为了拿到仰卧起坐的垫子,全都涌进了体育器材室。由于人多,几个个子矮的同学被绊倒了,还有的被踩了。如果他们能早点知道这些知识,就不会摔倒了。

为了我们自身的安全,我们一定要好好学习有关安全的知识。只有这样,我们的安全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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