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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闻作文(热门20篇)

日记是指用来记录其内容的载体,日记也指每天记事的本子或每天所遇到的和所做的事情的记录。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新新闻作文,方便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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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大求真防溺水观后感

全文共 7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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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安全问题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下了车在水浅的地方玩,自觉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各种安全常识的学习安全对于每个人来说,有的看孩子……孩子们有的打水仗。只要平时多注意一点,生命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宝贵的,一个五六岁的小男孩在打水仗,忽然,安全就在我们身边,形形色色的安全事故,只有一次,让我清醒了不少,多么美好的一天啊,无处不在,不小心滑到了。

我认为鞋子冲走了,无情的大水把这个小男孩冲走了。

细心人很容易就会发现,世界上有许多魔掌够不到的地方,它直接与人的生命相关联,而安全恰好是这只魔掌够不到的地方。危险好似死亡使者的魔掌,在大人们的辛苦下找到了小男孩,我们就到了潘家峪的前头领!

清晨在对面阿姨的催促下,时刻牢记安全就在我身边,大部分是由于粗心大意、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的,哭着上来。我想这个小男孩是另有其因吧,鞋子被大水冲走了,他一不留神,不容有任何的疏忽和悔过。在远处隐隐约约可以看见几个警示牌,我们应该让大人们去帮忙,只是呛了几口水,他会夺去我们宝贵的生命,有的在泉水里摸鱼。树在路边沙沙的唱歌,不应该慌忙,我睁起睡意朦胧的双眼,花儿在点头!

过了一个小时,相反,小草在向我们打招呼,有的在大人不注意和大人们开玩笑,这时小男孩的家长们赶紧去捞,小男孩赶紧去捡鞋子。没有人喜欢死,路上清风吹来,只顾捡鞋子,隐约中我们会感到安全其实离我们并不远,认真一点,可是由于被大水冲过的石头很滑,我们小学生要从自己做起,这个小男孩命大。

就拿我去潘家峪玩泉水来说吧,有许多大人和小孩,小到个人,大人们有的洗衣服,小心一点就会避免很多事情的发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安全与危险就像隐行人又像空气。大到国际,都很重要。这时不幸的事情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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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新闻大求真观后感

全文共 4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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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孩子都是最可爱,最需要呵护的.但是每天总能听到一些不太好的消息,总会有一些孩子因为意外的情况而受到伤害.在造成青少年儿童意外死亡的案例当中,溺水、交通事故和猝死是排列前三位的.

在涉及到儿童的交通事故当中,每五起事故就会有一起造成死亡!这些事故都是由于同学们在上放学的路上不注意走斑马线,不注意看红绿灯,总是追逐打闹,甚至在马路上玩耍.往往看似简单的小事情就会造成难以想象的,可怕的恶果.

很多的孩子特别愿意把一些东西往嘴里放,例如硬币,笔盖,哨子等,这些东西特别容易卡住气管和食道,而吞进去容易拿出去难,要经过手术等复杂的技术才能将异物取出.

中小学生是含苞待放的花蕾,是未来的建设者,更是父母们的依靠,如果成为马路的牺牲者,随之倒下的,还有父母家人,如果他们倒下了,一个家庭如何继续持续! 如何避免,关键在于自己,如果思想观念到位,安全骑车深入心中,和依法深入此惨烈之事!因此,让我们永远牢记:

安全,从我做起,从大家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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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校新闻报导

全文共 9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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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我们学校邀请省教研室小学幼教部主任方张松老师对1-3年级全体家长和全体教师进行了一场“从小培养孩子良好的习惯”的专题讲座。讲座由顾伟民副校长主持。

现在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良好的行为习惯、品德要从小培养。方老师结合自己孩子的教育经验,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从最基本的、最细小的事教起。如:教育孩子尊敬长辈,每天上学放学要求孩子和家长打招呼,主动帮助爸爸妈妈做力所能及的事情,使用礼貌用语;教育孩子做事不拖拉,就要要求孩子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作业或做好某件事情,帮助孩子建立时间观念,今日事今日毕……诸如此类的小事,都是教育孩子养成良好习惯的好素材,我们应该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注重孩子良好习惯的养成教育。

二、从自身教起,做孩子的表率。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环境,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作为家长,要言传身教,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做孩子的榜样。要求孩子做到的自己要首先做到。如教育孩子不打架、不骂人,与小朋友团结友爱,那么家庭就应该创设和谐氛围,尊老爱幼,语言文明,邻里和睦,正确处理方方面面的关系;教育孩子不乱扔乱丢,家长就要把家里收拾得井井有条……身教胜于言教,如果家长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孩子就能在父母的影响下受到潜移默化的熏陶,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加强三结合教育。孩子的成长离不开家庭、学校、社会的配合教育。家长应该经常和学校取得联系,和老师沟通,了解孩子在学校的生活、学习、健体等情况,老师更应该如实地把学生在校的表现告知家长,和家长一起探讨教育孩子的良方。只有家校配合教育,孩子们才能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成长。

方老师生动的讲座吸引了所有的家长,每位家长都聚精会神的倾听。会后,很多家长都深深地感悟到:好习惯是孩子未来成长的关键要素,从小培养孩子良好的做人习惯会使他们终身受益。同时,很多家长也认为自己在教育孩子方面缺少经验,需要专家的引领,今天的讲座就有效地指导大家如何用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并告诉家长怎样做才会对孩子成长有益。还有一些家长提出了自己在教育子女方面的困惑,并希望多组织这样的讲座。

家校协同一直是我校多年坚持的育人理念,家长的教育观念与学校教育相一致,就会产生1+1〉2的教育效果。方张松老师的讲座如同一股清泉,使每一位教育的实践者汲取到甘露,为每一位教育的实践者继续探索教育的奥秘增添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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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新闻大求真观后感300字

全文共 4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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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晚上6点钟,我和妈妈在家准时观看了湖南卫视的《新闻大求真》,节目的主题是:我安全、我健康、我快乐。主要讲了中小学安全教育知识。

看了这个电视后,我明白了:在公共场所,当遇到一些紧急情况时,我们应该要学会自我保护。

比如在发生火灾时,应双手抱头,双膝微微弯曲,用自己的胳膊护住自己的胸,给头和胸腔留出空间,维持正常呼吸,不让它们受到伤害。

在人群拥挤的场合下,比如在学校上、下楼梯,或在各种集会的现场,很容易发生踩踏事件。节目中,用一个实验形象地展示了推挤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用一块大玻璃做为分界线,一边是站一个“大力士”——诺哥哥,一边是五个小朋友,五个小朋友站在那里用力推挤,可“大力士”——诺哥哥是纹丝不动。旁边的老师告诉主持人,五个小朋友所产生的推力为127KG。后来,主持人给五个小朋友支了个招,让他们一起跑向玻璃,同时用力推挤玻璃, “大力士”再也坚持不住了。这次产生的推力为627吨,差不多是站着推挤时的5倍,这推力差实在太恐怖了。踩踏的事件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

看了新闻大求真,使我受益匪浅,让我了解了各种事故的发生原因、可能造成的后果,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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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新闻评论

全文共 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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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子博

今天我看了一个新闻,这个新闻是一个女人给15岁男孩献骨髓。

这个女人的血液被验证和男孩的血液相同后,就开始抽骨髓了,她说抽骨髓非常艰难,还需要推钙,推了钙后就像喝了一口白酒一样,很不舒服……可是尽管如此,她还是把骨髓献给小男孩了。

我感觉这位女人很勇敢,不怕献骨髓的疼痛和痛苦,能够坚持到最后。

我想我们全世界上一定也有非常多的人愿意献血和骨髓!他们也都一定不怕疼痛,都能坚持到把骨髓给抽出来。

我觉得世界上的所有人都有自己的良心,都愿意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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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新闻大求真观后感

全文共 2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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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晚上,湖南卫视《新闻大求真》栏目播出了安全教育特别节目。

在这期节目里,我们知道了在发生踩踏事故时,应该如何正确保护好自己。首先要把双手交叉放在胸前,并呈下蹲姿势慢慢往前行,这样可以保证我们的正常呼吸。如果我们已经摔倒了,就要用双手紧紧抱住头部,膝盖曲起,尽量把自己的整个身体蜷缩起来,这样就可以把伤害减少到最低。

我还知道了在上学放学路上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走斑马线,看红绿灯,不在马路上嬉戏玩闹。如果碰到异物卡喉,就要立刻使用“海姆立克急救法”进行急救,如果不行,就应该马上送往医院救治。

这个节目让我提高了我的安全知识,也让我知道了安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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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新闻大求真溺水观后感

全文共 9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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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晚上,我在观看了湖南卫视的《新闻大求真》栏目的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特别节目,从节目中我了解到今年是第二十一个国家安全教育日,而今年的主题是“强化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素养”

通过了今天《新闻大求真》安全教育片的观看,使我知道了: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对我们每个人都是那么的宝贵,但在我们看是平常的生活中,其实隐藏着很多的安全隐患,我们一定要增强安全意识,多学习安全保护知识,这样才可以健康地成长,快乐地生活。

一、预防溺水的措施:

1、应在成人带领下游泳,学会游泳;

2、不要独自在河边、山塘边玩耍;

3、不去非游泳区游泳;

4、不会游泳者,不要游到深水区,即使带着救生圈也不安全;

5、游泳前要做适当的准备活动,以防抽筋。

二、溺水时的自救方法:

1、不要慌张,发现周围有人时立即呼救;

2、放松全身,让身体飘浮在水面上,将头部浮出水面,用脚踢水,防止体力丧失,等待救援;

3、身体下沉时,可将手掌向下压;

4、如果在水中突然抽筋,又无法靠岸时,立即求救。如周围无人,可深吸一口气潜入水中,伸直抽筋的那条腿,用手将脚趾向上扳,以解除抽筋。

三、发现有人溺水时的救护方法:

可将救生圈、竹竿、木板等物抛给溺水者,再将其拖至岸边;若没有救护器材,可入水直接救护。接近溺水者时要转动他的髋部,使其背向自己然后拖运。拖运时通常采用侧泳或仰泳拖运法。特别强调:未成年人发现有人溺水,不能冒然下水营救,应立即大声呼救,或利用救生器材呼救。救人也要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

四、同伴溺水后如何急救?

万一同伴发生溺水的情况后,切莫贸然下水救人,应马上呼喊大人搭救。将溺水者搭救上岸后,立刻撬开牙齿,清除口腔和鼻内的杂物,使呼吸道通畅;抢救者屈膝,将病人俯卧于大腿上,头朝下,按压腹部迫使呼吸道及胃内的水倒出,如溺水者呼吸和心跳均已停止,应头向上做胸外心脏按摩和人工呼吸,同时急速送医院抢救。

五、岸上急救溺水者方法:

1、迅速清除溺水者口、鼻中的污泥、杂草及分泌物,保持呼吸道通畅,并拉出舌头,以避免堵塞呼吸道;

2、将溺水者举起,使其俯卧在救护者肩上,腹部紧贴救护者肩部,头脚下垂,以使呼吸道内积水自然流出。但不要因为呛水而耽误了进行心肺复苏的时间;

3、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及心脏按摩;并尽快联系急救中心或送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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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年度质检好新闻”评选活动征文启事

全文共 8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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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新形势下质检工作宣传力度,充分调动新闻媒体宣传质检工作的积极性,动员新闻工作者多写好稿,多出精品,中国质检报刊社拟借助2015“质量之光”年度公众评选活动,组织开展“2015年度质检好新闻”评选。

一、参评要求

1.参评作品为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内首次刊播的、以宣传质量及质检工作为题材的原创新闻作品。

2.参评人员为中央媒体及各行业新闻媒体记者、参评单位为经国家正式批准的报社(报业集团)、通讯社、以及有资质的新闻网站(不含网络版、电子版)等。

二、评选标准

1.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体现与时俱进,落实“三贴近”要求。

2.作品导向正确,富有时代特色、社会效果好;感染力强,为群众喜闻乐见;在策划与采制过程中体现出较强的创新意识。

3.优先记者到现场采制的短新闻;系列报道和连续报道要求新闻性强,题材重大,反响热烈,体现时代精神,正确引导舆论。

4.摄影作品要求内容真实,新闻价值高,制作精良。

三、作品要求

本次评选共设置文字类作品,广播、电视作品,网络作品,新闻摄影类作品4个大项。

四、奖项设置

以上各类作品分别设置最具影响力作品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若干名。

五、征文时间

1.征集时间:即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

2.颁奖时间:2015年12月

六、媒体宣传

评选活动将在中国质量报、中国国门时报刊登启事,并通过质检总局网站、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微博微信、中国国门时报微信、“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刊登和推送评选活动启事。

有关“2015年度质检好新闻作品类参评申报表”以及参评格式、报送要求等其他信息请登录上述媒体平台查看。

七、投稿方式

1.电子邮件:zjzjggyx@126.com(请在标题上注明“年度质检好新闻投稿”),请注明作者姓名及联系地址和电话。

2.信件:请寄送至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中国质检报刊社,邮编:100029,(请在信封上注明“年度质检好新闻投稿”)。

3.联系人:刘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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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小小新闻发布会作文500字

全文共 5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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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的最后一节课,我们班准备开展一次“”小小新闻发布会”的活动,我和范思雨有幸担任主持人。

记得星期二那天,我问范思雨,思雨周五的新闻发布会,你愿意当主持人吗?我和你搭档吗?当然没问题啦,他爽快的答应了,但是她又说我能做好吗?我把手轻轻的搭在她肩膀上说,你一定能行的,我相信你。主持稿,编辑好了以后我们利用空余的时间不断练习,经过我们的努力,读稿的时候也是生疏,渐渐变得熟练呢。盼星星盼月亮,终于盼到了班级活动。

同学们把黑板布置的十分精美,小小新闻发布会几个字分外醒目。伴随着同学们热烈的掌声,我俩大步走上讲台进行开场思雨讲话时面带微笑。深情并茂,但似乎又有几分紧张颤动。下了台,我竖起大拇指说你真棒,千万别比别紧张,要知道你可以做得很好。活动过程中,同学们踊跃发言,积极的发布各种各样的有趣的新闻,内容丰富,同学们还一起评出了最佳新闻发布者。很快结束时,我拿过主持稿,指着一行字,说是鱼,你看这儿这一副对联,后面的语言不是一句话,他们是分开的,记得要停顿哦,思雨点了点头,接着说我们走上讲台,一起来结束这场活动,这次在思宇的声音里听出自信。我们成功了班队活动圆满结束。

放学后思雨和我说,雨田,谢谢你在班队活动中给我鼓励,并细心指导我。刹时我感到无比幸福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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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钓鱼岛事件新闻事件作文

全文共 4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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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野心勃勃,他找出各种理由要把中国的钓鱼岛占为己有,钓鱼岛是中国的,我们中华儿女有血有肉,要奋起反击,决不能让日本人得逞。

钓鱼岛一直是中国的领土,有史为凭、有法为据。有资料记载:“早在明朝初期,钓鱼诸岛就已明确为中国领土,明、清两朝均将钓鱼诸岛划为我国海防管辖范围之内,并非“无主地”。1895年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窃取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管辖。20XX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20XX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将台湾、包括其附属的钓鱼诸岛归还中国。”这充分证明,钓鱼岛是中国领土,任何人也别想瓜分掠夺,绝不会让一寸中国领土再被帝国主义列强瓜分!我们一定要保护好我们的家园!我们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国家!

日本军队无理扣押中国渔民,日本政府执意国有化钓鱼岛,钓鱼岛一直是中国的领土,我们中国人坚决不会容忍任何侵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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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新闻操守不可丢

全文共 8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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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一家媒体刊登的社会新闻“老汉开房见网友遇到儿媳妇”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10月25日,该报刊登《致歉》称,“穆棱市公安局证实,此案件是穆棱电视台记者韦某杜撰的一则假消息”,并就“没有能够深入当地详细采访诚恳地向广大读者致歉”。

无独有偶,沸沸扬扬的《新快报》记者“被跨省追捕”案已水落石出,《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从报社呼吁“请放人”,到警方决定刑事拘留,陈永洲的行为不仅令企业声誉严重受损、股民损失惨重,也辜负了那些信任他的人们,更败坏了新闻工作者的形象。

任何一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操守,记者的职业操守尤为重要。有“无冕之王”之称的记者,是威武不屈的斗士,是鲁迅先生所言“真的猛士”。很多老百姓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常常有人喊“找记者”,对很多人来说,“找记者”甚至比直接找某些机构还管用。

记者需要业务精通,却不是吃拿卡要样样精通。记者行业有三位前辈,算得上先锋人物。畅行能想、能走、能听、能写的黄远生,注重品性、知识与经验的邵飘萍,还有更为著名的践行“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邹韬奋。这些前辈们,让记者这个行业拥有了让人尊重的社会地位。即便有些记者走上领导岗位,也为曾经是记者感到荣耀。

如果有告状的“杨三姐”不小心把状子递到了“陈永洲”们的手中,岂不是将会被冤屈下去?黑了自己的良心,也凉了老百姓的心!记者这样做算不算监守自盗?记者这个群体,本职就是借着“无冕之王”这个光荣的桂冠及人民群众的信任,去揭露社会现实,倡导正确舆论方向,批斗黑恶,弘扬正气。如果记者都造假,走不正之道,那么人们还能相信谁?为五斗米折腰,不问新闻事实随意捏造新闻,这是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的耻辱!

记者职业是神圣的,这个群体不能被一些缺少职业操守的人抹黑。一旦选择记者这个行业,就有责任为政府宣传最新政策,有义务为老百姓鼓与呼,更有责任让真相浮出水面,而不应该是流言蜚语的传播者,更不能受利益的驱使做一些出格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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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关于新闻的日记600字

全文共 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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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我喜欢上看新闻了。就在不久前的晚上,爸爸一边看新闻一边和妈妈说马航的事儿,他们聊得起劲,我听得却一头雾水,马航是什么呢?我很想知道,便也坐下认真看了起来。看完这一段后,我就再也放不下了。

原来,一架从马来西亚飞回北京的飞机突然失踪了,飞机上还有许多中国人。这么大一架飞机怎么会无缘无故地失踪呢?这引起我极大的兴趣,于是每天晚上做完作业,我就会和爸爸一起看新闻,看看今天马航有没有新线索,搜寻是否有了新的进展。一时间,各种猜疑层出不穷,众说纷纭,每天看完新闻,我都会和爸爸讨论一番,提出自己不同的观点。我觉得很有意思,连妈妈都取笑说这爷俩都成了新闻评论员了。突然一天,我还在写作业,爸爸就大喊我去看新闻,说是在澳大利亚周围的海域中发现了一些很像失踪的马航的飞机碎片。我一下子就蹦了起来,赶快冲到电视机前,那劲头比得了奖还足。可是,没过两天,又传来令人失望的消息,那碎片根本就不是mh370的,我放下的心又悬了起来。马航没找到,我每天都关注这件事儿,而且由此还养成了每天准时看新闻的习惯。

看了一段时间的新闻后,我觉得新闻很有意思,新闻每天都播放一些当天发生的真人真事,我每天都可以通过新闻了解一些国家大事,以前动画片是我的最爱,可是现在,我逐渐觉得动画片太幼稚了,还是新闻要好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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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小学生新闻消息的写法技巧

全文共 6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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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消息小学生写作的形式之一,你知道小学生怎样写好新闻消息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小学生新闻消息的写法技巧,欢迎阅读。

一、消息的特点

1、短小精练:消息要短小精练,这是新闻写作的基本要求。就小采写新闻来说,写好短消息,便于迅速及时的报道新闻事实,同时也锻炼小的采写能力;就读者阅读新闻来说,它便于阅读。

2、语言生动简洁:消息的语言只有生动、简洁,才能吸引读者

3、“倒金字塔”结构:消息的写作是将最重要、最新鲜的事实写在新闻的最前面,按事实重要性程度和读者关注的程度先主后次的安排,内容越是重要的,读者越是感兴趣的,越要往前安排,然后依次递减。这在新闻写作中称为“倒金字塔”结构。

二、消息导语的几种写作方法

1、叙述式导语的写作:就是直截了当地用客观事实说话,通过摘要或概括的方法,简明扼要地反映出新闻中最重要、最新鲜的事实,给人一个总的印象,以促其阅读全文。

2、描写式导语的写作:根据目击的情况,对新闻中所报道的主要事实,或者事实的某个有意义的侧面,作简练而有特色的描写,向读者提供一个形象,给人以生动具体的印象,这就是描写式导语的一般特点。一般用在开头部分,以吸引读者,增强新闻的感染力。

3、议论式导语的写作:往往采用夹叙夹议的方式,通过极有节制、极有分寸的评论,引出新闻事实。一般分为三种形式:评论式、引语式、设问句。

三、学会恰当运用新闻背景材料

背景材料在不少新闻中占据一定的位置,是新闻稿件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交代背景应根据需要因稿而异,更要紧扣主题,还有交代背景时不宜太多,材料要写的生动活泼。

[小学生新闻消息的写法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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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关于“砥砺奋进的五年”新闻作品征稿启事

全文共 7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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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扎实做好党的十九大宣传工作,按照交通运输厅党委安排部署,开展征集“砥砺奋进的五年”新闻作品活动,征稿启事内容如下:

一、作品主要内容

1.宣传阐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作品,反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在新疆交通运输行业成功实践的作品。

2.反映十八大以来特别是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以来,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在建管养运、农村公路“畅通富民”、交通扶贫攻坚等方面变化及取得显著成就的新闻作品。

3.展示新疆交通运输行业各族干部群众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立足本职工作,以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喜迎十九大胜利召开的新闻作品。

4.宣传反映交通人弘扬中国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交通人精神,彰显时代主旋律、传递社会正能量的新闻作品。

(二)作品形式

1. 消息、通讯。新闻作品主要围绕“砥砺奋进的五年”主题。

2.摄影图片。作品主要围绕“砥砺奋进的五年”主题,单照和组照均可,如果是组照,则一组作品控制在3-5张。图片格式为JPG或TIFF,每幅照片数据不小于1Mb。

二、作品要求

1. 新闻作品要围绕“砥砺奋进的五年”主题,反映建管养运取得的成就。

2.摄影图片作品要构思巧妙,构图艺术性和表现力强,色彩搭配和谐,画面清晰完整。

3.报送作品必须为原创,报送者必须享有作品完全版权。作品一经报送视为自动授权活动主办方可无偿用于公益宣传,包括可对作品进行进一步修改。

三、征集作品时间及联系人

本次主题作品征集时间:6月至9月。

《新疆交通运输报道》联系人: QQ邮箱:

新疆交通运输厅网站联系人: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宣教中心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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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关于新闻大求真的观后感

全文共 5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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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我观看了《新闻大求真》节目,从中学习了很多遇到危险时保护自己的方法。

它是从踩踏的事件、车祸事件、误食事件、烫伤事件和坠楼事件五个方面,来教给我们求生的方法。其中我印象最深的是踩踏的事件和误食事件。在解说踩踏的事件的求生方法时,支持人先让一诺哥哥把一辆四吨的大车推上来,然后让伊诺哥哥顶着一面大玻璃,再选五名小学生来推,第一次,他们推出来的力是一百多公斤,没能推动。但是在主持人让小学生退后再推的时候,力一下子就达到了六百多公斤,轻松推动了,这样就形象地解释了踩踏的事件中人群不断向前冲,把人给冲倒的力到底有多大了!紧接着主持人又让大家用两种不同的方法保护,看到底哪种方法更好,结果证明第一种方法有效,那就是:用左手抓住右手臂,右手抓住左手臂,利用手肘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胸部。

误食事件,仅201x年就有两千多例,其中有一个小朋友吃鸽子肉里有一根铁丝谁也没发现,就被吞下去了,最后只能通过手术拿出来。看到这里,我想起自己以前吃西瓜都把种子吞下去了,如果是要划开肚子把它取出来,哎呀呀,我简直不敢想象,以后我再也不敢了!

看了今天的节目,我知道不能到人群拥挤的地方去看热闹,要是被挤到了,就要侧身躺在地上,把身体缩成球形,避免被踩伤;嘴里有东西的时候不能大笑……这些救生知识将对我以后的生活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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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关于新闻的日记600字

全文共 5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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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科技水平越来越好,人们的生活水平也越来越丰富,导致了现在大多数人都只关注手机和电脑,很少关心电视里的新闻了,大多数的年轻人缺乏安全和法律知识,只关注那些明星或是毫无营养的视频,很少关注国家大事和社会新闻了,随便在街上采访几个人可能都不知道最近国家发生的大事有哪些。

原本也不爱看新闻的我,在高三的时候喜欢上了新闻。每周日的晚自习,我们语文老师就会为我们播放最新一期的新闻周刊,关注最近有什么新的新闻对我们写作文也是比较有好处的。在观看的过程中,我们会针对新闻中的事情表达一些自己的看法和理解,发掘新闻背后的含义,告诉我们的道理,引发更多人的关注。

现在好多新闻能引起大多数人的关注就是因为新闻的“新”、“热”、“大家关心”“涉及更多人的利益”等。新闻就像是一本百科全书,告诉了我们很多的知识和道理,带我们了解了许多地方的人土风情和国家大事。

现在每天晚上,我都会打开新闻观看最近大家都比较关心的山东栖霞金矿事故救援事件,即将过年了,我们都希望他们能平安归来,和家人一起过一个好年。经过了十几天的救援,被困人员正逐渐的获救,悬在人们心上的石头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但救援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还有的人还没救出来,需要继续努力,继续关注救援工作的进行。

新闻增长了很多的知识,扩大了我们的视野,丰富了我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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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看新闻大求真观后感

全文共 7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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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傍晚,我在湖南卫视观看了一档对中小学生十分有益的节目——《新闻大求真》。

具《新闻大求真》了解到,每年三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一是世界安全教育日。而今年的安全日的主题是——我安全,我健康,我快乐。

本期新闻大求真刚开头的时候,主持人姐姐做了一个游戏,让5位小朋友一个连一个的推大力士一诺哥哥,可是大力士一诺哥哥竟然纹丝不动。而在场专家的由此测量出5位小朋友共推出127KG的力。紧接着,主持人让5位小朋友一起往上冲,此时,大力士一诺哥哥没有顶住5位小朋友的力量,场上的专家测出这次5位小朋友推共产生627KG的力。这是一个人无法承受的力。所以,在踩踏事故中,一群人推的力会让人承受不住,然后摔倒,从而造成了踩踏事故。接着新闻大求真向我们介绍了在踩踏事故中保护自己的窍门以及成功活下来的方法。

之后,新闻大求真向我们介绍了一位同学——鲁贝贝。他上学时与同学追逐打闹,过马路时因闯红灯,被他爸爸开车撞到了,幸亏伤势不严重,并及时送往了医院救治;两个月后,他不闯红灯了,每天拿哨子吹来提醒人们是红灯,可是,这个小调皮,不慎将口哨吞入腹中,被街坊邻居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之后,他去外公家,外公在院子里用油锅炸鸡翅。鲁贝贝趁外公不在时,私自将冻鸡翅放入油锅,油瞬间沸腾起来,溅到了鲁贝贝的脸上,被油烫伤脸部,幸亏及时送往医院,不然将毁容;又过了些日子,他与弟弟在玩捉迷藏,这个小淘气在二楼爬栏杆,不慎从二楼坠下,身受重伤。

据可靠消息称,每5起中小学生车祸案中,至少有一起发生死亡。近年来,吞入异物而送进医院抢救人数同比2013年增长了百分之十。不慎从楼上坠下而伤亡人数上千人了。

从上面的事例中我明白了:只有我们生活中不遵守交通规则才会发生车祸,在拥挤时你推我挤会发生踩踏事故。乱吃东西可能会卡住异物。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交通规则,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提高安全意识。才可以快快乐乐的生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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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新闻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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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降低”催生全面二孩新政

针对适龄人口生育意愿、妇女总和生育率、劳动年龄人口均呈降低趋势的新挑战,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当前,我国人口结构呈现明显的高龄少子特征,适龄人口生育意愿明显降低,妇女总和生育率明显低于更替水平。”习近平就《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起草情况向十八届五中全会作说明时指出,现在的生育主体是80后、90后,他们的生育观念变化了,养育孩子的成本也增加了,同时社会保障水平提高了,养儿防老的社会观念明显弱化,少生优生已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

说明指出,一方面,据调查,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来,全国符合政策条件的夫妇有1100多万对。截至今年8月底,提出生育二孩申请的只有169万对,占比为15.4%。另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态势明显,2014年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经超过15%,老年人口比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4岁以下人口比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劳动年龄人口开始绝对减少,这种趋势还在继续。这些都对我国人口均衡发展和人口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此,“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提高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托幼等公共服务水平。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注重家庭发展。

建议还提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通过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扶残助残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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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我的“新闻迷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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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爸爸中等身材,一头短短的头发,看上去非常有精神,鼻子上架着一副眼镜。他特别喜欢看书,还是一个“新闻迷”呢。

有一次吃饭的时候,爸爸为了看新闻,就把饭碗端到客厅的电脑旁,边看新闻边吃饭。忽然,爸爸的筷子从电脑的屏幕上一擦而过,弄得屏幕上全是油。爸爸刚吃完饭,就快步走到桌子旁,把碗轻轻地放在桌子上,一个箭步冲到电脑旁继续看新闻,眼睛死死地盯着电脑屏幕,眼珠子不停地在电脑屏幕上移动,生怕错过了一条新闻。我和妈妈吃完饭后,发现爸爸还在看新闻,于是我对爸爸:“爸爸,你的眼镜已经是250度了,你还想让它变成350度吗?”爸爸说:“不怕,反正老了会得远视眼,近视眼和远视眼结合,视力就会变好了。”妈妈见我说不过爸爸,就拔刀相助,结果妈妈也败下阵来。

哎,我可不希望爸爸年老后视力越来越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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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年湖南新闻大求真溺水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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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我们看了新闻大求真视频,视频播放了几个故事,讲了小朋友在没有大人陪伴在不知水域深浅的情况下游泳,遇到了危险。视频里还有个叔叔告诉我们不要在不知水情的地方游泳,很有可能会发生漩涡,或被水草缠住等危险,外出游泳时一定要有大人陪伴。就算在最好的游泳馆里游泳,也会可能发生意外。因此,在游泳之前,一定要做热身运动。叔叔还告诉我们怎样预防在水里抽筋的知识。

看了这个视频,我们增长了不少预防溺水安全的知识。我知道了不能单独去水边嬉戏逗留,要注意没有大人陪伴,不能在不知深浅的水域游泳。作为中小学生,不但要懂得如何去预防溺水事故的发生,而且要掌握识别险情、紧急避险和遇险逃生的能力,在发生溺水事件时,怎样进行自救和救护。

小朋友们,让我们预防溺水,珍爱生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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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年时事新闻:立法法全文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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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次修改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相关:中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及说明内容全文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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