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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测试卷精彩20篇

《准则》和《条例》对强化新形势下的党内监督做出了顶层设计,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今天开学吧给同学们整理推荐了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测试卷优秀作文,欢迎参考借鉴,希望你认真看完,会对你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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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测试作文500字

全文共 5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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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了半学期的练习,也应该测测自己是否有进步了,这一次体考我也收获了许多。给了我许多感触。

平时我的体育本来就差,这一下子说测就测,还真让我有些紧张。体育委员组织我们下楼去操场。看到了其他班的同学正在操场上极速地奔驰着,我突然觉得我平时的练习还是少了些。在做完热身活动以后,便开始了一个个的项目测试

我和几个同学先去测试引体向上,平时练习的时候,只能拉到4个左右,也不知道这次能拉几个,想到了刚才看到的那几个同学奋力的奔跑,我想我不能丢下这几分。用尽了自己所有的力气,终于拉到了自己的极限拉了8个,虽然比别人少了几个,但是与平时的我相比就要好得多了。

接着,测的是跳远。也许平时的跳远就练习少了,也就刚刚跳了一个及格分,有可能是跳远的动作不正确,看来下来是要多练习跳远了啊!

然后,测的是篮球,蓝球我也不太擅长,也只能尽自己的全力去做吧!在过杆的时候,心里总是很紧张的。害怕会碰到杆,最后,成绩比上一次快了1秒多。篮球在平时也要多加练习。

最后,我测的是最没有信心的长跑,因为我的肺活量不太够,在跑完第一圈以后,我就觉得没有力气了,已经是上气不接下气了,但是我也不知道是什么让我坚信我一定能跑完的。虽然最后分数不是很好,但是最后努了自己最大的力,我还是觉得高兴的。

在平时还是要多加练习体育,它不仅让我们多得点分,同时也让我们的身体更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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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新版《准则》和《条例》为党员划出“底线”

全文共 6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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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

昨天召开的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0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从八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2004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会议认为,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要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这两项法规,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的纪律戒尺,把党章权威立起来。《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情操。《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会议强调,严明党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保证把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各级纪委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以贯彻《准则》和《条例》为契机,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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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全文共 22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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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要坚守正道、弘扬正气,坚持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要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对上对下讲真话、实话;要坚持原则、恪守规矩,严格按党纪国法办事;要严肃纲纪、疾恶如仇,对一切不正之风敢于亮剑;要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在各种诱惑面前经得起考验。

这段时间,通过开展自学、讨论活动,观看了警示教育片,进一步对党章党规党纪进行了再学习、再深化,从中我也认识到自己在思想上、作风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感到受益良多。

我深刻体会到,党章党规党纪是我党取得一系列重大胜利的生命线、是加强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感情线,更是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事业线!

我们党是由严明的纪律和规矩组织起来的,全面从严治党,就要靠党章党规党纪去管、去治。毛泽东同志曾深刻指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守纪律讲规矩是我们党从胜利走向胜利的不二法宝。革命战争年代,千军万马走过,不拿群众一针一线,靠的是铁的纪律;红军爬雪山过草地,走过二万五千里长征,靠的依然是坚定的信仰和严明的纪律。长征途中,张国焘企图分裂红军,另立中央。红军将士始终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服从党的指挥,严守党的纪律,后来,张国焘从延安出逃时,连一个警卫员也没能带走。历史经验反复证明,我们党能够不断战胜困难、夺取胜利,除了依靠革命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路线方针外,还要靠严格的纪律作保证。这种严格的纪律,体现在共产党人身上,就是党章党规党纪。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制定和完善党章。党的一大制定了党纲,党的二大制定了第一部党章,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又首次提出“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走进新时期,党的十八大通过了党章修正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依宪治国、依章治党”,对党规党纪建设法治化作出了一系列的探索与完善;开展了群众路线, “三严三实”教育活动,明确提出以党章为镜,把党章党规党纪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实践证明,越是紧要关头,越需要党章党纪;越是复杂情况,更需要严明党纪党规。特别是当前,随着我国进入改革深水期,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从大环境上看,我们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国际新形势和基尼系数不断升高、贫富差距拉大以及利益多元化带来社会矛盾激化等严峻形势,面对这些挑战,锻造一支强有力、讲规矩、敢担当的队伍势在必行;从党内来讲,四风问题依然存在,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和消极腐败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特别是在基层,“不讲规矩讲人情、不守纪律守交情”的情况还有很多,一些干部办事打擦边球、耍小聪明,小事不注意酿成大事,把干群之间的鱼水关系硬生生恶化为油水关系,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脱离了群众、脱离了党章党规党纪所致。

我们党走过了90多年的风雨历程,到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拥有87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肩负着带领13亿多中国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除了靠共同的理想信念,靠严密的组织体系,靠全党同志的高度自觉,更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需要党纪严于国法以正党身。

就我个人而言,学习和遵守党章党规党纪,首先就要发挥好带头表率作用,牢固树立党章党规意识,率先做到“三慎”,即:慎初、慎独、慎微。慎初,就是要把好是非关,不迈违规违纪的第一步、不犯廉洁从政的第一错;慎独,就是要拉紧警戒线,在思想上耐得住、在作风上站得住、在行为上管得住;慎微,就是要守得住底线,防微杜渐,从细小和细微的方面做起,从小事做起,守住做人、处事、用权的底线。具体地说:

从小处来讲,就是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党章党规党纪,是党的内部纪律,是每位党员的基本底线。“党内纪律松一寸,党员队伍散一片。”作为车站书记,更应该率先严格遵守。自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们首先在支委班子中开展了带头遵章守制、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克难攻坚“三带头”主题教育活动,目的就是要发挥领导带头作用,以上率下引导党员干部严明纪律守规矩。但老实讲,还是存在许多不足,特别是经过这次专题集中轮训,通过系统、全面、深入地党章党规党纪再学习,我深刻地体会到我们做的还远远不够,主要就是党章意识不够牢固、贯彻力执行力上存在不足,没有用好党章这面镜子、这把尺子,导致很多好的机制落实不力。下一步,我将从严格遵章守制出发,严守中央各项规定,牢固树立起党章意识、忠诚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五种意识”,带头守纪律、讲规矩,认真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自觉守住干净为官的底线。同时,继续完善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建设,坚持细处着眼、小处着手,把规章制度建立在小地方、明确在细微处,防微杜渐,从源头上严明党章党规党纪。

从大处来讲,就是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必先按章管党、从严治党,必须首先在党内拉好党章党规党纪这三条红线。体现在工作上,就是要坚持法治观念,坚持法治为民,以法治思维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党章党规党纪集中学习的成果,最终要体现到各项工作的推进上来,我将以此次学习为起点,牢记党章党规党纪,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制度执行,切实提升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加快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开展,以克难攻坚、推进改革的实际成效,凝聚起基层党组织堡垒的战斗力、影响力和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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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新计生条例出炉:晚婚假全部取消

全文共 14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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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为与新法规定相适应,多地加快修订本地区计生条例。目前,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广西等6省份新条例已出炉,晚婚晚育假均已取消,而产假及陪产假则做了相应延长,其中,广西的陪产假已增至25天之多。此外,北京、山东、吉林、山西等地也酝酿出了各自的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

未来,各地婚假、产假如何休?陪产假、护理假增加多少?何种情况下可安排再生育(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就上述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诸多问题,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记者进行了梳理。

晚婚假——6省份已修法取消

按照以往规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天数从7天到近30天不等。但新修订的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的条款。随后多地也相继取消了晚婚假。

去年底,广东省率先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明确取消晚婚假。随后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广西这五个省份的新计生条例也相继出炉,并都明确了不再保留晚婚假。

除了上述6个地区,早前,北京、上海两市的卫计委也均明确表态称,从今年起将取消晚婚假。目前,这两地正在酝酿新的计生条例。

此外,吉林方面也正就《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其中“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一条被删除。山东省也拟取消原有的14天晚婚假。

不过目前多数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尚未出炉,不少地区仍在按照现行计生条例落实晚婚假,例如,黑龙江、福建、重庆等地表态称晚婚假依旧可休。

产假——延长30到60天不等

新计生法还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于是,各地的产假怎么休,就成了外界关注的焦点。

目前,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已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也就是说,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产假。另外,天津、浙江、湖北三地的新计生条例中也已明确延长产假30日。

在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安徽的产假延长天数最多,达到60天,其次是广西,达到了50天。

另外,北京早前公布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明确,取消现行计生条例中规定的30天晚育假,修改为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如草案通过,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将享受到国家规定产假98天加上30天奖励假,为128天,与此前的产假天数相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符合法律和该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吉林方面也在就“延长产假60天”在网上征求意见。

陪产假——增加5到15天不等广西陪产假达25天

在已出台或者正在酝酿新计生条例的地区中,男性的陪产假、护理假奖励也都做出了相应调整。

例如,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明确,将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广西则将陪产假天数从原本的10天增加至25天,成为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省份中陪产假最多的。

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北京方面,现行的计生条例中并没有单独明确配偶陪产假,但是此次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也强调,除增加产假30天外,配偶也将享受陪产假15天。

此外,山东、吉林两地也拟给予或增加男方护理假奖励。其中吉林省拟将男方的护理假由7天增加至15天。山东省也拟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同时其修正案草案中还强调,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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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初中寒假作文600字:寒假条例

全文共 7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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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寒假我就对自己说过这个寒假我一定要为自己量身订做一个“寒假条例”,防止再一次漫无目的的浪费时间。寒假伊始,我便开始为自己制定计划了。我自觉合理的为自己制定了一份读书和玩乐的计划。与此同时我决定要严格执行。

最主要的任务是先完成寒假作业,因为这个是必须完成的。老师曾说过有些你没有掌握的很好的知识,如果你不温习那么便会忘记。因此我还要看看书复习之前的知识。

在空余时间可以去看看电视,但不能看太长时间,那样会对眼睛不好。在睡觉前可以看有益的书籍,如果我真的这样做好了,我相信我的寒假生活一定过得很充实,那这计划也将成为我的完美杰作!

伴随着读书生活的寒假在不停地旋转着,转到了除夕。要说起过年那学问可大着呢!除夕是我们国家最隆重,最热闹的传统节日。“除夕”又叫“年”。那你知道“年”的来历吗?传说,古时候有一种叫“年”的怪兽样子十分可怕,又伤害人。有一年,乡亲们正忙着收拾东西准备逃走。这时来了一位白胡子老头儿,他来到了东村的老婆婆家,好心的老婆婆拿了些食物给他并劝他一起逃到深山中去,可是老头儿说:“我不怕年”。

当“年”来到老婆婆家时,发现门板上贴着红纸,屋里亮着灯,只听院子里劈劈啪啪的响声。吓得“年”逃跑了。第二天,乡亲们回来发现村子里安然无恙,就问老头儿施了什么法把“年”赶跑了。老头儿就告诉了乡亲们只要贴红纸,穿红衣服,放鞭炮这样就能赶走“年”。从此每年家家户户都按照这种方法过年。

在今年这个除夕我过得可开心了。虽然在过年之前要不辞辛苦地打扫,让家里变得耳目一新。我最喜欢穿新衣服去外婆家拜年,外婆就请我们吃年夜饭又叫团圆饭,吃完饭后又到柴房里烤火全身暖乎乎的。紧接着我们玩猜谜语,成语接龙的游戏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热闹极了!最后就是大人们发压岁钱,接过钱后个个脸上充满着笑容。

[初中寒假作文600字:寒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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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9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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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又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通过近期的学习,我充分认识到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贯彻落实好这两项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共3编11章133条,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现就学习两项法规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第一,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而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每一个党员都应懂得,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检验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没有党的纪律观念,一个不把党的纪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党员,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纪律观念在一部分党员、干部包括某些领导干部中有所淡漠,和模糊认识的错误思想。这些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正是近些年来纪律松弛的根源所在,也是加强党员纪律修养的思想障碍,必须坚决予以清除。全镇广大共产党员要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必须从加强纪律观念、树立纪律观念做起,为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要从我做起,模范遵守党纪。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仅仅具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特别是要有“怕”的意识。这里所说的“怕”,不是胆小怕事,而是要求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对党的纪律、对国家法律法规要从心底里敬畏,并用这种“怕”约束自己,在遇到可能违犯党纪政纪的时候,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由此可见,这种“怕”,不是谨小慎微,而是政治上坚定和成熟的表现。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置党纪、国法、制度于不顾,全不放在眼里,任凭自己的欲望恶性膨胀,最终跌进了深渊,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共产党人时常要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等种种诱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诱惑的俘虏。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要用党的纪律来约束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第三,要严格执纪,发挥党纪作用。凡事重视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同样如此。我们党的纪律有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平等地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和监督,党内绝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党员。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谁违犯了,就会受到党纪制裁。现实生活中,确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要求别人做的,他自己偏偏不做;要求别人不要做的,他自己做得挺来劲儿。这样的行径,对党的纪律建设具有极大的杀伤力。所以,党员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第四,既敢于负责,强化主体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有些党员虽然对党内不良现象心存不满,但缺乏坚持原则和敢于斗争的勇气。有些党员满足于洁身自好,觉得只要自己遵纪守法就行了,别人的行为好坏与己无关;个别党员干部对违纪现象麻木不仁,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给不正之风以滋生蔓延的机会。如果对违法乱纪的行为不能大声说“不”,那党纪的尊严和权威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每一个党员都要站在党性立场上对待这个问题,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且还要坚决同形形色色的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同时还要敢于和善于支持那些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同志。作为镇纪委书记,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对党内同志要敢抓、真抓、真管。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树立党章权威、扎紧制度笼子,改进党的作风、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新时期的基层党员干部,要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不触底线、不越红线,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时刻牢记党的纪律,做党领导伟大事业的坚定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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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6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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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贯彻落实《条例》,共筑反恐维稳钢铁长城,为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条例》明确指出了宗教极端化的危害性,任何人都要遵纪守法,争做去极端化的践行者,推动《条例》更好地贯彻落实。

新疆的民族团结工作面临着巨大挑战,做好民族团结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更加紧迫。深入开展“三非”专项整治行动,全力以赴“去极端化”,努力破解宗教管理难题。要深入揭批“三股势力”反动本质,戳穿“圣战殉教进天堂”等荒唐谬论,使广大信教群众正确掌握民族风俗习惯、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界限。

民族团结必须从我们每个人做起,民族团结不是哪一个民族的事情,不是某个群体、某个个人的事情,是我们每一位新疆民众的事。这要求每一个人从我做起,我们每个人都讲民族团结的情,每个人都说民族团结的话,每个人都做民族团结的事,民族团结才会有坚实的基础,暴恐份子破坏民族团结的企图就永远不会得逞。

那么我们如何做好民族团结呢?我认为我们每个人都要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求同存异。

不同民族的同胞有不同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语言。首先,我们要本着尊重的态度,去对待有宗教信仰、不同宗教信仰、不同语言的同胞们。记得在马来西亚,华人导游信仰信仰佛教,他的妻子信仰伊斯兰教,信仰佛教和信仰伊斯兰教的夫妻可以朝夕和睦共处。我们有信仰和没信仰、不同民族的同事也应该和睦共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多做有利于民族团结的事,多说有利于民族团结的话。将自己的具体行动贯彻到日常生活的每一天。

第二、将小爱转变为大爱,在日常生活中讲求自律。

我们在自己的工作单位、熟悉的环境一般都可以做到和各民族同事和平共处,可是离开了我们熟悉的环境,我们是否依然如此?比如在公交车上、其它公共场合我们是否都可以做到给不同于自己民族的老人让座?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必须自律。什么是自律?离开监督的自我约束行为才是真正的自律。我认为贯彻民族团结要求我们每一位做到自律。我认为人和人之间、民族和民族之间的相处都是一些小事情,但恰恰是一些小事情会影响到民族感情、民族团结,小事情做不好易引起民族隔阂。因此,作为一名新疆人,作为一名党员教师,我们必须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将民族团结的行为落到实处,而不是喊口号。

第三、防御极端宗教对高校的渗透。

我们作为教师,教书育人是我们的使命,在平时教学中我们要从思想上正确地引导学生,树立正面形象,灌输正能量。新时期,新疆非法宗教活动趋势:非法宗教活动出现由重点地区和乡镇向非重点地区和乡镇转移的苗头。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人呈低龄化和妇女化倾向。作为老师,我们要防御极端宗教对校园的渗透,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与政治警觉性,既不能神经过敏,将其无限扩大化,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视为异己力量,也不能对极端宗教渗透的消极影响视而不见或放任自流。无神论和宗教信仰者在思想信仰上存在差异,不能片面强调这种差异而忽视和抹杀他们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一致。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始终坚持国家认同。

最后,我想说:时间可以改变一切,我们要对党和政府维护新疆的社会稳定、保持长治久安怀有坚定的信心。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生命安全,在街上随处可见武警、警察。幼儿园门口、学校门口每天都有很多警察和武警执勤把守。暴恐份子的邪恶野心是实现不了的,自古邪不压正。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正是全球恐怖主义及宗教极端思想泛滥的时代,对此我们不必感到惊恐,还是要尽量理性地坦然面对。我深信时间终会改变一切,邪恶战胜不了正义,任何企图将新疆从我们祖国版图上分裂出去的梦想终将会破灭,任何与人民为敌、与党和政府为敌的斗争都不可能赢得胜利。我作为一名生在新疆长在新疆的新疆人,对新疆这些年的快速发展、自己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直感到欣喜,也对我们新疆的未来持有乐观的态度和信心: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新疆的形势会逐渐好起来,我们的新疆依然是美丽的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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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7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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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从2016年2月开始,历时近9个月,在坚持基本原则、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多次会议研讨的基础上,继承发展了1980年的准则,中国共产党在新形势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大举措。拉紧一根“红线”。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通过,再次宣告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不存“护身符”和“铁帽子”。让党的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要追究的意识。《条例》用较大的篇幅强调了监督的内容,便于领导干部认真对照一下、深刻反省一下,真正做好政治上的“明白人”,经济上的“清白人”,作风上的“正派人”,工作上的“扎实人”。

织就一张“密网”。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构架了党内监督、党外监督,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监督的主纲,同时要求做好党组(党委)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的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的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的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的各个环节,相互砌进,环环相扣,织就了一张严谨严明的网格。《条例》详细列明存在的各类问题,以及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的相关程序步骤,确保监督有章可循,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操作性,为领导干部心中有信仰,肩上有担当,廉洁自律、公道正派提供制度保证。

传导一股“高压”。 通过《条例》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以“刮骨疗毒”、“割肉治疮”的决心来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出实招,动真格,全方位抓好从严治党,切实发挥党的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从完善严明的制度上制造压力,打消个别领导干部心存侥幸的心理,形成震慑力,使党的领导干部自觉强化对党和马克思列宁主义信仰的忠诚,推进对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力度,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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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最新

全文共 179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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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 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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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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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深化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使我们党始终保持其先进性,充分发挥共产党人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内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是与时俱进的产物。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是我们共产党人的首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约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核心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建立以来,在历次党的会议和文件中都提出过监督问题并做了一些党内监督的规定,但是与这次党内监督条例相比,显得层次低、不系统、不规范、操作困难。实践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加强党内监督,没有制度就难以监督。单靠以往提倡怎样做,很显然,已造成了一种软弱的监督局面。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核心就是要加强党内监督,就要有一套监督体系,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形成比较完备的互相配套、互相制约、互相提高、有章可依、便于操作的党内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了建党83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需要,为确保党的先进性这一显著特点,制定了科学完整的党内监督体系,解决了长期以来党内监督的薄弱环节。条例第三章是重点,用了十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十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填补了过去党内监督方面的缺陷,形成了相互配套、科学、严密的党内监督体系,使党内监督有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可以说,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给我们共产党人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只要我们认真学好条例,重在落实,就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永葆共产党人先进性的本色。因此,党内监督条例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核心。

二、强化对权力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关键

保持党的先进性,关键在于对党组一班人的监督,特别是对班长的监督。一级党组织,一把手尤为重要。按他所处的位置,他的所作所为,对全局工作影响重大。记得山东省贪官、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在反省其犯罪的原因时说过:到我们这一级别的干部就没人管了。广西省贪官、原玉林市委书记李成龙也坦言:我的权力太大,稍不注意,权力就会转化成金钱,监督机制对我来说形同虚设。实践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往往导致腐败。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像胡建学、李成龙这样的人走向犯罪是不可避免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往往都掌握着相当大的权力,如果权力使用不当,必然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败坏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效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甚至贪赃枉法、腐败变质,特别是对一些有权管人、管钱、管市场的重要岗位、敏感部位以及关键人员,实行有效监督,防微杜渐,这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党内监督条例以党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遏制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富有胆识的重大决策。党内监督条例针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强调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并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和制约措施。为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党内监督条例还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有权监督一把手。党内监督条例第二章规定,各级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代会的代表,都有权按照条例的规定对领导班子的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监督。第四章的监督保障中又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对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这些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党内监督的有序进行,对于接受党内监督,减少权力腐败,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一定要在工作中认真抓好落实,以求真务实、公开公正的态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使监督不流于形式。

三、发扬党内民主,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障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障。早在延安时期,民主人士黄炎培就历朝历代跳不出“建立—兴盛—衰亡”这个周期率问题同毛泽东同志探讨。毛泽东同志肯定地回答:我们共产党人找到了解决周期率的最好办法,就是民主。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无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扬党的传统作风。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发扬党内民主的制度保证。实践证明:没有广泛的民主,就不会有正确的集中;没有高度的民主,就没有高度的集中。事实上,发扬民主的过程,也就是实行党内监督的过程。只有发扬党内民主,才能增强各项工作的透明度,而这个透明度正是我们需要的监督过程。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章节第三章监督制度一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并根据党性、国情,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第三章第四节单列了民主生活会,规定: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要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上反映的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为了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励,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些规定,对于增强主要责任人发扬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自觉性,具有重要意义。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们党保持先进性是十分重要的,我们要在学好条例的同时,在落实上狠下功夫,切实增强接受党内外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全方位监督。同时,还要教育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自觉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是每个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要恪尽职守,以对党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去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我们的党才能兴旺发达,我们的国家才能繁荣昌盛,我们的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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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识字量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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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铭标

我刚刚从外面里回来,就听到教室里一片呼喊声:“太好了,耶!”我从那个教室的外面就听到,我就问怎么回事,噢!原来今天下午上完了第二节课老师就让我们五年级,去给二年级识字测试啊,一开始我们的老师先给我们一行我们给二年级识字量测试的卷子,就让我们在教室挨个的读一遍,有不会的话老师都写在了黑板上,并纠正我们,再告诉我们组的是什么词。

我们测试的是二年级一班的同学,我们在三楼给他们识字量测试,我们找到自己的位置了以后,就开始听哨声什么时候,开始给他们识字量测试,老师说:“我们五年级的坐着,他们二年级的站着,我们给他们测试”一开始我就问一下他在班里是好学生还是坏学生,他说:“我是好学生”我也说:“那就行,我不用那么的费心了”因为我测的是学习好的学生,老师说:“开始测试”我说:“写上班级姓名我只那个你读哪个”听明白了没有,他就写了班级姓名,班级:二(1)班,姓名:赵华康,我就开始测他了,他读的非常得快,我都跟不上了我生气的说:“我说什么来着,我指那个叫你读哪个,听明白了没有”他说听明白了,我就一边指一边画对钩因为我还没有指到哪里,他就已经读到哪里了,那读的飞常快,短短的几分钟内,就把这一面读完了,就开始读下一面,塔下一面也读完了,不过他有一些不会,可是在我的提示中,他全对。

今天我真高兴,因为我当了一会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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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自治区学讲话转作风促落实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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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党的十八大作了明确部署。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出台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央政治局出台的这八项新规定,针对的都是人民群众长期反映强烈的问题,展示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新姿态,是聚党心得民心之举。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加强作风建设,对于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民警队伍,促进劳教(戒毒)各项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根据个人的感受和多年的工作实践,就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谈谈以下心得体会

一、强化民主意识,做团结协作的表率

强化民主意识是推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基础。领导班子成员尤其要带好头,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氛围,要与人为善、与人为公、与人为谦,做到分工不分家,补台不拆台,互相信任,互相理解,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一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事关单位改革发展和民警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进行民主科学决策,养成按规矩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的习惯,形成整体合力。二是要正确处理好“班长”与一班人的关系。作为班长,觉悟要更高一些、心胸更开阔一些、律己更严一些,能自觉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能虚心听取不同意见。能记人之恩,忘人之过。经常性开展积极的思想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思想、消除误会、化解矛盾,增强相互间的了解和信任,增进班子的团结友爱。要坚持班子成员约谈制度,党政主要领导每月要与班子成员至少谈心一次。三是要正确处理好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对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坚持民主集中制就是既要按照集体分工,各负其责,又要自觉维护班子团结,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决策事项,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广泛的科学论证,作为集体讨论的依据,要善于根据班子其他成员的不同意见,对提出的决策建议进行修正;对其他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二、强化作为意识,做服务群众的表率

强化作为意识是推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根本。要围绕中心工作,不断强化作为意识,进一步提升服务基层和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一要不断加强学习。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不断优化知识结构,不断开阔眼界胸襟,努力成为服务劳教(戒毒)场所发展的行家里手。学习要注意方法,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坚持围绕主题、把握灵魂、抓住精髓,积极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力争学得深、吃得透、把得准,有成效。二是抓好从优待警。要从民警的工作、生活、学习、健康等多方面入手,通过扎实抓好“安居工程”、“助学工程”、“健康工程”、“关心老干工程”等,不断改善民警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营造了环境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的工作氛围。三是加强规范管理。积极探索新时期队伍管理的方法和经验,建立健全科学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民警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各项制度的执行落实,规范民警服务行为,对民警上班着装、办公用语、作息时间等方面,做到统一规范。实行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权限、办理时限、办理结果“五公开”,进一步增强民警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办事效率。四是提高服务质量。把服务对象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民警服务质量的最高标准,以“主动、高效、快捷”为原则,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强化创新意识,做锐意进取的表率

强化创新意识是推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动力。要推进工作必须始终把创新作为一种思维理念、精神状态和工作要求,体现在工作思路里,落实到工作措施上,贯彻于工作实践中,努力做到思路有新意,措施有特色,工作有亮点。一是培养创新意识。通过广泛开展专题讲座、座谈交流、学习培训等,使广大民警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创新的重要性,增强创新的主动性、自觉性。二是把握创新主题。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劳教(戒毒)工作也是如此。根据劳教(戒毒)工作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创新方向。积极探索劳教(戒毒)工作特色创新、劳教(戒毒)管理模式创新等。三是完善创新机制。只有不断健全完善创新工作机制,才能确保创新型机关的长效性。加大奖励力度,对积极投身创新工作的民警,在时间上给予充分保障,在待遇上给予适当倾斜。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探索规律,善于把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四是巩固创新成果。及时总结推广民警的创新成果,不仅是对民警辛勤劳动的充分肯定,而且能激发民警的责任感和创造力,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创新工作中去。

四、强化自律意识,做清正廉洁的表率

强化自律意识,是推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关键的一环。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规定,公正文明执法,树立和保持良好的劳教(戒毒)人民警察形象。一是加强道德修养。要自觉陶冶道德情操,增强自律意识,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培养良好的生活作风和健康的生活情趣。二是强化廉政教育。教育广大民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先进典型引导人,加强法律和党纪政纪教育,不断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筑牢自律线,做到从主观上不想为。三是健全廉政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性的“人、财、物”管理运行机制、防范性的保廉制度,逐步形成一套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体系,筑牢约束线,使其不易为。四是完善监督制约。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定期通报廉政检查情况;有效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部门的监督,筑牢监督线,使其不能为。五是推进廉政文化。开展学唱廉政歌曲、阅读廉政书籍、张贴廉政标语等活动,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

加强劳教(戒毒)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们要把中央政治局制定的“八项规定”,作为一种自重的准则、一面自省的镜子、一把自警的标尺、一种自励的目标,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争做践行良好风气的表率,以优良的作风来团结和带领广大民警职工做好各项工作,推进劳教(戒毒)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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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测试之后作文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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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次小测试后,我的语文成绩不近人意,平时在班里都是优秀生的我沮丧极了。

在路上,我觉得天空没了颜色,大地上的小草小花也在嘲笑我。我心想:回家怎么跟妈妈说呢?妈妈会是怎样的反应呢?

不知不觉中,我进了家门,妈妈正在忙着做饭,我心理祈祷着:可别问我成绩啊!这时,妈妈放下手中的活,问我:“今天测试怎么样?”我愣住了,想:要不要告诉妈妈我的成绩呢?在妈妈的心里,我可一直是一个成绩优秀的好孩子啊!怎么办,怎么办……要不撒个谎?

终于,我内心的诚实战胜了虚伪。我鼓起勇气给妈妈看了我的卷子,只见妈妈的眉毛一会儿紧锁,一会儿又轻松地展开。脸上的表情好像在告诉我,我要挨吵了。

妈妈放下卷子。我硬着头皮准备挨批。妈妈却反问我:“你知道你错在哪里吗?”我点点头,说:“读拼音写词语没看清拼音,填空错字太多,阅读没读懂短文……”妈妈叹了口气说:“唉!你什么时候能把‘马虎’这个‘朋友’赶跑呢?你看这基础知识题是送分题,是不该错的……”

听完妈妈的话,我也觉得丢分丢得实在可惜,自己因为马虎而导致了失败。

我暗下决心,一定要改掉马虎的坏毛病,认真学习,让妈妈有一个她值得骄傲的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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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一次数学测试作文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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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我们班进行了一次数学测试

前一天晚上,我特地做了几页练习册,还记了一下书上的概念。

第四节课,老师宣布考试后,就把卷子发了下来。我大致浏览了一遍,一面是方程题,另一面是小数除法题,每一面都有15题。庆幸的是,题目看起来都不是太难。

老师说二十分钟做完30道题目,我差点叫出来。唉,这对我来说怎么可能呢?不过没关系,每做一题就少一题。就算真的不能把所有的题都做完,起码也要做完一面,并且保证这一面全对。

我先写上名字,然后从方程题开始写。因为比起小数除法,方程似乎更复杂。我十分顺畅地做着。大约做到第11道方程题时,出了点状况。我做着做着,突然感觉自己把自己引入了死胡同一样,解来解去,好像这个方程永远也解不开。我一遍又一遍的在心里读着题目,读到第三遍时,我才恍然大悟。原来,是我有一步弄错了,才会弄得这个方程解不开。

好不容易做完了一面方程题,我翻到了小数除法题这一面。只有十分钟就要下课了,幸好老师给了我们一节课的时间,而不是20分钟。

我认真地做着小数除法题。当我做到最后六题的脱式计算时,下课铃突然响了。老师延迟了五分钟,我慌忙又做了一题。这时,老师让小组长来收卷子。我只好不情不愿的把卷子交到了老师手里。

考试成绩公布,满分30分,我减了六分。除了那五题没做以外,还错了一题。以后我要认真听课,争取得到更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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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县政府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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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正如会议强调,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因此,笔者认为,落实问责条列,首要必须牢牢抓住落脚点、着力点和关键点。

落实问责条例的落脚点在“责”。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而今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正式实施,为党员行为规范设定了红线和底线。问责条例剑指十分明确,就是要狠刹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不良之风,彰显党员干部的对责的担当,对权的敬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也是每个党员干部应该担当的责任,身处领导干部岗位上,这是党和人民的信任,理应为党尽职、为国效力、为民尽责。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其实就是责任,而有责任就要有担当,这里的“责”就是坚定理想、坚守信念,以人为本、勤政为民,尽职尽责、实干苦干,改革创新、攻坚克难。

落实问责条例的着力点在“问”。会议认为,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只有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方可体现权、责、利的对等。如果党员干部有了权力,有了职责,却没有责任追究,就好比做生意“包赚不赔”。事实上,从近年查处的典型贪腐案件中的领导干部来看,相当一部分都是源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此处失责异处为官,今天停职明天升职等等,说到底就是在“问”上无力甚至是缺位。落实问责条例功夫就应下在“问”字上,正所谓“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通过“问”把党纪党规利剑高悬起来,让警钟长鸣起来,真正“问”出从严治党成效。

落实问责条例的关键点在“人”。会议强调,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由此来说,问责条例的落实关键还在人。这个人就是各级党组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问责条例作用得以发挥,关键看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战斗性。贯彻落实问责条例不仅仅是释放出失责必问的强烈信号,还应以此紧紧牵住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的“牛鼻子”,倒逼党员干部增强权责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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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5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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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法规的颁布是应运而生,是划时代的大事。党的十八大以后,正风反腐的要求越来越严,进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更加需要 依规治党,这两项党内法规的颁布为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法宝、标准和武器,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全省各级党委要坚决贯彻执行。

两项法规的颁行必将为党真正履行好执政党的职责、打造坚强的领导核心提供全面保障。党的纪律一旦颁布之后,就要坚决执行,党的纪律 决定党的战斗力、凝聚力,决定党的队伍建设。两项法规既树立了理想信念的“高线”,又划定了党内法规的“底线”,充分体现了“全面”和“从严”的原则,必 将使我们党的建设揭开历史的新篇章,促进我们党成为一个更加朝气蓬勃、更加廉洁自律、更有战斗力的执政党。

下一步的关键是要抓好这两项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各级党委要担负起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把《条例》和《准 则》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要切实抓好准则和条例的教育、学习,不搞不教而诛。全省各层次都要办学习班,狠抓学习教育。宣传的力度要够足、够分量、够规 模,让广大党员干部入脑入心,全面接受教育。各级党委的主要负责人、一把手,对于抓主体责任更要从严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准则》和《条例》为标尺,正 确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真正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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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全文共 7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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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3、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4、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5、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6、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7、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9、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10、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11、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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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发言稿

全文共 25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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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把党章规定具体化,以道德为“高线”,重在立德,以纪律为“底线”,重在立规,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这几天,我认真阅读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通过阅读、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十六大以来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更要高标准、严要求自己,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在为民服务,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注重廉政方面各项规定。要弘扬红色传统,抵制黑色腐败,牢固树立廉政是一道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的认识,时时提醒自己,处处要求自己,要严格要求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洁准则》行为的发生,勇于在廉政方面要求下属向自己看齐,以自身的榜样力量,促进廉洁从政。

二、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无数事实证明,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缺乏拒腐防变能力,走上腐化堕落之路,与忽视学习、放松学习不无关系。理论学习是不断提高自身修养的基本途径。坚持理论学习,不断升华提高自己,对每一名领导干部来讲都是十分重要的。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理论学习要做到“四真”,即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只有真学,才可能真懂,只有真正懂得了、理解了,内化成为自己的东西,才会信仰它,才会运用它。当今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更新不断加快,前进道路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只有加强学习才能不断改造主观世界,提升精神境界,增强工作能力。

学习是文明传承之途、人生成长之梯、政党巩固之基、国家兴盛之要。党员干部如果不加强读书学习,知识就会老化,思想就会僵化,能力就会退化,就难以做好本职工作,就会贻误党和人民的事业。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勤奋学习、善于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培养“只争朝夕地学习、如饥似渴地学习、持之以恒地学习”精神,真正把学习当作一种工作责任、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精神追求,通过学习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质、锤炼道德操守、提升思想境界,更好地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

三、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切实遵守好党的各项纪律。

(一)要时刻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对党的各级干部来说无论是个人的成长进步还是工作上取得的成绩都离不开党组织的培养教育离不开群众的支持。目前虽然我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还有不少仍由上级任命但上级党组织在任免干部时也必须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的正确选择。多数群众不拥护的、过不了民意关的人是不能被任命为领导干部的。上级党组织任命干部实质上是代表人民在行使权力。党的各级干部不论是任命的还是公开选拔的都是接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都是为人民办事的公仆。

(二)要坚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现好人民群众的利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也是一个与实际相结合进行再决策的过程。我们要始终着眼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此为出发点来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通过制定正确的决策把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到实处这既是我们应尽的职责也是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尽最大的努力去实现。

(三)要关心群众的疾苦冷暖解决好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群众是最朴实、也是最讲实际的他们往往是从一件件具体事情上来看党和政府是不是真心为他们服务的从每一个具体的党员干部的行为来看党和政府整体形象的。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的一切都是人民给的我们也是来自于群众最后也要成为一名普通群众。现在手中有权就应该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的感情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关心群众疾苦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办得人心的事为人民群众谋取实实在在的利益。

(四)要坚决地反腐败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人民群众看我们党是否代表他们的根本利益我们是否能得到群众的真心拥护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看我们是不是真正反腐败。人民群众虽然对腐败十分痛恨但他们没有权力立案查处直接铲除腐败只能举报反映而我们领导干部却有权力指示有关部门依法依纪查处腐败行为。能不能使用好手中的这个权力为老百姓谋利益是对领导干部党性强不强、有没有正确的权力观、善不善于运用权力的考验。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要保证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可靠,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必须大力加强党内外的监督工作。“言者无罪,闻者足戒”,要听得进意见和批评,对思想上的弊病、工作中的不足和作风上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要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及时纠正。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党员要保持清正廉洁,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包括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应正确认识和对待监督,把它看作组织和别人对自己的爱护与帮助,在自觉接受监督中改进不足。共产党员作为先进分子,仅仅做到洁身自好、独善其身是不够的,还应当坚持原则、激浊扬清,敢于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应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和怕得罪人的好人主义等思想,树立“监督是治病,监督是救人,监督是负责任”的观念,切实担负起监督的责任,通过强化监督,使清正廉洁在党内蔚然成风,使党员队伍牢固树立起先进性形象。在监督的过程中,应针对不同问题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工作方式方法方面的问题,应多提意见和建议;对工作态度和作风方面的问题,应多打招呼多提醒;对触犯党纪国法的问题,应积极反映和坚决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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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造成损失依法担责为条例亮点

全文共 2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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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分析认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事关重大。即将于5月1日生效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与此前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法治体系。

董登新强调,此次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虽然只有简短的五章,但它明确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作用、运行管理、监督机制及法律责任。其中法律责任方面是一个亮点,未来如果出现违反相关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也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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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从一封信知道你喜欢谁的测试

全文共 9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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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写是我们跟对方取得联系的一种方法,当然现在手机和电子产品越来越先进,都可以代替写信,但是从一封信就可以知道喜欢谁,你相信吗?

假设有一天你收到一封密函,情书也好,告密信亦得,总之就不想给情人知道,那么你会把这封信藏在哪里呢?藏信地点其实与你心仪对象的类型息息相关!

A、衣柜

B、床褥底

C、相架

D、书本

E、饼罐

结果查询:

答案A:干净整齐大过天

假如你第一时间想起藏在衣柜,代表喜欢干净整齐的人,你不要求他打扮入时,紧贴潮流,只希望他不要不修边幅,一个注重个人卫生,衣着素净整齐的人,特别容易讨你欢心,劝你对一个重视整洁的人有意思时,还是用多点时间观察好,小心他清洁成癖,是一个有洁癖的人,到时你会嫌他吹毛求疵了。

本文导读:写信是我们跟对方取得联系的一种方法,当然现在手机和电子产品越来越先进,都可以代替写信,但是从一封信就可以知道你喜欢谁,你相信吗?

答案B:开朗异性很吸引

别以为喜欢将秘密书信藏在床褥下,代表你心仪一些爱享受的人,其实是暗示你喜欢较为主动,热情有干劲的异性。因为床褥是较为私人的对象,你把心事都藏在那,代表你为人内敛,不习惯与人分享心事,现阶段你渴望有一个与你性格相反的异性闯入你的世界,由他去改变你,将你的世界变得缤纷点。

答案C:艺术家型你最爱

将秘密信件藏于相架内,表示你对美术、音乐兴趣浓厚,对艺术的敏感度极高,你希望有一个同样对艺术有兴趣的异性与你分享心得,所以具有艺术天分,又或有艺术家气质的人,最能吸引你的注意力。你不妨参加多点艺术活动,借着这些文化活动结识理想异性,亦可以增加你的文艺修养,一举两得。

答案D:见识广博最重要

书本是知识的象征,倘若你将重要的书信放进书里,代表你心中最重视的是知识。你本身求知欲、好奇心皆强,对周遭的事物经常保持好奇心,所以希望能与一个见识广博的人谈恋爱。借着他,你可以认识更多新事物,对世界更深入了解。样貌或财富并不是你最关心的问题,最重要是他要像一个学者。

答案E:对吃有研究最得你心

印象中,把重要对象放进饼罐内的人,都是老一辈的,假如你亦考虑将书信放在饼罐内,代表你思想颇为保守,做事以稳阵为原则,没有周详计划你是不会贸然行动的。最有趣的是,你并不要求另一半跟你一样稳定,你只要求他是一个对吃有研究的异性,对于哪里有好东西吃最好了如指掌,才能讨你欢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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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县政府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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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 指出“打铁还需自身硬”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立下的军令状。3年来,我们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使不敢 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

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指 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同时会议认为,《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 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这是继去年修改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党内法 规,进一步扎紧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笼子”。

就此中国青年网记者专访了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讲师孙宁,通过他的角度为网友们解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背后的故事。

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在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前夕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孙宁认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它释放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告诉全党“问责”将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抓手。他认为,有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严治党将进一步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内外相呼应,把责任担当起来

“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数量已经达到了8875.8万人。要想真正把中国人民带向一个更 加富强的明天,至少要从内、外两方面来一起努力。从内部的角度来说,每一个党员都应该苦练内功,增强党性的修养;从外部来说,就像《中国共产党问责条 例》,它是一种外部的约束,是一种机制,是一种压力的概念。通过压力的层层传导,既要追究主体责任,还要追究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通过内外相呼 应,相信可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最终把责任担当起来,让我们党变得越来越坚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孙宁说道。

更加系统性,更加严谨,更加能够落实

谈到以往类似“党员问责”的相关条例或文件时,孙宁认为:“2009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曾经颁布过《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但是这样一个规定只是党内的文件,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一个党内法规的概念。虽然《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暂行规定》在党的历史上发挥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今天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要求,需要进一步的提升。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加具有系统性,更加 严谨,更加能够落实,更加有利于促进全面从严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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