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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时事政治:军民融合综合立法即将进入新征程(精彩20篇)

人生是一杯酒,人生是一声号角,人生是进军的战鼓。小编收集了最新时事政治:军民融合综合立法即将进入新征程,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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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进入了我的视线作文600字

全文共 6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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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日的清晨,雪花纷纷扬扬地从天空中飘落下来,给大地盖上了一层棉被。昏沉沉的街灯,寒风刺骨,周围的一切还沉浸在浓浓的夜色里,少有行人来往,寂静仿佛笼罩了整个世界。

我独自一人站在车站旁,等待着去学校的公汽,清晨的寒意使我瑟瑟发抖,心中平添了几分恐惧。突然,一阵欢快的歌声打破了这沉寂已久的宁静,寻着声音望去,映入眼帘的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村妇女,她蹬着一辆破旧的三轮车,车厢里装满了废弃的塑料瓶,小车行的很慢,她每踩一次,链条就会发出嘈杂的声响,让人觉得刺耳。可她好像乐在其中,脸上一直挂着灿烂的笑容,慷慨激昂地大声唱着。

她慢慢地向我靠近,两颊红通通的,或许是天气太冷了,她头上裹着一条碎花头巾,大红色的棉袄在人群中格外显眼。“娃儿,上学去呀,好好读书啊,把书读好了,将来才……”没等她说完,我便把头转向了一边,她似乎看出了我的不耐烦,便把车停在路边歇息。

天色渐渐亮了,车站的人也越来越多,可是公汽还没有来。出于好奇,我的视线一直死死地盯着那个妇女。她一边踱着步子一边东张西望,我在心里暗暗地怀疑:该不会是小偷吧?就在这时,身边一位戴着围巾的老奶奶慌慌张张地好像在找什么东西,还不时地问周围的人,“大妈,这是您的钱包吗?”突然身后一个熟悉的声音传来,只见她把手里的钱包递给老奶奶,还不停地叮嘱:“以后可得收好呀!”老奶奶接过钱包后连声道谢,她挥挥手说:“不谢不谢。”冲老奶奶笑着,然后转身蹬着她的小三轮慢慢驶远了,望着她的背影,我的脸一下子红了,原来是我误会她了。

路上行人来来往往,雪花依旧飘飘洒洒,但这个寒冷的冬天似乎多了一份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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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讲政治知敬畏守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8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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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知敬畏规矩,就是要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必须时刻保持一颗敬畏之心。“敬”是尊敬、尊重、敬仰、不怠慢,“畏”是畏惧、害怕、谨慎、不冒犯,“敬畏”就是人们对一切神圣事物既敬重又畏惧不敢怠慢不敢冒犯的一种心态。守纪律讲规矩是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怎样才能做到守规矩呢?我认为要在日常生活中做到三个方面。

第一坚守理想信念。

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襟怀坦白、言行一致,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对党忠诚老实,对群众忠诚老实,做到台上台下一种表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第二知敬畏守规矩。

首先,严格遵守党章,遵守法纪。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法、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其次,维护党中央权威和法律的神圣,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必须以严的标准要求自己、确保党规党纪刚性约束,决不能使自己成为稻草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

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准守法律法规,做合格公民,做合格党员。

第三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

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对上对下讲真话、实话;坚持原则、恪守规矩,严格按党纪国法办事;决不许搞非组织活动,不违背组织决定;坚守正道、弘扬正气,坚持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严格遵守本学校的规章制度。细节决定成败,小事考量大德。从落实学校制度到值班带班度等细节着手,从严格遵守本单位、本部门既定的规章制度开始,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努力做一名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用党纪国法约束自己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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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个人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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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这个入伍之初就接受过的新兵教育内容,本应是每一名官兵铭记在心的道德操守,如今却作为专项课题大讨论。也许,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当前部分官兵在当前物欲横流的社会环境下,理想信念发生扭曲,从而不得不再将根本重提,重塑官兵理想信念准则。

穿上军装,便肩负着责任。身为一名党员、一名军人,我想,从警做警的根本原则还在于“清廉做事、干净做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不断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耐得住寂寞,扛得住诱惑,抵得住人情,管得住小节,时刻提醒自己把好“思想观、金钱观、人情关”。

物不自腐,虫无以生。面对当前形形色色的诱惑,我想若不保持的坚定的信念和高洁的心性,一念之非、一动之妄便会腐蚀心性,致使在反腐斗争中败下阵来,对此,结合身边现实案例,我认为要真正管好自己,必须做到 “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在形象上自重。各种案件给我最大的警示便是“得意忘形之时,便是身败名裂之日”,很多时候也许我们在身处逆境时更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反倒是一切顺利时便容易飘飘然而忘乎所以。时刻提醒自己,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工作,看中自己的人生,珍惜自己的荣誉,

塑好自己的形象,这才是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素质体现。-

在思想上自省。没有思想上的清白,也就不可能有作风上的廉洁。拒腐防变首先要从思想上把好防微杜渐的关口,坚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注重点滴养成,做到防范于未然,做事之前问问是否对得起自己、对得起家人、对得起单位,通过三省吾身,确保做到“一念之非即遇之、一动之妄即改之”,筑起一道思想上的钢铁长城。

纪律上自警。前车之鉴、后事之师,面对发生在身边的反面典型,不仅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更重要的是要做到警钟长鸣。法律之前,没有特权,我们身为执法人员,更应该明白做到知法懂法、执法守法,在用法律约束别人的同时,先看看自己是否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在工作上自励。既然选择了这份职业,就应当对得起身上的军装,在日常工作中,要时常用高尚的精神激励自己,本着服务的理念,干净做人,凝聚民心,团结群众,奋发向上,真正把精力用在工作上、用在学习上。

总之,自我总结在从警之路上,要做到“无愧”二字,就必须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除非分之念、自觉打扫头脑中的灰尘,使自己耐得住寂寞、扛得住诱惑、顶得住歪风、经得起考验,才能真正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得好,用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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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写给政治老师的一封信

全文共 23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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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政治老师

我原以为政治老师都明白自己教的那一套近乎废话,学生也心知肚明,只不过为了应试,双方都硬着头皮去侍弄罢了。您也许是个例外。看着您深不移的样子:“不学哲学大家不知道……”我真觉得您挺可敬,又怪可怜的。

辩证法(我指的是高中课本上介绍的辩证法)那一套,是什么东西啊,除了傻子都能明白的大“道理”,就是“既要A,又不能不B”这样说了也等于没说的结论。

说到这里,您可能要反驳了:“不学习辩证法你怎么能理解‘白马非马’错在什么地方呢?”我要说是辩证法自创了一大堆概念将问题复杂化了,自欺欺人。首先,“白马非马”是诡辩,不是有人昏了头犯的一个错误(也就您那还不大懂事的儿子会真的犯“自行车非车”的错——注:这是政治老师在课上给我们举的一个生活中的实例),您要是用一些“没有弄懂……的辩证关系”,“把……绝对化了”的话来硬把对方拉上您的思想轨道,来使对方“明白”自己的“错误”,那肯定两边都摸不着头脑。“白马非马”多简单啊,白马是一个概念(说得更明白一点儿是“集合”),马是一个概念,白马的范围不等于马的范围,但白马属于马。悖论的根源是“是”这个字有语言上的歧义:“是”可以表示“等于”(例:您是教我高中政治的那个人。),也可以表示“属于”(例:我是中国人。可不能说“中国人是我。”)。“非”字是“是”的反义词,自然也有两重意思。当“非”表示“不等于”时,“白马非马”,当“非”表示“不属于”时,“白马不非马”,就这么简单。

您要再问:那这里的“非”到底是什么意思啊?语言是用来交流的,只要双方都认同语言的涵义就行,也只有交流的双方都认同语言的涵义时,交流才意义。只要双方觉得方便,用“非”字表示“走路”都可以(显然这不方便)。因此,讨论“非”字在这里到底是什么涵义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我们可以约定它表示“等于”和“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意思,都不会引发歧义。但唯独不能同时使用两种意思——那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并使某些人觉得“好深奥啊”。

其实这种利用语义模乎的小把戏辩证法是常用的。例如辩证法宣称“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我怀疑隆中对策对历史的影响难道不大吗。再往下看才知道:这里的“人民群众”不仅包括“普通群众”,也包括伟人,包括帝王将相,包括……差不多包括所有人!这简直是对别的愚弄!!!

看看辩证法的语言吧(很奇怪,一种思维方法的语言),辩证法太“嫉错如仇”,对待异己的东西,一定要罗列上一堆“片面的”“夸张地”“非常错误的”之类的贬义词来形容。这些话其实就一个意思:你错我对。但究竟为什么你错我对,反而不重要了,关键是造成一种气势:你是非常非常错误的,你是非常非常愚蠢的。这就够了。

其实这种贬义词的罗列是毫无用处的,就像狗叫一样(说得文一点儿叫“犬吠”),那叫声中全是敌意,但能说服人吗?

我原以为“bian证法”的“bian”是“辨”,辨别是非的意思。这本书学了一多半才注意到竟然是“辩”证法,“辩论”的“辩”。难道辩证法原本就不是用来弄明白事物,而是用来说服别人的?我这么理解当然太望文生义了,可是不幸言中,兹举一例:

虽然现在的历史书上不大提,但绝大多数中国人都知道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发生了什么令全世界(包括今天的我)感到非常震惊,无法理解的事。当时几亿中国人中有多少信的我不敢说,但肯定有不信的。“唯我彭大将军”的彭老总就不信。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规律与主观能动性是一对矛盾。彭老总可以说老毛是“忽视了客观规律,夸大了主观能动性”,老毛也可以批彭老总是“夸大了客观规律,忽视了主观能动性”,逻辑上都没有问题。结果呢,老毛权大,“辩”过了彭老总,彭老总成了右派。可以我们现在的观点来看,不是彭老总右倾了,而是老毛左倾了。其实就辩证法来看,两者都没有问题。辩证法怎么说呢?“既要尊重客观规律,又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没错,万事万物都有个度,可度在哪儿?说在哪儿就在哪儿!

说到这儿您可能又要反驳了吧。我猜到了,替您说了吧:“不是还有个‘实事求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吗?”说得真好,但是对老毛来说,各地报上来的数据,精确到个位,那就是事实。让他老人家必须亲自到每一个地方去视察?那辩证法改成一句“眼见为实”得了。知道地方上产多少粮食不成问题:事实在那儿摆着呢,三年“自然”灾害,就什么也瞒不了了。关键是在那些无法直接确切知道,或尚未发生的事上,需要理论提供指导,应验了才算。现在亩产粮几百斤,你能保证大家“跃”上几年,就一定不能达到亩产万斤?辩证法好像没提供答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经典!您见过具体问题,抽象分析的吗?跟没说一样!

我真的很纳闷,中国的哲学是世界上最“先进”的,怎么还会出现这种匪夷所思的“失误”。西方国家不大讲这一套(至少没把它“规定”为“主流思想”“主旋律”),但为什么他们就从未出现过这么荒唐的事?有人总结过,在历史上分配公平、政治开明、新闻自由的地区、时期,从未出现过形成规模的饥荒。是啊,人类走进文明时代几千年了,还有人饿死,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仔细想这其中的原由,令我惊出一身冷汗。

我们竟然还在走孟柯先生几千年来留下的老路!孟柯先生认为人性本善,希望君主能保持住仁爱这根小苗子,御于家邦,推及四海。于是人们只盼着自己头上那个残暴的君主有朝一日能善心大发,于是天下太平。却从不考虑,也没有能力来限制其权力的使用;几千年后的我们,以为xx凭着什么先进的思想,就能永远带着中国向前,岂不是天大的笑话!当年提意见的都成了右派,于是中国就“倾”了。今天我们虽然强调制约与监督,但那是用党给的权力来监督政府而已。真实掌握实权的,人们只要谈论一下,就会被封杀!我担心再这么下去,迟早还会出事。

思想政治,只是思想控制的手段而已,应付一下也就罢了。总不至于积极主动地把手伸过去,还要嘱咐捆得紧一点吧。

您的学生: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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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政治合格的标准

全文共 13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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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有信念,应当成为每一个共产党员一生的坚守。在全党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提出了新时期合格党员的标准,即“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四讲四有”把“讲政治、有信念”作为首要标准,凸显了坚定政治信念对共产党人的极端重要性。

讲政治、有信念,要树立崇高理想信念,坚持政治信仰不变。理想如灯,信念是帆。坚定的理想信念,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之本。我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马克思主义写在自己的旗帜上,把实现共产主义确立为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革命战争年代,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彭德怀、邓小平、陈云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南征北战、流血牺牲;和平建设时期,雷锋、焦裕禄、王进喜、孔繁森等先进典型,为了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无私忘我,默默奉献,靠的是什么?就是对理想信念的虔诚而执着、至信而笃行。始终保持坚定的理想信念,就要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重点把握好“为什么学”“学什么”“怎么学”三个问题,通过真学、学深、悟透,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层层立标杆、上下做示范,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经受住考验,保持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讲政治、有信念,要对党绝对忠诚,坚定政治立场不移。党章规定,对党忠诚老实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每个党员在入党时,都庄严宣誓对党忠诚、永不叛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党绝对忠诚要害在‘绝对’两个字,就是唯一的、彻底的、无条件的、不掺任何杂质的、没有任何水分的忠诚。”“坚持对党绝对忠诚,必须对党高度信赖,做到热爱党、拥护党、永远跟党走。”可以说,对党忠诚既是党对党员干部最基本的政治要求,也是党员干部最重要的政治素养,

坚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才能始终站稳政治立场,才能做到在党言党、在党爱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才能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党员领导干部如果立场不稳,能力不但无足轻重,甚至还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只有始终坚定政治立场,才能自觉明辨是非,增强政治定力,做到“任凭风吹雨打,我自岿然不动”。

讲政治、有信念,要时刻保持高度清醒,确保政治方向不偏。我党历经95年的风雨走到今天,其历程并非一帆风顺,有关键之际的绝处逢生,也有挫折之后的毅然奋起,更有磨难面前的百折不挠,之所以能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就是因为共产党人时刻保持政治上的高度清醒,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当前,在我党面临“四大考验”、面对“四大危险”的现实环境下,我们既面临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理想滑坡、信念动摇、方向迷失等问题的现实挑战,也担负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使命和责任。具体到我市来讲,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湘潭,都需要我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无论遇到什么困难和挫折都毫不动摇或背离;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情怀,切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为了群众、工作依靠群众,始终向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看齐,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凝心聚力谋发展、群策群力共奋进,真正做到看得齐、跟得上、立得稳、行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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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在政治合格方面

全文共 7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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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牢“两学”学习基础,让思想生根。理想信念是我党的精神之“钙”,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构建思想上的坚固防线,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筑牢党的执政根基,才能增强党员干部的立身之本。理想信念不坚定,就会得“软骨病”,只有打牢我党的理想信念精神脊梁,让每一位党员学好党章党规、系列讲话,理论联系实际,明标准、立规范、守纪律才能让思想生根,在每一位党员的精神田园之中开花结果。

挖掘“一做”内在精髓,让作风扬帆。开展“两学一做”教育,基础在学,关键在做。“奋斗成就伟业,实干才能兴邦”,如何做一名合格党员,这要求我们加强作风建设,牢牢把握“两学”精髓,学以致用、以学促做,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中纪委屡屡传来党员干部在岗严重违纪调查报告,加强作风建设廉洁从政显得格外突出,党员队伍作风建设需要每一位党员的共同维护,违纪违法现象要严格杜绝。固守纪律规矩之严,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加强作风建设,要求我们自觉遵守纪律“底线”,时刻握好党纪党规“戒尺”,做合格党员,维护好党员干部队伍形象,让作风之船扬帆远航。

“学”要带着问题学,“做”要针对问题改。在学习“两学一做”专题教育过程中,要坚持学用结合,知行合一,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实实在在的掌握“两学”理论基础,掌握问题症结,从实际出发,有的放矢,才能促使每一位党员干部加强作风建设,进步提高。“两学一做”归本溯源还是“三严三实”的进一步巩固深化,党员干部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凝聚内在合力,真正铸就一支“铁一般信仰,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优良党员干部队伍,让思想助力作风扬帆,作风灌溉思想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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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发言稿

全文共 5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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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是我党总结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历史经验,深刻剖析党内长期积累的问题和新情况,分析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而作出的科学判断,是党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的迫切任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系统性工程,中国共产党是以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共同思想基础上团结起来的执政党,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是党战斗力的源泉。每个党员干部都要增强角色意识和政治担当,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工作生活各个环节,以党员干部个体细胞的“纯洁”和“健康”,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含糊,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保持政治定力,强化使命担当,确保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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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年时事新闻:立法法全文最新发布

全文共 146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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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次修改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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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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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丰富的长征故事已有众多的影视表现,如果同类题材的纪录片不能在前人基础上大胆创意和努力创新,那么将很难实现更有效的传播价值。基于这种考虑,《隐秘征程》纪录片立项之初,就明确了“以体验还原历史、以数据验证奇迹”的创作方向,以实地体验进行原真性模拟,以详实的数据参数传达事实真相,最终推动故事的生动与严谨表达,提升当代受众的观赏体验。

为了极尽真实地实现这一目的,本片的拍摄调动了各方力量,其中特别组织了216位武警官兵和民兵战士,努力遵循80年前的自然地理等相关条件,重现了翻越雪山,穿行草地,飞渡索桥,舟船横渡,标语篆刻等重要历史场景……

穿越80年时光体验长征, 216位体能强健的武警民兵们从衣食住行的基本生存层面,真实去感受二万五千里穿行的艰难凶险,他们挑战了沼泽险恶、高海拔严寒、行军体能极限……

煮食土豆、皮带,赤脚行走雪地,踏破几百双草鞋,在冰水里挣扎过,在雪山晒伤,遇高原反应,车辆爆缸,拍摄设备进水长焦镜头被冻得一碰就断……

这是最具有“挑战性、还原性”的长征拍摄,以肉躯体验过二万五千里的艰与难凶与险,从精神上深切感知由坚定信仰成就的伟大征程!

数据就是铁证,真实就是力量, 最真实的体验过长征路,才能懂得那种肉体、意志的极限,非坚定的信仰支撑难以完成!这是《隐秘征程—红军长征在四川》最独特最打动人的特点,以同甘苦共患难的拍摄历程来完成对伟大长征的崇高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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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你进入了我的视线作文700字

全文共 7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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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觉中,你已经入了我的视线

第一次听到你的名字,大概是这样的……“银杏树被称为古化石,他在地球上已经生活了……看!我们学校就有一棵。”生物老师正在讲台上绘声绘色地讲述着你的一切。倦意正浓的我一听到你的名字就像打了鸡血,兴致勃勃的听起课来。

第一次见到你的样子,好像是这样的……那天到我们这一组打扫清洁区,我提着铲子,拿着扫帚,走向清洁区。突然看见你身着一件黄绿的衣裳,脚下踩着碧绿的地毯,一切与你相映是如此的柔和,如此的完美。令我深陷其中,无法自拔,直到点名的同学叫到我的名字,我才被这个声音拉了出来。

第一次触碰到你,我记得是这样的……

一阵风声呼啸着吹过耳畔,也许是我跑得太快的缘故,其他同学早已被我甩在后面,不知不觉中,终点已经跑到,只是那澎湃跳动的心还未适应那突如其来的成功,我太激动了,因为我竟然是女生组的第一名。

但我的头却不自觉地扭到了你所处的方向,向你传递胜利的喜悦,你仿佛也在为我欢呼,否则你也不会叫来了风姐姐,为我的努力之后的成功送上一份贺礼。

终于解放了!我迫不及待的冲到你的面前,拾起几片“小扇子”,放到教室里那一本厚厚的英汉牛津大词典里,打算制成标本,好好记录我们的每一次相遇。第一次和你谈心,第一次给你浇水……那样繁多的第一次存在于你和我之间。你放心,我会牢记我们之间的点点滴滴。

现在再一次从窗户中望见你,你又长高了不少,也挺拔了不少。你是永远的古化石,但我,终有一天会老去,会死亡。别说那么多以后的事了。是你,陪伴我渡过了美好的初中三年,谢谢你,那棵最美好的银杏树。

两年以前,你进入了我的视线,美好的古化石,请带着你的“小扇子们”,尽情舞蹈起来,让我们一起去憧憬那美好的未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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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新的起点,新的征程作文600字

全文共 6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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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阴易逝,总说自己已经长大,不再是小孩;总说时间还有很多,不需要那么紧张;总说……可是当我将心从喧闹的世界平静下来的时候,才发现,原来世界前进了那么远,离我那么远,而我还在原地徘徊。

两年光阴弹指一挥间。我想说,初二已成历史,初三已经向我们缓缓走来。

初来时的场面历历在目,仿佛昨天才经历。但此时的我们已身在初三的课堂,而即将步入中考殿堂的我们,却仍不慌不急,一点紧张的气氛都没有。要知道,在我们不经意间,时光早已从我们的指间穿过,只是我们没有好好把握。

初三很累,它既是终点又是新起点,新征程。我发现原来在新的跑道上,是不能再用原来的方法努力的,它需要你一步步,一点点地重新开始,重新树立新目标。

初三是一段冲刺的赛程;我们站在跑道上,共同朝前方跑去。有的人放弃不再追赶;也有的人不停地跑,不停地追赶。初三的学习也如此,只有不停地学,不停地追赶,最终才会胜利。虽然作业非常多,有时候多得让我们不知所措,无从下手。但是两年的辛勤付出与努力,就是为了这最后一年!只有我们坚持了,努力了,我们的青春才能无悔。

三年的同学情,师生情,就只剩下这最后一年了!对于那些读中职的同学而言,初三是最后一年;但对读高中,大学的同学而言,初三又是一个新起点,新跑道。我们努力为自己的梦想而努力奋斗着。

初三我想对你说:"我来啦!"长风猎猎战鼓催,战旗飞扬马蹄急。

初三,新的起点,新的征程。让我们手挽手,肩并肩,从今天开始,去拼搏,去努力,去冲刺,向着那个灿烂的六月,只争朝夕,奋力拼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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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党支部综合考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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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年考察,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及培养联系人意见的基础上,认为:

1、该同志在政治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党章》和邓小平理论,对党有一定的认识,入党动机端正,入党目的明确。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研读党的17大报告以及有关重要文献,贯彻学习了党在新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与时俱进”的指导思想,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真诚地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决心按照一个共产党人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该同志在考察期间能以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工作勤恳,表现突出。任职以来,勤奋踏实、乐观进取、团结同志、贴近群众。认真执行和严格遵守长葛市《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认真地做好乡、村交待的各项工作任务,努力争取领导的信任和支持,争取村领导和群众的欢迎和认可。

3、该同志能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对党忠诚老实,能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乐于助人,遵纪守法,较好地发挥了带头和带动作用。在培养考察过程中,组织上还有意识的给其交任务、压担子,在实际工作中锻炼和考验他,并指定专人负责陈广明同志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该同志进一步明确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同时也端正了入党动机,该同志在工作学习中能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4、经过对该同志政审,其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政历清白,无重大政治、历史问题。

不足之处:政治理论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

鉴于以上意见,经20XX年11月5日支委会研究,认为该同志已基本符合党员条件,可以发展为预备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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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作文最新

全文共 6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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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了。而今年20_年,中国共产党迎来百年华诞。“千秋伟业,百年恰是风华正茂。”奋斗百年路,启航新征程。也不忘回首往事,百年华诞之际来了解中国共产党创造的一大奇迹——两万五千里长征。

长征是1934年10月到1936年10月期间,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后,中央主力红军为摆脱国民党军队的包围追击,被迫实行战略性转移。红军长征途中经过14个省,翻越18座大山,跨过24条大河。走过荒草地,翻过雪山,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工农红军的坚强意志。

我了解的一个长征小故事——《长征路上的“红小丫”》:

1935年3月,红四方面军发起嘉陵江战役,离开川陕革命根据地,开始长征。不满11岁的王新兰,也踏上了万里长征路。王新兰跟着队伍一直往西走,她感觉整天整天地走,整夜整夜地走,没完没了地走。往哪走?她不知道,只知道必须跟上队千万不能掉队,掉队就是死亡。她个子小,人家走一步她就要跑两三步,她是跑着参加长征的。

王新兰不仅会打快板、唱歌,还会笑话,她走到哪,哪就有笑声。可是,半个月以后就听不到她的笑声了,她染上了重伤寒。

大家用树枝扎了一个担架,抬着她走。王新兰躺在担架上,心如刀割,一再要求把她放下。同志们都说:“那可不行,等你好了还要看你跳舞,听你唱歌呢。”

奇迹发生了。同志们抬着王新兰走了一个月,她能开始吃东西了,脸色也好了许多,能坐起来了。死神与王新兰擦肩而过,她的病好了。

她顺利地完成了长征,11岁的王新兰“跑”完了长征,展现了红军坚强的意志,堪称生命的奇迹。

像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正是因为有这些红军战士,才有我们现在的美好生活。百年华诞,祝愿祖国繁荣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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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政治合格方面情况

全文共 19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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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平总书记曾反复强调党员坚守、培养党性的重要:“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必须在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中不断增强。要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使各种方式的党内生活都有实质性内容,都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坚决反对党内生活中的自由主义、好人主义。”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主要表现

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当前,有一些党员干部纪律观念淡漠,经不起资产阶级思想的诱惑,违反政治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理想信仰缺失。少数党员干部在一些涉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重大政治问题上说三道四。有的党员干部信封建迷信,信风水大师,不信马列主义。如,有的党员干部或“走出去”,给祖坟迁“宝地”;或把“大师”请进来,在办公桌脚底贴道“符”,挡一挡来自竞争对手的煞气。刘志军就这样,弄“靠山石”,重大工程项目开工都要请王林卜个吉日。完全丧失共产党员的原则立场,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二是对上级规定搞变通。有的对中央的决策和要求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说一套,做一套,或者消极应付;有的为了地方或小集团的利益,不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你吹你的号,我唱我的调”,我行我素。

三是违反政治纪律伴随着腐败。对中央的决策阳奉阴违的人,“信风水不信马列”的人,“你吹你的号,我唱我的调”的人,往往都会违反政治纪律。从我们查处的官员腐败案例可以看出,他们中极大多数人既违反政治纪律,又腐败。如,薄熙来、王立军、刘志军、李春城等等都是这样。

四是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有的党员干部工作上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欺上瞒下,欺骗组织,欺骗群众;有的不信守服务承诺、廉政承诺,群众投诉多,在个人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方面弄虚作假;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重大事项决策,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搞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

二、治理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的对策

一是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要通过强化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廉洁、宗旨教育,加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让他们树立坚持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要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政治觉悟,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自觉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做到 “四个服从”,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二是制度管人管事。制度如渠,行为如水。渠道怎么设,水就怎么流。好的制度是保证,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要尽快形成一整套管理党员干部的完善制度,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如9月11日,重庆市委书记孙政才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重庆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

三是做好监督。制度是保证,执行是关键。再好的制度,如果不执行,就等于零。因此,我们在形成了一整套管理党员干部的完善制度的前提下,要狠抓制度的落实,切忌制度归制度,落实归落实,形成“两张皮”,要真正让制度发挥管人管事作用,决不能让制度成摆设。坚持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组织原则,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章、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纪律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坚决制止纠正。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和“三会一课”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扬党内民主,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不断完善党内关怀机制,及时解决贫困党员、流动党员、农村党员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使他们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增强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通过建立健全党内各项制度,防止和减少违反政治纪律的现象发生。

四是惩处违纪和警示教育。各单位各部门要始终保持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必须按照党章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做到不放任、不手软、不姑息;对于公开对抗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人,触犯法律的,一定要从严追究法律责任。纪检部门要不断拓宽思路,更新观念,积极探索查处违反政治纪律案件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加大查办违反政治纪律案件的力度;要改变坐等举报的传统办案方式,主动出击,提前介入,拓宽案源渠道;要建立健全联合查办政治纪律案件的工作机制,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建立覆盖面广、上下联动、反应迅速的信息传递网络和预警机制,快速做出反馈,及时采取措施,坚决制止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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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进入新时代改革开新篇读后感800字

全文共 9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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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老师推荐我们读了《进入时代改革新篇》这本书。合上这本书,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历史与现实的画面萦绕心间。我追忆,我思索,我展望。生活在新时代,沐浴着改革的春风。我思绪万千……

追忆篇

第一章《开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主要讲述了开放40年来,中国人以无比的胆识和超凡的智慧,逢山开路,遇水搭桥,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大幕。读到这里,我眼前浮现了爷爷给我讲那时候故事的情景。那时人们大都住土房子,粮食收成也不好,一家人经常饿肚子。公社靠挣工分,买东西靠“购物票”。交通也极不方便,冬天上学时没有厚鞋子穿,要走很远的路才能到学校,小脚经常被冻的通红。1978年的改革开放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希望,一切都在慢慢的发生了改变。分产到户,解决了温饱问题。交通也慢慢变得好了,人们骑上自行车、摩托车。街上也经常能看到汽车在穿梭,人们的劳动积极性空前高涨。每每讲到这里,爷爷的脸上露出了最灿烂的笑容。

现实篇

第二章讲的是《十八大以来的伟大成就》党的十八大给改革开放谱写了新的篇章。读到这里,我脑海中浮现的画面,让我感到无比的自豪。天宫升天,蛟龙下海,天眼开启,大飞机的问世,诺贝尔奖捷报频传,高铁走向世界。一系列的成就都让我们觉得作为一个中国人非常骄傲。我深感改革开放给我们带来的美好生活。我们要感谢党的好政策,好决策。我们要记住他们,更要学习他们的精神,因为有了他们,才有我们当下的美好时代!才有了我们美丽和谐的校园。今天的我们是幸福的。

展望篇

第三章讲的是《争做新时代的好少年》中国经过了40年的改革征程,变得越来越强大了。新时代的少年仿佛听见了“振兴中华 我辈之责”黄大年的呐喊,仿佛看见了对技术精益求精许启金的汗珠,仿佛感受到了张雪婷等三位同学勇于担当的力量。这些人物都是我们学习的榜样,我们要努力学习,坚定信念,脚踏实地,志存高远。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去践行“从小学会做人,立志学习创造,做新时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好少年的嘱托”。未来的我们是幸运的!

生活在新时代的少年,要牢记习爷爷的教诲,让少先队的队旗跟着党旗迎风飘扬,要更加坚定地听党话跟党走。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时刻准备着!

推荐评语:小作者在通读全书的基础上,用一个孩子的眼光来看待祖国的发展变化,有回忆、有体会、有展望。内容真实具体,语言朴实,感情真切。构思独特,形式较新颖,真的鼓励!

指导老师:许马双

地址:草沟镇中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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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严守党章党规党纪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发言稿

全文共 9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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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市“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协调推进小组的统一要求,2016年5月10日下午,我校在学术报告厅召开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推进会。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动员部署、协调推进我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

市直机关“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指导三组组长、市直机关纪工委书记童贤方同志和小组成员、市直机关纪工委干部李武忠同志莅临大会指导我校学习教育推进工作。我校校委班子全体成员、全体在职党员、离退休党员代表以及兰州市第四期免职脱岗班党支部全体委员,共计99人参加会议。

大会由副校长李一文同志主持,按照会议议程,濮政副校长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推进会精神,张榕校委宣读了《中共兰州市委党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方案》,赵建利校长进行了党课辅导,童贤方书记作了重要讲话。

赵建利校长紧密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和党员思想实际,围绕如何认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学什么、怎么学、怎样做等四个方面作了党课辅导。他强调:学党章党规主旨在于明“规”,就是要使全体党员明确规则、牢记规则、敬畏规则,通过明规而立柱,立起牢牢的强基支柱。学系列讲话主旨在于明“理”,“理”不明事不清,“理”愈透事愈明。只有这样,入脑入心才能铸魂,才能铸起牢牢的精气神。同时,他要求党校教职工要突出学习《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习近平党校十九讲》。他还强调:“两学一做”关键在做,做合格党员要着力从五个方面入手,一是坚定理想信念,二是强化党的意识,三是增强宗旨观念,四是强化道德修养,五是做到实干在前。

童贤方书记的讲话充分肯定了我校前期动员准备工作,同时建议:党校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时要树立窗口形象,在全市“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校内宣传,营造浓厚的学习教育氛围。

最后,李一文副校长就落实实施方案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会议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二是各党支部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党员日常教育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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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政治合格方面存在的问题

全文共 14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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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做一名合格党员是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一名合格党员,首先解决好政治合格问题。政治合格是合格党员的先决条件。政治上不合格,其他方面“再合格”,也不能成为一名合格党员。试想,不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学习党的创新理论,不信奉党的政治主张,不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不遵守党规党纪……怎么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毛泽东同志曾说到,不讲政治,就等于没有灵魂。讲政治是对党员干部第一位的要求。邓小平同志也曾经说过,我们这个党要恢复优良传统和作风,首先有一个党员合格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提到新党员面前,也提到一部分老党员面前了。虽然时代不同了,但党员合格问题依然是我们党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当前,意识形态领域多元思想文化、多种话语体系、多个舆论场相互交流交融交锋,主流意识形态与多样化社会思潮长期共存、相互激荡趋势日益显著。西方国家加紧实施“西化”“分化”图谋,不断变换花样输出“颜色革命”,企图动摇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动摇人们的理想信念;敌对势力挖空心思散布各种有害信息,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企图抹黑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一些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或多或少受到了侵蚀。有的党的意识、党员意识淡化,在党不言党,甚至是骂党否定党;有的阳奉阴违、口无遮拦,乱评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有的无视组织纪律,我行我素、搞团团伙伙……政治上不合格,就犹如食品“本质上的变质”,侵害肌体、危害巨大。党员是党的细胞,如果党员政治“不合格”,想说什么说什么,想干什么干什么,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失去战斗力、凝聚力。

中央印发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提出了“四讲四有”要求,其中第一条就是“讲政治,有信念”,强调的就是政治合格,就是要对党忠诚,坚定理想信念,做到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在党爱党。从这个角度来说,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首先要解决好政治合格问题。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党内的根本大法。不学党章的党员、不懂党章的党员,更谈不上政治上的合格。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每名党员都要原原本本学党章、反反复复学党章,全面、准确、深刻地掌握其基本内容,把握其精神实质,把党章融会贯通,做到学而懂、学而信、学而用。以党章为镜,深学深悟、细照笃行,深入对照党章看看自己哪些没做到、应该如何提高,认清自己的言行与党章要求之间的差距,检查和弥补自身不足,明确努力的方向,做到政治信仰不动摇、政治方向不偏离。

从近年来查处的一些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来看,一些领导干部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非常严重。大量事实表明,在政治合格方面放松警惕、降低要求是危险的。党员政治合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一个根本的要求就是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哪些事不能做,哪些话不能说;哪些该这样做,哪些该那样做;哪些要请示,哪些要报告,按纪律来、按规矩办,始终把纪律规矩挺在最前面。

政治上合格不合格,关键看政治上能不能看齐。党员干部主动自觉地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政治上明白人。看齐不是一句空口号,关键落实到行动上,党中央提倡什么、就认真践行什么,党中央禁止什么、就坚决反对什么,做到令行禁止,切实解决好“不看齐”“看不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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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讲政治有信念心得体会

全文共 5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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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局机关党支部以“讲政治、有信念”为主题,召开“两学一做”专题学习研讨会,进一步研究部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局机关全体党员参加了研讨会议。会议分学习和研讨两个阶段进行。

首先,支部书记宣读了局党组“两学一做”实施方案,带领全体党员颂读《党章》。集中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干部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干部廉洁自律准则》等内容。

随后,大家针对“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的“讲政治、有信念”主题结合各自的工作和思想实际,踊跃发言,进行了研讨。通过研讨学习,让机关党员对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更加坚定了政治信仰。局党组成员都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加入到了热烈的讨论当中来,纷纷表示: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认真研读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自觉与党中央、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坚定理想信念,带头履职尽责,带头遵守党章,带头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责任。

最后,大家一致认为:要牢记党的宗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经常自学党章,严格遵守党章,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结合本职岗位,坚持学以致用,把“讲政治、有信念”,体现到实际工作中来,以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党言党,在党护党,在党为党,心中有党,争做合格党员、模范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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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综合分析

全文共 5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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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事出的原因是什么,地铁工作人员辱骂乘客是不对的。地铁是城市文明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仅有维护车辆安全运营的职责,也有倡导和彰显城市文明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便乘客在乘车过程中有不妥之处,也应好言相告、耐心解释,如果对方无理取闹、影响公共秩序,也应该依法采取措施。

这一事件引人关注之处还在于,骂对方“臭外地”,这种骂充斥着浓烈的“排外味道”,。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囿于地域差距、户籍含金量差距等,在一些相对发达的城市,少数人的确存在狭隘的“排外”情绪,总觉得外地人抢走了他们的生活空间、就业机会,甚至觉得外地人是“低素质”的,这种排外的思想固然与当前所提倡的建设包容城市背道而驰。

包容不是小事,不包容他人的言行,影响到的也不仅仅是自己。当成都“路怒症”司机在路上相互追逐、别车,甚至大打出手的时候,不仅因为自己的不包容伤害了自己,更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而纵观历史和现在、国际和国内、网上和网下,许多摩擦乃至流血纷争、互为仇雠,就其根源都是因为不能包容。

包容是城市的文化品格。现代文明之所以发端于城市而非乡村,就在于城市能够海纳百川、包罗万象,平等接纳每一个人。事实上,包容的基因,我们中华民族血脉中古已有之。孔子的学生子贡曾发问:“有没有一个字,能让我们奉行终生?”孔子回答:“其恕乎!”这里的“恕”就是包容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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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综合实践活动和作文的关系

全文共 44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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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实践活动以学生的兴趣和直接经验为基础,以学生学习生活和社会生活为内容,以自主、合作、探究的方式来开展活动。学生在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学习科学研究方法,增强探究和创新意识,发展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综合实践活动注重学生的亲历和实践,基于学生的直接经验,密切联系学生自身生活和社会实际,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发展。显然综合实践活动的开展,丰富了学生的生活,增长了学生的才干,为学生作文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作文是一种情感、思想、创意的外化,是用具体的语言文字表达作者对世界的一种认识、看法、态度及希望。学生作文就是把学习生活中的见闻、感受写下来。但是,学生长期被封闭在学校里,远离社会,生活单调枯燥,面对作文题,常感到无话可话。据的网上调查,

道应该写什么而害怕作文。综合实践活动把学生从封闭的学校和课堂中解放出来,

课业负担中解放出来,让他们有时间能够亲近自然,走进社会,阅读文化,考察历史,用心灵去感受、去观察、去思考,沟通了作文和生活的联系,丰富了学生的生活和精神世界,为作文教学开创了一片新天空。

作文教学专家李白坚认为:“任何生活和学科都可以从作文中找到表现的方式,反之,作文也就可以从任何生活和学科中找到体现自己的丰富内容。

用和认识表达能力提高的统一过程。综合实践活动的综合性、实践性及活动内容的科学性,大大丰富了学生的学习生活,为学生作文提供了十分丰富、

来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通过恰当的习作训练,

培养、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沟通作文和综合实践活动的联系,不仅拓宽学生的写作素材,创设了丰富的写作情景,而且教会学生在思考中学习,

提高学习能力,强化实践意识,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那么怎么把综合实践活动和作文联系在一起,让两者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呢?

1、让学生在活动中学会积累:

学生要围绕他们感兴趣的问题或主题开展活动,首先需要对问题和主题本身占有一定的文献资料,对问题本身具有初步的认识。收集有关活动主题的文献资料,动的基础,有助于学生在活动过程中的全面参与和深度体验。

往往要求学生广泛收集信息,通过各种途径采集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初步的分析和归类,深对主体活动的认识,深化学生对事物的体验。为了开展“新洲河调查研究”

生以小组为单位到新洲河走一走,看一看,初步感知新洲河的现状,查找有关文字资料,了解新洲河过去和现在分别是什么样子?议一议你能为新洲河做些什么呢?对于治理新洲河你有什么好建议?学生通过调查发现:“发现有些地方出现了黑藻,吹来的河风夹杂着一些难闻的腥味、臭味”“以前新洲河的水可清澈了。他们淘米、洗菜都在湖中,口渴了,舀了一勺水直接饮用。”“从《深圳商报》上得知:由市、区共同投资行改造。”“从福田区环保局(电话访谈)得知:新洲河污染治理是市政府治理特区内河流的第一仗。”学生通过查询、访谈、剪报等方式,对新州河的过去、现在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对新州河的污染情况及其原因有了初步的认识。在“点击奥运”的活动中,要求学生搜集奥运会的有关历史资料和我国参加奥运会的历史及获奖情况,国争光的故事,谈谈北京申办奥运会的情况。学生在老师、父母、亲友的帮助下,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信息,并开始剪报、制作信息卡片、设计资料夹等,不仅亲历了奥运会的历史,感受了奥运的精神,而且学会了积累材料,学会调查、考察、文献收集、网上搜寻等方法,并及时记录自己的感受,逐步学习成为生活中的有心人。学生学会了收集材料、积累材料,学会了分析和处理信息,建立起丰富的素材库,作文有了丰富的素材,有了米下锅,备丰盛的精神大餐了。而且在信息化时代,收集、选择、组织信息的能力也是作文能力的主55.736%人是因为不知从繁重的活动过程中体现出在反思中是学生展开主题活在综合实践活动的开始,加,我们要求学3000多万元,对新洲河进为就可以准” 作文训练是各科知识综合运有趣的内容。又能得以强化和提高,有利于所以,说说我国运动健儿顽强拼搏、要部分。当信息化时代到来的时候,当数字化生存作为人的生存的主要方式时,网络时代的公民,其写作能力的标志之一就是处理信息了。

2、让学生在活动中学会观察:

综合实践活动以活动为主要开展形式,强调学生的亲身经历,要求学生积极参与活动,在活动中动手、观察、体验、思考,从而发现和解决问题,认识和感受生活,发展实践和创新能力。其中观察在整个活动中十分重要,它是解决问题和形成能力的基础。比如开展“美在田间”活动,让学生去实践基地调查、听基地辅导老师的介绍、上网查找有关资料,了解樱桃小番茄的品种和它们的特点,搜集不同品种的樱桃小番茄的图片,让同学描述它的外形、生长习性、果实的特点、营养价值等,并以“我知道的樱桃小番茄”为题让学生用自己的语言来对它们进行描述。同时鼓励学生积极地参与种植,了解樱桃小番茄的生长过程,及时写好观察日记。在这个活动中,学生应有良好的观察习惯,做生活的有心人,及时发现樱桃小番茄的变化,而且要掌握基本的观察方法,学会多种角度观察对象,远观、近察,上俯、下仰,前看、后望,总体把握,局部端详,逐步做到灵活变化观察角度,细致把握客观事物的特征。观察时做到认真、细致,不得忽视任何细节,边观察边揣摩,把观察和说话、写话结合起来,及时把观察的结果用语言表达出来,养成写观察日记的良好习惯。在观察樱桃小番茄的生长过程时,还应制定观察计划,明确观察目标,持之以恒。显然活动本身需要观察的参与,活动的效果和观察的细致直接相关,只有在活动中不断训练观察能力,在活动中充分展示观察的才能,才能确保活动收到好的效果,才能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3、让学生在活动中丰富情感

综合实践活动突出让学生获得体验,注重让学生自主参与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通过不同的途径去探究、去发现、去感悟,在获得体验的同时,懂得自尊、自信,能够自觉地反省自己、认识自己,不断完善和超越自己,具有独立思考、自主选择与判断的能力以及迎接挑战、敢于创新的勇气,能在改变和完善外部世界的过程中充分实现自我价值。它打破了以往的预设和灌输,注重在活动过程中自我生成的兴趣、主题、形式、内容等,注重学生不断地建构自我的整个精神世界。学生以此作文往往性情所至,率真朴实。学生在进行新洲河的调查中发现,往日清澈见底的新洲河,再也看不到了,各类生活垃圾和化工厂等排放的工业废水,使小河变黑了,变臭了。他们纷纷拿起手中的笔,以童话的形式,写下了《小鱼历险记》、《寻找绿色》、《哭泣的小河》等。一学生在《我的痛苦》一文中写道:我梦见自己变成了一条小鱼,在河里到处找我的家。我游啊游啊,突然,前面漆黑一片。我又往前游。前面是一片绿色。我好害怕,又往前游。前面一处金黄。我急得大叫:“妈妈,妈妈,你在哪儿呀,我找不到家了,快来救救我吧!”天哪,为什么会样?为什么呀?原来,这里的河水是清澈见底,连水中的水藻都看得清清楚楚。可现在呢,到处是黑乎乎的。突然,我听到远处隐隐约约传来了妈妈的声音:“孩子,也许我们只能在阴曹地府才能想见了!”听了妈妈的话,我非常着急:“妈妈,不会的!不会的!您为什么要这样说呢?”“唉,这都是人类造的孽啊!把这水污染了。这让我们怎么活呀?也许有一天,人类会吃掉我们!”妈妈的声音消失了,我不住地拍打着鱼鳍,大喊:“人类啊,快救救我吧!”话刚说完,我就晕了过去。

有了实践,有了体验,学生的情感世界变得丰富敏感,他们对生活的认识逐步深入,他们开始学会用自己的头脑思考,所以他们有很多的活想说,所以,在他们的文章中体现出了很多的童真、童趣,有效的避免了小学作文“假”(说假话,写假事)、“大”(小孩儿说大人话)、“空”(内容空洞,不具体)、“抄”(抄写别人的作文)、“套”(千人一面,没有个性和特点)的现象。

4、让学生在活动中学会思考:

综合实践活动注重实践与反思,要求教师注意引导学生对实践过程进行细致的记录和深

刻的思考,通过反思,使学生真正受益,既掌握一定的文本知识,又学会收集和处理信息,提升思维的品质,提高表达能力。在“小鬼当家”的活动中,学生回家后利用双修日纷纷买菜烧菜,打扫屋子,洗衣等等忙得不亦乐乎,完全沉浸在成功的喜悦之中,尝到了生活的乐趣,学生在文章中写到:“今天上午,我在家里做饭。我先切好笋,然后下锅,我刚把笋放到油锅里,就吓得浑身发抖,这时候妈妈走过来说:‘不用怕,人离锅子远一点就行了。’我一听明白了,我按照妈妈的方法去做,果然有用。烧好了饭,做好了菜。我就高兴地吃起饭来,我觉得比平时的饭要好吃多了。” 综合实践活动让学生真正认识世界,认识自我。他们“通过观察和分析自然、社会,来表达自己对自然、对社会、对生活、对人生的感受、态度和看法,表达自己的真情实感。” 在“关于《学生自主权利》的调查研究”中,学生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有人说:“我多想上上网,玩玩泡泡堂。再去中国图书馆看看中国的五千年历史。然后上上QQ,与好朋友聊天,发送贺卡。下午再去和同学打打羽毛球,骑骑单车。”有人认为作文要有一个好的心态:当有一天你把自己的心里话付诸文字的时候,当有一天你的思想变成铅字的时候,你是否深深感受到心底的快乐?是啊,这就是写作的乐趣,这就是文字的魅力,当你爱它的时候,它就乖乖听你的话了。没有思考就没有文章,美国佛罗达大学的教育家西奥多.W.海伯说:“要想写清楚就必须想清楚。要想写得充分,就必须想得充分。要想写得实在并富有想象力,那就必须在思想上想得实在并展开丰富的想象。一个学生要较好地学习写作,那他就一定要更好地学习思考。这是一规律,其他没有第二条路可走。”学生只有学会思考,学会认识生活,才能更好的写出生活的丰富内涵。

综合实践活动将学生生活世界中的个人、社会、自然等要素彼此交融,汇织成一张网,让学生在做中学,在学中做,帮助学生学会发现、学会探究、学会实践,引导学生自觉地把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相结合,帮助学生在活动中学会做生活的有心人,在活动中形成敏锐的观察力,形成了一种积极向上的,对整个社会,对整个人类的关爱情感,为学生作文提供了内容,训练了能力。而作文作为一种工具,促进综合实践活动的开展。马正平指出:“学会生存、学会发展,就是学会革新与创造。而获得这一有效途径的方法就是“学习通过写作!”“研究通过写作!”“创造通过写作!”“生产通过写作!”即通过写作来促进学习,通过写作来促进研究,通过写作来促进革新与创造。”在综合实践活动中作文,就是把作文和学生生活相结合,和学生的思想实际相联系,让学生为兴趣而作,为交际而作,为实践而作,为探究而作,为实用而作,把作文当成学习的工具,当成活动的桥梁,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同时,也深化了学生对生活的认识,写出充满童真童趣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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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可爱的你们进入了我的视线作文800字

全文共 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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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密的树叶在地上投下了一片阴影,风一吹,满树的叶子沙沙作响,树下的阴影也跟着慌乱起来,像跳跃的黑音符。我走到树下,享受这里的阴凉。

这是体育课,同学们在操场上散开,随后就看见这边一堆,那边一群。首先映入我眼帘的是緑茵场上翻滚的足球和飞奔的少年,再加温煦的阳光,一切都显得那么美好。再看远处,几个班上不怎么说话的女生,都两个一组分散在草地上,有的脸上洋溢着喜悦,有的却愁容满面,有的表情祥和,我猜她们一定在聊心事。突然,那个坐在我附近的女生和她最要好的朋友冲进我的视线。她朋友追着她说:“你怎么了?走路摇摇晃晃的。”那个女生说:“我刚才跑步扭着脚了,好疼啊!”那个语气就像是撒娇,不过我觉得那是朋友间说话可以有的样子。让人不觉反感,倒添温暖。朋友没说话,只是上前扶住了她,叫她坐下来,帮她揉着脚。

这样普通的一幕,让我的心上涌上一股暖流,这样简单的对话,我从中听出了关心与友情。

不经意向右一瞥,这操场上最引人注目的存在终于被我发现了。一群黑衣少年正在篮球场上挥洒着汗水,几个男生帅气的投篮让我惊叹不已,咦!那不是班上最调皮的几个男生吗?原来他们还有这样阳光积极的一面。其实之前,他们也帮助女生过,可是似乎都被我们当作了理所应当。记得之前信技课上我没有好好听讲,等到老师叫我们自己操作时,我急得满头大汗,有一个我特别讨厌的男生主动跑来教我,那种耐心和详细使我惊讶,但下课我却忘了和他说声谢谢。想到这,眼前个个向前奔跑的少年变得那么可爱,可亲。我开始后悔以前自己对他们的态度,后悔我现在才意识到他们并没有那么坏。

我闭上眼,回忆着同窗两年时间里的种种,越发觉得同学们是那么可爱,那么珍贵,这个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对这个大家庭有着相同的热爱。想着嘴角微微上扬。

一个同学从我面前经过,看到我这个样子,不禁笑道:“你是在孤独的做梦吧!”

我睁开眼,付之一笑。

也许当我们老后,还是会在某个午后回想起这段时光,还仍会对这个大家庭怀着深沉的热爱。

我相信今后,无论在何时何地看见你们,你们都依旧如此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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