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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时事政治:军民融合综合立法即将进入新征程(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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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讲政治有信念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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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中,山亭区商务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的最新指示和要求,紧抓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争做“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推动区商务局“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有序深入开展。

一是紧抓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全局坚持班子成员领学,全体党员自学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学习党章党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之后,深化党内教育的又一次重要实践,是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思想政治建设常态化制度化的重要实践。充分认识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和区委的安排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做好学习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实效性。

二是真学实做,增强“四个意识”。突出商务工作实际,做实规定动作,“学”要带着问题学,“做”要针对问题改,在解决问题中深化学习、检验实效。抓住“做”这个关键,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取得真效果。

三是坚持“四结合”,争做“四讲四有”合格党员。立足岗位职能,始终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坚持学党章与定理想相结合,促讲政治、有信念;坚持学党规与明标准相结合,促讲规矩、有纪律;坚持学思想与正身心相结合,促讲道德、有品行;坚持学理论与重实践相结合,促讲奉献、有作为,争做“四讲四有”合格党员,促进商务事业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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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年时事新闻:立法法全文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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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次修改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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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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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21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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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严格遵守党章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判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表现,要以党章为基本标准;解决党内矛盾,要以党章为根本规则。”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全体共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学习党章、遵守党章的模范,特别是要在严守党的纪律方面为广大党员作出表率。

一、党的纪律的特点

纪律是一定社会组织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准则。党的纪律,就是党内的各种规矩。它是按照党的政治纲领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党的建设和事业需要确立的各种规章制度、条例和决定的总和,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政治生活准则和言论、行动的规范。

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又是铁的纪律。它具有强制性、统一性和严肃性的特点。所谓强制性,是指党的纪律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和执行,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打折扣或违犯。所谓统一性,是指党的纪律对每个党的组织和党员都是适用的,都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所谓严肃性,是指谁若违犯了纪律,谁就要受到纪律的制裁,轻者予以批评教育,重者则要按照不同情节给予应得的处分,决不允许有“特殊党员”存在。

党的纪律是以服从和自觉为前提的,是建立在党员自觉遵守的基础上,主要靠党员的觉悟、对党的忠诚来维护的。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能够正确理解和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把遵守党的纪律视为对党应尽的义务,而不会感到是对个人的约束和强制。

二、在烟草工作实践中如何严守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是政治纪律。毛泽东曾经指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纪律是完成党在各个时期中心任务的重要条件。它不仅是夺取革命和建设胜利的根本保证,同时也是企业实现高度集中统一和保持稳定的重要途径,而且还是我们克服困难、战胜敌人的法宝。纪律,贯穿于烟草工作的方方面面,决定和影响着烟草的建设与发展。因此,要克服当前行业个别党组织和少数党员纪律观念淡薄、纪律松弛的现象,就必须用具体的实际行动来维护党的纪律。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树立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是人们对组织纪律的观点、思想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对组织纪律的本质和作用的认识,对组织纪律的理解和执行的看法等。在烟草工作实践中,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对组织纪律的遵守和执行至关重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靠教育,要靠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要靠广大员工的思想觉悟。然而,教育和思想工作不是万能的,还必须有严明的组织纪律作保证。党的纪律是为党的政治路线服务的。制定纪律的目的就是为了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以保证步调一致地去实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如果纪律松懈,执行不严,大家都按照各自的意愿和主张行事,就不能保证思想上行动上的一致,就难以避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的分散主义、小团体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所以,企业要执行好国家局的各项决策,要贯彻好党的方针政策,非严明纪律不可。

二是用“听党的话”的最高要求,保证党中央、国家局的政令落实到基层。烟草行业听从党中央、国家局的指挥,是最重要的政治纪律。这是一个重大的政治原则问题,它关系到行业的建设与发展,关系到党的事业成败。对此,必须把这条十分重要的政治纪律落实到基层,用它来规范全体员工的言行。执行党中央、国家局的命令和指示,在思想通的基础上行动服从,那固然是很好的。但在烟草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因素,我们每个人不可能时时、事事、处处都能对党中央和国家局的命令、指示、决策很快理解,而在不少情况下不是先理解了再执行,而是必须坚决执行的问题。这就需要有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来作保证。实践表明,听党的话,有了严明的纪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能得以贯彻,就能实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国家局保持高度一致。

三是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注重点滴养成。在现实生活中,任何大的事物都总是由小的环节构成的。只有抓好小的量的积累,才能达到大的质的优化。“要成就一件大事,必须从小事做起。”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是抓工作的一个重要规律。当前烟草行业讲纪律,开展“讲责任讲奉献讲纪律”教育,也要善于从小事抓起,在点滴中养成。比如,抓政治纪律,就必须从约束平时的言谈,落实上级关于“不准”的规定,遵守行业各项规章制度等具体的工作开始。强化组织纪律,就应当引导干部职工从认真执行党组、支部的决议,自觉服从组织分配,党叫干啥就干啥。“细微之处见精神”。有些具体的事情虽然不大,但它能使员工的行为受到规范,思想得到升华,以养成严守纪律的良好习惯。

四是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在日积月累中养成。纪律养成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是一项长期艰苦的任务,不能一劳永逸、一蹴而就,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不管工作多么繁忙,任务多么紧张,环境多么艰苦,纪律不能放松,养成不能间断。这样才能形成自然,养成自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严格遵守党章,严守党的纪律,关键在于行业广大党员能否做到:时刻牢记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一切按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以党纪国法和烟草行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同党中央、国家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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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教师暑期政治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9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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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校长做了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专题报告。学习之后,感受颇多。下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重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要求中小学教师必须“依法执教”。

一、依法执教是教师坚持正确职业行为的方向保证“依法执教”的实质,就是教师要从严格守法的高度,在全部职业行为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方向。

因为教育的性质和方向问题,是一个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根本问题。《教育法》中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性质和方向做出了明确规定,是我国教育事业得以健康发展的法律保证。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要求,它应包括教育战线要全面以法治教,即严格遵守《教育法》的规定,始终不渝地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教师坚持正确的职业行为方向,同遵守法律应是高度一致的。

二、“依法执教”的基本要求第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首先要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每个教师要自觉地用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科学地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的本质,牢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信念。尤其要学习邓小平的教育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其次,要拥护和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作为教育者、学生的引路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政治上的敏锐性和坚定性,抵制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否定改革开放的思潮和言行。要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努力为实现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初级阶段基本纲领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自觉增强法律意识。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的要求,广大教师无疑应当在这方面发挥带头作用,把坚持职业行为方向的问题自觉地提高到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高度来认识。对于每个教师来说,认真学习和贯彻《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应当首先明确自己依法承担的历史使命,自觉忠诚教育事业;其次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懂得不履行或违背法律规定教师应担负的责任。这样才能促使自觉地端正行为方向。

第三、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教师的职业活动关系到国家的教育方针。每个教师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都必须遵循这一方针。此外,教师的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公共利益,学校不得搞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教师也必须对自己提出高标准的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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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发言稿

全文共 12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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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在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党中央再次强调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就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作出全面部署。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基本遵循。

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党内政治生活,并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重要法宝,是我们党广大党员干部锤炼党性的重要平台,是我们党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途径,也是我们党永葆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条件。

有什么样的党内政治生活,就有什么样的党员、干部作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班子强不强、有没有战斗力,同有没有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密切相关;一个领导干部强不强、威信高不高,也同是否经过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锻炼密切相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使党内政治生活展现了新气象,也赢得了党心民心。实践再次表明,要锻造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要有效解决党内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必须从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入手。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一篇大文章。做好这篇大文章,最重要的就是要以坚定理想信念和“四个自信”来增强政治性,以坚持群众路线与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来增强时代性,以坚持“四个意识”与民主集中制原则来增强原则性,以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与党内监督来增强战斗性。只有抓好思想建设这个根本,才能从内里补足“钙”、稳住气、挺直腰,实现价值观上的“固本培元”;只有抓好严明纪律这个关键,才能让歪风邪气无所遁形,确保整个队伍步调一致前进;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核心,才能释放我党“最大的制度优势”,让生机活力竞相迸发;只有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一锐器,才能避免精神懈怠,保证肌体健康。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近4年来,成果显著。但一些地方党内政治生活仍失之于“宽松软”,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庸俗化现象仍未根除。与此同时,更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正在进行的是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还有“四大考验”需要认清并经受,还有“四大考验”需要警惕并克服。六中全会深刻把握新形势下党建的新特点和新要求,精准把脉当前党内政治生活存在的突出问题,瞄准标本兼治的目标,作出新的制度安排和行为准则,是宣言书更是集结号。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源泉,也是我们党永葆生机的秘诀所在。赓续这些优良传统并进而凝固成制度基石,十八大以来的一连串“制度上的探索”,正营造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筑牢筑实我党执政的政治根基,并将推动党的建设这项伟大工程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项伟大事业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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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政治合格原因分析

全文共 14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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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下午,经开区2016年第十三次廉政教育活动在区艺术中心举行,区纪工委组织全区领导干部观看廉政影片《第一大案》,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崔绍营,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史占勇,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武斌,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李国立、杨光,党工委委员、工会主席王宏伟出席活动,出口加工区及国际物流园区班子成员、全体工作人员,管委各单位、各办事处全体工作人员,各行政村党支部、村委会全体成员,各社区工作人员参加活动。

《第一大案》警示全区广大党员要知敬畏、明法纪、守底线,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在各种诱惑面前站稳脚跟、严谨操守、筑牢防线。

大家表示要以史为鉴,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讲话精神,心存敬畏、手握戒尺、行有所止,严守党纪国法,养成廉洁自律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做到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

社区局 从严治行 提高履职成效

自“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以来,经开区社区局党支部始终把学习教育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行的基础性保证措施,促使党员干部在思想上补课、在精神上补钙、在行动上树标杆,切实将学习教育成果落实到行动上,体现在实际工作中。

一方面,多形式组织学习,力求学深悟透。在全局党员干部中开展“两学一做”知识测试,深化理解认识。举办党支部党员学习交流会,分享读书心得、开展笔记展评和心得征文活动等,力求通过多种形式“讲”,增强思想共振,提高思想认识。另一方面,将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与巩固拓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结合起来。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履职成效的抓手,进一步突出党建工作的统领作用。

房管局 学用结合推进重点工作

经开区房管局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集中时间开展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将思想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领会对《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深刻内涵。该局注重学用结合,将学习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把全会精神融入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深入研究,科学研判,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确保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农经委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近日,经开区农经委全员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家一致认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就必须以更大力度推进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弘扬伟大长征精神,走好今天的长征路,在改革发展中继续谱写新的篇章。

农经委负责人指出,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前程办事处 坚定理想信念 增强“四种意识”

前程办事处近日组织全体党员观看学习《习近平用典》(第二季)微视频。微视频生动呈现了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和文章中的典故,极具趣味性,受到广大党员的欢迎,让党员干部在接受传统文化濡染的同时,理解习近平总书记用典的现实意义。

办事处还组织全体机关党员收看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专题视频后,开展学习讨论。通过这次学习,党员干部坚定了理想信念,增强了“四种意识”。大家纷纷表示:要将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重要内容,做好全年工作“回头看”并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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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普通党员讲政治有信念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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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活动是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进一步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而出台。这是一次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对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本着以学为基础, 做 是关键,带着问题学,针对问题改这一思路进行学习教育并着力于以下方面:

认真学习党章党规,逐条逐句通读党章,全面理解党的纲领,牢记入党誓词,牢记党的宗旨,牢记党员义务和权利,有助于引导党员尊崇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自觉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言行,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觉悟;也有利于广大党员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对党绝对忠诚。学习革命先辈和先进事迹的同时也要从违法乱纪的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从而发挥正面典型的激励教育作用和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使全体党员牢记党规党纪,牢记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树立崇高道德追求,养成纪律自觉,守住为人、做事的基准和底线,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认真学习系列讲话,是全党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着力在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上下功夫,切实用讲话精神统一思想、统一意志,树立远大理想,明确前进方向,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信,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坚定自觉地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学习讲话精神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结合起来,同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准确把握党的科学理论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内在联系,增强对讲话精神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坚持真学真懂、真信真用,服务科学决策、提升工作本领,解决突出问题、推动改革发展,切实把讲话精神贯彻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领域,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要通过扎实深入的学习,更好地用讲话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思想保证。

做一名合格的党员,要坚持以知促行,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在学习和生活中不断强化政治意识,保持政治本色,把理想信念时刻体现为行动的力量;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保持公仆情怀,牢记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廉洁从政、从严治家,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始终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在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奋发有为、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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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暑期政治学习心得体会最新

全文共 7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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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我参加了学校的政治学习。通过四天的学习,感受颇多,而令我感触最深的则是师德中的爱与责任。在此谈谈自己的感受。 师德是教师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师德中爱与责任则是师德的灵魂。

我们的爱,首先是要爱岗敬业。所谓爱岗敬业就是人们对所从事的职业的一种虔诚、一种执着、一种深情的眷恋,从而进行孜孜不倦的工作。优秀教师无不把教育事业看作是自己的生命。 也许正是以这种爱与责任为出发点,他们才能不停地教育自己,完善自己,才能更靠近学生。

我们的的爱,其次是要爱学生。师爱应该是一种真正纯洁的爱,是只讲付出不计回报的爱。师爱应该是一种平等的爱,是无私广泛没有血缘的爱。师爱的基础是平等以感情赢得感情,以心灵去感受他们的感受。师爱应该是一种公正公平的爱,是惠及全体而没有差异的爱。对每一个学生教师应公平、公正,经常与学生谈心,使他们感到老师在意、关心他们。但是关爱是有条件的,有限制的,教师要做到爱而有度,爱而有格。过了度,出了格,师生关系就会出现偏颇,导致教育的失败。故教师要严爱相济,不迁就姑息,甚至放任自流。只有这样,学生才会感到老师严而可亲,威而可敬。

爱与责任是师德的灵魂。其实,责任也是一种爱,是对自己要求去做的事情有一种爱。 教师的责任同样也来自于爱岗敬业。可以说,任何一个成功的教育工作者,都有一部爱岗敬业的奋斗史。

教师的爱,是通往教育成功的桥梁,也是一条基本准则。爱是我们事业成功的基础,是我们创新工作的动力;爱是我们事业成功的基石,是战胜一切困难,不断走向辉煌的保证。让我们用爱去点燃那希望之灯,使之迸发创造力和想象力的光芒。

因此,我们要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负起自己的责任。努力做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热爱学生、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安心乐教;努力做到“让社会满意,让家长放心,让学生成材。只有这样,才能无愧于人民教师的光荣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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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讲政治守规矩个人剖析

全文共 1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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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省、市、县委的统一部署和县群教办的具体安排,近期全县集中开展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大讨论活动,前期通过局党组、局支部组织和自己自学等方式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要和焦裕禄等先进事迹,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政治敏锐性。现就活动怎么看、工作怎么干、自己怎么办谈谈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活动怎么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增强全党纪律性作出新部署和新要求。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对遵守政治规矩进行了全面阐释,并提出五个必须的重点要求。新形势下,党中央强调守纪律、讲规矩,切中了时弊,抓住了根本,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不仅对进一步从严治党和深化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指明了方向,对于强化党建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建党90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守纪律、讲规矩是我们党的一大政治优势,是我们的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可靠保证。

(二)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治国必先治党,我们党是一个拥有8600多万党员的大党,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如果人人都无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为所欲为、胡言乱语,人数再多又有什么用?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党纪严于国法,对党员的要求除了有国法的要求,还有党纪的要求。

(三)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是促进审计事业改革发展的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审计监督进行了全新定位,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要求如果没有纪律和规矩保障,审计事业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怎么干

(一)严格执行五个必须。一要维护中央权威。无论什么时候都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中央权威。二要维护团结。作为党组成员,要维护班子团结,维护一把手权威,团结全局同志共同进步。三要按程序办事。严格遵循组织程序,当好助手,不越位、不错位,及时补位,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超越权限办事,不搞先斩后奏。四要服从组织安排。树立组织意识,听从组织安排,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绝不凌驾于党组织之上。五要讲原则。要守纪律、讲原则,严格依法审计,不讲人情审计,处理好公和私、情和法、利和法的关系,同时严格要求分管的审计股室和人员。

(二)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认真落实分管股(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分管股(中心)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达到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人人自律、警钟长鸣的目的。加强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我局制定的廉政制度和八项规定,积极推行审计廉政公告,督促审计组及审计人员认真执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制度。

三、自己怎么办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增强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严格要求自己,真正使讲政治、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一种行为自觉。

(一)要学规矩、知规矩、懂规矩。首先要认真学习党章。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其次要学习党纪。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都是党员干部必须自觉遵守的规矩。再次要学习国家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员干部必须自觉遵守的规矩。

(二)讲政治、顾大局,坚决维护中央权威。把对党忠诚作为讲政治的首要原则来坚持,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地和执行。

(三)率先垂范,当好表率。要带头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自觉做到不越政治底线、不踩政策边线,按规矩办事、按规矩用权,作出表率,做一名守纪律、作风硬、能力强,清廉为官、事业有为的党员干部,为二次创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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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商务局讲政治有信念心得体会

全文共 4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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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上午,按照州商务局党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安排部署,局机关第四支部召开全体党员会议,开展以“讲政治、有信念”为主要内容的专题讨论。州商务局调研员朱为民,工会联合会主席申小平参加讨论并作发言。

会上,围绕“讲政治、有信念”, 每个党员同志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党员标准,结合自身经历和工作实际,踊跃发言。有的党员同志引用革命老前辈和现代英模的事迹,谈论革命战争年代与现在和平年代,共产党员如何讲政治、有信念;有的党员同志从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怎样做到讲政治、有信念开展讨论;还有的党员同志从为什么要讲政治、有信念?怎样做到讲政治有信念?两个方面讲述了共产党员讲政治、有信念的重要性,等等。

通过开展专题讨论,支部全体党员同志感触很深,一致表示,坚决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断强化自身党性修养,切实做到讲政治、有信念,时刻牢记党的宗旨,永远对党忠诚,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在实际工作中,立足岗位,扎扎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为推动商务经济工作发展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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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历史科政治科与时事紧密结合

全文共 2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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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科王溅波教研员说,今年历史卷从去年考查能力为主变为回归基础回归课本,新经济政策,以及备受关注的全球化经济再次出现,这反映出历史科同样是侧重考查与生活实际、时政紧密联系的内容。

政治科教研员陈志杰说,今年的政治卷中考生要从题目中灵活地获取信息,才能答题。题目的背景材料,显示了与学生实际生活、以及国家大事的紧密结合,比如说关注低碳、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都出现在试题中,考生要灵活运用学到的知识,进行理解、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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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把好从严治党的重要关口

全文共 5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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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政治生活是党员进行党性煅炼的主要平台,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直接决定其思想作风。从严治党,必须从严党内政治生活,正本清源,把好从严治党的“重要关口”,组织部门责无旁贷。

高度重视思想建党,拧紧政治信仰的“总开关”。对党员、干部来说,思想上的滑坡是最严重的病变。组织部门在干部教育中要经常加强对党章、党内法规的系统学习,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懂规矩、明底线、知敬畏。组工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化《准则》意识。

夯实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管干部”的总原则。要把总原则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尤其注重考察环节和酝酿环节,要注意拓宽考察领域,扩大群众参与度,综合考察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注重公论口碑;要充分听取各方面包括纪检、审计、计生等部门的意见,综合考虑、集体研究确定拟任职人选;严格任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考核指标体系中加大党建工作的考核权重,并将考核结果充分利用在干部工作中。

严格制度执行,确保制度不“空转”。加强制度执行力,一要示范带头,组工干部必须作坚持制度、遵守制度、落实制度的表率;二要强化监督职能,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上下功夫,坚持抓早抓小抓预防,及时告诫、及时帮助,避免干部由“亚健康”变成“不健康”;三要从严落实奖惩办法,敢于出手,及时、严厉地对违规者作出处理,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搞“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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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国企普通党员讲政治有信念发言稿

全文共 7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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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对全体党员提出了“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的要求。把“讲政治、有信念”作为合格党员的首要标准,可以说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凸显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理想信念的重要性。

党员干部必须讲政治,不讲政治、不能紧跟中央精神,就容易走上邪路、老路。在当今社会,受西方享乐主义、自由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我国社会主流价值体系和传统道德传承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民粹主义等思潮甚嚣尘上,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在党不信党、不言党,不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对党、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失。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讲政治、讲党性是最核心的要求,必须时刻牢记党规党纪的要求,谨言慎行。

党员干部要有坚定理想信念,理想信念有缺失、意志不够坚定,就容易被歪风邪气所左右和动摇。毛主席曾用“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来比喻意志不坚定、信念有缺失的人。坚信理想信念不是空洞的,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注意加强学习,学习党章、学习党规党纪、学习党的理论、学习时事政治,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才能更好地加强党性意识,做一个忠诚干净担当的合格党员。

克服“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的四大危险必须坚定“四种意识”,主动自觉地向党中央看齐,向习近平总书记看齐,向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要对党绝对忠诚,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意识,始终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以身许党,真正做到爱党忧党护党兴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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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政治规矩方面查摆问题

全文共 11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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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学纪律、懂规矩,不断筑牢思想防线。一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原文,读原著,悟原理,领会核心要求,把握精神实质,始终做到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二是深入学习以党章为核心的党规党纪,进一步明确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需要按照这样的程序和步骤做,哪些事又必须严格遵照另外的程序和步骤做,自觉按原则和规矩办事。三是敢于同错误思潮作斗争,对以任何名义否定党的领导、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奋斗历史的言行等等,都必须坚决反对和自觉抵制,增强政治定力,看清政治方向,坚定政治信念。

带头守纪律、遵规矩,不断把纪律和规矩落实于行动与实践。摆在第一位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就是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的,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

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是一个空洞口号,而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要靠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具体而实际地予以落实。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中央的政令多数是以上级决定的形式向下贯彻的,不能把中央和上级的部署割裂开来,变成口头上原则上拥护中央和上级的决定,在具体工作中不贯彻执行或者打折扣执行。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和上级的精神为前提。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搞变通。《党章》规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必须坚决执行,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是,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决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决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强化纪律和规矩的执行。一是铁面执纪。在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面前,各级党组织要立场坚定,态度鲜明,敢抓敢管,有纪必执,执纪必严,决不能听之任之、置身事外,决不能语焉不详、闪烁其词。二是压实责任。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一把手的主要责任包括两点:一个是教育引导责任。另一个是监督执纪责任。各级纪检机关的责任主要是,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敢抓敢管,坚决改变执行纪律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松的状况,努力在全党形成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我们要始终牢固树立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讲纪律,守规矩,确保忠诚,干净,担当,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为建设新福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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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关于讲政治知敬畏守规矩发言提纲

全文共 1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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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认真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全局高度,深刻阐述了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对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当前全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就是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好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党的十九大召开做好思想政治准备。

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讲政治是一以贯之的要求。什么时候全党讲政治、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健康,我们党就风清气正、团结统一,充满生机活力,党的事业就蓬勃发展;反之,就弊病丛生、人心涣散、丧失斗志,各种错误思想得不到及时纠正,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失。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进,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政治上暴露得越来越充分。政治上的问题,必须从政治上加以解决,这就是为什么要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治本之策。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讲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是我们党补钙壮骨、强身健体的根本保证,是我们党培养自我革命勇气、增强自我净化能力、提高排毒杀菌政治免疫力的根本途径。回顾党的奋斗历程,我们深刻认识到,讲政治关乎党的前途命运,是我们党管党治党、避免犯颠覆性错误的根本保证。讲政治的目的在于统一全党意志、凝聚全党力量,为实现党的纲领和目标而共同奋斗。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讲政治就是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党的宗旨、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讲政治不能纸上谈兵、空喊口号,而是要落实到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中去。任务越繁重,风险考验越严峻,政治的弦越要绷得紧一些、再紧一些。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一定要注重提高政治能力,保持政治定力、驾驭政治局面、防范政治风险,掌握工作主动权。

讲政治不是老调重弹,更不是“文革”中搞的极左政治,而是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有些同志认为政治不那么重要了,有的党员、干部由政治上模糊变成政治上糊涂,自觉不自觉犯政治错误。有的党组织政治功能弱化,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不同程度滋生蔓延。“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面对新的时代环境,讲政治,就要维护党中央权威、贯彻民主集中制;讲政治,就要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讲政治,就要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不断提高自我净化能力;讲政治,就要求领导干部严格自律,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牢牢把握这些要求,善于从政治上把大局、看问题,善于从政治上谋划、部署、推动工作,我们才能锻造更加坚强的领导核心。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决防止和克服忽视政治、淡化政治、削弱政治的倾向,我们必将汇聚起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大力量,以推进改革发展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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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学习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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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公安队伍里的一份子,我深知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神圣职责。我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均与小至公安形象,群众满意度,大至国家安危,社会荣枯息息相关。《人民警察法》里“担任人民警察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这一规定,高度地概括了人民警察作为一个执法者,应具有特殊的修养和道德风貌。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不仅应具备一定的文化基础和健康条件,更重要的是,还决定了我们应具有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具体表现在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立场坚定,爱憎分明;刚直不阿,威武不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精通业务”的特殊品格。

(一)立场坚定,爱憎分明

毋疑置否,人民警察的立场是国家的立场,是人民的立常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同时也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归宿。我们必须站在这一立场上,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并以之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凡是利国利民的事,我们就旗帜鲜明地去支持,去保护,否则,就反对,就打击。

(二) 刚直不阿,威武不屈

我们在履行职务时,必须敢于主持正义,不畏强暴,不阿权贵,也就是说要有硬骨头精神。我们经常面临着两种压力:一种来自当事人的怨恨报复,一种来自上司权贵的说情干扰。对这两方面的压力,

我们应采取什么态度,是抗争还是屈服,是战斗还是妥协?对人民警察而言,无疑是一场严峻的考验。

(三) 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严格执法(见《警察法》

第四条) 我们的职责本来就是“用法持平”、“依法公断”。受了贿赂,就会身不由己地受人支配,就会有“吃了嘴软,拿了手软”的精神负担。 所以,我们必须具有坚强的意志,廉洁奉公,在种种诱惑面前不为所动。

(四)努力学习,精通业务

公安执法是一个具有严密性的社会工程,要做好公安工作,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较高的业务能力。要做到这一点,唯一的办法,就是努力学习。

首先,我们必须总之,具备上述六条,才是一名称职的、合格的人民警察。在职的任何人民警察都应该通过自盛自悟、自律,通过学习,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以便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1.民警学习讲政治守规矩纪律警风心得体会

2.机关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3.公安局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4.关于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5.个人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6.学习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7.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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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学科交叉融合的内涵

全文共 4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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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交叉融合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学科从简单的学科认识交流到材料、概念群、方法论和认识论、学科话语的互通有无,乃至研究路径、科研组织方式和学科人才培养的整合。简言之,学科交叉融合即为通过不断的打破学科之间的界限,实现学科之间的相互深入渗透和交叉,且通过学科的交叉与融合可能会创造出一些新的学科。在当今时代,学科交叉融合有着一定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可以促进科学成就的产生。学科交叉融合因具备交叉、融合等特点,所以更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产生;二是,有助于培养创新型的人才。创新型人才的培养依赖于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的培养,而学科融合则为广大学子培养自身创新意识和提升自身创新能力问等提供了良好的氛围和环境,三是,学科交叉融合是时代背景下学科发展的必然方向。目前,关于跨学科的研究已成为国内外高校的普遍关注,且一些世界名校已经开设了跨学科研究计划、建立跨学科研究平台等。学科交叉融合的必要性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已经得到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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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秋季最新环保时事论据:巴黎协定

全文共 5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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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巴黎协定》是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2016年4月22日在纽约签署的气候变化协定。以下是小编带来的相关时事论据。希望对你有帮助。

外交部发言人耿爽10月10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愿与各方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继续加强合作,推动《巴黎协定》的有效实施,推进协定后续谈判,推动全球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问:据报道,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近日发表声明说,《巴黎协定》将于11月4日正式生效。美国总统奥巴马发表讲话称,协定生效是历史性时刻,这将是全球应对气变进程的转折点。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巴黎协定》通过不到一年即将生效,是历史上批约生效最快的国际条约之一。《巴黎协定》的生效是全球气候治理多边进程的新起点,将引领全球进入绿色低碳发展的新阶段。同时,《巴黎协定》的达成和生效是国际社会合作应对全球挑战的典范,也为其他领域全球治理提供了重要借鉴。

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采取切实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积极参与国际气候治理,为推动达成《巴黎协定》和协定早日生效作出了积极贡献。前不久习近平主席与奥巴马总统一道向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交存了参加《巴黎协定》的批准书,为协定提前生效奠定了重要基础。

中方愿与各方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继续加强合作,推动《巴黎协定》的有效实施,推进协定后续谈判,推动全球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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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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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年前,在那风雨如磐的旧中国诞生了中国共产党,她象一盏明灯冲破了漫漫长夜的黑暗,象初升的朝阳给沉睡的大地带来了希望的曙光。从她诞生的那一刻起,神州大地就有了一群引路人,中华民族就有了更加挺拔的脊梁骨,这个坚强、光荣的集体在黑暗的灰烬中爆出一个崭新的新中国。

_个风雨春秋,九十五年的奋斗不息,中国共产党历经沧桑,经历了初创时的艰难、北伐战争的洗礼、土地革命的探索、__战争的硝烟、解放战争的炮火,又历经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十年动 乱、改革开放等历史阶段,共产党一次次面临历史的重要关头,又一次次实现历史性的抉择。

不管是雪山草地大渡河的霏霏雪雨,还是井冈山太行山的腥风血雨,不管是延安窑洞的斜风细雨,还是改革开放的惊风急雨,中国共产党同全国人民始终紧紧地团结在一起,与中国命运的脉搏一起跳动,从单薄走向厚实,从年轻走向成熟,从二十年代走来,驶向一个新的世纪。

我,生在红旗下,沐浴着党的雨露,度过幸福的童年,乘着改革开放的春风,走进知识的海洋,党把我从一个无知的乡村孩童,培养成为一名人民教师。在孩提时代,我心目中的党是神圣而伟大,可亲又可爱。我学会唱的第一支歌是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支歌伴随我长大,并随着岁月的流逝,我越来越能理解其深刻的内涵。

当我从一名少先队员成为一名共青团员时,共产主义成为我的理想信仰,她犹如心灵的翅膀,催我奋进。加入共产党成为我的人生路标,她犹如夜航的明灯、天空的星斗引导我走向理想的彼岸。我默默地为之努力,我知道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积涓流,无以成江河。

只有信仰,能使生命充满意义,唯有奋斗,才使生活更加充实。1989年4月,在我研究生即将毕业前夕,我终于站在党旗下宣誓,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此时此刻,我心中无比激动,无比自豪。

我想起了生的伟大,死的光荣的刘胡兰,想起了慷慨悲歌、从容就义的吉鸿昌,想起了鞠躬尽瘁、死而后己的周恩来,想起了蜡炬成灰、春蚕到死的蒋筑英这一刻我也陡然意识到了为什么要把党比作母亲?因为这一生我将和她同荣辱、共命运。

我们的党哺育了成千上万的优秀儿女,也曾牺牲了无数的优秀儿女,才使日月变新天,如今我们母亲生息之地的繁荣昌盛,我们儿女义无反顾,责无旁贷。真正的党员,要挣挣铁骨,耿耿正气;真正的党员,要先天下忧、后天下乐。

从这一刻起,我有了一个新的身份--中国共产党党员。我就象一滴水融入了长江、大河,去奔向浩翰的大海。在共产党的大集体中奋斗,心灵获得充实,生命变得更有价值。

毕业后,我来到上海电力学院社科部工作,站在三尺讲台上,为党的教育事业添砖加瓦。在这个优秀分子辈出的海洋里,我不敢有丝毫的懈怠,我因追求进步而来,是为追求进步才来。裹足不前就意味着落后,落后就意味着被淘汰,唯有生命不息,追求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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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神舟十一号之后,中国明年将进入“空间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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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宫二号和神舟十一号载人飞行任务,被业内认为是载人航天工程“第二步走”关键一环。接下来,天舟一号货运飞船预计将于明年上半年访问天宫二号,为其补加推

进剂并验证空间站货物运输系统技术。只要明年空间实验室任务一完成,我国就进入了空间站建设阶段,真正进入“空间站时间”。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董事长雷凡培透露,2018年前后,我国计划发射空间站核心舱;2022年前后发射20吨级舱段组合的空间站。届时,中国将成为继俄罗斯之后,以一国之力独自完成空间站建设的国家,航天员在空间站驻留可达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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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诚实的身影进入我的视线作文_人物作文9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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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嘭”!我的大脑瞬间漫上恐惧的阴影。扭头一看,正是我老爸的宝贝青花瓷!刚刚还好好地端立在五斗柜上,此刻,却因为我的疯狂行为——在家与朋友推推搡搡而摔成了碎片。我的心也瞬间成了碎片。想到老爸待会加班回来后,看到一片碎地后那大声的呵斥,肯定还会来一顿暴风骤雨般的狂揍,我的两条小短腿就忍不住打颤。

我用怨怼的眼神望了朋友一眼,颇不耐烦地把她打发走,自己一个人在家坐也不是,站也不是,理智和情感进行着激烈较量。理智告诉我,应当把责任通通推给朋友,免得被老爸揍一顿,这样一来,顶多损失一个朋友。然而理智又告诉我,主动向老爸承认错误,受份皮肉之苦。可惜,内心的畏惧帮了理智一把,使它战胜了情感。

虽然情感输了,但它一直扰乱着我,心里不时窜出一丝火气,想着出去散散心后心理压力会小一些,于是我拿着钥匙出了门。

一路上,我看什么都不顺眼,就像谁欺负了我似的,我闭着眼睛狠狠地跺脚,我非常生气,生自己的气,生朋友的气。就在这当儿,一种我非常熟悉的声音进入耳畔:“嘭!”我情不自禁地四处寻觅声音的来源。

终于,我的目光停留在一家小小的铁匠铺中。哦,原来是一个男孩,他打碎了家里一扇玻璃窗。看到他惊慌失措的模样,我的目光不禁好奇起来,心想,那个男孩在面对父母训斥,甚至被痛打的情况下,是装作外人打碎的自己不知道,还是去向父母承认错误?

虽然我不知道那个男孩怎么想,但我已经百分之九十九肯定他会装作不知道。

然而,平时神通广大的第六感,此时却猜错了。只见那个男孩飞快地跑去隔壁,拉来正在打牌的父母,然后低着头,指着那一地破碎的玻璃碎片,嘴里说着什么。我想应该是在认错吧!

看着他爸爸听完后暴跳如雷,他妈妈一个劲儿说服着爸爸,安慰着孩子,我突然觉得我太不诚实,像这样逃避现实,甚至准备将责任推给别人的我,已经失去了诚实这最宝贵的财富了。

我一口气跑回家,那一地的碎片似乎不怎么刺眼·了,老爸大发雷霆的脸渐渐从我脑海中消失。我小心地收拾着玻璃碎片,心情无比平静。

似乎从男孩勇于向父母承认错误的那一刻,从他诚实的身影进入我视线的那一刻,“谎言”已经在我人生的词典中挥手告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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