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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时事政治:军民融合综合立法即将进入新征程(通用20篇)

人生是一杯酒,人生是一声号角,人生是进军的战鼓。小编收集了最新时事政治:军民融合综合立法即将进入新征程,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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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暑期政治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9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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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政治学习中,我思绪万千,慷慨颇深,主要的体会有: 党中央提出了大力办好农村教育事业的目标,为农村教育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发展农村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巩固农村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和经费保障机制,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留守儿童特别是女童平等就学、完成学业,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农村高中阶段教育,重点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并逐步实行免费。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广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大力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农村教育。增强高校为农输送人才和服务能力,办好涉农学科专业,鼓励人才到农村第一线工作,对到农村履行服务期的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在研究生招录和教师选聘时优先。保障和改善农村教师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健全农村教师培养培训制度,提高教师素质。健全城乡教师交流机制,继续选派城市教师下乡支教。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加强远程教育,及时把优质教育资源送到农村。

作为工作在农村小学的教师,我感到十分欣慰,党和政府十分关心、支持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采取了多种形式积极改善农村教师的政治、生活待遇,实现了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宏伟目标。省、州、县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教育工作,出台了教育强省、教育强州、教育强县文件并在积极落实文件精神,为我们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积极有效的工作,迎接教育的又一个春天。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时时刻刻在思想上、言行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握正确的育人方向。把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第一要务,认真做到: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2、要自觉落实《重庆市中小学教学常规》,把握教师工作的本质和课堂阵地,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3、要做一个终身学习的教师。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在知识经济爆炸的时代,要求教师必须不断更新自己的理念和知识,要更新知识就得不断进行学习,采用自我反思、同伴互助、专家引领等方式进行学习、提高,不断形成“在教学中学习,在学习中研究,在研究中提高”的教师职业状态下的生活方式,做一个终身学习的学习型教师、研究型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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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政治合格方面情况

全文共 8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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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其中,把“讲政治、有信念”排在“四讲四有”的首位,凸显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坚定崇高理想信念的重要性。

讲政治,就是对党绝对忠诚,听党话、跟党走。这是讲政治的首要原则。讲政治包括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等方面

一是保持清醒的政治方向。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站稳坚定的政治立场。自觉把自己的命运同党的命运紧密相连,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自觉维护党的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时刻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观察和分析问题。

三是牢牢把握鲜明的政治观点。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掌握观察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四是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是维护我党团结统一,提高全党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

五是有高度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是从政治上分辨是非的能力,主要表现在政治风浪和大是大非面前,能够分清主流和逆流、真理和谬误。政治敏锐性是指能够快速敏捷、全面准确地观察和处理复杂政治问题的能力。

共产党人只有讲政治,才能坚定理想信念。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

在“信仰之河”里,中国共产党从南湖的“一叶扁舟”成长为“一艘巨舰”,中国人民从受压迫受剥削到当家作主,中国实现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转变,重回世界舞台的重心,如今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支撑这一伟业的,首先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力量。

共产党人理想信念坚定,也就能够讲政治,真正心中有党,在党言党、在党爱党、在党兴党,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浪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理想坚定,在关键时刻靠得住,信得过、能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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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发言稿

全文共 79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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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全面总结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新鲜经验,顺应时代发展变化对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新要求,对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点内容、主要任务、重要举措作出系统部署,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行动纲领,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根本遵循,是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的强大武器。我们要把学习贯彻《准则》作为当前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一、深刻认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重大意义

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长期实践证明,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法宝,是解决党内矛盾和问题的“金钥匙”,是党员、干部锤炼党性的“大熔炉”,是纯洁党风政风的“净化器”。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从哪里来?就来自科学的理论指导、共同的理想信念、严密的组织体系和铁的纪律,而这些都要靠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来保障。在党长期执政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才能有效防范、及时清除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党的纯洁性的消极因素?根本途径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有了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作风优势、纪律优势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思想境界、政治素养、道德水平才能得到不断提高,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才能得到不断增强。可以说,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根本保证,是党的旺盛生机和蓬勃活力的动力源泉。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宝贵经验。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党内政治生活。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回顾我们党已走过的95年的历程,在大部分时间里党内政治生活是健康的,呈现出生动活泼的良好局面,为党的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同时,在一些时间,由于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原则和规定遭到严重破坏,党内政治生活也出现过不正常的情况,使党的事业一度遭到严重挫折。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什么时候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健康,我们党就风清气正、团结统一,充满生机活力,党的事业就蓬勃发展;反之,就弊病丛生、人心涣散,各种错误思想、错误路线得不到及时纠正,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失。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是解决当前党内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坚强的决心和有力的举措,全面从严治党,党内政治生活展现新气象,为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证。从总体上看,党内政治生活状况是好的。同时也要看到,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政治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在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纪律松弛、脱离群众、独断专行、弄虚作假、庸懒无为,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拜金主义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现象屡禁不止,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现象滋生蔓延。特别是高级干部中极少数人政治野心膨胀、权欲熏心,搞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谋取权位等政治阴谋活动。这些问题,严重侵蚀党的思想道德基础,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新的时代条件下,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成功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迫切需要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为重点,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切实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二、全面落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各项任务

《准则》针对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十二个方面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作出规定,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既注重治标又强调治本。我们要在全面落实各项任务的基础上,把握好关键环节,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把加强思想教育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首要任务。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事实一再表明,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政治生活、政治生态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这个“压舱石”发生了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出现了偏差。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必须把加强思想教育作为首要任务,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要毫不动摇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持不懈抓好理论武装工作。党员、干部要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必修课,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党章党规,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改造主观世界,深刻认识人类社会发展最终走向共产主义的历史必然性,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独特优势和强大生命力,真正把理想信念建立在对科学理论的理性认同上,建立在对历史规律的正确认识上,建立在对基本国情的准确把握上,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教育党员、干部把坚定理想信念体现在具体行动上,坚守真理、坚守正道、坚守原则、坚守规矩,积极投身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伟大实践,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锐意进取、攻坚克难,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苦干实干。要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判断形势,分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廓清思想迷雾,在大是大非问题、政治原则问题上态度鲜明、立场坚定,对各种错误言行敢于斗争、敢于亮剑。

第二,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关键。我们这样一个有着8800多万党员的大党,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最核心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一个国家、一个政党,领导核心至关重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新局面,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成就,实现了党和国家事业的继往开来,赢得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衷心拥护,受到了国际社会高度赞誉。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正式提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领导,对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更好凝聚力量抓住机遇、战胜挑战,对全党团结一心、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对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更加坚定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更加扎实地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毫不动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深刻认识到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偏离和动摇。

第三,把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组织保证。选人用人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风向标。选人用人导向正确,党内政治生活就会正气充沛,干部就会见贤思齐、心齐气顺;用人不公,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就会邪气横生,人心涣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必须把匡正选人用人导向作为重要着力点,严格标准、健全制度、完善政策、规范程序,使选出来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干部服气,以用人环境的风清气正促进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要认真落实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切实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尽快培养起来、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要强化党委班子集体把关,把好选拔程序关、资格条件关、用人纪律关,坚决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杜绝程序空转,不让别有用心者有机可乘。组织部门要严格按政策、原则、制度办事,实事求是考察评价干部,敢于为干部说公道话,敢于抵制选人用人中的不正常行为,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选人用人导向。要严明用人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加大正向激励力度,抓紧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让广大干部安心、安身、安业。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对那些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要充分理解、大力支持和保护,理直气壮地为他们撑腰鼓劲,该褒奖的褒奖,该重用的重用。对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的干部要严肃批评,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真正使敢担当、敢负责、敢作为在干部队伍中蔚然成风。

第四,把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重要载体和手段。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党员参加一次高质量的组织生活,就等于参加了一次政治体检,获得了一次打扫灰尘、净化灵魂、增强政治免疫力的党性检修。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必须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突出思想交流,不断丰富内容,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吸引力和实效性。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或随机参加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认真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活动,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认真落实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督促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使党性分析过程成为党员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也是开展组织生活经常运用、效果明显、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要认真贯彻“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思想顾虑,把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用好用活。要以对党和人民的赤胆忠心勇于自责、勇于自省,毫不留情地揭露自己的缺点和错误,经常对照党章党纪要求找不足,对照先进典型找差距,对照组织、同事、群众意见找问题,多从主观上深入剖析根源、认清危害,敢于触及思想、触及灵魂。对待别人的批评要心怀感激,有听得进刺耳之言的勇气和境界,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决不能用批评抵制批评,搞无原则的纷争。坚决反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庸俗哲学和好人主义,坚决克服文过饰非、知错不改等错误倾向。

第五,把加强制度建设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根本保障。加强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建设,对于促进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规范化,解决好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问题,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具有重要作用。要坚持和完善已有制度,对《准则》提出的党内学习制度、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等,要一以贯之、不折不扣地落实。要认真抓好《准则》提出的制度创新任务,抓紧建立和完善民意调查、容错纠错、权力清单、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等制度。同时,加大制度执行力度,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执行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对于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制度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坚决防止制度成为“稻草人”,形成“破窗效应”。坚持和完善党内政治生活制度,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全党同志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重要保障。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更不许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

三、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表率

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准则》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这是由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执掌重要权力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也是由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发挥示范作用的特殊职责所要求的。

风成于上,俗化于下。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肩负着制定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和推动党的各项工作的神圣职责,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具有重要的示范导向作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躬身践行、模范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就会成为无声的命令、强大的感召,就能让下级党组织看到榜样,让党员、干部看到希望,让人民群众看到信心。反之,则会带来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这些年党内政治生活存在的种种问题,究其原因,有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因素,有党的队伍不断发生深刻变化的因素,更值得警醒的是一些地方和单位管党治党不力,制度不硬,法纪不彰,正气不扬,政治生态恶化。这其中,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些高级干部发生的问题,往往是所在地方和单位各种问题滋生蔓延的主要导因。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了近200名高级干部,他们给党的形象和威信造成了巨大损害,给党内政治生活、政治生态造成了严重破坏。正是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些高级干部违法乱纪,大行腐败之道,上行下效的负能量大量产生,败坏了党风政风,带坏了一批党员、干部。我们必须从中汲取深刻教训。

在领导干部中,“一把手”具有特殊影响力,对决策和决策执行起着关键作用。发挥好“一把手”在贯彻落实《准则》上的示范表率作用,对于全面从严治党,对于管理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于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要增强对“一把手”教育的针对性、管理的经常性、监督的有效性,促使各级“一把手”带头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和人格魅力,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在高级干部中,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组成人员首当其责。要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建设好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这个层面的党内政治生活搞好,真正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央领导集体成员要清醒认识自己岗位对党和国家的特殊重要性,职位越高越要自觉按照党提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越要做到党性坚强、党纪严明。要充分发挥树标杆、作表率作用,始终保持理想信念的坚定执着,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保持对人民的赤子之心,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以令人信服的表率作用,推动全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不断取得实效。

对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来说,贯彻《准则》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邓小平同志指出,“任何一个领导集体都要有一个核心,没有核心的领导是靠不住的”。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当之无愧、名副其实,正式明确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是众望所归、正当其时。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带头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习近平总书记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自觉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七个有之”查找自身问题,对照“五个必须”明确努力方向,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日常修为和具体工作中去。

各级党委(党组)要全面履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领导责任。要把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经常研究,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尤其是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影响党内政治生活的突出问题,分类施策、对症下药,努力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质量、营造良好政治生态。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引导班子成员认真执行《准则》,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积极化解领导班子内的矛盾和问题,推动形成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的良好局面。要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准则》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严肃查处违反《准则》的各种行为,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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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年《隐秘征程——红军长征在四川》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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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丰富的长征故事已有众多的影视表现,如果同类题材的纪录片不能在前人基础上大胆创意和努力创新,那么将很难实现更有效的传播价值。基于这种考虑,《隐秘征程》纪录片立项之初,就明确了“以体验还原历史、以数据验证奇迹”的创作方向,以实地体验进行原真性模拟,以详实的数据参数传达事实真相,最终推动故事的生动与严谨表达,提升当代受众的观赏体验。

为了极尽真实地实现这一目的,本片的拍摄调动了各方力量,其中特别组织了216位武警官兵和民兵战士,努力遵循80年前的自然地理等相关条件,重现了翻越雪山,穿行草地,飞渡索桥,舟船横渡,标语篆刻等重要历史场景……

穿越80年时光体验长征, 216位体能强健的武警民兵们从衣食住行的基本生存层面,真实去感受二万五千里穿行的艰难凶险,他们挑战了沼泽险恶、高海拔严寒、行军体能极限……

煮食土豆、皮带,赤脚行走雪地,踏破几百双草鞋,在冰水里挣扎过,在雪山晒伤,遇高原反应,车辆爆缸,拍摄设备进水长焦镜头被冻得一碰就断……

这是最具有“挑战性、还原性”的长征拍摄,以肉躯体验过二万五千里的艰与难凶与险,从精神上深切感知由坚定信仰成就的伟大征程!

数据就是铁证,真实就是力量, 最真实的体验过长征路,才能懂得那种肉体、意志的极限,非坚定的信仰支撑难以完成!这是《隐秘征程—红军长征在四川》最独特最打动人的特点,以同甘苦共患难的拍摄历程来完成对伟大长征的崇高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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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小溪、河流进入大海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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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小溪河流相见,他们就开始谈论着什么。原来,它们想进入大海。这个消息被大海知道了,它让白云给他们传信,很热烈地欢迎他们来到自己的怀抱里。河流和小溪就出发了,过了没多久,一阵狂风阻挡了它们的去路,想把它们往回吹,狂风过去了,小溪和河流又缓缓的出发了,过了许多天,距离大海还有几十千米,它们俩累了就休息了一会。

现在已经是秋天,许多枯了的叶子堵住了它们前进的道路,它们生气了,就急了,把叶子冲走了,几天后,溪水和河水渐渐地少了,它们也慢慢地后悔了,但它俩很坚强,心里想着一定要流入大海和好朋友们相聚。

早晨,起了一阵大雾,小河和溪流看不清去向,就在半路中迷失了方向,过了许久,太阳出来了,无被驱散了,它们又开始出发了。

最后,小溪和河流终于流进了大海,它们三个好朋友终于团聚了,大海带着它俩参观了大海里的美景,许多五彩缤纷的鱼,在大海的怀抱里生活得开开心心,后来,小溪的水和河流的水与大海混成一体了,分不清你我,辨不出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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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时事热点作文素材二、警惕“撞翻变道车”的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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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条交通事故视频在网上热传并引起网友激烈讨论。视频显示:3月5日,广东东莞中堂大桥一辆大众轿车强制变道,被一辆比亚迪撞翻。对于这起事故,舆论一波三折,讨论的焦点在于比亚迪车主是否“故意撞车”(3月21日《南方日报》)。

你强行变道,我霸气撞飞——这是网友对相关视频给出的“阅读理解式”答案。胡乱变道,胆子不小,发生事故,该负全责。舆情发生逆转的是“撞翻变道车”的车主在微信群发出了惊人之语:该大众朗逸已经是他撞过的第7辆车。“一般都是别人全责才会撞上去,否则不会撞。之前开比亚迪S6时,已经撞了2辆凯美瑞,2辆锐志,1辆CRV,1辆RAV4,全是完胜,没有输过一次。”随后,东莞交警成立专案组,重新启动调查。结论还是认定大众车负全责,因不存在斗气开车的事实行为。

通常,面对强制变道,大多车主尽管深恶痛绝,但为了保证驾驶安全,除了紧踩刹车、打轮躲避,似乎也无计可施。而今,比亚迪车主据说不仅两次成功阻止大众车主强行变道,还给这个不守规矩者一个大教训——被撞翻车四脚朝天,这让饱受多年塞车之苦者拍手称快。此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更近乎为“马路侠客”光荣加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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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政治哲理故事及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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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青年来到城市打工,不久因为工作勤奋,老板将一个小公司交给他打点。他将这个小公司管理得井井有条,业绩直线上升。有一个外商听说之后,想同他洽谈一个合作项目。当谈判结束后,他邀这位也是黑眼睛黄皮肤的外商共进晚餐。晚餐很简单,几个盘子都吃得干干净净,只剩下两只小笼包子。他对服务小姐说,请把这两只包子装进食品袋里,我带走。外商当即站起来表示明天就同他签合同。第二天,老板设宴款待外商。席间,外商轻声问他,你受过什么教育?他说我家里很穷,父母不识字,他们对我的教育是从一粒米、一根线开始的。父亲去世后,母亲辛辛苦苦地供我上学。她说俺不指望你高人一等,你能做好你自个的事就中……在一旁的老板眼里渗出亮亮的液体,端起酒杯激动地说:我提议敬她老人家一杯——你受过人生最好的教育!

一个人受过苦,便知道珍惜;一个在贫寒中长大的人,不会不知道勤俭的重要;一个自小就知道努力做事的人,不会不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贫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人在贫穷中什么也学不到,并进而失去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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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二十位当代名家热议:一部反腐高压下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态的长幅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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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上,著名文学评论家贺绍俊指出:“《人民的名义》一书不仅写出了当下反腐斗争的复杂性、艰巨性、多面性,更将其提高到了依靠文化、法律、制度进行反腐的高度上。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维护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中,改革与法治,被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两个轮子,依法治国更被赋予了更为鲜活的时代意义。本书在结合当下的国家实际和社会热点时多有创新和突破,既深刻呼应了中央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公民手法、法治队伍建设等提出的全面部署,也正面回应了人民的呼声和社会的诉求。”

著名文学评论家胡平则指出:“十八大以来,中央高擎反腐大旗,反腐题材小说正是顺应了党心、民意。周梅森的这部小说《 人民的名义 》,保持了他过去一贯的重视悬念、层层剥茧的写作风格,情节设置跌宕起伏、路转峰迴。故事从一家国有老厂的股权争夺切入,涉及官场政治、国企改革、金融、干部任用等多个领域的重大问题。上至省委书记,下至国企员工,均有涉笔。小说浓墨重彩地塑造了反贪局长侯亮平、改革巿长李达康、老检查长陈岩石等多个人物,具有相当的典型意义,也为当代文学画廊增添了新的形象。”

著名文学评论家丁帆认为:“《人民的名义》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侦查处处长侯亮平的调查行动为叙事主线,以一宗小官巨贪案件入手,拉开了公检法机关与腐败官员的政治大较量,保持了作者一贯的贴近时代、家国情怀的风格,充分展现了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坚定的反腐败决心和人民检察官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这部作品响应中央提出的以文艺作品来凝聚人心、汇集力量的号召,适时而出,突破了传统反腐题材文艺创作的套路和窠臼,走出了一条扎根现实、直面政治、无愧于历史的新路。正是因为一面放飞艺术想象的羽翼,一面脚踏坚实的大地,周梅森才能不断突破一位作家对于政治人物人性灵魂的挖掘深度。”

青年评论家刘大先则认为:“书中的多个人物与多处细节都有其政治与社会的基础,如家藏2.3亿现金的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亿元水官’河北省北戴河区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以及原某党和国家领导人之子等,都在书中有所影射。而诸如‘裸官下岗’的规定、‘转帖500次入刑’的法条、‘拆出一个新中国’的谬论、‘和一百多个女干部通奸’的‘伟业’、‘能力之外的资本等于零’的笑谈等带流行色彩的语言,既是作者在丰厚的生活经验的基础上提炼而出,也当是作者为读者留下的会心之笔,实在耐人寻味。”

最后,本书作者周梅森对各位评论家在文学理论上的指导和归纳、见解上的梳理和发现,表示了由衷的感激之情。谈及创作体会,周梅森说:“十八大以后,看到党和国家反腐的大势,以及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效果,我感觉到反腐倡廉就是中国的春秋大义,于是想挑战自己,创作出一部反映时代特征、突出反腐特点、体现检察特色的正能量作品。这次,我把积蓄十年的洪荒之力都用在了这部作品中,这是我创作生涯以来最好的作品,写得酣畅淋漓,我认为全面超越了我过去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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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进入中学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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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进入中学两天半了,现在谈谈我中学的一些事吧!我离开小学,进入了一个陌生的世界,感到非常的孤独。

但是,这两天我在校内感受到了老师对我们的关怀。今天上午八点在相公中学校内开开学典礼,再开开学习典礼上正校长和其他各位领导对我们进行热烈祝贺。我感到特别的亲切。同时看到了校园又大又美。陌生感有所消失。

上课时看到老师矫健的身影。听到老师动听的讲课声,又是我进入一个知识的海洋,陌生感更加没有了。然后我默默的下决心。以后上课认真听讲。积极思考。多动脑子,掌握知识,争取取得优异的成绩,回报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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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进入新时代改革开新篇作文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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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庆龄曾经说过:“有人说中国像一头沉睡的狮子,但不会永远沉睡。总有一天,东方睡狮的吼声将会震撼全世界!”当她说那句话时,也许有人会认为痴人说梦。但是,这一天,就这样来了!它震撼着全世界。

中国的历史,给祖国母亲拷上了沉重的枷锁。农业生产力的落后,科学技术不发达,武器装备的滞后,让中国被甩在世界的尽头;斗转星移,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中华儿女奋起拼搏,坚苦卓绝地努力,在世界上涂抹上辉煌的色彩!是的,我们成功了。日益发展的中国,挣脱了枷锁,农业、科技、军事的强大,让她屹立于世界东方,以崭新的姿态让世人刮目相看。

但是,老祖先留下来的悠久文化啊!似乎在这高速的发展中,慢慢在消失殆尽。在这,我认为要感谢一档节目--《中国诗词大会》,它在急流勇进时,提醒我们:不忘初心。这档节目做得最棒、最出色的是两点:是它不仅推广了中国传统文化,而且掀起了全国、甚至全世界对中华传统文化的热切关注。竞相来参赛的,不仅有几岁孩童,也有年近花甲、年逾古稀的老人;不仅有毕业于世界名校的高材生,还有来自外国的友人!

是的,你没有听错,也没有看错,连外国的友人都如此酷爱诗词,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去重视、不去学习这门博大精深的文化?对于诗词与学习,新加坡的女大学生李宜幸是这样认为的,她说:“这次参加节目最大的收获,是在百人团中结识了各行各业各年龄的诗词达人,让我受益匪浅!”凭学识,她其实不如许多人,所以一直抱着敬佩与学习的心态来参赛。在这一过程中,努力、坚持、拼搏……成为了他们身上的标签。正是这些人,让我们再一次领略中国古典文化的魅力,让我们觉醒传承中国古典文化的重要性。是的,连外国友人都在学习我国的古典诗词!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去努力、不去学习与传承老祖宗留下来最经典、最朴实、最有意义的文化呢?

而作为新时代的我们这一代,在优越的生活条件下,在得天独厚的学习环境中,在快捷的网略平台上,更应该静下心来,品味中国古典诗词的韵味,让吟诵古典诗词成为习惯,让传承古典诗词成为重任,让理解古典诗词为内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远大的理想,为之披荆斩棘向前进,实现最美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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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秋叶进入了我的视线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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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秋。

微风轻轻抚过,老树又落下了几片秋叶,闪烁着火一般的红色,被风挑逗着,在空中飞舞,留恋人间。

期中考试刚刚过去,许多人在参加考试的“闭幕式”---对答案。耳边不断地传来一阵阵嘈杂的声音,或是喜出望外的欢笑声;或是令人同情的哭泣声;甚至还有激烈的争论声。我几不可闻的叹了一口气,将目光转向你。只见你左手托着脸,右手把玩这一个小小的纸团,眼神空洞而迷离,望向窗外的秋叶,嘴角竟漾起了轻笑。

我看的入了神,转过头,秋叶,进入了我的视线。思绪随着秋叶而飞舞,漂到了我们刚认识的那一天……

那一天是开学日,我是第一次见到你,但不知怎么回事,我们望着彼此,有一种“相见恨晚”的感觉。也许这是冥冥之中注定的缘分吧!令我一见如故的你竟成了我的同桌,我们约定要一起学习;一起面对挫折;一起守护彼此的友谊。我们一起坐在草坪上背书;一起在阳光下大小;一起在知识的海洋中遨游。在不知不觉中我们成为了最好的朋友。

你又可曾忘记,那次我们一起竞选学习委员,可老师选中了我。看得出来,那时的你十分沮丧,可没过多久,这种情绪被慢慢替代,眼中不再有失望,而是迸发出一种自信而顽强的光彩,像一片秋叶。即使被风吹落,也绝不放过一丝生的希望。

我回过神来。秋叶,进入了我的视线。任秋叶飘落,任思绪纷飞,刚才考试的情景情景映入脑海。

这次的考题并不算简单,可因为这门学科是我的拿手好戏,这种类型的题目我也格外复习过,所以比较合我的“胃口”。做了一大半,我侧过头望了望你,你正焦头烂额,看见我,像抱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般朝我投来求救的目光。我慌忙逃避似的躲开,回到自己的卷面上。可这时,一个小纸团扔到了我的试卷上,不用想,我知道是你扔的。我偷偷地打开看,上面写着“快帮帮我”,后面还有题号。到底帮不帮呢?答案就在试卷上,只要抄上纸条,在投过去,便可以让你不这么着急。可是这是考试,是为了检测这段时间的学习成果,得一个虚假的高分又有什么意义呢?最后,我将写上“我不能这样做”的纸条传给了你。

望着秋叶落地,我蓦的站起身,正巧,你几乎和我同时站了起来。我们俩稍楞了一下,随即会心一笑。我问你:“你会怪我吗?”而你略带调皮地回答道:“怎么会呢?相反我要谢谢你,不过,下一次,我可不会这么轻易输给你了!”

秋叶,进入了我的视线。他们从飞舞到落下,从辉煌到衰亡,对于我来说,却没那么重要。但我始终会记得,我有一个像秋叶般的朋友,那么自信,那么坚强。于是这片秋叶也就有了不同的意义,放在心头,时刻让我想起远在他乡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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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年时事新闻:立法法全文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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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次修改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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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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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综合考察结论意见范例

全文共 17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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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考察意见

***同志自进入入党培养考察以来,政治上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这段时间内***同志认真参加党支部的各项活动,积极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能够自觉冷静地分析自己、评价自己、发扬虚心学习、谨慎工作的作风,积极向优秀党员同志学习,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在实践中与强者共同进步。作为检修车间组长,该同志具有极强的集体观念和团队精神,具有为集体服务、为集体争光的自觉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从身边小事做起,能够做到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将帮助群众的工作切实落到实处,能够正确地处理存在着的一些矛盾。同时,该同志时刻不忘提醒自己保持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不追求物质享受,注意个人文明素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断地充实自己、完善自己,不断提高精神追求。但是,***同志还应多关注时事,政治敏锐性有待加强,争取更大进步。

第二阶段考察意见:

***同志在各方面都有了较大的进步,思想上,切实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提高对社会发展中重大现实问题的认识,从思想理论方面真正自觉拥护共产党的大政方针和路线政策,进一步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守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自觉进行思想修养,在端正自身入党动机的同时,还努力向周围同事和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学习活动,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树立起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工作生活中,能够联系群众,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心助人,在工作中刻苦攻关,有明确的目标,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但是,***同志还应该意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要将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找出自身的缺点,多多团结身边的同志,争取共同进步。

第三阶段考察意见:

***同志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增强党性修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党的性质、党的指导思想、群众路线和根本宗旨等,有了更深刻准确的认识,也重新认识了党的组织原则、纪律和共产党员的标准、义务和权利,并充分认识了党,也充分认识到从思想上入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经常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入党动机端正。生活中,该同志能努力按照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关怀同事,乐于助人,生活俭朴,处世得当,具有较好群众基础。工作上,该同志担任检修车间组长职务,工作认真负责,在各项活动中起良好的带头作用。学习上,积极表现,认真学习党的先进思想理论与方针政策用先进的理论指导实践,真正地起到了一名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阶段考察意见:

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同志共产主义信念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对党的基本知识有一定了解。能够继续加强理论方面的学习,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与超越自我,在管理岗位上能够热情地管理车间各项事宜,为车间事物尽职尽责。如今,该车间已经成为一支团结上进,具有高度凝聚力,成员综合素质普遍较高的队伍。该同志在学习生活中注重改正自己的缺点,并虚心接受群众对其的监督。在看到自己的改正缺点,正在进步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自己做的距离一名优秀党员还远远不够,在维管段这个大集体中还应进一步争取同事的更大的帮助,以更好地发挥自身的表率作用、政治理论基础不够扎实、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五阶段考察意见:

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同志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积极表现,有意识地培养自己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基本素质,在思想理论修养和道德修养上,更深刻地学习和改正,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主动争取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在组织上,能模范遵守党

的纪律,按时参加组织活动,过好组织生活,自觉履行党员义务。该同志对工作能认真负责,尽职尽责,表现出较强的爱岗敬业精神,能认真钻研岗位业务知识,任劳任怨,工作成绩比较突出,能顾全大局、勇挑重担、任劳任怨。在作风上,该同志为人正派,表里如一,善于团结同志,乐于助人,体现了人格的力量。

通过党组织的培养考察,证明***同志入党动机端正,政历及现实表现清楚,没发现任何问题,能按期如实地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团组织推荐和群众座谈会意见反映良好,在实际工作中做出了一定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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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中学政治考试反思作文

全文共 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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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政治开卷考试,我的成绩不是很理想,但是我自认为我还是比较重视政治的学习的。上课的时候听讲认真,笔记细致。但是成绩却不近人意,我觉得原因如下。

首先,课后的及时巩固与复习没有到位,有的时候看看就过去了,却忽略了更深层的问题,导致不细心,错了很多不该错的。

其次,考试时候的方法也不是很好。

然后,许多已经会背的内容在考试中却异常的忘记很多,我想可能是基础不牢导致成绩下滑。

还有,考试前复习不认真,审题不仔细,答题不严谨,内容掌握不熟悉。

总之,我以后会更加认真对待政治的学习的,自觉的进行课后的复习巩固,不再临时抱佛脚。我以后应该在开卷考试之前在书上重点问题的页上贴上粘贴条,这样,考试前不会很慌乱,也节省了很多时间。

希望在下次的考试中,能看到我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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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坚定理想信念明确政治方向发言稿

全文共 10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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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理想的旗帜”,“对马克思主义 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坚定理想信念,是我们践行“三严三实”的内在要求,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动力源泉,是实现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精神支柱。

坚定理想信念,必须坚定“三个自信”。习总书记多次强调,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也反复告诫全党,一些党员干部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说到底是信仰迷茫、精神迷失。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坚定理想信念,最关键在于坚定“三个自信”,即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作为在赣南工作的同志,要深刻理解“三个自信”,切实增强“三个自信”,自觉围绕“四个全面”谋划工作,自觉围绕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加快苏区振兴发展来推进工作。

坚定理想信念,必须对党绝对忠诚。对党绝对忠诚,是我们党对党员的根本政治要求。要在党言党,在党爱党,在党兴党,时刻以共产党员

准严格要求自己,决不能说一套,做一套,阳奉阴违。要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始终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大政方针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的纪律、党的规矩,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坚定理想信念,必须强化宗旨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赣南这片红土地,是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形成地、苏区干部好作风的主要发源地。作为赣南的党员领导干部,更要弘扬苏区精神和苏区干部好作风,增强宗旨意识。要深入群众,多接地气。特别是要牢记习总书记“决不能让老区群众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掉队”的深情嘱托,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全面打好扶贫开发攻坚战,让贫困群众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要深入一线,特别是深入企业一线,诚心诚意为企业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把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落实到具体行动和执政成效上。

坚定理想信念,必须坚持实干担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敢于担当是党的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当前,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已经三周年,政策落实已进入攻坚期,需要我们进一步强化担当意识。要按照“谋事要实、创业 要实、做人要实”的要求,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推动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比如,招商引资工作,要务求实效,引进的项目要好、要实,确保项目招得来、落得下、留得住,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更要立足实际,深入研判形势,采取务实管用举措,稳定工业经济增长和外贸出口增长,努力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推动经济持续健康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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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年热点时事论据:南海仲裁

全文共 10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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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12日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对此,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承认。

中国人民世世代代在南海生产生活,早已成为南海诸岛的主人。历代中国政府通过行政设治、军事巡航、生产经营、海难救助等方式,持续对南海诸岛进行管辖,中国早已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确定了无可争辩的主权。近百年来,尽管南海风云变幻,尽管南海诸岛也短暂遭受过侵略者的荼害,但中国维护自身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从未动摇过。为此,英勇的中华儿女前仆后继,付出了巨大牺牲。中国自古倡导“强不执弱,富不侮贫”。不属于我们的土地,我们一寸也不要。但属于我们的领土,我们寸土不让。中国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不受侵犯,一切侵害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企图都只能是妄想。

中华民族是热爱和平的民族,身体中流淌着和平的血液。作为南海最大沿岸国,中国从维护南海地区和平与稳定的大局出发,在南海问题产生后的几十年里始终保持极大克制,从未主动挑起争议,也没有采取任何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的行动。中方一贯坚持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坚持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争议,坚持通过规则机制管控分歧,坚持维护南海的航行和飞越自由,坚持通过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南海地区走出冷战阴霾,长期保持着和平稳定,走上繁荣发展的道路,南海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也得到了充分保障。

然而在外部势力的直接操纵和鼓动下,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和仲裁庭罔顾基本事实,背离基本法理,一意孤行,打着规则和法治的旗号,假公器之名,欲逞其私利,企图通过曲解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达到否定中国在南海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目的。对于这种彻头彻尾的政治挑衅,中国当然不会接受,这既是捍卫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必要之举,也是维护国际法尊严和地位、践行国际法的正义之举。国际社会中的许多国家和组织以及不少有识之士均对中国的立场表达了支持。国际法学界专业人士也纷纷对强制仲裁程序被滥用表示担忧和关切,认为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伤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信誉,破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的国际海洋秩序,对现行国际秩序构成威胁。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为满足一己私欲而破坏国际法治,侵害中国权益,仲裁庭枉法裁判,充当外部势力“提线木偶”,终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的闹剧,将会被历史和时代所唾弃。

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任何企图挑战中国底线的行为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中国人民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坚定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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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普通党员讲政治有信念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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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活动是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进一步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而出台。这是一次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对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本着以学为基础, 做 是关键,带着问题学,针对问题改这一思路进行学习教育并着力于以下方面:

认真学习党章党规,逐条逐句通读党章,全面理解党的纲领,牢记入党誓词,牢记党的宗旨,牢记党员义务和权利,有助于引导党员尊崇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自觉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言行,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觉悟;也有利于广大党员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对党绝对忠诚。学习革命先辈和先进事迹的同时也要从违法乱纪的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从而发挥正面典型的激励教育作用和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使全体党员牢记党规党纪,牢记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树立崇高道德追求,养成纪律自觉,守住为人、做事的基准和底线,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认真学习系列讲话,是全党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着力在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上下功夫,切实用讲话精神统一思想、统一意志,树立远大理想,明确前进方向,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信,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坚定自觉地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学习讲话精神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结合起来,同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准确把握党的科学理论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内在联系,增强对讲话精神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坚持真学真懂、真信真用,服务科学决策、提升工作本领,解决突出问题、推动改革发展,切实把讲话精神贯彻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领域,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要通过扎实深入的学习,更好地用讲话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思想保证。

做一名合格的党员,要坚持以知促行,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在学习和生活中不断强化政治意识,保持政治本色,把理想信念时刻体现为行动的力量;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保持公仆情怀,牢记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廉洁从政、从严治家,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始终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在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奋发有为、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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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热点时事:龙清泉举重破纪录

全文共 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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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里约奥运会举重男子56公斤级决赛中,中国选手龙清泉以307公斤的总成绩夺冠,并打破世界纪录

中国选手龙清泉在抓举的时候,则出了一段小小的插曲。第一把,龙清泉顺利举起132公斤;第二把,龙清泉则在挑战135公斤的时候意外失败;重压之下的第三把,龙清泉直接把重量跳到137公斤,结果成了。

最终抓举比赛的结果,中国选手龙清泉以137公斤的成绩排名第一,朝鲜选手严润哲以134公斤排名第二,而泰国选手库拉通则以132公斤排名第三。接着的挺举比赛,龙清泉开把重量为161公斤,结果成功举起;严润哲开把重量为165公斤,虽然跌跌撞撞,但最终还是起来了。第二把166公斤,龙清泉再次成功举起,使总成绩达到了303公斤。严润哲的第二把为169公斤,结果没能成功,龙清泉的机会来了。

严润哲最后一次机会,去挑战169公斤的重量,结果重压之下,他居然起来了。还剩龙清泉最后一次机会,去挑战170公斤的重量,对于这种不可思议的成绩,龙清泉居然成了。307公斤的成绩,也打破了世界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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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讲政治有信念心得体会

全文共 6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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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增强“四种意识”作为根本要求来贯彻,主动自觉地向党中央看齐,向习近平总书记看齐,向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坚决做到“五个必须”,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中央和省委政令畅通。要对党绝对忠诚,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意识,始终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以身许党,真正做到爱党忧党护党兴党。

要践行党的宗旨,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站稳群众立场、倾听群众呼声、办好民生实事,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不断增强获得感。要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认真学习党史、国史,认清历史脉络、把握现实方位、辨明发展走向,深刻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是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觉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要加强理论武装,必须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学、深入学、系统学,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自觉用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结合学,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同学习党章党规紧密结合起来,学深悟透、融会贯通,不断提高战略思维能力、辩证思维能力、综合决策能力、驾驭全局能力。

“讲政治、有信念”是做合格共产党员的重要标准,真正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努力成为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好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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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讲政治有信念心得体会

全文共 21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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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深悟透,深刻领会“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的内涵

经过老师讲、同学帮、领导提、自己悟,我们四组全体同学深刻领会到了“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的内涵。

讲政治,就是要对党组织绝对忠诚,讲政治是我们的立身之本。要牢记自己党员的身份,增强党的意识,增强党员意识,我们是组织中人,要服从组织,对组织负责,服从安排听从招呼,对党组织的部署不打折扣、不做变通、不讲价钱、不做选择的执行,要坚定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立场,增强政治鉴别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在路线原则上站稳立场,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时刻做到心中有党,在党言党,在党为党。

守纪律,就是要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守纪律是我们的行为之范。红线不踩、底线不碰、高压线不触,党员干部的言行要受到党纪国法的约束,要做到心存敬畏,敬畏法律、敬畏党纪,头脑要绷紧纪律之弦,心中要烙下纪律之印。党员领导干部要做遵守政治纪律、遵守工作纪律、遵守财经纪律、遵守生活纪律的模范,要自觉接受组织纪律的约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不能搞特权,不能搞变通,更不能游离于纪律之外,对党的纪律要无条件执行。

守规矩,就是要规范我们的言行,一切行为要符合规矩,守规矩是我们成事之基。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下级服从上级是规矩,个人服从组织是规矩,少数服从多数是规矩,必须在规矩内行事作为。守规矩就是坚持按规矩办事,反对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杜绝推诿扯皮。做到一切按规矩办事,一切以规矩为尺,一生以规矩为度,自觉遵守办事规程、行为准则,谋事、干事过程中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

二、知行合一,努力争做“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的典范

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是组织的要求,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群众的期盼,是我们自身建设的需要,我们必须按照中央的部署,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当好政治的明白人,争做事业发展的实干家,在工作中、生活中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带头增强政治定力,努力提高自身思想觉悟。我们要认真学习习总书记相关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县委关于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要深刻领会县委蒋书记在读书班开班动员会上的讲话精神,努力提升自身思想素养、政治素养,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始终同上级党委同心、同向、同拍,步调保持高度一致。我们要自觉维护组织的权威,上级党委提倡的坚决响应,上级党委决定的坚决执行,上级党委禁止的坚决不做。不论在什么地方、不论在哪个岗位上工作,都要经得起风浪考验,都要对组织绝对忠诚,我们要进一步增强政治定力,确保在政治方向上不走岔、走偏。我们要始终听党话、跟党走,爱党忧党、兴党护党,为国干事、为民谋利,是非面前分得清、提供名利面前放得下、关键时刻靠得住,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策部署。

二是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始终保持对党纪国法的敬畏。结合全县开展的“正风肃纪”和深化“庸懒散浮拖专项治理”活动,我们要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自觉加强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努力增强遵章守纪意识,自觉遵守八项规定和反腐倡廉各项规定,确保自身的行为符合规范,在遵守纪律方面我们要做到头脑清醒正立场,眼睛清亮辨是非,耳朵聪慧明事理,嘴巴干净不乱吃,手脚干净不乱拿,干干净净清清白白为官,堂堂正正明明白白做人,胸怀坦荡、言行一致,对党忠诚老实,对群众忠诚老实,做到台上台下一种表现,人前人后一种风格,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让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为行。

三是带头增强政治责任,勇挑发展重担敢于担当。带头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同心协力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干事创业上,积极作为。遵守规矩绝不是无所作为, “为官不易”绝不能“为官不为”,我们要严格按照“三严三实”要求,既要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又要敢于尽责、勇于担当,敢于谋大事、创大业。我们要结合的县情实际,在产业发展、项目推动、民生建设、经济增长等方面狠下功夫,敢闯敢干、能干会干、善作善成,创造出党和人民满意的业绩,创造出无愧历史的业绩。

四是带头增强政治意识,提升执行能力敢于攻坚。一分安排,九分执行,我们不仅要成为一个优秀的指挥者,更应当成为一个推动决策落实的执行者。我们要树立牢固的执行观念,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和勇气,真抓实干、攻坚破难,努力增强为民服务意识,提升执行力水平,踏踏实实工作,在工作中奋勇争先,努力为广大老百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为打造高效廉洁政府,提升政府部门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而努力。

各位领导、同志们:短暂的学习即将结束,通过学习,我们明白事理,通过学习,我们增强党性,通过学习,我们找出了差距,明确了前进的方向。下一步,我们要按照县委X书记提出的“产业为魂、文旅为脉、效益为先、民生为本”的新要求,站在“讲政治、绝对忠诚,守纪律、敬畏法纪,守规矩、绝对服从”的高度,时刻以“三严三实”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持提升思想、提升能力、遵守法纪,为“新型工业县、优秀旅游城、生态示范区”建设坚定信念、勇挑重担敢担当,开拓创新、务实奋进勇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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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存在的问题

全文共 19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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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叮嘱,要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规范严谨的法定程序、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严肃认真的纪律要求,有力有序抓好集中换届工作。2016年,是湖南省市县乡四级领导班子同步换届之年。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深刻汲取衡阳破坏选举案教训

把换届风气监督列为重中之重

“把抓好集中换届作为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首要政治任务。”这是湖南省委立下的“军令状”。

从2016年初开始,省委常委会议先后16次研究部署换届风气监督工作。2016年3月,省委下发《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实施意见》之后,明确提出实行“约法三章”“三个一律”。召开加强换届风气监督工作视频会议,“一竿子”直接开到县、乡一级。

同年9月1日,省委书记杜家毫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听取换届风气监督情况汇报,要求严肃换届纪律。9月9日,在与各市州委书记座谈时,杜家毫进一步明确要以铁的纪律措施保证换届风清气正。这个月,杜家毫还先后在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调研,要求进行坚强有力的现场督导,并到衡阳检查指导换届工作。

为层层压实责任,省委书记、省纪委书记和省委组织部长等省委领导,带头与市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以及重点岗位干部开展谈心谈话,要求他们认真履职尽责、净化换届风气。换届以来,全省各级共开展谈心谈话11.7万人次。

省委常委会的“言传身教”,不但体现了上行下效,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鲜明态度,而且是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对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发出掷地有声的“动员令”。在衡阳,市委对人大、政协“两会”会风会纪监督工作进行专门培训,明确对“两会”实行24小时全覆盖、全过程监督。

划定政治纪律红线

加强对换届纪律的全程监督

针对中央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有关换届风气的问题,省委常委会以及各市州、县市区“四大家”领导班子,均以“深刻反思衡阳破坏选举案教训,切实加强换届风气监督,努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为主题召开民主生活会。

按照省委要求,省纪委把严肃换届纪律作为严肃政治纪律的首要任务来抓。

“政治生态的修复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一定要有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紧迫感和危机感,确保类似衡阳破坏选举案的问题不在湖南重演。”2016年6月1日,湖南省加强换届风气监督工作调度会在衡阳召开,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傅奎在会上“敲打”:在换届中,干部晋升需求大,而领导职数有限,一些人为了个人目的孤注一掷,铤而走险,搞拉票贿选和非组织活动,切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7月21日,傅奎又专门参加了衡阳市委常委会的“两案”(衡阳破坏选举案、李亿龙严重违纪案)反思专题民主生活会。

傅奎先后约谈14个市州委书记、纪委书记,就严肃换届纪律提出要求。同时,省纪委向全省发放《不可触碰的底线》《镜鉴——衡阳、南充违反换届纪律案件警示录》和《严肃换届纪律文件选编》共6万多套(册),组织党员干部观看警示片5000余场次,使党员干部时刻绷紧换届纪律之弦。

省纪委还会同省委组织部累计抽调320人次,先后组建50个督查督导组,采取分片督查与分层督查、巡回督查与现场督导、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全省换届风气的全程监督、全面监督。

铁的纪律铁的担当

严肃查处违反换届纪律突出问题

“没有想到这次政协换届这么严,不仅接受履行职责培训,还签订《严守换届纪律承诺书》。”2016年12月28日,龙山县政协干部师明桥告诉记者,该县取消了拟推荐的县人大代表38人、政协委员15人资格。

这是湖南以铁的纪律铁的担当,“零容忍”查处违反换届纪律突出问题的一个缩影。

从换届工作一启动,湖南就严格人大代表人选标准,列出15条负面清单,把政治素质不过硬、道德品行不够好、履职能力不够强等不宜担任人大代表的人选挡在门外。

“徐家井街道姜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还在影响期,不能提名为人大代表……”永州市实行“三审双查”制度,严把提名关,该市在审查过程中被取消提名资格的有106人。

2016年6月下旬,在换届考察的敏感和关键时期,衡山县检察院检察长聂志文以即将调离衡山县为名,邀请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新国聚餐。衡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姚宇旺等4人参与,另5人作陪,在县城附近一家土菜馆聚餐。上述11名干部还违规使用5台公车、警车,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最终,这11人分别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党内警告、诫勉谈话等党纪政纪处分。

2016年,湖南共受理违反换届纪律问题举报463件,处理535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9人、乡科级干部218人、其他干部29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29人、组织处理315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9人。全省共通报典型案例89期、687人次。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公开通报典型案例13起,点名道姓曝光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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