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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时事政治:军民融合综合立法即将进入新征程最新20篇

人生是一杯酒,人生是一声号角,人生是进军的战鼓。小编收集了最新时事政治:军民融合综合立法即将进入新征程,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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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进入高峰期配套亟需加快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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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介绍,由于存在前期观望、备孕等因素,目前多数生育两孩妇女仍处于怀孕期,真正的生育高峰至少得到今年底才会出现。

安徽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省掌握的在孕妇女人数同比增长约35%,其中符合政策两孩在孕人数增加了一倍以上。因此,今年下半年新增出生人口数量,肯定要比上半年明显增加,尤其是两孩增加将会特别明显。

在两孩生育待遇保障方面,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份修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产假由“国家规定假期98天+生育奖励假”两部分构成,生育奖励假各地明确为30天至3个月不等。比如,广东省妇女合法生育子女可享受产假178天,最多可达208天。

北京市针对高危孕妇增多现象,明确全市三级医院产科建档指标80%以上要分配给高危孕妇,对于出现妊娠并发症等高危因素的孕妇,畅通市、区两级危重孕产妇转诊绿色通道,增强高危孕妇应对、抢救综合能力。

华中科技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石人炳教授说,后期不少地区孕妇建档难、儿科急诊难、孕产风险等问题将进一步凸显,尤其在大城市公立医院,产床、医生等配套亟需加快扩容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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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讲政治有信念心得体会

全文共 5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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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有信念是合格党员的重要标准。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不讲政治,就等于没有灵魂。”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指出:“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 “钙”,就会得软骨病”。要做一个有“灵魂”、不缺“钙”的共产党员,就要增强政治意识,坚定理想信念。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讲政治、有信念做政治合格的明白人呢?把学党章党规和学系列讲话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学深学透、融会贯通,在学系列讲话中加深对党章党规的理解,在学党章党规中深刻领悟系列讲话的基本精神。主动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和自身工作摆进去、把思想和灵魂摆进去,在思想上对齐、作风上对照、行动上对标。经常性的“回头看”真正做到深学、细照、笃行。牢记党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站稳群众立场,践行群众路线,尽心竭力地为企业谋发展,为企业创效益。 要加强理论武装。必须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学、深入学、系统学,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自觉用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结合学,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同学习党章党规紧密结合起来,学深悟透、融会贯通,不断提高战略思维能力、辩证思维能力、综合决策能力、驾驭全局能力。着实为学校的发展贡献一名党员干部应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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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复兴征程

全文共 5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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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辛亥革命之后,中国无产阶级的力量亦壮大起来。新文化运动中知识分子高呼着“民主、科学”,五四运动中学生工人的团结抵抗,抗日战争中国共两次合作,解放战争中人民解放军的英勇奋战都无一不受到辛亥革命的重大影响。是辛亥革命,让中国人在中华民族复兴征程中越走越远,越走越快。1949年10月1日的开国大典,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的改革开放使得越来越多国家与中国建交,使越来越多的国家不得不另眼看待“今日之中国”。于是中国国际地位越来越高,综合国力越来越强,中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快,中华民族也越来越强大。随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广泛传播,随着“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我们开拓创新,大步向前。中国人民正向着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小康社会前进…

回眸百年辛亥奋斗史,我们感动、自豪、敬佩。展望中国复兴征程,我们信心百倍、期待万分。让我们中华儿女携手共进,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理想,脚踏实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最后,祝愿我们伟大中华民族日益强大,永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祝愿我们伟大祖国日益昌盛,国泰民安。祝愿我们国人永远幸福安康,吉祥如意!

回眸百年辛亥,我们自豪,感动。

继踏复兴征程,我们自信,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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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我的政治老师作文500字

全文共 5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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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气的大眼搭配淡淡的眼妆,好似有着画龙点睛之妙。白里透粉的肤质连白雪都嫉妒三分,粉红的樱桃小嘴和高挺的鼻梁搭配在一起竟毫不违和!更让人赞道的是他那颇具异域风情的仙式发卷,看似很随意的披在肩上,却有一种独特的“懒散美”!最让我惊奇的是,她好像有永远都穿不完的时装,如果别人这样穿的话,可能会给人一种时髦的感觉,但穿在她的身上却极其的协调,非常的整洁高贵。

可是事物不能只看表面,更重要的是内涵,只有内涵丰富的教师,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及格的人民教师。

看!刚刚还乱成一团马蜂窝的班级,她只是瞟了几眼闹得最凶的学生,班级里立即就安静了起来。可是太凶的老师,同学们也不喜欢。最让同学们喜欢政治这门课的原因是因为同学们觉得在上政治老师的课时很自由很民主,可以随意发表自己的观点或疑问,只要不越过老师说的那个度,就不会被批评。可让我最敬佩最尊敬或者说最喜欢政治老师的原因,更多的是她很富有人情味。

有次上课我问老师作业是什么,我那天把老师的话可能给曲解了,竟然少写了一页作业,早上只得慌慌忙忙的在教室里补作业,之后第2节下课后赶紧拿过去。并没有想象中的责备,只是让我以后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了。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老师这富有人情味的举动我一直记着。并且为了报答老师,每次政治课布置的作业我都会认真完成。我不为了别的,只是为了良心。或许只有这样才对得起老师的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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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9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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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样的党内政治生活,就有什么样的党员和党风。

“党内政治生活是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党员进行党性锻炼的主要平台,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党内政治生活新要求,释放出一个强烈信号:在全党严肃认真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将成为从严治党新常态。

“补了课、充了电,思想受到洗礼,灵魂受到触动”,这是很多党员在教育实践活动中的感慨。查摆问题,一些人的对照检查材料数易其稿,自我剖析触及痛处;互相批评,专题民主生活会充满辣味,脸红心跳揭短亮丑……教育实践活动让党员经历了一次严格的党内政治生活锻炼,发扬了批评和自我批评优良传统,探索出新形势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有效途径。

党内生活是锻炼党性、提高思想觉悟的熔炉。如果炉子长期不生火,或者生了火却没有足够的温度,那是炼不出钢来的。一个班子强不强、有没有战斗力,同有没有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密切相关;一个领导干部强不强、威信高不高,同是否经过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锻炼密切相关。作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执政党,要不断增强创造力、战斗力、凝聚力,党内生活就必须讲政治、讲原则、讲规矩,决不能搞假大空,不能随意化、平淡化,更不能娱乐化、庸俗化。

这些年,为什么一些地方自由主义、分散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盛行,为什么一些单位出现了搞团团伙伙、帮帮派派,搞利益集团、利益交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了严肃的党内生活。活动收官,要把清朗的政治生态保持下去,就需要继续下大气力解决好影响党内政治生活的各种问题,提高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使党内政治生活真正起到教育改造提高党员、干部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严治党,最根本的就是要使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坚持集中统一,决不能表面上喊着和中央保持一致、实际上却没当回事甚至自行其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党内各种重要关系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来设定和处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使之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自觉、一种责任。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贵在经常、重在认真、要在细节。每个党员、干部都增强角色意识和政治担当,在严格的党内生活中,锻造政治品格、坚定做人准则、激发信念精神,我们的党就一定能够成为领导伟大事业的坚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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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共享已进入我们的生活作文1000字

全文共 9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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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科技与通讯的快速发展,我们的生活正在变得日新月异,越来越多的新棋式大大方便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为我们快生活增添了新的活力。“共享”的模式近年来快速普及,为我们带来了同样的福利。共享已进入了我们的生活,并悄然改变着我们的生活。

现如今,可以共享的事物有许多,小到书籍篮球,大到车子房子,我们每个人都能享受共享带来的福利。我同样享受到了这样的福利。我很喜欢打篮球,周末只要天晴无雨,我便能出去打打篮球放松放松。暑期的一个晚上,我走了20分钟到体育场,却发现自己忘了带篮球,正当我纠结是否要回去拿时,突然发现门边有一排崭新的篮球!我急忙跑过去一看,原来体育馆开设了“两元借球”服务,我往投币机里投了2元钱,10号口的篮球就出来了,正是因为这个小小的“两元借球”服务,我不必大半个小时去拿球而耽误运动。当共享篮球步入我的生活后,我忘带篮球也不必担心,因为门口总有个篮球在等着我。

“共享”有时不仅能为我们提供便利,它还能帮我们省下不必要的钱呢!例如共享的Evcard,它们为我妈妈带来了方便。妈妈工作的地方离家有20多公里,没有公交车还没有地铁,平时需要开整整1个小时的车才能到。我爸爸工作的地方也十分远,平时也得开车。在以前我家只有一辆汽车的时候,爸妈有时会因为开车而吵得不可开交,平时有一个人就只能打滴,非常烧钱。后来家门口和父母工作的单位门口修了Evcard的站点,我的爸妈就不必为开车而头疼了,他们轮流开自家车和Evcard,光路费一天就能省好几十元。虽说现在我家有了第二辆车,但共享带给我父母方便的那一年,我一直忘不了,光是节约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就有不少了呢!可以说,当共享汽车(Evcard)步入了我们的生活以后,我们的生活有了极大改观。

共享带来的好处远远不止这些:我在周末上课时往往会东奔西走,说远不远,说近不近,我和妈妈能一起骑着小黄车后,节约下来的时间和成本已无从估量;周末我有时会有空余时间,可以凭学生证去图书馆看会儿书,更方便便得博览群书;还有共享电源,共享房屋等一系列可以共享的东西,它们或多或少的节约了我们有限的时间和金钱,对我们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共享时代已经来临,共享已进入了我们的生活,让我们开始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方便我们的生活;将来一定还有更多东西共享,科技发展已深刻影响了我们,我们要更加努力学习探索,将来造福社会,让更多人的生活因为科技的发展而变得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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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教师春季政治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18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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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入党积极分子学习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听了郭老师的深入独到的讲解,使我收获很大,思考颇多,范文之心得体会:中国共产党指导思想学习心得体会。

党的指导思想是党的行动指南,是指导我们党全部活动的理论体系,是党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理论基础。十七大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也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党的指导思想要求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党在不同时期适时调整,与时俱进,把党的理论建设同中国具体实情相结合,走出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

在党的指导思想解析中,王老师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体系、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含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四个方面给学员们讲解了党的指导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列宁主义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俄国。当时世界资本主义发展到了帝国主义阶段,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了资本主义发展的新情况和新特点,依据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规律,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革命可以首先在一国或少数国家内取得胜利”的理论,解决了帝国主义时代无产阶级革命一系列重大问题,领导伟大的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列宁还研究了自由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状况,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提供了划时代的新内容。列宁主义是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经验的结晶,是20世纪初人类思想史上的重大成果,是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的马克思主义。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心得体会《中国共产党指导思想学习心得体会》。毛泽东思想以独创性的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开创了一条前人没有走过的中国自己的革命道路。毛泽东思想具有多方面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关于革命军队的建设和军事战略的理论,关于政策和策略的理论,关于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的理论,关于党的建设的理论。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是贯穿于上述各个组成部分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它有三个基本方面,即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实事求是,就是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根本点,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核心。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我们党长时期在敌我力量悬殊的艰难环境里进行革命活动的无比宝贵的历史经验的总结。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是从中国实际出发,依靠群众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必然结论。

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当代的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邓小平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全党越来越认识到,邓小平理论是我们党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的。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的指导思想是党的全部理论观点、价值体系的集中体现,因而也是党制定全部纲领、路线、方针、政策、战略、策略的理论基础;是党对于整个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基本认识;是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行动指南。党的指导思想的正确与否,对于党的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指导思想正确,就可以团结全党和全国人民,战胜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风险;指导思想失误,就会给党的事业带来种种困难和挫折。

我们当代大学生应该认真学习党的思想和政策,坚定跟党走的信心,在开放的社会大环境中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做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我们要坚信党的指导思想,对党的指导思想,相信不相信,这是作为一名党员的根本前提,不然不应准许入党,更不能叫合格党员,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要认真学习当的知道思想,不仅要学习党的知道思想还要达到真懂得目标,我们不能仅仅把指导思想的理解仅限于字面上的理解,在真学、真懂之后还要学会运用党的指导思想,把指导思想真正转化为每个党员的自觉行动,转化为实践成果,我坚信只要坚持这四真,我们会更早的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为人民服务,实现自己的远大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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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教师政治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8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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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又至,情不自禁地会回首过去,盘点收获与遗憾,为的是展望未来,以怎样一个态度和思路去拥抱明天、迎接明天,开拓工作新局面,达到人生新境界。不知不觉中一个学期的生活又过去了,留下了无垠对***燃烧的岁月的回忆。昨日我们带着满腔的热情忙里忙外,忙学习、忙锻炼 …是的,当我们回首,我们都同昨天的成绩而欢欣。

一、总结不足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在团委全体干部共同努力,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感觉到仍存在许多不足,具体表现为1、在工作计划的制定上,做为09新生还缺乏很多经验,这需要今后认真思考,科学制定,在过程中弥补不足。2、在每次活动上, 还存在一定的形式化倾向,活动效果没有被充分发挥,并缺乏有效地思政教育效果评价机制及方法。急需探究和构建。 3、工作中偶尔存在急燥情绪,不但与事无补,而且影响工作自信心。这还需要今后深刻学习体味“两个务必”,不断提高自身人格修养。

二、活动总结这一学期开展了四次政治学习活动,都还算成功。第一次是“人人争做文明大学生”我们每位同学都对此进行了讨论,体现了同学们的积极踊跃。其中还组织同学表演了节目,唱歌、做小游戏等活动,活跃了气氛。第二次,我们以为玉树人们祈福开了主题班会,在这次,我们每个人都带着一颗沉痛的心坐在那里,讲了很多关于玉树的感人故事,也说了很多祝福,有的同学也禁不住地潸然泪下,最后我们用一首《明天会更好》结束了本次班会。希望明天的玉树会更加的美好。第三次,我们以安全开了一次团会,通过这次让同学更深刻地意识安全的重要性。同学们也都很积极,反映也十分良好。第四次团会是中国共产党青年团章程,同学们也十分积极,找了许多关于这方面的资料,使同学们在这方面有所了解,在会上也都纷纷地做了讨论。

当然开好政治学习的同时,我们团支部还会负责支部内团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做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话、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会经常了解和分析团员的思想状况。今后我们依然会精彩多多,我们初教094班就是一个不一般的班级,因为我们有不一般的热情参与,今天的我们不会示弱,今天的我们依然万丈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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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市委政治合格方面

全文共 19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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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曾反复强调党员坚守、培养党性的重要:“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必须在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中不断增强。要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使各种方式的党内生活都有实质性内容,都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坚决反对党内生活中的自由主义、好人主义。”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主要表现

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当前,有一些党员干部纪律观念淡漠,经不起资产阶级思想的诱惑,违反政治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理想信仰缺失。少数党员干部在一些涉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重大政治问题上说三道四。有的党员干部信封建迷信,信风水大师,不信马列主义。如,有的党员干部或“走出去”,给祖坟迁“宝地”;或把“大师”请进来,在办公桌脚底贴道“符”,挡一挡来自竞争对手的煞气。刘志军就这样,弄“靠山石”,重大工程项目开工都要请王林卜个吉日。完全丧失共产党员的原则立场,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二是对上级规定搞变通。有的对中央的决策和要求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说一套,做一套,或者消极应付;有的为了地方或小集团的利益,不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你吹你的号,我唱我的调”,我行我素。

三是违反政治纪律伴随着腐败。对中央的决策阳奉阴违的人,“信风水不信马列”的人,“你吹你的号,我唱我的调”的人,往往都会违反政治纪律。从我们查处的官员腐败案例可以看出,他们中极大多数人既违反政治纪律,又腐败。如,薄熙来、王立军、刘志军、李春城等等都是这样。

四是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有的党员干部工作上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欺上瞒下,欺骗组织,欺骗群众;有的不信守服务承诺、廉政承诺,群众投诉多,在个人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方面弄虚作假;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重大事项决策,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搞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

二、治理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的对策

一是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要通过强化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廉洁、宗旨教育,加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让他们树立坚持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要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政治觉悟,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自觉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做到

“四个服从”,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二是制度管人管事。制度如渠,行为如水。渠道怎么设,水就怎么流。好的制度是保证,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要尽快形成一整套管理党员干部的完善制度,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如9月11日,重庆市委书记孙政才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重庆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

三是做好监督。制度是保证,执行是关键。再好的制度,如果不执行,就等于零。因此,我们在形成了一整套管理党员干部的完善制度的前提下,要狠抓制度的落实,切忌制度归制度,落实归落实,形成“两张皮”,要真正让制度发挥管人管事作用,决不能让制度成摆设。坚持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组织原则,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章、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纪律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坚决制止纠正。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和“三会一课”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扬党内民主,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不断完善党内关怀机制,及时解决贫困党员、流动党员、农村党员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使他们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增强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通过建立健全党内各项制度,防止和减少违反政治纪律的现象发生。

四是惩处违纪和警示教育。各单位各部门要始终保持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必须按照党章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做到不放任、不手软、不姑息;对于公开对抗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人,触犯法律的,一定要从严追究法律责任。纪检部门要不断拓宽思路,更新观念,积极探索查处违反政治纪律案件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加大查办违反政治纪律案件的力度;要改变坐等举报的传统办案方式,主动出击,提前介入,拓宽案源渠道;要建立健全联合查办政治纪律案件的工作机制,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建立覆盖面广、上下联动、反应迅速的信息传递网络和预警机制,快速做出反馈,及时采取措施,坚决制止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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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不忘初心,政治合格

全文共 39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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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党历来重视抓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这是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一条成功经验。在每一个重大转折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总是号召全党同志加强学习;而每次这样的学习热潮,都能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实现大发展大进步。

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有本领不够的危机感,都要努力增强本领,都要一刻不停地增强本领。只有全党本领不断增强了,“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才能梦想成真。

全体共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坚决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矢志不移为党和人民事业而奋斗。

我们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家园,不断夯实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抓好思想理论建设、抓好党性教育和党性修养、抓好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和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以理论上的坚定保证行动上的坚定,以思想上的清醒保证用权上的清醒,不断增强宗旨意识,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

教育实践活动要着眼于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要求。照镜子,主要是以党章为镜,对照党的纪律、群众期盼、先进典型,对照改进作风要求,在宗旨意识、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上摆问题、找差距、明方向。正衣冠,主要是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勇于正视缺点和不足,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敢于触及思想、正视矛盾和问题,从自己做起,从现在改起,端正行为,自觉把党性修养正一正、把党员义务理一理、把党纪国法紧一紧,保持共产党人良好形象。洗洗澡,主要是以整风的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清洗思想和行为上的灰尘,保持共产党人政治本色。治治病,主要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对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对问题严重的进行查处,对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党的执政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落实到党员队伍的管理中去。党组织要严格把关,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确保政治合格。要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要严格党员日常教育和管理,使广大党员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十分重要,只要每个基层党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都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都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先锋模范作用,我们党就会很有力量,我们国家就会很有力量,我们人民就会很有力量,党的执政基础就能坚如磐石。

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持续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发展先进军事文化,加强各级党组织建设,确保思想政治上特别纯洁、特别过硬、特别坚定。要教育引导官兵特别是中高级领导干部自觉坚定政治信念、站稳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同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指挥。

党员、干部要坚定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信仰,脚踏实地为实现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纲领而不懈努力,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取得“接力赛”中我们这一棒的优异成绩。

要始终扭住听党指挥这个强军之魂,以积极主动的工作占领部队思想阵地、文化阵地、舆论阵地,确保部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决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指挥。

作风问题根本上是党性问题。改进作风要举一反三,透过作风看党性,在解决作风问题的基础上解决好党性问题。领导干部要把深入改进作风与加强党性修养结合起来,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襟怀坦白、言行一致,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对党忠诚老实,对群众忠诚老实,做到台上台下一种表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

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必须在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中不断增强。要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使各种方式的党内生活都有实质性内容,都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坚决反对党内生活中的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党内生活要交心,党内同志要做诤友、挚友。

我们党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执政,面对着十分复杂的国内外环境,肩负着繁重的执政使命,如果缺乏理论思维的有力支撑,是难以战胜各种风险和困难的,也是难以不断前进的。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原原本本学习和研读经典著作,努力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自己的看家本领,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提高战略思维能力、综合决策能力、驾驭全局能力,团结带领人民不断书写改革开放历史新篇章。

对我们共产党人来说,讲“认真”不仅是态度问题,而且是关系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大问题,是关系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大问题,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大问题。这股“认真”劲应该体现在干事创业的方方面面,也应该体现在党内生活的方方面面。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今天,我们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全党要牢记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我们决不当李自成”的深刻警示,牢记“两个务必”,牢记“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古训,着力解决好“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性课题,增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自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党性说到底就是立场问题。我们共产党人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应该心胸开阔、志存高远,始终心系党、心系人民、心系国家,自觉坚持党性原则。全党同志要强化党的意识,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诚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精神之“钙”,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

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讲修养、讲道德、讲廉耻,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带头学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和高尚人格感召群众、带动群众。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和发扬好的作风,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于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严以修身,就是要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严于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谋事要实,就是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点子、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创业要实,就是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做人要实,就是要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对同志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襟怀坦白,公道正派。要发扬钉钉子精神,保持力度、保持韧劲,善始善终、善作善成,不断取得作风建设新成效。

实现强军目标,必须勇敢承担起我们这一代革命军人的历史责任。……广大官兵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坚定信念,忠诚使命,努力在强军兴军征程中书写出彩的军旅人生。

要特别学习弘扬焦裕禄同志“心中装着全体人民、唯独没有他自己”的公仆情怀,凡事探求就里、“吃别人嚼过的馍没味道”的求实作风,“敢教日月换新天”、“革命者要在困难面前逞英雄”的奋斗精神,艰苦朴素、廉洁奉公、“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殊化”的道德情操。

要把焦裕禄精神作为一面镜子,从里到外、从上到下反复照一照自己,深入查摆自己在思想境界、素质能力、作风形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向焦裕禄同志看齐,从今天做起,从眼前做起,从小事做起,像焦裕禄同志那样对待群众、对待组织、对待事业、对待同志、对待亲属、对待自己,像焦裕禄同志那样生命不息、奋斗不止,努力做焦裕禄式的好党员、好干部。

任何一名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成就大小,都必须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把加强道德修养作为十分重要的人生必修课,自觉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老老实实向人民群众学习,时时处处见贤思齐,以严格标准加强自律、接受他律,努力以道德的力量去赢得人心、赢得事业成就。

要力戒浮躁,多用一些时间静心读书、静心思考,主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使自己任何时候才不枯、智不竭。要进一步增强改革创新意识,敞开思想谋划新思路,放开手脚追求新突破,善于从事物的对立面、差异性、因果联系中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增强信仰力量和道德力量,正确对待权力,正确对待名利,正确对待群众,做到坚定清醒有为、为民务实清廉。

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重点在铸牢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军魂上下功夫,在坚定理想信念上下功夫,在培养战斗精神、提高战斗力上下功夫,在强化党的组织上下功夫,在改进作风、弘扬正气上下功夫,为实现强军目标提供可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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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普通党员讲政治有信念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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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活动是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进一步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而出台。这是一次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对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本着以学为基础, 做 是关键,带着问题学,针对问题改这一思路进行学习教育并着力于以下方面:

认真学习党章党规,逐条逐句通读党章,全面理解党的纲领,牢记入党誓词,牢记党的宗旨,牢记党员义务和权利,有助于引导党员尊崇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自觉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言行,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觉悟;也有利于广大党员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对党绝对忠诚。学习革命先辈和先进事迹的同时也要从违法乱纪的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从而发挥正面典型的激励教育作用和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使全体党员牢记党规党纪,牢记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树立崇高道德追求,养成纪律自觉,守住为人、做事的基准和底线,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认真学习系列讲话,是全党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着力在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上下功夫,切实用讲话精神统一思想、统一意志,树立远大理想,明确前进方向,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信,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坚定自觉地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学习讲话精神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结合起来,同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准确把握党的科学理论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内在联系,增强对讲话精神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坚持真学真懂、真信真用,服务科学决策、提升工作本领,解决突出问题、推动改革发展,切实把讲话精神贯彻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领域,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要通过扎实深入的学习,更好地用讲话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思想保证。

做一名合格的党员,要坚持以知促行,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在学习和生活中不断强化政治意识,保持政治本色,把理想信念时刻体现为行动的力量;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保持公仆情怀,牢记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廉洁从政、从严治家,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始终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在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奋发有为、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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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那个身影进入我的视线作文1000字

全文共 10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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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身影,曾化作夜空中最亮的北极星,为我照亮布满荆棘的道路;那个身影,曾化作山峰中最沉稳的泰山,屹立在我那幼小的心间;那个身影,又曾化作奉献的蜡炬,燃烧着为我们付出的满腔热忱。当那个身影进入我的视线时,我的心头不禁颤动了。

一阵扰人的闹铃声从耳旁慢慢响起,睡意朦胧的我不禁开口抱怨道:“唉,又要起床了,周末啥时候大驾光临啊?”我快速收拾完,出门与附近的同学汇合,打算一同去学校。我站在门口等着,雨飘了下来,夹杂着些许小雪。一阵寒风迎面袭来,我不由得打了个喷嚏,暗自感叹道:这天气可真冷啊!

等所有人集结完毕,正要出发时,卜爷爷慌忙跑出来,手里拿着几张暖宝宝,气喘吁吁地交到我们手里说:“天气冷,把这贴上,抗寒。”卜爷爷抬头看了看天色,然后,一边开伞,一边说:“天太冷了,我不放心,干脆送送你们吧。”说罢,卜爷爷便打开手电筒,起身出发。我们紧跟其后,一路上坑坑洼洼的,还掺着稀泥。卜爷爷则充当我们的“侦察兵”,为我们探路、照明。

雨下得越来越大,我们的脚步也随之加快。突然,一辆汽车从我们身边“擦肩而过”,面对那些突然溅起的泥浆我们有些发愣,都还来不及侧身避过。只见卜爷爷犹如利箭一般转身,用他那结实的身体为我们挡住了汽车溅起的水花与泥浆。卜爷爷的身上都被溅湿了,衣服上也被溅了一身泥浆,格外刺眼。一路上,卜爷爷时刻关注着我们的情况,直到目送我们走进校门后才转身离开。昏暗的天色中,我向前走了几步,又转身回头,那个身影进入我的视线,蓦然间我的心颤动不止。抬头,看着这昏暗的天色似乎已逐渐放晴,心中的雾霾也已被卜爷爷先人后己的精神驱散了。

卜爷爷是我的邻居,他为人憨厚老实,对邻居总是有求必应,毫不吝啬。当那个身影再次进入我的视线,我不禁对他更为敬佩。

天色灰蒙蒙的,街道仿佛披上了一层白纱。我开门后,看见门前那块地里有一个身影。咦!这谁啊?我凑了过去,定睛一看,是卜爷爷打着伞顶着风霜在拔莴苣。看见我凑了过去,卜爷爷赶忙擦掉手上的泥土,娴熟地找出两根新鲜的莴苣,用塑料袋装了递给我,轻声说:“拿去尝尝,这玩意新鲜的很。”我道了声谢,卜爷爷随即又回到田地里继续做事了。望着逐渐被风霜淹没的身影,我的心再一次颤动了。

当那个身影进入我的视线时,我明白了乐于奉献,舍己为人是一种心灵美,对邻居热忱相助是一种道德美,对工作兢兢业业也是一种品质美。当那个身影进入我的视线,他的点滴行为都成了我前进的动力,一直鞭策着我,经久不息,无法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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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党员政治合格方面

全文共 9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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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讲政治是突出的特点和优势。政治合格,是对党员第一位的要求。每一位党员都要对照“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标准,把讲政治、有信念放在首位,始终保持思想上的清醒、理论上的坚定,提高政治觉悟、增强政治定力、牢记政治责任,做政治过硬的合格党员。

要坚守对党忠诚这条“生命线”。“天下至德,莫大乎忠”。始终听党话、跟党走,忠于党、忠于组织,是一名合格党员最基本的要求。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就是引导每个党员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自觉做到“四个服从”,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习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看齐,把对党忠诚铸入思想、融入灵魂。要求每个党员干部必须站稳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坚决做到党中央提倡什么就认真践行什么、党中央禁止什么就坚决反对什么,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

要挺起理想信念这个“主心骨”。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或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衡量一个党员合格不合格,首先要看信仰坚定不坚定。只有内心上信念坚定,行动上才能自觉践行,才能坚守心中的神圣使命,不忘初心,心无旁骛,把守政治方向,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时刻谨记对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各级党组织要突出问题导向,强化知行合一,组织党员干部到红色基地学习革命先辈的坚定信念和崇高精神,引导广大党员解开思想扣子、纠正认识偏差,筑牢精神之柱、扎牢信仰之根,努力把坚定的理想信念转化为修身做人、为官用权、干事创业的具体行动。

要做管党治党的“担当者”。要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讲政治、有信念”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要带头践行党的宗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严格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解决问题,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把人民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要带头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若干规定,带头参加所在支部的学习讨论,带头谈体会、讲党课,带头参加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做好“两学一做”的各项规定动作;要带头联系实际,强力推进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和民生实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积极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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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政治合格方面剖析

全文共 11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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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意识形态领域多元思想文化、多种话语体系、多个舆论场相互交流交融交锋,主流意识形态与多样化社会思潮长期共存、相互激荡趋势日益显著。西方国家加紧实施“西化”“分化”图谋,不断变换花样输出“颜色革命”,企图动摇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动摇人们的理想信念;敌对势力挖空心思散布各种有害信息,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企图抹黑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一些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或多或少受到了侵蚀。有的党的意识、党员意识淡化,在党不言党,甚至是骂党否定党;有的阳奉阴违、口无遮拦,乱评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有的无视组织纪律,我行我素、搞团团伙伙……政治上不合格,就犹如食品“本质上的变质”,侵害肌体、危害巨大。党员是党的细胞,如果党员政治“不合格”,想说什么说什么,想干什么干什么,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失去战斗力、凝聚力。

中央印发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提出了“四讲四有”要求,其中第一条就是“讲政治,有信念”,强调的就是政治合格,就是要对党忠诚,坚定理想信念,做到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在党爱党。从这个角度来说,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首先要解决好政治合格问题。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党内的根本大法。不学党章的党员、不懂党章的党员,更谈不上政治上的合格。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每名党员都要原原本本学党章、反反复复学党章,全面、准确、深刻地掌握其基本内容,把握其精神实质,把党章融会贯通,做到学而懂、学而信、学而用。以党章为镜,深学深悟、细照笃行,深入对照党章看看自己哪些没做到、应该如何提高,认清自己的言行与党章要求之间的差距,检查和弥补自身不足,明确努力的方向,做到政治信仰不动摇、政治方向不偏离。

从近年来查处的一些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来看,一些领导干部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非常严重。大量事实表明,在政治合格方面放松警惕、降低要求是危险的。党员政治合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一个根本的要求就是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哪些事不能做,哪些话不能说;哪些该这样做,哪些该那样做;哪些要请示,哪些要报告,按纪律来、按规矩办,始终把纪律规矩挺在最前面。

政治上合格不合格,关键看政治上能不能看齐。党员干部主动自觉地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政治上明白人。看齐不是一句空口号,关键落实到行动上,党中央提倡什么、就认真践行什么,党中央禁止什么、就坚决反对什么,做到令行禁止,切实解决好“不看齐”“看不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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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新的学期,新的征程作文500字

全文共 5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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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多彩的寒假已经结束了,迎来的是一个生机勃勃的春天。在这万物复苏的时刻,新的一学期又开始了,迎着早晨的第一缕阳光,我们又回到了美丽的校园,开始了新一学期的征程

新的学期正在向我们招手,经过五年的锻炼,抹去心灵的灰尘,拿上我们的武器,整装待发,新学期的目标向我们冲击! 在每一个全新的起点,我们都怀有期盼,希望自己会变得更好。因此,我要在对美好未来的憧憬中,展现着自己迎接新学期的新气象。校园里花草树木都换上了新装,老师、同学们都精神饱满,办公室、教室都打扫得干干净净,营造了一种生机勃勃、祥和向上的新气象。

新的学期,新的开始。我一定要在新学期取得新进步。在新学期里,我给自己定了一个目标——要成为行动的主人!每个人的成功不是靠梦想来实现的,而是靠自己的行动……当然,在学习上要取得更优秀的成绩,就要付出加倍的努力!有付出才会有收获。我们学习不是感兴趣才会去学,要把学习当成是一种责任,是我们应该做而且必须做好的事情。

学习是一个苦乐交织的过程,我把自己的喜悦、悲伤都化作前进的动力,不断克服困难取得新进步。成功中是我们的喜悦,成功背后是我们辛勤的汗水。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新的一学期又开始了,开始了新的旅程,扬起新的风帆。我要加油,向着自己的目标,加倍努力,新学期里争取更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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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讲政治有信念发言稿

全文共 11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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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来是一个重情重义的国度:它会在亲情的广度中膜拜,在爱情的纯度中沉醉,在友情的深度中思考.可以想象,真情,在这个人情浓郁的地域中是何等的重要.

真情是什么 真情,应该是一种可以使我们泪流满面的力量!

时光的脚步匆匆,才掬起为师者如火的信念,便梦见校园中如花的笑靥.转眼间在为人师的路上我已走过了十三个春秋冬夏.十三个春秋的风云流转,满含着我的真情送走了一届又一届学生,恋恋不舍中又与新生们系下了难解的师生情.十三年来,学生们一点一滴地变化着,成长着,而我也与他们一起,磕磕绊绊一路走来,边学边做,一同成长.成长的岁月中经历了挫折与委屈,失意与彷徨,然而留下的却是一片片 真情.

记得一次期中考试, 全班的成绩都不理想.想到自己终日辛苦,却换来如此不理想的成绩,我伤心极了,讲评试卷时不能自已,大发雷霆.学生们都垂下了头,下课后,没等我走出教室 ,几个女生怯生生地满怀内疚地对我说:"老师,别难过,今后我们会做到更好."到了期末,学生们的成绩果然有了明显提高.我让学生总结经验,一些学生写道: "我们的老师本来是最爱笑的,可那天我们却让她的笑容消失了,为了追回老师的笑脸,我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朴实无华的话语道出了学生们的真情,也汇成了一股股暖流涌进我的心房.

曾经有人问我:"你们教师付出了那么多,却要守着一辈子的清贫,外加伤病累累,值得吗 "的确,教师工作的辛苦与疲惫也许没有做过教师的人是难以理解的,我们不用去说什么备课上课批改作业等等等等,你只要这么去想一下:一个班级,六七十人, 而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世界,都是一本难读的书,就这份沟通与管理就够我们受的了.而且还要起早贪黑.——除了教师,有谁早上六点钟就上班 又有谁晚上十点后才回家 在物欲横流的社会现实面前,我们只能用廉价商品来装点自己的美丽,我们也曾梦想拥有豪华轿车,堂皇居室,名牌时装,我们也曾为购房拮据而苦恼,也曾为灯红酒绿而不平.然而,当我们看到孩子们渴求知识的双眸,当我们看到自己的真心付出换来学生们真情的回报,谁还能够逃避,谁还能够怨天尤人,醉心于自己的私欲

我深深地体会到, 当我把微笑带到课堂,学生就给了我更多的激情和灵感;当我用宽容对待他们的错误,他们就给了我更多的惊喜和期待;当我用亲切的话语与他们交谈,他们在学习上就有了更多的兴趣和渴望;当我用对不起来弥补我的过错,他们就投以我更多的信赖和敬意.多一分真情多一分爱,多一分宽容,多一分愉快,我知道了,我懂了,真情的付出,要以真心为基石,真实为向导,真诚为动力.所以,真情是艰辛的,而正因此它也变得神圣.

总有一种力量使我们泪流满面,总有一种力量使我们激情澎湃,那就是真情. 是真情让我一生守侯,守侯在这片贫瘠而富有的土地上,守候在这片不是城里却胜似城里的月光下. 最后我就用《城里的月光》〉片段结束我今天的演讲:城里的月光,把梦照亮.请温暖她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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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生存于政治丛林

全文共 7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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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王健林都要拿出一定时间阅读党政报刊。

企业家如何在商业冒险中处理与政府、官员的关系,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王健林说,他处理官商关系的秘诀是“亲近政府、远离政治”。

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王健林对政治也倾注关心。

2008年,万达集团将总部从大连搬至北京,位于大连市中心的万达大厦大部分楼层已经卖给当地企业,只保留了两层:28楼万达地产大连项目办公区,以及 13楼的万达集团党建基地。基地“留守人员”于丹是13楼的党建基地办公区维护者。整层楼面积有1300多平方米,共划出4个30平米左右的房间,陈列万 达集团过去20多年的历史,尤其是各种党政建设成果,包括数百张集团党员培训时的照片,以及王健林和国家领导人的合影。

按照其他楼层卖出去的价格来算,这层楼大概价值近4000万元。“你能想像到吗?价值这么多钱的一层楼只是陈列了各种照片和政府发放的奖状,说明董事长对党政发展的重视。”于丹说。

在靠近北京的河北廊坊,集团总部之前投资7亿元成立了专门的万达学院,占地面积300亩左右。这名负责人说,学员宿舍标准就达到三星级以上,每年培训党员和员工80万人次,培训内容包括政府政策解读等方面。“这种手笔全国没有第二家。”

另一位已离职的万达总部员工表示,这个基地很好地体现了王健林及万达集团与政府间良好融洽的关系,“了解政策,紧紧跟随党的步伐,搞好政商关系,是万达发展的基础。”这名员工透露,王健林几乎每天都要拿出一定时间阅读党政报刊,研究政策方针。

考虑到王健林的昔日经历,很难确认这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方式,还是一种发自内心的感情。不过,在离开森林进入社会丛林之后,王健林始终得以高度的敏感对待 与政府相关的事务。这将成为他在财富积累和企业发展之外必须面对的最重要的考验。林业工作者之子王健林离开森林后,仍然生活在一个新的丛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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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进入初中的感受作文600字

全文共 7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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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6日,我迈进了初中的大门,结束了为期五天的军训后,我正式成为了一名初中生。到现在,我的初中生活将近两个月了,那么,我就说说我进入初中的感受吧!

首先说说认识新同学。我们班的每一位同学几乎都很开朗。“呵呵呵”,这位捂着嘴笑的同学便是鲁皖豫,她身材娇小,长相甜美,说话声音十分温柔。“那个,嗯,那个……”这位说话有些结巴的同学是李胜博,他长的有点像《小欢喜》里的季杨杨,他与人为善,我能给大家带来乐趣。副班长胡乐妍同学是个热心肠,她助人为乐,对同学尽职尽责,她带领的第二小组每一次的评比都是领先……你看,我们班的每个人,各有各的特点,大家互相找对方的优点,查漏补缺,取长补短,结识在一起成为朋友。

第二,来说说从小学到初中,三门课到七门课。步入初中,功课一下子多了起来。小学时的文化课只有语、数、英,现在又增加了历史、地理、政治、生物,作业相应的增加了,量也加大了,需要背诵的内容也很多。小学时候的英语,只需要抄和读,初中英语,每天都需要背单词,背对话。地理把我转晕了,什么东西半球,什么七大洲四大洋,每一课的知识点都在我的脑子里打转。画爱心时想到大洋洲,写“s”这个字母时想到大西洋,竟然在吃鸡腿时,也能想到南美洲!

最后来说说作业吧。有几次,政治老师竟然布置了七八页的《基训》,让我写到九点多才结束。如果碰上了小长假,如十一假期,作业量大的,总能写到手酸!

其实,进入初中的感觉挺好的,我学到了以前从来没有接触过的新知识,在地理课上,老师给我们讲解大自然的奥秘;政治课上,老师教导我们正确树立三观,教我们如何做人;生物课的实验课,第一次看到显微镜的惊喜等等。我喜欢学习新知识,我感谢这样的初中生活,她同时见证了,我从少年到青年的生命进阶。这样下来,似乎看到了四年后我的样子,用知识武装了头脑,用热情伴随着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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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发言稿

全文共 5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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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是我党总结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历史经验,深刻剖析党内长期积累的问题和新情况,分析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而作出的科学判断,是党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的迫切任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系统性工程,中国共产党是以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共同思想基础上团结起来的执政党,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是党战斗力的源泉。每个党员干部都要增强角色意识和政治担当,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工作生活各个环节,以党员干部个体细胞的“纯洁”和“健康”,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含糊,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保持政治定力,强化使命担当,确保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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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讲政治有信念心得体会

全文共 3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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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我们要坚持艰苦奋斗、廉洁自律、慎独慎微的优秀品格,要一心为人民、为百姓服务,心怀敬畏,殆精竭虑的为实现小康社会而努力拼搏!

一、弘扬社会主义精神,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时代一直在进步,作为新世纪的党员领导干部,一方面要接收有利的新鲜事物,另一方面不能忘却革命年代共产党人公而忘私、舍己为人的高尚品格,在原有的道德基础上继续弘扬喝发展中国共产党人的不骄不躁、乐于奉献,艰苦奋斗的精神!

二、严格自律,从小事做起。我们共产党员需要坚守自己的信念,不论是有没有人监督我们都要对自己负责,对百姓负责,从实践行理想信念!

三、树立优秀党员形象。作为共产党员一份子,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去执行自己该做的事,一定要牢记《廉洁自律准则》,坚定自己的政治立场和信念,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起到一个表率的作用。

我们只有做到这些,才配得上“党员”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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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年时事新闻:立法法全文最新发布

全文共 146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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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次修改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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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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