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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洗钱征文优秀范文(经典20篇)

廉政清风不应该避开校园,同学应该从现在学起。以下是小编整理收集的保险业反洗钱征文优秀范文,感兴趣的朋友欢迎阅读。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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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洗钱的优秀征文

全文共 25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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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安诚保险xx分公司着力打造以诚信为基础的合规文化,不断通过自身合规带动行业合规,成为保险行业合规的坚定支持者、实践者和受益者,合规及反洗钱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现将我司上半年合规、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1年上半年合规工作回顾 上半年,我们xx安诚保险始终坚守合规经营,坚持走“合规促发展,合规出效益”之路,为有效将“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将合规工作目标进一步具体化,年初,我们确立了“13333”总体工作安排,其中,首要一条就是合规工作,合规工作的核心就是一切围绕合规、一切必须合规,合规实行一票否决。

1、分公司及下属机构合规组织的建设情况;

发[2011]81号),为加强对合规工作常态化管理,更好地落实公司合规政策,有效防范和降低公司经营中的合规风险,分公司各部门和各机构设立了专(兼)职合规管理员,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我司今年3月印发了《关于明确合规管理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安保苏发[2011] 40号〕,使合规工作网络、工作机制更趋完善。

2、合规制度建设;

合规制度建设是整个合规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我们在坚定执行保监会、总公司合规制度的前提下,与时俱进,有所创新。为有效从源头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让领导人员时刻提高警惕,绷紧廉洁从业这根弦。根据总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实施办法》,结合我司实际,制定了《安诚保险xx分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实施办法》安保苏发〔2011〕2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xx保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89号)和总公司下发的《2011 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安保发〔2011〕105号)的文件要求,制定《xx分公司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安保苏发〔2011〕67号;根据xx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的通知》(苏保监发〔2010〕123号)和《2010版行政许可指引》的要求,为提高拟任高管人员合规意识,

了解相关法规知识,制定了《拟任高管人员保险法规培训和测试管理办法》安保苏发〔2011〕34号,这些制度的出台是对总公司和保监局相关政策的有效跟进,促进了我司合规工作的有序运行。

3、合规风险管控情况;

风险管控是整个合规工作的重要一环,今年以来,我司不断强化对合规风险的排查工作,根据保监发【20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为规范承保流程,加强合规经营,规避监管风险,我司发出《关于承保数据真实性要求的风险预警通知》(安苏承预警函【2011】6号),要求各级承保中心在出单过程中,真实录入各项信息。1、业务来源必须如实录入,严格区分代理业务和直销业务。 2、严格遵照《反洗钱》、《承保理赔客户信息查询制度》等规定,如实收集客户各类信息资料,真实录入业务系统。 3、业务员业务必须真实,不得互挂。各类违规事件一经发现核实,分公司将对机构相关责任人问责,并给予重处。 为了管控高风险车型业务,我司出台《关于高风险车型业务的承保通知》(安苏承预警函【2011】7号),根据分公司2011年两核会议针对高风险车型业务承保要求的宣导,以及近期各级机构仍然继续大量此类一些高风险业务签报,全部集中体现在特种车、10吨以上货车(含自卸车);同时分公司此类业务经营数据持续恶化,为进一步管控此类业务的承保风险,我司对高风险车型界定,并作出高风险业务承保规定和管控要求。

我司高度重视风险排查工作,公司领导亲自挂帅,通过风险排查,财务、承保、理赔等环节的合规性、真实性得到切实的保证。 年初,我司向各机构所在地保协发出合规工作征询意见函,就合规事宜与保险联谊互动,请他们对我司所属机构合规情况进行评价打分,从收回的征询意见函反馈情况来看,我司各机构均无违规处罚情况,监管机构及保协对我司“主动合规”的做法给予充分的肯定。 4、合规检查、督促、指导情况;

合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促进各机构合规工作按照总公司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一是全面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机构要认真组织复查工作,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探索从源头根治的有效途径。经过全面复查、督导抽查阶段,、

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5个阶段。这项工作仍在进行中,我们警示大家不要有“法不责众”的意识,丢掉“潜规则”,砸烂“小金库”,坚决摒弃违规违纪的做法,要堂堂正正做人,明明白白做事。

5、合规培训开展情况。

上半年,我司合规培训工作主要围绕三个层面进行,一是通过总公司OA合规专栏进行宣导。总公司OA合规专栏不时有合规资料、政策法规、合规动态的内容展示,我们及时通过晨会、工作例会进行宣导,变要我合规为我要合规。二是组织各层面人员参加分公司合规系列视屏学习培训。凡是总公司安排的学习培训,我们都认真组织,做好记录,提出要求,加强互动。三是财务、承保、理赔等条线根据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各类合规培训,如理

赔上,按照总公司新理赔系统和呼叫中心平台上线工作的统一部署及要求,新车险理赔系统已于2011年6月29日正式上线运作。为了更好的集中管理,根据总公司新理赔系统和呼统的安装,并与新车险理赔系统进行了绑定。于2011年6月20日对理赔查勘手机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细致的系统培训,认真学习了总公司对于查勘手机使用的规定,并根据xx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合理的查勘手机管理规定,与查勘员签订了书面的协议,以规范查勘手机的使用。

6、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隐患、违规事件及处理情况;

合规管理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从我司当前合规管理实践来看仍在以下隐忧:

全员合规意识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虽然,从保监会70号文件出台后,各层面人员的合规理念日益提高,但在实际经营工作中,仍有一些员工期望通过打“擦边球”、“走捷径”来增加既得利益。

行业自律的新变化使合规工作面临窘境。当前,行业自律的游戏规则屡遭冲撞,如车险手续费给付早已突破了监管设定的上限,使得保险业竞争更趋复杂多变,也使我们坚守合规变得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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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反洗钱法征文:拒绝洗钱行为

全文共 1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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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因为世界上有许多不同的反洗钱法规。特别是世界上被洗钱犯罪影响最严重的其中两个国家:哥伦比亚和中国。两个国家的法律系统最开始只因为毒品贩卖罪而建立起联系,而现在慢慢地包含其他的犯罪活动。

组织犯罪是一个古老的现象,而且具有必要的组织结构。组织犯罪不断增多,是因为存在两个互相关联的因素:第一个因素是犯罪是资金不断丰富的来源,第二个因素是不法分子利用这些非法收益再实施更多的犯罪。因此,洗钱活动常常成为犯罪组织获取的资金途径。

以上的分析是建立反洗钱立法的国际合作体系的根据。遵循以上分析,旨在打击洗钱犯罪,也出现在很多国际协定里。因为它们遵循两个相同的目标,第一,限制犯罪团伙金融活动的范围,第二,防止新的犯罪。其中的一个原因是犯罪团伙隐藏其非法收益从而产生大量的资金,并且它们能再投资于腐败去收买那些沉默的无辜的人。让他们介入未来的犯罪,直接或间接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因此将促进这种犯罪活动的增加。

我们这里所讲到的原则是刑事检控的一般标准。它们不仅包括对犯罪分子或者对他们的社会行为的制裁,而且更深刻地聚焦起诉洗钱犯罪的不同方面,其根本是聚焦其犯罪产生的结果。寻找一种防止未来犯罪的途径。原因是,这种犯罪是危害公共财产或者是税收诈骗。因为其创造的可观利润和经济价值使这些犯罪一直在发生。如果我们迁移那些非法利润,我们就可以删除犯罪分子的犯罪资金来源。创建一种普遍的预防机制,更是为了下一代。这种概念在犯罪历史的不同时期已经提到过,从那时候也有对犯罪活动其经济来源的关注。例如我们这种反洗钱法,通过设立不同的体制,没收犯罪组织的非法收益来打击和阻止洗钱活动。因此我们这里只打击他们的非法收益, 而不对其前犯罪本身实行更长或更严厉的处罚。

当今,出现了全球化反犯罪体系的新现象,不仅通过协定和其他国际合作文书,而且通过超国家的司法机构,例如国际刑事法院司法。这反映出反有组织犯罪所采取的行动,尽管有组织犯罪它们的快速增长及扩张超越政治边界。它们也会以同样的方式和在同一领域被攻击。对于旨在打击它们的机构,有组织犯罪不会取胜,因此也就不会造成有罪不罚的现象。

我们知道当这种洗钱犯罪出现不罚现象的时候,它将是一个即容易又有效获取巨大数额资金的机会。特别是由于它获取资金的速度,这是促进不法分子进行这种犯罪的心理因素,因为它似乎是一个低风险获取经济资源的方法,它帮助不法分子很容易获得一个更好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因此,设立起诉方法来控制这种犯罪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为了避免犯罪分子保护其不法收益并且防止未来犯罪的执行。因为违法犯罪可能成为一项有自己资源管理系统的经常性活动。

反洗钱法规应该坚持打击犯罪的经济来源或其非法收益,这样我们可以在短期或长远取得更好的效果,同时也会将正确的信息发`送给潜在的罪犯。让他们知道违法犯罪取得都是非法利益。以此相类似的如其他学者原来也提议过必须强调运用行政法这个有效途径诉这起诉种罪行和其资源。因为这种法律结构具备及时性和有效性的特点。为实现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很好的保证。还比如,在司法和行政程序,尊重其正当法定诉讼程序。履行国家的责任及保护公民的责任。一般来说,国家和它的组织所对其采取的任何行为负责,作为管制机构对公共权力和职能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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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反洗钱法征文:拒绝洗钱行为

全文共 7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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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够远离洗钱犯罪以及提高自身的反洗钱意识,同时也为了更好地配合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工作,本次给大家带来一些基础的反洗钱小知识,通过这些细小的常识,从自我做起,通过大家点点滴滴的行动,助力反洗钱。

一、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客户和自身负责。网上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不仅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而且无法保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

二、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开办业务时,请带好身份证件;存取大额现金时,请出示身份证件;他人替您办理业务,请出示他(她)和您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到期更换的,请及时通知金融机构进行更新。

三、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只是自己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受损等情况的发生。

四、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

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是洗钱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和途径,不出租、不出借您的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五、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此种行为变向增长了洗钱犯罪活动的气焰,因此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六、远离网络洗钱。

七、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和权利,所有举报信息将被严格保密。以上这些小常识实际上是在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随时都能够做到的,虽然是一些细小的行为,但却是对反洗钱活动的最最重要的基础。如果大家都能够做到以上环节,相信对于整个社会,都是莫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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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征文

全文共 25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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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学习,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我们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了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

一是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一方面我们注重了管理人员的学习,于2009年11月2日召开了由联社领导、中层干部、及各网点主办会计参加的反洗钱宣传活动动员会,会上分管主任强调了此次活动的目的和重要性,学习了人民银行丹江口市支行《关于开展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反洗钱知识,提高了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二是有组织地开展业务培训。首先,联社充分认识到金融机构是控制洗钱的第一道屏障,要确保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就必须充分发挥金融机构 了解客户 的优势,提高其反洗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强化了临柜人员反洗钱方面的培训。为确保切实履行好这项重要职责,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通过与各商业银行及公安部门的合作,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举办了多种形式的座谈会、培训班,强化了反洗钱意识,初步形成了一支反洗钱工作队伍。培训过程中,请资深人士向农村信用社反洗钱一线工作人员讲授当前国内外反洗钱形势与任务的同时,还传授了反洗钱的操作技术与方法。

三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承担此项工作职能之初,市联主党组就明确要求全系统各级分支机构务必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高度来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将条件适合的干部配置到此项工作岗位上,并提出了 加强信合系统反洗钱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培养出一批专业化、知识化的反洗钱专家 的人才战略和长远目标。为此,联社在会计科设置了反洗钱工作管理处,各社也按要求设置了工作岗位。为保证反洗钱队伍建设工作落到实处,联社领导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审议有关队伍建设的工作意见,并对全系统的人员培训计划作出了明确部署。

四是认真选配工作人员。联社要求,各社应注意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专业知识对口、具有良好的计算机操作水平、业务能力强、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青年干部充实到反洗钱工作岗位上来。各社均按要求认真选配人员,逐步充实反洗钱工作岗位。目前,全系统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中,71.68%为中青年干部,67%以上人员在经济金融、法律、会计、计算机等专业获得专科以上的学位。

二、精心组织,确保反洗钱宣传周活动的有序开展。

为确保反洗钱宣传周活动有序开展,丹江联社从构建组织体系、健全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入手,全力构筑反洗钱安全防线。

一是精心构建完善的组织体系。对活动的时间、形式和要求进行了安排,并成立了相应的反洗钱宣传活动领导小组。接通知后,迅速成立了丹江口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和分管主任任正副组长,设立反洗钱科;同时,各社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从而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与此同时,还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反洗钱工作的支持,全面加强与公安、其他金融机构等部门反洗钱工作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增进共识,形成合力。

二是抓紧进行一系列制度建设。建立了反洗钱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合理,责任到人,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全面抓,部门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业务人员各负其责的分级负责制,确保反洗钱各项工作职责落实到位;同时,结合丹江口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反洗钱操作相关规章制度细则;

三是通过现场及信息化手段展开专项检查,并以此进一步推动反洗钱工作。针对在检查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进行整改。通过检查摸清情况,积累经验,锻炼了队伍,增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责任意识;

四是着力培养一支综合业务能力强的反洗钱专业队伍。丹江联社以开展 创建学习型单位 活动为契机,利用每周三下午,采取自学、座谈以及聘请专家授课方式对辖内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反洗钱知识重点培训。此外,根据反洗钱工作的职责要求,认真拟订了全市反洗钱工作培训方案,在抓好联社机关培训工作的基础上,督促、指导和协助辖区各社分层次、分批次完成反洗钱业务培训。

三、周密实施,做到了宣传活动形式与内容统一。

一是在所辖各网点悬挂反洗钱宣传周活动横幅和张贴标语。主要向社会公众宣传反洗钱知识,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使不知道什么是 洗钱 的社会公众对反洗钱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更使他们认识了洗钱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是组织辖网点工作人员走上街头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我们于11月6日先后组织30名干部职工通过设立咨询台、散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展反洗钱、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法规宣传,解答疑问,普及反洗钱知识,受到了广大市民的好评。

三是组织临柜人员系统地了解了反洗钱的操作程序。在加强对外宣传的同时,我市农村信用社财会部门还组织临柜人员系统地了解了反洗钱的操作程序,掌握了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学习了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防止了内部或外部勾结开展洗钱犯罪活动。

四是通过对各类客户在信用社开立帐户的审查,大额和可疑资金的及时报告,组织职工了解和掌握反洗钱的操作程序,掌握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加强柜面宣传,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级人行的有关规定,提高了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防止了内部或外部勾结开展洗钱犯罪活动,使本次 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周 活动取得了实效并获得了圆满成功。

总之,通过反先钱洗钱活动的宣传,使反洗钱工作达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公众认识到了洗钱是经济领域一种常见的犯罪现象,不仅影响一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安全,也威胁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增强了公民的责任意识,打击洗钱犯罪已成为共识。

但是,举办这次 反洗钱知识宣传周 活动在我市还是第一次,在活动开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我们还存在一些不足,距人民银行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突出表现在工作人员对此项工作认识不够、使命感不强、操作困难,公众在办理业务时,不理解业务处理程序,不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等。

当然,反洗钱工作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反洗钱的法定义务,维护国家的经济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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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银行员工反洗钱征文

全文共 19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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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的规章制度还是比较全面的,它具体规定职员的操作规范及行为守则,在今天日益激烈的同行业竞争中,农行深知只有优质的服务才能赢得市场,所以它要求他的员工每天要有晨会及晚会,加上必要的例会,让员工能够在一起提高业务水平,大家互帮互学,共同面对工作中的问题。同时他要求员工要礼貌待客,微笑服务,并设立了强大的监控网络,时刻监督自己的员工要遵守农行规定,按章办事。

其次给我留下比较深的印象的是现代银行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现代银行已不仅仅局限于储蓄及放贷,恰恰相反,现代银行的服务触角触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交保险,充话费,交罚单,买基金,炒股票,外汇,理财。。。。。。夸大一点就是“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银行办不到的”。

现在谈谈我在农行的工作经历,开始几天主要是跟师傅后面看,看师傅具体怎么操作,大概看来有3天,了解了银行柜面服务的全套流程,由于农行有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得操作,所以我一般是指导客户填单子,教客户使用自助设备,有点类似于大堂经理的任务。后来,我又跟随客户经理了解了一下农行的信贷系统,由于市场过于激烈,各大银行纷纷降低贷款门槛,为了在市场中求生存,农行加大了对当地企业的扶持力度,规定了对企业的合理信贷以及个人客户的质押贷款要随到随办,尽量简化手续,充分扶持,支持当地经济发展。

后来,由于中国基金市场红火异常,一大批新基民涌入市场,我开始在柜面向客户解释我所了解的基金的基本知识,并提示客户基金有风险,入市要谨慎。随后我开始向客户推销农行托卖的基金,取得了不小的业绩。共卖出基金42万元。在这过程中,我对基金也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什么是基金,买基金有什么好处呢?通俗地说,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资金,交给银行保管,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等证券,以实现保值增值目的的一种投资工具。买基金最大的好处是借专家智慧参与股票和债券市场投资,降低了个人直接投资股票和债券风险,达到使个人资产增值的目的,最后实现您关于退休、子女教育等理财目标。简单地说,基金就是帮人买卖股票、债券等的一种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如果私下里运作的,就叫私募基金;如果公开在社会上募集资金,由正规的基金公司来管理的就是公募基金。这里面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封闭式基金,募集完钱后规模不变,你可以把它想象成股票,一般可以按照基金净值打折买卖;另一种就是开放式基金,这是基金中的主流,你可以按照基金净值在银行等机构随时买卖。按照收益和风险从高到低排列,大体可以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基金等。股票基金主要投资股票,它又可以细分为成长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和收益型基金等,三者的收益和风险水平也是从高到低排列。债券基金投资债券,收益很稳定,但不高;而货币基金投资于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债券和央行票据等,收益更为稳定,可比定期存款略微高些,但几乎不存在亏钱的可能性。

其间,我还阅读了大量农行内部文件,知道了现在金融犯罪很严重,银行担负起越来越重的反洗钱重任,银行要重视防范假的汇票等等,既不能得罪客户又要确保不被欺骗蒙蔽。要防止客户利用频繁的大额资金往来达到洗黑钱的目的,也要防止客户造假。我还了解到转账电话,对公结算,银鉴比对,电汇等等一系列银行业务。

在农行的一个月我学到了很多在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我对中国的银行系统有了一个粗略的了解,也发现了其中的一些弊端。

1. 人情大于制度。可能是受中国两千年封建制度的影响,虽然银行业的制度是比较完善的,但真正能做到的却很少,从我看到的文件,我知道这一直是农行的一个软肋。今年新疆某支行内勤主任,利用其职权,屡次指示自己的下属职员方便其挪用资金,盗窃高达1000多万的资金购买彩票,最终锒铛入狱,其下属也因渎职包庇纵容罪,判刑的判刑,下岗的下岗。其实这件事完全可以避免,就是他的下属职员不愿意去揭发他,不敢违逆他的指示,捱不过面子,最终导致了这起案件。

2. 监管不力。虽然农行在每个营业部都安装了大量监控摄像头,并说会每天派人查看,但真正做到的分行很少。农行规定在柜员每天接送现金箱时必须携带自卫武器,可就我所见到的和从农行抽查的结果来看,能做到的极少。另外,农行规定在给柜员机加装现金时必须关好联动门,并打开自动报警系统。可我在农行的一个月,每天都帮忙加装不少于三十万的现金,也没见一次有人按章执行,而且我敢肯定这绝不是个例。今年4月14日,河北邯郸市农业银行金库发生一起特大盗窃案,被盗现金人民币近5100万元。经调查发现,系该行现金管理中心管库员任晓峰、马向景所为。分析此案,一是盗窃现金数额巨大。把五千多万元的现金卷走,无异于搬走银行的一个金库。二是盗窃犯罪手段简单。犯罪嫌疑人几乎没有受到任何限制,更不用说采取什么高科技手段,便将大量现金盗走,足以见得,农行的管理还是比较松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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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银行员工反洗钱征文

全文共 37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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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不仅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破坏。基层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从目前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由于认识层次、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及技术手段等多方面的原因,反洗钱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银行业反洗钱工作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洗钱指的是犯罪分子将贩毒、走私、贪污、受贿、盗窃以及偷漏税等“黑钱”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各国的国家安全,经济发展,金融秩序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洗钱总是与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恐怖组织活动相结合,犯罪组织通过洗钱聚集了大量的财富,严重威胁着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反洗钱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对打击腐败等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反洗钱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现阶段我国经济领域的许多违法犯罪活动,往往与洗钱有直接的关联。如: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引发经营风险,还会严重扰乱经济秩序。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违法犯罪收益通过洗钱,以各种表面合法的形式藏匿于国内或转移境外。打击洗钱能够有效遏制经济金融犯罪,降低经济运行成本,提高宏观调控效率。因此,反洗钱是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力保证,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反洗钱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

首先,加强反洗钱工作,有利于遏制和打击洗钱活动的上游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做好反洗钱工作,能够截断犯罪活动的资金融通渠道,摧毁犯罪集团的经济基础,能够形成对犯罪分子和犯罪集团的合围之势,孤立犯罪势力,还能够发现、追踪犯罪线索,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将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不法分子实施经济犯罪的欲望,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和效力;其次,加强反洗钱工作,减少黑钱对正常经济生活中资源配置的扭曲,防止这些黑钱不按经济逻辑流动而对经济金融体系造成冲击。也有利于改善资源配置,提高社会生产率,保护经济金融秩序的健康运行;再次,加强反洗钱工作,遏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蔓延,减少因经济犯罪和腐败造成的贫富分化现象,消除这种现象对社会文化观念的消极影响,促进“依靠合法劳动勤劳致富”观念的形成,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反洗钱有利于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

从国际上反洗钱工作的经验来看,几乎所有涉及反洗钱的国际公约皆把金融机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活动的载体,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金融机构卷入洗钱活动,不仅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而且会带来巨大的法律和运营风险。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对维护金融机构声誉,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犯罪分子与银行发生联系,公众对于银行的信心就可能受到伤害。所以防止银行体系被用于洗钱活动,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应当成为银行监管机构和银行管理层关心的问题。

二、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反洗钱意识淡薄

人民银行总行先后发布了《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1997年我国新颁《刑法》191条明确了“反洗钱罪”。但是,这一系列条例、法规在基层银行网点中的学习、贯彻、执行力度参差不齐,大部分仅停留在略知一二的层面上。一线员工反洗钱意识淡薄,普遍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而多数基层网点负责人也未能充分认识反洗钱的重要性,对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教育还不够深入,还有部分基层网点负责人认为,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反洗钱工作不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强度和经营成本,而且还可能因为制度的执行影响客户关系,导致资源流失,影响自身经营和效益,因而这项工作对基层网点来说,当面临监管职责和自身利益的矛盾时,他们往往还会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为满足客户的需要而进行一些违规操作。

(二)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或不能得到有效落实

部分基层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反洗钱规章制度不详细,内部制度建设流于形式,严重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再加上基层网点反洗钱意识淡薄,未能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敷衍了事,对客户的认定仅限定于《公民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工作缺乏主动性;同时,由于对客户的宣传不够,社会公众仍然缺乏对反洗钱政策的了解,使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时遇到较多阻力。很多客户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客户尽职调查不理解,不愿意透露职业、收入状况、资金来源和去向等和反洗钱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而《反洗钱法》中,对客户的义务规定仅限于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难以给予银行更多的法律支持,使客户尽职调查工作难以达到要求。

(三)缺乏反洗钱专业人才,反洗钱力量薄弱

洗钱犯罪既有严密的组织性、隐蔽性,又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大多采用复杂的金融交易手段和种类繁多的金融工具。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基层银行工作人员不仅需要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对洗钱犯罪有一定的研究。但是,由于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经费等方面的原因,在基层银行网点中,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专业素质普遍不高,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不能对可疑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使得反洗钱活动难以适应工作需要。基层银行在加快发展的过程中,反洗钱专门人才十分缺乏,大部分由柜台人员兼任,在原有工作没有减少的情况下又增加了新的工作,导致对反洗钱工作力不从心,难以把反洗钱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目前只能做到以填表的方式了解客户基本身份信息,未能实现对客户进行准确的客户风险分类以及持续关注这一深层次要求。对于发现的可疑交易也因人力不足的原因无法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始终无法大幅提高,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四)客户身份识别存在难点

“了解你的客户”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对公客户还是对私客户,在开户时大部分会采用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证件,公安联网核查系统的出现,为银行识别客户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提供了保障。但是,其他合法个人证件难以识别。按照规定,在开立账户时,客户提供的军官证、警官证、外籍护照等也属于合法证件,但一方面大部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没有配置识别这些证件真实性的辅助设备,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大多数的柜员对这类型证件既不熟悉它的防伪标志也没掌握其识别要点,因此,大多数银行柜员只能凭直观感觉对这些证件的真伪进行判断。目前已经有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不熟悉非常规证件鉴别的漏洞,采用非居民身份证证件办理金融业务进行不法活动。而银行对客户的了解,也仅限于掌握客户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内容,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状况、主要资金往来对象、经营范围等信息缺乏真实的、详细的了解。

(五)可疑交易报告质量达不到反洗钱要求

基层银行为了减少在被监管机构检查中出现分歧或受到迟报、漏报处罚,或出于省事的目的,一般都会主动采取“宁多毋漏”、“宁滥毋缺”的防御性报送策略,造成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高。由于基层网点对客户了解不细致,对涉及可疑交易相关资料收集不全面。大部分基层银行对可疑交易报送过分依赖系统识别, 反洗钱系统对可疑交易的提取,是通过在系统中对客户业务发生的次数、发生额等进行设定,交易频次、金额达到设定规则标准的,系统给出预警提示,没有把客户的经营性质、经营特点与资金往来有机地结合起来,未运用更多主观化、个性化的分析来提高可疑交易识别的准确性。部分基层银行为预防迟报、漏报现象,只要是系统抓取的所有数据都不加人工分析的全部报送,无法发现真正有价值的线索和交易。如果长期依赖客观标准和计算机系统提取,基层银行工作人员疏于主动了解客户、分析和识别交易,必然导致反洗钱意识和分析水平下降,遗漏真正的可疑交易。

(六)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监管较困难

电子支付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与银行支付系统电子化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支付手段与方式。电子支付工具的出现和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支付方式,但也因为电子支付工具的网络性、加密性、便利性以及电子支付工具立法的欠缺,为洗钱这一犯罪行为在电子世界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目前各家银行都在大力发展电子银行业务,而各行在进行电子银行系统开发的时候,并没有全面地考虑到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风险。使用电子渠道办理业务,无需面对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只要借助互联网、POS机、ATM机即可完成交易,至于该笔业务由谁操控、由谁办理,难以确认。这就使为防范和控制洗钱而规定的银行负有的“了解客户”的义务无法履行,客户资金的实际用途难以分辨,客户的交易数据散落在各个交易渠道,数据难以汇总统计,就可能存在可疑支付交易漏报、错报、甚至不报的情况,不利于对客户业务流水及分户账进行有效的分析、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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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银行员工反洗钱征文

全文共 50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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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年来非常注重采用法律手段打击洗钱活动,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初步构建了以反洗钱刑事法律为基点、以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为重心、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专门的《反洗钱法》也正在紧张起草之中。但相比国际反洗钱立法及实际工作的需要,我国当前的反洗钱立法还存在诸多缺陷和问题,需要尽快健全完善。关键词:反洗钱,反洗钱立法,洗钱活动

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对恐怖融资打击的强化和国内洗钱活动的不断猖獗,我国重视和加快了反洗钱的法制建设。继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其第4条首次将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后,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191条又明确增设了洗钱罪,并于20xx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对刑法第191条进行了修改,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xx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其从根本上否定了利用匿名账户进行洗钱的合法性。此外,20xx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主要针对金融系统反洗钱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以下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20xx年12月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增加了有关反洗钱的条款。从而,初步构建了一个以反洗钱刑事法律为基点、以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为重心、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①]然而,随着国际国内反洗钱形势的发展,我国当前的反洗钱立法尚存在诸多缺陷,严重滞后工作的需要,急需健全和完善。

一、我国当前反洗钱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而言,我国的反洗钱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体系不够完善,只是初步形成了一个由刑事立法、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构成的反洗钱法律框架,与国际反洗钱立法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刑事立法中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仍不完善。

尽管《刑法》经1997年、20xx年两次修订,在其第191条增加了洗钱罪及相关规定,但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反洗钱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对洗钱犯罪的界定、具体行为方式、严重程度以及具体量刑给予明确规定和实施细则,导致实践中操作性不强;二是对于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该条规定仅适用于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和走私四种犯罪,外延过窄。而当今国际上的有关立法大都把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了所有严重犯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也要求将腐败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②]实际上,洗钱犯罪已经从过去仅与毒品犯罪等少数犯罪有关,发展到与所有产生经济收益的犯罪有关。对上游犯罪范围规定过窄,直接影响洗钱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利于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尤其是在我国贪污腐败、诈骗和透漏税现象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对其犯罪所得的清洗不纳入洗钱罪打击范围之内,无疑极大地纵容了洗钱活动的猖獗;三是在洗钱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上,规定的范围也较窄。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上,新刑法第191条规定: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协助洗钱的,这里“明知”的范围显然过小,一方面给公诉活动增加了困难,检察机关很难证明;另一方面,也让很多本应该因其重大过失而负有责任的人逃脱法律责任,不利于促使反洗钱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对洗钱活动的警觉性和危害性的重视。[③]在洗钱罪的客观方面,按新刑法第191条规定,仅为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上游的四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而国外的立法,如美国,已将掩饰、隐瞒犯罪收益的性质、来源以及所在地、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行为皆规定为犯罪。[④]

2、缺乏专门的反洗钱法。

反洗钱防范、监控工作涉及到诸多部门和行业。但目前,就反洗钱作出系统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人民银行制定的专门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但由于“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只是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使得反洗钱的工作只能局限在金融业主要是银行业开展,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洗钱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目前还无法依法开展。反洗钱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不仅是金融业应该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也需要反洗钱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如公安、税务、工商、海关、财政等执法部门和证券、保险甚至零售、珠宝等行业的共同协作和参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银行“三定”方案虽然赋予了人民银行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职责,但至今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人民银行承担反洗钱的具体职责、相关执法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及金融机构和其他行业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反洗钱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法律责任予以明确。法律的缺失导致实践中对洗钱活动的打击很难形成合力,也缺乏有威吓力的打击手段。有效打击洗钱活动必须要有专门的法律保障,国际国内反洗钱形势的发展也要求我们必须尽快颁布反洗钱法,以适应国内反洗钱工作和开展国际合作的实际需求。

3、反洗钱行业规则也有待完善。

一是反洗钱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缺乏可操作性,表现为:由于不要求分支机构设立独立的反洗钱岗位,实践中反洗钱岗位与业务操作岗位混同,由于目前商业银行的反洗钱意识基本上还比较薄弱,对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实际上使得反洗钱岗位形同虚设,岗位责任制无法真正落实到位;对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内容规定比较粗糙、原则,实践中使得基层人民银行不知要求做什么,商业银行也不知怎么做;交易报告上,大额交易报告由于系统迟迟未建实际上流于书面要求,即使要求补报也很难保证其正确性;由于没有技术支持,加之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标准比较原则,可疑报告完全依赖于临柜人员的柜面审查,缺失对客户经理的要求,导致报告的可疑的大多不可疑,基本上是出于应付;没有对电子化支付方式、通存通兑等新情况下的反洗钱要求作出明确有针对性的规定,为洗钱活动留下了空间;另外,“一个规定、两个办法”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处罚力度也不够,限期改正,由于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要求其时效性,如何改正?而处罚手段少、罚款数额太低,也无法促使违法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真正引起重视。

二是相关的反洗钱制度和行业规则也不够系统和完整。为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监督资金收付行为,规范金融秩序,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如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制定了一些客观上有助于防止洗钱活动的相关制度和行业规章,如《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规定》、《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以及《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但问题是,一方面这些规定并不是专门针对洗钱的,已经不能满足反洗钱斗争的实际需要,如:这些规定没有要求银行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反洗钱工作中在对可疑支付交易信息的分析上无法判断资金来源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实际工作中,在我国通过现金进行洗钱是一大特点;另一方面,由于目前金融等有关系统并没有认识到反洗钱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且由于大量无序竞争的存在,导致这些规定本身也没有得到很好执行,而往往被洗钱者钻了空子。

三是行业规则与有关法律制度之间以及行业规则之间也存在矛盾,需要完善和衔接。目前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反洗钱的部门规定与《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⑤]中有关为客户保密的条款相冲突,金融机构往往借口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而消极对待反洗钱的信息报告义务。在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处罚上,“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的规定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也相去甚远。“一个规定、两个办法”规定的处罚一般需要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才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而《中国人民银行法》则规定,只要违反反洗钱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人民银行即可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和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是专门调整金融业反洗钱的部门规章,而《中国人民银行法》是金融业的基本法,然如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法》又未免过苛,适用“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又未免过轻,导致实践中二者难以衔接。在客户的身份确认上,《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要求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时必须使用其法定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而《储蓄管理条例》中则仍允许有无记名存单的存在[⑥];此外,在账户资料的保管期限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也不同。

二、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1、完善反洗钱刑事立法。

一是要在《刑法》中明确对洗钱罪的概念进行界定,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应借鉴国外有关国家立法,将“明知”改为“应知”,或者直接改为“明知或怀疑”,应明确除了主观上有洗钱目的外,知情而不履行反洗钱法定职责的行为也构成为犯罪,增强相关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法律意识;在犯罪的客观要件上,应拓展犯罪行为的范围,至少应将掩饰、隐瞒犯罪人或严重犯罪所获收益的行为纳入到洗钱罪打击之列。二是应适时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与有关国际条约相衔接,使清洗任何严重犯罪收益的行为都构成洗钱犯罪;同时,鉴于我国目前贪污腐败、诈骗和偷、逃税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应将通过贪污、受贿、诈骗、偷逃税所得脏钱合法化的行为都规定构成洗钱罪,以有效阻止日益严重的贪污受贿、诈骗和偷逃税洗钱行为。

2、尽快制订颁布专门的反洗钱法。

目前金融系统反洗钱主要依据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明显不够。因此,必须尽快制订出台专门调整规制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鉴于当前国际国内反洗钱斗争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也意识到出台反洗钱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洗钱法的制订纳入到五年立法规划并优先予以考虑。目前,反洗钱法也正在紧张制订之中。专门的反洗钱法不但可以为洗钱犯罪的打击、惩处提供有效的法律武器,也能够对洗钱犯罪的预防起到重要作用。在具体内容上,将来的反洗钱法一方面应将其调整范围由目前局限的金融业主要是银行业扩大到证券、保险以及珠宝、建筑、零售等洗钱高风险行业,甚至会计师、律师、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行业;另一方面,应明确规定反洗钱主管机关人民银行和其他执法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分工,并就金融机构和其他高风险行业应承担的反洗钱法律义务和应遵循的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应明确反洗钱各部门间协调机制,赋予反洗钱监管机构和有关执法部门足够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惩处手段,以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3、制定、完善反洗钱相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规则。

一是要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应进一步明确细化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标准,使得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在开展不同类别业务时都能得到有所指导;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内容也应该予以细化明晰,制定通用的、较原则的反洗钱内控风险评价体系标准,并要求各金融机构根据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导本系统反洗钱工作;明确客户尽职调查的对象、范围、程度,尤其要明确对从事高风险行业人员和政治人物的特别尽职调查义务,要强调发挥客户经理在尽职调查中的作用;应补充有关电子化支付方式、通存通兑等新情况下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和内容;修改有关反洗钱的罚则,使得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应承担相适应的法律责任,促使其重视反洗钱工作。

二是要完善反洗钱相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规则。反洗钱不是单一的某一项业务管理,而是涉及到金融和其他行业的各种不同业务,因此,应逐步完善防止洗钱活动的相关制度和行业规章。控制洗钱迫切需要限制银行保密的范围,除在专门的反洗钱法中应明确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报告义务外,还应该在金融法的基本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作出明确规定;要尽快修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要求银行加强对客户现金缴存尤其是大额现金缴存来源的审查和报告制度;完善有关账户管理和结算的规定,建立实时账户管理系统和预警系统,对账户的违规提现和违规转账等行为实行实时预警;同时,应加强个人储蓄账户的管理,修改《储蓄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无记名存单的规定,避免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冲突。

三是要修订有关行业规则,解决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的冲突。目前主要是要尽快修改“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中对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的罚则,强化处罚力度,完善反洗钱工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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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反洗钱法十周年征文1500字

全文共 31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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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其从根本上否定了利用匿名账户进行洗钱的合法性。此外,20xx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主要针对金融系统反洗钱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以下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20xx年12月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增加了有关反洗钱的条款。从而,初步构建了一个以反洗钱刑事法律为基点、以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为重心、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然而,随着国际国内反洗钱形势的发展,我国当前的反洗钱立法尚存在诸多缺陷,严重滞后工作的需要,急需健全和完善。

一、我国当前反洗钱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而言,我国的反洗钱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体系不够完善,只是初步形成了一个由刑事立法、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构成的反洗钱法律框架,与国际反洗钱立法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刑事立法中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仍不完善。

尽管《刑法》经1997年、20xx年两次修订,在其第191条增加了洗钱罪及相关规定,但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反洗钱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对洗钱犯罪的界定、具体行为方式、严重程度以及具体量刑给予明确规定和实施细则,导致实践中操作性不强;二是对于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该条规定仅适用于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和走私四种犯罪,外延过窄。而当今国际上的有关立法大都把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了所有严重犯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也要求将腐败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②]实际上,洗钱犯罪已经从过去仅与毒品犯罪等少数犯罪有关,发展到与所有产生经济收益的犯罪有关。对上游犯罪范围规定过窄,直接影响洗钱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利于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尤其是在我国贪污腐败、诈骗和透漏税现象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对其犯罪所得的清洗不纳入洗钱罪打击范围之内,无疑极大地纵容了洗钱活动的猖獗;三是在洗钱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上,规定的范围也较窄。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上,新刑法第191条规定: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协助洗钱的,这里“明知”的范围显然过小,一方面给公诉活动增加了困难,检察机关很难证明;另一方面,也让很多本应该因其重大过失而负有责任的人逃脱法律责任,不利于促使反洗钱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对洗钱活动的警觉性和危害性的重视。[③]在洗钱罪的客观方面,按新刑法第191条规定,仅为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上游的四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而国外的立法,如美国,已将掩饰、隐瞒犯罪收益的性质、来源以及所在地、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行为皆规定为犯罪。[④]

2、缺乏专门的反洗钱法。

反洗钱防范、监控工作涉及到诸多部门和行业。但目前,就反洗钱作出系统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人民银行制定的专门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但由于“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只是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使得反洗钱的工作只能局限在金融业主要是银行业开展,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洗钱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目前还无法依法开展。反洗钱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不仅是金融业应该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也需要反洗钱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如公安、税务、工商、海关、财政等执法部门和证券、保险甚至零售、珠宝等行业的共同协作和参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银行“三定”方案虽然赋予了人民银行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职责,但至今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人民银行承担反洗钱的具体职责、相关执法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及金融机构和其他行业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反洗钱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法律责任予以明确。法律的缺失导致实践中对洗钱活动的打击很难形成合力,也缺乏有威吓力的打击手段。有效打击洗钱活动必须要有专门的法律保障,国际国内反洗钱形势的发展也要求我们必须尽快颁布反洗钱法,以适应国内反洗钱工作和开展国际合作的实际需求。

3、反洗钱行业规则也有待完善。

一是反洗钱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缺乏可操作性,表现为:由于不要求分支机构设立独立的反洗钱岗位,实践中反洗钱岗位与业务操作岗位混同,由于目前商业银行的反洗钱意识基本上还比较薄弱,对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实际上使得反洗钱岗位形同虚设,岗位责任制无法真正落实到位;对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内容规定比较粗糙、原则,实践中使得基层人民银行不知要求做什么,商业银行也不知怎么做;交易报告上,大额交易报告由于系统迟迟未建实际上流于书面要求,即使要求补报也很难保证其正确性;由于没有技术支持,加之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标准比较原则,可疑报告完全依赖于临柜人员的柜面审查,缺失对客户经理的要求,导致报告的可疑的大多不可疑,基本上是出于应付;没有对电子化支付方式、通存通兑等新情况下的反洗钱要求作出明确有针对性的规定,为洗钱活动留下了空间;另外,“一个规定、两个办法”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处罚力度也不够,限期改正,由于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要求其时效性,如何改正?而处罚手段少、罚款数额太低,也无法促使违法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真正引起重视。

二是相关的反洗钱制度和行业规则也不够系统和完整。为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监督资金收付行为,规范金融秩序,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如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制定了一些客观上有助于防止洗钱活动的相关制度和行业规章,如《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规定》、《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以及《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但问题是,一方面这些规定并不是专门针对洗钱的,已经不能满足反洗钱斗争的实际需要,如:这些规定没有要求银行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反洗钱工作中在对可疑支付交易信息的分析上无法判断资金来源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实际工作中,在我国通过现金进行洗钱是一大特点;另一方面,由于目前金融等有关系统并没有认识到反洗钱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且由于大量无序竞争的存在,导致这些规定本身也没有得到很好执行,而往往被洗钱者钻了空子。

三是行业规则与有关法律制度之间以及行业规则之间也存在矛盾,需要完善和衔接。目前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反洗钱的部门规定与《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⑤]中有关为客户保密的条款相冲突,金融机构往往借口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而消极对待反洗钱的信息报告义务。在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处罚上,“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的规定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也相去甚远。“一个规定、两个办法”规定的处罚一般需要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才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而《中国人民银行法》则规定,只要违反反洗钱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人民银行即可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和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是专门调整金融业反洗钱的部门规章,而《中国人民银行法》是金融业的基本法,然如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法》又未免过苛,适用“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又未免过轻,导致实践中二者难以衔接。在客户的身份确认上,《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要求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时必须使用其法定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而《储蓄管理条例》中则仍允许有无记名存单的存在[⑥];此外,在账户资料的保管期限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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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保险行业反洗钱征文

全文共 13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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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和其它金融机构一样,承担着社会资金融通和转移的职能,其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交易作掩护,通过改变犯罪资金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实施洗钱行为。从国际国内洗钱犯罪趋势来看,保险正因其社会渗透性和独特的金融属性而逐渐成为洗钱的重要渠道。随着保险业洗钱活动频率的日趋增高和洗钱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业已然成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领域。保险洗钱危害极大,不但会影响保险公司自身的长远健康发展,还直接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无形中助长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会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产生多重的负面影响。而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缺乏相应的反洗钱行业经验。

客户身份识别是保险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时,依据反洗钱有关法规,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者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受益人等情况的过程。是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因此,不断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是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关键,对保险公司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意义重大。

自《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与此同时,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难点也显现出来:

一、无法获取客户身份识别信息。在与客户建立业务或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保险服务时,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容易,但要深入了解客户的关联企业、经营范围、资金性质和资金用途等信息有明显的难度。一是存在认识误区。部分客户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做法难以认同,认为客户身份识别的制度与保护客户隐私的法律规定相冲突。二是法律软约束。现行《反洗钱法》等反洗钱法律规范对客户不履行反洗钱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致使客户不提供身份信息资料时金融机构面临两难选择。

二、无法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信息。一是证明文件辨别难。特别是虚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身份证等的审查只能利用人工进行。二是客户信息查询难。《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但要核实这些身份信息,必须到颁证、出证单位登门核查或者电话查询,而保险机构普遍实行柜员制,经办人员很难有时间打电话或亲自登门核对;即使电话查询或登门核对,也不一定能得到及时回复。

为了更好的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做好反洗钱工作,特提出一些建议: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信息证明和核实标准,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一是明确提出反洗钱工作不是金融机构的“专利”而是全社会的责任,各行业必须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积极配合。二是确立各种证件、文件的审查指导性原则和标准,划定真实性和有效性底线,在确保客户身份识别基本质量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和提高。三是明确提出客户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职业、联系方式、地址、资金来源等关键信息的真实、有效,并负责提供佐证。

二、建议将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内容纳入征信管理。一是建议征信管理部门建立有效机制,将客户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义务以合理方式纳入征信管理。二是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存在隐瞒、作假行为,或有洗钱嫌疑,应及时上报人民银行;属于诚信问题的,予以记录,纳入征信管理。三是积极营造反洗钱社会舆论氛围,鼓励社会公众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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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保险公司反洗钱征文

全文共 26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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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制造虚假事故、扩大理赔等欺诈方式洗钱由于单个保险业金融机构不能全面了解投保人的所有资产状况,从而不能准确判断投保险种与投保人经济状况是否相符。洗钱分子通过分散投保,然后故意制造事故或扩大事故损失,向各保险业金融机构进行索赔,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洗钱分子可以名正言顺地获得巨额赔偿,达到洗钱的目的。

通过保险中介方式进行洗钱目前,保险公司部分业务通过保险经纪和保险代理等中介机构开展,由中介机构负责向保险公司推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中介机构只有保险合同签订才能获得佣金收入,为了追求利益,中介机构存在怀疑或明知客户可能洗钱的情况而不告知或报告,甚至存在尽力隐瞒或掩盖事实的情况,协助投保人蒙蔽保险公司,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洗钱风险。

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客户身份识别存在一定的困难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是反洗钱制度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当公司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确定和记录客户的身份,同时还需要根据交易需要了解客户的职业或经营背景、履约能力、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相关情况。但由于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尚未向银行以外的其它金融机构开通,逐笔身份认证成本太高,缺乏有效手段收集客户信息。现在的伪造技术高明,假营业执照、假身份证件等屡见不鲜,与公安局、工商局等颁证部门无法实现联网,难以分辨识别出证件的真伪,如果客户持伪造的身份证件购买保险,无法核实其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对客户实名证件无法做到准确鉴别。

(二)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困难由于保险合同中存在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些业务需要通过保险中介如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复杂的关系方客观上导致了客户尽职调查的困难,尤其是难以了解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关系。为追逐最大利益,保险中介的“不作为”更是加剧了对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缺失。保险代理人业务反洗钱职责划分和履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障碍。银邮业务中,银行等单位不愿就保险代理业务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履行反洗钱职责协议,公司无权强制要求保险代理人配合履行反洗钱职责,因为保险代理人不属于法律上的反洗钱义务主体。

(三)资金来源审查存在漏洞首先,由于反洗钱工作既增加运营成本又易造成业务流失,致使反洗钱内生动力不足。迫于外部竞争和内部业绩考核的压力,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资源,获得更多的展业费用,机构往往放松了对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只是在做业务过程中注重本身资金的风险,而忽略其资金来源的风险。其次,客户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的审核已超出了公司权限,如果客户刻意隐瞒自己的财产状况和资金来源,公司业务人员除了复印留存未知真伪的身份证件外,其它只能是无可奈何。

(四)客户风险等级的确定存在一定难度保险公司没有正式渠道获取高风险客户名单,监管机构也未下发高风险客户名单,只能在人民银行网站上搜索到部分恐怖分子名单,如果是重名也无法辨别,客户风险等级判断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只靠业务人员的主观判断很难进行操作。

(五)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常为主观判断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对行为、性质的描述,缺少量化和可操作性。标准主要依赖于业务人员的主观判断,可是,这种判断又要建立在员工对反洗钱知识的了解程度上,业务人员平时工作压力较大,要他们对自己本来就心里没底的可疑交易来进行判断与报告,期望值过高。尤其是标准中“不能合理解释”、“没有合理原因”等这些规定中“合理解释”、“没有合理原因”难以掌握。

(六)新型业务中反洗钱工作面临新问题电话营销、网络营销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在开展业务中不直接接触客户,客户的身份识别主要是通过核对客户在购买网站上填写的客户基本信息是否与网银账户信息相一致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反洗钱工作如何开展,目前监管机构和上级公司尚无明确的要求,客户基本信息资料的留存形式无法确定。

(七)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不强,专业人才匮乏部分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洗钱手段缺少应有的认识,忽视了保险业与反洗钱工作的内在联系,低估了反洗钱工作对公司利益的维护,对反洗钱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存在应付思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注重业务的增长和发展,忽视了本单位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再加上业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比较陌生,没有形成较强的反洗钱意识,具有较强反洗钱意识并能达到反洗钱工作要求的人才匮乏,而且保险业人员流动性大,从人力上影响了反洗钱工作。

对策及建议

(一)尽快出台相关制度和规定我国已出台的“一法四令”只是对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适合保险业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反洗钱工作指引、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的具体办法亟待出台。相关部门应加强调研和合作,尽快制定比较完善的可操作性较强的反洗钱相关规章制度。

(二)认真梳理和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结合洗钱活动复杂多样的形势,根据反洗钱工作的新政策、新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和制度规定,促使保险公司系统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有效性。

(三)鼓励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堵塞反洗钱业务漏洞围绕处理好商业经营与反洗钱工作的长短期利益冲突、引导基层机构正确认识和处理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反洗钱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提高全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知程度,统一全体职工思想,严格执行反洗钱的各项规定。

(四)继续加强所辖各分支机构反洗钱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逐步提高反洗钱工作队伍的素质,加强反洗钱专业人才的培养。制定业务培训计划,分层次、有步骤地对管理层和基层操作人员开展保险业务反洗钱培训工作。统一印制必要的反洗钱宣传资料,开展多种形式的反洗钱宣传活动,把洗钱风险和监管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五)加强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各经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审计,对被查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辖通报,对严重不负责任者或工作开展迟缓、问题明显或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单位,追究其工作责任和领导责任。

(六)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加强对客户的了解,有效识别受益人,必要时积极与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尽可能多地核实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履行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尽可能客观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对客户的资金来源多做一些了解。加强与其它金融机构的联系,相互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联合打击洗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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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征文

全文共 27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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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宣传存在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一员,其反洗钱工作接触较晚,整个系统反洗钱工作也是近几年才开展起来的,多数员对反洗钱工作并不是十分了解,反洗钱意识比较淡薄。所以在反洗钱宣传上存在宣传不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反洗钱宣传方式单一。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宣传方式主要是:1、柜面宣传,即在柜台上或资料架上摆放反洗钱资料,有客户在办理业务时或等候办理业务时,发给客户自己阅看。2、标语横幅宣传,即在营业办公等场所打出或电子显示屏滚动出几幅统一编制的简短反洗钱口号或标语。3、设立展板宣传,即在营业办公场所设立反洗钱宣传板,由客户自行观看查阅。4、集中设点宣传,即在统一的时间由信用社集中人力物力将上述宣传形式集中在某地点宣传,具有一定的主动宣传形式。这些宣传形式虽然有一定作用,但与现代科技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仍然不够,需要进一步拓宽。

(二)反洗钱宣传缺乏主动。由于农村信用社人少事多以及多数基层员的反洗钱意识不高的客观原因,致使反洗钱宣传缺乏主动性。反洗钱宣传通常是在人行或上级联社的要求下才会开展起来,例如,柜面宣传通常是摆放了资料,至于客户看不看是客户的事,柜员基本上不会主动发放或介绍资料中的知识或案例。而标语横幅、展板宣传、集中设点也一般体现在“反洗钱宣传月”活动中,由联社统一制作和集中宣传,网点有电子显示屏的还可以长期滚动宣传,而展板和集中设点宣传形式通常是集中某段时间。总之,缺乏宣传主动性。

(三)反洗钱宣传内容不足。由于农村信用社自身反洗钱知识不够,从而对反洗钱宣传的内容不能够多广宽,其宣传内容多以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为主,如反洗钱法律法规,对平时工作中积累的反洗钱案例及反洗钱相关其他业务规定不能融会贯通宣传。

(四)反洗钱宣传对象片面。农村信用社服务对象主要是“三农”,而农村文化素质高的年轻人基本外出打工,留守在家的都是文化素质较低、体弱病残的老人或留守儿童,再加之农村地区大多交通不便,消息闭塞,因此反洗钱宣传对象主要是场镇街道居民、城市社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客户。其实,宣传对象不仅限于所有客户对象和非客户群众,农村信用社员工也应是宣传的主要对象,只是其宣传方式不限于上述方式,应当更深入、更具体。

二、反洗钱宣传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分析

(一)反洗钱工作思想认识不深刻。思想认识是制约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质量提高的根本因素。从信用社内部看:一些管理人员及员工认为农村地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发展落后,贪污、贩毒、走私、黑社会等犯罪分子不会通过农村网点机构进行洗钱犯罪;此外,怕宣传影响客户的客户非理性行为,从而导致业务流失,影响自身经济效益。从社会公众看:由于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从政府部门看:相关部门因为引资心切,对加强反洗钱工作不理解,不积极配合。

(二)自身缺乏反洗钱知识。反洗钱方式农村信用社虽然反洗钱工作已开展多年,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在宣传方式单一、内容上仍然不够丰富,特别内部的反洗钱培训,缺教材、缺师资、缺案例、缺成熟规范的反洗钱技术模式,从而培训学习也只是停留在低层次水平,翻来覆去抄法规、读概念,与实际工作结合不够,对反洗钱宣传现实指导意义不大。在实际工作中多数职工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办理,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怎么能有效开展好反洗钱宣传呢?

(三)过份依赖科技平台。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利用科技信息大平台,开发了反洗钱监管报送系统、敏感交易系统等,对反洗钱有效工作开展有了很大的支持。但是部分员工依赖于这些科技平台,不注重主观分析,不钻研制度规定的根本目的,从而也导致辞反洗钱宣传工作仅停留于浅层表面。

(四)反洗钱宣传工作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反洗钱宣传属于义务性工作,不论开展得好孬,不会触动机构网点或员工任何利益。因此就会导致宣传工作缺乏责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反洗钱宣传工作缺乏统一协调。虽然每年人行要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月活动,以专门的宣传月活动形式体现人行对反洗钱宣传的重视,但是作为具体经办宣传的金融机构由于自身业务经营活动,在宣传月中集中一定人力物力开展活动后,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一员,本身人少事多,其后劲肯定不足。然而一年之中,不论是人行,还是银监、或是政府相关部门都会组织开展很多冠之不同名义的宣传活动,为什么就不能建立一定的协调和资源共享机制,统一组织银行业务类宣传,从而提升宣传规模、营造宣传氛围,确保宣传效果。

三、改进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宣传措施与建议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动反洗钱具体工作。加强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领导重视,专门部门负责,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制订严格的工作职责,方能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加大员工反洗钱培训力度,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对员工的培训,应当形式多样,不拘形式,不应只是对法律制度的照本宣科,而是要更多地结合实际业务操作去培训,既要提高思想认识,更新观念,又要提高反洗钱业务处理能力和水平,这样才能更有利反洗钱宣传更加贴切实际,更加有利于广大普通群众接受反洗钱宣传。

(三)多样化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在人行和上级联社指导下,在反洗钱宣传上能够尽量做到宣传协调统一,宣传资料统一,宣传口径统一,在方式上应当拓宽宣传渠道,除柜面宣传、展板宣传、横幅宣传、集中宣传外,还应当充分利用科技信息平台、媒体平台或其他公共平台宣传,如通过短信银行宣传、网络平台宣传或报纸、电视台、公交平台、出租车平台等,让群众随时随地都能通过农信用社不同宣传渠道了解相关知识。在宣传行为上,可以通过联合人行、公安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在媒体上做公益性广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宣传重点上,应当加大对偏远农村反洗钱宣传教育的投入,使偏远农村的农户更多地了解反洗钱知识和反洗钱的重要性;在宣传内容上,重点应向广大群众宣传洗钱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即要向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宣传洗钱的方式和方法,也要向普通群众讲洗钱案例,防止受骗上当充当洗钱角色,也可防止不法人员以洗钱方式诈骗钱财。

(四)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实施激励约束办法。农村信用社是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人员少、网点多、且多数网点在乡镇上,在城市银行业机构反洗钱工作进展显露成效时,乡镇网点很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温床”。因此,在农村信用社加大反洗钱宣传十分必要,人行及农村信用联社应加强反洗钱宣传的指导与督查,并实行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宣传工作开展得好的信用社,应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于宣传工作开展不力的,应给予适当处罚,以强化反洗钱宣传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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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反洗钱征文

全文共 19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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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是一个我们避之不及,也根本无需回避的词!洗钱是经济领域的重大犯罪行为,洗钱之水是祸患之水,严重地威胁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对社会经济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反洗钱工作真的离我们那么远,反洗钱与我无关吗?不!它和每个人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举个简单的例子吧,现在我们经常说道德沦陷,诚信缺失,很多人不讲信用,在经济行为中有很多欺骗行为,这样就会使整个经济的运行非常不通畅,我们每个人都会对这种行为很愤恨,而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觉得事不关己的话那这个社会还能运行么?其实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对于他所知道的、他发现的、他怀疑的有洗钱罪的人和企业进行举报,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举报犯罪行为。因而,在日常生活中进行反洗钱的宣传教育非常必要,因为这种犯罪所带来的混乱不但干扰了我们正常的生活秩序,还影响了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种种迹象都表明,无论是平民百姓还是金融从业人员,加强反洗钱宣传教育,培养反洗钱责任意识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尽管洗钱犯罪已不鲜见,但人们对于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却并未提高,特别是对三部反洗钱法规学习不够,了解不多,从而出现对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不执行、不支持、不配合的现象。所以说,加强反 1

洗钱教育,特别是加强有关反洗钱法规的学习教育,帮助公众走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谁也无权审查”的法律误区就显得至关重要。

金融机构首先必须加大培育反洗钱骨干队伍,不断提高一线反洗钱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对可疑交易的甄别能力。同时,强化现金管理,管好反洗钱重点部位。近几年,有些金融机构对大额现金支取能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但对现金存款却不够重视,而现金存款恰好是反洗钱的重要环节。为此,各网点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对大额现金存取均应严格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及时上报。再者,加强客户身份识别,构建反洗钱坚固防线。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客户的业务经营、营业收入、资金使用及周转和新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真正做到了解自己的客户;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登记制度,特别是对于一次性服务的客户及现金兑换、大额现金存入和支取的客户要认真实行客户识别,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杜绝公款私存、私款公存现象;尽快建立和完善邮政金融系统与公安、税务、工商和人行的相关系统联网,以便加强对客户的身份识别和核查,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

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通过诸如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散发资料以及广大新闻媒介的宣传等形式,使大家认识并树立--洗钱犯罪就在我们身边,反洗钱工作刻不容缓;反洗钱不是哪个人、哪个部门的事,它需要我们大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共同承担责任的观念。通过宣传,深

入普及反洗钱的法规和知识,使反洗钱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储户自觉遵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定,按规定办理个人业务,而形成全社会支持理解反洗钱工作的氛围,为反洗钱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与此同时,也更进一步促使金融机构自身认识到有义务参与反洗钱工作,认识到有责任配合反洗钱工作,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必须向人民银行报告,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在防范洗钱工作中,金融机构始终处于斗争的第一线,必须站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反洗钱规章的要求,扎紧篱笆,严防死守,不折不扣地履行好法定义务。如果仅凭个人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那就很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为他们提供可趁之机。总而言之,要防范和遏制洗钱这种智力型、知识型犯罪,不仅需要从业人员高度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还必须培养通晓法规、熟悉业务、反洗钱经验,切实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力度,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

显然,反洗钱对策远远不止上述这些.作为一场战斗,反洗钱任重而道远,永远没有胜利可言!随着经济快速的发展和金融不断深化,我国洗钱现象也在逐年增多,洗钱行为隐蔽复杂,已经成为危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暗流。历史不乏这方面的案例,我们熟悉的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更是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

杂。由此可见,反洗钱也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事,反洗钱工作要想取得成功还必须有赖于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使打击外逃腐败分子洗钱获得国际公约和外国法律保障和支持。

反洗钱,是一项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的全新系统工程,是金融部门所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从目前情况来看,虽然公众对反洗钱在认识上已有明显转变,但在认识的深度和水平上仍需进一步提高。作为一名信合员工,我真心希望每一个人都能树立反洗钱观念,全社会都积极行动起来,高举反洗钱的旗帜!支持和配合反洗钱工作,建立起一个协调高效的反洗钱网络,为实现我国在全球化浪潮下的金融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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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有关反洗钱的征文1000字

全文共 16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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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工作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和社会环境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客观要求,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信誉支付的稳定。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反洗钱征文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中国反洗钱法草案今年将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法律很可能采取列举的方式将贪污、贿赂等严重犯罪均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这一信息首先显示,全社会重点关注的反****工作将获得新的法律支持。遏制贪污、贿赂及形形色色****犯罪高发是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严峻任务,****犯罪与洗钱存在直接联系。近年来,国内有多少赃款赃物被“漂白”难以计数。舆论一再聚焦贪官外逃所裹挟的巨额资金,事实上,在国内就地改头换面的犯罪所得比例更高。一些人采用“洗钱”一词的“词源”方式(上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社会分子开设洗衣店,把贩毒所得现金转化为合法经营收入),通过办企业“漂白”赃款;更方便的则是与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勾结,以“伪造交易”的办法,达到洗钱目的。由于反洗钱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至今刑法仅规定贩毒、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4种犯罪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造成****犯罪于反洗钱这一关键环节逃脱打击。上游犯罪的列举范围囊括贪污、贿赂的反洗钱法如得以尽快出台,有望填补法律空子,为依法惩治****提供有效工具。

其次,它提示,在法律体系的协调与相互促进、具体实施方面,反洗钱法立法工作的推进势必促进刑法等相关法律修改;与此同时,推动行政法规如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及部门规章——如央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与效力提升。逐步认识到反洗钱的重要性之后,近年国家行政部门主要针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台了初步监管要求,在银行业建立了反洗钱报告和信息监督基本框架。但由于法律规定滞后,法规与规章“单兵突进”面临障碍。

实际运作中,自去年3月施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制度以来,银行机构“机械”上报的信息占绝大多数,带分析意见上报“可疑交易”的案例罕见。一个浮在表层而全国城乡屡见不鲜的现象是,“存款实名制”要求开户人持有本人身份证,而银行业务人员在做大业务的动机驱动下,对身份证是否与开户人相符视而不见。惟有以反洗钱法的形式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所承担的反洗钱法律责任,一旦违法依据条文追究,才能促使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逐步养成反洗钱责任意识,落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要求。

反洗钱法潜在的作为空间十分广大。银行业外,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类别金融机构则至今未受到反洗钱法规、规章约束。而众所周知,证券公司一度是洗钱者的“天堂”,一些营业部配合“庄家”操纵股价,甚至提供从假身份证、假资金账户到销毁交易记录的“一条龙”服务,哪管资金来源。如何对该类“合谋行为”罪刑法定,无疑应纳入反洗钱法的立法视野。

央行反洗钱局负责人同时透露,年内将规定证券、保险业报告可疑信息的义务,以后还会规定非金融行业如房地产、彩票、珠宝、贵金属经营业,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反洗钱义务。显而易见,如果这些行业都分别承担起反洗 钱功能,洗钱空间将大为缩校不过,要让相关机构与个人切实履行“义务”,必须做出相应惩罚性规定———这也是反洗钱立法需要把握之处。 最后,比遏制****犯罪更大的意义是,在犯罪治理模式上,反洗钱法草案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罪范围,标志着中国将进入削弱、阻塞犯罪行为经济诱因的新阶段。“打蛇打七寸”,依据国际经验,针对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抓住反洗钱要冲,不仅便于技术上事后追究、惩治,而且能够抓犯罪行为于现场,进而震慑、预防犯罪。中国制定反洗钱法既是内在需要,又在于寻求参与防止犯罪的国际合作。采用国际通行的洗钱罪行列举确定标准,几乎所有重要犯罪行为均属于“指定罪行”。在直接的意义上,反洗钱治理模式力图让犯罪变得无利可图,有效遏制经济诱因,无疑是防止犯罪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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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银行反洗钱培训征文

全文共 33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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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以货币 资金为主要经营对象,最易于为洗钱分子所利用,因而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 不断变化,基层地区的反洗钱工作任务也变得日益繁重。从目前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由于认识 层次、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及技术手段等多方面的原因,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基层银行反洗 钱工作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 基层银行业;反洗钱;问题;对策及建议

一、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1.反洗钱意识淡薄

2003年3月1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布了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1997年我国新颁《刑法》191条明确了“反洗钱罪”。但是,这一系列条例、法规在基层人行和商业银行中的学习、贯彻、执行力度参差不齐,大部分仅停留在略知一二的层面上。多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对工作人员的反洗钱 教育 还不够深入,银行员工普遍缺乏反洗钱的意识和经验,甚至认为反洗钱是沿海发达地区的事,与基层银行业务关系不大,反洗钱意识淡薄。还有部分基层商业银行员工认为,追求效益最大化是 企业 的目标,反洗钱工作不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强度和经营成本,而且还可能因为制度的执行影响客户关系,导致资源流失,影响自身经营和效益,因而这项工作对基层商业银行来说,当面临监管职责和自身利益的矛盾时,他们往往还会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为满足客户的需要而进行一些违规操作。

2.技术手段落后

洗钱犯罪目前已公认为上游犯罪,洗钱手法和犯罪手段日渐更新,洗钱手段更加智能化、高科技化。而当前,我国的反洗钱由于处于刚起步的阶段,尚未建立起健全、完善的、与商业银行账务核算系统、支付系统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相对接的支付交易报告和监测系统。一方面,基层人民银行还没有相应的软件用于分析监测,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只能采用手工的方式进行统计、搜集,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无法做到对大额、异常支付交易进行及时的监测、记录、分析。另一方面,虽然建立并实施了大额可疑资金报告有关规定,由于没有相适应的技术手段跟上,没有建立良好的监测 网络 平台,难以对交易资金和具体的业务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3.组织机构待健全

从目前形势看,反洗钱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没有一个由精明强干的人员配备的专业化组织力量是不行的。当前,基层银行尚未成立专职的反洗钱机构和队伍,仅仅是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的组织形式建立了领导小组,并笼统地将反洗钱工作指定某一部门负责,没有设立专门机构,也没有配备专门人员,难以把反洗钱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同时,各家银行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各不相同,有的由营业部门负责,有的由保卫部门负责,有的由 会计 财务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涉及到现金、支付结算、存款取款等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需要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统一组织,单靠一个部门很难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而且,反洗钱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是一个涉及到许多部门合作的系统工程,但从基层实践来看,反洗钱工作仅是金融部门在“孤军奋战”,公安、司法、财政、商业、海关、税务、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在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尚未建立运行高效、有序协作的单位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也就很难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

4.制度约束欠缺

反洗钱工作需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不严肃的问题,表现在:一是制度建设不到位。一些内控制度建设流于形式,没有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要求的反洗钱预防、监测、分析、报告体系,停留于发文件、谈学习的层面,办法制度出台多,实质性开展工作少,管理层面布置多,基层网点落实少,总体要求多,可操作性差。二是了解客户程序不到位。了解、掌握客户真实信息本应是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实际上,金融机构在执行制度上难以严格,对客户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不好过细地去核实,主要原因来自“三怕”:一怕失去客户,影响存款;二怕客户刁难、打击报复;三怕投入成本、影响效益。因此,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仅限于客户开立账户时应提供的资料,很难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进行真实地了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准确判断客户资金的性质,导致“可疑交易”有关规定成为摆设。三是储蓄实名制执行不到位。部分基层金融机构特别是 农村 金融网点,在储源有限的情况下,为争取市场份额,存在对存款实名制执行不严,放松对个人存款有效身份证件的审查,放松大额现金支付等现象。有的为逃避人民银行的监督,甚至自行为客户编制身份证号码,造成客户身份无法确认,使反洗钱工作失去可靠的基础。四是现金管理不到位。我国是现金使用大国,特别是在地市级以下地域,现金的提取和使用在现实生活当中基本没有限制。不说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即便是具有一定规模、财务相对规范的中小企业,仍然普遍存在大量使用现金交易的现象。当前,虽然银行卡得到了广泛的推行,但因办理和使用银行卡环节较多,费用较高,结算工具和手段又比较落后,结算渠道不畅,致使城乡居民现金结算仍居高不下。

5.处罚难以执行

在属地监管的前提下,反洗钱监管不可避免地渗入了地方保护主义与人情因素,对于反洗钱监管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人民银行“考虑”过多,处罚力度不够,往往只是针对问题提出一些纠改意见,助长了反洗钱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在实际的检查工作中,如制度不健全,报告不及时,尽职调查不周全,柜面审查不严格等问题,可大可小,违规事实的定性和处罚的尺度难以把握,影响了反洗钱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6.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当前,一些银行工作人员不熟悉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大,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而且,受业务水平和工作内容的限制,基层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缺乏经验,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差距很大,对反洗钱工作较难适应,在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机制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所用的 现代 金融支付工具,在异地、跨行频繁地进行资金运作,凭借自身水平,更是难以断定其行为是否属于洗钱。

二、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重视人员培训,培植反洗钱骨干队伍

从事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极大地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效果,由于反洗钱工作在我国的开展时间短,“洗钱”手段又多种多样,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反洗钱工作的培训力度。要从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技能出发,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要选拔一批既懂金融、外汇业务,又懂 法律 知识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着重加强对这些人员的反洗钱专业知识培训,尽快培养出一支有较高反洗钱水平的人员队伍。要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在辖内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提高基层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促使他们对当前洗钱的严峻形势及反洗钱的重要意义有所了解,让他们能够正确对待反洗钱在工作中形成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从而在工作中,自觉地履行反洗钱的工作义务。与此同时,还应组织、督导基层金融机构培训专业反洗钱人才,通过制定和实施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尽快培养一批反洗钱具有专业技能的业务骨干,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而后可采取主办多层次的反洗钱业务培训班、编印反洗钱教材、组织反洗钱知识竞赛、在金融机构开展巡回指导、案例剖析、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以点带面,丰富和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全面提升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摘 要] 洗钱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不仅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破坏。银行业以货币 资金为主要经营对象,最易于为洗钱分子所利用,因而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 不断变化,基层地区的反洗钱工作任务也变得日益繁重。从目前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由于认识 层次、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及技术手段等多方面的原因,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基层银行反洗 钱工作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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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年关于银行反洗钱征文

全文共 34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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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我们将继续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大反洗钱培训的力度,下面是小编之旅的关于银行反洗钱征文,欢迎阅读。

第一篇:关于银行反洗钱征文

一、精心构建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我县联社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成立了以联社副主任谢新录为组长,联社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领导全辖区信用社的反洗钱工作。同时,各社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从而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我们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了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一是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一方面我们注重中层干部、基层社主任及主办会计参加的反洗钱动员会,学习了人民银行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反洗钱知识,提高了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首先,联社充分认识到金融机构是控制洗钱的第一道屏障,要确保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就必须充分发挥基层信用社“了解客户”的优势,提高其反洗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强化了临柜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确保切实履行好这项重要职责,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三是通过与其他银行及公安部门的合作,强化了反洗钱意识,初步形成了一支反洗钱工作队伍。对反洗钱一线工作人员说明当前国内外反洗钱形势与任务的同时,了解反洗钱的操作技术与方法。四是认真选配工作人员。联社要求,各社应注意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业务能力强、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安排到反洗钱工作岗位上来。各社均按要求认真选配人员,逐步充实反洗钱工作岗位。

三、从严把关加强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

在单位开立结算账户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证、国税、地税、开户许可证)及经办人身份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详细询问了解客户有关情况,根据其经营范围开立相对应的科目账户;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对于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开户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对现有的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按《人民币大额和可凝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资料库,对不符合要求的存款账户(如营业执照过期或被注销的),已通知客户尽快提供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销户手续。

在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我联社坚持每天对每笔超过5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个人或单位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单位结算账户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交易和个人结算账户2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单位结算账户发生与个人结算账户之间(含他代本)单笔20万元以上的大额转账交易都设立了手工登记本。

严格监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现象。我联社成立专项小组专门对有意要套现或公款私存的帐户实施严格监控,狠抓狠管杜绝类似这样的帐户发生,以确保我联社结算帐户帐户都能合规性地运各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大额现金收支和大额转账收付等现象,经过我县信用联社员工的深入了解和观察,都是属于正常结算业务范围,没有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

今年以来,我联社辖区内没有出现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出现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的现象等可疑支付交易。

四、建议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充分认识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完善反洗钱内控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和制度。

(三)加强反洗钱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反洗钱技能。

今后我们将继续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大反洗钱培训的力度,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预防洗钱风险。

第二篇:关于银行反洗钱征文

20xx年,我行在人行的正确领导下,站在20xx年累积的宝贵经验上,持续完善反洗钱工作,脚踏实地、勤奋进取,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打击洗钱活动。现将全年反洗钱工作汇报如下:

一、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一是行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总行行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领导全行的反洗钱工作。同时,各支行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二是结合我行实际,会计结算部特增设反洗钱主管一名,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

二、注重学习,提高反洗钱工作认识。

一是邀请人行领导现场指导。3月召开了“xx银行20xx年反洗钱工作会议”,特邀xx市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科xx科长、xx副科长莅临指导。会议传达了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会议精神、回顾20xx年我行反洗钱工作、安排布署我行20xx年反洗钱工作。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总行领导班子成员、总行高管、各经营单位负责人)、营业室经理、市场营销部经理共xx人次参加了会议。

二是夯实理论基矗我行统一征订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金融机构如何识别、分析和报告重点可疑交易典型安全解析》、《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反洗钱调查实用手册》等书,并对“一法四规”进行了汇编印刷,全行员工人手一册。

三是学习形式多样,总行集中培训和支行分散培训相结合。要求总行按季、支行按月至少进行了一次学习培训。支行经常利用晨会时间向全体员工灌输反洗钱知识,力图使每位员工都能够深刻地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

三、注重执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一是制度先行,出台了《xx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试行)》、《xx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关于规范核验客户身份证件的通知》、转发《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是执行至上。如认真落实人行xx号文件,重新印制了.《个人开户申请书》与《个人客户基本信息修改申请书》,加了职业、身份证有效期、国籍等要素,并对必填项作了星花标注;不断进行客户身份持续识别与客户信息补录工作;账户年检工作中对账户资料过期的账户,限制其账户使用;对公账户开户时,对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后,并将核查结果打印在身份证复印的背面;认真做好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数据报送工作,人工甄别后,可疑上报数量较同期明显减少;认真做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工作等。

三是检查落实。5月份及12月份会计结算部组织进行了两次反洗钱专项检查;20xx年5月12日到20xx年6月18日内控稽核部对四家支行反洗钱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等进行了一次反洗钱工作专项审计

四、注重宣传,增强民众的反洗钱意识

一是定点宣传。20xx年我行分别在夷陵广场与步行街等地进行了7次大的反洗钱宣传,其中xx支行在解放路时代广场开展的打击洗钱宣传活动,刊登在了20xx年8月13日《xx日报》周末版上,对提高社会的反洗钱认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是全面宣传。各营业网点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宣传图片,摆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全面开展《反洗钱法》宣传。据统计,宣传活动共发放《反洗钱法》知识宣传资料7500多份,各网点门前悬挂《反洗钱法》宣传横幅25幅,营造了浩大的反洗钱宣传声势,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市民对反洗钱认识。

三是联合学校开展反洗钱宣传。我行针对小学生流动性强、分布广,接受知识快的特点,与学校共同组织学生开展有关《反洗钱》的课外活动。并深入xx小学开展广播讲座,动员学生将在校学会的反洗钱知识传授给家庭成员。

1.初一学生银行员工反洗钱征文

2.关于反洗钱征文600字

3.2016年银行反洗钱培训征文

4.初一反洗钱征文题目:反洗钱从我做起

5.关于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征文优秀

6.2016年保险公司反洗钱征文600字

7.纪念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征文600字

8.初一写反洗钱征文

9.2016年反洗钱十周年征文【优秀】

10.反洗钱法十周年征文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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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反洗钱征文

全文共 24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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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银行业电子化金融服务的迅猛发展,电子银行已成为当前金融服务的主角。然而,电子银行在为广大客户提供便利、快捷服务的同时,由于其隐蔽性等特点,也可能被金融犯罪分子所利用,充当其洗钱的工具。因此,如何有效避免电子银行业务中的洗钱风险,已成为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电子银行业务中存在的洗钱风险

(一)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和隐敝性增加了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客户只需要拥有一台连接网络的电脑和一部电话,就可以突破时间空间的局限,随心所欲地完成转账、支付交易。犯罪分子利用电子银行的方便、快捷、可靠、无空间时间限制、客户资料隐蔽、远程操作的特点,从事洗钱活动。而各大银行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却只是意力放在可疑的传统业务上,只关注大额存取款、转账等日常柜面业务,而对电子银行的流水账和分户账缺乏甄别分析,从而漏报或迟报可疑交易行为。

(二)电子银行交易信息无纸化的保存方式增加了对可疑交易监测和核查的难度。电子银行是客户通过网络或电话终端异地远程操作,故客户开户所在银行不能像传统业务受理一样,审查资金用途、金额,客户不能提供签名,也没有柜面录入。客户通过电子银行进行多笔大额资金汇划转账也不容易被察觉,且不用向银行说明资金用途。没有了原始单据,就只能通过流水账和分户账进行分析判断,加大了监测和核查的难度。

(四)电子银行的交易特点使得银行了解客户难。了解自己的客户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而电子银行恰恰增加了此项工作的难度。客户不用和银行相关人员见面就可以完成操作,虽然在开设电子银行账户时有提供一些客户资料,签订过一些协议,但资料过于简单,银行也没有定期对电子银行账户客户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对于客户的资料变更也无从得知。银行系统内部对于电子银行客户交易情况的记录保存方法也不统一,保存数量不明确,造成目前交易流水记录覆盖以往交易流水记录,增加了基层监管部门对历史交易数据核查的难度,形成了资金监测的“死角”,给洗钱案件的侦破带来巨大的困难。

如沈阳分行协助破获的“5?22专案”,犯罪分子就是通过网上银行在1个月内疯狂转账16万笔,金额达186亿之巨。转账金额限制标准执行不严在一定程度上为洗钱者提供了方便之门,容易诱发洗钱风险。

同时,客户只有在网络银行开户时才与银行发生接触,以后交易都在网上进行,客户几乎完全离开了银行的视线。就算最初开立账户时可辨别客户真实身份,但在以后的网络交易中,使用该账户的交易人可能不是开户人,不法分子可通过各种手段,比如利用他人或虚假账户交易逃避银行监控。

并且,金融业务的自助交易可匿名操作,客户只需借助电话、互联网和自助银行等渠道便可完成划款转账,支付交易过程完全避开了金融机构的监督,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五)电子银行业务因其隐蔽性特点备受犯罪分子青睐

与传统业务相比,电子银行业务采用的是账号(或者id)验证及证书验证方式,只要客户提供正确的账户信息、客户证书和密码,甚至只需输入手机号,银行系统则认可交易操作的有效性。并且,只要在账户余额不透支的情况下,客户便可通过互联网随意地汇划资金,无须注明用途。银行很难对其资金进行事中的监控和事后的分析。

电子银行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局限,客户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通过互联网络或电话完成各种支付交易,实现724小时全天候操作,使洗钱者进行资金转移更加便捷,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资金快速转移的极大风险。

二、电子银行反洗钱的对策和建议

(一)增强银行内部合力,提高对电子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视

金融机构首先要对电子银行洗钱的资金汇划的快捷性、身份运作的隐蔽性、操作地点的任意性给予高度重视。充实反洗钱力量,设立专职人员,确保反洗钱工作尤其是可疑交易信息核查落到实处。同时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新业务进行一次重点排查,重点防范电子银行渠道洗钱风险。其次,各银行要加强反洗钱的内部组织协调工作。由于网上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涉及银行内部诸多部门,应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杜绝工作中互相推诿现象发生,使银行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反洗钱工作。

(二)严把客户的审核关,切实履行“了解客户”义务

银行应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客户调查工作,从源头防范洗钱风险。

首先,在银行开立账户必须通过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验证,并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开户材料。各级银行要建立统一系统的客户资料库,从了解客户做起,将客户的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地点、收入等涵盖在客户资料库中,并规定更新年限,对到期的客户资料进行更新。

第二,对电子银行设置严格的准入条件。经严格审核和筛选,符合条件、信誉度好的客户,才能为其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签订规范、严密的服务协议,以明确责任。

第三,金融机构对开通电子银行业务的账户应适当提高风险等级,并对客户基本信息至少每半年审核1次,经审查认为使用网银业务理由不合理的,应拒绝受理其申请。

第四,在客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银行发现客户的交易行为违反协议、交易情况存在疑点,应暂停或中止其电子银行业务,从源头缩小洗钱活动的生存空间。

(三)建立、健全电子银行支付规范,完善内控机制

应建立电子银行风险评估机制,明确电子银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内部审计、合规和后续评价机制,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且,应针对电子银行的业务特点建立系统化的电子银行反洗钱内部工作机制,细化标准,以利于执行过程中把握政策尺度,保障反洗钱全过程有效涵盖电子银行业务。

(四)提高监控工作水平,加大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控力度

金融机构加强对从事反洗钱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在可疑交易数据的监控、上报工作中明确建立人工识别流程。改变单纯依靠系统提取数据上报的做法,做到系统提取与人工甄别相结合,避免上报垃圾信息。针对电子银行业务开发实时监控软件,对开通电子银行业务的账户实行实时监控,依靠现代化的监测手段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可疑交易的报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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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关于反洗钱十周年征文500字

全文共 19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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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我社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打击一切涉毒、走私及恐怖组织的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纯洁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提高我社信誉,保证支付的稳定,促进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了解反洗钱知识,夯实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基础,根据联社《关于开展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我社于2014年12月10日开展了本年度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总结会议,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确保了此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加强学习,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熟悉程度

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熟悉程度,我们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了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

一是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一方面我们注重了治理人员的学习,于2014年12月10日召开各网点主办会计及所有员工参加的反洗钱会议,会上分管主任强调了此次活动的目的和重要性,学习了《关于开展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反洗钱知识,提高了对反洗钱工作的熟悉。

二是有组织地开展业务培训。首先,充分熟悉到金融机构是控制洗钱的第一道屏障,要确保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就必须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了解客户”的优势,提高其反洗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强化了临柜人员反洗钱方面的培训。为确保切实履行好这项重要职责,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通过与各商业银行及公安部门的合作,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举办了多种形式的座谈会、培训班,强化了反洗钱意识,初步形成了一支反洗钱工作队伍。

三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反洗钱队伍建设工作落到实处,联社领导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审议有关队伍建设的工作意见,并对全系统的人员培训计划作出了明确部署。

二、精心组织,确保反洗钱宣传活动的有序开展

为确保反洗钱宣传周活动有序开展,联社从构建组织体系、健全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治理等方面入手,全力构筑反洗钱安全防线。

一是精心构建完善的组织体系。对活动的时间、形式和要求进行了安排,并成立了相应的反洗钱宣传活动领导小组。接通知后,迅速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从而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与此同时,还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反洗钱工作的支持,全面加强与公安、其他金融机构等部门反洗钱工作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增进共识,形成合力。

二是抓紧进行一系列制度建设。建立了反洗钱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合理,责任到人,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全面抓,部门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业务人员各负其责的分级负责制,确保反洗钱各项工作职责落实到位;同时,结合我社实际情况,制定了反洗钱操作相关规章制度细则。

三是通过现场及信息化手段展开专项检查,并以此进一步推动反洗钱工作。针对在检查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进行整改。通过检查摸清情况,积累经验,锻炼了队伍,增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责任意识。

三、周密实施,做到了宣传活动形式与内容统一

在所辖各网点悬挂反洗钱宣传周活动横幅和张贴标语。主要向社会公众宣传反洗钱知识,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使不知道什么是“洗钱”的社会公众对反洗钱有了进一步的熟悉,更使他们熟悉了洗钱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组织临柜人员系统地了解了反洗钱的操作程序。在加强对外宣传的同时,我社组织临柜人员系统地了解了反洗钱的操作程序,把握了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学习了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防止了内部或外部勾结开展洗钱犯罪活动。

通过对各类客户在信用社开立帐户的审查,大额和可疑资金的及时报告,组织职工了解和把握反洗钱的操作程序,把握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加强柜面宣传,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级人行的有关规定,提高了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防止了内部或外部勾结开展洗钱犯罪活动。

总之,通过反先钱洗钱活动的宣传,使反洗钱工作达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公众熟悉到了洗钱是经济领域一种常见的犯罪现象,不仅影响一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安全,也威胁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增强了公民的责任意识,打击洗钱犯罪已成为共识。但是,举办这次“反洗钱知识宣传周”活动在我市还是第一次,在活动开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我们还存在一些不足,距人民银行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突出表现在工作人员对此项工作熟悉不够、使命感不强、操作困难,公众在办理业务时,不理解业务处理程序,不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等。当然,反洗钱工作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反洗钱的法定义务,维护国家的经济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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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反洗钱征文

全文共 34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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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和有力武器。《反洗钱法》分别于第二章明确了反洗钱监督管理机关职责,第三章明确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同年11月,央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此规定是金融业反洗钱方面的一个统领性的法律文件,于第二条的显著位置明确地定义了适用范围,保险公司位列其中。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悄然拉开金融反洗钱“序幕”。

随后,更为具体的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相继出台,2007年3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年6月1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8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这三部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对反洗钱工作从不同方面规范了可量化标准,针对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的不同行业特性提出了具体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上述法律制度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是做好反洗钱工作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对于落实反洗钱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意义。2009年12月30日,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正式发布了《中国2008-2012年反洗钱战略》,总体目标是在2012年前,构建符合国际标准和中国国情的反洗钱体系,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覆盖金融业和特定非金融业的可疑资金交易检测网,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根据《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我国有关反洗钱的规定措施,不仅仅适用于银行,也适用于非银行的所有金融机构,作为保险公司同样具有相同的应尽义务。仅就北京地区保险业机构而言,截至2009年末,制定或修订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已达150余份。2010年4月21日,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反洗钱处组织召开了北京市保险业金融机构2010年反洗钱会议,会上央行披露,截至2010年,北京地区113家保险机构共配备反洗钱人员800余人,其中专职反洗钱人员80余人,反洗钱人员队伍得到了有效充实。

在反洗钱工作实务操作中,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为法律或合规部,为落实各项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明晰定义,负责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建立内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细化规则,将反洗钱制度融入到公司核保规则、变更规则、理赔规则等日常营运规则中,以便一线操作人员对风险控制点有更为清晰地把握。作为保险公司其中控制风险的重要部门之一的核保部,在反洗钱监控方面,也是在遵循法制法规和管理办法等指引下,在公司完善的反洗钱监控制度中不遗余力地执行着各项反洗钱监控措施。核保部在反洗钱工作方面的基本职责是:确保核保程序包含反洗钱要求,通过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这些程序要求来确保保险营销员和其他渠道销售人员取得客户身份的相关信息,检查获得的客户信息的一致性,并要求客户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认其身份。向反洗钱负责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所配合反洗钱监控工作主要体现在:

对公司反洗钱政策的执行

针对《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公司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及时作出反应,拟定完整的公司层面的反洗钱政策,并随着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指引、细则和办法的出台,不断及时更新和完善。该政策对公司在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报告机制、信息记录保存、为公司员工和保险营销员提供反洗钱培训,并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指引,对公司实际操作层面落实反洗钱工作提供有效措施。同时,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督促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控制

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或者“客户尽职调查”,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受益人等。

保险公司核保部作为客户审核的重要关口之一,在各类新单核保过程中严格按照反洗钱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符合标准的客户作出身份识别制度的控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发布的函件,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保险费”定义——“保险费金额依照客户按照保险合同应缴纳的所有保费来计算,既包括客户已缴纳的保费,又包括客户应缴纳但实际尚未缴纳的保费”。公司在审核投保客户身份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1.对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的标准明确分类:

①若为自动转账方式支付保险费,则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0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②若为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费,则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A.首期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费,且没有递交续期保费自动转账授权声明,则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B.首期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费,但同时递交续期保费自动转账授权声明,则按照自动转账支付保险费处理,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0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③若选择终身交费产品,在投保时均要提供客户身份证明复印件。

2.对客户身份证复印件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继承人(父母、子女、配偶)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未成年人没有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时,必须提供其父母的身份证明文件作为相关证明)。

3.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准确、完整,为客户保密。

配合反洗钱对各类表单进行及时的更新

保险公司首先从保险营销员展业的材料入手,各营运部门不断完善和更新各类表单以配合反洗钱的监控工作。包括各类投保单、保险销售人员报告书、各类问卷等。通过第一线的保险营销员获取客户投保目的、投保动机和保险费来源等相关信息。

加强财务核保配合反洗钱监控

财务核保是人身保险对风险筛选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配合反洗钱监控,财务核保从过去单纯的保额财务核保,发展到了保额、保险费支付能力和保险费来源三者财务核保的统一,并将有关做法大力向保险营销员进行宣导和教育。改变了以往寿险公司承保过程中,仅针对客户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核的观念。

按要求提供反洗钱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

各营运部门作为反洗钱一线部门发现可疑交易线索,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提交可疑交易,经过更为深入地调查分析后,认为确实可疑的案件报送人民银行数据监测中心。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案件,同时作为重大可疑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配合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对高风险客户的客户身份识别

按照客户的特点,保险公司承保过程中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并针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加强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高风险客户进行重点关注和监控。

反洗钱培训和教育

保险公司根据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应逐步建立与健全反洗钱培训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实反洗钱培训计划,使员工了解和熟悉反洗钱法律法规、内部规定以及工作流程,明晰相关责任,全面提高员工反洗钱工作意识,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公司的内外勤工作人员均参加反洗钱培训。

保险公司可通过上述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对反洗钱的防范、控制与教育,达成预期的防范目标,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对符合反洗钱法规标准定义的大额及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处理,履行反洗钱的义务。

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处于逐步完善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仍然会不断涌现各种不同类型的洗钱手段,反洗钱的制度与体系和控制手段也必然随之不断更新与完善。

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部门则更加期待能拥有一套完整的控制系统,得到监管机关的更多支持,并将监控系统纳入综合治理洗钱的法律网络,形成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安全网,预防各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和遏制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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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银行系统反洗钱征文

全文共 17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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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心构建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我县联社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成立了以联社副主任谢新录为组长,联社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领导全辖区信用社的反洗钱工作。同时,各社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从而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我们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了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一是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一方面我们注重中层干部、基层社主任及主办会计参加的反洗钱动员会,学习了人民银行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反洗钱知识,提高了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首先,联社充分认识到金融机构是控制洗钱的第一道屏障,要确保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就必须充分发挥基层信用社“了解客户”的优势,提高其反洗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强化了临柜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确保切实履行好这项重要职责,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三是通过与其他银行及公安部门的合作,强化了反洗钱意识,初步形成了一支反洗钱工作队伍。对反洗钱一线工作人员说明当前国内外反洗钱形势与任务的同时,了解反洗钱的操作技术与方法。四是认真选配工作人员。联社要求,各社应注意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业务能力强、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安排到反洗钱工作岗位上来。各社均按要求认真选配人员,逐步充实反洗钱工作岗位。

三、从严把关加强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

在单位开立结算账户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证、国税、地税、开户许可证)及经办人身份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详细询问了解客户有关情况,根据其经营范围开立相对应的科目账户;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对于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开户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对现有的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按《人民币大额和可凝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资料库,对不符合要求的存款账户(如营业执照过期或被注销的),已通知客户尽快提供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销户手续。

在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我联社坚持每天对每笔超过5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个人或单位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单位结算账户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交易和个人结算账户2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单位结算账户发生与个人结算账户之间(含他代本)单笔20万元以上的大额转账交易都设立了手工登记本。

严格监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现象。我联社成立专项小组专门对有意要套现或公款私存的帐户实施严格监控,狠抓狠管杜绝类似这样的帐户发生,以确保我联社结算帐户帐户都能合规性地运各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大额现金收支和大额转账收付等现象,经过我县信用联社员工的深入了解和观察,都是属于正常结算业务范围,没有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

今年以来,我联社辖区内没有出现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出现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的现象等可疑支付交易。

四、建议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充分认识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完善反洗钱内控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和制度。

(三)加强反洗钱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反洗钱技能。

今后我们将继续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大反洗钱培训的力度,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预防洗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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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证券公司反洗钱征文

全文共 25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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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银行及公司总部下发的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多次组织员工认真学习,牢固树立反洗钱法律意识,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现将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一、20XX年营业部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营业部为了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及公司制度,明确了反洗钱工作的目标和原则,确定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人员设置及主要职责。

(二)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制度和流程的制定情况:完善和下发了营业部相关细则和办法,将日期细化、具体,并将各项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上,营业部全体员工在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三)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设立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营业部各岗位、各项业务管理中涉及洗钱活动预防和监控措施,以及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设立反洗钱专干:全面负责营业部反洗钱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以及与上级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

(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对可疑交易客户留存信息及相关客户资料再次进行审核、检查。并将核查内容和结果及时准确地反馈至合规管理部,并按照规定保存反洗钱工作核查底稿。严格按照《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反洗钱反馈记录。

(五)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情况:

1、业务办理中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1)在开户环节对客户身份识别

在办理开户业务时,要求客户本人持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完整地填写客户基本信息表格,业务人员通过"居民身份证阅读器"、"其他的身份辅助证明"、"公安信息查询网"核查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相关信息,或通过现场征询、客户回访等方式确认客户的身份信息,认真、严格审核客户填写的信息内容,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准确录入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对所办理业务进行检查,各项业务办理均符合相关制度要求,未发现匿名、假名账户。

(2)客户相关信息资料变更

我部办理资金账户重要信息修改业务均严格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客户重新识别身份信息,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办理变更手续,未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办理业务或提供服务。

(3)客户转托管、撤销指定及大额资产转出业务

营业部在办理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业务、大额资产转出业务,经检查,业务人员在为客户办理此类业务时,均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业务流程和审批制度进行办理。

(4)其他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身份识别,包括第三存管、变更存管银行、代办股份确权、清密、账户基本信息变更、开通委托方式等业务,营业部未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未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5)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根据公司20XX年5月31日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营业部于上半年完成了所有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核查工作。

(6)20XX年全年营业部根据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标准对账户进行重新识别,并对客户账户的风险等级划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审批程序规范;

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营业部严格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业务资料、交易记录、反洗钱记录、客户回访记录。营业部反洗钱工作档案分为客户档案与反馈记录两类,客户档案由大堂经理岗负责保管,反馈记录由合规管理专员保管。

(六)宣传培训开展情况:营业部对反洗钱工作高度重视,积极参加各种相关反洗钱学习培训,并及时向员工传达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

1、营业部随文件下发及时进行员工的反洗钱相关培训,留存了相关培训记录。

2、营业部每月在营业部大厅举办反洗钱方面的投资者风险教育讲座。

3、营业部通过在投资者教育园地张贴《反洗钱知识问答》,大力宣传反洗钱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投资者对反洗钱的认识。

4、营业部针对投资者的需要,将《反洗钱法》装订成册,摆放于营业部显著位置。

5、营业部为了向广大投资者宣传反洗钱相关知识,营造宣传氛围,悬挂了"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的宣传条幅,在营业部入口处张贴证监会统一印制的反洗钱宣传海报。

6、通过向投资者发送反洗钱宣传短信,DVD滚动播放反洗钱宣传短片,客户自助交易系统及LED屏播放反洗钱标语等予以警示说明,使投资者对反洗钱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7、3月15日、10月30日、XX月4日员工走出营业部,组织员工选择人流量大、宣传群体较广的火车站广场、社区设立宣传台和宣传展板与市民投资者面对面接触,解答群众现场咨询,组织群众填写调查问卷,发放宣传资料。让过往群众认识了洗钱活动的危害性和进行反洗钱活动的重要性,增强反洗钱意识,从而更好地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七)相关资料报送情况:营业部能够及时采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及时、准确的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人民银行。

(八)法定备案资料报送情况:营业部能够及时的报送反洗钱工作的法定备案资料。

(九)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营业部认真做好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和规则宣传工作,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加强对投资者开通创业板的风险揭示工作。

(十)每周的合规工作:每周对营业部重要岗位、关键业务环节进行检查,包括在开户及各类代理业务流程当中,营业部能够按照规定进行客户身份的识别;每周对新开户的风险等级进行核查,营业部能够按照划分标准进行划分,并在客户分类信息中标注。以上形成周合规工作报告,共及时、准确反馈38次合规工作报告。

(十一)其他需向合规部报送的工作:每月前两个工作日,通过合规信息通道向合规管理部报送营业部上一个月的客户证件留存新增失效数和更新数,能准确、及时上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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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保险公司员工反洗钱征文

全文共 39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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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洗钱黑手已逐渐伸向保险领域,洗钱毒瘤已开始侵蚀保险体系,而保险机构反洗钱风险意识、内控机制、组织管理、业务操作等诸多方面存在风险隐患,防范洗钱风险迫在眉睫,采取应对策略刻不容缓。本文结合保险业特点,就洗钱风险、现实状况、对策措施,谈几点拙识浅见。

风险:保险洗钱六种形式

(一)潜在风险。从理论来讲,保险洗钱是指犯罪主体,利用保险机构将犯罪所得及其非法收益披上合法化外衣的行为。通常有三种形式。一是利用投保退费洗钱。即投保人通过购买团险、商险等品种,以团险个做、长险短做、趸交即领等不正常的投保、退费方式,将非法侵占的资金化为私有或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二是利用地下保单洗钱。即非法机构以高额回报为手段,通过人民币缴款、外币理赔等拉保方式,将地下保单交给境外保险机构,从而为黑钱出境提供便利通道的行为。三是利用中介机构洗钱。即不法分子利用保险中介发票套取手续费或截留保费形成账外账,用以牟取私利或向非法代理机构支付退费的行为。

(二)现实风险。从现实来看,保险洗钱已浮出水面,并逐步向保险机构渗透。从近三年涉嫌洗钱案件来看,利用保险机构洗钱可归纳为三种形式。一是购买保险资产掩饰非法所得。如身居高官的职务犯罪者,通过亲属将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用来购买各种保险品种,以便掩饰隐瞒非法收入。二是投资保险洗白黑钱。如走私、贩毒、黑社会等上游犯罪团伙,将非法所得收益,以他人名义投保,以受益人身份受益,以保险投资转化的形式,将非法所得披上合法化外衣。或分散投保,然后不计损失的集中退保,将黑钱漂白。三是套打保单清洗非法收入。如不法份子,通过套打保单、私刻印章、内外勾结的犯罪手段,以银行存款或个人投资的形式,将非法套取的保费资金转化成合法收入。

现状:保险机构六大隐忧

(一)意识淡薄。体现为“四不”:一是对反洗钱工作不重视,或不管不问,或敷衍塞责。二是对洗钱概念和反洗钱法规模糊不清,或一知半解,或模棱两可。三是对洗钱风险和危害认识不足,要么重效益轻风险,要么抓业务轻内控。四是对反洗钱知识宣传和人员培训不到位,要么无人问津,要么浮于形式。

(二)组织松散。反映为“三无”:一是领导层无确定的反洗钱组织体系和明确的反洗钱职责分工,反洗钱领导组织工作处于松散状态。二是中层组织体系中无风险合规机构,许多省级分公司迄今为止仍未成立风险合规部门,而是将反洗钱等风险合规管理职能放在综合或销售、财务等职能部门。三是基层组织体系中无反洗钱专职岗位,而是以其他部门员工兼职的办法,弥补岗位所缺。

(三)制度缺失。显示为“三不全”:一是反洗钱规章制度不健全。主要体现为总公司机构粗线条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意见有之,而省级机构细线条的实施细则和贯彻办法缺失。二是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全。主要表现为缺少具体的洗钱风险防范措施、风险预警报备制度、反洗钱工作奖惩机制等。三是反洗钱操作规程不安全。主要体现在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送等环节,操作流程不规范,漏洞较多,易生隐患。

(四)操作违规。表现为“三违”:一是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违规。即未按“一行三会”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管理规定,严格操作,在客户身份初次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三个环节中皆存在风险隐患,在确认投保人与被保人关系,核对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身份证明,登记相关身份信息等操作步骤上皆有违规操作行为。二是在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方面违章。具体表现为客户身份资料保存不全,相关交易记录留存不完整。三是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方面违法。具体表现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履行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义务,或不报、漏报可疑交易报告,或随机抓取大额交易数据,机械报送,缺乏人工甄别。

(五)素质欠佳。体现为“四缺”:一是缺乏反洗钱基础知识。如在去年湖北省反洗钱监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问卷测试中,三家接受检查的省级保险公司参试人员,考试及格率均不足40%。二是缺乏对可疑交易的判断分析能力。主要表现为:漏报可疑交易,或对可疑交易的要素掌握不准,无从下手,无能为力。三是缺乏对反洗钱职责义务的执行力。具体表现为:有章不循,贯彻不力,执行不严。四是缺乏对反洗钱业务流程的操作能力。主要表现为:业务技能不熟,操作失误较多。

(六)结构失衡。表现为“三强三弱”:一是大型保险公司反洗钱意识较强,而中小型保险公司反洗钱意识相对较弱。二是寿险公司反洗钱组织和内控建设稍强,而财险公司反洗钱组织和内控建设相对薄弱。三是外(合)资保险公司防御洗钱风险的机制初步建立,而中资保险公司抵御洗钱风险的屏障相对脆弱。

对策:防范风险六项措施

(一)给意识上“保险”。具体措施:从保险公司自身和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两个方面,合力给保险机构反洗钱意识上“保险”和“再保险”。从保险机构自身来说,一是增强领导意识。即通过组织高管人员现场观摩洗钱案例,增强领导干部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组织反洗钱工作内部自查,认清当前洗钱风险隐患所在,增强领导层风险忧患意识。通过建立高管人员洗钱风险责任追究制,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二是强化员工意识。即通过组织参加反洗钱从业资格考试、上岗前测试等手段,激发员工学习反洗钱法规和基础知识的意识。通过定期考核、风险提示、奖惩挂钩等措施,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将反洗钱意识牢固植入员工心中。三是提高风险意识。要纠正“业务为先、效益至上”的观念,树立风险为本的理念,摆正经济效益与洗钱风险的关系,将防范洗钱风险的意识贯穿于业务工作环节始终。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来说,一是要通过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约见制和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两个方面,促进保险机构高管层提高反洗钱意识。二是要通过宣传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普及反洗钱基础知识,强化保险公司员工反洗钱意识,给保险机构反洗钱意识上一道“再保险”。

(二)给内控加“保单”。具体措施:从“内保”和“外保”两方面促进保险机构内控管理。从保险机构“内保”来说,一是增加规章“保单”,即结合保险业务实际,增加具体的反洗钱风险管控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特别是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送等易出纰漏的环节,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程序,严格操作。二是增加风险“保单”,即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属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实行高、中、低三个不同级别的等级管控和差异化监测。三是增加内审“保单”,即保险机构审计部门要改变年审制的办法,增加反洗钱工作内审频率,实行季度审计与年度审计相结合的办法,加大风险管控的力度;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外保”来说,一是在现场监管方面,实行不定期走访制,发现风险隐患,现场提示,就地堵塞。二是在非现场监管方面,建立反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实行量化监管,定期考核,等级管理,风险提示,从而为保险机构内控管理增加风险预警“保单”。

(三)给机构添“保全”。具体措施:一是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高管人员的责任分工和职责范围,从而强化对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增设风险合规部,履行反洗钱等风险管控职责。三是设立反洗钱专职岗位,确定专职人员,专门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并负责与反洗钱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四是积极建立反洗钱行业协作组织,并与省际“反洗钱联席会议”、“反洗钱监管小组”、“反洗钱专业小组”等反洗钱协作组织建立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反馈、情报商会等措施,积极配合反洗钱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协查洗钱线索,打击洗钱犯罪,保障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为操作设“核保”。具体措施:在反洗钱业务操作方面实行“两核一责”。一是在操作手段上实行联网核查。目前,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银行业机构已普遍与公安部门开发的居民身份网络核查系统对接,而保险业机构仍采用人工核查,手段比较落后。建议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尽快与联网核查系统对接,条件暂不具备的保险机构,可采取付费形式上公安网核查,以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准确度。二是在操作步骤上实行复核制。即在后台设立业务复核人员,对于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各个步骤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留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等各个环节,进行层层复核,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三是在操作规范上实行问责制。即一线员工与合规部门、合规部门与总经理室分别签定反洗钱责任状,并将违规操作、滋生风险与经济处罚、责任追究相挂钩。

(五)为系统付“保费”。具体措施:加大投入,开发系统,提升反洗钱监测水平,增强风险预警前瞻性。一是开发分析系统。结合保险行业特点,组织开发大额和可疑保单分析系统,分析系统应满足及时收集可疑保单信息,容纳每笔异常交易主体所需的全部信息,将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纳分类,甄别与监测。二是开发监控系统。结合行业客户属性、交易特点、风险等级等状况,设置明确的反洗钱监控预警指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超前预测,防患于未然。三是开发核查系统。尽快开发客户身份网络核查系统,与公安部门的居民身份核查网络联接,以提高客户尽职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四是建立信息平台。积极开发建立反洗钱信息交流平台,与反洗钱监管部门的“金融机构交互平台”对接,提升数据报送效率,提高可疑交易报送质量,加强信息交流与反馈。

(六)为素质作“趸交”。具体措施:为提高保险机构反洗钱整体业务素质,增强洗钱风险的防范能力,可实行费用规模投入、人员批量培训、知识广泛普及、素质分层提高的措施。一是组织决策层领导的培训学习,重点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指导能力。二是组织管理层干部的培训学习,重点掌握反洗钱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督办能力。三是组织基层一线员工的培训学习,重点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和操作细则,提高操作水平和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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