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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子》杞人忧天全文(精品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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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规划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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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全会作说明。

一、建议稿起草过程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我们党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制定和实施好“十三五”规划建议,阐明党和国家战略意图,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基本理念、重大举措,描绘好未来5年国家发展蓝图,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协调推进,事关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

为此,今年1月,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十三五”规划建议,成立由我担任组长,李克强同志、张高丽同志担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同志参加的文件起草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承担建议稿起草工作。

1月28日,党中央发出《关于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研究“十三五”规划建议征求意见的通知》,在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和建议。2月10日,文件起草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建议稿起草工作正式启动。

从各方面反馈的意见看,大家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重点研究“十三五”规划建议问题并提出建议,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综合判断,“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战略机遇期内涵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发展既面临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不少风险挑战。大家普遍希望,通过制定建议明确“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特别是要以新的发展理念推动发展,提出一些具有标志性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举措,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和明显短板,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文件起草组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认真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文件起草组成立9个多月来,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多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修改。根据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7月底,建议稿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包括征求党内部分老同志意见,还专门听取了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其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3次会议、中央政治局召开2次会议分别审议建议稿。

从反馈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对建议稿给予充分肯定。大家一致认为,建议稿体现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决策部署,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内在要求,有很强的思想性、战略性、前瞻性、指导性。建议稿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新的突破,对破解发展难题、增强发展动力、厚植发展优势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建议稿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和明显短板,回应人民群众诉求和期盼,提出一系列新的重大战略和重要举措,对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对“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作出更加深入和更具前瞻性的分析概括。二是建议进一步突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就业、教育、社保、住房、医疗等民生指标。三是建议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带来的机遇,将优势资源集聚到重点领域,力求在关键核心技术上取得突破。四是建议进一步提高绿色指标在“十三五”规划全部指标中的权重,把保障人民健康和改善环境质量作为更具约束性的硬指标。五是建议重视促进内陆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六是建议更加注重通过改善二次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明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政策举措,把更多公共资源用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中央责成文件起草组认真研究和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文件起草组全面汇总、逐条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做到了能吸收的尽量吸收。

二、建议稿的主要考虑和基本框架

建议稿的起草,充分考虑了“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

第一,“十三五”规划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必须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表现出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三大特点,增长速度要从高速转向中高速,发展方式要从规模速度型转向质量效率型,经济结构调整要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发展动力要从主要依靠资源和低成本劳动力等要素投入转向创新驱动。这些变化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必然要求。制定“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建议,必须充分考虑这些趋势和要求,按照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总要求进行战略谋划。

第二,面对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新机遇和新矛盾新挑战,谋划“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确立新的发展理念,用新的发展理念引领发展行动。古人说:“理者,物之固然,事之所以然也。”发展理念是发展行动的先导,是管全局、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的东西,是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发展理念搞对了,目标任务就好定了,政策举措也就跟着好定了。为此,建议稿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并以这五大发展理念为主线对建议稿进行谋篇布局。这五大发展理念,是“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也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发展经验的集中体现,反映出我们党对我国发展规律的新认识。

第三,“十三五”规划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规划,必须紧紧扭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存在的短板,在补齐短板上多用力。比如,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就是一个突出短板。我们不能一边宣布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另一边还有几千万人口的生活水平处在扶贫标准线以下,这既影响人民群众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满意度,也影响国际社会对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认可度。此外,在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短板。谋划“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全力做好补齐短板这篇大文章,着力提高发展的协调性和平衡性。

另外,考虑到建议通过后,还要根据建议制定“十三五”规划纲要,两个文件之间要有合理分工。所以,建议在内容上重点是确立发展理念,明确发展的方向、思路、重点任务、重大举措,而一些具体的工作部署则留给纲要去规定,以更好体现和发挥建议的宏观性、战略性、指导性。

在建议稿起草过程中,我们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既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倒推,厘清到时间节点必须完成的任务,又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顺推,明确破解难题的途径和办法。二是坚持立足国内和全球视野相统筹,既以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主动适应和积极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又从全球经济联系中进行谋划,重视提高在全球范围配置资源的能力。三是坚持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相协调,既着眼于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对外开放、国防建设和党的建设,又突出薄弱环节和滞后领域,集中攻关,提出可行思路和务实举措。四是坚持战略性和操作性相结合,既强调规划的宏观性、战略性、指导性,又突出规划的约束力和可操作、能检查、易评估,做到虚实结合。

在结构上,建议稿分三大板块、八个部分。导语和第一、第二部分构成第一板块,属于总论。第一部分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形势和指导思想,总结“十二五”时期我国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分析“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的基本特征,提出“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必须遵循的原则。第二部分讲“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基本理念,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提出并阐释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第三至第七部分构成第二板块,属于分论,分别就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进行阐述和部署。第三部分讲坚持创新发展、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从培育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构建产业新体系、构建发展新体制、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7个方面展开。第四部分讲坚持协调发展、着力形成平衡发展结构,从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4个方面展开。第五部分讲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筑牢生态安全屏障6个方面展开。第六部分讲坚持开放发展、着力实现合作共赢,从完善对外开放战略布局、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内地和港澳以及大陆和台湾地区合作发展、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6个方面展开。第七部分讲坚持共享发展、着力增进人民福祉,从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实施脱贫攻坚工程、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就业创业、缩小收入差距、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促进人口均衡发展8个方面展开。

第八部分和结束语构成第三板块。第八部分讲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实现“十三五”规划提供坚强保证,从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体制机制、动员人民群众团结奋斗、加快建设人才强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确保“十三五”规划建议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6个方面展开。结束语号召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艰苦奋斗,共同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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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建议稿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发展要求和重大举措。这里,就其中几个问题作简要说明。

第一,关于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建议稿提出今后5年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的目标。主要考虑是,确保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必须保持必要的增长速度。从国内生产总值翻一番看,2016年至2020年经济年均增长底线是6.5%以上。从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翻一番看,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9109元和5919元。到2020年翻一番,按照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的要求,“十三五”时期经济年均增长至少也要达到6.5%。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有利于改善民生,让人民群众更加切实感受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果。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能过剩化解、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新驱动发展实现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经济下行压力明显,保持较高增长速度难度不小。考虑到正向引导市场预期和留有一定余地,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建议稿提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的目标。

国内外主要研究机构普遍认为,“十三五”时期我国年均经济潜在增长率为6%-7%。综合起来看,我国经济今后要保持7%左右的增长速度是可能的,但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也比较多。这是因为,未来一个时期全球经济贸易增长将持续乏力,我国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放缓,形成新的市场空间需要一个过程。在经济结构、技术条件没有明显改善的条件下,资源安全供给、环境质量、温室气体减排等约束强化,将压缩经济增长空间。经济运行中还存在其他一些风险,如杠杆率高企、经济风险上升等,都对经济增长形成了制约。同时,随着经济总量不断增大,增长速度会相应慢下来,这是一个基本规律。

“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既要看速度,也要看增量,更要看质量,要着力实现有质量、有效益、没水分、可持续的增长,着力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中实现经济增长。

第二,关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直接反映城镇化的健康程度。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预测,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45%左右。按2013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35.9%计算,年均提高1.3个百分点,年均需转户1600多万人。现在,按照常住人口计算,我国城镇化率已经接近55%,城镇常住人口达到7.5亿。问题是这7.5亿人口中包括2.5亿的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外来常住人口,他们在城镇还不能平等享受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带来一些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

建议稿提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高,是要加快落实中央确定的使1亿左右农民工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的目标。这1亿人主要指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

实现1亿人在城镇落户意义重大。从供给看,在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减少的情况下,对稳定劳动力供给和工资成本、培育现代产业工人队伍具有重要意义。从需求看,对扩大消费需求、稳定房地产市场、扩大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具有重要意义。实现这个目标,既有利于稳定经济增长,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是全面小康社会惠及更多人口的内在要求。这就要求加大户籍制度改革措施落实力度,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这一目标实现。

第三,关于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我国现行脱贫标准是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按2010年不变价计算为2300元,2014年现价脱贫标准为2800元。按照这个标准,2014年末全国还有7017万农村贫困人口。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和其他因素,逐年更新按现价计算的标准。据测算,若按每年6%的增长率调整,2020年全国脱贫标准约为人均纯收入4000元。今后,脱贫标准所代表的实际生活水平,大致能够达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所要求的基本水平,可以继续采用。

通过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7017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目标是可以实现的。2011年至2014年,每年农村脱贫人口分别为4329万、2339万、1650万、1232万。因此,通过采取过硬的、管用的举措,今后每年减贫1000万人的任务是可以完成的。具体讲,到2020年,通过产业扶持,可以解决3000万人脱贫;通过转移就业,可以解决1000万人脱贫;通过易地搬迁,可以解决1000万人脱贫,总计5000万人左右。还有2000多万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可以通过全部纳入低保覆盖范围,实现社保政策兜底脱贫。

第四,关于实施一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在重大创新领域组建一批国家实验室。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把重要领域的科技创新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实施一批关系国家全局和长远的重大科技项目。这既有利于我国在战略必争领域打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更有利于开辟新的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2014年8月,我们确定要抓紧实施已有的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进一步聚焦目标、突出重点,攻克高端通用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宽带移动通信、高档数控机床、核电站、新药创制等关键核心技术,加快形成若干战略性技术和战略性产品,培育新兴产业。在此基础上,以2030年为时间节点,再选择一批体现国家战略意图的重大科技项目,力争有所突破。从更长远的战略需求出发,我们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在航空发动机、量子通信、智能制造和机器人、深空深海探测、重点新材料、脑科学、健康保障等领域再部署一批体现国家战略意图的重大科技项目。已经部署的项目和新部署的项目要形成梯次接续的系统布局,发挥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优势,集中力量、协同攻关,为攀登战略制高点、提高我国综合竞争力、保障国家安全提供支撑。

我国同发达国家的科技经济实力差距主要体现在创新能力上。提高创新能力,必须夯实自主创新的物质技术基础,加快建设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的创新基础平台。国家实验室已成为主要发达国家抢占科技创新制高点的重要载体,诸如美国阿贡、洛斯阿拉莫斯、劳伦斯伯克利等国家实验室和德国亥姆霍兹研究中心等,均是围绕国家使命,依靠跨学科、大协作和高强度支持开展协同创新的研究基地。当前,我国科技创新已步入以跟踪为主转向跟踪和并跑、领跑并存的新阶段,急需以国家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瞄准国际科技前沿,布局一批体量更大、学科交叉融合、综合集成的国家实验室,优化配置人财物资源,形成协同创新新格局。主要考虑在一些重大创新领域组建一批国家实验室,打造聚集国内外一流人才的高地,组织具有重大引领作用的协同攻关,形成代表国家水平、国际同行认可、在国际上拥有话语权的科技创新实力,成为抢占国际科技制高点的重要战略创新力量。

第五,关于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经济健康发展。现代金融发展呈现出机构种类多、综合经营规模大、产品结构复杂、交易频率高、跨境流动快、风险传递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主要国家均加大了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力度,核心是提高监管标准、形成互为补充的监管合力和风险处置能力。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明显加快,形成了多样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复杂的产品结构体系、信息化的交易体系、更加开放的金融市场,特别是综合经营趋势明显。这对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重大挑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加强金融监管提出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的改革任务。近来频繁显露的局部风险特别是近期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说明,现行监管框架存在着不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矛盾,也再次提醒我们必须通过改革保障金融安全,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主要经济体都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做法是统筹监管系统重要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尤其是负责对这些金融机构的审慎管理;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包括重要的支付系统、清算机构、金融资产登记托管机构等,维护金融基础设施稳健高效运行;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通过金融业全覆盖的数据收集,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第六,关于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问题,必须采取一些硬措施,真抓实干才能见效。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就是一项硬措施。这就是说,既要控制总量,也要控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的强度。这项工作做好了,既能节约能源和水土资源,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也能倒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绿色水平。

“十一五”规划首次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十二五”规划提出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现在看,这样做既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根据当前资源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在继续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消耗强度双控的基础上,水资源和建设用地也要实施总量和强度双控,作为约束性指标,建立目标责任制,合理分解落实。要研究建立双控的市场化机制,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更多用市场手段实现双控目标。

第七,关于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经过长期发展,我国耕地开发利用强度过大,一些地方地力严重透支,水土流失、地下水严重超采、土壤退化、面源污染加重已成为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矛盾。当前,国内粮食库存增加较多,仓储补贴负担较重。同时,国际市场粮食价格走低,国内外市场粮价倒挂明显。利用现阶段国内外市场粮食供给宽裕的时机,在部分地区实行耕地轮作休耕,既有利于耕地休养生息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又有利于平衡粮食供求矛盾、稳定农民收入、减轻财政压力。

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国家可以根据财力和粮食供求状况,重点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开展试点,安排一定面积的耕地用于休耕,对休耕农民给予必要的粮食或现金补助。开展这项试点,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影响农民收入为前提,休耕不能减少耕地、搞非农化、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急用之时粮食能够产得出、供得上。同时,要加快推动农业走出去,增加国内农产品供给。耕地轮作休耕情况复杂,要先探索进行试点。

第八,关于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是“十三五”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使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使环保责任难以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大量存在。综合起来,现行环保体制存在4个突出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建议稿提出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这是对我国环保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增强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这项改革要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力争“十三五”时期完成改革任务。

第九,关于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当前,我国人口结构呈现明显的高龄少子特征,适龄人口生育意愿明显降低,妇女总和生育率明显低于更替水平。现在的生育主体是80后、90后,他们的生育观念变化了,养育孩子的成本也增加了,同时社会保障水平提高了,养儿防老的社会观念明显弱化,少生优生已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一方面,据调查,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来,全国符合政策条件的夫妇有1100多万对。截至今年8月底,提出生育二孩申请的只有169万对,占比为15.4%。另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态势明显,2014年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经超过15%,老年人口比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4岁以下人口比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劳动年龄人口开始绝对减少,这种趋势还在继续。这些都对我国人口均衡发展和人口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

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可以通过进一步释放生育潜力,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增加劳动力供给,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这是站在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国家卫计委等部门经过认真测算,认为实施这项政策是可行的。

同志们!讨论、修改、通过“十三五”规划建议,是这次全会的主要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指导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引领“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家要全面把握和深刻领会建议稿提出的目标、理念、任务、举措,认真思考,深入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使建议稿更加完善。最后,让我们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共同把这次全会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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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年青年学生染艾滋病调查全文

全文共 47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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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近日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中心主任吴尊友透露,近5年我国大中学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年增35%。青年学生艾滋病疫情主要以性传播为主,主要是男性同性性转播。截至今年10月底,我国报告现存活15-24岁的青年学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9152例。

记者在北京多所学校进行的随机调查显示,90%大学生普遍知道艾滋病的基本知识,但并不知道如何正确防护和预防艾滋病。

“男同”的艾滋病风险

“大中学生感染者中,男同占据82%。”吴尊友向新京报记者介绍,目前青年学生艾滋病疫情在性别上以男性为主,男女比例为11:1;青年学生艾滋病疫情主要以性传播为主,主要是男性同性性转播。

研究生一年级学生李维(化名)只是近年来不断上升的学生感染者中的一员。

尘埃落定在七个月前。

4月份,正值论文答辩的关键时刻,李维收到了市疾控中心的确诊报告。HIV阳性,红色印章刺眼夺目。之前的侥幸证明是自我安慰的逃避。

一月份时,李维在一朋友建议下做了HIV检查初筛,“就是觉得去抽个血吧。”20分钟后,初筛结果下来。两道杠闪在眼前,脑子一片空白。“我也不怨他,要怪只能怪自己吧。”如今李维已接受感染的事实。

李维口中的“他”是在去年12月份旅行时认识的。2014年12月,成绩优秀的李维通过几轮面试,顺利保送到北京某高校读研。一身轻松,李维独自前往南方,提前兑现计划已久的毕业旅行。

在事先定好的青年旅馆,李维和一个男游客入住同一房间。男生二十三、四岁样子,自称从事销售工作,常来南方出差。两位年龄相仿的年轻人天南海北闲聊,“最后聊到男女关系和性,好奇之下,李维与对方发生了关系。”

“小旅馆里非常简陋,没有准备安全套,也没有想过要采取安全措施。”再次联系时,李维已收到初筛报告。

李维再打电话过去,对方已不再接听。出于好奇,李维在网上检索对方号码。自动弹出的网页显示,对方是专门服务男性的性工作者。

飞来横祸,李维愤怒异常,但也无可奈何,“我没有确切的证据可以报警。”李维只是给对方发了一条短信:你把我彻底毁了,但希望你好自为之,不要再去害人。

事实上,如李维一样的男性同性艾滋病传播比例正在逐年上升。一组来自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数据显示,在青年学生艾滋病疫情当中,2008年至2010年,男性同性传播所占据比例分别为59%至67%;2014年至2015年1月到10月均为82%。

截至今年10月底,我国报告现存活15-24岁青年血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9152例,占全国感染的1.6%。

“混乱社交圈”向校园渗透

据权威机构调查发现,青少年学生的感染,都是从高中到大学的转型之中发生的。吴尊友介绍,很多学生被社会人士所利用,通过这一途径,社会上的艾滋病开始向高校渗透。近5年我国大中学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年增35%。

与李维相比,张明(化名)看到两道杠的检测结果时出奇平静。

10月4日还是5日,张明已经记不清初筛的具体时间。防艾志愿者张海龙所在的NGO每天有一辆车停在马甸桥附近,为市民提供咨询和检测艾滋病、免费发放安全套等活动。每隔三个月,张明会前往检测车检测一次。

唾液检测,20分钟就能出结果。“检测显示两道杠,疑似感染。”张海龙见到过很多感染者无法接受事实而崩溃,准备了一大堆话安慰张明。

“嗨,没事儿!”四个小时后,张明晃晃悠悠地回来了,称早料到了。张海龙惊讶于张明的“无所谓。”

“后悔有啥用,都是自己作的。”一个月后,张明笑嘻嘻地谈论自己的遭遇。

大二时,张明开始和一男性住在一起,但他并不认为自己是“同志”。

“虽然我不排斥男性,但要不用‘那种东西’,我不会跟他发生关系。”张明所指的“那种东西”是新型毒品。

第一次接触新型毒品也是在大二。张明前往一男性朋友家中,对方拿出一种新型毒品。好奇的张明接过来闻了一下,“一下子就蒙了。”

“等我知道它的危害时,已经晚了。”回忆起第一次吸食新型毒品的好奇时,张明又恢复了理智。

大学生默默(化名)“中枪”则源于他们混乱的“社交圈”。

早在初中时,1994年生人的默默已听说“同志群体”,但不以为意。高中时有了喜欢的男孩子,默默“彻底理解了,并进入这个圈子”。

直至大学默默开始频繁地更换男朋友。通常情况下,在交友网站,默默和对方先视频聊天,合眼缘后约见面、约饭,最快和对方认识三天发生性关系。“基本上一个月会和两三位发生关系。”

在更换男朋友时,默默偶尔会在圈内社交群里听人谈论“艾滋病”。知道同性性行为容易感染艾滋病,每次发生关系前,默默都要求对方采取安全措施。一年前,身体无虞,默默开始疏忽大意,不再采取保护措施。

无法监控的感染者再传播

在去年的世界艾滋病日期间,北京佑安医院与北京市卫计委等单位在三里屯组织的免费快速检测筛查活动中发现,接受检查的几百名大学生中,艾滋病感染率高达10%。

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部分学生对自己是否感染艾滋病一无所知,仍在无防护措施下与人发生关系;还有人在明知染艾情况下,继续与多人保持性关系。

经历生病的动荡后,张明心态呈现出明显“裂变”。

张明租住的房子在北四环外,但他已很久没有回去了,而是辗转住在几位男性朋友家,“这家几天,那家几天。”张明没有停止和人发生关系,“我不会告诉别人我有艾滋病。”

感染后,张明自觉最亏欠父母,但不会告诉家人自己在北京的生活:“我爸妈的孩子原先啥样就是啥样,只会变好,不会变坏。”此前的张明努力上进听话,是老师和家长常夸赞的乖孩子。如今,他只希望在死之前给还在上小学的弟弟留些积蓄,算是对父母尽孝。

7.2015年12月1日艾滋病日宣传语大全

北京市性病艾滋病临床诊疗中心、北京佑安医院感染中心主任张彤介绍,从中心近几年接待检测的人群中可以发现,14-20岁之间的年轻人占比越来越高,十四五岁的少年前来检测已不算稀奇。在去年的世界艾滋病日期间,北京佑安医院与北京市卫计委等单位在三里屯组织的免费快速检测筛查活动中发现,接受检查的几百名大学生中,艾滋病感染率高达10%。

张彤表示,佑安医院感染中心平均一年检测量在10000人次左右,其中不少人每隔三个月或者半年前来检测。“前来检测的人群中,主要是男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多性伴者、公用注射器吸毒者等高危人群,其中男男同性恋者占据多数。”

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告诉新京报记者,截至今年10月,学生艾滋病感染者报告数量预计超过百人省份的有15个,而这一数字在2013年为5个。“相比其他人群,青年学生感染人数上升最快,各省份相加,每年新感染艾滋病青年学生有几千人。”

艾滋阴影下的隐匿生活

自2003年起,我国先后出台一系列针对艾滋病感染者的防治策略,基本实现了对每一个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人都能接受健康状况管理以及免费的抗病毒治疗。但受访者当中大多数感染者仍选择隐匿生活中每一个有关艾滋病的细节。

读研后,有天李维和同学聊天时提起艾滋病。“有人说得了艾滋病很快就会死,每个人都是谈艾色变的表情,”李维想站起来反驳,但害怕被发现,“我现在是感染者,不敢去纠正。”

每次去地坛医院拿完药后,李维总是把药盒扔在医院垃圾桶里。这也是大部分艾滋病友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李维曾看到有病友将药片换到事先准备好的药瓶里。

“生活中好奇的人很多,别说把药瓶扔了,药丸上的字母都可能会有人搜索,”李维为以防万一,将药单独锁在专门的抽屉里。

按照抗艾治疗疗程,一旦吃药,漏服或者晚服的危险性极高。李维专门带了一只智能手环,每到十点准时震一下。服药时,李维会关上门。偶尔有同学碰到,他会心虚地表示“在吃助眠药物”。

在校艾滋病感染者不得不用谎言来守护内心的秘密。

小张在中部某省一大学读书。按照要求,他需要每隔一段时间体检一次,但学校所在城市体检仍需收取一定费用,而北京则全部免费。

为了省钱,小张选择来北京体检。“给辅导员请假,撒谎说有肝病,需要去检查,”小张也给手机设置了闹铃,每到点,赶紧偷偷把药吃了——药盒和药瓶已在北京扔了。

小张努力融入集体,若无其事地和同学一起吃饭、打《英雄联盟》、上晚自习,但仍如惊弓之鸟。一次,听说学校要体检,小张脱口而出:“会不会抽血?”而在记者采访时,小张也一再向记者打听:“姐姐,你上大学时体检有没有抽血?”

小张不敢想象被发现后的生活,“我不想被当作‘另类’”。

就业歧视下感染者不敢读研

目前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包括HIV检测,禁止录用艾滋病感染者。北京地坛医院团委工作人员陈子亮介绍,不但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央企、大型国企等均参考公务员录用标准,直接导致很多感染者被“标准”拒之门外。

刚感染上艾滋病的前两周,躺在床上,就业是李维想得最多的问题。

从事自然科学,就业面限制在对口专业上。按照以往惯例,接收其专业的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在录用时检测HIV。

无论多么优秀,也难过这道检测关。

已保送研究生的李维曾犹豫放弃读研,因为出来也可能碰壁,还不如本科毕业找工作。“实在不行就回老家去,所以我已开始学习新技能。”

陈子亮曾在工作中接触多位大学生感染者,“感染者身份对他们工作影响很大,一是导致就业面狭窄,另外就是工作起步低。”

据悉,目前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包括HIV检测,禁止录用艾滋病感染者。陈子亮介绍,不但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央企、大型国企等均参考公务员录用标准,直接导致很多感染者被“标准”拒之门外。

对此,前卫生部艾滋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李楯教授直言,相关用人单位录用标准属于公然违法:“违反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中国加入联合国签署的有关艾滋病方面的公约。”

陈子亮介绍,很多大学生毕业后只能选择做销售工作、开店、或者到私企工作。“录用标准限制了感染者的就业面,也拉低了感染者人群事业的起点。”陈子亮坦言,很多人只能从底层做起,可能也有人事业不错,但属于少数。

李楯透露,曾接触过有感染者起诉用人单位,但官司均以失败告终。

7.2015年12月1日艾滋病日宣传语大全

艾滋病防治的校园尴尬

记者在北京多所学校进行的随机调查300名学生显示,90%大学生普遍知道艾滋病的基本知识,但并不知道如何正确防护和预防艾滋病。有高校的防艾讲座,甚至遭遇仅有七八名同学参加的尴尬。

在北京某高校,红十字会学生社团想把同伴教育延伸到每一个班级,“但是和学校谈判结果是不允许,学校的态度是每个班级开始进行类似的培训有强迫意味,不能要求所有同学都对艾滋病防治感兴趣。”会长李美含直言。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称,他们会在艾滋病日前后拉横幅、发传单、搞讲座,但这些效用并不明显。学校社团组织有时也开展一些自发形式的讲座,但参与的学生很难超过50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校医院一保健医生介绍,学校每年都会在艾滋病日当天开展活动,“通常一个防艾讲座,只吸引七八名学生来听。”

有高校学生社团曾想在防艾宣传上做一些尺度较大的图片,吸引更多人参加,担心学校通不过,因为,前几任社团负责人曾在学校尝试大规模发放安全套,也被学校提醒“收敛”。

《艾滋病防治条例》要求高校、中学等将艾滋病知识纳入相关课程。但记者调查了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央民族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五所高校,发现设有“性教育”方面的课程,但少有专门的防艾课程设置。

吴尊友建议,面对学生的性教育,应该建立从小学到高校的一套完备的教育体系。“小学时,应该开始学习男女性别差异等基本性教育知识;中学时,应该学习男女如何交往以及自我保护等普遍性的教育;大学阶段,从各个方面进行有个体差异的设立完备的咨询体系。”

“各个学校以讲座、开学第一课、选修课、必修课等课程设置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性教育。”吴尊友说,只有性教育知识夯实,在特定环境中,比如面对发生性行为的要求,学生们会做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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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世界上最悲伤作文全文

全文共 3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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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四年前死了。爸爸生前最疼我,妈妈就天天想办法给我做好吃的。可能妈妈也想他了吧。妈妈病了,去镇上,去西昌,钱没了,病也没好。那天,妈妈倒了,看看妈妈很难受,我哭了。我对妈妈说:“妈妈你一定会好起来的,我支持你,吃了我做的饭,睡睡觉,就好了。”第二天早上,妈妈起不来,样子很难看。我赶紧叫打工刚回家的叔叔,把妈妈送到镇上。第三天早上,我去医院看妈妈,她还没有醒。我轻轻地给她洗手,她醒了。妈妈拉着我的手,叫我的小名:“妹妹,妈妈想回家。”我问:“为什么了?”“这里不舒服,还是家里舒服。”我把妈妈接回家,坐了一会儿,我就去给妈妈做饭。饭好了,去叫妈妈,妈妈已经死了。课本上说,有个地方有个日月潭,那就是女儿想念母亲留下的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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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科比透露下赛季退役公告全文

全文共 19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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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11月30日,在职业生涯的第20个赛季,洛杉矶湖人队当家球星科比-布莱恩特正式宣布他将在本赛季结束之后退役,而且他还在《球员论坛》发表了一篇名为《致亲爱的篮球》的文章作为告别文,以下是科比这篇文章的内容:

Kobe Bryant

Dear Basketball,

亲爱的篮球,

From the moment

从小时候

I started rolling my dad’s tube socks

我穿着老爸的直筒袜

And shooting imaginary

假装着

Game-winning shots

我在大西部论坛球馆

In the Great Western Forum

投中制胜球的样子

I knew one thing was real:

我就清楚知道一件事情:

I fell in love with you.

我爱上你了。

A love so deep I gave you my all —

我爱你如此之深,已奉献我的所有—

From my mind & body

从我的思想到我的身体

To my spirit & soul.

从我的精神到我的灵魂

As a six-year-old boy

六岁的我

Deeply in love with you

深深的爱着你

I never saw the end of the tunnel.

我从没想过这段旅程结束时的样子

I only saw myself

我只看到我自己

Running out of one.

在这条路上奔跑

And so I ran.

所以我不停的跑

I ran up and down every court

每场比赛我都不停奔跑

After every loose ball for you.

为争取每一次得到你的机会

You asked for my hustle

你需要我拼尽全力

I gave you my heart

我为你奉上了我的心

Because it came with so much more.

因为这需要的不仅仅是尽力。

I played through the sweat and hurt

我为打球流尽血汗、带着一身伤病

Not because challenge called me

不是因为困难在挑战我

But because YOU called me.

而是因为你在呼唤我

I did everything for YOU

我已经为你做了一切

Because that’s what you do

因为你也是这样对待我

When someone makes you feel as

因为你让我感觉

Alive as you’ve made me feel.

我自己是一个鲜活的人

You gave a six-year-old boy his Laker dream

你让一个6岁的孩子实现了他的湖人梦

And I’ll always love you for it.

为此我将永远爱你。

But I can’t love you obsessively for much longer.

但是我不能再如此迷恋你了

This season is all I have left to give.

这个赛季是我所能给的仅有的

My heart can take the pounding

我的心还能继续承受各种打击

My mind can handle the grind

我的意志也还能继续坚持下去

But my body knows it’s time to say goodbye.

但我的身体让我知道是时候说再见了

And that’s OK.

这也很好

I’m ready to let you go.

我已经做好准备跟你说再见了

I want you to know now

我现在只是想让你知道

So we both can savor every moment we have left together.

我们俩都可以永远珍藏着彼此一起度过的每一段时光

The good and the bad.

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

We have given each other

我们已经给了彼此

All that we have.

我们所能给的全部

And we both know, no matter what I do next

我们俩都知道,接下来无论我去做什么

I’ll always be that kid

我都会是那个

With the rolled up socks

穿着老爸的直筒袜

Garbage can in the corner

瞄准角落里的垃圾桶

:05 seconds on the clock

假装进攻时间还有0.05秒

Ball in my hands.

手里拿着篮球的小孩

5 … 4 … 3 … 2 … 1

5秒…4秒…3秒…2秒…1秒

Love you always,

一直爱你的,

Kobe

科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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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杞人忧天

全文共 3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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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国有一个人,老是怕天塌下来,怕地垮下去。他坐也不是,站也不是,觉也不敢睡,饭也不想吃。他的朋友看他老是担忧,倒替他担忧起来,跑去跟他说:“天不过是很厚很厚的大气。你整天呼吸行动,都在大气里,干吗要担心它会塌下来呢?”那个人听了可更加担忧了,说:“照你这么说,天是很厚的大气,那么太阳月亮和星星不全都要落下来吗?”朋友说:“这怕什么呢,太阳月亮和星星不过是大气中一些发光的东西,即使落下来也打不着人。”那个人想了一会儿,觉得朋友说得有点儿道理,看来天真的不会塌。可是他仍旧不放心,又问:“那么地垮了怎么办呢?”朋友说:“地不过是很厚很厚的泥土。你看东西南北,哪儿没有泥土。

你整天在泥土上走来走去,干吗要担心它会垮下去呢?”那个人听说地也不会垮,总算放下了心。

杞人忧天”就是从这个故事来的。有人为用不着担忧的事情担忧,可以说他是“杞人忧天”。多余的担忧也可以说是“杞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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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诗歌全文

全文共 3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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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食指

当蜘蛛网无情地查封了我的炉台,

当灰烬的余烟叹息着贫困的悲哀,

我依然固执地铺平失望的灰烬,

用美丽的雪花写下:相信未来。

当我的紫葡萄化为深秋的露水,

当我的鲜花依偎在别人的情怀,

我依然固执地用凝霜的枯藤,

在凄凉的大地上写下:相信未来。

我要用手指那涌向天边的排浪,

我要用手撑那托起太阳的大海,

摇曳着曙光那支温暖漂亮的笔杆,

用孩子的笔体写下:相信未来。

我之所以坚定地相信未来,

是我相信未来人们的眼睛——

她有拨开历史风尘的睫毛,

她有看透岁月篇章的瞳孔。

不管人们对于我们腐烂的皮肉,

那些迷途的惆怅,失败的苦痛,

是寄予感动的热泪,深切的同情,

还是给以轻蔑的微笑,辛辣的嘲讽。

我坚信人们对于我们的脊骨,

那无数次地探索、迷途、失败和成功,

一定会给予热情、客观、公正的评定,

是的,我焦急地等待着他们的评定。

朋友,坚定地相信未来吧,

相信不屈不挠的努力,

相信战胜死亡的年轻,

相信未来,热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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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画龙点睛的全文总结法

全文共 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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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方法,一般是用议论或抒情的方式概括全文中心或对文中的人物、事件加以评论。《谁是最可爱的人》一文的结尾段就属于这种类型,这段文字兼用议论与抒情的方式结束全文,最后一句话点题:“你一定会深深地爱我们的战士,——他们确实是我们最可爱的人!”例文《春天的色彩》、《分房》的结尾也是这样的。

有时,用来总结全文的还可以是名言、警句或诗句,这样的结尾更是言简意赅,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如《驿路梨花》的末段“我望着这群充满朝气的哈尼小姑娘和那洁白的梨花,不由得想起了一句话‘驿路梨花处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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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中国反恐法全文发布完整版

全文共 149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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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五章 调查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

第三十条 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第三十七条 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

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依照规定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口岸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边地区的船舶进行查验。

第三十九条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第四十条 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中国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财产加强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

第四十二条 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对处置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设施、财产的安全保护。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于在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供。

第四十七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调查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解除有关措施。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

有关部门、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

第五十六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

第五十七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调动有关反恐怖主义力量进行支援。

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五十八条 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处置,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发现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控制并将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由在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的,由在场处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现场应对处置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同一单位、系统,均应当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指挥长确定后,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报告工作或者有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商务、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对处置预案。国务院外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国家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严重恐怖袭击后,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同意,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第六十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封锁现场和周边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有关场所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三)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对特定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四)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五)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境入境管制;

(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抢修被损坏的交通、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八)组织志愿人员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九)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省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采取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三条 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 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生活、生产,稳定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

第六十五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救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件的发生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提出防范和应对处置改进措施,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边境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第七十条 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通过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加强专业训练,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七十五条 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七十六条 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第九十五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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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习近平关于中国主办2024年峰会的发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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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席习近平16日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工作午宴上就中国主办2016年峰会发言。发言全文如下:

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工作午宴上关于中国主办2016年峰会的发言

(2015年11月16日,安塔利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各位同事:

首先,我要祝贺埃尔多安总统,这次安塔利亚峰会取得圆满成功,对外释放了二十国集团为世界经济谋动力、为各国人民谋福祉的积极信号。

中国将于明年9月4日至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举行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借此机会,我要感谢各国和国际组织对中方的支持。期待各位同事届时出席杭州峰会。

中国有句俗语,上有天堂,下有苏杭。意思是说,杭州和苏州风景如画,堪称人间天堂。杭州是历史文化名城,也是创新活力之城,相信2016年峰会将给大家呈现一种历史和现实交汇的独特韵味。

在前期同各方沟通中,中方深深感受到大家对明年峰会的期待。基于当前形势和各方期待,中方把2016年峰会的主题确定为“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希望从4个重点领域推进明年峰会筹备工作。一是创新增长方式,重在推进改革创新,开辟和抓住新机遇,提升世界经济增长潜力。二是完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增强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提高世界经济抗风险能力。三是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发挥其对增长的推动作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四是推动包容、联动式发展,力求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发展。

我们提出上述主题和重点,主要出于3方面考虑。

(一)世界经济基本走出危机,但复苏高度脆弱,增长动力不足,主要经济体走势和政策更趋分化。我们迫切需要找到新的增长源,推动世界经济走向新一轮繁荣。

(二)近年来,全球经济治理改革进展不畅,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加速演变。今年联合国发展峰会、世界贸易组织第十届部长会、气候变化巴黎大会相继举行,对国际发展合作、多边贸易体制、应对气候变化全球行动作出新的规划。我们需要采取协调一致行动,引领国际经济合作发展方向。

(三)二十国集团面临从危机应对向长效治理机制的转变,议题从短期问题向深层次和长期性问题延伸。二十国集团成员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加强合作的必要性和难度同步增加。我们需要发扬伙伴关系精神,促使二十国集团顺利完成转变,巩固作为全球经济治理主要平台的地位。

各位同事!

二十国集团是每个成员的二十国集团。在杭州峰会筹备过程中,中方将始终保持开放、透明、包容姿态,同各成员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把二十国集团维护好、建设好、发展好。

明年9月,我将在西湖之畔欢迎各位。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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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年时事新闻:立法法全文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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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次修改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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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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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习近平新年致辞全文

全文共 13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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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朋友们:

“东风随春归,发我枝上花。”一年一度的新春佳节又到了,我们即将迎来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乙未羊年春节。今天,我们在这里欢聚一堂、辞旧迎新,充满了喜悦之情。

在这里,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大家致以节日的美好祝愿!向全国各族人民,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拜年!

过年是盘点旧岁的时刻。过去的一年,是辛勤耕耘的一年,也是岁物丰成的一年。这一年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元年,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艰巨,国际形势风云变幻。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蹄疾步稳深化改革,持续有力推动发展,扎实有效改善民生,全面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积极开展对外工作,聚精会神管党治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方面都取得新的重大进展。

此时此刻,我们为伟大的祖国而自豪,为伟大的人民而自豪!我们要向勤劳勇敢的中国人民道一声辛苦,对他们焕发出来的非凡创造精神、创造的非凡业绩表示崇高的敬意!

过年也是谋划新年的时刻。时序更替,梦想前行。今年,我们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承担的任务更加繁重艰巨。我们要紧紧依靠人民,从人民中吸取智慧,从人民中凝聚力量,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更加扎实地推进经济发展,更加坚定地推进改革开放,更加充分地激发创造活力,更加有效地维护公平正义,更加有力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深入地改进党风政风,为国家增创更多财富,为人民增加更多福祉,为民族增添更多荣耀。

我们正在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前进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我们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其作始也简,其将毕也必巨。”我们要永远保持清醒头脑,继续发扬筚路蓝缕、以启山林那么一种精神,继续保持空谈误国、实干兴邦那么一种警醒,敢于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和挑战,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成为中华民族创造辉煌的必由之路,始终成为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始终成为中华民族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的必由之路。

春节是万家团圆、共享天伦的美好时分。游子归家,亲人团聚,朋友相会,表达亲情,畅叙友情,抒发乡情,其乐融融,喜气洋洋。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家和万事兴、天伦之乐、尊老爱幼、贤妻良母、相夫教子、勤俭持家等,都体现了中国人的这种观念。“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唐代诗人孟郊的这首 《游子吟》,生动表达了中国人深厚的家庭情结。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同志们、朋友们,春天播种,秋天收获。让我们踏着春天的脚步,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扎扎实实干好各项工作,共同创造祖国的美好未来。

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阖家幸福、羊年吉祥、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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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江西高考零分作文《不为人知的秘密》全文

全文共 9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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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时候,喜欢各种蝴蝶的色彩斑斓,江西高考零分作文:不为人知的秘密850字。生物课上,老师跟我们讲述了蝴蝶的一生,小小的蝴蝶,从卵子,到成蛹,到破茧成蝶——其最后的一刹那的绚烂,它忽闪在花丛中,山野间,给大千世界带来一抹抹亮色。如今,一篇高考作文题,给我们做一次小小的科学普及,“原来,蝴蝶的翅膀本是无色的,只是因为具有特殊的微观结构,才会在光线的照射下呈现出缤纷的色彩....”

我不后悔,知道了事物的真像。我不会疑惑“蝴蝶翅膀的颜色都去哪儿了?”我们需要知道事物的真像,就像我们需要知道“东方之星”为何会瞬间翻沉江中一样。

在高考前夜,全国人民都在关注“东方之星”的命运,我们痛惜这次悲剧的发生,我们无不怀疑是什么导致了这次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刚发生时,一家省级党报居然快速给事故定性,企图掩盖什么。

虽然,各级政府在举全国之力展开营救,甚至在各种党媒、马屁微信圈也在说明我们营救实力与水平是如何强大。但我们看到,那么多人在翻覆的客轮面前是多么的束手无策,期初,我们还能与舱底的人沟通,但很快悄无声息,我不知道那一个个遇难者增长的数字后面,有多少人在黑暗的舱底,在脆弱的生命几近濒临的时候,他们的无奈、绝望和对生命的无限眷恋。

只可惜,那么声势浩大的营救,我们只找到两个生命。

我们需要更多的真像。

我不仅仅是想看到万众一心的大营救。我们更想知道这次事故背后,到底隐藏了多少不为人知的秘密。

制造业的各种安全标准是吸取了人类各种宝贵经验,甚至是血的教训而积累起来的。一艘游弋在长江里的邮轮,它是承载着数百条鲜活性命的生命之舟,却被肆意改造,这种改造的技术要求,监管部门到底干什么去了?为什么会顷刻间倾覆,而且封闭的仓储间,就像一间间封闭的棺室,封堵了人们最后逃生的去处。那些侥幸逃生的人们大多是在轮船倾覆间凑巧在室外被抛掷江中,捡了一条命,而船长和几位主要工作人员能逃生,我们不得不怀疑这后面到底隐藏了多少不为人知的秘密。

所以,我们需要知道事情的真像,而不是歌功颂德,迷惑视听。

今天,我们通过这一命题作文,知道事物的表象需要更加科学的手段去解密它的每一个细节,并通过更加微观、缜密的手段去进一步揭露事物的本来面目。

也许,我已经跑题了,也许我的以上文字会是一篇零分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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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习大大2024新年贺词全文

全文共 1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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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新年前夕,国家主席习近平通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发表了二○一六年新年贺词

全文如下:

再过几个小时,新年的钟声就要敲响了。我们即将告别2015年,迎来2016年的第一缕阳光。在这辞旧迎新的时刻,我向全国各族人民,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向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向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朋友们,致以新年的祝福!

有付出,就会有收获。2015年,中国人民付出了很多,也收获了很多。我国经济增长继续居于世界前列,改革全面发力,司法体制改革继续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推动了政治生态改善,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经过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十二五”规划圆满收官,广大人民群众有了更多获得感。

这一年,我们隆重纪念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举行了盛大阅兵,昭示了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的真理。我们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宣布裁军30万。我和马英九先生在新加坡会面,实现了跨越66年时空的握手,表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是两岸同胞的共同心愿。

这一年,北京获得第24届冬奥会举办权,人民币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我国自主研制的C919大型客机总装下线,中国超级计算机破世界纪录蝉联“六连冠”,我国科学家研制的暗物质探测卫星发射升空,屠呦呦成为我国首位获得诺贝尔奖的科学家……这说明,只要坚持,梦想总是可以实现的。

这一年,我们有欣喜,也有悲伤。“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深圳滑坡等事故造成不少同胞失去了生命,还有我们的同胞被恐怖分子残忍杀害,令人深感痛心。我们怀念他们,愿逝者安息、生者安康!群众的生活中还有一些困难和烦恼。党和政府一定会继续努力,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生活改善、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2016年是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了未来5年我国发展的方向。前景令人鼓舞、催人奋进,但幸福不会从天降。我们要树立必胜信念、继续埋头苦干,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推进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改革开放,着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营造政治上的绿水青山,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开好局、起好步。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13亿人要携手前进。让几千万农村贫困人口生活好起来,是我心中的牵挂。我们吹响了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号角,全党全国要勠力同心,着力补齐这块短板,确保农村所有贫困人口如期摆脱贫困。对所有困难群众,我们都要关爱,让他们从内心感受到温暖。

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这是各国人民共同的家园。这一年,我国领导人参加了不少国际会议,开展了不少外交活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参与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国际事务。世界那么大,问题那么多,国际社会期待听到中国声音、看到中国方案,中国不能缺席。面对身陷苦难和战火的人们,我们要有悲悯和同情,更要有责任和行动。中国将永远向世界敞开怀抱,也将尽己所能向面临困境的人们伸出援手,让我们的“朋友圈”越来越大。

我衷心希望,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多一份平和,多一份合作,变对抗为合作,化干戈为玉帛,共同构建各国人民共有共享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谢谢大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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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金刚经全文译文

全文共 40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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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要求各位菩萨好好守护自己的心念,常常警示自己。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金刚经译文,欢迎阅读。

第一品 法会因由分

我听佛是这样说的。当时,佛祖释迦牟尼在舍卫国的祗树给孤独园,和大比丘众一千二百五十人居住在那里。那时,世尊到吃饭时身着法衣,捧着食钵,进入舍卫国都城化缘。在城内乞食,化缘完后,回到住处。吃完饭,收好法衣和食钵,洗完脚,铺好座垫就开始打坐。

第二品 善现启请分

这时名叫须菩提的长老,从众比丘中离座站起来,右肩袒露,右膝着地,合上手掌十分恭敬地对佛说:“举世稀有的世尊啊,(佛)您要求各位菩萨好好守护住自己的心念,要求各位菩萨常常警示自己。世尊啊,那些善男善女如果也想修成至高无上的平等觉悟之心而成佛,那您说怎样才能守住心念,才能排除邪念的干扰呢?” 佛回答道:“好啊好啊,问得好!须菩提,就像你所说的,佛要求各位菩萨好好守护自己的心念,常常警示自己。现在你认真听着,我来告诉你。善男善女想修成至高无上的平等觉悟之心而成佛,应该像这样守护心念,像这样排除邪念干扰。”须菩提说:“我正在认真听着,世尊,我很愿意听您再讲下去。”

第三品 大乘上宗分

佛告诉须菩提:“诸位菩萨,大菩萨,应该像这样排除邪念的干扰。一切有生命的东西,如卵生的,胎生的,潮湿之处腐烂而生的,其他物质幻化而成的,有形的,无形的,有思想的,无思想的,没排除杂念的,排除了杂念的,我都使他们灭度而入无余涅盘的境界。虽然我灭度了无量、无数、无边的众生,而实质上众生没有被我灭度。”“这是什么缘故呢?”“菩提,如果菩萨心中还有自我相状,他人相状,众生相状,长生不老者相状,那就不是真正的菩萨。”

第四品 妙行无住分

“再说,须菩提,菩萨修行佛法,应该是无所执著,无所布施。也就是说布施而离开布施相,不要执著于声音、香气、味道、触摸、意识的布施。须菩提,菩萨应该这样布施,不要执著于表相的布施。”“这是什么缘故?”“如果菩萨不执著于表相作布施,他所得到的福德就大得不可思量。须菩提,你意下觉得如何?单是东方的虚空有多大?你能思量得出来吗?”“不可思量,世尊。”“须菩提,南方、西方、北方,上方,下方虚空广阔,你能思量出有多大吗?”“不可思量,世尊。” “须菩提,菩萨不执著于表相作布施,他的福德也像这样大得不可思量。须菩提,初发菩提心的菩萨只能按我教你的方法来修行。”

第五品 如理实见分

“须菩提,你认为可以凭佛的身相来见如来否?”“不可,世尊。不可以身相来见如来。”“为什么呢?”“因为佛所说的身相,也就是非身相。”佛告诉须菩提:“凡是一切有形有相的身相,都是虚妄不真的。如果能把各种身相都看成非身相,你就见到如来的法身了。”

第六品 正信希有分

须菩提对佛说:“世尊,如众生听到佛刚才所讲的道理,那他们还能信佛吗?”佛告诉须菩提说:“不要这样说。我寂灭后,过五百年将有修持佛法成正果的,对我刚才说的道理能理解,他们会认为此理真实可信。应当知道,这些人不是从一个佛、两个佛、三四五个佛那儿来培植自己的善性的,而是从无数个佛那儿来修行种善根,他们闻说我刚才所讲的道理,将在一念之间产生空灵洁净的信念来。须菩提,我全都能知能见,这些众生能修得不可估量的福德。”“为什么呢?”“这些人不再有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这四种错误想法,他们心中没有佛法的表相,也没有非佛法的表相,没有任何惦念了。”“那又是什么原因呢?”“这些人如心中存有相状,那就会执著于自我的相状,他人的相状,众生的相状,长寿者的相状;如心中有佛法的相状,也就会执著于自我、他人、众生、寿者的相状。”“这又是为什么呢?”“如果心中有没有佛法的表相,就会执著于自我、他人、众生、寿者。因此,我们既不应该执迷于佛法的表相,也不执迷于没有佛法的表相,不要有任何惦念。因为这个原因,我常说你们这些比丘,应知道我所说的法,就如同渡河的木筏,过河上岸后就不用惦记它了。对佛法尚且都该这样不要执著,何况对于非佛法呢!”

第七品 无得无说分

“须菩提,我再问你,我已修得至高无上的平等觉悟而成佛了吗?我说过法吗?”须菩提说:“如按我对佛所说意思的理解,本来就没有至高无上、大彻大悟大智慧之法,您也没有给我们讲过什么固定的法。”“为何这样说呢?”“您所说的法,都不能固持,不能用语言来表达,既不是法,又不是非法。”“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所有的圣贤都认为没有固定的法,只有各人理解不同而存在差别的法。”

第八品 依法出生分

“须菩提,你再想想!倘若有人将三个大千世界的七宝用来布施,此人所获的福德是否很多?”须菩提回答道:“相当多,世尊。”“原因何在?”“因为这种福德是有相布施,并不是自性的智慧福德。”“因此我说那人能获得的福德多,但只是一个相,而非福德性。如还有人能理解我说的《金刚经》,用心修持,甚至反复念诵四句偈语等,给他人说法,那么他所获得的福德就会超过布施七宝的人。”“这是什么原因呢?”“须菩提,一切的佛,以及所有佛的至高无上、大彻大悟的智慧佛法,都是从我所讲的经中产生出来的。须菩提,所谓佛法,也就是没有佛法。”

第九品 一相无相分

“须菩提,我再问你,初果须陀洹的圣人能认为自己已修得须陀洹果了吗?”须菩提说:“不能的,世尊。”“为什么?”“因为须陀洹这个果位叫入流,然而却无所入,他不被色、声、香、味、触、法所惑,这是一个须陀洹的名字,而没有须陀洹的实体。”“须菩提,你再想想,二果斯陀含可作这样的念头:我已得到斯陀含的果位吗?”须菩提说:“不可以,世尊。”“为什么?”“斯陀含具名为‘一往来’,然而实无往来,因此这只是斯陀含的名字。”“须菩提,你再想想,阿那含能有这样的念头:我已获得阿那含的正果而达到无来的境界吗?”须菩提答道:“不能,世尊。”“为什么?”“阿那含虽然名为不来,说是不需轮回,而实际上佛法无来无不来,因此阿那含只是有个无来的空名。”“须菩提,我再问你,阿罗汉能认为自己已经修行到达不再生死轮回这种境界吗?”须菩提说:“不能这样认为,世尊。”“为什么呢?”“实际上根本没有什么法是永恒不变的,因此阿罗汉也只是个名称。世尊,阿罗汉认为自己已修成了阿罗汉道,那他就有了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世尊,您曾说我已达到没有胜负心、斗争心的境界,这是人的最高境界,是超出欲界最高境界的阿罗汉。世尊,我倘若有这种心念:“我已修到了无争的阿罗汉境界。”您就不会说我已是达到一切无争境界的人了,因为我实际上什么也没修,只是得了个须菩提,是无争之人的名义而已。”

第十品 庄严净土分

佛对须菩提说:“你想想,我当初在然灯佛那里,佛法上有所修得了没有?”“没有,您在然灯佛处并未修得什么佛法。”“须菩提,我再问你,菩萨用其功德来庄严佛土吗?”“没有,世尊。”“为什么呢?”“说是庄严佛土,就是不庄严,是叫做庄严。”“因此,须菩提,各位菩萨摩诃萨,应该像这样修得清净心,不应当固持声、色、香、味、触、法而生成心念。应该无所执著而生成空灵洁净的心念。须菩提,比方说有个人,身体像须弥山那样高大,你想想,这身体高大不高大?” 须菩提答道:“很大,世尊。”“为什么这样说呢?”“佛说的非身就是法身,没有边际,那才是大身。”

第十一品 无为福胜分

“须菩提,就如恒河中有无数沙粒,每一粒沙再做一条恒河。你想想,恒河中所有的沙粒加起来多不多?”须菩提说:“很多,世尊。”“只算恒河,尚且多得无法计算,更何况河中的沙粒呢!须菩提,我现在实话告诉你:如果有善男善女用可填满你所住的像恒河沙粒那样多的三千大千世界的七宝来布施,他们所得到的福德多不多呢?”须菩提回答说:“很多,世尊。”佛告诉须菩提:“假如善男善女在这部《金刚经》里,不要说讲全部经文,甚至只领受执持四句偈语等,给他人解说,这样所获的福德,就比用那么多的七宝来布施所获福德要多。”

第十二品 尊重正教分

接着,佛又说:“须菩提,如人们随时随地解说这部《金刚经》,甚而至于仅只念诵四句偈语等,应当知道这个地方,所有一切的人和阿修罗,都应当像供养佛塔庙宇一样供养这个地方。何况有人能诵读并领受修持这部经!须菩提,应当知道,此人成就了最高的、第一的、最罕见的佛法。如果有这部经典所在的地方,就是有佛的地方,就是有佛最尊贵的弟子的地方。”

第十三品 如法受持分

此时,须菩提问佛道:“世尊,应当叫这部经一个什么名字呢?我们这些人该如何供奉、修持此经呢?”佛告诉须菩提:“这部经名叫《金刚般若波罗蜜》。就凭这个名字,你们都应供奉、修持。”“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须菩提,佛说的般若波罗蜜,要按真谛来讲,就不是般若波罗蜜,只是个假名而已。须菩提,我再问你,我讲过法没有?”须菩提对佛说:“世尊,如来没有说。”“须菩提,你想想,三千大千世界所有的微尘,是多还是不多?”须菩提道:“很多,世尊。”“须菩提,各种微尘,我说不是微尘,只是假借个名称;我说世界就是非世界,只是取个名叫世界。须菩提,你再想想,你能凭借佛的三十二相来认识佛的本性吗?” “不能,世尊。我不能凭佛的三十二相来认识佛的本性。”“为什么呢?”“因为您说三十二相就是非法身相,是叫做三十二相。”“须菩提,倘若有善男善女用如恒河沙粒那样多的身体、生命来布施,又另有一人坚持修这部《金刚经》,甚至只念四句偈语之类,给别人讲解经文,那么他的福报功德就比前面的善男善女的功德还要多。”

第十四品 离相寂灭分

这时,须菩提听佛解说《金刚经》,深深解悟了佛法的义理和境界,泪流满面十分悲伤地对佛说:“真是难得的经文啊!世尊,您解说像这样深刻的经文,我自从修得慧眼以来,从来没有听说过如此经文。世尊,如再有人能听到这经文,信仰此经并带着洁净的心念,就能认识本相,(因此)当知道这个人,成就了第一的、罕见的功德。世尊,这本相,就是非相,因此佛说它只是取名为本相。世尊,我现在有机会听这部经典的讲义,由信仰佛法,到解悟义理,再修行,最后印证得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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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芈月传小说全文阅读及介绍

全文共 6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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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325年秋,朔风飒飒,威武的槐树也抵不住秋风的扫荡,叶落纷纷,铺陈出一地的金黄。

此时,在风中站着两个人,一个是秦惠文王嬴驷,另一个是秦相国张仪。

两人望着宫墙外的一棵老槐树发呆。

嬴驷的脸有点儿发白,这使得他脸上的棱角越发分明,阳光透过树叶,映射在他的脸上,斑驳的光线让这张年轻的脸布满了沧桑。他伸出手摸了摸颌下的胡须,淡淡地道:“你看这些落叶,满地皆是,遍目所及,尽是金黄,像不像现在的秦国?”

张仪愣了一下,他看了眼这位怀揣雄心大志的秦王,此时他的神色比任何时候都显得严肃,整张脸竟冷得像冰。张仪暗暗地打了个寒颤,一时不敢置言,只是两片薄薄的嘴唇一撇,从鼻孔里发出“哼”的一声,算是应和。

“五国攻秦,公孙衍着实厉害!”嬴驷发出一声冷笑后又道:“这满地的落叶,便如五国的甲士,把我大秦围得水泄不通啊。”

秦国自秦孝公和商鞅变法之后,励精图治,奋发图强,他们对内奖励耕种,以法治国,对外和楚联姻,与齐、韩、赵等国联盟,内修外治,国力日强,到了秦惠文王,已摘掉了“弱秦”的耻辱帽子,一跃成为列国之中的“强秦”。

特别是惠文王任公孙衍为秦国大良造之后,公孙衍率军伐魏,斩首魏军八万,迫使魏国割地求和,一举夺回了秦厉共公时被魏占据的河西之地,洗刷了百年之辱。

河西是秦国走向中原的重要门户,此门一开,秦国便有可能入主中原。然也正因如此,引起了各国的警惕。正值列国对秦虎视眈眈之时,张仪入秦,因其与公孙衍政见不合,将公孙衍排挤出秦。

公孙衍退出秦国后,回到了他的母国魏国任大将军,遂联合韩、赵、燕、中山等四国相王,欲借五国之力,攻击秦国,使秦国一下子成了众矢之的。

张仪迎着风缩了缩脖子,他似乎还有些不习惯这突来的寒流。嬴驷瞄了他一眼,这位大秦的相国由于早年游走列国,饱经风霜,虽道只是而立之年,看上去却比同龄人老了几岁,若非穿了锦衣华服,却是活脱脱一个农夫。此时缩着脖子,两手拢在袖里,那形象越发不堪。嬴驷“嘿”地笑了一声,“相国不说话,是怕了吗?”

张仪搓了搓手,讪笑道:“怕倒也未必。适才臣想了想,公孙衍的合纵之策并非牢不可破。”

嬴驷“哦”的一声,转头望着张仪道:“倒是说来听听。”

“联合诸弱国以抗强国,是为合纵,公孙衍四处奔走,联合了韩、赵、燕、中山四国,势头凶猛,表面上看来确实吓人。”张仪微微一哂,“实际上这五国之间,各怀鬼胎,即便是有了盟约,也不过是一盘散沙而已。”

嬴驷饶有兴趣地问道:“如此说来,相国已有妙计!”

张仪自信地点了点头,然后伸出四根手指头,说道:“四个字,联齐盟楚。而且只需王上再入一次洞房,此危机便可解矣!”

嬴驷闻言,越发有兴趣了,笑道:“往下说。”

张仪道:“此大乱之世,虽道是诸国并列,然唯以秦、楚、齐为最强,只要我们与楚、齐联盟,五国相王,何足惧也。”

“此计大妙!”嬴驷笑道:“秦楚早有联姻之先例,若能成此好事,可解当下之危。唔…都说楚女腰细,如风中之柳,妙是妙也,不知相国有几分把握?”

“王上只管养好身子,做新郎便是!”

翌日,张仪离秦,他这一走,走出了大秦帝国一个新的时代,引出了一位奇女子。

楚国都郢。

是日晌午,演武堂内宾客满堂,堂下的人有的跷着二郎腿,在太阳底下悠闲地喝着茶,有的则围在演武台周围,大声疾呼。

演武台上正有两人在比武,台中央的照壁之下放着一桌子的金银,敢情是比武的赌资。

战国时期,各国尚武,因此朝野上下,无不以习武为荣,民间似这种比武之事,更是随处可见,有的时候官家的一些公子哥儿也要到这种地方来一试身手,出些风头,以便将来去军中任要职。

是时,台上便有一位公子哥儿,据说还是令尹的一个什么亲戚,一身拳脚功夫十分了得,不到三五十招,就把对手打下了台。

台下买了那公子哥儿胜的人高声欢呼,兴奋得不得了。那公子哥儿听得底下阵阵欢呼,也是十分兴奋,趾高气扬地在台上走了几圈,向下面大喊:“还有谁敢上来!”

台下顿时鸦雀无声,大家你看看我,我看看你,谁也不敢上去。

正值此时,突然有人喝了一声,走上台去。

那人体形魁梧,一脸的虬髯,上得台时,两眼一瞪,喝了声:“来吧!”便冲将上去,抡拳便打。那公子哥儿见对方若铁塔一般,一时心虚,被打得迭连后退。

这个大汉名叫魏冉,也就是后来名震战国的穰侯,在秦国称雄四十余年。不过此时他还是个小混混儿,与同母异父的姐姐芈氏相依为命。他天生神力,那手臂仿如铁制的一般,舞将起来,呼呼生风,不出十招,就把公子哥儿一脚踢下了台。

公子哥儿觉得受了奇耻大辱,起身后,一边大声咒骂,一边又上得台去。魏冉冷笑道:“还没被我揍够不成?”

“知道我是谁吗?”

“却是不知!”魏冉道:“我只知来此地把人揍倒了便能挣银子!”台下人一阵哄笑。公子哥儿气怒已极,脸上青一阵红一阵,恶狠狠地道:“我叫昭雄,乃当今令尹大人昭阳的侄子。”

魏冉“呵”的一声,笑道:“好大的来头!你可是说你是令尹大人的亲戚,我便揍你不得?我且与你说,我到这里是来挣银子的,只认银子不认人,如今你被我揍倒了,那些银子便是我的了。”说话间,便走到桌前,要去拿银子。昭雄右腿一扬,“啪”的一声踢在桌子上,金银哗啦了一地。魏冉勃然大怒,喝道:“你究竟要如何?”

昭雄道:“想在这里挣银子可没那么容易。”话落间,抡拳又打。魏冉此时也被激怒了,“打坏了你,可怨不得人!”他的力气异于常人,昭雄根本不是他的敌手,但昭雄好面子,几次被打翻在地,依然强撑起来再战,最后让魏冉一记重拳,打得飞出台外,一命呜呼。

人命关天,非同小可,在场人等都着了慌。魏冉虽说生性好武,可毕竟从未打死过人,见那昭雄吐着血沫子死了,也不由得慌了神,拾了台上的银子就想跑,却被众人堵在了里面,脱不了身。不出多久,令尹府的人赶到,魏冉被一群带刀的甲士带走了。

楚都郊外,云梦泽。

所谓云梦泽,实际上是楚地洞庭湖一带由水洼变成的沼泽地。由于这一带依山带水,适宜耕种,便居住了不少人。

是日,一群姑娘正在山上采茶,突听见山下有一个十五六岁的少年跑过来,边跑边大声叫道:“出人命啦,魏冉让人抓了…”

山上的采茶姑娘均是闻言色变,当中有一位姑娘,十八九岁的样子,听了这一声喊,花容失色,扔下茶篓子,飞一般地往山下跑。

少年跑到那姑娘近前,气急败坏地说:“芈姐姐,坏了,坏了,魏哥让人抓走了!”

原来这少年每天跟在魏冉屁股后面厮混,魏冉在演武堂比武时,他就在台下观斗,魏冉被人带走后,他便跑来向芈氏报信。

芈氏听了演武堂之事后,惊叫了一声,“这死小子活腻了不成,如何就把人给打死了?”说话间便风风火火地赶去令尹府。

少年问道:“你要去做什么?”

芈氏边走边道:“去要人!”

少年知道令尹是楚国最高的官儿,一人之下,万人之上,连楚怀王也要给他几分面子,魏冉落在他的手里,无疑是凶多吉少,倘若芈氏再赶去胡闹,不过多搭一条命进去而已。想到这一层,少年急得直跺脚,“魏哥杀人了,杀的是令尹的侄儿,你拿什么去要人?”

芈氏道:“若要不回我弟,我也不回了!”

令尹府外,芈氏刚到大门口,那边正好有一辆马车停下,从车里下来一个三十岁上下的中年人,他皮肤黝黑,一脸的风尘之色,倒有几分像是刚赶集回来的农夫。不过看其穿着打扮,以及所乘的马车,异于寻常百姓,该是个什么地方的官儿。

芈氏见他走上台阶去与看门人说话,心想要是叫他一耽搁,说不定我弟的命就没了。她忙冲了上去大呼道:“这位兄弟,见令尹大人须讲个先来后到,你停车之时,我已先到此处,劳烦你等一下,让我先见了。”

那中年人上上下下打量了她一番,见其穿了身杏黄色衣衫,且是民间布坊所出的最普通的粗布料,显然是一个民女,便说:“我有军国大事在身,烦请姑娘先等一等吧。”芈氏一听,顿时就急了,说道:“国家的事就是大事,老百姓的生死便不是大事了吗?”

在战国时期,社会风气奔放自由,人与人之间虽有官民之分,却是没有森严的等级之别,这中年人被她一番抢白后,也不生气,只是笑道:“原来姑娘也有大事,那一同去见如何?”

芈氏虽寄居乡野,实是望族之后,生来七窍玲珑,眼珠子滴溜溜一转,便生出一计,心想我要是硬闯进去,未必能见到令尹,与他一同去反倒便捷了。当下微微一笑,说道:“我见你也是个斯文人,便不与你争吵,请!”

中年人道了个谢,向看门人报了名讳,叫其前去通禀。芈氏待门童进去后,把那中年人拉过一边,笑道:“原来你叫张仪,是秦国来的使者!”

“不错。”

“咱们在此相识,可算是有缘?”

张仪游走列国,凭的就是智谋和一张利嘴,他一听这姑娘口风,就知她有事相求,眼下五国围秦,他身负邦交重任,自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微哂道:“姑娘可是有求于张仪?张仪千里迢迢而来,饱经风霜,国事在身,姑娘的事还是自行解决吧。”

“你这人好没善心。”芈氏瞪了双大大的眼睛道:“当真见死不救吗?”

张仪讶然:“何人要死了?”

“我!你要是不帮我,我便一头撞死在这里,临死之前,用血在这墙上写下大大的四个字,张仪害我!”见张仪一脸惊恐,芈氏收起了激昂之色,却是突然咯咯一笑,“不瞒你说,那令尹蛮横霸道,抓了我弟,一会儿你只需带我进去,但要他们还了我弟,我马上就走,绝不会连累于你。”

张仪一来不明究竟,以为不过是小事一桩,二来实在是逃不脱纠缠,心想当是做了件好事罢了,就答应了下来。及至门童回禀,带着芈氏进了令尹府。

楚令尹昭阳是个清癯的老者,虽道形色消瘦,双目却炯炯有神,眼珠子转动间满是狡黠之光,见了张仪便要上去打招呼,芈氏怕他们一说开了便是没完没了的军国大事,抢身上去,挡在了两人之间,大声道:“两位且莫谈国事,把我的事先解决了再谈!”

昭阳不知此女是什么身份,看了张仪一眼,问道:“她是何人?”

芈氏哼的一声,“你可是有个叫昭雄的侄子?”

昭阳脸色一沉,说道:“正是!”

“你侄儿在比武时被我弟魏冉打败了,却依然胡搅蛮缠,不依不饶,结果我弟失手,不慎将其打死。虽说打死了人确实下手重了些,但事情须讲个因果,若不是你侄儿纠缠在先,自然也不会出了人命。”芈氏理直气壮地说了一通之后,把手指向张仪,继道:“他就是来为我主持公道的,你要打也好,要罚也罢,总之不能将我弟杀了抵命,不然的话,于理不公!”

张仪听完,脸色顿时就变了,他号称以一张利嘴称雄于天下,周旋于列国之间,今天倒好,话没说上一句,就摊上了人命官司。刚想要开口说话,就听见昭阳一声暴喝:“好你个泼妇啊,人都让你杀了,倒还像你占了理儿,我若是说个是非,讨个公论,却是于情不合了?”

昭阳越说越气,指着张仪说道:“还有你,你到楚国是来挑梁子的吗?”

“我…”张仪正要辩解,陡听芈氏也是一声暴喝,“我告诉你啊老头,其一,是你侄儿蛮缠在先,我弟才将其一拳打死了;其二,比武约斗,伤也罢,亡也罢,在所难免,总之,让我弟抵命,有失公允。”

昭阳虽官至令尹,但并不是个能言善辩之人,气恼之下要把张仪和芈氏两人都轰出去。

张仪忙道:“大人息怒啊,这事与张仪没什么干系,张仪是来联姻的!你要是不由分说,把我也轰了出去,可真就坏了大事了!”

昭阳虽在气头上,但仔细一想,张仪刚刚入楚,就算与芈氏一道来,也未必便是帮凶,若是就此将他赶了出去,与楚国无益。心念电转,让家丁把张仪留下,架了芈氏出去。

芈氏闹了半天,徒劳无功,眼看着就要被拖出府去,救弟无望,急中生智,就着张仪的话头接着说道:“既然是来联姻的,把我拖出去,就不怕坏了大事吗?”

昭阳怒斥道:“楚秦联姻,与你何干?”

“如何与我无干?他要联姻的人正是我!”芈氏指着张仪,信口便道:“来此之前,我们就已说好,我也答应了嫁去秦国,不然我如何会与他同道而来?”

张仪一听这话,脸色煞白,想他张仪纵横列国,无往不利,今天算是遇上克星了,她这信口一说,言之凿凿,他即便是跳到黄河也洗不清了。

二、张仪论时局,楚廷斗群臣

昭阳把一张老脸憋得通红,紧蹙着一对白眉,伸出干瘦的食指颤抖地指着张仪,抖了两下嘴,被气得硬是没说出话来。他觉得此事岂止是自己受了奇耻大辱,连楚国也一同受辱了。侄儿被杀,张仪上门问罪,是没把他令尹放在眼里;明知那疯丫头是凶手之姐姐,张仪却还暗中与之联姻,莫说他这个令尹不知此事,连楚王也一并儿蒙在鼓里,这是没把楚国放在眼里。故昭阳认定,张仪此行名为邦交,实为宣战。

昭阳跺脚低吼道:“秦国虽强,但楚国也非欺软怕硬之辈,你要宣战,何须这般辱我!来人啊,把他们给我轰出去!”

张仪和芈氏两人被一帮家丁轰出了令尹府,这样的事情在张仪的邦交史上实属首次。然叫人赶也好骂也罢,都是小事,他游走列国,阅尽人事,不会将这放在心上,眼下让他操心的是,五国围秦,倘若楚国也从中插一脚,六国大军挥师函谷关,秦国就真的危在旦夕了。

想到此处,张仪恨不得将那芈氏生吞活剥了。可是沉下心来仔细一想,那昭阳并非心胸豁达之人,事到如今,就算再进去辩解,也可能会越描越黑,无济于事。思忖间,看了旁边的芈氏两眼,心想此女野蛮泼辣,与大家闺秀截然不同,我王见惯了文弱温柔的女人,对那些名门闺秀未必会放在眼里,说不得此等野性十足的丫头反而会勾起其一时的涉猎之心,若果然如此的话,也算是歪打正着了。

张仪想到此处,暗地里把牙一咬,下了个决心,索性将错就错,把这疯丫头接去秦国,反正人并非这丫头所杀,昭阳还能不依不饶不成?眼下最关键的是去说通楚王,只要楚王那里不追究,此事便算是成功了。

思忖间,看了芈氏一眼,若有所思。芈氏情知闯了大祸,而且适才听昭阳的语气,似真有开战的意思,此时见张仪那眼神怪怪的,不由得缩了缩身子道:“你想怎样?”

张仪沉着脸问道:“你真想去秦国?”

芈氏一听这话,便知张仪不会拿她泄愤,心里的底气也就上来了,说道:“只要能救出我弟,何去何从,悉听尊便。”

“你须知道,适才你闯下了弥天大祸,倘若两国真的开战,便会有成千上万的将士战死沙场,无数的百姓流离失所,那样的场面你可愿看到?”张仪的这番话,把芈氏吓得花容失色,那双大眼睛里竟似有泪光在闪烁。张仪见状暗笑,又道:“要想止息两国之兵戈,救出你弟,须依我一件事,不然的话,莫说救不出你弟,便是你也会成为千古罪人!”

芈氏忙不迭地点头,殷切地看着张仪往下说。

张仪望了眼令尹府,说道:“等会儿你就跪在令尹府外,负荆请罪,若非令尹大人放了你弟,不然你就别起来。”

芈氏愕然道:“若是他不放了我弟,难不成我要永远跪在他家门前?”

张仪道:“我这便去见楚王,只要说通了楚王,可教你弟无忧也。”

“可有把握?”芈氏紧张地问道。

张仪不置可否,说道:“你只管去跪在令尹府外,把昭阳阻在府内,不叫他出门便是。”

事实上张仪也没有把握,对他来说,与楚联姻本是小事一桩,轻而易举之事,可如今与人命官司纠缠在一起,而且死的还是令尹的侄子,万一楚怀王与令尹一个鼻孔出气,非要让魏冉抵命,那么秦楚联姻之事也就泡汤了。

芈氏无奈,在一家客栈讨要了两根柴枝,插于后背,便走到令尹府前跪了下来。一时迎来路人围观,芈氏却道:“非我有罪,乃因家弟与令尹大人的侄儿赌斗,家弟不慎失手,打死了他家侄儿,奈何令尹大人要杀家弟抵罪,这才在门前负荆谢罪。”如此一来,众人七嘴八舌地说将开来,围观之众越来越多。

楚王宫内,两班文武赫然在列,楚怀王端坐王位之上,待张仪参拜之后,也没见他有什么动作,只不冷不热地说了句免礼,便没了任何话语,整个楚廷也是鸦雀无声,氛围显得有些怪异。

这是张仪首次面见楚王,却是并不陌生。作为杰出的纵横家,对列国的那些主要人物他是了然于胸的,楚怀王的形象与他之前想象的相差无几,肥头大耳,白白胖胖,若非穿着国君的衣服,走到大街上,十有九人会认为这是位唯利是图的富商,一个贪字分明写在脸上。因此,即便是面对此时这种怪异的氛围,张仪也并不为意,提了一口气大声道:“张仪此行,乃为秦楚两国联姻而来,不知楚王看了国书后,意下如何?”

“呵!”楚王怪笑一声,阴阳怪气地道:“联姻吗?你是来挑衅的吧?”

“此话差矣!”张仪一听这语气,便知昭阳虽没到,却已然有人将令尹府发生之事告知楚王,当下淡淡一笑道:“敢问楚王,若为挑衅,秦国可会派一国之相来做此事?若为宣战,一纸战书足矣,何须千里迢迢赶来杀人?”

楚王“嘿”的一声,虽没接话,但语气显然少了些许敌意。张仪亢声道:“大王该知眼下公孙衍挑唆五国,合围秦国之事吧?”

“知道又如何?”楚怀王不由然接了话头。

“这便是了。秦国不傻,张仪自问也并非毫无头脑之辈,在五国围秦之际,张仪千里赶来,挑衅楚国,与秦何益?恐是再痴傻之人也断然做不出此等荒唐之事。”张仪两手一拱道:“张仪此行,诚心与楚结盟,天地可鉴!”

“哈哈…”楚怀王陡然仰天长笑,直笑得泪水都出来了。

张仪眉头一沉,问道:“大王因何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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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最高法发布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自2月4日起正式实施

全文共 14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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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上午发布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该部司法解释将自2月4日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体现了我们党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杜万华表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呈现涉及范围广、案件数量大、增长速度快、新型案件多、审理难度大等新特点,对我国民事审判和执行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杜万华说,民诉法修改决定是自199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的第一次全面修改,共有60条,修改条文近100处,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规定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案件诉讼、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立案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

“这次修改,有力地支持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极大地方便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杜万华说。

据杜万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民诉法修改决定通过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局、室、办共计17个部门参加,正式启动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杜万华说,自2013年1月至2014年年底,起草小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历时两年,先后经过全面论证、专题论证,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和中国律师协会的意见,下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解释起草工作历时两年,召开专题论证会、座谈会共计150余次,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起草工作。

2014年12月,院长周强主持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五次认真细致讨论,通过了《民诉法司法解释》。

据介绍,《民诉法司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杜万华说,《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对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关于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的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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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全文共 4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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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接种单位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八、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九、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体系技术规范。

“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应当如实登记,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监督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十二、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十三、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发生特别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

“(三)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十五、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三)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四)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五)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十六、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三)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五)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

十七、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记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十八、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由卫生主管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反规定储存、运输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疫苗生产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疫苗生产企业以及向我国出口疫苗的境外疫苗厂商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代理机构。”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出入境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三、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的“疫苗批发企业”。

二十四、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并将其中的“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第八十六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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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成语一《杞人忧天》

全文共 3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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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在杞国,有一个胆子很小,而且有点神经质的人,他常会想到一些奇怪的问题,而让人觉得莫名其妙。有一天,他吃过晚饭以后,拿了一把大蒲扇,坐在门前程量,并且自言自语的说:“假如有一天,天塌了下来,那该怎么办呢?我们岂不是无路可逃,而将活活地被压死,这不就太冤枉了吗?”

从此以后,他几乎每天为这个问题发愁、烦恼,朋友见他终日精神恍惚,脸色憔悴,都很替他担心,但是,当大家知道原因后,都跑来劝他说:“老兄啊!你何必为这件事自寻烦恼呢?天空怎么会塌下来呢?在说即使真的塌下来,那也不是你一个人忧虑发愁就可以解决的啊,想开点吧!”

可是,无论人家怎么说,他都不相信,仍然时常为这个不必要的问题担忧。后来的人就根据上面这个故事,引伸成“杞人忧天”这句成语,它的主要意义在唤醒人们不要为一些不切实际的事情而忧愁。它与“庸人自扰”的意义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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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哲理故事:是未雨绸缪还是杞人忧天?

全文共 6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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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陷入烦恼的习惯性反应时,记住你就好比那只章鱼,要松开你的八只手,让它们自由游动。系住章鱼的是自己的手臂,而不是珊瑚礁的枝桠。

有一位年轻人去找心理学教授,他对大学毕业之后何去何从感到彷徨。他向教授倾诉了所有的烦恼:没有考上研究生,不知道自己未来的发展;女朋友将去一个人才云集的大公司,很可能会移情别恋……

听了这些之后,教授没有说什么,只是让他把烦恼一一写在纸上,然后判断其是否真实,一并将结果也记在旁边。经过实际分析,年轻人发现其实自己的真正困扰很少。他看看自己那张困扰记录,不禁说道:“无病呻吟!”教授注视着这一切,微微对他点点头。然后,教授对他说:“你看见过章鱼吗?”

年轻人茫然地点点头。

“有一只章鱼,在大海中,本来可以自由自在地游动,寻找食物,欣赏海底世界的景致,享受生命的丰富情趣。但它却找了个珊瑚礁,然后动弹不得,喊着说自己陷入绝境,你觉得如何?”

教授用讲故事的方式引导年轻人思考。

年轻人沉默了一会儿说:“您是说我像那只章鱼?”年轻人自己接着说:“真的很像。”于是,教授提醒他:“当你陷入烦恼的习惯性反应时,记住你就好比那只章鱼,要松开你的八只手,让它们自由游动。系住章鱼的是自己的手臂,而不是珊瑚礁的枝桠。”

我们总在自己的思维圈子中钻来钻去,从一个假设到另一个假设,这是缺乏自信、心浮气躁的表现。做好自己的事情,顺应事情的发展,“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未雨绸缪固然是好事,但想多了就变成“杞人忧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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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全文推荐

全文共 39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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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0至21日,中国再次召开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建设”与“管理”两端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解决城市病等突出问题。下面是语文迷为大家整理的会议全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会议指出,我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城市发展波澜壮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城市发展带动了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引擎。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活动的中心,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们要深刻认识城市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中的重要作用。

会议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城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着力解决城市病等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

会议指出,城市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做好城市工作,要顺应城市工作新形势、改革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这是我们做好城市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要坚持集约发展,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立足国情,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在统筹上下功夫,在重点上求突破,着力提高城市发展持续性、宜居性。

第一,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城市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有其自身规律。城市和经济发展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城市发展是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农业用地按相应规模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过程,人口和用地要匹配,城市规模要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必须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端正城市发展指导思想,切实做好城市工作。

第二,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提高城市工作全局性。要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战略,明确我国城市发展空间布局、功能定位。要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实现紧凑集约、高效绿色发展。要优化提升东部城市群,在中西部地区培育发展一批城市群、区域性中心城市,促进边疆中心城市、口岸城市联动发展,让中西部地区广大群众在家门口也能分享城镇化成果。各城市要结合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明确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强化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产业协作协同,逐步形成横向错位发展、纵向分工协作的发展格局。要加强创新合作机制建设,构建开放高效的创新资源共享网络,以协同创新牵引城市协同发展。我国城镇化必须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城市工作必须同“三农”工作一起推动,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

第三,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提高城市工作的系统性。城市工作要树立系统思维,从构成城市诸多要素、结构、功能等方面入手,对事关城市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周密部署,系统推进各方面工作。要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文化特色、建设管理等多种因素来制定规划。规划编制要接地气,可邀请被规划企事业单位、建设方、管理方参与其中,还应该邀请市民共同参与。要在规划理念和方法上不断创新,增强规划科学性、指导性。要加强城市设计,提倡城市修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开性和强制性。要加强对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留住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规划经过批准后要严格执行,一茬接一茬干下去,防止出现换一届领导、改一次规划的现象。抓城市工作,一定要抓住城市管理和服务这个重点,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彻底改变粗放型管理方式,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住安全关、质量关,并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城市工作和城市发展各个环节各个领域。

第四,统筹改革、科技、文化三大动力,提高城市发展持续性。城市发展需要依靠改革、科技、文化三轮驱动,增强城市持续发展能力。要推进规划、建设、管理、户籍等方面的改革,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要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确定管理范围、权力清单、责任主体。推进城镇化要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要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战略研究,统筹推进土地、财政、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领域配套改革。要推进城市科技、文化等诸多领域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生态链,让创新成为城市发展的主动力,释放城市发展新动能。要加强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要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护好前人留下的文化遗产。要结合自己的历史传承、区域文化、时代要求,打造自己的城市精神,对外树立形象,对内凝聚人心。

第五,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城市发展要把握好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的内在联系,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城市工作要把创造优良人居环境作为中心目标,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要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继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加快老旧小区改造。要强化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将环境容量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作为确定城市定位和规模的基本依据。城市建设要以自然为美,把好山好水好风光融入城市。要大力开展生态修复,让城市再现绿水青山。要控制城市开发强度,划定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防止“摊大饼”式扩张,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要坚持集约发展,树立“精明增长”、“紧凑城市”理念,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推动城市发展由外延扩张式向内涵提升式转变。城市交通、能源、供排水、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进行规划建设。

第六,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提高各方推动城市发展的积极性。城市发展要善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集聚促进城市发展正能量。要坚持协调协同,尽最大可能推动政府、社会、市民同心同向行动,使政府有形之手、市场无形之手、市民勤劳之手同向发力。政府要创新城市治理方式,特别是要注意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尊重市民对城市发展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企业和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建设、管理,真正实现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会议强调,做好城市工作,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城市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城市工作格局。要推进城市管理机构改革,创新城市工作体制机制。要加快培养一批懂城市、会管理的干部,用科学态度、先进理念、专业知识去规划、建设、管理城市。要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针,依法规划、建设、治理城市,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健全依法决策的体制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确定为城市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要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会议指出,城市是我国各类要素资源和经济社会活动最集中的地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实现现代化,必须抓好城市这个“火车头”,把握发展规律,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挥这一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有效化解各种“城市病”。要提升规划水平,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促进“多规合一”,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完善新时期建筑方针,科学谋划城市“成长坐标”。要提升建设水平,加强城市地下和地上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海绵城市,加快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推进城市绿色发展,提高建筑标准和工程质量,高度重视做好建筑节能。要提升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智慧城市,以实施居住证制度为抓手推动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城市公共管理,全面提升市民素质。推进改革创新,为城市发展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会议号召,城市工作任务艰巨、前景光明,我们要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不断开创城市发展新局面,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议从“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统筹改革、科技、文化三大动力”“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系统清晰阐释了城市未来建设“以人为本”的思路。

会议强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着力解决城市病等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

会议指出,城市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做好城市工作,要顺应城市工作新形势、改革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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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王小东书记在2024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开幕会上的讲话全文

全文共 31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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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委员、同志们: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北海市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今天隆重开幕了,这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全市政协委员积极参政议政、共商北海发展大计的一次盛会。这次会议的召开,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市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统一社会各界思想,汇聚全市各方力量,在新常态下不断谱写北海改革发展的新篇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我代表中共北海市委,对会议的隆重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各位政协委员和应邀出席、列席会议的同志,致以诚挚的问候和良好的祝愿!

在不平凡的2014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委坚持“真抓实干、把事干成、造福百姓”的理念,团结带领全市干部群众,坚持走“产业带动跨越发展、文化引领持续繁荣、开放增添不竭动力”的发展路子,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奋力开创北海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新局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经济发展持续呈现出“速度快、质量好、结构优、后劲足”的鲜明特点,跳出了过去“潮起即兴,潮落即衰”的历史循环,走上了快速健康可持续的科学发展之路,产业支撑进一步夯实,城市功能加快完善,发展动力不断增强,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干部作风明显好转。这些成绩来之不易、令人自豪,是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正确领导、关心重视的结果,是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团结奋斗、努力拼搏的结果,也凝聚了全市各级政协组织、全体政协委员的辛勤劳动和聪明才智。在过去的一年里,全市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着力搭建协商平台、创新协商载体、增加协商密度,深入实施重点协商计划,扎实开展调研视察,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为推动北海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借此机会,我代表中共北海市委,向全市各级政协组织和全体政协委员,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各位委员、同志们,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当前,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战略,自治区全面实施“双核驱动、三区统筹”战略,为北海发挥优势、加快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契机。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把中央的普遍性要求与北海的阶段性特征结合起来,牢牢把握第一要务,坚定不移地走符合北海实际的发展路子,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主动适应新常态,自觉遵循经济规律,不断激发和增强城市发展的内生动力。实现今年的目标和任务,需要全市人民同心同德、努力拼搏。希望全市各级政协组织、全体政协委员充分发挥优势和作用,积极履职尽责,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凝聚一切正能量,万众一心、同舟共济,为全面完成今年任务和“十二五”发展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在这里,我代表市委,对做好新形势下的政协工作提四点希望:

一要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进一步夯实共同奋斗的政治基础。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事业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障。全市各级政协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增进政治认同,引导社会各界人士增强服务改革、推进法治建设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围绕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化改革新举措、法治建设新部署、民生保障新目标集思广益、凝心聚力。要坚守人民政协的政治品格,坚持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同心同行,保证人民政协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二要增强调查研究能力,进一步为助推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履职尽责。调查研究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全市各级政协组织和全体政协委员要进一步提升调研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摸清真实情况,广集民智提出解决办法。特别要紧扣推进项目建设、做大优势产业、创新发展机制、参与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科学编制“十三五”规划等事关北海长远发展的大事要事,紧扣促进城乡居民增收、搞好就业创业帮扶、协调发展教育事业、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事关民生福祉的重要工作,提出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建立健全协商议题提出、活动组织、成果运用和反馈机制,更加经常、更为灵活地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努力营造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要把加强调查研究与强化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深入开展专项调研,以调研掌握实情,以监督推进工作,更好地为北海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建设讲真话、建诤言、献良策。

三要增强服务群众能力,进一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总书记指出:“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人心是最大的政治”。让群众满意,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市各级政协组织要坚持“以人为本、履职为民”,进一步增强发挥独特优势、做好群众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切实提高联系群众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到知民情、解民忧、纾民怨、暖民心,多干人民群众满意的好事实事,努力在反映群众利益诉求和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方面发挥应有作用。要畅通民意表达渠道,进一步建立健全社情民意收集机制,更好地运用调研视察、提案信息等载体,积极服务大局、促进社会和谐。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统一战线内部结构变化,深入研究更好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思路和办法,更好地发挥连民心、聚民智的作用。

四要增强合作共事能力,进一步汇聚共谋发展的强大合力。大团结大联合是统一战线的本质要求,是人民政协组织的重要特征。全市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要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发扬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优良传统,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的工作原则,尊重和包容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以民主的作风团结人,不断增进思想共识、加强合作共事。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支持和帮助党委、政府通过全面了解民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广泛凝聚推动发展的强大合力。

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全市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落实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一战略任务,把协商民主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对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协商民主活动进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搭建协商平台、丰富协商形式、创造民主氛围。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各位委员、同志们,在新常态下实现新发展,我们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很大,但机遇更多、优势更明显。我们坚信,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有市四家班子精诚团结、同心同向,有全市各级政协委员的智慧和力量,有169万北海人民的热情和奉献,我们一定能够圆满完成今年和“十二五”的目标任务,在新常态下不断谱写北海改革发展新篇章!

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借这个机会,向在座的所有同志,并通过大家向全市的广大干部群众拜个晚年,祝同志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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