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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实用20篇

在初一的生活中军训是一个不可少的项目,在太阳下挨晒也是不可少的,可在军寻得这7天来你又获得了什么呢。在军训期间,大家一定都晒黑了吧,在烈日之下汗水顺着发梢滴落,嘴唇开始干燥,我们顶着炎炎的夏日,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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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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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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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青年大学习第九季第十二期观后感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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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十九届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五次集体学习

学习内容是[共产党宣言]及其时代意义。今年是马克思诞辰200周年,也是[共产党宣言]发表170周年。党中央对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活动作出了

安排,5月上旬将召开纪念大会。在这个时间节点上,中央政治局集体 学习[共产党宣言]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是共产党人的必修课。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集体 学习多次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题,先后 学习了 历史唯物主义 辩证唯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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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共产党宣言],目的是通过重温经典,感悟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力量,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追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先进性和清纯性的理论源头,提高全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解决当代中国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一个伟大事件。[共产党宣言]是第一次全面阐述科学社会主义原理的伟大著作,“向全世界公开说明自己的观点 自己的目的

自己的意图”,矗立起一座马克思主义精神丰碑。我们要深刻熟悉[共产党宣言]的重大理论贡献。

第一,深刻阐述了 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共产党宣言]以透彻而鲜亮的语言描述了 新的世界观,即唯物史观,为人们提供了 熟悉自然

熟悉人类社会的科学思想武器。第二,深刻阐述了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品行。[共产党宣言]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作了 深入阐述,指出共产党不

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他们没有 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 同的利益。第三,深刻阐述了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立场。[共产党宣言]毫不

掩饰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阶级性,旗帜鲜亮站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一边,热情讴歌人民群众在推动历史前进中的伟大作用,把无产阶级看作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

资本主义制度的掘墓人 新社会制度的创新者,强调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

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这一鲜亮的政治立场,充分肯定了 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了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性质和宗旨。第四,深刻阐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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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教师师德师风学习心得体会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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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世界的竞争是教育的竞争、人才的竞争。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主体——教师,肩负着光荣而神圣的历史使命。要培养造就二十一世纪高质量、高规格的人才,就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而教师队伍建设的核心是教师的师德,教师的师德决定了教师的素质,教师的素质又决定了教育的质量。因此,加强师德建设工作是时代的需要,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队伍建设的总枢纽,也是搞好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决定教师队伍建设成败与否的关键。

当前,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冲击,有悖师德的现象屡禁不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教师良好的整体形象。例如:超度违规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公平地看待学生,功利主义思想严重,追逐短期效益,盲目地乱办班,乱收费等。

导致各种师德违规的现象因素很多,笔者在听了几天的报告后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

一是教师教育理念陈旧,其理念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框框里,只注重学生的智育发展,忽视了学生人格培养,没有注意心灵的沟通,没有把真正的做人教育理解到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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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缺少爱心,不会关爱学生。屡禁不止的违规超度带生问题,就是在利益的驱动之下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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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的情况,在推进素质教育,倡导更新教育理念的同时,怎样树立新时期的师德形象,已成为广大教师面临的重要课题,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调整教师心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要做好现在社会的教师,拥有一个良好的心态至关重要。在我们义乌这样一个物欲横流的社会环境背景下,教师的价值观显得尤为重要。任小艾老师说了,幸福是要自己心平气和的去体会的,我说,幸福是要靠自己感受的,就是说老师要知道满足,钱是永远都赚不完的。有了这么一个理念为基础的话,那么我们现在的超度带生问题,歧视学生问题,体罚等各种有碍于师德形象的问题都会得到根本好转。所以,在老师当中首先要解决价值观的问题,教师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做一个时常会感恩的人,学会满足,学会体验幸福,感受幸福。

二、转变教育理念,实施差异教育

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是发展的主体。教师面对的是学生的未来,而不是个人眼前的荣誉和利益,要立足于学生的成长。因此教书育人不可急功近利,需从大处着眼。部分教师受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习惯于只看眼前,不顾将来,以剥夺学生个性为代价换取教师的师道尊严,以牺牲学生的学习兴趣为代价,过分苛求学生的成绩,换取暂时的高分。比如现在我们义乌的初中教育就存在这样的倾向。因为习惯了应试的学生,以后面对大学的开放式教学环境,不能适应,成绩会下降,还会不同程度的患上心理障碍。

众所周知,爱迪生七岁上学,因成绩差退学,爱因斯坦两岁说话,上学智力迟钝,德国诗人海涅是尽人皆知的后进生,普京上小学时学习成绩一塌糊涂,而现在成为力挽俄罗斯经济大滑坡的总统。事实表明,学习成绩与创造力无明显的联系。创造力有早晚,先后之分,越是有个性的人,创造力越突出,个性是创造的前提,把个性多样性作为一种有价值的东西,一种财富来加以接受,我们就不会按成绩把学生分为三六九等,我们眼中就会没有差生,只有差异。实施有差异的教育,实现有差异的发展。

三、以身示范,情感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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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党员准则条例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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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划定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道德标尺与行为底线。为我们基层党员提供了基本遵循。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策文件,以下简称为《准则》《条例》,以下就自己学习情况,谈一点粗浅的学习体会。

一、对《准则》《条例》的理解和认识

国家两项法规的修订,是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与修订前相比,我感到,最大的亮点是解决了四个方面问题:一是解决了纪法不分的问题。原《准则》和《条例》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混同现象严重,导致管党治党不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尴尬局面。修订后的两项法规紧扣“六大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删除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使纪律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二是解决了条例准则交叉的问题。原《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凝练正面倡导不足,禁止性条款过多,没有体现自律的要求,与党纪处分条例有重复,“廉洁”主题不突出。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并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表述,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的廉洁自律规范。

二、深化学习,将《准则》《条例》作为自己履职的标杆

一是认真学习,提高执纪能力。要准确把握新的《准则》《条例》的精神实质,找准自我定位。要在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上,我自己更要率先履行好职责,要找准纪检干部的职责定位。加强纪律观念,为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要从严从实执纪问责。既要立足当前,聚焦改革发展稳定的目标任务,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又要着眼长远,坚持标本兼治,把纪律挺在前面,从严监督检查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敢于担当,敢于执纪,关键时候不忘肩负的神圣使命,迎难而上,敢于较真、顶真。三是要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率先做好廉洁自律的表率,在实际工作中,以严的要求,实的标准,深学细照笃行,坚持恪尽职守,从严执纪,敢于斗争对各类违纪行为不放任、不迁就、不姑息,争做守纪执纪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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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青年大学习第十季第一期观后感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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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贯穿党的革命 建设

改革全过程,是中国共产党人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向着美好未来和理想前进的永恒主题和力量源泉,要时刻坚守共产党人的这一精神家园。

它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中国共产党从建党第一天起,就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党的理想和最终目标,义无反顾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把为人民谋幸福

为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和使命,并坚定笃行,展现出中国共产党非凡的责任担当和改写历史的非凡气魄。

二 它是从开天辟地 敢为人先的红船精神到艰苦奋斗 星火燎原的井冈精神;从坚持真理 勇于修正错误的古田精神到艰苦卓绝 一往无前的长征精神,从艰苦奋斗

理论联系实际的延安精神到谦虚谨慎 戒骄戒躁的西柏坡精神,这些用鲜血和生命铸就的红色精神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战争年代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的生动诠释。历史表明:初心和使命是中国共产党人身上与生俱来的优秀“基因”,成为中国共产党夺取革命胜利的成功之路。

三 它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份初心与使命,一代又一代的中国共产党人接续践行 从未改变。从艰苦创业 为国争光的大庆精神到团结协作

战天斗地的红旗渠精神,从无私奉献 乐于助人的雷锋精神到亲民爱民 知民为民的焦裕禄精神,从铁胆忠魂 忘我拼搏的航母精神到自主创新 精益求精的蛟龙精神,从守望相助

同频共振的扶贫精神到刀刃向内 抓铁有痕的改革精神,这些在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时代精神,不仅将中国共产党人不屈不挠

开拓创新的“精气神”写入史册,也将这份初心与使命融入中国共产党的血脉,凝聚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

从历史和现实充分表明:他是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带着初心和使命写成的,初心和使命是我们党全部理论和实践的逻辑起点。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力量源泉。

它是不断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现实需要。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任何一项伟大事业要成功,都必须从人民中找到根基,从人民中积聚力量,由人民共同来完成。违背人民意愿,脱离人民支持,任何事业都会成为无源之水

无本之木,都是不能成功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人民群众是党的根基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 新观点。他在2012年《求是》杂志撰文指出:“密切党群

干群关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基。”2013年6月,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强调:“党的血脉在人民

力量在人民……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人民拥护和支持是党执政的最牢固根基。”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他再次重申“坚信党的根基在人民”。这些论断绝不是空洞的政治口号,是决定党的生死存亡的科学真理。

六 政党的生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支持者 支持率

支持度,正所谓“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正所谓“人民齐心,其利断金”。初心不改,使命在肩,永远保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赤子之心,时刻牢记共产党是人民群众的政党,人民群众是中国共产党的根基,离开了这个根基,党就成为无根无基的党,或者就不再是人民群众的党。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筑牢根基,是党战胜一切困难和风险的根本保证。毫无疑问,掌握执政权力 支配执政资源,一方面我们党拥有了为民谋利

为民造福的有利条件,但同时也带来了以权谋私 背离民意的各种可能。赶赴执政之大考,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就是党能否始终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我认为我们党之所以能实现从小到大

由弱变强,跨过一道又一道沟坎,战胜一个又一个困难,取得一场又一场胜利,赢得一次又一次辉煌,就是因为从举旗的那一刻开始,始终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正如在带领中央政治局常委瞻仰中共一大会址时所指出,唯有不忘初心,方可告慰历史 告慰先辈,方可赢得民心 赢得时代,方可善作善成 一往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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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学习条例准则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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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牢固树立全院干警党章党规党纪意识,龙胜法院近日组织干警专题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通过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掀起一股学习高潮。

我院就《条例》和《准则》修订的背景、意义和精神实质作了解读,要求全体干警将学习贯彻好《条例》和《准则》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将纪律挺在前面,切实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将学习《条例》和《准则》与“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和“开展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结合起来,与学习全市、全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力求融会贯通、入脑入心。

二要坚持领导带头。院长和班子成员为全院作表率,各庭室负责人为本部门干警作表率,层层履行好“一岗双责”,带头尊重纪律、学习纪律、遵守纪律、执行纪律,确保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

三是强化执纪监督。党组、纪检组要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先于法,以《条例》和《准则》为重要依据,加强执纪监督问责工作,加大对各类问题的纪律审查力度,抓早抓小,推动全院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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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团章团史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16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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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正在全区广泛深入地展开。在第一阶段,通过个人自学和专题辅导等多种形式,我陆续学习了党的十六大报告、团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开展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精神的传达提纲及《关于在全团开展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的意见》,学习了《团章》及有关党建团建方面的一系列论著。在学习过程中,作为一名普通的共青团员,我对党的先进性和团组织的先进性进行了认真思考,深刻认识到了在全团开展增强共青团员意识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面,就第一阶段学习情况,谈一些自己的体会和感受。

通过这次认真而又系统的学习,我对增强共青团员意识教育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学习和思考后,使自己对如何开展学习,为什么要学习,如何增强共青团员意识及今后在工作中如何体现共青团员意识,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为更好开展今后的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同时,也加深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的理解,不断增强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党缔造和培养了共青团。83年前,在中国革命汹涌澎湃的洪流中,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关怀和领导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宣告成立。这是20世纪中国革命史和青年运动史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青年运动蓬勃发展的必然结果。8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一代又一代青年站在时代的前列,不屈不挠的奋斗,历经艰辛地求索,创造了令世人赞叹的业绩,涌现了一批可歌可泣的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模范群体。中国共青团跟着党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奋斗之路,中国共青团始终围绕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团结和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广阔舞台上为祖国和人民积极贡献力量;始终按照党的要求培养和教育青年,使一代又一代青年在人民群众奋斗的洪流中锻炼成长;始终把最广大青年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使我们不断发展的事业有了强大的有生力量。历史充分证明,中国共青团不愧为党的忠良助手和后备军,不愧为党联系青年的牢固桥梁和纽带。

中国共青团跟着党在前进中不断发展壮大,共青团是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在当今时代,也是青年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学校。共青团的全部奋斗都在实践着一个真理,也就是必须永远跟着党走。今天,我们正奋进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到本世纪中叶,我国将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将变成现实。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是中国青年团的光荣使命。担负起这样的历史使命,共青团就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永远跟着党,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昂首阔步,奋勇前进。

开展增强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是共青团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续和深化,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精神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举措。“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共青团建设和工作的根本指针。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共青团肩负着为党源源不断输送新鲜血液的重任,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精神传达贯彻到团员青年中去,教育引导广大团员青年永远跟党走,这是共青团的神圣职责。增强团员的政治意识、组织意识和模范意识,对巩固和扩大党的青年群众基础、永葆党的先进性具有重要意义。开展增强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对于共青团组织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新世纪新阶段团的建设,全面提高团员队伍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广大团员的模范作用,带领广大青年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贡献力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这次学习,让我更坚定了心中的信念,那就是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有祖国的繁荣昌盛。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的政党。作为一名共青团员,在思想上则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及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素养,并在行为上和思想上努力向党组织靠拢。贯彻党的思想路线、政策方针,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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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学习三项机制心得体会

全文共 13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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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用制度激励和约束干部紧扣落实“五个扎实”干事创业、始终保持追赶超越精气神,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是确保陕西与全国同步够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实现更高水平“三个陕西”目标,需要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陕西当前正处于同步够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建设更高水平“三个陕西” 的关键节点。最近,省长胡和平主持召开省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分析上半年经济形势,认为上半年全省经济总体运行平稳,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呈现稳中趋缓、缓中有进态势。需要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积极适应、把握和引领新常态,引导干部群众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推动全省发展实现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对干部积极干事创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既当改革促进派、又当改革实干家,才能通过改革增添发展动力、维护公平正义、推动新发展理念落实,使群众在改革发展中实现获得感。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激发广大干部的责任意识。

――建立干部激励、容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是解决干部不作为的关键密钥。当前,既需要从政策的配套上不断全面深化改革,完善顶层设计和路线图,也要激发广大干部积极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宽松的用权履职环境是干部干事创业的基本保证。建立干部激励、容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不是为了保护干部的不作为,而是为干部干事创业创造宽松环境而作出的有效探索。

陕西建立干部激励、容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首先是用制度激发干部追赶超越的精气神。对于敢于作为,勇于担责,在追赶超越中作出贡献的干部,强化激励机制的正向作用,最大限度地保护和调动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又敢作为、锐意进取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其次,建立合理容错机制,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当前,建立容错机制的核心就是认真落实中央“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于公私分明、出于公心,缺乏经验、探索先行,无主观故意的过失,要在守牢安全稳定、纪律规矩、作风廉洁等底线的基础上,组织上鼓励探索,宽容失误,客观准确评价衡量干部,营造宽容出于公心出现决策和执行失误的干部的从政环境。第三,“能上能下”,既是激励也是约束机制。当前,要及时把那些忠诚、干净、敢于担当的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把有工作激情、有为民情怀、敢于追赶超越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监督好,是对敢于担当、勇于干事创业、廉洁自律干部的最大激励。同时,要对那些 “庸懒散”“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 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各级领导干部,坚决进行组织调整。“能上”,有利于弘扬敢做敢当的正气,既是肯定,也是激励;“能下”,有利于警示那些混日子的干部,既是纠偏,也是约束。

――用制度激励和约束干部干事创业是实现陕西追赶超越的有效途径。建立干部激励、容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对于激发干部紧扣落实“五个扎实”干事创业积极性,始终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始终坚持增进人民福祉,牢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改革、夯实工作责任,最终把追赶超越的蓝图转化为更高水平“三个陕西”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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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学习心得

全文共 5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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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坚持党领导贯彻党基本路线走封闭僵化路走改旗易帜邪路坚定走特色社主义道路始终确保改革确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与俱进、求真务实切实际发总结内功做借鉴外益经验勇于推进理论实践创新;坚持本尊重民主体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民推改革促进全面发展;坚持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胆要、步要稳加强顶层设计摸着石河相结合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相促进提高改革决策科性广泛凝聚共识形改革合力

二、三支撑:科定位明确目标伟事业美未解决信念支撑问题;.突重点狠抓推进综合实力极增强解决跨越发展城问题;民本发展惠民发展共享解决跨越发展社稳定问题

二、两走前列:构建良政治态走前列;推经济稳步向走前

在践行特区使命上勇担当,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创新;在保持工作连续性上下功夫,继续抓紧抓好抓实各项工作;在维护安全稳定上出实招,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在抓落实上见行动,以钉钉子精神推动工作落地生根;在思想作风建设上动真格,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动特区事业发展。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强烈的大局意识、率先意识、责任意识,夙夜在公、真抓实干,积极作为、奋力当先,始终拧紧发条绷紧弦,以硬作风落实硬任务、开创新局面。

1.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学习心得

2.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心得体会

3.落实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心得体会

4.贯彻广东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心得体会

5.关于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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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抗击疫情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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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当前全国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医务人员工作任务重、感染风险高、工作压力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对他们的保护、关心、爱护,加强各方面支持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始终保持强大战斗力、昂扬斗志、旺盛精力,持续健康、心无旁骛投入战胜疫情斗争。

正如《通知》所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广大医务人员义无反顾冲上疫情防控第一线,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作出重大贡献。这段时间,一个个医务人员的名字为人们熟知,一个个医务人员的故事为人们熟悉,他们冲锋在前、英勇奋战,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代价,用行动诠释了白衣天使救死扶伤的崇高精神。他们是我们这个民族的脊梁,是这个时代的英雄。

今年央视元宵晚会上,有一首诗朗诵戳中泪点,“这世上哪有什么天生的英雄,那是因为有人需要,有人愿意牺牲才成为了英雄”。疫情这个魔鬼,狠毒而狡诈,采取的是无差别攻击,但凡血肉之躯,都不能绝对幸免。由于职业的特点,医务人员更知道风险,他们逆流而上、负笈前行,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仁心仁术”这四个字。这样的医护人员,值得我们保护、关心、爱护。

关爱医务人员,重在实在的行动。纵观《通知》,十方面措施,每一条都体现了务实靠实的特点。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实施职称评聘倾斜措施,落实一线医务人员生活保障,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等,考虑到了方方面面。而像“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更是传递了一种温情。近日,多地向一线防控人员下达“强制休息令”,要求他们立即停止工作、强制休息。“强制休息令”的话题,一再冲上微博热搜,也反映了民心所向。

十方面举措推出了,现在关键是落实好。对医务人员的关爱不是功利性的,医务人员的选择也从来都不是功利性的。连日来,一批又一批医务人员踏上了湖北的道路,他们连安危都不顾,又怎么可能掺杂一些利益得失的“小目标”。走近医务人员身边,去听听他们的心里话,也就可以知道,没有一个医务人员是奔着关爱措施而选择逆行的。

昨天,朋友圈刷屏一张图:浙江绍兴的一名小男孩和一位护士面对面互行鞠躬,画面单纯而美好,小患者感谢医务人员精心照顾自己,而医务人员感谢小患者的尊重。这几天,还看到一则新闻:扬州大学附属医院神经内科护师吴红,正在支援武汉,有一天在上班的过程中,病房里有一位阿姨看到医务人员工作十分辛苦,便提出唱歌给他们听,“阿姨唱了一首《烟花三月》,悦耳的歌声萦绕在病房的上空,满满的感动。”这样的尊重,同样是医务人员需要的。

疫情终会结束,关爱不能停止,关爱医务人员既是政府部门的事,也是全社会的事。关爱医务人员应该成为全社会的自觉。希望能借此机会,构筑起更加和谐良性的医患关系,并且巩固发展下去,这是医务人员之幸,也是整个社会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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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公安局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全文共 3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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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集中学习教育是学院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切实改进作风,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过硬队伍、营造教书育人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全院各级党组织和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吃透精神、把握要求,结合部门实际抓好统筹推进,把集中学习教育与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结合起来,进一步细化任务清单、明确责任要求、统筹推进落实,努力以优良的作风,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从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集中学习教育政治自觉;准确把握目标,确保集中学习教育取得实效;抓住关键环节,推动集中学习教育任务落实;坚持严格要求,推动集中学习教育顺利开展等四个方面对在全院开展集中学习教育进行了动员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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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学习钟南山先进事迹心得体会范文

全文共 9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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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子·本经训》记载:“昔者仓颉作书,而天雨粟、鬼夜哭。”初读时不禁疑惑,仓颉创字而已,何以让天地恸哭、神鬼惊惧?张彦远这样解释:“造化不能藏起秘,故天雨粟;灵怪不能遁其形,故鬼夜哭。”意思是,文字出现后,上天终于可以传达心意、记载秘密,所以感动得下粟雨;而文字由于有巫术,鬼怪再也不能隐秘,所以惊惧大哭。可见,当有血有肉的现实生活,化作最真实情感的文字时,它的震撼力将无以衡量。

蓦然想到,在这场悄然而至的疫情防控阻击战中,除了有许许多多的医护人员、突击队员冲锋一线,也有大量文艺工作者坚守后方,真实书写,向社会和人民传递着共克时艰的信心力量。

我在后方战“疫”,我看到每一名文艺工作者都在努力奔跑。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他们没有白大褂、也没有绿军装,但是他们依然奋战一线,发挥耳目喉舌作用,用不灭的灯为战友们点亮归家的路,用如椽的笔撑起同志们疲惫的肩。他们牢记嘱托、响应号召,及时传播疫情防控知识,客观记录前线点点滴滴,深入挖掘一线感人事迹。他们,用镜头定格感动,让我看到了“国士”南山眼中饱含的深情热泪;他们,用画笔描绘温暖,让我看到了“逆行者”雪夜登机战病魔的感人场景;他们,用各种各样方式,让我们看到一张张满是压痕的脸、一双双满是血丝的眼。他们用心书写着时代的精神图谱,精心创作着平民的英雄赞歌。

我在后方战“疫”,我为每一位奋战在前的朋友点赞。我们手虽不能相握,心却紧紧相连。您的“请战书”,您的“与妻信”,您在抗击疫情中的每一次逆行、每一份温情,都是我最朴质的创作元素。正如您所言:“既然从事了这个职业,这就是我的责任,虽然心里也有不舍,但疫情面前,不能退缩。”我将始终坚守文艺初心,在这狂风骤雨中以笔战“疫”,记录感动、鼓舞士气,讴歌真英雄,传播正能量,用文字向白衣战士致敬,向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抗疫英雄致敬。

有人说:在这个古老国度每一寸土地上,成片的花在大地上“摇摆”。每一朵都那么渺小,当他们连成一片,风也要驻足,云也要致敬。这种力量聚沙成塔,集孤弱为伟力;这种精神自强不息,使困地发新芽。我在后方战“疫”,让我们一起用爱歌唱、以笔战斗,众志成城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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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最新2024五四运动精神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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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

大家好!

今天是五四青年节周年的纪念日。五四青年节主要是为了弘扬五四精神,纪念五四运动。因为那是一场伟大的青年运动,更是一场伟大的爱国运动,而如今已是二十一世纪,我们的祖国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五四火炬也光荣地传到了我们手中。

青年者,人生,人生之春,人生之华也,人们历来是把青春视为花朵一般的美丽,黄金一样的富贵的。这是因为它蕴藏着蓬勃的生机,包含着无限的追求,它所代表的是热血,是激情。因此,我们作为新世纪的青年人,要树立远大的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培养良好的品德,提高自身的素质,而我们作为一名大学生,要不断地丰富充实自己,增加知识储备,才能适应和满足当今社会的发展。

如今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就必须有更好的发展规划,而要具备这一系列条件,我们必须有正确的态度,顽强的精神,不屈不挠的决心,一步一步地充实自己去实现我们的理想。

可以想像,我们的明天将是科学更加发达的文明盛世,到那时人缺乏知识就犹如鸟无双翅,花缺养料,纵有报国心也难酬报国志。所以今天我们一定要扎实地学习好本领,积聚实力,迎接挑战,才能让青春发出耀眼的光芒,才能真正实现人生的价值。

最后,我想起了一首诗:年轻滑什么不可能的,输了!我们输的起!错了!我们有时间改!哭了!我们还有力气可以心情的笑!年轻真好!因为年轻,我们有更多的机会创造可能,趁着年轻,向成功冲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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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学习廉政准则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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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是党中央给党员干部筑起的一道“防腐墙”,目的是为了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近几年来,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政准则的行为屡屡发生,在某些地区和领域甚至呈愈发愈烈之势。其他的不说,就说说20**年我国在新一轮声势浩大的反腐风暴中,有16位省部级高官先后“落马”,这些高官在一年内先后“落马”,足以说明我们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由于没有遵守廉洁从政的若干准则,走上了违纪违法甚至犯罪道路,这些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犯罪事实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以前“试行”的《廉政准则》毕竟不是正式的准则,缺乏刚性;去掉“试行”二字使之“转正”,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我们有理由相信,它“转正”后,能够更加有效地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更有效地指导今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成为一部高质量、高层次的党内法规。可以说《廉政准则》的发布实施,是给党员领导干部装上了“防腐墙”,只要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不越雷池一步,就能远离腐败。

《廉政准则》共有52个“不准”,犹如52条鲜红的“警戒线”,谁敢触碰,那就是“死亡线”;自觉遵守,那就是“安全区”。从某种意义上说,《廉政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惩处的同时,更重要的还是警示、教育和保护,最大程度地使党员领导干部少违纪违法甚至是不违纪违法。将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只要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就一定能够保证自己的“安全”。

《廉政准则》的颁布,从制度上规范了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然而“知易行难”,关键是如何贯彻落实。

其一,要“知”与“行”结合。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这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基础性法规,首先必须抓好对《廉政准则》的宣传学习,要逐条逐条学,原原本本学,全面、透彻、深入地领会其精神实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仅是知道明白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还不够,还必须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廉洁从政,真正做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领导干部。若学透后,去思考如何规避监管、怎样打“擦边球”,那就适得其反了。

其二,要“自律”与“他律”结合。《廉政准则》约束的主要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规范的主要是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廉政准则》执行力、约束力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遵守,以“自律”作为基础。大量的资源和权力主要掌握在党员领导干部手中,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缺乏遵守制度的自觉性,单靠外界的监督和压力是行不通的,所以必须在“自律”上下功夫。要做到自律,首先要加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自律意识,积极组织开展对《廉政准则》的学习培训,让他们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重要性,提高遵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而对于少数不能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还需要加强监督检查,辅以“他律”。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社会舆论特别是网络监督、干部群众信访举报等的监督作用,施加压力,让党员领导干部不得不遵守《廉政准则》。对于少数无视党的纪律,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严肃进行查处,绝不姑息,以儆效尤。

其三,要“勤小物,治其微”。能否正确对待小事,能否防微杜渐,是共产党员的基本修养问题。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个细节能成就一个人,也能毁掉一个人。《廉政准则》的52条不准,从细微处,从小事情,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执政行为进行了规范。这就要求我们的广大干部,要“勿以恶小而为之”,从小事做起,从细微处注意,管好自己的“癖好”,管好身边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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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政治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2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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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会觉得干的活越多,承担的责任越多,这么多规矩,难免会出错受到处罚,还不如少干活少出错。严已用权不是说有权利不敢用,而是为了更好地干事情,干好事,干对事。对于领导干部,就是做到在其位谋其政,为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在工作上永不知足,事业上永不止步。

对于我们一线员工,要把工作放在心中去完成,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勇于创新,勇于直面问题矛盾,不懈怠、不敷衍,真正学到本领,提高自身技术水平,踏踏实实做好每一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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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塘约道路干部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8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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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塘约道路主要有以下四条路径。

一是坚持“村党支部管全村”的领导路径。塘约村党支部2015年4月升格为党总支。村行政有村委会、合作社、老年协会、妇女联合会、产权改革办、红白喜事理事会六个机构,全部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机构“一把手”都是总支委员。塘约村党支部书记左文学是“一把好手”,他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群众改变了塘约。正是加强党支部的领导作用,塘约才有今天的发展。

二是实行“村社合一”的发展路径。塘约实行“村社合一”,把村发展与合作社发展完全结合起来,一村一社、一社一村,以发展合作社来推动村发展。2014年6月8日,塘约村成立了合作社,在合作社下组建了农业生产队、建筑队、运输队等各类专业队。通过合作社的方式,集中使用土地,调整产业结构,并建立一套完善的运行制度、利益分配制度和奖惩制度,以此确保所有村民从中受益。

三是尊重“村民的选择”的动员路径。尊重村民的选择这一理念贯穿于《塘约道路》一书全篇、实践于塘约各项重点工作之中。塘约采取成立各种协会、经常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措施,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发展,不断激发群众的内生动力。正因为尊重“村民的选择”,塘约在改革发展中拥有了老年人、党员、村民代表、返乡人员等四类帮手,这些人发挥了砥柱中流的作用。

四是严守“红九条和黑名单”的管理路径。塘约结合实际完善《村规民约》,围绕整治滥办酒席、整脏治乱等村级事务,提出了“红九条”和“黑名单”管理方式,在执行过程中“下硬手”,坚持一视同仁,凡是踩红线的一律“拉黑”管理。探索了“村民管党员”的方式,加大村民对党员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党员队伍的作用。

结合毕节实际,我们认为学习借鉴塘约经验,关键要做好立好《村规民约》这一个“法”,开好党员会和群众会“两个会”,算好增收账、民生账和资源账“三笔账”,用好老年人、致富带头人、本村在外成功人士和村民代表“四种人”,解决好扶贫措施不精准、底数不清、驻村干部作用发挥不好、党员等同于一般群众、党委村务不公开“五道题”,补齐后进村整顿、村活动阵地提升、层础保障、“空壳村”清零、“范本村”创建和村减负“六块板”等六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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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学党章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17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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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念是实践的指南。2017年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化之年,也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在这样的关键时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重大意义,始终把思想教育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坚持用党章党规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毫无疑问,面对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发展迈入新常态,机遇和优势并存,优势和风险同在的形势,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我们党统一思想认识、凝聚奋进力量的迫切需要,也是准确把握发展大局优势,明确前进方向的迫切需要,更是提高党员干部素质能力,开创事业新局面的迫切需要。

笔者认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学”是手段、是过程、是基础,“做”是目的、是初衷、是关键,可见开展“两学一做”贵在学思践悟,重在知行合一,只有这样,才不会变成“一阵风”、“走过场”。

善学者明,善行者远。每个党员必须要静下心来深学、细学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共产党员为人处事的基准和底线,深刻理解理解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做到从原著原文中悟原理,从讲话精神中找方向找方法。亦如此,才能练好“学”这个“基本功”,补足“精神之钙”,筑牢“党性之魂”。面对各种诱惑时方能不坠青云之志,方能在大是大非面前坚守信念、站稳立场,把准共产党员的“命门”,不丢魂失破。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这是孔子所提倡的读书及学习方法。党员在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精神时,要认真反复思考,认真对照系列讲话,仔细对照先进典型,经常自省修身,时刻打扫“思想灰尘”、进行“党性体检”,深刻反思自身理想信念是否坚定、对党是否忠诚老实、大是大非面前是否旗帜鲜明、是否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存在党的意识不强、组织观念不强、发挥作用不够等突出问题。

“知而不行,虽敦必困。”每个党员要深学与笃行相结合,既以“知”促“行”,又以“行”促“知”。要以“四讲四有”标准,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在政治合格方面,坚定理想信念,正确把握政治方向,坚定站稳政治立场,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增强组织纪律性,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品德合格方面,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大力弘扬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等共产党人价值观,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发挥作用合格方面,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爱岗敬业、履职尽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敢担当、敢负责、敢作为,在任何岗位、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牢记党员身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要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内生动力”,善于在工作部署上“扣扣子”,勇于在履职尽责上“担担子”,勤于在工作落实上“钉钉子”,步步为营,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各决策部署。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没有休止符,永远在路上,必须要坚持学用结合,突出问题导向,带着问题学、照着问题改,对着标准做,真正做到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这既是中央的要求,也是广大百姓的期盼,更是共产党人完成时代赋予的使命和任务的需要。

1.学党章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2.2016党员干部学党章党规做合格党员心得体会

3.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心得

4.2016年党员学党章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5.学党章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6.学党章严守党规党纪心得体会

7.2016年党员两学一做学党章心得体会

8.党员学党章党规两学一做心得体会2016

9.两学一做讲党课学党章心得体会

10.2016学党章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11.2016关于学党章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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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学习援鄂医疗队员先进事迹心得精选

全文共 9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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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昆明市延安医院、昆明市儿童医院、昆明市妇幼保健院、云南昆钢医院(昆明市第四人民医院)4家医院举行援助湖北医疗队出征仪式,共有40余名医护人员将赴湖北咸宁进行支援。

昆明市延安医院有5名医生、7名护士,共12人参加援鄂抗疫医疗队。其中7人是共产党员,3人是高级职称专家,学历方面,5人是博士、硕士学历。涵盖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重症医学科、心血管专科、感染性疾病科。心内科副主任医师、心内科党支部书记周旭是此次昆明市延安医院出征医疗队的队长,也是医院第一个提交请战书的人。“我参加过2003年非典医疗队,积累了相对完整的呼吸道传染病防控经验。这次疫情有部分确诊患者有心血管疾病,我去到当地能更好地为这部分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周旭说。

“昆明加油,武汉加油,中国加油!”昆明市儿童医院援助湖北医疗队启程仪式上,12名队员喊出口号。担任医疗队医师组组长的高瑾说:“我们将在湖北疫情一线,发挥自己的专业医疗特长,全力抗击疫情。”1月29日,昆明市儿童医院经过认真筛选,从几百名自愿报名医护人员中精挑细选出17名医护人员,组成援助湖北医疗队,并对17名队员进行疫情防控方面的专业培训。最终,确定了12名医护人员援鄂名单,其中有4名呼吸科、感染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还有8名护士。

“爸爸加油,注意安全。”一句简单的话语、一个深情的拥抱,是孩子送给张广斌的离别祝福。2月12日,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妇一科副主任医师张广斌将和9名同事赴湖北进行医疗援助。在出征仪式上,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李震介绍,疫情当前,院里的医务人员和护理人员纷纷主动请战支援湖北。最终经过遴选,在符合条件的200多名护理人员和100多名医务人员中,挑选了2名医生和8名护士。

2月11日晚7点,安宁市医共体举行援助湖北医疗队出征仪式。来自云南昆钢医院(昆明市第四人民医院)的10名医护人员将作为医共体派出的首批医疗队驰援湖北咸宁。这支医疗队包括2名医生、8名护理人员,其中党员2人,队员们分别来自重症医学科、呼吸内科、感染性疾病科、肾内科等科室。同时,安宁市医共体紧急召开会议,医共体内的云南昆钢医院、安宁市人民医院、安宁市中医医院通力协作组建队伍并筹集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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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党员干部学习《历史的抉择》心得体会

全文共 8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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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观看《历史的抉择》,现在的我们更要以切实的行动,创新的思维模式,认真学习,踏实工作,提高技能,为把德阳早日建设成为成都国际化大都市北部新城,实现德阳未来跨越发展而努力奋斗。

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加深,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这就是说,政治体制改革的深浅和快慢,不取决于政治本身,它取决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总书记的回答中,有四个字即“随着”和“适应”是精髓,抓住这四字,才能懂得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循序渐进:

第一,“随着”,是讲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加深,这是因为经济是基础,政治是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受经济基础的制约。这同盖房子一样,没有稳固基础,建筑的楼房是会倒塌的。世界各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既有不顾经济基础,超前实行民主政治失败的教训,也有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加深成功的经验。

真正的民主政治,说到底是中产阶级的民主,只有像欧美发达国家,社会结构呈现橄榄形,两头小中间大,特富的人是少数,特穷的人也是少数,中间的中产阶级是绝对多数,才能实行真正的民主政治。而发展中的国家,社会结构都是金字塔形的,塔尖上是特富阶层处于极少数,塔的中层和下层都是中等收入和贫穷层。民主如果倾向于塔尖,塔的中下层就会产生仇富情绪,社会就不稳定。民主如果倾向中下层,就会削弱富人发财的积极性,经济发展就会滞缓。所以发展中的国家政局经常处动荡不安。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发展中的国家,既不能去生搬硬套欧美式的民主政治,强扭下一个不甜的瓜,又要接受发展中国家动荡不安的教训。因此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只有按照胡总书记讲的“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既不能拔苗助长,又不能停滞不前。

第二,“适应”讲的是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这是因为,民主政治的主体,是人民当家作主,如果当家人没有或缺乏作主的积极性,靠恩赐的民主,只能是瞎子点灯——白费啦(蜡)。回忆当年土改,一些农民由于觉悟水平不够,白天分了地,晚上又把地契给地主送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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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准则和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9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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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按市纪委的要求,市残联迅速下发通知,要求各党员干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让《准则》和《条例》入脑入心。通过学习,有2点体会

一、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宗旨意识得到提升

《党章》明确指出了: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当重温入党时的庄严宣誓,联系我现在的工作生活实际,差距明显增加,为工作、为生活逐渐淡化了理想信念和服务群众深入基层的宗旨意识,总认为踏踏实实干好本职工作,就算一个合格的党员干部,却忘了一名共产党人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对党章、党的基本理论的学习一知半解,党的基本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有所放松,党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少了,吃苦在前,享乐在后的艰苦奋斗精神渐渐淡忘了。通过近期专题学习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自己能找到差距,找到不足,对我国国情、我党党情的了解更加深入。无论从思想政治觉悟和为民务实的工作热情都有了一个质的飞跃。首先在政治思想上看问题,定思路,能从大局出发,长远出发,从国情、省情、市情出发,随时随地都能从实际出发,从群众利益出发。在工作作风上,积极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疾苦,关心关爱残疾群众切身利益,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升行政效能。在思想境界上,坚定了党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胸中常怀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情怀。

二、规矩意识进一步提升,律己之心进一步增强

规矩是纪律,是制度,是约束,是每一个人去执行过程中的表现。领导干部首先必须懂得规矩,才能领导和带领干部职工勤政为民,踏实干事。党的政治规矩很多,且越来越规范,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国际国内形势错综复杂,反腐大潮持续推进,个别干部经不起诱惑而纷纷落马,沦为罪人。说穿了,就是他们不懂规矩,不讲纪律,没有严格约束自己,没有把党的政治规矩放在工作的前端,目无法纪,胆大妄为,以个人代替组织,以少数代表大众,不按规矩出牌,随心所欲。通过学习,我本人的规矩意识得到增强,说话、做事能做到三思而后行,时刻坚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坚持民主决策,不搞个人代替组织,能同违反政策的讨论、会议决策大胆直言,阐明自己的观点,始终坚持一切按规矩办事。同时,在工作生活中,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办事,能管好自己和身边的同志,不讲情面,不讲关系,事事从自己做起,坚决不闯红线,不越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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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学习党员黄永腾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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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碑立在哪,国土就在哪;爱碑、护碑就是爱国爱边境”。这是我市优秀党员黄永腾固守的理念。

60多年前,青春年少的黄永腾,成为中越边境一线的小学教师,也就是从那时开始,他迈上了爱护界碑之漫漫长路,一块块庄严耸立的界碑,饱含着他的爱国热情。

1955年,16岁的师范学校毕业生黄永腾,自愿支边,到地处边境一线的防城县那垌村小学任教。执教于边境地区,工作生活在国防一线,他深刻感受到边境安宁的珍贵,意识到国防坚强的重要。在兢兢业业从教之余,义务担负起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工作。当时,一些边民的爱国护碑意识还很淡薄,牛羊拴碑上,垃圾丢碑旁,荒草恣意长,任由界碑污损。黄永腾看在眼里,痛在心里。为此,他找村干部交谈,走村串户到广大边民家中进行宣传,发动自己的学生去做家长的工作,起到明显成效。

也就是从1955年起,黄永腾老师首创发起爱国护碑行动,走山路,找界碑,为每一块界碑担当“清洁工”“守护员”,并且带领一代代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爱碑护碑活动。爱国护碑行动一启动,脚步就从没停止,成为对边境地区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必修课”,黄永腾无论是在边境地区从教的二十多年,还是到城区工作以后,直至退休以来,都为这项行动当旗手、扛大旗。

我市境内共有100多块界碑,延绵100多公里边境线,大部分都在偏远险僻之处。黄永腾就把目光放在了自己所教育的孩子们身上。

“边境青少年要从小树立爱国主义理念,只有通过爱国主义教育,孩子们对边境、对祖国的认知才更清晰,才更明白边境儿女肩上所担的义务和责任。”黄永腾说。1979年,时任防城县那良公社少先队总辅导员的黄永腾,结合当时边境形势,组织36名小学生开展了“走游击队走过的路”活动,沿着解放军游击队的行军路线,清洁整理沿路30块界碑,并联系当年的老战士、烈士遗属为孩子们讲述烽火岁月的故事,让他们真真切切地感受到爱国主义教育洗礼。

从那以后,黄永腾又陆续谋划组织了“时刻准备着”“挂国旗”“界碑天天见”等系列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并组织学生成立了“红领巾护碑小分队”,护碑队员不但自己护好碑,还向家人、村民、游客们宣传爱碑护碑知识。护碑小分队的旗帜一直传递至今。“红领巾护碑小分队”活动先后荣获“全国少先队体验教育成果展示”一等奖、全国“童趣杯”特色小队等多项荣誉。虽然护碑的学生换了一茬又一茬,但黄永腾和孩子们的护碑行动从未间断。

近年来,黄永腾老师通过编写《国威军威》宣传图册、编写传唱《护界碑》歌曲等形式,把爱国护碑行动不断推向新的高潮。而今,杖朝之年的黄永腾扎根边境,开展爱国护碑活动已有60年,踏出了赤子的护碑忠魂,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一个共产党员对国防事业的热爱之情。

守边固边、爱碑护碑成为广大边境学生崇尚的一种光荣使命,成为了当地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的新常态。学生们个个争当护碑小标兵,为界碑清洗碑面,用油漆亮色碑文,比拼谁知道更多界碑知识;大人们也利用早出晚归的机会,为沿路的界碑除草清淤、整理环境,有的还不辞辛苦绕道去护理界碑,在全市边境地区营造了浓厚的爱国主义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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