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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汇总20篇)

在初一的生活中军训是一个不可少的项目,在太阳下挨晒也是不可少的,可在军寻得这7天来你又获得了什么呢。在军训期间,大家一定都晒黑了吧,在烈日之下汗水顺着发梢滴落,嘴唇开始干燥,我们顶着炎炎的夏日,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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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脱贫攻坚座谈会讲话感想最新个人心得

全文共 5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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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重要讲话中的明确要求,为我们有效应对当前形势,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推进脱贫攻坚,奋力夺取最后胜利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注入了强大动力。

经过全国上下坚韧不拔的共同奋斗,我们在脱贫攻坚领域取得了前所未有、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各项目标任务接近完成。但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脱贫攻坚战不是轻轻松松一冲锋就能打赢的。随着越来越多贫困人口脱贫、贫困县摘帽,一些地方出现了工作重点转移、投入力度下降、干部精力分散的现象;在已脱贫的地区和人口中,也还存在着产业基础薄弱,就业不够稳定,有政策性收入占比高,部分贫困群众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等亟待着力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同时提示我们,从决定性成就到全面胜利,从接近完成到全面实现,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依然艰巨,决不能松劲懈怠;要继续绷紧弦、加把劲,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好,巩固住脱贫攻坚的质量和成色,确保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取得完全胜利。

行百里者半九十,脱贫攻坚越是到最后关头,越是容不得丝毫懈怠,党员干部要更好担负起脱贫攻坚全面收官的政治责任,加强督查检查,夯实基层基础,深入总结宣传,转变工作作风,以必胜的信心、昂扬的斗志、扎实的工作,推动各项脱贫政策举措落地见效,确保如期完成高质量脱贫任务,交出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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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灯塔大课堂第十三课观后感学习心得

全文共 21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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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中共党员,__年2月担任__省__县张老埠乡桥头村党支部书记。参加工作以来多次被上级表彰,1998年以来连续四届被选为信阳市人大代表,期间8次被评为“优秀市人大代表”;2019年被县评为“十佳农村党支部书记”;2019年被评为__省“优秀共产党员”;__年被县评为“十佳优秀共产党员”;2019年被县评为“最美村干部”、“优秀人才”,2019年被中共中央、国务院评为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__县张老埠乡桥头村位于乡政府西南8公里处,属丘陵地区,辖8个村民组,402户,1462人,是张老埠乡五个重点贫困村之一。其中2019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户,368人,外出务工人数600多人;2019年初开展贫困户精准识别复核后,现有贫困人口57户,141人,县对口帮扶单位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口帮扶企业为国源超市。

扶贫工作开展以来,__同县扶贫工作队和乡村干部一起同吃同住,入户走访座谈,访贫问苦,帮助积极争取项目,为贫困群众工作做了许多实事好事,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一、仔细排查,确保精准识别。

桥头村按照贫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回头看”要求,严格按照“六个精准”的总体要求和“五进十出”工作法,在严格执行“十退出”标准的同时,充分考虑无房(危房)、重病、残疾、因病返贫、因灾、因学致贫、无劳动能力等困难家庭实际情况,按照村组干部会初选,“第一书记”和乡村干部走访,党员群众代表大会评议,紧紧抓住精准识别第一关,拟定贫困户名单公示等程序进行,所有程序环环相扣,对评议初的57户贫困户名单在村部显眼位置进行长期公示,并公布县扶贫办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依托项目,解决贫困户急需。

自扶贫工作开展以来,她排除万难,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实施了到户增收项目,落实项目资金50万元;实施整村推进项目,落实项目资金86万元;新修村组道路4.5公里,落实项目资金120万元;新建提水站一座,落实项目资金30万,整修硬化大塘三口,落实项目资金60万元;新建生产桥2座,落实项目资金30万元。这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除了积极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我们还确定了农民义务监督员和义务养护员,确保项目质量和效果,得到了上级领导和全村群众的一致好评。

三、找准路子,发展特色产业。

__同志带领村干部,配合驻村工作队和乡干部,深入开展调研,召开贫困户座谈会,让贫困户自己分析致贫原因,寻找脱贫措施,制定脱贫计划,在充分尊重贫困户意愿的基础上,科学确立了发展种养植业为主的脱贫致富的路子。一是2019年年底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外地“致富能人”来村里流转土地1000余亩发展莲藕种植,使桥头村群众在获得土地租金的同时,通过带动贫困户就业增加收入,解决了扶贫异地搬迁户的生计问题,通过产业拉动,保证扶贫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如桥头村圣岗组贫困户杨运田,家有三口人,其本人体弱多病,妻子因家庭贫困改嫁他人,两个女儿都在上初三,家庭负担十分沉重。当莲藕基地落地桥头村时,杨运田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始终抱着几亩农田田不肯放松,汪书记通过反复与杨运田算经济账,他终于同意将自家土地流转出去。目前杨运田除了可以获得每亩500元的土地流转报酬,还可以通过在基地务工,获得每天100元的劳动报酬,年收入达1万元左右,同时还照顾了两个孩子,现在见到杨运田他很有信心的说:“我2019年就能脱贫了”!二是引导群众在发展养殖业做文章,引导贫困户和在外务工的成功人士返乡发展养殖业,目前全村养鸡60万只,总收入1500万元,群众增收明显,尤其是有更多的贫困户通过养鸡脱贫致富。

四、精神扶贫,重拾生活信心。

俗话说“人穷志短、马瘦毛长”,对于贫困户的来说,他们的心理很脆弱,尤其是对于那些因残、因病致贫的贫困户来说,他们的心理更为脆弱,有些甚至于接近崩溃的边缘。为此__同志在落实各项脱贫措施的时候十分注重对这类贫苦户的心理疏导,采取精神扶贫。该村朱圩组的贫困户袁江海,家有三口人,妻子因家庭贫困离家出走,母亲也偏瘫在床,一个13岁的孩子在小学就学,家里的住房也是“东边看日头、西边看月亮、遇上雨天无处藏身”,对于他来说,上有病重的老人,下有就学的儿童,压的他无法脱身,生活黯淡无光。采取袁江海在村内走动时,见人“不抬头、不说话”透露出深深的自卑。__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她明白如果解决不好,袁江海很有可能走到社会的对立面。为此她同驻村工作队一起,经常到袁江海家帮助照顾卧床的母亲,同他讲解目前的扶贫政策,协调孩子的学校,让孩子安心学习。同时帮助袁江海落实了危房改造项目资金和动员亲戚帮助,建起来三间平房,又给袁江海介绍在村旁边的水泥零售店,帮助装卸水泥,他既能照顾卧床的母亲,又能挣钱保障孩子上学,现在袁江海走路腰板也硬了,见人也热情了,年内就能脱贫。

目前汪书记正带领村“两委”班子继续按照制定的脱贫规划,同县扶贫工作队和乡干部一起,做细做实精准扶贫,确保一户一策落到实处,贫困户按时按质脱贫。今明两年,将重点实施两个项目,一是依托扶贫整村推进示范村项目,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二是实施扶贫移民搬迁项目,帮助贫困户搬离“穷根”,发展莲藕种植业和养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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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学习三讲话一通报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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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凉山区“1年最多吃3顿肉”的极贫角落,到石漠化地区“跑水、跑土、跑肥”的贫瘠土地,再到大山深处孩子“输在人生起跑线上”的现实无奈,无不迫切告诉我们,扶贫开发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到了决战决胜的关键时刻。

打赢脱贫攻坚战,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是决胜方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以往,一些地方习惯于大水漫灌、撒胡椒面,甚至采取“用手榴弹炸跳蚤”的办法,结果事倍功半。只有找到“贫根”,对症下药、靶向治疗,抓好“六个精准”,坚持分类施策,才能真正告别贫困。近年来,一些地方通过“一看房、二看粮、三看劳动能力强不强、四看家中有没有读书郎”精准识贫,实行“一村一法、一户一策”力求实效,彰显了“精准”二字在扶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打赢脱贫攻坚战,凝聚各方合力是决胜之要。脱贫攻坚,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凝聚更多共识和力量。政府部门守土有责,在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保障、财政投入等方面责无旁贷,也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参与扶贫,完善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多方力量支撑的“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贫困地区坚定信心、自力更生是重要基础,发达地区也要积极帮扶,不断提供助力。集众智、聚群力,形成“九牛爬坡、各个出力”的工作格局,脱贫攻坚就有了源源不断的强劲动力。

打赢脱贫攻坚战,落实责任是决胜之基。脱贫攻坚,靠的是意志力,拼的是执行力。没有迎难而上、志在必得的决心,就会在硬骨头面前产生畏难情绪;缺少坚强有力的领导和一追到底的责任,硬任务就会变成软约束。切实加强党的领导,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政治保障,才能为脱贫攻坚掌好舵、领好航。

加强党对脱贫攻坚的领导,核心是强化工作机制,关键在层层落实责任。实行中央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片区为重点、精准到村到户的工作机制,就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党委和政府,逐级立下军令状,一级一级把责任落到实处。用最严格的考核督查问责,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从严惩处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让制度有刚性、问责有力度,才能形成敢于担当、狠抓落实的氛围。

当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意味深长地说:我们国家已经穷了几千年了,如今再也穷不起了。从贫困走向小康,30多年的风雨前行成就千年梦想。“全面小康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小康”,这是一言九鼎的承诺书,也是没有退路的攻坚战。心怀“但愿苍生俱温饱,不辞辛苦入山林”的责任感,“事不避难、义不逃责”的使命感,“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紧迫感,苦干实干、久久为功,我们一定能打赢脱贫攻坚战,让全面小康的幸福阳光普照亿万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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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1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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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新修订和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修订和出台,彰显了我党全面从严治党的信心和决心,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号角,体现了管党治党理念的新变化,具有里程碑的开创性质,《准则》《条例》的应运而生,恰逢其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近来,我通过逐字逐句研读原文,学习理论专家的系列精神解读,从新旧增减变化中深刻的思考领会,受益非浅,感悟良多。

深学深思,准确全面把握新精神

新《准则》和《条例》特色鲜明:既体现了“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辩证统一,又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辩证统一,还体现了内因(内在自律)与外因(外在约束)的辩证统一。

有道德规范,才能激发内在自律;有党纪约束,才能明确行为边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虽在结构上只有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3个部分,在内容上只有两个部分,即针对全体党员,准则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个坚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准则围绕“廉洁”二字,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新准则体现了“全面”二字,不仅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而且将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从“廉洁从政”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廉洁自律再也不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专利”,而是全体党员的普遍要求。内容删减尺度大,全文虽只有寥寥数语,却字字珠玑,句句精炼,是我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崇德向善的高标准,是全体党员的灯塔航标,是我们共产党人应该追求的道德高线、精神高地,重在立品立德立志,其信仰底色更鲜明、道德色彩更浓厚、引导意味更强烈,秉承了中华民族“德法相依、德治礼序”等“以德治理”的优良传统和执政理念,重视以德治党,目的就是要唤醒党员干部高尚的思想道德追求,坚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的传统作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篇11章133条,特别是列出了负面清单,划定了禁区雷区,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问题整合为六类,明确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的党纪戒尺,纪律底线、行为底线,从严设定高压线、警戒线。坚持法纪分开,删除了原条例中70余条与法律规定的重复规定,代之以党员党组织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都必须受到追究”等专门规定,以实现党纪国法的相互分开又有效连接,目的是不把党员混同于普通的公民,做到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坚持动辄则究,抓早抓小,落实监督执纪的“四种常态”,就是为了体现纪在法前,保护党员干部。新条例强调外在约束,坚持惩治威慑和建章立制并重,将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立规立威立行。

二者坚持在“道德”和“纪律”两个层面双管齐下、相辅相成,既发扬了我党重视“思想建党”的传统,又确立“制度治党”的规矩,他律与自律互补、守底线与求高线兼顾、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结合,治标治本结合,体现了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认识,旨在通过道德自觉为纪律约束减少阻力,让执纪监督为道德涵养提供保障,二者各司其职而又辩证统一、相互配合,从而形成内外兼修、标本兼治的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和新常态。

立德立行,积极主动适应新常态

党员干部是国家机关的行政主体,更是人民的公仆,可以说,我们每个党员的形象关乎我党的整体形象,而党风则更关乎政风民风,特别是我们整天与群众面对面、直接打交道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更应该身体力行,坚持高线,严守底线,要变组织号召和要求为自发行动,自觉践行,坚定理想信念,纯洁党性修养,树立高尚情操,强化宗旨观念。

一是要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争高线,守底线。水产系统各党支部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我本人,一定要以学习贯彻新《准则》和《条例》为契机,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加强学习。坚持学党章、知党情、跟党走,坚定理想信念,补足精神之钙。坚持学党纪、知党规、强党性,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强化自我约束。坚持学精神、知精髓,求精进,争创佳绩,增强进位,培养良好的人格魅力,当好表率带好头。

二是增强政治素养、政治定力,守纪律,讲规矩。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念,是对党员干部忠诚度的重要检验。要加强班子和干部纪律教育,引导和督促党员干部讲政治、重原则、讲规矩、守纪律,学条例,守底线,不踩红线,不越雷池,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八简两风”和县委“十个严禁”的纪律要求,严格干部管理,弘扬优良作风,保持清正廉洁。

三是增强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敢担当,不懈怠。全体党员干部要服从组织,敢于担当,履职尽责。要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抓精神鼓士气、抓学习提能力、抓效能优环境、抓作风严纪律,营造求真务实、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着力解决自身履职不力、作风不实、服务不优、纪律不严等问题,立行立改,进一步提升水产部门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水产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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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向吾布力喀斯木买吐送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13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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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布力喀斯木他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父母都是新中国蓬勃发展的历史见证者,也是在共产党领导下迈向幸福生活的受益者,家人深受中国共产党的雨露恩泽。在父母的熏陶下,他幼小的心灵就种下了对伟大祖国的热爱之情。

每名党员,当我们很神圣地举起右手面向党旗宣誓的那一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耳边回荡的那一刻,就注定自己树立了要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一生的宏伟目标。为了这一目标,许多共产党员抛头颅、洒热血,换取了今天这来之不易的成果。这是党员努力追求的目标,更是党员一生所要实践的宗旨。这就要求我们每个党员必须做到:

一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党员要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胸怀,遇事要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绝不能一事当前,先替自己打算。遇到困难,要勇挑重担;遇到危险,要身先士卒,要为人民多做实事好事,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不惜牺牲自己。作为比较偏远的农村基层,我们作风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我们从事的工作直接面对基层群众,直接服务基层群众,党员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的整体形象,全体党员要深刻地认识到其重要意义。根据走访和调研,我发现我们的少数单位和少数人员在服务群众方面,缺乏一定的热情,服务工作还做得不够到位;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有些事情群众必须按自己的意愿去办,没有充分考虑到群众的实际需求和困难,全体党员在思想上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努力克服自身的不足。

二要克己奉公,不谋私利。

要严于律已,秉公办事,绝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不占群众的便宜,占国家的便宜,在公与私面前,最能考验一个党员是否真正坚持了党的宗旨。近年来,国家加大对“三农”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农村基层所支配使用的项目经费增多,这对解决“三农”问题起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我们一定要支配使用好,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要诚心诚意地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把手中的权力看成是一种责任、一种使命,真正体现在为民办实事上来,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实践党的宗旨。

三要坚持原则,敢于斗争。

首先,党员要带头坚持党的原则,立场坚定,不循私情,守好自己的“阵地”;第二,对于一切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行为,要敢于斗争;第三,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畏强暴、挺身而出,敢于同一切坑害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作为一名党员,要尽心竭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自觉约束自己,带头管住自己,做到“头脑清醒、耳聪目明”。“头脑清醒”就是要讲政治,从大局出发,维护党的权威,立场坚定、爱憎分明。不为情所缠,不为钱所动,不为色所迷,不为酒所溺。“耳聪”就是多观察、多学习、多思考,不要光看表面现象,还要深入实际看真实真相,要辩证地看问题。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三管”,即“管住自己的嘴、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腿”。管住自己的嘴,就是不要用公款乱消费;不要非议他人,更不要泄漏国家秘密。管住自己的手,就是不搞权钱交易,做到不贪不占,拒礼拒贿;更不要参与赌博。管住自己的腿,就是不该去的地方不要去,不要“走错家门,认错朋友”,要热爱大家庭,也要珍惜自己的小家庭。

1.吾布力喀斯木·买吐事迹心得体会

2.向吾布力喀斯木买吐送学习心得体会

3.学习吾布力喀斯木买吐送事迹心得体会

4.学习吾布力喀斯木买吐送心得体会

5.吾布力喀斯木买吐送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6.吾布力喀斯木·买吐送《致维吾尔同胞觉醒书》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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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党员干部学习准则的心得体会

全文共 17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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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按照局上的统一安排,近期我们认真学习和阅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通过学习,发现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修订前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一是内容修改大,由原来的15章、178条、2.4万余字,变成了11章、133条、1.7万余字;二是纪法分开,与现行法律重合的70多条全部被删除;三是突出政治纪律,严惩拉帮结派等违反政治规矩的行为;四是树道德“高线”划纪律“底线”,对生活纪律等6大类开负面清单;五是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等方面的问题写进了条例;六是首次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七是“通奸”的字眼在新《条例》中被删除。下面我就结合学习谈几点体会

一、要充分认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颁布实施新《条例》,是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大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加强《条例》和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是优化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的具体表现。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和基层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

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

作为党员干部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作为一名基层党员,中层干部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做一名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党员干部,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总的来说,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兢兢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在生活上要艰苦朴素,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威信,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绝不能把自己混为普通老百姓。要从严自律,管住自己,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开拓创新,认真学习党纪、条规,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党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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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14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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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按照区委办《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认真阅读了《准则》和《条例》。通过阅读、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严抓严管,切实履行责任

一是坚持履责担责。必须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广泛宣传教育,推动贯彻执行,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严格自律,时刻把党纪党规牢记在心中、体现在行动上。我身为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切实把贯彻落实工作抓实抓好抓到位。

二是坚持严抓严管。坚持把严的标准和要求融入到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之中,在“全面”和“从严”中推动落实,在坚持和深化中形成习惯。要坚持铁律管干部、铁腕抓作风,从严从实,认真较真,对顶风违纪、贪污腐化的从严查处,对不作为、乱作为、缓作为的从严问责,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的“笼子”,以公开透明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以有为有位的导向激励干事创业,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三是坚持自警自律。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和行动上的高度自觉,深入践行“三严三实”,始终做到自警自律,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带头严格遵守《准则》和《条例》,时时处处事事高标准、严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坚决守住底线。特别是要按照《准则》和《条例》明确的八个方面要求、六个方面纪律,从点点滴滴做起,从小事小节做起,把住欲望关,净化朋友圈,管好身边人,涵养高品位,真正使党纪党规内化于心、力践于行。

二、坚持高线 守住道德底线

一是知义。不但要原原本本学《准则》与《条例》,熟知要义,更要形成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标准树起来,把纪律严起来、把规矩立起来,做到心中有敬畏,头上有戒尺,才能在“三大建设”中让党员干部筑牢“防火墙”。

二是知行。《准则》是目标、是方向,我们重在领会其实质;《条例》是基石、是起点,我们必须逐条掌握内容,做到行有所止。各项行为举措都要在纪律边界内运行,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做到“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纪律监管。

三是知责。以《准则》与《条例》为标尺,加强对党员干部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是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紧密结合“三严三实”教育、查处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动,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审查、司法处理有效结合,不回避、不袒护,做到抓早抓小,快处快结,保持了强大的震慑力,切实把纪律严起来、立起来。

三、强化意识 落实主体责任

一是提高责任意识。要牢固树立“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扭转“党风廉政建设归纪委管”、“重业务工作、轻廉政建设”的思想误区。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抓责任具体化,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任务。

二是增强担当意识。要在干事上敢于担当,在管人上敢于担当。“监督源于关爱”,要强化“严格要求是对干部负责”的理念。关键时刻要敢于站出来、敢于亮剑,坚决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不能因为怕得罪人、丢选票、伤和气,就当老好人,对违纪行为、腐败现象视而不见,爱惜自己的羽毛。

三是 强化规则意识。要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严格执行制度,用制度规范用权,用制度约束自己,用制度约束家人和身边朋友,用制度加强管理;带头自觉维护制度,切实做到行动先于一般干部,标准高于一般干部,要求严于一般干部,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为干部群众做出榜样,形成自觉遵守和维护制度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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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全文共 6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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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召开纪检监察系统“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学习教育,深化“一名党员一面旗帜,做党的忠诚卫士”主题实践活动动员会。

要坚持整风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从严从实,狠抓县纪检监察系统党的建设,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一要创新组织机制,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设立39个党小组,以党小组为基本单位开展各项党建工作和组织活动。

二要开展比学比作,当前要围绕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抓好集中教育,做到学深悟透,学以致用。

三要争做党员标杆,坚决执行县委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若干条、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20条、纪检监察系统“九不准”等制度规定,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等党建制度,争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标杆、忠诚履职的标杆、遵规守纪的标杆。四要强化考核评比,在系统内开展“党员先锋岗”“先锋部室”和“先锋集体”评选活动,一月一考核,一季度一评比一表彰,营造比学赶超浓厚氛围,充分发挥每名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全县党员干部树立严格自律的标杆。

要加强督导检查,对参与活动不积极、不认真的党员要及时批评教育,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组织活动搞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的党小组组长,一律严肃问责,从重处理。

1.纪检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2.纪委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3.领导干部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4.党员干部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5.党员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6.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7.学习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8.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活动心得体会

9.2017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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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新准则条例学习体会

全文共 26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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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两项条规的颁发,具有重大意义。

1、是“强化版”。 新颁发的《准则》和《条例》,是从顶层制度设计方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化版”。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关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

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实践表明,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仅2014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53085起,处理71748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646人。今年1至9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数据来看,高压之下,查处问题数仍高达23515件、处理人数31693人、党纪政纪处分人数20478人,且9月份的相关数据较之8月均有增长。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一些新的实践成果也还没有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扎牢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强化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新颁发的《准则》和《条例》适逢其时。

2、是党章魂。“木有本而枝茂,水有源而流长”。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突出了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是党章灵魂的具体化。

十八大召开后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就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指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

在今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再次指出,“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

党章的重要性毋庸赘言。从查办的腐败案件、巡视发现的问题、严重违纪违法者的自我忏悔来看,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没把党章当回事。曾因入党兴奋的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抛弃了党性原则;南京市委原书记杨卫泽,无视党章,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这些党员干部,正是把党章党规党纪丢到一边,走上严重违纪的道路。

此次《准则》和《条例》的修订,正是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章的权威立起来,将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

修订后的《准则》既向全体党员发出道德宣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又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的要求。

如,党章在第一章“党员”中,就对党员提出“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等要求。

遵循党章要求,《准则》在第2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明确要求党员必须“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等。

又比如,党章规定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这次在修订《条例》时,在“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就专门增加了“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纪律处分条款。

现实中,一些有着十几二十年党龄的老党员,包括一些党委书记,对党章“只闻其名”的不在少数,有的人直到问责的板子打到身上,才终于读了一遍党章。

修订后的《条例》,既要求全体党员用这把纪律的“新尺子”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更要求他们去重温并深刻领会打造这把“尺子”背后的“总度量”——党章,唤醒全党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3、是指路灯。《准则》坚持正面倡导,以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这个“德”为基础,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线”,

提供了标杆和戒尺,如同指路灯,为我们指明方向。

德之不修,行之不远。只有认清航向、不碰暗礁,才能行稳致远。特别是官德,是社会道德水平的风向标,定盘星。拯救社会道德文化,匡正全社会的道德生态,扭转官德失范是关键。遵守纪律,德是基础。规章制度、纪律规矩再严明,也要靠有德之人来执行和落实。“失德”是违纪的序曲。从近年来各地通报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例看,“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几乎无一例外是从“失德”开始的。从“红毯铺道”到“锒铛入狱”,辽宁省广播电视台原台长史联文便是“失德”的典型。这位先后获得长江韬奋奖、中国新闻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优秀领导干部,却从失去良知和道德开始,踩踏纪律“雷区”、触犯纪律“红线”。

4、是警示笛。没有规矩,德亦难行。纪律惩治腐恶,是道德的坚强后盾和保障。只有通过立规加强他律,让党员干部心存敬畏、行有底线,才能让“德”真正立起来。新修订的《条例》开列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负面清单,“重在立规”, 好比警示笛,提醒党员领导干部避开危险,不要跨越 “地雷区”,自觉坚守在 “安全区”。

5、是“紧箍咒”。政治纪律17种行为,组织纪律17种行为,廉洁纪律25种行为,群众纪律8种行为,工作纪律13种行为,生活纪律4种行为,共84种行为,可以看作是摆在党员干部面前84个“紧箍咒”,提醒党员干部时时刻刻规范自己的行为,一旦越轨,就会感到头上有个“紧箍咒”,头痛难忍。这84个“紧箍咒”,涵盖了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新增了增加了“妄议中央”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也有了“紧箍咒”。这表明,中央正在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净化政治空气,以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6、是“爱心屋”。常言道:严是爱,宽是害。一个个“紧箍咒”,对领导干部和党员来说,是约束,更是一种关爱。《准则》、《条例》正是“爱心屋”。纵观以往落马的贪官,无论是周永康、徐才厚,还是周本顺,都有对他们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影子,也有纪律不彰、执纪不严的原因。越是严格的纪律规范越是对干部的负责,也越能体现对干部的关爱。

曾有一个被处极刑的贪官,在临刑前埋怨纪委没有早查处他,说如果早查也不至于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条例》的发布和实施,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惩处的同时,更重要的还是警示、教育和保护党员干部,最大程度地使党员干部少违纪、不违纪。只要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准则》、《条例》,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就一定能够保证自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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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机关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全文共 3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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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上午,申港派出所召开全警大会,动员部署开展“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集中学习教育。

全体民警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决策部署上来,以严肃的态度,高标准地抓好各项规定动作的落实。要立足个人实际,突出“学、查、改”重点,坚持学教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干实效,确保学习教育组织有力、学教有方、活动有效。

并结合当前队伍思想、作风、纪律、内务建设等情况,就如何开展好此次学习教育活动进行动员,并提出具体要求:一要端正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二要精心组织,进一步细化方案。三要明确重点,进一步贯彻落实。四要统筹兼顾,进一步取得实效。

最后,针对内务管理中时常出现的内务脏乱差,违法违纪问题做了重点强调,要求民警以为期一个半月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抓住问题导向,狠抓教育管理、狠抓查摆整改,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警营生态,保持队伍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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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17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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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审计厅认真落实省委关于巡视工作部署要求,积极支持配合巡视工作,提供了相关单位和领导干部审计资料和问题线索,选派业务骨干纳入巡视工作人才库直接参与巡视工作,抽调作风过硬的干部配合巡视组临时工作需求,得到了有关巡视组的充分肯定。审计干部通过参加巡视组工作开拓了视野、丰富了经验、得到了锻炼;审计厅通过支持配合巡视工作,促进了审计工作水平提高,深化了审计结果运用。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涉及审计工作的条款,保留了原《条例》中关于“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的规定,《条例》增加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的新的规定。《条例》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审计厅将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努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提高认识,把支持配合巡视工作作为审计厅一项政治任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反腐倡廉的利器,巡视工作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今后将成为常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审计工作纳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组成的监督体系之中,强化了审计监督的职责和任务。审计工作作为一种体制内监督,把支持配合巡视工作作为审计厅一项政治任务,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积极支持配合巡视工作,是审计机关职责所在。

二、紧密结合,把巡视工作要求落实到审计厅各项审计工作中。审计工作与巡视工作性质相近,都是通过履行监督职能促进领导干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一方面通过揭示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治“已病”,起震慑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发现苗头性问题、制度上漏洞,防“未病”,起警示作用。《条例》要求巡视工作着力发现的五个方面问题中,除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方面外,大多与审计工作的内容目标契合。在工作重点上,今后审计工作要把巡视工作关注的重点问题作为各项审计工作重要内容,找准审计工作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在组织开展稳增长政策措施跟踪审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各项工作中,围绕项目落地、资金保障、简政放权、政策落实、风险防范,揭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围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落实情况,揭示“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围绕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国有资产资源转让等关键环节,揭示公权力运行中可能存在的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问题,把日常审计工作与巡视工作要求紧密结合起来。在工作方式上,审计厅每年年初将全年审计计划提供给省委巡视办。同时,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和省委巡视办要求,安排有关业务负责人向省委巡视组介绍拟巡视地区、单位审计情况,提供审计报告、审计要情以及审计底稿;对已审计结束但未出正式审计报告的,由相关审计组向省委巡视组介绍审计情况,提供审计底稿,并提出需要省委巡视组重点关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遇到审计底稿数量大无法复印又需要全部查阅的情况,审计厅将根据省委巡视办提出的“查阅内容清单”,集中安排省委巡视组有关人员到审计厅档案室查阅,努力为巡视工作提供有价值的情况资料,形成合力发挥监督作用。

三、完善机制,确保审计机关配合巡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当前审计工作任务繁重,巡视工作对审计配合工作要求高、时限性强,完善审计厅内部配合工作机制十分必要。厅机关现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顺畅的配合工作机制,明确一名副厅级干部为总协调人,具体由办公室负责与省委巡视办联系工作,法规审理处负责提供巡视组所要求提供的问题线索和相关资料,人教处负责纳入巡视工作人才库的干部选拔管理,综合计划处负责落实巡视工作临时需要的审计人力资源调配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把配合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明确责任,按巡视工作要求及时组织提供业务和人力支持,不断提高审计机关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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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市委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6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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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以严和实的精神把党纪党规执行好、落实好。

一是坚持履责担责。党委要切实担负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广泛宣传教育,推动贯彻执行,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严格自律,时刻把党纪党规牢记在心中、体现在行动上。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切实把贯彻落实工作抓实抓好抓到位。

二是坚持严抓严管。坚持把严的标准和要求融入到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之中,在"全面"和"从严"中推动落实,在坚持和深化中形成习惯。要坚持铁律管干部、铁腕抓作风,从严从实,认真较真,对顶风违纪、贪污腐化的从严查处,对不作为、乱作为、缓作为的从严问责,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要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的"笼子",着力完善和落实"三个一律"、"一线工作法"等,以公开透明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以有为有位的导向激励干事创业,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三是坚持自警自律。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和行动上的高度自觉,深入践行"三严三实",始终做到自警自律,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带头严格遵守《准则》和《条例》,时时处处事事高标准、严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坚决守住底线。特别是要按照《准则》和《条例》明确的八个方面要求、六个方面纪律,从点点滴滴做起,从小事小节做起,把住欲望关,净化朋友圈,管好身边人,涵养高品位,真正使党纪党规内化于心、力践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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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严肃换届纪律学习心得

全文共 11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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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政策法规及换届纪律规定等相关知识的系统学习,使我们充分认识到组织开展严肃换届纪律和干部任用政策法规学习宣传的重大意义,并真正掌握了其政策界线,增强了对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政策法规的自觉性。

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在换届工作中严防腐败尤其重要。领导干部换届期往往是反腐倡廉的敏感期,必须谨防拉票贿选、跑官要官、突击提拔等腐败现象集中爆发,而一旦反腐倡廉失守、选人用人不当,则可能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长久和严重的伤害。无疑,2011年防止“换届腐败”这一艰巨任务,将严峻考验我们党反腐倡廉的决心和能力,也将严肃检验我们近年来反腐倡廉工作建设的成效。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感受。

第一,防止换届腐败,必须严明纪律。2011新春伊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印发《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针对换届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腐败问题明确提出“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表现出对上述形势清醒的认识和坚强的决心。人们有理由相信,这并非形式主义的空谈,因为近年来一系列腐败大案之所以能够迅速得到查处,正是中央高层准确判断形势、坚决遏制腐败的结果。铁的纪律,构筑起一道道“带电的高压线”,将使一些心存妄想者望而却步。

第二,防止换届腐败,必须健全制度。在查处腐败案件的治标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制度、防止新的腐败发生,是反腐倡廉工作追寻治本之效的必由之路。我们看到,近年来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从上到下的惩防体系粗具规模,“科学反腐”的新理念正在形成。在一些新的探索中,不乏制度与科技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有效结合,为公权力梳理条目、划定边界等新亮点,这表明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已经迫近“有效约束权力”的核心重地。人们期待,制度反腐的成果能够在遏制换届腐败的斗争中展现成效,并进一步走向完善。

第三,防止换届腐败,还必须有效扩大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遏制腐败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公开的监督,这对换届之年的选人用人工作更是极端重要。正是由于看到这一点,中央有关负责人指出,要坚持预防在先,把提名推荐、考察、公示、选举等各个环节都置于组织、干部、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防患于未然。面对防止换届腐败的艰巨任务,我们的当务之急显然在于扩大监督,尤其是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在内的公开形式的社会监督。

总之,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这项工作,要带头宣传换届纪律的相关政策法规,营造氛围,要尽快熟悉业务,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把文件精神吃透,要监督落实好换届纪律的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局内有一个风清气正、人人遵章守纪的换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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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我的学习心得

全文共 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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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可欣

今天我想给大家分享一组图片故事。

在一个阳光明媚的早晨,马路上热闹非凡,一个小女孩飞快地骑着自行车,那速度像是要飞起来了一样。突然一个老奶奶走过,因为小女孩的自行车太快,来不及刹车就撞到老奶奶的身上,车上的东西也散落一地。小女孩却对老奶奶不理不顾哼着小调,骑着自行车走了。老奶奶喊小姑娘:“快来扶我一下!”但小女孩却置之不理,早已走远。等小女孩到了地方才发现自己的东西不见了,非常的惊讶,回想起来应该是撞到老奶奶的时候掉的,于是赶紧转身要去那条马路上拿东西,走在半路的时候,看到老奶奶拿着自己的东西,老奶奶看到她主动把东西还给她了。小女孩儿羞愧地低下了头,连忙说:“对不起!对不起!”

我的学习心得是:我们应该学习老奶奶拾金不昧,宽容大方的处事态度,并且牢记做错事要主动承担,不能逃避责任,更要知道要尊老爱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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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党员干部学习《历史的抉择》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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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观看《历史的抉择》,现在的我们更要以切实的行动,创新的思维模式,认真学习,踏实工作,提高技能,为把德阳早日建设成为成都国际化大都市北部新城,实现德阳未来跨越发展而努力奋斗。

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加深,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这就是说,政治体制改革的深浅和快慢,不取决于政治本身,它取决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总书记的回答中,有四个字即“随着”和“适应”是精髓,抓住这四字,才能懂得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循序渐进:

第一,“随着”,是讲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加深,这是因为经济是基础,政治是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受经济基础的制约。这同盖房子一样,没有稳固基础,建筑的楼房是会倒塌的。世界各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既有不顾经济基础,超前实行民主政治失败的教训,也有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加深成功的经验。

真正的民主政治,说到底是中产阶级的民主,只有像欧美发达国家,社会结构呈现橄榄形,两头小中间大,特富的人是少数,特穷的人也是少数,中间的中产阶级是绝对多数,才能实行真正的民主政治。而发展中的国家,社会结构都是金字塔形的,塔尖上是特富阶层处于极少数,塔的中层和下层都是中等收入和贫穷层。民主如果倾向于塔尖,塔的中下层就会产生仇富情绪,社会就不稳定。民主如果倾向中下层,就会削弱富人发财的积极性,经济发展就会滞缓。所以发展中的国家政局经常处动荡不安。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发展中的国家,既不能去生搬硬套欧美式的民主政治,强扭下一个不甜的瓜,又要接受发展中国家动荡不安的教训。因此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只有按照胡总书记讲的“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既不能拔苗助长,又不能停滞不前。

第二,“适应”讲的是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这是因为,民主政治的主体,是人民当家作主,如果当家人没有或缺乏作主的积极性,靠恩赐的民主,只能是瞎子点灯——白费啦(蜡)。回忆当年土改,一些农民由于觉悟水平不够,白天分了地,晚上又把地契给地主送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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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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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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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中国战疫纪学习心得_中国战疫纪观后感

全文共 12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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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沉重地呼吸着,戴着蓝色的口罩像抓住最后的希望。疫情像是一张灰色的巨网,撒在城市的每个角落,人们无处可逃。医院里是看不见的病毒和无力的病人,这是2020年的序幕。

愈是黑暗,愈能看见平凡的灵魂内闪发光。国土苍茫,四海升平时相互言欢的医护,在阴霾压抑的日子里,挺身而出,眼角斑驳着毅然决然。不曾忘,身处耄耋之年的钟南山,李兰绢院士临危受命,奔赴在抗击病毒的最前线,为人们服下定心丸;不曾忘,医疗人员“国有战,召必回,战必胜”的信念,以及在请愿书上留下的一枚枚鲜红的指印;亦不曾忘,那句“孩子,这个时候爸爸应该先是一名医生,再是你的父亲”的大义;更不曾忘,那些风华正茂的女孩褪去华裳,剪短青丝,学前辈与死神抢人的模样,但这仍遮掩不住她们灵魂的红妆!他们同样是父母,是妻子,是丈夫,是儿女……他们又何尝不知疫情难料,生死茫茫,但在疫情面前,他们是身着白色战袍的战士。面对来势汹汹的疫情,面临未知与无奈,他们冲锋在前,在没有硝烟的战争里,换来山河无羌!他们舍小我,为国安然;他们怀着"苘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责任感拼博在前!

能做事的做事,能发声的发声。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就像萤火般,也可以在黑暗里发一点光,不必等候火炬。这场战疫我们众志成城。新春佳节里无数工人坚守于工地,风餐露宿用一举一动,一砖一瓦挑起了武汉,挑起了中华。火神山,雷神山使世界再一次见证了新的“中国速度”。抬荒老人、志愿者等普通人都竭力相助。全国各地募捐的物资纷纷而至,食品、口罩等每一份物资都萦绕着执着的信念,四海八荒的人们抛去新春的团圆与欢乐,撇去焦虑与恐惧,竭尽一已之力,只愿再现中华海清河晏,山河依旧。

或许我们山川异域,但我们风月同天。在同胞之外,还有许多国家对中国伸以援手。一海隔望的日本,将百万口罩送至我国,留书“同气连枝,共盼看来”以鼓励中国;身处27年来最严重煌灾的巴基斯坦倾举国之力予以支持,堪称巴铁”。一方有难,人方支援的行为诠释了人类命运共同体。

身处21世纪的中国,我不曾感受过战争的可怕,而经过这场战疫,我却深刻地体会到什么叫做“坚实的后盾”,什么叫做“安心”。我们都是时代陀螺运转下的齿轮,是要频率一致,共同振动的原子,是祖国的一道防线。如今,我们的责任不是囿于一己之私,身咸与世漠然的囹圄,也不是满腹怨气一昧指责食野者。我们要做的应是居家早起,重温一遍《鼠疫》以获得经验与智慧,是对疫情持续关注,是做好分内事,以知识科技增强国家底气。

我们并不是被集体拖拽着向前,而是在分别寻找一些废墟中还闪亮的新的栖息地,共同建造一条通往未来的迂回道路。我们要生发出民族自信,不仅要在盛世太平之时,更要在迂回前进,攀援渡险中保持自律和顽强,才不至于仅感慨一句抱薪者冻毙于风雨!

中国本来就是一个英雄的国家!人们以身为火后,这点点萤火,终将燎原。那时,凛冬散尽,星河长明,疾情终了,这人间仍是星河滚烫,皓月清凉,山高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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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学习抗击疫情先进事迹心得

全文共 10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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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舟共济抗疫情,众志成城显担当。打赢疫情防控这场人民战争,是对党员干部的一次大考,他们主动投身疫情防控一线,积极有效发挥先锋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防疫一线前彰显本色。在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严峻斗争中,阻断的是病毒,传递的是温暖,不变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真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守初心、担使命,始终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把党的强大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工作优势,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用实际行动推进疫情防控取得新进展。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服务人民中谱写担当。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必须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经受住政治考验和实践锻炼,带头增强科学防控意识,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力所能及宣传教育群众,在疫情防控斗争中不断提升攻坚克难的能力、应对风险挑战的能力、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要把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践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的试金石和磨刀石,在奋战一线体现政治素质、宗旨意识、担当精神和优良作风,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披荆斩棘、强壮筋骨、增长才干,充分发挥政治优势,用好党的制胜法宝,彻底扫除疫情阴霾。

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在攻坚克难上砥砺前行。疾风知劲草,烈火炼真金。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各级党组织坚守岗位、忠于职守、靠前指挥,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许许多多奋不顾身的“逆行者”、舍我其谁的勇士担责不误、临难不怯,坚定勇敢地站在抗击疫情最前线,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无畏艰险、砥砺前行的身影正是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生动体现。面对风险、面对危难,他们舍小家为大家、勇于担当,在落实决策部署的过程中迎接挑战、难题,啃掉防控疫情中的各种“硬骨头”,做好各项防控工作,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用行动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坚定崇高信仰践行使命,铭记赤忱初心迎战疫情。在这场人民战争中,党员干部充分发挥优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将“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的铮铮誓言践行在实际行动中,在疫情防控这场阻击战中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我们必将取得防控疫情的最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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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党员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7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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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修订并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实践成果,彰显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新的《准则》和《条例》的出台,体现了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认识,是把从严治党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要求的现实体现,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根据市纪委统一部署和要求,乌兰察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准则》和《条例》,深刻认识中央修订颁布《准则》和《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刻认识修订颁布《准则》和《条例》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三严三实”的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与时俱进推动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的重大突破,是从严从实从细贯彻党章要求、严明纪律和规矩的具体体现。下面,我谈谈自己学习《准则》和《条例》的几点心得体会

一、强化意识,在学深学透上下功夫。认真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当前全市上下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市纪委第一时间通知组织学习,作为单位“一把手”就要看得准、抓得早、抓得实,体现鲜明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要带头学习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做好执行表率。要在学深学透上下功夫。要原原本本、原汁原味地学,对重要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既要学习党规文本,更领会其中深意,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结合开展的“三严三实”教育活动,带头细照,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找准不足,深挖根源,立行立改;带头笃行,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清正、廉洁的风气。

二、廉洁自律,在模范遵守上下功夫。《准则》是目标、是方向,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重申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尚党格。我们要重在领会其实质;《条例》是基石、是起点,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强化“负面清单”作用,清楚的告诫我们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理依据,令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我们必须逐条掌握内容,做到行有所止。要在模范遵守上下功夫。带头树立“高线”,带头守住“底线”,展示“一把手”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到知行合一,打铁还需自身硬。迅速适应新规矩新要求,立足于早、立足于小、立足于细。抓好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红脸,切实关心爱护党员干部、切实对单位负责,做到把好关、守好门、种好田。《准则》和《条例》同时颁布,体现了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既严又实的科学治党思维,反映了“三严三实”要求的精神内涵。

三、明确责任,在真抓实干上下功夫。认真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只有坚定不移地去贯彻执行才能发挥《准则》和《条例》的“治病效能”,必须强化责任担当,严肃查处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重在立规,划出了一目了然的行为底线。坚决做到“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要把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化为在全市卫生事业推进上的动力,全面落实自治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和市委提出的“五城联创”工作安排,从利百姓、利事业、利长远着眼,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全面两孩”政策有序实施,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重大疾病防控,推进蒙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不断强化服务体系建设、能力建设和机制建设,强化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强化人才队伍和信息化支撑,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只有真的把《准则》和《条例》的精神吃透,我们党员领导干部才能做带头践行廉洁自律模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更好地发挥表率作用,解决好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要敢于较真、善于较真,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严守党纪远离违纪红线。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才能更好带领全体干部职工为全市卫生计生事业服务,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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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金刚川电影观后感学习心得

全文共 13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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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要为《金刚川》点赞。

那么多年了,终于看到一部板板正正讲抗美援朝的电影了,这个理由就值得花钱进场,用实际行动支持票房。

电影拍得很真实,一枪下去人都打爆了。

燃烧弹中心,直接碳化。

战争的残酷,表现得特别充分。

但是,瑕疵终究不少。

最大的问题,故事内容单薄。

这就是一个炸桥护桥修桥的故事,全程也就是一天一夜,内容本身是不足以撑起一部长片的。如果要按照标准拍,那就必须拍金城主战场,等待援军,全面战局等等一系列背景。将桥作为主线放在这里,这样才能突出重要性,深化戏剧感。

可惜,没时间啊!

我非常理解导演们的选择。

估计是上头布置太急,时间太紧,所以根本没有时间拍那么多,就那么一个桥,多少你就干吧!

所以,也不知道是哪位小天才想出了现在这个办法:多视角叙事。

点子是个好点子,但可惜故事主线太单薄了。

所以,我们在多视角看到的还是同样的事情。

所谓多视角叙事,就是一个事件从不同角度出发,看到不同。这里应该有很多不同角度叙事,包括用镜角度结构都要做到同中有异才算得上过关。

现在呢,有点敷衍了。很多镜头就是同一个,你以为拉个距离就多视角了吗?

还是那句话:时间紧任务重,镜头不足啊!

真是难为后期了,我盲猜头秃了一半。

第二个很突出的问题,境界低了。

说实话,这部片子与其说是《金刚川》不如叫做《高射炮打飞机的故事》。

其实全片的核心不是桥,是护桥的高射炮连和一架飞机之间的恩怨情仇。我不知道是哪位导演的创意,但是我盲猜是管虎。

因为那种个人英雄主义的感觉,太特么老炮了。

观影时我就感觉到了,这哪是战争片,这是一部披着战争片外衣的西部片。典型的骑士电影。

所谓长板坡前救赵云,喝退曹军百万兵,妥妥的个人英雄主义啊!

战争片是不是不可以有个人英雄主义?当然不是,甚至有很多都是强调个人英雄主义的。但是,朋友们,那是什么世界观?那是西方世界观,那是好莱坞,那是典型的美国大片叙事手法。

用美国人习以为常的叙事讲一个中国人打美国人的故事,我总觉得有点古怪。

咱也不说有什么问题,就是觉得境界低了。

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这是立国之战,这是一战打出名声,让全世界知道兔子说话是算数的战争。

当年兔子跟老美说,三八线你别过。老美说,我信你个鬼。然后到了越南,兔子说,老美17度线你看着点。老美说,哦了老铁我懂。

这就是打出来的赫赫威名。

用个人英雄主义主叙事,而且还是虚构的事实,有点境界太低。

真的个人英雄主义,我强烈推荐黄继光、邱少云,乃至最后的烽烟滚滚唱英雄。

但是,无论多少瑕疵,我都要吹爆这部片子。

为什么?我只说一件事。

看完后,我们家小胖子从昨晚到今天,一直在问抗美援朝的事情,对前辈们充满了敬意。

什么叫爱国主义教育?

这就是!

什么叫文艺作品春风化雨?

这就是!

什么叫让现在的人们知道当年的故事?

这就是!

有了这碗酒垫底,不怕傻逼公知胡咧咧。

就冲着,我就是《金刚川》死粉。

我不是为了这部电影而粉,我粉的是几十年前跨越鸭绿江的那群人们,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

最后,实名反对网上一个帖子。

说是不敢拍跟美国人打,拍的是打韩国人。

尼玛你看了电影没有?

没错,金城战役主要是揍李承晚。但是电影里一个韩国人木有,就出现了两个朝鲜妇女。对面全是大鼻子,说的是英语。

难道我们对线的不是老美吗?

再最后,我强烈希望拍正面硬抗的片子。

一人血书,要看重拍版《上甘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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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公安局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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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上午,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公安分局召开党委扩大会,专题学习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研究部署落实措施。会议由党委副书记、政委桂林波主持。

会上,桂林波以导读的方式带领大家原原本本学习了《条例》全文。《条例》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二是违纪与纪律处分;三是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四是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全体党员认真聆听,认真记录,认真学习。

会议指出,作为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的13条内容,源于管党治党实践,又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是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实的重要抓手。各党支部、各部门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将问责条例内容和有关精神融入到分局各项工作中去,在深入学习的同时,不断探索、总结、创新学习载体和形式,服务公安工作。

会议强调,全面学习、深刻领会《条例》是分局持续加强党的建设、深化领导班子建设和提升党员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一要以学习《条例》为契机,在工作中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在追究“两个责任”同时,也不忽视领导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二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少数”,要把《条例》精神吃透记牢,用问责激励队伍,用担当诠释忠诚;三要强化制度建设,以《条例》和党纪警规相关要求为准绳,加快完善问责体系建设,箍紧制度笼子,确保从严治党常抓不懈、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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