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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合集20篇)

在初一的生活中军训是一个不可少的项目,在太阳下挨晒也是不可少的,可在军寻得这7天来你又获得了什么呢。在军训期间,大家一定都晒黑了吧,在烈日之下汗水顺着发梢滴落,嘴唇开始干燥,我们顶着炎炎的夏日,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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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沂蒙老兵观后感和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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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全国一盘棋;全面小康,决胜在合力。“认清形势、聚焦精准、深化帮扶、确保实效。”在宁夏调研期间,专门召开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深刻论述了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就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注入了思想动力,提供了重要实践遵循。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学习贯彻习在东西部扶贫座谈会重要讲话心得体会,欢迎借鉴。

久久为功,穷根必拔。福建对口帮扶宁夏20__年来,探索出了联席推进、结对帮扶、产业带动、互学互助、社会参与的扶贫协作机制,使素有“贫瘠甲天下”之称的西海固驶入发展快车道,为宁夏发展带来强劲动力,成为我国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的生动范例。东部支援西部,先富带动后富,开创了优势互补、长期合作、聚焦扶贫、实现共赢的良好局面。实践告诉我们,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协同发展、共同发展的大战略,是加强区域合作、优化产业布局、拓展对内对外开放新空间的大布局,是实现先富帮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大举措,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必须长期坚持、不断深化。

做好新形势下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需要加强领导,增强组织推动力。提高认识才能自觉行动。从决胜全面小康、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高度来理解脱贫攻坚的艰巨使命、繁重任务,西部地区才能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主动性,不以事艰而不为,不以任重而畏缩,抓紧落实、强力推进;东部地区才能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下更大气力帮助西部地区打赢脱贫攻坚战。事不避难,义不逃责,东西部扶贫协作的双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敢于担当、亲力亲为推动工作,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就能为东西部扶贫协作提供组织保障和前进动力。

做好新形势下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需要深化帮扶,提高脱贫精准度。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闽宁扶贫协作之所以成果丰硕,一个重要经验就是明确重点、精准聚焦,通过对症下药、靶向治疗,实现从输血式扶贫到造血式扶贫的深刻转变。用好精准的经验,做足深化的文章,就要在完善省际结对关系基础上,着力推动县与县精准对接和县以下结对帮扶探索,动员东部地区各界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工作;要加大产业带动扶贫工作力度,着力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要在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支援、资金支持等方面精准发力,既注重增加就业、拓宽合作领域,又加强对基层干部、致富带头人的培训,为贫困地区发展打造一支留得住、能战斗、带不走的人才队伍。

做好新形势下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需要真抓实干,激发攻坚执行力。扶贫开发到了攻克最后堡垒的阶段,所面对的多数是贫中之贫、困中之困,工作来不得半点花架子。要突出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不仅要看出了多少钱、派了多少人、给了多少支持,更要看脱贫的实际成效。效果好不好、成绩实不实,要用严格的制度来要求和监督,用科学考核评价指标来衡量。真扶贫、扶真贫、真脱贫,要有雄心壮志,更要有科学态度。确保领导工作实、任务责任实、资金保障实、督查验收实,才能实打实地推进扶贫开发、惠及贫困群众。

人心齐,泰山移。“脱贫攻坚是干出来的,靠的是广大干部群众齐心干。”以更加振奋的精神状态、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发挥东西部扶贫协作的优势,我们必将凝聚起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强大力量,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新长征路上砥砺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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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党员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5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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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zd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狠抓了党风廉政建设,制定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相继出台了重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持续开展了以反四风、查贪腐为主要内容的巡视监察,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年多来,先后打掉了上至周永康、徐才厚,下至科长、村官在内的十多万老虎苍蝇,党风政风开始明显好转。但是,要使三十多年来被败坏的党风政风得到根本好转,仅仅查处贪污腐败和违反政治纪律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只有这样,才能在党内形成不敢贪、不愿腐、不滥权、不懈怠、有担当的廉政勤政氛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研讨制定的,它成功改革了过去党内问责制度碎片化、难执行的弊端,把党内监督检查、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重点解决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不良作风,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的又一部党内重要法规。

这里,笔者重点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问责的范围和对象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目的是抛砖引玉,共同学习提高。

一是《条例》明确了问责的范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区别在于调整、规范的对象和范围不同,问责条例重点针对的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履职履责、政治敏锐性方面的“不作为”、“乱作为”或涣散、迟钝等问题,明确规定了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三种情形必须严肃追究责任。过去,在党规党纪中也有问责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往往是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党风廉政不力问责少,对诸多形象工程、损民政策的前台执行者问责多,对幕后的决策者、获利者问责少,查处贪腐具体案件多,追究上级或同级组织及领导失查责任少,从而导致一些地方的顽疾弊政久治难愈,直接损害了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即将出台的问责条例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了严肃追责的范围和主要对象,把“党要管党”真正落到了实处。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必须问责的三种主要情形看似各有不同,实则三者间却是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关联关系,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必然导致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大多数是由于相关组织或领导严重失职失责所造成,它们最终损害的都是中共执政的政治基础。这里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执政党的“政治基础”主要包括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就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最广大劳动人民群众,我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紧紧依靠工人阶级,服务服从于最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离开了这一政治基础就失去了执政合法性,而我党维护这一政治基础的根本保证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因此,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干部放纵、默许甚至参与损害工人阶级劳动人民的利益,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传播西方价值观都是严重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行为,必须严厉问责和惩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将“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作为严肃问责的主要内容,这在中国政治多元化的今天,对净化党的政治生态环境、统一全党的思想、纯洁党的肌体具有重大政治意义。

二是《条例》明确了问责的对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就笔者理解,这里所说的“主体责任”是指各级相关党组织的管理责任(包括上级或同级组织),“监督责任”是指涉责纪委的失察责任,“领导责任”则指主要或分管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这就进一步完善了出现问题“一岗三责”的问责机制,从制度上把“从严治党”的职责分解到了各级党组织及其每个成员,形成层层传导压力,人人当担责任,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新常态。

过去只所以各种问题频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党组织集体不作为,使小问题变成大问题。而问题暴露后,上级党委问责起来受“法不责众”的影响,往往不了了之,最终导致问题成堆,积重难返。比如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官场腐败问题,能够贪腐的多为掌权之人或有后台者,而贪腐的主要手段以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买官卖官为主,这种利益交换虽具隐蔽性但上级党委或同级班子成员不可能完全没有察觉,只是碍于情面、畏其权势或投鼠忌器而放弃原则,听之任之,使小腐变大贪。腐败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窝案,贪官污吏为了便于贪腐往往拉帮结伙,权权交易、上下共贪,形成腐败利益集团,这也是很多贪官得以长期腐败且边腐边升的重要原因。再比如近几年党中央反复强调要加强意识形态的斗争,但各种公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主张全盘西化的言论仍然畅通无阻,尤其是少数“优秀党员”吃党的饭砸党的锅,大肆传播西方价值观却长期无人管无人问,甚至引发了广大人民群众声讨后仍得不到严厉惩处,这是导致中国意识形态混乱、政治生态恶化、人民群众强烈不满的根本原因。荀子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民群众心中有杆秤,称得岀党员干部和各级组织践行宗旨、坚守信仰的份量,对那些有损党的形象和群众利益的人和事,组织上不问责,人们群众就会在心里问责,这种问责就是人心向背。因此,《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制度上明确对上述有意放纵、默许严重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言行的相关党组织和主管领导严厉问责,符合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非常必要,令人鼓舞。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习总书记强调,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党风廉政建设一定会再现辉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将乘风破浪、勇往直前。我们期待《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早日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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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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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新修订的7章42条规定,从机构和人员、巡视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程序几个方面对巡视工作进行了规范。

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做到全覆盖、全国一盘棋。巡视工作的力度、强度、效果大幅提升,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

巡视工作条例坚持遵循党章、与时俱进、突出重点、必要可行的原则,尊重客观规律,符合实际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服务大局,提供保障的作用。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的相关要求在巡视工作条例中得到了体现,“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明确了巡视范围,“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等明确了责任主体,巡视工作条例还分别规定了中央和地方领导工作小组的职责,规范了巡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对于领导小组组长,以及其他职务的配备都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巡视工作条例还对深化监督内容、专项巡视、创新巡视工作方式、强化巡视成果运用、严肃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定。

乡党委政府作为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跟巡视工作的关系十分密切,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巡视工作条例相关要求,认真落实部署,积极配合巡视工作小组的工作,为完善监督体系做出贡献。

作为基层党员干部,一方面我们要加强自我监督。强化敬畏之心,对党和人民心怀敬畏,要学会经常反省自己,正确认知自己,敢于坚持真理,又要敢于修正错误,既要择善固执,又要知错能改。面对诱惑要有定力,保持心态平衡,永远不动摇。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将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坚守做人做事的底线。

另一方面,我们要重视制度监督。众所周知,自我监督,是一种自我修养和自我克制的道德行为,其效果与个人的思想修养息息相关,对于思想水平较差的人而言,这种监督方式能够起到的效果有限,并不能完全阻止权力的滥用。因此,监督工作要重视制度监督,将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在工作当中,我们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同事领导,以及各级纪检部门的监督,时刻提醒自己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不断深化对从严治党的认识,在巡视工作发挥的“利剑”作用中,有力地促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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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最新

全文共 179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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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 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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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青马工程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3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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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的洪流是浩瀚而庞杂的,没有一个历史学家能以计算机式的精密语言和逻辑记录、分析、诠释这每一个小小浪花、微微水滴。但是我们深信,无论历史长河还是时代洪流,在本质上都是由一个个小的个体构成的。

经历了这次秦艳友夫妇的座谈会,我想起了这样一句话,“世界以痛吻我,要我报之以歌”,这是我读过的泰戈尔的诗句。秦艳友夫妇的经历之前我也有所耳闻,如今面对面的交谈更是让我不由得生出了些许感慨——要感恩。感恩漂泊的岁月,感谢命运给予的疼痛和悲伤的过往,把命运的伤害变成更隐蔽的给予、更丰富的偿还。梦想不再是一个梦,而在漫长的岁月中开出灿烂的花朵。

秦艳友夫妇报生活以博爱之歌,他们曾被生活伤害过,被无情的命运击倒过,但是他们却从没放弃过,梦想和现实其实只差一份博爱的胸怀。

他们用多年的辛酸苦辣和泪水,把痛苦酿成一份醇厚的美酒。

“我有一壶酒,足以慰风尘。尽倾江海里,赠饮天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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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学习心得

全文共 2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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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 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学习宣传贯彻主体责任,并对照“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新要求,确保各项工作符合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省委、市委、区委的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作为南海未来工作的总定位和统领全区各项工作的总纲,围绕“传承品质、成就品牌”的工作主线,加快品牌南海建设,用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实际成效来体现学习贯彻效果,努力争当落实“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排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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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党员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全文共 3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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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肃党内政治生态,强化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4月6日,渑池县组织召开了“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和“三严三强化”活动动员会,宣读了活动实施方案,并对活动的开展提出了具体要求。

同时,按照动员会上的统一部署,该县各级各单位把活动开展与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及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紧密结合,紧紧围绕创建“五型机关”、学用“一报两刊三网”、办好纪检监察大讲堂、组织征文和演讲比赛、深化红色教育、开展廉文诵读和举行党规党纪知识测试等内容展开,牢牢抓住“学、做、查、改”四个关键环节,通过专题学习、研讨和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进一步明确责任清单、整改方向,坚持边学边做、边查边改,以活动成效促进工作深化,以工作成效检验活动成果,努力开创全县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为决胜全面小康、加快“三县一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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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遵守课堂纪律,改善学习风气的倡议书

全文共 7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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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同学们:

课堂教学是学校培养学生的主要手段,因此良好的课堂纪律无疑是学校教学成果的最有力保障,对提高和改善校风学风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学院的部分课堂上课堂秩序较差、学生自律意识不高等情况较为普遍,这种现象制约了学院学风建设工作的开展,也影响了学院学习风气的改善。为了能够让同学们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更高的学习效率,分团委和学生会在此向全院学生发出倡议,全体同学共同遵守课堂纪律,尊重任课老师的工作和劳动,改善学习风气,一起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带食品进入教室,关闭通讯工具及相关电子设备,上课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课堂上人到心到,并让我们每一个人用自己的行动来践行以下的承诺。

1、课堂是进行学院教学的重要场所,每一位学生在课堂内保持严肃、安静。

2、在上课铃响前进入教室并就座;迟到的学生在教室前门口处报告取得教师同意后方可就座听课;教师未宣布下课,学生不擅自离开教室。

3、上课时,学生认真听讲,不讲话、影响他人听课,不随意进出教室;前堂课没下课,后堂课的学生不可进教室占座位。

4、上课时间每一位学生自动关闭通讯工具和其他电子设备认真听讲。

5、教室内任何时候禁止吸烟;不在课堂上吃早餐和零食,不在课堂上看与本节课无关的书籍和杂志,不在课堂上听音乐和发短信以及玩游戏。

6、上课时每一位同学衣着整齐,不穿拖鞋、背心,不赤脚、赤膊上课。

7、教师提问学生时,学生必须起立回答;学生需要向教师提出问题时,应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起立发问。

8、教室内保持整齐洁净,不踩踏桌椅,不随意在课桌上涂写,不随地扔碎纸和吐痰,上课前和课间应有值日生将黑板擦干净。

9、在教学楼内应保持肃静,不在走廊和教室内高声喧哗以及做有碍上课和他人自习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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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36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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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体会

为顺应新形势下党的建设需要,保持我党在新时期的先进性,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20**年**月**日,我党颁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式印发。此次修订的《廉洁准则》,是我党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更是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

本人通过学习,细心领会准则精髓,就如何将《廉洁准则》落到实处,让其真正成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从加强人的思想上入手,强化反腐倡廉教育。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大量案例表明,诸多腐败案件的发生都是部分党员干部意志力薄弱,“财迷心窍、官迷心窍、色迷心窍”,走入贪污腐败的禁区。通过不断的深化教育学习,使得党员干部对腐败的危害有更深刻理解和认识,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让党员干部从内心上抗拒腐败、抵制腐败。在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中,不但要注重党员干部自己自身,对他们的近亲属、普通群众。也通过参观反腐败成果展览、交流会等形式,使反腐倡廉的观念的深入人心。扩大监督范围。让贪污腐败行为失去思想上的温床。

二是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提高廉政风险的预警性。制度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是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是惩防体系建设的根本任务和基本目标,也是标本兼治的成果体现和根本保障。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全会,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都曾对建立健全制度提出过明确要求。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始终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全过程。

拒腐防变制度的建设,首先要防腐拒变制度建设与强化监督结合起来,确保党员干部的权力正确规范行使。“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控权是控制腐败的第一步。党员干部的权力要科学配与有效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既保证权力高效运行,又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同时还要积极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建设“阳光行政”真正使公民对党员干部权力的行使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其次要就建立制度建设,要有严厉惩治作保证。对于党员干部的贪污腐败行为绝不姑息,依法严惩腐败分子,牢固树立“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理念,始终保持坚决惩治腐败,坚决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舆情收集和处置机制,完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探索建立举报人奖励制度。胡锦涛同志强调,防治腐败,必须既通过教育引导使人自觉从善,又通过制度约束使人不能为恶,既通过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恪守制度的自觉性,又通过制度建设增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性。这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战略思路,必须长期坚持。

【篇二】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体会

最近一段时间,通过认真阅读、学习、理解、领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深深地知道,党员干部要廉洁自律,是我们党历来坚守的铮铮誓言,而且早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全党同志必须做好“两个务必”的著名论述,即“务必使同志们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保持艰苦朴素的作风。”目前,在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全面实现中国梦的新形势下,习近平总书记号召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时刻保证党风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深入开展反腐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这一段的学习,我有以下体会,不当之处,请领导批评指正。

第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践行廉洁自律,践行“三严三实”

当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反腐败斗争面临严峻复杂形势。面对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我们更要以此为准绳,严以律己,廉洁自律,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治党,反对腐败,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手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本任务是要全面端正党风,把党建设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从而使人民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腐败现象逐渐侵入我们党内,侵蚀着党的的肌体,腐蚀着一些党员干部。能不能通过抓党风廉政建设,反对腐败,端正党风,解决党内的腐败现象,关系到党组织能不能得到纯洁,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无论什么形式的腐败现象,什么性质的腐败行为,其本质上者是侵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都是阻碍、破坏生产力的发展,都是与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背道而驰,也都是违背“三严三实”要求的。而腐败行为得不到惩处,腐败现象不能消除,践行“三严三实”,实现中国梦的重要思想就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必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纯洁我们党的队伍,使我们的党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回顾我们党的历史,甚至我们国家的发展史,不难看到,只要党风正,政风正,党的组织纯洁,党员干部能廉洁奉公,廉洁为民,能真正践行“三严三实”,党就会前进,就会发展,人民群众就会拥护和支持,党领导的事业就会不断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反之,如果党风不正,党的组织、党员以权谋私,侵害人民利益,人民群众就会反对,党就会脱离群众,失去群众,就会遭受挫折。所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就是要严肃党的纪律,端正党风,使广大党员干部能立党为公,勤政为民,认真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在这样的认识下,我总是要求自己,无论时下社会风气多么复杂,自己坚决做到廉洁、清白,在一些比如职称评审等关键时刻、敏感时刻,自己总能坚决顶住一切压力、一切方式,坚决拒绝一切那些行为,使自己永远保持“一身正气”的美好声誉。

第二,严于律己,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起模范带头作用

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决定的因素。作为领导干部,我认为应该在四个方面做出表率。一是在学习理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上作表率。理想信念是灵魂,是动力、是方向。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作为教师,我们一定要坚定信念不动摇,为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奋斗不止,贡献自己的所有了力量,在所不辞。二是在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自觉性上作表率。当下,多种思想、思潮混杂,多元的价值追求混乱了一些人的价值观,苦乐观、人生观、幸福观。我们作为人民教师,一定要在任何场合,无论是教师课堂,还是校园课外,都要以身作则,时时刻刻,事事处处传递正能量,宣传党的各想路线方针政策。三是在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水平上做表率。学校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的最好场所,我们作为教师,必须时刻响应党的号召,传递党的声音,充分利用好这一阵地,把我们的学生教育成为国家,为党贡献自己所有力量的接班人,让我们的事业不断发展下去,让我们的国家不断富强起来。四是在坚持从严治党,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上作表率。作为领导干部,就要襟怀坦白,光明磊落,一身正气。就要严于律己,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起好模范带头作用。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事事有痕迹,处处有成效。要时刻把学生的利益放在心上,要时刻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勤勤恳恳工作,清清白白做官,干干净净做人,只有这样,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能安得下心,守得住身,静得了神,睡的安稳。因为我们新闻与传播学院培养的人将来是媒体人,就目前媒体乱象,动辄以曝光要挟官员和富商,动辄以有偿新闻捞取好处,我时时刻刻经常提醒、教育、要求学生“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我也经常提醒自己,管好自己,也管好家人,管好部属,做到慎独、慎欲、慎权、慎微,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第三,提高自身各项素质,无愧于人民教师这一光荣称号

我认为,学校一直以来是一块净土,是一块神圣的地方,我们身居净土,所教学生那么虔诚地来学习,有着纯洁单纯的知识渴求。我们身处神圣,所面对的学生那么恭敬于你的修养、学识。我怎么能愧对学生心中的纯洁、单纯和恭敬呢?所以,党和国家开展廉洁自律活动,是多么好的举措呀,我要以此为契机,抓好自身建设,在思想上,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扬艰苦奋斗、爱岗敬业、踏实工作的精神。在作风建设上,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关心学生疾苦,积极为学生排忧解难。在组织建设上,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围绕教学中心工作,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配合学院班子做好各项工作。同时结合工作实际,继续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按照中央、省、学校党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对照,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防微杜渐。

以上这些,是我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一些体会,也是对自己的要求,不当之处,不到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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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干部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7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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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认真学习中共中央新版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颇有感触。《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新的《准则》和《条例》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它为全面从严治党划出了明确的道德和纪律红线。与旧版本相比,新的《准则》和《条例》覆盖对象更全、纪律要求更严、主题宗旨更明,为组织部门更好的履行管党治党职能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是覆盖对象更全。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重拳反腐,打虎拍蝇,各级领导干部是重点,虽颇有成效,但也让不少普通党员产生了认知错觉,即从严治党只是针对领导干部而言。然而,党员才是构成党的细胞和血液,每个党员个体的好坏最能影响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此次新出台的《准则》,首次对8600万名普通党员提出了具体的廉洁要求,要求每个党员都能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同时,又突出“关键少数”,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更高要求。这表明,廉洁要求从不分职业贵贱、职务高低,它是每个共产党人的基本要求。

二是纪律要求更严。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肩负着中国梦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需要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这也就要求党规党纪必须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原《准则》和《条例》中有多多处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纪法不分、以法代纪的问题凸显,这就导致工作中部分党员干部只要不触犯法律,就没人管、难追责,比如不服从组织决定,违反民主集中制、随意传播政治谣言等行为,常常难认定、难处罚。如果仅以法律要求约束党员行为,那就降低了党员标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就无从体现。新出台的《准则》和《条例》去除了与法律条文重复的70余条规定,并围绕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进行细化,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为广大党员列出了一份“负面清单”,也为我们从严管党治党提供了有力抓手。

三是主题宗旨更明。与原《准则》中要求的“8个禁止”“52个不准”不同,新出台的《准则》突出重点、删繁为简,将原来的18条、3600余字的准则,浓缩成8条、309字的自律标准,只提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规定,要求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并针对党员领导干部,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新《准则》的八条规范,要义明确、一目了然,既是对党员干部的硬性要求,更是我们党向人民群众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庄严承诺。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如何更好的贯彻执行新的《准则》和《条例》,使之成为新时期下全面从严治党地有力武器,要做到以下四点。

把握内涵要求,做学习的表率。要快速反应、紧紧跟上,勤学实学深学,把学习《准则》、《条例》的过程,变为做好今年各项工作、谋划明年工作思路的过程,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提振精神状态、提升能力素质、提高工作质效的过程。

营造浓厚氛围,做宣传的表率。《准则》《条例》是税务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依据和制度利器,要利用“一周双学”认真抓好《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人人担当、个个参与、时时宣讲,要多途径宣传、全覆盖宣传。

自觉接受约束,做遵守的表率。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真正把《准则》《条例》的各项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要自觉接受党组织、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时刻维护税务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全面精准履职,做执行的表率。要按照《准则》《条例》要求,进一步深化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定位,真正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与义务,跟着纪律走,跟着规矩走,跟着监督走,要做清醒人、明白人、局中人,以《准则》、《条例》标准约束自己,做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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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团员一学一做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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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青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也是我们党的未来和希望。全党要关注青年、关心青年、关爱青年,倾听青年心声,做青年朋友的知心人、青年工作的热心人、青年群众的引路人。”这一番话彰显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广大青年的关心与厚爱,为青年的成长成才提供了遵循和明晰了方向。

每一名青年绝不是筑梦路上的看客

筑梦须立志,立志当高远。广大青年要有敢为人先的锐气,勇于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敢于上下求索、开拓进取,树立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超越前人的雄心壮志,要有逢山开路、遇河架桥的意志,为了创新创造而百折不挠、勇往直前。要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得其大者可以兼其小。”只有把人生理想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事业中,才能最终成就一番事业。广大青年要珍惜韶华、奋发有为,勇做走在时代前面的奋进者、开拓者、奉献者,努力使自己成为祖国建设的有用之才、栋梁之材,为实现中国梦奉献智慧和力量。

负起历史赋予的责任,飞扬青春激情。这是做一名合格青年们的内在要求。做到这些的前提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习近平认为,这样才能稳重自持,从容自信。2015年1月12日,习近平同200余名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畅谈交流时谈到:“那个时候我年轻想办好事,差不多一个月大病一场。要先把自己的心态摆顺了,内在有激情,外在还是要从容不迫。”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有源源不断的强大力量。广大青年要弘扬拼搏、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坚持与祖国同行、为人民奉献,以青春梦想、用实际行动为实现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实干兴邦,青年要干出个样子

要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书写别样精彩人生。广大青年要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 要深刻了解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不懈奋斗的光荣历史和伟大历程,坚定不移跟着中国共产党走,立足本职、埋头苦干,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用勤劳的双手、一流的业绩成就属于自己的人生精彩。要不怕困难、攻坚克难,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国家建设的一线、项目攻关的前沿,经受锻炼,增长才干。要勇于创业、敢闯敢干,努力在改革开放中闯新路、创新业,不断开辟事业发展新天地,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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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群众学习《致维吾尔同胞觉醒书》心得体会

全文共 8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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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维吾尔族同胞觉醒书》引发新疆于田县各族干部群众的强烈反响。他们纷纷表示,要向吾布力喀斯木·买吐送学习,主动发声亮剑,旗帜鲜明地与“三股势力”作斗争。

三股势力”是一种极端邪恶势力,集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于一身,在世界各国都留下斑斑劣迹。他们煽动民族仇恨,制造宗教狂热,鼓吹所谓“圣战”,大搞暴力恐怖活动,残杀无辜群众,挑起暴乱骚乱。在新疆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沆瀣一气。他们以暴力恐怖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借机扩大境内外影响;他们用宗教极端主义,蛊惑信教群众,以此扩大力量进行所谓“圣战”。其目的,就是要搞乱新疆、分裂中国。我们同“三股势力”的斗争,不是民族问题,不是宗教问题,而是一场维护祖国统一与企图分裂中国、维护民族团结与企图挑起民族仇杀、维护社会稳定与企图制造动乱暴乱的生死较量。

在同“三股势力”的长期较量中,我们始终保持坚决打击的高压态势,有力遏制了“三股势力”的暴力恐怖活动。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三股势力”贼心不死,他们极力散布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思想,加紧对新疆的思想政治渗透,千方百计地制造实施捣乱破坏活动,妄图破坏新疆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其反社会、反人类、反文明的疯狂本质,真切看清“三股势力”的极度凶残性、极端危险性,以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以卓有成效的实际行动建设平安新疆、和谐新疆。

坚决打击“三股势力”,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坚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坚决维护民族团结。一旦发生打砸抢烧等犯罪活动,坚决依法严惩。要着力打击暴力恐怖团伙和极端组织,哪里露头哪里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三股势力”作斗争,根本的是坚持发展和稳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毫不动摇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毫不动摇地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同时不断增强“三个离不开”和“四个认同”,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真正铜墙铁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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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党员干部学习《历史的抉择》心得体会

全文共 8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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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观看《历史的抉择》,现在的我们更要以切实的行动,创新的思维模式,认真学习,踏实工作,提高技能,为把德阳早日建设成为成都国际化大都市北部新城,实现德阳未来跨越发展而努力奋斗。

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加深,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这就是说,政治体制改革的深浅和快慢,不取决于政治本身,它取决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总书记的回答中,有四个字即“随着”和“适应”是精髓,抓住这四字,才能懂得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循序渐进:

第一,“随着”,是讲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加深,这是因为经济是基础,政治是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受经济基础的制约。这同盖房子一样,没有稳固基础,建筑的楼房是会倒塌的。世界各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既有不顾经济基础,超前实行民主政治失败的教训,也有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加深成功的经验。

真正的民主政治,说到底是中产阶级的民主,只有像欧美发达国家,社会结构呈现橄榄形,两头小中间大,特富的人是少数,特穷的人也是少数,中间的中产阶级是绝对多数,才能实行真正的民主政治。而发展中的国家,社会结构都是金字塔形的,塔尖上是特富阶层处于极少数,塔的中层和下层都是中等收入和贫穷层。民主如果倾向于塔尖,塔的中下层就会产生仇富情绪,社会就不稳定。民主如果倾向中下层,就会削弱富人发财的积极性,经济发展就会滞缓。所以发展中的国家政局经常处动荡不安。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发展中的国家,既不能去生搬硬套欧美式的民主政治,强扭下一个不甜的瓜,又要接受发展中国家动荡不安的教训。因此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只有按照胡总书记讲的“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既不能拔苗助长,又不能停滞不前。

第二,“适应”讲的是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这是因为,民主政治的主体,是人民当家作主,如果当家人没有或缺乏作主的积极性,靠恩赐的民主,只能是瞎子点灯——白费啦(蜡)。回忆当年土改,一些农民由于觉悟水平不够,白天分了地,晚上又把地契给地主送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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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致敬抗美援朝主题云团课队课观后感学习心得

全文共 9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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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9点58分,在上虞城区胜利路的一幢普通民居中,82岁的沈树根老人安详地离世.

沈树根是中国人民志愿军一级战斗英雄,在朝鲜军事博物馆中,他的铜像与黄继光、邱少云等摆放在一起.上个月,沈老还曾作为志愿军20军老英雄代表,参加在上海隆重举行的中国人民志愿军20军赴朝参战60周年纪念活动.去世前两天,他还为当地的孩子们讲抗美援朝的战斗故事.

1951年6月,在抗美援朝的华川鹫峰阻击战中,担任志愿军某团8连3排排长的沈树根,率领战士打退敌人两个多营兵力的13次进攻,歼敌300多名,创造了战争史上的奇迹.为此,3排荣立集体特等功,志愿军总部授予他“一级英雄”和“鹫峰阻击英雄”荣誉称号,金日成亲自将一枚“国际勋章”佩戴在他胸前.

1979年沈树根转业到上虞.到地方工作后,沈树根绝口不提当年的光荣历史,一心扑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很少有人知道沈树根的事迹.

1997年,上虞企业家蒋梦兰去朝鲜考察时,在平壤朝鲜国家军事博物馆瞻仰50位牺牲了的志愿军“一级英雄”铜像时发现,在著名战斗英雄黄继光、邱少云、杨根思等的铜像群中,有一尊铜像十分面熟.基座上的英雄生平介绍写着:“沈树根,浙江诸暨人,1927年生……”他不禁惊呼:这不就是曾任上虞县财贸办副主任兼中国人民银行上虞支行行长的沈树根吗?于是他给这尊铜像拍了照.回国后,蒋梦兰把照片交到沈树根手中.凝视着照片中的铜像,沈树根禁不住老泪纵横,双手颤抖,激动不已.离开朝鲜战场40多年了,想不到朝鲜人民还挂念着他.

10多年前,沈树根了解到上虞一些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精简退职的老党员生活还较为困难的情况,就四处张罗救助.在他的奔走呼吁下,上虞建立了老党员基金,现在,上虞已有多个乡镇、村级建立了老党员基金.沈树根常说,自己最大的愿望就是能为这些老党员做些事,为上虞的老人们做点事.

2003年10月,当年在志愿军某团8连3排任通讯员的任玉山通过媒体寻找老排长沈树根,本报曾经以《英雄,50年后喜相逢》为题作过报道.

半个多世纪,沈老从未居功自傲,如果不是蒋梦兰带回来的照片,上虞没有人会知道他曾是叱咤战场、保家卫国的英雄;只知道他因任劳任怨的工作曾先后当选为浙江省人大代表,多次被评为省、市优秀共产党员及优秀老干部,浙江省老有所为先进个人,被中央组织部评为全国优秀党员,被民政部等国家三部委授予“全国老有所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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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时代楷模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事迹学习心得

全文共 7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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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支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铁军”;这是一群水火见忠诚的英雄卫士。71年来,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一茬茬指战员舍生忘死,接续奋斗,守一方百姓平安,被中宣部树为“时代楷模”。

这支脱胎于人民军队和公安机关的消防队伍,始建于1949年,虽经改革转隶,却不改钢铁作风,不减英雄本色,先后荣获52项省部级以上荣誉,承担着守护九江520余万群众消防安全的神圣使命。

7月以来,九江遭遇超历史记录大洪水,该支队全体指战员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第一时间奔赴灾区,在持续1个多月的救援中先后参战336次,营救疏散群众1.3万余人,被誉为“群众生命的摆渡人”。

7月7日,不断打来的求援电话让支队作战训练科覃旭华焦急万分。他迅速召集队员向重灾区进发,当赶到彭泽时,一村庄被洪水围困。他们逆水而上,将全村400多人转移出来时,已经26个小时没吃饭。

7月8日,九江都昌县盐田中学471名师生遭洪水围困。都昌迎宾大队消防救援站副站长向卫强和队友们在洪水中5个多小时逆向而行,往返40多趟,成功转移出441名学生和30名老师。

九江是石化企业聚集地,15年来,该支队辖区没有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这支连续五年夺得全省目标任务综合考评总分第一名的“先进支队”,用忠诚、本领和胆气守护了当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17年,湖口某工业园一仓库发生火情,附近存有大量罐体,一旦火势失控后果不堪设想。鏖战4小时后,大火被扑灭,周边三家化工厂保住了,无人受伤。这在全国大型化工厂火灾事故处置中也不多见。

连续创造记录并非偶然,更非一日之功。这支被同行们视为“铁军”的队伍,每一个人都有“见红旗就扛、见第一就夺”的争先意识和强烈荣誉感。多年来,该支队岗位练兵成绩在全省各支队中稳居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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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查纪律规矩严不严树崇严尚实行为准则心得

全文共 10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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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纪律审查工作必须坚定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信念,坚持零容忍、不设限、全覆盖,严字当头,对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

8月18日上午,在纪委书记座谈会上,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李凤堂做出上述强调。

座谈会传达学习了张春贤书记6月29日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自治区纪委书记座谈会精神,通报了十七个党风廉政建设月活动开展情况,克拉玛依区、陆梁油田等六家单位和企业进行了工作汇报和和交流,安排部署了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措施。

上半年,我市纪律审查的力度不断加大,其中本级受理信访举报118件,初核问题线索68件,立案31件,移送司法10人。

会上,李凤堂对我市上半年的纪检监察工作形成的“比着干、抢着干、用心干”的局面和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一是以开展“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为契机,以纪律审查为抓手,推行清单式分责、链条式传导、拉网式监控、点穴式施压、提醒式督促、倒逼式追责,推动了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取得显著成效。二是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稳步推进,深化了“三转”,突出了主业主责。三是通过面向纪检监察干部开办的“学思践悟”大讲堂等,提升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履职能力。四是纪律审查的力度不断加大。五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执纪监督、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等重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效果。

就抓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李凤堂指出:要在认真学习研究、深刻理解把握张春贤书记和徐海荣书记的讲话精神,对其中的新观点、新思路和新要求学习贯彻落实好;要全面落实“两个责任”,执行到位,把严明纪律贯穿于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切实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突出执纪特点,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思维惯性,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祸”。要突出重点,进一步抓好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任务。要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第一位的监督,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加大纪律审查力度,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

李凤堂强调,市油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队伍要做好学习、思想、组织、作风、能力等“五个方面的准备”,正视存在的问题不足,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增强决心和信心,以饱满的热情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会后,全体参会人员进行了现场知识测试。各区、各单位纪委书记,各委办局纪工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各垂管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市油田纪检监察机关室主任以上人员100余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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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有关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50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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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一条例准则”,必须加强修身立德,筑牢道德高线。本文是有关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欢迎借鉴!

【1】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本人通过认真学习,对《准则》和《条例》的重要意义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同时,对如何贯彻落实也作了一些思考。

一、心中有敬畏,着力“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责任担当。学习贯彻两项法规,必须坚持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逐级落实责任。特别是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落实两项法规紧紧抓在手上,切实做到“四个亲自”,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二是强化示范带动。党员领导干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少数”,是贯彻落实两项法规的重点群体。党委主要责任人要联系实际把自己摆进去,带头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带头在严收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三是强化监督问责。作为党委书记,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加大对违反两项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抓早抓小、抓实动辄则咎不怠,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着力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二、头上有戒尺,更加“三个严格”

一是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始终牢记权利是人民赋予的,自觉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始终不忘党组织的培养之恩,人民的养育之恩,自觉做到报效组织、报效国家、报效人民;始终铭记亲人的牵挂和嘱托,自觉在纪律法规内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始终管住自己的手、自己的脚、自己的嘴,坚持做到不该拿的东西不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吃的东西不吃。

二是更加严格要求部属。己不正,何以正人。除了严格要求自己外,还要从严要求部属,保证部属不出问题。要把管理教育部属作为分内的职责。常态化地组织他们学习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开展工作,依规履行职责。同时,还要开展警示教育,运用反面典型警示,让部属明白不廉洁自律最终毁掉的是自己的前程、家庭的幸福。坚持用人民的嘱托提醒,使部属始终牢记自己的身份,自觉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尽责。

三是更加严格要求家人。管好自家人,严禁家人越位插手,干预自己工作上的事;严禁家人打着自己的名义为亲朋好友办私事、谋私利;严禁家人打着“人情”幌子收礼收贿;及时提醒随时告诫家人,务必要防止社会上的一些人通过各种关系和手段向家庭进行渗透。切实把家庭建成抵御社会不良影响的坚强堡垒。

【2】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两部法规颁布以来,自治区政协机关党组高度重视,制定了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党组中心组召开了专题学习会,党组领导带头宣讲《准则》《条例》。通过一系列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有效推动了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现就学习两部法规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第一,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我们每一名党员都应懂得,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检验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没有党的纪律观念、一个不把党的纪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党员,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领导干部。我们即使作为一名普通的党员干部,也要长存临深履薄之心、玉洁冰清之骨、砥柱中流之胆,不以“别人不知”放纵自己,不以“小节无碍”原谅自己,不以“下不为例”开脱自己,不在多元中迷失方向,不在多样中动摇立场,不在多变中丧失原则,这既是对事业负责,也是对个人、对家庭负责。

第二,要从我做起,模范遵守党纪。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仅仅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共产党人时常要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等种种诱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诱惑的俘虏。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第三,要严格执纪,发挥震慑作用。凡事重视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同样如此。我们党的纪律有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平等地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和监督,党内绝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个体户”。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谁违反了,就会受到党纪制裁。所以,党员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第四,要敢于负责,强化主体责任。对违法乱纪行为要大声说“不”,否则,党纪的尊严和权威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每一个党员都要站在党性立场上对待这个问题,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还要坚决同形形色色的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同时还要敢于和善于支持那些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同志。作为机关党组书记,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排在首要位置,抓早、抓小,对党内同志要真抓、真管,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3】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近日我进行认真的阅读和学习,经过学习我对《准则》和《条例》有了新的认识和思考,现来谈谈本人的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要求每名党员干部把主体责任担在肩上,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真正严起来、管到位,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

一、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就要深刻领会重大意义。两项法规对严明党纪、改进作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两项法规立足时代新特点和党情新变化,以《党章》为根本遵循,集中全党智慧、凝聚思想共识、汲取历史经验,把十八大以来中央“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明纪律规矩,狠抓‘八项规定’落实,强化巡视监督”等理论和实践成果制度化,体现了继承和创新的统一,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二是贯彻了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的内在要求。两项法规向全体党员提出了修身克己、为政用权的明确要求,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禁区,丰富和发展了管党治党的思想体系,实现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有机结合,是新时期党的建设又一项重大理论和实践突破。三是体现了从严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明确了党规党纪必须严于国家法律,党员言行必须慎于公民言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

二、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就要准确把握丰富内涵。两项法规紧扣廉洁自律主题,在遵循党章、以德治党、纪法分开、负面清单等方面,都作出了新提炼和新概括。一是体现了一个根本遵循。《准则》、《条例》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梳理细化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突出了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二是树立了一条道德高线。两项法规坚持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准则》作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为广大党员干部确立了思想和道德的高线。三是理清了一份负面清单。《条例》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给出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张负面清单,并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四是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修订后的《条例》被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明确传递出了治党越抓越紧、执纪越来越严的信号,进一步扎紧扎密了制度的笼子。

三、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就要切实深学细照笃行。只有将学习两项法规与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相结合,与深入开展专题教育相结合,才能真正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在深学的基础上,关键在于对镜细照,以知促行。具体就是落实落靠“两个责任”。一方面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是贯彻实施好两项法规的“牛鼻子”。局党组必须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局党组“一把手”都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践行《准则》和《条例》要求,有力推动法规的贯彻落实。同时,应主动领导纪检组开展工作,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督办重要案件,及时解决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局纪检组必须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聚焦主责主业,把落实好这两个党内法规贯穿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确保将“两项法规”的贯彻执行落到实处。局党组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纪律和规矩这根弦,切实增强遵守执行两项法规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把《准则》和《条例》的每一项要求、每一条规定执行到位。

【4】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自《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认真加以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是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更严、更细、更实”的鲜明特点;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必将对树立党章权威、改进党的作风、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将努力做到:

一、带头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全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把手,带头和引导全局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增强党性观念,在党认党,在党爱党,忠诚于党的事业,坚定不移地做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者、推动者和执行者。带头学习纪律,带头遵守纪律,带头维护纪律,充分发挥表率作用,领会其中深意,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对准标杆,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找准不足,深挖根源,立行立改。切实把党的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二、坚决贯彻落实执行主体责任。工作中积极主动,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推动党建和工作两手抓、两促进;强化责任担当,全面担当起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带头坚定信念,对党忠诚,强化政治纪律首位意识,防止政治上糊涂、精神上懈怠;带头依法用权,按章决策,营造健康的民主集中制环境,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用人格力量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保障工作推进有力有效。

三、强化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新的《准则》加强了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正面倡导;新的《条例》明确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议事决策、干部任用、机关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同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作用,推进党务政务公开,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四、严肃执纪问责。严格执行纪律,加大问责力度,突出转变执纪理念,实现以“法律为底线”向“以纪律为标尺”的转变;实现“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的转变;实现“突出以治标为主”向“注重以纪律治本”转变。同时,加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转变执纪方式,突出抓早抓小,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切实做到“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促使广大干部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高压线。

总之,作为水务局党组书记,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我将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格治党的主体责任,认真种好自己的“责任田”。继续发扬优点,努力改正工作中的不足和缺点,使自己的各方面的综合素质,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为党的事业尽心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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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青年大学习第十季第一期观后感心得体会

全文共 15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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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贯穿党的革命 建设

改革全过程,是中国共产党人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向着美好未来和理想前进的永恒主题和力量源泉,要时刻坚守共产党人的这一精神家园。

它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中国共产党从建党第一天起,就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党的理想和最终目标,义无反顾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把为人民谋幸福

为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和使命,并坚定笃行,展现出中国共产党非凡的责任担当和改写历史的非凡气魄。

二 它是从开天辟地 敢为人先的红船精神到艰苦奋斗 星火燎原的井冈精神;从坚持真理 勇于修正错误的古田精神到艰苦卓绝 一往无前的长征精神,从艰苦奋斗

理论联系实际的延安精神到谦虚谨慎 戒骄戒躁的西柏坡精神,这些用鲜血和生命铸就的红色精神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战争年代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的生动诠释。历史表明:初心和使命是中国共产党人身上与生俱来的优秀“基因”,成为中国共产党夺取革命胜利的成功之路。

三 它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份初心与使命,一代又一代的中国共产党人接续践行 从未改变。从艰苦创业 为国争光的大庆精神到团结协作

战天斗地的红旗渠精神,从无私奉献 乐于助人的雷锋精神到亲民爱民 知民为民的焦裕禄精神,从铁胆忠魂 忘我拼搏的航母精神到自主创新 精益求精的蛟龙精神,从守望相助

同频共振的扶贫精神到刀刃向内 抓铁有痕的改革精神,这些在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时代精神,不仅将中国共产党人不屈不挠

开拓创新的“精气神”写入史册,也将这份初心与使命融入中国共产党的血脉,凝聚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

从历史和现实充分表明:他是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带着初心和使命写成的,初心和使命是我们党全部理论和实践的逻辑起点。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力量源泉。

它是不断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现实需要。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任何一项伟大事业要成功,都必须从人民中找到根基,从人民中积聚力量,由人民共同来完成。违背人民意愿,脱离人民支持,任何事业都会成为无源之水

无本之木,都是不能成功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人民群众是党的根基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 新观点。他在2012年《求是》杂志撰文指出:“密切党群

干群关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基。”2013年6月,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强调:“党的血脉在人民

力量在人民……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人民拥护和支持是党执政的最牢固根基。”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他再次重申“坚信党的根基在人民”。这些论断绝不是空洞的政治口号,是决定党的生死存亡的科学真理。

六 政党的生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支持者 支持率

支持度,正所谓“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正所谓“人民齐心,其利断金”。初心不改,使命在肩,永远保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赤子之心,时刻牢记共产党是人民群众的政党,人民群众是中国共产党的根基,离开了这个根基,党就成为无根无基的党,或者就不再是人民群众的党。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筑牢根基,是党战胜一切困难和风险的根本保证。毫无疑问,掌握执政权力 支配执政资源,一方面我们党拥有了为民谋利

为民造福的有利条件,但同时也带来了以权谋私 背离民意的各种可能。赶赴执政之大考,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就是党能否始终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我认为我们党之所以能实现从小到大

由弱变强,跨过一道又一道沟坎,战胜一个又一个困难,取得一场又一场胜利,赢得一次又一次辉煌,就是因为从举旗的那一刻开始,始终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正如在带领中央政治局常委瞻仰中共一大会址时所指出,唯有不忘初心,方可告慰历史 告慰先辈,方可赢得民心 赢得时代,方可善作善成 一往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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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

全文共 11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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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指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十五条指出“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因此我们应当理直气壮抓教学质量,这不仅是法律赋予我们教师的权利,更是教师的义务。

对于教师和教育教学工作,除上述提到的要求外,新义务教育法在第二十九条还指出“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指出“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三十五条还指出“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第三十六条指出“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第三十七条指出“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我注意到新的义务教育法中没有有关几年来一直强调的“减负”的内容。而对于“减负”温总理解释说:“减轻学生负担决不是对学生放松要求和撒手不管,而是给孩子们更多的时间接触世界,接触事物,接触生活,学习更多的知识,做更多的事,思考更多的问题,培养独立思维和创造能力……”

由此看来,所谓“减负”不是教育教学的要求,也不是手段,只是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期取得最佳的教学效果。从目前我校的现状看,我认为造成所谓的“学生负担过重”尽管不能说不存在作业量过多的情况,但主要是要解决由于学生厌学、不会学和习惯差等原因造成的学习效率低下问题。而这正是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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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学习三项机制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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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机制”是干事创业的护航舰。当前一些干部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解不够全面,不敢为、不愿为,怕在创新中出错,怕追究个人责任,有了“不求无功,但求无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混日子心态,更有甚者奉行“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消极思想。“三项机制”的建立让干部没有后顾之忧,让干事的干部“轻装上阵”,从而极大地提振了干部精气神,成为激活干部干事创业的新动力。“三项机制”为大胆创新者松绑、为锐意改革者护航、为敢想敢干者撑腰,树立了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必定形成奋勇争先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项机制”是激情干事的定盘星。定盘星是紧挨毫绳的第一颗星,他不计量,是用来监测称的平衡度是非标准的一颗星。“三项机制”的建立,就是定出了一个衡量干部标准的一个界点,将那些不愿干事、不会干事,浑浑噩噩、碌碌无为的干部与勇谋善为,敢啃‘硬骨头’,有所作为的干部区分开来。将那些投机取巧、论资历、讲关系的干部与踏实苦干、论绩效、讲业绩的干部区分开来。真正让干事的人、老实人不吃亏、得褒奖、获重用。对平庸者、失职者下,不会为、不善为、不敢为的干部进行调整。从而使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有了基本依据,让干部能上能下有了标尺,为干部干事创业指明了方向。“三项机制”让我们这个社会更加公平,也让我们在进步的道路上更加坚定,更好的带动群众脱贫致富。

“三项机制”是提振精神的强心剂。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是提振党政干部精气神、助推发展的强大动力。省委“三项机制”出台后,宁陕县委立即召开县委常委会、县委中心组学习会进行传达学习。会议要求,要切实增强贯彻“三项机制”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常态化从严要求与制度化激励保障相结合,有效解决党员干部不为慢为、慵懒懈怠等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激情和热情,凝聚追赶超越的精气神,营造争先创优的好氛围,让干部个个重任在肩,为宁陕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三项机制”的出台,有效提振了党员干部的精气神,激活了干事创业的新动力和勇于作为、勇于担当的精神。让创新创业者打消顾虑、轻装上阵,为敢闯敢干者打上“强心剂”、吃上“定心丸”,最大限度地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

当前,关键是抓好“三项机制”的贯彻落实,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完善制度配套、在实际操作中不折不扣地落实省委要求,从而真正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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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两学一做学习新《准则》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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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厅办公室党支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翻开两部法规,字字句句展现了党中央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我通过逐字逐句研读原文,学习理论专家的系列精神解读,从新旧增减变化中深刻地思考领会,受益匪浅,感悟良多。

一是要讲政治,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要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精神上的“擎天柱”,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筑牢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防火墙”,把为党和人民事业奋斗终身作为自己的最高追求;要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自觉忠诚于党的组织,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坚决服从组织,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懂得感恩组织,不与组织讨价还价,把对党绝对忠诚铸入血脉、融入灵魂、见之于行;要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修身立业的“压舱石”,认真检视自己的思想灵魂,检视自己的政治定力,检视自己在大是大非面前的实际表现,从思想深处解决好信仰信念问题,多为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着想,以身许党,在党忧党,胸中装着大目标,思想追求大境界,让理想信念之灯熠熠生辉。

二要守纪律,做工作上的规矩人。知纪学纪懂纪明纪,才能守纪用纪。《条例》开列“负面清单”,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党的纪律,既是“紧箍咒”,更是“护身符”。在学习中要树立辩证思维、转化观念,正确看待纪律约束与纪律保护之间的关系,深化对纪律内在本质的认识和把握,提高守纪律、讲规矩的自觉性。只有不断强化纪律意识、提升纪律修养,才能使有意识的遵守转化成无条件的遵从。“公生明,廉生威”,党员干部只有守住底线,正确行使权力,才能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只有始终保持头脑“清醒”,才能做到慎始、慎微、慎独、慎行、慎权;只有管好自己的口、手和脚,算清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亲情帐、自由账,才能对身外之物“看得透、想得通、放得下、忘得了”;只有树立“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的信念,清楚认识到“底线”就“红线”,才守住“底线”,远离“高压线”;只有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歪风邪气,才能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

三是要勤修身,做生活上的清白人。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道德上的失足有时比工作失误杀伤力还要大”。作为党员干部,只有通过严以修身,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向道德“高线”攀登,坚守党规党纪的“底线”,才能充分发挥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传美德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只有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把“合格党员”作为行为标准,严以修身,才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的生活情趣展现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只有注重以正面典型为镜见贤思齐,以反面案例为鉴躬身反省,才会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只有树立良好家风,立家规,正己身,懂真爱,只有坚持原则在亲情面前不变通,才会坚守底线在人情世故中不失守,才能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清廉本色。

四要履好责,做组织的放心人。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学习教育同履行好厅办公室的岗位责任结合起来,避免“两张皮”,切实履行好“三大职能”(全厅“第一参谋”“高效督办员”“大服务员”),全面推进“三大重点”(水利改革、督办检查、信息调研),不懈追求“三大目标”(办文零差错、办会零疏漏、办事零失误),持续开展“三大活动”(抓学习、抓党建、抓作风),安排好时间和精力,坚持学用结合、学做结合,用“做”的成效检验“学”的状态,用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来赢得组织的认可。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一如既往地进行对照检查,加强自律自警意识。在工作和生活中经常自省,在政治上把握自己,时刻保持清醒,保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在思想上把握自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在生活小节上把握自己,绝不因善小而不为,亦不因恶小而为之;在工作上把握自己,摆正位置,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不断提升精神境界;遵守党纪国法,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大力发扬 “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慎独慎行,择善而交,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干干净净做事,堂堂正正做人,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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