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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热门20篇)

在初一的生活中军训是一个不可少的项目,在太阳下挨晒也是不可少的,可在军寻得这7天来你又获得了什么呢。在军训期间,大家一定都晒黑了吧,在烈日之下汗水顺着发梢滴落,嘴唇开始干燥,我们顶着炎炎的夏日,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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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条例学习体会

全文共 8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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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准则》将适应对象从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内容也从"8个禁止、52个不准"变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从原先的三千多字精简至281字,言简意赅,高度概括,告诉广大党员要做什么、该做什么,是实事求是的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而《条例》以党的纪律为脉络,删除了70余条与法律重复的条款,将《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等六大纪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纪律条文,开列了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突出了党纪特色,体现了 “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理念,真正实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执政党,没有相关制度及纪律的严格要求,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在党内滋生蔓延,就会消弱党的根基,威胁党的执政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据官方报道不完全统计,自2012年12月至2015年11月13日,共有133名副省级以上官员被查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已初见成效,但是我们要清楚地看到,腐败行为减少了但并没有绝迹,《准则》和《条例》的出台,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意义。广大党员要时刻警示自我,一言一行要以廉洁自律八条准则为标杆,争做廉洁自律的典范。自觉践行《准则》中的“四个必须”、“八项规范”以及“四个坚持”和“四个自觉”,对《条例》规范的“六大纪律”各项规定牢记于心,确保不触底线,不越红线。时刻绷紧“廉政”这根弦,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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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我的学习心得

全文共 4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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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柳滢

今天我和大家说说我的读书心得吧!先给大家讲一下故事的内容。

在一个万里无云的早晨,小妮在宽阔的马路上兴致勃勃地骑着自行车,心中暗喜自己买到一双漂亮的鞋子。突然,一位年老体弱的老奶奶拄着拐杖走过。由于小妮骑自行车的速度太快,来不及刹车,所以把老奶奶撞倒在地了,可小妮却狠狠地对老奶奶说:“走开!我还急着回家呢!”说完便骑着车走了,老奶奶用全身的力气从地上爬了起来,发现小女孩的盒子还落在地上,便喊:“喂!小姑娘,你的盒子落在这儿了!”可小姑娘却哼着小调走远了,根本没听见老奶奶说的话。小妮走着走着,她突然想到那双漂亮的鞋,不由得转过头一看:“啊!我的鞋哪儿去了?”小妮惊讶地喊了起来,她赶紧回头去找,在半路时,却看到那位老奶奶颤颤巍巍的走了上来,脸上还扬着笑容说道:“小姑娘,你的东西落在那儿了!”小姑娘看了惭愧的低下了头,连声说了好几声对不起。

读了这个故事我的心得是:在马路上行走或骑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行车安全,小心为上;自己犯的错误要主动承担,不能逃避责任:要学习老奶奶,宽容大度的,处事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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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准则和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1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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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了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正面倡导,也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红线",进一步强调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派驻财政局纪检组长,必须带头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继续聚焦主业,守土尽责,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把纪律挺在前面,监督检查财政系统学习遵守执行《准则》和《条例》情况,维护纪律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一、学习遵守执行《准则》和《条例》,纪检监察干部率先垂范,要全面知责。新《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派驻纪检组、局监察室全体干部和乡镇财政所纪检监察员作为财政系统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先学一步,深学一层,为财政系统党员干部树立标杆,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抓好学习贯彻,学懂弄通、学思践悟,全面掌握《准则》和《条例》的内涵和要求,通过学习提高执纪监督问责的能力,真正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做到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查处、敢于问责,对违纪行为"零容忍",切实维护党纪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学习遵守《准则》和《条例》,在执行上不折不扣,要坚决履责。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只有坚定不移的去贯彻执行才能发挥《准则》和《条例》的"治病效能", 派驻纪检组、局监察室在推动《准则》和《条例》落实方面负监督责任。要加强对财政系统学习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用两个党规规范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决不留口子、开口子,决不放松要求,用纪律管住管好财政队伍,维护《准则》和《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肃查处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一方面要把纪律融入到各项财政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将财政反腐倡廉工作实际与《准则》和《条例》"对表",进一步梳理监督执纪问责的思路方法。另一方面将"四种形态"、"六大纪律"等理论成果运用到实践中去,在纪律执行中对工作严格要求和对干部关心爱护,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无风险,财政工作不出纰漏,财政队伍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三、学习遵守执行《准则》和《条例》,坚持监督执纪,要严肃问责。新《条例》充分借鉴吸收近年来监督执纪问责的丰富实践,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明确了相应的处分标准,同时提出了清晰的处罚依据,党员不管职位高低,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动辄则咎,违者必处。要坚持严肃问责。纪委不问责,就如同"猫不抓老鼠",要制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从问责内容、形式、主体、方式等各方面进行细化,注重具体性、操作性、实用性。特别是对"两个责任"问责,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权责对等,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一案双查",加大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问责力度,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防止主体缺失,监督乏力。

只有真正把《准则》和《条例》的精神吃透,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才能做带头践行廉洁自律模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更好的发挥表率作用,解决好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才能更好带领全体财政干部职工为全市经济建设服务,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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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灯塔大课堂第十三课观后感学习心得

全文共 24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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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男,汉族,__人,1964年12月出生,大学本科文化,1986年8月参加工作,199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__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自2008年县扶贫办组织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以来,该同志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不断强化帮扶意识、健全工作机制、拓宽帮扶思路、落实帮扶项目、解决农村实际困难,在他的带领下,该局牵手致富工程和扶贫工作队驻点帮扶工作扎实有序开展,有效地增加了贫困户收入,有力地改善了村集体经济。

一、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帮扶对象基本情况

为了准确把握目前农村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扶贫开发工作,他经常轻车简出,深入结对帮扶村__镇__村调查研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研摸底。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了第一手资料,他对该村的基本情况、经济发展现状、群众脱贫愿望和扶贫开发规划等有了很深刻的认识。__镇__村位于__镇东北方,地处___河畔,地面增高只有0.7米,土地总面积9343亩,其中耕地面积4300亩为稻麦轮作(其中稻田水产养殖面积1500亩),全村共有948户,人口3014人,1200个劳动力,外出打工人员760人。村集体年经济收入3—4万元,

人均纯收入4527元。年收入在2500元以上的有767户,进入农村低保的有79户,五保户有7户。目前有种田大户4户,养猪大户8户(年出栏50头以上),养蟹大户20户(20亩以上)。2009年,为改善办公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强化村级服务功能,在各级党委政府、市、县扶贫工作队的关心支持下,对村办公条件十分简陋的旧村房进行规划改建,于当年9月份开工新建一幢585平方米的党群综合服务中心。总投资近75万元,其中党委政府、市、县扶贫工作队投入近45万元建设资金,村负债30万元,目前仍欠建筑老板20余万元。中心已建成近2年,原有的办公桌椅十分破旧,无法再修理使用,经测算,需7万余元购置资金。全村共有4座排灌电站年久失修,500多亩农田及多条村通组道路急需改造,2011年拟建以下基础设施项目:(1)___西大站标准化建设,需投资4万元;(2)___东大站标准化建设,需投资3万元;(3)___南站标准化建设,需投资3万元;(4)原___一组人行路改造800米,需投资8万元;(5)原跃东八组人行路改造500米,需投资5万元;(6)原___六组土地平整130亩,需投资10万元;(7)部分生产组中心条排疏浚8500米,投入资金22100元(已实施)。上述项目,共需投资352100元。

二、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帮扶工作稳步推进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他确立了___县国土局开展

扶贫工作的具体工作机制。一是加强领导。该同志亲自抓扶贫工作,县国土局成立了以他为组长的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局扶贫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督查。成立了纪委书记为队长的扶贫工作队,负责帮助被帮扶单位制定脱贫帮扶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指导。明确了办公室一名副主任、__、___两个国土所所长为驻点联络员,负责具体帮扶措施的落实和协调工作。二是制定方案。我们及时制定了《___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脱贫攻坚工作方案》,明确帮扶资金、项目、责任、考核等5个方面的内容,为扶贫工作的运行畅通、协调夯实了基础。三是明确责任。选派局机关30名党员干部和特困户“一对一”帮扶。驻点帮扶的重点是要帮助经济薄弱村发展产业项目、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县局要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年到驻点帮扶的___镇___村现场办公不少于3次,落实主要帮扶措施。工作队联络员长期驻___每月到村不少于15天,帮助村解决具体问题。3年多来,扶贫工作小组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想方设法、倾尽所能,为贫困户解决实际困难,不但促进了问题的尽快解决,也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三、突出重点环节,制定落实具体帮扶措施

针对___村所处的地势低洼,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定,水产养殖面积大产量不高,农户增收困难,农民缺乏畜禽养殖规模项目,水产养殖技术及资金缺乏,村集体经济发展无项目、无

资金,增加村级积累困难的实际情况,该同志对症下药,突出重点环节,带领全系统上下大力实施“科技扶贫、项目扶贫、资金扶贫”三大举措。一是大力实施科技扶贫。3年来,该局先后为该村征订了近万元的科技报刊和书籍,为村民提供科技信息和理论知识。二是大力实施项目扶贫。帮助该村积极争取了面积为4500亩,每亩计划投入2990元,合计投资1345.5万元的土地整理项目,目前通过了市级评审,省级审批,今年资金到位。通过农田水利配套、电力投入等项目资金,使村内的低产田得以改造,从而促进粮食稳收,农民增收。为该村争取城乡挂钩指标9.85亩,投入资金30多万元,有效地支持和改善了村容村貌及村部的事业发展。采取措施,帮助改造东、南、西三座标准化电站。利用村内闲置房屋土地建立1个以上村集体家禽育雏室和2个以上养殖场,用村集体、养殖大户来带动农户走上规模养殖。三是大力实施资金扶贫。近年来,在系统内筹措12万元资金,解决___村改造八组500米机耕道和一组800米机耕道路工程急需用钱的实际问题,资金已经落实到位。

四、坚持标本兼治,促进农村经济科学发展

在扶贫工作中,___同志深刻认识到“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扶贫工作更重要的是扶志扶智。一是解放思想强脑子。扶贫先扶志,治穷先治愚。针对贫困户存在的“等、靠、要”、守土安贫和悲观失望等思想观念,他带领系统职

工深入开展了“解放思想,艰苦创业”活动,与群众面对面地谈心,分析贫困原因,寻找致富门路,宣讲新观念、新思路,有针对性地解决思想观念上的问题。二是开拓视野找路子。在提高农民科技素质方面,他先后邀请了市、县种养植专家对村民进行了科技培训,提高了村民的致富水平。三是培育典型放样子。他在村内树立了致富典型,充分发挥大户示范带头作用,推广他们的致富经验,组织贫困农民进行学习培训,请种田大户、养殖大户、外出务工人员,介绍致富经验和创业历程,使贫困户开阔了视野,增强了自立意识和脱贫信心,激活了他们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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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学党章学准则学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8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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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修改并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通过学习,我充分认识到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贯彻落实好这两项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学习两项法规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第一,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而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每一个党员都应懂得,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检验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没有党的纪律观念,一个不把党的纪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党员,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纪律观念在一部分党员、干部中有所淡漠,甚至陷入误区。有的认为,把改革开放与严肃党纪对立起来,认为党的纪律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条条框框”,应当“冲破”,可以“变通”,提出经济要搞活、纪律要“松绑”;有的只要一讲严肃纪律,就被别人说是“左”的表现,是“整人”,等等。这些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正是近些年来纪律松弛的根源所在,也是加强党员纪律修养的思想障碍,必须坚决予以清除。全镇广大共产党员要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必须从加强纪律观念、树立纪律观念做起,为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要从我做起,模范遵守党纪。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仅仅具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全镇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特别是要有“怕”的意识。这里所说的“怕”,不是胆小怕事,而是要求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党的纪律、对国家法律法规要从心底里敬畏,并用这种“怕”约束自己,在遇到可能违反党纪政纪的时候,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由此可见,这种“怕”,不是谨小慎微,而是政治上坚定和成熟的表现。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特别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颇有些“天老大,我老二”的架势,什么党纪、国法、制度等,全不放在眼里,任凭自己的欲望恶性膨胀,最终跌进了深渊,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共产党人时常要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等种种诱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诱惑的俘虏。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第三,要严格执纪,发挥党纪作用。凡事重视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同样如此。我们党的纪律有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平等地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和监督,党内绝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个体户”。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谁违反了,就会受到党纪制裁。现实生活中,确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要求别人做的,他自己偏偏不做;要求别人不要做的,他自己做得挺来劲儿。这样的行径,对党的纪律建设具有极大的杀伤力。所以,党员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第四,要敢于斗争,强化主体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有些党员虽然对党内不良现象心存不满,但缺乏坚持原则和敢于斗争的勇气。有些党员满足于洁身自好,觉得只要自己遵纪守法就行了,别人的行为好坏与己无关;个别党员干部对违纪现象麻木不仁,甚至包着、护着......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给不正之风以滋生蔓延的机会。如果对违法乱纪的行为不能大声说“不”,那党纪的尊严和权威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每一个党员都要站在党性立场上对待这个问题,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且还要坚决同形形色色的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同时还要敢于和那些支持违法乱纪行为的同志作斗争。作为乡镇党委书记,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对党内同志要敢抓、真抓、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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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学习条例准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18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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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全面梳理了党章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做人干事明确了基本规范和遵循指引。作为基层党委负责人,要在思想和行动上躬身而为、一以贯之,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一、坚守底线,看齐高线,不断提升党性修养的新境界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以道德高标准和纪律“底线”,从顶层制度设计方面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

《准则》适应管党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强调自律,为党员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是目标、是方向。

《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强调他律,为党员干部划出了不可触碰的“底线”,是基石、是起点。

这套“组合拳”,把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全党一体遵守的纪律和道德要求。学习贯彻两项法规,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怎样才能坚守底线,更应做到见贤思齐,对标高线。要紧密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坚持高标准和与守底线相结合,把提升党性修养作为一辈子的精神追求,把个人成长进步融入党的事业发展,从内心深处把遵守两大法规作为政治责任、自觉追求和价值取向。既要从已经发生的违纪案件中汲取教训,无论在任何岗位上,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亮起纪律红线,不触行为禁区,又要认真践行习总书记提出的“四有”、“四个人”要求,争做焦裕禄式的好干部,做到心中有党、在党忧党、对党忠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自治区、市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二、示范引领,严抓严管,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

打铁还须自身硬。执行《准则》和《条例》,党员领导干部是关键。作为“一班之长”,在带头严格遵守两项法规的基础上,更要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既挂帅又出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铁腕抓作风、铁律管干部,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和行动上的高度自觉。

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时时处处事事高标准、严要求,自觉接受监督。结合“三严三实”教育活动,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带头细照,立行立改。特别要按照《准则》和《条例》明确的八个方面要求、六个方面纪律,从点点滴滴做起,从小事小节做起,把住欲望关,净化朋友圈,管好身边人,坚守清正务实的做人本色。

坚持把严的标准和要求融入到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之中,立足于早、小、细,一把尺子量到底,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层层问责问效,在“全面”和“从严”中推动落实。对违纪违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红脸,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纪律和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坚持问题导向,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旗配套规定,聚焦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落实正风肃纪各项制度,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生冷硬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以权谋私等“四风”问题,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维护营造好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打造忠诚干净担当干部队伍新《准则》虽短短281字,但内涵丰富、意义明确、一目了然,以“四个必须、八条规范”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把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针对党员干部纪律和规矩意识淡漠问题作出纪律规定,高标准、严要求、广覆盖。

我们不仅要原原本本、原汁原味地学,领会其中深意,把纪律和规矩刻印在每一名党员干部心中,让党员干部筑牢“防火墙”,做到心中有敬畏,头上有戒尺。同时,要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联系工作和生活实际,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把学习贯彻两项法规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结合起来,与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结合起来,与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推动完成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结合起来,切实形成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完善选人用人激励导向机制,注重在脱贫攻坚、“十个全覆盖”工程、基层组织建设、“五城联创”等实战一线中考察识别干部,以有为有位的导向激发干事创业、争创一流的心气和韧劲,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推动全旗各项事业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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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关于遵守课堂纪律,改善学习风气的倡议书

全文共 7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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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同学们:

课堂教学是学校培养学生的主要手段,因此良好的课堂纪律无疑是学校教学成果的最有力保障,对提高和改善校风学风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学院的部分课堂上课堂秩序较差、学生自律意识不高等情况较为普遍,这种现象制约了学院学风建设工作的开展,也影响了学院学习风气的改善。为了能够让同学们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更高的学习效率,分团委和学生会在此向全院学生发出倡议,全体同学共同遵守课堂纪律,尊重任课老师的工作和劳动,改善学习风气,一起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带食品进入教室,关闭通讯工具及相关电子设备,上课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课堂上人到心到,并让我们每一个人用自己的行动来践行以下的承诺。

1、课堂是进行学院教学的重要场所,每一位学生在课堂内保持严肃、安静。

2、在上课铃响前进入教室并就座;迟到的学生在教室前门口处报告取得教师同意后方可就座听课;教师未宣布下课,学生不擅自离开教室。

3、上课时,学生认真听讲,不讲话、影响他人听课,不随意进出教室;前堂课没下课,后堂课的学生不可进教室占座位。

4、上课时间每一位学生自动关闭通讯工具和其他电子设备认真听讲。

5、教室内任何时候禁止吸烟;不在课堂上吃早餐和零食,不在课堂上看与本节课无关的书籍和杂志,不在课堂上听音乐和发短信以及玩游戏。

6、上课时每一位同学衣着整齐,不穿拖鞋、背心,不赤脚、赤膊上课。

7、教师提问学生时,学生必须起立回答;学生需要向教师提出问题时,应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起立发问。

8、教室内保持整齐洁净,不踩踏桌椅,不随意在课桌上涂写,不随地扔碎纸和吐痰,上课前和课间应有值日生将黑板擦干净。

9、在教学楼内应保持肃静,不在走廊和教室内高声喧哗以及做有碍上课和他人自习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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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疫情防控思政大课个人学习心得

全文共 6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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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收看了《全国大学生同上一堂疫情防控思政大课》令我受益匪浅,刻骨铭心。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让我想到了一个词——“多难兴邦”。 多难兴邦一词出自《左转》----“或多难以固起土,启其疆土。或无难以丧其国。失其守宇。”

一个国家是否强大,就要看当国家面临困难时领导者做出的判断和指引,困难能让我们强大,这就是“多难兴邦”啊 。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无数国人逆行而上。八十四岁的钟老,虽年及悬车,仍披挂上阵;韩红倾其所有,支援武汉。不仅她们,更有许许多多医护人员千里迢迢来到武汉,帮助武汉人民一起度过这难关!每一个时代都有不同的英雄,有人在寒冷的冬日里把整箱的口罩送到警察局,却转身离开,有人在战斗一线救死扶伤,迎难而上,有人时时刻刻陪在患者身旁,甚至奉献出了生命,有人献出了自己的一点点力量,奉献出了自己的一份爱心。他们亦是英雄。一个字,一盏灯,一份心,一种情。

这次疫情,更让我热泪盈眶的一种精神,是“家国”。

不要播我的名字,妈妈看了会担心,短短的几个字是一种胸怀,这是出自24岁女孩的一段话语,在得知自己要去支援武汉时,他没有犹豫,去了离家的远方,唯一不放心的是在家担心自己的母亲,国是千万家,正是这些为家人着想的陌生人,彰显了我们心中的家国情怀。你我作为一名身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大学生的我,也该在此时志愿加入道路卡点工作中,国家栽培了我们,我们也应该在国家需要我的时候挺身而出,展现作为一名大学生的使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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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党员干部讲纪律守规矩学习心得

全文共 1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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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在中纪委二次、三次和五次全会上,就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表重要讲话,突出强调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既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又是维护党的团结、完成历史任务的重要保证;既是解决当前在遵守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又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

讲纪律守规矩是针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求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我个人认为要立足“五个坚持”争做讲纪律守规矩的表率。

一是要坚持党性意识。党性是对一个党员最大的考验和最根本的要求,我们共产党员的党性就是要始终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坚决维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牢固树立党员自身的良好形象,始终跟党走,始终坚定党的政治信仰,这是第一的,是首要的。党员就是要对党忠诚不二,就是要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要切实筑牢永远不变的政治本色,毫不动摇地坚持党领导的一系列根本原则和制度,严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关键时刻不含糊,要深入抓好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的学习贯彻,着力提高自身理论水平,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要加强自身党性和修养的学习,严格要求自己,踏实工作,端正态度,始终要学习钻研政策,吃透领会政策,增强政策水平能力,将党的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到实处。

二是要坚持群众观念。在6年的乡镇主职岗位上,让我深刻的体会到什么是群众观念,为什么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到南河的第一年,镇里千方百计地克服困难筹资近300万元历时107天修通了沿线5个困难村8.1公里的通村路,解决了近5000人渴盼多年的行路难题,对此,群众十分支持拥护,一下子打开了工作局面,发展产业、建设新村、整治环境、园区建设、招商引资、矛盾调处等等,让我真切感受到付出之后的喜悦与收获的感动,通过6年来的历练,与基层老百姓打交道的水平在提高,服务基层群众的能力观念也在不断增强,所谓“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只有在接地气的过程中,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基层情况,只有在与基层群众沟通联系打成一片时,才能更好地体味到群众的酸甜苦辣及所思、所想、所盼,只有在基层实践中,才能更好地寻求到解决问题的途经和办法,只有植根于群众中虚心向群众学习请教,才能更好地得到锻炼和成长。

三是要坚持团结共事。党的任何事业最终要靠人来完成落实,人的因素十分关键,所谓政治路线确定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在基层如何充分发挥干部的作用,做到群策群力、团结共事,是十分重要和难得的。在去年群众路线实践活动中,意见反映比较集中的便是怎样做到人岗相适、激发干部热情、发挥干部智慧与能力作用。因此,对基层和一个单位来讲,要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我认为,首先是要做到取人之长、补已之短,懂得尊重,其次是要团结和带领好队伍,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再次是要坦诚公正、大度不计个人得失,最后是要与干部交流沟通、换位思考、同甘共苦等等,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热情,只有团结共事,才能干好事、干成事。

四是要坚持勇于担当。基层是与群众最近的地方,是矛盾集中的突发地,更是干事创业的大舞台,乡镇干部犹如大厦中的基础,这就意味着我们要勇挑重担,在发展中遇到矛盾和困难,要勇于担当、敢于担当、善于担当,树立担当精神,只有不回避、不躲避、不推诿、不拖拉、不犹豫,做到闻风而动、雷厉风行,才能做事、成事,只有大胆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胆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竭尽全力做好各项工作,才能切实担当起守一方土地、保一方平安、富一方百姓的重任。

五是要坚持利剑高悬。人生的道路没有一帆风顺,成长过程中诱惑很多,对于每名干部尤其是年轻干部来说,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敬畏国家法纪、敬畏手中权力、敬畏人民群众、敬畏自然规律,等等,只有心存敬畏,才有所顾忌、有所克制、有所收敛。要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廉洁自律,心中无私天地宽,做到讲正气、树新风、正品行,在学习、生活、工作中的方方面面,时常自警、自省、自尊、自爱,所谓“吾日三省吾身”,只有走得正,方能行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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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

全文共 15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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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教师大家想到最多的是鲁迅先生的那句话:“俯首甘为孺子牛”,那是对教师无私精神的赞美。不同于其他职业,教师是被称为“太阳下最光辉的职业”。但是近几年有些地区屡次出现教师遭受不公平待遇;教师被殴打;教师被羞辱等等现象,似乎在提醒着我们这光辉的职业正被黑暗给一点点吞噬了。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这时认真学习“教师法”用法律武器捍卫我们的权利显的刻不容缓。

但是教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要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义务。从在师范学习的第一天起,我就记的在学习“教师法”的同时还在学习着“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学习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理论的知识丰富了,但是当我真正将它付之行动时才发现要考验我的原来远远没那么简单。记得曾教过一名学生,该生表面很老实,但是接触一段时间发现他不但平日纪律不好,而且不按时完成作业,更可气的是他对自己的犯的错误总是能找到一堆理由去推脱,去逃避。当我教育他时总是和我捉迷藏,趁我一不留神就开溜回家。对这样的学生当时我觉的即没面子又愤怒,于是在一次班上上自习课时间,我将他带在身边到了高年级教室进行教育。当时并为发现有何不妥,但是几星期后,该生家长找到学校说我这种行为伤害到了孩子的自尊心,打击了孩子的学习信心。一堆的罪状扣在了头上,教育教学经验仍很青涩的我当时满腹委屈。受不良情绪的影响,当时我根本就将之前学的理论知识抛在脑头,更别提换位思考,站在孩子的立场想想这件事。冷静后,在前辈领导的帮助下我给自己做了次深刻的检讨和分析。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可以说经历了这场风波,我收获了许多。

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用《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努力,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做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教师,做一个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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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21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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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明党的纪律,全面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市以下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不仅是巡视监督的重要对象,也是强化巡视成果的监督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在贯彻执行《条例》中负有重要政治责任。我们要牢记职责使命,强化责任担当,以《条例》为准绳,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一、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实质,切实负起监督责任

新颁布的《条例》,既是开展巡视的基本依据,也是对被巡视单位的有力约束。作为被巡视地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认真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目标要求,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要加强纪律审查工作,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拔烂树”、“治病树”,推动查处“三种重点人”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要对照《条例》找差距,提高自身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从体制机制和监督管理上找原因、挖根源、抓整改,立足管党治党、管权治吏,促进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战略目标。

二、认真办理交办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巡视监督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关键在成果运用,其中对问题线索的调查核实是重中之重。我们坚持对中央和省委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优先办理,及时研究提出立案、初核、谈话函询、了结等处置意见,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明确具体的,及时研究提出纪律审查意见。

2014年,中央和省委巡视组交办哈尔滨市问题线索共计3144件,剔除重复件后为2305件,我们全部进行了初核,做到件件有回音。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450件,同比上升28%,其中大要案641件,大要案率44%;涉及市管干部43人,同比上升231%;给予党政纪处分1356人,移送司法机关98人,挽回经济损失1.6亿元。今年1至9月,共立案1714件,同比上升68%,涉及市管干部27人,同比上升90%;给予党政纪处分1241人,移送司法机关61人(件),采取“两规”措施9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4亿多元。下一步,将以上级巡视为契机,创新纪律审查方式,继续扩大战果。

一是开展专项巡查。去年以来,我们针对副省级城市体量大、监督对象多、任务重,又没有巡视职能的实际,探索实行了专项巡查的办法,变坐等线索为主动出击办案。市纪委牵头组织专业人员、专业部门成立巡查组,带着问题线索,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或者单位、重要事项等开展专项巡查,发现问题,巡查组直接转为调查组,快速查清问题,快速回应社会关切,形成有力震慑。2014年以来,我们通过这种方式,查处了工程建设领域4名正局级、9名副局级领导干部,有效扩大了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的成果。

二是加强督查督办。扩大向区、县(市)派驻挂职干部的试点范围,挂职干部任分管纪律审查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强化对基层党委、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督办中央和省委巡视组交办的问题线索。同时,对巡视组交办的重要复杂的问题线索,由市纪委进行提级办理或组织协调区、县(市)纪委实施异地交叉办案,提高纪律审查工作成效。今年1至9月,全市有5个区纪委立案增幅超过100%。

三是继续完善纪律审查工作“闭合式管理、循环式监督”体系。实行信访“一口受理”、纪律审查全流程监控、审理结果“一口出”、常委会集体把关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纪律审查工作管理监督,防止发生瞒案不报、以案谋私问题,防止“灯下黑”。

三、抓好整改落实,强化巡视监督震慑效果

巡视的震慑效果强不强,关键看整改。对巡视组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我们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并举一反三,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层层剥茧、深刻分析,拿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全面加强哈尔滨市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深入落实“两个责任”,强化责任追究。认真落实省委、省纪委关于落实“两个责任”的相关规定,以及哈尔滨市委、市纪委出台的“两意见、一规定”和与之配套的“两办法、一细则”,从根上抓起,切实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凡是中央和省委巡视组交办的问题线索,都要建立台账,落实到人,限定时限,明确责任。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要实施“一案双查”、“一问三责”,抓住典型,严肃问责。

二是坚持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聚焦纪律,让纪律成为监督执纪问责的尺子。抓好节点提醒式教育和常态化警示教育,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早查处,使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逐步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的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三是加强廉政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针对巡视组指出的突出问题,不等不靠,拿出便于操作、制约有效的制度措施。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和问责,使制度规定真正成为不可触犯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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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沂蒙老兵观后感和学习心得

全文共 8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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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似箭,岁月如梭。不知不觉,我成为一名村大学生干部已经一个半月了,扶贫路上有辛苦也有快乐,但我收获满满。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下这段时间我的一些感想。

我是一名选聘大学生,通过层层选拔,我成为了古城镇马莲滩村的一名村大学生干部,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我在我的故乡找到了归属感,找到了那许久未曾拥有的快乐。

乡村干部是一支可爱又可敬的队伍,寒冷的风雪湮没不了他们对脱贫攻坚工作的热情。11月27日接到上级的通知,在镇政府领导的带领下,冒着严寒风雪去高耀镇进行交叉检查,入户核实贫困户精准扶贫动态调整情况。车开了一个半小时,我们来到了高耀镇,映入我眼帘的是青山绿水,整洁的村容村貌。

中午,我们来到了杨河村一家贫困户家中,他是今年的预脱贫对象。我们首先对他进行了了解,他家有十口人,妻子,儿子,儿媳,三个孙子,女儿,两个外孙。他的妻子也是常年有病,靠吃药维持,女儿在家照顾,家里的重担全压在他的身上。当时听了他的介绍,我心里就泛起了嘀咕,这一家人的生活该怎么过?正当我思索之际,他向我们介绍了他的产业。去年,在国家的支持下,他买了20多箱蜂,每箱蜂政府补贴500多元,他介绍镇政府派人多次带他出去学习养蜂技术,在镇政府的帮助和自己的琢磨下,他掌握了养蜂的技术,今年的规模已经扩大了好几倍。今年已产蜂蜜20__多斤,,政府还帮助他打开了销路,帮助他销售蜂蜜。在家也能赚钱,又能照顾家小,在镇政府的帮助下,他走上了脱贫致富之路。他豪情万丈,今年一定会脱贫,决不脱国家后腿。

他的一番话,让我肃然起敬。虽然我们只是农民,但是我们仍能够靠我们的双手致富。扶贫先扶志,只要贫困户都能有这样的志气,那么脱贫之日指日可待。扶志扶智,他的事迹也为我们脱贫攻坚工作指亮了明灯。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不仅要了解熟悉民情,宣传国家政策,因地制宜的帮助贫困户制定适宜的产业计划,更要注重与他们的交流,让他们对生活充满希望,充满信心。

扶志扶智,红军不怕远征难,万水千山只等闲。五岭逶迤腾细浪,乌蒙磅礴走泥丸。脱贫攻坚之路虽然艰难,但也是对我们基层干部的考验。只要我们能够拥有红军远征一样的决心,就一定能打赢脱贫攻坚这场大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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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学习心得

全文共 5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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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坚持党领导贯彻党基本路线走封闭僵化路走改旗易帜邪路坚定走特色社主义道路始终确保改革确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与俱进、求真务实切实际发总结内功做借鉴外益经验勇于推进理论实践创新;坚持本尊重民主体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民推改革促进全面发展;坚持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胆要、步要稳加强顶层设计摸着石河相结合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相促进提高改革决策科性广泛凝聚共识形改革合力

二、三支撑:科定位明确目标伟事业美未解决信念支撑问题;.突重点狠抓推进综合实力极增强解决跨越发展城问题;民本发展惠民发展共享解决跨越发展社稳定问题

二、两走前列:构建良政治态走前列;推经济稳步向走前

在践行特区使命上勇担当,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创新;在保持工作连续性上下功夫,继续抓紧抓好抓实各项工作;在维护安全稳定上出实招,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在抓落实上见行动,以钉钉子精神推动工作落地生根;在思想作风建设上动真格,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动特区事业发展。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强烈的大局意识、率先意识、责任意识,夙夜在公、真抓实干,积极作为、奋力当先,始终拧紧发条绷紧弦,以硬作风落实硬任务、开创新局面。

1.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学习心得

2.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心得体会

3.落实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心得体会

4.贯彻广东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心得体会

5.关于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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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社区学习黄永腾同志事迹心得体会

全文共 2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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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社区组织社区党员召开向黄永腾好榜样学习的学习会。

会上,播放了黄永腾同志先进事迹视频,社区党委书记李韩莹给大家详细讲述了黄永腾同志主要事迹。

今年76岁的黄永腾,已经当了60年的“孩子王”。自愿支边到 “老、少、边、山、穷”的防城各族自治县艰苦地区工作,从教40多年。他退而不休,义务为16所学校做志愿者。

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不仅给边境地区青少年带来精神食量,同时也深深的打动了在座党员。

要认真学习黄永腾崇高精神,学习他对党忠诚的政治品质;学习他勇于担当、扎根基层的职业精神;学习他甘为桥梯、立德树人的道德情操。努力精神落到实处,做好本职工作,为社区建设发挥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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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基层干部向廖俊波同志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5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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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俊波同志是我们的广大党员、干部学习的榜样。“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期间,基层党组织应该组织学习廖俊波同志的先进事迹。学习廖俊波坚定的信念和对党的忠诚,把他的精神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学习廖俊波无私奉献、忘我工作的精神,像他那样勤勉敬业,始终保持无私奉献、实干拼闯的工作激情,在平凡的岗位干出不平凡的业绩。学习廖俊波心系群众、勤政为民的情怀,像他那样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用真情和实绩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学习廖俊波廉洁奉公、干净做事的情操,像他那样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堂堂正正做官,用实际行动彰显共产党人的先进本色。学习廖俊波敢于担当、苦干实干的作风,像他那样立足岗位、勇于担当,为发展做贡献,为人民谋利益。

我们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深入开展向廖俊波同志学习活动作为当前一项政治任务,把学习廖俊波同志先进事迹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学习廖俊波同志先进事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鲜活教材,把学习廖俊波同志先进事迹作为提升自我综合素质的精神资源,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对标先进典型,投身发展实践,进一步提振干事创业、服务发展的精气神,同时立足岗位实际,不断转变工作理念和工作作风,通过学习先进典型来鞭策自身,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不断把人民事业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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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_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23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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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准则》,我的思想认识有了更大的提高。《准则》虽是党内的法规,但坚持的是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准则》虽然只有8条,但紧扣的是廉洁自律主题,围绕的是理想信念宗旨,重在立德。可以这样讲,《准则》作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面向全体党员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既有德法相济的“温度”,更有标本兼治的“力度”。王岐山同志说:“全面从严治党,既要把理想信念宗旨这个核心价值观作为‘高线’,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准则》第一句就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这就是我们要坚持的“高线”。《准则》内容8条,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这就是我们要守住的“底线”。只有提升“高线”才能远离“底线”;只有瞄准“高线”才能不碰“底线”。

《准则》前四条是针对所有党员廉洁自律规范,要求所有党员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尚俭戒奢、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后四条是针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规范,要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针对从政道德伦理提出的高标准要求,高度概括了党员、干部应该具备的思想道德境界,首次在党的规章中提出“修身齐家”要求。《准则》比党纪的标准更高,“高于纪律严于纪律,个别党员的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党纪国法,达不到党纪处分的标准,但是有可能更违背了廉洁自律准则,不符合党员干部的思想境界要求”。

我们应该持续深入、全面系统地学习宣传《准则》,在工作生活中更应该加以贯彻落实,切实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常学常新、常镜常鉴,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在贯彻《准则》的过程中,务实求“简”,落实求“劲”。实际工作生活中,要进一步认识到党员自身的廉洁自律在各项工作中的重要性,提高觉悟,坚定信念,锤炼意志,增强免疫力,真正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大是大非不糊涂,党性原则不丧失;要耐得住清贫,守得住底线,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一个廉洁自律的楷模,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

2_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全面系统的研读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我对党员领导干部怎样用好权,如何面对诱惑、保持良好心态,以及增强自我约束与强化监督能力等方面有了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新形势下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持续深入推进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政治保证。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务必要做到严以律己、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定理想信念,时刻保持党员干部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一要廉洁从政,当明白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员的基本义务。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大背景下,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始终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时刻紧绷纪律和规矩这根弦,自觉做到 “五个严明”,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明确政治方向、坚定政治立场、肩负政治担当,牢固树立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权力观,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恪守“六守六讲”,不断强化党性锻炼,增强思想上的“防腐性”和政治上的“免疫力”。自觉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自觉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讲政治规矩、守规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决不阳奉阴违、各自为政。

二要廉洁用权,当有为人。作为部门纪委书记,要用好手中的权力,切实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分内职责,敢于担当,克服懒政怠政。一方面要聚焦主责主业,牢固树立“严是爱、宽是害”的思想认识,充分运用廉政谈话、迹象管理等多种方式,抓早抓小,动辄即究,对“四风”和腐败问题敢于执纪亮剑,对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问责,切实增强党员干部职工讲纪律、守规矩的自觉性,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筑牢拒腐防线。另一方面,要科学用权,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加强调查研究,善于发言、敢于发言,切实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坚决反对大权独揽、独断专行,反对搞家长制、“一言堂”,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坚决查纠目无组织、目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等现象。

三要廉洁修身,当干净人。在当前作风建设新常态下,我们必须清醒认识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一些人仍然存在侥幸心理,贪腐之念没有彻底根除,“四风”和腐败问题树倒根存。要切实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持续深入开展普规普纪普法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职工坚持把爱岗敬业、崇尚实干、严于律己、服务大局作为职业操守和纪律要求,从严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各项规定,保持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纪检监察干部要积极主动落实“三转”、“四再”要求,聚焦主责主业,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大执纪和办信查案力度,强力正风肃纪。立足彻底根治“四风”顽疾,下大气力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使党员干部职工受到警醒、警示、警戒,彻底改变对干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四要廉洁齐家,当倡廉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精神内核,也是一个社会的价值缩影。良好家风和家庭美德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现实生活中的直观体现。”家风入纪,意味着良好家风不只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私事,也是关乎党内制度规矩的公事。良好家风入纪,为党员领导干部设立了经营家庭的“新标高”,以党纪制度的刚性约束,要求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深学之、细照之、笃行之。要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开展家风建设教育活动,邀请干部家属积极参与,通过发放倡议书、观看警示教育片、发送廉洁短信等形式,大力宣传“敬廉、崇洁、尚俭”的廉洁价值观,倡导党员干部带头反腐倡廉、建设和谐家庭、争做廉洁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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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建党99周年党员学习心得征文

全文共 8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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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班正在轰轰烈烈的搞“红色经典歌曲演唱”。为了深入了解歌曲内涵,老师首先就给我们讲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我明白了,原来党是由千千万万个人组成。如果没有他们在党的领导下前赴后继、抛头颅洒热血打败了侵略者、搬走了压在劳动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我们也许还生活在水深火热的黑暗生活之中。近日,老师又发给我一本《学党史唱赞歌树美德》的书,通过阅读,我对党又有了新的认识,对党又有了更深切的感情。

我们这一代都是生在社会主义新的和平年代,我们能幸福快乐的地在这个环境中不断的成长,这些全都得益于我们伟大的党的正确领导。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热爱党,支持党,拥护党,报答党。

每天,我们能坐在这宽敞明亮的教室学习,有着美丽的校园和辛勤工作的老师。这些都是党给予我们的,是党为了我们的学习不断的努力与付出。说到这里,我的眼前不禁显现出汶川大地震时党为了灾区儿童不耽误学习而忙碌的身影,我们党对灾区儿童伸出了援助之手。为他们带去了安全、温暖和祝福。全国的党员们也纷纷为他们捐钱捐物。这一幅幅感人的画面是我一辈子都不会忘记的场景,正是党在事情的危急关头,从人民的角度出发,关心人民,爱护人民,所以我们才会拥有美好的成长环境。

我能出生在党的怀抱中,是我一生中的幸福。

每当国旗高高的升起,我心中一片汹涌澎湃,雄壮的国歌声中有力的音符告诉我肩负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荣历史任务。我心存感激,能够生活在物质文明如此丰富的今天,老一代革命前辈以鲜血换来了我们今天无比优越的生活,因此我更具有紧迫感,我一定要努力学习,以旺盛的精力投入学习当中,不怕苦,认真刻苦,坚苦扎实。我们是祖国的花朵,新一代领导人就像太阳一样照耀我们的成长,我心寸感激,我要报效祖国。我要去到遥远的边疆,认真的守卫着我们的国门,我要成为一位科学家,把火箭造得飞得老高,我要成为一个工人,为祖国献上一钉一铁,我要成为一位军事家,指挥着我军把帝国主义的侵略打到夹着尾巴逃跑了。啊,我爱你,我心向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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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红领巾爱学习网上主题队课观后感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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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前的红领巾,打一年级挂上脖子的那天开始,经风风历雨,就从没离开过我,差不多陪我六年了。

这六年里,是她让我在遇上难题,很想偷懒的当儿,在耳边告诉我:抄别人的作业是可耻的;也是她在让我因打篮球而不小心被砸伤,疼得直想打转的当儿,告诉我男儿有泪不轻弹,应有一种哪里跌倒就哪里爬起的坚强;当我犯下了错误,正犹豫着是否要向老师坦白承认的当儿,还是她帮我想起“错能改,归于无,倘掩饰,增一辜”的圣贤教诲,使我终于能抬起头来直面错误。

每天早晨,当我戴上红领巾时,那份红色的热烈和鲜亮,仿佛给我的精神注入一股巨大的能量,让我倍感每一天空气的清新,阳光的明艳和生活的美好。

记得有一次,到了学校,我才发现红领巾忘记在家里了,因为脖子上缺了这抹红,觉得那天的心情也添了不少的灰,老感觉自己掉了什么,真有点魂不守舍的样子。

经过这次的教训,每天出门,我总会检查一下脖子上的那块红领巾。晚上睡觉前,我还会把红领巾放在最显眼的地方,免得再出类似的差错。

尽管我做得如此细心,但总还是免不了失误。有一次,我放学回到家,又发现脖子上的红领巾不见了。我猜想掉在路上了,如果这样,那这块伴我多年的红领巾,就不辞而别了。

失去了才倍感珍惜,想起与这块红领巾一起尝过的“酸甜苦辣”,好像就要与曾经风雨同舟的好“伙伴”分开一样的伤痛。想着想关,我忍不住哭出声来。

妈妈见我为了一块红领巾而伤心到这般地步,就嗔怪起来:“灏灏,别太难过了,不就是一块红领巾吗,我明天帮你去买块新的来。”

但我还是无法快乐起来。因为我知道:旧的那块与新的不一样,因为我与她毕竟是朝夕相处几载了啊,能说离开就离开得了的啊。

我擦了擦脸上的眼泪,不想再让妈妈看见我的痛。

第二天,我走进教室,发现那块红领巾原来在自己的抽屉里呢。我高兴得差点要哭出来,嘴里情不自禁地叫了起来:“上天照应啊,能让我们再次重逢。”

如今,一眨眼的功夫就到了六年级了。老师说,进了初中,就要摘了那块脖子上的红领巾的,看来,天下还是没有不散的宴席的。但我已对我的这位相伴多年的“伙伴”许诺了:那时,虽然你不能伴我身边了,但我还是为将你放在床头,夜夜共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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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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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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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则俱荣,分则俱损”。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凝聚人心。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要维系并强大这条生命线,其中,人心就是最大的政治。而凝聚人心,根本的一条是我们要增强改革发展的普惠性、包容性,努力缩小我区不同地域发展差距,使我区各族群众都过上好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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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定信念,加强学习

信念的丧失,道德的堕落往往是腐败发生的根源,稍有放松、懈怠,就可能权为私用,滑向腐败的深渊。所以,我们只有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用理性控制私欲,才能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真正做到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学校的工作是一项服务性强、强度高的工作,我们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学习作为一种责任,一种意识,通过相关学习来树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理想信念,提升服务效率,当今时代,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新情况、新知识、新观念不断涌现,如果不加强学习、不注重学习、不善于学习,就要被这个时代所淘汰。当然,作为党的干部,我们更应把学习作为提高能力素质、推进事业发展的根本之道。同时,学习的目的全在于运用,在于提高,要应把学习和实践结合起来,善于运用学到的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努力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不断提高领导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不断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打牢自己的思想防线,确保自己在任何时候都做到不以权谋私,不滥用职权,不贪赃枉法。

二、严于律己,率先垂范

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决定的因素。作为学校领导干部,应该在四个方面做出表率。一是在学习理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上作表率。理想信念是灵魂,是动力、是方向。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二是在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自觉性上作表率。三是在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上表率。四是在坚持从严治党,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上作表率。作为学校领导干部,就要襟怀坦白,光明磊落,一身正气。就要严于律己,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起好模范带头作用。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处处有成效。要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要时刻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勤勤恳恳工作,清清白白做官。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能安得下心,守得住身,既管好自己,也管好家人和部属,做到慎独、慎欲、慎权、慎微,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成为广大党员面前的一面旗帜。

三、加强监督,接受监督

监督的前提是公开,如果权利都在暗箱操作,那监督就是空话,因此,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通过制度和法制来保证权力运行的规范和透明,才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办实事上。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党员干部必须增强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的自觉意识,严格约束自己,自觉接受组织、群众、舆论的监督。如果不主动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有逃过监督的侥幸心理,就容易放纵思想,我行我素,结果身败名裂。虚心地、真诚地接受监督和批评,不是一种摆设,也不是一种姿态,而是党性原则的重大问题,是增强免疫力的内在力量,是抵御各种诱惑,坚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重要保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既是作风要求,更是纪律规范。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不仅是一种胸怀、一种境界,也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对自己负责的表现。所以,在工作过程中,我们要坚持阳光操作,做到政策公开、办事流程公开、办事公正,规范运行,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树立起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良好风气,成为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满意的领导干部。

通过这次学习,使我对廉洁从政的重要性的认识大有提高,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要根据《廉政准则》的要求加强自我约束,作为校长,在整顿中严格要求自己,做到遵守纪律不动摇,执行政策不走样,把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到位。只有牢记“两个务必”,牢记党的宗旨,加强学习,团结干事,才能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才能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共同谱写教育事业灿烂辉煌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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