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合集20篇】

在初一的生活中军训是一个不可少的项目,在太阳下挨晒也是不可少的,可在军寻得这7天来你又获得了什么呢。在军训期间,大家一定都晒黑了吧,在烈日之下汗水顺着发梢滴落,嘴唇开始干燥,我们顶着炎炎的夏日,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供大家学习。

浏览

1356

作文

1000

学习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85 字

+ 加入清单

新的《准则》和《条例》覆盖范围广、对党员和党组织要求严、内容删繁为简,为组织部门更好的履行管党治党职能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是覆盖范围广,重点突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重拳反腐,打虎拍蝇,各级领导干部是重点,虽颇有成效,但也让不少普通党员产生了认知错觉,即从严治党只是针对领导干部而言。然而,党员才是构成党的细胞和血液,每个党员个体的好坏最能影响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此次新出台的《准则》,首次对8600万名普通党员提出了具体的廉洁要求,要求每个党员都能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同时,又突出关键少数,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更高要求。这表明,廉洁要求从不分职业贵贱、职务高低,它是每个共产党人的基本要求。

二是对党员和党组织要求严,针对性强。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肩负着中国梦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需要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这也就要求党规党纪必须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原《准则》和《条例》中有多多处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纪法不分、以法代纪的问题凸显,这就导致工作中部分党员干部只要不触犯法律,就没人管、难追责,比如不服从组织决定,违反民主集中制、随意传播政治谣言等行为,常常难认定、难处罚。如果仅以法律要求约束党员行为,那就降低了党员标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就无从体现。新出台的《准则》和《条例》去除了与法律条文重复的70余条规定,并围绕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进行细化,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为广大党员列出了一份负面清单, 特别是补充了十八大以来新发现的拉帮结派、搞老乡会、妄议中央政策等问题,重点突出,针对性强,也为我们从严管党治党提供了有力抓手。

三是内容删繁为简,主旨鲜明。与原《准则》中要求的8个禁止52个不准不同,新出台的《准则》突出重点、删繁为简,将原来的18条、3600余字的准则,浓缩成8条、309字的自律标准,只提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规定,要求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并针对党员领导干部,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新《准则》的八条规范,要义明确、一目了然,既是对党员干部的硬性要求,更是我们党向人民群众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庄严承诺。《准则》重申了党的理想信念和根本宗旨,对党员自身品德和生活纪律的要求贯穿始终。《准则》规范的主体,从过去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了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体现出从严治党的要求。此外,与以往文件使用了很多禁止不同,《准则》均使用正面表述的方式,格式工整,用词凝练,表达有力,主旨鲜明。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作文

篇1:教师学习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777 字

+ 加入清单

贵港市委第三期“书记面对面”谈党建工作研讨会于近日下午在桂平市召开。贵港市委书记李新元与县、乡、村三级党组织书记围绕“讲规矩、有纪律”的主题,结合发生在贵港市的鲜活反面典型进行学习教育,要求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规矩和纪律意识,做到讲规矩、有纪律,干成事、不出事,为打赢贵港经济翻身仗、实现赶超跨越作出应有的贡献。

贵港市委副书记钟畅姿主持研讨会。贵港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张壮,市委常委、秘书长黄卫平,贵港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秦金敏出席研讨会。

研讨会在大家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贪局长带出一窝贪――贵港市水利局腐败窝案警示录》后进行。各县(市、区)党委书记、市直部门党组书记、乡镇党委书记、村党组织书记代表发言,谈对“讲规矩、有纪律”的认识、体会,对下一步如何做到“讲规矩、有纪律”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听取大家发言后,李新元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规矩和纪律问题,要求把规矩和纪律挺在前面,最近中央又对干部队伍提出了要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四个“铁一般”的要求。可以看出,规矩和纪律已经成为贯穿党风廉政建设的主线。各级党组织对规矩和纪律,要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规矩和纪律意识,做到讲规矩、有纪律。

为什么要讲规矩、有纪律?李新元指出,讲规矩、有纪律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振兴贵港,立志翻身”的根本保证。只有长期坚持严格的规矩、严明的纪律,才能打造一个好的政治生态;只有在好的政治生态下,全体党员干部才可能统一思想、集中精力,心无旁骛、一门心思抓发展、搞服务;只有好的党风、政风,才能催生好的民风,形成好的社会风气,才能有一个好的发展环境,才能最大限度地凝心聚力促发展。

党员干部要讲哪些规矩,守哪些纪律?李新元指出,所有为保证全党行动一致,巩固党的纪律、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所作的各项规定和党的优良传统,都是党的规矩和纪律。首先,党章是总规矩,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在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我们要认真学习党章,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把党章作为行动的根本指南,自觉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第二,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要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第三,要遵守国家法律。第四,要自觉遵循党的优良传统。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使管党治党没有空白、不留盲区。第五,严守和坚持党提出的八项规定等新要求。

如何讲规矩、有纪律?李新元强调,首先要学纪律、懂规矩,做到时刻心存敬畏。要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深入学习以党章为核心的党规党纪,进一步明确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需要按照这样的程序和步骤做,哪些事又必须严格遵照另外的程序和步骤做,自觉按原则和规矩办事。要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第二,慎思笃行,做到言行讲规矩守纪律。领导干部必须明确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始终存有“权为民用”的敬畏之心,坚持严以用权,时时铭记、事事坚持、处处上心,真正做到依法依规用权。要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要管好自己的嘴,不说与自己身份不符的话,不得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要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要保持良好的生活作风,树立良好形象,不放纵、不越轨、不逾规,讲程序守纪律。第三,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强化纪律和规矩的执行。在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面前,各级党组织要立场坚定,态度鲜明,敢抓敢管,有纪必执,执纪必严,决不能听之任之、置身事外,决不能语焉不详、闪烁其词。各级纪检机关要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敢抓敢管,坚决改变执行纪律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松的状况。第四,解决好规矩纪律约束与作为的问题。时代号召需要有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队伍,在规矩和纪律的框架内更好地干事创业。党员干部队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在招商中干成事、不出事,为打赢贵港经济翻身仗、实现赶超跨越作出应有的贡献。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党员干部讲纪律守规矩学习心得

全文共 1753 字

+ 加入清单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在中纪委二次、三次和五次全会上,就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表重要讲话,突出强调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既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又是维护党的团结、完成历史任务的重要保证;既是解决当前在遵守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又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

讲纪律守规矩是针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求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我个人认为要立足“五个坚持”争做讲纪律守规矩的表率。

一是要坚持党性意识。党性是对一个党员最大的考验和最根本的要求,我们共产党员的党性就是要始终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坚决维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牢固树立党员自身的良好形象,始终跟党走,始终坚定党的政治信仰,这是第一的,是首要的。党员就是要对党忠诚不二,就是要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要切实筑牢永远不变的政治本色,毫不动摇地坚持党领导的一系列根本原则和制度,严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关键时刻不含糊,要深入抓好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的学习贯彻,着力提高自身理论水平,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要加强自身党性和修养的学习,严格要求自己,踏实工作,端正态度,始终要学习钻研政策,吃透领会政策,增强政策水平能力,将党的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到实处。

二是要坚持群众观念。在6年的乡镇主职岗位上,让我深刻的体会到什么是群众观念,为什么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到南河的第一年,镇里千方百计地克服困难筹资近300万元历时107天修通了沿线5个困难村8.1公里的通村路,解决了近5000人渴盼多年的行路难题,对此,群众十分支持拥护,一下子打开了工作局面,发展产业、建设新村、整治环境、园区建设、招商引资、矛盾调处等等,让我真切感受到付出之后的喜悦与收获的感动,通过6年来的历练,与基层老百姓打交道的水平在提高,服务基层群众的能力观念也在不断增强,所谓“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只有在接地气的过程中,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基层情况,只有在与基层群众沟通联系打成一片时,才能更好地体味到群众的酸甜苦辣及所思、所想、所盼,只有在基层实践中,才能更好地寻求到解决问题的途经和办法,只有植根于群众中虚心向群众学习请教,才能更好地得到锻炼和成长。

三是要坚持团结共事。党的任何事业最终要靠人来完成落实,人的因素十分关键,所谓政治路线确定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在基层如何充分发挥干部的作用,做到群策群力、团结共事,是十分重要和难得的。在去年群众路线实践活动中,意见反映比较集中的便是怎样做到人岗相适、激发干部热情、发挥干部智慧与能力作用。因此,对基层和一个单位来讲,要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我认为,首先是要做到取人之长、补已之短,懂得尊重,其次是要团结和带领好队伍,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再次是要坦诚公正、大度不计个人得失,最后是要与干部交流沟通、换位思考、同甘共苦等等,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热情,只有团结共事,才能干好事、干成事。

四是要坚持勇于担当。基层是与群众最近的地方,是矛盾集中的突发地,更是干事创业的大舞台,乡镇干部犹如大厦中的基础,这就意味着我们要勇挑重担,在发展中遇到矛盾和困难,要勇于担当、敢于担当、善于担当,树立担当精神,只有不回避、不躲避、不推诿、不拖拉、不犹豫,做到闻风而动、雷厉风行,才能做事、成事,只有大胆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胆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竭尽全力做好各项工作,才能切实担当起守一方土地、保一方平安、富一方百姓的重任。

五是要坚持利剑高悬。人生的道路没有一帆风顺,成长过程中诱惑很多,对于每名干部尤其是年轻干部来说,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敬畏国家法纪、敬畏手中权力、敬畏人民群众、敬畏自然规律,等等,只有心存敬畏,才有所顾忌、有所克制、有所收敛。要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廉洁自律,心中无私天地宽,做到讲正气、树新风、正品行,在学习、生活、工作中的方方面面,时常自警、自省、自尊、自爱,所谓“吾日三省吾身”,只有走得正,方能行得远。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学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教育心得有感

全文共 709 字

+ 加入清单

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全党同志一定要永远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继续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更加激发了党的忠诚热爱,更加明确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意义所在。

要保持一颗对党忠诚之心。忠诚,不仅仅是党员干部的修身之要,更是“天下之纪纲、义理之所归”。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看看入党誓词,字字句句无不体现着对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的向往、热爱和崇敬,体现着对中国共产党丰功伟绩的赞美及对中国共产党的忠诚。

要始终保持一颗坚守宗旨意识的为民之心。在工作中,为民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标准,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要保持一颗务实担当之心。“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政廉洁”是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要不忘初心,坚持务实求实、真抓实干;坚持担当尽责,工作干到感动自己。特别是在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新旧动能转换等重点工作中,要主动作为,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做好本职工作,贡献自身的力量。

要保持一颗清正廉洁之心。“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要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坚决抵制“四风”,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真正做到清清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以自身良好形象带动整个社会风气的好转。

展开阅读全文

篇4:干部学习六讲话一通报心得

全文共 610 字

+ 加入清单

贫困是一种资源相对匮乏的状态。一方面,表现在物质资源的紧缺;另一方面,则表现在精神风貌的荒芜。如今正是扶贫工作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流露出的问题更不容小觑。“等靠要”的状态反映的实际上是一些贫困户“衣来伸手饭来张口”,习惯性、惰性式的“脱贫观”。只一门心思坐享其成,甚至把扶贫工作当成“捆绑式”的任务加在扶贫工作者的身上,让人倍感沉重。

近年来,我们对扶贫工作的探索不断深入。由一开始的粗放式扶贫,让人们丈二和尚莫不着头脑,老牛破车看不见曙光,到现在提出的“精准扶贫”方式的转变。如此提倡“精准扶贫”,试问我们要的“精准”在哪?一是对贫困范围的精准定位和贫困类型的合理评估,二是弄清究竟哪些扶贫对象有真正想摆脱贫困的需求。人穷但志不能穷。扶贫也不是要扶“扶不起的阿斗”。如果人没有骨气,扶的也不过是一滩扶不上墙的烂泥,勉强支撑着,自欺欺人罢了。“农夫与蛇”的故事人人都耳熟能详了,这不仅告诉我们做人要知恩图报,不能恩将仇报,还告诉我们热心要帮对人,热对地方。扶贫工作亦是如此。“被动脱贫”很容易让扶贫工作成为面子工程,扶不到“点”上,浪费我们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得不偿失,徒劳无果。

只有贫困户内心“主动脱贫”的强烈意识先行,才能让扶贫工作扶出效率来。这需要扶贫工作者详细做好扶贫对象的市场调研,精准核析扶贫对象。扶贫不是一昧的物质供给,归根结底是帮陷入贫困中的人再就业,另谋生路,扶的是他们的“志”,要从“根”上让他们脱贫。

展开阅读全文

篇5:学党章学准则学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827 字

+ 加入清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修改并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通过学习,我充分认识到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贯彻落实好这两项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学习两项法规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第一,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而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每一个党员都应懂得,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检验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没有党的纪律观念,一个不把党的纪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党员,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纪律观念在一部分党员、干部中有所淡漠,甚至陷入误区。有的认为,把改革开放与严肃党纪对立起来,认为党的纪律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条条框框”,应当“冲破”,可以“变通”,提出经济要搞活、纪律要“松绑”;有的只要一讲严肃纪律,就被别人说是“左”的表现,是“整人”,等等。这些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正是近些年来纪律松弛的根源所在,也是加强党员纪律修养的思想障碍,必须坚决予以清除。全镇广大共产党员要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必须从加强纪律观念、树立纪律观念做起,为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要从我做起,模范遵守党纪。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仅仅具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全镇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特别是要有“怕”的意识。这里所说的“怕”,不是胆小怕事,而是要求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党的纪律、对国家法律法规要从心底里敬畏,并用这种“怕”约束自己,在遇到可能违反党纪政纪的时候,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由此可见,这种“怕”,不是谨小慎微,而是政治上坚定和成熟的表现。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特别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颇有些“天老大,我老二”的架势,什么党纪、国法、制度等,全不放在眼里,任凭自己的欲望恶性膨胀,最终跌进了深渊,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共产党人时常要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等种种诱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诱惑的俘虏。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第三,要严格执纪,发挥党纪作用。凡事重视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同样如此。我们党的纪律有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平等地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和监督,党内绝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个体户”。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谁违反了,就会受到党纪制裁。现实生活中,确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要求别人做的,他自己偏偏不做;要求别人不要做的,他自己做得挺来劲儿。这样的行径,对党的纪律建设具有极大的杀伤力。所以,党员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第四,要敢于斗争,强化主体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有些党员虽然对党内不良现象心存不满,但缺乏坚持原则和敢于斗争的勇气。有些党员满足于洁身自好,觉得只要自己遵纪守法就行了,别人的行为好坏与己无关;个别党员干部对违纪现象麻木不仁,甚至包着、护着......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给不正之风以滋生蔓延的机会。如果对违法乱纪的行为不能大声说“不”,那党纪的尊严和权威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每一个党员都要站在党性立场上对待这个问题,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且还要坚决同形形色色的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同时还要敢于和那些支持违法乱纪行为的同志作斗争。作为乡镇党委书记,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对党内同志要敢抓、真抓、真管。

展开阅读全文

篇6:2024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心得

全文共 916 字

+ 加入清单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党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由此可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走进群众、走向基层势在必行。

崇廉立本,以内部自省为核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努力保持党员干部思想纯洁、队伍纯洁、作风纯洁和清正廉洁。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将高度思想政治觉悟转化到日常工作。不断加强监督检查,有效保障各项惠民政策贯彻落实认真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将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重中之重。从而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效能,切实解决廉政风险防控的突出问题,促使广大党员干部勤政尽职,保障民生工作开展的阳光化、透明化,促使广大干部干部深入持久改进工作作风,积极为基层群众解难事,办实事。从而加强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理解让与民争利、优亲厚友的没有机会,让履职不力的受到追究,让顶风违纪的受到惩处,切实把党的各项民生政策落实好、监管好,为保障民生工作打下坚实的纪律保障。

净化党风,以外部监督为推力。以此为抓手,更好地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景区、进医院、进企业、进农村等各层面基层大众,同时加大党章党规知识普及于众力度,使广大基层群众全面了解《党章》、《纪律处分条例》等政策法规。对于反腐倡廉促的宣传总用具有深远的发展战略意义。同时,又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小事、在细节之处,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内化于心,从而将群众监督作用发挥到最大化在做好群众廉政宣传工作,使群众了解思廉、树廉、尊廉、倡廉的重要意义,旨在鼓励群众监督问责,弘扬清风正气,促进廉政之风更好的在党员干部中蔓延,集中展示我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坚定决心。

笔者认为,宣传只是起始步伐,关键在于执行。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认真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学习和宣传教育真正解决突出问题真正做到自觉与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划清界限,自觉与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以矢志不渝的理想信念,始终保持着共产党员先进性的精神动力,从而在社会上以上率下,带动整个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早日踏上实现中国梦的圆梦征程。

展开阅读全文

篇7:教师学习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377 字

+ 加入清单

为加强红色基因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引导政协委员和机关同志“守纪律规矩重品行”,进一步提高政协履职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4月份,市政协专题组织了“弘扬革命传统,强化三严三实”学习培训班。市政协常委、市(县)区政协负责人和市政协机关同志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围绕“红色基因教育”,突出“弘扬革命传统,强化三严三实”主题,利用江西省委党校的“红色资源”优势,通过开展“重走红军路,实地学传统”的系列教学活动,让“红色基因”以新颖、直观、生动、鲜活的形式得到发扬传承,把“三严三实”教育延伸到红色故地,从理论学习深化为实地体验,使政协委员和机关干部在红色历史中汲取精华和经验,切实增强做好政协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培训期间,市政协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贯彻全市“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对市政协“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行部署,要求市政协委员和全体党员干部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井冈山视察时指出的,“要让广大党员干部知道现在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多接受红色基因教育”的重要要求,“吃水不忘挖井人”,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不懈走群众路线,把“坚定信念、艰苦奋斗;实事求是、敢闯新路;依靠群众、勇于胜利”的井冈山精神传承好,坚定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和道路自信。

在井冈山革命烈士陵园、小井红军医院旧址开展的现场教学,生动感人,睹物生情,学员们流下了泪水;在江西省委党校井冈山培训基地,井冈山干部学院教授专题讲授“井冈山斗争与井冈山精神”,从历史讲到现实,从宏观谈到微观,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使学员们对党的历史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认识。学员们纷纷表示,“行程万里,不忘初心”,将积极主动把学习培训活动的内容消化好、成果巩固好,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做到“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建真言、谋良策、出实招,争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践行者”、争做“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建功者”。

培训期间,市政协常委王晋坚持每天写学习培训日记。她在日记中说,“井冈山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在革命战争年代的积淀,是中国共产党优良革命传统的源头,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资源,是加强执政党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强大思想武器……这次培训学习,真正起到了弘扬红色文化、激活红色基因、传承红色精神的积极作用,是一次重温红色历史之旅,心灵洗礼充电之旅,坚定理想信念之旅。”培训活动结束后,市政协常委李祖坤、戴文君、薛海萍、郑孔林等都专门撰写培训体会文章,一致认为,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弘扬井冈山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要忠于理想坚定信念,不抱怨、不消极、不沉沦,做到权为民所用,深入基层,倾听民情,关心百姓冷暖,及时了解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营造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心系祖国,胸怀社会,发挥政协委员优势和作用,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井冈山精神和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体现先进性;要自觉识大体、顾大局、明大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断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要“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勇于担当,“功成不必在我,建功必须有我”,积极为“强富美高”新无锡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展开阅读全文

篇8:学习廖俊波同志心得体会

全文共 740 字

+ 加入清单

廖俊波同志任职期间,牢记党的嘱托,尽心尽责,带领当地干部群众扑下身子、苦干实干,以实际行动体现了对党忠诚、心系群众、忘我工作、无私奉献的优秀品质,无愧于“全国优秀县委书记”的称号。广大党员、干部要向廖俊波同志学习,不忘初心、扎实工作、廉洁奉公,身体力行把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和群众中去,真心实意为人民造福。2017年3月18日,廖俊波同志在赶往武夷新区主持召开会议途中不幸发生车祸,因公殉职。

廖俊波同志是新时期共产党人的楷模,是用生命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的好干部,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他长期在艰苦地区工作,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带领当地干部群众凝心聚力、干事创业,以实际行动体现了对党忠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优秀品质。学习弘扬廖俊波同志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引导和激励党员、干部振奋精神,在“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一是学习他信念坚定、对党忠诚的政治品质。廖俊波同志始终以党和人民的事业为最高追求,注重理论学习,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二是学习他心系群众、勤政为民的公仆情怀。廖俊波同志对群众有深厚感情,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倾听群众意见和诉求,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三是学习他敢于担当、苦干实干的务实作风。廖俊波同志当事不推责,遇事不避难。四是学习他无私奉献、忘我工作的敬业精神。廖俊波同志勤奋敬业,几十年如一日,对工作孜孜以求,舍小家、顾大家,夙夜在公,废寝忘食,从不叫苦叫累,一直忙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五是学习他廉洁奉公、干净做事的高尚情操。廖俊波同志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坚持廉洁从政用权、修身齐家,自觉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

展开阅读全文

篇9:党员干部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全文共 303 字

+ 加入清单

按照市纪检会要求,在全乡党员干部中扎实开展“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活动。

企业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开展活动的政治责任感,为全党全社会暑期严格自律的标杆,强化底线思想,发挥职能作用,着力查找和解决突出问题,把握关键重点,按照深入学习、查摆评议、讨论交流、创新载体、整改提高五个阶段,扎实推进活动有序有力开展,强化责任落实、增强行动自觉,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开展、高质量推进,切实保障活动取得显著实效。

要通过活动的开展,打造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为全党全社会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以高度的政治觉悟、敢于担当,争当“三不”“四机一壶”式好干部,为建设富裕、文明、平安、幸福新永城再立新功!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学习廉洁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408 字

+ 加入清单

自律,就是要自己管住自己,自己战胜自己。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一要“慎初”,谨防“第一次”。有人说,保持自身廉洁,关键在于第一次。把好了第一次关,就掌握了主动,就能在各种腐蚀诱惑面前立于不败之地。我认为很有道理。第一道“防线”被冲破了,往往会“兵败如山倒”;第一道“闸门”一旦打开,欲望的“洪水”就会“一泻千里”。在“不义之财”面前慎重对待“第一次”,果断拒绝“第一次”,这点至关重要。一些腐败分子之所以成为千古罪人,原因之一就是他们没有把握住“第一次”,结果私欲越来越强,胆子越来越大,行为越来越放纵。警惕了“第一次”,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就不会突破,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就找不到可乘之机;守住了“第一次,”我们就能在廉洁与腐败的较量中赢得胜利。

二要“慎微”,谨防积小恶成大恶。 有些同志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工作,为单位、社会、国家作出这么大的贡献,多抽几条免费烟、多喝几瓶公家酒,是人之常情,是小节,无伤大雅。这种认识极其有害,一些腐败分子正是在这种“小节无害”的心理驱使下,渐渐放松自我约束,滋长了放任心理,最后越陷越深,难以自拔。结果是“小节”不保,大节难守。所以一定要在“慎微”上下功夫,注意每一件细小的事情。“去小恶以保真,积小善以成大德”。我们既要注意工作上的小节,也要注意生活中的小节;既要注意在单位上的小节,也要注意家庭中的小节;既要注意“八小时以内”的小节,也要注意“八小时以外”的小节。有人说腐败分子之所以沦为人民的罪人,有一种“青蛙效应”。那就是首先将青蛙放入常温水中,然后慢慢注入热水,使青蛙浑然不觉,在舒舒服服中被烫死。每一个干部都要懂得事物发展的辩证法,懂得小节不拘酿成大恶的生活法则,注意防微杜渐,见微知著,真正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三要“慎欲”,谨防放纵欲望。欲望是人的一种本能,凡人都有七情六欲。贪欲是一切腐败之源,追求私欲的满足是腐败行为的原动力。现在我们一些同志喜欢拿自己的低收入同少数人的高收入比,跟少数“暴富者”比,认为自己论文化比他们高,论贡献比他们多,论能力比他们强,为什么他们能发大财而我不能?为什么我的生活不如他们?一旦如此攀比,思想防线就会变得非常脆弱,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利用手中的权力去追求暴利阶层的生活。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们一定要始终保持高尚的人格和淡泊的心境。

四要“慎友”,人生在世,朋友是必不可少的。然而,朋友的好与坏,对一个人的影响很大。好的朋友会互相勉励,共同进步;坏的朋友只会相互利用,一同堕落。诚如古人所说:“与邪佞人交,如雪入墨池,虽融为水,其色愈污;与端方人处,如炭入熏炉,虽化为灰,其香不灭”。所以,关键在于谨慎交友。党员领导干部身份特殊、职责重要,更应该“近君子、远小人”,“先择而后交”,因为说到底,领导干部交友不仅关乎个人友谊,也关乎党和人民的事业,更应慎防被不怀好意的“朋友”拉下水。我们应该认识到,朋友之间正常的感情,同志之间的友爱应该提倡,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一种品格。但这种感情绝不能凌驾于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之上。那种只讲感情不讲原则,只讲关系不讲党性,只讲义气不讲正气,只讲个人和少数人的利益不讲人民利益的行为,本身就是不正之风,影响很坏,危害甚烈。树立正确的“交友观”,近君子,远小人,多交道德纯洁的人、情操高尚的人、能帮助自己进步和提高的人。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干净干事创新业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1739 字

+ 加入清单

广大党员干部是党的事业的中坚力量,肩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的历史重任。只有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做到干净干事,才能保证改革与建设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保证新世纪新阶段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干净干事是一种政治觉悟,一种思想境界。无数事实表明,党员干部思想道德如果出了问题,腐败就难以避免,就无法做到干净,也很难干得好事。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好党员干部的思想问题,增强忧患意识,磨炼意志,提高境界,保持情操,牢固树立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奋斗不息的信念,干净干事的精神才能在我们的思想深处真正扎根,在展开全面建设茂名小康社会的伟大工程中,才能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干净干事,就要树立“人民群众是根”的观念。我们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人民给了我们手中的权力,我们一定要用来为人民服务。如何始终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是每一位党员干部在全面建设茂名小康社会的伟大工程中面临的很现实的考验。用好权力,干净干事,最重要的前提是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权力是责任,是义务,是奉献。我们要经常扪心自问:手中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是用来干什么的?不断增强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用好权力,干净干事,最根本的要求是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坚持把“做官先做人,万事民为先”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坚信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唯物史观不能丢,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只有心里时刻装着老百姓,切切实实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我们才能夯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基础,才能解决好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问题,我们的改革和建设也才能获得最广泛最可靠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干净干事,就要强化“克己自律”的意识。衡量一个党员干部拒腐蚀能力强不强,很重要的是看他头脑中的思想防线坚固不坚固,自律意识强不强。事实也告诉我们,党员干部需要“他律”,更需要“自律”,只有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筑牢拒腐防变的第一道防线,才能更有效地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始终保持顽强的斗志。因此,我们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党性修养,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常思贪欲之害,常除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官之德,自觉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和倾向的干扰,做到不为金钱所惑,不为美色所诱,不为私欲所扰,不为权力所乱。要努力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情操和革命气节,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坚决反对贪图享乐、贪图安逸、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等奢靡之风。做到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从政,扎扎实实办事,真正以勤政造福于民,以廉政取信于民。

干净干事,就要发扬“埋头苦干”的精神。在深入实施“四大跨越”发展战略,全面建设茂名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我们还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还有许多未曾认识的领域需要探索,还有许多难点、热点需要解决。我们要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的要求,把所有心思和精力都集中到贯彻落实党代会的精神上,做到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搞花架子,不贪图享受,这是干净干事的重要保障。为此,我们一定要甘于寂寞,任劳任怨。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多想新招实招,多干大事实事,脚踏实地,真抓实干。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带头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形成求实高效的作风,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创造实实在在的政绩,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爱戴。一定要甘于奉献,不计名利,耐得住清贫。正确理解苦与乐,正确对待得与失,发扬不避难、不畏难的精神,甘做“老黄牛”,争做“服务标兵”,把精力集中在事业上,忘我工作,无私奉献。

千帆竞发,百舸争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号角已经吹响,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带领下,正信心百倍地朝着既定的目标努力奋进。我们一定要不负重托,不辱使命,恪尽职守,干净干事,才能乘风破浪,更好地团结和带领全市人民,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党员四个意识学习心得

全文共 698 字

+ 加入清单

2月14日,在市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上,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曾庆红指出,干部教育培训要深入扎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正确方向,一手抓政治能力提升,与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一手抓业务能力培训,增强驾驭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一是强化政治意识,坚定信仰。任何时候都应该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第一使命是爱党、信党、护党、跟党走。“四类意识”中的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就其性质而言都属于政治意识的范畴,是政治意识的具体表达。

二是强化大局意识,眼光长远。党员干部必须善于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识大体、顾大局、观大势、谋大事。既立足于各自岗位,做到知责、明责、尽责,真正把该担的责任担起来,把该管的事情管到位,又要增强工作的战略性、前瞻性和实效性。

三是强化核心意识,集中统一。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就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思想上认同核心、在政治上围绕核心、在组织上服从核心、在行动上维护核心。

四是强化看齐意识,整齐划一。毛主席讲,一个队伍经常是不大整齐的,所以就要常常喊看齐。对党员干部来说,增强看齐意识,不是个人的小事,而是事关政治方向的大事,不是一般的品行要求,而是党性要求。当前增强看齐意识,最根本的就是要经常主动全面地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看齐。

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凝神聚力,攻坚克难,撸起袖子加油干!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大学生西迁精神学习心得

全文共 611 字

+ 加入清单

作为交大的一员,传承好西迁精神,为西部发展,国家建设奉献智慧和力量。西迁精神是我校的传承精神,我到现在都还记得大一刚进来时听到这些西迁老教授的故事的时候心情,我没想过一群处在上海那样优越环境下的学者们在接到中央指挥时会这么的义无反顾,从无抱怨,他们就这样带着家人在这大西北扎了根,一代又一代,试想,就算换做现在的我们,又有几个人能做到这样,那时候的学者们只有一腔热血,响应国家号召!

虽然当时的条件简陋,但当时的青年师职工们并没有丝毫怨言,而是以满腔的热情扎根西部,克服重重困难,排除万难险阻,创造出一个个的奇迹。他们取得成功最重要的一个原因便是每个人都能够踏实本分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每个人都做到各尽其责,再辅以适当的沟通合作,便能充分发挥每个个体最大的潜力,这对于我们学校双一流以及创新港的顺利建设有着重要的的意义。

在交大里的学习生活中,我常常都会被许多老教授的事迹震撼,对他们充满敬佩的同时,我也希望自己能像他们一样,能尽自己的力量为这社会做些贡献,作为当代青年的一员,更是作为交大的一员,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应当培养“求真务实、爱岗敬业”的优秀品质,充分调动起自己的积极性,发扬并传承“胸怀大局,无私奉献,弘扬传统,艰苦创业”的西迁精神并付诸于实践,不忘使命,时刻铭记自己是一名中国人,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回报社会,回报祖国。我需要不忘初心,坚定信念,时刻铭记社会理想,将自己向目标不断靠拢,今后的日子里,我会更加努力。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基层干部学习廖俊波心得体会

全文共 1505 字

+ 加入清单

2015年被中组部授予“全国优秀县委书记”称号的中共南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廖俊波同志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去世,永不停息的工作机器还是没能逃过天灾人祸,但他的精神力量依然如“永动机”一般鼓舞着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诠释着共产党人该有的“特权”。

心中有党的“特权”,对党忠诚,做党的“忠心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没有对党忠诚作为政治上的“定海神针”,就很可能在各种考验面前败下阵来。2017年3月18日,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带走了廖俊波的生命,从“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到南平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职务的提升并没有动摇过他忠诚于党的决心。廖俊波同志笃定共产主义信仰,心里装着党是他的“特权”,他不能辜负党对他的培养和信任,忠诚于党是他的使命,为了党的事业他奋斗终身。廖俊波同志曾说:“能够当一个领头人,让23万政和百姓过上更好的生活,这是一件美妙的事情。”廖俊波同志在大风大浪中站得住脚跟,在纷繁复杂里稳得住心性,把牢政治方向,强化组织意识,遵守政治规矩,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时刻不忘自己对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心中有民的“特权”,牢记宗旨,做群众的“贴心人”。廖俊波同志走了,近千名干部群众自发到南平市殡仪馆参加追悼会,悲痛送别,他心里有群众,群众心里也有他。群众说:“园区是廖书记用脚步丈量出来的”。面对地处山区,交通闭塞,基础薄弱,全省倒数第一的“政和”标签,他下定决心要改变现状,要对得起人民,要让当地群众过上小康生活。他连续召开3天社会发展会议,身体力行亲自到基层调研,动员一切可动员的力量,集结一切可集结的智慧,通过短短4年,实现了全省倒数第一到全省前十的“飞跃”。心中有民,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头,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激发出廖俊波源源不断的动力,像机器一样的工作永不停息,拉近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心中有责的“特权”,勇于担当,做事业的“热心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面对政和县的百废待兴,廖俊波曾立下誓言“革命老区绝不能是贫穷落后的代名词,要致力摆脱贫困”。蓝图绘就,怎么干?作为县委书记,他凡事亲力亲为,以“政通人和”为责任,勇于担当,攻坚克难,从狠抓干部队伍建设入手,选派基层一线的优秀人才,形成合力,打造脱贫致富的干部“铁军”;从狠抓产业发展入手,工业园区从2012年7月破土动工,3个月完成征地3600亩,半年后首家企业投产,用速度打响产业致富的“第一枪”。为了心中的那一抹责任“特权”,他无私奉献,不分白昼黑夜,牺牲周末休息时间,甘做事业上的“热心人”。

心中有戒的“特权”,廉洁奉公,做纪律的“放心人”。廖俊波在大会小会上反腐强调“事业要上去,队伍不出事”。他坚持在纪律面前没有例外,对不守纪律和规矩的党员干部,必须态度鲜明,该谈话的谈话,该处理的处理,强化党员干部的红线和底线意识。2012年3月,时任县教育局副局长的李某被委以重任,担任县计生局局长。李某上任后,工作思路清晰,敢作敢为,政绩显著。2014年7月,政和县纪委对县教育局在购买中小学教辅材料中存在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李某是3名涉案人员之一。廖俊波专门找李某谈话,肯定其工作能力,也开导其正确对待违纪处理。有能力的干部,他坚持不拘一格的任用;贪污腐败的干部,他坚持“纪律面前没有例外”进行惩处。他以谷文昌为镜,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老实做人、干净做事。

廖俊波的“特权”是“心中四有”,他善用“特权”、会用“特权”、勤用“特权”,诠释了当代共产党人应具备的精神品质,值得各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举一反三。以廖俊波为镜,向廖俊波看齐。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领导干部学习廖俊波心得

全文共 675 字

+ 加入清单

学习廖俊波同志的先进事迹感触颇深,廖俊波同志不忘初心,扎实工作,时时刻刻心系百姓,把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扎扎实实的落实到了实处,是一位当之无愧的好党员,好干部!

“周末不周末,关键看有没有事,有事就没有周末”,这是廖俊波同志常挂着嘴边上的一句话。正是廖俊波同志一方面经常把时间用在基层,深入了解基层,时刻与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用心的倾听来自基层声音,尽力解决关乎民生的困惑难题;另一方面透过对基层难题的了解,多思考,少抱怨,多创新,少懈怠,切实践行好“两学一做”,才能带领曾经福建倒数第一的贫困县在短短两年时间攀升至全省第十。

廖俊波同志曾说:“能够当一个领头人,让23万政和百姓过上更好的生活,这是一件美妙的事情。”心中有党,心中有人民,才会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始终把人民的利息放在第一位,才会对党的事业抱有高度的热情和积极性。廖俊波同志把让百姓过上好生活当做一件美妙的事情,而不仅仅将其看作是完成工作任务,才会对待工作任劳任怨,尽力尽责,鞠躬尽瘁,带领其他干部一起撸起袖子加油干,让政和县的百姓过上了真真正正的好生活。

发展等不起,唯有大担当。廖俊波同志信奉“天下武功唯快不破”,做事讲求速度、工作强调效率,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很强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正是这种“事不过夜,马上就办”的工作态度,廖俊波同志带领全县一起开拓进取,攻坚克难,勇于创新,敢于突破,让政和县有了焕然一新的面貌,让老板姓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幸福感。

廖俊波同志虽然走了,但是他为大家留下了一片丰盛而宝贵的精神食粮,源源不断的传播着各种正能量,鼓舞着广大党员干部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全文共 18029 字

+ 加入清单

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更多热门文章推荐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灯塔大课堂第十三课观后感学习心得

全文共 1136 字

+ 加入清单

__,男,壮族,1965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__休闲运动中心超市董事长、惠民甘蔗种植专业合作社董事长、__松林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__启程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__县洞波瑶族乡商会会长。

__同志1986年至1988年在洞波瑶族乡那沙小学任教期间,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积极工作、责任心强、周末都为学生补课,以校为家,1987年被评为__县先进教育工作者。1988年至2002年在洞波供销社工作,工作期间积极配合领导做好农村服务工作,当时乡村公路未通车所有货物都靠人背马驮,条件非常艰苦但自己还要求到最艰苦的购销店工作,为了能让人民群众省工投劳,自己不知辛苦走村串寨收购农副产品,为了节省供销社的费用开支,自己把所收购到的农副产品背到购销店所在地,然后组织人民群众投工投劳修路,用人背马驮的方式把所收购到的农副产品运到乡供销社所在地,然后又把油、盐、等运到购销店满足人民群众所需要的生活用品,在供销社工作期间多次被评为文山州供销系统先进工作者和__县先进工作者。

__同志从洞波供销社改制出来后,为了让乡村公路通车,给人民群众脱贫致富,于2002年被当选为洞波瑶族乡洞塘村委会副支书,上任后积极发动人民群众投工投劳把洞塘到洞波这条乡村公路打通,同时还经常用自己微薄的工资去慰问困难群众;为了让自己对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于2005年8月自己下海经商,在__开设超市,为社会解决就业人员12名;为了发展__甘蔗种植业,提高全县人民群众经济收入,2008年本人自主带头群众种植甘蔗500多亩,还获得__县人民政府给予的种植大户二等奖,并被__县人民政府评为__十大创业明星之一;为了__的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成立了__松林贸易有限公司,专门为__的十二个乡镇和__的重大工程供应水泥,为了能让困难群众都能建得起房子和解决重大工程能顺利完工,公司投入巨额资金,以零利息,零风险的方式赊销给各个乡镇和工地建材款高达贰仟多万,特别2008年洞波乡洞塘村民委会弄方小组,36户困难户建房全部赊销钢筋和水泥共计300多万元,有些群众到现在还没有还请;近几年来还给困难群众捐助物资和资金共计10多万元,如:洞塘建档立卡户何永亮,人民币10000元、水泥20吨;为__再祥养殖合作社免费提供80吨水泥用于厂房建设等。

__担任__县洞波乡商会会长一职以来,多次主持商会捐款和物资支助困难学生10多万元,给孩子送去实实在在的温暖;为了号召政府的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地方传统文化,繁荣地方集镇经济,曾多次捐款捐物给地方文化组织,2018年4月份,洞波瑶族乡商会自筹资金10多万元,举办了洞波瑶族乡商会2018年珑端节,为地方政府宣传精准扶贫、党的政策和种养殖业等做出巨大贡献,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和好评。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向吾布力喀斯木买吐送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787 字

+ 加入清单

吾布力喀斯木·买吐送同志用他的行动证明,成为合格党员不是空话,成为合格党员也并不是力所不能及。

一、要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提高自己的思想和精神境界。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在学习中,要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从而用科学理论净化思想。始终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要用严明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工作严格按程序、按规矩办事,不随心所欲,乱了章法。尊重领导和同事,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坚守正道。工作上要用高尚品质塑造自己的形象,人格魅力是一个人在人品、气质、能力、修养等方面的集中反映,是优良品质的外在表现,作为一名党员,就要带头向先进人物学习,不断陶冶情操,加强修养,增强党性,在思想上领先一步,行动上奋勇争先,作风上率先垂范。

二、要端正职业道德思想,增强道德观念。一个人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不会去干好本职工作,心思也不会放在事业发展上,一定要端正好从业道德思想,要有道德廉耻观念,严守职业道德底线,在人生上要淡泊名利,淡定从容面对一切;尽心尽力为事业发展干好本职工作。严以律己是人身修养的一种境界,也是做好工作的基本要求。只有时时处处明于自察,大事小事严以律己,才能始终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自觉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道德自律要求来约束自己。

三、要知足常乐,保持平衡心态。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党和国家已为我们的学习、工作提供了良好条件,只要我们不讲排场,不比阔气,工资基本还是够用的。所以,要善于知足,把每天能够按时上班、踏实工作、平安回家视为人生最大的幸福。这样就可以心安理得、问心无愧,过上心情舒畅的日子; 就可以集中精神干工作,创造出良好的成绩。保持一颗平常心,减少对身外之物的追求,保持简单的生活,不以物喜,不以己悲,淡泊名利,远离多余的烦恼和忧愁。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学习为人民服务的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07 字

+ 加入清单

人民满意”,是公务员的最高荣誉。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抓好“让人民满意”,就抓住了根本。

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者,同时又是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组织者,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繁重任务。国家公务员无论从事何种工作,无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都要坚持和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满意作为自己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人民利益放在大于一切、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位置上。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实施十余年来,广大公务员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和人民生活改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支队伍是一支有战斗力、得到党和人民信赖的好队伍。这次受表彰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就是这支队伍中的杰出代表。他们中的多数工作在街道、乡镇等为人民服务的基层单位,工作在公安、税务、教育等政府窗口部门。他们通过自己崇高的思想境界、过硬的工作作风、扎实的工作实绩,为全体公务员树立了榜样,为“公务员”称号增添了光彩。

向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学习,就要学习他们始终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学习他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尚品质;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清正廉洁、秉公执法、无私奉献的思想境界;学习他们勇于改革、开拓创新,率先垂范,勇挑重担的进取精神;学习他们扎根基层,服务群众,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政府加强行政能力建设提出了严峻挑战,对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公务员队伍。为此,必须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健全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用制度和机制加强管理;必须加强公务员作风建设,大力弘扬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求真务实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创新能力。

“德莫高于博爱人,而政莫高于博利人”。人民的公务员就是要爱人民,让人民高兴。坚持一心一意为人民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我们的公务员队伍必将涌现出更多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202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3612 字

+ 加入清单

【篇一】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体会

为顺应新形势下党的建设需要,保持我党在新时期的先进性,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20**年**月**日,我党颁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式印发。此次修订的《廉洁准则》,是我党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更是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

本人通过学习,细心领会准则精髓,就如何将《廉洁准则》落到实处,让其真正成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从加强人的思想上入手,强化反腐倡廉教育。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大量案例表明,诸多腐败案件的发生都是部分党员干部意志力薄弱,“财迷心窍、官迷心窍、色迷心窍”,走入贪污腐败的禁区。通过不断的深化教育学习,使得党员干部对腐败的危害有更深刻理解和认识,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让党员干部从内心上抗拒腐败、抵制腐败。在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中,不但要注重党员干部自己自身,对他们的近亲属、普通群众。也通过参观反腐败成果展览、交流会等形式,使反腐倡廉的观念的深入人心。扩大监督范围。让贪污腐败行为失去思想上的温床。

二是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提高廉政风险的预警性。制度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是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是惩防体系建设的根本任务和基本目标,也是标本兼治的成果体现和根本保障。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全会,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都曾对建立健全制度提出过明确要求。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始终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全过程。

拒腐防变制度的建设,首先要防腐拒变制度建设与强化监督结合起来,确保党员干部的权力正确规范行使。“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控权是控制腐败的第一步。党员干部的权力要科学配与有效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既保证权力高效运行,又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同时还要积极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建设“阳光行政”真正使公民对党员干部权力的行使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其次要就建立制度建设,要有严厉惩治作保证。对于党员干部的贪污腐败行为绝不姑息,依法严惩腐败分子,牢固树立“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理念,始终保持坚决惩治腐败,坚决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舆情收集和处置机制,完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探索建立举报人奖励制度。胡锦涛同志强调,防治腐败,必须既通过教育引导使人自觉从善,又通过制度约束使人不能为恶,既通过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恪守制度的自觉性,又通过制度建设增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性。这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战略思路,必须长期坚持。

【篇二】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体会

最近一段时间,通过认真阅读、学习、理解、领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深深地知道,党员干部要廉洁自律,是我们党历来坚守的铮铮誓言,而且早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全党同志必须做好“两个务必”的著名论述,即“务必使同志们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保持艰苦朴素的作风。”目前,在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全面实现中国梦的新形势下,习近平总书记号召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时刻保证党风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深入开展反腐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这一段的学习,我有以下体会,不当之处,请领导批评指正。

第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践行廉洁自律,践行“三严三实”

当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反腐败斗争面临严峻复杂形势。面对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我们更要以此为准绳,严以律己,廉洁自律,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治党,反对腐败,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手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本任务是要全面端正党风,把党建设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从而使人民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腐败现象逐渐侵入我们党内,侵蚀着党的的肌体,腐蚀着一些党员干部。能不能通过抓党风廉政建设,反对腐败,端正党风,解决党内的腐败现象,关系到党组织能不能得到纯洁,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无论什么形式的腐败现象,什么性质的腐败行为,其本质上者是侵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都是阻碍、破坏生产力的发展,都是与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背道而驰,也都是违背“三严三实”要求的。而腐败行为得不到惩处,腐败现象不能消除,践行“三严三实”,实现中国梦的重要思想就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必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纯洁我们党的队伍,使我们的党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回顾我们党的历史,甚至我们国家的发展史,不难看到,只要党风正,政风正,党的组织纯洁,党员干部能廉洁奉公,廉洁为民,能真正践行“三严三实”,党就会前进,就会发展,人民群众就会拥护和支持,党领导的事业就会不断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反之,如果党风不正,党的组织、党员以权谋私,侵害人民利益,人民群众就会反对,党就会脱离群众,失去群众,就会遭受挫折。所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就是要严肃党的纪律,端正党风,使广大党员干部能立党为公,勤政为民,认真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在这样的认识下,我总是要求自己,无论时下社会风气多么复杂,自己坚决做到廉洁、清白,在一些比如职称评审等关键时刻、敏感时刻,自己总能坚决顶住一切压力、一切方式,坚决拒绝一切那些行为,使自己永远保持“一身正气”的美好声誉。

第二,严于律己,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起模范带头作用

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决定的因素。作为领导干部,我认为应该在四个方面做出表率。一是在学习理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上作表率。理想信念是灵魂,是动力、是方向。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作为教师,我们一定要坚定信念不动摇,为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奋斗不止,贡献自己的所有了力量,在所不辞。二是在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自觉性上作表率。当下,多种思想、思潮混杂,多元的价值追求混乱了一些人的价值观,苦乐观、人生观、幸福观。我们作为人民教师,一定要在任何场合,无论是教师课堂,还是校园课外,都要以身作则,时时刻刻,事事处处传递正能量,宣传党的各想路线方针政策。三是在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水平上做表率。学校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的最好场所,我们作为教师,必须时刻响应党的号召,传递党的声音,充分利用好这一阵地,把我们的学生教育成为国家,为党贡献自己所有力量的接班人,让我们的事业不断发展下去,让我们的国家不断富强起来。四是在坚持从严治党,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上作表率。作为领导干部,就要襟怀坦白,光明磊落,一身正气。就要严于律己,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起好模范带头作用。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事事有痕迹,处处有成效。要时刻把学生的利益放在心上,要时刻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勤勤恳恳工作,清清白白做官,干干净净做人,只有这样,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能安得下心,守得住身,静得了神,睡的安稳。因为我们新闻与传播学院培养的人将来是媒体人,就目前媒体乱象,动辄以曝光要挟官员和富商,动辄以有偿新闻捞取好处,我时时刻刻经常提醒、教育、要求学生“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我也经常提醒自己,管好自己,也管好家人,管好部属,做到慎独、慎欲、慎权、慎微,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第三,提高自身各项素质,无愧于人民教师这一光荣称号

我认为,学校一直以来是一块净土,是一块神圣的地方,我们身居净土,所教学生那么虔诚地来学习,有着纯洁单纯的知识渴求。我们身处神圣,所面对的学生那么恭敬于你的修养、学识。我怎么能愧对学生心中的纯洁、单纯和恭敬呢?所以,党和国家开展廉洁自律活动,是多么好的举措呀,我要以此为契机,抓好自身建设,在思想上,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扬艰苦奋斗、爱岗敬业、踏实工作的精神。在作风建设上,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关心学生疾苦,积极为学生排忧解难。在组织建设上,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围绕教学中心工作,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配合学院班子做好各项工作。同时结合工作实际,继续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按照中央、省、学校党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对照,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防微杜渐。

以上这些,是我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一些体会,也是对自己的要求,不当之处,不到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