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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20篇)

在初一的生活中军训是一个不可少的项目,在太阳下挨晒也是不可少的,可在军寻得这7天来你又获得了什么呢。在军训期间,大家一定都晒黑了吧,在烈日之下汗水顺着发梢滴落,嘴唇开始干燥,我们顶着炎炎的夏日,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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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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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检察人员行为,严肃检察纪律,使全院干警牢固树立纪律规矩意识,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成刚组织全院干警专题学习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王成刚系统阐述了《条例》的内容,指出《条例》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构成,共3章158条,列明了检察人员7类114种违纪违法行为将被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不同形式的纪律处分。重点学习并解读了对检察人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办案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如何处分等内容。

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要重点围绕办案过程中违法违规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侵犯当事人合法财产权,为当事人或其亲友打探案情等问题,时常对干警咬耳扯袖。全院干警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把《条例》各项具体规定牢记于心,并在工作生活中注意对照检查,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严格规范自己的履职行为和言行举止,树立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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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19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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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以来,本人通过电视、报纸和参加局党组中心组学习等方式,认真学习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新《准则》重申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尚党格。新《准则》的颁布,体现了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既严又实的科学治党思维,反映了“三严三实”要求的精神内核。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如何在遵守《准则》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干干净净做事,忠诚老实做人,永葆纯洁本色,抓岀人民满意的纪检工作。

一、加强学习,坚定信念

纵观任何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无不是放松了学习、理想信念动摇,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所致。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在金钱、名利的诱惑下,置《准则》于脑后,放弃了对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的不良现象。因此,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自己要坚持经常性学习,大力提高自身的政策和理论水平。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不断增强自我约束、自我警省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牢记宗旨,以上率下

作为县级部门纪检组长,首先要强化自身的政治责任意识,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尽其力。时刻记住自已的责任,全力为县文厂新局纪检工作有效开展和全县文化发展做岀贡献。

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一要顶得住歪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袭,一些歪理邪说在社会上流行,在正确行使权力时,就必须提高觉悟,坚定信念,锤炼意志,增强免疫力,真正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大是大非不糊涂,党性原则不丧失,不被歪理邪说所俘虏。二要抗得住诱惑,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特别要慎重交友、慎重用权,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声誉。

三、爱岗敬业,甘于奉献

作为一名纪检干部,要立足本职,勤恳踏实干好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履职能力。要正确对待自己的工作,在工作中真诚公平的对待他人,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强化奉献意识、增强宗旨意识,深怀爱岗敬业之心,切实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沾的东西不沾,不该做的事情不做,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人。积极探索文广新局党凤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模式和新方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奋力推进文广新局纪检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遵纪守法,不越红线

党的纪律、各种法律法规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在纪律面前没有特殊党员和特殊干部,作为党员干部更不能等同于一般干部群众,必须严格遵守、模范执行《准则》和各项党纪国法,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群众,取信于组织。

经常算算廉政账,对每一个党员干部都是一份清醒剂,它可以使人明辨利弊得失,坚定理想信念。算好政治账,不能自毁前程,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算好经济账,不能丢掉公职,生老病死难保障;算好名誉账,不能自毁声誉,颜面尽失;算好家庭账,不能妻儿受累、老人蒙羞;算好自由账,不能众叛亲离、遗憾终生。要在廉政上做到慎独、慎微、慎行,从小事上就严格要求,要三思而后行,要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生活观”,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现象,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利,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实实在在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干好本职工作。

总之,通过《准则》学习,我觉得作为一名党员干部,首先,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真正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加强主观世界改造,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其次,进一步加强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警钟长鸣,慎独慎微。“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一个人在生活上不拘小节,在思想上放松警惕,就会不自觉放纵自己,在错误的道路上就会越滑越远,最终一失足成千古恨。因此,党员干部千万不可“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一定要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用党章党纪严格约束自己,经常用先进的思想道德对照检查自己,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群众、正确对待自己,筑牢思想道德的防线;再次,进一步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采取更加严格的教育、管理、监督措施,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第四,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阳光文化”,确保权力运行处于有效监督之下。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突出领导干部这一重点,加强党性教育和党内监督,创新警示教育、廉政谈话方式方法,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监督检查执纪职责,全力打造文广新局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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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消防宣传活动日观后感学习心得

全文共 8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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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下午,我们小作家去参观嵊州市消防大队。路上,我们奔奔跳跳、指指点点,说说笑笑:开心极了!

进了消防大队大门,一眼就看见许多消防叔叔在打篮球,你争我夺,冲来奔去,生龙活虎。我觉得消防叔叔的身体这么棒,原来是练出来的!

我们是走来的,天气热,一到消防大队就就喝上了叔叔为我们准备好的矿泉水。喝足了,解渴了,一位叔叔就带着我们去参观“荣誉室”。

哦,这里有消防叔叔积极奉献、光荣战斗的见证,有我们的消防叔叔为民解难的英雄事迹的见证。我们看着一张又一张奖状、一个又一个镜框,一只又一只奖杯,心里激荡着无比的崇敬。我私下想:“消防叔叔之所以受人尊敬,是因为他们是人民的贴心人。长大了,我也要做个为民解难的消防战士。”

接着,我们又参观了消防器材室。器材室里有防火服,隔热装,还有许多我叫不出名堂的现代化的消防器材。陪我们参观的这位消防叔叔耐心而细致地对我们一件一件地讲解,有几件他还拿在手里比划起来演习给我们看。我又觉得,要在今天做一个消防战士,不只是靠强壮的身体,还需要有现代化的科学知识。

最后,我们来到消防叔叔的寝室。寝室里的一切整齐划一,看上去,有一种严肃而威武的感觉。这时,几个消防叔叔进来手把手地教我们怎样折叠被子的方法。真的,要把被子折叠得方是方、角是角,确实有一套讲究呢。

听消防叔叔说,“要消防演习了”。我们高兴得一蹦三尺高。

演习开始了,他们以最快的速度把安放在消防车上的救火水管拉开、接上,长长的延伸着。接着,有两个叔叔拿着喷水管笼头往背上一插,抓住一根绳、两脚好像壁虎一样吸住墙壁火速爬了上去。这时隆隆响起,水来了,只见两个叔叔飞快地打开喷水管开关。说是迟,那时快,只见一条水龙向烈火射去、喷着。那火焰先前十分嚣张,哔哔啵啵,窜来窜去。不到10分钟,火焰的气势消了,火的焰头没了。最后,火被扑灭了,只有淡淡的青烟在火场上缭绕着,好象不甘心就这样销声匿迹。

我们高兴得一边鼓掌、一边雀跃、一边大喊:“消防叔叔真棒,消防叔叔真英勇。向消防叔叔致敬!向消防叔叔学习!”

我还大声喊着:“长大了,我也要当英雄的‘消防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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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公安局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4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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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上午,衡阳市公安局召开局党委会,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周学农主持会议并就学习贯彻《问责条例》提出要求。

会上,市局党委成员逐条逐句原文学习了《条例》,并就如何贯彻落实相关要求进行深入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条例》是管党治党制度建设的又一项重要成果,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周学农同志在学习后讲话强调:一要认真学习。要准确把握《条例》重要内涵,结合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在全市公安机关迅速掀起学习《条例》的热潮。二要严格遵守。市局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职,带头严格遵守,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全市公安民警都要严格遵守《条例》,切实增强遵守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三要认真执行。制度规定贵在严格执行。全市公安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责任,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勇于铁面问责,发挥震慑效应,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推动各级党委、纪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坚决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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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17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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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年xx月xx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式印发颁行。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与时俱进的体现,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生动实践,更是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

自古以来,众多有识之士发出过这样的感叹:“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领导者能否廉洁自律,直接关系着领导工作的成败。《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反腐难,倡廉更难。如何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当务之急,要让《廉政准则》成为领导干部的从政指南,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如何能在本职工作中廉洁从政,关键在于: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自觉性。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增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密切联系群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人民群众是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在人民群众中蕴藏着廉政文化建设的丰富资源。离开了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就失去了根基和土壤。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追求,这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关键之所在。要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就必须要在满足群众意愿上下功夫。要牢记并坚持“两个务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切实的发展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本质所在,也是以人为本的核心。维护和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密切联系群众,不在于要做多少轰轰烈烈的事情,而在于心里要时刻装着群众。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敬业精神,职为民守、责为民尽、利为民谋、益为民求、业为民兴、绩为民创,以民忧而忧,以民乐而乐。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关心群众的疾苦,倾听群众的呼声,准确把握群众的思想脉搏,诚心诚意地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以真诚踏实的办事作风,拉近与群众间的距离,消除与群众间的隔阂。

三、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率先垂范,起模范带头作用。

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决定的因素。作为领导干部,应该在四个地方做出表率。一是在学习理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上作表率。理想信念是灵魂,是动力、是方向。

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二是在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自觉性上作表率。三是在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上表率。四是在坚持从严治党,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上作表率。作为领导干部,就要襟怀坦白,光明磊落,一身正气。就要严于律己,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起好模范带头作用。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处处有成效。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时刻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勤勤恳恳工作,清清白白做官。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能安得下心,守得住身,既管好自己,也管好家人和部属,做到慎独、慎欲、慎权、慎微,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成为广大党员面前的一面旗帜。

《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是中央对广大领导干部从政的新要求,是为了我们国家的繁荣发展,是为了我们党的事业健康发展,是为了我们社会经济的科学发展,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更直接的是为保护我们广大领导干部不出错、不犯事、扎实从政、干净做人。“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作为新时期的年轻领导干部,要以“粉身碎骨浑不怕”的精神来恪守“廉洁”二字,不为金钱、美色、权力所羁绊。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时刻牢记党的纪律,做党领导伟大事业的坚定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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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全文共 180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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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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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15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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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过一年多的修订和完善,中央印发了新版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的《准则》和《条例》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它为全面从严治党划出了明确的道德和纪律红线。与旧版本相比,新的《准则》和《条例》覆盖对象更全、纪律要求更严、主题宗旨更明,为组织纪检部门更好的履行管党治党职能提供了重要遵循。

通过学习体会最深的是新《准则》和《条例》都进一步强调了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言行的纪律约束,作为一名党办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更要带头守纪律、讲规矩,自觉践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一要带头守政治纪律,讲忠诚规矩。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的纪律,守纪律首先要守政治纪律。我们身为党员,必须做到在党为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特别是在党办工作的党员干部,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把对党绝对忠诚作为讲政治的首要原则,任何时候都要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坚决落实中、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不打折扣、不搞变通。对党忠诚不是一句空话,要以实际行动来体现,越是在大是大非面前,越要有基本的政治判断,越要有政治敏锐性,要守纪律、讲规矩。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列入违反政治纪律“负面清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身为纪检监察干部,更是要带头遵守党纪法规,决不妄议中央的大政方针,坚决不越党纪法规的红线。

二要守工作纪律,讲担责规矩。执行新《准则》和《条例》,决不能只是墙上挂挂、嘴上说说,而是要实实在在的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身为纪检干部,应主动履行监督责任,做到严格对照、大力落实,对违反新《准则》和《条例》的行为要拿出顶真碰硬的勇气和锐气,敢于开罚单、唱黑脸,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党员干部划出一条纪律高压线。要进一步深化作风督查,加强对八项规定、“七令三书”等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共同维护本单位的良好形象。

三要带头守群众纪律,讲服务规矩。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行使权力的过程就是为民服务的过程。守群众纪律,讲服务规矩,就是要求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作为一名党办干部,更要讲服务规矩,勤于总结、大胆创新,不断提高办文、办会、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为县委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我将主动融入到“党员干部下基层”“去机关化”“结亲帮扶”等活动中去,进一步优化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

四要带头守作风纪律,讲自律规矩。县委办公室作为县委的中枢机构,是县委的窗口部门。那么在党办工作的干部更应该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塑造,在廉洁自律上作出表率。所以,我们必须做得比别人更好、要求得比别人更严,否则怎么能起好窗口表率作用?工作中,我将主动净化自己的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不该吃的饭不吃、不该喝的酒不喝、不该交的人不交、不该说的话不说。注重防微杜渐,时刻把自己的所作所为、一举一动同县委办的形象联系起来,时刻以肩负的责任警醒和鞭策自己,决不打着单位和领导的牌子搞关系、办私事,决不公权私用,决不借工作之便谋私利。自觉把纪律要求作为言行举止的准绳和标尺,做到人前人后一个样、台上台下一个样、八小时内外一个样,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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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年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发言稿

全文共 10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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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递一种信号——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坚定的政治勇气和历史担当,严明纪律、严纠“四风”、严惩腐败,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党风政风焕然一新,党群关系进一步融洽。今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修订后的两大党规,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党管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并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为党员干部树起高标准、标定规矩和底线,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的制度创新,适应了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成果。

坚持一种倡导——廉洁自律。修订后的《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全文仅281字,但是言简意赅、通俗易懂,更将适用对象扩大到了全体党员干部,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赋予了新内涵、提出了新要求,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成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教育党员要始终牢记党员身份,做到以知促行,知行合一,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纪律意识、党性修养和政治品格。

厘清一份清单——负面清单。《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将旧版《条例》中的各类纪律事项整合成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类,把纪律具体化、细分化、覆盖面也进一步扩大,将纪律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更加突出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底线”必须严防严守,谁触犯了纪律,党组织绝不姑息,坚持有纪必执、有执必严,有违必查、有查必究,让党的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守住一个底线——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守纪律讲规矩”贵在自觉践行。《准则》和《条例》作为党内法规,要求我们每一名党员都要在思想上重视,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以《准则》为行动指南,以《条例》为纪律红线,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入具体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凡事都要按纪律来、按规矩办,不踩雷、不越线,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争做《准则》、《条例》的学习者、宣传者、捍卫者和实践者,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将党员干部牢牢地凝聚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前线来,为早日实现中国梦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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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心得

全文共 12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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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廉政准则》后,认识了《廉政准则》提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五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方面有52个“不准”。要求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廉政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既保持了连续性、突出了针对性和实践性,又体现了创新性、增强了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抓住了反腐倡廉的关键之点、重中之重。

从这次学习活动中我进一步认识到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在各项工作中是至关重要的,只有通过全面的经常的教育,真正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才能牢固树立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作为一名党员教师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一、加强学习和修养。

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要坚持从学校大局出发,坚持学校和学生的利益至高无尚的大局意识,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动力基础,也是我今后加强学习和修养的追求方向。在强化这一观念时,联系自身的思想实际,想一想自己如何为学校的事业,为加快发展发挥更大作用,真正做到重事业、淡名利、争贡献

二、强化廉洁从教意识。

在实际工作生活中,一要能顶得住歪理,坚定信念,锤炼意志,增强免疫力,真正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大是大非不糊涂,党性原则不丧失,不被歪理邪说所俘虏。二要耐得住清贫,树立正确的利益观。

三、处处争做勤政廉教表率。

在工作中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尽其力。时刻记住学校赋予的重托,真心实意为加快发展、富校强校服务,为教师和学生服务。

四、常怀“三心”,警钟长鸣

一是常怀感恩之心。要时刻牢记党的哺育和人民的重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负起建设法治国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任,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心怀感恩。

二是常怀敬畏之心。要对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和规章制度有所敬畏,讲规矩守原则;要对肩负的职责和使命有所敬畏,把思想凝聚到教育事业上,把精力集中在教学上,把功夫下到狠抓落实上,兢兢业业做好工作;要对群众有所敬畏,时刻关心群众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评价和反映,及时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更好地为群众办实情、做好事、解难事。

三是常怀自省之心。“是非审之于己,得失听之于人”。要经常运用自我批评这个武器,随时对照8个“禁止”和52个“不准”检查自己,反省不理智之举、不完美之事,见微知著,防微杜渐。

五、自省自查、严于律己

做学习的表率,全面熟悉、深刻掌握《廉政准则》,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做执行的表率,时时对照《廉政准则》进行自查,严于律己,自觉规范从检行为。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是一所学校的根本,只有加强廉政,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狠抓落实,着力构筑反腐倡廉防范体系,才能推动学校和谐健康发展,办出人民满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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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学习五四精神心得体会范文

全文共 13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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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青年要继续发扬五四精神,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不辜负党的期望、人民期待、民族重托,不辜负我们这个伟大时代”,总书记在纪念五四运动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对新时代中国青年提出了要“树立远大理想”“热爱伟大祖国”“担当时代责任”“勇于砥砺奋斗”“练就过硬本领”“锤炼品德修为”六点要求。

信仰信念信心任何时候都至关重要,对于处于价值观形成确立关键期和人生黄金期的青年大学生来说,信仰信念信心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从五四运动到新中国诞生,从站上新起点到走进新时代,中国青年始终走在时代前列,肩负历史重任,用青春书写了一页又一页华彩篇章,支撑他们的正是坚定的信仰、信念、信心。

青年有信仰,就是要坚定马克思主义科学信仰。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五四运动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为中国共产党成立做了思想上干部上的准备。中国共产党诞生后,马克思主义指导党和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指导我们进行了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可以说,党带领我们所取得的一切成就,都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指导下取得的。新时代中国青年坚定马克思主义科学信仰,才能有充分的前进底气和前进动力,有明确的前进目标和前进方向。青年大学生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就是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个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看家本领,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真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学思践悟上狠下功夫。在把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同时,更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理论,在学习工作和实践中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忠诚信奉者和坚定实践者。

青年有信念,就是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从改革开放时期的“新长征突击手”“四有青年”“青年文明号”,到新时代的脱贫攻坚一线、科研攻关一线,青年人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勇敢担负时代责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光辉印记。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只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时代中国青年要在伟大的新时代焕发出绚丽的青春光彩,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定道路、理论、制度、文化自信,坚定地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不为风险所惧,不为干扰所惑,将个人理想抱负融入民族复兴伟大梦想,心无旁骛追随信念,一个脚印接着一个脚印走,就一定能实现人生最大价值。

青年有信心,要坚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信心。谋求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光荣使命,无论是革命年代还是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一代代先进的中国人为民族复兴宵衣旰食、孜孜奉献,从积贫积弱的历史沧桑到今日繁荣富强的辉煌,我们完全应该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信心。习总书记寄语青年人:“中国梦是国家的梦、民族的梦,也是包括广大青年在内的每个中国人的梦。”作为新时代中国青年,我们拥有着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精神和物质财富,我们拥有着历史上从未有的美好前景,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加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正处于人生干事创业黄金时期的青年们还有什么理由不自信呢?我们要相信新时代中国青年有自信、有底气接过民族复兴重任接力棒,有能力在上一棒好成绩的基础上跑的更快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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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党员准则条例学习心得

全文共 9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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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划定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道德标尺与行为底线。为我们基层党员提供了基本遵循。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策文件,以下简称为《准则》《条例》,以下就自己学习情况,谈一点粗浅的学习体会。

一、对《准则》《条例》的理解和认识

国家两项法规的修订,是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与修订前相比,我感到,最大的亮点是解决了四个方面问题:一是解决了纪法不分的问题。原《准则》和《条例》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混同现象严重,导致管党治党不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尴尬局面。修订后的两项法规紧扣“六大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删除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使纪律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二是解决了条例准则交叉的问题。原《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凝练正面倡导不足,禁止性条款过多,没有体现自律的要求,与党纪处分条例有重复,“廉洁”主题不突出。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并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表述,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的廉洁自律规范。

二、深化学习,将《准则》《条例》作为自己履职的标杆

一是认真学习,提高执纪能力。要准确把握新的《准则》《条例》的精神实质,找准自我定位。要在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上,我自己更要率先履行好职责,要找准纪检干部的职责定位。加强纪律观念,为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要从严从实执纪问责。既要立足当前,聚焦改革发展稳定的目标任务,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又要着眼长远,坚持标本兼治,把纪律挺在前面,从严监督检查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敢于担当,敢于执纪,关键时候不忘肩负的神圣使命,迎难而上,敢于较真、顶真。三是要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率先做好廉洁自律的表率,在实际工作中,以严的要求,实的标准,深学细照笃行,坚持恪尽职守,从严执纪,敢于斗争对各类违纪行为不放任、不迁就、不姑息,争做守纪执纪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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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学习廖俊波同志心得体会

全文共 8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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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俊波同志学习,不忘初心、扎实工作、廉洁奉公,身体力行把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和群众中去,真心实意为人民造福。

作为在基层工作的我们,同样在日后的工作,更当学习廖俊波同志这种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的大爱精神,用行动去践行一名共产党员的义务和责任。

一、学习廖俊波同志服务群众,无私奉献的精神。在任何职位,廖俊波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用生命和行动诠释了对党的忠诚、对事业的执着、对百姓的热爱,展现了信念坚定、心系群众、敢于担当、忘我工作、无私奉献的优秀品质。这种强大的精神动力,将激励我们奋勇前行。

二、学习廖俊波同志牢记誓言,鉴定信念的精神。当初在党旗下庄严许下的诤诤誓言,是融入血脉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不变宗旨。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任何时候都不能丢,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任何时候都不能变。回望廖俊波同志的工作履历,不难发现,无论是当学校教师还是主政一方,他都始终秉持着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坚守誓言,以持久不变的宗旨意识和价值追求,获得了跨越时空的先进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成为我们干事创业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三、学习廖俊波同志敢于担当,干事创业的精神。党员干部要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以担当诠释忠诚、以担当体现作为,把“两学一做”与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等工作任务中,进一步提振干事创业的精气神,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做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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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学习敢转争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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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是一个持之以恒的话题,关系到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而强化干部责任担当是党建工作的重要一环,无数个党员干部汇聚成一股服务人民,引领发展的潮流,在推进改革开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一要敢去做,要有“舍我其谁,敢为人先”的勇气和决心。如今的网络时代将形形色色的“庸官”“懒官”“太平官”暴露在烈日之下,将许许多多的“不作为”摆在群众眼前,这些苍蝇蛀虫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光辉形象,割裂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究其原因,是部分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化,不愿奉献、不敢担当,没有身先士卒、攻坚克难的勇气,“多做不如少做,不做不出错”的错误思想作祟。作为新时期的党员干部,继路线教育、三严三实、两学一做等党性教育后,应该拔高思想认识水平,学习以责任促发展,切实转变作风。

二要敢认错,要以失败为契机,认真查摆,总结经验,不断提升。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在工作中或多或少会出现一时失误,有的同志被暂时的失败打倒了,有的人因为害怕罪责,惶惶不可终日,追赶超越的劲头被浇灭。其实大可不必如此,党和人民对于“真奉献、敢担当”的好干部也是很宽容的。“三项机制”出台,明确界定了可以免责的种种情况,目的就是让广大干部放手施为。所以说,分清公罪死罪,把握容错底线,不要因为怕担责就束缚手脚,沦为党和群众蔑视的苍蝇蛀虫。

三是敢“较劲”,作风建设需要一种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氛围。学会和自己“较劲”,不断强化学习,不断吸强补弱,提升自身综合水平,培养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学会和他人“较劲”,面对歪风邪气,要发挥作风建设监督主体作用,勇敢说不,坚决抵制。面对群众,要细致做好服务工作,对群众的误解及时解释说明,确保良好形象。

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安居乐业,这及时人民的殷切期盼,也是党员干部的奋斗目标,我们要做到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心中有责,敢于担责,以一个崭新的风貌迎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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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党员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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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肃党内政治生态,强化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4月6日,渑池县组织召开了“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和“三严三强化”活动动员会,宣读了活动实施方案,并对活动的开展提出了具体要求。

同时,按照动员会上的统一部署,该县各级各单位把活动开展与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及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紧密结合,紧紧围绕创建“五型机关”、学用“一报两刊三网”、办好纪检监察大讲堂、组织征文和演讲比赛、深化红色教育、开展廉文诵读和举行党规党纪知识测试等内容展开,牢牢抓住“学、做、查、改”四个关键环节,通过专题学习、研讨和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进一步明确责任清单、整改方向,坚持边学边做、边查边改,以活动成效促进工作深化,以工作成效检验活动成果,努力开创全县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为决胜全面小康、加快“三县一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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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学习援鄂医疗队员先进事迹心得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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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远看到‘武汉市金银潭医院’这一行大字,心中情不自禁产生一种使命感和自豪感。在这里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值得尊敬,每一个病人都值得积极救治,每一天都发生着令人感动的故事,每一天都会有不同的心得体会,每一天都会遇到不同的人,在金银潭医院的每一天都值得珍惜和回忆。”已经在武汉奋战40多天的农工党党员、上海市金山区亭林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郑永华在驰援日记里这样写道。

小年夜晚上,郑永华正在朋友家准备吃饭,饭还没吃上,就接到医院需要组建医疗队驰援武汉的消息,他当即决定“不吃了”,准备出发。

“当时没想什么,在科里,我是主任,职称也最高,临床经验丰富,应该去武汉,也适合去,这时候没经验的医生去了也没有用”,回忆起那个小年夜晚上,电话那头的郑永华快人快语。

曾在浙江、上海市区多家三甲医院呼吸内科工作,临床经验丰富的郑永华毫不犹豫地作为第一批上海支援湖北医疗队成员紧急驰援武汉。

到达武汉的第二天下午2点,医疗队就入驻金银潭医院,接管一个普通病房和一个重症病房。

重症病房的患者病情重,基本上都需要呼吸机辅助治疗。按照职称、专业、工作年限分组,郑永华和另外16名队员被分配在重症病房。

郑永华坦言,刚听到“重症病房”这四个字的时候,“心里不禁咯噔了一下,身体居然出现微颤,但是很快就恢复了镇静。”

在郑永华眼中,抵达武汉的前两个星期是最困难的。一来就到收治重症、危重症患者的金银潭医院,对当地医院医疗常规规章制度等细节不熟悉,防护物资不足……

不过,本身是呼吸科医生,平时也接触呼吸道传染疾病,平日就有较强的自身防护意识,加上金银潭医院有界限清晰的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隔离通道,真正进到医院之后,郑永华冷静下来,与队友一起克服重重困难,始终坚守在临床第一线,积极给危重患者做气管插管、ECMO等操作,尽最大可能、争分夺秒地抢救患者的生命。

两个星期以后,在各方努力下,物资不足的问题解决了,建立了完善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一切工作都有条不紊地走向了正轨。

每天,郑永华在三层防护下进入隔离病房,仔细询问每一位患者的症状和病情进展恢复情况,认真记录呼吸机的参数和心电监护仪的各项检测指标。

“现在回头看,这个疾病没有那么可怕,也不像当初想的那么严重,只要认真做好个人防护,就能有效避免被感染。大家可以看到上海医疗队没有一个人感染,关键还是预防”,郑永华认为,尽管新冠肺炎的传播途径没有最终明确,但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染,戴口罩、减少人员流动是有效防护措施。

令郑永华印象深刻的是,2月15日做交接班工作时,接到金银潭医院院长张定宇的电话,张定宇请他动员临床死亡患者的家属,积极配合国家医疗机构,开展尸检工作。

事实上,截至2月15日,新冠肺炎致死病例已超1500例,但因为尸检缺位,无法明确该病发生、发展与转归的客观规律。

尽管明确知道与亲属沟通、开展尸检工作与中国人死后要保留全尸的习俗不符,困难重重,但郑永华当即就答应张定宇,当晚便联合金银潭医院的两位主任一起说服了一名逝者家属,签署了知情同意书。

“我们要感谢家属,那天觉得自己做了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郑永华解释,病理很重要,只有尸检才能更加了解这个疾病的死亡机制,解答很多基础和临床上的困惑,为今后治疗提供帮助,还能纠正很多谣言和错误的治疗。

让他振奋的是,在国家公布的第七版新冠肺炎诊疗方案中,尸检结果被写入,指导临床更好地救治病人。

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郑永华还惦记着上海的疫情发展,他经常通过微信群与科室同事交流,将前线的病例讨论会内容整理出来供大家学习;此外,平日就喜欢有感而发“写点东西”的他还坚持每天写驰援日记。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难得的经历,我想要把每天的事情记录下来,免得忘记,等疫情过去,回去翻看,给自己留下一个回忆”,郑永华记录的逆行历程几天后被媒体知晓便每天对公众公开,他说,很多人在关心我们,让更多人看到在武汉的医护人员在做什么事情,有没有困难,有没有好转,跟进去看,相当于传播的窗口,应该有助于消除大家的顾虑,所以一直坚持。

来武汉第四天,当有朋友问起郑永华何时回上海时,他作了一首诗“病毒肆虐暗武汉,孤城遥望金银潭。白衣战士穿银甲,不破病魔终不还。”

经过40多天的抗击新冠病毒斗争,现在全国疫情已得到了有效控制,武汉的新增病人越来越少,出院的越来越多,而且不断的有方舱医院闭舱,定点医院病房关闭。

抵达武汉的第四十二天,郑永华在驰援日记里写道:在外面时间久了,归心似箭是人之常情,毕竟大多数人都有家庭,有父母,有爱人和孩子,虽然每天都能视频,但是无法弥补距离产生的缺憾。然而,抗击新冠肺炎是一场硬仗,目前处于攻坚阶段,越到最后越要谨慎小心,此时此刻必须先放下儿女情长的思想包袱,继续保持精神饱满的工作状态,不能停顿、不能大意、不能放松。我们要继续发扬救死扶伤的大爱精神,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坚决夺取抗击新冠肺炎斗争的全面胜利。

郑永华笑着说,回到上海后除了尽快回到工作岗位,要赶紧恢复健身,去游泳,还要去朋友家把小年夜那顿没吃完的饭“补上”,大家都很久没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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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学习摄影的心得体会为题的作文

全文共 12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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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习摄影的中老年朋友越来越多了。60,50,40年龄段更是居多。影友们在一起搭伴采风。带着或几万,或几千,或几百元的相机。自驾、包车,徒步,出国,出省,郊区,在一起追求着美,享受着美。他们是在山水人文间寻画,自己也成为画中人。我呢,也带着我相机,走进影友间,走进水色山光里,其乐无穷。

因为爱好摄影共同兴趣使影友聚在一起。在休闲健身怡情养性的同时,心中多了愉快。在多次的采风实践中,我对这个爱好,也有了一定认识:这就是:到了这个年龄段学习摄影,不可以不当会事儿,但又不可以太当会事儿。

一,不可以不当会事儿

首先,既然走进摄影,就要学习这门综合艺术。摄影不仅仅是简单概念的照相,它需要一定的知识积淀和文化修养,山水风物,历史民情,都要在学习和吸纳。摄影又是含有很多技巧,需要在长间的拍摄过程中认真地学习,做到腿勤、眼勤、嘴勤。腿勤,就是经常出去跑跑多拍片。因为,好片是可遇不可求的;眼勤,就是进心仔细地观察四周景物,就是善于“找活”。嘴勤,就是多向老师们学习请教,不论你原来什么身份,进到这个圈里,只有当学生的份,没有摆架子的场。不下功夫,不虚心学习,懒惰而不求进取的人,很难拍出上桌面的东西,大片总是赏赐给那些勤快的人。

其次,在勤奋的同时,还应有自己的构思与创作。采风时,要善于发现极具特征的景物,自己培养独到的眼光。否则,人家找地儿你楞着,人家拍片你站着,人家发片你看着,没有拍摄的创作激情。没有成就感。那你就拿不出好东西,你就会逐步失去摄影兴趣。离出局也便不远了。

再者,既然走进摄影,一定是置办了摄影器材。自己或者是儿女花了几千上万的钞票,就是为了咱老有所好,老有所学,老有所长,老有所乐,为了这份高雅的追求。为了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和健康的身体。你把上万元垮在了脖子上,当摆设作秀,或是闲着这份摄影资源,实现不了其使用价值,对不起真金白银,更是忽略了自己或身边辛苦挣钱的人。

二,又不可太当会事儿。

什么事都有个度,过度了就不好;就会出问题。

因为我们买相机的目的,是为了兴趣爱好健康,如果违背了这个宗旨就错了,就过了。

首先,我们这个年龄段学习摄影,并不想争名夺冠,即便是得了个一等奖,在圈内有了点小小名气又能怎么样呢?

第二摄影虽然叫玩,如果为了拍一个片子,去蹬山,趟河,没有控制好精气神,到头来伤了身体,就适得其反了。

第三,这个年龄的人都是从苦日子熬过来,大都经历过那一段苦难岁月,明白享乐生活来之不易和懂得当今子女们工作的辛苦。为了玩,大把的花钱买相机已经很在意了,如果再继续无截止投入,玩不动的时候,扔下一堆被淘汰的破玩意,是一种忘本,也是对家的不负责任。

第四,拍片就是个由头,作品就是个载体,赏片就是个消遣,点评就是个聊天。即便去参展,也就是凑热闹,真的不必要去太当回事儿。

摄影本身也是高雅艺术,能够怡情养性。走进摄影,也就走进了风光,摄影间,玩中学,学着玩,学得轻松,玩得不苦。采风不伤身,PX不劳神,评片不伤友。把自己放在摄影过程里尽享其乐,这才是应取的态度。

[学习摄影的心得体会为题的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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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学习廉洁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0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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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我校组织全体党员教师观看了互联网点击率特别高的廉政警示教育视频短片《爸爸去哪儿了》,深有感触。主人公李健是一名党员干部,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特别是一对双胞胎儿子大宝和小宝活泼可爱又懂事。可是自从儿子出生后,李健谋划孩子的未来,认为孩子的成长需要一大笔金钱,利令智昏,利用工作之便,大肆收受贿赂,终于东窗事发,锒铛入狱,留下两个懵懵懂懂的儿子整日在寻找爸爸去哪儿了;而原来孩子心目中爱小敬老、亲切而又能干的爸爸现在却成为身陷囹圄、人人唾弃的“坏人”,对孩子的成长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啊。故事令人唏嘘感叹。

作为一名普通的党员教师,我们从这部片子中不难得出结论:廉洁自律,为人师表。

教师每天的一言一行全部在学生关注的目光下,能够影响学生的一生。作为教师,学生心目中学习的对象,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其身教必然重于言教;一个好教师,黑板上的板书、上课说的普通话、作业本上的批语等会成为学生倾心模仿的典范。因此教师要在自己的职业道德方面追求卓越,高标准严要求,真正做到为人师表,这是构建我们未来民族道德素质的基础。

2009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八项规定”为核心,中共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反腐倡廉、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党的建设的文件,把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作为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同时,廉洁教育进校园成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巩固扩大反腐倡廉成果的一项重要举措。

“天地君亲师”之说,体现了中国人尊师重教的传统,教师之所以受人尊重,因为他是人类文化、文明的传播者,因为他的职业是神圣的,担负着培育下一代的艰巨任务,因为他是人师,是人之楷模。然而,教师并不是孤独的,他置身于现实生活中,置身于市场经济环境下,像一些高层人士一样,在教师职业中也出现了不廉不洁现象。少数党员教师利用教师职业之便,在学生身上获取利益,如获取高额回扣的强行推销资料;他们不热心本职工作,对本职工作不尽责,利用职务谋取利益;有的甚至利用教师节、春节等向学生直接或间接索要钱物等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教师形象,削弱了学校育人效果,加剧了行业不正之风;教师的工作对象是成长中有极大可塑性的学生,教师的道德表现能够影响学生的一生。因此,教师特别是党员教师要在个人思想上加强学习,提高修养。

一、要树立个人利益的满足必须以社会利益的维护为前提的人生观。不廉不洁教师在个人生追求上总是以个人价值为核心,追求个人需要利益的满足,而置社会人民群众利益于不顾,颠倒了个人和社会关系,不顾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师德建设中,加强教师社会价值导向,集体主义价值导向,才能抑制和克服教师队伍中从教不廉现象的产生。

《爸爸去哪儿了》片中主人公在接受别人贿赂时,从没有想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会给自己孩子的成长带来的不利影响,更没有想到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身上所肩负的服务人民的职责,忘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权为民所给,应当权为民所用,以致锒铛入狱,后悔莫及。

教师必须做到廉洁自律,为人师表,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教师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教师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接班人的重要使命,必须以自己的高尚的师德、广博的学识、精湛的技艺教育影响学生,才能不负使命。

二、要树立正确对待奉献和索取的价值观。教师应树立以积极的劳动创造为社会集体作贡献的贡献观,树立思想言行合乎道德标准的道德观,要在劳动贡献基础上索取利益,戒除不劳而获,远离非法所得。本片中主人公假如能够加强学习修养,怎会忘记这个基本道理呢。

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八个字中的“勤”字,蕴含勤劳创业、勤奋学习、勤勉自励的丰富内涵。勤能戒贪,勤能去懒;勤用于为学,则学无不精;勤用于敬业,则事业兴旺;勤用于致富,则财源滚滚;勤用于治国,则国家昌盛。学校围绕“勤”字,教育全体师生发扬传统美德,用辛勤的汗水浇开幸福之花,创造美好的未来。

三、要树立真正的幸福是健康的精神需要与合理的物质需求有机结合的幸福观。教师单纯追求物质幸福会使人变得斤斤计较,甚至于千方百计谋取私利,损害他人的健康与幸福,单纯谈精神幸福也是不合实际的,只有做到精神与物质的统一,才能创造出真正的幸福,使人变得清静、安心、高昂、理直气壮。本片中主人公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有和睦幸福的家庭,但是他片面追求物质利益,认为只有追求更多的钱财才能为孩子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以致贪欲占据头脑,利令智昏。

江泽民同志指出:“老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方面都要为人师表”。 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做好老师,要有理想信念,要有道德情操,要有扎实学识,要有仁爱之心。”其中要有道德情操就是说“好老师应该取法乎上、见贤思齐,不断提高道德修养,提升人格品质,并把正确的道德观传授给学生。”的确,一个能真正承担起教书育人神圣职责的教师就必须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在工作中做到廉洁从教,保持廉洁自律,坚守高尚情操,抵制不良风气,保持教育公正,接受监督,增强廉洁从教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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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人大代表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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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近日我进行认真的阅读和学习,经过学习我对《准则》和《条例》有了新的认识和思考,现来谈谈本人的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要求每名党员干部把主体责任担在肩上,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真正严起来、管到位,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

一、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就要深刻领会重大意义。两项法规对严明党纪、改进作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两项法规立足时代新特点和党情新变化,以《党章》为根本遵循,集中全党智慧、凝聚思想共识、汲取历史经验,把十八大以来中央“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明纪律规矩,狠抓‘八项规定’落实,强化巡视监督”等理论和实践成果制度化,体现了继承和创新的统一,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二是贯彻了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的内在要求。两项法规向全体党员提出了修身克己、为政用权的明确要求,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禁区,丰富和发展了管党治党的思想体系,实现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有机结合,是新时期党的建设又一项重大理论和实践突破。三是体现了从严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明确了党规党纪必须严于国家法律,党员言行必须慎于公民言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

二、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就要准确把握丰富内涵。两项法规紧扣廉洁自律主题,在遵循党章、以德治党、纪法分开、负面清单等方面,都作出了新提炼和新概括。一是体现了一个根本遵循。《准则》、《条例》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梳理细化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突出了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二是树立了一条道德高线。两项法规坚持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准则》作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为广大党员干部确立了思想和道德的高线。三是理清了一份负面清单。《条例》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给出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张负面清单,并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四是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修订后的《条例》被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明确传递出了治党越抓越紧、执纪越来越严的信号,进一步扎紧扎密了制度的笼子。

三、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就要切实深学细照笃行。只有将学习两项法规与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相结合,与深入开展专题教育相结合,才能真正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在深学的基础上,关键在于对镜细照,以知促行。具体就是落实落靠“两个责任”。一方面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是贯彻实施好两项法规的“牛鼻子”。局党组必须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局党组“一把手”都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践行《准则》和《条例》要求,有力推动法规的贯彻落实。同时,应主动领导纪检组开展工作,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督办重要案件,及时解决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局纪检组必须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聚焦主责主业,把落实好这两个党内法规贯穿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确保将“两项法规”的贯彻执行落到实处。局党组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纪律和规矩这根弦,切实增强遵守执行两项法规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把《准则》和《条例》的每一项要求、每一条规定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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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我的学习心得

全文共 4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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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梦涵

今天我就给大家分享一组图片,详细的跟大家讲一下发生了什么故事吧!

有一个名叫小妮的小女孩,她今天要去参加朋友的生日会,给她朋友买了一双又漂亮又华丽的鞋子,小妮骑着自行车带着那双鞋前往朋友家。刚骑到半路,天就变阴了,快要下雨了,所以小妮以风驰电掣的速度前进了,因为速度太快了,一不小心撞到了一位扶着拐杖的老奶奶,鞋子也散落一地,而老奶奶向后倾倒。可小妮却对老奶奶置之不理,转身就走了,还哼着小调,就跟不是她撞的一样。骑着骑着,小妮想:我送给朋友的礼物真是太好看了,忍不住想看一看了。可是她刚一回头,居然发现后面空空如也。她一想,好像刚刚撞到那位老奶奶的时候掉了。她赶紧骑回去,但她刚骑了一会儿,就看到了那位老奶奶拿着她买给朋友的鞋子正往这边走。看到小宁后,奶奶说道:“小姑娘,你的鞋子掉了,下一次可不能再这样了!”小妮看见了,脸都红了,她说:“对不起!老奶奶,我下次一定会注意的!对不起!对不起!”

读了这个故事,我的学习心得是:我们应该学习老奶奶拾金不昧,宽容大气的处事态度,而且做错事就要主动改正,不能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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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学习骆春伟英雄事迹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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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0日11时37分,北海市侨港镇电建渔港一艘渔船发生火灾。北海市边防支队银海区边防大队电建边防派出所所长骆春伟同志带领4名官兵火速出警赶往现场救援。到达现场后,救援官兵发现失火渔船上火势汹汹、浓烟滚滚,固定渔船的缆绳被烧断,船体失控,开始漂移,旁边一艘渔船也被波及。由于渔船离码头有40多米,现场救援的消防官兵只能用水枪扑灭船头的大火,无法扑灭船尾的大火。更为紧急的是,失火渔船还在继续漂向其他渔船。当时渔港停泊着560多艘躲避“莎嘉莉”台风的渔船,船体连成一片,船上有5000多名渔船民以及大量的渔网、塑料桶等易燃物品。

失火渔船一旦引燃连片渔船,火海、毒烟将笼罩整个狭小的渔港,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遭受巨大损失。情况危急,为避免灾情扩大,海边长大、深谙水性的骆春伟毫不犹豫地抓起岸边一根缆绳奋不顾身跳入海中,全力向失火渔船游去。由于受海水退潮影响,事发地点暗流涌动,当骆春伟游到失火渔船旁边正将缆绳系上渔船时,不幸被暗涌卷入海底。

15时25分,骆春伟同志被救援人员在事发水域找到,已壮烈牺牲。在骆春伟同志第一个跳入海水的激励带动下,现场还有2名群众也跟着跳进大海向失火渔船游去,后将缆绳接上失火渔船。另外4名边防官兵迅速组织周围群众开展救援,最终将失火渔船拉至岸边并扑灭大火,5000多名渔船民和560多艘船只安然无恙。据事后了解,着火渔船上还装有11吨柴油和2个液化气罐,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10月24日,公安部政治部批准骆春伟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

甘于奉献。讲奉献,首先必须具备奉献精神。古有陆游“僵卧孤村不自哀,尚思为国戍轮台”,近有鲁迅“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他们虽然身处逆境,却无时无刻不思索着怎样为民出力、报效祖国。讲奉献,其次要甘于奉献、乐于奉献。人的力量虽有大小强弱之分,但只要人人都愿意尽己所能贡献自己的力量,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我们的国家将会变得更加繁荣富强。

立党为公、忠诚为民是“红船精神”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党员对党忠诚的重要表现。

共产党员必须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增强为民用权的意识和为民谋利的能力,把为民办实事作为履职尽责的根本,把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第一标准,诚心诚意为人民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党员干部应牢固确立群众观念,想群众之所想,急基层之所急,正确处理好公与私、局部与整体、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我们做任何工作,心中必须装着群众,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

我们要把对党、对人民的感恩之情转化为坚定信念、听党指挥的崇高追求,转化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高尚精神,转化为埋头苦干、服务群众的实际行动,转化为勇创佳绩、拼搏进取的工作劲头。要学习焦裕禄“心中装着全体人民,唯独没有他自己”的奉献精神,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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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廉政准则学习心得

全文共 16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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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公司组织学习了《廉政准则》。随后,结合自身的岗位和工作实际,我对《准则》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对其具体内容和要求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和把握。通过对《准则》的学习,我有如下心得和体会。

一是《廉政准则》的实用价值在新时期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党主要是“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致使一些腐败分子认为有机可乘,放松警惕,不严格要求自己,导致了一批大案、要案相继涌现,有损党的光辉形象,影响党的崇高威信,破坏党群间的血肉关系,这些现象如不及时制止,任其发展,严重时将会削弱党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面对新世纪、新形势、新任务,为了达到惩防并举、防患于未然的目的,中共中央在原1997年3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基础之上修订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这一《准则》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尤其是内容从14条增加到18条,从30不准增加到52不准,从若干行为的隐形禁止到明确的八大禁止,对于那些尚无违纪、违法行为、但已处在边缘的党员干部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对那些已有违纪、违法苗头的党员干部具有一定的教育作用。因此,新时期《廉政准则》的学习、贯彻和落实,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是《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在新时代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理论是实践的向导,而《准则》则是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指南。众所周知,党员干部的活动除了受其肢体、躯体、感官等支配和制约外,还受到其思维、思想的支配和制约,尤其是其思维、思想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起决定性作用的,而理论则是思维、思想作用的结果。因此,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活动需要理论的指导和约束。如果没有理论指明方向,他们的从政行为活动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如果有了理论指明方向,他们的从政行为活动就会始终保持在正确轨道上;因此,我们相信,广大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有了《准则》的理论指导,他们不必要的失误行为就会相对避免,难以挽回的痛心悔过就会更少地出现。

三是《廉政准则》的及时推行在新世纪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步速的日益加快,地球村时代的到来,根据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只有禁止广大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真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才能真正建立起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才能真正打造和谐兴国、和谐创业、和谐安邦的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建立起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才能真正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才能真正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添动力,才能真正为永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提供不竭泉源,才能真正为全面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贡献,才能真正为加快实现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见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小康社会目标倾力奉献。因此,新世纪《廉政准则》在广大党员干部中的及时学习、推行,具有非常深远的历史意义。

四是廉洁从政务必从我做起、切实身体力行。《廉政准则》只是我们行动的指南,要想真正贯彻落实,务必从小事做起,从身边事做起,从部门事做起,应把《准则》逐条落实对照到自己的行动中,切实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好“两手抓”,一手抓岗位工作不放松,一手抓廉洁从政不动摇,切实把《廉政准则》中18条内容、52个不准、八大禁止践行在日常事务性工作中,切实做到干好事、干实事、不出事,切实管好自己分内的工作,坚决杜绝与《准则》不符甚至违背的行为发生。

总之,最近学习的《廉政准则》,无论是从现实、历史、理论意义来说,还是从廉洁从政从我做起、切实身体力行来看,都是规范、约束、影响、牵制广大党员干部从政行为的纲领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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