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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精彩20篇)

在初一的生活中军训是一个不可少的项目,在太阳下挨晒也是不可少的,可在军寻得这7天来你又获得了什么呢。在军训期间,大家一定都晒黑了吧,在烈日之下汗水顺着发梢滴落,嘴唇开始干燥,我们顶着炎炎的夏日,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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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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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肃党内政治生态,强化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4月6日,渑池县组织召开了“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和“三严三强化”活动动员会,宣读了活动实施方案,并对活动的开展提出了具体要求。

同时,按照动员会上的统一部署,该县各级各单位把活动开展与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及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紧密结合,紧紧围绕创建“五型机关”、学用“一报两刊三网”、办好纪检监察大讲堂、组织征文和演讲比赛、深化红色教育、开展廉文诵读和举行党规党纪知识测试等内容展开,牢牢抓住“学、做、查、改”四个关键环节,通过专题学习、研讨和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进一步明确责任清单、整改方向,坚持边学边做、边查边改,以活动成效促进工作深化,以工作成效检验活动成果,努力开创全县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为决胜全面小康、加快“三县一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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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傅雷家书学习心得

全文共 8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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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万里传书的思绪,跨越十几年光阴,远隔万水千山,不仅仅是对爱子的叮嘱爱抚,字里行间的感情,还升华出了爱祖国,爱民族的赤子情怀,以及凝聚其中的人格魅力,皆为人深深所动容。

于现在而言,先生所属的那个时代早已飘远出人们的思想范畴,时间拉开的距离已模糊了对那时代的客观判断。然而我们依稀可感受到,那年岁伤痛的火花仍旧星星点点地挑拨着我们的神经,即使久远,那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所带来的精神刑罚跟身心疼痛的深刻烙印依旧时隐时现地浮出时代的水面。于是,对于一位爱真理,爱生活,爱艺术,刚正不阿,真挚率直的先生而言,最终选择净身出世的方式,表明真心,寻求思想解脱,我抱以理解和深深的感喟。

生活变形的魔爪不断压榨他的才思,摧残他的身心,而先生却一直在妥协与坚持中盼望能看到他所企盼国度的崛起,他一生都在坚持,即使别人认为是偏执的狂热,他从未放弃。对人生哲思的深透,对音乐艺术的独到与进取,对传统优秀文化的化解渗透,思想的矍铄敦促着他永远秉承一颗澄澈的赤子之心,乐观向上地化解时代的伤痛,拓宽着生命的宽度。

虽然先生自命过于偏执的缺点为生活添堵不少困扰,但丁点尘垢却掩不住金子的涤亮。他拥有太多让人称颂的品格,再融入先生自个雅致的生活感悟,以至于觉得那些形容词像枝柳般地脆弱贫乏。在道不尽的人格美丽中,于我最感动的便是先生对艺术独特高雅的见解以及谦卑乐观,孜孜不倦的生活态度,让一个美学初识者跟对生活迷惘的人在恍恍惚惚中,抓住了可以令她坚定的自信。

在对艺术的品味中,先生主张嵌入生活与自然,调衡感性的流动跟理性的坚持,在东方的超脱、恬静、中庸跟西方的热情、活泼、开明中取得恰当的平衡。然而最主要的是为生命的艺术注入纯真的心跟情,“艺术表现的动人,一定是从心灵的纯洁来的。”

在很多令现代人困惑的问题上,先生的见解都为我们解说了答案。对名利的取舍,艰苦的磨难,生活的哲理,艺术的本质,性情的锤炼上,都如高明的火炬一样,为我们驱赶黑暗,重现星月。

所以,对于这么一位在时代浊流中越发澄亮透彻的精神伟人,除了深深的追思,我还有深深的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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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大学生西迁精神学习心得

全文共 6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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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交大的一员,传承好西迁精神,为西部发展,国家建设奉献智慧和力量。西迁精神是我校的传承精神,我到现在都还记得大一刚进来时听到这些西迁老教授的故事的时候心情,我没想过一群处在上海那样优越环境下的学者们在接到中央指挥时会这么的义无反顾,从无抱怨,他们就这样带着家人在这大西北扎了根,一代又一代,试想,就算换做现在的我们,又有几个人能做到这样,那时候的学者们只有一腔热血,响应国家号召!

虽然当时的条件简陋,但当时的青年师职工们并没有丝毫怨言,而是以满腔的热情扎根西部,克服重重困难,排除万难险阻,创造出一个个的奇迹。他们取得成功最重要的一个原因便是每个人都能够踏实本分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每个人都做到各尽其责,再辅以适当的沟通合作,便能充分发挥每个个体最大的潜力,这对于我们学校双一流以及创新港的顺利建设有着重要的的意义。

在交大里的学习生活中,我常常都会被许多老教授的事迹震撼,对他们充满敬佩的同时,我也希望自己能像他们一样,能尽自己的力量为这社会做些贡献,作为当代青年的一员,更是作为交大的一员,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应当培养“求真务实、爱岗敬业”的优秀品质,充分调动起自己的积极性,发扬并传承“胸怀大局,无私奉献,弘扬传统,艰苦创业”的西迁精神并付诸于实践,不忘使命,时刻铭记自己是一名中国人,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回报社会,回报祖国。我需要不忘初心,坚定信念,时刻铭记社会理想,将自己向目标不断靠拢,今后的日子里,我会更加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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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学习六讲话一通报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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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开发式扶贫”、“造血式扶贫”、“移民搬迁式扶贫”等举措一浪高过一浪。特别是从全国上下打响“精准扶贫”攻坚战以来,各地签订军令状,制定扶贫时间表和路线图,一项项针对贫困户的务实、普惠的措施目不暇接:贫困人口可以先看病后收费;贫困户搬迁直接进城安置;村里进驻扶贫工作队一对一的扶持;制定脱贫计划手把手帮助实施等等。

但部分贫困户多年来一直受帮扶资助,至今却仍未摆脱贫困。这些贫困村、贫困人口之所以多年来扶而不起、帮而不富、助而不强,可以说与缺乏穷则思变、人穷志不穷的精神和理念紧密相关。

戴上“贫困帽”,“实惠”确实不少,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群众对扶贫开发认识发生了偏差,认为戴上“贫困帽”就冬暖夏凉,所以依赖性越发严重,越扶贫反而越想保贫。

尤其是在一些偏远乡村,有一种苗头正在蔓延,一些贫困户不思进取、懒惰成性,整天想着怎样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获取更多的财物,不想脱贫,也不愿改变现状。他们只关注自己有没有被列入重点扶助对象,村里访贫问苦是否来到自家,当得知国家将大力实施扶贫攻坚,他们更是在家坐等、希望能够不劳而获,他们从根子上丧失了与命运抗争的勇气,失去了改变生活的信心。

无疑,从扶贫实践中看,一些贫困户和贫困村的确存在着“等、靠、要”的懒汉思想。这些人不是不能致富,而是缺乏脱贫致富的志向和勇气,缺乏勤劳苦干的精神。

因此,提高他们致富的自信心,增强他们的自信力,是扶贫工作的重中之重。扶贫扶志,远比给钱给物难度大,可一旦脱贫的志气扶起来,又远比给钱给物收效大。古人有句话:“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就是这个道理。授人以鱼,三餐之需;授人以渔,终生之用。

毕竟,国家实施精准扶贫的目的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但这绝不是实施平均主义,助长不思进取的惰性想法,精准扶贫如果扶的是懒人,不仅会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更对于那些急于脱贫、早该帮扶的贫困者造成新的“不公平”。如果未来的精准扶贫只是政府一头热,没有贫困户的全身心的参与,缺乏内生动力,再好的政策也难以落实。

因此,在扶贫帮困中,我们不仅要注重财物等有形的东西,更要在精神层面进行帮扶,如果不从内向外进行扶贫,即使他们一时脱贫,以后还会重返贫困。实际上,贫困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甘于贫困,只要脱贫的心不死,致富的办法和干劲肯定会有。

贫困户的志气一旦树立起来了,观念一旦更新了,致富的办法和干劲自然就有了,脱贫致富才有希望,扶贫的目的才可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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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安全事故学习的心得体会

全文共 6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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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我结合我司近期安全事故的几点体会

一、加强安全管理

每一次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麻痹大意造成的。要从以前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对现场安全工作的管理,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要充分发挥公司安全员和班组安全员作用,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定期、不定期排查,做到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安全责任人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巡察工作,对违章操作进行严肃处理和纠正,加强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学习,提高员工执行力,增强员工责任感,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的良好秩序。

二、杜绝“三违”行为

“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违行为就是野蛮行为,不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只图省事,存侥幸心理,怕麻烦,这就给了事故发生可乘之机。作业人员严重的违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操作行车前不进行遥控器和行车的比配确认,远距离操作行车,都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要加大对“三违”行为的查处,坚持开展班前五分钟安全早会,做到安全工作天天抓、天天讲,安全互保对子之间应做到时时监督,时时提醒,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制止;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安全意识、加强技能培训

要组织好员工的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

和职业素质;加强设备认知培训,让员工了解设备的基本原理和构造,增强其对操作规程的进一步理解;加强安全培训,让员工在通过不断的安全学习中进行反思,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增强责任感。

事故通报的学习与分析,其目的旨在于警世及教育我们,帮助我们查找自己工作中的不足。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安全管理水平,做到安全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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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最新

全文共 179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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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 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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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学习条例和准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6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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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新修订的《准则》只有8条、309字,与修订前的18条、3600余字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新《准则》自律标准简明扼要,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对时弊,清晰自然,切中了问题的要害,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集中展现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

新修订《条例》从全面梳理党章开始,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新修订《准则》和《条例》,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笼子”,使管党治党的尺子更加清晰,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进一步释放“党纪严于国法”、“纪在法前”的强烈信号,标出了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必须坚持的道德“高线”,也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既向全体党员制定了行为规范,也向全国人民做出了庄严承诺,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号角,在普通百姓中引起了前所未有的强烈反响、高度关注和热议。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新修订《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在“学、思、践、悟”上下功夫,深刻领会科学内涵,把握精神实质,牢记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廉洁自律上做表率,坚决不踩党纪“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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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团员一学一做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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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年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党和国家事业要发展,青年首先要发展。“国家欲发展,青年必当先”——这是顶层设计者对于中国未来战略性的思考,也是给青年赋予了这个时代的定位坐标。2016至2025,这十年,正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时期,青年作为生力军,必定是至为关键的一环。同时,他们也将在这历史征程中,完成从朝气蓬勃到淬火成钢的“成人礼”。

历史的长河经过时间的沉淀,淘洗岁月的无痕,却始终保留着青年与国运同调的咏叹。清末万马齐喑的年代,观照出那时青年的意志之消沉、精神之苦闷:西方的坚船利炮和蚀骨鸦片带来了百年屈辱,晚清封建守旧和固步自封又是千般沉疴,国家命运前途史无前例的风雨飘摇。在大厦将倾、狂澜既倒的历史关头,正是有志青年登高而呼、振臂前行,历尽一次次救亡图存的失败,中华民族的曙光终于在东方初现。

梁启超“少年强则国强”的闪电划过、黄花岗七十二烈士的碧血丹心、五四运动的疾风烈火……那个时期,挽救危亡局势的中国青年,是“国家要图存,青年必当先”;36岁写下《可爱的中国》的方志敏、长征路上近六成年纪不超过24岁的红军战士、从全国各地奔赴延安的稚嫩脸庞,那个时候,开启民族转折的中国青年,是“国家要解放,青年必当先”;26岁就回到一穷二白祖国的“娃娃博士”邓稼先、35岁创造月钻井进尺全国最高纪录的铁人王进喜、22岁为祖国获得第一个世界冠军的容国团,那个时候,激情燃烧理想的中国青年,是“国家要建设,青年必当先”……如今,时代接力棒已经历史性地交到当代青年手中,磅礴伟力已蓄势,发展蓝图待勾画,国家、民族、个人的重重交集,在此刻迸发出一个声音——“国家欲发展,青年必当先!”

青年拼搏多壮志,群力奋战自当先。《青年发展规划》明确指出:“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和国内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需要青年一代充分发挥作用,在改革发展稳定第一线建功立业、接续奋斗。”——此番重要论述,体现着青年在发展中的分量,蕴含着青年自身价值,更孕育这个国家的无限希望。

“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当下,发展的时代语境,不是立等可取,更没有捷径可走。作为现在和将来的建设者和变革者,青年深谙此理。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进入新常态,利益格局分化、社会转型加剧,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我们直接照搬,我们每探索一步都是对人类发展的贡献。青年面对“千百年未有之变局”,面对未来十年的发展重任,不要有丝毫的犹豫观望,也不要有些许的懈怠踌躇,当凝心聚力,打破思想桎梏,挣脱利益羁绊,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时期,以“青年必当先”的姿态,来完成发展这个时代命题。

“古云此日足可惜,吾辈更应惜秒阴。”时代的重任等待青年去挑起,而历史的机遇就在青年手中,时不我待,时不我与,青年当一马当先,击楫中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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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关于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全文共 7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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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聚焦深入查找问题、切实改进作风,进一步提升凝聚力战斗力,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公安队伍, 3月16日下午,市公安局召开会议在全市公安机关部署开展“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集中学习教育。

全市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民警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开展集中学习教育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是践行全面从严治党、严明纪律规矩、强化作风建设的迫切需要,教育引导民警进一步坚定政治立场,严守纪律规矩,培塑优良警风,推动公安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以新的作为、新的业绩、新的成效检验学习教育成果。

要把握要求、硬化举措,纵深推进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要抓紧抓实组织发动。迅速把省厅、市局党委的决策部署传达到基层一线和全体民警,坚决纠正错误认识、消除疑虑心态,精心谋划制定实施方案。要抓紧抓实学习教育。重点开展“七个一”活动,即上一堂党课、组织一次专题辅导、一次廉政宣誓、一次警示教育、一次革命传统教育、一次学习述职交流活动、一次先进事迹报告会,引导民警增强严守纪律规矩的行动自觉。要抓紧抓实问题排查。市局党委和各县市区局党委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内部管理等方面,各级党组织要围绕加强基层党的建设、执纪执规、作风建设等方面,领导干部要围绕严格自我要求、执行“六项纪律”、履行“一岗双责”等方面,党员民警要围绕规范执法办案、讲规矩守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通过谈心谈话、明察暗访、调研走访等方式,深入排查问题,形成问题清单。要抓紧抓实整改落实。把整改问题作为集中学习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突出问题曝光制度、推进不力约谈制度、边整边犯通报制度、倒查问责制度,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边整边改,确保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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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民政局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

全文共 6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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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上午,县民政局在五楼会议室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组织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党组成员和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问责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原则、主体和对象、责任划分、情形、方式、决定、执行、终身问责、授权规定、解释机关、施行日期和法规效力进行了详细解读。

会议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提高认识,把学习《问责条例》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习计划,将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与《问责条例》有机结合起来,着力解决一些党员理想信念模糊动摇、党的意识淡化、宗旨观念淡薄、精神不振、道德行为不端、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等。对照“合格党员”标准,找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逐一整改,做到真学真做、真查真改,使“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学出成效、做出成绩。

会议强调,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刻领会《问责条例》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四种意识”,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抓好《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密切联系实际,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会议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多为群众办好事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加快把德江建成黔东北铁路交通枢纽和区域性中心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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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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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10月启动开始,历时近两年的条例修订工作终于在2015年8月13日圆满收官,中央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新《条例》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经验,从内容和形式上对加强党内监督工作进行了创新发展。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实现党内监督、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条例》紧紧围绕“四个着力”,即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坚持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摆在前面,用纪律和规矩关注大多数,最终实现“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的战略目标。

二是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条例》紧扣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力图实现对党员干部从工作领域到日常生活,从组织层面到广大群众,从政治大局到廉洁自律等方方面面的规范化监督。同时,巡视组组长不固定、引入专项巡视等“短平快”、“灵准狠”办法,都表明了扎紧、扎牢、扎密制度笼子的决心和手段,也体现着条例对巡视工作制度化建设的规律性探索。

三是推进先进性、纯洁性建设的有力抓手。《条例》不仅开宗明义地将“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作为巡视工作开展的指导思想,更在具体措施和方法上,为增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了科学策略和有效的方法。

四是党中央借鉴历史经验,结合新时期党的建设实际,作出的重大决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党内监督的利器、反腐败斗争的利剑,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保障和有力支撑。进一步将巡视制度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紧紧围绕服务两个百年目标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赋予巡视工作新内容,提出了新要求。中央的一系列举措充分说明,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态度坚决,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意志品质极为顽强。

在新条例颁布实施之际,我们省委第八巡视组开展第三轮巡视工作,这是对全组学习贯彻条例精神的一次实战检验。我们在学习中着重做到了五个坚持:一是坚持集中时间认真学,做到人在心在。二是坚持一边巡视一边学,做到工学不误。三是坚持重点问题对照学,做到钻深吃透。四是坚持不懂就问及时学,做到不遗不漏。五是坚持不殆不罔思而学,做到入脑入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把学习的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转化为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强大动力,圆满完成这次巡视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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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时代楷模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事迹学习心得

全文共 11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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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始建于1949年、成长于红土地,传承红色基因,砥砺“98抗洪精神”,逆火而上、向险而行,身经百战、功勋卓著。就在一天前,这支英雄部队的荣誉墙上刚刚增添了新的沉甸甸的勋章:被中宣部授予“时代楷模”称号。

刘奇现场观摩了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的装备展示和训练成果,对支队的英雄事迹和赫赫战功给予充分肯定。他说,长期以来,你们坚守在防风险、保平安的第一线,奋战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救民于水火,助民于危难,给人民以力量,在1998年特大洪水、2008年雨雪冰冻灾害、2016年长江永安堤管涌等危难时刻,你们舍生忘死、冲锋在前,出色完成各项急难险重处置任务,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在今年鄱阳湖流域发生超历史大洪水、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形势异常严峻的紧要关头,你们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紧急营救疏散遇险被困群众1.3万余人,用忠诚和担当续写了新的时代荣光,展现了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精神风貌。你们是新时代的英雄,不愧为“时代楷模”,党和人民感谢你们。

刘奇强调,荣誉催人奋进、责任重于泰山。消防救援队伍承担着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是同人民群众贴得最近、联系最紧的一支队伍。希望你们始终牢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重要要求,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砥砺血性胆气,苦练专业本领,培育战斗作风,努力创造更加辉煌的业绩,坚决担当起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光荣使命,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刘奇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消防救援事业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着力构建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消防工作格局,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江西。各级宣传部门要深入开展向“时代楷模”学习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的感人事迹和崇高精神,深入挖掘宣传先进典型,唱响新时代英雄赞歌,让崇尚消防职业、敬仰消防英雄成为时代风尚,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创先争优、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时代造就英雄,榜样引领时代。全省上下要向“时代楷模”学习,学习他们信仰如山、信念如磐的政治定力,学习他们英勇顽强、不怕牺牲的过硬作风,学习他们赴汤蹈火、敢打必胜的战斗精神,学习他们竭诚为民、无悔奉献的使命担当,凝聚起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的磅礴力量,齐心协力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

温暖话语如春风化雨,声声勉励似催人战鼓。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战员们表示,将深入践行“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重要要求,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定理想信念,永葆优良传统,倍加珍惜荣誉,自觉对标“全灾种、大应急”新的职责,主动扛起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的光荣旗帜,大力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誓做刀山敢上、火海敢闯的消防尖兵,勇当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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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关于语文主题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34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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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十数年,幸运地徜徉在语文教改的大道上,其实并没有期待自己能走多远,但走着走着,就着实爱上了语文。太多的诱惑,太多的曲折,也有太多的幸运;对语文,对行走在语文道路上结识的众多师友,我必须道一声“感恩”。

一、功德无量之“真爱篇”

有幸到金坛参加“全国小学语文主题学习观摩研讨会”,其时对“语文主题学习”并没有太多的了解。但是对“主题单元”却是知之甚深,于是冒昧地揣测,此次研讨的内容大抵如此。曾经写过“主题单元模块化解析与重组”的论文,因而对此次活动也产生了极大的好奇:“主题学习”与“主题单元”是否有共通点,区别在哪里?我曾经设想并亲自实践的“模块化解析与重组”,与“主题学习”的教学有多少理念上的“同”,与操作上的“异”呢?这样的课到底怎么样上?我又能学到什么?带着一大串的问题来到金坛,我的学习也格外认真。

真正的学习开始于李希贵先生的报告,李校长的主题词是“阅读”,他从五个方面逐层深入,阐述了阅读的必要性、读物的选择、要求、方法策略等。他的报告并没有这些类学术的词,而是深入浅出,讲得极其生动。有些句子则深深地打动了我,摘录部分如下:

我们不能高估孩子,就像我们不能低估孩子一样。

小学生读《红楼梦》,是害了《红楼梦》,也伤了孩子。

千万不要把好的东西在不恰当的时间送给孩子。

好多名著是挺好的,但不是孩子的名著。

有了一定量的阅读,你不让他写,他也忍不住。

要学会等待,慢慢滋养。

听着听着,我的思绪也跟着飞了起来:是呀,惟一切着眼于孩子成长的教育,才是真正成功的教育。孩子不喜欢的课程,考得再好,又能怎样。高考过后满校园的碎书碎纸,那不是教育的悲剧又是什么?我们的确做了太多太多用成人的视界去要求孩子的事,我们经常觉得大人能做的小孩子就一定要做到;大人不一定能做到的,小孩也要做到。一句堂而皇之的“都是为你好”掩盖了一切。于是我想语文教育何尝不是如此,在太多条分缕析的教学指标掩饰下,我们进行了多少所谓的“训练”,不管你承不承认,这些习题始终如魔鬼一样的缠着我们的孩子。可是,在如山如海的机械背诵与训练中,我们又得到了什么呢?引以为傲的成绩,领导的肯定,家长的夸赞。其实,唯独缺的就是孩子的真心喜欢。

我是从来不喜欢背书的,即使自学中文专科、本科的六年里,也从不背书,书到喜欢即自然成诵,通透理解即过目不忘。我想那不是我有多聪明,是在阅读时全身心投入的结果。真正能过目不忘的篇目,往往是受到极大触动的文章,不管从哪个角度,我爱上了它,沉醉了,读着读着,就和作者一起哭、一起笑,一起忧,一起怒,甚至一起创作。如此地融入、如此地透彻,必然过目不忘,乃至深深地印在心里。即使严谨如名词解释、术语定义,在最需要背的环节里,我仍然不喜欢背,也不背,却又能记得极其到位,这确实违背常理,但又是事实。为什么会这样,其实只有一个很简单原因:无论学习什么,都去真心的喜欢它,研究它,把它当成自己的孩子一样疼爱它。这样你没有不懂没有不会的道理。

于是我想,只要孩子喜欢上了语文,几个字暂时不会默写,一篇文章暂时不会背诵,一篇作文暂时写得不象样,这又有什么关系呢。只要他喜欢读,喜欢写,喜欢做,你还需要担心他语文学不好吗?根本不需要,只要他喜欢,不会的他早晚都能会,做不好的早晚会做好,他会因为喜欢做得更好,好得出乎你的想象。于是我想:语文老师,能让你教的孩子喜欢上语文,那就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语文老师呀,不能太急功近利,即在浮躁如今日的社会大环境下,更要沉下心来,与孩子一起走近语文、感受语文、体验语文、爱上语文。

二、功德无量之“得法篇”

其实说之“得法”,“法”其实最难“得”。在纷繁复杂的教学万象中,能得到或者融合到“取之能用、用之能行”实在太难太难。我想在接下来的几节课上,或许能取到一些“法”的“经”。

印象最深、感悟最多的还是李虹霞老师的课了,虽然那课很拖沓,很长很累,孩子最初是极其喜欢的,后来慢慢地累倦了。但李老师那节课,仍可称得上“主题学习”的典范。我听课,向来不大喜欢看热闹,虽然未必能真正看出多少门道来,但对于热闹多门道儿少的课,难免提不起精神。李老师的课是我听过的为数不多的几节能听出些门道儿的课。

其一,整合识字效率高。五花八门的识字法,确实让我大开眼界,学生学得极其轻松。把一个单元要学的生字集中在一起完成,的确是个高难度的事情,但李老师充分利用了汉字的字型、结构、组合、偏旁的规律,将那么多的生字进行了充分的整合,并结合谜语、儿歌以及组合、比较等活动,使这些生字的教学做得有声有色。

其二,情境创设人情浓。教师巧妙的导语,如说话一般,在随文识字的过程中,学生几乎是不知不觉地就和文中三个角色交上朋友了,甚至进行了某种程度上的角色互换,学生很快就融入文章阅读中了。

其三,重新组合展魅力。教师重新组合了课文内容,让学生变着戏法儿地读,分角色读,同角色反复读,重组成小诗读,像歌一样地读……这样地读,不断地强化着语言的吸收,展现着汉语言丰蕴的魅力。

其四,多样练笔更实惠。小小几十分钟时间,不但达成了教学上的目标,还让学生模仿重组成的小诗写上几句,读一读,这种创作,效果也是极其明显的。当然,多样的练笔并不仅限于此。

其五,拓展阅读主题明。关于“风”的内容,补充了叶圣陶的诗歌;关于“观察发现”的主题,同时教学了另外两篇课文,即使在如此紧张的时间里,教者仍然没有忘记读与写的结合,尤其难能可贵。最后补充阅读的另外五六篇文章,同属一个主题,也在课堂完成。

李老师的一堂课,娓娓道来,既没有深度的解析,也没有煽情的讲演,就是在读作品,反复地读,换着法儿地读,读一篇不够,再读两篇,读两篇不够,再来几篇。如果不是时间拖得太长,李老师想展示的太多的缘故,我想,孩子从一开始激起的学习兴趣,会贯穿始终,学生会真正地通过阅读,爱上阅读,通过学语文,爱上语文。我想,主题学习的魅力就在于此。

当然,学生是否能真正爱上语文,还取决于其他很多的因素。主题学习的实验受制于太多的现实因素,如没有行政部门的强力推行,单凭某个老师的力量是很难实现的,即使实现,也会面临诸多的纠纷和潜在的危险。所以,我们无法去推行主题学习。但主题学习的很多做法却可以为我所用,它的很多思想,也值得我们思考。比如:一节课,教材分析可以很深很全,但是我们需要让学生读懂读明白的到底有多少?这个度和量其实是很难把握。挖得深了,是展现教师个人水平的课,听者动容,哇,这篇简单的课文居然能读出这么多东西来,真了不起。但是反过来想,学生真的需要懂那么深吗?这对提升学生的语文素养有多大的效果?其实有时想想,挖得浅了未必是坏事,可以有更多的时间让孩子去阅读、去体验,让学生快乐地学习,而不必为学习而学习,何乐而不为呢?

语文的确应该向简单的方向去走,简单并且快乐着,简单而高效,简单而实用。这让我想起来了特级教师朱洪甫的“简约语文”,当然,“简约语文”的内涵我暂时是无法解读的,只能从一斑而希窥全豹,从字面而希解全篇。欲习得“简约”之法,李虹霞老师的课应该是给了我们一定的参考。

唯“简约”,摒弃繁杂的分析与过度的挖掘,才会让我们把课堂让给学生,把语言还给学生,用语言的方法解决语言的问题,真正为学生习得的“教学”才会“功德无量”。

三、功德无量之“反思篇”

李振村教授讲座,从追问入手,阐述了他关于“慢语文”、“聊课”、“泛情绪作文”、“非合理想象”的观点。这引起了我们强烈的震撼,我们平时追求的或者引以为常的东西,在李教授看来,都是不合理的,我们听着也觉得是有道理的,但是有很多话很多事,我们平时是不敢想也不敢做的,我们唯恐“天下大乱”,我们要如实做了,也真怕成为“罪魁祸首”,会弄得领导不满意,家长不喜欢。不过,这都是表面现象,透过表面看本质,我们的日常教学与平时引以为真理的教学习惯,的确是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反思之反思,痛定思痛,只能说一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吧,其实是“有”,但希望能“无”。

其实李教授的追问是有一个基点的,那就是教学必定要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这个特点绝不是我们想象的特点或者貌似逻辑严谨的推论,而是真正的自然的原生态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可能需要我们拿一生的教学实践来不断地尝试、反思。唯其常常反思我们的教学行为并加以修正,使之不断走到符合学生发展规律的道路上来,一个老师才可能做到“功德无量”。

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语言习得的规律,简简单单教语文,让孩子爱上阅读、爱上语文,这对于语文老师来讲,便是功德无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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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党员学习兵团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

全文共 7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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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要把抓落实作为推进改革工作的重点,在根本问题、关键环节上真抓实干,形成强大合力。

深化改革要扭住一个根本。深化兵团改革无论怎么改,兵团的组织优势、动员能力不能改没了、改弱了,这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要坚持党中央对兵团的性质定位和大政方针不动摇,把有利于实现新疆工作总目标、强化兵团的组织优势和动员能力作为改革的根本标准,以丰富完善党政军企合一特殊体制内涵及其实现形式作为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把兵团的特殊优势和发展活力充分释放出来。

深化改革要强化责任担当。作为改革主体的兵团,要增强主体意识和责任担当,不同部门和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从全局看问题,要看提出的改革举措是否符合全局需要,是否有利于兵团事业长远发展。要有大局意识,切实树牢“四个意识”,要有落实党的治疆方略、推进兵团长远发展的高度政治自觉,以刀刃向内、壮士断腕、自我革命的大无畏政治勇气,坚决破除利益固化藩篱,坚定坚决落实中央关于兵团深化改革部署,自觉从全局高度谋划推进改革。

深化改革要抓住关键环节。一个组织的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要围绕任务和使命进行,其效能就是看这一制度和体制是否有利于任务和使命的完成。兵团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体制是兵团履行维稳戍边职责使命必要体制保证,在新时期新阶段,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完善党政军企合一特殊体制,充分发挥兵团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和转变“政”的职能,坚持和彰显“军”的属性,确立“企”的市场主体地位,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打好国企改革攻坚战,夯实新时期兵团的经济基础和组织基础。

兵团全面深化改革,有宏伟蓝图、有目标路径、有组织保障、有任务清单,这为兵团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重要而坚实的基础。当此之时,我们要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以甩开膀子的干劲儿、久久为功的韧劲儿、勇毅笃行的稳劲儿、众人拾柴的心劲儿,汇聚无穷的改革合力,把兵团维稳戍边事业推向新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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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公安局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6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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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上午,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公安分局召开党委扩大会,专题学习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研究部署落实措施。会议由党委副书记、政委桂林波主持。

会上,桂林波以导读的方式带领大家原原本本学习了《条例》全文。《条例》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二是违纪与纪律处分;三是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四是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全体党员认真聆听,认真记录,认真学习。

会议指出,作为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的13条内容,源于管党治党实践,又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是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实的重要抓手。各党支部、各部门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将问责条例内容和有关精神融入到分局各项工作中去,在深入学习的同时,不断探索、总结、创新学习载体和形式,服务公安工作。

会议强调,全面学习、深刻领会《条例》是分局持续加强党的建设、深化领导班子建设和提升党员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一要以学习《条例》为契机,在工作中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在追究“两个责任”同时,也不忽视领导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二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少数”,要把《条例》精神吃透记牢,用问责激励队伍,用担当诠释忠诚;三要强化制度建设,以《条例》和党纪警规相关要求为准绳,加快完善问责体系建设,箍紧制度笼子,确保从严治党常抓不懈、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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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第四期红领巾爱学习主题队课观后感心得

全文共 5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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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踏进一小校门的那一刻起,我就盼望佩戴鲜艳的红领巾,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少先队员。终于我要入队啦!直到现在我还能记得当时的情景,我的心情很激动,我暗暗下定决心:以后自己一定要多做好事,为红领巾增光添彩!

记得有一次在放学的路上,看到地上有一个易拉罐,我想到底要不要捡呢?也许环卫工人就会清理它的,可是我刚想走过去,这时胸前的红领巾仿佛在对我说话:“小主人,快去捡垃圾,你看清洁工人是多么辛苦啊!”听到红领巾这么一说,我立马捡起身边的易拉罐,扔进了垃圾桶。此时红领巾又在对我说:“小主人真棒,真是一个爱环保的小天使。”我走起路来,感到精神十足。

还有一次当我上完画画课回来,看到了在我们楼上住着的老奶奶,提着两个沉甸甸的购物袋,正在吃力地上楼。于是我连忙走上去说:“老奶奶,这个购物袋一定很沉,让我来帮您提一个吧。”“太谢谢了,小姑娘。”“你能提动吗?”老奶奶又问道。我笑着对老奶奶说:“我可以的。”接过老奶奶手里的购物袋,我一步步走上楼去。我们走到了四楼老奶奶家门口,老奶奶从我手里接过了购物袋,对我微笑着说:“你这个小姑娘真棒!”告别了老奶奶,我心里乐滋滋的,看着自己胸前鲜艳的红领巾,我想它一定会称赞我的。

红领巾与我的生活是分不开的,它时刻提醒着我:要严格要求自己,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少先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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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学党章强党性讲规矩守纪律学习心得

全文共 8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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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近日,辽宁省纪委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明中秋、国庆期间纪律要求 坚决纠正“四风”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严明纪律,坚决防止中秋、国庆期间“四风”问题反弹,严肃查处顶风违纪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盯中秋、国庆节点,持续发力加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坚决抵制各种歪风邪气。严禁公款购买赠送节礼,严禁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利用节日之机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对“两节”期间纠正“四风”工作早研究、早部署、早警示,进一步加强教育监督管理,层层传导压力,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讲规矩、守纪律,以上率下,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断把作风建设向纵深推进。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紧盯隐形变异“四风”,严肃执纪问责。要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纪律要求,激发群众监督正能量。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层层开展监督检查,对不收敛、不知止的顶风违纪行为绝不姑息,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四风”问题突出、禁而不绝,对违规违纪问题压制不查、隐瞒不报、处理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省纪委将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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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党员反腐倡廉学习心得

全文共 10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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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教育事业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全面推进“中国梦”和构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体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均对教育反腐倡廉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学校是教书育人的神圣殿堂,人民群众对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关注度更高、期望值更高。

校园廉政教育是学校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由于教师身份的特殊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往往对教师资格达标比较重视,而忽视了对教师和行管人员的思想、道德、纪律、法律的教育,致使一些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淡薄。从对教育系统近几年的职务犯罪案件分析情况看,教育系统在教学体制、人事安排、后勤管理,以及重大事件的处置等方面赋予了行政主要领导较多的决策权、管理权和处置权,致使权力过分集中而又缺乏必要的监督。校园廉政教育对于当前提高党员教师政治思想觉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校园反腐“雁过拔毛”“ 纠四风,之治陋习”“禁止家养家教,拒受家长礼物礼金”等系列教育工作的持续深入,教育反腐“惩防并举”的思路凸显出更灵活、更生动、更日常的新特点。

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所说,当前反腐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校园廉政教育是推进反腐治本的重要基础环节。校园廉政教育通过采用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把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思想灌输和启发式教育、理论教育和形象化教育、树立正面典型和剖析反面案例结合起来,做到灵活多样、丰富多彩,有力地增强了反腐倡廉的吸引力、感染力和亲和力。在具体工作中,坚持集中教育与日常教育相结合,在抓好日常教育工作的同时,每年集中一定的时间开展一次主题教育活动。要坚持正面典型教育与反面典型教育相结合,利用廉洁自律模范典型的好经验、好做法来教育和启迪全体党员干部弘扬正气、鼓舞斗志,选择一些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对党员教师进行“以案说法”教育,使党员教师真正受到警示,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有力的思想保障和舆论支持,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不断把反腐倡廉教育引向深入。

校园是孩子人生的重要课堂,校园氛围的优劣关系着孩子们健康发展的与否。推进廉政建设,构建和谐校园,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防范腐败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和教育发展,才能让我们的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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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青年大学习第九季第十二期心得体会观后感

全文共 27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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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 谋复兴。而我作为一名医护人员,我的初心和使命就是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

八年前,带着彷徨与担心的心情我踏上了 医学之路,受医学启蒙教育,我的老师曾说,选择了 这一行就是选择了 奉献,为了

人民的健康,将奉献必身的精力,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救死扶伤,不 求回报。带着激情,在2013年7月,踏入了 江西省人民医院呼吸科,刚进科里就目睹了

病人渴望的眼神和痛苦呻吟的样子,耳边传来了 病房的咳嗽咳痰声,及呼吸机心电监护的仪器声,也看到了

护士姐姐们忙碌的身影,穿梭在病房。我的白衣天使之路就从这里拉开了 帷幕。

人人都说呼吸科是最苦最忙的,没错,是真的很忙,不 管春夏秋冬,几乎都是满床,以老年病人人为主,病情也很危重,经常抢救,晚上也经常来病人,不

管白班或是晚班从接班到下班没停一刻,过年我们科都还有 近六十多个病人,我们的护理工作艰辛而忙碌,逢年过节我们回不 了

家,依然守护在一线,但是我那可爱坚毅的同事们从不 抱怨,任劳任怨,团结协作,互帮互助,时刻

牢记科室文化精神:主动服务,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无私奉献,微笑服务,尊老爱幼,面对这些对生命的渴望者,我们必须收起自己的思乡之情,做好守护生命的战士,时刻

牢记自己的使命。在这个忙而不 乱 并肩作战的科室,必定有

个好的领导指挥着我们,她就是呼吸科王霞珠护士长,一个和气可亲,真心真情,淳朴善良的好领导,她时常对我们说:“忙是好事,用你的技能和知识为百姓服务,才干体现你的人生价值,不

断给我们传播正能量,带领我们勇往直前,在抢救病人时,更突出领导的智慧与力量,敏捷与沉稳的速度让患者信任,为此经常收到患者赠与的锦旗 表扬信还有 鲜花,我为有

一个这样好的引路人而自豪荣幸。她作为呼吸科的领头人,她培养了 一支呼之即来 来之能战 战之必胜的护理团队。

最让我们感动的是她总是用真心真情感动着每一位患者,护患关系特殊和谐,胜似亲人,时常用业余时间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患者,咨询随访,做好健康教育,让患者享受便捷的服务,她更以高尚的医德

不 怕苦不 怕脏的精神,赢得患者的尊重。多年来,她一心倾注在临床一线, 牢记使命救死扶伤,把爱奉献给每一位患者。

在我们科有 一位住了 三年的王大武爷爷,气管切开且病情危重,长期卧床,神智不

清的患者,责任护士每日做好治疗及基础护理,班班交班,做好记录,每年的圣诞节我们都给他过生日,为他唱生日歌,家属也特殊感动与快乐,但是病情的恶化最终还是离开了

我们,那天王护士长带领所有 值班医护人员向他老人家鞠三个躬做最后的告辞,为此王爷爷家属感动的留下了 眼泪,办完后事给我们送来了 锦旗以表示感谢。

还记得在一个深冬的傍晚,六点半,已经过了 下班点,急诊送来一位肺性脑病昏迷的病人,大小便失禁,需要立即紧急抢救,王护长二话不

说穿上衣服与我们一起快速抢救,事后又将病人呕吐物及大小便擦洗干净,为病人换上干净的衣服,忙的满头大汗,还好抢救及时,最终抢救成功,家属含着激动的眼泪握着护士长的手向我们深情道谢,那时我们在病房瞬间一股幸福的暖流涌上心头,这像这种情景时常发生。每逢佳节护长都奔赴临床一线,抛家不

顾,就连父亲病危都顾不

上探望,一直坚守在岗位,和我们一起守护在病房,关怀每一位患者,每年大年初一,她带领着我们走进每一间病房,给病人送温暖送慰问,为此病人都非常感动。

王护士长在工作上对我们也特殊严格与关怀,培养了 多名优秀护士

护生及进修生。平日里,她要求我们遵纪守法,谨记护理核心制度,提高护理质量,杜绝护理差错事故。工作之余,利用业余时间她参加红十字会活动当志愿者,奉献自己的爱心,感动着身边的每一位人,在这个平庸的岗位做着不

平庸的事,不 愧是大众心中的最美护士。感谢王护长,您这几十年的无私奉献,您是我们学习的模范,您的教导我们谨遵不 忘。

作为一名护士,我没有

多大的能力给医院带来发展与贡献,但是我却可以更好的为病人服务,多一点微笑,多一点温馨提示,更热情的接待患者,主动服务病人;满足病人需要,病人按铃及时过去,发烧病人及时降温,并多一点问候,用手摸一摸病人额头;手术病人多一点安慰解除病人担心心理,肿瘤疼痛病人多一点心理护理,让病人感受我们对他们的关怀,总而言之,多一点人性化服务,爱心,关怀,耐心,责任心,微笑……我们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

牢记当初头戴燕尾帽身穿白衣服站在南丁格尔面前所许下的誓言,燃烧自己,照亮别人,救死扶伤,不 求回报。

青年大学习第九季第十二期心得体会观后感4

The 12th Season 9 of the Young Study Season 9 Experience 4

近日,“不 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已在各省 市正式启动。此次主题教育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面向广大党员干部。要求全覆盖 不 分阶段 不

分环节的开展相关工作。目的是为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随着工作时间的加长,对工作的疲乏和抱怨也就越来越多,似乎工作已经成了 人在社会生活中被动不 得不

完成的一件事。而对于扎根基层的工作者而言,因为工作的具体性,面对的艰难和挑战就更多,在工作岗位上就更简单迷失方向,渐渐对工作产生疲乏,对工作失去爱好。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为基层干部指明了 方向。此刻的基层干部缺失的就是这样一份信念,由于各种原因被外界所影响忘记了

当初自己进入工作时的初衷。而此刻让广大干部重新捡起踌躇满志,让干部意识到能站到第一线为人民群众服务,路途虽是艰辛的,但这也是一份荣誉。惟独

坚定自己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带着满当当的决心和勇气,才干在基层扎根,才干无畏苦累。

党员干部惟独 拥有

这样的工作觉悟,才干真正的做到敬业,对自己负责,对领导负责,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当今社会强调思想引领,因为任何被动的工作都会产生抱怨,消极和抵抗的情绪,惟独

自己坚定了 人生信念,有 了 人生目标,工作才不 会成为应付性的考试,失去原来的意义。对很多干部来说,工作只求达标,而不

是说我要去完成什么,我要帮助这个社会改变什么,缺乏了 主动性思量的干部就宛如提线木偶,这样也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加大了 工作阻力。

追究起来,都是由于忘记了 工作的初心,缺乏了 对工作的敬畏心和对社会的责任感,思想熟悉不

到位,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对人民和党的事业缺少忠诚和担当。苏轼有 言:“不 一于汝,而二于物”,意思是说做人做事心要专一,才不

至于被其他事物所左右。我们的基层干部就是要时刻警醒自己,坚守好我们的工作初心,我们作为人民的干部,珍惜这份荣誉和责任。这样的路途虽然蜿蜒,但至少终点是光明和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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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学习县委书记廖俊波心得体会

全文共 4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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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俊波,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我们作为基层干部,就要学习廖俊波同志的先进事迹,学习他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堂堂正正做官,用实际行动彰显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他一心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倾听群众意见和诉求,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克己奉公、无私奉献的精神品质,进一步加强党性锻炼,严格自我要求和自我约束,牢固树立奉献的意识,始终保持党员干部的政治本色和浩然正气,做讲政治、重公道、业务精、作风好的践行者,用云水一样的容人襟怀,松柏一般坚定的信念实践人生的价值。

斯人已去,但他给我们的精神永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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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大学生学习西迁精神心得范文

全文共 6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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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树西迁”是一部促人奋进的不朽史。64年前,浩浩荡荡的西迁大军,挪移的是校址,怀揣的是交大人的家国情怀,谱写的是奋斗华章。这株生长于东海之滨、黄浦江畔的大树,扎根于大西北黄土地,伴随着巍巍秦岭,悠悠渭水,深耕细作,从此枝繁叶茂。

那是一段无论何时提起都令人钦佩,充满激情,饱含勇气与力量的历史岁月。一代代交大西迁人身体力行诠释着“胸怀大局,无私奉献,弘扬传统,艰苦奋斗。”16字的真正内涵,诠释了“国家至上”的交大精神。这些历史的记忆是属于交大的,是属于交大西迁人的,也是属于大西北的。如今的交大人,应该怀着感恩的心去传承,去体悟,去践行“西迁精神”。

新时代,新目标,新征程。如今的交大,一如既往以“扎根西部,服务国家,世界一流”为己任,拓宽国际视野与胸怀,承载着历史使命,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忘初心,砥砺奋斗,打造“丝绸之路学术带”,打造西部科技创新港,在“西迁精神”的引领下,果毅力行,面向世界,奔向远方。

发扬“西迁”精神,就是学习西迁人胸怀大局,开发大西北拓荒者的精神,发扬“西迁”精神,就是学习西迁人的“自强不息,建设名校”的艰苦创业精神,发扬“西迁”精神,就是学习西迁人的“敬业奉献,向科学进军”的攀登精神!

做为交大人,我们一定要不辜负习总书记的期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胸怀大局、无私奉献、弘扬传统、艰苦创业,把西迁精神发扬光大,把共产党人的精神与信念刻在心上,永远让精神的旗帜高高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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