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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汇总20篇)

在初一的生活中军训是一个不可少的项目,在太阳下挨晒也是不可少的,可在军寻得这7天来你又获得了什么呢。在军训期间,大家一定都晒黑了吧,在烈日之下汗水顺着发梢滴落,嘴唇开始干燥,我们顶着炎炎的夏日,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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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全文共 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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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动活动开展,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丰富活动形式,通过开展学习、查摆问题、讨论交流、用活载体、整改提高、加强检查、建立机制等多种手段,着力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用活用好活动成果,以实际成效推动各单位工作更上一层楼。

丰富活动手段。在“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集中学习教育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学习监督执纪问责的政策规定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开门纳谏;开展经常性思想交流,将“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的要求纳入年度民主生活会内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改进措施;围绕讲忠诚,积极参加省纪委、统战部机关组织的各类主题党日活动;围绕守纪律,开展作风纪律整顿活动,联系驻在部门和综合监督单位发生的典型案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围绕做标杆,组织业务知识测试,业务技能竞赛,开展岗位练兵,形成“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

坚持立行立改。要求各综合派驻监督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整改方案,做到“六个明确”,即整改内容明确、整改目标明确、整改时限明确、具体要求明确、责任分工明确、保障措施明确。驻部纪检组将组成督查组,通过学习笔记检查、心得体会交流、汇报座谈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活动进展情况,重点检查查摆问题是否精准、突出问题是否整改、工作效果是否明显,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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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青年大学习第十季第二期观后感心得

全文共 8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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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2020年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是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必须如期实现,没有任何退路和弹性。这是一场硬仗,越到最后越要紧绷这根弦,不能停顿不能大意

不能放松。”脱贫攻坚工作已经到了啃“硬骨头”的决战期,必须立下愚公移山志,坚定信心 顽强奋斗,为夺取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提供有力保障。

凝聚合力,铸造脱贫“定心盘”。“脱贫攻坚越到最后越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带来新的挑战。要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作为锻炼干部考验干部识别干部的重要平台,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策略,紧盯重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整合人员力量,合理调整人员分配,防止力量分配不均衡等原因导致的“死角”和“盲区”;同时,要求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作风漂浮

工作不力的,严肃问责,确保干部切实做到守土有责

守土尽责,让群众吃下“定心丸”,共同打赢攻坚战。

标本兼治,解好脱贫“方程式”。2020年,是脱贫攻坚全面收官之年,面对新形势 新任务

新要求,各级党委要更认真履行领导责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聚焦未脱贫人口,盯住已脱贫风险户,围绕“一达标两不愁三保障”,通过加大整改力度 强化就业扶贫

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加快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巩固提升脱贫成效,

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突出重点,按下脱贫“加速键”。要狠抓脱贫重点,落实产业发展“八要素”,立足优势,打响产业品牌,团结带领广大干部群众,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工作“两手抓

两不误”,确保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抓实抓细抓落地,确保战胜疫情,确保如期完成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的目标任务。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脱贫攻坚决战在即,广大干部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要以“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锐意进取奋勇争先,奋力谱写新时代精彩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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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坚定信念不忘初心学习西迁精神心得体会

全文共 7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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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民族曲折行进的艰难岁月里,1955年,有这样一群人,“抛弃”了上海大都会的荣耀与繁华,前往那时还是一片荒凉的西北大地。

正如毛主席青年时的一首诗一般,“男儿立志出乡关,学不成名誓不还。”当一个国家的青年人在历史洪潮的激流涌动中,开始在沉思中觉醒,开始意识到个人的命运同祖国紧密联系时,这个民族便从此有了未来,有了力量。西迁精神,可谓是对这一句话的完美映证。

大树西迁,这是一次知识分子的长征。六十年的风云变幻,西迁历史是西安交大宝贵的精神遗产。古人调侃:“百无一用是书生。”当年那批老交大学子,老前辈们的壮举,便是对这句话的一个正面回应。

他们,将自己的命运与国家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义无反顾的离开条件优越的上海,向科学进军,投身西部建设;他们,面对一条充满未知的道路,用青春和汗水浇铸了一所大学,培养了一批有一批优秀人才;他们,虽已退下三尺讲台,但他们的故事被人们永远歌颂铭记。你可能不知晓他们的名字,却一定了解他们自强不息、艰苦创业的精神,那便是激励了无数交大人的西迁精神。

历史由每一个人创造,我们都是历史的见证者、参与者。作为学生、教师,这份由祖国赋予他们肩头的责任,对于任何正直的读书人而言,都必将是巨大的荣耀,而老前辈们在责任面前,也当仁不让地将其背负在肩头,奔赴大西北。而今,大树西迁六十载,树下一片绿草茵茵,滋养一方水土。

再看今朝,西迁精神对于我们而言,更是意义深远。这份精神不仅是我们宝贵的财富与骄傲,更是我们所有交大学子学习的方向。作为共产党员,我们更应从这份克己奉公的赤诚之心中有所学习。不要问祖国为你做了什么,问问你为祖国奉献了多少。把有限的生命奉献给无限的为人类解放的斗争中,勇敢地接下前辈们的接力棒,不要辜负他们信任的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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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党员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全文共 3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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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肃党内政治生态,强化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4月6日,渑池县组织召开了“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和“三严三强化”活动动员会,宣读了活动实施方案,并对活动的开展提出了具体要求。

同时,按照动员会上的统一部署,该县各级各单位把活动开展与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及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紧密结合,紧紧围绕创建“五型机关”、学用“一报两刊三网”、办好纪检监察大讲堂、组织征文和演讲比赛、深化红色教育、开展廉文诵读和举行党规党纪知识测试等内容展开,牢牢抓住“学、做、查、改”四个关键环节,通过专题学习、研讨和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进一步明确责任清单、整改方向,坚持边学边做、边查边改,以活动成效促进工作深化,以工作成效检验活动成果,努力开创全县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为决胜全面小康、加快“三县一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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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守规矩严纪律转作风促落实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7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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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是每一个党员干部在新形势、新环境、新要求下是很必要与迫切的。转变党员干部工作作风,首先自身要改进学风,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当前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各种新知识不断涌现,工作中,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党员干部要以身作责,加强学习,跟上时代步伐,不断增强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领导和管理水平;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加强政策法规、科技知识、管理知识和本职业务的学习,熟练掌握岗位业务,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不断增强创新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及驾驭全局的能力。

其次,要改进思想作风,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转作风不仅仅是一句口号、一项任务,更是每一名公务员时刻谨记并努力践行的原则。要深刻认识到这一转变的重要意义,从根本上多自己的工作重新认识,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树立踏实工作,积极学习,热心为民的服务理念。要静心、深思、求是,客服心浮气躁、心神不宁的主观虚妄思想,树立真正的事业心,不断提高个人修养,营造自身精神的诺亚方舟,实事求是,树立正确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最后,在工作岗位上要发扬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管是在什么样的工作岗位上,都要做到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如果不热爱自己的工作,不精通自己的业务,那么就无法更好的开展工作,作为一名党员,更要在工作中发扬吃苦耐劳的品质,工作上要勤思考,多创新,不能等领导安排一项自己做一项工作,工作上要积极主动,同时还要勤思考、找方法,突破一些习惯性、经验性的思维,使自己的工作更具有科学性,主动性,锤炼自己的写作能力,平时要做到心勤、口勤、眼勤、手勤、脚勤,抓细节,抓环节,身先士卒,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提高工作效能,发挥一个党员的光和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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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关于语文主题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34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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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十数年,幸运地徜徉在语文教改的大道上,其实并没有期待自己能走多远,但走着走着,就着实爱上了语文。太多的诱惑,太多的曲折,也有太多的幸运;对语文,对行走在语文道路上结识的众多师友,我必须道一声“感恩”。

一、功德无量之“真爱篇”

有幸到金坛参加“全国小学语文主题学习观摩研讨会”,其时对“语文主题学习”并没有太多的了解。但是对“主题单元”却是知之甚深,于是冒昧地揣测,此次研讨的内容大抵如此。曾经写过“主题单元模块化解析与重组”的论文,因而对此次活动也产生了极大的好奇:“主题学习”与“主题单元”是否有共通点,区别在哪里?我曾经设想并亲自实践的“模块化解析与重组”,与“主题学习”的教学有多少理念上的“同”,与操作上的“异”呢?这样的课到底怎么样上?我又能学到什么?带着一大串的问题来到金坛,我的学习也格外认真。

真正的学习开始于李希贵先生的报告,李校长的主题词是“阅读”,他从五个方面逐层深入,阐述了阅读的必要性、读物的选择、要求、方法策略等。他的报告并没有这些类学术的词,而是深入浅出,讲得极其生动。有些句子则深深地打动了我,摘录部分如下:

我们不能高估孩子,就像我们不能低估孩子一样。

小学生读《红楼梦》,是害了《红楼梦》,也伤了孩子。

千万不要把好的东西在不恰当的时间送给孩子。

好多名著是挺好的,但不是孩子的名著。

有了一定量的阅读,你不让他写,他也忍不住。

要学会等待,慢慢滋养。

听着听着,我的思绪也跟着飞了起来:是呀,惟一切着眼于孩子成长的教育,才是真正成功的教育。孩子不喜欢的课程,考得再好,又能怎样。高考过后满校园的碎书碎纸,那不是教育的悲剧又是什么?我们的确做了太多太多用成人的视界去要求孩子的事,我们经常觉得大人能做的小孩子就一定要做到;大人不一定能做到的,小孩也要做到。一句堂而皇之的“都是为你好”掩盖了一切。于是我想语文教育何尝不是如此,在太多条分缕析的教学指标掩饰下,我们进行了多少所谓的“训练”,不管你承不承认,这些习题始终如魔鬼一样的缠着我们的孩子。可是,在如山如海的机械背诵与训练中,我们又得到了什么呢?引以为傲的成绩,领导的肯定,家长的夸赞。其实,唯独缺的就是孩子的真心喜欢。

我是从来不喜欢背书的,即使自学中文专科、本科的六年里,也从不背书,书到喜欢即自然成诵,通透理解即过目不忘。我想那不是我有多聪明,是在阅读时全身心投入的结果。真正能过目不忘的篇目,往往是受到极大触动的文章,不管从哪个角度,我爱上了它,沉醉了,读着读着,就和作者一起哭、一起笑,一起忧,一起怒,甚至一起创作。如此地融入、如此地透彻,必然过目不忘,乃至深深地印在心里。即使严谨如名词解释、术语定义,在最需要背的环节里,我仍然不喜欢背,也不背,却又能记得极其到位,这确实违背常理,但又是事实。为什么会这样,其实只有一个很简单原因:无论学习什么,都去真心的喜欢它,研究它,把它当成自己的孩子一样疼爱它。这样你没有不懂没有不会的道理。

于是我想,只要孩子喜欢上了语文,几个字暂时不会默写,一篇文章暂时不会背诵,一篇作文暂时写得不象样,这又有什么关系呢。只要他喜欢读,喜欢写,喜欢做,你还需要担心他语文学不好吗?根本不需要,只要他喜欢,不会的他早晚都能会,做不好的早晚会做好,他会因为喜欢做得更好,好得出乎你的想象。于是我想:语文老师,能让你教的孩子喜欢上语文,那就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语文老师呀,不能太急功近利,即在浮躁如今日的社会大环境下,更要沉下心来,与孩子一起走近语文、感受语文、体验语文、爱上语文。

二、功德无量之“得法篇”

其实说之“得法”,“法”其实最难“得”。在纷繁复杂的教学万象中,能得到或者融合到“取之能用、用之能行”实在太难太难。我想在接下来的几节课上,或许能取到一些“法”的“经”。

印象最深、感悟最多的还是李虹霞老师的课了,虽然那课很拖沓,很长很累,孩子最初是极其喜欢的,后来慢慢地累倦了。但李老师那节课,仍可称得上“主题学习”的典范。我听课,向来不大喜欢看热闹,虽然未必能真正看出多少门道来,但对于热闹多门道儿少的课,难免提不起精神。李老师的课是我听过的为数不多的几节能听出些门道儿的课。

其一,整合识字效率高。五花八门的识字法,确实让我大开眼界,学生学得极其轻松。把一个单元要学的生字集中在一起完成,的确是个高难度的事情,但李老师充分利用了汉字的字型、结构、组合、偏旁的规律,将那么多的生字进行了充分的整合,并结合谜语、儿歌以及组合、比较等活动,使这些生字的教学做得有声有色。

其二,情境创设人情浓。教师巧妙的导语,如说话一般,在随文识字的过程中,学生几乎是不知不觉地就和文中三个角色交上朋友了,甚至进行了某种程度上的角色互换,学生很快就融入文章阅读中了。

其三,重新组合展魅力。教师重新组合了课文内容,让学生变着戏法儿地读,分角色读,同角色反复读,重组成小诗读,像歌一样地读……这样地读,不断地强化着语言的吸收,展现着汉语言丰蕴的魅力。

其四,多样练笔更实惠。小小几十分钟时间,不但达成了教学上的目标,还让学生模仿重组成的小诗写上几句,读一读,这种创作,效果也是极其明显的。当然,多样的练笔并不仅限于此。

其五,拓展阅读主题明。关于“风”的内容,补充了叶圣陶的诗歌;关于“观察发现”的主题,同时教学了另外两篇课文,即使在如此紧张的时间里,教者仍然没有忘记读与写的结合,尤其难能可贵。最后补充阅读的另外五六篇文章,同属一个主题,也在课堂完成。

李老师的一堂课,娓娓道来,既没有深度的解析,也没有煽情的讲演,就是在读作品,反复地读,换着法儿地读,读一篇不够,再读两篇,读两篇不够,再来几篇。如果不是时间拖得太长,李老师想展示的太多的缘故,我想,孩子从一开始激起的学习兴趣,会贯穿始终,学生会真正地通过阅读,爱上阅读,通过学语文,爱上语文。我想,主题学习的魅力就在于此。

当然,学生是否能真正爱上语文,还取决于其他很多的因素。主题学习的实验受制于太多的现实因素,如没有行政部门的强力推行,单凭某个老师的力量是很难实现的,即使实现,也会面临诸多的纠纷和潜在的危险。所以,我们无法去推行主题学习。但主题学习的很多做法却可以为我所用,它的很多思想,也值得我们思考。比如:一节课,教材分析可以很深很全,但是我们需要让学生读懂读明白的到底有多少?这个度和量其实是很难把握。挖得深了,是展现教师个人水平的课,听者动容,哇,这篇简单的课文居然能读出这么多东西来,真了不起。但是反过来想,学生真的需要懂那么深吗?这对提升学生的语文素养有多大的效果?其实有时想想,挖得浅了未必是坏事,可以有更多的时间让孩子去阅读、去体验,让学生快乐地学习,而不必为学习而学习,何乐而不为呢?

语文的确应该向简单的方向去走,简单并且快乐着,简单而高效,简单而实用。这让我想起来了特级教师朱洪甫的“简约语文”,当然,“简约语文”的内涵我暂时是无法解读的,只能从一斑而希窥全豹,从字面而希解全篇。欲习得“简约”之法,李虹霞老师的课应该是给了我们一定的参考。

唯“简约”,摒弃繁杂的分析与过度的挖掘,才会让我们把课堂让给学生,把语言还给学生,用语言的方法解决语言的问题,真正为学生习得的“教学”才会“功德无量”。

三、功德无量之“反思篇”

李振村教授讲座,从追问入手,阐述了他关于“慢语文”、“聊课”、“泛情绪作文”、“非合理想象”的观点。这引起了我们强烈的震撼,我们平时追求的或者引以为常的东西,在李教授看来,都是不合理的,我们听着也觉得是有道理的,但是有很多话很多事,我们平时是不敢想也不敢做的,我们唯恐“天下大乱”,我们要如实做了,也真怕成为“罪魁祸首”,会弄得领导不满意,家长不喜欢。不过,这都是表面现象,透过表面看本质,我们的日常教学与平时引以为真理的教学习惯,的确是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反思之反思,痛定思痛,只能说一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吧,其实是“有”,但希望能“无”。

其实李教授的追问是有一个基点的,那就是教学必定要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这个特点绝不是我们想象的特点或者貌似逻辑严谨的推论,而是真正的自然的原生态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可能需要我们拿一生的教学实践来不断地尝试、反思。唯其常常反思我们的教学行为并加以修正,使之不断走到符合学生发展规律的道路上来,一个老师才可能做到“功德无量”。

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语言习得的规律,简简单单教语文,让孩子爱上阅读、爱上语文,这对于语文老师来讲,便是功德无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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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干净干事创新业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17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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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党员干部是党的事业的中坚力量,肩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的历史重任。只有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做到干净干事,才能保证改革与建设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保证新世纪新阶段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干净干事是一种政治觉悟,一种思想境界。无数事实表明,党员干部思想道德如果出了问题,腐败就难以避免,就无法做到干净,也很难干得好事。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好党员干部的思想问题,增强忧患意识,磨炼意志,提高境界,保持情操,牢固树立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奋斗不息的信念,干净干事的精神才能在我们的思想深处真正扎根,在展开全面建设茂名小康社会的伟大工程中,才能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干净干事,就要树立“人民群众是根”的观念。我们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人民给了我们手中的权力,我们一定要用来为人民服务。如何始终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是每一位党员干部在全面建设茂名小康社会的伟大工程中面临的很现实的考验。用好权力,干净干事,最重要的前提是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权力是责任,是义务,是奉献。我们要经常扪心自问:手中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是用来干什么的?不断增强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用好权力,干净干事,最根本的要求是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坚持把“做官先做人,万事民为先”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坚信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唯物史观不能丢,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只有心里时刻装着老百姓,切切实实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我们才能夯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基础,才能解决好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问题,我们的改革和建设也才能获得最广泛最可靠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干净干事,就要强化“克己自律”的意识。衡量一个党员干部拒腐蚀能力强不强,很重要的是看他头脑中的思想防线坚固不坚固,自律意识强不强。事实也告诉我们,党员干部需要“他律”,更需要“自律”,只有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筑牢拒腐防变的第一道防线,才能更有效地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始终保持顽强的斗志。因此,我们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党性修养,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常思贪欲之害,常除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官之德,自觉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和倾向的干扰,做到不为金钱所惑,不为美色所诱,不为私欲所扰,不为权力所乱。要努力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情操和革命气节,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坚决反对贪图享乐、贪图安逸、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等奢靡之风。做到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从政,扎扎实实办事,真正以勤政造福于民,以廉政取信于民。

干净干事,就要发扬“埋头苦干”的精神。在深入实施“四大跨越”发展战略,全面建设茂名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我们还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还有许多未曾认识的领域需要探索,还有许多难点、热点需要解决。我们要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的要求,把所有心思和精力都集中到贯彻落实党代会的精神上,做到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搞花架子,不贪图享受,这是干净干事的重要保障。为此,我们一定要甘于寂寞,任劳任怨。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多想新招实招,多干大事实事,脚踏实地,真抓实干。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带头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形成求实高效的作风,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创造实实在在的政绩,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爱戴。一定要甘于奉献,不计名利,耐得住清贫。正确理解苦与乐,正确对待得与失,发扬不避难、不畏难的精神,甘做“老黄牛”,争做“服务标兵”,把精力集中在事业上,忘我工作,无私奉献。

千帆竞发,百舸争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号角已经吹响,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带领下,正信心百倍地朝着既定的目标努力奋进。我们一定要不负重托,不辱使命,恪尽职守,干净干事,才能乘风破浪,更好地团结和带领全市人民,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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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严肃换届纪律学习心得

全文共 11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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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政策法规及换届纪律规定等相关知识的系统学习,使我们充分认识到组织开展严肃换届纪律和干部任用政策法规学习宣传的重大意义,并真正掌握了其政策界线,增强了对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政策法规的自觉性。

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在换届工作中严防腐败尤其重要。领导干部换届期往往是反腐倡廉的敏感期,必须谨防拉票贿选、跑官要官、突击提拔等腐败现象集中爆发,而一旦反腐倡廉失守、选人用人不当,则可能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长久和严重的伤害。无疑,2011年防止“换届腐败”这一艰巨任务,将严峻考验我们党反腐倡廉的决心和能力,也将严肃检验我们近年来反腐倡廉工作建设的成效。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感受。

第一,防止换届腐败,必须严明纪律。2011新春伊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印发《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针对换届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腐败问题明确提出“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表现出对上述形势清醒的认识和坚强的决心。人们有理由相信,这并非形式主义的空谈,因为近年来一系列腐败大案之所以能够迅速得到查处,正是中央高层准确判断形势、坚决遏制腐败的结果。铁的纪律,构筑起一道道“带电的高压线”,将使一些心存妄想者望而却步。

第二,防止换届腐败,必须健全制度。在查处腐败案件的治标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制度、防止新的腐败发生,是反腐倡廉工作追寻治本之效的必由之路。我们看到,近年来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从上到下的惩防体系粗具规模,“科学反腐”的新理念正在形成。在一些新的探索中,不乏制度与科技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有效结合,为公权力梳理条目、划定边界等新亮点,这表明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已经迫近“有效约束权力”的核心重地。人们期待,制度反腐的成果能够在遏制换届腐败的斗争中展现成效,并进一步走向完善。

第三,防止换届腐败,还必须有效扩大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遏制腐败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公开的监督,这对换届之年的选人用人工作更是极端重要。正是由于看到这一点,中央有关负责人指出,要坚持预防在先,把提名推荐、考察、公示、选举等各个环节都置于组织、干部、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防患于未然。面对防止换届腐败的艰巨任务,我们的当务之急显然在于扩大监督,尤其是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在内的公开形式的社会监督。

总之,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这项工作,要带头宣传换届纪律的相关政策法规,营造氛围,要尽快熟悉业务,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把文件精神吃透,要监督落实好换届纪律的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局内有一个风清气正、人人遵章守纪的换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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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9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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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参加了全省无线电管理干部研讨班的学习,听取了省委党校党建部主任崔建周教授题为《学习掌握新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的基本要求》的讲座和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篇解读,充分认识到了贯彻《准则》和《条例》的重要意义。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要时刻不忘廉洁自律,勤奋工作,将清正廉洁贯穿于生活和工作之中,努力做到如下三点。

一、发挥表率作用,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要进一步增强学习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的自觉性、主动性,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加强道德修养,增强廉政意识和自律意识,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要严格要求自己,要求别人遵守的自己先遵守,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要求别人提倡的自己先提倡,要求别人不干的自己先不干,时时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扑下身子,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好工作,为民服务;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担当、敢于较真,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注重工作细节,做到防微杜渐。“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人犯错误,往往是从细小之处开始的,小错误放过了,就会形成灵魂深处的隐患。因此,要加强自我修养,增强防腐抗变能力,在细微处注意、从小事情做起,管好自己,管好身边的人,“勿以恶小而为之”。学会见贤思齐,学习别人的长处,改进自己的短处。坚持慎微慎独,恪守法律道德,凡事三思而行,做到依法办事,光明磊落,正派做人,公道做事。

三、在工作中要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把纪律和规矩印在心间,形成思想自觉,把学习贯彻两项法规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结合起来,与推动完成无线电管理工作结合起来,让严格执行纪律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工作和生活中,时刻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做到心有戒尺,干净做事,严守规则。从思想上、行为上杜绝以权谋私,拒绝各种特权,及时清理思想灰尘,筑牢思想防线,淡薄名利,无私奉献,严于律己,拒腐防变。

总之,我一定要对照标准,进行检查,加强自律自警意识,切实转变观念,树立依法、依规工作的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做遵守纪律的模范,做廉洁自律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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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市委关于“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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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一准则条例规则”集中学习教育活动,通过逐字逐句逐条学原文、读说明、作对比,我对《准则》《条例》和《规则》有了更深的理解、认识、和感受,也要借此次学习契机,把党纪条规刻印在心上,把纪律规矩渗透到血液里,着力于“五讲五做”砥砺作风,躬身践行。

讲忠诚,做信仰坚定的人

信仰好比“定海神针”。有信仰的人才能稳得住心神、站得住脚跟、挺得直腰杆。没有信仰的人就好比一个盲人,永远走不出人生“迷宫”,甚至步入歧途。党的忠诚卫士必须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具备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品质。纪检监察干部要始终树牢“四个意识”,在思想上认同核心,在政治上维护核心,在行动上紧跟核心,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和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坚守职责定位,忠诚履行使命。

讲学习,做“能征善战”的人

孔子云:“不学诗无以言”。纪检监察干部是手握纪律“钢尺”的人,如果连自已都不知道尺子尺寸多少,又怎样去衡量别人?此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虽然有收尾,但“学习”二字永远没有终点。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作为一种工作责任,不断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对《准则》《条例》和《规则》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要把学习作为永恒的追求,平时少一点酒酣耳热,多一点伏案而思,做到“腹有诗书气自华”;要大力营造学习的风尚,使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能够在学中熔铸信念、淬炼党性、提升本领,打造信念坚定、能征善战的执纪“铁军”。

讲纪律,做敬畏规矩的人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自律。“打铁的人”要做“铁打的人”,更要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标杆意识,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时时处处严格按照纪律规矩做人处事、监督执纪,做遵守纪律的标杆。要形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真诚欢迎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履职尽责,习惯在相互提醒和督促中成长进步。要严防“灯下黑”,把自已摆进党纪党规的“框框里”,严格执行《准则》《条例》和《规则》,严格按照省纪委任正晓书记提出的纪检监察干部“五个不准”纪律要求,自觉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讲“修身“,做永葆初心的人

范仲淹诗作《瀑布》中有云:“下山犹直在,到海得清无?”大意是,瀑布虽始于高山、源于高洁,但最终一路奔腾到达大海的时候还能保持最初的高洁吗?这句话,同样也要经常追问自身:我的初心是高洁的,但经过一路奔波、一路风雨征程,我保持这份高洁了吗?当前,纪检监察干部备受关注,也面临被拉拢腐蚀甚至被“围猎”的风险,风口浪尖之上容不得一丁点的“瑕疵”和闪失。“寡染以清心,寡欲以清身。”在风险和各种利益诱惑面前,我们能否保持“清心寡欲”的定力?物欲当前能否淡泊?“围猎”之中能否突围?能不能永守初心?能不能“到海得清无”?找到上述答案,需要时时修身内省、“拂拭”本心,保持纤尘不染的品格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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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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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体会

近日,中央下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廉政准则》中的8个方面“禁止”和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使用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浪费挥霍等干部作风问题,甚至连婚丧喜庆等个人行为也有了“紧箍咒”。这表明,中央正全力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致力封堵权力滥用的漏洞、挤压权力寻租的空间,以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将反腐倡廉建设推向纵深。

首先,明确规定有“52个不准”。准则在“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中列有8条,分别对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这8个方面,作出了“52个不准”。

这“52个不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各种表现都有涉及,制定得很具体、很明确。特别是新增加的条款,如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联系现实紧密,很有针对性。

其次,富有很强的操作性。在一定意义上说,反腐倡廉是个思想教育问题,但也需要有具体的法规来约束。从近些年的实际情况看,尽管我们在反腐倡廉方面花了很大的气力,也有一些法规,但腐败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个中原因之一就在于缺乏一部全面、具体、明确的法规,致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滑向腐败的深渊。这次颁布的“廉洁从政准则”,可以说弥补了这一缺憾。该准则从8个方面作出了“52个不准”的规定,对各个方面的违规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之具体、范围之广泛、针对性之强,超过以往。这个准则无疑是一部进一步促进反腐倡廉的好法规。

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重在狠抓落实。在该准则的“第二章实施于监督”中,对此作出了规定。这是确保准则得以真正贯彻落实的可靠保障。同时,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确实做到身体力行、狠抓落实。决不能让那种文件念念、会上说说、不见行动的现象出现。

在反腐倡廉问题上,容不得一点疏忽,更不允许搞形式主义,必须来“真格儿”的。这次《廉政准则》的颁布,是进一步促进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极好契机,我们应当紧紧把握,熟知牢记哪些“不可为”,以更加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做好本职工作!

【篇二】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思想上有了更高的认识,对党员干部在怎样保持良好心态及自我约束与监督方面对自已提出了忠告,进一步认识到干部队伍建设在各项工作中是至关重要的,只有通过全面的经常的教育,真正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才能牢固树立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与自己对客观事物的思维趋向和对客观事物的反应密切相关。因此,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只有时刻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克己奉公,廉洁自律,认认真真做事,方能永葆纯洁本色,才能保证事业从胜利走向胜利。

一、加强学习,坚定信念。

纵观任何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无不是放松了学习、理想信念动摇,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所致。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在金钱、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的不良信念。因此,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自己要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大力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大力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警省能力,不断增强新时期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严格自律,廉洁从政

在实际工作生活中,一要能顶得住歪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袭,一些歪理邪说在社会上流行,在正确行使权力时,就必须提高觉悟,坚定信念,锤炼意志,增强免疫力,真正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大是大非不糊涂,党性原则不丧失,不被歪理邪说所俘虏。二要耐得住清贫。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并且特别注意处理好“先富”与共同富裕的关系。因为社会发展总有个过程,总要经过从少数人富裕到共同富裕的阶段,但这个阶段我们党员干部绝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先富起来,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和执政地位所决定的。要抗得住诱惑,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特别要慎重交友、慎重用权;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声誉。

三、敬业爱岗,乐于奉献。

要立足本职,勤勤恳恳、踏踏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履行职责的能力。要正确对待自己的工作,在工作中真诚公平的对待相对人,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强化奉献意识、增强宗旨意识,深怀爱岗敬业之心。切实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沾的东西不沾,不该做的事情不做,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人。不贪图便宜,不斤斤计较,多做事,做实事,做好事。认真转变思维方式,积极探索司法工作新模式和新方法,与时俱进,大胆开拓,不断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促进各项监督工作取得更大的进步。

四、经常算算廉政账。

经常算算廉政账,对每一个党员干部都是一份清醒剂,它可以使人明辨利弊得失,坚定理想信念。算好政治账,不能自毁前程,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算好经济账,不能丢掉公职,生老病死难保障。算好名誉账。不能自毁声誉,颜面尽失。算好自由账。不能众叛亲离、遗憾终生。要在廉政上做到慎独、慎微、慎行,从小事上就严格要求,要三思而后行,要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生活观”,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现象,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利,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实实在在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干好本职工作。

五、接受监督,勇于纠错。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滋生腐败,一旦脱离监督,往往会犯错误。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面镜子,经常地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裨益。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职工都要正确地对待监督,要认真对待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倾听群众意见,不断检查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常被泼点冷水,常听逆耳之言,可以永远保持头脑清醒,在人生中才能不失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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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民法典专题讲座观后感学习心得

全文共 4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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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四大检察工作中,不仅是民事检察,其他各项检察业务都要结合《民法典》承载的法治精神、基本原则、具体条款,深入贯彻研究,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深入发展。

在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集体学习时特别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这为推进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但从总体上看,民事检察工作依然是短板、弱项、离“做强”还有不小差距。实际上,《民法典》与“四大检察”都有紧密联系。此次《民法典》合同编不同于《合同法》的是,在其第三分编专门对准合同有关内容进行了规范,所谓的准合同和合同不同的是,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而准合同是单方意思表示。准合同主要指两类,即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民法典》准合同编颁布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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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学习习主席讲话心得体会

全文共 5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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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全体党员集中学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治疆方略及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疆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等。厅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参加了辅导学习。

辅导班上,兵团党委党校副校长吴珍教授从深刻认识理解新疆工作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总目标的任务要求、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疆方略、科学谋划和有效推进新疆工作三个方面进行了系统阐释和深入解读。讲解深刻生动,系统全面,深深地吸引和打动了现场的每一位听众。

各党支部和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力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确保“四个看齐”;要以“读书学习月”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学习贯彻工作和向吾布力喀斯木·买吐送同志学习活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和厅党委的要求,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开展 “学讲话、转作风、促落实”专项活动,引导党员干部践行“四讲四有”、做到“四个合格”,牢固树立“三股势力是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作风不实是我们更大的敌人”理念,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向“四风”“四气”开战,对照标准找差距、理清措施促落实,确保完成各项任务,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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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政治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2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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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会觉得干的活越多,承担的责任越多,这么多规矩,难免会出错受到处罚,还不如少干活少出错。严已用权不是说有权利不敢用,而是为了更好地干事情,干好事,干对事。对于领导干部,就是做到在其位谋其政,为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在工作上永不知足,事业上永不止步。

对于我们一线员工,要把工作放在心中去完成,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勇于创新,勇于直面问题矛盾,不懈怠、不敷衍,真正学到本领,提高自身技术水平,踏踏实实做好每一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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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9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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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我思想上有了很高的认识:如果说,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那么纪律的生命就在于遵守。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历来都讲德法相依、德治礼序。《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共计八条,前四条是针对所有党员廉洁自律规范,要求所有党员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尚俭戒奢、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后四条是针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规范,要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准则》虽是党内的法规,但坚持的是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准则》虽然只有八条,但紧扣的是廉洁自律主题,围绕的是理想信念宗旨,重在立德。一个缺乏道德的人何以自律守纪?

“廉洁自律准则”高度概括了党员、干部应该具备的思想道德境界,要求公私分明、尚俭戒奢、甘于奉献等。并首次在党的规章中提出“修身齐家”要求:“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廉洁自律准则”比党纪的标准更高,“高于纪律严于纪律。个别党员干部的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党纪国法,达不到党纪处分的标准,但是有可能违背了廉洁自律准则,不符合党员干部的思想境界要求”。

我们在实际工作生活中,一定要进一步认识到党员自身的廉洁自律在各项工作中的重要性,要能顶得住歪理,只得住邪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袭,一些歪理邪说在社会上流行,在正确行使权力时,就必须提高觉悟,坚定信念,锤炼意志,增强免疫力,真正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大是大非不糊涂,党性原则不丧失,不被糖衣炮弹所俘虏。要耐得住清贫。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并且特别注意处理好“先富”与共同富裕的关系。因为社会发展总有个过程,总要经过从少数人富裕到共同富裕的阶段,但这个阶段我们党员、干部绝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先富起来,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和执政地位所决定的。要抗得住诱惑,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特别要慎重交友、慎重用权;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声誉。

《准则》虽简,从严治党力度却很强。我们要在贯彻落实《准则》的过程中,务实求“简”,落实求“劲”。真正把各项要求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内心深处,真正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理想信念宗旨的信念,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条件可以变,环境可以变,但政治本色绝不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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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机关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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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下午,区卫计局组织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全文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王岐山同志署名文章《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大家一致认为,党中央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出台《条例》,为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提供了制度遵循和党纪依据,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保障。大家表示要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好《条例》。

会议指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项制度创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充分彰显了我们党为民尽责,敢于担当的鲜明政治品格,也为我们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保障。王岐山同志的署名文章,站在“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的全局高度,对制定《条例》的重大意义进行了系统阐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文献。

会议要求,局党委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为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条例》带好头、做示范,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要抓好各自分管单位和科室的人员管理,树立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将《问责条例》和王岐山同志讲话精神同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起来,认真学习系列讲话和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不断增强看齐意识,履行好职责,努力争当合格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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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领导干部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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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市委主要领导关于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要求,认真领悟焦裕禄等老一辈先进人物的崇高品质,进一步认识到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极端重要性,必须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将忠诚与担当作为使命。

一要始终把加强党性修养放在首位。能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要从思想上筑牢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把加强党性修养放在首位,坚定理想信念,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忠于党的信仰,忠于党的宗旨,忠于党的事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等党纪法规,学习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不断强化纪律观念,深化规矩意识,让守纪律、讲规矩融入血液,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二要始终坚持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落实到政协工作中,就是要始终坚持市委的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委的决策部署。要紧扣“四个强起来”的战略目标和“二十”字总任务,牢牢把握团结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为共筑“四强”梦献计出力。要顺应人民群众对优良人文环境的期盼,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推进“兴家风、淳民风、正社风”活动,努力为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文明程度作出贡献。

三要始终从严从实要求自己。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每个党员的生命线。要始终把纪律和规矩作为“带电的高压线”、“高悬的铁戒尺”,保持清醒头脑,严格遵照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要自觉传承红色基因,弘扬八一精神,积极见贤思齐,不断强化担当意识,敢于作为、善于作为。要善于从反面典型中汲取教训,时刻保持自重自省自警,慎独慎初慎微,守住道德、纪律、法律底线,从实从严要求自己,努力做一名清正廉洁、忠诚务实的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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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党员干部学习十八届六中全会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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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扎实推进,政治生态更加清明。但也应看到,还有个别党员干部不做公仆做老爷,不做规矩人做投机分子,不做先锋队员做群众的“尾巴”……这样的党员干部令人民不满意,也拖累了事业发展。如此种种不良表现的根本原因,就是这些人淡漠了党的意识,忘记了自己的政治身份。对此,习近平同志告诫全党,要时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党员。

个别党员干部把自己当成“老爷”,是忘记了自己的第一身份、忘记了服务人民的“初心”。90多年来,我们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靠着“山沟里的马克思主义”创造了“地球上最大的政治奇迹”,根本原因就在于把人民作为生存发展的根基、把服务人民作为根本动力。上世纪30年代的延安,一个脸上总是洋溢着幸福的年轻党员每日不辞辛苦,用生命诠释了“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他叫张思德。正是千千万万个张思德的朴实行动和执著坚守,赢得了人民群众对党的拥戴,汇聚成我们党改天换地的雄厚伟力。新形势下,党的事业翻开新的篇章,新任务新课题层出不穷。应清醒认识到,赢得人民拥戴决非朝夕之功,也不可能一劳永逸。革命先辈的功劳簿和胜利果实只是我们新的起点,前进的道路需要我们自己铺就。在党的教育培养下,我们身边不断涌现新时代的张思德,他们不忘初心,用爱民为民的真挚情怀书写着人民公仆的新风范。时代变了,但党员的身份不能变,必须时刻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俯首甘为孺子牛。

个别党员干部把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上,被各种诱惑侵蚀腐化,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究其根源,就在于他们淡化甚至淡忘了党员身份,弱化甚至丧失了纪律和规矩意识。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要靠铁的纪律和规矩保证党组织的有序运转和发展壮大。可以说,党的任何一条纪律和规矩都不是凭空而来的,往往都付出过巨大代价甚至血的教训。因此,习近平同志一再强调纪律和规矩是党的生命。应当认识到,对于党员干部来说,纪律是保护而不是桎梏,我们应心存敬畏而不能心存抵触。个别党员干部把干事和遵纪对立起来,这是对党的纪律和规矩的误读,也是对党员身份的误读。

个别党员干部在困难面前不愿挺身而出,甚至当了群众的“尾巴”,这也是忘记党员身份的表现。今天,我们党面临“四大挑战”“四种危险”,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但不能削弱,而且需要进一步强化。时代呼唤先锋,时代需要“逢山开路、遇水搭桥”的共产党员。福建省东山县县委书记谷文昌、贵州省晴隆县县委书记姜仕坤……一批批新时期优秀党员干部身先士卒,“唤起工农千百万,同心干”,是我们学习的楷模。牢记党员身份,就要见贤思齐,努力做创新创业创优的先锋,勇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力军和突击队,把理想融入实现中国梦的时代洪流,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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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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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准则》和《条例》的颁布实施,加强了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正面倡导,也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红线”,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通过近段时间的认真学习,本人有以下三点体会

要当好“明白人”

紧扣廉洁自律主题。《准则》鲜明提出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的规范,要求党员干部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是对党章关于廉洁自律要求的进一步阐发和具体化。中华民族的道德规范向来是从高不就低。《准则》开宗明义,提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展现党的先锋队本色,树立起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的高标准。

尊崇党章,细化纪律。修订《条例》从全面梳理党章开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要当好践行人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新修订的两部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全党必须一体遵循。新《准则》虽短短仅有281字,但内涵丰富、意义明确、一目了然。新《条例》明确了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纪律“六大纪律”,高标准、严要求、广覆盖。

党委要带头遵守《准则》,落实《条例》,作为镇党委主要负责人,要把个人摆在全镇发展大局中,立足镇情实际,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躬身而为。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亲自挂帅出征、谋篇布局,做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强大后盾。

要当好推动人

认真组织学习,教育党员到位。《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杨柳湾镇党委结合本镇实际、统筹安排,制订具体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我镇早在10月30日全体党员干部大会上就对《准则》和《条例》进行了集中学习,重申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求广大党员干部“深学”“细照”“笃行”。同时要求11月10日前各村、各镇直单位都要组织党员会集中学习,各办事处书记进行专题督办落实,并将学习情况报告镇党委。

坚守思想阵地,引导宣传到位。镇党委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结合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充分发挥正面典型倡导和反面案例警示作用,利用各村广播、微信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要求每个党员干部关注“共产党员”、“黄冈党旗红”、“英山红信”等微信公众号,在各个平台上宣传两部党内法规。同时,各村、各单位通过撰写学习理论心得、开办专栏、召开学习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两部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切实贯彻落实,执纪问责到位。《准则》再严格、《条例》再细致,关健在于落实。按照中央要求,镇党委要求镇纪委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以修订后的两部党内法规作为重要依据,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开年以来,镇纪委立案9件,在已结案的8件中,特别是处理党员赌博、干部工作失职的两个案件,落实了《准则》和《条例》的新规定,体现了严肃执纪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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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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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 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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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学习廉洁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7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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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必须不断增强忧患意识,严格自律,以身作则。领导干部要在“五个方面”带好头,不断加强自我约束,强化廉洁自律,践行“三严三实”要求。

一要带头履行“一岗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像抓业务工作一样,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在手上,常思常想,真做真为,敢抓敢管,做到业务工作和廉政“两副担子一肩挑”,切实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实抓好,力争少出事、不出事。履行“一岗双责”,最重要的是抓好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人,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加快形成较为完善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另一方面要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相结合,加大各类腐败问题查处力度,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防止“小病不治酿成大患”,做到老虎、苍蝇一起打。

二要带头加强官德修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加强官德修养,做到打铁还要自身硬。有官德的干部,去懒求勤、想事干事、敬业奉献,凝聚正能量;没有官德的干部,庸懒散奢,精神萎靡、动力不足,跟不上步伐。领导干部不但要以古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胸怀,不断完善自身人格修养,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更要带头“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免疫力”,提高明辨是非能力,始终看到光明,追求正派、积极、上进,对事情有正确的判断,做真理的捍卫者和真理的坚定者。要坚定政治立场,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要从全市水利发展的大局和高度着眼,把全部心思和精力用到加快水利改革和现代化发展上来,团结和带领广大干部群众,齐心协力把民生水利的事情办好办实。

三要带头接受纪律监督。自觉接受监督是党对领导干部的一贯要求。失去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从反腐倡廉实践看,权力寻租、“暗箱操作”等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度不够,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监督不够。要深入推进权力公开,向人民群众说真话、交实底,给权力涂上防腐剂,戴上“紧箍咒”,推动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领导干部要自觉摆正位置,把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学习、工作和生活的习惯,把监督看成一面镜子,经常照一照,及时发现和改正自己的缺点与不足,减少和避免腐败。

四要带头转变工作作风。中央出台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并在工作中身体力行,给全党、全国带了个好头,作出了表率。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部署,自上而下抓好落实。要注重实干、高效、创新,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宴请、不接送,把精力放在同干部群众座谈商讨、研究问题、解决困难上面,切实做到和群众同甘共苦,共同推进水利事业新的发展。要始终深怀爱民之心,围绕保障基本民生,做到织好网、补短板、兜住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群众安心创业就业,用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拥护。要坚持倡俭治奢、倡勤治懒,带头改进文风会风,带头整治慵懒散奢等不良风气,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进一步转作风,树新风,以优良的党风带政风促民风。

五要带头清正廉洁。廉洁是公信力的基石,关系人心向背,关乎党的生死存亡,是对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的现实考验。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求,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牢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时刻警醒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敬畏群众、服务群众,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中实现人生价值;牢记为政不移公仆之心,把职位当做岗位而不是待遇,把权力作为责任而不是享受,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不能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牢记用权不谋一己之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以权谋私、搞特权,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真正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切实为人民群众掌好权、用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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