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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汇集20篇】

在初一的生活中军训是一个不可少的项目,在太阳下挨晒也是不可少的,可在军寻得这7天来你又获得了什么呢。在军训期间,大家一定都晒黑了吧,在烈日之下汗水顺着发梢滴落,嘴唇开始干燥,我们顶着炎炎的夏日,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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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亲尊师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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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绝该继承和发扬.孝亲敬老美德更是精髓, 更应该继续发扬光大,这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是良心的要求。“孝”是中国文化中最悠久、最基本、最重要、影响最深远的传统伦理观念。在《孝经》中,“孝”被开宗明义地肯定为“德之本”和“教之所由生者”,并被儒家视为“仁之内核”。 臣无祖母,无以至今日;无臣,无以终余年。祖孙两人,更相为命。

几千年来,“磕头”、“跪拜”“昏定晨省”“披麻戴孝”“守灵”等仪式一直承载着中华民族“孝”文化的内容。而当代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更是严格保留了很多的传统孝道仪式和规范。例如在韩国,每年春节家家户户都要在正月初一之前赶回供奉祖先的长兄或长子、长孙家,参加祭祖的茶礼仪式并相互拜年。拜年时,长者盘膝而坐,晚辈在长者面前下跪叩头,长者对成年晚辈低头弯腰答礼。“一定的内容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表现出来。”夏学銮并不否定当代青少年在春节时给父母磕头的意义。他说,有选择地恢复一些体现家庭长幼尊卑伦理关系的传统社会仪式还是必要的,弘扬孝道需要借助具体的形式。

其实孝道的核心是要突出“感恩”思想,理解磕头后面的价值取向才是真正重要的。表达爱心的形式是多元的,每一个老人内心感到温暖的形式也是不一样的, 孝悌并称不可偏废;二是无违父母;三是为父母守孝;四是在家尽孝,在国必忠。 把孝亲当作责任、义务,与从孝亲获得幸福,两者是可以统一起来的。并且前者正是后者的源头

活水。对于具备起码道德水准的人来说,想到父母把自己拉扯成人所吃的千辛万苦,所担的虚惊实怕,所投的真疼至爱,倘不能尽孝心,必深感负疚而痛苦;如能尽孝心,使父母衣食丰足,身体康健,精神愉快,一句话,生活幸福,自己难道不会因此感到欣慰和幸福吗?《二十四孝图说》讲,孔子的弟子子路,因家贫经常吃糠咽菜,“为亲负米百里之外”。老人去世以后,他“南游于楚”,“积粟万钟”,“列鼎而食”,但却慨然叹道:现在即使再想回到吃糠咽菜、“为亲负米”的岁月,也办不到了。子路之作此慨叹不是因为他有吃糠咽菜的特殊癖好,而是因为他在失去了孝亲的可能性之后,对于孝亲这样一种天伦之乐,产生了强烈的怀念。国无忧,民无忧,满月青山景色幽。春风荡九洲。 衣不愁,食不愁,最是神州尊白头。高风万古流。在许多忠孝难以两顾的人的心中,不能孝亲或不能经常孝亲,是一大遗憾。所以一有孝亲的机会,他们便总是尽量弥补———在弥补责任欠缺的同时,也弥补幸福的失落。正是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有一种人生观是以使别人获得幸福为幸福的。既然一个人可以从使别人获得幸福中获得自己的幸福,那么,他能因自己孝亲使亲人获得幸福而也感到幸福,有什么说不通呢?承认孝亲是福,说到底,也就是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 在当前形势下,“孝道”包含着对父母和长辈的顺从、尊敬和理解。顺从是“孝道”的第一境界,听话、不惹父母生气就可以说是孝顺了;尊敬体现在对父母和长辈的日常态度和行为上,比如吃饭让长辈先动筷子,出门要和父母打招呼,告诉去向和回家时间等等;理解更多的是指对“可怜天下父母心”的理解,即使

父母说错了,自己受了点小冤枉,也不要当场顶嘴,要暂时接受,等事后再行解释。挟泰山以超北海,此不能也,非不为也;为老人折枝,是不为也,非不能也。孝亲敬老应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题中之义,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在全社会大兴孝亲敬老之风。

最近通过认真研读《弟子规》,明白这是一本做人之道的宝典,浅显易懂的文字却蕴含着做人的真理,不仅对于教育少年儿童,对于我们成年人如何经营我们的幸福人生,和谐的家庭有着重要的意义。

《弟子规》总序开篇时这样教育我们:弟子规,圣人训,首孝弟(悌),次谨信。泛爱众,而亲仁。有余力,则学文。它从人之根本出发,教育我们要从这几个方面对自身德行的塑造。

“首孝弟(悌)”,就是说做人首先要心中有爱,要孝敬父母。一个人如果连他有养育之恩的父母都不能尊敬的话,那么他就丧失了做人的根本,对长辈、对领导、对老师、对兄长、对朋友就更谈不上发自内心的尊重,他所做的事情也就很难得到认同。

“次谨信”,告诉我们做人要谨慎,要讲信用,也就是要诚信为本。小到一个人、大到一个单位、政-府,如果不能诚实待人,那么他依靠什么立足呢?“人无信不立,企无信难存、政无信难威”,李嘉诚不就是靠着诚实守信的人生信条,才从一个做塑料花的商人起

家,做到今天拥有数百亿身家、誉满全球的成功商人吗?在如今处处讲求竞争,事事讲求效率的现代商业社会中,诚信也许并不能为企业赢得眼前一些唾手可得的利益,于是一些目光短浅的企业丢弃诚信去追求所谓的丰厚利润。然而他们得到了些什么呢?眼前的“三鹿”奶粉事件,不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吗?

“泛爱众,而亲仁。有余力,则学文” 。意思是和大众交往时要平等仁和,要时常亲近有仁德的人,向他们学习,以上这些事是学习的根本,非做不可。如果做了还有余暇,还要学习一些其他方面的知识充实自己。这是教育我们如何待人处事、如何学习,要经常学习别人的长处,来弥补自己的缺点,从各个方面来约束自己,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修养。

“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应勿懒;出必告,返必面;居有常,业毋变;”这是孝道的基本要求。“兄道友,弟道恭;兄弟睦,孝在中;称尊长,勿呼名;对尊长,勿显能”。乃为如何友爱兄弟,尊长爱幼最基本的语言及行为规范。另外,书中通过列举生活中最易被视作琐碎的习惯及现象,进而训导我们如何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具备博爱的精神和正确的读书学习方法等。本书中的每一章、每一句、列举的都是生活当中最为普遍、最基本性的习惯和现象,而这些习惯和现象可以说是人人皆知,但有好多人做起来却不是那么容易,不是不知道,而是不去做。书中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不要因小而不为,良

好的习惯都是从一点一滴做起的。

学习《弟子规》,不仅是一个提高个人修养的过程,更是一个思想升华的过程。学就是要把圣人教诲贯彻到生活中,落实到一言一行中。爱周围的人,爱这个世界。只用这样,这个社会才会变成和谐的社会,这个世界才会变成和谐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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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反腐倡廉学习心得

全文共 16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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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建立健全制度与监督并重的预防腐败体系,继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通过会议精神的要求和部署,我委的党员领导班子积极做出表率,树立反腐败工作的意识,对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全面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次学习中,我深切感受到身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作为一名党委书记,要努力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增强服务意识,狠抓工作落实,为我市的城市建设、管理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政治保证。

一、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正确把握反腐倡廉工作新概括。

“反腐倡廉建设”是十八大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的概括,提出反腐倡廉建设,显示出在党的各项主要任务,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反腐倡廉具有特殊的地位。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种突出既体现在纵向比较中(在反腐倡廉工作领域内作历史比较),更体现在横向比较之中(在党的各项主要任务之间进行比较)。后者更主要、更集中地体现了十八大对于未来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加强反腐倡廉工作,重视依靠制度反腐败。

在十八大报告中的多处,都显示出领导人坚决反对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例如,“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等。2010年4月27日,在召开2010年第一季度书记例会上,我根据近期工作情况,传达学习了全国、全区纪检检查会议重要讲话精神,将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针对会议内容,对系统内各级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体现出未来深化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思路以及对于依靠制度反腐败的重视。

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通过学习,我进一步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相关责任。在我委,主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新情况和出现的新问题,强化责任制,细化责任分解,严格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工作结合起来,责任到人,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党员干部严格责任追究;把任务分解到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做到责任清楚,任务明确,坚持不懈,树立每个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与使命感,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四、进一步深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

在工作方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紧密结合城建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强化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一方面严格要求领导干部不插手、不干预招投标过程,另一方面严格规范招投标的各方行为。积极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配合搞好执行工作纪律的检查,及时纠正一些不合理的执法行为。同时,做好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管、法制和工程标准建设,维护建设领域社会稳定,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在坚决惩治腐败工作之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实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创新,找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对策和办法,不断取得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

十八大在反腐倡廉工作方面的新信息和新方针是重大的,作为党员干部,我将不断加强学习,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廉洁从政,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真心诚意为人民,扎实苦干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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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最新

全文共 179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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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 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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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党员干部学习十八届六中全会心得

全文共 11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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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扎实推进,政治生态更加清明。但也应看到,还有个别党员干部不做公仆做老爷,不做规矩人做投机分子,不做先锋队员做群众的“尾巴”……这样的党员干部令人民不满意,也拖累了事业发展。如此种种不良表现的根本原因,就是这些人淡漠了党的意识,忘记了自己的政治身份。对此,习近平同志告诫全党,要时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党员。

个别党员干部把自己当成“老爷”,是忘记了自己的第一身份、忘记了服务人民的“初心”。90多年来,我们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靠着“山沟里的马克思主义”创造了“地球上最大的政治奇迹”,根本原因就在于把人民作为生存发展的根基、把服务人民作为根本动力。上世纪30年代的延安,一个脸上总是洋溢着幸福的年轻党员每日不辞辛苦,用生命诠释了“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他叫张思德。正是千千万万个张思德的朴实行动和执著坚守,赢得了人民群众对党的拥戴,汇聚成我们党改天换地的雄厚伟力。新形势下,党的事业翻开新的篇章,新任务新课题层出不穷。应清醒认识到,赢得人民拥戴决非朝夕之功,也不可能一劳永逸。革命先辈的功劳簿和胜利果实只是我们新的起点,前进的道路需要我们自己铺就。在党的教育培养下,我们身边不断涌现新时代的张思德,他们不忘初心,用爱民为民的真挚情怀书写着人民公仆的新风范。时代变了,但党员的身份不能变,必须时刻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俯首甘为孺子牛。

个别党员干部把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上,被各种诱惑侵蚀腐化,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究其根源,就在于他们淡化甚至淡忘了党员身份,弱化甚至丧失了纪律和规矩意识。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要靠铁的纪律和规矩保证党组织的有序运转和发展壮大。可以说,党的任何一条纪律和规矩都不是凭空而来的,往往都付出过巨大代价甚至血的教训。因此,习近平同志一再强调纪律和规矩是党的生命。应当认识到,对于党员干部来说,纪律是保护而不是桎梏,我们应心存敬畏而不能心存抵触。个别党员干部把干事和遵纪对立起来,这是对党的纪律和规矩的误读,也是对党员身份的误读。

个别党员干部在困难面前不愿挺身而出,甚至当了群众的“尾巴”,这也是忘记党员身份的表现。今天,我们党面临“四大挑战”“四种危险”,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但不能削弱,而且需要进一步强化。时代呼唤先锋,时代需要“逢山开路、遇水搭桥”的共产党员。福建省东山县县委书记谷文昌、贵州省晴隆县县委书记姜仕坤……一批批新时期优秀党员干部身先士卒,“唤起工农千百万,同心干”,是我们学习的楷模。牢记党员身份,就要见贤思齐,努力做创新创业创优的先锋,勇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力军和突击队,把理想融入实现中国梦的时代洪流,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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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青年大学习第十季第四期观后感心得

全文共 10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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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是脱贫攻坚“收官”之年,按现行标准下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是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也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共同的责任。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选什么样的党员干部到脱贫攻坚一线带领群众完成党赋予的艰巨任务,不但考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政治定力,也体现各级党组织能不能大胆任用善于打硬仗、善于吃亏、善于扎堆的“老实人”,让“老实人”在脱贫攻坚最需要的地方大显身手,在决战决胜任务中体现“老实人”才是群众最需要的实在人。

善于打硬仗的老实人,就能在群众中发出“跟我上”的信号。能不能把好钢放到刀刃上发挥应有作用,关键在于选人用人,能不能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也关键在于能不能信任善于打硬仗的老实人。在一些单位,存在这样的老实人,不善于与领导套近乎,工作中任劳任怨,高质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事情,但在提拔重用上往往又被“边缘化”。在脱贫攻坚任务中,也是各级党组织高度重视的重中之重的工作,能不能把领导眼中的“边缘”人放到脱贫攻坚任务中去大显身手,让这些只做实事不耍嘴皮子的老实人到群众中发出“跟我上”的强有力信息,增强群众在脱贫攻坚中的决战决胜信心。

善于吃亏的老实人,就能在群众中发出“功成有我”的信号。脱贫攻坚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上级机关下派的驻村第一书记或驻村干部,为了群众的脱贫攻坚需要,舍“小家”远赴异乡为“大家”,他们走千山万水、说千言万语、吃千辛万苦、想千方百计地干好脱贫攻坚工作,不仅是责任的体现,也是党员干部应有的担当,只要能为贫困的群众多做一些实事,个人吃点亏也没什么。对于贫困群众来说,有所处的地理原因,也有人为因素,就要发动群众向贫困“宣战”,在党员干部的带领下,靠自己的努力也能战胜贫困,也能在如期脱贫中感受到战胜贫困“功成有我”的自豪感。

善于扎堆的老实人,就能在群众中发出“团结就是力量”的信号。善于在群众中扎堆的党员干部,他们把心思和精力都放在了群众的生产生活中,想得更多的是群众的疾苦和困难。今年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时间只有9个月,他们会扎根到人民群众中间去,跟人民群众一起想办法、出点子、齐动手为脱贫而奋战。在党员干部带头干的影响下,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和贫困群众的共同努力,让群众在脱贫攻坚的任务中感受到团结就是力量的同时,也感受到脱贫攻坚是大家的共同责任。把群众想脱贫能脱贫的思想统一到团结一致、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上来,就能齐心协力为脱贫而战,定能完成决战决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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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青年大学习第十季第四期观后感心得

全文共 7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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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看了一部关于爱国主义的影片——《英雄儿女》。讲述了在抗美援朝时期中国战士与朝鲜人民的英勇事迹。一部使我难以忘怀,一部使我引发深思,一部使我心潮澎湃的影片。

最让我感动的是中国志愿军王成的故事传说传说。在一次朝鲜战场上,王成所在的连队为了拖住敌人,坚守着一块无名高地,与敌人对抗。虽然一次次打退了数倍于己的敌人的进攻,但连队伤亡十分惨重,最后阵地上只剩下身负重伤的王成。他一边拿着步话机向指挥部报告战情,一边抵挡敌人的攻击最终因寡不众敌,被敌人团团围住。王成却毫不畏惧,他用步话机向指挥部大喊:“为了胜利,向我开炮。”又随即拉响了爆破筒,冲入敌群,与敌人同归于尽。虽然王成牺牲了,但是我相信还有千千万万各像王成那样的英雄在背后默默的为国家,为人民做出贡献。

王成的妹妹王芳也是一个那样的人。在一次宣传两个炊事员勇敢事迹中,美国的敌机飞来了,投放着许多炸弹。炊事员老李忙着一边指挥大家进入防空洞,一边让抬着伤员的医务人员趴下,丝毫没有注意到敌机已在他的身边投下一枚炸弹。王芳为了保护老李,不顾枪林弹雨将老李推到一边,自己却滚下山崖,身受重伤。

其实不仅仅只有中国战士做出了贡献,朝鲜人民也付出了努力。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的的金爷爷。有人认为他是一个平凡的朝鲜人民,而我则认为他是一个英雄。

在那寒冷的冬天,刺骨的江水中金爷爷的身影在里面若隐若现。抬着发烧的王芳,不惧子弹打伤了手臂也要将王芳抬到岸边的医疗部去就诊。他怎会不是英雄?

这部影片使我难忘,难忘王成的那句:“为了胜利,向我开炮。”

为了战争得胜利毅然献出自己的生命。这部影片使我深思,深思现在的人们有多少能像当时的英雄面对困难勇往直前,毫不退缩。这部影片让我心潮澎湃,澎湃在如果中国有许多人能有《英雄儿女》中英雄们的精神和品质,那将是一个无坚不摧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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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中国战疫纪学习心得_中国战疫纪观后感

全文共 9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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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答滴答,时间悄悄地溜走,一个鲜活的生命即将消逝,是你们,赶来挽救了这大自然的杰作,当中国在2020年爆发了没有硝烟的战争时,也是你们,化身为冲锋在一线的英勇战士。不敢想象,此时此刻的中国,倘若离了你们,将会变成一幅什么样子?

有你们,真好。

李文亮,一个热血、开朗、善良的中国医生,你们中的一员。他凭借自己的毅力,冲锋在战场的第一线,他和多数的你们一样,都是凡人,都是在平凡中散发着伟大光芒的人。可最终,我们失去了他,是的,他倒在了沙场,倒下得那么悲壮,那么坚韧不屈,倒下得使全世界人民为他致敬。尽管你们的同伴接二连三的倒下,可你们依然舍生忘死的迎难而上,拯救着生命,拯救着中国。

有你们,真好。

中国的湖北武汉,在一个不起眼的角落里,屹然耸立着两间由中国速度创造的奇迹——火神山、雷神山医院。谁能相信这两座总面积约达3.5万平方米的建筑,竟是你们中的普普通通的劳动工人,在短短十几天内建造而成的,你们朴实的背影,朴素的面孔,正是我们所要记住,所要感恩,所要隆谢的美好。

有你们,真好。

钟南山院士,曾是中国抗击非典型肺炎的领军人物,典型“国家有难,全力以赴”人物,也因此得到全国人民的爱戴,其实无论是在工地上奋力建造医院的工人,还是像钟南山这样夜以继日带领中国人民抗击疫情的“英雄”,他们都是“你们”,因此——

有你们,真好。

自从“康复者血浆治疗”纳入到第6版诊疗方案,就有许多康复者加入了捐献血浆的队伍。31岁的许德龙被查出感染上了新型冠状病毒,由于他身体素质较好,也得到了良好的治疗,没多久便出院了。可是,作为一名医生,他并没有休息,而是重又回到了他的工作岗位,每天履行着自己救死扶伤的义务,当他得知自己的血液可以救治患者时,他毫不犹豫来到献血站,为需要的人献上自己的一份力量,而他,也是“你们”中的一员。

有你们,真好。

你们,是谁呢?有人说,是白衣天使;有人说,是英勇战士;有人说,是志愿者……其实“你们”是指那些支援武汉的逆行者,你们用你们的平凡,散发出伟大的光芒,你们不仅仅有逆行在黎明的医生,还有守护交通出行安全的警察,还有不分昼夜在工地上建造医院的工人,还有坚持宅家却心中支持的热心市民,只要喊出一声武汉加油,你,就是奔跑在晨曦中的“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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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民政局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

全文共 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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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县县民政局召开会议,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主要采取“三结合”措施学习贯彻本条例。

一是与防汛抗洪救灾相结合。要求全局党员干部在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必须与结合防汛抗洪救灾起来,加强汛期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认真收集各类灾情汇总上报,对受灾户分类施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与“两学一做”专题教育相结合。紧紧围绕”两学一做”主题,查摆自己是否在党规党纪方面不知敬畏、不讲规矩、不守纪律、不交党费、不按时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三是与民政重点工作相结合。把学习条例精神融入到当前殡葬改革、灾民救助等民政重点工作中去,营造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为完成年初制定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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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党员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心得

全文共 16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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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党从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患感、顽强的意志品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腐败分子,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再次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作风建设责任喊话。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我们党是一个拥有8600多万党员、在一个13亿多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的党,对全党同志而言,这既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守为国为民的担当——“党坚强有力,党同人民保持血肉联系,国家就繁荣稳定,人民就幸福安康”;同时,也意味着必须增强忧患意识,保持“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警醒——“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并不是自然而然就能长期保持下去的,不管党、不抓党就有可能出问题甚至出大问题,结果不只是党的事业不能成功,还有亡党亡国的危险”。

明白道理并不难,难的是把思想变成行动——从严治党必须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落实到位。这些年来,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四风”问题越积越多,党内和社会上潜规则越来越盛行,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受到污染,根子就在从严治党没有做到位。有些地方和单位看起来党在管党治党,但没有管到位上,没有把党风廉政抓好。

“如果我们党弱了、散了、垮了,其他政绩又有什么意义呢?”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明确指出,从这两年查处的案件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看,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主要是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腐败活动减少了但并没有绝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立了但还不够完善,思想教育加强了但思想防线还没有筑牢,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因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

在一些领导干部眼中,抓党风廉政建设同抓发展相比要虚一些,不容易出政绩,一年开几次会布置一下就可以了,不必那么上心用劲。也有一些人认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严治党面临两难选择:过宽没有威慑力,会导致越来越多人闯“红线”,最终法不责众;过严会束缚人手脚,影响工作活力,干不成事,甚至还会影响自己的选票。

思想上松一寸,行动上就会散一尺。十八大以来中央开展的四轮巡视,发现了一批在作风、纪律、腐败和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究其根本在于,有的党组织管党治党不严,执政意识淡化、党的观念淡漠,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凡此种种无不警示我们: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四风”病源还在、病根未除,仍停留在“不敢”层面,“不能”、“不想”的问题还远没有解决,防止反弹任务艰巨。各级党组织应该从思想上明确认识到,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应该从行动上主动承担起从严治党的责任,将正风反腐进行到底。

把抓好党风廉政作为最大政绩,关键在于各级党委要把从严治党责任承担好、落实好,坚持党风廉政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风廉政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坚决防止“一手硬、一手软”。对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负责人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的考核,首先要看抓党风廉政的实效,考核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也要加大这方面的权重。这就要求,一方面加强“他律”,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职尽责,党委(党组)书记要成为从严治党的书记,让从严治党在标准上严格起来,在内容上系统起来,在措施上完善起来,在环节上衔接起来,一环紧着一环拧,一锤接着一锤敲,真正实现“谁在这样的形势下还敢我行我素、依然故我,就要为我们党改进作风付出代价”。另一方面涵养“自律”,各级党委书记、各部门党委(党组)书记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以向我看齐的姿态听意见、摆问题、管自身、抓督查,发挥示范作用。实践证明,各级领导干部敢于拿自己开刀,解决问题才能势如破竹,抓好党风廉政才能立竿见影。

只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而不是管一阵放一阵、严一阵松一阵,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就不至于使小矛盾积重难返、小问题酿成大患,就能积小胜为大胜,使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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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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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和《条例》作为今年我们基层党员践行“两学一做”的重要内容,按照上级的要求,我认真学习了《准则》和《条例》的相关内容,现将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一是深入学习领会含义。《准则》和《条例》是党在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是党章灵魂的具体化。作为一名社区监委会主任,必须带头学习《准则》和《条例》。通过学习,领会到制定《准则》和《条例》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通过学习,明白了一名党员要做到 “四个必须”,党员要做到 “四个坚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四个自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这些都是平常工作生活中不能触碰的红线。

二是深入思考知行合一。新修订的两部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学习后要身体力行,从思想和行动上自觉做到敬畏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要求自己,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遇到可能违犯的时候,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性,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做遵守两部法规的坚定践行者。作为一名基层监委会主任,要把两部法规纳入日常学习规划,并带领社区干部、社区党员一起学,发动两新党员一起学,通过开展专题学习、文化作品征集、廉政知识测试、道德讲堂等活动,提高基层党员对《准则》和《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大家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是实际工作敢于担当,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在实际工作中,关键时刻要做到敢于站出来、敢于运用《准则》和《条例》中学到的内容教育身边的人,坚决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不能因为怕得罪人,就选择做老好人,对违纪行为、腐败现象视而不见,装聋作哑。要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正气,倡导社会正能量。始终做到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监督管理好社区干部,把标准树起来,把纪律严起来,把规矩立起来,做到心中有敬畏,头上有戒尺。为和平桥街道濠阳社区提供风清气正的政治保障作出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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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消防宣传活动日观后感学习心得

全文共 6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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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曾说过:“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其实,火也是如此。火,可以给人类带来光明,带来温暖,但同时也是一种无形的灾难。有时,我们一个不经意的动作就有可能引发火灾。

记得去年的夏天,我大伯从田里干活回来,在院子里的草垛旁休息。当时,他点燃了一支烟,吸了一会儿,就开始闭目养神。也许是过于疲劳,他竟然睡着了,没吸完的烟头被他随手扔在草垛旁。烟头继续燃烧着,可我大伯没有察觉。没过多久,草垛突然起火了,等大伯醒来发现时,火势已经很大了。后来在街坊邻居的帮助下,火被扑灭了。真危险呀!我感慨万千:想不到一个小小的烟头,就能惹出大祸来。看来,我们只有在生活中,处处小心,才能有效地预防火灾。

如果火灾还是不幸发生时,我们应该怎么做呢?我们学校为了提高学生的消防意识,让我们掌握一定的逃生技能,每学期都有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可是,我发现有些同学却不重视这些与我们息息相关的安全知识。在这学期的消防安全演练时,当警报声响起时,老师让我们用袖口捂住鼻子猫着腰,快速地跑出教室。正当要冲出教室时,我看到小文与黄明竟然嘻嘻哈哈地开着玩笑,慢吞吞地走下去。这一幕也被老师看到了,老师提醒他们赶快猫着腰跑起来。黄明竟然小声地嘀咕着:“又没有发生火灾,跑什么?”我觉得,虽然这只是一场演练,但是只有平时防患于未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才能有正确的自救的能力啊!

“祸在一瞬,防在平时”,因此,在生活中,我们要注意加强消防意识,防范于未然。

同学们,让我们携起手来,注意消防安全,小手牵大手,让火灾不再发生,让生命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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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学习心得作文

全文共 5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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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自认为数学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在学校里无论大小考试我都能考95分以上,同学们都说我在数学学习方面有天份,数学老师也很喜欢我,经常让我帮她做些事情。那我是不是整天埋头苦学,到处培优呢?不是!我的学习任务是自选的,我想要去培优,也想要多做数学作业。因为做所有的事情我都能快乐地去面对,反正是要做,干嘛不快乐地去做呢?比如说期末考试的前一天晚上,同学们都在干什么?当然,都在家认认真真地复习了!我呢?刚刚从妹妹家里玩了一趟回来,现正在看着电视呢,妈妈要阻止我?没门!小考小玩,大考大玩,不考不玩!我只复习了一些平时爱粗心的问题,考试成绩果然不错!

我自认为除了白罗兰,我就是全班数学第一!白罗兰现在是我的竞争>对手,她比我强!重要的是她比我踏实,学习比我认真,也因为我太爱偷懒了!一道加法原理我却用了乘法原理做,结果错了,但我相信自己的能力,在我心中,我就是第一!我拥有了好的习惯和好的学习方法,我什么也做得了!我不喜欢那种太过谦虚的人,因为在这里,为什么要谦虚?一定要相信自己,没有任何困难能难住我,因为我有一套好的学习方法:

小考小玩,大考大玩。不考不玩,注重平时。事情尽量,一遍做好。解答难题,公式运用。学习主动,不要被动。复杂难题,多做为妙。快乐面对,任何事情。相信自己,就是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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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普通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心得

全文共 5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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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五中全会前夕,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2月初,全乡组织学习了两个文件内容。准则和条例的出台,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我作为一名共产党广大党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不能只是口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要多管齐下,落实在行动中。

一是强化自身担当责任。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准则》和《条例》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和纪律要求,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每员党委要认真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落实,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认真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二是做好监督。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章》明确规定,把党内监督和执行党的纪律作为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责。落实好《准则》和《条例》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纪律保证。

三是发挥党员表率作用。党员是党的细胞,是党组织联系群众的纽带。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员领导干部更要带头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绝走过场,要在全党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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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新准则条例学习体会

全文共 16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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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有本而枝茂,水有源而流长”。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突出了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

十八大召开后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就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指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

在今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再次指出,“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

党章的重要性毋庸赘言。从查办的腐败案件、巡视发现的问题、严重违纪违法者的自我忏悔来看,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没把党章当回事。曾因入党兴奋的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抛弃了党性原则;河北省委组织部原部长梁滨,栽倒在欲望的泥淖中;南京市委原书记杨卫泽,人已落马……这些党员干部,正是摒弃了自己的“初心”,把党章党规党纪丢到一边,走上严重违纪的道路。

严峻复杂的形势再次提醒我们: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尤其是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形势与实践下,迫切需要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此次《准则》和《条例》的修订,正是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章的权威立起来,将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

修订后的《准则》既向全体党员发出道德宣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又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的要求。

如,党章在第一章“党员”中,就对党员提出“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等要求。

遵循党章要求,《准则》在第2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明确要求党员必须“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等。

抓住“关键少数”,就能引领“最大多数”。在第六章“党的干部”中,党章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更高要求,包括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加强道德修养”等。

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准则》第3部分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如,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等。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党章就是纪律规矩的总依据,党章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认为,唤醒党章意识对于全面从严治党意义重大,一些党员出现问题,正是由于缺乏党章意识或是党章意识不强。

《条例》这把执纪“新尺子”的打造,亦完全体现“以党章为根”的修订原则。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的第一条便开宗明义,新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在第三条中,新增“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在“分则”部分,修订后的《条例》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进一步实现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

“比如,党章规定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这次我们在修订《条例》时,在‘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就专门增加了‘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纪律处分条款。”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告诉记者。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说:“现实中,一些有着十几二十年党龄的老党员,包括一些党委书记,对党章‘只闻其名’的不在少数,有的人直到问责的板子打到身上,才终于读了一遍党章。”

“修订后的《条例》,既要求全体党员用这把纪律的‘新尺子’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更要求他们去重温并深刻领会打造这把‘尺子’背后的‘总度量’——党章,唤醒全党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宋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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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学习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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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局组织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辽宁时关于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重要讲话,教育引导全局领导干部要深入改进作风、加强党性修养、发挥表率作用,把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作为全局各级领导干部行为修养的底线要求,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凝心聚力,扎实工作。通过近期的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建立规章制度,不是为管人而管人。三字经上就说“人之初,性本善”,但往往总有那么一小部分人目无党纪国法,这时候就需要通过制度强加干预,改变他们的思想认识。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党员干部更是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公民交往行为的一般和普遍规矩,是社会运行的底线,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要求。

守规矩就要讲党性、讲团结。党性原则要求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群众路线自然就离不开人民群众。古人云:“同心山成玉,协力土成金。”团结,历来是我们事业胜利的重要保证,是重大的政治原则。在团结问题上,最能看出党员干部的党性和人品。在我国发展的关键时期,利益关系复杂,矛盾问题增多,维护团结的难度增大。这就要求党员干部更加懂得团结,以良好的作风和形象推动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守规矩,必须校正思想偏差。一些党员干部遵规守纪意识不强,这与他们的思想观念偏差有关。有的不能正确地认识纪律和自由的关系,人为地把纪律和自由对立起来,只要个人自由,不要组织纪律,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党员干部要树立辩证的纪律观、自由观,充分认识到纪律和自由是相对的、统一的。只有严格执行纪律,自觉遵守纪律,才能拥有个人的自由;相反,违反了纪律规定,就会受到处罚,没有个人的自由。纪律,在有的人看来是一种约束和限制。其实,唯有严格遵纪守规的人,才能享受工作的自由、生活的自由、做人的自由。“令行禁止,王者之师。”只有置于纪律的约束之下,才能享受最大的人生快乐,成就伟大而辉煌的事业。

在生活上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树形象。领导干部要注重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品行,始终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党的传家宝。领导干部要牢记两个务必,不搞攀比、不讲排场、不摆阔气。要注意生活小节,无论衣着打扮,还是言谈举止,都要与自己的身份相适应。对领导干部来说,小节不小,小节之中有政治、有形象、有人格。领导干部不仅要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立场,还要在生活小节上严格自律,警惕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住小节、守住底线。在新的形势下,在新的历史时期,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八项规定和开发区党工委的具体要求,努力做一名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好干部,为营口开发区的发展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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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学习廉政准则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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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自己有了更高的要求。《廉政准则》就像一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经文,时刻在我耳边响起,提醒我要对照《廉政准则》将廉洁从政理念铭记于心,确保 “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当官、踏踏实实做事”,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能够不为所动,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要念好《廉政准则》这个廉洁从政经:是我们党员干部必须的。

首先要加强学习,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廉政准则是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遵循的基本原则,虽提纲挈领,然涵盖面广,具有时代特性,是当前党员领导干部必学的反腐“经文”。只有认真的学习了、掌握了《廉政准则》的内容,才能真正触动内心,对准则产生敬畏之心。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而对我来说,更需要持之以恒加强学习,要坚决果断地向不必要的应酬说“不”,“挤”出更多时间来自觉地投入到学习当中,通过学习去强化了自我教育,从而提高自律能力。决不能把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当作是一项活动、一阵风,风过则止,要把准则刻在心上。

其次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当前,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的道路上随时都可能面临着各种利益诱惑。要增强道德责任感,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远离腐败深渊。努力成为思想纯洁、品行端正的示范者;爱岗敬业、敢于负责的力行者;明礼诚信、遵纪守法的先行者;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的引领者,不断陶冶情操、提升境界。要强化党性修养,是为人民谋利益的基本要求。要正确树立良好作风,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利益,正确对待组织、群众和自己,克服浮躁情绪,脚踏实地干事,要在服务祖国、服务人民、服务科学发展中建功立业。《廉政准则》明确了“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要从思想上重视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树立坚定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决果断向各种诱惑说“不”。让《廉政准则》成为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心经,从而永保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三要在实践中检验,发挥表率作用。要把《廉政准则》贯串于整个预防工作。带头做到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坚守思想道德防线、廉洁从政底线、党纪国法红线。要从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中吸取教训,坚持慎微、慎初,从小处防起,从小节抓起,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要做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表率。

学习廉政准则心得体会【3】

《廉政准则》对于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等突出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我认为要《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着力解决涉及自己廉洁自律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自己的从教行为,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加强课堂教学改革工作服务教育事业。

一是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为契机,在本岗位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作风纪律自查整改。自己要对照《廉政准则》中“8项禁止52条不准”的要求和规定,主动开展自查自检,进行自我剖析和总结。

二是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学生和家长对本人意见。对征集到的意见及时进行整理、归纳。组织学生家长进行评议,接受监督,并提出整改方案公开承诺。严肃认真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对照检查期间能够自查自纠的,可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边整边改,对于具备解决条件的,立即予以整改;对难度较大,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解决的,明确工作时限。

三是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感,严格工作纪律,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为契机,把《廉政准则》的学习贯彻情况纳入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整改中,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自己要模范遵守《廉政准则》各项规定,严格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做到预防为主、关口前移。

四是要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自觉接受服务对象、职工群众和上级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切实推动《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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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换届纪律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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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选举工作是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关乎着党的建设,党的事业和社会稳定。要从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搞好这次换届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换届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换届工作圆满成功。

认真学习中央纪委、中组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进一步认识到做好地方党委换届工作,真正提拔重用优秀的、群众公认的好干部,首先要保证换届的民主,换届的风清气正,打击用人上的一切不正之风,及时给群众公示换届工作的进展情况,扩大民主,按照选人用人标准,把群众公认的好干部选拔到重要领导岗位上来。

只有在换届过程中发挥民主,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才能启发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让有提拔前景的干部放心,让群众放心。这就要求组工干部以对党组织高度负责、对人民事业高度负责、对干部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选人用人、知人善任,当好党的干部制度和用人原则的“守门员”。

为了选举出优秀的领导人才,我们应该在选举的过程中就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防止换届腐败,必须严明纪律。印发《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针对换届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腐败问题明确提出“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表现出对上述形势清醒的认识和坚强的决心。人们有理由相信,这并非形式主义的空谈,因为近年来一系列腐败大案之所以能够迅速得到查处,正是中央高层准确判断形势、坚决遏制腐败的结果。铁的纪律,构筑起一道道“带电的高压线”,将使一些心存妄想者望而却步。

第二,防止换届腐败,必须夯实制度基础。在查处腐败案件的治标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制度、防止新的腐败发生,是反腐倡廉工作追寻治本之效的必由之路。我们看到,近年来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从上到下的惩防体系粗具规模,“科学反腐”的新理念正在形成。在一些新的探索中,不乏制度与科技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有效结合,为公权力梳理条目、划定边界等新亮点,这表明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已经迫近“有效约束权力”的核心重地。人们期待,制度反腐的成果能够在遏制换届腐败的斗争中展现成效,并进一步走向完善。

第三,防止换届腐败,还必须有效扩大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遏制腐败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公开的监督,这对换届之年的选人用人工作更是极端重要。正是由于看到这一点,中央有关负责人指出,要坚持预防在先,把提名推荐、考察、公示、选举等各个环节都置于组织、干部、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防患于未然。面对防止换届腐败的艰巨任务,我们的当务之急显然在于扩大监督,尤其是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在内的、公开形式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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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时代楷模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事迹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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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竭诚为民,自觉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人民褒奖作为最高荣誉”,这对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全体指战员来说,不只是一句口号,更是早已化为自觉行动。他们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时候冲锋在前,救民于水火

救民于水火

7月8日的三次救援,让22岁的共产党员、都昌县迎宾大道消防救援站副站长向卫强记忆犹新。

当日6时30分,刚从睡梦中醒来的向卫强就接到任务:都昌县大港镇正遭遇严重内涝,该镇盐田中学471名寄宿师生被困教学楼,急需救援!

向卫强立刻拉响站里的电铃。来不及吃早饭,他和十余名队友带上橡皮艇,驱车赶赴盐田中学。此时,正下着瓢泼大雨,队员们赶到校门口时,发现学校地势低,洪水正不断灌入校园,停放在校园内的汽车渐渐被浸泡,一堵围墙也被冲垮。面对不断上涨的水位,学生们集中在教学楼的二三层,焦急等待着营救。

时间不等人。向卫强与队友们手拉橡皮艇,蹚着齐腰深的水进入学校。“水下的情况很复杂,哪里有花坛,哪里有台阶,我们都摸不清,很多队员的膝盖磕破了,脚也划破了。”向卫强的手背也被刮掉了一块肉。

孩子们个头还没长高,无法涉水,向卫强就和队友8人一组,帮助学生们坐上橡皮艇。他们一手紧拽沿途拉好的安全绳,一手拉着橡皮艇,一步步逆流将学生转运到校门外的安全地带,再拉着空艇返回校园救援,周而复始。

“橡皮艇放空回时,我们都觉得好累。”向卫强记不清往返了多少趟,“但当学生坐上橡皮艇后,我们浑身的劲又上来了。”看着消防员们逆着水流艰难移动着,艇上的同学们不时喊出“谢谢消防员叔叔,叔叔加油!”

“听到孩子们的鼓劲声,我们又充满了力量!”向卫强高兴地与记者分享道,今年中考后,盐田中学校长特意跟他报喜,全校初三中考成绩排到了全县第六。

救援者,因被救者而感动,对向卫强来说,不止这一次。7月8日中午,他又接到求救电话:离学校不远的一处平房内,困住了一位母亲和她的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才3个月大。他立即带着两名队友,蹚水前去营救。

洪水正往平房里倒灌,向卫强几乎是被急流推进屋的。此时,母亲抱着婴儿站在床上,11岁大的女儿看见消防员便喊:“妈妈,有人来救我们了!”疲惫的向卫强热血再次上涌,他小心翼翼地接过婴儿。然而门口的水流太急,他让两名队友并排站在他身后减缓水流,才得以把婴儿抱出平房。紧接着,大人和女孩也被队友救出。

“那么大的雨,小家伙被我一个陌生人抱着,不但不哭,还一直对我笑。”回忆起救援过程,向卫强欣慰地笑了。

在当天的第三场营救中,一个刚满月的婴儿从母亲手里交到向卫强的手上。“别看我没结婚,可我从小就抱过哥哥姐姐的孩子,抱小孩,我有经验。”他用宽厚的手掌稳稳托住婴儿的屁股,让婴儿的头部枕在自己的臂弯处,用一床被撕成3片的旧被单,把自己和婴儿绑在一起,保证了婴儿的绝对安全。

“通过那天的救援,我更加深刻体会到消防救援队伍的光荣和职责所在。”向卫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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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建党99周年党员学习心得征文

全文共 8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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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前,在那风雨如磐的旧中国诞生了中国共产党,她象一盏明灯冲破了漫漫长夜的黑暗,象初升的朝阳给沉睡的大地带来了希望的曙光。从她诞生的那一刻起,神州大地就有了一群引路人,中华民族就有了更加挺拔的脊梁骨,这个坚强、光荣的集体在黑暗的灰烬中爆出一个崭新的新中国。八十个风雨春秋,八十年的奋斗不息,中国共产党历经沧桑,经历了初创时的艰难、北伐战争的洗礼、土地革命的探索、抗日战争的硝烟、解放战争的炮火,又历经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十年""、改革开放等历史阶段,共产党一次次面临历史的重要关头,又一次次实现历史性的抉择。不管是雪山草地大渡河的霏霏雪雨,还是井冈山太行山的腥风血雨,不管是延安窑洞的斜风细雨,还是改革开放的惊风急雨,中国共产党同全国人民始终紧紧地团结在一起,与中国命运的脉搏一起跳动,从单薄走向厚实,从年轻走向成熟,从二十年代走来,驶向一个新的世纪。我,生在红旗下,沐浴着党的雨露,度过幸福的童年,乘着改革开放的春风,走进知识的海洋。在孩提时代,我心目中的党是神圣而伟大,可亲又可爱。我学会唱的第一支歌是"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支歌伴随我长大,并随着岁月的流逝,我越来越能理解其深刻的内涵。当我从一名少先队员成为一名共青团员时,共产主义成为我的理想信仰,她犹如心灵的翅膀,催我奋进。加入共产党成为我的人生路标,她犹如夜航的明灯、天空的星斗引导我走向理想的彼岸。我默默地为之努力,我知道“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积涓流,无以成江河”。只有信仰,能使生命充满意义,唯有奋斗,才使生活更加充实。“生的伟大,死的光荣”的刘胡兰,想起了慷慨悲歌、从容就义的吉鸿昌,想起了鞠躬尽瘁、死而后己的周恩来,想起了蜡炬成灰、春蚕到死的蒋筑英……这一刻我也陡然意识到了为什么要把党比作母亲? 因为这一生我将和她同荣辱、共命运。我们的党哺育了成千上万的优秀儿女,也曾牺牲了无数的优秀儿女,才使“日月变新天”,如今我们母亲生息之地的繁荣昌盛,我们儿女义无反顾,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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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学习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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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讲规矩”成为政治生活的高频词。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重要的位置。

党的规矩主要包括党章、党纪、国法,还有党的优良传统,都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规矩。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自我约束的不成文的纪律,同样需要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懂得并自觉遵守这些规矩,个人才能不触雷、不踩线,党才更有凝聚力、战斗力。

自古以来,规矩就是一种约束,一种准则,就是一种标准,一种尺度,更是一种责任,一种境界。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校验。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讲,规矩既包括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又包括道德规范,标准礼仪,党员干部是一个地区社会行为规范的创导者、表率者,担负着发展一方经济,稳定一方社会的职责。党员干部一定要牢记自己是人民群众的公仆,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对其自身、对党组织、对群众造成了伤害。人不以规矩则废,家不以规矩则殆,国不以规矩则乱。规矩很重要,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就要出问题,就会栽跟头。十八大以来相继落马的一些省部级高官,就是活生生的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的反面教材。

作为党员、干部,要先学会懂规矩,做到知晓规矩、认同规矩、遵守规矩,将规章制度入脑入心,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明白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做到不超雷池,不乱章法。

作为党员干部更要学会守纪律,做到知大知小,知进知退,知荣知耻,知是知非。强化纪律观念和服从意识,对纪律心存敬畏,把纪律作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做到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其他各项纪律规定。

作为党员干部子女要公道正派,不徇私枉法。始终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件事情,以敬业奉献的精神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党员干部的形象严重关孚党和政府的守法意识,自觉学习和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就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权威最强最有力的捍卫。

作为财政干部,首先要加强对财经法规、财经政策的学习,始终把握《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各种《会计制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基础性规章作为进财政队伍的门槛,让每个财政干部学懂其内涵,知晓其职责。其次要建立健全财政管理的内控机制,要遵守机关各项管理办法,完善资金审批、项目审批、公务接待、小汽车使用、政策告知、财政监管、机关效能、政务公开等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实行闭环管理。三是完善公示制度。推进局机关党务、政务、财务、事务公开,按月公开三公经费、设备采购等事项,让社会了解财政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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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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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从严”严在哪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解读

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

专家表示,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该条例的修订意义重大: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条例到底有哪些变化和规定?如何突出体现党纪“从严”?

纪法分开: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删除党纪严于法律

条例修订: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专家解读: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现行党纪处分条例2003年12月颁布实施,但随着形势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

例如,2015年纪委通报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区县领导因收受礼品被党纪处分,未进入司法程序,而该地某中学校长因收受家长礼品被处以更严的有期徒刑。

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不少违纪案例反映出党纪滞后于反腐败形势,一些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体现不突出,出现了“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

此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专家表示,条例修订的精神已经在近期纪委执纪当中有所体现。例如,中纪委对原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通报中,首先提到的就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等。

高波表示:“通报中通篇都是鲜明的‘纪律语言’,是纪委执纪当中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新修订的条例正是把这些实践成果固定下来。”

划定红线:强调追责明确6类“负面清单”

条例修订: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例如滥发津贴等,以前虽有制度约束,但过于零散碎片化,现在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完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过去,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严肃问责的条款,修改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

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说,比如原条例第150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有些不正当性行为可能只是道德问题,不违法,以前太具体反而容易有遗漏,让一些人钻了空子。修改后把软约束变成硬要求。”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旧条例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什么都管,但有些问题没管好。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难以把握,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使违纪者不能再心存侥幸。

高波介绍,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过去常说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怎样算做到,一些人并不清楚,现在条例中对此明明白白说清楚了,不能再打擦边球。”高波表示。

十八大以来成果制度化:方向精准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

条例修订: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专家解读:多位专家指出,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央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但也时有“反‘四风’只是一阵风”“反腐力度过大动摇执政基础”的杂音,群众在切实感受到反腐成效的同时,也担心反腐力度可能减弱。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和法治一起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一些腐败问题,必须出台严厉举措,刹住歪风,但禁令并不是一阵风的运动,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长期发挥作用,更严约束党员的党内生活。

例如,十八大以来,查处了不少党员干部大吃大喝、出入高档会所、打高尔夫等违反八项规定问题,而大吃大喝在以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对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相关责任进行处分,一旦违反将依条例严格查处,这对党员的约束力明显增强。

庄德水表示,新的纪律处分条例让问责、执纪、监督有新的靶心,也明确了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要点、标准、尺度、力度。

专家指出,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高波表示,十八大以来,党纪修订明显的变化是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现实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用制度措施加以解决,按照全覆盖--从严执行--更严要求的方向不断迈进。“从严治党没有休止符,随着形势发展,制度层面上也将不断完善健全。”高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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