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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优秀20篇)

在初一的生活中军训是一个不可少的项目,在太阳下挨晒也是不可少的,可在军寻得这7天来你又获得了什么呢。在军训期间,大家一定都晒黑了吧,在烈日之下汗水顺着发梢滴落,嘴唇开始干燥,我们顶着炎炎的夏日,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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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学习心得为题目的作文

全文共 5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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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是快乐的,有时让我们高兴的哈哈大笑、学习是艰难的,有时会让我们受尽不少的折磨、学习是叹息的,有时在学习上遇到困难但始终解决不了我们就会叹息……

当然,学习的世界是丰富多彩的。有欢乐,有痛苦,有伤心,有激动……数也数不清。想必在学习生活中,大家一定遇到了不少的小小的困难吧,那么今天我要告诉大家学习并不难!

“学习”这个词大家也许还不懂。学习的意思是练,写,读。也就是说学习就是钻研某个可以增长我们脑中的知识的东西。有的学生的老师、家长一定认为学习是特别重要的。因此,督促我们好好学习。那为什么有的同学的成绩就是提高不上呢? 学习其实是一种兴趣爱好,对爱学习的同学来说,学习就是快乐的。但是对不喜欢学习的人来说,学习就是痛苦的。那么希望大家一定要做到已下几点。 学习贵在坚持。有人说:“坚持就是胜利!”这是为什么呢?对了,无论做什么事情,只要我们大家懂得坚持就行。坚持是每个成功者必备的品质,也是成功的必要条件。只要大家坚持,我相信,老天也就不会亏待你的。

玩中学,学中玩。大家一定要掌握好学习的技巧。学习是有技巧的。只有掌握好学习的技巧大家在学习上才能“更上一层楼!” 就说到这儿了,希望大家采纳!我们一起学习,一起进步哦!

[以学习心得为题目的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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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数学学习心得体会600字

全文共 6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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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

大家好!

老师要我与大家分享我学习数学心得体会,其实我感到很惭愧!因为我觉得我的数学成绩不是最好的,我认为我在学习数学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我非常希望曾老师能够一如既往的关心和帮助我,在这里我还是很愿意和大家共同探讨怎样去学好数学的,下面我就跟大家谈谈我是怎样学习数学的。

首先,我认为要预习新课内容。每天放学做完作业以后,对于第二天老师要讲的新知识,我们要去预习,对于在预习时候不懂的内容,在上课的时候,就要着重听老师讲解,这样带着问题,带着目标去学习,就学得很认真了,也容易理解老师讲的内容了。

第二,上课的时候要专心听讲,一丝不苟,特别是不能分神,不能搞小动作。因为上课的时候,是最关键的时候,如果不听,就学不到知识;如果课后来补的话,就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是很不划算的。还有在上课的时候,要注意勤于思考,多问几个为什么,还要积极回答老师的问题。

第三,回家的时候,要认真完成作业,巩固课堂所学的知识,不会做的题目,可以问老师、问家长。平时要挤出时间,可以读读《数学小侦探》这样的课外书,培养自己对于数学的兴趣,也能锻炼自己的思维能力。

第四,按照老师的要求,要做好错题本,争取相同的错误不能重犯第二次,不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

以上就是我学习数学的一些基本方法,对于语文、英语同样也是适用的,其实也没有什么特殊的秘决,这些都是老师平时要求我们做的,我只不过是把这些要求落实到位而己。我说的这些,如果同学们认为对自己有所帮助,那我会感到很荣幸;如果同学们认为对自己不太适用,那就适当参考一下吧!谢谢大家能听我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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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纪律是学习的保证

全文共 8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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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想有一个优异的成绩,然而想得到优异的成绩,首先要有良好的纪律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从一个人的纪律性中可以看出个人的修养以及自觉程度。一个

人如果纪律好,能认真接受他人的意见,就会得到别人的赏识。小学一年级时,老师难道不

是每节课都强调纪律吗?

有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位监考老师要给普通班和实验班分别监考,当老师来到普通班的时候

没有一个人去看老师,全部都在忙着自己的事情,老师脸上不禁露出了厌恶的表情,判卷时,

就给每个同学多扣了几分。这是其中的一些同学与理想的大学失之交臂。而老师来到实验班时,却是一派截然不同的景象,学生注视着老师的到来,没有一个人在底下窃窃私语,老师不觉露出而了微笑,判卷时给学生多加了几分。有的时候良好的纪律性或许成为你人生的转折点。可见拥有一个良好的纪律对一个人的成长即人生有多么大的影响啊!

在古时候,人们十分注重纪律,在西方的一些国家里,要想成为绅士,首要的条件就是将拥有良好的纪律性。在图书馆,人们都想安安静静的读书,在课堂上,人们都想认认真真的学习,在家里,人们都想安安静静的睡觉。这一切的根本,源于纪律。你或许会发现,学习好的人大部分都不好说话,善于倾听,尊重他人,这些良好的习惯都是他们制胜的法宝。

怕就怕有些人不知荣辱,学习不好,还扰乱他人秩序,影响课堂纪律,他们以为这样侮辱了别人,显出了自己的本事。其实恰恰相反。它们丢进了自己的脸,打扰了别人的纪律,也是别人看不起自己。

纪律是做人的根本,是学习的地基,是生活的必须,如果我们不能够做一个有有良好纪律的人,那么可以说在生活中没有人会赏识你,要想得到别人的赏识,就必须用自己的行动维护个人的信誉。人为什么都想到好学校去学习,是因为那里的学习环境好,能让人静下心来学习,学到的知识自然会良好的吸收。

懂得纪律的人必有强烈的胜负感,他们常常都会很好胜,早学习中分秒必争,不放掉任何一点学习的机会。

同学们,我们从小要学会拥有良好的纪律性,守纪律,懂礼貌,做一个懂礼貌的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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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1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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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新修订和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修订和出台,彰显了我党全面从严治党的信心和决心,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号角,体现了管党治党理念的新变化,具有里程碑的开创性质,《准则》《条例》的应运而生,恰逢其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近来,我通过逐字逐句研读原文,学习理论专家的系列精神解读,从新旧增减变化中深刻的思考领会,受益非浅,感悟良多。

深学深思,准确全面把握新精神

新《准则》和《条例》特色鲜明:既体现了“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辩证统一,又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辩证统一,还体现了内因(内在自律)与外因(外在约束)的辩证统一。

有道德规范,才能激发内在自律;有党纪约束,才能明确行为边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虽在结构上只有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3个部分,在内容上只有两个部分,即针对全体党员,准则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个坚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准则围绕“廉洁”二字,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新准则体现了“全面”二字,不仅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而且将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从“廉洁从政”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廉洁自律再也不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专利”,而是全体党员的普遍要求。内容删减尺度大,全文虽只有寥寥数语,却字字珠玑,句句精炼,是我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崇德向善的高标准,是全体党员的灯塔航标,是我们共产党人应该追求的道德高线、精神高地,重在立品立德立志,其信仰底色更鲜明、道德色彩更浓厚、引导意味更强烈,秉承了中华民族“德法相依、德治礼序”等“以德治理”的优良传统和执政理念,重视以德治党,目的就是要唤醒党员干部高尚的思想道德追求,坚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的传统作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篇11章133条,特别是列出了负面清单,划定了禁区雷区,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问题整合为六类,明确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的党纪戒尺,纪律底线、行为底线,从严设定高压线、警戒线。坚持法纪分开,删除了原条例中70余条与法律规定的重复规定,代之以党员党组织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都必须受到追究”等专门规定,以实现党纪国法的相互分开又有效连接,目的是不把党员混同于普通的公民,做到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坚持动辄则究,抓早抓小,落实监督执纪的“四种常态”,就是为了体现纪在法前,保护党员干部。新条例强调外在约束,坚持惩治威慑和建章立制并重,将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立规立威立行。

二者坚持在“道德”和“纪律”两个层面双管齐下、相辅相成,既发扬了我党重视“思想建党”的传统,又确立“制度治党”的规矩,他律与自律互补、守底线与求高线兼顾、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结合,治标治本结合,体现了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认识,旨在通过道德自觉为纪律约束减少阻力,让执纪监督为道德涵养提供保障,二者各司其职而又辩证统一、相互配合,从而形成内外兼修、标本兼治的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和新常态。

立德立行,积极主动适应新常态

党员干部是国家机关的行政主体,更是人民的公仆,可以说,我们每个党员的形象关乎我党的整体形象,而党风则更关乎政风民风,特别是我们整天与群众面对面、直接打交道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更应该身体力行,坚持高线,严守底线,要变组织号召和要求为自发行动,自觉践行,坚定理想信念,纯洁党性修养,树立高尚情操,强化宗旨观念。

一是要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争高线,守底线。水产系统各党支部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我本人,一定要以学习贯彻新《准则》和《条例》为契机,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加强学习。坚持学党章、知党情、跟党走,坚定理想信念,补足精神之钙。坚持学党纪、知党规、强党性,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强化自我约束。坚持学精神、知精髓,求精进,争创佳绩,增强进位,培养良好的人格魅力,当好表率带好头。

二是增强政治素养、政治定力,守纪律,讲规矩。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念,是对党员干部忠诚度的重要检验。要加强班子和干部纪律教育,引导和督促党员干部讲政治、重原则、讲规矩、守纪律,学条例,守底线,不踩红线,不越雷池,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八简两风”和县委“十个严禁”的纪律要求,严格干部管理,弘扬优良作风,保持清正廉洁。

三是增强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敢担当,不懈怠。全体党员干部要服从组织,敢于担当,履职尽责。要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抓精神鼓士气、抓学习提能力、抓效能优环境、抓作风严纪律,营造求真务实、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着力解决自身履职不力、作风不实、服务不优、纪律不严等问题,立行立改,进一步提升水产部门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水产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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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共青团员学习一学一做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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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9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广大青年投身社会变革,用青春和汗水甚至热血书写历史,中国青年运动经历了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实践证明,中国青年只有与民族同命运、与祖国共奋进、与时代齐发展,才能焕发绚丽光彩,谱写青春凯歌,实现人生理想和远大抱负。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当代青年被寄予殷切期望。经过前赴后继的革命、顽强奋斗的建设、开拓前进的改革开放,当代中国生机盎然,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正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阔步前进。祖国发展的巨大成就为青年成长进步创造了良好条件,祖国建设的艰巨任务为青年大展身手提供了广阔舞台。广大青年作为科学发展的奋力推动者、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者,仍需要以坚定的信念、宽广的胸怀、创造的激情、务实的态度、坚韧的品格,踊跃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谱写浓墨重彩的新篇章。

激发青年的创造热情,需要尊重青年主体地位。青年是青年运动的主体,也是祖国建设和各项事业和生力军,只有尊重青年主体地位,广大青年才能焕发出极大的创造热情,青年运动才能始终保持勃勃的生机活力。各级党委应把青年工作作为一项带有根本性、战略性的工作,倾听青年心声,关心青年疾苦,鼓励青年成长,支持青年创业,及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尽力为青年身心健康、事业发展、生活幸福提供良好环境和条件。共青团组织应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各项工作和自身建设,更好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把为青年服务作为共青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广大团员青年学习、工作、生活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让他们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团组织的关爱。

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当代青年更需要勇于担当。青年最具创新热情和创造潜力,要大力发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把创新潜能充分发挥出来,为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贡献聪明才智。青年从来都是开风气之先的力量,应该主动走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前列,用高尚的道德行为推动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广大青年要争当诚实守信的模范、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争当奉献社会的模范、带头学雷锋,争当促进和谐的模范、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让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更加深入人心,让社会主义荣辱观更好引领社会风尚。

伟大的时代召唤着青年,辉煌的事业期待着青年。当代青年作为我国社会最积极、最活跃、最有生气的一支力量,必将在实践的熔炉中增长见识、砥砺品质、强化本领,必将在祖国和人民的事业发展中可堪大用、能负重托、不辱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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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向廖俊波同志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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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把党的好干部、人民的好儿子、49岁的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廖俊波,就这样无情地带走了。斯人已去,精神永存,希望广大党员干部,见贤思齐,学习廖俊波同志,争做人民好公仆。

争做“勤政为民”的好公仆。政和,原是福建为数不多的贫困县。2011年6月,廖俊波走马上任县委书记,主动带头,扑下身去,为了工作,常常夜以继日;为了发展,常常废寝忘食;为了政和百姓,常与群众促膝长谈,共商发展大计……天道酬勤,不久,政和便“政通人和,百废俱兴”,2012年经济发展指数提升35位,2013年经济发展进入福建十佳。党员干部要向廖俊波学习,勤政为民,主动作为,勤于作为,做到为官有为,而且大有作为,造福一方百姓。

争做“勇于担当”的好公仆。政和地处山区,发展长期滞后。上任伊始,廖俊波敢于担当,肩负重任,砥砺前行,翻过一山又一山,快马加鞭未下鞍。集思广益,绘就发展蓝图;披挂上阵,大力提升传统产业,催生新兴产业,发展电商产业。大刀阔斧,率先推行项目并审联批制度,分类推进精准扶贫,开展小额扶贫贷款试点……短短4年,政和山乡巨变,人民安居乐业。党员干部要向廖俊波学习,勇于担当,真抓实干,敢于创新,深化改革,发展一方经济。

争做“清正廉明”的好公仆。“风清气正方能政通人和”,廖俊波始终廉洁自律、敬畏权力、忠诚事业,肝胆干事,干净做人,谨慎用权,经常教育干部,坚持以身作则,以实际行动感染大家。4年来,政和县既在经济发展上脱了贫,还在政治生态上“解了困”,该县无一例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法犯罪案件。党员干部要向廖俊波学习,做到清正廉明,崇尚官德、纯洁党性、恪守清廉,自觉抵挡诱惑、斩断贪欲、拒绝腐蚀,留下清白在人间,弘扬一方正气。

“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廖俊波虽死犹生。党员干部都要见贤思齐,学习其先进事迹,学习其崇高品质,争做人民好公仆,以“勤政为民”换取“政通人和”,以“勇于担当”换取“安居乐业”,以“清正廉明”换取“风清气正”,在有限的生命里,体现无限的人生价值,绽放无穷的人性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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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民政局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

全文共 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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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县县民政局召开会议,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主要采取“三结合”措施学习贯彻本条例。

一是与防汛抗洪救灾相结合。要求全局党员干部在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必须与结合防汛抗洪救灾起来,加强汛期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认真收集各类灾情汇总上报,对受灾户分类施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与“两学一做”专题教育相结合。紧紧围绕”两学一做”主题,查摆自己是否在党规党纪方面不知敬畏、不讲规矩、不守纪律、不交党费、不按时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三是与民政重点工作相结合。把学习条例精神融入到当前殡葬改革、灾民救助等民政重点工作中去,营造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为完成年初制定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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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全文共 180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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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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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民警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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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党的反腐败斗争坚持“零容忍”、“无上限”,从严治党容不得忘了规矩、没了组织观念的干部。就党和国家而言,规矩就是党纪和法纪;对党员干部来讲,守规矩就是遵纪守法,按照党纪法规办事。身为党的干部,肩上责任重、群众期待高、面对诱惑多,讲党性、守规矩显得尤为重要。守规矩贵在自知、自觉,干部在用权、干事、交往上切不可忘乎所以,无所顾忌,必须坚持做到心怀敬畏、心中有戒,把“守规矩”当成一种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用权守规矩”当成自觉。干部有权不讲规矩,权力越大,危害越大。十八大以来,“大老虎”、“小苍蝇”的纷纷落马,充分验证了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任何人都不能超越党纪国法的权威,守好规矩才是正道。干部一旦越了党纪国法的红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终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不贷。干部使用权力必须守规矩,慎用权力,坚持依法用权、以德用权,自觉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滥用权力,贪污腐败、违法乱纪的“高压线”更是坚决不能碰,自觉把手中权力置于党内规矩的约束之下,守职尽责,确保行使权力不失范。

“干事守规矩”当成自觉。干部守好规矩、干净干事才更有凝聚力、号召力。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让大家都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自觉按原则、按规矩办事。”干部干事守规矩,就必须担负起该担负的责任,自觉遵守办事规程、行为准则,谋事、干事过程中坚持一碗水端平,一把尺子量到底,坚持按规矩办事,反对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杜绝推诿扯皮、避重就轻,做到公私分明、不与民争利,才能为民干成事、创好业。

“交往守规矩”当成自觉。干部掌握一定的权力,在社会交往中稍不注意,就会交友不慎、失了规矩,最终陷入腐败圈子不能自拔。落马“大老虎”周永康、令计划等人背后的“山西帮”,“秘书帮”,“石油帮”坍塌,就是交往不守规矩而自食恶果的鲜明例证。什么人该交,什么人不该交,干部心中应该有杆秤。干部在交往中必须坚守原则、恪守规矩,谨慎交友,广交益友,不交损友,坚持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自觉净化自己的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明辨是非、抵御诱惑,坚守底线、不触红线,不断增强在交往中防腐拒变的“免疫力”。

规矩意识是底线思维,是敬畏之心。自觉守好规矩,不仅要将规矩意识内化于心,也要把“守规矩”变成为人、处事、从政的自觉行为习惯,坚定政治信仰,站稳政治立场,严格按照“三严三实”标准要求自己,把规矩意识铭刻在心,把改革重担扛在肩上,把群众企盼挂在心中,勤政廉政、干事干净,自觉维护党和人民利益,促进党的事业发展,做守规矩、讲担当、能干事的好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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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青年大学习第十季第四期观后感心得

全文共 7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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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看了一部关于爱国主义的影片——《英雄儿女》。讲述了在抗美援朝时期中国战士与朝鲜人民的英勇事迹。一部使我难以忘怀,一部使我引发深思,一部使我心潮澎湃的影片。

最让我感动的是中国志愿军王成的故事传说传说。在一次朝鲜战场上,王成所在的连队为了拖住敌人,坚守着一块无名高地,与敌人对抗。虽然一次次打退了数倍于己的敌人的进攻,但连队伤亡十分惨重,最后阵地上只剩下身负重伤的王成。他一边拿着步话机向指挥部报告战情,一边抵挡敌人的攻击最终因寡不众敌,被敌人团团围住。王成却毫不畏惧,他用步话机向指挥部大喊:“为了胜利,向我开炮。”又随即拉响了爆破筒,冲入敌群,与敌人同归于尽。虽然王成牺牲了,但是我相信还有千千万万各像王成那样的英雄在背后默默的为国家,为人民做出贡献。

王成的妹妹王芳也是一个那样的人。在一次宣传两个炊事员勇敢事迹中,美国的敌机飞来了,投放着许多炸弹。炊事员老李忙着一边指挥大家进入防空洞,一边让抬着伤员的医务人员趴下,丝毫没有注意到敌机已在他的身边投下一枚炸弹。王芳为了保护老李,不顾枪林弹雨将老李推到一边,自己却滚下山崖,身受重伤。

其实不仅仅只有中国战士做出了贡献,朝鲜人民也付出了努力。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的的金爷爷。有人认为他是一个平凡的朝鲜人民,而我则认为他是一个英雄。

在那寒冷的冬天,刺骨的江水中金爷爷的身影在里面若隐若现。抬着发烧的王芳,不惧子弹打伤了手臂也要将王芳抬到岸边的医疗部去就诊。他怎会不是英雄?

这部影片使我难忘,难忘王成的那句:“为了胜利,向我开炮。”

为了战争得胜利毅然献出自己的生命。这部影片使我深思,深思现在的人们有多少能像当时的英雄面对困难勇往直前,毫不退缩。这部影片让我心潮澎湃,澎湃在如果中国有许多人能有《英雄儿女》中英雄们的精神和品质,那将是一个无坚不摧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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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爱眼护眼光明未来直播观后感学习心得

全文共 4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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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兔红红是个爱看书的好孩子,各种各样的书她都喜欢看,特别喜欢看科普类的有知识的`书。

一天清晨,天气非常晴朗,小兔红红带着她最喜欢的书跑到山坡上,专心致志的开始看书。看着看着小兔红红就躺到草坪上了,她躺着看书。山羊伯伯看见了,着急地对红红说:“快起来,快起来,你躺着看书会伤害到你眼睛的,会导致你近视眼的。”小兔红红摆摆手说:“谢谢您,山羊伯伯,我过一会就坐起来看书。”

正午时分,花鹿阿姨路过山坡,看见小兔在强烈的阳光下看书,她语重心长地说:“红红,你不能在强烈的阳光下看书,不然会伤害到你眼睛的。”红红头也不抬地说:“谢谢您,花鹿阿姨,我等会就换到树荫下看书。”可谁知,这个故事太精彩了,红红看着看着就忘记花鹿阿姨说的话。

没过多久,小兔红红感觉到视力越来越模糊,看东西也不清楚了;红红就跟妈妈说:“妈妈,我怎么现在看东西都看不清楚了。”妈妈着急的说:“赶快去医院看看眼睛吧。”据医生诊断,小兔红红患上了近视眼,必须要佩戴眼镜。

小兔红红很后悔,她想,我不该不听山羊伯伯的劝告,躺着看书,更不该不听花鹿阿姨的话,在强烈的阳光下看书,结果,现在患上了近视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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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感动中国观后感或学习心得

全文共 21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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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2月,刘永林同志受组织选派到梁山县赵堌堆乡董花园村担任第一书记。履职以来,他牢记省派第一书记“抓党建、促脱贫”的责任和使命,在全面摸排掌握村情的基础上,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指导村庄经济发展,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入手,积极投身到驻村帮包工作中,先后在梁山县精准扶贫工作动员大会上代表省派第一书记表态发言,梁山县电视台今日梁山播放了典型事迹专题片,先进事迹材料被选报省委组织部。

一、勤走访、深调研,理清发展思路

“大智兴邦,不过集众思”,作为省派第一书记,从省城刚一到完全陌生的村庄开展工作,刘永林同志面对的情况简直是千头万绪,难以着手;他采取盯紧靠上的“土办法”,一天到晚地待在村里,按照“五必访五必问”的要求,到老党员、退休的支部书记、支部委员、群众代表、致富能手、贫困户家中走访座谈,征询他们对村庄发展的建设意见、发展思路;经过近一个月的深入走访调研,终于将村情民意摸清吃透。

为拓宽党员群众发展经济的思路,他带领村里10余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到潍坊、威海和青岛等地考察农业种养殖项目,学习借鉴外地的致富经验;在多方征询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地制定出董花园村《新农村建设规划》、《贫困户脱贫致富计划》、《村级制度建设汇编》、《村级党建工作规划》、《20__年党建工作要点》、《20__年党员教育培训计划》等相关规划制度,为帮包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抓班子、带队伍,筑牢党建基础

加强党员干部学习。定期组织召开党员大会、组织生活会,组织带领村党员学习党章,掌握省、市、县、乡的有关政策文件,鼓励带动党员积极建言献策,找寻好的发展思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党员找准自身在思想、工作、纪律、作风上存在的问题,提升党员的综合素质,增强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

积极开展各类活动。在工作开展中,他以开展活动为契机,很好地将党员群众团结在党支部周围:一是召开三八妇女节暨创业交流座谈会,就该村党的建设、村庄规划、村集体增收、贫困户脱贫致富、妇女搞创业等议题广泛征询意见建议。二是在“六一”儿童节时,为全村120多名小学生每人赠送了一件爱心书包、一只文具袋和书籍,在为孩子带去欢乐的同时,进一步拉近了与村民群众的距离。三是在“七一”建党节、春节期间,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为9户特困户党员购买米、面、油等慰问物品,并组织全体党员召开座谈会,重温入党宣誓,加深党性教育。四是开展“好媳妇”、“好婆婆”、“全家福拍照”活动,发放倡议书200余份,春节期间评选“好媳妇”3名,“好婆婆”3名,并发放了荣誉证书和奖品,“拍摄全家福照片”300张,并装裱发放到每户,带动提升村民的精神文明风貌,五是开展关爱特困户过暖冬活动,为7户(11人)送去取暖煤1吨/户、棉大衣1件/人、棉被1床/人、花生油1桶/户、面粉1袋/户。六是多次召开村“两委”和党员代表会议,同委员和老党员进行了座谈,深入了解帮包村特困人员的情况,他利用民政扶贫政策,为孤儿董圣杰争取住房整修款3万余元。

三、忙“输血”、促“造血”,抓好精准扶贫

针对该村一穷二白的村集体状况,他认真研读学习省、市、县扶贫政策及有关文件,熟悉扶贫精神,用足用好优惠政策,全力为帮包村办实事、办好事。

实施农田水利建设,打造高标准农田。为解决群众普遍反映的农田水利浇灌难问题,他发挥水利工作特长,不辞辛苦地全方位考察了全乡的水利工程建设情况,对董花园村每一条田间路、每一座涵桥都进行了调查,找准了董花园村的水利困结所在;牵头完成了《赵堌堆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赵堌堆乡董花园村低压管道灌溉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并争取将董花园村纳入到“国家千亿斤粮食项目工程”。组织引导村民成立了“黄河金粒有机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流转黄河滩区土地416亩,用于种植有机小米;向省水利厅申请专项资金40万元,新打深水机井7眼,铺设地下管道2400米,安装变压器1台,架设农业用电缆3200米,使整片农田实现插卡式灌溉,届时亩均年增收将达20__多元,同时也为村集体带来3.1万元的年管理提成收入。

建设经营场所,增加村集体和贫困户收入。为解决村集体收入薄弱、贫困户致富无门路的问题,经多方研究论证,他多方筹集资金178.35万元,在德商路西侧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上下20间共计1547.06平方米的沿街门市房,用于对外出租,贫困户也可就近就业打工;此项目建成后年租金收入可达24万元,其中8.5万元用于村集体收入,15.5万元用于补贴39户74名贫困群众。通过土地流转、门面房租赁,将使村集体年增收11.6万元,贫困人口年均增收5100余元,年底,村里精准扶贫对象全部实现脱贫。

四、修道路、建广场,助推美丽乡村建设

为响应上级美丽乡村建设有关精神指示,改变群众出行难、缺乏文化娱乐场所的现状,他多方奔走,四处“化缘”:协调资金17.01万元,对村庄6300余平方米的小街巷、胡同进行“户户通”硬化,使群众告别了晴天一身土、雨天一身泥行路难时代;筹措43.64万元,修建面积达20__余平方的高标准文化广场,配套建设围墙、厠所、篮球场、文化长廊、文化墙、舞台、健身器材和景观绿化等,为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提供了好去处。

欲问秋果何所累,自有春风雨潇潇。刘永林同志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奋进精神,团结带领董花园村广大党员群众,共同奋斗在致富奔小康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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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心得

全文共 9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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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党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由此可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走进群众、走向基层势在必行。

崇廉立本,以内部自省为核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努力保持党员干部思想纯洁、队伍纯洁、作风纯洁和清正廉洁。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将高度思想政治觉悟转化到日常工作。不断加强监督检查,有效保障各项惠民政策贯彻落实认真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将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重中之重。从而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效能,切实解决廉政风险防控的突出问题,促使广大党员干部勤政尽职,保障民生工作开展的阳光化、透明化,促使广大干部干部深入持久改进工作作风,积极为基层群众解难事,办实事。从而加强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理解让与民争利、优亲厚友的没有机会,让履职不力的受到追究,让顶风违纪的受到惩处,切实把党的各项民生政策落实好、监管好,为保障民生工作打下坚实的纪律保障。

净化党风,以外部监督为推力。以此为抓手,更好地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景区、进医院、进企业、进农村等各层面基层大众,同时加大党章党规知识普及于众力度,使广大基层群众全面了解《党章》、《纪律处分条例》等政策法规。对于反腐倡廉促的宣传总用具有深远的发展战略意义。同时,又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小事、在细节之处,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内化于心,从而将群众监督作用发挥到最大化在做好群众廉政宣传工作,使群众了解思廉、树廉、尊廉、倡廉的重要意义,旨在鼓励群众监督问责,弘扬清风正气,促进廉政之风更好的在党员干部中蔓延,集中展示我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坚定决心。

笔者认为,宣传只是起始步伐,关键在于执行。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认真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学习和宣传教育真正解决突出问题真正做到自觉与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划清界限,自觉与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以矢志不渝的理想信念,始终保持着共产党员先进性的精神动力,从而在社会上以上率下,带动整个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早日踏上实现中国梦的圆梦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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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各族干部群众学习《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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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我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争当去极端化工作排头兵,全力以赴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全国各族青年学生应坚定理想信念、提升自身素质,为实现青春梦、民族梦、中国梦而努力奋斗;我们要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崇尚科学精神,自觉防范和抵制宗教极端化思想,不参加、不参与任何非法宗教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勇于同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的行为作斗争。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宗教极端化,共同浇灌民族团结之花,共同承担振兴中华的使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青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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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纪律是学习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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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无规则不成方圆”, 今有“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之说,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连游戏都有游戏的规则,可见纪律制度的重要性。一代伟人邓小平曾说过:“有了共同的理想,也就有了铁的纪律,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这都是我们的优势。”

学校是传承文明、培养人才的摇篮,但它也是来自各类家庭,具有不同生活方式,具备多种性格的学生的聚集地,每一个学生后面还有爸爸妈妈,爷爷奶奶的呵护,如果没有纪律的约束,你行你素,学校就成了大杂烩,何来安宁,学生何来安全?更谈何学习环境?制度的管理,纪律的约束是为了使校园变得文明安全,使课堂变得有序和引人入胜,心理学家弗雷法利克.琼斯 研究认为,正常情况下老师会因学生的违纪失去50%的课堂教学时间,从而影响学生学习。纪律是为了给同学们带来真正的快乐和自由的。

大自然看上去变化多端,事实上也是有规律所寻,自然界的生物违反了它自身的规律就不能生存。水滴在海洋中遵守着海的条律,离开海就化为乌有;叶片在枝头遵守着自然的条律,离开枝头,便飘出了生命之源,随风零落。那么小学生违反了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违反了小学生守则,就不可能好好学习,最终成为社会上的无用之材,被社会唾弃。

相反遵守纪律的人,他会得到尊重,能够享受快乐。一个战士,用血汗捍卫了战争的纪律,他就享受了胜利的辉煌;一个劳动者,用汗水捍卫了工作的纪律,他就享受了收获的喜悦;一个学生,用心捍卫了校园的纪律,他就拥有了少年的美丽、青春的灿烂。课堂上,全神贯注,整齐严肃,老师上课的春风就会吹进每一个同学的心田。集会时,全场肃穆,静心听讲,我们就能汇成激情荡漾的海洋。校园中,我们文明有礼,不乱丢乱吐,我们就能享受高雅洁净的环境。教室里,干净幽雅,同学们团结奋进,我们就能享受班集体成功的快乐。

同学们,我们既然有幸来到濮小这所美丽的校园,就应该珍惜这难得的机会。在这里,我们将度过人生最美好的少年时光,在这里,还将要实现我们美好的理想,如果我们中间还有一些同学不能克制自己,不顾校纪、忽略班规,把一些不良行为习惯带入校园,给学校和班级带来影响,乱扔垃圾、上课不专心、下课追逐打闹、或是作业不按时完成的话,希望你们好好为学校、为班级、为自己想一想。试想一下,我们如果每天生活在一个没有纪律约束的环境里,我们如何完成我们的学业?如何实现我们的梦想?严明的纪律是我们迈向成功的保障,有了严明的纪律并不是束缚了我们的自由,而是为我们铺就了一条走向成功的路。有了严明的纪律保障,我们的学习才会是愉悦的,我们的前途才会美好,濮小的明天也会更加灿烂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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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三讲话一通报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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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精准扶贫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区委、区政府的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八都镇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区、镇、村干部深入到定点扶贫村开展扶贫帮困工作,精准扶贫工作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取得一些成效。那么,贫困村的现状如何,怎样实施精准扶贫,存在哪些问题,采取哪些保障措施来推进?我们进行了深入调研,浅谈几点体会。

一、基本情况与现状

八都镇地处蕉城区北部,三面环山,一面环海,104国道贯穿境内。全镇一半以上为山区村,总户数7399户,人口2.46万人。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195户626人,其中国定标准133户435人,省定标准62户191人;有劳动能力174户583人,无劳动能力21户43人;区直单位副科以上包户174户583人,其中八都镇副科以上挂户45户144人。

除云淡、下汐、海星三个村主要以海产品收入外,其余村均以种植业收入为主,经营方式主要以户零散种养为主,尚未形成品牌和规模经营,生产水平低下,经营基础差,扶贫底子薄弱,扶贫开发任务艰巨。

二、贫困户贫困成因

通过开展贫困户相关信息调查。我们发现贫困户之所以难脱贫、易返贫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贫困人口相对较多,扶贫任务很重。截止目前,按照新的扶贫标准,全镇新一轮建档立卡认定的贫困人口626人。由于基础差、底子薄,全镇经济社会发展仍然较慢,扶贫开发任务非常艰巨。

二是基础设施条件落后,脱贫致富障碍多。全镇贫困人口大多数分布在交通不畅的边远山头村,群众行路难、饮水难、灌溉难、看病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如在交通方面,现在村级断头路、联村公路不畅在全镇各村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作为山区村,气候灾害对道路的破坏严重,极大地影响了困难群众的生产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三是致贫原因非常复杂,返贫现象凸显。八都镇属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返贫机率高,稳定脱贫难度大。残疾、疾病、灾害、无劳动力等原因造成大部分贫困人口负担重、经济较为贫困,其中因残疾、疾病等身体原因致贫的比例较高;不少贫困家庭因教育、医疗问题而致贫,有的贫困户人病了无钱治,处在“越贫越病,越病越贫”的状况。

四是内生动力不足,脱贫主体意识不强。农户思想认识不高,主要表现在进取思想不强、得过且过、缺乏学习和接受新生事物的思想,保守、不思进取等的思想依然存在,部分农户配合帮扶的程度不高。

三、采取的措施

(一)建机构、明底子,进一步加强扶贫基础建设

八都镇对扶贫工作高度重视,将扶贫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扶贫工作。成立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主要领导作为帮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人员,配备扶贫专干,确定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机制。同时,各村(居)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了相应的扶贫工作方案和帮扶措施。围绕省、市、区的工作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把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作为扶贫开发最重要、最具体、最基础的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抓紧抓好。

(二)重实际、抓特色,进一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红门里村村委与宁德市晟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集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劳力种植有机蔬菜,以短平快的方式帮助扶贫对象创收;新峰村成立了养羊专业合作社,筹措资金10多万元,购买了30只黑山羊种羊进行养殖,计划再向银行筹措资金20多万元扩大养殖规模,与3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协议,每月给予贫困户500元的现金补助;屿头村引进大闸蟹养殖、水际村扶贫户与合作社进行对口帮扶、吴山村与宇通公司进行对口帮扶,农户利用小额贷款取得分红,所得增加经济收入帮助脱贫。

(三)广帮扶、巧施力,进一步形成群策群力氛围

全镇现有贫困户195户626人,其中174户584人有劳动力的建档立卡户由区人大机关、区卫计局、区人防办、区茶叶局、区信访局、区物资总公司、八都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挂钩帮扶。

一是落实科级以上干部帮扶全覆盖。有针对性的制定了科级以上干部结对帮扶、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重点为贫困户落实好“五个一”帮扶措施。根据每一户的实际情况,制作精准扶贫入户卡及户牌,帮助其制定发展生产规划,实现脱贫致富。

二是扎实推进造福工程、整村搬迁工作。对闽坑村柏溪、炉下、炭窑头自然村,猴盾村营岗自然村,吴山村厝坪里、后楼自然村,际山村后洋自然村,南岗村上元、水尾自然村实施整村搬迁计划,现已列入13户52人;2016年造福工程整村搬迁52户200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5户17人,除了1户1人在建外,其余4户16人都已完成一层以上建筑。

三是着力打造信贷扶贫推介担保平台。对于扶贫贷款方面,截止2016年10月,贫困户申请扶贫贷款66户,目前已成功贷款有52户,共计147万元。

(四)常交流、重服务,进一步提高创富带富能力

进一步详细了解村级开展精准扶贫工作情况,八都镇定期召开精准扶贫工作座谈会,收集汇总各村扶贫工作情况,了解各包村干部、村(居)主干对扶贫工作的想法、思路,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

加大扶贫资金投入,组建精准扶贫农业技术队、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为扶贫工作提供资金与智力保障。今年,八都镇在财力困难的情况下再下拨50万专项扶贫资金,由扶贫办统筹安排,给予那些有劳力、有思想、有想法缺资金的贫困户鼓励和支持,帮助他们尽早脱贫。同时,按照“培训一人,致富一家,带动一片”的思路,整合资源集中培训,以镇技术组为主导力量,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通过精准实施劳动力技能培训,培养了一批市场需求大、就业门路广、致富能力强的农村技术人才,提高了贫困群众技能致富、创富带富能力,有效增加了群众收入,为加快全镇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步伐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自实施推进扶贫工作以来,在区、镇、村三级的共同努力下,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要全面推进扶贫项目的实施仍有一定的难度。一是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工作,需要建设的项目多,且工程量大,项目资金总量不足,村级集体经济薄弱,启动资金不足。二是农户思想认识不高,主要表现在进取思想不强、得过且过、缺乏学习和接受新生事物的思想,保守、不思进取等的思想依然存在,部分农户配合帮扶的程度不高。三是缺乏发展生产的技能和信息,担心资金投入后经营失败和所生产的产品销售不出,没有经济效益,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扶贫开发的进程。

针对这些问题,八都镇将继续加大对扶贫工作的支持力度,帮助贫困村以整村推进扶贫工作为契机,以项目建设为重点,巩固扶贫成果,带领村民脱贫致富奔小康。一是继续加大扶贫开发的宣传力度,切实转变贫困户脱贫致富的思想观念。二是加强培训,让农户掌握更多的种养技能和掌握市场信息,鼓励和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通过自身的努力摆脱贫困。三是利用屿头、红门里、仁厚、水际、半山、吴山等村土地资源优势,大面积种植蔬菜,并建立后期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增加贫困户收入。四是成立八都镇精准扶贫帮扶志愿服务队。考虑到八都镇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户数多达136户,因学返贫户达14户,镇党委决定以镇两委班子为核心,整合卫生院、学校、各所站、包村干部、村干部,成立八都镇精准扶贫帮扶志愿服务队。采取“4+1”的方式进行帮扶,即由1名副科级以上领导,1名包村干部,1名村干部,1名志愿者,对1户贫困户进行帮扶,志愿服务队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入户活动,从医疗、教育、紧急救助等方面全方位开展精准扶贫帮扶。五是开展好兜底帮扶。加大托底保障力度,对符合低保、五保的贫困人口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

扶贫工作是艰巨而复杂的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群策群力,才能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进程。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精准扶贫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做到心中有目标、工作有计划、行动有措施、考核有内容。

二是为扶贫攻坚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各级政府应出台优惠政策,助推扶贫攻坚,用政策调动企业扶贫的积极性,并对农民发展产业、生产经营予以鼓励和支持。同时,要积极协调金融、扶贫和房产等部门为扶贫融资予以大力支持,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更多的提供一些低息或无息贷款以及专项资金拨付。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和压力,又能确保扶贫目标的实现。

三是在项目上给予支持。项目扶贫、项目拉动,是农村扶贫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应在各贫困村争取项目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使他们通过项目的实施和拉动,增加收入,实现脱贫致富的目标。

四是建好班子,提升农民素质。贫困村能否脱贫,村支部、村委会和村民的素质是关键。必须把那些有开拓精神、有经济头脑、善于为百姓办事、敢于负责担当的能人选拔进村两委班子,建设一支永不走的扶贫工作队。同时,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加强对村民的专业技术培训,达到扶志(志气)、扶知(知识)、扶智 (智慧)的有机统一,为农村实现整体脱贫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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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傅雷家书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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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体会过父母的慈子和教诲。当我读着这本家书,感到的是一种另一番教诲,我似乎找到了另外一种父母之子,这也是大多数子女所体会不到的。这也许是这十年对她子慕不减的原因吧。是那一封封家书,就象次珍贵的谈心,拉近了我们的距离,我像一个乖孩子在感受着,聆听着,用心铭记着。

傅雷不愧是好父亲能以如此的心态和耐心来教育孩子。傅雷究竟是如何有这种力量呢这种伟大的父爱可以说影响了傅聪的一生为傅聪走向未来做出了铺垫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因此傅雷所写的这些书信也就是非常重要的给傅聪上了一堂人生课让他知道如何在这个世界上生活。

这真是教育子女的一本好书同时也应该是作子女的了解父母的一本好书。子女可以通过这本书了解自己的父母父母可以通过这本书了解自己的子女傅雷在信中所写的每字每句已经成为经典永垂不朽的经典。

傅雷作为父亲对子女的情感是十分丰富的他对子女从不苛刻。而且他对傅聪的音乐事业十分的重视。傅聪事业的点点滴滴都非常的在乎这让傅聪十分的感动。

其实我们身边的父亲也跟傅雷一样的平凡与伟大。我们的父亲也是经常为我们的生计为了我们的学习为了我们能上一个好的学校为了我们能拥有好的成绩使得自己的头发都白了费尽了心血这是真正的伟大这才是真正的父亲!傅雷可以说是千千万万个父亲中的一个杰出的代表他的对子女的充满爱心的心理使得他的子女可以健康的成长。

傅聪的母亲在信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她也给她的儿女写了好几封信。信中充满了对子女的关心和怜爱。同样她对于傅聪的音乐事业也非常的在乎这也同样让傅聪十分的感动他也明白了母亲的爱对他有多重要。

这本《傅雷家书》真的让我懂得了非常多的道理也让我更加了解父母的心理都在想着什么这让我可以更好的和父母沟通。

我太感谢这本书了真正的父母的爱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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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个人反腐倡廉学习心得

全文共 11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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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我们党在长期管党治党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一项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因查核发现不如实报告等问题被暂缓任用或者取消提拔重用资格、后备干部人选资格9100多人,因不如实报告等问题受到处理的共12.48万人,有力强化了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有效防止了“带病提拔”。

此次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修订,以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的出台,是以问题为导向,提炼和总结实践经验所形成的制度成果。落实好这两项党内法规,对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强化“四个意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等起到重要的作用。

立规正应“严”字当头。相比以往,新修订的内容进一步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从严”。严在盯重点,报告主体上进一步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严在管权力,需要报告的家事、家产都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紧密相关。严在划红线,对于抽查核实明确了方式、比例、对象、查核结果运用,以及相关的机制和纪律。从严,就是针对领导干部和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只要抓住“关键少数”,发挥以上率下的作用,一级抓一级,就能带动全党,实现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

立规就要务实管用。扎篱笆的位置和篱笆的密度符合实际情况,才能真正起到防范作用。新规细化与新增了一些内容,如报告事项内容增加了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细化“股票”“基金”“保险”,等等。这些反映出时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就业多样化、投资渠道多元化,制度也要跟得上,对相关内容给予明晰和完善,能够实现对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的更加科学与精准。

立规还要执行到位。制度既需要创新完善,更要落地生根、抓铁有痕。没有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纪律就没有了震慑的“牙齿”。此次新制定了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其意义就在于保障报告制度的落实。通过明确漏报、瞒报等的具体情形和处理规定,以及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进一步规范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把戒尺的刻度标得更加清晰,有利于推动制度的有效落实,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管党治吏更多体现在日常,制度有约束的功能,更有指引和教育的作用。领导干部家事、家产绝非小事。应该认识到,作为领导干部,手中有权力,就要自觉接受监督,履行报告义务。这是对党忠诚老实的检验,也是对自己政治生命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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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学习心得之得失寸心知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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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两只眼睛,一只观察世界,一只观察自己。人要清醒、客观的看待自己的长处与短处。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学习,我认为我的作文文字虽然没有问题,但重写和修改的次数还是不少。

我的AB式作文结构和文字上没有什么问题,但总是平铺直叙,没有创新,文章中也没有多少描写,有时还会有许多没用的话,引入主体事件较慢。并列式的作文虽然运用了很多描写,结构也正确,文章的开头和结尾也尽量达到简短,但总想着要用小标题连接各个部分,却忽略了主体之间的连接用“一”“二”“三”代替即可,有些加上小标题反而不好。双层含义的作文我经常用AB式作文的结构去写,由于AB式作文已经练了一段时间,所以文章中缺少描写的问题已有所改善,也基本上没了废话,但有时候两层含意扣题不紧,不能突出中心。

在写作文的时候,我总会面临选材的问题,我经常感到没有事件可写,主要是因为自己平时对生活没有仔细观察,不曾留意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不会积累素材。

如果我能能发扬自己的长处,改正自己的不足,或许我的作文就会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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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市委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5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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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准则》《条例》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并首次提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严,意义非常重大,是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

当好践行者。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新修订的两部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全党必须一体遵循。新《准则》虽短短仅有281字,但内涵丰富、意义明确、一目了然。新《条例》明确了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纪律"六大纪律",高标准、严要求、广覆盖。党委要带头遵守《准则》,落实《条例》,作为住建委党委主要负责人,要把个人摆在住建发展大局中,立足住建实际,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躬身而为。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亲自挂帅出征、谋篇布局,做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强大后盾。

当好推动者。党委担负起主体责任,除了要守住纪律底线之外,更要敢于担当、敢于作为,做贯彻落实《准则》、《条例》的推动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仅包括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党委还要推动新《准则》《条例》贯彻落实到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纪律立党、人才兴党等管党治党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坚决抵制违反《准则》《条例》的行为,狠刹选人用人、三重一大、行政审批、工程建设等领域环节的不正之风。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主动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积极推动住建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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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学习《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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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丰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全体干警集中学习最高检《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以此推动“忠诚、干净、担当”主题实践活动深入开展。

主讲人系统阐述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重点解读了检察人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警示全体干警加强对《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在工作和生活中注意对照检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触碰纪律的高压线。

通过本次讲座,使全体干警切实掌握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实质内容,为确保检察人员公正廉洁司法,树立良好形象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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