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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心得经典20篇

心得是指工作或学习中的体验与领悟到的东西,下面是新条例心得的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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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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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好“条例”,笔者认为,首先要掌握《条例》中的三个“内容”,即:问责主体和对象、什么情形要问责、问责方式等内容。只有先掌握了这三个“内容”,才能够认真遵照执行《条例》。

什么是问责主体和对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什么情形要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即: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问责方式?共有7种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问责实行“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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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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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通过学习了解,修订后的《条例》涵盖了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管理、巡视对象范围、巡视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等,既有实体性要求,又有程序性规定。主要创新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明确“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为开展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并将有关要求体现在《条例》具体条文中,保证贯彻执行。

二是明确巡视全覆盖要求。将“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作为党委(党组)和巡视机构的总体职责和工作任务,并按全覆盖要求对巡视监督范围作出规定,实现巡视监督没有禁区、不留空白。

三是明确巡视工作主体责任。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并对加强巡视工作领导、听取巡视情况汇报、运用巡视成果等提出具体要求,体现巡视是“党委的事”。

四是理顺巡视工作领导体制。规定“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并将“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作为开展巡视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

五是规范巡视机构设置和职责。对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配备,巡视工作办公室的设置和职责,巡视组组长的授权和任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六是围绕党的纪律深化监督内容。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调巡视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围绕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对“四个着力”的监督内容作出进一步概括。

七是对专项巡视作出规定。明确“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八是创新巡视工作方式。专设“工作方式和权限”一章,新增“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同时对受理信访、到有关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提请有关单位协助等三种方式进行拓展,增加一条授权性条款。

九是强化巡视成果运用。明确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职责,对巡视反馈、移交、整改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强化巡视办会同巡视组督促整改落实工作的职责。

十是严肃责任追究。细化了责任要求,列出“正面要求”和“负面清单”,明确四类责任主体的追究情形,形成了完整的巡视工作责任体系。

新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明确巡视全覆盖要求,实现巡视监督没有禁区、不留空白。在巡视内容上,将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阳奉阴违,拉帮结派;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我们相信,随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出台,全党上下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识的不断深化,巡视将更好地发挥“利剑”作用,必将有力地促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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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局长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8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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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通过学习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一名基层党支部书记,感觉自己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党员的义务与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就自己学习《准则》和《条例》谈一谈心得体会

一是要加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新颁布的《准则》和《条例》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对照标准。进一步明晰了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边界,对党员干部的要求更加严格、透明。通过认真研读《准则》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和《条例》把党章党规的纪律要求细化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及具体的负面清单,深刻领会了新修订的两部党内法规“全面、从严”的精神内涵,强化了“高线”和“底线”意识,做到知纪、明纪、畏纪、不违纪。

二是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廉洁自律准则,时刻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是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党的纪律放在心上,坚持两个责任不放松。党员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树立党的宗旨意识,真正做到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严三实”, 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围绕履行主体责任要求,突出抓好日常监管,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落实主体责任,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来抓,从小事抓起,抓苗头、抓全过程,紧盯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做到早预防、早处置,防微杜渐,通过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干部职工没有发生一起违纪违法行为,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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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党员干部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8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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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城关镇党委统一部署,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内容,通过学习《准则》《条例》,使我受到了很多教育和启发,通过学习也让我更加了解什么事共产党员该干的,什么是党员干部所不允许的,下面就谈谈通过此次学习我的所学、所感、所悟。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明确了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在党风廉政党方面,廉政建设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生死存亡,一个政党、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不解决,最终要导致政党垮台甚至国家灭亡。因此,处分条例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从严制党、及时清除腐败分子和不合格分子,纠正不正之风和违规现象,促使党风廉政建设朝着法制化轨道发展。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如何做到廉洁自律,我觉得,首先要努力培养自律的自觉性。其次,必须从最小的事做起,不取一点一滴的不义之财,不向索一针一线的非法之财。

党员廉洁从政,除了法律法规约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引导外,主要靠党员自身用廉洁的标准来进行自我约束,自觉保持清廉纯洁的作风,知识廉洁从政的最深厚的思想基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员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条例中表示,共产党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我作为一名农村党员,只有踏实工作,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才能够让自己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同时,不断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与不足之处,不断向前辈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知识水平,以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只有更加的完善自我,才能向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迈进,只有严守法律法规,以《准则》《条例》标准约束自身,才能做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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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党员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8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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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近日公布。重修后的《条例》突出重点、针砭时弊,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凸显“党纪严于国法”的高标准。重修后的《准则》对原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党员干部,体现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中央对党内两大法规采取“一揽子”修订的方式,分别确立党员应当遵循的道德“高线”和不能触碰的纪律“底线”,德法相依,相辅而行,将有助于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一是《准则》中对党员干部的要求突出注重家风。把党员领导干部修身齐家摆在重要的位置,重点要做好“四个必须”。即,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些要求与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党中央、国务院举行的春节团拜会上,对家庭建设问题的生动论述中提出的“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是一致的。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认识到自己的家风不是小事,不是家庭私事,而是干部作风的重要体现,带头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教家风,带动“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党员干部“四个必须”与习近平总书记对家风建设“三个注重”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更好地诠释了党员干部修身齐家的重要性。

二是《准则》覆盖所有中共党员,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很明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来看,小官巨贪的案例很是普遍,“小官”身份与巨额贪污数字之间的强烈反差,为百姓痛恨。“小官大贪”贪腐行为多发生在群众身边,是近年来打击腐败的重点之一。

三是突出政治纪律,严惩拉帮结派等违反政治规矩行为。对于《条例》来说,突出政治规矩是又一亮点。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有它的特殊历史背景。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反腐大旗帜,坚持“老虎”和“苍蝇”一起,反腐无禁区,一批大“老虎”纷纷落马。其中,最为典型的要属xx。2014年是xx历史上极不寻常的一年,“系统性、塌方式”的严重腐败震惊全国。7名省级领导干部被立案调查,全年处分市厅级干部45人、县处级干部545人。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教训十分深刻。“对抗组织审查”的案例,也不鲜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xx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所以在新版条例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对于违反组织纪律,也有教训。即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另外,中纪委通报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潘逸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谋求个人职务调整,送给他人财物等。新版《条例》突出了“非组织活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从以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出中央修改《条例》,有它的原因和历史教训,并且从这些教训深刻的案件中,得出的新纪律约束与规定,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

四是史上最严党纪。新修订的《条例》突出更严更精更细。突出重点、针砭时弊,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凸显“党纪严于国法”的高标准。国家治理需要依靠法律,党员管理则要强调纪律。党员遵守国家法律是分内之事,而由于角色身份特殊,还需遵守纪律和规矩,党纪严于国法,标准更高,要求也更高。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就难以体现,容易出现“没查都是好同志 ,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此次修订落实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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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8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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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条件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重要的意义。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本人通过学习,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增强纪律观念

两部党内法规的重新修订是“三严三实”教育实践活动中的一次整顿纪律作风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工作营造了良好氛围。作为法院系统的纪检干部要立足本职工作将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当作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抓好落实。

一是把握内涵要求,做学习的表率。在自己带头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全院干警原原本本地学习,全面理解掌握《准则》和《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利用法院开办的大讲堂由院领导分专题对法官干警进行系统辅导,使法官干警明白内容和基本要求;发挥法院专网优势进行广泛宣传,创建学习园地和专栏,开展交流体会推动学习,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干警的心上;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司法良知、职业道德教育,狠抓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审判纪律教育,引导法官干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法官干警的政治定力、法律定力、廉洁定力。在审判实践中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严格司法,以学习的成效引领和推动审判执行工作,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提振精神状态、提升能力素质、提高工作质效的过程。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法院队伍,为做好法院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和纪律保障。

二是自觉接受约束,做遵守的表率。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真正把《准则》、《条例》的各项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要自觉接受党组织、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用《准则》和《条例》约束自己,规范言行,敬畏纪律,守住底线,防微杜渐,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做到政治上清醒、立场上坚定、思想上纯洁、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时刻维护纪检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三是全面精准履职,做执行的表率。要按照《准则》、《条例》要求,进一步深化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定位,真正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与义务,跟着纪律走,跟着规矩走,跟着监督走,要做清醒人、明白人,以《准则》、《条例》标准约束自己,做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

二、《准则》和《条例》是监督执纪问责的根本标准

准则是行为或道德所遵循的标准原则,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等的法律文件。《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就是党中央为加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采取的重要举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两部重新修订的党内法规内容明确、标准严格、方法清晰,为纪检监察人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指明了方向。

一是内容更加科学。《准则》共8条、281字,缩减了与国家法律有关的重复规定,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覆盖党员8小时内、外的工作和生活,充分体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党纪严于国法的原则要求,体现了党员不管职位高低,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动辄则咎,违者必处,真正让纪律成为“铁律”。

二是标准更加明确。《条例》充分借鉴吸收近年来监督执纪问责的丰富实践,特别是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等问题,明确了相应的处分标准,具有更强的现实针对性。

三是“负面清单”明晰操作性强。《条例》整合明晰了党纪的各项“负面清单”八个条款,明确了党员干部禁止性行为的事实范围和内容,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了清晰的处罚依据。对不敢、不愿、不能监督的问题,明确了如何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方式方法,对解决个性问题有很强的指导性、操作性,防止和避免以往理解、执行上的偏差。

三、聚焦审判中心工作抓好执纪监督问责

《准则》和《条例》是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法规准绳。作为纪检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要以修订后的两项法规作为重要依据,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要以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推进法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一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照年初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坚持每季度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协助党组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履行“一岗双责”,明确从分管院领导到各庭室负责人的责任,强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意识,做到层层推进,人人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促进院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

二是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审判纪律和其它规定的落实。纪检干部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以两项党内法规为重要依据,加大查处违反《准则》、《条例》行为的力度,结合《枞阳县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梳理监督执纪问责的“四种形态”,对照“六大纪律”修订完善已有的教育管理制度,使法官干警在审判实践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干干净净、规规矩矩秉公办案。

三是围绕审判执行,抓好监督。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司法不廉损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损害的是广大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纪检组监察室要在坚持从严教育管理的基础上,加强纪律监督,严格执行上级纪委和上级法院各项廉政规定,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审务督察、明察暗访、廉政谈话、案件回访等活动,建立和完善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防止利益冲突、廉政监察员、执法监督员等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抓好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十个不准”、错案问责、随案廉政监督卡等刚性制度的落实,加强对审判、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对法官不廉实行“零容忍”,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坚持实行法官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律师的任职回避制度,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治理离职退休法官“隐性代理”,规范法官近亲属的“公民代理”行为,让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确保司法公正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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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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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党员干部要“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和“为了党和人民事业,党员干部要敢想、敢做、敢当,做我们时代的劲草、真金”。

《问责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把对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成绩单”同日常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常态化的制度约束机制,对阳奉阴违、弄虚作假、饱食终日、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党员干部,戴上“问责紧箍咒”。

心中明责,才能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不论是党员干部身处何种要职、地位,都必须清楚肩负的责任。履职尽责、一言一行都饱含着党组织的信任和人民的重托。只有明确职责,才能满腔热忱地去创事业,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书写共产党人的风采。像“太行新愚公”李保国同志那样心系使命,自觉把“责任”扛在肩上。他扎根太行深山30多年来,踏遍了太行山区的每一道沟沟坎坎,始终筑牢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保持纯正质朴的百姓情怀,自觉把百姓当亲人,与百姓心心相印,心里装着百姓,凡事想着百姓,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担当精神,造福一方百姓。

心中有责,《问责条例》就是从严治党的利器。党员干部失责渎职就必须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时刻牢记使命,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始终对“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准则》、《条例》等党纪条规,时刻保持敬畏之心。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及“两学一做”教育中,认真查摆自己的思想、行为,带着问题学,真正把自己摆进去,真正做到入脑入心,身体力行去践行。

但是长期以来,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成绩单”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致使“四风”问题、消极腐败现象等顽疾,依然是“我行我素”。王岐山同志曾经说过:“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党中央对大案要案等腐败分子的查处和严惩,更加表明了从严治党的决心,惩前毖后,刮骨疗毒,进一步使党风、政风好转,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多一点担当少一点推诿、多一点责任少一点扯皮,率先垂范,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力。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再一次明确告诉党员干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剑指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党员干部,把对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成绩单”同日常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同时也纠正了当前一些党员干部的“多干多错,不干没错”的错误思想认识,以及无利不起早的功利思想,同时还告诫一些“太平官”既要“权、利”,又不愿担责的熬混思想,让“问责”制度越来越规范化、常态化、法制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

治“顽疾”必需“问责”。为此,对《问责条例》的学习要同当前“两学一做”教育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牢记誓言,初心不改,理清摆正权力与责任的关系,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与使命,自觉将权力置于制度的笼子里。清白做人,干净担当,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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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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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从严从实从细贯彻党章要求、严明纪律和规矩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为我们明确了有所为的目标导向和有所不为的行为戒尺,也进一步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的职责和使命。贯彻执行好《准则》和《条例》,我们必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足当前,在服务“四个宁夏”建设中找准定位,聚焦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做遵守纪律、坚守职责、发挥作用的楷模。

联系政协机关工作政治性、统战性、程序性、服务性的属性和特点,学习好贯彻好《准则》和《条例》。一是坚持理想信念和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政治素质是党员领导干部综合素质的核心,是搞好各项工作的灵魂。我们要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牢记和践行入党誓词,认真学习领会党的理论和政策,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敏锐性和鉴别力,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协党组保持高度一致。要对照《准则》《条例》细化各项要求,分解落实到履行职能的每一个工作环节。二是坚持高度自觉的统战意识和大局观念。牢固树立统战意识和大局观念是政协机关贯彻执行《准则》《条例》的内在要求。我们要站在增进大团结大联合、强化纪律意识、自觉服从和服务大局的高度审视自己,在联系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及各项工作中,统筹协调、搞好保障,使各项工作和服务紧贴政协党组需要、符合政协党组要求。三是坚持遵章守纪的工作原则和极端负责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贯彻执行好《准则》《条例》的前提和基础。我们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依照制度办事,无论办文办会办事,都要一丝不苟、严谨细致、精益求精。要弘扬认真负责精神,一切从实际出发,对政协党组作出的安排部署、提出的原则性要求,要通过建章立制、督促检查、跟踪问效等机制,推动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四是坚持无怨无悔的奉献精神和廉洁自律的道德操守。甘于奉献是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塑造是领导干部的必修课程。我们要按照《准则》《条例》要求,不断加强党性锻炼,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要求和党的纪律底线,自觉用两部法规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把“三严三实”作为修身、做人、用权、律己的根本遵循,干事创业的行为准则,言行一致,诚实守信。要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保持昂扬向上的朝气和锐气,讲操守、重品行,时刻以肩负的责任警醒和鞭策自己,切实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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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办公室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8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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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必须用好这个利器。

曾几何时,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甚嚣尘上,只用权力、不尽责任大行其道,运用权力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一度风行,致使腐败分子猖獗、党的形象受损、人民怨声载道。作为领导干部而言,要么成为好干部,要么成为阶下囚,两者只能二选一,别无他路可走,心里也是苦不堪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前者给党员立起了高标准,告诉党员应该朝着什么境界修炼;后者用六种纪律给划出底线,告诉全体党员,这些纪律只要犯了就会被党纪处分,领导干部终于有了第三条路甚至更多的路可以选择。

如果说以往的“问责”是“一岗双责”——追究主体责任(党委党组)、监督责任(纪委),那么,问责条例又加上了追究“领导责任”(上级),可以说是“一岗三责”。现实中很多人会问:有“老虎”落马了,这“老虎”是谁提拔的?有“苍蝇”被拍了,这“苍蝇”有什么后台?带病官员却步步高升,他的升官秘笈是啥?年轻官员屡屡提拔,是否都是凭借能力而破格提拔?可以说,尽管“问责”喊得如雷响,但鞭子始终难以打下来,很多时候“问责”确实是稀缺的。

问责条例明确了严肃追责的三种情形:第一,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第三,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可以想象,问责条例真正实施和落地后,“拍脑袋决策”行不通了,“拍屁股走人”吃不开了,无论升迁了或者退休了,该问责的人谁也跑不脱。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监督是最好的“除虫剂”,问责是最好的“警示灯”。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用好“两剂一灯”,特别是用好“问责”这个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落到实处、成为常态,就一定能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就一定能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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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4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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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11月初,大关县地方税务局组织县局全体干部职工、分局负责人及全体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县局纪检组主持了学习会,全文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条例》是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党中央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条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强调,全局党员干部要抓紧贯彻《条例》,切实加强监督。要以身作则,树立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带头增强纪律观念。

通过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监督和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充分行使党内法规赋予的各项民主权利。更加自觉地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依法行政,廉洁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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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5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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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剑指为官乱象 习近平刻画党员担当底线

日前,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的座谈会先后在北京和辽宁召开。会上强调,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笼子,制定条例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认识、释放失责必问强烈信号的过程。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在习近平心中,只有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才是合格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习近平则直接指出,要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

今 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党员追求的高标准和管党治党的戒尺得到了明确。此时对党的问责条例征求意 见,直接剑指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不良之风,既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体现,更是为共产党员的担当精神刻画出了一条底线。

剑指为官乱象:问责条例为党员干部上安全锁

党的建设的经验证明,加强党内监督和纪律建设,必须要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党内监督工作和纪律建设持续深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2013年,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如今三年多的时间已过,笼子已越扎越密实。而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

在 今年1月举行的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在讲话中就曾提出,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 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此外,他还强调,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 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

对此,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陈曙光在接受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为党员领导干部科学履职、科学执政上了一把安全锁,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不想腐、不敢腐、不愿腐的健康环境。

陈曙光同时指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已过三年,治标已取得显著成绩,党内初步形成了不敢腐的氛围,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优势正在形成,“现在已经到了治标与治本一体推进的时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大利器,也是治标的重大举措。”

刻画为官底线: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

有益国家之事虽死弗避。

为人民服务,担当起应该担当的责任,这是习近平为党员领导干部早就刻画出的“担当底线”。

他说,党和人民把我们放在这个岗位上,这是对我们的信任,是赋予我们的责任,是给我们为党分忧、为国效力、为民尽责的机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担当”二字更成为他时常挂在嘴边,勉励、告诫党员领导干部的关键词。

10月,习近平对云南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党员干部要“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

2015年1月12日,习近平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强调,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

2016年1月18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推动广大干部心情舒畅、充满信心,积极作为、敢于担当。

2016年5月3日,《人民日报》发布了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全文。讲话既直面问题、切中时弊,又充满自信、催人奋进,体现着坚强的党性原则,彰显了党中央的责任担当。

“平常时间能看得出来,关键时刻能冲得出来,危难时刻能豁得出来”。

习近平为党员干部刻画的这条“担当底线”,代表着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在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将为8700万投身于其中的共产党员一刻不停的指引着通往胜利的方向。

问责法治化是全面从严治党迫切要求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公报提出,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也正是在此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制定党内问责条例,是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更是党内问责走向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的现实需要。目前党内问责制度的一个明显特征,即是碎片化,相关问责条款分散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形成体系,而且很多条款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起来面临着弹性解读的空间,党内问责的广度、力度和锐度均有待加强。

2009年中央公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属于狭义的问责,很大程度上应归于行政问责范畴,而要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制定党内问责条例就变成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只有党纪政纪双双发力,才能让党政领导干部绷紧神经,时刻戒慎警惕,知道有所为有所不为,建立对权力的敬畏之心。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王岐山强调,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权为民所授,任何不正当用权的行为都应该被追责,这是天经地义的政治伦理。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代表着党的形象,体现着对党的责任和担当,倘若权力加身,却不知为民谋利、为党负责,甚至滥权以行、亵渎职责,那相关责任人就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问责。

现实中,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多由中纪委以发文、通知、意见、办法的形式体现出来,尚且没有实现问责的常态化和法治化。加速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意义,即在于让党内问责依法依纪而行,一切有章可循,从而在根本上坐实问责的效力。

毫无疑问,党内问责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在党的发展历史上产生深远影响,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今之计,根据党中央和中纪委要求,整合和健全党内问责制度,制定出台一部专门的党内问责条例,需要进一步塑造问责启动机制,廓清问责的内容、范围和处置条款;更重要的是,要建立阳光透明的问责机制,让民众可以监督整个问责过程。如此,以完善健全的党内问责制度,唤醒党员干部敬畏之心,不负民众信任与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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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44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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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是我们党重要的条例,是理论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两个条例的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挥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对保障党的权益,保障党的先进性。这两个条例作为党内的配套设施,他的内容上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这两个条例的共同点就体现了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贯穿了依据制度和党内发挥治党和建党的机制,总的共同点就是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我们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这两个条例各有侧重,各有特点,党内监督条例侧重于事先的监督,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纪律处分条例侧重于事后的处理,他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违犯党纪,应该受到纪律追究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这是一个不同的地方。还有一个不同的就是两个条例的依据和发源有所不同。党内监督条例总章规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制定本条例。依据是按照党章,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按照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来制定的。所以,党内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纪、政纪和国防互相结合起来。下面,我主要对党内监督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特点谈一点自己的学习体会,供大家在学习当中参考,有不对的地方大家批评指正。

一、关于《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

我们大家都知道,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的文件,这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制定这个条例首先一点是从全局来讲,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的需要,是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取得了新的进展,新的成果。因为十六大规定,要把我们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把制度建设贯彻其中。这就反映了制度建设在我们党的建设当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就是无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还是作风建设都离不开制度的规范和制约。

所以小平同志讲过,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征。把制度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这是我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建设的非常重要的特点。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对制度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把党的制度建设同其他统一起来,保证其他各个方面的建设能够顺利的进行。所以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贯彻,这是我们党的制度建设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是制度建设的一个新的成果。他对于我们全面来建设党,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保证党的各个方面的建设,按照一定的规章和程序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我们制定这样一个党内监督条例也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我们党的建设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保持党的先进性,我们可有多种方法,但是这里面最重要的最根本的是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这就是一方面党内任何组织个人如何加强自觉性,自觉地来增强党性,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来遵守党内的规矩。增强自觉性靠什么,靠教育和思想指导,这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而且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

同时,另一方面,党内生活表明,由于党员干部的自身素质有区别,加上党内外环境的印象,很自然不可能人人做到自觉。我们的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共产党就是一种自觉组织起来,为共同目标实现的组织,有高度的自觉性。党对党员的教育非常重要,但是另一方面我们看到教育不是万能的,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做到自觉。这就有党的建设当中有制度的约束,有效的监督和严格的纪律问题。

我们现在对国家来说是依法治国,对党内来说在一定意义上讲,也可以说要依照制度和党内的法规来治党。这里面有人讲要依法治国,是不是依法治党,这是可以研究的。我不太赞成要依法治党,党的建设和国家的政权建设是有区别的。党是一个自觉的组织。我们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党员的自觉。只有这种自觉,我们才能更好的来贯彻实施我们制定的制度,如果没有这种自觉性,制度制定最多实施起来也很困难。所以,我认为应该把自觉性,把思想教育和制度的约束以及监督机制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把党建设好。

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从目前情况来看,在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是很严峻的。党内外群众的反映是强烈的,党内的不正之风,腐败的案件。在所处分的干部当中,高中级干部受处分的比例明显高于普通党员,尽管腐败分子是极少数,但是危害很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犯罪数量明显增加。从党的当前来看,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蔓延的原因当中,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利,纪律松弛是重要的原因。所以说,预防腐败的自身,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多年来党内外出现党内监督规范性的问题,所以文件的出台,这是我们党的建设的需要,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二、关于《党内监督条例》的特点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监督的重要法规,是我们党为解决自身问题的重要措施。他标志着党内监督从此进入一个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这个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内监督现实需要,着眼于当前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的制度体系。这样的条例便于科学规范,有很强的监督体制。我想这个条例体现了几个特点。

党内监督必须以制度为载体,重在制度建设是条例的一个特点。过去我们党内监督之所以乏力,成效不大,一个很重要的就是缺乏制度的保障。我们党内的组织机构当中,权力如何配置,各级领导机关和人员到底有什么样的权力,运用权力的界限和范围是什么,赋予什么样的职责和义务以及监督主体,监督的内容和依据是什么,所有的这些问题都有制度进行规范。所以,我们条例制定的重要原则和指导思想就是把制度建设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突出制度建设的框架。这四项制度有些对我们在实践当中现有的办法组织规范。比如说述职述廉制度,谈话和诫免制度,这些制度在这些年探索当中行之有效的,把这些经验和作法上升为党的规章制度。

有一种是借鉴了国家法律的规定,确定为党内监督的新的制度。比如新闻和执行制度,比如罢免和撤换的要求,借鉴国家法律的规定,引用到党内的法律规章中来。有的是在党内的法规的重生,比如说阶级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党内生活准则12条就有。第一条就是讲阶级问题,对重要的制度是对过去制度的重生,这四项制度互相贯通,形成一个结构网络。我们学习体会到在八个结合上相互联接。党内与党外监督,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结合、自我约束和外在约束相结合,组织监督与个体监督,舆论监督与法规监督的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的结合,权力保障和义务的结合等八个结合。这种制度构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大体上覆盖了当前监督和党的制度建设当中主要的问题。使我们的监督能够发挥总体功能,特别是通过党的各种层次的组织结构,确定了各个监督主体的权力和义务,使党内监督更加规范。党内监督条例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

党内监督条例的一个重大的突破就是规定了对中央政治局符合监督的问题。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中央政治局,这是需要解决没有解决的问题。去年10月锦涛同志授中央政治局的委托向中央委员会做工作报告,这种重大举措在党内外和海内外反映强烈,大家赞赏这种作法。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党员公布,郑重接受全党的监督,这是非常好的头,像全党做榜样。中央政治局把锦涛同志的意见制度化,明确规定向中央委员会报工作,规定了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常委意见反映的问题。根据这个条例和规定,监督条例里相应的对中央纪委常委和地方党委的常委,地方纪委的常委和是常委党组织的纪委常委向全委会报告工作。这个问题使我们党内领导层最高领导有了很好的开端,形成了规范和制度。

把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的重点。这是条例又一个重要特点。这是根据党内监督的实际和突出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我们知道当前来讲,一方面特别是党内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负有重大的职责, 也有很大的权力。另一方面,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很难。所以针对当前难点和薄弱环节,把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的重点突出出来,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现在对身为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既有监督的机制问题,又有体制的问题。因为现在我们仍然存在权力过分集中,尽管80年小平同志提出过这个问题,但是现在仍然没有解决。权力集中在主要负责人手里,必然会带来难以监督的问题。所以,监督难的问题,从深层次上讲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使权力得到适当的分解和合理的配置。这个问题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我们在监督条例中很难解决,我的意思是对主要负责人监督问题有一个体制,配置和监督机制的问题。

监督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原则。这是我们支持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特点。条例处理监督,被监督之间的关系是,集中保护监督这条合法权利,重视保护被监督的合法权力,体现了权力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监督要与保护职责相结合,既要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又是贯彻条例的重要精神。要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区分有效的措施,监督被监督者,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负监督者。另一方面使监督者受到必要监督和制约,没有什么人是不受制约的,监督者也不能不受制约,有利于保护被监督的合法权益和自觉性。所以,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行,处理好二者不成承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怎么做到?

有这样几点。一是强调监督应该在制度框架内执行,按照一定的程序有序的进行,这个很重要。监督不是乱来的,监督必须在制度的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去监督,既保证如何监督的问题,也防止不按制度和程序去监督的问题。二是强调党组织的监督权与被监督者的权力适度平衡,对滥用监督权力和陷害他人的也要依法处理。三是要例行监督权与承担义务平衡。条例规定了党员的实际和程序方面的监督权,同时又有义务。约束党员将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进行反映,不得公开发表与中央相反的意见。四是条例保障党员和组织的胜诉权,规定党员和党组织不服的,可以向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核查进行结论。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或者中央党组织申诉,保证党员的健康的发展。

总之,中纪委、组织部和宣传部联合下发了通知,形成了要求。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中专门提出要求,各级党委要在学习宣传条例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精心部署,精心组织,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人民日报社论提出,党的各级干部精通条例,全党同志熟悉条例,全社会了解条例。各个层次要求学习领会的程序有不同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提高党内监督的自觉性。把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管好,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抓好贯彻实施的同时,主动接受监督,加强自觉性。

要突出抓好对权力运用的监督,特别要在政治纪律,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作风方面的监督。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对权利的监督。这些问题是当前党内的突出问题,是群众反映很强烈的问题,所以,要抓住重点,维护好党的制度和纪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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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7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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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甚嚣尘上,只用权力、不尽责任大行其道,运用权力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一度风行,致使腐败分子猖獗、党的形象受损、人民怨声载道。作为领导干部而言,要么成为好干部,要么成为阶下囚,两者只能二选一,别无他路可走,心里也是苦不堪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前者给党员立起了高标准,告诉党员应该朝着什么境界修炼;后者用六种纪律给划出底线,告诉全体党员,这些纪律只要犯了就会被党纪处分,领导干部终于有了第三条路甚至更多的路可以选择。

如果说以往的“问责”是“一岗双责”——追究主体责任(党委党组)、监督责任(纪委),那么,问责条例又加上了追究“领导责任”(上级),可以说是“一岗三责”。现实中很多人会问:有“老虎”落马了,这“老虎”是谁提拔的?有“苍蝇”被拍了,这“苍蝇”有什么后台?带病官员却步步高升,他的升官秘笈是啥?年轻官员屡屡提拔,是否都是凭借能力而破格提拔?可以说,尽管“问责”喊得如雷响,但鞭子始终难以打下来,很多时候“问责”确实是稀缺的。

问责条例明确了严肃追责的三种情形:第一,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第三,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可以想象,问责条例真正实施和落地后,“拍脑袋决策”行不通了,“拍屁股走人”吃不开了,无论升迁了或者退休了,该问责的人谁也跑不脱。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监督是最好的“除虫剂”,问责是最好的“警示灯”。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用好“两剂一灯”,特别是用好“问责”这个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落到实处、成为常态,就一定能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就一定能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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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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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和《条例》作为今年我们基层党员践行“两学一做”的重要内容,按照上级的要求,我认真学习了《准则》和《条例》的相关内容,现将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一是深入学习领会含义。《准则》和《条例》是党在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是党章灵魂的具体化。作为一名社区监委会主任,必须带头学习《准则》和《条例》。通过学习,领会到制定《准则》和《条例》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通过学习,明白了一名党员要做到 “四个必须”,党员要做到 “四个坚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四个自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这些都是平常工作生活中不能触碰的红线。

二是深入思考知行合一。新修订的两部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学习后要身体力行,从思想和行动上自觉做到敬畏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要求自己,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遇到可能违犯的时候,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性,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做遵守两部法规的坚定践行者。作为一名基层监委会主任,要把两部法规纳入日常学习规划,并带领社区干部、社区党员一起学,发动两新党员一起学,通过开展专题学习、文化作品征集、廉政知识测试、道德讲堂等活动,提高基层党员对《准则》和《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大家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是实际工作敢于担当,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在实际工作中,关键时刻要做到敢于站出来、敢于运用《准则》和《条例》中学到的内容教育身边的人,坚决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不能因为怕得罪人,就选择做老好人,对违纪行为、腐败现象视而不见,装聋作哑。要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正气,倡导社会正能量。始终做到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监督管理好社区干部,把标准树起来,把纪律严起来,把规矩立起来,做到心中有敬畏,头上有戒尺。为和平桥街道濠阳社区提供风清气正的政治保障作出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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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党员准则条例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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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法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贯彻落实好这两项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正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下面谈几点自己的体会: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入理解《准则》和《条例》精神。《准则》和《条例》是每个共产党员的生活和工作指南,明确了我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只有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精神实质,才能使我们的思想认识清晰,驱使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才能警钟长鸣、方向明确、行动有力,才能遵纪守法,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党员干部。广泛宣传使每个党员和群众都了解精神实质,才能更好监督和提醒党员干部,在正义的阳光下,党员干部才会少犯或不犯错误。

二、从我做起,党员干部模范遵守党纪。模范遵守党纪应当是党员干部的自觉行为,“四个必须”、“四个坚持”、“四个自觉”是每个党员干部的努力奋斗标准,我们要“敬畏”党纪国法,从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才能对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的“敬畏”才能更好地约束自己,只有在可能违犯党纪、政纪时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在改革开放硕果累累的条件下,我们党员干部时常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等种种诱惑,稍有不慎,就可能成为诱惑的俘虏。因此要警钟长鸣,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一步。

三、敢于担当,严格执纪,落实监督责任。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带头遵规矩、守纪律,重在执纪监督问责。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发现问题和线索要及时追踪和处理,有了反映及时提醒,做到事前有提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检查,努力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在工作与生活中,要积极推动单位的班子成员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全体党员干部要勇于自我批评,自我监督,并且自觉接受监督,违规违纪才能少有或没有。纪检监察干部要突出对“四风”问题的监督与检查,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紧紧盯住“乱作为”,管住“不作为”;就是要从上下班、工作状况、服务态度抓起,对有轻微苗头性问题先警告,再不改过就建议组织处理,对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迅速查处,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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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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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贯彻落实《条例》,共筑反恐维稳钢铁长城,为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条例》明确指出了宗教极端化的危害性,任何人都要遵纪守法,争做去极端化的践行者,推动《条例》更好地贯彻落实。

新疆的民族团结工作面临着巨大挑战,做好民族团结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更加紧迫。深入开展“三非”专项整治行动,全力以赴“去极端化”,努力破解宗教管理难题。要深入揭批“三股势力”反动本质,戳穿“圣战殉教进天堂”等荒唐谬论,使广大信教群众正确掌握民族风俗习惯、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界限。

民族团结必须从我们每个人做起,民族团结不是哪一个民族的事情,不是某个群体、某个个人的事情,是我们每一位新疆民众的事。这要求每一个人从我做起,我们每个人都讲民族团结的情,每个人都说民族团结的话,每个人都做民族团结的事,民族团结才会有坚实的基础,暴恐份子破坏民族团结的企图就永远不会得逞。

那么我们如何做好民族团结呢?我认为我们每个人都要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求同存异。

不同民族的同胞有不同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语言。首先,我们要本着尊重的态度,去对待有宗教信仰、不同宗教信仰、不同语言的同胞们。记得在马来西亚,华人导游信仰信仰佛教,他的妻子信仰伊斯兰教,信仰佛教和信仰伊斯兰教的夫妻可以朝夕和睦共处。我们有信仰和没信仰、不同民族的同事也应该和睦共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多做有利于民族团结的事,多说有利于民族团结的话。将自己的具体行动贯彻到日常生活的每一天。

第二、将小爱转变为大爱,在日常生活中讲求自律。

我们在自己的工作单位、熟悉的环境一般都可以做到和各民族同事和平共处,可是离开了我们熟悉的环境,我们是否依然如此?比如在公交车上、其它公共场合我们是否都可以做到给不同于自己民族的老人让座?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必须自律。什么是自律?离开监督的自我约束行为才是真正的自律。我认为贯彻民族团结要求我们每一位做到自律。我认为人和人之间、民族和民族之间的相处都是一些小事情,但恰恰是一些小事情会影响到民族感情、民族团结,小事情做不好易引起民族隔阂。因此,作为一名新疆人,作为一名党员教师,我们必须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将民族团结的行为落到实处,而不是喊口号。

第三、防御极端宗教对高校的渗透。

我们作为教师,教书育人是我们的使命,在平时教学中我们要从思想上正确地引导学生,树立正面形象,灌输正能量。新时期,新疆非法宗教活动趋势:非法宗教活动出现由重点地区和乡镇向非重点地区和乡镇转移的苗头。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人呈低龄化和妇女化倾向。作为老师,我们要防御极端宗教对校园的渗透,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与政治警觉性,既不能神经过敏,将其无限扩大化,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视为异己力量,也不能对极端宗教渗透的消极影响视而不见或放任自流。无神论和宗教信仰者在思想信仰上存在差异,不能片面强调这种差异而忽视和抹杀他们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一致。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始终坚持国家认同。

最后,我想说:时间可以改变一切,我们要对党和政府维护新疆的社会稳定、保持长治久安怀有坚定的信心。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生命安全,在街上随处可见武警、警察。幼儿园门口、学校门口每天都有很多警察和武警执勤把守。暴恐份子的邪恶野心是实现不了的,自古邪不压正。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正是全球恐怖主义及宗教极端思想泛滥的时代,对此我们不必感到惊恐,还是要尽量理性地坦然面对。我深信时间终会改变一切,邪恶战胜不了正义,任何企图将新疆从我们祖国版图上分裂出去的梦想终将会破灭,任何与人民为敌、与党和政府为敌的斗争都不可能赢得胜利。我作为一名生在新疆长在新疆的新疆人,对新疆这些年的快速发展、自己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直感到欣喜,也对我们新疆的未来持有乐观的态度和信心: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新疆的形势会逐渐好起来,我们的新疆依然是美丽的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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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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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的纪律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条例的覆盖率更广且瞄准的对象更具体,问责情况也更加明确,问责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还规定了问责时限,实行终身问责,进一步加强了条例的规范化和执行力,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

问责不是目的,但一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落实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要求,必须靠制度来保障,加强问责才能确保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不仅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违纪做出了规定,更重要的是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从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情形,这无疑对党务领导干部和党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一名机关党务干部,不能仅限于“独善其身”,更要有担当精神,敢于指出和解决所属党组织存在的问题,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把所有的工作热情投入到机关党建工作中。通过学习问责条例,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我将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努力把坚持原则和创新工作统一起来。做一名敢于坚持原则的党员干部,守得住底线,在大是大非面前有理性的思考和正确的判断,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开展日常工作敢于突破、敢于创新,遇到困难和问题要敢于担当、敢于担责,在困境中锻炼自己的能力和磨砺自己的意志。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思考,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思想经验,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开展具体业务而言,对党组织的设置、换届、发展党员的程序、党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党费的收支、基层党建工作集中整治排查等各项工作,都要加强学习,不论是否明确到自己办理,只要有人来咨询办理,都要勇于承担,做到不推诿、推脱,在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高标准严要求的基础上,不断开拓思路,突破党建工作局限性,大胆工作,把工作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

二是努力把爱岗敬业和执行力统一起来。通过学习,彻底改进自己工作和思想不相适应当下形势的环节,切实加强学习和工作主动性,杜绝那种不是领导安排就不做,没有明确职责就不管的现象,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强化干事创业的超前意识,以务实的姿态迎接新的工作挑战。坚决维护党组织的决定,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在工作中多一些付出,少一些计较,能以大局为重,无条件完成组织交办各项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效率和执行力,杜绝等、靠、望的不良工作态度,把严格履职的形象树起来,把模范带头的作用发挥出来。

三是努力把个人成长与组织的建设结合起来。深刻领会“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香满园”的含义,把自己的工作职责融入到党的建设中来,充分认识到个人的成长离不开组织的培养和集体的关心。遇事多汇报、多请示、多交流、多配合,不以自我为中心,一切从大局出发。只有把自己摆进去,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强化问责意识,坚决破除不当领导无需当责以及好人主义、一团和气的心理,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党员、一名党务干部,在重大问题上要敢于发声、亮剑,把严和实的精神落实到今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让问责条例落地,成为党员履职尽责的有力约束和经常性提醒,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政令畅通,确保不留“暗门”、不开“天窗”,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一名思想警惕性高和担当意识强的党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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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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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二条规定了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主要有四项内容:一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这是我们在新时期的思想路线。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这是我们党的根本的组织制度。四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尽管《条例》没有专文规定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但在框架、章节、条款和字里行间充分体现了发扬党内民主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实事求是、依纪依法,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等开展党内监督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是贯穿《条例》始终的主线,是《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的重要立法目的,但“发展党内民主”的重大步骤主要依靠中央决策和部署,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一般不宜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来开展党内监督工作,只能是通过“发扬党内民主”,将党章、《条例》和其它党内法规规定的党内民主制度发扬光大,并在党内民主的基础上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是开展党内监督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党组织加强党内监督,要以发扬党内民主为基础,同时必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二者不可偏废。党内监督工作中坚持这-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这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基础。二是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党内民主制度,支持、鼓励、保证党员和党的干部充分行使各项党内民主权利,防止压制民主现象的发生。三是绝对不允许下级党组织或党员、干部以“民主”为借口,对抗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并严防各种形式的非组织活动,维护全党和各级组织的团结和统一。四是党员、干部不论是行使监督权利还是接受监督,都要以大局为重,不意气用事,不搞无原则纠纷,更不能借监督之名,损害党组织或领导班子的团结。

二、实事求是、依纪依法。

实事求是是《条例》明确规定的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在“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大背景下,依纪依法可以说是所有监督活动的基本要件,《条例》许多条款都有“依纪依法”的规定,就反映了这一点。该原则是指,党内监督主体的各项监督行为和活动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严格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党内监督工作是一种政策性、权威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重大权益,一旦偏离事实和党纪国法的规定,很容易发生问题。在党内监督工作中坚持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党内监督主体进行各种监督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善于听取被监督者或有关同志的意见,不能捕风捉影、见风就是雨。二是各种监督主体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权利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措施、要求等进行,尤其不能用违反党纪国法的手段、措施开展党内监督。在这个问题上,党组织要把好关,对于不符合有关要件的监督行为或活动要及时制止。三是严格按照《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党内监督制度。四是对不遵守、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内监督制度的行为,必须及时追究.严肃处理。五是党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与处理具体的人或事相比,制度建设更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条例》本身突出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为开展党内监督工作中坚持这一原则提供了依据,开拓出思路。这一原则是指,加强党内监督,必须注意从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人手,从根本上铲除权力滥用的条件和土壤。在党内监督工作中坚持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有关党组织要及时制定贯彻《条例》的有关配套规定、具体办法或规章制度,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二是地方、部门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对照《条例》,针对党内监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找出已有制度和机制存在的弊端,予以健全和完善,大力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三是党的各级组织要把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作为一项根本性、长期性的工作,常抓不懈,要经常检查并善于通过“亡羊补牢”,完善有关制度和机制,防范问题的发生。四是要及时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大胆探索新的监督制度和机制。

四、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

如前文所述,《条例》起草中就注意在具体内容和条款设计上,使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辅相成,《条例》规定的各种监督权力(利)和监督方法、措施对此都有鲜明体现,重要的是如何在党内监督工作中落实和坚持这一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党组织开展各项党内监督工作,必须在强化监督制约的同时,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领导干部敢抓敢管、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开展党内监督工作坚持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党委要对党内工作实施坚强的统一领导,保证党内监督各项工作依纪依法按照组织原则和严格程序公正、公平地进行。二是要鼓励、支持、保护党内监督各主体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三是及时调查、处理党员干部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检举、控告。这既使监督制约落到实处,又可以增强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信心。四是认真听取被监督者的意见,高度重视受处理党员干部的申诉,切实保障被监督者的权益。尤其要注意区分滥用权力和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事物的界限。五是对以监督为名,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之实,滥用监督权的行为,要严肃追究。

五、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惩治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主要还是保证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国内外、党内外开展监督工作的经验都表明,加强教育和防范,能够使监督工作关口前移,事半功倍。这一原则是指,加强党内监督,必须立足于加强理想信念宗旨和廉政教育,大力加强各项基础性工作,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有效防范问题的发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坚持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是各级党组织要抓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针对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党员干部个人要加强思想政治学习,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牢固树立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意识。三是各级党组织要抓好防范工作。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要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治本抓源头;要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发现苗头,早打招呼,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搞秋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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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8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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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8月3日,中央印发《条例》以来,各级党组织认真组织学习;8月17日中央召开学习贯彻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迅速掀起了学习贯彻热潮;8月21日,王岐山同志发表署名文章《发挥巡视监督作用,助力全面从严治党》,将学习贯彻进一步引向深入。

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北京、天津、河北、江西等12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对学习贯彻提出具体要求,辽宁、贵州、宁夏等9省区党委常委会将传达学习会议精神列入近期专项议题,内蒙古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条例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江苏、河南等省区市纪委、组织部,分别召开会议学习电视电话会议和王岐山同志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教育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务院国资委等25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席电视电话分会场会议后,立即召开党组会议组织传达学习;公安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单位,会后及时召开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具体要求,责成相关部门制定落实方案。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紧密结合实际,通过强化组织领导、制度建设、监督检查等措施,加快把《条例》转化为推进工作的强大武器。内蒙古、四川、宁夏等20个省区市和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18家中央单位提出,将依据条例规定和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抓紧制定实施办法或学习贯彻意见;吉林、山西等地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学习贯彻方案,将巡视工作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制定具体落实的措施和办法。湖北、湖南等地依据条例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江西、云南等地加紧建立健全有关干部管理和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巡视制度体系。

学习深入、贯彻有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精心组织,努力把学习贯彻条例的过程,转化为唤醒党章党规意识,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的过程;转化为领会精神实质,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推动巡视工作深入开展的过程,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使条例真正成为推进巡视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助力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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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7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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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月9-10日在*党校参加了为期2天的《两法》、《两个条例》培训班学习,通过老*授课、个人自学,收获很大。现就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谈谈自己粗浅的体会。20xx年xx月31日中发17号文件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我党建立以来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挥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在当前深化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使我们党始终保持其先进性,充分发挥共产党人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内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是与时俱进的产物。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是我们共产党人的首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约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核心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建立以来,在历次党的会议和文件中都提出过监督问题并做了一些党内监督的规定,但是与这次党内监督条例相比,显得层次低、不系统、不规范、操作困难。实践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加强党内监督,没有制度就难以监督。单靠以往提倡怎样做,很显然,已造成了一种软弱的监督局面。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核心就是要加强党内监督,就要有一套监督体系,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形成比较完备的互相配套、互相制约、互相提高、有章可依、便于操作的党内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了建党83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需要,为确保党的先进性这一显著特点,制定了科学完整的党内监督体系,解决了长期以来党内监督的薄弱环节。条例第三章是重点,用了十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十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填补了过去党内监督方面的缺陷,形成了相互配套、科学、严密的党内监督体系,使党内监督有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可以说,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给我们共产党人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只要我们认真学好条例,重在落实,就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永葆共产党人先进性的本色。因此,党内监督条例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核心。

二、强化对权力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关键

保持党的先进性,关键在于对党组一班人的监督,特别是对班长的监督。一级党组织,一把手尤为重要。按他所处的位置,他的所作所为,对全局工作影响重大。记得山东省贪官、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在反省其犯罪的原因时说过:"到我们这一级别的干部就没人管了。"广西省贪官、原玉林市委书记李成龙也坦言:"我的权力太大,稍不注意,权力就会转化成金钱,监督机制对我来说形同虚设。"实践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往往导致腐败。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像胡建学、李成龙这样的人走向犯罪是不可避免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往往都掌握着相当大的权力,如果权力使用不当,必然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败坏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效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甚至贪赃枉法、腐败变质,特别是对一些有权管人、管钱、管市场的重要岗位、敏感部位以及关键人员,实行有效监督,防微杜渐,这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党内监督条例以党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遏制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富有胆识的重大决策。党内监督条例针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强调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并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和制约措施。为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党内监督条例还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有权监督一把手。党内监督条例第二章规定,各级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代会的代表,都有权按照条例的规定对领导班子的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监督。第四章的监督保障中又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对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这些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党内监督的有序进行,对于接受党内监督,减少权力腐败,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一定要在工作中认真抓好落实,以求真务实、公开公正的态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使监督不流于形式。

三、发扬党内民主,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障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障。早在延安时期,民主人士黄炎培就历朝历代跳不出“建立—兴盛—衰亡”这个周期率问题同毛泽东同志探讨。毛泽东同志肯定地回答:我们共产党人找到了解决周期率的最好办法,就是民主。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无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扬党的传统作风。"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发扬党内民主的制度保证。实践证明:没有广泛的民主,就不会有正确的集中;没有高度的民主,就没有高度的集中。事实上,发扬民主的过程,也就是实行党内监督的过程。只有发扬党内民主,才能增强各项工作的透明度,而这个透明度正是我们需要的监督过程。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章节第三章监督制度一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并根据党性、国情,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第三章第四节单列了民主生活会,规定:"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要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上反映的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为了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励,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些规定,对于增强主要责任人发扬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自觉性,具有重要意义。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们党保持先进性是十分重要的,我们要在学好条例的同时,在落实上狠下功夫,切实增强接受党内外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全方位监督。同时,还要教育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自觉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是每个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要恪尽职守,以对党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去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我们的党才能兴旺发达,我们的国家才能繁荣昌盛,我们的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共产党人就能够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始终起到先锋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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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9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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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持续打响反腐攻坚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通过对推进反腐制度化进程有什么意义?

解读丨加强党内监督主要监督谁?怎么监督?

升级版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何新意?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12月颁布实施,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升级版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体现了哪些新意?

首先,其立意更为明确,在于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在一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执政党一定要有自我监督自我革新的意志和能力。

第二,条例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专门设了对中央组织进行监督的条款,这确实是一个不小的突破。以前很多党内规章制度,如果细心阅读,人们会发现,它的适用对象都是中央以下的。这次的突破,表明了中央下的决心。

第三,条例针对性明确。条例明确指出要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不仅明确而且实在,因为这些问题大家都感觉得到,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了。

解读丨加强党内监督主要监督谁?怎么监督?

为什么要强化党内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是在中国全面执政的党,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党面临的“四大考验”与“四大风险”,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

强化党内监督是为了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永远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也是为了保证广大党员干部都能“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因此,充分吸收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经验,包括开展巡视工作的经验,对现行党内监督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是新形势下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的需要,也是完成党的使命的需要。

一把手该怎么监督?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发表了一系列讲话,指出“强化监督才能管住权力”。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补足这块监督短板,就要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有效途径。坚持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用好巡视“利剑”,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构建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从宽、松、软真正走向严、紧、硬,让党内监督动真碰硬、展现刚性,才能破解“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困境,使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为官。

大量腐败案件表明,一把手监督常常是薄弱环节,一把手监督难题亟待破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越大越需要监督。 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里的“笼子”是制度,是法律,也是监督。

解读丨加强党内监督主要监督谁?怎么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保护

我们培养一个在困难形势下挑大梁的干部非常不容易,加强党内监督也是为了保护我们的主要领导干部,不要让一些居心叵测的人以为,搞定了一把手就搞定了一切,从而把他当做用糖弹密集轰击、千方百计拉下水的对象。

此外,开展批评自我批评既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也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途径。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上下级,每天一起工作,对对方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比一般干部群众清楚得多,使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同志负责。因此全会强调要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在班子里有多少这样敢于直言的铮友,就等于自己的视野扩大了多少倍,对自身对工作都会受益无穷。

监督是否仅限于党内?

权力属于人民,除了党内监督,还要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包括鼓励社会团体的监督、舆论监督等。保障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些都是对党内监督的重要补充,也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对于群众实名举报的领导干部的腐败活动,党委和纪检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两个责任”。

解读丨加强党内监督主要监督谁?怎么监督?

实际上,加强党内监督的最重要意义之一,就是要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通过全方位的党内外监督,形成一个使人不敢腐、不能腐的天网。同时加强对干部的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教育,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用人导向,不想腐的效应也会进一步显现。这样距离形成一个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活环境必然为之不远了。

各级党组织都要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必将进一步推动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进步,也使党内监督工作这一篇大文章越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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