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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总结(实用20篇)

导语:在缤纷的烟火和欢快的乐曲中,新的一年向我们走来。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总结的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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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法制宣传日活动简报

全文共 3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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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让居民更深层的了解创建文明城市的相关知识,强化群众法律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居民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法律素质,站前街道红星社区组织工作人员在大公园开展了法律法规,法制宣传活动

此项活动紧紧围绕社区维稳工作而开展。活动主要通过社区工作人员对辖区居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目的在于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营造社区法制氛围,引导居民在任何时候都要依法办事,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营造和谐文明的社区,推进民主法治社区的创建。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社区的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以及社区的安全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居民们纷纷表示要多开展这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并通过活动使更多的居民了解法律知识,给他们以法律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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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的由来

全文共 4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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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免疫预防接种,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涉及千家万户。

80年代后,我国政府积响应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扩大计划免疫规划(EPI,Expanded Programme on Immunization)并积极开展工作。

九十年代以来,每年选定一个重点内容作为当年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活动的主题,尤其是紧紧围绕WHO“全球消灭脊髓灰质炎”的行动纲领的要求,将消灭脊髓灰质炎作为“巩固和发展我国计划免疫工作成果,保护儿童健康”的一项重要目标。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活动每一年主题的确立对全国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普及计划免疫和提高儿童免疫接种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的开展,使广大市民免疫预防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也使每个儿童家长了解并深深体会到“计划免疫是每个孩子都应享有的权利”。“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活动”使全国儿童获得高水平的免疫种率成为现实,为保护儿童健康、造福子孙后代,提高我国的人口素质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至此,我国已建立了完善的免疫接种程序:在婴儿出生24小时内,即进行乙肝疫苗接种,并在婴儿1周岁之前,完成程序中的所有基础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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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年计划免疫宣传日活动简报

全文共 3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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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四团医院联合该团双语幼儿园,在幼儿园门前组织开展了以“规范接种疫苗,共建健康中国”为主题的“全国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

活动中,该团医务人员利用幼儿园下午放学家长前来接送的时间,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形式,向儿童家长宣传接种疫苗的意义,告诉他们接种疫苗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提高儿童自身免疫力。医务人员还向家长详细询问了儿童年龄,并提醒他们适龄儿童近期需要注射的疫苗有哪些,叮嘱儿童家长及时带孩子到医院进行预防接种。

据悉,本次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接受咨询30余人。通过开展此次活动,使职工群众增强了对预防接种的认识,为儿童健康、快乐成长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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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全文共 4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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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接种单位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八、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九、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体系技术规范。

“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应当如实登记,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监督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十二、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十三、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发生特别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

“(三)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十五、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三)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四)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五)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十六、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三)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五)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

十七、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记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十八、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由卫生主管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反规定储存、运输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疫苗生产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疫苗生产企业以及向我国出口疫苗的境外疫苗厂商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代理机构。”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出入境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三、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的“疫苗批发企业”。

二十四、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并将其中的“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第八十六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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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开展两学一做党日活动总结

全文共 6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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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5月25日下午,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组织全院党员赴如皋顾庄社区和红十四军纪念馆,开展“学习先进典型重温入党誓言坚定理想信念”主题党日活动。学校党建督导时金芳教授随行指导。

如皋顾庄社区是“国家生态村”、“全国文明村镇”、“江苏最美乡村”。走进顾庄社区,如同走进都市中的森林,300多年树龄的黄杨,100多年的香樟,各种奇花异木随处可见。这里户户有奇花异草,家家有深深庭院,人人满足而安详……

在顾庄社区,江苏省“吴仁宝式优秀村书记”、顾庄社区党总支书记明正奎,介绍了顾庄社区的“党员经纪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作用,带领乡亲共同致富的情况,以及社区党总支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的具体做法。

学院全体党员还赶赴位于江苏省廉政教育基地——红十四军纪念馆参观学习。红十四军是1930年建立的江苏境内唯一列入中央红军序列的正规军。纪念馆内翔实的史料和实物,生动再现了红十四军的光荣历史,让大家接受了一次心灵的洗礼。在红十四军纪念馆,继续教育学院全体党员面对鲜红党旗,重温入党誓词,更加坚定了理想信念。

在听取了顾庄社区明正奎书记的介绍之后,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书记张卫斌为学院全体党员上了主题为《增强党员意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课。他说,顾庄社区的发展,与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密不可分。“两学一做”,学为基础,做为关键。他希望学院全体党员,在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的基础上,立足岗位,争做贡献,在岗位奉献中体现党员的先进性,实现人生价值,为实现南通大学继续教育事业新跨越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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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公安局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简报

全文共 6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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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我市各有关部门开展了丰富的普法宣传活动

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举办“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之法院开放日活动”。

昨日,深圳首创的全国首个商事争议解决平台举办了2016中国法律资本元年前海高峰论坛,多位专家出席论坛,共同探讨法律和资本的关系、创新合作方式等议题。

为帮助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更多地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知识,昨日下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深圳市中心书城南区大台阶开展了“12·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讲座和政策法规现场咨询活动”。

昨天下午,深圳市国资委与深圳地铁在世界之窗地铁站联合举办了主题为“法制相伴、欢畅同行”的普法活动,通过知识竞赛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

福田区莲花街道在中心书城南广场举行系列普法宣传活动,吸引辖区上千名市民踊跃参与。

活动以“弘扬宪法精神,保障公民权利”为主题,以法律知识有奖问答、法制宣传资料免费派发等居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法律知识,现场还举行了宪法历史回顾展。同时,来自莲花街道12个社区的挂点法官和挂点律师也来到现场,为居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昨天,龙岗区平湖街道在平湖广场开展主题为“落实东进战略、法制相伴同行”“12·4”国家宪法日暨“七五”普法宣传系列活动启动仪式。活动当天共吸引约2000余人积极参与,提供法律咨询(含法援咨询)300余人次,派发各类法制宣传单5000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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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年110宣传日活动主题

全文共 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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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为我市全域城市化发展改革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2、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推动社会联动工作再上新台阶

3、亲民、爱民、为民,110守护您的平安

4、全面深化改革,推动“质量**、二次创业”,建设人才、人口、人次聚集城市

5、人人参与平安建设,人人关心社会联动,全民共建和谐社会

6、积极融入海西建设和泉州环湾发展大局,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7、平安**建设是百姓安居乐业的保障

8、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110社会服务联动工作

9、建设平安**,人人有责,人人受益

10、110社会服务联动系统竭诚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11、建设平安**,服务发展大局

12、平安**你我他,创建工作靠大家

13、**平安建设需要您的支持和参与

14、共建平安**,构建和谐家园

15、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跨越发展

16、人人参与平安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7、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努力让人们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18、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民参与建设平安**

19、积小安为大安,营造平安**大环境

20、兑现社会服务承诺,诚心诚意为民服务

21、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加快保障改善民生

2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民生热点问题

23、居住在**,创业在**,平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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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街道开展计划免疫宣传日活动简报

全文共 2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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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为“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为广泛、深入和持续普及预防接种知识,唤起全社会积极参与和支持,按照市卫生局统一部署,4月25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尖山区疾控中心、铁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0余家医疗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走上街头开展宣传活动

当天,在新兴大街四马路沿线,围绕“预防接种——孩子的权利,社会的责任”宣传主题,通过设置咨询台、悬挂条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形式,医务人员向过往群众宣传预防接种相关常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疫规划项目相关惠民政策等知识,并耐心地为前来咨询群众解答疑问,同时提醒广大家长及时为适龄儿童接种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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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开展两学一做党日活动总结

全文共 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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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南宫市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开展党员主题党日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市司法局党组高度重视,认真谋划,5月6日,围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开展了“以聚焦学习新党章”为主题的“两学一做”主题党日活动。

活动由党组书记、局长田贵君主持召开。活动中,田局长带领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了新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部分内容,并为与会人员作了深刻解读。与会人员结合自己学习情况,进行了交流,踊跃发言,分享了学习感受。

田局长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务必以此次主题党日活动为契机,认真践行“两学一做”,反复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原文,认真履行党员的责任和义务,以实际行动做一名合格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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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世界无烟日活动总结

全文共 9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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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背景:

每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起的世界无烟日,自1988年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世界无烟日以来,每年的5月31日全球都开展同一主题的控烟活动。

烟草是造成人类死亡的第二大原因,全球大约有一半吸烟者最终死于吸烟所导致的疾病。青少年更是其中受害严重的群体。为了贯彻无烟奥运的理念,进一步推动青少年控烟工作,促进全民健康,闵行区开展以无烟奥运理念推动中小学生控烟的系列活动。我校组织全体中小学生认真参与本次活动。

二、活动对象:全校中小学生

三、活动内容:

1、根据世界无烟日的主题,积极开展“无烟校园”健康教育主题活动,结合健康教育广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在校园内营造戒烟、拒绝吸烟的健康氛围;

2、组织各班开展“拒吸第一支烟,做不吸烟的新一代”签名活动;

3、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无烟奥运”的征文活动;

4、组织各班开展“小手牵大手,共同创建无烟环境——致亲人戒烟一封信”活动。

四、活动要求:

1、签名活动要求:

(1)对象:全校学生

(2)时间:5月20日午会课(届时请信息组到各班教室摄影)

(3)过程:各班以主题仪式等形式,动员全班学生在“拒吸第一支烟,做不吸烟的新一代”签名单上签名,并于当日把签名单交到医务室。注意:签名请使用钢笔或水笔;签名单上注明学校名称与班级。

(4)总结:活动结束后,请医务室于5月21日前汇总“签名活动汇总表”(附件2)及活动照片一同报至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科。

2、征文活动要求:

(1)主题:我的无烟童年

(2)内容: 围绕身边的“无烟奥运”故事、青少年拒绝吸烟、对烟草危害的认识、对学校控烟的看法、对教师吸烟的看法、对无烟家庭的看法、对戒烟的建议等。

(3)范围:3—8年级;各班选送优秀征文1篇。

(4)时间:6月4日前年级组长统一上传至政教处。

3、《致亲人戒烟一封信》活动评估要求:

学校认真如实地对学校近年来开展青少年控烟教育的情况进行评估,填写《致亲人戒烟一封信》活动情况调查表(附件3),并于5月21日前将调查表报至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科。

4、《致亲人戒烟一封信》活动要求:

5月31日,动员学生以写信的方式劝阻家人戒烟,同时动员家长以回信的方式予以承诺,小手牵大手,共同创建无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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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年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简报

全文共 3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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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根据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办公室要求,我校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活动内容。

第一是校园内外悬挂标语,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制中国;增强全民法制观念,推进法制社会建设。

第二是要求各年级各班召开以“增强法制观念,创建平安校园”主题班会。大力宣传国有国法,校有校规。学校里的法律既包括国家的各种法令法规,也包括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条令。有的同学对校纪校规视而不见,忽视学校对学生仪容仪表、待人接物、行为言语等方面的要求,不爱护公物、乱扔垃圾等等?这些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不文明行为严重破坏了我们美丽的校园的和谐氛围。

第三是国旗下讲话“严以律己,做遵纪守法的好学生”,要求全体学生严于律己,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在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创新的同时学会自我保护。学法用法,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让“法制”扎根我们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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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年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简报

全文共 7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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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弘扬宪法精神,深入推动“七五”普法规划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宪法至上意识、增强宪法观念,自觉维护宪法尊严。12月5日,由镇综治办牵头,联合司法所、派出所、镇计生办、镇团委、镇妇联、镇卫生办、镇民政办、镇防保站等部门开展了以”弘扬宪法精神 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宪法日法治宣传系列活动

一、12月5日上午,平安学校全体师生举行宪法日宣誓签字活动。学校全体师生面对国旗,举起右手,庄严宣誓。通过举行此次宣誓签字活动,引导同学们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自觉维护宪法尊严,真诚信仰法律,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进一步增强师生的法律观念,培养学生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意识,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宣传氛围。同时对校车司机进行道路交通法的教育,提高校车司机遵守道路法规的法治意识。

二、在哈吧村开展宪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立法律咨询台等宣传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宪法、劳动法、土地法、婚姻法等法律知识。本次活动共向过往群众发放了法律法规宣传单2000余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40余人次。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不仅向广大群众宣传了法律知识,进一步提升群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度,激发了群众学法的积极性,而且增强了群众的法治意识、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创建法治平安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观看“12.4国家宪法日系列讲座”活动。要求机关干部树立宪法权威,认真学习宣传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落实依法执政根本任务,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做一名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用自己的行动带动周围群众学法守法,为构建和谐稳定平安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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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网络诚信宣传日活动简报

全文共 6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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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央网信办主办的第二届全国网络诚信宣传日活动6日在北京举行。中国互联网协会等8家网络社会组织联合国内52家知名互联网企业同日签署了《网络诚信自律承诺书》。

由中央网信办主办的“网络诚信建设案例(故事)征集平台”也于同日正式上线。

6日上午举行的“共铸诚信 清朗网络”主题座谈会上,中央网信办副主任任贤良表示举办第二届网络诚信宣传日活动,旨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月19日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网络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凝聚全网全社会共识,营造网站依法办网、网民诚信用网的浓厚氛围。

任贤良强调,网络诚信建设需要构建政府部门、互联网企业、社会组织和广大网民共建共治的工作格局,要大力倡导“诚信为民”的办网理念,大力培育“诚信自律”的中国好网民,大力推进网上网下协同治理,共同构建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让互联网更好地造福人民。

座谈会上,信用中国网站、新华网、千龙网、新浪网、阿里巴巴、世纪佳缘、58同城、途牛网等8家网站代表分别发言,就加强网络诚信建设建言献策,就自身加强网站诚信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中宣部宣教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网络社会组织、中央和地方新闻网站、商业网站、有关行业网站、新闻媒体以及专家学者近100人参加座谈会。

同日,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地网信部门等都结合自身工作,同步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网上网下诚信宣传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共铸诚信、清朗网络的行列,积极传播网络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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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天津消防119宣传活动日观后感小学生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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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次对消防知识的学习,对消防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掌握了一些消防安全的基本理论知识。如,火灾时我们要向下跑,切勿往上逃生;住在小高层时,我们也莫慌乱,不要跳楼,如果是底层可以用绳子(或其他可以承重的物品)坠下去;在发生火灾时切忌不要坐电梯,可以取湿布捂住鼻子弯腰往下跑;发生火灾时且若是在高楼层时则应该把窗户关上,防止给火灾提供更多氧气,也可以防止起风加大火势,同时把棉被弄湿披在身上,捂一张湿帕子防毒气,尽快离开火灾现场;煤气泄漏时千万不能打开灯;同时,火灾刚开始3分钟时易扑灭,过了初期不易扑灭,我们要时刻保持冷静,遇到危险镇定快速的想出解决办法,公众号逍遥文稿整理,迅速自救!那么如何做好预防:

一、消防安全治理应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消防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火灾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却在日常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被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

二、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我们应该定期接受相关专家的消防安全教育,增强我们的消防意识。

三、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三个抓”,不为隐患留空隙。

第一是要“抓重点”。除了定期的培训之外,还要经常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研究整改。同时要将消防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渗透到幼儿园的方方面面,可以加强教师的消防安全意识并传授给孩子们,可以定期组织幼儿进行消防演习。

第二是要“抓薄弱”。相对消防安全隐患少的地区往往是最轻易被忽略的地区,因为相对安全隐患少并不代表没有安全隐患。我们要按时对幼儿园进行清理维护,使幼儿园每天都处在安全的环境中。

第三是要“抓细节”。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火灾的防范要从大处着眼,也应该从小处做起。细节不轻易引人注重,如老化的绝缘材料、放错了位置的废纸篓,没关电源的电视等。但几乎所有的重大事故都是由于起初的“不注重”、“不小心”引起的!

最后,我们千万别忘了消防电话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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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年4月25日预防接种日宣传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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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5日为第30个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今年的活动主题确定为“信任预防接种 享受健康生活”。

“信任预防接种,享受健康生活”这一宣传主题,强调预防接种工作以公众对其信任为基石,只有全民共同行动,支持预防接种工作,为公众建立牢固预防传染病的免疫屏障,才能构建美好生活。主题旨在宣传相信预防接种这一基本国家政策,使公众积极主动的接受预防接种所带来的健康保护,从而远离传染病。

儿童预防接种日实施方案

一、宣传目的

借着宣传日的契机,围绕宣传主题“宝宝健康,从接种疫苗开始”,结合现阶段防病工作实际,大力宣传国家扩大免疫规划政策,免疫规划针对疾病的预防控制的相关知识,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民对免疫规划工作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国家免疫规划的良好氛围。

二、营造氛围,大力宣传

利用街道逢集时间,在街道上对过往行人进行关于计划免疫知识方面的宣传,并结合今年的宣传主题积极开展免疫规划政策。将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亲切关怀,各村要利用宣传日活动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免疫规划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免疫规划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对现场居民提出的问题作一一解答,让更多的人了解计划免疫政策和预防接种知识。通过设立咨询点、发放宣传单、电子屏幕、宣传画、黑板报、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科学通俗地传播预防接种知识,使广大群众了解、支持免疫规划工作,提高其积极、主动参与预防接种的意识。鼓励预防接种人员、儿童家长积极参加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效果。我们因地制宜,科学制订宣传方案,强化正面宣传。

四、加强部门合作

同时我们与政府部门及时沟通,密切配合,统筹安排各项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等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与教育、政府等部门合作,将宣传活动深入到学校、幼儿园、乡村等地,将预防接种知识送到千家万户。

五、具体安排:

1、时间:4.24宣传周(4.24---4.25)

2、地点:张集农电站门口

3、参加单位:张集卫生院

4、形式:

○1设立咨询点。

○2自制宣传材料散发。

○3专题讲座:《宝宝健康,从接种疫苗开始》。

○4人员巡回宣传:职工巡回宣传本次活动的具体内容,对不明白者给与细致讲解。

○5黑板报:宝宝健康,从接种疫苗开始。

○6悬挂横幅标语:宝宝健康,从接种疫苗开始。

○7国家对免疫规划确定的一类疫苗免费向儿童接种,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接种证,安全、全程、足量接种疫苗是预防疾病的有效措施。

5、具体内容:

1>国家免疫规划政策。

2>接种疫苗在预防控制传染病工作中的作用。

3>国家免疫规划所使用的疫苗种类、程序等。

4>接种方式及地点。

5>接种证的作用。

6>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办法。

7>新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制度。

6、计划免疫公益口号普及儿童免疫,向孩子献出一片爱心乙肝是健康的大敌,疫苗是防治的武器,关注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免疫工作,开展计划免疫保护儿童健康,儿童除了打疫苗,减少注射最安全。

7、卫生室普顺口溜预防接种应及早,无病先防效果好;八苗能防十种病,一年之内要全套。

六、及时总结经验及时收集整理宣传活动资料,总结经验,提高卫生宣传和社会动员能力。同时上报县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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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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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岚皋县检察院组织20名干警在岚皋广场开展以“学宪法、讲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岚皋”为主题的“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宣传活动

在活动中,该院以宣传宪法和检察职能为重点,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设立咨询台,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摆放宣传展板,向广大群众发放《宪法》、检务公开手册等法律书籍及宣传资料,集中展示了检察机关法律职能。活动当天发放《宪法》及其他法律宣传册70本、宣传明白纸200余张、提供法律咨询7次。

通过集中法制宣传活动,旨在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提升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为建设平安岚皋营造良好的法治保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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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4.25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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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在第31个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即将来临之际,为广泛宣传接种疫苗对预防疾病的重要意义,号召广大群众关注和重视儿童预防接种工作,鼓楼办事处举办了 “规范接种疫苗,共建健康中国”为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通过搭设咨询台、悬挂宣传横幅、摆放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循环播放预防接种广播、采取问卷调查方式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疫苗接种的意义。同时向前来咨询的居民耐心细致地宣传了当前疫苗接种免费政策以及疫苗接种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并详细解答了群众所关心的疫苗接种相关问题。

活动现场共发放宣传资料约200份,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也让群众了解了实施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预防接种对每个家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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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社区居民参加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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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上午,兴山县2016年国家宪法日、法制宣传日广场主题活动在文化中心正式开始。龙珠社区干部、网格员及社区部分居民参加了“大力宣扬宪法精神、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活动。

活动中,县直许多单位在活动现场摆放了图文并茂的展板,安排工作人员发张宣传资料,设立解答平台等形式对前来咨询的群众进行现场解答释疑。

同时还安排了丰富精彩的节目演出,主持人运用答题有奖的方式提出了许多有关法律的知识让观众进行回答,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从而大力提高了公民法律素养。

更多相关活动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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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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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为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我县于12月2日在中心广场开展了集中宣传活动,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喻孝迦,县人大副主任程国,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侯中华,县政协副主席王庆文参加宣传活动。

今年的宣传日活动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资源,推动美丽乡村建设”为主题,重点是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活动中,组织开展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党内重要法纪法规宣传活动,旨在进一步推动“七五”普法规划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培养全县干部群众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

据了解,资源县长期以来,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县,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全面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同时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素养,促进法治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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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第14个“公民道德宣传日”主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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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颁布15周年纪念日,也是第十四个全国“公民道德宣传日”。当天,由崇左市文明委主办,崇左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江州区文明委联合承办的崇左市第十四个全国“公民道德宣传日”主题活动在江州区江南中学举行。活动以“争做文明人 共建文明城”为主题,旨在进一步宣传“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持续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市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人人讲道德、个个讲文明的良好氛围,推动崇左市自治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活动中,学生们齐声高唱《公民道德歌》、慨慷激昂诵读经典名篇《少年中国说》,激发向上向善的道德力量。学生代表和单位志愿者代表郑重宣誓“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为崇左创建自治区文明城市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并在“创建自治区文明城市,做文明有礼的崇左人”条幅上签字。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还向江州区妇联、江南中学赠送了一批总价值4.5万元的德育书籍,勉励同学们多读书、读好书,做道德高尚的人。参加活动人员还参观了第二届崇左市美德少年先进事迹展。当天,单位志愿者们还上街开展清理乱贴乱画小广告、文明交通引导等志愿服务活动。

据悉,此次活动将持续到12月,将通过组织开展道德模范事迹巡讲巡演、道德讲堂、文明引导、志愿服务、市容环境整治等各类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市民更多地参与道德实践,以更文明的姿态融入到自治区文明城市创建中。

崇左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市文明委副主任李振唐出席活动启动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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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消防宣传活动日观后感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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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往往发生在我们身边,稍不留心便会引火上身。生活中关于火灾的迅息时常在我们耳边围绕。

有一年春节,我和几位小伙伴们在外婆家的院子里玩,一位男孩不紧不慢地说:“要不我们拿一些稻草到田里玩,怎么样?”“好啊,”伙伴们异口同声地答到。几个小孩一手拿着爆竹,一手托着一堆稻草磕磕绊绊地往田地里走去。一位调皮的男孩点燃了自已的手中的爆竹往稻草里扔,顿时响起一声爆炸声,渐渐地,小火苗燃烧起来,越变越大,周围也都烧起来了。几个年幼无知的小孩说:“哇,好大的火呀,我也要玩!”也有人焦急地叫喊:“起火了,起火了,大家快来灭火呀。”邻里邻居都匆匆赶来扑火,“你们几个捣蛋鬼,火是可以乱点的吗?大过年的让人一点也不省心?”一声声,一句句的指责声不绝于耳。

“小朋友,不玩火,不让父母吃苦果。不乱动火和电,自我保护是关键。火警电话119,发生火灾不乱走。心不慌,意不乱,按照顺序慢疏散。湿毛巾,捂口鼻,身体前屈头领地。防火逃生要记清,老师家长都放心。”同学们,一起记记这首消防安全歌,防范于未然火灾。

火,给予我们光明;火,给予我们温暖;火,给予我们希望?当然,火也可以吞噬一个生命,消防员拼尽全力,挽救着一个个生命,但烈火决不会手下留情,所以让我们一起驱走无情的烈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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