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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芳自赏是贬义词及解释、造句(通用20篇)

对于“痴心”这个词语,一般解释为深深迷恋于某人或某事物。那么孤芳自赏是贬义词及解释、造句呢?下文内容为你解答!现在小编给大家收集了一些孤芳自赏是贬义词及解释、造句优秀作文,欢迎参考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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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其烦造句

全文共 9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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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中的喧闹和嘈杂我已不胜其烦,偶尔去去外婆农村的老家享受世外桃源的生活,何乐而不为?

2、知了在树上不胜其烦的唱着夏的旋律,窗外的柳树耷拉着脑袋,人们晒着的衣服几乎被太阳烤焦了。

3、我以前很讨厌妈妈,她老是唠唠叨叨,我不胜其烦,老想跟妈妈说实话,妈妈说服得我面耳赤红,妈妈总是斩钉截铁。

4、她对我们有求必应——只要不太过分,但也会时不时的唠叨几声,令我们不胜其烦。

5、然后是烧纸钱,我们不胜其烦,小家伙们都可喜欢这个了。

6、长大了,总要离家,这时家的感觉再不是妈妈不胜其烦的唠叨,而升华成一种记忆,一种气味,在他乡不如意时蒙上眼帘的一层雾。

7、她的母亲常逼着她去见不同的人,不断地相亲,让她不胜其烦。

8、在我的小盒里囚禁过无数昆虫,它们无一例外都是扰我读书的坏蛋,所以我不胜其烦地将它们关住。

9、每次和妈妈遇到熟人,我总是站在旁边看着,然后等着妈妈教我如何称呼人家,整个过程麻木尴尬,令我不胜其烦,最后,我终于厌倦了,也就疏远了这里。

10、尽管具体的经历总是显得那样琐碎,那样平凡,那样漫长,又是那样不胜其烦,但是,恰恰是他们构成了一个个真实的精彩的人生,这才是生命最弥足珍贵的状态。

11、第一次和第二次我都婉言谢绝了,到了外婆第三次催促时,我不胜其烦,便粗暴的回绝了。

12、我终于不胜其烦,顶着巨大的压力,发表了一篇日志。

13、当别的同学问题问到我时,我都会不胜其烦地说不知道,但查田君都会很乐意地教他们,乐此不疲。

14、大人都说我们过的是衣食不愁,无忧无虑的生活,可是我就有许许多多的烦恼,其中让我最最不胜其烦得事是整天都做一些没完没了的作业,害得我从来没有休息的空间。

15、但到了上学的年龄,学了几天就不胜其烦,兴趣低下。

16、她有一张爱说话的嘴,一天到晚都不停歇,上课时她总是很活跃,不是要求我帮她画个图形,解个三角,我真是不胜其烦。

17、妈妈的唠叨让我不胜其烦。

18、望着桌子上堆积如山的作业,听着旁边妈妈不胜其烦的喋喋不休,我只得无精打采地耷拉着脑袋一次又一次的自言自语,唉声叹气。

19、不知从何时起,父亲开始在我耳边唠叨,大概就是些人生哲理处事方法,那时不明事理的我,总觉得不胜其烦常常敷衍了事。

20、常小丙先是不理,后来求的人越来越多,常小丙不胜其烦,于是脱口而出说了几个英文字母W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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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窥探造句

全文共 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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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窥探别人的私生活。

他们俩在车子的两边互相窥探。

他窥探着四周,直至见到警察走开。

爱塞尔往汽车修理厂的空房间里窥探。

在这样的日子肯定不会有人在附近窥探。

当这孩子向壶盖下窥探时,他什么也没看见。

我们乘的火车在旁轨上停了好久,有些儿童进来窥探。

所有的炮眼都开着,炮口不怀好意地从炮眼里向外窥探。

当马车继续前进的时候,加布里埃尔也离开了他窥探的地点。

他站起来,走到树林的边缘,向外面窥探了一会,然后回来,又坐下来。

一线离群的阳光突然冲破层层障碍射向树根时,使人能窥探到那阴暗的密林深处。

别格踮起脚尖走过去,从他们的肩上窥探;他不知道自己怎么会有足够的力气走过去瞧。

克拉默尔提供的情报,似乎能使如饥似渴地想获取情报的德国人直接窥探到同盟国的意图。

就是那匹没精打采的老马,每逢绕着圈儿走到窗户跟前的时候,也好像带着绝望的神气,往里窥探。

你为什么要在这里到处窥探

我知道你和凯特琳窥探我的隐私

你为什么要在这里到处窥探-不是

我发现他在我的办公室里到处窥探。

恶人窥探义人,想要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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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褒义词与贬义词的含义与区别

全文共 4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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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义词贬义词都属于形容词,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褒义词与贬义词的含义区别,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褒义词

褒 义 词(commendatory term)

bāo yì cí

褒义词:是词性带有赞许,肯定感情的词.赋予词语什么样的感情色彩,跟人们的道德观念有关,道德观念变了,词的感情色彩也随之发生变化.一个词带不带感情色彩,取决于一定的语言环境.

褒义词是情感词语的一种,俗名“好字眼儿”,又称“褒词”.凡含有赞赏、嘉许、褒扬、奖掖、喜爱、尊崇、美好、吉祥等感情色彩意义上的词,就是褒义词.

反义词 :

贬义词

例:慷慨激昂 .喜出望外.载歌载舞

【二】贬义词

贬 义 词(derogatory term )

biǎn yì cí

名词,指字句里含有的不赞成或坏的意思的词.

贬义词:是词义带有贬斥、否定、憎恨、轻蔑感情色彩的词.

如:见利忘义 遗臭万年

骄傲在某种特定场合下是贬义词或褒义词 如:骄傲这个词,在“我为中国而骄傲”中,骄傲属褒义,而在“小明得了第一,马上骄傲了起来”中,骄傲就属贬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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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贤妻良母造句

全文共 10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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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是解构了男性心目中理想的女性——一贤妻良母形象;

2、而妈妈是个温柔美丽的女人,一个标准的贤妻良母,坚强而善良的妈妈,在我的记忆中的她好像从来没有大声责骂过我们。

3、现代版贤妻良母的女性观既包含着妇女解放的时代内涵,又与人们潜意识下的传统伦理观念有某种妥协。

4、她是一个贤妻良母。

5、男性同处一地造成了小小的危机,因为西雅图缺乏教育孩童的老师以及适合单身汉的贤妻良母。

6、在封建社会,“贤妻良母”仅仅作为没有主体意识的性别符号而存在。

7、她在家是个孝顺的女儿、在学校是个品学兼优的学生;毫无疑义,将来一定是一位贤妻良母。

8、但是,至少我在司各特太太和理想中的印度贤妻良母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

9、她是个贤妻良母。

10、但是,在努力工作的同时,也偶尔展露一些贤妻良母的气质,会让男人更加爱你。

11、在过去,大多数美国妇女一直是当贤妻良母。

12、露西是温柔善良的典型的贤妻良母,为了可能让丈夫看到自己一眼,每天下午风雨无阻地到大墙对面站两个小时。

13、中国传统女子教育的目的是培养能够侍奉公婆、相夫教子的贤妻良母。

14、以贤妻良母为人生目标的农村妇女缺少休闲意识和休闲意向,因而不会为自己寻找闲暇时间。

15、大多数人都知道他有个漂亮的妻子叫林凤娇,曾经是香港著名的演员,现在则是称职的贤妻良母。

16、他重弹老调,说如果给妇女受教育的机会,她们就不会是这样的贤妻良母了。

17、你不但事业成功,还是一个贤妻良母,是一个受众人爱戴的华人社团人物。

18、她将成为贤妻良母。

19、盖尔?戈德温的短篇小说《一个悲伤的女人》的女主人公因不满于自己贤妻良母的角色,试图逃避丈夫和孩子。

20、近代中国,在改良派和革命派的推动下近代女学产生,并且始终贯穿着贤妻良母式的教育思想。

21、本文认为女性自然的生理条件和传统中国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是传统“贤妻良母”观孕育发展的现实土壤。

22、我一直以为自己会是一个贤妻良母。

23、她在世时是一个善良、忠诚的贤妻良母。

24、我是一位真诚、温柔、善良但不泛幽默、调皮和浪漫情怀的女人,属于贤妻良母型。

25、最早开展近代女子教育的外国传教士带来了近代贤妻良母论,在其最初的设计中,培养“贤妻良母”与职业妇女同是女子教育的目的。

26、我想做一个贤妻良母,成为他的甜心。

27、大众传媒对女性的角色定位是“物”与“性”,女性在大众传媒中主要有幼稚型、性感型、妖女型、贤妻良母型四种形象类型。

28、它的内容包括贤妻良母主义、男女平等和塑造女性健全的人格等等。

29、她和贤妻良母的传统模式即那种把全部时间都花在孩子身上的女人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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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注视造句

全文共 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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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堂上,我专心注视着黑板,唯恐错过老师讲解的一丝一毫。

2、大家都将急切地注视着这些新建筑物平地拔起。

3、注视着夜空,果然不出所料真的出现了月食。

4、窗前飞来了两只羽毛艳丽的小鸟,我目不转睛地注视着它们,直到它们飞走。注视的近义词是什么

5、老人淡定的眼神一直注视着亲人远去的背影。

6、远远的看去,感觉到有个人在注视着我!

7、她企图作弊,却不知老师在注视着她的一举一动。

8、妈妈用深情的眼神看着我,这个时候我明白了妈妈对我深情的爱

9、这个过程不可以有任何差错,每个人都注视着她的一举一动

10、我注视着母亲慈祥的眼睛,那眼神里,是对我深深的关怀和殷切的希望。

11、她一动不动的注视着这幅画有她家乡山水的水墨画。

12、她依旧静静地躲在那里,密切注视着下面的动静,很快就喘过气来。

13、我目不转睛地注视着蚂蚁的一举一动。

14、她久久注视着这个让她吃惊的分数,泪如丝线般止不住的流。

15、小明注视着黑板,仔细的听老师讲解,生怕有一丝疏漏。

16、注视着冉冉升起的国旗,我的心真受到了触动。

17、大家都非常严肃的注视着国旗缓缓地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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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四字的贬义词

全文共 1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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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操纵适宜】:操纵:原意指收与放,引申为掌握处理。对某事的掌握处理适度。多用天贬义,含把持的意思。

2) 【平淡无味】:本指质性平和无味。后含贬义,多指平平常常,缺乏特色。

3) 【自以为得计】:得计:计谋得逞。自以为计谋很对很好了(含贬义)。

4) 【市井之徒】:徒:人(含贬义)。旧指做买卖的人或街道上没有受过教育的人。

5) 【不逞之徒】:不逞:不得志,不如意;徒:人(含贬义)。因心怀不满而闹事捣乱的人。

6) 【白面书郎】:犹白面书生。指只知读书,阅历少,见识浅的读书人。有时含贬义。亦泛指读书人。

7) 【搔头弄姿】:原指梳妆打扮。后形容女子卖弄姿色(含贬义)。

8) 【自有肺肠】:肺肠:引申为心思。指做事有自己的用心。含贬义。

9) 【顺风使舵】:比喻顺着情势改变态度(含贬义)。同“顺风转舵”。

10) 【莫测高深】:高深的程度无法揣测。指处世的态度、或说话、文章的内容(多不用在正面,带贬义)。

11) 【蝇奔蚋集】:蚋:一种吸食人畜血液的昆虫。像苍蝇、蚋一样向有臭味、酸味的地方聚集。比喻许多人向一个有吸引力的地方集中。含贬义。

12) 【奇装异服】:奇:新奇的;异:特别的。比一般人衣着式样特异的服装(多含贬义)。

13) 【蓄谋已久】:蓄:等待;谋:谋划。对某件事情等待、谋划了很长时间。含贬义。

14) 【故纸堆】:指大量的古旧书籍、资料。含贬义。比喻人埋首研读古书,不知人情世故。

15) 【随风转舵】:随着风向转换舵位。比喻顺着情势改变态度(含贬义)。

16) 【猪突豨勇】:豨:野猪。指拼命向前冲,不怕死的人(含贬义)。

17) 【互相标榜】:标榜:吹嘘,夸耀。互相称颂,互相吹嘘。多用贬义。

18) 【蚂蝗见血】:见了喜爱的东西就吸附不放,比喻迫切而贪婪。多含贬义。

19) 【传风扇火】:犹扇风点火。比喻鼓动别人做某种事。多用于贬义。

20) 【胡天胡帝】:胡:何;帝:指天神。什么是天,什么是帝。①原形容服饰容貌像天神一样美丽,后也表示尊敬崇仰。②用于贬义,形容言语荒唐、行为放肆。

21) 【敬若神明】:神明:泛指神,像敬重神一样敬重对方。形容对某人或某物崇拜到了极点。多用作贬义。

22) 【白面儒生】:犹白面书生。指只知读书,阅历少,见识浅的读书人。有时含贬义。亦泛指读书人。

23) 【世俗之言】:指当时社会上流行的一般人的言论、说法。含贬义。

24) 【耍嘴皮子】:指光说不做。也指卖弄口才(含贬义)。

25) 【唐哉皇哉】:形容规模宏伟,气势盛大。也用于贬义,形容表面上庄严体面的样子。

26) 【完事大吉】:指事情结束了,或东西完蛋了(多含贬义)。

27) 【蚂蚁搬山】:比喻人多力量大,可以创造奇迹。用作贬义指人自不量力。

28) 【胡天胡地】:用于贬义,形容言语荒唐、行为放肆。同“胡天胡帝②”。

29) 【如见肺肝】:就象看透肺肝一样。比喻心里想些什么,人们看得清清楚楚(含贬义)。

30) 【蝇趋蚁附】:像苍蝇样往来飞逐,像蚂蚁般纷纷聚集。比喻许多人向一个有吸引力的地方集中。含贬义。

31) 【顺风转舵】:随着风向转换舵位。比喻顺着情势改变态度(含贬义)。

32) 【赳赳武夫】:赳赳:勇武矫健的样子。武夫:武人,从军之人。勇武矫健的军人。后多含贬义,意指虽身强体壮,却头脑简单的军士。

33) 【传风搧火】:犹煽风点火。搧,同“扇”。比喻煽动别人闹事。多用于贬义。

34) 【声势汹汹】:形容气势盛大的样子。多含贬义。

35) 【鼓舌摇唇】:鼓动嘴唇,摇动舌头。形容利用口才进行煽动或游说。亦泛指大发议论(多含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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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有关春天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0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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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风人】

风人:吹拂人。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及时给人教益和帮助。

【春风风人,夏雨雨人】

春风:春天的和风;风:吹人。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夏天的雨水滋养人。比喻帮助了别人,人家也会给予回报。

【春风和气】

春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对人态度和蔼可亲。

【春风化雨】

化:化生和养育。指适宜于草木生长的风雨。比喻良好的薰陶和教育。

【春风满面】

春风:指笑容。比喻人喜悦舒畅的表情。表示和霭愉快的面容。

【春风夏雨】

春风和煦,夏雨滋润,足以养育万物。常比喻及时给人以教益和帮助。

【春风一度】

度:次,回。比喻领略一番美妙的生活情趣。亦借指男女合欢。

【春风野火】

比喻迅猛之势。

【春风雨露】

像春天的风和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比喻恩泽。

【春风沂水】

原意是大人和儿童在沂水洗个澡,在舞雩台上吹吹风。指放情自然,旷达高尚的生活乐趣。

【春风中坐】

像置身于春风中一样。比喻良师的教诲。比喻受到良好的教育。

【春光明媚】

明媚:美好,可爱。表示春天的景物鲜明可爱。

【春光漏泄】

原指柳枝泛绿,透露了春天将至的信息。比喻秘密或男女的私情被泄漏出来。

【春光如海】

表示大地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春归人老】

春:春光,比喻花容月貌。指女人青春已过,人老珠黄。

【春晖寸草】

春晖:春天的阳光;比喻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比喻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情。

【春回大地】

就像春天又回到大地。表示严寒已过,温暖和生机又来到人间。

【春和景明】

春光和煦,风景鲜明艳丽。

【春寒料峭】

料峭:微寒。表示初春的寒冷。

【春花秋实】

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春华秋实】

华:花。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春花秋月】

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春韭秋菘】

韭:韭菜;菘:一种阔叶蔬菜名。泛指时新蔬菜。

【春困秋乏】

困:困倦;乏:疲劳。春秋季节天气容易使人感到困倦疲乏。

【春满人间】

生机勃勃的春意溢满人间。

【春梦无痕】

比喻世事变幻,如春夜的梦境一样容易消逝,不留一点痕迹。

【春梦一场】

比喻过去的一切转眼成空。也比喻不切实际的想法落了空。

【春暖花开】

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景色优美。比喻游览、观赏的大好时机。

【春暖花香】

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花香袭人。

【春兰秋菊】

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春来秋去】

去:过去。春天到来,秋天过去。表示岁月流逝。

【春露秋霜】

比喻恩泽与威严。也用在怀念先人。

【春葩丽藻】

比喻美妙的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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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放诞不羁词语解释

全文共 8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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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悠久,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汉语成为世界上最有魅力的语言文化之一,而成语的存在为汉语增添了一丝精彩!下面小编带来的是放诞不羁词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放诞不羁是一个汉语成语,读音为 fàng dàn bù jī,解释是放纵任性,不加检点,不受约束。同“放荡不羁”。

成语解释

【解释】: 放纵任性,不加检点,不受约束。同“放诞不羁”。

成语典故

【出处】: 《太平广记》卷二一○引唐·张彦远《历代名画记·王濛》:“王濛字仲祖,晋阳人,放诞不羁。书比庚翼,丹青甚妙,颇希高远。”

词语辨析

【拼音代码】: fdbj

【近义词】:放诞不羁、放诞不拘、放浪不羁

【用法】: 作谓语、定语、宾语;指不受约束

【英文】: be on the loose

造句:

1、他和蔼、明智而且谦逊,从真正和原始的意义上来说,他是一位放诞不羁的文人。

2、这位歌手是闻名放诞不羁、提高更多的眼球。

3、在这紧要关头,他一改平时的放诞不羁,很正经地陈述着他的想法。

4、放荡放诞不羁的状态或性质。

5、在这里可以来去自由并能够感觉到放诞不羁。

6、残酷的现实让她离家出走,过上了放诞不羁的生活。

7、这孩子一天到晚,游手好闲,放诞不羁,真令人操心。

8、我放诞不羁惯了,很难适应官场纺生活。

9、你随便、不负责任且放诞不羁。

10、这是我最喜欢的作品,因为他塑造了一个放诞不羁、自由桀骜的形象。

11、中国仍视台湾为一个放诞不羁的省份。

12、我常想像李白斗酒诗百篇,放诞不羁的样子。

13、他生性放诞不羁,所以不太注意生活细节。

14、那位着名的电影明星过着放诞不羁的生活。

15、他自负有点才气,平日放诞不羁,很不讨人喜欢。

16、当他还是个学生的时候,他就过着放诞不羁的生活。

17、在这正式的会场上,他的放诞不羁作风更显得突兀。

18、这部电影的名称和营销手法往往带有误导性:它讲述的不是一位股票骗子让股市陷于瘫痪的故事,而是一位男子因短时间内赚取巨额财富而迅速变得放诞不羁的故事,他怎么赚到这笔钱被视为一件与影片主旨几乎毫无关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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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词语解释

全文共 2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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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1:使生物有机体的生存能力提高、并使后代超过其他原种型的表型特征的改变。 所属学科:地理学(一级学科) ;生物地理学(二级学科)

定义2:有机体面对所有的环境胁迫成分所采取的降低生理压力的改变。 所属学科: 生态学(一级学科) ;生理生态学(二级学科)

定义3:生物体的结构或功能在产生任何变化之后对环境条件能自行调整的过程。 所属学科: 遗传学(一级学科) ;进化遗传学(二级学科)

还有一种细胞和组织的适应,当环境改变时,机体的细胞、组织或器官通过自身的代谢、功能和结构的相应改变以避免环境改变所引起的损伤,这个过程称为适应(adaptation)。常见的有肥大、增生、萎缩和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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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纵横捭阖是贬义词

全文共 2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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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汉· 刘向《 战国策序》:“ 苏秦为纵, 张仪为横,横则秦帝,纵则 楚王,所在国重,所去国轻。”

宋·李文叔《书战国策后》:“战国策所载;大抵皆纵横捭阖谲诳相轻倾夺之说也。”

《 鬼谷子·捭阖》:“捭之者,开也,言也,阳也;阖之者,闭也,默也,阴也。”

【近义】 兵不厌诈、 远交近攻

【用法】含贬义。一般作谓语、定语。

【结构】联合式。

【解释】纵横:合纵连横;捭阖:开合。原指战国时策士游说的一种方法。后意为以辞令测探、打动别人,在政治和外交上运用联合或分化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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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用郎才女貌造句

全文共 13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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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哥表嫂郎才女貌,真可说是天作之合。

二、看她年纪已有十六,云飞扬才十一,估计她也瞧不上眼,那戈玉冷却已二十上下,正是高大英俊,才气无双的理想配偶,当真可谓是男俊女美,郎才女貌。

三、刘易斯,这位有着贵族血统的英国演员曾经与伊莎贝拉有过一段甜蜜的时光,人们看见他们态度亲蜜地公开出现在公众场合,不过段郎才女貌的童话并没有持续多久,不久他们分手了。

四、那姑娘叫埃尼,她品貌端秀,温柔、恬静,而且博学多识,两人可谓是郎才女貌。

五、鸳鸯蝴蝶派小说多描写才子佳人、郎才女貌的故事,内容大体雷同。

六、想像一下,你们真是郎才女貌,如果我这么说不会管太多的话

七、季母的如意算盘已经在心里打了几遍了,加上看沐思明身材魁梧,样貌也不错,和自己闺女站一起,那就是标准的郎才女貌组合,真是丈母娘看女婿越看越顺眼。

八、这窦怀?算是有些能耐,正是现今那齐鲁咽喉要地兖州的都督,兰陵公主与他也算是郎才女貌了,一直随他住在兖州府。

九、情深深,雨蒙蒙,夫妻恩爱世人敬。酒美美,糖香香,亲朋好友祝福忙。衣帅帅,妆靓靓,郎才女貌真时尚。日红红,家旺旺,龙凤双胎很盼望。

十、诶,白落梅啊,这几日看来你可是个心灵手巧的姑娘,心又细,还体贴,可谓和太子是郎才女貌啊,依大家看这个婚事该定啊!

十一、家世相当,郎才女貌乃天生地设的一对。

十二、今天这对新人真是郎才女貌,门当户对,天作之合的佳偶。

十三、大家都在评论他们,说他们是郎才女貌的一对。

十四、简短的话,真诚的心,朋友祝福真是深。激动的心,颤抖的手,钻石闪耀见恒久。帅的新郎,靓的新娘,郎才女貌好时光。

十五、我过去总是想,你和卢宾太太是郎才女貌的一对。

十六、两人俪影双双远去,完全是郎才女貌,金童玉女。

十七、好一对佳儿佳妇,珠联璧合,郎才女貌。

十八、他们看上去郎才女貌,在所有人眼中都是如此般配,浑身都都散发着熠熠光彩,让人目不暇给。

十九、聪敏漂亮的二女儿娜丽达忠于爱情,坚决不受父母支配,她在一个婚宴遇上来自美国的达西,两人郎才女貌,看似天作之合,然而却非一见锺情。

二十、结果就有了郎才女貌的人间佳话,为街头巷尾的三六九流添加了一段茶前饭后的谈资,在自己消磨岁月的同时缅怀那些曾经为自己巧笑嫣然的初恋情人。

二十一、接下来发生的事情依旧如那类故事一样,少侠与姑娘郎才女貌,情投意合,虽不是明媒正娶,却死定终身,并珠胎暗结。

二十二、由于男性垄断着技术界的职位和财富,因此本行业的繁荣--也是约会诀窍--遵循着老套的规律:郎才女貌。

二十三、他们两个郎才女貌,真是天造地设的一对。

二十四、清晨,冬京国际机场的入闸口前,孔雀一改过去邋遢的形象换上了高级西装,脸上的陈旧眼镜也已摘去,怀里搂着的正是肖仪的小蛮腰,可谓郎才女貌。

二十五、程老觉得这对新人郎才女貌,互敬互爱,表示愿意为他们主婚。

二十六、你们郎才女貌,正好一对!

二十七、在众人眼中,两人相互扶持而立,郎才女貌,分明是天生地设的一对。

二十八、负责醉神酒楼迎客的阿宽是个人精,见一般人叫客官,见剽悍的叫大爷,见到三木头和柔儿这样郎才女貌的一对儿,自然就成了他口中的贵客。

二十九、话说,这绝不是郎才女貌、举案齐眉的风流佳话,而是麻烦不断、举步维艰的奋斗与逆袭。

三十、大家都说他们是郎才女貌的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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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舍不得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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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不得

拼音shě bù dé

注音ㄕㄜˇ ㄅㄨˋ ㄉㄜˊ

词性动词

基本解释

◎ 舍不得 shěbude

(1) [hate to part with;be reluctant to]∶不忍分离

远离故乡,我心里真有点儿舍不得

(2) [hate to give up or use]∶因爱惜而不忍抛弃或使用

把它扔了我可舍不得

引证解释

很爱惜,不忍放弃、离开、或不愿意使用、处置。《朱子语类》卷五:“但如今人説天非苍苍之谓。据某看来,亦捨不得这箇苍苍底。” 元 关汉卿 《沉醉东风》曲:“刚道得声保重将息,痛煞煞教人捨不得。”《儒林外史》第五回:“日逐夫妻四口在家度日,猪肉也捨不得买一觔。” 柯岩 《红领巾的歌·三匹“马”的水车》:“我和 平平 更是舍不得移开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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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光明磊落造句

全文共 7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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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明磊落人人夸,身体力行有几人?

2、她象白昼一样光明磊落,但躲在阴暗角落里的人们的攻击使她病倒了。

3、忠诚老实光明磊落的人也就应获得荣誉,受到尊敬。

4、戴高乐将军(我事前没有征求过他的意见)表现的态度是光明磊落的。超拽签名

5、就像人的心地一样,能常往善的地方走,心地才会愈光明磊落。光明磊落_光明正大_言行一致的造句光明磊落_光明正大_言行一致的造句。

6、他的行为光明磊落。

7、但是如果爵爷不是那样光风霁月,春风化雨,光明磊落,使人顽廉懦立,我仍不会把我这个可怜的成绩献给爵爷。

8、他们的行为都是公开及光明磊落。节约用水的广告语

9、上天已经赐给你一个当众受辱的机会,你就该借以光明磊落地战胜你内心的邪恶和外表的悲伤。

10、我看见他站在公平正直的法官和光明磊落的人们的最前列。我看见他带了一个又以我命名的孩子来到那里。那时那里已是一片美景,全没了这天的扭曲和丑恶。

11、光明磊落,胜券在握。

12、三务必心向光明,诚信诚实,坦坦荡荡做人光明磊落做事

13、他光明磊落的行为值得称赞。

14、他们的行为都是公开及光明磊落。

15、我期望这会是一场光明磊落的竞选。

16、不,不行。假如伊皮奈先生是一个光明磊落的男生,他想得到维尔福小姐的心只能比以前更坚决除非他被欲望所左右,但那是不可能的。”

17、他知道自我是很光明磊落的,因此他这种对于柏蒂姑娘的好感,也不瞒他的家人。

18、我谨以全体参赛者的名义宣誓,为了体育的荣誉和本队的荣誉,我们将以高尚的体育精神参加本届奥运会的比赛,光明磊落,遵守规则。

19、国内税收部为了确认我们在如实纳税(注:本义为光明磊落)而(对我们)进行了审核。

20、我看见他站在公平正直的法官和光明磊落的人们的最前列。我看见他带了一个又以我命名的孩子来到那里。那时那里已是一片美景,全没了这天的扭曲和丑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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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狼心狗行成语解释及故事

全文共 4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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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名字】

【汉语拼音】láng xīn gǒu xíng

【近义词】:狼心狗肺、人面兽心、 居心叵测、 蛇蝎心肠、 恶毒心肠、 没心没肺、 狼子野心

【反义词】:一寸丹心、赤子之心、一寸赤心、耿耿忠心、碧血丹心

【成语出处】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七回:“昔日以汝为忠义,推为盟主;今之所为,真狼心狗行之徒,有何面目立于世间!”

【成语解释】心肠似狼,行为如狗。 比喻贪婪凶狠,卑鄙无耻。

【狼心狗行造句】他那幅狼心狗行的行为让人憎恶。

【狼心狗行的成语故事

袁绍在谋士逢纪的建议下,诱使北平的公孙瓒一同出兵,夺取了韩馥的冀州。却不肯分地,甚至射杀了公孙瓒的弟弟公孙越。于是两军生仇,在磐河一带多次发生战斗,互有输赢。最后在董卓来使的调节下议和,两家终究各自罢兵,公孙瓒又推荐刘备为平原相。

另一方面,淮南袁术向刘表借粮不成,心中怨恨,挑唆江东孙坚去打刘表。孙坚帅黄盖韩当等将领跨江攻打刘表,首战告捷,击败了刘表手下的黄祖。孙坚趁势攻打襄阳,不料中计,被刘表军乱箭射杀,江东猛虎殒命。所幸黄盖生擒黄祖,孙坚的长子孙策准备用黄祖换回孙坚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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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乐不思蜀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5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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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乐不思蜀

【拼音】: lè bù sī shǔ

解释】: 很快乐,不思念蜀国。比喻在新环境中得到乐趣,不再想回到原来环境中去。

【成语故事】:

三国时,蜀国的刘备在驾崩之后,把皇帝的位置传给他的儿子刘禅,并请丞相诸葛亮来辅佐刘禅治理国家。刘禅有个小名叫做阿斗,阿斗当了皇帝后,每天只会吃喝玩乐,根本不管事,还好有诸葛亮帮他撑着,蜀国才能一直很强盛。可是,当诸葛亮去世之后,魏国马上派兵来攻打蜀国,蜀国不但打不过魏国,阿斗还自愿投降,带着一些旧大臣到魏国去当“安乐公”,继续过着吃喝玩乐的日子,完全忘记自己的国家已经灭亡了。有一天,魏国的大将军司马昭请阿斗吃饭,故意叫人来表演蜀国的杂耍,想羞辱这些蜀国来的人。旧大臣们看到这些蜀国的杂耍,都非常的难过,可是,阿斗却高兴地拍着手说:“好耶!好耶!真是好看耶!”一点也没有伤心的样子。后来,司马昭故意讽刺阿斗说:“怎么样!在这里过的开心吗?想不想蜀国呀?”没想到,阿斗居然开心地说:“此间乐,不思蜀。”意思是说:“不会呀!在这里有得吃有得玩,我呀!一点也不会想念蜀国呢!”司马昭听了以后,在心里窃笑:“真是一个扶不起的阿斗呀!难怪会让自己的国家给亡掉!”

后来,大家就用“乐不思蜀”来形容一个人过的很开心,都忘记要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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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祸患词语解释

全文共 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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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词语更是多不胜数。下面小编带来的是祸患词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祸患,汉语词汇。

拼音:huò huàn

释义:灾祸;祸害。

基本信息

词目:祸患

拼音:huò huàn

反义词:好处。

基本解释

[disaster;calamity,evil] 灾祸;祸害

祸患常积于乎微,而志勇多困于所溺。——唐-欧阳修

祸患常积于忽微。——清· 侯方域《壮悔堂文集》

叛乱是这个国家的祸患,叛军烧杀掠劫,简直无恶不作。

引证解释

指祸害忧患;灾难。

1、《荀子·大略》:“今废礼者,是去表也,故民迷惑而陷祸患。”

2、《韩非子·解老》:“圣人虽未见祸患之形,虚无服从於道理,以称蚤服。”

3、《后汉书·郑兴传》:“未有 高祖 之功,而欲举未可之事,昭(招)速祸患,无乃不可乎!”

4、《新五代史·宦者传论》:“势孤,则惧祸之心日益切,而把持者日益牢,安危出其喜怒,祸患伏於帷闼,则响之所谓可恃者,乃所以为患也。”

5、宋 欧阳修《伶官传序》:“夫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岂独伶人也哉?”

造句:

1 县长明镜高悬,执法如山,替我们地方铲除了一个大祸患。

2 在他无辜的心灵上,尽管有不可言喻的祸患的黑影笼罩。

3 常言所说“知足不辱”包含了颇深的人生哲理,它告诫人们不能有非分的贪心,贪心容易招来祸患。

4 林则徐虎门销烟,是为了拔本塞原,消除鸦X流毒中国的祸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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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浮浅是贬义词吗?

全文共 11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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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浮浅"这个词理解吗?浮浅是贬义词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帮到大家!

fú qiǎn

浮浅

“浮浅”:指浮在表面,不切实际。常用于人的态度、作风等,主重指人思想浅薄、缺乏修养。

近义词:浅薄

详细解释

1.不深;肤浅。

《汉书·东方朔传赞》:“ 朔 之诙谐,逢占射覆,其事浮浅,行於众庶,童儿牧竖,莫不眩燿。”

汉 应劭 《序》:“今俗语虽云浮浅,然贤愚所共咨论,有似犬马,其为难矣。”

宋 吴处厚 《青箱杂记》卷四:“睛色杂而光浮浅者,心不定,无信人也。”

洪深 《电影戏剧表演术》第一章三:“仅仅是仿效了外面的粗枝大叶的动作,结果表情一定流于浮浅,而不会深刻的了。”

2.轻薄鄙陋。

《三国志·魏书·王昶传》:“夫虚伪之人,言不根道,行不顾言,其为浮浅较可识别。”

《新唐书·韦保衡传》:“﹝ 保衡 ﹞性浮浅,既恃恩据权,以嫌爱自肆,所悦即擢,不悦挤之。”

3.比喻思想不够深入,或是评价称某人思想过于世俗、没有深度之类的。

4.可用“蜻蜓点水”一词来形容做事上的肤浅,肤浅意思同第三条。

浮浅和肤浅有什么区别?

1.在那里的两年中特德拯救了一打轻薄浮浅的人。

2.相比之下,她们自己浮浅的生活和一潭死水般的日子倒变得难以忍受了。

3.我开始觉得很多世间所追寻的东西是很浮浅的。

4.要不要去浮浅?冲浪?骑水上摩托车?划独木舟?坐香蕉船?

5.行程说明:刚刚南岸芭堤雅所在的可兰岛(珊瑚岛) ,清水和良好的浮浅和跳水机会

6.他与其想象他能在他那浮浅的照料中使她恢复精力,还不如说正像把一棵橡树种在一个花盆里!

7.这不仅是客气而是真正的殷勤其实他用不到这样殷勤,他跟伊丽莎白的交情是很浮浅的。 ”

8.跟朋友们搭船出海去,我们总共11个人.出海去又再次浮浅,中餐在水晶洞烤肉,美人820披索,全都包.好玩喔

9.“他们开始交谈。两人的谈话使我完全安心了,轻浮浅薄唯利是图冷酷无情毫无意义,叫人听了厌烦,而不是愤怒。

10.她好卖弄但并不真诚。她风度很好,而又多才多艺,但头脑浮浅,心灵天生贫瘠在那片土地上没有花朵会自动开放,没有哪种不需外力而自然结出的果实会喜欢这种新土。

11.速食式的物质文化与电子化的休闲方式,让艺术文学和哲学走向“热带雨林化” ,迅速消失。但是人们因心灵空虚而出现的行为与现象,却日渐严重, “世纪末”成了浮浅的借口。

12.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一个新事物,其的现实地位还是很低下,从客观上看,主要是国家、社会性、企业对角色的认识很浮浅,一些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未到位,导致企业法律顾问角色地位不明,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存在角色失调现象。

13.摘要通过《中国期刊网》有关图书馆管理研究论文的统计,分析国内近5年来图书馆管理研究的特点,认为近5年来图书馆管理研究取得极大的成果,但除了知识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研究稍显深入具体外,其他观点虽然众多,但论述浮浅,力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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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兔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6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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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唇;描述嘴唇裂开之形。

兔华:明亮的玉轮。

兔罟:捕兔的网。

兔缺:指兔子上唇裂开的样子。

兔径:曲径巷子。

兔脱:兔行迅速,比喻像兔子一样逃走。

兔毫:一指兔毛。又借指用兔毛制成的笔。

兔楮:掼笔和纸。

兔简:笔和纸,也指文章。

兔丝:即菟丝,藤生植物;过去借以喻指老婆。

飞菟:比喻骏马。

兔窟:兔子巢居之处。比喻立足或隐居的中央。又指玉轮。

兔管:物笔的别名。

兔颖:也指羊毫。

兔药:因传说"玉兔"在朋宫捣药而指仙药。

兔头:比喻敢去世队。

兔儿爷:指月中玉兔。或指一种兔首人身的玩具。

玉兔毫:以兔毛比喻玉轮的毫光。或指羊毫。

关于生肖兔的针言关于兔的成语

兔起乌沉:比喻月出日落。

兔毛大伯:描述土财主。

刻舟求剑:出自《韩非子》,比喻坐等意外收获。也指单凭局促履历。

兔去世狐悲:借兔子的去世引起狐狸悲伤,比喻物伤其类。

兔去世犬饥:比喻捕获对象捉住后,走狗不再重用,无以为生。

见兔放鹰 看到野兔,立即放出猎鹰追捕。比喻举措及时,得当必要。

见兔顾犬 看到了兔子,再转头叫唤猎狗去追捕。比喻动作虽稍迟,但连忙想办法,还来得及。

静如处女,动如脱兔 处女:未嫁的女子;脱兔:逃跑的兔子。指军队未举措时象未出嫁的密斯那样持重;一举措就象飞跑的兔子那样迅速。

掩人耳目 调皮的兔子预备好几个立足的窝。比喻隐蔽的中央或方法多。

惊猿脱兔 如吃惊的猿猴、脱逃的兔子。描述迅速奔逃。

犬兔俱毙 比喻双方同归于尽。

刻舟求剑 株:露出空中的树根。原比喻希图不经过努力而得到乐成的荣幸心理。现也比喻去世守局促履历,不知变通。

守如处女,出如脱兔 处女:未嫁的女子;脱兔:逃跑的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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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津津乐道造句

全文共 4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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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猜,你们津津乐道的是飞行中看到的好风景。

2、大街上人群行色匆匆,但如果你拉住一个人询问小城的历史,他必须会停下脚步,津津乐道的对你讲上半天。

3、我和爸爸在津津乐道的谈论世界杯。忍耐的名言

4、一说到足球,我们班的男同学们个个都津津乐道,三五成群四五成堆地围在一齐谈论踢足球的事情,真不知他们为何那么喜欢足球!

5、我对科学津津乐道。

6、中国古代的茶文化深厚而奇妙,无论你走到中国各地,总会有茶的身影出现,人们对茶文化也一向津津乐道。

7、爸爸的手机一天二十四小时随时都会有“叮叮”的声音,而爸爸却还一向津津乐道的,真个性!外联工作

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的盛大场面,至今仍为人民所津津乐道。

9、这场精彩的演出让大家很久都津津乐道,回味无穷。

10、他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球迷,甲A联赛是他津津乐道的话题

11、妈妈总是在吃饭时叮嘱我要吃青菜,到此刻还依旧不厌其烦,津津乐道!

12、这场精彩的杂技演出让大家很久都津津乐道,回味无穷。

13、球迷们对昨晚结束的比赛依然津津乐道。

14、即便是这天,他的轶事认为大众评论家所津津乐道。

15、不好在比你不幸的人年前津津乐道你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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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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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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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诡计多端是褒义词还是贬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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诡计多端指坏主意很多。小编整理的词语内容,供参考!

答:诡计多端是贬义词

成语出处

宋·苏辙《论吕惠卿》:“怀张汤之辩诈,兼卢杞之奸凶,诡变多端。”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一百十七回:“绪曰:‘维诡计多端,诈取雍州。’”

成语示例

只为他~,生相凶恶,大家送他绰号,叫做李“鬼子”。(清·曾朴《孽海花》第三十二回)

但是这人却是诡计多端,有不少的成群结党的党徒,这些党徒破坏了当是的奴主关系。(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第二篇第二章第二节)

造句

1. 狐狸诡计多端,而刺狷只有一种技能,但这种技能却最顶用。

2. 童话里的狐狸总是一副诡计多端的模样。

3. 小李是个诡计多端的家伙,我们对他真是防不胜防。

4. 只要我们提高警惕,就不怕敌人诡计多端。

5. 这人诡计多端,阴险狡猾,终究逃不脱人民的制裁。

6. 这家伙心术不正,诡计多端,不可信任。

7. 战争,刺杀还有难民都是计划的要点,都由那位诡计多端,狡猾透顶的精神操纵着,期待一切都能瓜熟蒂落。

8. 这个人为人圆滑,而且诡计多端,须小心提防。

9. 加彭自1967年由诡计多端的彭高总统统治,未曾发生政变或内战,对四邻都是局势不稳且遭战火蹂躏的国家,加彭诚属难能可贵。

10. 辛金用两只小手揉着他那诡计多端,但极够威仪的脑袋.

11. 一个叛徒或诡计多端的骗子,如果犯下滔天罪行,则任何人——不论地位高低——都有权当面判决他!雨果

12. 我对它缺乏感情,总觉得它枯燥、愚蠢、惟利是图、诡计多端,怎么也适应不了。

13. 在这首坏坏又爱闹的小男孩的颂诗里,诡计多端而富有创造力的年幼大卫在屋子每一个房间里“肆虐”,甚至裸跑在马路上。

14. 应锋,没事吧?孙杰那人阴狠毒辣,诡计多端,我怕你受伤。

15. 他是一个诡计多端的人;你们知道要是他利用他现在的力量,很可以给我们极大的阻梗;为了避免那样的可能起见,让安东尼跟凯撒一起丧命吧。

16. 却又此事,可恨的是那和尚诡计多端,借口聪明,让他跑掉了,大师兄以及四位师弟也因此搭了性命,着实可恨!

17. 这其中包含的计谋,真是诡计多端。

18. 游天城府极深,诡计多端,善于察言观色,揣摩人心,杨雨真接任大统领一职,恐怕早就在他的算计之中,老夫料定,那杨雨真肯定会参加这次炎潭之行的。

19. 阿大这个人,阴险狡诈,诡计多端,此事也是早有预谋。

20. 那几个该死的家伙……,真是诡计多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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