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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芳自赏是贬义词及解释、造句汇总20篇

对于“痴心”这个词语,一般解释为深深迷恋于某人或某事物。那么孤芳自赏是贬义词及解释、造句呢?下文内容为你解答!现在小编给大家收集了一些孤芳自赏是贬义词及解释、造句优秀作文,欢迎参考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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窥探造句

全文共 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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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窥探别人的私生活。

他们俩在车子的两边互相窥探。

他窥探着四周,直至见到警察走开。

爱塞尔往汽车修理厂的空房间里窥探。

在这样的日子肯定不会有人在附近窥探。

当这孩子向壶盖下窥探时,他什么也没看见。

我们乘的火车在旁轨上停了好久,有些儿童进来窥探。

所有的炮眼都开着,炮口不怀好意地从炮眼里向外窥探。

当马车继续前进的时候,加布里埃尔也离开了他窥探的地点。

他站起来,走到树林的边缘,向外面窥探了一会,然后回来,又坐下来。

一线离群的阳光突然冲破层层障碍射向树根时,使人能窥探到那阴暗的密林深处。

别格踮起脚尖走过去,从他们的肩上窥探;他不知道自己怎么会有足够的力气走过去瞧。

克拉默尔提供的情报,似乎能使如饥似渴地想获取情报的德国人直接窥探到同盟国的意图。

就是那匹没精打采的老马,每逢绕着圈儿走到窗户跟前的时候,也好像带着绝望的神气,往里窥探。

你为什么要在这里到处窥探

我知道你和凯特琳窥探我的隐私

你为什么要在这里到处窥探-不是

我发现他在我的办公室里到处窥探。

恶人窥探义人,想要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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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关于造句

全文共 6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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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去黄山旅游的事我们一拍即合。

二、老板毫不迟疑地答应了她关于提高薪水的要求。

三、关于电脑知识,我只是略知皮毛,不敢夸口。

四、她见人总爱喋喋不休地讲关于她儿子的事。

五、老师写了一篇文章,题目是《关于读写训练》。

六、关于考试的日程学校一直都秘而不宣。

七、关于李明考试作假一事已经真相大白了。

八、我读了几本关于环境保护的书。

九、请把关于春游的意见集中起来。

十、关于牵牛星和织女星,民间有个美丽的传说。

十一、关于作业、考试等问题,学校都做了具体规定。

十二、校长在报告中着重讲了关于教学改革的若干问题。

十三、关于这个问题,我在后面还要详细说明。

十四、关于这个人的来历,我是不得而知的。

十五、现在新华书店里关于电脑方面的书真是指不胜屈。

十六、关于这件事,我们心照不宣就好了,何必一语道破呢?

十七、关于这件事的历史记载还不多。

十八、流言未可轻信,但空穴来风,关于她的那些传闻,怕还是事出有因吧?

十九、关于“美”的本质问题,有诸种界说,聚讼纷纭,莫衷一是。

二十、今天报纸公布了关于扩大高考招生人数的最新决定。

二十一、会议制定了一个关于在全地区实施农业机械化的正确方案。

二十二、关于扩建学校的计划,甲案和乙案大同小异。

二十三、关于这一问题,中国政府已在公报中申明了自己的立场。

二十四、不少单位对市政府关于为山区孩子捐献电脑设备的号召,及时作出了极积反应。

二十五、关于振兴经济的问题,所有官员都避重就轻地回答。

二十六、无论走到哪里,人们都会听到关于张素丽一心一意地为人民服务的事迹。

二十七、作者和出版社签订了关于这本书的出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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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兵役造句

全文共 2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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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造句

1、除了部分青年人逃避兵役外,健康问题也是一个主要原因。

2、我们齐聚一堂,向服过兵役的美国男人和女人,尤其是那些参加过越战的老兵,表示敬意。

3、并且法律规定每个伊朗男性到19岁时都要服满18个月的兵役。

4、自2001年起,超过200万兵役的人员被派到中东地区。

5、随着免兵役期的失效,爱德华在1951到1953年期间应征入伍。

6、饥荒过后,一个叫夏喜的年轻人服完兵役回了村,他岁数比葡萄小,从前读过葡萄家的小人书。

7、在极少数情况下,总统曾对一批人统一赦免,如卡特总统于1977年特赦了那些在越战时期逃避兵役的人。

8、在军队服了义务兵役之后的那个夏天,我强迫自己读了海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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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难过的日子,解释不清散文_[第四单元]写散文作文900字

全文共 8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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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心情真是糟透了,因为我们班同学的缘故。

我和我们班的“型男”(外号)是很好的朋友,仅此而已。但是大家都乱说——自从我给他做了一次早餐之后。这很平常啊,没有什么啊,为什么大家总是这样来说:我喜欢谁、谁喜欢我。

谁喜欢谁谁讨厌谁有这么重要吗?难道对别人好一点都不可以吗?我不想解释、也不能解释。解释后大家就说解释就是掩饰,掩饰就是事实。

这样弄得我们两个人好尴尬,每天下午的自习课上大家就都传来传去地说着。我每次听到一两句之后就开始笑,而且是那种很放开的笑,笑到肚子疼。连续三天。同桌问我你知道什么事这么开心啊,我又开始笑。

只有我自己知道,我难过的时候就会笑、笑到肚子疼,笑到很长很长的时间。臭着一张脸时是心情很好。

让流言蜚语消失的最好方法就是不去理会。但是我怎能不去理会?我生来便是这样一个喜欢把所有事整理好再一个一个去做的人,不解释清楚我心里总好难受。

况且,那个有着坚定眼神的人。我得承认我很喜欢他,当然不是那一种喜欢,而是有点崇拜、有好感的像哥哥一样的喜欢。我不想让他听到些什么,但事实告诉我他什么都听到了,而且听得一清二楚。

这些天我每天都不开心,干什么都打不起精神。同学们居然会问我说:你是不是看不见型男就很失望啊?我真是哭笑不得。

还有一次,在自习课上,型男他们组的一个人跑来问我说:“我们来看看咱们班有多少人知道型男喜欢你或你喜欢型男吧!”

我点了点头。因为我知道我们班的同学绝大部分都会说不知道,我也想借这个来将这件事说清。让我郁闷的有两个回答,一个是先说他不知道我喜不喜欢型男。我听这话松了一口气。

但是他又说:但他知道型男喜欢我。

本来还很开心的我僵在了那里。

还有是那个坚定眼神的人,我多希望他说不知道或是不喜欢,但他居然说,我喜欢班长。我不禁苦笑,逢人便问:你知道我哪里长得像喜欢型男或班长的人的样子吗?我以后改。

大家,拜托你们,消停会好吗?我都乱死了。

让我好好的过、没有任何烦恼的过,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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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成语解释

全文共 4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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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鼓:古时作战以摇旗击鼓指挥进退。比喻双方力量不相上下。

成语出处:南朝 宋 范晔《后汉书 隐嚣传》:“如令子阳到汉中、三辅,愿因将军兵马,旗鼓相当。”

成语繁体:旗皷相當

成语简拼:QGXD

成语注音:ㄑ一ˊ ㄍㄨˇ ㄒ一ㄤ ㄉㄤ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用法:旗鼓相当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成语结构:主谓式成语

成语年代:古代成语

成语正音:相,不能读作“xiànɡ”;当,不能读作“dànɡ”。

成语辨形:旗,不能写作“骑”。

成语辨析:见“棋逢对手”(744页)。

近义词:势均力敌、旗鼓相当

反义词:相形失色、天差地别

成语例子:单说何孝先自办此事以来,居然别开生路,与申大善士一帮旗鼓相当,彼此各不相干。(清 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三十五回)

英语翻译:be well…matched

日语翻译:両方(りょうほう)の実力(つりょく)には優劣(ゆうれつ)がない

俄语翻译:располагать равными силами

其他翻译:gleich stark seinadversaires de même force

成语谜语:兵力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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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阴谋诡计造句

全文共 13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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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搞阴谋诡计的人,经常采用偷天换日的卑劣伎俩来混淆黑白,蒙蔽群众。

二、坚持光明正大,不搞阴谋诡计,这是做人的道德的头一条。

三、做人要光明磊落,不要搞阴谋诡计。

四、他从不玩弄阴谋诡计,云起龙骧,令人佩服。

五、我们做人要光明磊落,不要搞阴谋诡计。

六、他的阴谋诡计,早就被我们识破了。

七、一切搞阴谋诡计的人,迟早要垮台的。

八、搞阴谋诡计的人总爱倒打一耙。

九、在战争中正人君子绝无仅有,阴谋诡计层出不穷,一切都是为了自己的胜利,一切都是为了敌人的失败。

十、搞阴谋诡计的人,可能得意于一时,但终将一败涂地。

十一、人人都搞阴谋诡计,都利用希特勒的反复无常来耍手腕。

十二、在竞选总统时,他的对手攻击他两面三刀,搞阴谋诡计。

十三、这座宫殿曾是阴谋诡计的策源地。

十四、虽然你治国有方,黎民爱戴,可是对于敌人的阴谋诡计难以洞察秋毫。

十五、哼!也就是我老叔耳软心活,听信了你的谗言,你的阴谋诡计在我这里不好使!你觉得能讨出便宜来你就打啊,来呀!

十六、阴谋诡计,奸诈险恶,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创业惊天,鬼神涕下。

十七、国破家亡,她该何去何从?嗜血暴君,她将如何面对?阴谋诡计,她又如何看穿?凶狠毒辣的君主,温润如玉的太子,一往情深的世子,最终。

十八、玩政治的都是阴谋诡计,玩商场的都是金钱铜臭,而玩社会的都是兄弟间热血青春的兄弟情意!!!我们只有兄弟情了,叫我们怎么不珍惜!!!……

十九、出其不意掩其不备,陈锋让敌人的阴谋诡计无处得逞,敌人似乎接到了命令,必须终结他的命令,竟也不顾暴风骤雨,纵身入海。

二十、少之又少,大部分的英雄豪杰都是死于阴谋诡计之下,含恨九泉。

二十一、字,当然不是仅仅逞凶斗勇,喜欢玩弄耍阴谋诡计那么简单。

二十二、真正的友情,无论是挑拨离间的阴风,还是天灾人祸的霹雳,无论是阴谋诡计的浓雾,还是贫困潦倒的严霜,都不能使你胆怯,都不能使你疏远,都不能使你背叛。你坚韧若高山的岩石,你连绵如长长的流水。

二十三、要知道,在宫里出头可不容易,太监吃了没事就喜欢研究些阴谋诡计,人人都奸滑,个个是人精,想按部就班地一级一级上升,基本是不可能的。

二十四、幸好,招待所是供应三餐的,方青满脑子都是折腾莫左臣的阴谋诡计,在前台就跟苏浅说了谢谢,打算上楼进房间再喊服务员送午餐。

二十五、一朝家园破碎,皆因一颗星辰而起,他日重归已踏仙境之门,断垣残壁、满目苍夷,却袒露着天大的阴谋诡计,一切请看狼魂引。

二十六、《婆婆》这本书根其实不是婆媳书,它是一个社会小说,里面的赤裸裸的人性,阴谋诡计,商战等等,这些也会吸引很多男读者。

二十七、曾几何时,他童叟皆欺、忤师逆兄、焚琴煮鹤、偷宝盗功;曾几何时,他百变千面、亦正亦邪、纵横八方、玩世不恭,阴谋诡计机关算尽天下诸雄。

二十八、很喜欢看老猫写这一老一少打机锋逗闷子拌嘴闲扯,感觉很温馨很闲适,心里替萍萍欢喜,那个时候他一定没在想什么阴谋诡计。

二十九、复活后的老子与其斗智斗力,历经无穷的磨难,破除了诸多的阴谋诡计,最终消灭了奸邪,拯救苍生。

三十、这南宫无双也是条汉子,现在为了夺得那点积分也玩起了阴谋诡计,实在是令秦陆扼腕长叹,大叫可惜。

三十一、吴天再一次爬上山峰,看着身下的皑皑白雪,看着周遭十几公里的果林,一时间心绪骤然变化,这一刻吴天心胸宽阔,忘却了平日里的阴谋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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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攻无不克造句

全文共 8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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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人民解放军攻无不克,战无不胜,所向披靡。

2. 他做梦也没想到,南征北战几十年,战无不胜,攻无不克,可是今天,竟然会丧生在一个少女的手下。

3. 每次进攻重要城市,他似乎都以大无畏的精神充当先锋,而且攻无不克,战无不胜。

4. 这些为正义而战的部队,所到之处,秋毫无犯,还帮助老百姓解决问题,难怪他们战无不胜,攻无不克。

5. 一个团队想要发展壮大,只有紧密团结成一个整体,才可能战无不胜攻无不克!

6. 在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正确指导下,我们面对任何困难,都是攻无不克,战无不胜!

7. 廉颇老将军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立下许多大功。

8. 中国人民志愿军在朝鲜战场上攻无不克,战无不胜,令美国侵略者闻风丧胆。

9. 在平津战役的战场上,我军攻无不克,战无不胜,敌人望风而逃。

10. 这位将军戎马一生,在战场上纵横捭阖,攻无不克战无不胜,带领红军将士们打破敌军的重重包围。

11. 古来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端赖吾能用兵之将,球至于今,邈不可得。

12. 在对敌作战中,英勇的人民解放军攻无不克战无不胜,取得了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

13. 霍去病是汉朝著名的将军。他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战绩使他成为了汉朝数一数二的大将军。

14.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一支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队伍。

15. 他领导的科研小组,十几年来以攻无不克的气势,解决了一个又一个难题。

16. 拿破仑攻无不克靠的是坚强的意志。

17. 人生最大的敌人不是别人,而是自己。战胜了自己,便攻无不克战无不胜。

18. 在沐廷渊的领导下,复国军长驱直入,攻无不克。

19. 他出身一将门世家,父亲是一位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将军。

20. 只要心中有理想、有信心,没有什么事是攻无不克的。

21. 高皇帝起兵以来,战无不胜,攻无不克。

22. 廉颇大战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真是一名大将军啊!

23. 他是个“常胜将军”,攻无不克。

24. 把这支部队说成是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天将神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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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形容美好心情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1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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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美好心情词语你能说出几个来?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形容美好心情的词语及解释,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心满意足:足:满足、满意。做了某事或得到什么事物等,自己心情很愉悦高兴,让自己觉得满意。

2、扬眉吐气:扬起眉头,吐出怨气。形容摆脱了长期受压状态后高兴痛快的样子。

3、眉飞色舞:色:脸色。形容人得意兴奋的样子。

4、欢欣鼓舞:欢欣:欣喜;鼓舞:振奋。形容高兴而振奋。

5、幸灾乐祸:幸:高兴。指人缺乏善意,在别人遇到灾祸时感到高兴。

6、喜形于色:形:表现;色:脸色。内心的喜悦表现在脸上。形容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

7、喜逐颜开:逐:追随;颜:脸面,面容。形容十分喜悦,满脸笑容。

8、喜眉笑眼:喜在眉梢,笑在眼里。形容面带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9、冁然而笑:冁然:笑的样子。高兴地笑起来。

10、心花怒放:怒放:盛开。心里高兴得象花儿盛开一样。形容极其高兴。

11、欢呼雀跃:高兴得象麻雀一样跳跃。形容非常欢乐。

12、春风满面:春风:指笑容。比喻人喜悦舒畅的表情。形容和霭愉快的面容。

13、欢声雷动:欢笑的声音象雷一样响着。形容热烈欢乎的动人场面。

14、神采飞扬:形容兴奋得意,精神焕发的样子。

15、抓耳搔腮:形容焦急、苦闷,生气时想不出办法的样子。也形容高兴得不知怎么办才好的样子。

16、悦目娱心:使眼睛高兴,使心里快乐。形容使人感到美好快乐。

17、心痒难耐:指心中有某种意念或情绪起伏不定,无法克制。形容高兴得不知如何才好。

18、兴高采烈:兴:原指志趣,后指兴致;采:原指神采,后指精神;烈:旺盛。原指文章志趣高尚,言词犀利。后多形容兴致高,精神饱满。

拓展:形容心情的句子

一、张爱玲曾说孤单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由你爱上一个人的那一刻开始。但,在这千疮百孔、满身疲惫的夜晚,空对一身莫名的悲凉与刻骨的孤单,仍期待有人,能许我们一室温暖的幸福,有人在刚要开始时,却选择践踏我所有的骄傲,所以请许我尘埃落定

二、不敢说出口,因为我胆小,因为如果你拒绝,我以后就不能够再见到你了,宁愿默默的爱着你,不能让你知道,直到,直到你投进别人的环抱。

三、没有什么忘不了的,时间可以让我们忘记一切,总会忘了你,先忘了你的样子,再忘了你的声音,忘了你说过的话,现在不行,以后也可以。

四、你当我是个风筝,要不把我放了,要不然收好带回家,别用一条看不见的情思拴着我,让我心伤。

五、其实我一直在你身边守候,等你靠在我肩上诉说,会不会有那么一天,你的温柔都属于我,我不会再让你难过,让你的泪再流。

六、人的一生非常短暂,不要给自己留下了什么遗憾,想笑就笑,想哭就哭,该爱的时候就去爱,无谓压抑自己。人生的苦闷有二,一是欲望没有被满足,二是它得到了满足。

七、人生苦短,应该辉煌的活着,而不要灰黄的卧着;惊喜就是双黄蛋,绝望是双黄连;人生在世,活得要像向日葵,即使沮丧也朝着阳光。人生苦短,应该辉煌的活着,而不要灰黄的卧着;惊喜就是双黄蛋,绝望是双黄连;人生在世,活得要像向日葵,即使沮丧也朝着阳光。

八、人生最遗憾的是轻易地放弃了不该放弃的,固执地,坚持了不该坚持的。

九、如果不幸福,如果不快乐,那就放手吧;如果舍不得,放不下,那就痛苦吧!

十、如果爱上,就不要轻易放过机会。莽撞,可能使你后悔一阵子;怯懦,却可能使你后悔一辈子。

十一、如果有一天,不再喜欢你了,我的生活会不会又像从前那样堕落,颓废,我不想再要那样的生活,所以,在我还没有放弃你之前,请你,至少要喜欢上我。

十二、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永恒。如果它流动,它就流走;如果它存著,它就干涸;如果它生长,它就慢慢凋零。

十三、忘记那个人,不如忘记自己,告诉自己,不是怕他忘记,而是怕他有一天重新把你想起。岁月带走的是记忆,但回忆会越来越清晰。真的有一天,他回过头来告诉你,他一直在惦记你,千万不要相信,因为,他已经不是原来的他,而你,也不再是过去的你。

十四、为何,这遍地盛开的鲜花却更让我感觉颓废,她们的灿烂仿佛在嘲笑我的沮丧。草依然青翠,树依然屹立,可我的快乐却没有在这明丽的景色下升起,心中膨胀起的,依旧是灰心。

十五、我放下了尊严,放下了个性,放下了固执,都只是因为放不下你。

十六、我们的生活有太多无奈,我们无法改变,也无力去改变,更糟糕的是,我们失去了改变的想法。

十七、我们都这样离散在岁月的风里,回过头去,却看不到曾经在一起的痕迹,尽管,曾经那么用力的在一起过。

十八、我们再也不会像以前那样,以彼此为不可替代;我们再也不会像以前那样,那样用力的爱,直到哭了出来。

十九、我们总是受伤,可我们没有放弃坚强;我们有时迷茫,可总会坚持原来的方向;我们也会逃避,可从来没有过放弃!

二十、我知道,忘记是件轻松的事情,只要不看着,不想着,不记着,就忘记了,就像,烟火过后的天。

二十一、现在终于到了要分别的时候,他比我先走,我反而觉得有点欣慰。这样的悲伤,迟早会让我们其中一个人单独体会,就让我来承担好了。

二十二、一个人失去了自己。不知还有没有要在追的可望。

二十三、一直固执的以为面对什么事情我都能够坦然的微笑,可是,终于在你转身决定离去的一刹那,我泪如泉涌,不可抑制。这是,过往的幸福嘲笑着心中的疼痛,原来,世界上最痛的痛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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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旁敲侧击解释

全文共 3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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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 旁敲侧击

【拼音】: páng qiāo cè jī

解释】: 侧:旁边;击:敲打。比喻说话、写文章不从正面直接点明,而是从侧面曲折地加以讽刺或抨击。

【出处】: 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二十回:“只不过不应该这样旁敲侧击,应该要明亮亮的叫破了他。”

【举例造句】: 不堂堂正正辩论是非,而旁敲侧击中伤对手,最是卑劣。清·梁启超《教育与政治》

【拼音代码】: pqcj

【近义词】:拐弯抹角

【反义词】:直言不讳、直截了当

【歇后语】: 打腰鼓的小伙子;扭秧歌打腰鼓

【灯谜】: 打锣;打腰鼓;打边鼓

【用法】: 作谓语、定语、状语;指从侧面含蓄表达

【英文】: beat about the b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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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基本解释

全文共 3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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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观感觉;没有经过分析推理的观点。

不能凭直觉判断一个人。

直觉具有迅捷性、直接性、本能意识等特征。直觉作为一种心理现象贯穿于日常常见的文字,报纸,杂志,图像和预感(做梦)存在于日常生活,事业和科学研究领域。

对直觉的理解有的是人类的第六感觉直觉。直觉类似大自然中的空气当你想捉到它的时候它会消失得无影无综,当你不在意的时候,它会像神来之笔给予你意想不到的意外和惊喜。直觉突现于人类的大脑右半球逻辑思维方式它能对于突然出现在面前的事物、新现象、新问题及其关系的一种迅速识别、敏锐而深入洞察,直接的本质理解和综合的整体判断。简言之,直觉就是一种人类的本能知觉之一。

所谓“直觉”,不过是由脑中若干记忆碎片,与五感接收到的信息,综合在一起,跳过逻辑层次,直接将这些信息中和的结果,反射到思维之中,其结果的准确程度,在很大方面取决于一个人的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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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孤芳自赏作文800字

全文共 7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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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草美人,讲述着他自己一段段不得志的往事;琼枝玉树,勾勒出他那清瘦的轮廓。

汨罗江畔,闪满星辉,走来了一位老者,他旷世奇才,满脸憔悴,含着眼泪飘飘荡荡地走着,我痛心地劝你:“看开点,谁让这世上的人都醉了呢?”你只是仰望星空与明月,长叹一声:“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你身在汨罗,心系楚国。你容不得浊流和污垢,远离朝市,在种种困难与矛盾中,你一次又一次地选择,选择了离开,选择了怀沙赴水,一别红尘。

你出身贵族,又明与治乱,娴于辞令,深受楚怀王的宠信,满腹才气,一身抱负,意气风发的你为了实现楚国的大业,对内积极辅佐怀王变法图强,对外坚决主张联齐抗秦。你的满腔热血与抱负被小人所嫉妒,你与楚怀王之间产生了隔阂,你一次次被放逐郢都。意气风发的你愈渐苍老。当才华遭遇潜存的规则,当傲骨被碾压成尘埃与粉末,当真情换就了生存的筹码。楚王的疏远、小人的恶语和一次次的放逐,在你心里留下了密密麻麻深深浅浅的刀割,“质本洁来还洁去,强于污淖陷渠沟,”你不愿与世俗同流合污,离开楚王,走得那样决绝。我想那决绝中还包含着“謇朝谇而夕替”的无奈和“怨灵修之浩荡兮,终不察夫民心”的痛心。

你来到汨罗江畔,泪流成河,眼泪滑落打湿衣襟,没有人听到你无助的嘶吼,没有人替你发声,有时候你只是需要一丝希望的光来治愈你的伤,但那丝光楚怀王给不了。

当你听到秦将白起攻破郢都时,你决定“宁溘死以流亡兮,”执着的信念永不改,即便是死亡。

最后,你抉择了,你选择了清白逝去,溅出的水光上映射着你的目光和眉头,飞起的水花打湿了历史的长绸,你把灵魂关在《离骚》中。

湍急的汨罗江水载着你的灵魂,千年的水鬼唯你成江神,你在风里、水里。汨罗江畔楚歌四起,风中响起你的《离骚》,你集芙蓉以为裳,你制芰荷以为衣,你雕寒星以为目,你凝冰雪以为魂。

历史反复回流,汨罗江的诀别,一袭白衣,两身倒影,铸成《离骚》风代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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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哄堂大笑造句

全文共 4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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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他们哄堂大笑

(二)闹剧使观众哄堂大笑。

(三)酒馆里哄堂大笑起来。

(四)他的妙语引起一阵哄堂大笑。

(五)他的表演引起“哄堂大笑” 。

(六)他以笑话于观众哄堂大笑。

(七)一场紧张转成哄堂大笑。

(八)他一开口,大家就哄堂大笑。

(九)这个残酷的玩笑引起了一阵哄堂大笑。

(十)乔治的笑话引起了哄堂大笑。

(十一)观众听了那笑话后哄堂大笑。

(十二)在格林德的故事引起的哄堂大笑中大家发现博希尔先生面色变得铁青。

(十三)她说的每一句话都引起哄堂大笑。

(十四)我的支持者哄堂大笑,表示赞同。

(十五)汗流夹背的厨师们爆发出一阵哄堂大笑。

(十六)就在这个时候,漫游的羊群引起了哄堂大笑,缓和了气象。

(十七)我挖苦他,我拿他打哈哈,那天我特别来劲,整个议院哄堂大笑。

(十八)一个姑娘坐了下来,弹出一阵不和谐的刺耳音调,使大家哄堂大笑。

(十九)观众看得津津有味,哄堂大笑,不断鼓掌,他却觉得这不过是一出无聊的闹剧,只能使他愁上加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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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秋色宜人造句

全文共 6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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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左图为闻名遐迩的黄鹤楼;右图为秋色宜人的南京阅江楼。

2、深秋的洞村,美景如画,秋色宜人。

3、祝你有“秋高气爽”的心情,有“秋色宜人”的形象,有“秋意深浓”的爱情,有“迢迢新秋夕,亭亭月将圆”的兴致,秋分到了,愿将最美的祝福送你。

4、开车行驶在秋色宜人的盘山路上。

5、金秋送爽,丹桂飘香,秋色宜人,谷物丰收,秋风习习的季节里,放松下,我的朋友,在立秋之时,希望你注意天气,保持健康,祝你开心快乐、长长久久!

6、开车行驶在路上,你将依次体验到万紫千红、绿荫华盖、秋色宜人、沧虬竹韵4种各具特色的景观氛围。

7、游玩方山,再南嵩岩下,路秋色宜人。

8、月的武汉,天高云淡,秋色宜人。

9、接下来几天,全省的天气甚至全国大部分的天气都是秋色宜人,阳光正好,正是出游好时光。

10、秋风未起,秋叶未落,秋季祝福随心漂泊;秋高气爽,秋色宜人,清爽心情切莫错过;春花秋月,望尽秋色,调解身心收获欢乐;祝幸福开遍生活中每个角落!

11、眼下,森林公园内正是红叶灿烂秋色宜人之际。

12、立秋到来真是好,炎热散去送清爽。秋雨绵绵意境好,沉醉其中情悠扬。秋色宜人风光好,灿烂无边好运长。秋风飒飒心情好,快乐满襟福满裳。立秋快乐。

13、秋色宜人,奔走路上,幸福,需要我们用心去感悟。

14、在涞源县南,雄奇的白石山到处都是红桦林,树干深红,秋色宜人。

15、秋风未起,秋叶未落,秋季祝福随心漂泊;秋高气爽,秋色宜人,清爽心情切莫错过;春花秋月,望尽秋色,调解身心收获欢乐;周末已到,悠然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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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神态的成语解释

全文共 28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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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喘如牛:形容大声喘气的模样。

2、行色匆匆:行色:出发前后的神态。行走或出发前后的神态举止急急忙忙的样子。

3、气喘吁吁:形容呼吸急促,大声喘气。

4、老气横秋:老气:老年人的气派;横:充满。形容老练而自负的神态。现形容自高自大,摆老资格。也形容缺乏朝气。

5、形输色授:指以举止、神态传递倾慕之情。多以形容男女相悦。

6、行色怱怱:行走或出发前后的神态举止急急忙忙的样子。同“行色匆匆”。

7、怒目戟指:戟指:用食指和中指指着别人,象戟的形状。指着人,瞪着眼。形容大怒时斥责人的神态。

8、杀鸡抹脖:形容心里着急而无法可想的神态。

9、舒眉展眼:神态舒适,无忧无虑的样子。

10、如醉如痴: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11、似醉如痴:犹如醉如痴。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12、死皮赖脸:形容厚着脸皮,胡搅蛮缠。

13、扼腕抵掌:用手握腕,击着手掌。表示很激动、振奋的神态。

14、灰头土脸:满头满脸沾满尘土的样子。也形容懊丧或消沉的神态。

15、睁目张须:瞪起眼,胡须竖起。形容怒气冲天的神态。

16、耳不旁听:两耳不往旁边听。形容专心致志的神态。

17、温情脉脉:脉脉:默默地用眼神或行动表达情意。形容饱含温和的感情,很想表露出来的样子。

18、声色俱厉:声色:说话时的声音和脸色;厉:严厉。说话时声音和脸色都很严厉。

19、前倨后恭:倨:傲慢;恭:恭敬。以前傲慢,后来恭敬。形容对人的态度改变。

20、破颜一笑:颜:面容。愁苦的神态一下子笑起来。

21、捧腹大笑:用手捂住肚子大笑。形容遇到极可笑之事,笑得不能抑制。亦作“捧腹大喜”。

22、搔头摸耳:抓抓头皮,摸摸耳朵。形容一时无法可想的焦急神态。

23、道貌岸然:道貌:正经严肃的容貌;岸然:高傲的样子。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24、科头袒体:科头:不戴帽子;袒:裸露。不戴帽子,袒露身体。形容傲慢不羁的神态。

25、岸然道貌:指严肃的神态。

26、泥塑木雕:指泥做的和木头雕的偶像。比喻人的表情和举动呆板。

27、形如处女:形容举止神态像处女一样文静。

28、笑容满面:满脸洋溢着喜笑的容颜。形容内心欣喜、满脸和悦的神态。

29、风流旖旎:风流:风度和韵致;旖旎:愿意指旌旗飘扬的样子,引申为柔美的样子。形容风韵娇柔。多指妇女的神态。

30、怆地呼天:怆:悲伤,凄楚。悲痛地呼天喊地。形容极其悲痛绝望的神态。

31、神魂颠倒:神魂:精神,神志。精神恍惚,颠三倒四,失去常态。

32、气势汹汹:汹汹;气势很盛的样子。形容气势凶猛。

33、高情逸态:高情:高雅的情趣;逸态:安闲的神态。高雅的情致,安逸的仪态。

34、音容笑貌:谈笑时的容貌和神态。用以怀念故人的声音容貌和神情。

35、妄尘而拜:指迎候有权势的人,看见车扬起的尘土就下拜。形容卑躬屈膝的神态。

36、神采奕奕:奕奕:精神焕发的样子。形容精神饱满,容光焕发。

37、神闲意定:精神或神态悠闲,心意专一稳定。

38、眄视指使:形容骄傲的神态。

39、失张失志:形容举动慌乱,心神不定。

40、杀气腾腾:杀气:凶恶的气势;腾腾:气势旺盛的样子。形容充满了要杀人的凶狠气势。

41、大义凛然:大义:正义;凛然:严肃、或敬畏的样子。由于胸怀正义而神态庄严,令人敬畏。

42、其势汹汹:汹汹:形容水声大,引伸为声势大。形容来势凶猛。

43、满腹狐疑:狐疑:象狐狸那样多疑。一肚子的疑惑。比喻疑惑不解的神态。

44、酸文假醋:形容装出一副文雅有礼貌的样子。

45、扼腕长叹:用手握腕,长声叹息。形容情绪激动的神态。

46、伸头缩颈:形容在暗中察看的神态。

47、屏声息气:抑制着呼吸使不出声音。形容恭敬畏惧的神态。

48、披襟散发:敞开衣襟,蓬松着头发。形容不修边幅的的悠闲神态。

49、轩昂自若:轩昂:形容气度不凡。形容人的气度不凡,神态如常。

50、眉梢眼角:眉梢:眉毛的末尾部分;眼角:上下眼睑的接合处。形容眉眼含情示意的神态。

51、死乞白赖:谓纠缠不休。

52、昭威耀武:昭:明显;耀:显扬。炫耀武力,显宣誓风。形容得意夸耀的神态。

53、扼腕兴嗟:扼腕:用手握腕;嗟:感叹。用手握腕,长声叹息。形容情绪激动发出叹息的神态。

54、垂头塌翼:塌:下垂。耷拉着脑袋,下垂着翅膀。比喻情绪低落而精神不振的神态。

55、咆哮如雷:形容人暴怒喊叫的神态。

56、怒目横眉:耸起眉毛,瞪大眼睛。形容怒视的样子。

57、如痴如醉: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58、傲睨得志:傲睨:傲慢地斜眼看。得志:愿望实现。形容因实现愿望而看不起一切的神情。

59、忸怩作态:忸怩:羞惭的样子。形容不自然,不大方,含羞做作的样子。

60、望尘拜伏:形容卑躬屈膝的神态。同“望尘而拜”。

61、平心定气:指心情平和,态度冷静。

62、正义凛然:凛然:严肃、或敬畏的样子。由于胸怀正义而神态庄严,令人敬畏。

63、神采焕发:精神焕发,风采动人。

64、大摇大摆:走路时身子摇摇摆摆。形容自以为了不起的傲慢神态。

65、神清气爽:①形容人神志清爽,心情舒畅。②形容人长得神态清明,气质爽朗。

66、容光焕发:容光:脸上的光彩;焕发:光彩四射的样子。形容身体好,精神饱满。

67、如痴如狂:形容神态失常,不能自制。亦指为某人某事所倾倒。同“如醉如狂”。

68、神采飞扬:形容兴奋得意,精神焕发的样子。

69、望尘而拜:指迎候有权势的人,看见车扬起的尘土就下拜。形容卑躬屈膝的神态。

70、瞠然自失:瞠:瞪着眼睛。瞪着眼睛好像丢了东西一样。形容失神的神态。

71、平心静气:心情平和,态度冷静。

72、怆天呼地:悲痛地呼天喊地。形容极其悲痛绝望的神态。同“怆地呼天”。

73、不动声色:声:言谈;色:脸色。在紧急情况下,说话、神态仍跟平时一样没有变化。形容非常镇静。

74、若有所思:若:好象。好象在思考着什么。形容静坐沉思的样子。

75、吐气扬眉:形容受压抑的心情得以舒展而感到快意。

76、皱眉蹙眼:蹙:收缩。皱眉头,眯眼睛。形容不满的神态。

77、色若死灰:面目惨白。原比喻面部没有什么表情。现形容十分害怕的神情。

78、声音笑貌:指人的言谈、表情等。

79、眉欢眼笑:形容非常兴奋、高兴。

80、扼腕抵掌:用手握腕,击着手掌。表示很激动,振奋的神态。

81、宣威耀武:耀:显扬。炫耀武力,显宣誓风。形容得意夸耀的神态。

82、丰度翩翩:丰度:风采气度。翩翩:洒脱的样子。形容神态举止文雅优美,超逸洒脱。同“风度翩翩”。

83、睡眼惺忪:惺忪:刚苏醒的样子。形容睡觉的人刚睡醒,还没有完全清醒。

84、怀铅吮墨:怀铅:带着铅粉笔,以备涂改;吮墨:用口含毛笔尖。形容写作时构思的举动和神态。

85、神清骨秀:形容人长得神态清朗,气质秀美。

86、戟指怒目:戟指:用食指和中指指着别人,象戟的形状。指着人,瞪着眼。形容大怒时斥责人的神态。

87、搔头抓耳:抓抓头皮,摸摸耳朵。形容焦急的神态。

88、泼声浪气:泼:泼辣;浪:放浪。泼辣的声调放浪的声势。形容撒泼的神态。

89、灰头土面:满头满脸沾满尘土的样子。也形容懊丧或消沉的神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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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指桑骂愧是贬义词吗

全文共 5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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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指着桑树骂槐树。比喻表面上骂这个人,实际上是骂那个人。以下是小编整理指桑骂愧是贬义词吗的资料,欢迎阅读参考。

指桑骂愧是贬义词吗

【成语】: 指桑骂槐

【拼音】: zhǐ sāng mà huái

【解释】: 指着桑树骂槐树。比喻表面上骂这个人,实际上是骂那个人。

【出处】: 明·兰陵笑笑生《金瓶梅词话》第六十二回:“他每日边指桑树骂槐树,百般称快。”

【举例造句】: 咱们家所有的这些管家奶奶,那一个是好缠的?错一点儿他们就笑话打趣,偏一点儿他们就指桑骂槐的抱怨。清·曹雪芹《红楼梦》第十六

【拼音代码】: zsmh

【近义词】:指鸡骂狗、旁敲侧击、借题发挥

【反义词】:直言不讳、直截了当、指名道姓

【歇后语】: 和尚面前骂秃驴

【灯谜】: 指着桑树骂槐树

【用法】: 作主语、谓语、状语;用于说话与作文

【英文】: point at the mulberry and abuse the locust--point at one but abuse another

【故事】: 贾政寿辰那天,夏太监前来宣贾政入朝觐见,得知元春被加封贤德妃。喜讯传来,贾府上下欢天喜地,只有宝玉置若罔闻,他惦记黛玉回来,贾琏接完黛玉回来后见凤姐,凤姐倾诉家不好当,人们都在指桑骂槐地抱怨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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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无孔不入造句

全文共 8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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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时应该多洗手,才能预防无孔不入的病菌。

2、有些做生意的人都是见洞就钻,无孔不入,否则怎会挣来偌大的财富?

3、毒品的手法可说是无孔不入,往往让警方伤透脑筋。

4、你老公说的对,现在骗子是无孔不入,想着发子让你钻,哈哈,你这次是交少的,大的还有的时,要当心约。

5、你可能已经注意到:冬季一到,病菌无孔不入、无处不在?流鼻涕、嗓子疼……没有什么比普通感冒更让人难受。

6、每天把现金存入银行,不要收藏在店铺内,因为窃匪无孔不入。

7、他搜寻情报的工夫,几乎已到无孔不入的地步,真让人钦佩。

8、这个人的品格低劣,但是钻营的工夫却是第一流的,几乎无孔不入,这一点咱们就做不到,所以对他的成就没有什么好羡慕的。

9、在此摄影机无孔不入的年代,我们知道美国人希望政府在有灾难发生时伸出援手,他们这么希望也是应该的。

10、无孔不入的白蚊对建筑物的破坏极大,有多少高楼大厦,万丈大堤毁于一旦就是它们的杰作。

11、没想到,连我这个小小的部落也不放过。果然是,无孔不入的制药公司。哀哉!

12、犯罪集团无孔不入,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警觉。

13、而且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其手段和方法也是越来越高明,几乎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

14、与此同时,信用卡在美国人生活中可谓无孔不入,经济学家和发卡机构都发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新问题。

15、在反恐战争中,澳门是个重要的角色,因为它明白分子是无孔不入的。

16、因此,在那些和平局势弱不禁风、危机四伏的地方,他们能无孔不入,利用恐怖手段,轻而易举的摧毁和平、引发斗争。

17、金光党行骗的手法无孔不入,民众们应当格外小心。

18、无孔不入的网络诈骗者将会在那些能够以最低风险获取最大回报的领域采取行动。

19、这一大片杂草简直可以与那时候的百慕大草媲美,换句话说,一样无孔不入。

20、政治权力,无孔不入的宣传力度,对学校课堂的控制,对新闻和学术期刊的垄断性控制,能够令普遍范式再延续一代人。

21、无孔不入的广告邮件,每天都会塞满我的电子信箱。

22、商场上的谣言无孔不入,你可要小心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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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从容的造句

全文共 10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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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些救生员真够从容的。

2、从容的状态,现在看起来对大部分人来说是不可企及的境界。

3、第一个男同学尝了一口之后,好像还是从容的样子,只见他微微皱了一下眉头。

4、当她昂首走向敌人的屠刀时是那么从容的视死如归。

5、当反方得意洋洋的时候小明从容不迫地反驳说:好的书能提高自己的知识,即使是不好的书,只要从批评的角度来看也能从中得到知识!

6、他回答得平和从容的神态让人大吃一惊,真佩服。

7、他在辩论比赛中,面对对方辩友的提问,从容的答辩,引起了全场的掌声。

8、他回答的语气从容的很。

9、他们划起桨来从容的沉着,可以这样划一天。

10、他放弃了从容的步法,两条腿急促地向前迈进。

11、充沛的精力能从容的担负日常生活和繁重的工作,而不感到过分紧张和疲劳。

12、侃侃而谈这则成语的侃侃是刚直而从容的样子,比喻说话时不慌不忙从容不迫的样子。

13、他从容的打量了一下四周。

14、该小明上台演讲了,我都有些紧张,但他却从容走上讲台。

15、这样的话,他就可以有很多的工夫作从容的研究。

16、约伯举起了蜡烛,从容的审视她。

17、他很从容的丢下一张一百元,头也不回的走了。

18、第一局参加的都是同学他们个个精神饱满信心十足。开始随着裁判员的一声令响选手们个个转起了圈从容不迫的。

19、这位演讲者风度老练,从容的状态让人佩服。

20、面对着强手,他还是从容的应对,毫不畏惧。

21、慢慢地,她的脸色从容的了。

22、今天他回答问题表现的很从容的样子,不再是昨天那么紧张了。

23、他竭力把身子挺了挺,故意装出从容的样子。

24、冬日阳光下的街道,行人从容的脚步,绘声绘色的说书人,教儿子识文断句的的父亲,构成一幅温暖和谐的画面。

25、面对劲敌,他依然从容的冷静面对。

26、今天她那从容自若的神态消失了。

27、靠,今天的考试简直不是人做的,但一看旁边的同学都是从容的应对,我也就静下心来做了。

28、他总是从容的面对一切事情,所以他每件事处理的都非常好。

29、钱壮飞拥有的胆识是一般人没有的。他时时刻刻都有可能会被发现,但他仍旧从容的做好这份特殊的使命。

30、他有一种从容的神气。

31、我相信你们两位摆脱束缚的女性会从容的对付此事的。

32、她表现得从容的仪态,看上去真是千娇百媚的。

33、德桑蒂护士的异国气质却使她能够比较从容的应付。

34、他的表现从容的很,说明他具有临危不乱,把生死置之度外的大无畏的革命精神。

35、演出开始了,她从容的走上舞台唱起了她最拿手的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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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言听计从造句

全文共 5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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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容易使人上当受骗的言听计从、唯唯诺诺的人:我宁愿用那种脾气不好,但敢于讲真话的人,作为领导者,你身边这样的人越多,办成的事也越多。

2、由于对决定美国外交政策的白宫几乎言听计从,前第夫人希拉里在政策制定实施上几乎并无作为。

3、人与人之间最高的信任,无过于言听计从的信任。

4、对老师的吩咐小李是言听计从。

5、刘备对诸葛亮言听计从,敬佩万分,至今还被人们传为佳话。

6、利维特说,长久以来,格林斯潘的权威性以及他对全球金融体系深刻的理解力令国会那些不具备复杂金融知识的议员们对他言听计从。

7、我们不仅要去寻找个为沙漠而设计的具有迷彩保护作用的鞋子,而且也是在寻找上苍的感召,可是,此时此刻在这荒漠之中想要言听计从,这适合吗?

8、你千万不要做言听计从的傀儡,定要有自己的主见。

9、在过程中,相信是第次率队游行的民青团长林时彬,对警方的指示言听计从,包括打消游行的原意,改乘汽车到皇宫呈备忘录。

12、利维特说,长久以来,格林斯潘的权威性以及他对全球金融体系深刻的理解力令国会那些不具备复杂金融知识的议员们对他言听计从。

13、但还有人说我必须报答朱莉,在个月内对她言听计从。

14、男人是不是大丈夫,不在于下不下厨房,也不在于是不是对自己的女人言听计从,你若能百零式都精通,那就是真大丈夫了。

15、我哥哥是名业余的摄影师,又是个言听计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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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用词语野驴造句

全文共 8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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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驴拼音

【注音】: ye lv

野驴解释

【意思】:哺乳动物,体形似骡,毛深棕色,背中央有一条褐色细线,腹部毛白色。群栖于沙漠、草原地带。

野驴造句

1、他们投奔亚述,如同独行的野驴。以法莲贿买朋党。

2、野驴站在净光的高处,喘气好像野狗。因为无草,眼目失明。

3、他为人必象野驴。他的手要攻打人,人的手也要攻打他;他必住在众弟兄的东边。

4、在这里,野驴漫步街头,影星克拉克?盖博和卡罗尔?隆巴德就是在这个镇上的旅馆度过了新婚之夜。

5、事实上这里也是记录中,非洲野驴族群密度最高的地方,平均每100平方公里内就有50匹。

6、狮子同意以自己的力量帮助野驴,而野驴则使狮子从他的奔跑迅速而受益。

7、除野驴外,所有的野生动物的数量仍有下降的趋势。

8、自从振奋人心的那天开始,我和研究同仁至少已经辨识出45匹在梅西尔高原上的非洲野驴。

9、今日在美国广大的西部地区仍有少数地方有野马和野驴,想必可用来取代一些美国已灭绝的物种。

10、小队现在有一张犁,他们常常用两头野驴拉犁,象约克州和肯特基的真正的耕牛一样。

11、空虚的人却毫无知识。人生在世好像野驴的驹子。

12、同时,采取扫描取样法,观测蒙古野驴的主要行为种类及其时间分配。

13、老虎对野驴的袭击,蜘蛛对苍蝇的袭击。

14、而兰花、野牡丹等名花随处可见;在浓密的原始森林中,栖息着一类保护动物滇金丝猴、野驴;

15、原始的大面积草场是天然的动物乐园,生活藏羚羊、岩羊、野驴、野牦牛等许多野生动物。

16、到这时候为止,他们在高地上已经开拓了三英亩的土地,其余的部分为了照顾野驴的缘故,还保留着草地。

17、“我已经改变了你的生活方式,我的脑海,”思想的野驴。

18、在野驴长期以来希望他能活驴一样驯服。

19、无人区内有成群结对的野生动物,如野驴、野马、野鹿、黄羊、藏羚羊、藏雪鸡等,而且还有许植物和矿藏。

20、有一天,野驴正在寻找在山上草。

21、为有效保护该物种,众多学者针对亚洲野驴生态生物学开展了大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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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芝麻造句

全文共 9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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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奶奶喜欢把芝麻捣碎了吃,这是为了特殊的香味。

2、芝麻开花节节高。

3、此外,我还在芝麻街和学校学习西班牙语。

4、你可能从来也没有吃过蘸了芝麻、花生和盐的饭团,但是我可以告诉你那是非常好吃的。

5、嘿,即使是芝麻街也可以很严肃。

6、不到五分钟我们就在沙滩上安顿下来了,有薄荷、西瓜、芝麻和海草奶昔吃,我们都知道,不到太阳落山我们是不会离开此地了。

7、登盛说,为了缓解这些问题,政府取消了一些商品的出口关税,包括大米、大豆、玉米、芝麻、橡胶、鱼类以及其他一些动物产品。

8、寿司通常组成的材料有白米和甜米醋、新鲜蔬菜、海草、芝麻籽和煮熟的或生海鲜。

9、其他口味包括绿茶、生姜、酸梅、芝麻、山葵、丁香、豆蔻和南瓜等。

10、它个子虽小,形态却十分饱满,上面还撒有芝麻和葱花。

11、给邻居家的小孩一口吃的蜂蜜芝麻酥糖吧,三块酥糖就含有60卡热量、1克蛋白质,而糖分只有7克而已。

12、两天前我们还写了关于谷歌为庆祝《芝麻街》这部传奇式儿童电视系列剧诞生40周年而作的谷歌涂鸦的文章。现在谷歌又在其标志上展示了系列剧里其他两个名角。

13、本次年会的主题是“协作共赢”,如果记得不错的话,这个概念在30多年前的“芝麻街”节目里就出现过了。

14、在这一天他离开的时间里,我就是看芝麻街,上学前班,以及和兄弟们一起同邻居们玩。

15、面对现实吧,在芝麻街不仅能学到知识,还会甜蜜地让人上瘾。

16、他说此前违规的都是小问题,比如销售不合规的柠檬糖以及过期芝麻粥等。

17、回到酒店,蹬着中式拖鞋,我们享受了丰盛的一餐:竹烤牦牛肉上还洒满了芝麻,辣味的蒸南瓜以及土豆配藏式面包。

18、罗宾·罗伯茨、黛安·索耶以及一些特殊的小朋友参加《芝麻街》开播40周年的纪念节目。

19、《芝麻街》粉丝们可能对这个感兴趣:奥斯卡最初并不是绿色的。

20、他的妻子和三个孩子远在700英里外的河南农村老家,继续耕种小麦、玉米、花生和芝麻。

21、而在家里,我那个刚会走路的儿子则用它来玩空中曲棍球或者看芝麻街之类的节目。

22、这种玉米卷涂着辣椒沙司,夹着韩国泡菜和碎芝麻,是一种新发明,仅在南加州两辆流动车上才能买到。

23、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芝麻及蛋制品的产品。

24、我要了一份海带、鱿鱼和鱼丸,豆腐卷,上面撒着芝麻红辣椒调料,坐在一家庭院的露台上吃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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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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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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