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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两则的作者是(汇编20篇)

通讯是报社、广播电台广泛采用的体裁之一,是一种详尽的报道客观事物及其变动的新闻体裁,充分表现新闻事实的延展性报道。不妨看看新闻两则的作者是。以下仅供参考!接下来就是小编给同学们分享的一些关于新闻两则的作者是优秀作文,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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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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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全文共 4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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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樱是中国新世纪最具影响力的儿童文学作家,曾做过小学老师,童书编辑,被中宣部评为全国宣传系统“四个一批”人才,被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评为“第一届全国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工作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19岁开始发表儿童文学作品,现已出版童话、儿童小说、散文80余种,已成为畅销的图书品牌有“杨红樱童话系列”、“杨红樱校园小说系列”、“淘气包马小跳系列”、“笑猫日记系列”、“杨红樱画本系列”,总销量超过8000万册,创造了原创童书的销售奇迹和中国儿童的阅读神话,被誉为“中国童书皇后”。*作品被翻译英、法、德、韩、越等多语种在全球出版发行。曾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华优秀出版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冰心儿童文学奖等奖项。在作品中坚持“教育应该把人性关怀放在首位”的理念,在中小学校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多次被少年儿童评为“心中最喜欢的作家”。获2014国际安徒生奖提名奖。被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联合国版权作品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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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小王子》作者简介

全文共 5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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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埃克苏佩里有两个双重身份:飞行员与作家。这两个生涯在他是相辅相成、相映生辉。从《南方邮件》到《小王子》的十六年间,仅出版了六部作品,都以飞机为工具,从宇宙的高度,观察世界,探索人生。这些作品篇幅不多,体裁新颖,主题是:人的伟大在于人的精神,精神的建立在于人的行动。人的不折不挠的意志可以促成自身的奋发有为。在现代文学史,圣埃克苏佩里被认为是最早关注人类状况的作家之一。

圣埃克苏佩里写《小王子》时,自己为小说画了插图。插画拙扑稚气,梦境迷幻。法语版《小王子》1943年在美国出版。评论界和读者对这本书感到意外。一直写飞机的圣埃克苏佩里这次写了一篇童话!童话往往是大人讲给孩子听的故事,而《小王子》是把故事讲给大人听。那几句不无幽默的献词是理解这本书的钥匙。随着岁月的推移,《小王子》的寓意在严酷的现实中愈来愈明显。茫茫宇宙中,目前知道只有一个星球住着人,也只有一个人类文明,人的感情也全部倾注在这个星球上。在这个孤单、桀骜不驯的地球上,人既坚强而又脆弱,文明既可长存又易毁灭,这取决于人的智慧。这部充满诗情画意的小小作品又像预言似的提出,物质丰富弥补不了精神匮乏,人不能忘记精神实体。几十年后《小王子》在全世界成为大人、小孩、东方人、西方人都爱读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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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曾荫权新闻观后感

全文共 6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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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看了tvb电视新闻,现在满城热话的曾荫权,在面对众多立法会议员的质问(期间还有议员扔鸡蛋),曾老从事公务员45年,做为一名特首,现在为止在香港一直是租房子住,还有三个月要退任了,本想和太太以市价租了深圳东海花园养老,而这一举动,却让立法员的质疑,看曾荫权新闻观后感。为此,曾老如是说:与太太商量后,决定放弃在深圳东海花园租住豪宅,不希望能挽回个人的声誉,为的是挽回公众对香港政府廉洁奉公的信心!在道歉中他感触哽咽,一度语塞。为此郑重向公众致歉——虽未贪腐,但让你们产生了怀疑,我就该道歉!

香港的透明度及媒体自由度真的是让我这个内地公民震撼了把。权利越大,受到的约束就越大,曾荫权被逼哭了,唐英年也刚因在自家建了个地下室被逼哭了,董建华也曾因股市大跌逼哭过,香港的官不好做啊。连坐一个这富豪朋友的游艇也被质骂。唉,特首啊,你不容易啊,连交个朋友的自由也没有,虽也是自掏腰包给了钱,但是,别人还是说你造成的影响不好。

此时的我在回想,他真诚实,他真实在,他真用心。我们经常从报纸电视上看到日本政界、财经界人士在镜头前向民众鞠躬致歉,却很少看到甚至听说大陆官员为某件事道歉,即使有也好像是例行公事,一点也不用心,一点也不认真。 却总有一个共同的口头禅:。。。。他是临时工。

如果有一天,胡老站在人民大会堂上,一帮人大代表会去怎么发问呢?我们群众会去质问你为什么要租这么大的房子住,你为什么会坐富豪朋友的游艇,哈哈,我想,我们中国人只会讨论的议题是,我们人民生活又富裕了,GDP又上涨了,家家都是歌唱我们祖国的美好。。。。。

但这不知是何年马月,我突然睁开眼睛,发现自己在说梦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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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作者:朱老师

全文共 4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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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总以为做个小孩无忧无虑,什么事也不用做,可以饭来张口,衣来伸手。其实也不然,小孩也有小孩的烦恼。我就时常在想,如果这个世界没有大人,会是什么样的呢?

如果没有大人,早上起床时候,就没有人叫我起床,也没有人给我做早餐。我想……我肯定会天天迟到的。

如果没有大人,可想而知的是我们也不会有老师。那我们到了学校该怎么办呢?谁来给我们讲课,谁来给我们讲解知识呢?遇到不会的题时又该怎么办呢?

如果没有大人,中午回家没人煮饭,早上不吃,中午还能不吃?还能自己“兴锅动力”地做一桌?不能嘛。所以泡包方便面吃了,万事大吉。

到了晚上回到家,又要吃泡面。吃过泡面,拿起书本开始写作业“天哪!这题该怎么做?”“妈,给我倒杯水”还是习惯,都成了“顺口溜”现在只好自己“出马”了,做完作业已经午夜了,还要洗澡,刷牙,洗衣服,看着面前的一大堆脏衣服,该怎么做呢?想想都头痛。

虽然在没有大人的世界里,没有人约束我们,没有爸爸妈妈的唠叨,我们会变得很自由,但也未必是好事。毕竟我们还没有自立的能力嘛,麻烦事肯定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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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新闻写作基础知识:通讯

全文共 2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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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是运用叙述、描写、抒情、议论等多种手法,具体、生动、形象地反映新闻事件或典型人物的一种新闻报道形式。小编收集了新闻写作基础知识:通讯,欢迎阅读。

通讯是以叙述、描写为主要表达方式,将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或事件及时、具体、生动地予 以报道的新闻体裁。

一、通讯特点

通讯作为报刊、电台等媒体最主要的体裁之一,新闻性显然是基本的特征。而新闻性中,真 实、时效、思想性及典型意义构成了它的不同层面。就报道对象言,或是人物、事件,或是 经验、成果、工作情况、社会风貌等,都必须是真实的,不允许虚构或“合理想象”,而且 报道对象应该具有必须的思想性和典型意义。就报道时效言,通讯虽不及消息这般快速敏捷 ,有时为将人物、事件报道细致完整需时较长,但也必须及时,仍须有很强的时效概念。除 去真实、时效的新闻性特征,通讯的主要特点有:

1、生动性。

通讯尤其是人物通讯具有一定的文学色彩。消息在表达上主要 是平面的叙述,语言追求简洁 、明快、准确。通讯则较多借用文学手段,可以描写、抒情、对话,可以用比喻、象征、拟 人等修辞。因此通讯在语言和表达方法上都具有一定的文学性,它在报道真实的人和事的过 程中,善于再现情景,平添许多生动和形象,给人以立体感、现场感。

此外,通讯虽然一般以第三人称叙述为主,但在“见闻”、“采访记”一类的通讯中,也采 用第一人称。不过其中的“我”主要起见证人或采访线索的作用。在效果上第一人称的使用 也增加了一些亲切感。

2、完整性。

通讯须相对完整、具体地报道人物或事物的过程。消息侧重写 事,叙述 简明扼要,一般不展开情节。通讯可写人物也可写事件,其材料比消息丰富、全面,其容量 比消息厚实、充足。它要求详尽、具体地报告事件的经过、演绎人物的命运,充分展开情节 ,甚至描写细节和场面。这些既是生动性的表现,同时也是内容完整性、具体化的要求。

3、评论性。

通讯须运用夹叙夹议的方法对人或事作出直接的评论。消息是 以事实说话,除 述评消息一般不允许作者直接发表议论。通讯则要求在报道人物或事件的同时,表露记者的 感情与倾向。然而通讯的评论不同于议论性文体的论证,它须时时紧扣人物或事件,依傍事 实作适时的、恰到好处评价点拨。因此这是一种通过描写、叙述、抒情等表达手段进行的议 论,它的特点是以情感人,理在情中。

二、通讯种类

1、人物通讯

是以人物的思想、言行、事迹和命运为报道内容的通讯。 人物通讯并非仅仅 是“名人通讯”,报道对象的选择取决于其蕴含的新闻价值,一般来说人物必须具有先进性 或典型性。在取材上可写“全人全貌”,也可截取片断着重写人物的某个侧面或阶段。此两 类一般以人物的“行”为主,而“人物专访”则以写人物的“言”为主。通过记者的专访, 记述人物的谈话,从而揭示其精神世界。

2、事件通讯

是以具典型意义的事件为报道对象的通讯。事件通讯时效 性较强,它围绕中 心事件选材,虽不着力刻划人物,但往往通过典型事件表现一群人或一个集体。所以它通过 较为详尽地展示事件的完整过程,挖掘其意义,揭示其本质,进而反映社会风尚,弘扬时代 精神。 除人物通讯与事件通讯外,另有:“工作通讯”,这是介绍某单位先进事迹,传播其典型经 验和做法,以指导一般的通讯;“概貌通讯”,这是记述某地区、部门、行业、工程的新面 貌、新气象的通讯。报刊上常见的“见闻”、“纪行”、“巡礼”、“散记”均属此类。此 外,还有以写一段片断、一个场景、一场冲突为对象的“新闻故事”、“小通讯”之类,它 们以生动、快捷的形式宣传新人新事新风尚,实为通讯家属中不可忽视的一员。

三、通讯写作

1、关于选材与提炼主题

占有材料对通讯写作来说就是通过扎实细致的采访广泛搜集第一手材料。随后在纷繁的直接 材料中剥离出典型材料、背景材料。这些材料不仅要求真实,而且要有意义,具有典型性、 指导性,同时还要有意味,具有具体、完整、感人的生动性、情节性。在这般基础上根据深 和新的原则提炼主题,通讯才可能呼应社会关注热点,反映时代风尚特点,宣传党的路线方 针,从而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先进的人物激励人,以真实的事件震撼人。然而通讯写的 是真人真事,其主题必须从实际生活中提炼而来,不能随意“拔高”,更不能虚构夸大,它 永远不能违背新闻的真实性原则。

2、关于写人

事因人生,人以事观。人与事虽不可分,但在人物通讯与事件通讯中的确有以人为主和以事 为主之别,为叙述方便故而分之。 写人在文学创作中已积累丰富经验,在“非虚构”的原则下,我们不妨可借用其多种手段, 并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形与神兼备。即不仅要写出人物的行为和事迹,更要展示其精 神世界;第二,言与行统一。人物语言、行为表达、传递出人物的思想,而不同的语气、句 式、词汇及动作表情、神态等是极富个性色彩的内心表露形式。写好了人物的言与行,无疑 是写活了人;第三,画龙必须点睛。如果说言行、事例、情节勾勒出人物的整体形象称为“ 龙” ,那么揭示人物行为意义,指出人物个性特点的评点便是“睛”。“画龙”用的是纪实的叙 述、描写,“点睛”则是超脱的议论或抒情。

3、关于叙事

通讯离不开写事,事件通讯更须完整地叙述事件的起因、人员、场面、结果等,以交待事件 的复杂性和社会影响度。叙事要注意两点:第一,理清主线、丰满细节。一个新闻事件的发 生、发展过程中,有因有果,有人有事,头绪多而关系复杂,作者须理清主线,按事件原貌 将其完整地、动态地、立体地呈现给读者。而为实现这一目标,就须选择典型的细节。一篇 优秀的事件通讯,必然有几个生动感人的细节来充分展示主线,使作品丰满而具现场感。第二,时间为经、时间为纬。通讯须有一定的时间要领因为事件、故事总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纺织好时空画面既是一个结构总是也是一个表达方法问题。篇幅不长而情节不太复杂的事件通讯可多运用插叙、补叙、分叙等手段,充分展开矛盾和利用背景材料,使文章有变化起伏。容量大而情节复杂的事件通讯则常常运用时空交叉方式,以时间推进、空间变换等手段来切割事件,构成若干侧面。经过作者精心的组合剪辑将事件完整而利落地报告于世。

显然选材与提炼主题是各类通讯写作中必须面对的,而写人与叙事则因通讯品种不同而有所侧重。但是通讯的写作模式也必然带来约束,因而通讯的散文化写法亦开始为人注目。所谓 的散文化倾向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生活面更趋广阔,(二)结构不拘一格,(三)技法更多样 化,(四)报道呈系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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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白鹿原》作者简介

全文共 2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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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实,1942年生于西安市灞桥区,1965年初发表散文处女作,1979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已出版《陈忠实小说自选集》三卷、《陈忠实文集》七卷及散文集《告别白鸽》等40余种作品。《信任》获1979年全国短篇小说奖,《渭北高原,关于一个人的记忆》获1990-1991全国报告文学奖,长篇小说《白鹿原》获第四届茅盾文学奖(1998),在日本、韩国、越南翻译出版。曾十余次获得《当代》、《人民文学》、《长城》、《求是》、《长江文艺》等各大刊物奖。曾任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陕西省作协主席及西安工业大学陈忠实文学研究中心主任。现为陕西省作协名誉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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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初二新闻

全文共 4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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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__(3)班的小记者,下面向大家报导一则最新新闻

这几天,学校里很多同学们不知不觉都迷上了溜溜球。一下课,整个操场到处都是同学忘我地玩溜溜球的景象,以至于上课铃响了都浑然不知。此现象让小店老板乐得笑歪了嘴,每逢放学,小店被学生围得水泄不通,老板们无不腰包渐鼓,他们把孩子家长当成了摇钱树,把孩子当成了取款机,乐此不疲的收钱形成了他们经营的一大乐趣。再从学生的角度看,几乎每个男同学手上都有一个溜溜球,他们为了躲避老师的检查,把溜溜球东躲西藏,甚至在中午借着要排练的借口提早到校把溜溜球带到食堂楼上玩,听闻到此情况,我气愤不已,排练节目为年段争光原本是好事,却被他们趁此时间来玩溜溜球,真是浪费时间!有一次我无意间发现一位四年段的老师一个上午竟然缴获4个溜溜球,我真为同学感到既高兴又伤心,高兴的是同学们的溜溜球被缴获了,就能把心思集中在学习上了,忧伤的是竟然有那么多的同学漠视学校规章。

同学们,溜溜球是很好玩,家长也不是说不能玩,只是学校和家长怕大家把心思都放在溜溜球上了,所以在此告戒各位同学:玩要适时!

今天的报导就进行到这,谢谢大家收听!我是播音员黄嘉倩,下次再会,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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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新闻大求真:安全,从我做起_观后感

全文共 12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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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老师要我们 6 点观看湖南卫视的新闻大求真,体训完后,我急忙的跑回家, 打开电视机准备看新闻大求真。

开始啦!今天的主题是:我健康,我安全,我 快乐!瞧!一诺出场了,他竟然 推 着 5 吨重的车子,真是太厉害了。接下来,主持人和小朋友们一起做了个实验。等下, 一诺将会拿着一块玻璃,由五个小朋友想办法将一诺推动。一开始,小朋友们不能把一 诺推动。但主持人梁田姐姐告诉了他们一个诀窍后,小朋友们马上就把一诺给打败了。

然后,主持人又告诉了我们,发生踩踏事件的时候,应该如何保护自己?? 之后,我们又看见了一个短片教会孩子们发生意外时如何保护自己。看到这里,我 不禁想起了我的经历。

那是一个明媚的中午,我等>我的妈妈给我做饭,等 了半个钟头,妈妈还是没有回 来,我实在是饿得不行了,决定自己学着做饭,没想到竟然那么糟糕:我首先打开煤气 罐阀门,打开排气扇,再把炉灶点着,待锅里的水干后,再倒入食用油,倒入油后,我 不知所措, 看到厨房起了好多烟时, 我赶紧把另一个排气扇打开, 忽然砰

的一声, 锅里起火了,慌里慌张的我打了一瓢水倒入锅里,兹、兹,火熄灭了,就在这时妈妈回 来了,我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妈妈,妈妈没有责怪我,笑着对我说:傻孩子,油锅里起 火时,是不可以倒入水的,不然的话,油会四处乱溅,会引起火灾。

原来世间生活中一点不经意的小事处理不当就会演变成令人害怕的灾难,所以,我 们以后要学消防知识,保护好自己。新闻大求真观后感400 字(二)这是一个关于小学生安全教育的节目。

节目一开始,吸引我们眼球的是一辆空无一人的大卡车徐徐前进,它怎么会动呢? 原来是大力士一诺哥哥在后面推动它,要知道,这可是一辆重达 5 吨重的大卡车呀。一 听说要和一诺哥哥比赛,许多同学们都认为不可能获胜,一诺哥哥太厉害啦。主持人从 报名的学生中挑选了 5 位同学,一开始一个一个的上去,结果一诺哥哥赢了,这个时候 大家产生的推力是 127 公斤。当主持人喊:“一、二、三!“5 位同学一起冲上去和一 诺哥哥比赛的时候,小朋友们赢了。这个时候大家的冲击力竟然有 627 公斤。

通过这个小游戏,让我明白了当我们遇到紧急情况,大家都向一起冲的时候,那种 力量是特别巨大的,人越多,对人的危害也越大。

接着主持人又用红蓝两队对抗保护气球的方式,最后双手交叉保护气球的队员获 胜。让我知道了如果遇到这种紧急情况,我们应该双手交叉,胳膊肘朝外保护胸腔不被 挤压。下楼梯时,千万不能逆行,万一摔倒,要立即双手抱头,缩成一团,这样做的目 的主要是保护自己的头部和胸腔不受伤害。

接着,节目又讲了一个名叫鲁贝贝的小学生的奇遇记。分别遇到了车祸、吞口哨、 热油烫着脸、楼上摔下来,从鲁贝贝的奇遇记中,让我明白了生活当中处处都有危险, 要远离这些危险。

这个节目的好处在于, 主要通过游戏或者小学生的事例演练来向我们讲述生活当中 的危险,比较直观,更加形象、具体,用具体的数字向我们说明了危害到底有多大。

愿我们每个人都能:”我健康、我安全、我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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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新闻大求真观后感

全文共 6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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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老师要求,我每天回家后都要去湖南卫视观看《新闻大求真》栏目,以此多了解一些知识,更好的保护我们和我们的同伴。

看了《新闻大求真》,我真的学到了许许多多的安全小常识。例如有一次,我观看了关于人落水时力度大小的实验。主持人先让两个同学测试了一下自己平时的力气,女同学的握力大概是28千克左右,而男同学的握力大概是35千克左右。然后,工作人员让两位同学从斜坡上面滑下来,再抓住下面人伸过来的拉力器。通过实验,实验人员发现这两位同学在落水时的力气是平常的3倍左右。这么大的力气可以拖动一头半大的牛了。可见落水时的人力气十分大,如果在这时候有人拉同学,那么,肯定会被拖下水去。

通过这个实验我明白了:在他人落水时,我们应该大声呼救或者报警,要么抛下可以漂浮的物体。千万不能盲目施救,不然很有可能将你拖下水去,造成一人落水,多人溺亡的悲剧。在生活中有许多这样的例子:去年6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乌兰木伦河道发生一起1名学生落水,众同学施救,结果酿成4人死亡的悲剧;仅仅相隔一天,在6月23日,6名学生相邀在女生郑某家举行生日聚会。13时54分,6人来到镇子附近的沮漳河孙场段河边游玩,并拍摄照片留念。随后,其中4名学生下水游泳,发生溺水事故,另两名学生下河施救,也不幸溺水,其中一人被河水卷走……这种“一人落水多人死亡”的悲剧并非个案。

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有关安全的知识,并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平安快乐的度过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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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最新新闻联播观后感作文

全文共 3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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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好晚饭,我打开电视机,电视里正在放新闻联播,我顿时乏味无比,我刚要换台,有一则新闻吸引了我。新闻内容:在地铁站附近有2为年轻男子,他们头上戴着灰色头盔,手里拿着木棍,看到有一个在人在地铁旁走,这两位年轻男子坐过去就打。过了几天,又有一个人去那里,结果又被打了一顿,事后,有人就报警了,警察赶到后,两名男子被带到了警局。看到这里,我就想对这两位男子说:“现在是法治社会,不能用武力来解决问题,改过还来得及。”后面一则也吸引了我,是讲一个人不小心掉进了河里,差点被水冲走,千钧一发时是一个年轻男子救了他。他对年轻男子感激不尽。这是个见义勇为的故事,我很受启发,如我遇到这种事的话,我也一定会奋不顾身地帮助他人!

我真觉得新闻联播比动画片好看的多,因为,新闻是真实的,动画片是虚构的,你们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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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作者的话

全文共 4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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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代,注定不是神佛们传道的时代,当上苍已经背弃看了他们的时候,莫不如将灵魂出卖给魔鬼,换来傲世的力量,来将一切黑暗的势力破除。从今以后,燕洵可能再也不是我们记忆中那个笑容明亮,单纯善良的少年了,从血泊里爬起,从地狱里爬出,一步一个血印,这个孩子,将会承载着无以伦比的戾气长大。当他强大的足够拿起刀剑的时候,一切都注定要在他的面前瑟瑟发抖。

九幽一战,毁灭了燕洵,却也成就了他。燕洵这个人,是我写书这么久以来,写的最累的一个人物。前后的反差,像是天堑一样将这个人的未来禁锢在手中。曾经有人质疑我为什么不给燕洵幸福,我当时说,是为了书更好看,大家当时认为我是有私心的。

直到今日,我还是只能说,这样写,是为了更真实。就如乌先生所说,这个世界上还有很多事比爱情更重要,是值得你付出一生去努力的。燕洵的感情,死在了九幽台上,阿楚是他的最后一块软肋,但是在某些问题上,他却不得不放弃她。都是固执的人,有内心在坚守的东西,于是谁也不肯退后一步,终究渐行渐远,分道扬镳。

结局:燕洵孤老终生 爱他的女人都死老,什么都没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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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新闻读后感

全文共 12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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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2月3日闭幕的全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上,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表示,对于一些城市取消自行车道的做法,他深感痛心,强调说,今后任何城市新建的所有道路(高速环线除外),都应当有自行车道和人行道,保障老百姓利益。城市的发展要体现社会公平,政府部门不能在制定政策时就向强势群体倾斜。“任何人都不能以改革的名义来推卸社会责任,不能公共资源私有化。”

刚看见“新建道路都应有自行车道”这个大标题时,我想,毕竟是建设部副部长,就是专业,一眼就看出中国城市道路建设的缺陷。接着往下看,谁知道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建设部副部长竟然以社会学家的立场铿锵有力地讨论起公共资源和社会责任问题。脑子坏掉了,连自己干什么的都搞不清楚,出来现什么眼啊,真逗。

中国幅员辽阔,但承载了13亿还冒泡的人口,无论如何生活空间也称不上宽阔。尤其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使许多城市人口急剧膨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加最直接的表现就是,马路上人多,车多了。一些地方政府和建设部门索性将马路上的自行车道和人行道一股脑取消,全部修成机动车道,那叫一个气派。

然而,我们毕竟不是纽约、伦敦、东京。中国还有大多数人不能负担私人汽车。在公共交通不甚发达的情况下,这部分人只好使用价钱相对低廉的交通工具,摩托车或者自行车。如果马路上连自行车道都没有,这说明社会主流人群已经开始摒弃自行车这种交通工具,甚至或多或少地对使用自行车的人产生歧视。这样一来,除了汽车外,摩托车便大行其道。摩托车是我最讨厌的交通工具。对它的厌恶最早来自于大学。上学时,校园里有很多欧美和日韩的留学生,经常能看见他们骑着重型机车在绿草如茵的校园中呼啸而过,留下如拖拉机般的噪音和尾气。到东莞工作以,更对摩托车深恶痛绝。因为东莞闻名于世的抢劫活动十有八-九是借助摩托车完成的。抢劫者多骑着摩托车,从行人侧面驶过,一把抢过行人的包或其他贵重物品。刚来时,我一听见摩托车引擎的声音心跳就加速。今年十月,为减少摩托车抢劫案的发案率,东莞开始禁摩。禁止外地摩托车在本地路面行驶。禁摩行动的治安效果不错,但也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大量原来靠摩托车代步的人们现在怎么办呢?东莞绝大多数马路没有自行车道,公共交通系统极其不发达,我怀疑他们是不是都跟我一样选择了走路上班。

祖宗们教育我们,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有中国特色的城市道路情况要求我们开启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新城市建设思路。我们国家人多地少,还都挤在城市里,像西方社会一样普及汽车,势必使已经拥挤不堪的道路雪上加霜。使用占地面积小,行动方面便自如又环保的交通工具不仅可以大大缓解交通拥堵情况,还为减少尾气排放、保护环境做出了巨大贡献。统观各种交通工具,惟有自行车可担此大任。

因此,我非常赞同仇保兴同志强调的不能忽略自行车道和人行道的建设问题,我们也算是殊途同归吧。(谁帮我找一个褒义词啊!)往小了说,这事关系着我今后怎么上班,往大了说,影响着社会和-谐发展呢。支持建设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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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新闻读后感

全文共 4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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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很清楚,耿氏兄弟往鲜奶中掺加三聚氰胺,就是为了赚钱。这年头,赚钱不容易,赚大钱更不容易。据说,从20XX年开始,耿氏兄弟就投资建了一个挤奶厅,并且自养了300多头奶牛,连老婆女儿都发动起来。但因为质量问题,他家的奶经常交不出去,整车整车的倒掉。于是他就想出这么一个怪招,加了三聚氰胺,所有的奶都能顺利的交出去了,钱也源源不断收到自己手中。

钱确实是个好东西。正如鲁褒的《钱神论》所言:“失之则贫弱,得之则富昌。无翼而飞,无足而走。解严毅之颜,开难发之口。钱多者处前,钱少者居后;处前者为君长,在后者为臣仆。君长者丰衍而有余,臣仆者穷竭而不足。”所以有些人便把赚钱作为人生最大的奋斗目标。早晨想的是钱,晚上想的是钱,生产想的是钱,销售想的是钱。只要能赚钱,什么都敢干。

他们忘了,还有一件比钱更重要的东西,就是责任。你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就得对这个世界承担责任。领导有领导的责任,民众有民众的责任,富人有富人的责任,穷人有穷人的责任。作为一个生产者,不掺杂,不使假,不违章,不留隐患,就是责任。你对别人负责,别人才能对你负责;你维护别人的安全,别人才能维护你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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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三、作者简介

全文共 2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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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唐代诗人。字摩诘。原籍祁(今属山西),其父迁居蒲州(治今山西永济西),遂为河东人。开元(唐玄宗年号,713—741年)进士。累官至给事中。安禄山叛军陷长安时曾受职,乱平后,降为太子中允。后官至尚书右丞,故亦称王右丞。晚年居蓝田辋川,过着亦官亦隐的优游生活。诗与孟浩然齐名,并称“王孟”。前期写过一些以边塞题材的诗篇,但其作品最主要的则为山水诗,通过田园山水的描绘,宣扬隐士生活和佛教禅理;体物精细,状写传神,有独特成就。兼通音乐,工书画。有《王右丞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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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作者:殷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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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世界非常的先进,未来仿佛就是从二零一四年一下穿越到了二零四零年,那时,个个地区都是高楼大厦。

各种机器渐渐问世。比如先进的汽车吧!这时汽车已经不再想以前一样,尾气排放,污染环境太严重了,这时汽车尾气排放的已经不是严重污染环境的气体了,排放的是新鲜的空气,这种汽车就是太阳能汽车,这种汽车在白天吸收太阳光照,以光为动力来启动,白天吸收光来跑,晚上因为有专门集藏太阳光的东西来跑。

还有房子,房子是人类唯一能住的踏踏实实的东西,在未来房子的主人就不会在害怕有小偷了,因为这些房子的们有几十层锁,窗户也是非常坚硬的窗户,就算是石头砸上去它也不会碎的。院子里也有很多机关、红外线。只要有人进来,房子顶上的报警器还会自动报警,如果主人想进家的时候是非常容易的,门外有指印确认机,主人的指印确认,机关自动消除,屋子里也是有指印确认机,主人的指印确认,机关自动消除,如果有亲人想进家里来看望的话,门前有个头像确认机,这个人已经确认是主人的亲人机关也是自动消除。

还有就是我们穿的衣服,未来的衣服都是衣服制作机造出来的,有一个想象机,把你想象的衣服的图片打印出来,在放进衣服制作机里,就可以制作出一模一样的衣服了,而且制造出来的衣服料理非常好,也非常的漂亮。制造的衣服的口袋的袋口很小,但是里面可以装下很多东西。

未来人们会造出很多的机器人,这些机器人非常的先进,里面记载了人们想做的事情的一些最好的条件,比如你晚上回家累了,机器人就会上了给你倒杯水,再让你坐下来,慢慢的给你捶背。有了机器人,爸爸妈妈也不用像以前一样那么辛苦了,他们照顾你,得到的还不够呢!机器人会给爸爸妈妈做饭、给爸爸妈妈按摩、给他们倒水。万一你们家有人病了,机器人还会马上给你们家人治病。

未来很好,我相信未来一定会变成现实的,但是我们也不可以科技发达了,就懒洋洋的什么也不做了。科技虽然发达,但是我们也要用自己的双手去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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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学校新闻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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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我们学校邀请省教研室小学幼教部主任方张松老师对1-3年级全体家长和全体教师进行了一场“从小培养孩子良好的习惯”的专题讲座。讲座由顾伟民副校长主持。

现在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良好的行为习惯、品德要从小培养。方老师结合自己孩子的教育经验,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从最基本的、最细小的事教起。如:教育孩子尊敬长辈,每天上学放学要求孩子和家长打招呼,主动帮助爸爸妈妈做力所能及的事情,使用礼貌用语;教育孩子做事不拖拉,就要要求孩子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作业或做好某件事情,帮助孩子建立时间观念,今日事今日毕……诸如此类的小事,都是教育孩子养成良好习惯的好素材,我们应该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注重孩子良好习惯的养成教育。

二、从自身教起,做孩子的表率。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环境,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作为家长,要言传身教,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做孩子的榜样。要求孩子做到的自己要首先做到。如教育孩子不打架、不骂人,与小朋友团结友爱,那么家庭就应该创设和谐氛围,尊老爱幼,语言文明,邻里和睦,正确处理方方面面的关系;教育孩子不乱扔乱丢,家长就要把家里收拾得井井有条……身教胜于言教,如果家长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孩子就能在父母的影响下受到潜移默化的熏陶,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加强三结合教育。孩子的成长离不开家庭、学校、社会的配合教育。家长应该经常和学校取得联系,和老师沟通,了解孩子在学校的生活、学习、健体等情况,老师更应该如实地把学生在校的表现告知家长,和家长一起探讨教育孩子的良方。只有家校配合教育,孩子们才能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成长。

方老师生动的讲座吸引了所有的家长,每位家长都聚精会神的倾听。会后,很多家长都深深地感悟到:好习惯是孩子未来成长的关键要素,从小培养孩子良好的做人习惯会使他们终身受益。同时,很多家长也认为自己在教育孩子方面缺少经验,需要专家的引领,今天的讲座就有效地指导大家如何用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并告诉家长怎样做才会对孩子成长有益。还有一些家长提出了自己在教育子女方面的困惑,并希望多组织这样的讲座。

家校协同一直是我校多年坚持的育人理念,家长的教育观念与学校教育相一致,就会产生1+1〉2的教育效果。方张松老师的讲座如同一股清泉,使每一位教育的实践者汲取到甘露,为每一位教育的实践者继续探索教育的奥秘增添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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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年时事新闻:立法法全文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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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次修改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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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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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新闻大求真观后感

全文共 5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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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中,有许多安全隐患,比如说折叠的电热毯、电线旁边放这盛满水的水杯...这些都会引起火灾,如果真的.起火了,想要出去,门把很烫,说明外面已经着火了,如果你要撞门、翻窗户,这是错误的想法。要打开窗户向外呼救。

而在游泳的时候你也要小心。如果在河里游泳时,不小心被水草缠住了脚,千万不要慌张这样很容易溺水,要憋一口气沉到水底,把脚上的水草解一开,尽量让身一体放松,浮上水面。如果你的朋友溺水了,不能亲自下水去救,自己也会溺水,也不能手拉手去救,站在岸上的那个人如果不抓不住的话,会把全体带入水中,非常危险。要借助身边的东西:用衣服绑在一起,变成一根绳子;竹竿;甚至竹片,溺水者只要抓住,就能立刻浮起。

乘车更需要注意。有一些家长喜欢让孩子坐在副驾驶座位上,但是如果不小心发生车祸的话,安全气囊就会弹出,对大人是一种保护,但对小朋友却是一种伤害,出车祸时,安全带会勒住小朋友的脖子,弹出的安全气囊的力是许多个大人的力量,这么大的力量砸在小朋友的头上,很有可能致命。不要以为坐在后排就安全了,如果不带安全带的话出,车祸的时候你就会从后备箱或车窗狠狠的被甩出去,付出生命的代价。生命只有一次,我们要好好珍惜,保护好自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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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一则新闻

全文共 2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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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在网上看到了一则新闻。新闻的内容是:汕尾侦破今年最大的贩婴案,13名疑犯被捕,11名男婴获救,但找不到父母。中间人林秀香和他云南的下线,从外地购买26名男婴,再由他的9名下线卖出。解救的11名男婴通过DNA也找不到亲生父母,有的仍寄养在民警家中,有的又回到了买婴家庭暂时寄养。

看到这里的时候,我的心非常痛。这些人太坏了,竟然为了钱,做出这么多坏事。他们有没有想过,这些男婴,如果是他们自己的孩子,他们还会这么做吗?

我也为这些没找到爸爸妈妈的弟弟伤心,他们这么小就没有见过父母,该多伤心啊!我们一定要呼吁社会,让弟弟们早日找到自己的父母,早日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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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如何行孝?值得深思新闻素材

全文共 9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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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篇名为《川师大女学生向社会借资200万以报答父母养育之恩》的帖子在网络上走红。

文中,自称川师大毕业的21岁女生樊师贝希望有人能够“支持”她200万元,可以为父母在城里买一套房子+装修+两份社保,目前还没有工作的她承诺将在15年内将贷款还清,并且承诺“我的后半生将为你而活,创造的财富都可以属于你”。该帖立即引发网友的热烈讨论。

笔者看过这则贴文之后,甚是震惊,一是为这位女大学生的另类做法汗颜;二是质疑这位女大学生的此般“孝心”怎能被“铜臭”亵渎。

“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一直居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首位,而且自古以来,传承孝道的故事不绝于耳。从董永卖身救父,到东汉黄香扇枕温衾等二十四孝故事,总能让我们感悟到古人孝亲之情。时至今日,虽然孝道一直得以传承,但总有那么一些人打着“孝心”的幌子,借机上位,传统的孝亲美德就这样被一些人给亵渎。

而就这个女大学生的“孝心”来说,她口口声声说要“孝顺”父母,但她这种“诠释”孝道的做法可取吗?其实并非如此,向他人借资200万,这不是一笔小数目,无形当中就是给自己画了一张“卖身契”。试想,哪个家庭、又有哪个父母,愿意拿自己的孩子作抵押房款的筹码呢?这位女大学生的做法,只会给父母增添额外的心理重负。不知这个女大学生想过没有,他们的父母将会为之遭受多少社会舆论压力?这究竟是“孝顺”父母、还是坑害父母?毫无疑问,她的这种做法,就是对孝道的亵渎,结果只会适得其反。

庄子有云:“以敬孝易,以爱孝难,以爱孝易,以忘亲难。”这句话把对父母的孝分出三个层次,一是以敬行孝;二是以爱行孝;三是忘亲而孝。庄子认为,对父母恭恭敬敬,比较容易做到;而对父母充满真诚的爱心,这样的孝,相对就比较难;而最难的孝,就是对父母怀有一种十分自然的孝的感情,是自然而然地产生的一种孝的情感。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父母的孝,提供相应的物质生活保障只是其一,但最关键的,还是要用自然之情去温暖父母,从心理上给予父母最大慰藉,从而使之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因此,我们奉劝这位女大学生,对父母表达孝心无可厚非,但是万万不可让一些沾满“铜臭味”的东西玷污了原本纯真的“孝心”。因为父母需要我们自然行孝,而不是刻意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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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31新闻大求真有感

全文共 3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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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社会都在关注中小学生的安全问题”。随着这句话引开了今天新闻大求真物别节目的开始。

首先,通过和一诺哥哥的游戏,让我知道了遇到灾害或紧急事故时,应该不要慌张,要沉着冷静地去面对。当人群挤压时,应该先保护好头和胸,要双手抱着千万不能蹲下去寄鞋带。

而在我们学校就发生过一件踩踏事件!记得在一次大课间时,许多班级都到器材室借用器材,你挤我拥。有些孩子大声地哭了起来;有些孩子拼命往里挤;还有些孩子被挤到了地上,被踩到了。最终,沈老师到外面来维持秩序,这场“战争”才得已平息,可让许多低年级的同学受到了伤害。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注意不能乱吞食物品,也不能在没有家长的监护下玩水和油等,更不能在阳台或者高处玩耍,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这次看完了《新闻大求真》特别节目,让我更加清楚地了解这些事情的严重性,也让我更加警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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