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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新闻汇总20篇

人际关系是我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人际关系的名言警句有哪些能给予人启发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人际关系的名言警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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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游泳冠军赛昨日在青岛开幕。第一个决赛日,最受关注的明星绝对是参加400米自由泳决赛的孙杨。结果,重回赛场的他以3分42秒16的成绩,轻松夺冠。

男子400米自由泳是第一个决赛日的第一场对决,也是孙杨新赛季的第一场决赛。在国内赛场,孙杨在这个项目的优势,相当明显。尽管他的出发,比预赛时还要慢了0.01秒,但很快实力上的优势,就显现了出来。第一个转弯,孙杨就已经轻松排在了首位。前100米,他的摆臂速度相当快,节奏控制得也十分出色,迅速将领先优势扩大到了1秒多。随后的比赛,冠军更是毫无悬念,孙杨几乎以每50米多快1秒左右的优势,把对手远远甩在身后。最终,代表浙江出战的孙杨以3分42秒16,领先第二名六秒多的成绩,获得冠军。这个成绩,是本赛季目前为止的世界最好的成绩。

本届冠军赛,孙杨一共报了6项比赛。比赛的频繁,对于还有伤在身的他,是不小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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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新闻大求真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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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周四6点,我们全家一起看了关于虫类的《新闻大求真》专期,那——实在是太恶心啦!!!

网上有传言:如果家中发现了一只蟑螂,就说明你家藏了一万只蟑螂。貌似听起来挺吓人的,不过科学嘛,就是需要大无畏的精神从。求真记者在长沙某小区内找到一套合租房,由于人多杂乱,又脏又潮湿,非常合适蟑螂的生存条件,专业人员在厨及卫生间这样潮湿温暖的地方喷满了杀虫剂。三天过去,求真记者满怀激动而紧张的心情,进门一看,大家都吓了一跳,那还是原来的那个厨房吗?满地都是蟑螂的尸体专业人员告诉我们,厨房里的尸体目测的话大概有1000—1500只蟑螂,所以,一般的家住环境不可能有一万只蟑螂。而一只蟑螂背后最多有2个蟑螂窝,因为如果数量太多,就会对雌性蟑螂的生殖产生约束。

节目最后,专家给我们介绍了一个见到蟑螂正确的消灭方法:首先是用纸巾裹住蟑螂,放在一个与生活环境隔离的地方(可以在一个盒子里装上土壤,把蟑螂放进去,用热水浇或者直接用火烧)使其完全摧毁卵巢。不然,如果那是只雌性蟑螂且它体内的卵已经成长到30天了,那就完全可以靠吸收母体残余养料成为个体生物,也就是说,你家里极有可能多出50—70只蟑螂,好怕怕!

以后我们一定要注意卫生,在见到蟑螂时一定要用正确的科学方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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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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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砰”随着一声枪响,“女子800m”的比赛拉开了帷幕。

她瘦瘦的,小小的,在那么多的比赛选手中,甚至有些不起眼,让人想不到的是,她那小小的身体里,蕴含着那么大的能量。

她开始起跑了。第一圈时,所有人都不相上下。但到了第二圈,有的人逐渐放慢了脚步,而她依旧在坚持着,用着第一圈的速度跑着。场外的同学们为她加油,她的步伐似乎坚定了,她的体力似乎更加充沛了,迈出去的每一步都是那么的有精神。

最后一圈,也是这场比赛最为关键的一圈,她的速度比之前更快了,似一支离弦的箭?不不不,更似一只的猎豹,正以光速,朝她的猎物奔去,而她的猎物——那顶绚烂夺目的桂冠,与她近在咫尺。一个,两个,三个……为她加油助威的人群,目睹着她将一个个对手甩之于后,也目睹着,她不遗余力地朝着那顶桂冠奔去。

“哇,她赢了!”她以三分零二秒的好成绩,摘夺了那顶桂冠。

随之而来的,是同学们的拥簇与欢呼。这是胜利之后的喜悦,是坚持之后的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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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年湖南卫视新闻大求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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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大求真》是湖南卫视播出的一款新闻求证节目,主持人为方家翊、 刘烨、邓男子等人。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期间,推出中小学安全教育日特别节目。

湖南卫视中国第一家传言求证中心《新闻大求真》7月4日起每周三至周五18点播出。传言到底哪个是真哪个是假?最顶尖的实验室,最权威的专家,告诉你最可信的答案。。。

观后感

在“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之际,由教育部策划,湖南卫视推出的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为主题的节目,在湖南卫视晚上黄金时段《新闻大求真》栏目中播出,其中涉及“交通事故伤害、异物卡喉、烫伤、高空坠落”等各个方面。

近些年,中小学生安全事故频发:2009年12月,湖南湘乡市育才中学发生踩踏事故,造成8人死亡,26人受伤;2012年11月,长沙育英二小发生意外事故,导致33名学生受伤;2014年9月,云南昆明明通小学发生踩踏事故,造成6人死亡,26人受伤……这些事件背后隐藏的是中小学生安全概念的薄弱,以及中小学对安全教育和宣传的疏忽。这个片子的制作和播出,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中小学生及家长了解到安全的重要和在意外事件中“求生”的技能。

利用电视、电影等形式,集中优质宣传内容,以教育部或者学校为渠道集中学生进行观看,这种模式是早些年普遍采用的“宣传教育”形式,不少学校已经将其固定为一种统一模式,每个月挑选固定日期,播放优秀的宣传影片或电视,给学生们观看。比如《开学第一课》、《复兴之路》、《雷锋》都是学校经常组织学生观看的电视节目或影视作品。

而2016年却出现了一个新的现象:宣传职能由“传统媒体”独家承担,逐渐走向与新媒体共同合作的模式。此次由教育部牵头,集中力量进行的一轮中小学生安全教育,“作业帮”也配合进行了推广,在其“作文”板块中,增加了“安全教育”、“湖南卫视《新闻大求真》安全教育观后感”等内容,将安全教育的知识内容进行着重宣传,并让孩子们在了解知识的同时学习“观后感”的写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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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最新新闻联播观后感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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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好晚饭,我打开电视机,电视里正在放新闻联播,我顿时乏味无比,我刚要换台,有一则新闻吸引了我。新闻内容:在地铁站附近有2为年轻男子,他们头上戴着灰色头盔,手里拿着木棍,看到有一个在人在地铁旁走,这两位年轻男子坐过去就打。过了几天,又有一个人去那里,结果又被打了一顿,事后,有人就报警了,警察赶到后,两名男子被带到了警局。看到这里,我就想对这两位男子说:“现在是法治社会,不能用武力来解决问题,改过还来得及。”后面一则也吸引了我,是讲一个人不小心掉进了河里,差点被水冲走,千钧一发时是一个年轻男子救了他。他对年轻男子感激不尽。这是个见义勇为的故事,我很受启发,如我遇到这种事的话,我也一定会奋不顾身地帮助他人!

我真觉得新闻联播比动画片好看的多,因为,新闻是真实的,动画片是虚构的,你们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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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新闻通讯的写法

全文共 15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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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是运用叙述、描写、抒情、议论等多种手法,具体、生动、形象地反映新闻事件或典型人物的一种新闻报道形式。小编收集了新闻通讯的写法,欢迎阅读。

通讯是除消息外最常用的新闻体裁和新闻报道形式。比之消息,通讯可以运用叙述、描写、抒情、议论等多种手段和手法,需要更多的含量较大的真实典型材料,因此也更能详细深入而又生动形象地报道新近发生的事实,通讯容量大,事实详细,一般篇幅长,一篇优秀的通讯都能缩写成一篇消息。所以,简单地说,通讯就是“比消息更详尽的新闻”。通讯的写法比之消息也就有所不同。

同样的,在谈通讯的写法之前,我们先来看看通讯的种类。通讯按内容分,一般分为人物通讯、事件通讯、概貌通讯和工作通讯。通讯按形式分,分为纪实通讯、新闻特写、新闻专访、新闻调查、专题侧记、随行散记、记者手记、新闻花絮等。按照通讯的种类,不同通讯类别写法还是有点差异的,请记者朋友自己把握,记者网现在只谈通讯的通用写法。

通讯的写法

通讯写作的步骤一般分为如下几步:首先是立意,确立主题。立意就是确定思想,提炼主题,立意的过程也就是找角度的过程。其次是确定结构。可以运用按时间顺序来写的纵式结构,按逻辑顺序来写的横式结构,也可用纵横结合的写法。然后选取材料。要选择最能再现人物、或者一件事件本质的材料,事件在人的工作中有代表性,这样的事例就是典型事例。接着是明确语言表达方式和表现手法。通讯的语言要具体,不要抽象,尽量少用形容词和数字,可以多用动词和群众语言。最后是着笔写作,要注重创新写法。多作细节描写,多作环境的描写,把人物放进环境中去。写作时可以先分好几个小层次,做好小题目,分块去写。

通讯的写法灵活多样。可描写,对人物事件进行细致入微的刻画。可抒情,抒发作者的爱憎之情。可议论,对写的人物事件,可发表看法、评价,增强作品的思辨色彩。议论时注意精辟,切忌冗长。可叙述,顺叙、倒叙、插叙、详叙、略叙(粗线条、概叙)等等。

通讯由标题、开头、主体和结尾组成。消息标题往往“一语中的”,且是结构完整的句子;通讯标题语义不足,常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句子。消息常用多行标题;通讯一般是单行标题,如果用双行标题,采用附加破折号的形式。消息标题中不采用破折号,是两者的一大形式区别。通讯的开头,就叫开头,不叫导语。导语是消息专有的,但通讯的开头同样有着它的重要性、多样性。据说宋代的苏东坡在写《潮州韩文公庙碑》时,因找不到合适的开头,竟改了几十遍,后来才忽然想出“匹夫而为百世师,一言而为天下法”这两句,一方面表现苏对韩的评价之高,另外一方面也为全文定下了一个很高的基调。通讯的主体就是主要内容。通讯结尾常用三种写法:1、总结全篇,深化主题;2、蕴涵哲理、发人深省;3、含蓄委婉、回味无穷。

事件通讯的写法:事件通讯一般要有一个中心事件,其它人物或事件都围绕这一中心事件展开。要抓住一个或几个关键性场面或情节来写。写好高潮。高潮是矛盾之焦点,是人的思想和行为的“闪光”之处,故应调动多种手法,不惜笔墨,写活写好。

人物通讯的写法:要有时代气息和时代特征。要善于展示人物内心世界,暗示人格力量。要善于通过人物的行动、语言、心理和典型细节等来表现人物。

工作通讯的写法:要有现实针对性,切合当前工作需要。要具体、透彻地阐述问题和经验。要夹叙夹议,有理有据。

风貌通讯的写法:风貌通讯常见的有“见闻”、“巡礼”、“纪行”、“侧记”等。风貌通讯写作要注重抓住特点、突出“新”和“变”。要注意能丰富知识,增添趣味。

小故事(小通讯)的写法:反映现实生活中的一个片断,通常表现一人一事,线索单一而有故事情节,短小精悍,生动活泼。不能写得人物繁多,场面太大,枝节横生,否则就失去“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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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新闻大求真观后感300字

全文共 4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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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晚上6点钟,我和妈妈在家准时观看了湖南卫视的《新闻大求真》,节目的主题是:我安全、我健康、我快乐。主要讲了中小学安全教育知识。

看了这个电视后,我明白了:在公共场所,当遇到一些紧急情况时,我们应该要学会自我保护。

比如在发生火灾时,应双手抱头,双膝微微弯曲,用自己的胳膊护住自己的胸,给头和胸腔留出空间,维持正常呼吸,不让它们受到伤害。

在人群拥挤的场合下,比如在学校上、下楼梯,或在各种集会的现场,很容易发生踩踏事件。节目中,用一个实验形象地展示了推挤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用一块大玻璃做为分界线,一边是站一个“大力士”——诺哥哥,一边是五个小朋友,五个小朋友站在那里用力推挤,可“大力士”——诺哥哥是纹丝不动。旁边的老师告诉主持人,五个小朋友所产生的推力为127KG。后来,主持人给五个小朋友支了个招,让他们一起跑向玻璃,同时用力推挤玻璃, “大力士”再也坚持不住了。这次产生的推力为627吨,差不多是站着推挤时的5倍,这推力差实在太恐怖了。踩踏的事件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

看了新闻大求真,使我受益匪浅,让我了解了各种事故的发生原因、可能造成的后果,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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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新闻加点料

全文共 2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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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宝宝”怎么沉睡?

将冻存胚胎保存在-196℃的液氮里,胚胎一直处于休眠状态,没有任何新陈代谢。理论上,胚胎可以无限期冷冻保存,冻存16年,与冻存1年、5年没有区别。

谁能生“冰宝宝”?

并非所有夫妻都可以冷冻胚胎

据悉,辅助生殖技术作为不孕症的治疗手段并非没有限制,只有已婚不孕夫妇且查出输卵管阻塞、少弱精症、子宫内膜异位症中的一种或多种,抑或通过其他治疗仍然无法自然怀孕,才允许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即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从而得到卵子和胚胎冷冻的机会。无相关指征的夫妇,尤其是未婚人士,按照目前的国家管理条例,是不允许进行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

冷冻胚胎很贵吗?

冷冻胚胎的保管费用约为每月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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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初二新闻

全文共 8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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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昵称为“风小逸”的抖音用户因故意博取眼球、获取流量而被平台官方封禁帐号。在他所说过的哗众取宠的话在网络上被作为谈资而传播后,此事也引起了许多人的思考。为何会出现此种现象?归根结底,是当今所谓“饭圈文化”所催生的,会对青少年产生恶劣影响的畸形审美观念。

这种所谓“文化”所催生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有着对人民群众思想与审美上的扭曲作用,还对辨别能力不强,身心尚未发育完全的部分未成年人在关于“追星”的概念上出现偏差。

早在已经过去的2020年,就出现了(“邪教式追星”的现象。具体表现有诸如“能买100张就咬咬牙买300张”、“只要少买几杯奶茶,就能买更多张专辑”等在他人看来可以用“不可理喻”来形容的追星方式,而该明星本人也并来对其粉丝作出正面引导,反而却疑似有着继续煽动粉丝的行为出现,更是没有对其粉丝群体到处辱骂他人的行为作出任何正向引导。仅仅依靠着其“庞大”的粉丝体量与影响力,就肆意妄为。

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对网络秩序造成了极大危害,还对一些粉丝的现实经济状况造成了一定影响。其中,不少人表现出了对该明星本人狂热的崇拜,活脱脱就是一群邪教徒在宣传那属于一位“失格艺人”所谓的“教义”。

在娱乐圈内,不止有着“失格艺人”,更有着对法律毫无尊重的,不配被称为“偶像”的人。前段时间,某吴姓艺人被捕入狱。其所犯下的行为不仅是对其行业的不尊重,更是对宪法,对女姓的不尊重!就算如此,仍有人将其视作追捧的对象。这不禁令人深思:在“饭圈文化”所掩盖的背后,是不是同前文所说的一样,是人们对于“榜样”与“审美”的能力出现了问题呢?而什么样的人,才是我们值得尊敬的呢?

私以为,当下娱乐圈所带给人们的“美”,是不正确的,甚至说是畸形的。相较而下,那些真正认真对待自己职业的演员,那些时时刻刻奋战在一线的医护工作者才是我们真正应当尊重与欣赏的。

而当下娱乐圈,甚至整个网络的风气,也不允许被这些所谓“明星”玷污与抹黑。良好的网络交流氛围,应该由引导者与每一个理智的用户来共同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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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年3.31新闻大求真观后感450字

全文共 9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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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我校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以提高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学校组织观看了新闻大求真的节目。

安全,众所周知一个看似简单而又如此复杂的问题,随着进代社会的发展,学生的安全也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由于安全知识贫乏,安全意识无法提高,中小学生安全问题更是令人担忧。生命是短暂的,人活一世不过区区几十年,难道就让生命在这世上白走一遭?这当然不是我们中小学生想要的人生。

通过对此篇的认真观看学习,同学们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并提高安全意识,在每个同学心的地位,安全得不到保障,就算韦编三绝的读书也只是徒劳。

为了让全体同学深刻的感受到安全意义所在,了解用血泪写出的“注意安全,珍惜生命”的警句。

【异物卡喉怎抢救】儿童发生异物卡喉的情况时,若卡在气管,家长可以用海姆立克急救法,具体操作如下:站立在孩子背后,双手放于孩子肚脐和胸骨间,一手握拳,另一手包住拳头;双臂用力收紧,瞬间按压孩子胸部;持续几次挤按,直到气管阻塞解除。而如果是卡在了食道,则应该立即就医。

【交通事故怎避免】有数据显示:每5名儿童道路交通受害者中就有1名丧生。应该如何避免交通事故对儿童造成伤害呢?第一就是儿童要加强交通安全意识,过马路要走斑马线,要注意红绿灯和两边的车辆。而成年人也要注意在学校附近开车放慢速度,给12岁以下的儿童都要使用安全座椅,系好安全带。

【踩踏事故怎自救】在拥挤的人群中前进时,一旦摔倒,立即站起。如果摔倒后无法移动,这时候切记要护住头部,保持侧卧双手抱头,蜷缩膝盖至胸前。不要俯卧和仰卧。这个姿势除了保护好了自己的头部,也给胸腔留住了安全的空间。

【踩踏事故怎预防】人群较为拥挤时,应立即选择离开。一旦你已经被人流裹挟,无法控制前进方向时,切记不要停下,不要硬挤,要一边顺着人流同步前进,一边向前进方向的侧方移动,直至移出人群。前进时,腿微微的弯起来,两手交叉,肘关节朝外,这个动作能有效的保护自己胸腔不被挤压,维持正常呼吸。

中小学生是含苞欲放的花蕾,是未来的建设者,更是父母的依靠,如果成为意外的牺牲者,随之倒下的还有父母家人,如果他们倒下了,那么谁来支撑这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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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年时事新闻:立法法全文最新发布

全文共 146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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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次修改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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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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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新闻评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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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其他言论一样,由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组成,具有政策性、针对性、准确性。

(2)在有限的篇幅中,主要靠独特的见解吸引读者而取胜。

(3)立意新颖,论述精当,文采斐然。

(4)主要面向广大群众说话。

第一,要注重针对性。对人们普遍关心、迫切需要回答的思想问题,以及两个文明建设中人们迫切需要回答和解决的实际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通过具体的科学的分析,实事求是地给予说明、回答和指导。

第二,论点要新鲜。就一篇评论而言,论点是观点。是灵魂。论点不新鲜,或者和报纸上发表过的相雷同,读者看了开头就兴味索然,不想看下去了。

第三,论据要有典型性,具有说服力。评论的论据,就是用来阐明论点的新闻事实和有关材料。论据,既是论点的依据,又是评论判断和推理的基础,因此,精心挑选作为论据的新闻事实,至关重要。

第四,说理要有深度。写评论,要在说理上下功夫。一篇评论,说理有无深度,往往关系到它的成败。

此外,评论写作还要注意写得平易近人,力避老话套话,力求有点文采,使读者爱看。

评论写作应注意到以下方面:

一是评论和其他文章的根本不同在于,它是说理的文章,那么文章要呈现说理的部分。也就是说,一篇文章必须有说理的内容,必须有超越叙事的东西,必须要有思考和论述,“述而不作”是评论的大忌,也是直到今天还在某些评论中出现的低级现象。

二是评论的品质主要在于立意。“命意之高下”决定了评论的品质的高下。评论作品的最重要的价值在于观点立意高,能够关注重大社会现象,或者关注表面上看似微小事件背后涉及的重大命题,然后就重大现象或命题发言,有高超的见解和不凡的境界。作为评论,如果观点本身失去了魅力,那么言语的艺术是不足道的。

三是评论的力量在于理性之美。评论的真正力量在于事实和逻辑。只有事实和逻辑构成的有机整体才能真正说服可以被说服的人。而事实是客观的,逻辑却需要写作者真正调动自己的主观创造力,强大的逻辑就是一种强大的力量,给人一种理性之美。

四是语言的漂亮在于分寸、准确。当然其他因素在语言上的投射,都是语言的独特魅力。我所论述的一般意义上,评论语言与其他语言最大的不同,就是分寸和准确。当然,语言很好的分寸感,会为评论提供恰如其分的表达载体。好的想法或观点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好的表达上来。

五是有论辩心态,心中要有“假想敌”。评论写作当然会表现出复杂的心理活动,但是和叙述和抒情的文体不同,评论文章是要应敌的,应对不同的反诘和质疑的,所以应该有“假想敌”的存在,有“敌情”概念,也就是说评论是战斗的文体,所以就是要有战斗的姿态。

六是要有好的风格。当然风格各异,似乎谈不上什么是好的风格,但是风格有个适应的问题。比如色彩,本来说不上什么色彩更好看,但是一具体到特殊的场合,一种颜色的适应性就很容易得到大家的认同,比如象征悲哀的黑色,象征高贵的紫色,象征纯洁的白色等等。具体到评论上说,评论文章的风格也应该以文章发表时机、场合、媒体、受众特点的不同为根据,从而形成什么是好的评论风格的稳定看法。比如,马克思曾经谈过无产阶级的风格,应该战斗的,是鲜明生动的,绝不吞吞吐吐的。从中国近代评论发展历程来看,梁启超、章太炎、邹韬奋都是非常著名的评论大家,但却各个不同。如梁启超的文章“汪洋恣肆,笔锋常带感情”,章太炎则国学深厚,文章大气但却好用生僻典故,邹韬奋文字简易晓畅,娓娓道来,如话家常。三种皆为大家手笔,评论文章应该有风格,更应该有适应特定情况的风格,当然大家马上想到鲁迅的杂文风格,简直就是时代的传声筒,是为时代度身量做的。

七是语境的营造,与追求艺术审美的其他文章不同,评论文章走向清晰。语境的清晰与模糊,大约可以成为评论文章与非评论文章的分野。评论以清晰为特点,这是因为每一个准确的判断都适合一个非常具体的客体,而不能随意模糊客体的条件。准确的判断同时是建立在清晰的概念和清晰的逻辑思路上的。没有一系列清晰构成的特殊语境,那么最终的判断只能是胡言乱语。任何不应该出现的模糊都会伤害文章的说服能力,伤害评论的品质。

八是思维的特点。评论的思维是一个走向聚合的思维,当然要从发散走向聚合。我们论述的对象总是千差万别,我们要从种种不同中看到他们的共同点来,加以思维的聚合,分析共同的东西,我们的评论就应运而生了。从发散走向聚合,让我们的评论具有理论上强大的解释能力,因为文章是建立上广泛的观察和大量的分析的基础上的,而最终的聚合又为我们提供了真理的内核,为迷失在生活森林中的人们走出来指明一个方向。

九是评论的感染力。这是一个当然的想象,就是诉诸情感。在评论中如果可以看到人的命运体验、情感历程和喜乐悲伤等等,都会很好地增强文章的感染力,给立足于理性说服的评论以更好的情感支撑。中国俗话说“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确实是说服宝典啊。

综上所述,我提出的就是写作评论的一个整体思考框架,从这个框架来思考和分析具体问题或现象,能够为评论提供一个丰满的、多角度的思考空间,有利于写作者理解评论文体的本质特点,把握从主题、语言到分析框架等一系列的要素,为提高评论写作提供一点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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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年高考作文素材:负而新闻不断的“风云人物”孙杨

全文共 22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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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于2012年7月获得伦敦奥运会双料冠军,成为体坛的超级新星。此后,孙杨负面新闻一直不断:2012年9月,孙杨因母亲拒绝媒体采访而被指“耍大牌”;2012年12月,孙杨和记者发生冲突爆粗口;2013年2月,他因违反队纪、队规被通报批评,并被停止训练、禁止参加公开活动;2013年11月,他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7天,接着被开除出国家队。目前,孙杨落选2013年体坛风云人物,他正面临着形象不佳带来的违约风险。

“在对父母、教练、粉丝和所有关心我的朋友们强烈的愧疚、深深的歉意和刻骨铭心的痛悔中,我22岁的生日悄然而至。我从内心深深地感谢大家对我的批评、关心和鼓励……想说的话很多,请你们相信,孙杨在成长,在成熟,会更努力,更自律,会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无证驾驶事件后,孙杨在微博上表达了悔过之意。

多维解读

1.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社会由人集合而成,如果没有规矩来约束每个人的行为,社会就会陷入混乱。无论是名人还是普通人,都必须遵守社会规则。尽管孙杨为国家争得了荣誉、作出了贡献,但是规则面前永远没有“贵族分子”,受到处罚和公众的指责,是孙杨为错误行为必须付出的代价。

2.正确对待人生中的错误。“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犯错误是正常的,关键是看你如何面对。孙杨面对错误,表现出了忏悔之意,渴望能有一个崭新的开始,勇气可嘉,“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善待错误的人,才会赢得他人的尊重。

3.约束自我,汇聚人生正能量。世间什么事都有个度,过度就会引发意想不到的后果。像孙杨这样的名人,如果不能自我约束,把持好做事的度,后果会更加可怕。孙杨作为公众人物,更应明晓自己承担的社会责任,严格约束自我,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唯有如此,公众人物的群众基础才会更加牢固,明星的光环才会更加闪耀。

声音&观点_

◇我们不能因为孙杨是名人而宽宥他,也不能因为他是明星而对他加重处罚……我们不是一直在呼吁和提倡建设法治社会吗?不以他是奥运冠军而放纵,也不以他是不少人的偶像而严苛,才是法律的应有之道。 ——《河南日报》

◇我们可以用“人生本来就是一个试错的过程”来安慰孙杨,却无法否认无证驾驶带给孙杨本人以及整个社会的巨大伤害。他能否改过自新、重整旗鼓或许只有他自己清楚,人们能做的只有等待。 ——《人民日报·海外版》

时文佳作

道德评判不能太随意

CCTv体坛风云人物早早地把孙杨排除出候选名单,而美国《游泳世界》“世界最佳运动员”称号紧接着授予孙杨。孙杨到底该不该得奖?这取决于评奖标准和颁奖动机:是看体育成就,还是看道德规范,抑或是德智体美劳一样都不能少?

孙杨2013年游泳世锦赛独得三金,荣膺MVP(最有价值运动员),成为中长距离自由泳史上唯一获得大满贯的选手——囊括奥运会400、1500米及世锦赛400、800、1500米所有金牌。作为后菲尔普斯时代世界游泳赛场上最具号召力的选手,从纯粹竞技的层面来说,孙杨在游泳项目的统治力,也超过了李娜之于网球、刘翔之于跨栏、姚明之于篮球,说他是国际主流项目史上战绩最出色的中国运动员也不过分。

但坏就坏在孙杨成绩太好了,好到让他完全陶醉其中,全然不知道天有多高、地有多厚、人心有多险,年少轻狂四处惹是生非,直至无证驾驶肇事遭行政拘留,沦为舆论口诛笔伐、公知集体泄愤的靶子。其实,孙杨就是个顶着明星光环的90后小屁孩,他违了法,但未犯罪,远没有到摧毁道德良知、动摇社会秩序的严重地步,他无证驾驶错误不小,但还不是不可原谅的滔天罪行。

美国《游泳世界》的颁奖动机很简单——鼓励世界上最出色的运动员,孙杨自然是不二人选,因为数据不会说谎,成绩不容抹黑。国际通行的体育奖项,都是力求去政治化、去道德化,只要成绩不是通过徇私舞弊得的,行为不是反人道反人类的,这些运动员都有资格获奖。2009年菲尔普斯身陷“大麻门”,依旧获得《游泳世界》“年度最佳运动员”称号,道德审判的缺席,恰恰是对体育运动纯粹性的最大尊重。

加缪说得好,很少有人能纯洁地谈纯洁,真诚地谈真诚,道德地谈道德。那些假道德之名的奖项,又有多少不会流于虚伪和浮夸呢?体育奖就是体育奖,和思想觉悟无关,有硬性的成绩作为评奖标准,谁也无法做手脚,体育奖一旦泛道德化,那么将是对公平、公正原则的挑衅,评选因此变得充满模糊性、随意性——刘翔撞线曾爆粗口,那是不是该减印象分?李娜说过打球不代表国家,那是不是该封杀?

国内官方体育奖项评选的都是“楷模”,是“全面发展的典型”,在这样的语境之下,“作风问题”是最敏感的问题,“思想建设”是最重要的建设,评选出来的是道德完人和先进榜样,而不是真正的体育英雄。运动员本身就有正能量和负能量,一味地打造运动标兵,夸大正能量、掩饰负能量,实际上是在制造虚假的形象工程。外媒不断蓄意攻击中国运动员不够真实、千人一面,而国内官方的体育奖项鼓吹“伟大光荣正确”,与涌现有血有肉的运动员的初衷越来越远。

围绕孙杨该不该获得提名,官媒还煞有介事地进行网络调查,展示出一副顺应民意的胸

怀,实际上是用网络的随意性取代奖项评定的专业性,“假正经”的背后掩盖不了“真随意”。

(选自腾讯网,有删改)

疯狂点击

本文立意新颖,角度独特。作者从中外媒体的不同评奖结果入手,提出“孙杨该不该得奖”的论题,把人引向深邃的思考;随后展开层进式论证,由浅入深,在肯定孙杨成绩的同时,将问题转向对评奖标准的思考,由此提出我们评价人不该一味宣扬“伟大光荣正确”。呼唤人们理性辩证地看待名人。论证过程中广泛联系诸多名人,对比论证,层层深入;观点辩证公允,不偏激。富有感染力、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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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清明节和寒食节的历史关系

全文共 12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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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谈清明节,须从古代一个非常有名的,现在已失传的节日——寒食节说起。

寒食节,又称熟食节、禁烟节,冷节。它的日期,是距冬至一百零五日,也就是距清明不过一天或两天。这个节日的主要节俗就是禁火,不许生火煮食,只能吃备好的熟食、冷食,故而得名。

寒食节相传是源于春秋时代的晋国,是为了纪念晋国公子的臣子介子推。晋国公子重耳,流亡外国19年,介子推护驾跟随,立下大功,重耳返国即位,即晋文公。介子推便背着老母,躲入绵山。晋文公前往寻找,却怎么也找不到。于是他放火烧山,想把介子推逼出来。不料介子推却和母亲抱着一株大树,宁愿烧死,也不出山。晋文公伤心地下令把绵山改称介山(即山西介休县境内的介山),又下令把介子推被烧死的那一天定为寒食节,以后年年岁岁,每逢寒食节都要禁止生火,吃冷饭,以示追怀之意。

其实,寒食节的真正起源,是源于古代的钻木、求新火之制。古人因季节不同,用不同的树木钻火,有改季改火之俗。而每次改火之后,就要换取新火。新火未至,就禁止人们生火。这是当时的一件大事。《周礼·秋官·司煊氏》:“中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可见当时是摇着木锋,在街上走,下令禁火。这司煊氏,也就是专管取火的小官。在禁火之时,人们就准备一些冷食,以供食用,这样慢慢就成了固定的风俗了。以后,才与介子推的传说相联系,成了寒食节,日期长达一个月。这毕竟不利于健康,以后便缩短日期,从七天、三天逐渐改为一天,唐之后便融合在清明节中了。

寒食节习俗,有上坟、效游、斗鸡子、荡秋千、打毯、牵钩(拔河)等。其中上坟之俗,是很古老的。有坟必有墓祭,后来因与三月上已招魂续魄之俗相融合,便逐渐定在寒食上祭了。《唐书》记云:“开元二十年敕,寒食上墓,《礼经》无文。近代相传,浸以成俗,宜许上墓同拜扫礼。”宋庄季裕《鸡肋篇》卷上:“寒食上冢,亦不设香火。纸钱挂于茔树。其去乡里者,皆登山望祭。裂帛于空中,谓之掰钱。而京师四方因缘拜扫,遂设酒撰(zhuan,饭食),携家春游。”

《荆楚岁时记》:“(寒食)斗鸡,镂鸡子(鸡蛋),斗鸡子。”可见南朝时就有斗鸡与斗鸡蛋之戏了。斗鸡今多见,斗鸡蛋多是乡间小儿互相撞碰鸡蛋作为游戏。在古代,用作碰撞争斗的鸡蛋多是染色、雕镂(lou,雕刻)过的,十分精美。画蛋。镂蛋之俗,源于《管子》中所记的“雕卵”。无疑它是由古代食卵求生育的巫术发展而来,成了寒食的节俗。今天民间亦有清明吃蛋之俗(如前述的“子福”)。 寒食打秋干,据《艺文类聚》中记,北方山戎于寒食日打秋千。但这恐怕只是传说而已。刘向《别录》记打秋千是在春时,不一定在寒食。又打毯,王建《宫词》:“寒食宫人步打毯。”牵钩与打毯等戏,也不一定在寒食举行。

由于清明节气在寒食第三日,后世随着时间的迁移,逐渐把寒食的习俗移到清明之中。宋代之后,寒食扫墓之俗移到清明之中。踏青春游、荡秋千等俗也只在清明时举行。清明节便由一个单纯的农业节气上升为重要的大节日了,寒食节的影响也就消失了。但寒食的食俗有若干变形的方式却传承下来了,并保存于清明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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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我与世界的关系800字议论文

全文共 7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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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科技、繁华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代名词,而世界的主宰者是我们,我们都生活在世界,而且我们也有自己的世界。我、世界,这二者总是让人纠缠不清、纠结莫名。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世界,以数学角度来讲,就是以自己为轴心旋转360度,这样一个模型就是自己的世界,所以在这个模型下,我们所做的都是以自己为中心。如我们的私人空间,我们的秘密,我们的故事等等。这样的一个世界就只属于我们自己。当它脱离了这个世界,这时,这样的一个世界就不复存在了。

像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无时无刻不透露着这样的世界,而就是在我们的这个世界中反应着另一个世界。

另一种世界是以世界为轴心旋转360度,我们则是这个圆中的一些点,正因为这样一个个的点汇聚成了世界这个面。我们的生活离不开世界,我们也不可能抛开世界而单独存在。但这样一个世界不是哪一个人说的算的。世界的每一次变化都影响着我们,而我们的每一次的举动都改变着世界,这是一个毋庸置疑且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讲应该是一种自然秩序吧。

对于我们的世界来说,我们是拥有主导权的,我们是主角。但是对于整个世界来说,世界就是至高无上的,因为这里有制度、有纪律,在这个世界中,我们要为自己所做的任何事负责。正如,在我们自己的世界中,不想让别人在自己的“地盘”擅作主张。

正如生活中,我们可能留下许许多多烦恼和怨气。在我们自己的世界里,我们可以发泄。比如听听音乐放松放松,躺在床上睡一觉忘记它或找个朋友向他(她)倾诉等,这样我们可能会乐观、积极一点儿。而对于整个世界来说,我们在学习、生活、事业上遇挫时,不可能把谁找来打一顿,更不可能想不开自残或自杀。以伤害他人来发泄、以自虐来排遣,这对于整个世界来说是幼稚、可笑、纯属无理取闹,而且对于自己来说还面临着相应的道德舆论和法律责任。

这样的一个世界不得不说值得我们去寻觅去思考。生活的真谛,就是生下来活下去,活出我们的精彩,活出我们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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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新闻大求真观后感

全文共 8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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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在家里看电视,无意间看见一个节目叫新闻大求真,心想:新闻还会有假的?便怀着好奇的心情看了起来。刚看是不大一会,我明白了原来今天是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啊!

安全,众所周知一个看似简单,而又如此复杂的问题。在曾经发生的踩踏事故中,虽然事故原因不一样,但是如果人们能拥有更多的安全意识,掌握一些自救本领,就能在紧急情况中有效减少伤亡。

在发生的踩踏事件中,5个小朋友的冲撞力就有627公斤,这也正是再踩踏事件中人群密集,迅速冲撞为什么会造成很大伤害的原因,人越多,踩踏带来的将是5个小朋友的千万倍,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

每一个孩子都是最可爱,最需要呵护的。但是每天总能听到一些不太好的消息,总会有一些孩子因为意外的情况而受到伤害。在造成青少年儿童意外死亡的案例当中,溺水、交通事故和猝死是排列前三位的。在涉及到儿童的交通事故当中,每五起事故就会有一起造成死亡!这些事故都是由于同学们在上放学的路上不注意走斑马线,不注意看红绿灯,总是追逐打闹,甚至在马路上玩耍。往往看似简单的小事情就会造成难以想象的,可怕的恶果。

很多的孩子特别愿意把一些东西往嘴里放,例如硬币,笔盖,哨子等,这些东西特别容易卡住气管和食道,而吞进去容易拿出去难,要经过手术等复杂的技术才能将异物取出。

中小学生是含苞待放的花蕾,是未来的建设者,更是父母们的依靠,如果成为马路的牺牲者,随之倒下的,还有父母家人,如果他们倒下了,一个家庭如何继续持续! 如何避免,关键在于自己,如果思想观念到位,安全骑车深入心中,和依法深入此惨烈之事!因此,让我们永远牢记:

安全,从我做起,从大家做起!

2015看新闻大求真观后感

中国之路观后感

观电影《一生有爱》有感

2015有关朝闻天下于海河观后感

剑指四风观后感

2015年新闻大求真关于安全的观后感

2015年安全教育观后感600字

3月30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观后感

2015中小学生安全教育观后感600字

小学生3月31日新闻大求真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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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初二新闻

全文共 6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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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或许送走了一个辉煌的时代,但明日,我们将会在更好的网络环境中迎来美好的将来。”20__年对娱乐圈而言,是浓墨重彩的一笔。从吴某凡性侵事件曝出,到张某瀚以“无知”对“拜鬼”事件的抵赖,他们从前有多辉煌而如今就有多落魄。

20__年7月31日,吴某凡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朝阳公安分局进行刑事拘留。回首事件全过程,无力的狡辩与无休止的洗白,不负责任地否认曾发生的一切,企图换来虚假的清白。

资本的力量是虚无的,把握资本而利用他人,以热度与顶级的流量埋没罪过。可错误终究是错误,事已发生即无法改变,时间的推移只会加重审判,而罪过也不会因此而渐渐消失。

吴某凡事件只是国家整治娱乐圈的开始,从昔日“顶流”至后来“查无此人”的,绝不止吴某凡一人。

20__年8月中旬,曾因《山河令》爆火的张某瀚被曝出曾在日本拜靖国神社等不当行为,一时一落千丈。“我喜欢日本文化,但我绝不原谅日本的罪行”成为了日本文化爱好者的主流态度。国耻不应被忘记,新时代的我们更应该砥砺前行。或许外国文化精彩,但我们谁也没有资格替前辈原谅历史,因为我们从未经历那种煎熬,从未体会那种心痛。

在此之后,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动员对违法失德失范艺人实行“零容忍”。新京报也报出,国家信网办已公布相关措施重拳整顿娱乐圈现象。

吴某凡触犯社会底线,张某瀚触及民族底线。如今娱乐圈漏洞重重,抵制娱乐圈不当行为的不应只有国家,身为华夏一分子的我们也应“理智追星”。

未知全貌,不予置评。出言有尺,做事有余。旧账重提是因为有些事从未妥善解决,而我们更应用绝对的清醒抵制天花乱坠的流言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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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一要立足于“快”,突出新闻时效性

全文共 2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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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是新闻稿件的生命力,指新闻写作动作要快,要讲究一个时效性,最好要在事件发生的当天或是第二天就把稿子给写出来,不能让新闻变“旧闻”。如去年,我市人大常委会创新监督形式,首次对全市104个单位开展了工作评议,于是我抓住这种监督形式的创新,在工作评议动员会召开的的当天写了《汝州市人大吹响工作评议“集结号”》一文,这篇稿子被人民网采用后,先后被《人民代表报》、《人大建设》、《青年导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登载,加大了我市外宣工作的力度,外地人大先后来我市考察学习,借鉴经验,提高了我市人大工作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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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三年级新闻作文600字

全文共 6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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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看了一则特殊的新闻,让我收益颇丰,它让我知道了:人类要想有所成就,就必须从小开始学习。

这则新闻的标题是这样的:一家天才狗狗竟然会自己替主人取递。起初看到这个标题,我十分的困惑:狗狗竟然会取快递?不可能吧?我满怀疑问,点了进去。

这篇文章主要说了:一家狗主人疫情期间不敢出门去快递,便给狗戴好口罩,让小狗独自去取快递,小狗便一路小跑来到门卫处拿到快递,顺路还不忘溜自己的故事。起初,我还是不明白为什么,这个世界上怎么会有这么聪明的小狗。便请教了妈妈,才知道了原由。

训练狗的时候,要从它小的时候就开始训练坚持不懈才能成功。刚学会走路的时候是狗狗的黄金模仿期,记什么都不会忘掉,最后才能做到取快递等一些小事情。比如让它捡皮球。要把一只小皮球扔出去,让它捡回来,扔了几次,说了半天的话,它就只会站在原地一动不动,只知道在那里汪汪的叫。小狗喜欢吃肉喝肉汤,就得把把皮球上涂上了一些肉汤,它肯定会闻见肉汤的香味,就会把皮球当肉来吃的。就这样训练它一个星期,直到有一天,它看见球就知道往回叼了。没有在小皮球上涂上骨头汤的时候,就只是把小皮球扔出去,它竟然也叼回来了,训练方法是有效的,训练成功了。为了不让小狗忘了,就想到了条件反射的知识,就经常训练它给我捡皮球,每次出去都带着,皮球,让小狗玩。这样,小狗就会条件反射干某一个动作。

听了妈妈的解释,我恍然大悟,人也是一样,要从小抓起,努力学习知识,长大之后才能有所作为。所以,同学们:让我们从小做起,长大以后才能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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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新闻大求真2024溺水观后感

全文共 7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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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3月28日是第21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为积极响应学校的安全教育活动,今天晚上我和爸爸一起观看了湖南卫视的《新闻大求真》节目。

节目讲述了一个小故事:有一个叫小明的男孩和同伴一起到河边玩耍,在同伴们的怂恿下,小明下河给大家表演游泳,正当他像条鱼一样畅快地游来游去时,突然一根水草缠住了他的腿,他越挣扎水草缠得越紧,后来同伴们把衣服卷成绳子扔到水里,把小明及时拉上了岸,挽救了他的生命。短片里,主持人还通过和教练的采访问答,教授了我们遇到溺水时,施救他人和自救的方法。

看着镜头里小明溺水时的揪心场景,我的心里有恐惧、有焦急、有伤心……真是百感交集、五味杂陈。

现在,溺水已经成为剥夺中小学生生命的一大杀手,每年夏天我国各地都会发生不少中小学生溺水身亡的事故。我的身边就曾经发生过一件真实的事情:妈妈远方亲戚的女儿,八岁时在去奶奶家的路上,看到小河里有小鱼在嬉戏,她便跑到小河里想要抓鱼,结果鱼没抓到,却失去了自己宝贵的生命,留给爸爸妈妈的是无尽的伤痛。

花样年华的逝去,使人们感到无比的悲痛。但是这一个个悲惨的案件,不是天灾,而是****,那些遇害者大多缺乏安全意识,从而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惨痛。那些惨死于溺水的孩子,有时仅仅是因为一丝好奇心、一缕叛逆或一点正义感。他们有的是因为对在江河湖海中的游泳感受充满好奇;有的为了显示自己的厉害,不顾家长的再三警告,在没有大人的陪同下独自去玩水;有的看到落水者无助的挣扎,自己不会游泳或不懂溺水救人的方法,仍然冒然下水救人……他们没想过,这么做的后果极有可能会失去自己的生命。他们缺乏安全意识的行为,导致许多鲜活的生命随着河水的流去而逝去。

想想那些悲痛欲绝的父母,回忆白发人送黑发人时的凄惨场面。同学们,请记住那些血的教训吧!让我们学会自我保护,远离危险河道,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提高自我安全意识,珍爱生命,平平安安度过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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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年最新时事新闻:全球视野下的中国经济新常态

全文共 26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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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闭幕后一周,22日开幕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5年年会上,来自19个国家和地区的近400位境外官员、权威专家、跨国公司巨头与300多位中方代表齐聚北京,聚焦新常态下的中国经济

全球视野下,换挡减速的中国经济是否会失去“引擎”地位?中国未来增长的新动力何在?中国改革能否取得实质性新进展?全世界在聆听北京的答案。

“新常态要有新思路、新作为。”面对海外对中国经济的诸多质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在开幕式上的演讲,向全世界展示了新常态下的中国经济社会开创发展新局面的坚定决心。

1.中国信心:“世界引擎”失去动力了吗?

2014年,中国经济增速是7.4%。2015年,中国提出的增长目标是7%左右。20多年来的最低增速,引发世界关注。

“不必惊慌。”——这几乎是记者就中国增速放缓采访境外嘉宾时,大家给出的一致回答。

“尽管增速比过去低,但在全世界仍是很好的增速。”亚洲开发银行行长中尾武彦说,新常态下,中国的经济发展应该更看重质量而非数量。“中国对投资和出口的依赖程度有所下降,消费服务成为最大的增长引擎,正是变化所在。”

已参加过15届中国发展高层论坛的美国耶鲁大学高级研究员史蒂芬·罗奇,将中国经济的新常态视为“下一个中国”。中国的增长将更多依赖服务和消费,但这一过程必然伴随增长率的下降。

世界银行常务副行长英卓华表示:“新常态带来的将是一幅新的画面。”中国今明两年7%左右的经济增长预期指明了新常态的方向。一方面中国还需要稳定发展以创造足够的就业;另一方面,这一增速足以为实现新常态目标所需要的改革提供动力和保障条件。

中国即便是7%左右的经济增速,也依然是世界第一大发动机。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名誉院长林毅夫说,目前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全世界13%左右,如果中国维持7%的增长,每年对世界增长的贡献就将近1个百分点。

“我们知道,全世界的经济增长率无非就是在3%到4%之间,也就是说中国今年跟未来一段时间每年对世界增长的贡献率应该在25%到30%之间,中国仍然将是世界经济增长的最主要引擎。”林毅夫说。

“如果说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中国经济增长在全球一枝独秀成为世界经济的稳定器,那么新常态下中国将扮演更重要的稳定器角色。”出席论坛的清华大学教授胡鞍钢说。

在胡鞍钢看来,新常态下的中国正从一个吸引外资大国向输出资本国家转变,双向增长格局意味着中国已进入一个与世界更深度互动的时代。

2.中国机遇:“双引擎”能否撑起中国经济明天?

“我们的企业‘出生’在北美,三年前将全球总部迁至香港,而目前最重要的增长市场在内地。”作为一名欧洲人,东风英菲尼迪汽车总经理戴雷说,中国领导人坚定推进改革、致力于营造创新环境,让人有理由相信中国乃至亚太的发展潜力。

这代表了论坛上中外经济界人士的一种普遍看法: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固然面临挑战,但也带来了难得的机遇。经济体量更大,为各国提供的发展机遇只会更多,不会减少。

机遇首先来自于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当前中国经济仍与发达国家有着较大差距,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同步发展支撑着一定的增长速度、蕴含着巨大的市场需求。

中国政府已经明确,将着力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从而保持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双目标”。

“新常态并不意味着传统增长引擎失去动力,旧的经济增长点经过转型仍能发挥作用。”法国巴黎银行首席中国经济学家陈兴动评价说。

目前中国公共设施水平仅为西欧国家的38%、北美国家的23%;公共服务甚至比部分和中国处于相同发展阶段的经济体低10%。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的一项研究,到2020年中国城市人口将增加2.5亿至3亿,到2025年世界最大的600个城市中将有200个在中国。

这些数据说明中国基础设施等领域仍存发展短板。经合组织秘书长古利亚说,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增长会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广阔的国内需求、更高效的投资以及不断上升的劳动生产率。“这意味着我们要实现城镇化的新常态。”

机遇同时源自中国政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本届论坛上“互联网+”、数据产业、智能技术、能源革命、“中国制造2025”等成为讨论热点,中外企业家们都密切关注着中国空前活跃的创业氛围和充满创新机会的大市场。

“去年中国消费者网上消费已经达到4400亿美元,而且这个市场在5年之内会达到1万亿美元的规模。”过去几年中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让瑞银集团首席执行官安思杰惊叹不已。

在新常态的背景下,新的发展引擎也正在呈现,包括创新、绿色经济和国际化。

麦肯锡公司董事长鲍达民说,2015年中国将启动“一带一路”等新战略,不仅为中国,也将给世界带来更好的互联互通、创造就业机会,带来福利和增长,将极大地推动地区和全球贸易的发展。

3.中国改革:能否淌过“深水区”的暗流?

史蒂芬·罗奇说,现在就庆祝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可能为时过早,因为转型将充满挑战和困难。

英卓华对此深表认同。“新常态下,中国发展最大的风险就是用过去传统的方式刺激经济。”英卓华说,中国经济的结构性问题无疑是发展的“拦路虎”,如果没有深化改革,没有让经济结构的调整做得更好,将会面临非常艰难的时期,不能取得可持续和稳健的经济增长。

“对中国来说,面临的并不是要不要打这个‘拦路虎’,而是怎么打虎的问题。”英卓华说。

在经济学家吴敬琏看来,虽然经过了20多年的努力,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最大阻力来自体制性障碍。“只有通过改革,才能消除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性障碍。”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在中国政府的新一年改革清单中,简政放权、投融资体制、价格改革、财税体制、金融改革、国企国资改革等都将是改革重点。

“中国在改革中要重视通过法治、监管、税收改革等多种措施,提高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家对中国经济的信心。”普华永道全球总裁戴瑞礼说。

史蒂芬·罗奇认为,行政审批或者是行政价格管制的解除,是非常有必要的,不光是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管制应该考虑削减,金融市场上存款利率管制也应考虑解除。但这些改革措施仅仅是改革的起步而不是改革的尾声。

推进改革,中国政府信心坚定。“我们将全面深化改革,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创造的新活力。”张高丽副总理在论坛上说,众人拾柴火焰高。新常态下,中国将紧紧围绕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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