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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驰的近义词、解释及造句【通用20篇】

成语又是一种现成的话,跟习用语、谚语相近,但是也略有区别。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疾驰的近义词、解释及造句,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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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口难言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4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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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有口难言

【读音】:yǒu kǒu nán yán

【正音】:难;不能读成“nàn”。

【辨形】:难;不能写成“准”。

【有口难言的意思】:因某种原因,心里的话不能对别人说。

【出处】:宋·苏轼《醉睡者》诗:“有道难行不如醉,有口难言不如睡。”

【近义词】:有苦难言

【用法】:兼语式;作谓语、宾语、定语;指有难言之隐

【有口难言造句】

1、最怕我有口难言,更怕你无理取闹。

2、幸福简单肤浅,却又妙不可言。痛苦复杂深邃,让人有口难言。

3、那些年,多少热泪划过指尖,多少心酸有口难言......

4、他心里有委屈,但是有口难言。

5、他答应别人这件事不能说,所以现在是有口难言。

6、不要因为一点利益,弄得自己有口难言。

7、小明有口难言,肯定是遇到了什么事情。

8、面对对方的指责,我是有口难言。

9、没有什么有口难言的,要是想说就说出来吧。

10、你磨磨唧唧的,是不是有口难言啊。

11、若不是因为有口难言,谁愿意背这个黑锅啊。

12、面对如此多的证据,他有口难言,无从述说。

13、我们是朋友,没有什么有口难言的话是不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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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相敬如宾造句

全文共 4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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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后,小两口相敬如宾,日子过得挺幸福。

2、希望他们从此以后感情融洽,相敬如宾,不要再吵吵闹闹了。

3、相敬如宾,这绝不是虚伪的装饰,而是关怀与体贴的体现。

4、唯有夫妻相敬如宾,互相扶持,先生对家务也能像妻子在职场一般投入,才能建立一个健全的家庭。

5、要有坚定的感情作基础,夫妻间才能做到相敬如宾。

6、也许你也同时体验了配偶的改变,夫妻今日相敬如宾,隔日反目成仇的现象是很普遍的。

7、还有另外一戒,就是:夫妻应相敬如宾,不要有别的夫别的妻。

8、他们在下榻的旅馆里相敬如宾,得到了大家的赞扬。

9、如果夫妻相敬如宾,传宗接代,然后一起和平相处,养小孩照顾父母侍奉社会,()这种婚姻很好,可以鼓励我们,让我们有一种稳定的气氛,让我们感觉到有地方可靠有暖和的感情,让我们能够更勇敢更努力工作,来面对未来,这种婚姻是很好。

10、这对金婚老夫妇,五十年来一直恩恩爱爱,相敬如宾。

11、夫妻之间最重要的就是相敬如宾,相扶相持。

12、贤伉俪相敬如宾,真是令人羡慕。

13、不过两人的婚后生活看来还挺不错,夫妻相敬如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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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描写喷泉的好词解释

全文共 2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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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美绝伦: 绝伦没有比得上的。精致美妙,无与伦比。

错落有致: 错落参差不齐。致情趣。形容事物的布局虽然参差不齐,但却极有情趣,使人看了有好感。

拔地而起:山峰、植物、建筑物等高耸在地面上。形容从地面上突兀而起,非常陡峭、高耸。

直冲云霄:笔直的向上冲向天空

忽上忽下:一会向上一会向下

忽前忽后:一会向前一会向后

忽左忽右:一会向左一会向右

碧波荡漾:青绿色的波浪,起伏不定

波光艳影:水波上倒影的影子很艳丽

水波粼粼:形容水面明净。粼粼,水十分明净。

璀璨透明:意为形容光彩夺目,非常绚丽且透光的样子

晶莹剔透:剔透:孔穴明晰。晶莹:光亮而透明。形容器物精致、光亮透明,结构细巧,如同珍珠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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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用不谙世事造句

全文共 7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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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薛蟠父亲死后,各省中所有的买卖承局,总管,伙计人等,见薛蟠年轻不谙世事,便趁时拐骗起来。

2) 在赤县神州与百越毒州的战争之中,青鸟家族被族灭,仅仅留下了不谙世事的青鸟炽羽。

3) 杜薇薇,平州家世显赫的大家小姐,对钢琴如痴如狂,从小父兄爱如珍宝,不谙世事,却心地纯善。

4) 一边说着,白霜扶着如妃躺下,放下层层杨妃色牡丹花纹幔帐,又疑惑道:“可诚妃娘娘一向都是明哲保身,不谙世事,怎的受了皇后的蛊惑?”。

5) 熄灯了,我从回忆中醒来。我领悟到我就像不谙世事的猎犬,在丛林中乱闯乱撞,父亲则像资深的猎手,牵引着我,带我认识世界,认识自己。

6) 天然呆和不谙世事之间的凶残较量。

7) 巧妙的借位会让林莹在播出节目后看起来天真且不谙世事。

8) 即使他们都还是不谙世事的孩子,可在许多家长价值观的影响和推波助澜下,原本纯真的同窗友情也有了些变味。

9) 一位是不谙世事的少年,一位则是身处高位多年的老江湖,两者一起究竟会掀起怎样的波澜?我们的口号就是:将热血与流氓进行到底!

10) 从来没有想过,原来还可以与他聊人生、理想,那样一个不谙世事的人,如今也会被现实摧残得廋骨嶙峋。

11) 因为在现实的语境下,我们去哪里找这么一位不识时务,不谙世事的公务员呢?

12) 汉天子的皇帝宝座在农民造反的呐喊声中摇摇欲坠,而此时的汉献帝刘协,也不过是不谙世事的孩童而已,连已死董卓的部将都可对他颐指气使。

13) 当我还是个不谙世事、学习成绩相当糟糕的孩子时,父亲给我的是爱和鼓励;当我成了一名推销员时,他给我以不遗余力的帮助;但是当我行将执掌拥有成千上万职工的企业大权时,他却迫使我在每一个重大问题上和他争论,使我了解他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小托马斯·沃森

14) 于是,不谙世事的他,能不被名缰利索羁绊,为着一个目标心无旁骛,永往直前。

15) 不谙世事却又菱角分明,清涩懵懂却又能看透世态炎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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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夺取造句

全文共 8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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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女排有信心夺取世界冠军。

二、由于配合默契,他俩在男子乒乓球双打比赛中夺取了冠军。

三、同学们每天都刻苦训练,为夺取校运会冠军而努力奋斗。

四、只有通过武力,才能夺取属于自己的领地。

五、为了夺取猿园怨高地,战士们冒着敌人的炮火发起冲锋。

六、夺取全国胜利,这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

七、曹操为了夺取大权苦思冥想,终于找到一个借刀杀人的办法来除掉心腹大患。

八、我军战士乘机反攻,一举夺取了制高点。

九、全国人民团结一致,意气风发地夺取改革开放的新成果。

十、面对各路强手,巴西队要想夺取世界杯冠军也并非十拿九稳。

十一、逐鹿中原,比喻为夺取政权而进行的战争。

十二、明燕王朱棣兵变夺取帝位,方孝孺秉笔直书“燕贼篡位”,被杀,灭十族。

十三、今年的篮球赛,海天队异军突起,夺取了联赛冠军。

十四、困难当前,我们要齐心协力,努力拼搏,夺取胜利。

十五、我们早已厉兵秣马,准备在这次运动会上夺取团体赛冠军了。

十六、我军必须迅速行动,攻其无备,夺取阵地。

十七、面对强手,我们的队员机智灵活,勇猛果敢,终地夺取了金牌。

十八、武装斗争,夺取政权,这是中国人民在民主革命时期获得解放的必由之路。

十九、中国女排夺取世界冠军的消息,已是家喻户晓,尽人皆知了。

二十、我们要发扬一往无前的精神,克服一切艰难险阻,去夺取最后胜利。

二十一、我国女排又夺取了世界冠军的消息传来,同学们立刻欢呼雀跃起来。

二十二、中国女子足球队员为夺取胜利,个个勇猛精进,在短期内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

二十三、我们的侦察兵巧妙地夺取了敌人的哨卡。

二十四、这次运动会,王强夺取冠军是十拿九稳的。

二十五、他以阴谋手段夺取了政权,正在和同伙弹冠相庆,不料一把刀突然刺进他的心窝。

二十六、虽然荷兰队表现出色,但强手如林,要想夺取世界杯也并非十拿九稳。

二十七、车祸往往在一瞬间就夺取了我们的生命,所以我们每个人都要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

二十八、在这次比赛中,中国运动员竞技水平超常发挥,战胜了许多著名选手,最终夺取冠军。

二十九、这次期末考试成绩,我们班名列前茅,老师勉励我们要再接再厉,夺取更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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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趋之若鹜造句

全文共 12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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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子马上会趋之若鹜

附近的光棍们当然是趋之若鹜了。

不过,并非每个人都对这种新老师趋之若鹜。

从而使赴日留学的人趋之若鹜,种种因素促使留日运动在中国的兴起。

摘要中国是一个巨大的消费者市场,令众多的中外企业趋之若鹜,纷纷展开广告攻势。

然而就像十几岁的青少年急不可待地模仿成年人的举止那样,汽车制造商对热门的高科技的趋之若鹜也许并不明智。

对于皇马主教练这个岗位,上述任何一名教练,只要目前没有合约在身,他们都会趋之若鹜。 ”

常言道:钻石是女士的最佳良伴。事实上,不同文化不同年代的妇女都对钻石趋之若鹜,因为钻石晶莹闪耀,又珍贵罕有。

爱美是人的天性,潮流近年鼓吹瘦等于靓,瘦身也因此逐渐成为不少人趋之若鹜的改善仪容方法。

大学生和年轻的成人等青少年对公众网络趋之若鹜,相对于雅虎这样的老式的全能网站,广告商们也就增加了在时髦的悬挂窗口上的投入。

由于旅游者们现在更倾向于选择在线旅行服务;更多的组团旅游;并开始对廉价航空公司的便宜票价趋之若鹜,这些欧洲大旅行社的日子都不太好过。

cholce由三位中二学生组成,虽然年纪轻轻,但他们深明这世界没有免费午餐这回事,就算是平日大家趋之若鹜的各类大小抽奖,都先要有所付出,才可以参加。

"香港有良好的教育和完善的医护服务,市民因此得享优质生活香港可望于今后数年继续稳占中国首要转口港的地位,但上海的发展一日千里,令海外投资者趋之若鹜,沪港两地的差距很快便会拉近。

"香港有良好的教育和完善的医护服务,市民因此得享优质生活…香港可望于今后数年继续稳占中国首要转口港的地位,但上海的发展一日千里,令海外投资者趋之若鹜,沪港两地的差距很快便会拉近。

就文化而言,在一个把除了高雅之外统统归入不高雅的社会中,美国人对所谓具有教化作用的艺术毫无兴趣,反而对文化垃圾趋之若鹜,不仅因为确实喜欢,也因为我们美国人极度反感被人指手画脚,发号施令。

今天,职业资格证书已成为职场中人获得职位晋升及扩展事业的重要砝码,是人们趋之若鹜的“硬通货” 。有人断言: “ 21世纪将是职业证书的时代。 ”

工程招标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最普遍和最常见的择优竞争方式,国际工程的业主通常都通过招标方式来选择他认为最佳的工程公司,由于国际上的大型项目均是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资金来源可靠,获得工程付款较有保障,国际工程公司对这类工程项目的招标总是趋之若鹜,将它看成为获得工程承包权力的首轮竞争。

西方的最新流行,也是反虐杀动物取向的纽蔻克随口举例:美加大为流行的鞋品牌素食者的鞋vegetarian ,不是皮制品,年轻人趋之若鹜,价格甚昂,一再被仿冒亚曼尼皮衣上缝着谢谢亚曼尼不用我们的皮。

尽管由于受到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原来计划经济的影响,而导致债券融资和银行贷款对企业行为存在事实上的“软约束” ,但从两相对比角度看,股票融资的方式吸引力更大,因为可以说它基本上就没有任何约束的限制,因此,企业都对上市进行股票融资趋之若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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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用贻笑大方造句

全文共 3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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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些油画水准不高,或可用来自娱,如果拿去参展,恐怕要贻笑大方

二、就好像是河伯在海神若之前的叹息一般,这个少爷还真就是贻笑大方之家了。

三、席间爆出许多笑声,侍御史尹大人更是脸色铁青,这尹晴儿平日骄纵,胸无点墨,如今出了这么个俗不可耐的对子真是贻笑大方。

四、呵呵,说不出,那不就贻笑大方了啊,这和民间熟语“脱裤子放屁”有什么区别!怕后人讥笑,就免了吧。

五、有时候,用词不当不但会贻笑大方,还可能造成商务上或政治上的误解。

六、做井底之蛙只会贻笑大方,多多望洋兴叹才会提升自己。

七、南郭先生本来不会吹竽,可是他装模作样地混在乐队里充数,结果闹个贻笑大方的可悲下场。

八、我常常思考这样一个的问题,如果一个人不能将所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那么你就有可能闹出不辨菽麦,让人贻笑大方的事情来。

九、师妹丰姿依然,师兄我可是受宠若惊,自当倾尽薄技,只怕贻笑大方,师妹可要多点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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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唾手可得造句

全文共 4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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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撕毁乌特勒支和约,在奥地利是撕毁亚琛和约,现在看来是唾手可得了。

2、表达爱意看似简单,却意义非凡,而且,它对于我们所以人而言都是一个唾手可得的美味浆果。

3、我从不乘机顺手拿别人不慎丢下、我又唾手可得的小件财物。

4、强大的主力舰队无意中赢了一场唾手可得的胜利。

5、自古以来,要成就大事业绝不是轻而易举、唾手可得的。

6、这使得结果唾手可得?但所换来的是:通常情况下很难有好的理由来展示这种线性关系。

7、他们最起码都揪心地意识到,近在眼前就有唾手可得的钱。

8、赫斯渥看出她并不是那种唾手可得的姑娘,因此推迟了他的热切求欢的要求。

9、此时,不必花上一个下午的时间来为它们编制过滤器,uniq命令便是唾手可得的好工具。

10、这座奖杯,以我们的实力,可以说唾手可得。

11、有那么多姑娘唾手可得,而且心甘情愿,所以很少有男人死命追(她)。

12、这件事不难,待我打通关节,自然唾手可得。

13、实在是因为我们太得意忘形了,唾手可得的奖杯只好拱手让人了。

14、眼前这个唾手可得的机会,有谁能抗拒得了诱惑。

15、尼克松的信告诉勃列涅夫,和平的目标肯定“唾手可得”。

16、这事虽不是唾手可得,但也不是太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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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粗心大意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4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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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cūxīndàyì

解释】:粗:粗疏。大意:不注意。指做事马虎,不细心。

【出自】:宋?朱熹《朱子语类?学四》:“去尽皮方见肉,去尽肉方见骨,励志名言,终骨方见髓,使粗心大气不得。”

【示例】: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四回:“这是我~,我若不进去,他怎得出来?”

【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宾语、定语;用于考虑事情或做事方面

【褒贬】:贬义词

【英语】:benegligent;careless;inadvertent;scatter-brain;incaution;

粗心大意的近义词

马马虎虎 心浮气躁 粗枝大叶 心粗气浮 粗心浮气 毛手毛脚 草草了事

粗心大意的反义词

谨小慎微 精打细算一丝不苟 小心谨慎小心翼翼 谨小慎微 谨言慎行

粗心大意造句

他这个人什么都很优秀,就是做事太粗心大意了。

小明学习很好,可由于这次考试太过粗心大意,造成很简单的题目都答错了。

你总这样粗心大意的,让我怎么放心地把公司交给你经营?

技术工人们小心谨慎的操作着设备,不能有丝毫粗心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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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用安闲造句

全文共 9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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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切隐逸的目的,我相信都如出一辙:要更安闲、更舒适地生活。蒙田

2, 我此刻心情舒畅,就像蓝天的白云那样安闲、自在。我背起书包,迎着朝阳,蹦蹦跳跳地来到了学校。

3, 浪花永不凋萎的秘诀:永远追求不安闲的生活。

4, 退休后到故乡小住,倒也安闲自在。

5, 爷爷在乡下安闲地过晚年。

6, 屋宽不如心宽,身安不如心安,以安闲之心,养安康之身;以安康之身,养喜悦之神;以喜悦之神,过安稳人生。所谓幸福,不是财富多而是欲望少,钱多不如快乐多,愿你静心清凉一整夏。

7, 妈妈虽然退休,但在家里没有过上一天安闲的日子。

8, 忙忙碌碌又一年,除夕之夜享安闲。除去一年的忧烦,带来一年的期盼;除去一年的分离,带来今日的团圆;除去一年的忙碌,带来今时的悠闲。愿你除夕之夜快乐多,幸福生活好运到!

9, 他散漫安闲地度过夏天。

10, 突然某一天,在这样一个安闲的地方看过去,我看到那些来不及浪费的青春和光阴,它坐在那里。白发苍苍。白音格力

11, 她睁开眼睛,看见了他,带着微笑,安闲地说。

12, 安闲地坐在那里:伴随着“哈里波特现象”在全球的风靡,故事大王JK罗琳的生活从此改变。

13, 神情端庄,给人以安闲舒适的感觉。

14, 夏日的微风,带给我安闲自在,象飘飘的茉莉馨香吹入我的心海。

15, 气质优雅神安闲,安排家务秩序佳。聪明睿智人夸赞,工作面前不掉链。端庄贤淑父母爱,子女面前做表率。三八妇女节到了,祝你节日快乐!你永远是我们心中的最爱!

16, 她把那儿的安闲舒适和纽约紧张匆忙的生活方式做了对比。

17, 到了坝上草原,眼前就是一望无际的绿色,就像一片绿色的海洋。近处,成群的牛羊安闲地吃着青草,几匹骏马在大草原是飞奔而过;远处青山在蓝天的衬托下显得更绿了,草原不但动物多,山多而且景色也非常美丽。

18, 故心质亮直,其仪劲固;心质休决;其仪进猛;心质平理,其仪安闲。

19, 无论何时何地,无论得到的是诋毁还是赞美,都要拥有一颗安闲自在的心,时刻提醒自己,沉淀下来。

20, 当我独自散步的时候,我真说不出我是高兴还是恼怒,那些小一点的鸟儿好像一点也不怕我。它们在离我不到一码的范围内跳来跳去,寻找毛毛虫和其他食物,态度非常安闲自在,就像它们身边根本没有什么生物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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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用除恶务尽造句

全文共 5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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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然,古之贤人对待鸟兽都有网开三面的仁者之心,但殊不知有些恶人并不比鸟兽,因此才有了除恶务尽的警世恒言。

二、在维护社会治安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除恶务尽,不能手软。

三、除恶务尽,这句话翻译成法文不知道该怎么讲,但其中的道理却是每个人都明白的。

四、我们并不以为这样的除恶务尽,是因自己的良善配得上帝这样的怜悯,乃当视为上帝特别恩典的果子,我们绝不能错过。

五、事实告诉我们,对这些恶势力,要坚决打击,除恶务尽。

六、除恶务尽要杀光!小说:仙道之主。

七、林山这样安慰自己,除恶务尽,这个道理,林山还是懂的。

八、对于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分子,要严厉打击,除恶务尽,决不能心慈手软。

九、事实非常的奇妙,那时候,遇到了恶人的时候,谢梦落讲究除恶务尽,但是梅吟雪总是给对方一条生路。

十、龙学家阐述除恶务尽的道理,莎白娜提倡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伊恩则依违两可,沙修斯也终于看清自己不是什么狠心的人,但惩罚绝对是必要的。

十一、傅三江清然师太杀人和尚李逍李遥皆放弃了对杨建其熊旭明胡润婷的追杀,专注于除恶务尽,追歼三讯组的一般成员。

十二、除恶务尽,我们必须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十三、除恶务尽是警察的使命。

十四、家族骑士追击,斩杀匪徒,务必要除恶务尽。

十五、除恶务尽,否则国无宁日,贻害无穷。

十六、所以,当李思琪一看到肖红想起门中规定要求除恶务尽就义无返顾的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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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光明磊落造句

全文共 7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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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明磊落人人夸,身体力行有几人?

2、她象白昼一样光明磊落,但躲在阴暗角落里的人们的攻击使她病倒了。

3、忠诚老实光明磊落的人也就应获得荣誉,受到尊敬。

4、戴高乐将军(我事前没有征求过他的意见)表现的态度是光明磊落的。超拽签名

5、就像人的心地一样,能常往善的地方走,心地才会愈光明磊落。光明磊落_光明正大_言行一致的造句光明磊落_光明正大_言行一致的造句。

6、他的行为光明磊落。

7、但是如果爵爷不是那样光风霁月,春风化雨,光明磊落,使人顽廉懦立,我仍不会把我这个可怜的成绩献给爵爷。

8、他们的行为都是公开及光明磊落。节约用水的广告语

9、上天已经赐给你一个当众受辱的机会,你就该借以光明磊落地战胜你内心的邪恶和外表的悲伤。

10、我看见他站在公平正直的法官和光明磊落的人们的最前列。我看见他带了一个又以我命名的孩子来到那里。那时那里已是一片美景,全没了这天的扭曲和丑恶。

11、光明磊落,胜券在握。

12、三务必心向光明,诚信诚实,坦坦荡荡做人光明磊落做事

13、他光明磊落的行为值得称赞。

14、他们的行为都是公开及光明磊落。

15、我期望这会是一场光明磊落的竞选。

16、不,不行。假如伊皮奈先生是一个光明磊落的男生,他想得到维尔福小姐的心只能比以前更坚决除非他被欲望所左右,但那是不可能的。”

17、他知道自我是很光明磊落的,因此他这种对于柏蒂姑娘的好感,也不瞒他的家人。

18、我谨以全体参赛者的名义宣誓,为了体育的荣誉和本队的荣誉,我们将以高尚的体育精神参加本届奥运会的比赛,光明磊落,遵守规则。

19、国内税收部为了确认我们在如实纳税(注:本义为光明磊落)而(对我们)进行了审核。

20、我看见他站在公平正直的法官和光明磊落的人们的最前列。我看见他带了一个又以我命名的孩子来到那里。那时那里已是一片美景,全没了这天的扭曲和丑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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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七月流火词语解释

全文共 4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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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夏以来,我国江南经历了持续高温的天气,“七月流火”这个词在这个季节的使用频率也特别高。

其实用“七月流火”来形容7月的炎热是被误用了,一些人以为“七月流火”是个极为文雅的形容天气炎热的词,写稿信手拈来,编辑又不详察,于是报纸、电台、电视台频频使用,比如“七月流火,何处觅清凉?”,“此时小城显得那么精神抖擞,小城熬过了七月流火”等,就连气象预报员也反复说“七月流火,持续保持高温天气”、“七月流火,酷热难耐”……

其实,“七月流火”不是表示天气炎热,而是表示天气变凉。《诗经?幽风?七月》称:“七月流火,九月授衣”,这里的七月是指农历的七月,“流”指向下运行,“火”是一星名,即二十八宿中的心宿,又称“大火”,每年农历六月的黄昏时刻,出现于正南方,位置最高,七月以后便渐渐偏西向下沉落,所以叫“流火”,这时酷热开始减退,天气渐渐地凉了起来。

对“七月流火”不求甚解,望文生义造成错用者恐怕不在少数,奉劝那些望文生义者平时多学习,免得闹出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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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描写山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18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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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巍然屹立:巍然:极高的样子;屹立:势直立高耸。像山峰一样高耸而稳固地立着,常用来比喻坚定不可动遥。

2、迭嶂层峦:嶂:形势高险像屏障的山。层:重。峦:就是连着的山。形容山峦重迭。

3、重山复岭:指山峦重叠层接。

4、名山大川:泛指有名的高山和源远流长的大河。

5、高耸入云:耸:直立,高起。高高地直立,直入云端。形容建筑物、山峰等高峻挺拔。

6、奇峰突起:很奇特的山峰突起。

7、叠岭层峦:叠:重叠;层:重复,接连出现。形容山峦重叠连绵不断。

8、世外桃源:比喻风景优美而人迹罕至的地方。如:这里风光秀丽,景色宜人,真是个世外桃源。

9、拔地而起:拔:动词,意思是陡然耸立。拔地:bá在地面上陡然耸立。形容从地面上突兀而起,非常陡峭。

10、悬崖绝壁:形容山势险峻。同“悬崖峭壁”。

11、高不可攀:攀:抓住高处的东西向上爬。高得手也攀不到。形容难以达到。也形容人高高在上,使人难接近。

12、山以凌尺故能高:凌迟:同“陵迟”,斜平。山峦因坡度斜平,积土面广,才能高大。形容学问逐渐积累,基础雄厚,才能高深。

13、风光旖旎:风光旖旎形容景色柔和美好。如:此处风光旖旎,景物美好,令人感到心旷神怡。

14、屏风九叠:屏风:室内挡风器物,比喻山峦;叠:重叠。山峦重重叠叠。

15、叠嶂层峦:嶂:形势高险像屏障的山。层:重。峦:就是连着的山。形容山峦重叠,连绵不断。

16、千山万壑:壑:山沟。山峦连绵,高低重迭。好词好句。

17、群山万壑:壑:山谷。形容山峦绵延起伏,高低重叠。

18、千山万壑:壑:山沟。山峦连绵,高低重迭。

19、洞天福地:原为道家语,指神道居住的名山胜地。后多比喻风景优美的地方。

20、山崩海啸:山岳崩塌,海水奔腾咆哮。

21、春和景明:春气和煦,景物明丽。

22、锦绣河山:形容壮丽华美的祖国山河。

23、山高路陡:比喻道路遥远艰险。同“山高路险”。

24、迭嶂层峦:嶂:形势高险像屏障的山。层:重。峦:就是连着的山。形容山峦重叠,连绵不断。

25、水光山色:形容山水风光明媚,景色秀丽。亦作山光水色、水色山光。

26、水天一色:水光与天色相浑。形容水天相接的辽阔景象。

27、福地洞天:原为道家语,指神道居住的名山胜地。后多比喻风景优美的地方。

28、深山穷谷:与山外距离远、人迹罕至的山岭、山谷。

29、连绵起伏:连绵:连续不断的样子;起伏:高低不平。连续不断而且起伏不平。

30、千山万水:形容山水很多,比喻路途艰险、遥远。

31、群山连绵:山连山,崇山峻岭。

32、重山复岭:谓山峦重迭层接。

33、凭山负海:凭:依靠;负:背倚。依凭山峦,背倚大海。形容十分优越的地理条件。

34、举世闻名:全世界都知道。形容非常著名。

35、一重一掩:指山峦重迭稠密。

36、山环水抱:山峦环绕,溪水围抱。形容村庄、寺院等座落在背山面水的幽雅环境中。

37、江山如画:山川、河流美如画卷。

38、水碧山青:水色碧绿、山景青翠。形容风景优美秀丽。

39、千峰万壑:犹千岩万壑。形容山峦连绵,高低重迭。

40、湖光山色:湖水的波光,山中的景色。形容美好的自然风景。

41、投山窜海:山、海,荒凉边远之地。指有罪而被放逐到荒凉边远的地区。

42、人间仙境:形容景色优美,有如仙界一般。如:溪头的景色如诗如画,真是一处人间仙境。

43、湖光山色:湖的风光,山的景色。指有水有山,风景秀丽。

44、引人入胜:胜:胜境。引人进入佳境。现多用来指风景或文艺作品特别吸引人。

45、锦绣河山:高山和河流就像精美鲜艳的丝织品一样。形容美好的国土。

46、别有天地:天地:境界。比喻另有一番境界。形容风景或艺术创作的境界引人入胜。

47、望峰息心:遥望山峦巍峨而尘念随之平息。多指遁世隐居。亦喻知难而止息。

48、千岩万壑:形容山峦连绵,高低重迭。

49、穷山僻壤:比喻荒远偏僻贫穷之地。亦作“穷乡僻壤”、“穷村僻壤”、“穷陬僻壤”。

50、如花似锦:锦:有彩色花纹的丝织品。如同花朵、锦缎一般。形容风景绚丽或前程美好。

51、重峦叠嶂:峦:连绵的山。山峰一个连着一个,连绵不断。

52、峰峦雄伟:形容山峰或山峦雄壮而宏伟。

53、烟岚云岫:岚:雾气;岫:峰峦。形容山峦之间云雾之气弥漫缭绕。

54、风光明媚:景色鲜明悦目。如:如此风光明媚的好日子,何不趁兴郊游去。

55、山重水复:谓山峦重迭,水流盘曲。

56、高山景行:高山:比喻道德崇高;景行:大路,比喻行为正大光明。指值得效法的崇高德行。

57、跻峰造极:指登上山峰绝顶。

58、重山复水:指山峦重叠,水流盘曲。

59、层峦迭嶂:峦:山峰;嶂:直立像屏障的山;层、叠:重复,一层加上一层。形容山峰起伏,连绵重叠。

60、千峰百嶂:形容山峦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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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附:雪中送炭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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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暗下来了,妈妈爸爸回来了,还带了一袋糕点,可真是雪中送炭啊。

2、考试的时候,我的笔忽然写不出字了,我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这时监考老师给我拿来了一支笔,这真是雪中送炭啊!

3、爱是春晖融雪,爱是雪中送炭,爱是沙海绿洲,爱是生命之源。爱是一种给予,爱是一种奉献,爱是一种感恩,爱是一种怀念!

4、要明白锦上添花当然好,雪中送炭更重要。

5、上添花是哥们,雪中送炭是朋友,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是兄弟,心有灵犀一点通的是知己。

6、腾达时的默默祝福,危难时给予支持,可以不去锦上添,花却一定会雪中送炭。君子之交淡如水,这是朋友交往的最高境界。

7、爱心是什么?爱心是能鼓起你生命风帆的激励。爱心是什么?爱心是雪中送炭式的资助。爱心是什么?爱心是抚慰你受伤心灵的微笑。

8、君子会雪中送炭,小人只会乘人之危。

9、他送来的被褥,无疑是雪中送炭。

10、下雨了,妈妈给我送来了雨伞,真是雪中送炭呐!

11、他主动把自己心爱的橡皮擦借给了我,在这危急时刻简直是雪中送炭,我发自内心地想对他说,谢谢!

12、子夜极度渴望的时候,他推门进入,真是雪中送炭。

13、在我最需要的时候,他出现了,我永远难以忘记他的雪中送炭。

14、望着那凝神思考的同学,第一次体会到什么是雪中送炭,什么是友谊。

15、今天,老师查作业,我没完成,慌忙中,一位同学把他的作业递给了我,真是雪中送碳啊!

16、他的举动好比雪中送炭,给了我们莫大的帮助。

17、心平如水的宽容已是难得;雪中送炭的宽容更可贵更令人感动。

18、我觉得,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帮助,雪中送炭总比锦上添花更珍贵的多。

19、世界震惊了,一个个雪中送炭的援助给了中国重新站起的勇气。

20、朋友有好也有坏,要交在你困难或伤心时,能为你雪中送炭的朋友。而不是酒肉朋友,他们只会在你困难时让你更困难。

[雪中送炭是贬义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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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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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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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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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疾驰的近义词

全文共 5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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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义词

奔驰、飞驰

二、【基本解释】

疾驰jíchí

[hell;gallop away at high speed] 飞快地奔驰

警车疾驰而过

三、【英文翻译】

1.gallop at full speed

四、【短语造句】

1. 汽车在泥泞的融雪中疾驰。

2. 那特别快车疾驰而过。

3. 他沿着湖岸纵马疾驰。

4. 那辆汽车疾驰而去。

5. 他骑马疾驰而去。

6. 接着汽车猝然离开车库,疾驰而去。

7. 列车在易北河流域沿着闪闪发光的河流疾驰。

8. 他走下楼去,进了庭院,上了马车,疾驰而去了。

9. 云块比往常更高,在烈风推送下,它们在天空疾驰而过。

10. 我要随心所欲地疾驰在公路上,把浓烟迷雾远远抛在后面

五、【详细解释】

(1).迅速奔驰。《管子·水地》:“庆忌者,其状若人,其长四寸,衣黄衣,冠黄冠,戴黄盖,乘小马,好疾驰。” 秦牧 《花城·赌赛》:“自行车疾驰在公路上。”

(2).借指某种事物快速掠过。 杨沫 《乡思的朝和暮》:“我凝神注视着车窗外那疾驰而过的每一条小河,每一簇树丛,每一座山丘。”

(3).急速行进。 唐 韩愈 《平淮西碑》:“ 愬 ( 李愬 )用所得贼将,自 文城 因天大雪,疾驰百二十里,用夜半到 蔡 。”《水浒传》第一○九回:“ 宋江 闻报,催动大军,疾驰上前,将 南丰城 围住。” 郭沫若 《洪波曲》第十章三:“于是集中乘者于一车,开足马力,疾驰过 武昌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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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乳臭未干造句

全文共 5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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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还是个乳臭未干的小子,你就别和他一般见识了。

2、他知道如何去处理这种问题,他可不是乳臭未干的小孩子。

3、他竟然两次败在乳臭未干的小子手下,大力士的名声从此一落千丈。

4、当然了,蠢货。乳臭未干?这个任务对我来说很简单,没看见我已经干完了。

5、他还乳臭未干,对这件事能懂什么?

6、“我已经当了十五年乳臭未干的小青年了,”他调皮地说。“如果你认为我们不懂礼貌,你最好看看目前的一代。”

7、我们听说过多少乳臭未干的年轻人落入头生黄发,脸抹脂粉的女冒险家之手因而断送了生命的故事。

8、一个政客的儿子,乳臭未干,就被他老奸巨猾的爸爸训练就绪。

9、就是这几位被人讥为乳臭未干的年轻人,想出了解决千禧危机的方法。

10、一个乳臭未干的黄毛ㄚ头,武功能有多厉害?

11、你还以为他乳臭未干?他都三十好几了!

12、这个小男孩虽然乳臭未干,但却是围棋界的高手。

13、倘若彼一定要将基列香油202这一效验可疑之秘方与“金科玉律”,分发给一代乳臭未干之荡子,以促使彼等康复,则应使彼之行为与正全力奉行之教义相一致。

14、这些小孩都还乳臭未干,竟然嘴上都刁着一根菸。

15、这也是彼得基里洛维奇要说“我告诉你,无稽之谈,乳臭未干就想当兵!”

[乳臭未干是贬义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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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描写天气的词语造句

全文共 14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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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是词和语的合称,包括单词、词组及整个词汇,文字组成语句文章的最小组词结构形式。下面是关于描写天气的词语造句的内容,欢迎阅读!

1、微风习习:湖面上微风习习,吹起一层层波浪,多美的景色啊!(刘剑)

2、大雪纷飞:在我生病的时候,爸爸竟在大雪纷飞的夜晚出去帮我买药。(董倩倩)

3、万里无云:"六一"儿童节那天,万里无云,同学们怀着喜悦的心情来到学校。(陈洲杰)

4、倾盆大雨:解放军战士冒着倾盆大雨抢堵决口,保证大堤下百姓的安全。(钱向阳)

5、寒风凛冽:为了应付寒风凛冽的冬季,松鼠们早早地就收集好了食物储藏起来。(张露露)

6、晴空万里:今天晴空万里,正适合游山玩水。(阎国荣)

7、淅淅沥沥:随着那淅淅沥沥的春雨的降临,小草悄悄地钻出了地面,树枝上的新芽也探出了头。(毛一新)

8、绵绵细雨:绵绵细雨像细针一样,从天空中陆续落到地上。(范佳怡)

9、烈日当空:虽然烈日当空,但军训的同学们还是精神饱满。(夏少菊)

10、汗流浃背:在劳动中,同学们干得热火朝天,个个汗流浃背。(陈家伟)

11、赤日炎炎:在赤日炎炎的夏季,人们利用空调,吃冰淇淋等方法来解暑。(龚青青)

12、骄阳似火:今天,骄阳似火,知了叫得震天响。(陆奕杰)

13、金风送爽:秋天,金风送爽,麦子都成熟了。(邵雪梨)

14、秋雨连绵:在秋雨连绵的季节里,总会觉得家里湿漉漉的。(陆奕杰)

15、北风呼啸:今天,北风呼啸,寒风吹在脸上像刀割一样。(陆奕杰)

16、金风送爽:秋天,金风送爽,麦子都成熟了。(邵雪梨)

17、挥汗如雨:烈日下,工人们正在挥汗如雨的工作着。(石婷怡)

18、冰冻三尺:俗话说的好,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范佳怡)

19、挥汗如雨:烈日下,工人们正在挥汗如雨的工作着。(石婷怡)

20、寒风刺骨:寒风刺骨的冬季,北风吹在脸上像刀割一样。(葛晨佳)

21、赤日炎炎:在赤日炎炎的夏季,人们利用空调,吃冰淇淋等方法来解暑。(龚青青)

22、绵绵细雨:绵绵细雨像细针一样,从天空中陆续落到地上。(范佳怡)

23、汗流浃背:在劳动中,同学们干得热火朝天,个个汗流浃背。(陈家伟)

24、风和日丽:今天风和日丽,妈妈准备带我去踏青。(石婷怡)

25、春风拂面:春天来了,春风拂面,花儿都竞相开放。(石婷怡)

26、春风拂面:春天来了,春风拂面,花儿都竞相开放。(石婷怡)

27、倾盆大雨:解放军战士冒着倾盆大雨抢堵决口,保证大堤下百姓的安全。(钱向阳)

28、淅淅沥沥:随着那淅淅沥沥的春雨的降临,小草悄悄地钻出了地面,树枝上的新芽也探出了头。(毛一新)

29、冰天雪地:冰天雪地中,走来一个穿着鲜红色羽绒服的小姑娘,就像雪地上盛开着的一朵山茶花。(陈怡)

30、寒风凛冽:为了应付寒风凛冽的冬季,松鼠们早早地就收集好了食物储藏起来。(张露露)

31、骄阳似火:今天,骄阳似火,知了叫得震天响。(陆奕杰)

32、烈日当空:虽然烈日当空,但军训的同学们还是精神饱满。(夏少菊)

33、秋雨连绵:在秋雨连绵的季节里,总会觉得家里湿漉漉的。(陆奕杰)

34、千里冰封:南极是一个千里冰封的世界。(陈洲杰)

35、狂风暴雨:船在狂风暴雨中颠簸,虫驻的木板被浪头打穿了。(范剑波)

36、寒风刺骨:寒风刺骨的冬季,北风吹在脸上像刀割一样。(葛晨佳)

37、艳阳普照:艳阳普照的日子真让人心情舒畅。(沈周)

38、微风习习:湖面上微风习习,吹起一层层波浪,多美的景色啊!(刘剑)

39、狂风暴雨:船在狂风暴雨中颠簸,虫驻的木板被浪头打穿了。(范剑波)

40、碧空如洗:雨后的天空万里无云,碧空如洗,蓝的很。(张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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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临危不惧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6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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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临危不惧

【读音】:lín wēi bù jù

【正音】:临;不能读成“líng”。

【辨形】:惧;不能写成“俱”。

【临危不惧的意思】:临:遭遇,碰到;惧:畏惧。遇到危难毫不畏惧。形容勇敢无畏。

【出处】:《庄子·秋水》:“知穷之有命,知通之有时,临大难而不惧者,圣人之勇也。”

【近义词】:无所畏惧、履险如夷

【反义词】:惊慌失措

【用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

【临危不惧造句】

1、面对歹徒的行凶,小明临危不惧,解救了人质的安全。

2、企业目前面临很严重的困难,小王临危不惧,接受了最艰难的任务。

3、汶川地震的时候,解放军战士临危不惧,奔赴前线灾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临危不惧,宠辱不惊,卓尔不群,此谓之成熟。

5、所谓的临危不惧,在大多数时候不过都是有恃无恐罢了

6、不同的高度视野不同,见识越多的人越能临危不惧,你可以不住在高山上,但你要爬上去看看日出。——常叁思《设计师》

7、我们吐槽需谨慎,不一定今天你不遗余力诋毁的,就是明天你临危不惧也要赞美的。

8、真正的强者可以在意想不到的困难和挫折面前临危不惧,在悲伤和痛苦之中理智沉稳,之后还是要踏上征途。

9、在考试的时候,就算时间所剩无几,我们也要做到临危不惧,认真答题。

10、面对突发火灾,消防员们临危不惧,配合得有条不紊。

11、面对手持枪械的匪徒,他临危不惧,坚定沉着,一边指挥警员行动,一边劝降歹徒。

12、警察叔叔面对数名劫匪临危不惧,最后成功的救出了人质。

13、面对即将倒塌的楼房,他临危不惧,引导大家向外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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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表示时间短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8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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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时间短的词语有不少,那么,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摘抄的有关表示时间短的词语,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片刻:极短的时间;一会儿。

短暂:(时间)短。

片刻:极短的时间;一会儿。

瞬间:一眨眼之间。一刹那为一念,二十念为一瞬,二十瞬为一弹指,二十弹指为一罗预,二十罗预为一须臾,一日一夜有三十须臾。

须臾:极短的时间;片刻:~不可离|~之间,雨过天晴。

霎那:极短时间:一声巨响,~天空中出现了千万朵美丽的火花。也说霎时。

眨眼间:比喻极短的时刻;瞬间:小燕儿在空中飞过,一~就不见了。

一刹那:指十分短促的时间。

光阴似剑:光阴:时间。时间如箭,迅速流逝。形容时间过得极快。

一转瞬间:一转眼间。

弹指一挥间:比喻时间极短暂。

说时迟那时快:小说中的常用套语。意指事情发生的速度不是记叙速度所能跟得上的。

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雷声来得非常快,连捂耳朵都来不及。比喻来势凶猛,使人来不及防备。

白驹过隙:白驹:白色骏马,比喻太阳;隙:缝隙。象小白马在细小的缝隙前跑过一样。形容时间过得极快。

转瞬即逝:转眼:~间,来这儿已有十几天了|国庆节~就要到了。

间不容发:间:空隙。空隙中容不下一根头发。比喻与灾祸相距极近或情势危急到极点。

间不容瞬:指眨眼的时间都没有。形容时间短促。

人命危浅:浅:时间短。形容寿命不长,即将死亡。

桑荫不徙:指人之意气相投,相知无须时日长久。亦指时间短暂。

桑荫未移:指人之意气相投,相知无须时日长久。亦指时间短暂。同“桑荫不徙”。

偷安旦夕:偷安:苟且求安;旦夕:早晚,形容时间短。只图眼前的一时安逸。

五日京兆:京兆:即京兆尹,古时国都所在地的行政长官。比喻任职时间短或即将去职。

危在旦夕:旦夕:早晨和晚上,形容时间短。形容危险就在眼前。

朝种暮获:①比喻收益迅速。②比喻时间短促。

只争朝夕:朝:早晨;夕:晚上;朝夕:形容时间短暂。比喻抓紧时间,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目的。

人生如朝露:朝露:早晨的露水,比喻存在的时间短。比喻人生短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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