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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驰的近义词、解释及造句(20篇)

成语又是一种现成的话,跟习用语、谚语相近,但是也略有区别。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疾驰的近义词、解释及造句,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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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路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2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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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路不拾遗:遗:失物。路上没有人把别人丢失的东西捡走。形容社会风气好。

2) 路断人稀:路被隔断,行人稀少。形容某种灾害严重,以致路无行人。

3) 路见不平:指见到不平的事。

4) 路远迢迢:形容路途遥远。

5) 路无拾遗:指东西掉在路上,人们不会捡起据为己有。形容社会风尚好。

6) 路叟之忧:指百姓的疾苦。

7) 路人皆知:比喻人所共知的野心。

8) 路柳墙花:路边的柳,墙旁的花。比喻行为放荡的女子。也指。

9) 路绝人稀:指道路阻绝,人烟稀少。

10) 熟路轻辙:驾轻快的车,走熟悉的路。比喻处世有经验,办起事来很容易。

11) 筚路蓝缕:筚路:柴车;蓝缕:破衣服。驾着简陋的车,穿着破烂的衣服去开辟山林。形容创业的艰苦。

12) 过路财神:比喻暂时经手大量钱财的人。

13) 分路扬镳:扬镳:指驱马前进。分路而行。比喻目标不同,各走各的路或各干各的事。

14) 大路椎轮:大辂,古代华美的大车。椎轮,无辐条的原始车轮。指大辂由椎轮逐步演变而成,比喻事物的进化,由简到繁,由粗至精。后人亦称始创者为大辂椎轮。

15) 道路以目:在路上遇到不敢交谈,只是以目示意。形容人民对残暴统治的憎恨和恐惧。

16) 波路壮阔:波路:波涛。比喻规模宏伟,声势浩大。同“波澜壮阔”。

17) 筚路褴褛:形容开创新事业的艰难。同“筚路蓝缕”。

18) 狭路相逢:在很窄的路上相遇,没有地方可让。后多用来指仇人相见,彼此都不肯轻易放过。

19) 殊路同归:比喻采取不同的方法而得到相同的结果。同“殊涂同归”。

20) 半路出家:原指成年后才出家做和尚或尼姑。比喻中途改行,从事另一工作。

21) 半路修行:原指成年后才出家做和尚或尼姑。比喻中途改行,从事另一工作。

22) 熟路轻车:比喻处世有经验,办起事来很容易。同“熟路轻辙”。

23) 歧路徘徊:歧路:岔路;徘徊:在一个地方来回地走,比喻犹豫。在岔道上走来走去。比喻犹豫观望,主意不定。

24) 末路之难:末路:最后的一段路程。走最后一段路程是艰难的。比喻越到最后,工作越艰巨。也比喻保持晚节不易。

25) 陌路相逢:与陌生人相遇在一起。

26) 末路穷途:穷途:处境困窘。无路可走。比喻处境极端困难。

27) 开路先锋:比喻进行某项工作的先遣人员。

28) 绝路逢生:形容在最危险的时候得到生路。

29) 歧路亡羊:歧路:岔路;亡:丢失。因岔路太多无法追寻而丢失了羊。比喻事物复杂多变,没有正确的方向就会误入歧途。

30) 季路一言:比喻信用极好。

31) 异路同归:通过不同的道路,到达同一个目的地。比喻采取不同的方法而得到相同的结果。

32) 驿路梅花:表示对亲友的问候及思念。

33) 一路神祇:指同伙的人。意含讥讽。

34) 一路顺风:旅途平安(多用于祝人)。

35) 一路平安:指旅途中没出任何事故。也用作对出门人的祝福语。

36) 一路货色:一路:同一类;货色:货物。比喻同一类丑货。

37) 一路福星:路:本为宋代的行政区域名,后指道路;福星:岁星。原指一个行政区域为民谋福的好长官。后用作祝人旅途平安的客套话。

38) 一路风清:形容安定升平的景象。

39) 一路风尘:形容旅途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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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形容皮肤漂亮的词语造句

全文共 10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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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圆润的皮肤像极了小姑娘的脸,红得吹弹可破,好像你稍微碰一下子,它就会流出泪来,让人怜悯爱惜。

2、他白皙的皮肤看上去如同鸡蛋膜一样吹弹可破,在光的照射下显得更加迷人,又长又密的睫毛像两把小刷子,随着呼吸轻轻的扫过肌肤,黑玉般的眼睛散发着浓浓的暖意,如樱花般怒放的双唇勾出半月形的弧度,温柔如流水,美的让人惊心。

3、他一定是不爱她的,他贪恋的不过是她大好的青春,吹弹可破的皮肤,花朵一样娇艳的容颜。独木舟

4、冰肌莹彻的脸庞,吹弹可破,月眉星眼,娇波凝睇,一点朱唇更如成熟的樱桃水嫩红润。

5、欧阳倩属于西施般纤巧的美人,嫩生生的瓜子脸吹弹可破,笑盈盈的丹凤眼顾盼生辉,身材高挑、苗条而略显单薄,皮肤白皙而细腻。

6、原来曾禹话音刚落时,其旁的水灵那吹弹可破的脸蛋儿猛地浮上一抹醉人的胭红,甚是迷倒众多宅男们,放在腰间的玉手儿也果断掐住曾禹腰间。

7、为你,为这个家,我天天冼衣做饭,那张曾经吹弹可破的脸,已经有了浅浅的鱼尾纹,那张娇嫩的手,整天在柴米油盐中也被侵蚀得粗粗糙糙。

8、苏雅正是花信年华,白嫩细腻的皮肤吹弹可破,五官桃腮柳眼,身姿袅袅婷婷,气质成熟妩媚,像一枚熟透了的桃子。

9、看着眼前这黄衣女子吹弹可破、造化天成的脸庞,柔情绰态、婀娜多姿的身影,朱时陆真有了种自惭形愧、不敢直视的感觉。

10、当中一个女子,三十上下,一身素装,欺霜赛雪之肤,吹弹可破;沉鱼落雁之貌,顾盼神飞。

11. 肤如凝脂,柳眉星眼,又螓首蛾眉着实是国色天香。

12. 但见那妇人面如凝脂,凤眼微竖,双唇嫣红,如不是看眼角有一些皱纹,直会把她当成三十多岁之人。

13. 发似黑缎,面如凝脂,一对大眼睛像两口幽深的水井,闪动之间,秋波流转,顾盼生辉。

14. 一个螓首蛾眉的绝代佳人活生生在三兄妹的眼前,肤如凝脂,明眸清澈流盼,瑶鼻朱唇,眉目如画。

15. 而白马上面,立一位绝世佳人,手如柔荑,肤如凝脂,领如蝤蛴,齿如瓠犀,螓首蛾眉,美目眇兮,纤腰玉带,腰别银剑,红发披肩,可谓一笑倾人城,再顾倾人国。

16. 那女弟子回过头来,却见肤如凝脂,琼鼻高挺,一双眼睛水波流转,樱桃小嘴温软诱人,短短的留海齐眉,恍如那花中仙子。

17. 大梦仙尊天生丽质,肤若凝脂,蕙质兰心。

18. 尽管如此,但他还是掩盖不了张扬的红发和凝脂点漆的外在,他让人挪不开眼,傅粉何郎不过如此。

19. 她,花无意,双瞳剪水,螓首蛾眉,肤若凝脂,恰似春风中的三色堇美丽而娇柔。

20. 肌若凝脂,仿若白玉雕成,柳眉弯弯,眸若盈盈流水,冰清玉洁,袅娜娉婷,气息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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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暧昧的造句

全文共 4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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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她和老板有暧昧关系。

2.  他们的暧昧关系已经有很多年了。

3.  他们总是态度暧昧,疑心病很重。

4.  她现在处于一种非常暧昧的地位。

5.  拉尔夫露出了暧昧的温和的微笑。

6.  他的答复非常暧昧。

7.  他们的暧昧交往未能发展成为持久的关系。

8.  大部分家畜的来源,也许会永远暧昧不明。

9.  这个暧昧的前景,使我考虑采用另一个办法。

10.  这些话的口气有些暧昧,它使姑娘吃了一惊。

11.  朱庇特不仅跟神祗有私情,和凡人也常常关系暧昧。

12.  他们曾经有过一段暧昧关系,但现在那已成为遥远的过去了。

13.  他恨不得把自己内心里一些暧昧而数说不清的情绪用冰冷的石雕造成型。

14.  他们确实在六十年代用暧昧的手段使他们的国家卷入了这场没有明确目标的战争。

15.  在理论上,勃纳沃克勋爵和他所率领的代表团在华盛顿负有视察或采购之类的暧昧使命。

16.  都很暧昧的欢迎你和我们一起坐

17.  他对该问题的看法颇暧昧。

18.  他知道周跟苏杨有暧昧关系

19.  好吧,我是说,不是那种暧昧事情

20.  他们的暧昧关系已经有很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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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坚强的近义词

全文共 2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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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指意志坚强,不动摇。

坚决:指意志确定不移;不犹豫。

坚贞:的是在遇到困难、挫折、磨难时,依然坚持着自己为人处世的情操,不为邪恶势力挫败。

坚韧:坚指牢固、坚固、强固有力而不易摧毁;坚韧指在遭遇身体及精神困难、压力时,坚持而不放弃的忍受力,即面对危险与灾难时精神的坚定、坚强的耐受力、勇气和后劲。

坚毅:指坚定而又有毅力。

顽强:一般指强硬或坚强、不屈服。

刚强:形容性格、意志坚强,不怕困难或不屈服于恶势力。

刚毅:意思是刚强坚毅。

刚劲:指(姿态、风格等)挺拔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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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表示看的词语的造句

全文共 6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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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生就像一碗水,小心端着却仍怕闪失,于众目睽睽之下,能挥洒无忌或自然坦荡者,都可拜为真君子!

2.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与人民在监督,众目睽睽难逃脱。

3. 真话走的是一条笔直的大道,而且是在众目睽睽之下,所以对它能够一击即中;而谎言走的却是一条蜿蜒的曲径,而且是偷偷地爬行,所以对它自然就难以瞄准。

4. 在众目睽睽之下,他竟敢耍瞒天过海的花招。

5. 但在众目睽睽之下,他也不好发官长的脾气,悻悻地溜掉了。

6. 他竟在众目睽睽之下调戏妇女。

7. 那里人多,众目睽睽之下,料他也不敢欺侮你,你就放心大胆地去吧。

8. 在众目睽睽之下,六个人追打一人,并将其致死就已让民众愤怒,而打人者的警察身份更是让人愤怒万分。

9. 她突然发觉万斯太太在众目睽睽之下很有些局促了,那些英俊的男人和穿着高雅的太太们,用无忌惮的目光盯着她看,毫无礼貌可言。

10. 一分钟后,众目睽睽之下,一只虎鲸将它们统统吃掉。

11. 在美丽而神秘的宇宙中,人们只能望洋兴叹。

12. 我早想制作一个航空模型,但多次努力均告失败,只能望洋兴叹了。

13. 树上的桃子太高了,我够不着,只能望洋兴叹。

14. 麻雀站在鸵鸟面前只能望洋兴叹。

15. 看着北京高耸入云的高楼大厦,许多小城市对此只能是望洋兴叹。

16. 狐狸望着悬崖对面的小白兔,只能望洋兴叹。

17. 我想在电脑上看电视,可是没有声卡,也只能对着耳机望洋兴叹了。

18. 做井底之蛙只会贻笑大方,多多望洋兴叹才会提升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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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养气造句

全文共 4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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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水轻拍卵石或竹子的温柔韵律,象征生命的重要泉源,也能够提神养气

2、《养气》篇的文艺生态学思想具有普遍的规律性,因而在今天仍有重要的实用性和理论借鉴价值。

3、豪华套间装潢高贵典雅,拥有豪华的会客厅、书房及宽敞舒适的卧室,助阁下在公务和商务旅途中养气怡神,运筹帷幄。

4、多读点书可以养气,做人需要有正气。

5、养气入静,使创作主体处于虚静的状态,可以蓄积心理张力,为艺术构思作准备。

6、从某种意义上讲,“养气”就是人对自我本能、自我生命的体察,从而以自我生命去体合宇宙生气流行的大生命节奏。

7、拳术名。动作柔和缓慢,能养气强身。既可用于技击,又有保健医疗作用。

8、刘勰养气思想中的“气”属于自然体气、生理之气的范畴。

9、本文从二人在诗歌创作的性情、才思、养气三方面,探究其不同。

10、知言养气的本质是以道德为基准的一种精神修养。

11、韩愈继承前人学说,把养气说发展到成熟阶段。

12、养气观在儒家士人那里发展成了胸怀天下,建功立业的进取精神。

13、在“逍遥义”的阐释上提出“养气”说,有以儒解庄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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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不贪为宝成语故事及其解释

全文共 8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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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 不贪为宝

【拼音】: bù tān wé bǎo

解释】: 表示以不贪为可贵、崇高,也表示廉洁奉公。

【成语故事】:表示以不贪为可贵、崇高,也表示廉洁奉公。

这个成语来源于《左传.襄公十五年》,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

春秋时,宋国有个人在山上开凿石料的时候,发现了一块宝玉。他非常高兴,便兜着它回家,请一个玉工来加以鉴别,玉工仔细看了后,赞不绝口地说:“这块玉好极了,没有一点毛病,是个宝贝啊。不过你得小心,别在人家面前露眼,让人家把它偷了去!”

其实,这人请玉工来家,已经引起了邻居的注意。原来,平时极少有人上他家,这回玉工突然来,有人便不时进来张望。宋人心里不安,怕有个闪失空欢喜一场,便把宝玉秘密藏好。

尽管如此,他还是担心宝玉会被盗走。如果把它卖掉,又怕不知它的真正价值,给别人占了便宜。他考虑来考虑去,最后决定把它赠送给一个有身份的人,这样多少还能留下些人情。过了几天,他见没人发现,便带了宝玉悄悄地前往都城。

到了都城,他去见掌管工程的大臣子罕,献上了宝玉,子罕不解地问:“你把如此贵重的宝物送给我,大概是要我帮你办什么事吧?不过,我是从来不接受别人赠送的礼物的。”

宋人慌忙摇头说:“我没什么事要您帮我办。据玉工鉴定,这块宝玉是稀有之物,所以我要献给您。”

子罕再次拒绝说:“我决不能收下这宝玉。因为如果收下了,你和我都丧失了宝。”

宋人听不懂子罕这话的意思,只是呆呆地望着他。只听子罕继续说道:“我以不贪为宝,而你以玉为宝。你把玉给了我,当然丧失了宝,但我收下了你的玉,也就丧失了不贪这个宝。这样,双方都丧失了宝。”

宋人见子罕说了这通不收宝玉的道理,也无可奈何,只得实告道:“小民留下宝玉不得安宁,所以特地到都城来献给您。”

子罕沉思了一会儿,叫宋人暂时留下。接着,命一位玉工为这块宝玉雕琢,把它送到市场上去卖掉,把钱交给宋人,然后派人护送他回家。

[不贪为宝成语故事及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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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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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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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猝不及防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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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寇猝不及防,一个个人头落地,尸横桥头。

2、你要小心这个人,他往往会做一些让你猝不及防的举动。

3、年亚洲金融危机突然爆发,使众多企业猝不及防,从而遭受到沉重打击。

4、鼻涕也可以像眼泪一般连绵不绝。在低头的那一刹那,猝不及防地滴落在地板。

5、他做事总是使用绝招,往往最后打出王牌,使他人猝不及防。

6、流感的初期阶段很突然,这让健康专家都猝不及防,可能部分原因是由于天气寒冷造成的。

7、只要我们时时刻刻都监护着他就不怕他做一些让我们猝不及防的事情了。

8、但是他还是在我猝不及防的时候出现了。他在那个时段进入我的生活,让我重新踏上一条新的道路。

9、他的叛变让中国政党都猝不及防的,我们还能说什么呢!

10、生命是多么脆弱和猝不及防,活着人看得多了,就要明白。

11、丑闻已经使该公司股价跌去%,让日本生命保险和东南资产管理等主要机构投资者猝不及防。

12、丑闻已经使该公司股价跌去70%,让日本生命保险和东南资产管理等主要机构投资者猝不及防。

13、他的叛变让中国政党都猝不及防的,我们还能说什么呢

14、由于日军的猝不及防,经过30分钟的激战过后,营救人员以很小的代价就救出了数百名的战俘。

15、九年内他们进行了许多行动,很少有事情能让他们猝不及防的。

16、这一次的重估不太可能还是那么激进。但只要是升值,都有可能对既定的商业模式形成一种猝不及防的冲击。

17、他的这次反常举动让我们大家都猝不及防的不知所措。

18、如果你对评审结果感到很突然,猝不及防,尤其是你感到很气愤的时候,去试一试要求对此次评审做出辩解,回应别人对你的批评。

19、刚推开门,一筐纸屑从头顶落了下来,她猝不及防,弄得一头都是纸屑。想着肯定是哪个同学在搞恶作剧,这也太损人了!

20、“大卫疾冲过来带来的惊讶冻结了歌利亚,让他猝不及防,”诗人及评论家在他的《大卫的一生》中如此写道。

21、他突然这个拼命的学习确实是让我们有点猝不及防的感觉。

22、风暴快的令人猝不及防,造成严重损失。

23、有些时候消息来的猝不及防,就像从地下深处忽然爆出的温泉。

24、没有什么事请能够让我们猝不及防,因为我们时刻准备着。

25、这次暴风雨就像天上射下的利箭,让我们猝不及防。

26、由于日军的猝不及防,经过分钟的激战过后,营救人员以很小的代价就救出了数百名的战俘。

27、不难看出,这同许多战争的先兆一样。()但正式的宣战还是令几乎所有人猝不及防。

28、我想你应该明白是什么事请让我们如此猝不及防的。

29、张老师来了,感到亲切,也让我猝不及防,闯进我心门的人。

30、这猝不及防的惊变,使我帽子下面的头发都竖起来。

31、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突然爆发,使众多企业猝不及防,从而遭受到沉重打击。

32、这种梦也表示猝不及防,暗示着你遇到了一些始料未及的事。

33、我军突然发起进攻,敌人在猝不及防的情况下被打的屁滚尿流。

34、有些时候消息来的猝不及防,就像从地下深处忽然爆出的温泉;

35、警察的突然到访,使得猝不及防的歹徒们犹如炸了群的马蜂一哄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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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斗志昂扬造句

全文共 5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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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比赛现场,参赛的双方斗志昂扬,志在必得。

2 提起这次流动红旗的评比,同学们个个斗志昂扬。

3 体育健儿个个精神抖擞,斗志昂扬。

4 青春是多么的美好,它充满激情和活力,让我们斗志昂扬地放飞自己的梦想,并勇敢地去追逐它。在我们眼中,一切皆有可能,只要我们用心去做。

5 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征途上,中国人民精神振奋,斗志昂扬。

6 尽管道路艰难,但同学们仍斗志昂扬继续前进。

7 一路上虽然风餐露宿,但战士们情绪饱满,斗志昂扬。

8 中国人民意气风发,斗志昂扬,阔步前进。

9 抗美援朝的将士们斗志昂扬地冲上了“三九一”高地。

10 军训中,同学们在操场上精神抖擞,斗志昂扬,步调一致,喊声震天,全场观众以雷鸣般的掌声给予鼓励。

11 在他的带动下,战士们斗志昂扬。

12 全国各族人民意气风发,斗志昂扬,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奋战。

13 亚运会上,刘翔斗志昂扬,势不可挡,终于以13秒09的好成绩,得到了110米跨栏的金牌!

14 我们意气风发、斗志昂扬地向21世纪进发。

15 这样的诗,反动派看了会不寒而栗,革命人民看了会斗志昂扬,其社会意义是不可低估的。

16 他每天都是一副生龙活虎的模样,精神饱满,斗志昂扬。

17 秋收开始了,农民们个个斗志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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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处心积虑造句

全文共 7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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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没想到你们这么不长进,老是处心积虑地想要分家产。

NO2、它也给埃及群众广泛对以色列的感到仇恨提供了更自由的声音,那是一种被穆巴拉克政府处心积虑压抑住的情绪。

NO3、早知道他们根本无意于这些遗产,我也不必如此处心积虑地处处防范。

NO4、王妈妈悠悠地说:“我处心积虑地把几个儿子拉拔长大,无非是想图个老年的依靠,没想到没有一个成材的。”

NO5、诚然,若要抛弃冷战后的和平,没有比这更处心积虑的做法了。

NO6、他处心积虑地想并吞对方公司,扩充自己的实力。

NO7、敌人正处心积虑地想分化我们,我们千万别中计。

NO8、另一方面,这是场没完没了的权力斗争,许多公司都在处心积虑地图谋掌控全部或大部分创造的世界。

NO9、他对那家公司的经营权处心积虑已久,此次不惜花费重金,似乎势在必得。

NO10、在有些地区,你可以明白,当某个行政区建设进程被突然中断,那就是处心积虑的政客上台掌权了。

NO11、土耳其和沙特阿拉伯可能试图施压,但除了伊朗,伊朗不喜欢阿拉维,一直处心积虑要踢走他。

NO12、处心积虑地创造一些不好的生物是另外一件事情,无论这种生物的创造者是十几岁的黑客,还是某个无赖国家的****。

NO13、现在的公司不得不处心积虑精心计划。

NO14、自从那女人进入家门后,整天处心积虑地想图谋我们家的财产。

NO15、这些政党处心积虑将反对移民包装成很多人能够接受的样子。

NO16、这些解决方案中,无论哪一个听起来都不像是处心积虑或已具备能力要把美元从全球金融体系王者之巅的位子上撵下来。

NO17、他为了谋取庞大家产,这些年来一直是处心积虑,从来都不曾有过放弃的念头。

NO18、他一直处心积虑,想多攒一点钱,早点儿自立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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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大模大样造句

全文共 5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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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大模大样地走出了房间。

不要大模大样走到任何地方。

墨西哥秃子大模大样地走了出去。

这个犯人大模大样地在营房前走来走去。

他大模大样地直插树林,向最远的边缘走去。

她这么大模大样地说了以后,就对她父母告辞了。

最愉快的莫如在一家豪华的饭店里大模大样地吃上一顿。

天空里无形的阻力还在对他起作用,他很不顺当地转过身子大模大样地向自己的车子走去。

我父亲并没有大模大样。我也没有

他也是非常傲慢,总是大模大样在城堡里闲逛

她大模大样地走出了房间

勃克带着一条狗在草地上大模大样在日光下躺着,睡得挺熟。

恩萧先生大模大样地说, “偶尔一次,是允许的。 ”

“万帕大模大样地把那两块金洋放进了口袋里,转回身慢慢地向来路走去。

猫儿把浑身的毛舔得干干净净,又回到沾了腰子血的纸那儿,用鼻子嗅了嗅,并且大模大样地走到门前。

然后他吩咐他们点起火来,自己拄着拐杖,一手扶在我的肩膀上,大模大样走出屋,不管他们怎样想怎么办。他们也只是一时无言以对不知所措罢了,心里仍是不服。

这不行,最好还是与印第安人为伍,和他们一起捕杀野牛,在崇山峻岭和西部人迹罕至的大平原上作战。等将来当上酋长时再回来。到那时,头上插着羽毛,身上涂满吓人的花纹,再找一个夏日清晨,乘大家昏昏欲睡的时候,昂首阔步,大模大样地走进主日学校并发出令人毛骨悚然的呐喊声,好让同伴们按捺不住羡慕之情,看得两眼直发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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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义正辞严造句

全文共 3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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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三比正室说话还理直气壮,义正辞严

2 对方的要求不合理,让他不得不义正辞严地断然拒绝。

3 这篇文章说得义正辞严,把政客们的丑恶行径揭露无遗。

4 面对师长义正辞严的斥责,他深感羞愧,颇有悔意。

5 我们要分清义正辞严的揭露与恶语中伤的界限。

6 他在会议上,义正辞严地指出:只有改变因循苟且的心态,才能为公司带来新希望。

7 在敌人的法庭上,季洛维也夫同志义正辞严地痛斥敌人的罪行。

8 我们要分清义正辞严与恶语中伤的界限。

9 满脸愠色义正辞严地呵斥他们。

10 我们义正辞严的声明赢得了大多数的支持。

11 校长说话义正辞严,那几个无理取闹者讨了个没趣,悻悻而去了。

12 面对这些不实的谎言,我们应该义正辞严地加以反驳。

13 魏竹冈拆开看时,不料上面写的甚是义正辞严。

14 尽管老王的话说得义正辞严,对方依然不肯接受。

[义正辞严是贬义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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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附:雪中送炭造句

全文共 7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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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暗下来了,妈妈爸爸回来了,还带了一袋糕点,可真是雪中送炭啊。

2、考试的时候,我的笔忽然写不出字了,我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这时监考老师给我拿来了一支笔,这真是雪中送炭啊!

3、爱是春晖融雪,爱是雪中送炭,爱是沙海绿洲,爱是生命之源。爱是一种给予,爱是一种奉献,爱是一种感恩,爱是一种怀念!

4、要明白锦上添花当然好,雪中送炭更重要。

5、上添花是哥们,雪中送炭是朋友,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是兄弟,心有灵犀一点通的是知己。

6、腾达时的默默祝福,危难时给予支持,可以不去锦上添,花却一定会雪中送炭。君子之交淡如水,这是朋友交往的最高境界。

7、爱心是什么?爱心是能鼓起你生命风帆的激励。爱心是什么?爱心是雪中送炭式的资助。爱心是什么?爱心是抚慰你受伤心灵的微笑。

8、君子会雪中送炭,小人只会乘人之危。

9、他送来的被褥,无疑是雪中送炭。

10、下雨了,妈妈给我送来了雨伞,真是雪中送炭呐!

11、他主动把自己心爱的橡皮擦借给了我,在这危急时刻简直是雪中送炭,我发自内心地想对他说,谢谢!

12、子夜极度渴望的时候,他推门进入,真是雪中送炭。

13、在我最需要的时候,他出现了,我永远难以忘记他的雪中送炭。

14、望着那凝神思考的同学,第一次体会到什么是雪中送炭,什么是友谊。

15、今天,老师查作业,我没完成,慌忙中,一位同学把他的作业递给了我,真是雪中送碳啊!

16、他的举动好比雪中送炭,给了我们莫大的帮助。

17、心平如水的宽容已是难得;雪中送炭的宽容更可贵更令人感动。

18、我觉得,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帮助,雪中送炭总比锦上添花更珍贵的多。

19、世界震惊了,一个个雪中送炭的援助给了中国重新站起的勇气。

20、朋友有好也有坏,要交在你困难或伤心时,能为你雪中送炭的朋友。而不是酒肉朋友,他们只会在你困难时让你更困难。

[雪中送炭是贬义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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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款式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2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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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式

拼音kuǎn shì

注音ㄎㄨˇ ㄕˋ

词性名词

基本解释

◎ 款式 kuǎnshì

[style;pattern;design] 式样;格式

引证解释

格式;样式。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狐嫁女》:“諦视之,款式雕文,与狐物更无殊别。” 郑观应 《盛世危言·商战上》:“务以 景德 之细窰,摹洋磁之款式,工绘五彩,运销 欧洲 。” 鲁迅 《书信集·致孙伏园》:“面上印字之样子,拟亦自定一款式,容迟日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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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趋之若鹜造句

全文共 8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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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听说村口有人免费送吃送喝,乞丐们都趋之若鹜

2. 流行是时髦的人去追求的,大家总是一窝蜂的趋之若鹜。

3. 谁也说不清,道不明,却依然对它趋之若鹜。

4. 历代文人墨客,帝王将相,才子佳人,题诗刻字之处,都成为后人趋之若鹜的名胜。

5. 我毫不留恋地抛弃了青春的本来面目,却趋之若鹜地转过身去追逐那些五彩斑斓的泡沫与幻影。

6. 现在的人们,越来越不懂得珍惜,甚至趋之若鹜的去追求那些虚无缥缈的事物。

7. 当今社会浮躁之风盛行,能在“云端跳舞”成了众人趋之若鹜的目标。

8. 一边趋之若鹜地追求着那些不属于自己的虚无飘渺的目标,一边对着自己所拥有的一切抱怨着轻视着不屑一顾。

9. 谦逊是对于昨日辉煌能够淡然处之,对于对于名利不趋之若鹜。

10. 对于美好的东西人人都趋之若鹜,但曾几何时,美似乎开始有了更多贬义在其中。

11. 我渴望失败,利益往往使人趋之若鹜,但在利与义的抉择中,我会毅然决然放弃利,追求义才是人生的最高境界。

12. 彩票其诱人的高中奖率,使得那些幻想一夜暴富的人们趋之若鹜。

13. 也许寒冷也在趋之若鹜,只顾着蔓延后的快感却淡忘了苍老。

14. 你知道近来风靡万千网民、专家趋之若鹜的“贾君鹏”吗?

15. 网上流行起“非主流”来了,大伙们趋之若鹜。

16. 那个“留学博士”出版了一本《留学指南》,不学无术者趋之若鹜!

17. 功和利,不可趋之若鹜;

18. 马尔代夫成为游客们趋之若鹜的天堂。

19. 无数家长趋之若鹜,都忙不迭挤破脑袋要把自己孩子送进名校。

20. 由于房价的猛涨,开发商和投机者仍然对盖房子趋之若鹜。

21. 人们对电影院里,有争议的电影趋之若鹜。

22. 传销本就是件违法的事情,可还是有人对它趋之若骛。

23. 减肥不一定好,可是女孩子们趋之若鹜。

24. 世界正因不同而精彩,“面包”正因为不同而让人趋之若鹜。

25. 如果有一种营养片可以替代一日三餐,那人们肯定会大受欢迎、趋之若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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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亭亭玉立造句

全文共 9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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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几年的光景,那个大姐姐已出落成一位亭亭玉立的大姑娘了。

(2) 几年不见,邻居家的那个小女孩儿已经成长为亭亭玉立的大姑娘了。

(3) 瞧,那个小女孩长得亭亭玉立,多漂亮。

(4) 她是个亭亭玉立、美丽清秀的姑娘。

(5) 她是一个亭亭玉立的女人,虽然年过花甲,但鹤发童颜。十分年轻。

(6) 几年不见,她已经出落得亭亭玉立,天香国色了。

(7) 苗条婀娜的少女,亭亭玉立在林间。

(8) 厚重浑圆的荷叶拥托起亭亭玉立的清莲。

(9) 小池里那美丽的荷花,像亭亭玉立的公主;像可爱的小女孩;像一个正在微笑的姑娘。

(10) 池塘里,荷花亭亭玉立地站着,风吹过来,轻轻地点着头。

(11) 在爷爷的细心照料下,我家门前的树木长的亭亭玉立。

(12) 仙人山活得好好的,还是那样亭亭玉立。

(13) 绚丽多彩的花朵在微风的吹拂下翩翩起舞,犹如一位亭亭玉立的少女。共2页:12下一页。

(14) 夏天的荷花,像袅袅婷婷的美女一样,亭亭玉立在池塘中。

(15) 在草地上,五颜六色的花朵如一个个美貌的的少女亭亭玉立。

(16) 不知不觉她已长成了一个亭亭玉立的少女了。

(17) 他爱这个亭亭玉立的女子。

(18) 她已亭亭玉立,成了美丽的少女。

(19) 漓江东岸的七星山像七朵滴翠芙蓉,亭亭玉立。

(20) 时光飞逝,她已从一个亭亭玉立的少女变成了年过花甲的老人。

(21) 他画的是一枝亭亭玉立的荷花。

(22) 三班小芳亭亭玉立的身姿非常令我羡慕!

(23) 时间转眼消逝,小女孩已变得亭亭玉立了。

(24) 几年不见,你都长成亭亭玉立的大姑娘了。

(25) 这些时装模特儿,一个个亭亭玉立,抖擞精神,举止神态令人倾倒。

(26) 舞台上这位亭亭玉立的姑娘是少数民族的歌手。

(27) 瞧,那里的菊花正在争奇斗艳呢,时而像一位亭亭玉立的小姑娘,时而像一位害羞的小姑娘,时而像一个毛茸茸的雪球,时而像天上那五光十色的焰火。

(28) 在诸多的花丛中,深情的牡丹花秀姿天成,亭亭玉立,以其浓艳的“姿容”技压群芳,实在不愧于国色天香之称。她身穿梅花百褶裙,更衬托出她那婀娜多姿的腰肢,越发显得秀姿天成,亭亭玉立,一花独秀。

(29) 向日葵在阳光中亭亭玉立。

(30) 我走在公园里,看见一簇簇五颜六色的花朵,正拥抱着一棵亭亭玉立的柳树,真是美丽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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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忆苦思甜造句

全文共 2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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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学校最进举办了一次忆苦思甜的活动。

2 最近我忆苦思甜,想起了你辉煌的过去,1岁,你长得太抽象,把你妈吓一跳;10岁,第一次不尿床,把你爸高兴坏了;20岁,唱歌唱跑偏,把老师领沟里了;30岁,第一次恋爱,单相思。未完待。

3 不幸才知幸福好.忆苦思甜.

4 适当的忆苦思甜,快行动吧!

5 世界勤俭日,大家来忆苦思甜:啃啃窝窝头,尝尝泡酸菜。穿穿补丁衣,吃吃剩菜饭。看看《白毛女》,读读《菜根潭》。喝点苦菜汁,苦胆拌黄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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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引证解释

全文共 3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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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矜夸炫耀。

唐 柳宗元 《与杨京兆凭书》:“若 宗元 者,才力缺败,不能远骋高厉,与诸生摩九霄,抚四海,夸耀於后之人矣。”

宋 叶适 《谢宰执登科》:“市井叹惊,乡党夸耀,习惯既久,见闹谓何?”

2、 绚丽,明丽。

宋 苏洵 《史论上》:“经以道法胜。史则不然,事既曲详,词亦夸耀。”

3、矜夸炫耀。

唐 卢照邻 《五悲·悲人生》:“若夫正君臣,定名色,威仪俎豆,郊庙社稷,适足夸耀时俗,奔竞功名。”

《醒世恒言·杜子春三入长安》:“ 杜子春 到明日绝早,就去买了一匹骏马,一付鞍鞴,又做了几件时新衣服,便去夸耀众亲家眷。”

魏巍 《壮行集·祝福走向生活的人们》:“尽管它会夸耀地说,‘嘻!你看我的“条件”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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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破釜沉舟的历史典故和解释

全文共 8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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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破釜沉舟出自《史记·项羽本纪,比喻不留退路,非打胜仗不可,下决心不顾一切地干到底。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破釜沉舟的历史典故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成语破釜沉舟:比喻不留退路,非打胜仗不可,下决心不顾一切地干到底。釜:煮饭用的一种锅;舟:船。打破饭锅,凿沉渡船,比喻决一死战。

出自《史记·项羽本纪》:“项羽已杀卿子冠军(楚军统帅宋义),威震楚国,名闻诸侯。乃遣当阳春、蒲将军将卒二万渡河(漳河),救钜鹿。战少利,陈馀复请兵。项羽乃悉引兵渡河,皆沉船,破釜甑,烧庐舍,持三日粮,以示士卒必死,无一还心。”

破釜沉舟的故事:

秦朝末年,各地人民纷纷举行起义,反抗秦朝的暴虐统治。农民起义军的领袖,最著名的是陈胜、吴广,接着有项羽和刘邦。下面,讲一个项羽破釜沉舟的故事。

有一年,秦国的三十万人马包围了赵国(那不是原来的那个赵国)的巨鹿(今河北省平乡县),赵王连夜向楚怀王(不是原来那个楚国的国王)求救。楚怀王派宋义为上将军,项羽为次将,带领二十万人马去救赵国。谁知宋义听说秦军势力强大,走到半路就停了下来,不再前进。军中没有粮食,士兵用蔬菜和杂豆煮了当饭吃,他也不管,只顾自己举行宴会,大吃大喝的。这一下可把项羽的肺气炸啦。他杀了宋义,自己当了“假上将军”,带着部队去救赵国。

项羽先派出一支部队,切断了秦军运粮的道路;他亲自率领主力过漳河,解救巨鹿。

楚军全部渡过漳河以后,项羽让士兵们饱饱地吃了一顿饭,每人再带三天干粮,然后传下命令:把渡河的船(古代称舟)凿穿沉入河里,把做饭用的锅(古代称釜)砸个粉碎,把附近的房屋放把火统统烧毁。这就叫破釜沉舟。项羽用这办法来表示他有进无退、一定要夺取胜利的决心。

楚军士兵见主帅的决心这么大,就谁也不打算再活着回去。在项羽亲自指挥下,他们以一当十,以十当百,拚死地向秦军冲杀过去,经过连续九次冲锋,把秦军打得大败。秦军的几个主将,有的被杀,有的当了俘虏,有的投了降。这一仗不但解了巨鹿之围,而且把秦军打得再也振作不起来,过两年,秦朝就灭亡了。

以后,项羽当上了真正的上将军,其他许多支军队都归他统帅和指挥,他的威名传遍了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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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仗义执言造句

全文共 9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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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但是他读了不到一年,也就是十一个月,就因为仗义执言,遭到了勒令退学这样一个处分,失去了学业。

2、在知识分子受到压制的关头,他敢于仗义执言,他的功德和形象在中国知识界永远闪烁着光辉。

3、他性情耿直,总爱仗义执言。

4、律师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敢于仗义执言,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储安平这种不顾私人恩怨的仗义执言的风格让人敬佩。

6、这就决定了面对社会的不平之事,律师应有拍案而起,仗义执言,慷慨陈辞的豪气和激情,没有这样的激情,我们的执业活动就会失去良知和正义的动力。

7、乡村知识分子有知识和专业上的优势,有强烈的环境保护使命感,有热爱家乡关注子孙后代的理性认识,他们在课堂上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在工作生活中渗透生态文明思想,在环境纠纷中也有乡村知识分子敢于仗义执言,为国家和乡村群众的根本利益尽自己的天职。

8、面对党和政府的某些行为,应该敢于对党和政府讲真话,敢于仗义执言。

9、随后,基督教会也仗义执言,主张仁爱和平,摒弃仇视恶念,遵行助人恕人之圣洁。

10、我在备课时就考虑,当学生不了解火烧圆明园背景的情况下,对于这封信的分量与价值不会把握得很好,他们感受不到雨果先生那种仗义执言的高贵品质。

11、幸好还有不少有良知的专家仗义执言,才免遭立马启动的后果。

12、但是,对他们来说,要在当时为沦陷区的电影和影人仗义执言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当时人们普遍觉得沦陷区的影人不清白。

13、登氏随后开始为自然法学家们为区分法律与道德所作出的贡献仗义执言。

14、他们也许不能像水利专家黄万里那样在三门峡水库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上仗义执言,但他们可以像梁从诫先生那样用废纸作名片,坚持不用一次性筷子,用普通人最普通的方式去践行一种信念,并真切地影响自己的学生。

15、他为人正直,乐于排难息事,敢于仗义执言。

16、彭德怀元帅成功地把联合国军打回三八线并在庐山会议上仗义执言,深得军心民心,但他也曾错误地反对军队的正规化建设,反对全部从军事院校学员中选拔军队干部。

17、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使得少数人大代表不能正确处理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关系,不能忠实地代表人民的意志,关心群众的疾苦,为人民群众仗义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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