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驰的近义词、解释及造句优秀20篇
成语又是一种现成的话,跟习用语、谚语相近,但是也略有区别。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疾驰的近义词、解释及造句,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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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6作文
1000武断的解释
全文共 1144 字
+ 加入清单【拼音】:wǔduàn
【词性】:贬义词
【词义】:[arbitrary decision;subjective assertion;with high hand] 主观轻率地判断。
【近义词】:决断、果断
【反义词】:审慎 、谨慎 、犹豫
【引证解释】
1、以威势妄断是非。
《史记·平准书》:“当此之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 司马贞 索隐:“谓乡曲豪富无官位,而以威势主断曲直,故曰武断也。”
2、谓妄以权势独断独行。
唐 元稹 《授刘悟昭义军节度使制》:“州里行信让之风,乡曲除武断之患。” 宋 曾巩 《襄州到任表》:“野有羣行之盗,里多武断之豪。”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仇大娘》:“邑人 赵阎罗 ,原漏网之巨盗,武断一乡。”
3、只凭主观作判断。
唐 刘禹锡 《祭虢州杨庶子文》:“ 比阳 布和,战地尽辟; 寿春 武断,奸吏夺魄。”《儿女英雄传》第三一回:“那着书的既不曾秉笔直书,我说书的便无从悬空武断。” 李大钊 《战后之妇人问题》:“我们 中国 的女界,对于这世界的妇人问题,有点兴趣没有,我可不敢武断。”
4、主观,盲目自信。
田北湖 《论文章源流》:“吾以古文称《尔雅》,鲜不疑吾为武断,为狂诞;吾岂无以自信哉?”鲁迅 《集外集拾遗补编·名字》:“有时也自己想:这实在太武断,太刚愎自用了。”洪深 《这就是“美国的生活方式”》第三幕第一场:“非常傲慢和武断,是不是?”
【造句】
1、死刑的判处经常是很武断的。
2、我将被国会和日益武断的官僚机构压挤得透不过气来。
3、我想你这么一个欣然自足,专好武断的人,顶好不必管我,还是先考查考查你自己好啦。
4、命令一种权威性的或武断的话或法令
5、“你是个完全武断的人,因此非常神奇。
6、法官是个武断的人,除了吃之外没有别的爱好。
7、1根据唱片的销量来推断出他的知名度是武断的。
8、武断的解释
9、但是,那句古老谚语的言外之意“美是武断的”是不对的。
10、一位好的法官应当努力做到公平而不应做武断的决定
11、(例子)根据唱片的销量来推断出他的知名度是武断的。
12、也许当时太武断的认为伊莲娜已经再次背叛了我和西德妮
13、要说两者之间没有关系,恐怕也是一种武断的结论。
14、这个剧最后突然把支离破碎的内容拉到一起得出一个武断的结论。
15、他们认为现行的abc级系统是武断的,没有任何科学依据。
16、在图书馆,武断的图书管理员写下了有关军事文学的辅助日记。
17、在图书馆,武断的-书管理员写下了有关军事文学的辅助日记。
18、人们常说西方古典音乐的传统已处于危机,这是太武断的说法罢!
19、另外,人们或许会问,是否平衡相关利益并不是通过界定一个武断的程序能够解决的。
20、同时,由于按条件收费安排不完美,收费水平将由武断的上限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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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必”字在第二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221 字
+ 加入清单[游必有方] 要是出游,必须要告辞去处。
[言必有中] 中:正对上。指一说话就能说到点子上。
[言必有物] 指言论或文章内容充实。
[言必有据] 说话一定要有根据。
[言必信,行必果] 信:守信用;果:果断,坚决。说了就一定守信用,做事一定办到。
[事必躬亲] 躬亲:亲自。不论什么事一定要亲自去做,亲自过问。形容办事认真,毫不懈怠。
[食必方丈] 形容吃的阔气。同“食前方丈”。
[盛必虑衰] 兴盛之时必须考虑衰微之时。
[何必当初] 表示后悔过去的作为。
篇2:夫唱妇随造句
全文共 754 字
+ 加入清单1、二黑哥和小芹结婚之后,二人夫唱妇随,小日子过得甜甜蜜蜜。
2、夫妻姻缘前生定,夫唱妇随万事成。
3、这一男一女整天夫唱妇随,快活极了。
4、为了与焦仲卿结发同枕席,夫唱妇随直到白头偕老,尽避焦母多方的为难,她还是竭尽全力的通过辛勤的劳作来使婆婆改变对自己的映象。
5、毫无疑问,政治和科学夫唱妇随并不是一件好事.
6、工党眼看着他们的领袖又一次和讨厌的布什政府夫唱妇随。
7、中国人也坚信“夫唱妇随”的道理,因此她跟从丈夫改变国籍并没有什么错。
8、那吴老六就是被这一幕夫唱妇随的温馨而浪漫的场景吸引住了,以致于一被辈子都在极力模仿。
9、村头是一伍姓人家,一家三口,夫唱妇随,父严子孝,和睦温情。
10、这对夫妇,丈夫天天到市场去进货,妻子则在摊子上卖货,真是夫唱妇随,别有一番快乐。
11、娇娘与申纯的同心子的知己之爱的婚恋观,相对于兰芝与仲卿的结发同枕席,夫唱妇随直到白头偕老,无疑在情感的基础上更加的显得坚不可摧,也更多的强调了婚姻双方的互爱,也向着更理性的近代婚姻发展趋势。
12、到了第二天晚上,我仍然做了近似的梦,但是猎人不见了,我一直在自由地飞翔,直到遇上别的一只很小的鸟以及我夫唱妇随。
13、王献之虽然一生宦途顺利,但其人狂傲不羁,宦情淡泊,热衷于书画艺术,钟情碧水秀山之间,郗道茂一直相伴左右,夫唱妇随,两情洽洽。
14、王涧之在处理少年师军务后,经常夜宿听鹂馆,李芳菲当然夫唱妇随。
15、哈!我可不相信从一个前科累累的犯罪者嘴中说出的狡辩,而且我刚才除了看见你们两个象一对好基友似的夫唱妇随外,没听到任何有用的东西!
16、老刘头不爱赌牌不爱斗鸡走狗,闲来就爱让他的闺女拉拉琴,再和刘大妈夫唱妇随吼两嗓子。
17、梁正跟我说,人家刘静现在也是每天晚上九点就睡,这叫什么,步调一致,夫唱妇随,琴瑟和鸣,举案齐眉。
篇3:感恩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820 字
+ 加入清单感恩,是一种生活态度,是一种品德,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感恩词语及解释,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恩有重报 (ēn yǒu zhòng bào)
好好地报答别人的重大恩惠。
恩怨分明 (ēn yuàn fēn míng)
恩:恩惠;怨:仇恨。对于恩惠和仇恨的界限分得十分清楚,毫不含糊。
恩重如山 (ēn zhòng rú shān)
恩情深厚,像山一样深重。
恩重泰山 (ēn zhòng tài shān)
恩情深厚,比泰山还重。
返哺之恩 (fǎn bǔ zhī ēn)
返哺:雏鸟长大,衔食哺其母。比喻报答亲恩。
感恩戴德 (gǎn ēn dài dé)
戴:尊奉,推崇。感激别人的恩惠和好处。
感恩图报 (gǎn ēn tú bào)
感激别人的恩情而想办法回报。
顾复之恩 (gù fù zhī ēn)
顾:回头看;复:反复。比喻父母养育的恩德。
千恩万谢 (qiān ēn wàn xiè)
一再表示感恩和谢意。
丝恩发怨 (sī ēn fà yuàn)
丝、发:形容细小。形容极细小的恩怨。
恩德如山 (ēn dé rú shān)
比喻恩德极为深生。
恩恩相报 (ēn ēn xiāng bào)
用恩惠报答恩惠;把有利于人的行为回报给有恩于己的人。
恩荣并济 (ēn róng bìng jì)
恩荣:恩惠荣宠。济:调济。恩惠与荣耀两种手段一起施行。
恩若再生 (ēn ruò zài shēng)
恩惠极大如同给了第二次生命。
恩山义海 (ēn shān yì hǎi)
恩爱像高山一样重,情义像大海一样深。形容恩惠深,情义重。
恩深义重 (ēn shēn yì zhòng)
恩惠、情义极为深重。
恩同父母 (ēn tóng fù mǔ)
恩:恩惠;同:如同。待人的好处、恩惠之大如同父母一样。
恩同再造 (ēn tóng zài zào)
再造:再生。使人再生的恩惠。比喻恩情极大,象救了自己的性命一样。
关于感恩的句子
一、有些人说不出哪里好,但就是谁都替代不了!在爱的世界里,没有谁对不起谁,只有谁不懂得珍惜谁。
二、走得最急的,都是最美的风景;伤得最深的,也总是那些最真的感情。
三、人在最悲痛、最恐慌的时候,并没有眼泪,眼泪永远都是流在故事的结尾,流在一切结束的时候!
四、感恩生命,感谢她给予我们一个聪明的大脑。思考疑难的问题,生命的意义;赞颂真善美,批判假恶丑。记住精彩的瞬间,激动的时刻,温馨的情景,甜蜜的镜头。生命赋予我们特有的灵性。
五、收拾起心情,继续走吧,错过花,你将收获雨,错过这一个,你才会遇到下一个。
六、蜜蜂从花中啜蜜,离开时营营的道谢。()浮夸的蝴蝶却相信花是应该向他道谢的。泰戈尔
七、人是可以快乐地生活的,只是我们自己选择了复杂,选择了叹息!
八、卑鄙小人总是忘恩负义的:忘恩负义原本就是卑鄙的一部分。
九、心若一动,泪就千行。
十、如果你从未经历过战争的危险,被囚禁的孤寂受折磨的痛苦和忍饥挨饿的难受,你已经好过世界上的5亿人了。
十一、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
十二、人家帮我,永志不忘;我帮人家,莫记心上。
十三、西方有句谚语这样说道:幸福,是有一颗感恩的心,一个健康的身体,一份称心的工作,一位深爱你的家人,一帮可以信赖的朋友。感恩为幸福之首,是因为不知道感恩的人,永远就不会幸福。中华民族更具有优良的“感恩”传统。“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的动人诗句,“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经典词句,集中反映了古人对“感恩”的认同和崇尚。
十四、选择最淡的心事,诠释坎坷的人生。
十五、我相信我爱你。依然。始终。永远。
十六、每一种恩惠都有一枚倒钩,它将钩住吞食那份恩惠的嘴巴,施恩者想把他拖到哪里就得到那里。
十七、你若流泪,先湿的是我的心。
十八、你的眼睛,是我永生不会再遇的海。
十九、感恩生命,感谢她给予我们明亮的双眼。看,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枝繁叶茂,花开叶落;看,名山大川,峻险陡峭,奇葩异草,缤纷多彩;看,江河湖海,奔腾不息,静谧深邃,浩荡无垠;看风花雪月,春华秋实;看时序更迭,沧海桑田……我们用清澈的双眸还原物体的本质原貌,一个五光十色、缤纷斑斓的世界呈现在我们面前。我们欣赏华美,我们也洞悉丑恶。
二十、其实根本就没有什么“假如”,每个人的人生都不可重新设计。
二十一、过去的一页,能不翻就不要翻,翻落了灰尘会迷了双眼。
二十二、人生没有失败,只有粉碎!
二十三、如果可以选择的话,不要用恨来结束一段爱。
二十四、恨,能挑起争端,爱,能遮掩一切过错。
二十五、忘恩的人落在困难之中,是不能得救的。
篇4:一孔之见造句
全文共 759 字
+ 加入清单1、最后本文针对西部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落后的原因,提出了促进西部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相关措施,提出一些我认为能促进西部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建议,虽然只是一孔之见,但力求能符合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从而为西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勾画出一个比较清晰的战略蓝图。
2、我的见解只是一孔之见,希望引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3、在未清楚事情真象之前,凭着一孔之见大放厥词,常会臆测错误的。
4、最后,文章对我国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转换的轨迹进行了研究,并对如何提高我国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理性思考,提出了自己的一孔之见。
5、本文对我国风险投资法律体系的构建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以期有助于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和完善。
6、本文希望通过一孔之见,为域名研究引向深入做出自己的贡献。
7、这种看法怕只是他个人的一孔之见,不必太在意吧!
8、如何使我们的公司茁壮,需要集思广益,个人所提的不过是一孔之见,提供大家参考罢了。
9、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只是一孔之见,不足采纳。
10、我对这个问题有些话要说,虽是一孔之见,但请大家多加斟酌。
11、他对电脑本来就缺乏认识,竟然还敢抱着自己的一孔之见胡乱反对。
12、有一种人,抱着一技之长和一孔之见,再也没有进步,这对革命虽则在一地一时有些作用,但是没有大的作用。
13、如何看待这股热潮,笔者将从对教育产业化之多种说法的分析中,提出一孔之见,以供思考。
14、希望本文的一孔之见能够对农业产业化进程中信息资源的开发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5、以上只是个人的了一孔之见,权当抛砖引玉。
16、理论界已有一些文章对此作过研究,本文也想以一孔之见就教于各位前辈。
17、在此基础上,对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权利内容以及限制、权利保护期限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
[一孔之见是褒义词吗
篇5:详细解释
全文共 544 字
+ 加入清单1.“妩媚”亦作“娬媚”。
《三国志·魏志·锺繇传》“策罢就第” 裴松之注引 三国 魏 鱼豢 《魏略》:“至于 荀公 之清谈, 孙权之娬媚,执书嗢噱,不能离手。”
《新唐书·魏徵传》:“帝大笑曰:‘人言 徵 举动疏慢,我但见其妩媚耳。‘’
清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一》:“一日,见幼妇立檐下,态殊妩媚。”
洪深《少奶奶的扇子》第二幕:“她服饰甚华美,而态度甚端重。风流妩媚,却自能令人敬爱。”
2.指柔媚的风格。
明 宋濂《题魏受禅表后》:“笔法劲拔,如铸铁所成,盖得 蔡中郎 之遗意,至 唐 人效之,则流於娬媚矣。”
况周颐《蕙风词话续编》卷二:“每一著笔,辄能乱真。今妩媚而失苍劲者,皆 云友 作也。”
3.爱悦;取悦。
唐 韩愈《永贞行》:“狐鸣枭躁争署置,睗睒跳踉相妩媚。”
金 段克己 《与隐之会午芹精舍酒间雨作》诗:“底是山灵相妩媚,故驱风雨过江来。”
4.谄媚。
南朝陈徐陵 《在北齐与杨仆射书》:“ 孙 甘言以娬媚, 曹 屈诈以羁縻。”
明 王铎《太子少保兵部尚书节寰袁公(袁可立)神道碑》:“而抚臣方衔石太守昆玉,婞直不妩媚,故弹章及之。” 清 平步青《霞外攟屑·诗话下·沤寄生五古》:“我性不妩媚,与君合沦谪。”
清 方文《初度书怀》诗之三:“人情竞趋时,妩媚者为贤。”
[妩媚是不是褒义词
篇6:表示心情急切的词语造句
全文共 408 字
+ 加入清单(1) 我顾不了那么多,然后指了一下他的桌子,怒气冲冲地说:“好你个自私鬼,今天竟惹到我头上来了。”。
(2) 白公鸡竖着鸡冠怒气冲冲地扇着翅膀,伸着长长的脖子箭似的向前冲去。突然,怪叫一声,弓着腰,脖子上的毛像扇子一样散开了,腾空而起向花公鸡扑去。
(3) 那只白公鸡竖着鸡冠怒气冲冲地扇着翅膀,伸着长长的脖子箭似地向前冲去。
(4) 他们两个人谈了一会儿都怒气冲冲地走了。
(5) 怒气冲冲:不知为什么,他怒气冲冲地走进了教室。
(6) 班主任怒气冲冲的走进教室对同学们说:你们叫我语文张我也就忍了,可是你们为什么叫刚来的教政治的范老师为政治犯?
(7) 他怒气冲冲,咬牙切齿,要去找对方算帐。
(8) 瞧雪山排那花万紫姑娘的神情,对石郎怒气冲冲的,似乎还没给他得手。他见到美貌姑娘居然不会轻薄调戏,哪还像个男子汉大丈夫?我真的嫁了这么个规规矩矩的呆木头,做人有什么乐趣?
(9) 他用震耳欲聋的嗓门怒气冲冲地重复着母亲的问题。
篇7: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 加入清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篇8:引证解释
全文共 1578 字
+ 加入清单1.影子和回声。多用以形容感应迅捷
《书·大禹谟》:"惠迪吉,从逆凶,惟影响。" 孔 传:"吉凶之报,若影之随形,响之应声,言不虚。"
隋李谔《上隋高祖革文华书》:"下民从上,有同影响,争骋文华,遂成风俗。"
宋叶适《大祥设醮青词》:"母亡子在,徒想音容;祝孝嘏慈,岂迷影响?"
郑观应《盛世危言·商战》:"至於今则轮舟、火车,飞挽无难,电报邮传,捷如影响。
2.呼应;策应
《宋书·谢晦传》:"奸臣王弘等窃弄威权,兴造祸乱,遂与弟 华 内外影响,同恶相成,忌害忠贤,图希非望。"
《资治通鉴·梁武帝太清元年》:"愿陛下速敕境上,各置重兵,与臣影响,不使差互。"
《太平广记》卷一八九引《谈宾录·李靖》:"初 突厥 屯兵浮图城,与高昌为影响,至是惧而来降。
3.近似
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书证》:"若文章著述,犹择微相影响者行之,官曹文书,世间尺牍,幸不违俗也。"
明胡应麟《诗薮·唐下》:" 高 稍作初 唐 语,亦才影响耳。"
明高攀龙《讲义·君子而不仁者有以夫章》:"由此观之,君子安得以影响冒认这仁
4.仿效;模仿
《北史·李安世传》:" 齐 使 刘缵 朝贡, 安世 奉诏劳之。缵等呼安世 为典客。安世 曰:何以亡 秦 之官称於上国? 缵 曰:世异之号,凡有几也? 安世 曰: 周 谓掌客, 秦 改典客, 汉 名鸿胪,今曰主客。君等不欲影响 文 武 ,而殷勤亡 秦。"
宋范仲淹《序》:"四始之奥,讲议盖寡,其或不知而作,影响前辈,因人之尚,忘己之实。"
明袁宏道《叙梅子马王程稿》:"诗道之秽,未有如今日者。其高者为格套所缚,如杀翮之鸟,欲飞不得;而其卑者剽窃影响,若老妪之傅粉。
5.影子和声响。引申为踪迹
唐韩愈《上宰相书》:彼惟恐入山之不深,入林之不密,其影响昧昧,惟恐闻之於人也。"
宋洪迈《夷坚乙志·超化寺鬼》:"寺后附城有云山阁 ,阁下寝堂三间,多物怪,无敢至者。唯曾通判独挈家处之,往往见影响,犹以为仆妾妄语,拒不信。"
《西游记》第十五回:" 猴王 拿着棍,赶上前来,拨草寻蛇,那里得些影响。
6.音信,消息
宋罗烨《醉翁谈录·裴航遇云英于蓝桥》:或於喧哄处,高声访问玉杵臼,皆无影响,众号为风狂。"
《醒世恒言·大树坡义虎送亲》:" 勤自励 一去,杳无音信。林公 频频遣人来打探消息,都则似金针堕海,银瓶落井,全没些影响。"
清钱泳《履园丛话·景贤·书周孝子事》:"我官 江夏 日久,宾客多有从 归州 来者,当代汝访之。候有影响,即以相告。"
叶紫《火》:"现在已经快到中秋节了,打租饭来正式请过的还不到几家,其馀的大半连影响都没有。
7.印象,指事情的梗概
《孽海花》第七回:原来宝廷的事, 雯青 也知些影响,如今更详细问他, 宝廷 从头至尾述了一遍。
8.恍惚,模糊
唐元稹《梦游春》诗:"逡巡日渐高,影响人将寤。"
唐李德裕《次柳氏旧闻》:"﹝张说﹞因怀去胎药三剂以献。玄宗 得其药,喜,尽出左右,独构火殿中。煮未及熟,怠而假寝。影响之际,有神人长丈馀,身披金甲,操戈绕药三匝,药尽覆而无遗焉。"
宋叶适《宝谟阁待制知隆兴府徐公墓志铭》:"天下虽争为性命之学,然而滞涸於语言,播流於偏末,多茫昧影响而已。"
《初刻拍案惊奇》卷九:"拜住不敢十分抬头,已自看得较切,不比前日墙外影响,心中喜乐不可名状。
9.谓传闻不实或空泛无据
《初刻拍案惊奇》卷十:"那 程元 却都是些影响之谈,况且既为完姻而来,岂有不与原媒同行之理?"
清 徐作肃 《侯方域评》:" 朝 宗 家学最熟最悉,故两篇议论凿凿,无一字依傍影响。"
严复《救亡决论》:"方其为学也,必无谬悠影响之谈,而后其应事也,始无颠倒支离之患。
10.根据
《初刻拍案惊奇》卷三六:"县令唤**来与他对,也只说得是平日往来,至於相约私逃,原无影响,却是对他不过。
清周亮工《书影》卷四:"今所传《文穆传奇》,似影响於此。第以母事为妻事,则大可喷饭矣。
篇9:耳闻目睹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329 字
+ 加入清单【拼音】:ěrwénmùdǔ
【解释】:闻:听见;睹:看见。亲耳听到,亲眼看见。
【出自】:《资治通鉴?唐纪睿宗景云二年》:“口说不如身逢,耳闻不如目睹。”
【示例】:鲁迅《呐喊?一件小事》:“我从乡下跑京城里,一转眼已经六年了,其间~的所谓国家大事,算起来也很不少。”
【语法】:联合式;作谓语;用于亲眼所见
【褒贬】:中性词
【英语】:thatwhichoneseesandhears
耳闻目睹的近义词
耳濡目染 潜移默化
耳闻目睹的反义词
捕风捉影 闭目塞听 充耳不闻 道听途说
耳闻目睹造句
这次下乡,耳闻目睹到失学儿童的症状,孩子们渴望学习的情景久久萦绕在我的脑海中。
我耳闻目睹了整件事情的前因后果。
我耳闻目睹了他们每一个居民对乒乓球运动的热忱以及整个岛对这个活动的支持。
篇10:处心积虑造句
全文共 708 字
+ 加入清单NO1、没想到你们这么不长进,老是处心积虑地想要分家产。
NO2、它也给埃及群众广泛对以色列的感到仇恨提供了更自由的声音,那是一种被穆巴拉克政府处心积虑压抑住的情绪。
NO3、早知道他们根本无意于这些遗产,我也不必如此处心积虑地处处防范。
NO4、王妈妈悠悠地说:“我处心积虑地把几个儿子拉拔长大,无非是想图个老年的依靠,没想到没有一个成材的。”
NO5、诚然,若要抛弃冷战后的和平,没有比这更处心积虑的做法了。
NO6、他处心积虑地想并吞对方公司,扩充自己的实力。
NO7、敌人正处心积虑地想分化我们,我们千万别中计。
NO8、另一方面,这是场没完没了的权力斗争,许多公司都在处心积虑地图谋掌控全部或大部分创造的世界。
NO9、他对那家公司的经营权处心积虑已久,此次不惜花费重金,似乎势在必得。
NO10、在有些地区,你可以明白,当某个行政区建设进程被突然中断,那就是处心积虑的政客上台掌权了。
NO11、土耳其和沙特阿拉伯可能试图施压,但除了伊朗,伊朗不喜欢阿拉维,一直处心积虑要踢走他。
NO12、处心积虑地创造一些不好的生物是另外一件事情,无论这种生物的创造者是十几岁的黑客,还是某个无赖国家的****。
NO13、现在的公司不得不处心积虑精心计划。
NO14、自从那女人进入家门后,整天处心积虑地想图谋我们家的财产。
NO15、这些政党处心积虑将反对移民包装成很多人能够接受的样子。
NO16、这些解决方案中,无论哪一个听起来都不像是处心积虑或已具备能力要把美元从全球金融体系王者之巅的位子上撵下来。
NO17、他为了谋取庞大家产,这些年来一直是处心积虑,从来都不曾有过放弃的念头。
NO18、他一直处心积虑,想多攒一点钱,早点儿自立门户。
篇11:通情达理造句
全文共 1484 字
+ 加入清单1、 遇见通情达理的人,我们当然感到趣味无穷;遇见怪诞不经的人,我只当散心取乐。类别:友谊对于聪明人来说,劝告是多余的;对于愚昧人来说,劝告是不够的。
2、 常识是我所知道的最高的通情达理。切斯特菲尔德
3、 压抑自我的情感,才能通情达理,这便是作为大将就应具备的谨慎,若无这种谨慎,如何去驾驭别人?
4、 遇见通情达理的人,我们当然感到趣味无穷;遇见怪诞不经的人,我只当散心取乐。莫里哀
5、 王老伯是个通情达理的人,我们都很愿意和他说话。
6、 就事论事,这是用人的原则;通情达理,这是处世的原则;荣辱与共,这是交友的原则;生死无惧,这是做人的原则。
7、 理想的人并不是完美的人,通常只是受人喜爱,并且通情达理的人,而我只是努力去接近于此罢了。
8、 群众非常通情达理,对政府所面临的暂时困难是能够理解的。
9、 小丽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人,我们都喜欢和她一起玩。
10、 因为有相濡以沫,彼此尊重的夫妻,有通情达理,和蔼可亲的老人,有聪明伶俐的孩子,一副美不胜收的画卷就缓缓的而却又掷地有声地拂过我们的心头。
11、 他是个通情达理的人,只要你向他认个错,他是会原谅你的。
12、 柯林斯先生固然既不通情达理,又不讨人喜爱。
13、 福克斯同样具备这些品格。他总是以通情达理、将心比心的方式来处理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感情和利益。
14、 她的父母均为通情达理之人,对他的事情从不加以干涉。
15、 我爷爷虽说斗大的字不识几个,但他说话做事通情达理,乡亲们都很信任他。
16、 因为有相濡以沫,彼此尊重的夫妻,有通情达理,和蔼可亲的老人,有聪明伶俐的孩子,一副美不胜收的画卷就缓缓的而却又掷地有声地拂过我们的心头。共2页:12下一页。
17、 我妈说“你不去做就是我的荣誉了。”通情达理,而且知足。我喜欢这样的姑娘。路内
18、 希姆勒对那道窝工的坝表现出非常通情达理的态度、
19、 我是个很文雅的女人,我有包容心、善良、有趣、通情达理。
20、 朋友不一定通情达理,但一定知心知意;不一定形影不离,但一定心心相惜;不一定经常联络,但一定放在心上;身为朋友的我,祝你端午节快乐。
21、 我是一个经历坎坷,但感情丰富、温柔娴慧、通情达理、性格开朗、爱好音乐、爱好运动,充满个性的女人。
22、 你不能把傻头傻脑的笨蛋改造成通情达理的人、
23、 不要对小事情斤斤计较,连他迟一点点回你的电话都大发雷霆,他会觉得你不懂得体谅他人,不通情达理,没法跟你生活一辈子。
24、 巨富是如何产生的?正是使用他人的资金和一项成功的计划,再加上积极的心态、主动精神、勇气和通情达理等成功原则而实现的。
25、 在这个世界上想有所成就的话,我们需要的是豁达大度,心胸开阔。我一向主张做人要宽宏大量,通情达理。
26、 不过,我觉得你们是心地善良正直的人士,你们的批评意见是真心诚意地提出来的,因而,我愿意回答你们的批评,希望我的回答是耐心的和通情达理的。
27、 布罗肯希尔先生称,他希望本国球迷在世界杯期间能表现得“通情达理”,“举止规范”。他鼓励球迷们在“狂欢”的同时“为国增光”。
28、 当我7岁时,我感到我父亲是天底下最聪明的人;当我14岁时,我感到我父亲是天底下最不通情达理的人;当我21岁时,我忽然发现我父亲还是很聪明的。马克·吐温
29、 事实上,他是如此着迷于捕捉完美的画面,他承认往往都是他通情达理的妻子在清晨打电话给他提醒他第二天要去上班。
30、 受人尊敬的人的四大准则:1、外表雍容大度,气宇轩昂;2、为人宽仁大度,通情达理;3、处事恢廓大度,很有魄力;4、心胸豁达大度,宽容待人!所以和这种人共事,真的是一种幸运!
篇12:神采奕奕造句
全文共 594 字
+ 加入清单1、一位神采奕奕的胖老头听见狗叫,从屋里出来。他年纪六十上下,一头浅褐色的头发保养得很好,只是胡子已经花白。这就是勃洛耶尔教授。
2、描写人物神态的成语:呆若木鸡、目瞪口呆、神采奕奕、全神贯注、聚精会神,眉飞色舞、张口结舌、挤眉弄眼、眉开眼笑、目不转晴。
3、他满面春风、神采奕奕地走进大礼堂。
4、自从走上工作岗位,她一直是精神焕发,神采奕奕。
5、陈老师已六十多岁了,但依然精神饱满,神采奕奕。
6、他神采奕奕地出现在众人面前。
7、自从有了工作后,他精神焕发,神采奕奕。
8、夕阳洒在她满头银发上,使她显得神采奕奕。
9、她那浓黑的秀发衬托着一张神采奕奕,却是柔和温存的脸蛋。
10、与你神采奕奕的双眼相比星星是那样的暗淡无光。
11、笑容常使其貌不扬的人显得神采奕奕。
12、神圣的灵感使嘉莉变得神采奕奕。
13、他神采奕奕的向我们走来。
14、他的灰色眼睛炯炯发亮,经常是苍白的脸涨红了,显得神采奕奕。
15、接见我的是位长挑身材,袅娜轻盈、神采奕奕的老太太,七十多岁的年纪,满头白发,依然清秀漂亮。
16、他们回到露营地时,神采奕奕,兴致勃勃,却也饥肠辘辘不久他们把那篝火又拨旺了。
17、昨天小李升职了,早上他显得神采奕奕。
18、老李虽然70岁了,但他依然神采奕奕。
19、经过一段时期的休养再次见到同事张的时候,他已是神采奕奕、满面红光。
20、功效:净化空气,舒缓疲劳,使人神采奕奕,并于室内留下缕缕清香。
篇13:问题的近义词和反义词词语
全文共 324 字
+ 加入清单【近义词】:题目
【反义词】:成绩 答案
【解释】:
问题: wèn tí
①要求解答的题目:考卷上有六个问题|我提一个问题,请大家思考。②需要研究解决的疑难和矛盾:交通问题|不成问题|没问题|写什么是一个问题,怎么写又是一个问题。③关键;重点:问题在于廉政|问题在于资金。④意外事故:出问题|发生问题。
答案: dá/dā àn
1.对有关问题所作的解答。
成绩: chéng jì
1.成功的业绩;成效。 2.今亦指工作或学习所取得的成就﹐收获。
题目: tí mù
1.标题;篇目。 2.品评。 3.题识;名称。 4.试题;习题。 5.为问题。 6.主题;命题。 7.指话题。 8.借口;名义。 9.名堂;花样。 10.指迷信所说的命相。 11.见"题目正名"。
篇14:引证解释
全文共 302 字
+ 加入清单1、矜夸炫耀。
唐 柳宗元 《与杨京兆凭书》:“若 宗元 者,才力缺败,不能远骋高厉,与诸生摩九霄,抚四海,夸耀於后之人矣。”
宋 叶适 《谢宰执登科》:“市井叹惊,乡党夸耀,习惯既久,见闹谓何?”
2、 绚丽,明丽。
宋 苏洵 《史论上》:“经以道法胜。史则不然,事既曲详,词亦夸耀。”
3、矜夸炫耀。
唐 卢照邻 《五悲·悲人生》:“若夫正君臣,定名色,威仪俎豆,郊庙社稷,适足夸耀时俗,奔竞功名。”
《醒世恒言·杜子春三入长安》:“ 杜子春 到明日绝早,就去买了一匹骏马,一付鞍鞴,又做了几件时新衣服,便去夸耀众亲家眷。”
魏巍 《壮行集·祝福走向生活的人们》:“尽管它会夸耀地说,‘嘻!你看我的“条件”多好!’”
篇15:义无反顾造句
全文共 844 字
+ 加入清单1 认准了目标,我们就应该义无反顾地去奋斗。
2 我认为委身就是义无反顾的行动。
3 她义无反顾的为她想要的而等待。
4 但最重要的还是我们对每个项目义无反顾的全情投入,以及对事物本质的透彻理解。
5 最重要的是,印度想确认缅甸不会义无反顾地偏向中国的影响范围。
6 怎样义无反顾的爱了,就怎样淋漓尽致的恨了。
7 回想以前学生时代,不管什么时候,都会义无反顾奔向球场。
8 广大共青团员离开工作岗位,义无反顾地投奔到抗洪第一线。
9 爱国青年毅然放下书本,义无反顾地奔赴抗日救亡前线。
10 如果我的参与,只会引来更多的纠葛,我会选择义无反顾地离去。
11 因为你,我们义无反顾地成为了一群你的百合公主。
12 让你心里最美好的东西自由地流露,义无反顾地热爱你的生活。
13 因此我义无反顾地决定草签协定。
14 为了革命的胜利,他义无反顾地化装打进了敌人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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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无论环境如何,你依然义无反顾地选择奋飞,投身宏伟的苍穹,远闯天南地北。
16 他尽管深知那座高山的险峻,却义无反顾的攀登了上去。
17 童年的美好时光来到了,我义无反顾地选择了男孩。
18 想找一个人在我生病时会义无反顾的过来照顾我。
19 是的,我见到了你的义无反顾,我知道自己赢了。
20 我们是罪犯我们当然义无反顾。
21 虽然现在下着大雨,但是同学们还是义无反顾的回家。
22 那些年,无论是烈日骄阳还是风吹雨打,我们都义无反顾的奔向球场。
23 天气虽然很冷,但同学们还是义无反顾的背上书包去学校。
24 史考莉:你在地下室是因为他们怕你,怕你的义无反顾。
25 不是谁都能义无反顾的对你好。
26 我走得于心无愧,义无反顾。
27 小明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看到有小朋友掉水里去了,他义无反顾的跳下水救人。
28 但是她跟住了他,一旦开始,便义无反顾了。
29 为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我义无反顾,请首长发命令吧!
30 在我的一生中有这样一段时间,如果让我选择数量或品质,我会义无反顾地选择前者。
篇16:引证解释
全文共 218 字
+ 加入清单以威势恐吓。
1、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编审·编审馀论》:“夫人丁视原额若干,不宜妄增,往往奸胥簧诱本官,威吓户长滥报。”
2、鲁迅 《花边文学·康伯度答文公直》:“我想,辩论事情,威吓和诬陷,是没有用处的。”[1]
3、张书绅《正气歌》:“原来她是被带来陪绑的。企图以此威吓这个坚贞不屈的共产党员。”
4、孔厥袁静《新儿女英雄传》第七回:“﹝ 杨小梅 ﹞说:‘ 张金龙 ,你别威吓我!拉倒就拉倒!我还能撂下革命跟你走啊。’”
[威吓属于褒义词吗
篇17:不拘小节造句
全文共 950 字
+ 加入清单1、但是不拘小节的鲍里斯一向雄心勃勃;当他还是个孩子的时候,被问及长大了想成为什么样的人时,他回答“成为世界之王”。
2、它是一个与工具无关、不拘小节的过程,能够扩展运用到很多种类的项目中去。
3、一个其貌不扬、不拘小节、政治上极其保守的丹麦素食主义者如何成为环保主义的大叛逆者?
4、他们更崇尚随意和不拘小节;
5、他不拘小节、不爱干净、不擅交往,他崇尚自由,喜欢无拘无束,虽然她乖巧得像上帝的羔羊,可他仍觉得婚姻束缚了他。
6、要学一点男人的不拘小节。
7、我首先是没能坚持严格自律,廉洁奉公,从不拘小节开始,成为腐朽庸俗作风的牺牲品。
8、年轻的瑞典人受雇于外商或国际组织经常会碰到麻烦,太不拘小节或者太不尊重制度。
9、他们之所以不拘小节,很可能是因为他们总是处于匆忙之中。
10、是的,我们很不拘小节的。
11、我这个人,大事头脑清醒,可小事又不拘小节。
12、妈妈是不拘小节的人,对自己对子女的生日从来不过,更很少提及。但每当自己生日的前一天,总会到姥姥那里去,陪老人吃顿饭。
13、北美人不拘小节:通常情况下,北美人喜爱非正式的问候,提到她们的同事或者应用姓名或者熟人的时间喜爱用昵称。
14、本质是阳刚、专制、具有太阳般的生气、宽宏大量、乐观、海派、光明磊落、不拘小节、心胸开阔。
15、他那不拘小节的表演会驱赶所有的不快。
16、有的男人,自以为大丈夫不拘小节,但在不经意当中表现出的粗俗、小气和狭窄,会让女人从心底里感到鄙视和不能接受。
17、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前者对环境很熟悉了,做起事来不拘小节,不怎么谨慎,有时候也会犯错。
18、他是个不拘小节的人。
19、比起他们的西欧近亲来,美国人更加不拘小节和随意。
20、她聪明、不拘小节、风趣,就是你认为所有人都会喜欢的那种人。
21、我们评价陌生人的着装,评价邻居疏于管理的草坪,评价朋友在公众场合不拘小节。
22、开朗、率真、不拘小节、心直口快,有时也会有点小忧郁和小浪漫,不开心的时候喜欢用哭来发泄情绪,喜欢登山,音乐、绘画、阅读等等。
23、举止造就“商”人。日前一项针对职场礼节的全球调查显示,美国人和英国人最易因疏于礼节而被惹恼,而澳大利亚人则最“不拘小节”。
24、如果你能够这样做,也愿意这样做,但缺乏不拘小节的搭档,那现在就去找这样的搭档吧,不要错失良机。
篇18:疾言厉色造句
全文共 401 字
+ 加入清单1) 他常爱疾言厉色批评做错了事情的人。
2) 爸爸很少疾言厉色地责骂我们,除非我们犯了大错。
3) 没必要对我那么疾言厉色!
4) 老师对我们一直很有耐心,即使犯错也从不疾言厉色。
5) 他脾气很好,对人从不疾言厉色。
6) 我犯了严重的错误,老师虽然很生气,但也没对我疾言厉色。
7) 我这个人就是这样,往往事多了就疾言厉色,表现出急躁情绪,伤了一些人的感情,请大家原谅。
8) “倘若疾言厉色,拒人于千里之外,倒是我们的损失。
9) 教育孩子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要动辄就疾言厉色地训斥。
10) 这位老人家对侄子们总是疾言厉色,所以大家都不肯亲近他。
11) 他不停闯祸犯错,惹得父亲疾言厉色地责骂他。
12) 赵老师总是耐心地做思想工作,从不疾言厉色地训斥我们。
13) 我们具都各执一词,虽然我站在毫无利己的立场上大声地给她们指点荒谬的地方,后来她们终于恍然大悟,我看到我的话收到了效果,也就不再疾言厉色的大声呵斥了。
篇19:形容安静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632 字
+ 加入清单1、风平浪静:指没有风浪。比喻平静无事。
2、悄然无声:悄然:寂静无声的样子。静悄悄的,听不到一点声音。
3、沉声静气:指声调低沉,态度平和。
4、恭默守静:默:沉默;守:遵守,保持。恭恭敬敬地沉默,不讲话,保持肃静。
5、静观默察:不动声色,仔细观察。
6、阒无人声:指静寂得没有一点人声。
7、寂若无人:寂:寂静。寂静得就像没有人一样。
8、清清静静:安安静静,不嘈杂。
9、安闲自得:自得:自己感到舒适。安静清闲,感到非常舒适。
10、鸦雀无声:连乌鸦麻雀的声音都没有。形容非常静。
11、寂然无声:寂静没有声音。
12、平心静气:心情平和,态度冷静。
13、静影沉璧:平静的月影映在水底,好似沉下的一块玉。
14、少安无躁:稍稍安静,不要急躁。
15、静极思动:指生活平静到了极点,就希望有所改变。亦指事物的静止状态达到极点,便会向动的方向转化。
16、万籁俱寂:籁:从孔穴中发出的声音;万籁:自然界中万物发出的各种声响;寂:静。形容周围环境非常安静,一点儿声响都没有。
17、针落有声:针掉到地上都能听到声音。形容非常寂静,没有声音。
18、偷闲躲静:摆脱杂务,得个清静。
19、平易逊顺:性情温和安静,待人谦逊礼让。
20、悄无声息:悄:安静;息:气息,代指声音。没有一点声音、动静,不被人所察觉。比喻做事毫无声音。
21、清静无为:道家语。春秋时期道家的一种哲学思想和治术。指一切听其自然,人力不必强为。
22、买静求安:指息事宁人,以图安逸。
23、佛性禅心:指佛教徒一意修行、清静寂定之心性。
24、安适如常:安静而舒适,象往常一样。指经过某种变动后,恢复了正常,使人感到舒适。
25、更深夜静:更:旧时夜间计时单位。一夜分五更,每更约两个小时。夜已很深,没有一点声响。形容夜深处于一片寂静之中。
26、安闲自在:安静清闲,自由自在。形容清闲无事。
27、恬淡寡欲:恬淡:安静闲适,不求名利;寡:少;欲:欲望。心境清静淡泊,没有世俗的欲望。
28、娟好静秀:形容容貌秀美,性情柔和。
29、四海波静:比喻天下太平。
30、万赖无声:形容周围环境非常安静,一点儿声响都没有。
31、安安静静:指没有声音,没有吵闹和喧哗。
32、鸦默雀静:连乌鸦麻雀的声音都没有。形容没有一点声息。
33、家无二主:指一家之内,不可以有两个主人,否则会发生争吵,不得安静。
34、风静浪平:静:安静;平:安定。风已平息,浪已安静。指没有风浪。比喻平静无事。
35、万赖俱寂:形容周围环境非常安静,一点儿声响都没有。
36、息迹静处:息:止息;迹:行迹,脚印;处:处所。要想不见行迹,只有自己静止不动。引申为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37、寂然o:寂o]有音。
38、动静有常:常:常规,法则。行动和静止都有一定常规。指行动合乎规范。
39、鸡犬桑麻:形容乡村的安静生活。
40、六根清静:六根:佛家语,指眼、耳、鼻、舌、身、意。佛家以达到远离烦恼的境界为六根清静。比喻已没有任何欲念。
41、神闲气定:指神气悠闲安静。
42、心猿意马:心意好像猴子跳、马奔跑一样控制不住。形容心里东想西想,安静不下来。
43、无声无息:没有声音,没有气味。比喻没有名声,不被人知道。
44、海内澹然:海内:四海之内;澹然:安静从容的样子。形容国家安定,生活秩序正常。
45、鸦雀无声:连乌鸦麻雀的叫声都没有。泛指什么声音都没有.形容非常安静,人们默不作声。
46、宁静致远:平稳静谧心态,不为杂念所左右,静思反省,才能树立(实现)远大的目标。
47、嚣风遂行:嚣风:喧闹的风气。指不安静,不遵守纪律的风气逐渐兴盛起来。
48、夜深人静:深夜没有人声,非常寂静。
49、安详恭敬:安静、细心、谦恭、敬重,古时儿童教育的要领。
50、仪静体闲:形容女子态度文静,体貌素雅。
51、夜阑人静:夜阑:夜将尽。夜深人静的时候。
52、沉静寡言:性格深沉文静,不爱多说话。
53、沉心静气:犹言心平气和。
54、平风静浪:风平浪静。多以喻平静无事。
55、沉烽静柝:烽火熄灭,柝声寂静。比喻边疆无战事。
篇20:成语解释
全文共 402 字
+ 加入清单慷慨:充满正气;情绪激动。激昂:振奋昂扬。形容精神振奋;意气昂扬。
成语出处:唐 柳宗元《柳先生集 卷三十六 上权德舆补阙温卷决进退启》:“今将慷慨激昂,奋攘布衣,纵谈作者之筵,曳裾名卿之门。”
成语繁体:忼慨激昂
成语简拼:KKJA
成语注音:ㄎㄤ ㄎㄞˇ ㄐ一 ㄤˊ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褒义成语
成语用法:慷慨激昂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
成语结构:联合式成语
成语年代:古代成语
成语正音:慨,不能读作“kài”。
成语辨形:慨,不能写作“概”。
近义词:热血沸腾、意气风发
反义词:委靡不振、无精打采
成语例子:在东京聚首时,一谈到国事上来,总要谈得慷慨激昂,而且有点口角流沫。(郭沫若《革命春秋 创造十年续篇》)
英语翻译:with strong emotion
日语翻译:慷慨激昂
俄语翻译:исполненный волнения
其他翻译:soulevé denthousias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