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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法律(汇编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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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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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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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法律”这两个字时,小朋友们肯定会说“我又不是大人,法律关我什么事呀?”其实,你一天到晚都在受着法律的约束与保护。

早晨一睁开眼睛,喝一杯清水,你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因为水之所以清澈就是受到了《水资源保护法》的保护。穿上衣服,你觉得衣服就不关法律的事情了?不,你错了,衣服要是买到山寨版的,那你可得高兴了,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凡是卖假冒伪劣产品,要“假一赔二”,快让你妈妈拿去找商家吧,这下你可有两套新衣服了。走进厨房,拿出昨天新买的面包,突然发现:啊?这面包都过期一星期啦!你唉声叹气,不知该如何是好?可是你别忘了,食品可是有《食品安全法》保护的,伪劣食品应该“假一赔十”,哈哈,这下子你都可以一星期不用为面包的事发愁了。

早上7:40,你该去上学了,不想妈妈太辛苦,要不自己骑自行车上学吧!停!别想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不能骑自行车上路”,你还是乖乖地遵守交通规则,走路或坐公交车上学去吧!

走进美丽的校园,一股幸福感油然而生,这时你要感谢国家的另一部法律《义务教育法》,正是因为这部法律规定“国家必须创造良好的环境,保证未成年人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我们今天才能有学可上。所以有些同学就想,“上学是我的权利,我可以想上就上,不想上就不用上”,那你也错了,这部法律同时也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是我们的义务,义务我们就必须履行,无故辍学也是违法的。

上了一天学,我们该回家了,个别没有家长接的同学可高兴了,他们背着书包,哼着小曲,走进了附近的一家网吧打起了游戏。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电子游戏厅、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同学,你还是乖乖地回家写作业去吧,实在没事做就多学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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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犯罪并没有那么简单,它还破坏了海洋资源、水资源等宝贵的资源。犯罪催促着那些无良的商家和工厂不断地向河流湖泊中排放污水,使原本透明、清澈的水流变得浑浊不堪,使原本再水中快活自在的鱼儿等水生动物悄然离去,甚至消失得无影无踪。那么,这么恶劣的行为是不是没得到制止,任凭它四处污染呢?并不是那样的。国家很在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为海洋生物提供了保障,为它们提供了一个广阔而洁净的海洋,一条条汹涌澎湃的江河,并且按照不同的纬度位置,我国实施从6月1日起大约为期两个月的休渔制度,保障了海洋生物的繁殖,不易灭绝。

空气中弥漫着烟尘、有害气体等对动植物都具有非常坏的影响的物质,这也是犯罪的“杰作”,一种看似小事,实则大事的环境污染。汽车尾气、工厂废弃、燃烧秸秆放出的黑烟等都强行侵入空气中,使空气变得刺鼻难闻,导致了植物翠绿的叶子变得枯黄,熏得花儿都谢了。动物们也同样遭受灾难,有毒的空气导致了许多呼吸道疾病,甚至对天气造成了酸雨、臭氧层空洞等一系列问题。或许没有人能使空气变回清新了……不!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了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禁止工厂随意排放废气,限制购车等措施有效地控制了大气污染的程度和速度,为大自然的每一个生命提供了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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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护航行动我身边的法律故事”征文活动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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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弘扬法治文化,不断强化法治思维,进一步全面加强全省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努力营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主旋律和新常态,山东省法学会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山东省少年儿童图书馆、中国青年网、山东青年之声、山东省散文学会联合举办 “护航行动----我身边的法律故事”青少年征文、绘画活动,现面向全省中小学生公开征集作品:

活动主题

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平安校园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过程中去,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教育格局和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机制。

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

山东省法学会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山东省少年儿童图书馆、中国青年网山东青年之声、山东省12355青少年服务台、山东省散文学会

协办单位

济南海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海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温心计划公益创新平台活动目的

此次征文系列活动旨在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青少年学生辨别是非、自觉抵制不良因素诱惑、自我约束和自我防范的能力,提高将法律知识学以致用的能力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能力。

主题征文

1、题目自拟,体裁不限。征文以“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平安校园”为主题,既可论述、议论,也可叙述(真人、真事)。题目自拟,篇幅小学低段组以400-800字为宜、小学高段组以800-1200字为宜、中学组以1000-2000字为宜。

2、作品内容要紧密结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和学习、生活,主题鲜明,内容充实,积极向上,感情真挚,讲述学生在成长过程中亲身经历的或所见所闻的法律故事、法律事件,以及由此受到的法制教育,阐释学生本人的学法心得、学法感想条理清楚,语言通顺,真实原创(文章应为作者创作,严禁抄袭)。凡发现征文由网络或其它途径抄袭者,即取消其参赛资格。

3、征文格式要求。以A4纸打印,标题为小2号黑体,正文为小3号仿宋体,征文首页左上角请注明“护航行动—我身边的法律故事”字样,学校、年级、班级、作者为楷体,小三号,居右,位于主标题下方。正文为仿宋体,三号。一级标题为黑体,三号;二级标题为楷体加粗,三号。引文需注明出处。学校、年级、班级等均使用全称。文后附作者及指导老师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绘画大赛

在征文活动基础上,在全省中小学中开展绘画大赛。

1.内容必须积极向上,要能结合生活实际,以生动有趣、明快的作品表达“法治”精神在现实生活中的感人细节和具体内容。

2.必须为原创作品,不得抄袭、套改他人作品。

3.绘画作品画种不限,可采用水彩水粉、油画、水墨等多种形式,作品尺寸为A4纸大小,需寄送原件参赛,不接受电子稿。

4.参赛的绘画作品以各校(园)为单位统先行组织对作品进行评审,选择优秀作品上报,作品背面右下角请用铅笔写明作者姓名、标题、详细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投稿时间

即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

活动细则

1.评审标准

(1)本次征文、绘画比赛将邀请专家组成大赛评委会,现场按不同组别进行评奖。作品评选秉承“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参赛作品以符合活动“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平安校园”主题、符合作者年龄特征为佳,并根据完整性、条理性、生动性、想象力、技巧性等方面进行评审。

(2)作品中出现特定人物、商业标志或政治标志的作品原则上不予评审。

(3)所有参选作品均应是作者原创,并未曾发表的作品。作者应承诺其提交的参选作品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否则将由作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参与本次活动的作者保留署名权,作品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主办方所有,并同意主办方将作品进行出版发行。

2.奖项设置

(1) 分小学组、中学级,各设一等奖2—3项奖励600元等值图书,二等奖3—5项奖励400元等值图书,三等奖6—8项奖励200元等值图书,另设优秀奖若干。同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作者免费《当代散文》赠阅一年期刊。所有获奖者获作家亲笔签名作品一件等。

(2)2016年8月在山东省少年儿童图书馆举行隆重表彰大会,为获奖作品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届时邀请相关作者和指导老师参会。同时获奖作品将在中国青年网、青年之声网站上刊发。

投稿方式

1.参赛单位以各校语文组老师或校外教育机构组织推荐为准,于2016年7月31日前发递交到比赛投稿定点单位。

2..比赛联系人:大赛秘书处:纪雯琪,电话15553238826,8372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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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法律伴我成长作文

全文共 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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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这个听着遥远,却离我们近在咫尺的字眼,在我们成长过程中,它就好比一扇神奇的窗,那么它神奇之处又是什么呢?

“警察叔叔”这个充满神圣感的称谓,便将我们这些小时充满童稚的小孩儿,带入了一个充满美丽幻想的大肥皂泡泡当中,幻想着自己当上了警察,威风正义的样子,所以这就演变成了一个游戏——“警察抓小偷”,我们这群孩子,自然争得天翻地覆,原因只有一个,因为警察是正义的代表,英雄的化身,这就是法律的力量,它可以在游戏中教育教育人培养正义感,它不用老师的循循善诱去启发,只用这短短几分钟的游戏,便奠定一个孩子做人的道理和基础。法律可以在小小的游戏中体现出来,可见法律也并不那么深奥和遥远的,只要用心体会,生活中便处处存在着法律。

从我们出生的那天起,法律就时时刻刻陪着我们,《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公民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时刻围绕着我们,此时此刻,只能模仿宋丹丹在春晚上那一句话了:“为啥我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呢!”

社会中这么多的法律,使得许多人都说法律只是枯燥乏味的一种形式,只是做做秀而已,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首先,法律不只是枯燥乏味的,想想儿时妈妈在我们不乖时吓我们的话:“你再不听话,就叫警察把你抓走,给你送到监狱里,你就再也看不到爸爸妈妈了,到时看你乖不乖。”我们听后被吓得放声大哭的窘态,现在想起来,是不是也情不自禁的笑出来呢?这么说,法律也做了一回我们的“私人保姆”呢?

另外,法律绝不是在作秀,法律是真正的为社会做出贡献,一本书上写到一篇文章,内容是记叙一片永不枯竭的山林,当记者采访时才了解到,原来当时林业部门制定一条规定,每砍一根树,便种一棵树,并保证这棵树长大成材,这样,森林资源才会永久循环下去。读了这篇文章,我真正感到法律的力量和法律的重要性,因为国家的政策,才使得资源循环流畅。可见,法律绝不是在作秀,法律是真真正正在为社会做出贡献。

因为有了法律,我们才有舒适的学习环境,因为有了法律,我们才有和谐的幸福生活,也正是因为有了法律,我们才有正常运转的世界,法律是生活的盾牌,法律是生活的风帆,法律让我们前进的身影有了依靠,放下孤单,法律是大公无私的爱,是超越世俗的理。

法律是一扇神奇的窗。当你关闭它,它会为你抵挡风雪和冰霜。当你打开它,它会给你最芬芳的花香和最明媚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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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法律在身边

全文共 9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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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一本《皮皮鲁总动员》中的《皮皮鲁和419宗》,没想到法律有这么多,其中有一个罪让我深有感触,启发很大。它是:第34宗罪—盗窃罪。最高刑期:死刑。

故事的起因是马南过16岁生日这一天,请了班上七位同学参加他的生日宴会,徐彬彬是其中之一。生日宴会在一家以卖饼著称的外国人开的西餐厅里举行的。大家纷纷祝马南生日快乐。马南很高兴地对大家说:“大家想吃什么尽管点,要吃好喝好玩好!”于是同学们都海吃,李晓同学边吃边对徐彬彬说:“明天就是你生日吧?”徐彬彬愣了一下,硬着头皮说:“不会比这家餐厅差的。”大家很高兴,都说明天来参加徐彬彬的生日宴会。徐彬彬突然想到了他目前只有50元,他明天拿什么请同学参加他的生日宴会呢?同样一块点心,前一秒吃起来喷香无比,后一秒却感觉味同嚼蜡。饭菜是否好吃,不在厨师,而是在就餐人的心情。

第二天上午二节课时,老师让徐彬彬下课后送作业本到办公室。课后,徐彬彬去了老师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一个人都没有,徐彬彬的目光无聊的四处转悠,心里很着急今晚的宴会怎么办。他看见一张办公桌的抽屉半开着,里面有一个钱包,于是他到门口往外看楼道里没人,他迅速地把钱包塞进自己的口袋里,把本子放到老师的办公桌上,然后就大摇大摆的走了。上课时,他很紧张,想看钱包里有多少钱又怕老师发现他的偷窃行为,坐立不安。三节课后徐彬彬进入男厕所关上洗手间的门,立马检查钱包,发现里面有整整五张百元钞,他立马把钱放进口袋,把钱包扔进垃圾筒,并用卫生纸盖住。放学后,徐彬彬请同学参加他的生日宴会,同学们对他的慷慨刮目相看,大家玩得都很开心。

徐彬彬胆战心惊几天,发现没事,老师没发现,他又若无其事和同学们打成一片。有一天,政治老师讲了法律知识,其中就讲了偷窃罪,《刑法》规定16岁以上的人盗窃公私财物,一次偷盗500元以上或不足500元,但一年入户盗窃行为二次以上,就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可判死刑。告诫同学们,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天网恢恢,犯罪行为总会有一天会暴露的。徐彬彬听了,幡然醒悟,我要做好孩子,不做小偷,我会把钱还给老师的,并承认自己的错误的。

从这则小故事中,能告诉我,不能胡乱攀比,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可以请家长帮忙,决不能做出小偷行为,我要做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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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我身边的法律故事400字

全文共 9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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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虽是一个家喻户晓的词语,但真正明白“法”是什么的又有几人呢?

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经常会听到许多有关法制方面的故事。这些故事使我们明白:“法”是每个人一生当中一定要遵守的定律;“法”是一条无形中的链锁,把我们的无知行为牢牢锁住;“法”是一个花盆,把我们的不良行为紧紧约束;“法”是神奇的矫正器,它能让我们站得直,行得正。

我们要约束自己的行为,尽量避免犯错,坚决遏制犯法和犯罪。犯错,是我们在生活中做的一件不该做的一件事;而犯法和犯罪呢?它是长满刺的玫瑰,虽然美丽诱人,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得不偿失。

如果有人自以为是:“我们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关系”。那么,我要严肃地告诉这样的人:“不,这种想法是错的!18周岁以下的我们虽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把大伞的庇护,但是同样不能犯:杀人、放火、抢劫、投毒、故意伤害造成他人重伤这5种罪。因为只要犯了其中一项,便会万劫不复。”我这并非在夸大其词,而是确有其事:

在1989年的一天,嘉兴某高一学生王某(未满18周岁)被公安人员依法逮捕了,这一消息在这所学校炸开锅啦,为什么呢?事情是这样的:王某的叔叔和他父亲长期不和,前一段时间两家为了房子的事情大打出手,父亲由于年龄大了一点,被他叔叔打破了头,花去了20多元医药费,后来他父亲向他叔叔要医药费,遭到他叔叔的拒绝。此时正逢星期日,王某放学回家,听到这件事真是气急败坏,当天夜里他把叔叔家的500棵刚种9个月的果树苗全部砍掉。这些树苗买来时总共只花了1800元,最多赔偿算了,为什么要逮捕呀?其实这是王某太无知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王某把叔叔家的500棵果树苗全部砍掉,情节已属于“数量较大”,后来由于王某未满18周岁,本人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当地人民法院在对他刑事拘留30天后,决定让他的父母赔偿其叔叔的经济损失后免于起诉,但这件事对王某难道不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吗?我们又怎能不引以为戒呢?

我们身边类似的法制故事不胜枚举,这些故事告诉我们:做事要冷静,不要冲动,如果因为冲动犯了罪,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愿我们争做懂法、守法、学法的好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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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有关法律的名言警句大全

全文共 8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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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2.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3.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4.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5.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6.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7.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8.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9.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10.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11.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12.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13.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14.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15.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

16、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

17、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18、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哥尔德斯密斯

19、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20、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勒

21、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22、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23、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24、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25、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达雷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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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适用话题: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生命、绑架、法律、严惩

全文共 2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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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早上7点过,四川德阳城区往城南八角方向,一辆轿车一路跟着一辆无牌奥拓车。轿车上的男子一边开车,一边在电话里与德阳110指挥中心报告奥拓车的方位和路线。而在无牌奥拓车上,两名蒙面男子绑架了一名小女孩。

4月17日下午,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分局凯江路派出所审讯室,一名黑衣男子正接受两名民警的讯问。当听说记者来拍照的时候,他将头深深埋下,“不要拍脸,我错了,真的错了。”这名男子,正是当天发生在德阳城区的9岁小女孩被绑架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之一。他们在案发后6个小时便落网了,索要赎金的短信都还没有来得及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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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杰克逊尊重法律——宪法和法律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

全文共 3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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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鲁·杰克逊是美国第 7 任总统。 1814 年,美国军队与当时的英国侵略军在新奥尔良地区展开激战。当地的一位报纸编辑对杰克逊的指挥很不满意,在报纸上说杰克逊“临阵怕敌”。在战争的关键时刻,杰克逊怕这位编辑继续发表类似的文章,涣散军队的士气,于是逮捕和监禁了这位编辑,后把接受编辑申诉的多明尼卡法官也一起关了进去。

没过多久,杰克逊指挥的“新奥尔良战役”胜利了。他取消了戒严令。被释放复职的多明尼卡法官却以“藐视法庭”的罪名发出传票,要杰克逊到庭接受审判。杰克逊放下手头繁忙的公务,立即出庭接受审判,并根据法院的判决,缴付了一笔罚款。当他走出法院时,一群为他抱不平的人围住了他。他们不能容忍小小法官竟审判赢得战争胜利的大英雄。然而杰克逊却心平气和地对他们说:“法官的判决是公正的。”“你们不仅不必为我抱怨这一判决,而且今后也要引以为鉴,牢牢记住,不要做违反宪法法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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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法律伴我成长作文

全文共 6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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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古今,唯有法律贯穿历史,从古代的商鞅变法,李悝变法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刑法及各种法律法规的出台,可以看出,法学思想源远流长,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法律,那么这个国家就不安定不完善。

法律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法律维持了社会的安定。法律约束了全体社会成员,然而一些人仍铤而走险,为了自己的一已私欲,丧心病狂地去做一些违法乱纪的勾当。抢劫偷盗者有之,杀人放火者有之,贩毒吸毒者有之,走私偷税漏税者也有之。这些犯罪分子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但惊慌之余,我们不要忘记法律。法律是无私的,它会对违法行为和不法分子进行惩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管犯罪分子怎样狡猾,最终也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记得有一次,我和妈妈去购物,看见一个小偷正在一位女士身旁做案,而那女士却一点也未察觉,就在这时,一位年轻人大喊:“快去抓住小偷!”随后,他飞快地向小偷扑去。其余人见他如此勇敢,也去帮忙抓小偷,一群人终于把小偷抓住了,并且把小偷送进了派出所。

这件事虽不算是个大案子,但它让我明白了,对于坏人坏事,我们绝不能害怕,要团结起来与坏人做斗争,有法律为我们做后盾,邪恶永远战胜不了正义。

可能许多人都知道包公,他是宋朝时一位清廉正直的官员,他判案不徇私情,铁面无私,据说他的侄儿犯了罪,他还要判死刑,就连养育他的嫂子来求情也不行,他这种大公无私的精神着实令人敬佩。从而也使我想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法律,社会不安。作为青少年的我们,一定要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人,就让法律这盏神圣的明灯在我们心中永远放光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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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三、何时提交刑事法律意见书,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全文共 17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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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意见书虽是辩护律师撰写,但面对的对象却是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所以除了要表达其主要辩护观点外,还要能够让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有些法律意见书虽撰写的很好,但就是因为错过了关键的提交时间点而最终意见没有被办案机关所采纳。因此,要真正实现法律意见书的效果,应当注意了解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特点以及各阶段办案人的办案节奏、同时要注意提交意见书的关键时间点。

1、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特点及提交意见书关键时间点

现阶段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都应当予以收集,但侦查机关由于其追诉犯罪先天职能,办案重心往往在于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对于无罪、罪轻的证据则重视度不足。因此,侦查阶段一旦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侦查机关往往就会主观倾向性的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导致该阶段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现象严重。了解此特点后,如果在立案环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辩护律师不应立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一般应当在拘留后一周左右再提出相对来说效果会更好,因为拘留决定第一天作出,第二天便改变的可能性会微乎其微。另外,如果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如果是拘留后报捕的,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的期间只有七日,而由于需要提审犯罪嫌疑人、撰写审查报告、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批等情形,办案人真正办理案件的时间往往只有三到五天,所以对于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法律意见书应当在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三日左右、办案人作出确定性意见之前提交方为有效。

审查起诉阶段处于第二个诉讼阶段,案件由于侦查终结,这时提交意见书就首先应当了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限。一般情况下,审查起诉部门审查案件的期限是一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个月。但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权,一次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当再次移送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如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实际办案期限就达六个半月之久。因此,辩护律师在此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书应当了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实际的期限后有分别的提交,但至迟不应晚于办案人撰写审查起诉案件报告书之日。因为就一般情况而言,办案人员一旦形成确定性意见后,如果辩护律师再提出与其相反的意见是很难被采纳的。

审判阶段,由于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对案件的证据情况及事实的认定,应当以起诉书的指控为依据,所以该阶段法律意见书应当仅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阐述,对起诉书未指控或未写明的问题不应涉及。另外,由于辩护律师在庭审后要向法院提交辩护词,所以审判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就应有别于辩护词,应当仅表明其初步的辩护意见,所以应当在法院开庭前提交,对于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等专门性问题的意见也可以在开庭过程中提交,但至迟不应晚于法庭调查前。

2、刑事法律意见书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刑事法律意见书除了要注意用法言法语外,还应当注重说理性,好的法律意见书是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认真程度以及个人情商的体现,是法理和情理的完美结合。法律意见最终能否被办案机关采纳,要求所提出的意见要有证据有支持,有法律依据,具有说服性。

同时法律意见书还应当具有一致性,不能出现逻辑性错误。如:“意见书前半部分阐明了无罪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为“保险起见”在后半部分写:退一万步讲,即便嫌疑人构成XX罪,也应当从轻处罚。”这样做的弊端,首先是法律意见书前后逻辑混乱,是提出无罪意见还是罪轻意见不清楚,其次给办案人看后感觉律师自己认为嫌疑人无罪的意见也不太可靠。

最后,法律意见书提交后应当注意与办案人员交流时的“潜台词”。如:办案人员要求律师调取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表明办案人可能会认定从减、减轻处罚的情节;要求律师说服嫌疑人赔偿被害人等情形表明办案人可能会建议达成和解协议后改变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一篇好的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仅需要作者深厚的文字功底、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对案情的全面把握以及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同时还要求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换位思考,掌握办案机关的办案特点和办案人的办案节奏,注重情商的培养。抓住每个诉讼阶段的关键点提交法律意见书,从而最终实现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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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法律让见义勇为者敢为高一作文600字

全文共 8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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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有一个词在规范着我们的行为举止,有一个词在维护着社会的秩序,这个词赋予我们应有的权利,这个词规定了我们的权利,没错,它就是法律。因为有法律,人们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因为有法律,人们遇到了一些不遵守法律的事,敢去制止,法律让见义勇为者敢为。

曾几何时,“扶不扶”的问题困惑着人们,只因一个年轻人看到一位老太太昏倒在地,便送她去医院,可老太太醒后一口咬定是这位年轻人撞了她,向他索要赔款。此事件爆发后,人们在路上遇到昏倒在地的人,都怀疑是不是“碰瓷”的,于是绕道而走,对地上的人不管。一些“碰瓷”的人也趁此兴风作浪,看到一辆车过来了,二话不说,直接倒地。正如材料中的杨先生本是出自好意劝阻老人不要在小区电梯内吸烟,谁知二人产生争执,老人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离开人世,老人离世后,家属上诉至法院,向杨先生索要赔偿。

可法律是公平的,它不会使好人蒙冤。当“扶不扶”这个小品在春晚放出,人们的心灵遭到冲激于是当另一起“扶不扶”事件发生时,当事的那个年轻人懂得用法律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利益,实现了见义勇为,人们也不再害怕被“碰瓷”重新拾起了自己的道德,敢于见义勇为。材料中又何尝不是如此,老人家属不服判决,上诉至郑州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后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的判决,认为杨先生属正当劝告,不用负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维护公民的权利,让见义勇为者敢为。

这个时代没有法律,见义勇为者便不复存在,道德风气也将日益败坏。报纸上、新闻上常有××公司在生产食品时,向其中加了不该加的东西,某企业的老板拖欠工人工资不还,学校暴力事件……如果没有法律,那些手无寸铁的人也只能忍气吞声,没有权利,得不到自己应该得到的回报;如果没有法律,谁敢向外说事情的真像;如果没有法律,谁来维护道德和良好的风气。法律让见义勇为者敢为,让假象破灭,让人们不再苦闷着自己的良心,让人们有信心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

政治书上有这样一句话: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法律赋予了我们权利,我们有责任去正确运用它,有责任去见义勇为,有责任去维护社会秩序。法律让见义勇为者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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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适用话题:生命,法律,威胁,恐吓,杀医,严惩

全文共 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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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3日,因新生婴儿左手骨折,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一男子顾某在网上发帖称,如果在今年腊月28号之前,蕲春县第三人民医院不赔偿100万元,“我将会血洗三医院的医护人员,见人就杀,还要放火焚烧”。1月15日,蕲春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目前,公安已介入调查,事件正在处理中。

据蕲春县委宣传部14日晚通报,针对顾某在微信、微博发帖扬言威胁恐吓涉事医院一事,该县公安、卫计、综治等部门已介入调查。

网络广为流传的一张朋友圈截图显示,一名男子在朋友圈发布消息称,儿子在蕲春县第三人民医院出生,6斤3两,接生的医院人员由于用力过大,导致儿子左手大臂中间骨折。该男子“发誓”称,如果在今年腊月28号之前,蕲春县第三人民医院不赔偿100万元,“我将会血洗三医院的医护人员,见人就杀,还要放火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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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法律知识作文400字

全文共 5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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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有一次,在五年级的一天下午我县的法院院长亲临我校给我们上了一堂意义深刻的法制课,在课上,我才第一次到什么叫法律

法律这个词语对于我们小学生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逐渐提高,一些在校学生与社会一些黑势力混在一起。为这帮黑势力所利用,做出了一桩桩发人深省的违法案件,这不是因为不懂法,不学法,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吗?我们是当代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国家的未来。我们要创造和平的环境,优良的社会秩序。必须要学好法律,遵守法律,用法律来维护我们每个人的益。接下利来我给大家讲一个因为不懂法律,才造成的案例。南京市某村的4位初三的学生在傍晚5点钟左右,从校门走出。突然双臂被架起来,推到某广场狂殴暴打,人数由原来的10多人增加到近50多人。4位受害者从广场被打到某树林,被用书包、木棒及拳脚的蹂躏下,相继打倒在地。其中徐某被打得浑身是血,身体蜷缩在地下。他们的头被当作“皮球”踢来踢去,最后打了好几个小时,暴徒们才走。徐某被打头破血流,被同学送往医院,在很多处都疗了几针。原来徐某在QQ上与同学发生争执,对方感到吃了亏,找了很多人打徐某。

上面的事例是因为不懂的法律所造成的。只要我们不违法乱纪,遵纪守法,我们就不会受到伤害。因为只有法律的健全,才会给我们带来和写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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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法律伴我成长

全文共 6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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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神圣、神秘、威严、崇高的,它就像一个守护神,伴随在我们身边,时时刻刻保护着善良的人们;法律,就像天空中无数的星星,指引着人们走向光明的道路;法律,就像齐天大圣,用它那双火眼金睛来明辨是非,扶善惩恶。法律在车水马龙的街道上,在那庄重的法庭上,在猎人们心中……

今天,路上仍然是有条不紊,没有一辆车、一个人闯红灯,交通十分流畅。我走过马路,心里高兴得想:宽敞的马路上,人人都遵守法律,生活的安全就有了保障!

当那庄重的法庭上传来法官最后的判定,听见的便是一个人的忏悔,一个人的欣喜。当法庭上坐着一个触犯了法律的罪犯,那么法律一定会严惩,而法律给他的这次教训,也许会让他开始重新做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从不冤枉好人,这是公正无私、惩恶扬善的法律。

“不知荣辱乃不能成人”,这是千百年前的古人流传下来的至理明言。可见我们千万不能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错了!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误,为什么要等受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小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标准。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共行的道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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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法律伴我成长

全文共 8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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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生长在法制社会的儿童,我不知道没有法制的社会会是什么样子,今天我们放眼看去我们的社会有正常的秩序,我们有若干的法律法规,保护我们幸福快乐的生活。接下来,我来跟大家说一说发生在我身边的有关法律的事情。

那是一个晴空万里的日子,放学了,妈妈开车来接我。我坐上了那辆十分舒服的汽车,向家驶去。

“跟着我左手右手一个慢动作!右手……”我的手机响了!原来是爸爸。

“喂!爸爸。有什么事情呀?”

“丫头,你在哪儿呢?我找你妈妈,刚打电话给你妈妈,没接呀!”爸爸似乎很着急。

“妈妈,爸爸找你。”说着,我就要把手机交给妈妈。

妈妈并没有接过手机,看都不看我一眼,聚精会神地盯着前方,说:“丫头,告诉爸爸咱们在车上,到家再打给他。”

挂掉电话,我好奇地对妈妈说:“妈妈,你为什么不接爸爸电话?”

妈妈似乎有些愤怒了,说:“你这是法律意识淡薄!你难道不知道吗?驾驶员在开车时接打电话,就是在拿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开玩笑!”

我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对交通安全这一方面还不怎么了解:“那么,妈妈,开车时都应该注意什么?”

“不要打扰我,这样是分散驾驶员注意力,会有很惨重的后果!”妈妈依旧严厉地对我说。

见到妈妈这样目不转睛地目视前方,专注地开车,听了妈妈的一席话,我也就没再跟妈妈说话。

后来,妈妈又跟我讲了关于开车的注意事项:不能酒后驾车、开车时不能打手机,不能抽烟,以及不能跟驾驶员聊天,分散驾驶员注意力等等,这些都是一个合格的驾驶员必备的条件。妈妈跟我聊这些,是在警告我,我长大开车时,也要注意这几点,要不,就是拿生命开玩笑!

通过看电视,我知道了,妈妈这样做是正确的,不像新闻上说的:某位公交车司机,开车时低头看了三十九次手机,还好在另一辆货车冲过来时巧妙地避开了,若是没有避开,那么,这一车人的性命,谁来负责?

通过收看新闻、报纸等一些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我懂得了:我们要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更要学会在某些时候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

学法是为了守法。我们小学生就要以身作则,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感染每一个人。只要人人遵纪守法,我们的社会就会更加和谐,家庭就会更加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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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有关法律名言警句集锦

全文共 30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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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懂法用法,是每一个中国公民的责任与义务,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法律名言警句集锦,欢迎参考阅读!

1、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2、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定颓败。——塞内加

3、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朱尼厄斯

4、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5、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6、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弥尔顿

7、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8、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马略

9、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

10、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

11、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12、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奥维德

13、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14、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15、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16、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17、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18、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19、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

20、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21、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22、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23、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24、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25、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

26、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27、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28、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29、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30、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31、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32、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33、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34、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35、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36、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37、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边沁

38、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39、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40、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41、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42、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43、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44、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45、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46、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47、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48、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49、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50、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51、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52、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53、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54、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55、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56、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57、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58、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59、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60、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61、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62、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英)《政府论》

63、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64、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65、如果我们的法律只是自然规律的幼芽,它毫无疑问是好法律。这样的法律可以抑恶扬善。――大仲马(法)《马希里选集》

66、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67、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68、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69、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70、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傅玄(晋)《傅子·法刑》

71、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72、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欧阳修(宋)《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

73、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74、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西塞罗(古希腊)《法律篇》

75、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管子(战国)《管子·法法》

76、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77、凡法始立必有病。――韩愈(唐)《钱重物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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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适用话题:家暴、生命、无情、法律、暴力、严惩

全文共 2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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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崇州市锦江乡女子蒋菊英称,自己长期被年近七旬的老伴彭长根家暴。最近一次被打发生在十多天前,老伴将她捆绑殴打,还逼她喝下百草枯农药。

蒋菊英家属向北京时间“暴风眼”(微信号:btime007)提供的病危通知书显示,她被诊断为“百草枯中毒,多器官损害,呼吸衰竭”。

蒋菊英经抢救后病情有所好转,家属事后已报警,立案通知书显示,“彭长根虐待一案已立案侦查”。

北京时间“暴风眼”联系当地派出所,一名民警称“是蒋菊英的女儿报的警,彭长根现在被拘留了,案子目前还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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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法律伴我成长

全文共 9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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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良好、安定的的国家,总是需要一些规章制度来维护的,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律诞生了。

法律,是个神圣的称呼,它是现代的包拯,那样的大公无私;它是正义的化生,为一位位弱者讨回公道;它是一架天平,决不会向另一边倾斜;它肩负着维护和平的重任。正气凛然的它,为社会驱逐邪恶,让国家在安定中发展。

作为一个学生,我们应该从小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应该知法,懂法,守法。曾经有一个小男孩就因不懂法而险些丧命:

有一天,在一辆公交车上,有一个小男孩,他坐在靠窗的椅子上,也许是对新事物的好奇,坐在椅子上的他很不安分,时不时把头手伸出窗外,这时,对面突然来了一辆公交车,差点把小男孩的头挤扁,辛亏驾驶员处理及时,才没造成悲剧。可见知法是多么的重要,如果当时他知道车辆行驶中,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这一条或者驾驶员能及时提醒他,就不会有这惊险一幕了。

当然,我们不仅要知法,懂法,守法,还要会用法,如果不用,它的存在便没有意义了。只有充分的利用它,才会使它的存在更有意义。让我们再来听一个小故事吧:

小建11岁时父母离异,他被法院判给了母亲,但不久,母亲因病去世。小建的父亲此时已再婚并育有一女,不愿意再承担抚养小建的义务。由于无人监护,小建一直被寄养在外婆家。可是外婆年纪大,身体又不好,根本无力照顾小建,无助的小建将父亲告上了法庭。法庭民事审判庭的李法官认为,如果立案,就会出现父子对簿公堂的情形,容易使小建的心灵受到伤害,也不利于父子日后生活,应尽可能在诉前调解,于是法庭通知小建的父亲到庭谈话,

在第一次谈话中,小建的父亲态度强硬,强调当初小建的母亲声称不需要他抚养儿子的。李法官指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因父母离婚而取消,如果遗弃未成年人,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数天后,法院再次通知小建的父亲到法庭谈话,李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再次耐心为其解释我国民法的监护规则,劝其克服困难,承担起抚养小建的义务。经过李法官的多次努力,小建最终于父亲接回家一起生活。

是法律帮小建找回了爱,令他有了一个新的家,有了一份生活的保障。可见,法律对我们而言,是多么的重要。

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变得更加美丽;有了法律,人间的悲剧将不再重演;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有了保障。法律将伴随我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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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法律护我成长作文500字

全文共 5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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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我们的保护伞,它时时都保护着我们的利益与安全,它起着防止邪恶侵蚀我们青少年花样年华的重大作用。

法律不但保护了我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且即使对罪犯的惩罚,也是一种警摄和教育的作用。法律就像一个程序,只要人们按照这一程序运行,生活就会更加安定和谐,社会经济也才会更加有序发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对不遵守规矩的人,法律也会有网开的一面。比如,对于犯罪后主动自首或检举其他犯罪现象的,尽量使自己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那么,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也会给予一定的减轻或从軽处罚。这样,才更能体现法律“教育为先,惩罚在后”的理念,也才会让犯错误和违法犯罪的人有悔过自新的机会,使一部分违法犯罪的人能向好的方面发展,为社会造福。

当然,法律对那些严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和破坏经济发展的人的打击又绝不留情。这样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又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保证。比如,像杀人、抢劫等对社会造成及其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法律都施以重刑,甚至是死刑,给罪犯以严罚,同时给众人以警世!

我们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我们要从小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让法律永存我们心中,让我们创造出一片属于我们自己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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