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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精品20篇)

从小到大我们贯彻的理念就是劳动最光荣,通过劳动才能获得自己想要获得的一切,没有什么是不劳而获的,那么对于劳动我们又会有什么心得体会呢?请看下面这关于劳动的心得作文,看完你就知道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的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优秀作文,欢迎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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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15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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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委、县政府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学习的通知》,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开展专题学习工作,通过班子会、专题讨论交流,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精神贯彻落实。本人严格落实乡党委书记职责,自觉履行“一把手”带头学习责任。现将本人关于《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学习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中共中央新颁布实施的《巡视工作条例》,是党的巡视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深入开展巡视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和制度保障,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建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巡视工作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

一、学习贯彻条例的基础是领会精神实质

贯彻执行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实质是前提。首先,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集中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最新成果,是指导当前党和国家各项建设的基本依据。条例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纳入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有关巡视工作的重要论断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把学习领会条例与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做到融会贯通。

其次,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学习领会条例。条例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作为立法的目的,在指导思想中增加“从严治党”内容,在巡视工作职责、监督内容、整改责任、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都体现了巡视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手段的要求,可以说,“全面从严治党”是贯穿于条例的一条红线。

第三,要围绕条例各项新规定进行重点学习。条例坚持与时俱进,充分吸收巡视实践特别是十八大以来的创新成果,对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体制机制、目标任务、方式权限等各个方面作出了新规定。学习条例要逐条深入学习原文,重点理解修订和增加的内容,准确把握中央各项新精神。

二、学习贯彻条例的关键是强化责任担当

条例健全了巡视工作责任制,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机构、有关部门、被巡视党组织等各责任主体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以及不履职尽责、违反纪律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各责任主体开展巡视工作有了明确规范和制度保障。我们要从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要求出发,深入学习领会条例,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巡视工作职责,增强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巡视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切实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中央和市委的要求承担起巡视工作组织实施责任,要切实担负起深入发现问题、如实反映问题、推动问题解决的责任。通过强化责任分工和协作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深入推进巡视工作的强大力量。

三、学习贯彻条例的根本是抓好制度执行

学习贯彻条例,落脚点是要使条例真正成为巡视工作强有力的指导、强有力的规范。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巡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标志。条例重点是对事关巡视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规定,需要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和配套。

要围绕发挥巡视利剑作用严格执行条例。巡视是解决党自身问题的有力武器。贯彻执行条例,需要紧紧围绕“利剑高悬、震慑常在”抓落实。坚持抓早抓小、标本兼治,使巡视过程成为加强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

要强化巡视工作的组织保障体系。条例对巡视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选配等,作出了新的规定。要适应巡视工作领导体制机制的重大调整,加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巡视组建设,规范机构设置,强化职能发挥。

要健全巡视监督与执纪监督、干部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要按照巡视任务的要求,完善适合巡视干部特点的管理办法,选好配强巡视干部,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巡视干部队伍,切实为巡视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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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党员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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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问责条例》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在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头上

日前,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的座谈会先后在北京和辽宁召开。会上强调,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笼子,制定条例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认识、释放失责必问强烈信号的过程。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在习近平心中,只有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才是合格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习近平则直接指出,要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6月13日 中国青年网)

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之所以党要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要抓住“关键少数”,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让从严治党真正严起来实起来,而“关键少数”其实就是领导干部。十八大以来,在强势反腐、整治“四风”的大背景下,有部分党员领导干部感叹“官不聊生”,产生抵触情绪,不能吃、不能占了,却也不干事了。“宁可不作为,也不要犯错误;宁可少干事,也不要出事”的消极思想在党内蔓延开来。

不作为对党的事业发展造成的损失,与腐败一样令人触目惊心。不作为不仅影响到党的事业发展,对干部自身发展也很不利,不作为是没有责任感的一种表现,没有责任感没有担当的人在工作中必然创造不出优良业绩,个人就不可能有多少发展的机会。国家公务员,特别是负有更大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理所当然要有所作为。既然坐在这个位子上,就要干事,否则就别当这个官。只有把自己的命运与党和人民的事业紧紧联系在一起,积极主动作为,才能更好地在建设新中国的大舞台上施展才华,贡献智慧力量,从而实现人生价值。

我国自古就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优良传统,为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而敢于担当,始终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鲜明品格。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牢记对民族的责任、对人民的责任、对历史的责任,真正以大无畏的担当精神走在时代前列。身处伟大的变革时代,共产党人理应有创造历史的壮志。尽管在历史的洪流中个人微不足道,但是汇聚在一起,就能形成强大的力量,担当起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

如何成为一名有担当的党员领导干部呢?第一要始终相信和依靠群众,坚持以身作则走群众路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为敢于担当提供强大力量支撑。第二要坚定理想信念,要有大担当,就必须在坚定信仰、追求真理、敦品立德上下功夫,不断提升精神境界,强化精神支撑,做到“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第三要提高综合素质,练就敢于担当的过硬本领,不断增强政治定力,提升文化修养,增强科学决策、狠抓落实、调查研究的本领,力求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辨得清方向、想得出办法、扛得住压力、作得对决策。第四要加强实践锻炼,不断丰富应对各类特殊、复杂情形所应具备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与时俱进更新知识结构、增强各种能力,不断提高担当本领,牢牢把握主动权。第五要讲究策略方法,掌握科学的方法论,力求事半功倍,辩证地发现、分析、解决问题,坚持深入调研、科学预判、谋定而动,在实践中随机应变,既不以灵活性损害原则性,又不以原则性束缚灵活性。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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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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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强调,“欲知平直,则必准绳;预知方圆,则必规矩。”社会的正常运行需要规矩,党政建设如此,干部特别是青年干部修身同样也需如此。

青年干部作为党和政府最新鲜的血液,与前辈们相比,有一定的优势,比如拥有更高的学历、更开阔的眼界、更先进的工具,但由于没有经历过革命战争的洗礼,理想信念不够坚定,一路从学校走出来,并没有和群众建立深厚的感情等。一直以来,市面上总是有许多所谓的“为官之道”、官场技巧等的学问或书籍,也不乏被某些干部尤其是初入官场的青年干部奉为“秘籍”,其中言语大抵逃不过溜须拍马、结党营私、钱色贿赂等的所谓“捷径”,对那些有见地、有主见的领导干部来说也许只是“博君一笑”而已,可对犹如一片白纸的青年干部来说,如果真的照此行事不仅会误入歧途,虚度了青春、枉费了精力,甚至最终可能锒铛入狱。

奉劝各位青年干部,为官那有什么捷径或秘籍,如果真有什么诀窍的话,以我所见也无非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虚怀若谷行谦虚谨慎”这句老话,前者是宗旨和信仰,让你知所以然,后者为持身之道,让人有所敬畏。正如近年来,我党通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等活动,为新形势下党员干部如何修身做人、为官用权、干事创业立下纪律规矩,说白了最终目的就是要大家“守纪律讲规矩”,所以青年干部们一定要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追求进步的“试金石”,修身律己、责任在心,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这才是青年干部应该做为政之道、成事之要和做人准则的真正“秘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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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全文共 180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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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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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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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下午,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全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大会精神,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柳林就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讲了具体意见。

杨柳林指出,省委省政府在节后第一时间安排部署深化机关作风整顿,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视程度,集中反映了对改进机关作风的坚定决心。

杨柳林强调,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一方面,适应形势要跟紧。一要干满点,紧张气氛常态化。要迅速进入工作状态,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二要高效率,快节奏成为常态。按部就班、慢条斯理就会被动,被动就要挨打,各项工作早谋划、早动手,处置问题要快,赢得主动。三要高质量,高标准严要求成为常态。要履职尽责,激情工作,事争一流,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另一方面,顺应形势要保持。巩固和保持机关标准化模块管理的成效,保持和谐向上的良好局面,一是标准不降。不忘初心,严格机关标准化模块管理各项标准;二是力度不减。进一步加大标准化模块管理评审力度;三是改进不止。按照持续改进的原则,强弱项、补短板,进一步做好标准化模块管理修订、完善和升级。

杨柳林要求,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要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为统领,上下齐心,同心共向,以高度的思想统一,形成工作合力,夯实思想基础;目标一致,步调一致,同频共振,夯实工作基础,以优良的作风饱满的热情投入到食药监管工作中去,积极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不断提升全市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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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学党章守纪律当先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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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学党章纪律先锋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大修改通过后的新党章,全面系统地总结了十七大以来我们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党的建设创新的成就与经验,体现了坚持与发展的辩证统一,继承和创新的有机结合,是我们党始终坚持与时俱进,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政治自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内容。全面学习领会党章精神,对于强化党性观念和纪律观念,增强贯彻执行党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决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党章集中体现了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定了党的重要制度,是党的总章程,对推进党的事业,加强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约束作用。党的理论和纲领是党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起着重要作用,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和其他一切政党的重要区别之一。这一点,从国际共运史和我们党的历史,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伟大历程可以得到充分的证明和体现。就我们党的历史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光辉历程看,在思想政府上,有两条基本经验应当深刻把握。一条经验,就是坚持理论创新,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时代化、大众化。所谓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就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及时代特征相结合,以喜闻乐见的形式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任务和中心工作,不断推动理论创新和武装。我们党诞生90多年来,产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两大理论成果——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两大理论成果指引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不断取得新胜利。党的历史证明什么时候“三化”问题解决的好,党和事业就发展顺利,什么时候解决不好,党和事业就遭受挫折,甚至走向失败。在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用了20多年的艰辛探索,最后形成和产生了毛泽东思想,才找到了中国革命科学的理论和正确的道路,从而取得了革命和建设的胜利。在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党努力推进理论创新,产生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正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引领下,从而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辉煌成就。党的七大把毛泽东思想写入党章,党的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写入党章,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写入党章,党的十八大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既表明了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又充分昭示了推进马克思主义“三化”是我们党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一条重要经验。一条经验,就是坚持党的思想路线的与时俱进。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不断取得新的胜利,是我们党坚持理论创新的结果,更深层次的原因也是党的思想路线与时俱进的结果。从党的思想路线发展轨迹看,因为有了实事求是,才有了毛泽东思想;有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才有了邓小平理论;有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才有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进俱进、求真务实,才有了科学发展观。党章历次修改中理论创新的成果都载入新的党章中,同样思想路线与时俱进的成果,也必然写入党章。我们强调与时俱进,就是不能守着过去僵化的教条,过去的老路,过去的模式,过去的体制不变,同时,又不能照抄照搬别人的经验,别人的模式。不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是我们党的永葆生机和活力的又一条重要经验。

二、党的十八大对党章修改有15处之多,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特别是在总纲领概括和总结了十七大以来我们党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

一是对科学发展观作出新的定位和阐述。首先,把科学发展观确定为党要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把科学发展观写在我们党的旗帜上,是这次党章修改的最大亮点和最突出的历史贡献。这体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有创于统一全党的思想和全国人民的意志,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全部工作的各方面。这有利于全党正确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内涵和精神实质,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

二是充实完善了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长期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其中“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这次修改新增写的内容。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在党章进行完整表述,对于深化全党同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高举伟大旗帜,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充实了坚持改革开放的内容。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我国过去30多年的快速发展靠的是改革开放,未来发展也必须坚定不移地依靠改革开放。在党章中进一步强化改革开放内容。特别强调,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这对我们进一步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有重要意义。

四是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内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布局中,党的十三大概括为“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党的十五大概括为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党的十七大概括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党的十八大党章把生态文明建设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道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形成“五位一体”的建设布局。适应这一修改,党章修正案专门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阐述,包括总体要求、指导原则和工作着力点。这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更加完善,使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更加明确,有利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同时把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写入党章。这是我们党把握时代和形势发展变化,积极回应各族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三、实践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我们党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就是不断进行思想理论创新的过程。我们学习党章,一个重要的视角就是要把握党章中蕴涵的理论上的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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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祖宗不能丢。“老祖宗不能丢”这是邓小平同志1991年8月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中的著名警句。它是针对那种认为我们的理论和路线不必遵循老祖宗的自由化主张所作的批评,也是针对那种认为我们的理论和路线已经离开老祖宗的僵化思想所作的回答,蕴涵着既不能走邪路,也不能走老路的深刻含义。谁是老祖宗?对于我们共产党人来说,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什么老祖宗不能丢?道理很简单,因为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老祖宗的学说是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我们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旗帜和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是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理论体系,说到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不能丢,否则,我们就失去了根本,党和国家的性质就变了,就会如前苏联那样,亡党亡国。

坚定理想信念。共产党人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是否坚定,不仅对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关系极大。理想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前进动力,也是党团结群众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人更要把信仰作为一种传承、一种坚守、一种自觉行动,在平凡的岗位上为党的事业奉献到底。只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才能在大是大非面前把握主原则,辩得明方向;在金钱物欲面前,守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在各种社会思潮面前,做到立场紧定,旗帜鲜明。只有始终不渝地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才能明确奋斗目标和方向,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意志和献身精神,永远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坚持群众观点。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观点,是坚持党的根本宗旨的理论依据。我们所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就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一定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让人民群众不仅成为改革的推动者、承担者,更要成为改革成果的拥有者、享有者,要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做好民生工作,既要让人民群众享受“看得见的成果”,更要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看不见的成果”。

突出主线意蕴。理论是实践的产物,实践是理论的源泉。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的科学理论,来源于实践,发展了实践,检验了实践,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实践性。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主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来源于、发展于、检验于中国共产党探寻的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指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不断胜利前进。

【篇二】学党章守纪律当先锋心得体会

学习党章是为了更好的遵守和维护党章。新修改的党章,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地位,充实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明确了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和对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的新要求,集中表达了我们党的理论基础和政治主张,体现了我们党的整体意志和共同理想。下面浅谈一下学习体会:

一是要自觉遵守党章履行好党员义务。履行好党员义务这是对党员自觉遵守党章态度的最好检验。要对照党章,严要求、高标准、带好头,积极履行党员义务,凡是党章规定的,不管多么困难,都要自觉、主动地去执行;自觉、主动地去规范自己的言行,切忌瞻前顾后、左顾右盼、被动应付。要积极动脑筋、想办法按党章要求指导自己的行动,要真正发挥出党员的带头模范作用,要理直气壮地说出“我是党员”,我们不但要为老百姓服务,而且要完全彻底、全心全意、不讲条件,不但要在工作中敢于吃苦、甘于奉献,而且要时时处处苦在群众前、干在群众中、乐在群众后。

二是要贯彻落实党章转变工作作风。当前,在我们党员干部队伍中普遍存在着一些干部缺乏全局意识和大局意识,对公司决策部署研究不深不透,贯彻落实搞变通、打折扣;有的党员干部干工作、办事情不守党纪、不遵规矩等问题,从根本上讲,是党性不强、党风不正所致,也是贯彻落实党章不到位的表现。我们要把这次“学党章、守纪律”集中教育活动与进一步深入学习十八大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结合起来,与机关干部“下基层、解民忧、帮发展、促和谐”活动结合起来,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要求结合起来,查思想,看理想信念是否坚定;查纪律,看是否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查作风,看是否存在庸懒散软奢现象;查品行,看是否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查业绩,看是否立足本职,创一流、做贡献;查廉洁,看是否做到廉洁从政、干净干事。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推动党章确立的原则和制度贯彻落实到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各项工作之中,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强党性、正党风、转变工作作风,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创业上,把精力放在谋划发展上,把功夫下在狠抓落实上。

三是要坚决维护党章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上对此做了深刻阐述,要求我们必须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对此,在工作实践中要求我们党员干部必须努力做到自觉维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落实上级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定,自觉维护党中央、自治区和公司的权威;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决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对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坚持从严治党,加大执行纪律的力度,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必须严肃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必须按党章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犯罪的,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决不姑息迁就,坚决维护党章的权威。

通过“学党章、守纪律”教育活动的开展,我们一定要从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学党章、守纪律”集中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深入领会党章各项新内容新要求的科学内涵,坚持用党章指导和规范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不断增强全公司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和带领公司广大干部职工凝神聚力,奋勇拼搏,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及全国粮食流通会议精神,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做好广积粮、积好粮、好积粮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自治区粮食局确立的“保障区域粮食安全,加快推进现代流通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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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领导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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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的部署,时下,全市党员干部已全身心地投入到“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中。

在全市广泛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目的是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强化党性意识、宗旨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严格用党的纪律和规矩约束言行,在全市上下形成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政治氛围和政治习惯,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新型工业城市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在参加**新闻传媒集团组织开展的“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中,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千人同心,则得千人之力;万人异心,则无一人之用”。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三大转型”、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需要我们同心、同力。今年,经济下行压力越来越大、面临的困难越来越多,这就越需要保持团结统一。保持团结统一,要靠共同的理想信念,还要靠严明的纪律和严格的规矩。作为**的一名建设者,我充分认识到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到守纪律、讲规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通过学习,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基本要求,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使纪律、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为推动“三大转型”创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良好的政治生态,可以凝心聚力,鼓舞士气,激发斗志,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需要从每名党员干部做起,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做良好政治生态的积极构建者和坚定守护者,要以过硬的作风,在守纪律、讲规矩方面身先士卒,带头示范。

守纪律、讲规矩,对领导干部既是约束更是爱护,既是限制更是保护。领导干部务必要严一严规矩、紧一紧纪律,准确把握自己的角色和定位,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上、把使命扛在肩上、把法纪悬在头上,常怀敬畏之心,常握戒尺在手,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触纪律红线。党的观念、组织观念淡薄,对纪律熟视无睹,不按规矩办事,终将自食其果,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领导干部是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领头人,起着重要的示范导向作用。只有领导干部带头守纪律、讲规矩了,才能带动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所有成员守纪律、讲规矩。一个班子没有了规矩,“各吹各的号、各弹各的调”,就形不成合力;一支队伍没有了规矩,就会步调不一,形如散沙。只有领导干部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律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才能在本地区、本单位营造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才能形成强大的凝聚力,产生无坚不摧的战斗力,最终在事业发展上取得一个又一个进步,摘得一筐又一筐硕果,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领导干部带头守纪律、讲规矩,要付诸行动、推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严守党内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作为一名在党旗下宣过誓的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践行习总书记提出的“五个必须”,坚持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要真抓实干、敢于担当,不推诿、不懈怠,做到劲往一处使、力往一处用,共同把**“三大转型”的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当前,我市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领导干部肩上的责任重、群众的期待高、面临的考验多。越是在这样复杂的背景下,就越需要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带头守纪律、讲规矩,带领本地区、本单位干部职工在破解难题中抢抓机遇,在抢抓机遇中加快发展,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新型工业城市、在全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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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基层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13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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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县委决策部署,根据乡党委研究安排,xx乡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集中教育活动在5月20日至21日召开,此次学习以领导辅导、专家授课、影片教学和分组讨论学习等多种形式展开,循序渐近、深入浅出,使全乡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得到了教育,心灵上受到震动。在这两天的学习时间里,我会上认真听课,会后深入思考,收获很大,受益匪浅,具体讲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政治素养明显提高。

通过这次的集中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理论知识的欠缺,在掌握党的理论政策知识存在不系统、不全面、不精通以及重点不突出等问题,要想做一名合格的党员,首先要学习好理论知识,提高政治素养,把握好国家的政治方向。今后我将从政治高度认识理论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系统学习,充实政治理论基础,深入学习党章党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继承和发挥党的优良传统,确保党的纪律建设在思想认识上到位。要秉承马列主义,坚定社会主义道路,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推进理论指导实践,实践丰富理论,不断加强党性修养,严守纪律规定。

二、政治立场更加坚定。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不了解党纪、党规,就如中国人不知道国旗国歌一样可悲,无论我们处在什么职位上,都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一名党员,要坚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会议刚开始龚书记以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为主题进行了辅导教育,讲解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内涵,精神实质,以及基本要求,让我们进一步理清了思路,深化了对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认识,强化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通过观看影片《较量无声》、《忠诚与背叛》两部教育片,受到了深刻的警示教育和党性洗礼,深刻意识到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国际国仙形势严峻,不仅有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军事等方面的侵蚀,更多的来源于国内党内的歪风邪气和不正之风,我们在警惕外来侵蚀同时更应当加强党内的巩固意识,打铁还需自身硬,《忠诚与背叛》很好的诠释了党内监督部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们的努力和付出让我们看到了希望,也更加坚定了我们的政治立场,强化了“在党爱党,在党言党”的党性观念和党员干部的履职尽责意识。

三、工作思路更加清晰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就要必须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严格遵守《党章》,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以制度管人管事,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把讲纪律、守规矩作为应尽的义务。讲政治是对党员干部第一位的要求,政治上的明白是最大的明白,政治上的成熟是最好的成熟。每位党员干部都要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在政治上做一个明白人。要始终保持头脑清醒,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同组织保持一致,让严明的政治纪律和严肃的政治规矩成为自觉行动,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决同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行为旗帜鲜明地作斗争。

在今后的工作中,作为一名基层干部,应该时刻牢记一个基层干部的标准,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严格遵守本部门本岗位规章制度。“细节决定成败,小事考量大德。”在工作中要严于律已,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上班时间不开小差,做私人事情,从细节着手,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自觉接受监督,努力在各方面特别是在守纪律、讲规矩方面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奋勇争先,为xx的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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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心得体会

全文共 38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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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提高认识、克服惯性,把执纪放在首位,牢牢确立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作为“三转”深化的方向不动摇;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作为“三转”的具体方法不动摇;把纪律和规矩严起来作为“三转”的工作目标不动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治国理政“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其中,全面从严治党既是应有内涵,又是重要保障。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新形势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现实需要,也是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遵循,必须深刻领会、认真落实。

认真领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深刻内涵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我们党成立伊始,就强调要立规矩、讲纪律。1922年在上海召开二大时,尽管全国只有195名党员,但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便专列了“纪律”一章,共计九条。其中规定,凡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各地党组织不得违背中央立场,若违反则必须开除党籍。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党章,就明确了党的政治纪律,使我们党和那些只在口头或书案上讲马克思主义的松散学术团体划出了一道鸿沟。延安整风时期,毛泽东同志在1941年9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了著名论断:“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这两者都不可少。”1948年9月,中央政治局在西柏坡专门召开扩大会议,主要议题就是“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1985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上讲话指出:“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四者缺一不可。”90多年来,我们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每一段行程的跨越,无不是靠着严明纪律才一路走来。回顾历史,我们党从革命到建设到改革,栉风沐雨、历经坎坷,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根本原因就在于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纪律,就要凭规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引领中华民族走向繁荣、富强和文明,党必须始终是坚强的领导核心。只有把党建设好,才能全面推进“五位一体”建设,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顺利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王岐山同志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8700万党员的执政党,必须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明确纪律的内涵,密切联系实际、求真务实,把纪律执行到位,真正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认识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刻内涵,透彻领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与从严治党之间的关系,真正把“纪”挺到“法”的前面,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运用好发挥好,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以严的措施管住干部,执纪必严、动辄则咎,以严明的纪律凝聚起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强大动力。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深化“三转”的明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三转”的深化。让纪律严起来、立起来,聚焦主业主责,推进“三转”向基层延伸,是深化“三转”的明确要求,也是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获得持续、获得提升、获得创新的重要体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提高认识、克服惯性,把执纪放在首位,牢牢确立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作为“三转”深化的方向不动摇;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作为“三转”的具体方法不动摇;把纪律和规矩严起来作为“三转”的工作目标不动摇。要充分发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治本功能,用纪律管住大多数,使纪律既成为不可触碰的红线,又成为抵制和预防腐败的“铁栅栏”。要善于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驾驭深化“三转”出现的新情况;善于运用历史、哲学、文化思考增强工作信心,解决现实问题。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有静气、不刮风,不搞运动,紧密结合基层实际,踩着不变的步伐,把党风廉政建设引向深入。

切实强化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实践作用

落实“两个责任”,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抓住“两个责任”这个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抓“两个责任”的落实,就必须让纪律严起来、立起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作为强化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措施。要把纪律和规矩列入各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督促各级党委冲着纪律去,领好班子、管住干部、以上率下,实现全方位、全覆盖;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突出体现在“一案双查”,对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抓“两个责任”的落实,就必须让纪律严起来、立起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作为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具体方法。严肃执纪是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担当,要种好自己的田,就必须抓早抓小,严格执纪,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敬畏纪律、遵守纪律;要强化执纪意识,坚持执纪思维,切实改变过去紧盯违法环节等办案模式,强调置“纪”在前,以“纪”为重,执“纪”为本,通过肃“纪”达到立纪。要通过纪律建设,强化和发挥好纪律在前的实践作用,推动各级党委、纪委增强责任担当,确保“两个责任”生根落地。

坚决纠正“四风”,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作风问题关乎人心向背、关乎党的生死存亡。从严治党,改进党员干部作风,必须持续释放严惩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明确信号,进一步增强忧患感、紧迫感,深刻把握纠正“四风”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关系,在坚决纠正“四风”的全过程体现纪律的严肃性。既要抓好重要时间节点的纠“四风”工作,又要注重日常监督,实现监督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空白、不留盲区。要把“四风”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加大公开曝光力度,以严的纪律、严的规矩、严的制度管住干部,使其习惯在严格律己中担当责任,适应在严格约束下干事创业。

强化民生监督,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侵蚀干群关系,动摇党的执政基础,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把准方向、迈出步伐、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群众利益。要强化问题导向,聚焦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把群众拥护不拥护、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根本标准,增强党的凝聚力向心力,赢得党心民心。要在推进民生监督工作中切实把纪律和规矩严起来、立起来,发现违纪苗头的必须马上去管,触犯纪律的必须及时跟进、严肃处理,决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防止党员干部由“小毛病”“小问题”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要强化和发挥好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实践作用,让群众看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果。

严查违纪行为,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破法”始于“破纪”。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作为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利器,做到惩治腐败无禁区,强化“不敢腐”的氛围。要攥紧拳头、集中力量,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党的各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向罔顾纪律规定的行为宣战,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持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触犯了纪律就要及时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函询约谈,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发挥纪律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作用,真正使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增强责任意识,坚守主体责任,率先让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要督促各级党组织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立起来,就必须率先在纪检监察机关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挺在前面。要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把纪检监察机关建设成为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的机关。各级领导班子既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者,又是机关自身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以实际行动把主体责任履行好。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班子成员都要知责明责履责,切实带好队伍。

抓好建章立制,完善纪律规定,率先让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要按照明确规范、完整系统的要求,划定执纪守纪的“底线”和“红线”,强化知规依规,率先遵纪守纪,切实把党的纪律和规矩立在脑海里、行为中,使守纪律讲规矩成为组织文化和自觉行为。要围绕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定性量纪等权力运行,按照相互制约的原则,制定紧贴现实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制度规定,明确纪律要求,使各项工作有纪可依,使制度笼子编得更密、扎得更紧。要不折不扣地抓好制度执行,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使纪律有权威、受尊崇。

以高标准、硬措施严格教育管理干部,率先让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检监察干部要当好党的纪律的有力监督者,首先必须当好党的纪律的坚定拥护者和模范执行者。要严于教育,经常对干部进行党性教育、纪律教育、作风教育,引导干部爱党忧党、遵章守纪、尽职尽责。要严格管理,既管干部的职责履行和权力行使,还要注重分析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行为动向,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批评、纠正,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要严肃查处,发挥纪检监察内部监督机构的作用,对违反纪律的干部,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查处,形成违规必究、违纪必查、违法必惩的鲜明导向,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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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8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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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近日讲规矩成为政治生活的高频词。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重要的位置。

自古以来,规矩就是一种约束,一种准则,就是一种标准,一种尺度,更是一种责任,一种境界。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讲,规矩既包括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又包括道德规范、标准礼仪。党员干部是一个地区行为的表率,担负着发展一方,稳定一方的重任。党员干部一定要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是整个社会的表率。现实中,有些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对其自身、对党组织、对群众都造成了伤害。人不以规矩则废,家不以规矩则殆,国不以规矩则乱。规矩很重要,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就要出问题,就会栽跟头。十八大以来相继落马的一些省部级高官,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的反面教材。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要先学会懂规矩,做到知晓规矩、认同规矩、遵守规矩、维护规矩。将规章制度入脑入心,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明白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做到不越雷池,不乱章法。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更要学会守纪律,做到知大知小、知进知退、知荣知辱、知是知非。强化纪律意识和服从意识,对纪律心存敬畏,把纪律作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做到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各项纪律规定。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要公道正派,不徇私枉法。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件事情,以敬业奉献的精神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形象。党员干部的的形象严重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党员干部的守法意识和守法自觉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权威最强最有力的捍卫。

树立规矩意识,严格按规矩办事,按纪律办事。争做讲规矩守纪律的好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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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城管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5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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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近期,县城管局开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题学习活动。

局党委组织城管系统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集中学习《准则》、《条例》。通过对比学习新旧《准则》《条例》,深刻分析把握新准则、条例新增加的特点与亮点,提出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贯穿了“全面”与“从严”的要求,要求全体党员干部时时处处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准则》和《条例》的规范和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敢于动真碰硬,敢于担当,清白做人,干净做事;要求要切实落实好《准则》和《条例》的主体责任,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局属各党支部自主学习《准则》、《条例》,要求每位党员写出学习心得体会,有条件地组织中队、科室进行观看今年以来的典型案例,以视频、图片形式对照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突出强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加强党员干部的权力观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推进作风建设。

通过组织学习,进一步坚定了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增强了党员干部以实际行动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的宗旨意识,强化了纪律和规矩意识,使党员干部积极适应从严治党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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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纪委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7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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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中共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召开会议,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下称《条例》),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申长雨指出,《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遵循,要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在前期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为开创知识产权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保障。

会上,党组班子成员谈了学习《条例》的认识和体会。大家一致认为,《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管党治党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遵循和重大制度创新,是推进党内问责制度化、法治化、常态化的重要举措。《条例》的出台表明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释放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对进一步强化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申长雨就贯彻落实《条例》提出要求。一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局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两学一做”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把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局党组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学习,带头遵守《条例》,切实承担起相关责任。二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条例》的具体举措,为《条例》的贯彻落实提供支撑,使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落细落实。三要狠抓《条例》的贯彻执行。要把《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层层传导压力,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在京的局领导肖兴威、甘绍宁、何志敏、廖涛、张茂于出席会议。中央纪委驻科技部纪检组副组长陈越列席会议。局专利局副局长徐聪,局机关、局专利局各部门、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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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优秀党员讲规矩守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3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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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发改委开展“守纪律规矩”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通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李建华同志在自治区纪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和彭友东同志在市纪委九届五次全会上的讲话,切实做到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之心。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对于一个党员,纪律是高压线;对于一个政党,纪律是生命线。党的规矩总的包括哪些?党章、党纪、国法,还有党的优良传统,都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规矩。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自我约束的不成文的纪律,同样需要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懂得并自觉遵守这些规矩,个人才能不触雷、不踩线,党才更有凝聚力、战斗力。

守纪律讲规矩,首先要树立大局意识。要着眼全局,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自觉围绕大局有效履责、充分发挥作用,绝不能各行其是,因小失大,以私废公。要讲政治、顾大局,明辨是非,不谋个人私利、不计个人得失,全心全意把聪明才智用到干事创业上来;要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凝聚战斗力和执行力,激发党员干部的干事创业激情;要做到小局服从大局、地方服从中央、个人服从集体、下级服从上级,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其次,要树立廉政意识。德能勤绩廉,廉是基础,失之则一切皆无。“公生明,廉生威”,党员干部要守住廉洁底线,正确行使权力,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政绩观,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始终保持头脑“清醒”;要做到慎始、慎微、慎独、慎行、慎权,管好自己的口、手和脚,算清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亲情帐、自由账;要树立“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的信念,始终对身外之物“看得透、想得通、放得下、忘得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歪风邪气,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

最后,要有敬畏意识。一个人,心存敬畏,就会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就会从严要求自己,慎言慎行,反之,一个人一旦没有就了敬畏之心,就敢罔顾党纪国法,把自己摆在“特权”位置,做一名“特殊党员”,就敢越“雷池”、闯“红灯”、踩“底线”,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跌倒在权力、金钱、美色等关隘上,就是因为失去了敬畏意识,心存侥幸,胆大妄为,最终一失足成千古恨,追悔莫及。

守纪律讲规矩,才能增强党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健康发展,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应该严格按规矩办事,按纪律办事,保证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统一步调、令行禁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

“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再次强调了严明纪律的重要意义,提出了纪律建设的明确要求,指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着力方向。各级党组织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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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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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市委书记陈志刚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的市委办公室第一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与支部成员一起学习讨论。他强调,要勤于学习、乐于奉献、绝对忠诚、务实高效、严以律己,努力建设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党员干部队伍。

会上,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王开俊领学了习近平总书记《办公厅工作要做到“五个坚持”》和《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支委委员围绕党员队伍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合格党员的标准要求作了中心发言。

在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陈志刚指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升各级党员素质,适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要求的重大举措。中央要求以支部为单位展开学习讨论,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求主动、自觉地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又要求每个党员都积极参与其中,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努力提升能力素质,履职尽责。长期以来,市委办公室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默默无闻,兢兢业业,无私奉献,无论在政务服务、文稿起草、机要保密,还是在调查研究、督查督办、后勤保障、接待服务中,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市委对办公室的工作是满意的。

陈志刚强调,做好新时期办公室工作的核心和关键,是要把习近平总书记“五个坚持”精神融会贯通,落实到具体工作和实际行动中,努力开创办公室工作新局面。一要勤于学习。通过学习树立理想信念,提高知识技能,提振精气神,吃透上情、把握外情、熟悉下情,切实当好参谋助手。二要乐于奉献。正确处理好工作苦与乐、人生得与失、成长快与慢的关系,堪当重任,勇挑重担,努力干出一番事业,做出卓越成绩。三要绝对忠诚。始终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旗帜鲜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如磐石,不可动摇。四要务实高效。立说立行,干就干好。做到文稿起草快捷高效、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后勤接待精益求精、领导意图表达准确、下级声音传递及时、督查督办勇于担当。五要严以律己。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塑造,谦虚谨慎、廉洁自律、清白做人,努力把群众的事办好,坚决不做违背组织原则的事,还要对领导干部实施好监督。

陈志刚要求,市委办公室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安排部署,认真带头抓好落实,真正做到知行合一。要完成好规定动作,谋划好自选动作,按照“提素质、守规矩、当先锋”的要求,把办公室队伍建设成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党员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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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纪律行动心得体会

全文共 18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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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讲规矩,是我们党员干部当好合格“关键少数”,深入推进从严治党的首要职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遵守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讲规矩、守纪律,坚持依法行政,方能以实际行动为全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广大群众树好模、履好职、尽好责、办好事。

一、坚持问题导向,做“树”标杆的带头人

扎实践行“三严三实”,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四自能力”,树好模范标杆。一是自我净化。不为私心所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坚持不懈改作风、祛“四风”、净杂念、强宗旨。以净化洛南城镇环境为抓手,全面推行一线工作法,由“外”而“内”根治懒政、惰政等不作为,把各级干部思想凝聚到加快发展上来。二是自我完善。坚持读原著、悟原理、求真知、得实惠,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来陕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行诚信之道。自觉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全面开展“千人下访”活动,全面规范信访秩序,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三是自我革新。坚持事业发展的深度取决于解放思想的程度,坚持把解放思想作为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的关键,带头解放思想,组织动员洛南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走出去,及时更新思想观念、工作理念和服务观念。四是自我提高。既要认识不足,又要善于学习,更要取长补短、学以致用。通过自我学习、自我提高不断克服推动经济发展本领落后、本领不足、本领恐慌,勇于把外地成熟的先进经验拿回洛南嫁接、改造、提升,全面打造洛南经济转型发展升级版。

二、坚持从严治党,做“立”规矩的指路人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人不率,则不从;身不先,则不信。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就是要带头立规矩。首先,要懂规矩。党章是各级党员干部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好,遵守好。以洛南大讲堂为平台,以“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七个有之”“五个扎实”等重要指示和延安精神、红旗渠精神以及焦裕禄、谷文昌等先进人物事迹学习为核心,带头为全县各级干部讲好党课,立好规矩。其次,要讲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团结意识、组织意识、立党意识、公私意识“五种意识”,带头在党言党、在党爱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在党护党,坚决依法处置恶意抹黑党委、政府及洛南形象的人和事,特别是散布不良信息的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第三,要守规矩。树立规矩意识,做到知行合一。心里时刻有规矩,清楚什么事不能做,什么地方不能去,什么人不能交往,什么话不能说,始终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三、坚持廉政建设,做“执”纪律的明白人

把纪律挺在前面,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一是把党委主体责任“扛”起来。聚焦核心任务、聚集人员力量、强化刚性要求、贯穿问责问效主线,及时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定期对县、镇两级班子成员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逐人反馈,逐级传导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二是把优良作风“挺”起来。全面推行一线工作法,成立了十条工作线工作机制,夯实重点工作责任。按照十条工作线落实工作任务,考核排在末位的部门及分管领导,开展“百姓问政、机关问效、干部问廉”等“三问”活动,敢请群众监督,敢让百姓问政。三是把工作纪律“明”起来。严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明干部工作纪律。紧密结合中、省对宏观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决不允许任意裁剪,合意则取、不合意则舍,搞“选择性执行”。自下而上请示、汇报,决不允许越级汇报、多头汇报,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四、坚持依法行政,做“尊”法律的执政人

坚守法律底线,坚持依法行政,尊法护法,让法律成为党纪“红线”、纪律“底线”后的最后一道“高压线”。一是坚持依法决策。时时警钟长鸣,处处心怀敬畏,真心依靠群众、倾听民声,按照党章党纪、法律依据、法定程序做出决策,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二是坚持依法行政。以依法规范窗口单位服务为突破口,逐级延伸规范县级部门“服务窗口”、镇(办)“服务大厅”、村(居)“服务中心”,全面启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三是坚持依法问责。坚持“零容忍”态度,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决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懒政、怠政”问题严肃问责,对吃拿卡要或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查处,让法律法规真正成为不敢碰、不能碰、碰了就要付出代价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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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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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参加干部思想纪律作风教育活动以来,我积极认真,努力学习,锐意进取,多向领导、同事和前辈们学习好的经验,好的做法,提高了自身政治理论水平,转变了思想作风,增强了工作、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纪检监察干部思想纪律作风教育活动心得体会。通过学习教育活动,主要有以下心得体会。

一、认真学习,增强素质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纪检监察工作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肩负的担子和担负的使命更重了。要成为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就必须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必须做到勤学苦练,不断总结,不断创新,懂全局、精本行;二是必须做到对纪检监察工作专一、专心,通过不断地学习钻研纪检监察基础理论、业务知识、技能技巧,学习相关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现代科学技术等,不断获取新知识,掌握新技巧,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三是必须做到在工作实践中日积月累地勤学,脚踏实地地苦干,培养敏锐的洞察力、正确的判断力、敏捷的应变力,真正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志向坚定,忠于职守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要求

纪检监察工作者身负重托,职责神圣、任务光荣。为完成这一光荣任务,就必须志向坚定,忠于职守,力求做到以下四点:一是要做到不辱使命,有所作为,增强矢志为民的信念,锻炼百折不挠的意志,身怀志向高远的追求,知职图进,知责思为,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二是要做到从严要求、工作严谨、执纪严格、执法严肃,严查违法乱纪案件;三是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审视问题,做到察事早、定位准、主见明、运筹帷幄、把握态势,不失时机,并从战略上观察,提出并解决问题,及时有效地对待每一项工作;四是要有全局意识,一切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积极开展工作,自觉地服务于发展,把促进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修身守德,自律自强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保障

纪检监察干部是执法执纪者,要成为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躬身实践,着力提高自身的修养和从政能力,增强执法执纪的号召力和感召力。要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和责任,胸襟坦荡,气节刚正,为人处事光明磊落,堂堂正正,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刚正不阿、秉公办理,面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疾恶如仇,敢于斗争。在工作中讲究工作方法和工作艺术,做到和不足,也更加增强了我改正问题、提高自己思想素质的信心和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自身整体素质的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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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6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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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强调各个监督机构的主体责任

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条例》,它针对过去我们党的建设出现的问题,总结了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加强党内监督的经验,是一部非常好的法规。它进一步强调了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的责任,各级纪委专责监督的责任,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的责任、党组织日常监督的责任,还有普通党员民主监督的责任,要逐步建立一个有效的全覆盖的监督体系。

二、《条例》强调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

《条例》特别强调加强对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条例》为什么强调对这群人的监督?因为这群人就是总书记经常讲的关键少数,而且是关键少数当中更关键的少数。他们影响和决定着党的建设,甚至影响着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方方面面。如果领导干部都像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头执行八项规定,严格遵守党的纪律,那么将对全党和全国产生巨大的积极示范作用

三、《条例》强调监督机制的改革和创新

《条例》总结了十八大以来党的监督经验,包括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比如落实纪委双重领导体制、纪检组的派驻、巡视制度的改革、反腐败的国际追逃等,对这些行之有效的党内监督方式都有明确规定。《条例》主题虽然是党内监督,但并不全是党内监督,它还支持民主党派的监督,支持政府、人大、监察机关的监督。它还特别强调,要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相结合。十八大以来,群众监督成果显著,也彰显了党内监督的作用。《条例》的颁布及其随后的贯彻执行,一定能够对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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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8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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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4日早上,瓮安县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张淞华组织干部员工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条例》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主题,继承并发扬了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充分反应了自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严治党的新经验及取得的良好成果,并结合新的实践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对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条例》共8章、47条,也分三大板块。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列了9条,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第六章至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列了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

党内监督没有例外,没有禁区,信任不能代表监督,所以党组织要把信任激励和严格监督相结合,促使干部及员工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严谨党内制度。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组织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把党内监督条例作为每一个干部员工的首要准则,争取做到廉洁自律,提高自身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张淞华强调,党内监督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遵从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并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为瓮安的县域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统计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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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基层干部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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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政治纪律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做到“五个必须”。

必须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各种矛盾交织叠加,内外因素相互影响。要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需要坚强的中央领导集体及其强有力的权威。没有党中央的权威,中国就会陷入各自为政、各行其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局面,最终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无法凝聚起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合力实施国家全局发展战略,保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就无法形成全党全国的统一意志,及时妥善地消除国内外各种不利因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等等。党员干部要在思想上筑牢维护中央权威的意识,在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自觉把人民利益置于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对党和人民忠诚,不做任何损害国家民族利益的事情。

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党的团结就像一个巨大的磁场,可以把一切有利因素吸收进来。民族复兴大业光靠执政党不能完成,还要靠团结起来的各族人民。汇聚全国人民力量的关键是党作为磁场必须有强大的磁力,而形成强大磁力的前提是党内的团结。团结的党才能集中精力为国家、民族、人民办许许多多大事好事,才能营造社会稳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政治环境,让人民感到国家有前途、生活有盼头、执政党可信赖和依靠。维护党的团结是每个党员的政治责任。团结的党是一个合力的结果,每个党员干部积极努力付出的正能量,都会对这个合力的结果做出有益的贡献。

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党的组织正常运转需要严格的程序,程序决定组织的成败。每个党员干部都有自己的权限,都必须按照一定程序行使权力,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严格组织程序,就是要防止党员干部随心所欲,不按规矩出牌、不按规矩办事。

必须服从组织决定。组织决定体现了组织中多数人的意志,服从组织决定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基本条件。组织决定的依据是党的组织制度,主要包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即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的选举制度,党内议事规则;等等。如果党员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组织内部必定分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必定遭到削弱。在组织决定面前,不能大谈个人意志,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组织决定有缺陷,可以通过大家的意志加以完善和修正。

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重情重义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过好亲情关对为官者极具挑战性。而在部分人群中,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帮忙办事成为评价领导干部成功与否的“标准”,无形中助长了一些领导干部的互相攀比和滥用职权之风。

守纪律是底线,守规矩靠自觉。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要求自己,“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强调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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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学党章强党性讲规矩守纪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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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动员会暨“三纪”培训班,茂名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化州市委书记邓永明作动员讲话,化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谭剑锋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学党章党性、讲规矩守纪律”是今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主题,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活动主题,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规矩,以纪律教育为契机,全力抓好省委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推进化州市反腐倡廉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促进该市经济社会发展。

就如何抓好今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邓永明强调。要学党章,增强党性修养。党员干部要强化党章意识、党员意识,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做践行党章的模范。在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中,各部门各单位要把组织学习贯彻党章与加强各级党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与提高党员队伍素质结合起来,与抓好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结合起来,把党章的具体要求落实到该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之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履行职责和义务中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强化党规党矩、优良作风和廉洁自律教育,筑牢防线,严守纪律规矩。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任何时侯、任何情况下,都要慎独慎微,心存敬畏和戒惧,时刻紧绷纪律和规矩这根弦,干净干事,清白做人。纪律和规矩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更是党员干部成长路上的“安全带”。党员干部要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严守纪律底线,自觉按原则规矩办事,让讲规矩守纪律成为一种新常态,内化成一种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不越轨;要抓好整改,力促教育成效。今年4月,省委第三巡视组对化州开展了巡视,在反馈巡视意见时,指出了六个方面问题,提出了三点整改意见和建议。化州市各级党委(党组)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结合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担当,全面提高做好整改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切实把整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以此次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决整治“四风”突出问题,坚决杜绝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各类腐败行为的发生。

随后,与会人员观看了警示教育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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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纪律作风整治心得体会2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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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严明的纪律,就没有坚强的队伍,更没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纪律作风整治心得体会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为了认真贯彻局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动员大会精神,端正工作态度,改进纪律作风,促进做好工作,通过认真学习,查找不足,改进提高,使我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对自己的要求和实际行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以下谈谈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坚持学习,树立好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一名优秀的干部不是天生具备的,而是在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改造、不断地创新及实践中,通过不断地总结和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才形成的。只有通过学习政治理论,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才能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只有不断地强化学习政治理论,才能在政治上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只有不断地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才能具备严格地执法能力,具备热情为民服务的素质。要做到这些,不学习、不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是不行的。没有科学理论的武装,就不能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也就不可能有高度自觉的政治意识,因此,我们要增强政治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性,要抓紧的学,认真的学,系统的学,同时在学习中要有针对性,带着问题去学,学时想着问题,要理论联系实际,思考分清是非,要真正做到学习致用,使自己在思想上保持最高尚的境界,牢固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勤政为民,树立好宗旨意识和良好形象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必须正确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时刻把自己放在人民公仆的位置上,要勤政为民,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机关“八项制度”坚决杜绝那些存在对基层同志和群众“冷、横、硬、推”,甚至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力、话难听”的四难现象。要真正树立好永恒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以实际行动树立好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严格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

没有严明的纪律,就没有坚强的队伍,更没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我们应再次认识到当前整顿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要迅速地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首先要严明工作纪律,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不下班不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要严以律己,从我做起。其次是要严格执法办事,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再次是强化服务意识和效能意识,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真正做到“落实”二字上,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

这次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是自我改造、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教育活动,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是我们队伍建设的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自己要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扎实整改,用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为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出一点贡献。

市委、市府决定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进一步促进全市干部队伍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又有一次新的提高。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是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党员队伍自身建设,保持先进性和与时俱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永葆党的生机与活力的迫切需要。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干部队伍中出现了一些与新的形势任务不相适应、与“三个代表”的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迫切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达到塑造形象、促进工作的目的。

通过局“开展干部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动员大会及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教育活动,我认识到要想当一个一心为民的好干部,就必须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并在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提高:

一、 强化工作作风,不断进取,踏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

强化进取意识,大力发扬奋发有为的工作作风,确保真抓实干,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自己饱满的工作激情,把心思凝聚到工作事业上,把功夫下到实际工作中,迎难而上,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同时要解放思想、牢记使命,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用自己最大的努力去争取最好的工作成绩。

二、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

要时刻强化宗旨意识,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终生追求和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自己切实做好平凡岗位上的每一项工作,促进机关作风建设,实实在在地体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发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优良传统。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把基层单位、企业的满意与否作为衡量自己工作好坏的标尺。

三、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只有通过学习政治理论,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才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政治上保持清醒的头脑,也只有通过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才能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自觉加强政治和业务理论理论学习,全面提高理论素养,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处理复杂、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在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实践的过程中,要不断地总结和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和业务水平。

四、努力树立新形象

要做到平时工作、生活、学习的严格要求自己,切实把干部作风体现到日常的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时常反思和检查自己,在各项工作的落实中,要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精神状态要进一步振奋,要以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知难而进、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对待每一项工作,善于在工作中开拓创新,提出新的思路和见解。组织纪律观念要进一步强化,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发扬党员的带头作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个人生活做到克勤克俭,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艰苦朴素,勤俭节约,遵纪守法,接受监督。

总之,我要以这次学习整顿为动力,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完成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上来,坚持用学习整顿促进工作开展,以工作成效检验整顿效果,为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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