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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通用20篇)

从小到大我们贯彻的理念就是劳动最光荣,通过劳动才能获得自己想要获得的一切,没有什么是不劳而获的,那么对于劳动我们又会有什么心得体会呢?请看下面这关于劳动的心得作文,看完你就知道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的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优秀作文,欢迎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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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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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市编办召开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议,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市编办全体机关干部参加学习。市委组织部部务会成员、市编办主任邹龙汉同志领学并讲话。

会议全文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邹龙汉同志进行解读并提出学习贯彻意见。他认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管党治党制度建设的又一项重要成果;我们要深刻领会党中央意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抓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

邹龙汉指出,要充分认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再一次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政治决心和党要管党的坚定信念,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行动。

邹龙汉要求,要全面、深刻领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深刻内涵。《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存在的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规定了应当予以问责的五种情形,外加一条兜底条款,对问责方式、问责的运用和程序作出规定,并特别强调了终身问责。

邹龙汉强调,全体机关干部有责任、有义务学习贯彻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要按照中央要求,从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战略高度,认真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要把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党员培训和“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要结合机构编制工作职责来学,在界定各类机关职责,尤其在党建职责上,要注意责任权限;要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结合,比较、对照学习,深化对条例的理解,对不在条例限定范围内的情形更要提高警惕,让“四种形态”成为警示,成为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让问责情形永远远离我们;要敢于较真、注重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推动条例全面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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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八事变91周年观后感心得体会

全文共 8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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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幸福生活是来之不易的,牢记历史是为了更好的珍惜现在的生活以及创造未来。在老师的关心引导下,我们应当深切缅怀那些为了人民的利益,不惜抛头颅,撒热血的千千万万个仁人志士和战斗英雄们,学习他们为了追求真理而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

今天,又是一年的九月十八日。_年前的今天,发生了震惊中外的九一八事变,当我了解了事情的真实情况后,感到无比的痛恨。因为它给我国东北三省的人民留下了无法抹去的伤痛,给全国人民带来了无比的耻辱。1931年的今天,日本关东军以“柳条湖事件”为借口,向我们美丽的东三省城市之一沈阳,发动进攻。由于蒋介石的绝对不抵抗政策,日本人竟以一万人的军队攻下了有着29万人驻守的长春、锦州、哈尔滨等城市。多么悬殊的力量对比!我真对蒋介石感到无比的愤恨!看了网上令人颤抖的图片,我热血沸腾!我了解到了日本人的狼子野心,他们有侵吞中国的野心,想把我们中国成为他们的殖民地。他们在中国的土地上犯下了滔天罪行,长白山上留下了被日本人焚烧的尸骨,黑太阳731部队用中国人来做细菌杀人的试验品,种种惨无人道的行迹,都暴露了日本人的无比残暴。他们烧毁我家园,侮辱我们的民族,他们是一群不折不扣的禽兽。无能的清ZF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日本帝国主义无理发动七七事变,使东北人民处在水深火热之中,被肆意践踏在日本帝国主义的铁蹄下。

然而,中国人民绝不是让人任意宰割的羔羊,民族英雄张学良就是这样一位热血男儿,他坚决反对蒋介石的不抵抗政策,与蒋介石进行了彻底的斗争。震惊中外的西安事变就是我们民族英雄张爷爷反蒋抗日的壮举,他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我们就应当学习张学良爷爷的这种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奉献自己一生的崇高品德。

重温历史,我们才知道今天的幸福生活是多么的来之不易,如果我们不好好学习,怎么能对得起这些革命先辈呢?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了我们的国土,但永远也侵略不了我们爱国的赤子之心。我们决不让战争建立在我的.快乐之上,更不会让有害于和平的行为出现在生活中。我们必定会让世界充满和平的阳光,充满无私的爱。总有一天,我会让和平鸽飞遍全球,让全球热爱和平的人们携手共在一片蓝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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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县政府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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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 指出“打铁还需自身硬”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立下的军令状。3年来,我们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使不敢 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

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指 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同时会议认为,《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 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这是继去年修改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党内法 规,进一步扎紧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笼子”。

就此中国青年网记者专访了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讲师孙宁,通过他的角度为网友们解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背后的故事。

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在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前夕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孙宁认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它释放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告诉全党“问责”将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抓手。他认为,有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严治党将进一步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内外相呼应,把责任担当起来

“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数量已经达到了8875.8万人。要想真正把中国人民带向一个更 加富强的明天,至少要从内、外两方面来一起努力。从内部的角度来说,每一个党员都应该苦练内功,增强党性的修养;从外部来说,就像《中国共产党问责条 例》,它是一种外部的约束,是一种机制,是一种压力的概念。通过压力的层层传导,既要追究主体责任,还要追究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通过内外相呼 应,相信可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最终把责任担当起来,让我们党变得越来越坚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孙宁说道。

更加系统性,更加严谨,更加能够落实

谈到以往类似“党员问责”的相关条例或文件时,孙宁认为:“2009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曾经颁布过《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但是这样一个规定只是党内的文件,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一个党内法规的概念。虽然《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暂行规定》在党的历史上发挥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今天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要求,需要进一步的提升。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加具有系统性,更加 严谨,更加能够落实,更加有利于促进全面从严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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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学党章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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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要求全党把守纪律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强调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我们必须从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高度,深刻认识和完整领会这一重要论述。

守纪律、讲规矩是党的优良传统,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内在属性。我们的党是由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肩负历史使命的政治组织,必须有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相辅相成、互为表里。总体看,党章是全党必须严格遵循的总规矩;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是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最大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行之有效的工作惯例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规矩。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守纪律是底线,讲规矩靠自觉。一个党员干部是否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说到底是党的宗旨意识、党的观念强不强的重要表现。

守纪律,讲规矩,是党员的基本义务。我们在入党宣誓时,都曾举起右手庄严承诺:严守党的纪律。为了这句承诺,多少共产党人在血与火的考验面前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今天,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同样需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此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明确政治方向、坚定政治立场、担负政治责任,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的绝对权威,时刻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利于党的团结统一的话不说,不利于党的团结统一的事不做,以遵规守纪的模范行为,为党旗增光辉,为群众做表率。

守纪律,讲规矩,必须严厉惩处违纪违规的腐败分子,以此解决“不敢”的问题。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是“稻草人”,不是华而不实的摆设,必须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成为不可触碰的刚性约束。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视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为耳旁风的所谓“聪明人”,必须让他付出沉重代价。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党组织的权威性、严肃性。任由破坏党的规矩、党的纪律的行为自由泛滥,我们的党就会成为毫无战斗力的一盘散沙。

守纪律,讲规矩,必须强化问责,以此解决“不能”的问题。纪律作为一种外在约束,一种“他律”,必须依靠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予以保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落实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体责任,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靠严密的制度建设使党员干部必须在组织纪律、组织程序和制度规范的范围内行事,避免违规违纪的主观故意和触碰规矩底线的无意之举。这既是尊重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权威性,也是对党员干部的最大爱护。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使违纪的人不敢肆意妄为;不好的制度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使守规矩的人吃亏倒霉,甚至走向反面。

守纪律,讲规矩,必须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以此解决“不想”的问题。“不敢”是慑于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不能”是囿于严密的制度设计无计可施,两者都是外在约束。党员干部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担心遭到惩处而约束自己,只是做人的低标准,是底线中的底线。党员干部对制度机制心有顾及、不去钻制度机制的空子和漏洞,自觉以此约束自己的行动而不逾矩,不失为遵规守纪的好同志。但两者都不是什么人生的高境界、大气象。一个党员干部只有从内心深处高度认同党的宗旨、性质、主张,自觉地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党章和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要成为这样的人,只有通过反复不断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使党员干部筑牢思想上遵规守纪、拒腐防变的堤坝。我们党一贯倡导“教育、预防、惩治并举”的原则,道理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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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乡镇换届纪律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18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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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明换届纪律,加强教育引导,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确保换届风清气正,南谯区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乡镇党委换届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换届工作指导组、干部考察组和风气督查组作用,加强换届纪律督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圆满完成乡镇党委换届工作。

一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按照“九个严禁、九个一律”的换届纪律要求,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禁违背组织决定搞阳奉阴违、团团伙伙等行为。严明组织人事纪律,严禁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跑风漏气、说情打招呼等不正之风,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违规用人行为。严格执行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严防代表选举中的权钱交易、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要坚持正面教育与反面警示相结合。突出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增强党员干部和代表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坚定性。要深入开展“五个一”活动,即:下发一张提醒卡、开展一次专题学习、开展一次警示教育、开展一次集体谈话、开展一次公开承诺。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换届纪律要求,强化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加大警示教育力度,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的通报精神,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三要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作用,成立风气督查组开展督导。注重发挥巡视监督作用,综合运用集中检查、重点抽查、专项巡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换届风气巡回督查。联合区纪委,制定出台了加强换届风气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操作流程,编制了涵盖22项工作任务的《南谯区严肃换届工作任务表》,采用派发任务单的方式,加强工作推动。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利用“12380”举报平台,及时受理反映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建立快速查核机制,各级组织部门要会同纪检机关等有关单位建立违反换届纪律问题专门查核组,对换届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换届风气不正、监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党委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责任。

自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以来,南谯区迅速启动,举措不断,持续推进新《准则》和《条例》的贯彻落实,力争让每一名党员学深学透,做到坚持高标准,守住底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上新台阶。

组织宣讲队下基层专题宣讲。《准则》、《条例》)一颁布,该区即成立由纪检监察干部组成的宣讲队,为全区镇(社管中心)党政负责人、财政所长、财务人员、农经人员、村(社区)“两委”书记主任、村(社区)文书等党员干部传达宣讲新《准则》、《条例》,使广大基层党员干部明确行为准则和纪律要求,明白党员“底线”、越线后果等。

开展学习贯彻宣传月活动。在区基层党组织中掀起了学习宣传《准则》、《条例》的高潮,各基层党组织通过“六个一”活动,即组织一次《准则》、《条例》专题培训,观看一部教育专题片,上一堂廉政教育党课,开展一次农村相关政策培训,组织一次“面对面”廉政谈话,撰写一篇心得体会,力争使全区每一位党员干部知纪明纪,从而做到遵纪守纪。

举办学习专题报告会。特邀市委党校副校长、教授姜小平就《准则》和《条例》进行专题解读,区委中心组成员、区直单位班子成员及科级干部,镇(社管中心)班子成员,村(社区)干部,选派干部、大学生村官等500多人参加报告会。报告进一步帮助我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理解把握和贯彻落实好《准则》和《条例》,奋力打造风清气正、高效廉洁的政治环境。

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进行全面宣传,通过区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在区纪检监察网站开设专栏,及时刊发各地各单位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信息,及时转载相关网站对贯彻《准则》和《条例》的最新要求。目前全区征订《准则》和《条例》手册、学习辅导书共计2000余本,开展了《准则》、《条例》知识测试,利用电子屏、公示栏等广泛宣传《准则》和《条例》。

落实责任强化问责。该区要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把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情况,纳入党风廉政考核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内容,推动党组织书记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找准职能定位,强化监督问责,规范“纪言纪语”,强调要用“纪言纪语”描述违纪问题,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目前该区有1人受到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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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全国教师发展大会观后感心得体会

全文共 8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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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份,初登讲台的我参加了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并进行了现场观摩。这次的教学观摩,对我的触动很大,让我学到了很多。

1、举例的艺术。

在大专的教课过程中,仅仅是书本上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注意例子的选取,教学内容的组织非常重要。自己是教经济学的,对于某一问题,需要举例说明。举什么样的例子能说明问题,这很重要。有一个英语老师,对班上调皮的男生说到:大家喜欢打游戏吗?如果英语学的不好,你就看不懂游戏叫你下一步该做什么。这使我明白了,教学的过程中,要尽量举学生生活当中的例子,这样学生才容易接受,容易理解。

2、启发式教育。

在讲课的时候,怎样组织语言,启发学生的想象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对于教学也极为重要。一个语文老师讲的故事:一只小羊在河边喝水,狼出现了,同学想象一下羊会怎么样?会被吃掉,还是会逃跑?将故事的结局交给学生去想去讨论。教育学家陶行之曾说:在课堂上,教师的任务,不是自己讲多少,而是要想办法让学生开动脑筋去想,这才是教学的目的。

3、欲速则不达。

教师站在讲台上,都怕自己讲的知识太少,学生没有吃饱。但是在教学的过程中,所讲内容的多少,还是要有所把握。我自己一站在讲台上,就想把自己知道的全部讲出来,而忽略了语言的速度,整堂课几乎没有停顿。这让学生一下子很难消化。所以,不管心情是多么急迫,都要有话慢慢说。

4、巧用课件。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多媒体教学在学校被广泛应用。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那些课程需要采用多媒体教学,更有助于学生理解,我认为应该根据所讲课程的内容来确定。例如:物理上的震动,数学当中的极限,这些抽象的知识,在多媒体当中,应用动态效果来讲解,学生能够更直观的明白和了解。用多媒体教学,是现今一种常用的教学方式,但是作为一名教师,我们应该巧用多媒体教学,使学生更好地掌握所学知识。

通过这次教学观摩,我从同事的身上学到很多,相比之下,也看到了很多自己需要改进的地方。我们年轻教师,在教学方面经验不够丰富,还应向老教师多学习、多交流、多探讨,尽快的提高自己,为办好E大学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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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7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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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庐江县迅速兴起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热潮,突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学习主题,把党内监督条例精神贯彻融会到“两学一做”教育活动中去,并结合实际提出五项要求做好党内监督条例学习与当前工作衔接,扎实推进党内监督条例学习活动。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党内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对党内监督有清醒的认识,提高标准、端正态度、下定决心,增强责任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动真格、求实效,确保学以致用,严格执行。

二要与“两学一做”教育活动结合,不断深入学习,筑牢思想根基。把学习贯彻《监督条例》精神与当前“两学一做”教育活动结合起来,按照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把学习《条例》作为当前基础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力求学深学透,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把学习《条例》贯穿教育活动始终。

三要坚持开门搞活动,认真听取意见。党内监督无禁区、无例外,党内监督不是关起门来监督,全县党员领导干部要紧密联系普通党员和群众,开门搞监督,通过各种方式深入普通党员及群众当中,收集广大普通党员及群众的意见,确保听到真实意见,助推党内监督取得实效。

四要不断解决问题,做到边学边督。监督不是“嘴上功夫”,要有制度护航。制度确立了,就要不打折扣,严格执行。在组织学习《监督条例》的同时,结合实际工作,发挥传统和新制度的优势,切实查摆问题,做到边学边督,真正使党员干部做到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

五要统筹兼顾,发挥党员先锋作用助推全局工作。注意统筹兼顾,认真贯彻《监督条例》,发挥党内监督威慑力,形成良好的党内监督风气,以发挥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带头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把开展党内监督条例学习活动与宣讲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党的政策结合起来,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结合起来,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实际工作的落实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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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学习钟南山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全文共 6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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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湖北武汉遭遇了“新型冠状病毒”的狠毒袭击。在众多正在为击灭病 毒而奋勇救人的白衣天使中,我特别留意到了一位八十四岁高龄的、头发花白的老 者,他就是我最敬佩的人——钟南山院士。 “新型冠状病毒”有着极强的传染性,染上这种病毒轻则疾病缠身,重则有生命危 险。您临危受命,被国家任命为这场“战疫”的统帅。在前往武汉时,您接受记者 采访时恳切地告诫全国百姓:“没什么事,别去武汉。”说完就义无反顾地登上高 铁。您在高铁上靠椅稍作休息的照片让全国人民动容、泪目。到了武汉后,您多次 通过媒体呼吁大家要注意安全,要隔离,自己却不顾个人的安危投入到这场没有硝 烟的战斗中去。 如今,被确诊的感染人数和一天比一天增多,这对参与这场战斗的白衣天使们是一 个极大的考验和威胁。但您没有退缩,而是 拿出了自己的本领和胆魄担当起保家卫国的重任。您用行动表现出“捐躯赴国难, 视死忽如归”的英雄气概。您身上的白袍就是您的战衣,您的智慧就是您的宝剑。

您夜以继日地工作,带领白衣天使们攻坚克难,为人类的健康而鞠躬尽瘁。在近日 的采访,您眼中泛着英雄的泪光说:“武汉是一座英雄的城市,是能够过关 的。”您悬壶济世的情怀又一次让国人泪奔。 钟南山院士,我敬佩您!您不辱使命,带领着浩浩荡荡的医护队伍,一起向祸害人类 的“新型冠状病毒”亮出早已磨得锋利的宝剑,为武汉、为祖国、为人类无怨无悔 地挥洒着自己的满腔热血。 钟南山院士,我敬佩您!不仅是您,还有像您一样参与“战疫”而逆行奔向最危险战 场的千千万万个白衣天使。您们都是最美的中国人,感恩有您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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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全文共 180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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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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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公安局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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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上午,苏宿园区分局召开“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集中学习活动推进会,宣读《苏宿园区分局“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方案》及工作计划安排,成立以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勇为组长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听取纪检、政工、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工作落实进展情况汇报,并组织第一次集中学习活动,认真学习《党章》及《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刘勇同志最后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要按照分局具体活动方案及学习计划扎实推进,把活动组织措施落实到位;

二是专项办要牵头抓好活动的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要跟踪到位;

三是要与当前落实“三项任务”、推进“两聚一高”大讨论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措施安排到位;

四是要把日常警示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管理手段到位。各部门负责人及全体民警参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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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如何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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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心民心为之一振,党风政风为之一新。为帮助全党系统学习习近平同志这方面的重要论述和思想观点,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继2015年1月编辑出版《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后,又于2016年1月编辑出版了《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这本书的出版,对于我们深刻认识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纪律建设的基本要求,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推动《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共分七个专题,每部分的内容都非常重要。我们要原原本本地学习,抓住要点,加深理解。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

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严明纪律。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今天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尤为重要。从严治党,最根本的就是要使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习近平同志强调: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我们提出那么多要求,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来落实,光靠觉悟不够,必须有刚性约束、强制推动,这就是纪律。

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关键在党。要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习近平同志深刻阐述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性。他多次引用毛泽东同志讲的“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这句话,说明在革命战争年代加强纪律是战胜敌人、争取胜利的首要条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同样要靠铁的纪律保证。

当前主要的挑战是党的领导弱化和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大量事例说明,干部出问题,都是因为纪律的突破。从一些腐败分子的忏悔录中可以发现,“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在中央狠抓作风的情况下,一些党员、干部对纪律规定还置若罔闻,搞“四风”毫无顾忌,搞腐败心存侥幸。习近平同志强调:不改变这种局面,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甚至会断送我们党和人民的美好未来。要在纪律上进一步严起来,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总的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习近平同志特别解释了为什么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十分重要的党内规矩。他说:这是因为,对我们这么一个大党来讲,不仅要靠党章和纪律,还得靠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这些规矩看着没有白纸黑字的规定,但都是一种传统、一种范式、一种要求,是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他强调: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对没有明文规定的党内规矩,作为党的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应该懂的。不懂的话,那就不具备当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觉悟和水平。没有明文规定的能不能遵守,关键看党的观念强不强、党性强不强。

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

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守纪律首要的是遵守政治纪律,守规矩首要的是遵守政治规矩。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实际上你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因此,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要抓住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

强调政治纪律是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近年来查处的高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苏荣等案件看,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非常严重,务必引起重视。习近平同志列举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种种表现,使全党警醒。比如:有的政治野心膨胀,背着党组织搞政治阴谋活动,搞破坏分裂党的政治勾当;有的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把党派他去主政的地方当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有的乱评乱议、口无遮拦,一些所谓“铁杆朋友”聚在一起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有的在涉及党的领导等原则性问题的政治挑衅面前态度暧昧、不敢亮剑、耍滑头;有的信奉拉帮结派的“圈子文化”等。他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象归纳为“七个有之”,要求全党时刻保持警惕,经常对照检查。

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习近平同志严厉批评了那种认为“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就可以忽略不计”的观点。他明确指出: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讲政治是突出的特点和优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腐败问题是腐败问题,政治问题是政治问题,不能只讲腐败问题、不讲政治问题。在政治问题上,任何人同样不能越过红线,越过了就要严肃追究其政治责任。有些事情在政治上是绝不能做的,做了就要付出代价,谁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是一个空洞口号,而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是全面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全方位向党中央看齐,做到表里如一、知行合一;必须是具体的,不能光口头讲讲,要落实在各个方面、各项工作上;必须是坚定的,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做到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要做到“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即: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等。习近平同志强调: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严守政治纪律,守好政治规矩,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

全面从严治党要以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为重点。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组织观念、组织程序、组织纪律不严起来,就是一盘散沙。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是需要认真思考和回答的重大课题。

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着力解决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等问题。要发扬党内民主,营造民主讨论的良好氛围,鼓励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允许不同意见碰撞和争论,同时善于进行正确集中,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习近平同志强调:执行民主集中制,一把手以身作则很关键。要推动各级一把手自觉坚持集体领导,带头发扬党内民主,严格按程序办事、按规矩办事,坚决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正确认识组织意图和领导个人意图的联系与区别,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自觉防止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请示报告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习近平同志特别重视和强调这个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要少些“迈过锅台上炕”的做法,少些“事后诸葛亮”的行为。他指出:请示报告不是小事,不要满不在乎。该请示报告的不请示报告,或者不如实请示报告,那就是违纪,那就要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就不能当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在一定比例中抽查,如果填的和实际情况不一样,就要说清楚为什么,不能糊弄党组织。

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用人腐败必然导致用权腐败。从严治党,必先从严治吏,要抓住管权治吏的要害,严肃查处用人腐败。从巡视的情况看,对用人腐败问题的反映很突出,违规用人问题十分普遍,干部制度形同虚设,有的地方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问题严重。习近平同志强调:要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坚决不放过,决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每个党员、干部的事,大家都要增强角色意识和政治担当,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工作生活各个环节,敢于同形形色色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原则和制度的现象作斗争。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都要讲政治、讲原则、讲规矩,不能搞假大空,不能随意化、平淡化,更不能娱乐化、庸俗化。要把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防身治病的有力武器,通过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不断洗涤每个党员、干部的思想和灵魂。

全党同志要强化党的意识,强化组织意识。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组织,对党组织忠诚老实。要把相信组织、服从组织视为生命,始终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要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创新党内法规制度,把各项纪律和规矩立起来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纪可依是严明纪律的前提。要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需要不断完善党的纪律规定,把制度笼子越扎越紧,实现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

依规治党,首先是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只有建好制度、立好规矩,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才能筑起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堤坝”,才能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反腐倡廉要坚持标本兼治。在腐败存量比较大的情况下,要以治标为先,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同时也要治本,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总规矩,是党的根本大法。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权威。要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习近平同志指出: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要认真执行这两项法规,把党章权威树起来、立起来。

坚持以改革思路推进工作,加强制度创新。产生腐败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体制机制存在漏洞。牛栏关猫是不行的。党内法规制度的修订完善,就是要把这些漏洞堵起来。针对过去在制度建设上存在的问题,习近平同志提出一系列要求。他强调:要坚持宏观思考、总体规划,既要注意体现党章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也要同其他方面法规制度相衔接,提升法规制度整体效应。要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笼子扎细扎密扎牢。要责任明确、奖惩严明,既有激励性,又有惩戒性,还要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要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高标准;纪律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重在立规,是不可触碰的底线。

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这是习近平同志在修订《准则》和《条例》时着重强调的。他说: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是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过去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员要求,最后造成的结果就是“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不良后果。强调纪法分开、纪在法前,这是十八大以来制度创新的一个成果。

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定纪律就是要执行的。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

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现在,我们有法规制度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问题,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已有的法规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有了好的制度如果不抓落实,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在抽屉里,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形成“破窗效应”,不仅不能产生应有作用,反而会损害法规制度的公信力。因此,我们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更要下大气力抓落实、抓执行,坚决纠正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无视制度等现象。

提高制度执行力,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对干部要求严一点,是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改进作风、管理队伍的基本着眼点。习近平同志强调:现在的主要倾向不是严了,而是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不存在严过头的问题。这些年,我们在干部管理上不可谓不重视,也出台了不少制度规定。为什么还存在那么多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讲“认真”不够。必须严明党的纪律,党的各项纪律都要严。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而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

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存在。对违反制度规定踩“红线”、闯“雷区”的,要零容忍,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习近平同志强调:党纪国法的红线不能逾越。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法外施恩,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

开展法规制度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一些人在腐败泥坑中越陷越深,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其身上出现的一些违法违纪的小错,党组织提醒不够,批评教育不力。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习近平同志强调:党的各级组织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多做提提领子、扯扯袖子的工作,使党员、干部真正懂得,党的纪律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纪律是做合格党员、干部的基本条件。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怎么抓?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非常重要。对领导干部,要求就是要严一些。

要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严管好各级领导干部。习近平同志指出:越是领导干部,越是主要领导干部,越要自觉增强法规制度意识,尤其要善于依法规制度谋事、依法规制度管人、依法规制度用权,自觉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立正身、讲原则、守纪律、拒腐蚀,形成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的示范效应,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从政环境。要让干部明白,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是两股道上跑的车。

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起带头作用。营造良好从政环境,要从人抓起,从人做起,也就是要从各级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做起。上面没有先做到,要求下边就没有说服力和号召力。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尤其是中央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高级领导干部要强化带头意识,时时处处严要求、作表率。全党看着中央政治局,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政治局首先要做到。中央委员会的同志要带好头、作好表率。

必须用刚性制度把一把手管住。从大量案件看,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大多发生在担任一把手期间。一把手位高权重,一旦出问题,最容易带坏班子、搞乱风纪。要严格纪律约束,保证一把手正确用权、廉洁用权。习近平同志专门对县委书记提出要求。他说:县委书记是一班之长,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能把“班长”当成“家长”。“羊群走路靠头羊”。要做班子的带头人,带头依法办事,带头廉洁自律,带头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带头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堂堂正正做官。

高级干部要坚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高级干部一旦犯错误,造成的危害大,对党的形象和威信损害大。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清醒认识高级干部岗位对党和国家的特殊重要性,自觉按党提出的标准要求自己、磨练自己、提高自己。职位越高,越要夙兴夜寐工作,越要毫无私心把自己的一切奉献给党和人民,越要按规则正确用权、谨慎用权、干净用权,越要像珍惜生命一样珍惜名节和操守。必须时刻警醒自己,位高不能擅权,权重不能谋私。要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遵守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工作和生活待遇等方面的规定。要教育家属、子女不搞特殊化。

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各级党组织要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党要管党,首先是党委要管、党委书记要管。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增强管党治党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各级党委要把从严治党责任承担好、落实好,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坚决防止“一手硬、一手软”。各级党的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工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确保管党治党任务落到实处。

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成效。各级党委(党组)不能当“甩手掌柜”,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真正把担子担起来。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强化执纪问责。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和纪委的监督,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落到实处,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根本职责。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要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巡视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的重要方式,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巡视工作的定位要明确,要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党委党组,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抓早抓小,堵塞制度漏洞。

习近平同志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的重要论述,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理论性,明确回答了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和作风建设中普遍关心的许多重大问题,集中反映了新形势下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一系列新举措新要求,创新发展了党的建设特别是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的思想理论,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思想指导和行动指南。我们要结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实施,认真学习贯彻这些重要论述,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把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更加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加强纪律建设,坚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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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年烟草作风纪律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9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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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认真学习“改进作风年”活动的精神,自己对改进作风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其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如何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我个人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改进工作作风首先就是要端正工作态度,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克服浮躁心理。工作要有超前性和责任心,事事想在前,做在前,我们要本着对工作负责,对单位负责的态度,坚持原则,逐步改变工作中懒、旧、虚、散等无原则的不良作风。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应具备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意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互相帮助,培养团队精神为我营销部服务。

积极开拓进取,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工作中要解放思想,勤奋学习,熟悉和掌握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转变观念,转变作风,不断提高理论水准、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自己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要讲究方法,注重实际,加强自己工作能力和修养;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要加强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本领;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要自觉刻苦钻研业务,夯实基础,以便更好的适应岗位要求和公司的发展形势。

做事要讲求工作方式方法,好的工作方法是完成每项工作的重要依据。我们要摒弃不良的工作方法,不断总结,探索新的工作方法,不断创新,这样才能更有利的开展工作,同时结合自己的岗位和自身的特点制定计划、目标。平常遇到问题要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学习,同时查找自己的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按照自己的计划、目标开展工作,做到开展有序,把工作做细、做到位,熟悉工作的各个环节,这样才不至于在开展工作时出现慌乱无序的现象,避免工作中出现粗、乱、推等不良作风,对安排的工作任务不折不扣的落实完成,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作为年轻人我们富有朝气、充满活力、思维活跃,但我们的工作经验尚且不足,在工作上还需不断充实自己,努力提高个人能力,虚心向其他同事学习,戒骄戒躁,开阔视野,提高认知水平,拿出好的工作思路和有效的工作方法。总之,通过这次学习和整改,使我对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性有了更高的认识,使我的思想得到了升华,理论素养和个人品德有了进一步的增强,改进工作作风是一项持续、系统的工作,需要从点滴做起,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良好工作作风的形成,促进企业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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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公务员民族团结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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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的新疆,山花烂漫。我们迎来了新疆第33个民族团结教育月。33年栉风沐雨,民族团结之树早已深深植根于新疆各族人民心中,枝繁叶茂,硕果累累。

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全国共有56个兄弟民族劳动、战斗、生活在这片辽阔而富饶的土地上。各个民族都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并各有自己的文化传统、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尽管各个民族之间在历史上曾经存在矛盾与不和,发生过冲突和战争,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和友好交往,一直是历史的主流。中华各民族之所以能够融合成为团结的整体,并经历几千年的变故与动荡而永不分离,根本原因就是爱国主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起着作用。

进入改革发展稳定新时期新阶段的新疆,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的极端重要性愈加凸显。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新疆的问题,最难最长远的还是民族团结问题”“新疆最大的群众工作就是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这“三个最”的论述,对做好新形势下新疆民族团结工作做了新的概括。张春贤书记也强调,我们要教育各族群众牢记一个道理:动乱遭殃,稳定安康;树立一个观念:民族分裂势力越是企图破坏民族团结,我们就越要高举民族大团结的旗帜,筑牢各族人民共同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钢铁长城。因此,在新疆,民族团结是大局,是各族人民长远的根本利益。没有民族团结,就不会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进行经济建设和其他事业的建设,也不利于维护祖国统一。

自古以来新疆就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在这个大家庭中,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各民族之间都相互离不开。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七师各族职工群众密切交往、相互依存、休戚与共,形成了各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结成了血肉纽带和兄弟情谊,共同捍卫了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共同推动了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凡是民族团结搞得好,经济社会发展就快,各族人民得到的实惠就多;反之,凡是民族团结遭到破坏,就会导致社会动荡,发展停滞,各族人民遭殃。

做好新形势下新疆民族团结工作,重在实践。做好民族团结,我们每一个人必须要拿出实实在在的行动。在农村,各族农民与农民之间需要团结;在工厂,各族工人与工人之间需要团结;在学校,各族师生与师生之间需要团结;在城市,各族市民与市民之间需要团结。我们要像爱护自己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我们要像爱护自己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作为一名七师国土干部,我们要努力将“三个离不开”思想融入学习、工作、生活中,充分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密切配合,各展所长,各尽其能,通过局系统共同参与,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自觉地为维护民族团结作贡献,以实际行动不断巩固和发展七师各民族大团结的政治局面,切实肩负起推进七师跨越式发展的职责和重任。

民族团结,与每一个生于斯、长于斯的人都是那样密不可分。民族团结,从我做起。在这个生机盎然的季节,让我们每个人都用自己的一分光、一滴水,浇灌民族团结这一事业之根,永葆新疆民族团结之树常青,让新疆民族团结之花常开常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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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学习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全文共 9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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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具体而言,就是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重要的位置,用铁的纪律和政治规矩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

守纪律讲规矩要自觉适应党风廉政新常态。守纪律讲规矩不论在我党处于什么时代都是特别重视的,在党的各种法律法纪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体现,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了打击党员干部中的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力度,将党风廉政作为常态来抓,再次宣示要严守党的纪律、重申党的规矩,我们要破除自由散漫的陋习,自觉适应党风廉政新常态,才能更好践行“三严三实”。

守纪律讲规矩要抓细抓微。“勿以恶小而为之”就是告诉我们不要因为错误小就去做,一些不良小节看似无碍,但是日积月累就会失节。在守纪律讲规矩方面如果我们一开始不对细微处加以约束,最后可能会演变成“积习难改”,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广大党员干部面对的诱惑和言论也随之增多,如果我们放任守纪律讲规矩思想的哨卡,理想信念的根基就会在潜移默化中动摇,久而久之,就丧失了纪律和规矩。

守纪律讲规矩要率先垂范。“善禁者,必先禁其身而后人”,要真正做到让大家都守纪律讲规矩,必须是让自己先做到守纪律讲规矩后要求别人一样。党员干部作为社会的带头者,带头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感染和影响广大群众,才能以上率下、从者如流,才能令出如山、令行禁止。

守纪律讲规矩要敢于向顽疾动真格。“举头三尺有纲纪”。纪律不彰,必失其威;规矩不严,必坏其纲。但是在我们的党员干部中总有一些人铤而走险,为小集体的利益,为个人的私欲,破坏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影响了党的纪律规矩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权威,如果我们放之任之,不敢于向这种党内顽疾下狠手、动真格,最终受到损害的将是党的事业和党的权威,最终在人民群众中失去支持,动摇根本。

守纪律讲规矩要坚持以“三严三实”为标准。“三严三实”提出我们要严于修身、严于用权、严于律己,结合到我们的实际工作上就是要守纪律讲规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我们既是被牵的牛,也是牵牛的人。作为党员干部在思想上,行动上要始终保持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思想决策一致,认真践行“三严三实”,才能确保我们在政治纪律规矩方向上不走岔、走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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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弟子规》读书笔记心得体会

全文共 6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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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子规,圣人训。首孝弟,次谨信。 泛爱众 ,而亲仁。有余力,则学文。”每当我翻开《弟子规》的时候,都会情不自禁地吟诵起来。

中国文学宝库中有许多珍宝:《大学》、《中庸》、《论语》……早已闻名遐迩。《弟子规》虽然不太出名,但是它却给我很多启示,也是我最感兴趣,感悟最深的一本书。

《弟子规》,顾名思义,是孔子平时用来约束他的弟子们的一些规定,就相当于我们现在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前者比后者更加全面、细致。《弟子规》在大到一个人的思想,小到一个人如何走路说话,都有一个详细的规范。让我感受最深刻的一段话是:“长者立,幼勿坐;长者坐,命乃坐。尊长前,声要低,低不闻,却非宜。进必趋,退必迟,问起对,视勿移。”意思是说:当长辈站着时,你不能坐着,长辈坐着时,让你坐你才能坐下。在长辈面前说话声音要低,但是又不能太低,以刚好听到为宜。长辈让你进去时,你得快一点,让你出去时,你要等他事情吩咐完再慢慢退出。长辈问你话时,你要站起来回答,并且眼睛要看着他。

孔子如此教育自己的学生,一定是别有用意,他要让学生懂得尊敬长辈,这也是报答长辈的最好的方法。并且走上社会后也会懂得尊重他人,为他人着想。而现在的一些孩子在家里是“小皇帝”“小太阳”,天天要家人围着转,只知道自己过得舒服,为所欲为,尊敬长辈又何从谈起,长大以后又怎能在社会上立足呢?不尊重他人,也是不会得到他人尊重的。

我希望大家都能读读《弟子规》,它简单易懂,其中又蕴含很多为人处事的方法。是一本很实用的书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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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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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他同时强调,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加强组织纪律性必须增强党性。党性说到底就是立场问题。我们共产党人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应该心胸开阔、志存高远,始终心系党、心系人民、心系国家,自觉坚持党性原则。

作为公司党委书记,我应当时刻牢记习总书记的讲话,时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诚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前段时间,司属分公司三运服务部由于配合万寿宫拆迁改造,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造成了退休职工发生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压力越来越大、面临的困难越来越多。归根结底就是因为服务公司领导班子对纪律的漠视、松散而引发的。公司党委坚持原则、严格执纪,对服务公司领导班子该免职的免职,该处分的处分,对退休上访职工的无理诉求不推诿塞责、不作原则上的妥协,通过有礼有节地耐心协调和处理,使群访事件未进一步升级和恶化,回想当初能走到今天这一步,靠的就是将纪律挺在前面。

一个单位党委书记一言一行,起着重要的示范导向作用,只有自己带头守纪律、讲规矩了,才能带动单位所有成员守纪律、讲规矩。一个班子没有了规矩,“各吹各的号、各弹各的调”,就形不成合力;一支队伍没有了规矩,就会步调不一,形如散沙。打铁还要自身硬,只有自己率先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律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才能在本单位营造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才能形成强大的凝聚力,产生无坚不摧的战斗力,最终在事业发展上取得一个又一个进步,在群众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作为一名长期在基层工作的领导干部,时刻与群众打交道,更要注重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品行,始终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我时刻提醒自己牢记“两个务必”,不搞攀比、不讲排场、不摆阔气,注意生活小节,无论衣着打扮,还是言谈举止,都要与自己的身份相适应。通过参加市局组织的“把纪律挺在前面”教育活动,我觉得自己今后不仅要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立场,还要在生活小节上严格自律,警惕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住小节、守住底线。在新的形势下,在新的历史时期,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八项规定和全市下达的具体要求,努力做一名守规矩、讲纪律的好干部,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

当前,公司正处在突发事件多发期,我深感肩上的责任重、群众的期待高、面临的考验多。越是在这样复杂的背景下,就越需要我们基层领导牢固树立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带头守纪律、讲规矩,带领本单位干部职工在破解难题中抢抓机遇,在抢抓机遇中加快发展,为公司今后的发展和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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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教师学习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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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郑重昭告全党,“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下文是小编整理的守纪律规矩学习心得,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通过此次专题党课,促进全体党员干部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同时要求大家立足本职工作,加强自我约束,应该从自身做起、从每一件事情做起,常怀敬畏之心,以诚信立德,以规矩行事,以纪律责己,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四有”好教师

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十八届五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对守纪律、讲规矩的重要论述,用党纪党规约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言行。守纪律、讲规矩首先要对党忠诚;既要严守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还要坚持和遵循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要坚决破除各种盛行的“潜规则”;要坚决破除“老好人”现象。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论述,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要坚持抓早抓小;要加强日常监管;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度治党的重要论述,扎紧扎密制度笼子,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首先,严格遵守党章。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在各级党组织的全部活动中,都要坚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其次,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必须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党纪刚性约束,决不能成为“稻草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第三,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襟怀坦白、言行一致,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对党忠诚老实,对群众忠诚老实,做到台上台下一种表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把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为官。

第四,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对上对下讲真话、实话;坚持原则、恪守规矩,严格按党纪国法办事;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坚守正道、弘扬正气,坚持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严肃纲纪、疾恶如仇,对一切不正之风敢于亮剑。

第五,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在各种诱惑面前经得起考验;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切实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最后,严格遵守本地本部门规章制度。“细节决定成败,小事考量大德。”从落实《旬阳县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和“执行24小时两名干部值班和一名实职领导带班制度”等细节着手,从严格遵守本单位、本部门既定的规章制度开始,“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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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作风纪律整顿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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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学习了宋书记在全县思想作风纪律整顿上的讲话,收获很多。我深刻理解了我县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整顿的原因、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要达到的目标。

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是我党整肃队伍、纯洁集体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通过开展这次整顿,要使我们的干警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以及干部生活作风的建设,同时养成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等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

开展这次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包括领导作风问题、干部作风问题、部门作风问题、文风和会风问题、政治纪律问题、工作纪律问题、财经纪律问题、廉政纪律问题等。通过这次整顿,要使我们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思想明显进步、精神状态明显改观、纪律观念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会风文风明显改进。

通过学习宋书记的讲话,我深刻认识到开展这次思想作风纪律整顿要从我们每个干警自身做起。要求我们每个干警从思想上认识到这次整顿活动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加强政治学习和党性培养,不断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理论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不断加强共产主义道德修养,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以百折不饶、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狠下决心,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务实基础,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热爱本职工作,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以及检察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恪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与时俱进,勇于实践,统筹协调,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事情入手,从点滴的事情做起、从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入手,从本岗位做起、从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入手,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检察业务素质,自觉筑起法律和道德两道防线,廉洁自律,勤奋工作,公平正义,会上会下表现要一致,公开场合独处时候如一人,真正将我县思想作风纪律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认识到了以上几点,我对自己的工作有了一份更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对自己以后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效果有了一个更积极的想法。作为一名刚刚进入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宋书记在全县思想作风纪律整顿上的讲话精神,扎实做好检察的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肩负起自己的职责,抓住机遇,应对挑战,为我县的全面发展扎实工作,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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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工商局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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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局的安排部署,市局决定从3月25日至4月底在全市工商系统开展“作风整顿月”活动。在这将近半个月的学习阶段,我主要采取集中学习与自我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在认真研读《廉政准则》的基础上,又深入学习了国家领导、省委领导的重要讲话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省局领导的重要讲话。通过深入而又细致的学习,我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加强作风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现就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谈谈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性

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领导干部作风好,才能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才能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才能自觉抵御消极腐败现象的侵蚀。近几年来,全市工商系统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开展了廉政风险点和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在各级政风行风评议中,五个局位居第一名,一个局被评为一类单位,一个局是第二名。同时,涌现出省级文明和谐单位5个,市级文明和谐单位2个,省级“青年文明号”3个,市级“青年文明号”4个。但是,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看到一些干部职工,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缺乏对当前形势应有的政治敏感性,不能把思想统一到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上来,认识不到良好的政务环境对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认识不到服务与发展的关系、服务与形象的关系,存在优化发展环境与履行工商职能关系不大的错误认识,这些都严重制约着工商事业的发展。因此,开展作风整顿月活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是一项既重要又紧迫的工作,势在必行。

二、求真务实,发挥自身表率作用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代表着工商形象。好形象靠好队伍树立,好队伍靠好班子带领。我们要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发挥好表率作用,为工商事业迈上新台阶作出新的贡献。

(一)提高素质,勤奋学习

学习,是干部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是作为一名领导干部终身的任务。宽广的视野、正确的决策,来自不懈的学习。我们要通过学习,增强自身工作的预见性、洞察力和驾驭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动性和自学性。加强法律政策学习,熟悉国家政策方针。向基层学习,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指导工作。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创造成绩的行动。我们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加强自身修养,创新思维,全心全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实事求是,狠抓落实

求真务实是干部的应有品格,是衡量干部作风好坏的重要标志,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最基本要求。群众最反感的是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作风漂浮,工作不实。我要从自身做起,在工作中大力弘扬务实精神,坚决反对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文山会海、只求形式、不求实效的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改进会风和文风,把精力用在抓落实上。崇尚实干,绝不空谈,扭住目标,锲而不舍;讲求实效,不图虚名,不搞浮夸,让事实说话,以科学严谨、求真务实,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态度和作风,扎扎实实、一丝不苟地做好每一项工作。

(三)严于律已,廉洁从政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我们要淡泊名利,公正廉洁,一心为公。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坚持“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牢记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经得起考验,守得住底线。时刻牢记“两个务必”,常怀感激之情,常葆进取之心,常存敬畏之念,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要自重、自警、自省、自律。管好自己的眼,不该看的不看;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吃;管好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好自己的腿,不该去的不去。守得住清苦、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做防腐拒变的典范。

三、突出重点,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一)大胆创新,狠抓作风建设

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是工作始终充满活力的关键。我们要通过作风建设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与时俱进,用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引领推动各项工作朝前发展。敢于改进工作方式,讲究工作方法,把提高干部的创新能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增强干部的综合素质。善于运用科学理念改进工作程序,以此激发创造活力。为此,我们要营造一种尊重创造、尊重创新的氛围,保护创新的热情,鼓励创新的实践,宽容创新的挫折,不断增强整体创新的能力。

(二)迎难而上,狠抓作风建设

发展在克服困难中实现,才干在克服困难中增长。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在发展中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关键是以什么态度来对待。我们要通过作风整顿月活动,坚决反对遇到困难就躲,碰到麻烦就绕,遇到阻力就退的现象,要直面困难,敢于碰硬,用动态的思路、发展的办法努力解决难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总之,我们要以这次作风整顿月活动为契机,加强学习,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的根本转变,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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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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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巡视条例》充分吸纳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实践的创新成果,对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对象范围、方式方法、工作权限、纪检工作的要求都做了规范,为巡视工作提供了可依之法、可循之规。

巡视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对全面从严治党、依法依规治党,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巡视条例》体现了“四新”。贯穿了新思想,《巡视条例》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巡视工作精神和要求,做好新时期巡视工作的根本遵循。体现了新成果,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将巡视工作的方法、经验固定下来,是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确保巡视工作力度范围更大、聚焦更准、方式更灵活。完善了新机制,《巡视条例》要求执行党委定期研究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进一步强化“两个责任”的落实。提出了新要求,强调发现问题、成果运用和整改落实的责任,杜绝“巡而不视”的敷衍,“视而不见”的纵容,“见而不报”的包庇。

《巡视条例》是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党内监督作为执政党建设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中国共产党一刻也没有放松过。从制度建设的角度,也是在不断完善。从现代政治发展角度以及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角度来看,党内监督要想得到真正的落实,第一,要有重点性的突破,即在哪些重要领域我们能够获得突破性的进展;第二,要有阶段性的强调,即在某一个阶段我们要做什么、解决什么问题等等。党内监督,重在制度。现在党内制度是越来越多,但是制度落实的效果不佳,原因主要是制度本身的问题,即制度是否科学的问题,包括制度短板、制度脱节、制度博弈、制度空转这四个方面。现代制度分析理论认为,完整意义上的制度,不仅包括规则条文,还包括落实这些条文的体制与机制,以及对这些条文理解认同方面的观念与意识。党内监督这一制度安排,至少应该包括基本制度规范的设计、组织实施体制的配套和观念意识的培育等内容。

实践告诉我们,采用自我监督方式,并不能阻止权力的滥用。自我监督仅仅是一种自我修养和自我克制的道德行为,其效果与个人的思想修养息息相关,思想水平较差的人,是最需要监督的,因而仅仅依靠自我监督是远远不够的。所以,监督工作不能以被监督者自觉自愿为前提,不管被监督者是否自觉自愿都必须接受监督,违反了就要受到纪律惩处,自律与他律要有机结合。现行党内监督体制存在着问题:由于受行政地域管辖的影响,上级监督机构,实际上是无法及时全面了解下级监督客体的具体情况,搞不清楚,也就很难对下级机构实行有效的监督。监督机构由于受同级党委或行政首长的领导,也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完善我们党内监督体制,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设计,就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应该说,这个条例被认为是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的一个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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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学党章守纪律当先锋心得体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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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学党章纪律先锋心得体会

党章是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做到对党忠诚,讲党性,把纪律挺在前面,在严格执行党纪党规上“先走一步”,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一是学党章,打牢思想政治基础,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党章内容丰富,含义深刻,学习中要经常“学思践悟”,深刻领会党章对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任务的规定,找准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学习党章不能简单地就党章学党章,要在深度广度上下功夫,要同学习党的历史结合起来,同学习中央和省市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边学习、边思考,才能真正掌握党章的精神实质,从而提高党性修养,增强政治意识、纪律观念、责任意识,以党章要求严格要求自己。

二是遵守党章,正确行使权力,严格规范从政行为。当前,高平正处于“提振精神、重塑形象”的特殊时期,能不能自觉规范权力、正确行使权力、公正用好权力,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最经常最现实的考验,也是最根本最直接的考验。纪检监察机关是维护党章的专门机关,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就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高的境界要求自己,要时刻体现纪检监察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和示范引导作用,真正把党章的各项要求通过持之以恒的学习内化于心,通过坚持不懈的实践外化于形。带头执行党的决议,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要做廉洁自律的表率,重大事项要报告,重大问题要请示,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三是维护党章,要严明纪律、严格执纪。纪检监察干部要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要严守党的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以党章为准绳,自觉按纪律办事,不打“擦边球”。要用“新思维”看待问题,树立“纪”严于“法”的思维,用“新标准”衡量问题,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新办法”解决问题,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去落实。转变执纪理念,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抓早抓小,抓细抓实,发现违纪苗头,马上去管,触犯法律,及时处理。常用“谈话函询”,红红脸,出出汗,扯扯袖子,咬咬耳朵的方式,像啄木鸟一样做好整个森林的病虫害防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红线。

【篇二】学党章守纪律当先锋心得体会

随着反腐的不断深化,社会各界开始更加关注纪检监察干部这支队伍。毋庸讳言,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没有天然的免疫力,有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在作风和纪律方面仍然存在问题,有个别纪检干部认为,只要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就都可忽略不计,没有必要也不愿意加以追究。我们必须清楚,从近年查处的纪检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干部违纪违法恰恰就是从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等“其他问题”开始的,并且一旦纪检监察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社会影响更坏,负面效应更强。

职务就是职责,权力意味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党的纯洁性的神圣使命,承担着反腐倡廉的重任,承载着党的重托和人民群众的期望。那么,作为党的纪律的捍卫者、监督者和执行者,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素质、能力和作风如何,也就直接关系到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王岐山同志也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表明了党中央对严明纪律的坚定态度——“守纪律讲规矩”事关党的肌体健康和事业发展,不能中道而返,必须义无反顾!

正人先正己,打铁还要自身硬。当前保持党的纯洁性面临诸多严峻挑战,作为党的“忠诚卫士”,纪检监察干部只有在监督别人的同时更加注重自身监督,才有底气去要求别人;只有确保“自身硬”,才能确保反腐“无死角”、“无禁区”,才能推动反腐败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要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担当者。纪检监察干部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紧跟党走,不犹疑、不含糊、不动摇,做到坚定理想信念,始终坚持“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常怀律己之心,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反腐倡廉事业,做道德上的楷模、纪律上的表率、工作上的标杆。

要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者。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政治坚强、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袭,做到心中无邪念,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不为人情所困,甘于寂寞,不求声名,始终保持高尚的情操。

要做“守纪律讲规矩”的维护者。要做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坚决维护者和捍卫者,要敢于动真碰硬,坚决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尤其要对系统内部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零容忍,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坚决防止“灯下黑”,坚决维护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纯洁。只有这样,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别人才有底气、执行纪律才能硬气、做起工作才有豪气,才无愧于党的“忠诚卫士”这个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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