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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热门20篇】

从小到大我们贯彻的理念就是劳动最光荣,通过劳动才能获得自己想要获得的一切,没有什么是不劳而获的,那么对于劳动我们又会有什么心得体会呢?请看下面这关于劳动的心得作文,看完你就知道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的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优秀作文,欢迎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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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65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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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基本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下功夫做好“结合”这篇大文章,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一、充分认识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在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同志就指出:“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实践证明,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监督的两种重要形式。新形势下,把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对于健全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体系,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责、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形成党风正、民心顺、事业兴的良好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早在1941年,毛泽东同志就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指出:“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这就决定了我们党必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既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又自觉接受人民群众批评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既是党的性质和宗旨永不褪色的重要保证,又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党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那么接受组织和人民监督就天经地义。”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监督、评判管党治党和党的建设工作,对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和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确保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意义重大。

(二)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是新形势下解决党内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制定实施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部署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依法依纪惩治腐败,推动党的建设开创了新局面,党风政风呈现新气象。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有的地方和单位仍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既要发挥好党内监督作用,又要发挥好人民群众监督作用。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是有效地防止和惩治腐败的重要经验。”把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消除监督死角、盲区,及时发现、解决党内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三)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是健全对党组织和党员监督体系的重要途径。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虽然各有相对独立的结构和功能,但二者之间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根本性质和目标上是一致的。党组织和党员身处人民群众之中,人民群众对他们的情况最清楚、最有发言权,对他们的活动监督范围广、信息准,可以有效弥补党内监督不足,也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深入开展。同时,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是人民群众监督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的党组织或党员违纪违法行为,只有及时启动党内监督程序,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人民群众监督才能取得实效。可以说,党内监督是自律,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是他律。只有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效衔接,才能促进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起科学严密的监督体系,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准确把握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目标任务

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关键是要紧紧围绕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坚持主体互动、内容贯通、形式对接、机制协调,切实增强监督的操作性、实效性,确保实现预期目标任务。

(一)积极推动党内监督主体和人民群众互动。《条例》对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工作部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等监督主体及其职责任务作出了详细规定,构建起了主体明确、责任清晰的党内监督体系。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第一位要求。一是党委(党组)要带头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工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及其领导干部要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与人民群众面对面交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建言献策和批评监督。要创新联系群众方式方法,完善民意调查、舆情监测等机制,充分发挥新媒体等信息平台作用,真正做到听民声、察民意、知民情。二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坚持开门搞监督,让人民群众参与、支持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就从严治党问题多向人民群众请教,尽可能多地掌握第一手材料,真正做到摸透情况、找准问题。要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发挥新技术新手段作用,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三是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要发挥经常与基层群众打交道的天然优势,及时了解、反映基层群众的批评建议。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身处人民群众之中,对人民群众各类意见诉求感受最直接,也肩负着及时向党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诉求的监督义务。要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意见诉求,保障、畅通人民群众监督渠道,努力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忠实践行者、党的群众路线的坚定执行者、党的群众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积极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内容贯通。《条例》第五条将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八个方面,涵盖了管党治党的重要领域和重大问题,对保证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至关重要。无论是党内监督,还是人民群众监督,都要向这八个方面聚焦发力。比如,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的监督上,要把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更好地结合起来,织密监督天罗地网,开启全天候“探照灯”,让“隐身人”无处藏身,让“微腐败”无所遁形。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的监督上,要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敞开大门、依靠人民群众推进作风建设的重要经验,把内力主导和外力推动结合起来,向人民群众真开门、开大门,发挥人民群众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查找隐形变异的“四风”,释放人民群众监督正能量。对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的监督上,要总结组织部门开通“12380”举报电话等做法,进一步拓宽发现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民间”渠道,建立健全集信件、电话、网络、短信“四位一体”的综合举报平台,让更多群众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来,让党的干部在更广泛的社会空间中接受检验。对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的监督上,要把组织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加强对权力行使依据、过程和结果的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让党员、干部工作、生活始终处于党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抵制“人情文化”“圈子文化”不良影响,不断净化生活圈、交往圈,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三)积极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形式对接。随着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不断发展,党内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条例》规定了巡视、巡察、党内谈话、领导干部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多种监督形式。人民群众监督形式主要包括直接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诉、检举、控告,向有关部门举报、信访,通过互联网提出批评监督意见,通过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监督等。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必须推动相关监督形式有效对接,做到互联互通、相得益彰。一是推动巡视、巡察与群众申诉、检举、控告更好地对接。巡视是党内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的有力保障。充分发挥巡视的利剑作用,必须更广泛、更直接地接触被巡视地区、单位广大群众。通过巡视巡察,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加强人民群众举报线索受理工作,实行规范处置、动态管理,在党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便捷的沟通桥梁,形成强大的内外监督合力。二是推动领导干部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与人民群众监督更好地对接。《条例》所规定的这三项制度,是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利器。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实事求是地述责述廉,是不是如实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插手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要让人民群众监督、评判。有关部门核实有关情况时,要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三是推动监督执纪问责与信访更好地对接。信访是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处理人民群众信访举报,及早发现、及早报告、及时处置;对社会反映突出、人民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有关情况,要及时核实、报告;对重要的检举事项,要集体研究、认真处理。同时,要善于通过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四是推动互联网监督与党内各项监督方式更好地对接。互联网时代,网络是老百姓表达意见诉求、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平台。网络监督具有公开、便捷、高效等优势,成为最受人民群众欢迎的监督形式。对网络上的建言献策、批评监督,要多一些包容和耐心,对建设性意见要及时吸纳,对模糊认识要及时廓清,对怨气怨言要及时化解,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引导和纠正,让网络成为我们汇聚群众诉求、反映民意动态的新途径,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新渠道。

(四)积极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机制协调。在监督体系建设中,制度机制具有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作用。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必须推动各类监督机制衔接、协调,增强监督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一是坚持党务公开与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相同步。实践表明,监督对象信息公开透明,是人民群众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条件。要进一步明确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提高党组织重大决策、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廉洁自律等事项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二是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程序相衔接。程序既是防止恣意妄为的约束机制,又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制度保障。要完善人民群众举报线索和监督意见的受理、核查、反馈、落实程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处置过程的及时性、公正性,确保人民群众批评监督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三是坚持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利与保障监督对象相关权利相结合。一方面,要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监督权利放在重要位置,对人民群众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要及时处理,作出回应;要对检举人和检举信息保密,积极预防、严肃处理对检举人的打击报复行为;检举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另一方面,要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党章党规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三、把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要求落到实处

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机结合,是一项需要不懈探索的重要任务。我们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从转变理念、完善制度、创新方式等方面入手,持续用力、久久为功,促进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辅相成。

(一)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养成在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工作、生活习惯。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淡薄,对监督存在模糊甚至错误认识,把人民群众监督看作是同自己“过不去”,感到“丢面子”“失威信”。实际上,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可以帮助党员干部少犯甚至不犯错误,是对党员干部最好的保护。能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是衡量党员干部政治觉悟和思想境界高低的重要标尺。善待批评声音,才是真正的胸襟;欢迎他人监督,才是真正的自信;做到从谏如流,才是真正的智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闻过则喜的雅量、见贤思齐的精神、择善而从的品格,主动接受人民群众批评监督,善于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在保证个人健康成长的同时,促进党和国家事业健康发展。

(二)创新监督方式手段,促进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机融合、精准高效。新一轮科技革命兴起,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及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人类生活所经历的一切都在转变。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从未在人类历史上发生过。这不仅更新了我们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也给监督工作提供了新途径、新手段。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以来,通过设置举报专区、开设廉政留言板和加强交流互动等形式,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监督举报。新形势下,我们要站在时代的潮头,把科技革命与监督创新深度融合起来,通过理念的转变、科技的运用、机制的创新,实现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机融合、精准高效。借鉴一些地方、部门在人民群众身边设立微信公众平台、开通随手拍一键举报等做法,让人民群众监督更加方便快捷,让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无处藏身。大力推广信访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信访应用和远程视频接访,方便人民群众网上投诉、评价,进一步打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信访”新模式。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对人民群众和媒体反映的重要信息和线索及时跟进,不断聚集和提升网络监督正能量。大数据能够揭示人们以往难以认识到的事物内在关联性,是促进监督工作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要总结有的地方实施“数据铁笼”计划的经验,用大数据编织制约权力的笼子,使权力运行过程全程电子化、处处留痕迹,增强监督工作预见性、精确性、高效性,增强监督结果可信度、说服力。建立情况明、数据准、可监控的数据库,推动各类监督信息跨地区、跨部门互通共享,预防减少举报线索重复受理现象,切实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三)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推动形成人人要监督、人人愿监督、人人敢监督的良好氛围。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智慧和力量,从严治党必须依靠人民。”我们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营造鼓励监督、保护监督的环境,激发人民群众主人翁意识和监督热情。长期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有的群众监督主体意识不强,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监督实效。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采取媒体宣传、干部宣讲、专家解读等形式,深入开展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政策法规宣传,帮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掌握有关监督知识,增强监督意识和能力。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违法事实,养成在法治轨道上表达诉求、开展监督的习惯。201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对于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群众依法举报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要健全落实监督保障制度,加强对监督者的保护,对监督有功的给予奖励,对监督保障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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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43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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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今年公司廉洁从业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推进计划安排,借本次绩效考核和工作检查的机会,我和大家谈一谈自己对“守纪律、讲规矩、作表率”的学习体会。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讲三点: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实际上归结为两类:怎么看(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但为了线条清楚,分三点。

一、“守纪律、讲规矩、作表率”是什么含义

今年,全股份公司要开展以“守纪律、讲规矩、作表率”的廉洁从业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局作出了安排部署,公司作出了推进计划。大家都要积极参加,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执行力建设和作风建设。

今年廉洁从业主题教育的主题是“守纪律、讲规矩、作表率”,对象是党员干部和党员领导干部,分三个阶段推进:学习巡讲(3-9月进行)、查摆反思(10-11月进行)、总结提高(12月份进行)。重点环节包括:学习、巡讲、修订宣贯执行重要制度、查摆问题,撰写整改报告(单位)和心得体会(个人)、推荐优秀文章。

参加主题教育活动,首先需要清楚活动主题的含义。通过前一阶段各支部各单位组织学习,大家也知道了,守纪律,不仅仅就是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旷工不早退那么简单,讲规矩,不仅仅是摆正上下级关系,温良恭俭让那么表面。那么,“守纪律、讲规矩、作表率”,究竟是什么含义呢?

纪律和规矩都是约束言行的要求,区别在于,一个是明文规定的和刚性约束的(如廉政准则、八项规定),一个是约定俗成的和自我约束的(如尊老爱幼、女士优先、光明磊落、嫉恶如仇)。

守纪律,就是要按照党章规定,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按照宪法规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按照劳动合同约定,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管理技术标准规范和作业操作规程。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企业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持共产党员应有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及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能够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局“十条规定”,做到令行禁止,保证政令畅通。

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是要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自觉做到“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坚决贯彻执行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虚心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约束。

遵守党的廉政纪律,是要切实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了带头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带头参加党纪条规的学习。在个人行为上严格履行廉洁自律措施,遵纪守法,廉洁从业,接受监督,作出表率,维护良好的公众形象。

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主要是要确立一个宗旨(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章明确),牢记两个务必(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提出于七届二中全会),发扬三大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于七大)。

守纪律,还要求我们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要积极培养和践行十八大倡导的24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守纪律,同时要求我们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管理技术规范和作业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安全质量、招标、合同、签证、售后维修、议事规则、党政会签等)

讲规矩,就是不搞小动作,不搞小帮派,要按制度办事,按规则议事,按程序运作。不能在执行制度上想执行就执行,不想执行就不执行,或敷衍打折扣,或看对自己有没有利,有选择性的执行。

作表率,就是要求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增强大局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提升制度执行力,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同时要求我们真正做到,一名党员一面旗帜,一个干部一个榜样,影响、感染和带动身边的人,都来守纪律,讲规矩,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二、为什么要“守纪律、讲规矩、作表率”

凡事不仅讲究是什么,还要讲究为什么,怎么办。如果说是什么是目标,那么为什么就是方向,怎么办就是道路。

我们为什么守纪律,讲规矩?简单地说,是为组织健康运行,为企业持续发展,为员工富裕幸福,为社会和谐进步,为个人修身养性。

大家知道,我国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什么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阶段。就是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说,发展更多地考虑量与质的关系(增速、结构、要素或投资或创新驱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为了谁),生产、生活、社会保障与文化感受的关系,市场主体、政府监管服务与法制环境的关系,党的建设与社会主义事业的关系,人与环境的关系等等。

我们要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顺应新常态,在思想认识上主动适应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是什么样的新形势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升到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特别是对中央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一段时间,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王岐山书记多次就加强中央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特别是中纪委已经将加强中央企业的监管列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中央巡视组进驻了26家央企开展巡视。这些都充分体现,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和决心前所未有。

因此,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中央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深刻领会当前中央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严峻性、紧迫性。在这一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真正做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和企业党组织的工作要求上来,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做到“四个准确把握”:一是要准确把握当前中央企业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形势,充分认识党中央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坚强意志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以对党和国家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员工群众负责的高度,高度的责任感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二是要准确把握当前党风建设和反腐败的四项重点工作,即严肃责任追究、落实主体责任,持之以恒地纠正“四风”、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深化纪检体制改革、强化党内监督;三是要准确把握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五个必须”的要求,即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维护党内团结、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四是要准确把握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四个重点方面,即着力健全党内监督制度、着力健全选人用人管人制度、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我们一定要主动适应新形势下加大中央企业监管力度、加强中央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常态,认真贯彻“四个准确把握”的基本要求,深刻把握落实两个责任、强化执纪问责的精神实质,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守纪律、讲规矩、作表率”

首先要求我们加强学习。知晓纪律规矩,感悟纪律规矩,理解纪律规矩。

其次要求我们提高认识。从一定高度、不同角度去认识把握纪律规矩,提升觉悟层次,增强纪律规矩意识。

第三要求我们身体力行。严于律已,奉公守法,做出表率。我们自身要严格要求,做出榜样。要不断加强理论学习(人生观价值观名利观)、党性锻炼(理想信念宗旨)和个人修养(道德或德行、情操或操守、意志或习惯)。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稳得住心神,经得起考验。不慕虚荣,不搞攀比,不生贪念。要看清红线,守住底线,垒起防线,慎当前,慎小事,慎独处,把握好自己,约束好自己。要自觉地遵章守纪,做到自尊自爱。要在执行力建设和作风建设上作出表率。要虚心接受批评和意见,正确对待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要求我们履职尽责。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上,恪尽职守。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做好本职业务工作,而且要担当起相应的党风廉政责任,不仅要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管好负责的事,而且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管好手下的人,为营造廉洁从业的良好氛围做出自己的贡献,从而维护社会良好风气,维护企业良好形象,维护员工成长的良好环境。这就是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的要求。在违纪案件查处中,不仅要坚持一案两报告制度(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而且要实行一案双查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和倒查相关领导人责任),这是十八届中纪委三中全会的新部署。

我们要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上,要紧紧抓住责任分工、责任落实、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四个关键环节,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和主要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人。要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和违纪案件一案双查的要求,在履行“一岗双责”和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情况、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中央八项规定执行情况、公司部署的重点工作和重要制度规定(招标签证等)落实情况、专项治理进展情况和限期解决的突出问题处理情况等方面,加强考核督查,抓好责任追究。促进廉政责任制贯彻落实。

第五要求我们带动周围。引领群众,认真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努力使上级工作意图和要求在本单位本部门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并且团结带领本单位本部门干部员工,尤其是关键岗位人员和青年员工,培养超前谋划的习惯,锻炼组织协调的才能,增强不畏困难的勇气,构筑抵御腐败的防线,提高胜任工作的能力,增强团队整体工作效能。

当前,按照中央和局党委安排部署,自今年6月份起,公司正在开展党员领导干部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延展和深化,是持续推进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抓手,对于进一步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意义十分重大,作用十分久远。“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强调的依然是理想和信念、纪律和规矩。

让我们共同努力,做一名觉悟高、素质强、作风硬、业绩好的优秀共产党员,做一个(在思想上)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在行为上)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营造风清气正、企兴人和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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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领导干部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9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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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开展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来,我就自身在遵守纪律、开展纪律建设年工作整改中认真进行学习、理解、反思。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我在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内容过程中,更加认识到要加强和改入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性,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有了很多的心得体会

一、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是我们党按照实事求是的科学求实精神提出的新要求。

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事关党的事业和国家兴衰成败的重大课题,好的优良作风必引领国家走向兴旺发达,反之,国家将步入覆辙之路,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历届领导都明确指出党要管党、坚定不移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建设,新时期、新阶段,我们党对各级领导干部作风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今年开展的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照“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所有党员干部要实事求是进行“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从灵魂深处检查距离党员标准的差距

二、联系实际,落实“五个严明”要求。

作为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都要时刻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做到严明政治纪律、严明组织纪律、严明工作纪律、严明财经纪律、严明生活纪律,注重良好的党员干部形象,“五个严明”做到了,即使狂风暴雨来袭,你都心胸坦荡、傲然挺立,所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慎言、慎独、慎微;脚踏实地勤勉工作、敬业奉献。

三、注重实效,把作风建设当作当前工作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在平时工作中,勇于解剖自己,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党员干部,要坚持政务公开,提高透明度,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对待自己的事业要恪尽职守、扎实肯干、勇于进取、拼搏向上、知难而进、忘我工作。领导干部要自觉置身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置于法制的约束之下,自重、自省、自励,一尘不染,一身正气,以繁森、焦裕禄、雷锋同志为学习榜样,不断提高自己的党性修养。要克服华而不实,飘浮虚荣的工作作风,要做老实人,办老实事,对工作勤勤恳恳,求真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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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公务员讲规矩守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46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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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他指出,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独特优势和成功保证。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在危难之际绝处逢生,在挫折之后毅然奋起,在失误之后拨乱反正,在磨难面前百折不挠,从弱小到强大,从苦难到辉煌,从根本上讲,靠的是理想信念支撑、科学理论指导,同时靠的是严密的组织体系、严明的纪律约束作保证。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强调守纪律、讲规矩,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关键一招。

一、“守纪律、讲规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守纪律、讲规矩方面总体做得比较到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更加好起来了。但一些党员干部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纪律淡化,隐瞒实情。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把中央三令五申的纪律要求抛在脑后,把自己排除在规矩之外;有的按“潜规则”办事,而不按党的规矩行事;例如,失信问题较为普遍,存在弄虚作假、表里不一、言行相悖等现象,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威信;破规矩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民主集中制贯彻不到位,有程序不遵守,接受请托问题依然存在等等。还有的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乱评乱议,口无遮拦,甚至公然妄议中央;目无组织,自行其是,脱岗离岗不向组织汇报;个人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对组织隐瞒实情;跑风漏气、四处说情、乱打招呼,等等。

(二)虚假浮夸,投机钻营。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说一套、做一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对上一套、对下一套,甚至为了显示政绩,弄虚作假,捏造数字,报喜不报忧。有些地方党政领导不是立足本地实际,扎扎实实地一张蓝图画到底,一届接着一届干,而是盲目决策,热衷于提新口号、出新思路,使一个地方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缺乏连续性,既劳民伤财,又贻误发展,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威信。有的视规矩为“橡皮泥”、“稻草人”,热衷于钻营“潜规则”,或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是将“守规矩”与“不干事”、“磨洋工”划等号,把纪律和规矩当作“公堂木偶”。

(三)自以为是,漠视规矩。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不注重学习,不能系统学习掌握党纪党规,以及与自身业务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不了解“规矩”也就无从谈起“守规矩”。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着忽视、轻视、漠视规矩的现象,想事情、干工作缺少“规矩”这根弦,仅仅把规矩当摆设、做样子、不落实,全凭个人感情干事。有些领导干部“心中无规矩、唯领导是规矩、不把规矩当规矩”。有的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没有做到,没有发挥表率作用。

(四)设法变通,侥幸逃避。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置党的纪律而不顾,游离于制度约束之外,把个人凌驾于纪律之上,甚至发展到违法违纪。从大量典型违纪违法案例看,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财经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的行为时有发生,给党的事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损失。中央和省委、州委、市委关于转变作风的各项规定出台后,还有部分领导干部不能严格落实规定要求,想方设法“搞变通”,存在逃避追责的侥幸心理。

(五)错位越位,我行我素。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将自己置身于规矩之外,习惯于搞特殊、耍霸道,甚至目无法纪,为所欲为;“唱歌错音跑调”,虑事不周、方法简单、言行莽撞,论政治不明“方向”、不懂“大小”;论做人不守“本分”、不明“礼仪”;论工作不会“来事”、不晓“轻重”。仅仅把规矩挂在嘴边,留在纸上。对规矩采取实用主义,对自己有用的则执行、不利的则弃之。有的“老子天下第一”,规矩对人不对己,只想让别人遵守规矩,该作为的不“到位”,不该作为的却“越位”,随心所欲,我行我素。

二、不守纪律、不讲规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是我们党对党员、干部的一贯要求。但有些人在错误观念支配下,对党的纪律和规矩不以为然,出现了各种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现象。主要原因是:

(一)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和公共资源分配不公,造成一些党员干部心理失衡,引发了大量违反制度规定的甚至是腐败的行为;社会群体的价值观念日趋多样,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土壤。

(二)反腐败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不够,制度建设存在不足,监督机制不畅。监督的缺失和不到位,使得一些人有恃无恐。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存在上级监督不到,下级监督不了,同级监督不好,群众无法监督的现状。有些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惩治,使腐败分子逍遥法外,造成一些人的侥幸心理。“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现实生活中监督的权利、地位、力量达不到合理的配置,导致监督乏力。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难以形成合力,造成诸如对人事任免、重大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上存在监督空白,出现如“一言堂”定论,“多数服从少数”的怪现象,致使少数犯错误的党员、干部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教育与警示,最终酿成大错。

(三)放松学习理想信念动摇。很多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在“忏悔”中都坦言“放松政治学习和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导致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把学习当作负担,以工作忙为借口,找人“替学”,找人代写心得体会,甚至对上级考核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或专业知识水平的考试也找人“代考”,而自己却在挖空心思投机钻营,处心积虑搞腐败活动。由于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致使自己思想空虚,对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产生了动摇,由政治上的蜕化变质而导致经济上贪得无厌和生活上的腐化堕落,最终走上违纪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认识上存在偏差。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认为经济是硬指标,只要经济搞上去了,才是真功夫。在基层,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和廉政教育的学习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局限于传统的看看报纸、听听报告、开开会议。教育搞形式走过场,应付应付相关检查,没有起到实效。干部廉政教育缺乏系统性、实用性、长效性。

(五)没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致使行为失范。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落实不严格、不严肃,是产生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强调在责任事故、事件的处理上要严格追究相关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综观我市近几年来的有关案件来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一些责任事故中,虽然受到处理,但责任追究过于轻微,甚至根本不受影响,导致以后工作更加不负责任,最终给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更大损失。

三、“守纪律、讲规矩”的对策思考

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行为具有极大危害性。这些问题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如果不下大气力整治,就会像病毒一样侵入党的肌体,最终导致病入膏肓、积重难返。社会不断进步,经济飞速发展,领导干部要将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为思想自觉,外化为具体行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努力做一名守纪律、讲规矩的好干部,做一个政治上的“明白人”。

(一)心中有戒,不逾底线。要把党的纪律作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多学习,知可为、知不可为,保持一颗敬畏之心,牢记一切权力都有“界”,不能越界,头顶利剑、手握戒尺,“吾日三省吾身”,自觉摒弃“从众”、“侥幸”心理。凡是纪律要求做的,就必须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凡是纪律规定不许做的,就必须严格遵守,坚决做到不越雷池半步、不踏红线毫厘。慎初、慎权、慎独,严于律己、严以用权、严以修身。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始终守住纪律底线,使守纪律成为浸在骨子里、融在血液中的自觉修养。

(二)遵规守矩,依规办事。讲规矩,就是要讲党性、讲大局、讲团结。党员领导干部讲规矩是政治上成熟和清醒的标志。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讲规矩,守规守矩,入脑入心,切实把党章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规矩来遵守,坚持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讲大局,识大体,做到知大知小、知进知退、知荣知耻、知是知非,增强讲规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心胸开阔、海纳百川,自觉敬畏规矩,不搞特殊、不越雷池、不乱章法。火车越轨就要翻车,人不守规就要出事,要想有序通行、安全通行,就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离开了“规矩”的约束,工作就会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就很难避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而只有讲规矩才能保证党的政令畅通。

(三)顾全大局,融入工作。每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置身于纪律和规矩之下,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以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时时事事从党性原则出发,自觉将“守纪律、讲规矩”融入到日常工作、生活中,对不符合纪律和规矩的事情,敢于说不,勇于碰硬,坚决维护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个人利益服从大局利益,要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明辨是非,坚持原则,同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行为作斗争,做党的理论的忠实实践者,路线方针的忠实执行者,政策原则的坚定维护者,确保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四)加强修养,端正作风。在现实生活中,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和生活情趣,不仅关系到自己的个人品行和形象,而且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因而绝不是小事。每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注重自身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品行,始终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警惕不良思潮和观念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防微杜渐,把住小节。只有坚持不懈地加强修养、锤炼党性,真正做到“守纪律、讲规矩”,才能守住为官做人的底线,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线。

(五)制度约束,常态监督。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强化落实过程控制,强化对执行结果的考核,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对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严肃查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把党员、干部“守纪律、守规矩”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严守纪律紧一扣,严明规矩实一分。守纪律、讲规矩是我们党保持团结集中统一的“利器”,是党员、干部的党性和对党忠诚度的“试金石”。党纪党规教育必须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守纪律、讲规矩的监督机制必须操作性强、系统配套、务实有效,才能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党员干部中的大多数,努力使党员、干部成为自觉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和模范。

实践证明,党员、干部出问题,都是从突破纪律、破坏规矩开始的。“为官之义在于明法”,守纪律、讲规矩才能不出事。只有做到将党纪国法内化为心中的“戒尺”,在纪律、规矩面前“认真”而不“任性”,个人才能不触雷、不踩线,党组织才更有威信和尊严,更有凝聚力、战斗力。纪律和规矩是不可逾越的底线,每名党员只有真正把纪律和规矩作为内心尊崇的准则和指导言行的指南,才能让自己在任何时候挺直腰板做人做事。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各级党委和纪委把这把“尺子”用足、用好、用严,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才能锻造出一支党和人民可信赖的党员干部队伍,我们的事业才能无往而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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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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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了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正面倡导,也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红线”,进一步强调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派驻财政局纪检组长,必须带头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继续聚焦主业,守土尽责,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把纪律挺在前面,监督检查财政系统学习遵守执行《准则》和《条例》情况,维护纪律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一、学习遵守执行《准则》和《条例》,纪检监察干部率先垂范,要全面知责。新《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派驻纪检组、局监察室全体干部和乡镇财政所纪检监察员作为财政系统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先学一步,深学一层,为财政系统党员干部树立标杆,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抓好学习贯彻,学懂弄通、学思践悟,全面掌握《准则》和《条例》的内涵和要求,通过学习提高执纪监督问责的能力,真正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做到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查处、敢于问责,对违纪行为“零容忍”,切实维护党纪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学习遵守《准则》和《条例》,在执行上不折不扣,要坚决履责。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只有坚定不移的去贯彻执行才能发挥《准则》和《条例》的“治病效能”, 派驻纪检组、局监察室在推动《准则》和《条例》落实方面负监督责任。要加强对财政系统学习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用两个党规规范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决不留口子、开口子,决不放松要求,用纪律管住管好财政队伍,维护《准则》和《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肃查处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一方面要把纪律融入到各项财政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将财政反腐倡廉工作实际与《准则》和《条例》“对表”,进一步梳理监督执纪问责的思路方法。另一方面将“四种形态”、“六大纪律”等理论成果运用到实践中去,在纪律执行中对工作严格要求和对干部关心爱护,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无风险,财政工作不出纰漏,财政队伍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三、学习遵守执行《准则》和《条例》,坚持监督执纪,要严肃问责。新《条例》充分借鉴吸收近年来监督执纪问责的丰富实践,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明确了相应的处分标准,同时提出了清晰的处罚依据,党员不管职位高低,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动辄则咎,违者必处。要坚持严肃问责。纪委不问责,就如同“猫不抓老鼠”,要制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从问责内容、形式、主体、方式等各方面进行细化,注重具体性、操作性、实用性。特别是对“两个责任”问责,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权责对等,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一案双查”,加大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问责力度,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防止主体缺失,监督乏力。

只有真正把《准则》和《条例》的精神吃透,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才能做带头践行廉洁自律模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更好的发挥表率作用,解决好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才能更好带领全体财政干部职工为全市经济建设服务,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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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学习条例准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4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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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牢固树立全院干警党章党规党纪意识,龙胜法院近日组织干警专题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通过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掀起一股学习高潮。

我院就《条例》和《准则》修订的背景、意义和精神实质作了解读,要求全体干警将学习贯彻好《条例》和《准则》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将纪律挺在前面,切实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将学习《条例》和《准则》与“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和“开展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结合起来,与学习全市、全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力求融会贯通、入脑入心。

二要坚持领导带头。院长和班子成员为全院作表率,各庭室负责人为本部门干警作表率,层层履行好“一岗双责”,带头尊重纪律、学习纪律、遵守纪律、执行纪律,确保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

三是强化执纪监督。党组、纪检组要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先于法,以《条例》和《准则》为重要依据,加强执纪监督问责工作,加大对各类问题的纪律审查力度,抓早抓小,推动全院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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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31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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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习近平总书记把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凝练为6个字:忠诚干净担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权力与义务、责任与担当对应统一起来,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党中央制定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重要的制度笼子。执行好问责条例,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重大政治意义。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体现在党自身就是理想信念宗旨的坚定性;体现在治国理政就是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科学性、实践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关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必须不折不扣、坚定不移,决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中央巡视省区市、中央部委和中央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发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以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错误方式应对。有的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更有甚者索性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变成标语和口号、不贯彻不落实,有的贯彻执行不力,有的在贯彻中走样。群众听到党中央为民务实的政策无不为之高兴,但由于有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尽责,致使党的好政策得不到落实,人民群众就没有获得感。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仅要听表态、更要见行动,看是否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实事求是、求真务实,见诸行动、落到实处。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以强有力的问责督促责任落实,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保证。透过现象看本质,当前之所以产生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归其根本在于一些党的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把两者分离开来,甚至只想要权力、不愿担责任。一些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失去原则性和战斗性,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愿得罪人,基本不开展批评,即便批评也是抽象空洞的,包装了再包装,致使批评失去了锋芒,成为无的放矢。对共产党人来说,没有离开责任的权力,党和人民赋予权力时,更是压上了责任,就要有与之相匹配的责任担当。我们党95年的历史证明,担当精神是共产党人的魂,是脊梁精神。革命战争年代,担当就是为民族独立和解放抛头颅洒热血,前赴后继,在所不辞;在今天,担当就是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对党和人民负责、为党和人民担责。立足当前,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释放强烈政治信号: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要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强化政治责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管党治党不严,损害党的形象,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妨碍党的政治纲领和执政使命的实现,就要追究其在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中的领导责任。现行党内法规中有100多部包含问责内容,但是对事故事件的党政问责规定多,对党的建设缺失、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的问责规定少。问责条例把党章规定细化具体化,对现行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进行梳理、提炼、归纳、总结,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概括问责事项,明确提出与党的领导对应的政治责任,目的是使领导干部警醒起来,履好职尽好责,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

突出主体责任,聚焦“关键少数”。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管理和监督,分工负责就要有问责。条例把问责的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既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包括组织、宣传等党的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实践证明,哪个地区或部门有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勇于负责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党的领导就坚强有力,就能联系实际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问责条例突出问责重点,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力与责任对等,为各级党组织强化问责提供基本遵循。

突出党规特色,唤醒党的意识。问责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借鉴了制定廉洁自律准则的好经验,高度凝练、简便易行;实现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突出党内规则特色,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创造了多种责任追究的方式方法。问责条例总结历史和实践经验,对现行各类规定中10多种问责方式进行整合规范,规定对党组织问责采取检查、通报、改组等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无论是日常的批评提醒,还是给予纪律处分,都体现着党组织的政治坚定性,检验着把握政策的水平,最终目的是让党的领导干部受到警示,增强担当精神,肩负起管党治党责任,自觉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下去。

制定规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新实践的开启。制度创新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要把握现阶段的形势、任务和挑战,找准正确方向,抓住主要矛盾,使实践探索与制定规则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制定问责条例的方向,就是重点解决不担当、乱担当问题,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传导下去。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不能把亟待破解的难题淹没在大量制度条文中,也不能把重要的政治信号变成学术研讨,导致制度迟迟出不了台、贻误了时机。要重视制度建设,但也要避免落入“制度陷阱”。制度只有与具体实践相结合,不断与时俱进,其所蕴含的力量才能充分释放。问责条例兼顾必要和可行,做不到的宁可不写,写上的就要管用,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可执行性。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关键在人。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担当精神看齐,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党章党规党纪是面向全党的,上至中央、下至基层,各级党组织都必须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联系实际、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手电筒对着自己照,不能只对着下级说事。一个案例胜过一打纲领,实践中勇于担当是第一位的。要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敢于较真碰硬,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不能有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害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问题仍然突出的,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腐败问题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都要严肃问责,一级抓一级,增强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纪委要把自己的职责摆进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是党章规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任务之一。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把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概括为监督执纪问责,这六个字是纪委职责所在、使命所然,失职失责更要严肃问责。对纪检机关监督责任缺失、“探头”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去问责而不问责的;对纪检干部严重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就要问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责。要制定有效管用、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责任追究情况要定期报告,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让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中央纪委和省级纪委每年都要盘点问责情况,决不能将制度束之高阁。

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这昭示着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要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真正使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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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党员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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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习近平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是一条根本的政治规矩”。 2012年11月16日,刚刚履新的习近平就强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并提出党章是“根本大法”和“总规矩”。 2014年10月,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强调,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都要讲政治、讲原则、讲规矩,不能搞假大空,不能随意化、平淡化,更不能娱乐化、庸俗化。

习近平总书记缕次强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于党内存在不遵守政治规矩的表现。在原则立场上,不讲政治随意化问题严重,主要体现为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包括“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摇摆”,“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甚至是“对中央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口无遮拦,毫无顾忌”。在党内团结方面,拉帮结伙庸俗化问题严重,主要体现是“团团伙伙”、小山头、小圈子、宗派主义,而“石油帮”“秘书帮”“山西帮”,其背后都或有大老虎坐镇。政治规距的另一层含义是强调“组织”的重要性,要有组织、体现组织,体现程序意识。作为党员干部,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遵循组织程序、听从组织安排、重大事项向组织请示报告,而不是没有程序意识,“迈过锅台上炕”,或者是做先斩后奏的“事后诸葛亮”。重提政治规矩,其本质就是为了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内团结统一、重塑党组织的纪律性和约束力,净化党的政治生态。

“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是第一位的。“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不成文的、相对柔性的规矩,同样需要遵守。

我们的党员干部要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那样,定了规矩就要照着办,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绝对不做,一步一个脚印把作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真正落实好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人心是最大的政治”,立规矩、正规矩、治规矩,说到底就是要凝聚民心。民心所向正是我们党矢志不渝的方向。纪律是筋骨,规距是血肉,筋骨和血肉相连,才能使我们党的肌体更加丰满,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统一,守“政治纪律”讲“政治规距”是广大党员干部活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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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教师师德师风学习心得体会2000字

全文共 20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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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我们教师集中组织进行了培训,通过这次培训学习,使我拓宽了学习的视野,更新了教育观念。下面谈谈我对本次学习的心得

一、加强自身师德修养,展现教师人格魅力

教师素有“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之美誉。在对灵魂塑造的过程中,教师既要有比较渊博的知识,更要有高尚的道德和崇高的精神境界。教师应当成为学生的表率,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全社会文明的楷模。为此,教师要时刻谨记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展现自身的人格魅力。那么,如何提高自身的师德修养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热爱祖国,爱岗敬业

热爱祖国,献身教育事业,是教师道德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爱岗敬业是教师处理与教育事业之间关系的准则,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基础和前提。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教育大发展的今天,教师要正确处理好奉献与索取的关系,不计较个人得失,发扬“红烛”精神,甘做“人梯”,安于“粉笔生涯”,以“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高尚情怀,献身教育,鞠躬尽瘁。相反,如果教师不热爱自己的事业,“身在曹营心在汉”,必定不能把工作做好。

2、热爱学生,诲人不倦

热爱学生,诲人不倦是教师履行教育义务的传统美德,是衡量教师道德水平高低的主要标志。每一个学生,都希望得到教师的爱,师爱是一种巨大的教育力量。它能使学生感受到教师的温暖,产生愉快的情绪,从而激励他们对学习的兴趣和爱好。了解学生和关心学生,是热爱学生的起点。教师仅仅把功课教好是不够的,还要多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学生的一生着想,从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全面了解学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因势利导地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热爱学生还要尊重和信任学生。教师要有民主思想,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感情,允许学生独立思考,切不可刺伤学生的自尊心。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认真评价学生的行为,和善平等地对待学生,绝不能为了树立自己的威信而对学生采用体罚、讽刺、挖苦等侮辱人格的做法。当学生进步时,教师不要吝惜自己的赞美之辞;当学生犯错或退步时,教师也不要任自己的批评侮辱之话泛滥。多一点微笑,多一点赞美,多一点信任,你会得到更多的回报。

3、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在教学实践活动中,教师只有以身立教,为人师表,才能有力地说服学生,感染学生。无数经验证明,身教重于言教,“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说明凡是教师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必须先做到,给学生树立好榜样;凡是要求学生不做的事情,自己本身坚决不做,以免给学生留下坏的影响。教师要以自己的良好道德言行来教育和感化学生。

诚实正直,勤奋好学,礼貌待人,是教师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的具体体现。如果教师缺乏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没有远大的理想,其教育必定失败。教师要教育学生勤奋刻苦,好学进去,自己必须勤奋好学,广学博览,精益求精。教师在日常教学中,要用文雅和亲切的语言启迪学生的心灵,陶冶学生的情操,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教育学生。

二、用学习引领自身专业成长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人类正在进入信息社会。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老化速度大大加快,学习就成了当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教师终身学习,不仅是时代的呼唤,教育发展的要求,也是教师教学自我提升的需要。“严谨笃学,与时俱进,活到老,学到老”是新世纪教师应有的终身学习观。教师要善于从教育实践中汲取能量和资源;善于在任何时间向任何人学习,包括在教学过程中和学生分享知识;善于和同事交流,扩大视野,促进自身专业成长。

教师终身学习已成为全球教育改革的突破口。要促进自身专业化成长,教师就要具有终身学习的理念,拥有自主学习、自我学习的观点。因为终身学习已成为未来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方式,那种“一朝学成而受用终身”的观点已经过时,人们再也不能只通过一段时间的集中学习,获得一辈子享用的知识技能。只有主动去掌握新概念,学习新理念,研究新问题,培养适应新环境的能力,才会使自己重视终身受益。

其次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课程走向综合化是基础教育改革的大方向。我身为一名中青年教师,又奋斗在课程改革实验的最前沿,更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无论是教育家,还是中外名师,他们都具备较深的文化底蕴,这与经常学习是分不开的。随着课改如火如荼的展开,我们教师要有一种强烈的资源意识,克服“一支粉笔教下去,一本教案讲过来”的人生惰性,自觉拓展自己的思维空间和知识结构,以便更好的为教育教学服务。知识的更新换代让我们的学生接触了更多的新生事物,广阔的课内课外学习资源为他们知识的积累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我们在学校学习的那点知识,已经远远不够传授了。要想成为研究型教师、专家型教师,不学习怎么可以,怎么能胜任更多的教育教学工作?生活是一个广阔的学习的课堂,有很多东西是我们所不了解的,为了使自己不被社会所淘汰,只有加紧学习的步伐!一个优秀教师应该抓紧一切时间增加知识储备,只有这样才能用人格魅力来感染学生,和学生共同发展。

为了无愧于教师这一职业,也为了实现自己心中的理想信念,今后的工作中,我定会更加努力,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完善自己,书写出灿烂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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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教师师德师风学习心得体会2000字

全文共 21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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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认真学习等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新世纪的合格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仅仅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三、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一个合格的教师应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的心理素质和为祖国 教育事业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有新时代所推崇的新思想,新观念,有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正如明确指出一样:“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方面都要为人师表。”! clearly pointed out: "Teachers, as engineers of human souls, must not only teach books, but also have good people, and they must be a teacher in all aspects."!

弘扬高尚的师德师风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新时期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加强新时期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教育与师德是相辅相成的,只有高尚的师德才能打造优质的教育;师德与师风是紧密相连的,只有高尚的师德才能形成良好的师风。我们要正确认识教师所肩负的教书育人重要责任,把师德师风建设提高到重要位置,强化师德师风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学校的校风和学风,教师的形象直接关系着学生素质的培养。在学校,教师是学生的表率,其言行举止,甚至兴趣爱好等,都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学高为师,德高为范。”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教师只有具备了高尚的师德,才能为人师表,才能更好地教育和影响学生。

每一位学生有他自己的人格,都渴望得到老师的关爱和理解,也希望得到老师的尊重和肯定。只有让师爱扎根于育人的土壤,用心去和学生交流,用爱去和学生沟通,建立起师生间的真挚情感,才会叩响学生心灵深处的琴弦,引起学生情感的共鸣,让学生接受你的教诲。因此,我们对学生要真诚相待、真心关爱,用师爱的真情去感染他们、帮助他们,用师爱去换取学生的尊重与理解;用师爱去激发学生学习知识的兴趣。让他们在师爱的氛围中学习知识,在愉快的情感体验中接受教育。

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们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桃李满天下,薪尽火相传,对于教师,这才是人生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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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23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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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局党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 我所民警纪律作风建集中整顿活动 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精心部署下,自 7 月中旬至今,开展了形式多 样的动员学习和认真扎实的查摆整改工作。活动中,我们本着严肃认 真的态度,精心组织,静心学习,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剖析、扎实整 改存在的突出问题,达到了学习提高的预期目的,也取得了整改工作 的明显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充分准备,保证纪律作风建设开好局、起好步。

打牢思想基础是纪律作风建设活动的主线, 也是学习动员阶段的 主要任务。为抓好动员学习工作,我所对纪律作风建设活动做到了精 心酝酿,充分准备。一是组织准备。活动刚开始,我所汇报地方党委 政府,成立了纪律作风整顿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派出所 长担任副组长。 由专人负责纪律作风材料的收集工作。 二是方案准备。 为使纪律作风整顿扎实开展并取得实效,我所精心布置,周密安排, 制定了工作思路清晰、方法步骤明确、措施要求具体的实施方案。同 时,我所还详细制订了纪律作风整顿行使历,从时间到内容,从方法 到步骤都进一步予以了细化、量化,力求做到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三是思想准备。7 月 16 日,我所召开了纪律作风整顿动员会。通过 动员,全所民警提高了思想认识,消除了厌烦情绪,增强了搞好纪律

作风整顿的热情与信心,也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使全所民警以良好的 精神状态,积极投身到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中去。

二、严格要求,保证纪律作风整顿高质量、高标准。

思想认识是否到位, 决定着查摆整改是否到位。 在学习动员阶段, 我所为保证学习不图形式,不走过场,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 和措施。 根据县局的要求, 明确要求每位民警尤其是派出所班子成员, 必须写出 3 篇以上质量较高的心得文章,必须有读书笔记。同时研究 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 科学合理的学习方案, 较好地解决了工学矛盾, 确保了工作学习两不误。对民警的学习笔记所领导逐人进行检查验 收,并进行批示。在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全过程中,查摆剖析是一个关 键阶段,既是对动员学习成果的检验,又是整改建制的前提和基础。 为开展好查摆工作, 我所专门制订出“XX 派出所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查 摆剖析实施方案”,从充分认识剖析阶段工作的重要性,到切实加强 对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认真撰写剖析材料, 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使全所民警在查摆剖析工作中有章可循,有章必循。

7 月 30 日至 8 月 6 日,我所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 代表、辖区群众座谈会,同时发出了《纪律作风整顿征求意见表》共 200 份, 为找准抓住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动真的来硬的。 经统计梳理,在征求意见活动中,共征求到群众意见和建议共 12 条,

群众对我所公安队伍的满意率为 98.5%。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我 所原汁原味地反馈到了具体民警,为全所深入查摆问题,认真撰写剖 析材料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撰写剖析材料,是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中一项重要内容。为使民警 开展好这项工作,我所要求民警要对照县局提出的治“慢”、治“混”、 治“散”、治“满”、治“浮”、治“懒”、治“庸”、治“差”八个方面进行认 真查找,由于查摆重点明确,剖析要求具体,全所民警利用业余时间 认真扎实地撰写了剖析材料。个人定稿后,我所召开了民主评议会和 民主生活会,对剖析材料进行集中评议。所内评议后,并将所有民警 的剖析材料报县局备案。查摆剖析阶段种种行之有效的做法,为下一 阶段全面整改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在查摆剖析阶段,我所还按照县局的要求,组织民警开展了“做 合格民警,让母亲放心”为主题的讨论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使我 所民警对于加强纪律作风整顿有了更新更深入的认识。

三、主要成效:

卓有成效的学习动员和认真扎实的查摆剖析、整改工作,使我所 队伍发生了可喜的变化, 全所民警把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焕发出来 的干劲和活力投入到公安工作中,既维护了社会稳定,又赢得了群众

好评。具体表现在:

(一)群众测评满意率高了。在作风建设中,我们始终坚持把人 民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检验纪律作风整顿活动的根本标准来抓。 切实 增强了全所民警为民服务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在“科学发展 观学习活动”时,我所测评群众满意率为 95.5%,而在这次纪律作风 整顿群众满意率为 98.5%,整整上升了 3 个百分点。说明我所纪律作 风整顿确保了效果,激励了警心民心,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安机关开 展的教育活动是动真的,来硬的,警民关系进一步融洽。

(二)严格执法的多了。所有案件都能严格遵守法制员把关,办 案单位负责人签字,法制科审核,再到局领导审批的四级把关制度, 每个办案民警都能认真落实执法告知制度,处理决定送达制度。

(三) 热情服务的多了。 “窗口”民警接待办事群众都能够做到“一 见面问好,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坐、一杯热茶暖心、一句好话 相送”,而且还有“首问民警”热情带路。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 事难办、人难找的“五难”现象已经基本销声匿迹。

四、几点体会

这次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是上级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

求,是为切实解决当前公安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巩固 “科学 发展观”的教育成果,在加强公安队伍自身建设方面采取的一项重大 举措。通过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我们的体会是:

(一)领导重视,是搞好纪律作风整顿活动的组织保证。纪律作 风整顿活动时间安排达 4 个月,标准要求高,工作任务重,要达到学 习教育的目标,不辜负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厚望,就必须要有坚强 的组织领导作保证。因此,我所在活动前期准备阶段,便及时将有关 纪律作风整顿工作情况向县局领导汇报,主动争取领导重视、关心和 支持。地方党委领导的重视关怀,为我所纪律作风整顿活动的顺利开 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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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局长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7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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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央又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既是从严从实贯彻落实党章要求的又一重大举措,又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通过学习这两项新法规,我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有了新的认识和体会,“治党务必从严”,就是要从筑牢防线抓起,惩防并举,标本兼治,让守纪律、守规矩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

第一,要勤学善思,在读懂学透上下功夫。新修订的《准则》将适用对象扩大到了全体党员,突出了关键少数,实现了“全覆盖”。重修后的《条例》体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党纪严于国法,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对违纪行为“零容忍”。此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标本兼治、相辅相成。归根到底,就是要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对党员提出比老百姓更高的要求。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深刻领会其中要义,率先做到先学一步、深学一层。要带头学习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静下心来学,原原本本地学,深刻领会准则要求,熟练掌握处分规定,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充分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学习《准则》《条例》贯穿于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全过程,专题进行部署研究,认真组织学习讨论,结合“三严三实”教育活动,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找准不足,深挖根源,立行立改,努力做到学以致用、学以促变、学以促成。

第二,要带头践行,在模范遵守上下功夫。重修后的《准则》化繁为简,全文8条、281字,重申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正面倡导全体党员要立德修身,弘扬正气;新的《条例》强调立规,把纪律的要求具体化,明确列出6大类违纪行为的 “负面清单”,清楚地告诫我们党员干部哪些事情不能做,哪些行为不可为。有令不行必追究。作为单位的“一把手”更要看得清、早着手、抓落实。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迅速领会新规矩新要求,切实做到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要带头学习,带头遵守,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能做的,自己首先坚决不做。抓好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良的现象早发现、早提醒、早打招呼,把隐患消除在未萌之中。切实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及家人,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远离低级趣味,追求高尚道德情操;始终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自觉带头做到诚实做人、干净处事,清白为官。

第三,要知责思为,在履职尽责上下功夫。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出台是新常态下推进从严治党、正风反腐的必然要求。《准则》是全体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一面镜子,《条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划出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如在违反工作纪律的“负面清单”中还新增了“对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要作出处分的规定”。作为发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把学习《条例》和《准则》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结合起来,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结合起来,与具体工作实际结合起来,真抓真管、严抓严管、长抓长管,为服务发展、引航改革凝聚正能量。要在建章立制上再加强,进一步修订完善机关管理、财务管理、项目审批、党风廉政建设等系列规章制度,着力构建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坚实平台。在争资立项上再加油,结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精心编制英山县“十三五”规划,积极谋划一批、争取一批、推进一批重大项目,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为深入推进“五城同创”夯实发展基础。在提能善政上再发力,大力加强作风建设,着力打造服务型机关,促进干部作风大转变、服务效能大提升,同时,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简化审批流程,公开权力清单,实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为发展清障提效,努力营造“为民务实清廉”的清风正气和良好氛围。

新出台的《准则》和《条例》,把制度“笼子”越扎越紧,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我们党员干部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把纪律和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以更加务实的举措改作风、正党风、树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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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29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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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昨天参加了区委统一组织的以“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为主题的集中教育培训班,听了×书记作的专题报告、观看了专题片《苏联亡党亡国20 年祭》、参与了下午的分组讨论,我对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的“讲规矩、守纪律”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新形势、新任务下“讲规矩、守纪律”的现实指导意义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我认为,党的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既是约束党员干部的“紧箍咒”,又是爱护保护党员干部的“护身符”,还是党员干部成长的“安全带”,党的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更是关系党兴衰成败的“生命线”。下面,我结合人大的特点,就“讲规矩、守纪律”问题谈几点体会

一、筑牢思想基础,充分认识“讲规矩、守纪律”对于人大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和地方权力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通过建立在人大常委会中的党组织来实现的。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党组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团结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开展工作。

1.从人大常委会党组所处的位置上来讲,必须“讲规矩、守纪律”。作为常委会的领导核心,人大常委会党组是加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组织保证,是党和人大之间的重要联系纽带和中间桥梁。人大常委会党组只有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策部署,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为己任,在地方国家事务管理中宣传并体现党的执政理念和政治主张,才能从根本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2.从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上来讲,必须“讲规矩、守纪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总概括,它不仅包括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的有关制度,而且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关系的一系列基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个制度本身就带有政治性。这个制度的贯彻、执行,讲规矩和守纪律无疑是前提和保障。

3.从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践上来讲,必须“讲规矩、守纪律”。近年来,随着政治制度的改革和深化,各级人大的权力不断得到加强和巩固,人大正在走出权力的“真空地带”,有些地方出现了“权力寻租”问题。××年××人大贿选案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这个案子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行为,涉案金额人民币1.1亿余元,有518名××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案子虽然现在已经办结了,但带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沉痛的,所以出现这个问题,就是因为当地人大不讲规矩、不守纪律。这个案件同时也带给我们深深的启发:人大不是权力的真空地带,也必须“守纪律,讲规矩”。

二、把握实质内涵,把“讲规矩、守纪律”的要求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全过程

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强调,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和李鸿忠同志提出的 “八点要求”,坚持做到“十个始终、十个自觉”,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到实处。立足于人大实际,我认为主要是把人大工作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与党委同心,与政府同步,与人民同向,具体来说就是从思想和行动上做好“三个忠于”。

一是忠于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必须始终不逾的政治原则,人大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省、市、区委保持高度一致,讲党性、讲大局,讲党的规矩,不跨规矩“底线”,不越“雷池半步,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依法履职的整个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确保人大工作正确的方向;要坚持重大事项、重大活动、重点工作向党委请示汇报,大力争取区委的重视和支持,使人大每一项重大活动、每一项重要工作始终置于区委的正确领导之下;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全区的工作大局,服务全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二是忠于宪法,依法履行职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活动准则, 地方人大作为“护法机关”、 “护法使者”,必须从讲政治、讲正气、讲大局的高度,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人大常委会要带头学法、用法、执法;要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开展工作监督、行使人事任免权;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发挥人大职能作用的关系、服务中心工作与行使法定职权的关系、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与发挥常委会职能作用的关系;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把人大工作做实、做细、做活。

三是忠于人民,充分发扬民主。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主机构,民意是人大开展工作的取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各项工作,都必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一定要把人民群众赞不赞成、高不高兴、满不满意、答不答应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充分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真正做到受民之托、表民之意、忠民之事,切实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常委会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善于把区委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成全区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保证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构建有序民主。

三、严守法纪红线,按“讲规矩、守纪律”的要求抓好常委会自身和机关党员干部队伍建设

要按“讲规矩、守纪律”的要求,认真抓好常委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其常委会自身建设和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的作用。

一要加强政治学习。坚持和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党员干部学习和培训制度,提高依法履职和做好人大工作的能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党员干部要通过学习,提高思想素质,坚持党的原则第一、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日常言行和工作各个环节;提升履职能力,努力使自己成为既懂政治又懂经济、既掌握法律又熟悉政策、既精通人大工作又了解“一府两院”工作的“多面手”,对新颁布和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要学在先、用到位。

二要抓好制度建设。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制定、健全、完善新的工作,学习、纪律、接待、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把制度的重点放在对权力运作的规范和制约上来,严格制度的执行和督促落实,使常委会工作和机关建设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三要抓好作风建设。进一步强化“讲规矩、守纪律”的理念,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坚持知行合一,做 “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不断创树人大干部良好形象;要对照中央“八项规定”和上级要求,落实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做好“四风”问题的整改,提升人大作风建设成效,把机关作风长久抓好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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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内容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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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的贯彻执行新的《准则》和《条例》,作为一名党员,一名组工干部,我不仅要逐条逐项认真学习《准则》和《条例》,把个人成长进步融入党的事业发展,无论在任何岗位上,都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还要在思想上做到零污染、生活上做到零侵蚀,对工作做到零懈怠,对群众做到零距离,最大限度保障群众利益不受侵害。要做到这些,我觉得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准侧》和《条例》的学习,在思想上做到零污染.此次新出台的两个党内法规与以往相比,改动幅度较大,纪律要求更严,是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有效经验的理论总结。要使之真正成为每个党员的行为准则,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加大学习力度,使《准则》和《条例》能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可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党员干部辅导班、领导干部辅导大讲堂、先锋微远平台等载体,把学习《准则》和《条例》作为必修科目,并组织开展学习心得大讨论,营造出浓厚的学习氛围,使每名党员都能知条例、懂条例、守条例,真正在思想上做到零污染.

二是增强敢于担当的责任意识,生活上做到零侵蚀.执行《准则》和《条例》,决不能只是墙上挂挂、嘴上说说,而是要实实在在的落实到具体生活中。党员干部必须强化守土有责、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谨慎心态,以高度的责任感正确对待职位和权力,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常掂量自己肩负的使命之重大,常思量自己工作岗位的来之不易,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生活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兢兢业业,做到任何时候都不亏心、不自愧,生活上真正做到零侵蚀.

三是切实真抓敢管,工作上做到零懈怠.真正落实和执行《准则》、《条例》,做到严格对照,认真反思,对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要拿出顶真碰硬的勇气和锐气,敢于开罚单、唱黑脸,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党员干部划出一条纪律高压线。同时,对执行不力、监督不严的党组织,要实行倒查问责机制,倒逼各级党组织真抓真

管、严抓严管,在工作上真正做到零懈怠.

四是着力抓好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在服务群众上做到零距离.以认真学习《准则》和《条例》为契机,继续抓好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我们两新党工委要定期深入非公企业、社会组织、社区(村)、屯开展 面对面沟通交流,将党建工作与党内交心谈心、党员与群众的日常走访相结合,让党组织与党员、与普通员工面对面沟通思想,从交谈中发现问题,通过拉家常的方式传递党的声音,介绍党的政策,于润物细无声中做好党建工作,增强了党组织在非公企业、社会组织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真正在服务群众上做到零距离.

以上这些,是我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准侧》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一些体会,也是对自己的要求,不当之处,不到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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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党员学党章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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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下午,越秀区召开“2016年纪律教育学习月领导干部反腐倡廉专题学习会”,区属各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约60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孔祥虎同志主持,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王焕清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会上通报表彰了越秀区“明准则、知条例、守纪律”征文比赛获奖人员和优秀组织奖单位;举行了“廉洁使者讲廉洁故事”宣讲活动启动仪式,最后观看了我区首部自行制作的警示教育片《任性的“两面人”——原区民防办主任陈小泉严重违纪案警示录》。

王焕清同志强调了三点意见:

一、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党性修养。全区党员干部必须把“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作为自身永恒的价值追求,紧紧围绕党章党规和系列讲话,深入系统学、原原本本学、带着问题学,通过学习求真知、找答案、强信念,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要抓常抓细,坚决筑牢防患未然的“防火墙”。一是要强化规矩意识。牢牢把懂规矩、讲规矩、用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始终忠诚于党、始终牢记政治责任、始终对组织坦诚、始终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二是要坚持挺纪在前。全区各级党(工)委、党组书记要把实践“四种形态”作为自己的责任田和分内事抓紧抓好。三是要树立良好形象。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常念家庭“廉洁经”,常算家庭“廉洁帐”,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使家庭成为自己拒腐防变、永葆本色的坚强后盾。

三、要从严从实,坚决守住规矩纪律底线。一是要弛而不息正风肃纪。各党(工)委、党组书记和纪(工)委书记、纪检组组长要严格落实好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让“两个轮子”一起转,对管党不严、履责不力等问题进行严格追究。二是要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不管谁搞腐败,不论有多老的资历、作多大的贡献、在多重要的岗位,只要践踏纪律红线就绝不姑息迁就。三是要确保换届风清气正。全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上个月全区加强换届纪律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落实“九个严禁、九个一律”、“四必看”、“一片一书一须知”等纪律要求,认真配合做好换届民主推荐和考察工作,确保换届有序健康平稳运行。

孔祥虎同志对今年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进行了动员,要求各单位深入学习领会王书记的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今年纪律教育学习月的主题,创新一些各具特色的“自选动作”,努力实现新突破;要把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与当前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专题学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互提高;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以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为契机,认真解决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推动廉洁越秀建设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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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13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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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就是依法处理交通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是一支党领导下执行交通管理任务的行政执法力量,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干部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创优发展环境,推动我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得到深入有效的贯彻落实,我县交警大队结合部门工作实际,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地方改起,从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做起,切实解决公安交通管理队伍在思想、作风、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大队各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落实。

一、加强政治思想与业务知识学习。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纪律教育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首先我要继续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等科学理论、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央八项规定、新党章和《中共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细则》,精读有关重点文章,及时学习领会党的文件精神,用党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其次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交警工作方针政策,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例》、“五条禁令”、“三项禁止”、《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等;激发爱岗敬业的热情,积极投身到党的交警事业中去,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最后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以百折不饶、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在求真务实上狠下功夫。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爱岗敬业的事业心,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勇于实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高度工作责任感和踏实工作作风,严格、公正、文明地执法,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且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注重实际,注重实干,注重实效,定下来的事情就要雷厉风行,抓紧实施,部署了的工作就要督促检查,一抓到底,逐渐养成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廉洁自律。三、加强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夯实基础。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还要向周围的前辈和同事们请教。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要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办案,努力做到“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

总之,我将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支持下,在作风纪律转变活动中,继续查摆自己在各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改正不足,提高自己,真正使自己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净化、工作得到进一步提高、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实践中提升工作能力。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品质,改善执法形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兢兢业业、勤勤恳恳的干好各项工作,努力在平凡中创造非凡,在“小”岗位上创出“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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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基层党员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7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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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党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这条规定对党员守纪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在党的一些明文规定之外,那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一种政治规矩,更需要广大干部自觉遵守。

如果说党员的义务是对党员的最基本的要求,那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员的底线,一些干部的腐化和堕落就是从突破这条底线,从不遵守纪律、不讲规矩开始的。电影《忠诚与背叛》中的党员范阿根背叛了党。范阿根曾经是一名好党员,参加过上海工人武装起义,他的背叛起因于他把组织的工作经费拿去赌博,这是在工作中严重不讲规矩和不守纪律的表现,最后因为赌博出卖了同志,其人叛党就是从不遵守党的纪律和政治规矩开始的。而在社会生活中,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同样贻害无穷。1937年10月在延安,一位名叫黄克功的红军高级将领,因恋爱问题枪杀了抗日军政大学的一名女学员。黄克功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两万五千里长征,但杀人偿命,黄克功被判处死刑。他不满对自己的判决,陈书毛泽东。毛泽东致信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说:“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普通的人”。一个共产党员,在社会生活中如此不守规矩,党性何在?这两个人的堕落的起因是党性意识的完全丧失,而党性意识的丧失,首先是从不守纪律和不讲规矩开始的。

共产党员必须守纪律讲规矩,守纪律讲规矩是党性的一种体现。经常听到有人说,共产党员也是人,人性是有弱点的。隐含之意就是偶然的违凡纪律和规矩也是难免的,这种把人性与党性对立起来本身就是伪命题,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观点。陈毅元帅曾经写过一首诗叫《手莫伸》。他诗中没有任何豪言壮语,他承认自己是凡人,凡人有的种种弱点他都有,诗中写道:“岂不爱权位,权位高高耸山岳。岂不爱粉黛,爱河饮尽犹讥渴。岂不爱推戴,颂歌盈耳神仙乐。”他不否认权力、地位、赞颂都有诱惑力,但他的结论也绝不含糊,那就是“若无人民岂能活,来自人民莫做恶”。话好说的非常好,非常实在。是的,人性是有弱点,金钱、权力、地位都有诱惑力,但是我们作为党员除了有人性外,还有党性,基于党性,党员就决不能作危害人民的事情。黄克功这些人的行为,即使从一个常人的角度来看,也是极不道德的,在社会生活中是不符合任何规矩的,就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是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没有了人的立场,何谈人性?况且你不是常人,你是站在党旗下宣了誓的党员,从党员的角度来看,这种时候你的纪律意识到哪里了?如果有点规矩意识、想到党的纪律,也不会做出如此害人害己的卑劣行为。当然党性更讲人性,党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社会,这也是党的终极目标。党的十八大强调“促进社会和谐,继续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这是最符合人性的时代要求。《党章》第二条规定,“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我们承认党员个人正当利益,但不能谋取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私利和特权。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以纪律和规矩来保证。

党员必须要有党性意识,牢固树立党性意识首先要有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如何遵守党的纪律?遵守党的纪律就首先得遵守单位的纪律,工作方面的纪律,比如说单位的作息纪律、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遵守党的纪律必须遵守上级党组织的纪律,比如支部、总支的一些要求、市委制定的纪律、廉洁方面的纪律。至于中央出台的八项规定乃至党纪国法,更要遵守。当然既然是纪律,自然有他的强制性,违反了就一定要受到惩罚。作为党员我们应该自觉遵守,这一点很重要,否则连遵守纪律都不积极,就谈不上先锋模范作用。党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在这里强调了一个自觉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党员的思想觉悟的问题,也是一个党员党性强不强的表象。时刻保持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党性就有了保证。反过来,时刻保持党性意识,守纪律、讲规矩并不难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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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3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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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中央从严治党的一个关键词,就是“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对严明纪律的强调,是一以贯之的。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他强调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在三次全会上,他又重点强调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今年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又着重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当前,在全市上下扎实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主要目的就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党纪条规宣传教育,强化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法纪意识和底线意识,在全市上下形成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政治氛围和政治习惯。

一、严守纪律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

回顾我们党XX多年的光辉历程,始终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并根据不同时期党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不断丰富发展党的纪律的内涵和外延,以规范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言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实现党的目标任务。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廉政纪律、保密纪律等多个方面。毛泽东同志说过,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目前,市属卫生计生系统共有XXXX余名干部职工,其中仅党员就有XXX余人,肩负着守护全市人民身体健康的等重任,要确保在市委政府和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除了靠共同的理想信念、严密的组织体系,党员干部的高度自觉,还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如果没有铁的纪律和规矩,每位党员我行我素、各行其是,我们的各级党组织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党员的战斗力就会削弱,党的事业就不能蓬勃发展。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市属卫生计生系统个别党员还存在一些无视党的纪律、破坏党的规矩现象,主要表现在全局意识不强,纪律作风不严。有的单位领导本位主义严重,缺乏全局意识,遇事只考虑单位利益,局部利益,对市委政府的决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安排的工作有利就干,无利就拖。在抓具体工作上,讲条件,讲困难,讲客观,就是不推动,不落实,致使重点工作停滞不前,无大的起色,如在推进医疗联合体工作中,有的单位只看眼前利益,没有看到这项工作可能带来的长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进落实力度不够,工作进展缓慢。在纪律作风上,我们有的单位作风飘浮,纪律性差,重大事项不向组织报告,外出、离岗不履行请假手续,甚至连最基本的会议纪律都遵守不好,打折扣。

在X月XX日,局党委组织的市属卫生计生系统“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专题讲座,个别单位不按照参会范围的要求参会,会议期间中途离会,不请假、不作说明。这些事情虽然发生在少数单位、干部身上,但也能反映出存在一些不健康的现象或者倾向。这些问题如不下大气力整治,就会像传染病一样蔓延开来,涣散斗志,削弱甚至瓦解凝聚力、执行力,直接危害我市的卫生计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对个人而言,守纪律、讲规矩,对党员干部既是约束更是爱护,既是限制更是保护。医务人员作为高风险、高责任行业的从业者,按规矩办事,按程序办事,既是对患者利益的最好保护,也是对自身安全的最大保护。这次我市麻疹的局部爆发流行,给我们一个很大的教训,如何加强临床单位重视公共卫生的问题。由此,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所有党员要切实统一思想,充分提高认识守纪律、讲规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规矩,做到忠诚于党,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

二、优良作风是纪律严明的重要体现

习总书记多次强调:“着力改进干部作风是应对复杂矛盾、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领导干部必须把深入改进作风与加强党性修养结合起来,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卫生计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是重大的民生窗口,作风建设如何,不仅关系到医疗卫生行业的声誉和兴衰,更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人心背向,关系到社会和谐。我市卫生计生系统历来高度重视工作作风建设,近年来,通过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和行风建设,广大卫生计生工作者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忠于职守,积极向上,勤勤恳恳工作,默默无闻奉献,为我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与市委政府的要求相比,与新的形势和任务相比,我们干部队伍的纪律作风还存在许多不符合、不适应的地方,在近两年的行风评议活动中,我们的医疗卫生窗口单位的排名都比较靠后。

总的来看,市属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和广大职工的纪律作风是好的,但仍有不少亟待整治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庸、懒、散、推、劣等不良行为在一些单位和党员干部中还程度不同地存在。有的不能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自我感觉良好,只纵向比,不去横向比,缺乏危机意识,只讲过得去,不讲过得硬;有的抓工作的力度不够,办法不多,更谈不上创新性地开展工作;有的只讲福利,不讲工作,只比待遇,不讲奉献;有的缺乏开拓精神和进取意识,对该抓的工作不重视、抓不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水平低下,跟不上医疗知识更新提高的步伐,医疗纠纷或事故时有发生。有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工作不主动,见工作就推、见困难就退、见矛盾就回避;有的服务意识差,对待群众态度生硬、漫不经心,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有的纪律涣散、自由散漫,党员党性意识不强,不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敷衍塞责,迟到早退,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尽责等等。

这些问题其影响和后果不可低估,已严重损害了卫生计生系统形象,是基层、广大的老百姓对卫生计生工作不满意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此次主题教育活动,市属卫生计生系统要以“守纪律”为根本,以“正行风”为目标,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端正思想,改进服务,严守纪律,树立行业形象,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水平,为推动我市卫生计生事业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重要政治责任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XXXX年XX月XX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正式组建成立。机构合并以来,市卫生计生局着眼于卫生计生工作在全区继续进档升位。新的市属卫生计生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强化守土有责意识,充分认识到抓好纪律是本职、不抓纪律是失职、抓不好纪律是不称职,提高思想认识,抓好工作落实,结合“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重点做好三件事,切实以思想、作风、制度建设的新跨越,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一是立规矩。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自治区、市已有明确制度规范的,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或程序性规定;对自治区、市只提出一些原则性要求的,细化完善为具体的制度规范,特别是针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计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查漏补缺,要进一步完善修订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制度办事。二是强教育。现实中很多问题的发生,都与干部教育管理不严有关。此次主题教育活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起到带头作用,亲自抓、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参与活动,班子其他成员也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积极参与其中,扎好分管科室、分管支部的工作,要按照局党委提出的“十个一、五结合”,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出成效。今后,纪律教育要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不仅要抓党纪条规教育,还要抓典型案例的剖析;不仅要抓正面教育,也要抓警示教育,让法纪意识在党员干部头脑中扎根。三是抓整治。违纪必究,纪律才有刚性、有权威。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市委开展的“X+X专项整治行动”,其中很多整治都涉及到严明纪律的问题。下一步,我们要认真落实国家卫计委《关于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并做到“四个始终”:一是讲党性,守规矩,始终服从组织;二是及时报告,始终忠于组织;三是讲民主,善集中,始终正确对待组织;四是守纪律,强执行,始终敬畏组织。

人生道路虽然漫长,但关键处往往只有几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从善如登,从恶如崩,思想的口子一旦打开,那就可能一泻千里;干部不论大小,都要努力做到慎独慎初慎微,不以恶小而为之。”我们一定要牢记总书记的谆谆教诲,时刻绷紧廉洁从政这根弦,始终坚守思想防线和行为底线,守纪律、讲规矩,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扎扎实实、稳稳当当地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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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8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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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近日“讲规矩”成为政治生活的高频 词。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重 要的位置。 自古以来,规矩就是一种约束,一种准则,就是一种标准,一种尺度,更是一种责任,一种境界。

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对广大 党员干部来讲,规矩既包括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又包括道德规范、标准礼仪。党员干部是一个地 区行为的表率,担负着发展一方,稳定一方的重任。党员干部一定要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是整 个社会的表率。

现实中,有些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对其自身、对党组织、对群众都造 成了伤害。人不以规矩则废,家不以规矩则殆,国不以规矩则乱。规矩很重要,不懂规矩、不用规 矩、不守规矩,就要出问题,就会栽跟头。十八大以来相继落马的一些省部级高官,就是一个活生 生的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的反面教材。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要先学会懂规矩,做到知晓规矩、认同规矩、遵守规矩、维护规矩。将规章 制度入脑入心,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明白哪些事该做,哪些 事不该做,做到不越“雷池”,不乱“章法”。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更要学会守纪律,做到知大知小、知进知退、知荣知辱、知是知非。强化纪 律意识和服从意识,对纪律心存敬畏,把纪律作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做到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 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各项纪律规定。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要公道正派,不徇私枉法。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终坚持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件事情,以敬业奉献的精神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 化;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形象。党员干部的的形象严重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党员干部的守法 意识和守法自觉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权威最强最有力的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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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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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 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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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公务员培训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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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幸在美丽的省委党校参加了2015年新录用公务员的初任培训,虽然培训只有短短一个星期,但是课程内容丰富,来自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和省委党校的领导、教授们学识渊博,课堂气氛活跃,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下我们相继学习了《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忠诚与行为控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公务员行为规范政务礼仪》等课程,还聆听了四位“人民满意公务员”的报告,让我对公务员的角色定位、公务员应该做什么、公务员应该学什么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培训回来不久,局里就召开了党委中心组(扩大)会议,集中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全局掀起学习贯彻十八大的热潮。通过这段时间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和对十八大相关文献资料的学习,使我愈加意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务员需要学习的还有很多,作为一名刚刚加入公务员队伍的“新兵”,只有不断丰富自己、完善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才能做到思想上不掉队、行动上不落后。

那么,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呢?通过初任培训的学习和工作的实际,我有以下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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