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推荐20篇】

从小到大我们贯彻的理念就是劳动最光荣,通过劳动才能获得自己想要获得的一切,没有什么是不劳而获的,那么对于劳动我们又会有什么心得体会呢?请看下面这关于劳动的心得作文,看完你就知道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的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优秀作文,欢迎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浏览

3574

作文

1000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2937 字

+ 加入清单

按照省州局党组统一部署,我局党组根据xx工商系统实际,组织党员干部以“五个一”为载体,开展了“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为主题的集中教育活动。现将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明确目标,强化领导

州局《关于开展“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专题教育的实施方案》下发后,我局党组召开党组会进行讨论,明确了活动时向,对象、目的、教育内容。一是时间:从XXXX年X月初开始到X月XX日结束。二是对象:全体党员干部。三是教育内容: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八大以来廉政新规》、《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李鸿忠书记、王国生省长、王海涛书记的讲话精神,《中共恩施州委关于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实施意见》等。四是目的: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按照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县委、州局党组有关要求,紧紧围绕“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主题,深入开展集中教育活动。引导全县工商系统党员干部掌握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基本内涵、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解决在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守纪律、讲规矩的自觉性,为服务“打造武陵山区增长极,土家文化集成区,湖北形象窗口县”提供坚强思想保证。

明确目标后,我局迅速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XXX担任,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党支部书记(单位负责人)、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同时抽专人组成专班,专班人员由监察、党办、督察队、办公室各抽一人,设“两严”办公室到局综合办公室,负责活动的日常工作。机构落实后,我局出台《全县工商系统开展“严明政治纪律和严守政治规矩”专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并按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专题教育活动实行分级负责,县局党组和各基层党支部分别负责抓好本级管理党员干部的集中教育。集中开展好“五个一”活动。即: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大会,开展一次谈心谈话活动,举办一次民主生活研讨会,每位党员干部撰写一篇心得体会,对全体党员进行一次“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知识测试。

1、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大会。X月XX日,县局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全系统XX名党员参加了会议。一是组织学习党章,学习州委X号文件;二是请县委党校组织宣传科科长杨林作“严明政治纪律和严守政治规矩”专题讲座;三是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观看中央电视台播放的《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视频。通过教育培训,解决了理想信念问题,坚定了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2、开展一次谈心谈话活动。X月XX日至XX日,各党支部(各单位)按照县局党组统一安排,根据《xx县工商局“严明政治纪律和严守政治规矩”谈心谈话表》设计的内容,分三个层次进行交心谈心。一是“一把手”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二是班子成员与分管支部书记(单位负责人)谈心谈话,三是各支部书记与每名党员谈心谈话。

谈心谈话紧紧围绕“讲政治纪律强信仰,讲政治规矩强作风,讲政治操守强党性”(三讲三强)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四个服从)进行,增强了党员干部守规矩的自觉性。谈心谈话坦城相待,实事求事,有的放矢,解除了领导与同志的隔阂,纠正了少数党员干部的错误认识。

3、召开一次民主生活研讨会。X月XX日,局党组和各支部通过中心组学习、支部会议、座谈交流、征文等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围绕集中教育主题,联系个人思想、工作实际,开展了集中研讨活动。

民主生活研讨会,主要围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四风问题,党员干部只讲自己的缺点,找出了思想、工作、生活三大类XX个问题,为改进工作作风,纠正存在的问题奠定了基础。

4、撰写一篇心得体会。X月XX日,XX名党员干部撰写的XX篇心得体会交到县局信息中心,心得体会深刻检查了是否存在六大问题,即:一是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缺乏大局意识;二是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经验、要求乱发议论、满腹牢骚,甚至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三是对中央、省州县委、政府做出的决策部署,合意则取、不合意则舍,讨价还价,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违背中央、省州县作风、廉政、效能建设的规定,不落实集体决策,搞一言堂、家长制,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报告的不报告、该研究的不研究等问题;四是对中央、省州县委、政府明令禁止的,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组织不讲真话、不报实情,只讲部门和个人利益;对上情不了解、下情不掌握,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吃拿卡要,随意裁量等问题;五是敬业精神、服从意识不强,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对组织决定说三道四、挑肥拣瘦、眼高手低、斤斤计较;工作作风不实,工作办法不多,责任心不强,遇到问题不动脑筋,执行力差,行政效能低,遇到困难躲着走,勇于担当不够,慵懒散软拖等问题;六是只对领导负责,不对组织负责;正式场合、桌面上不发表意见,背地里到处乱说;办事不讲原则、工作不讲纪律、行动不讲规矩;只图领导满意,不对工作和下级负责,搞人身依附关系。对查出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

6、进行一次党纪法规知识测试。X月XX日,组织党纪法规知识测试,测试请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龙发坤和县局纪检组长唐辉出题,实行闭卷形式进行测试,XX名党员参加测试,最高分XX分,最低分XX分,通过测试进一步强化了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党纪法规意识。

三、统筹兼顾,加强督办

1、把开展专题教育活动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做到工作、活动相互促进,注册分局和工商所把活动融入到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消保分局把活动融入到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经检队、公平交易分局和工商所把活动融入到执法行动中,都取得了转好的效果,尤其是执法办案效果特别明显,四月执法办案立案XX件,是前三月总数的X倍,办结案件X件,罚没金额X万元,实破了前X月没有罚没收入的不良现象。

2、把专题教育活动与基层建设相结合。为翔凤、三胡、百福司、开发区X个工商所,购置电脑X台,购置照相机X台,扫描仪X台,同时,正在筹备翔凤工商所业务用房新建项目。决定改善XXXXX窗口建设,给XXXXX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配空调X台。

3、把专题教育活动与督察办相结合。党组书记XXX、纪检组长唐辉亲自下基层,督办落实“严明政治纪律和严守政治规矩”专题教育活动实施情况,为改进农村工商所干部作风,专门配备了X台脸谱指纹一体签到机,农村工商所原来的手工签到从四月被取代。X月督察队发X期督察通报,处理X名违反纪律的党员干部。

更多热门文章:

1.2016党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范文

2.党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范文

3.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精选2016

4.2016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范文

5.党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6.2016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7.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2016

8.基层党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9.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作文

篇1:市委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668 字

+ 加入清单

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以严和实的精神把党纪党规执行好、落实好。

一是坚持履责担责。党委要切实担负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广泛宣传教育,推动贯彻执行,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严格自律,时刻把党纪党规牢记在心中、体现在行动上。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切实把贯彻落实工作抓实抓好抓到位。

二是坚持严抓严管。坚持把严的标准和要求融入到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之中,在"全面"和"从严"中推动落实,在坚持和深化中形成习惯。要坚持铁律管干部、铁腕抓作风,从严从实,认真较真,对顶风违纪、贪污腐化的从严查处,对不作为、乱作为、缓作为的从严问责,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要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的"笼子",着力完善和落实"三个一律"、"一线工作法"等,以公开透明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以有为有位的导向激励干事创业,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三是坚持自警自律。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和行动上的高度自觉,深入践行"三严三实",始终做到自警自律,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带头严格遵守《准则》和《条例》,时时处处事事高标准、严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坚决守住底线。特别是要按照《准则》和《条例》明确的八个方面要求、六个方面纪律,从点点滴滴做起,从小事小节做起,把住欲望关,净化朋友圈,管好身边人,涵养高品位,真正使党纪党规内化于心、力践于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公务员四风问题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75 字

+ 加入清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发布实施了改进工作作、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体现了党中央以作风建设为切入口,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目前,全党正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决反对“四风”,大力整治清除作风之弊、行为之垢,取得明显成效。

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会议上强调,这次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聚焦到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四风”问题解决好了,党内其他一些问题解决起来也就有了更好条件。

细读习总书记的这番讲话,字里行间透着一个“实”字,不免联想起习总书记在去年11月29日参观《复兴之路》时提出的“空谈误国,实干兴邦”,邓小平同志92年南巡时也同样提出要求“实干兴邦”。此次,习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出实策、鼓实劲、办实事,反对 “四风”,就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务实、扎实为民,不可纸上谈兵,只心动而不行动。

“反对四风”是一场及时雨,正当急需。习总书记的“反对四风”铿锵有力,掷地有声,但不容否认,恰恰也从侧面反应了当前我们领导干部在岗位上认识不到位、行为有偏差、缺少服务意识等作风问题,不仅成为当前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绊脚石”,更影响着我们实现中国梦、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复兴的进程。习总书记的这一翻讲话就像是下了一场及时雨,及时督促提醒各领导干部要保持头脑清醒、随时认识自己、剖析自己。

“反对四风”是一记警钟,时时敲响。“反对四风”严肃传达了中央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领导干部们要抱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心态正确看待,同样,对于自身周边存在的形式主义和奢靡之风要勇于纠正。习总书记这番讲话就是一记警钟,时时敲响在领导干部们身边,时时告诫干部要坚持走好“为民务实清廉”的群众路线,洁身自好、扎实为民,切不可因一时糊涂或怀揣侥幸心理而有所“尝试”,切记警钟长鸣。

“反对四风”是一翻决心,需要支点。“反对四风”彰显了中央对于整治当前“四风”的坚定决心。本身很给力,但是总体上缺乏可靠“支点”,即相应制度的约束。纵观中国五千年历史发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一直为人们所唾弃,但仍如杂草般顽强存在,理论上各级领导干部都能明辨是非,但行动上却总有“失足”,缺乏制度结束是主因,如果能在原有基础上创新制度严加管理,四风就有可能被逐渐遏制。再加上领导干部的严于律已,从为民角度出发,全心全意服务,那么我们大家的“中国梦”就可及早实现。

作为一名基层司法工作者要坚持走前头、作表率,出实策、鼓实劲、办实事,不图虚名,不务虚功,坚决反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以身作则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认为“反对四风”主要应从教育先行、机制建设、激励惩处三方面入手,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962 字

+ 加入清单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变化很大,包括扩大巡视范围、调整巡视内容、创新巡视形式等方面,从中我们看到了党中央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决心和全覆盖、全国一盘棋的务实举措。总则部分新增了“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把加快巡视进度和扩大巡视范围提到了重要议程。修订后的条例对巡视对象作了重新界定,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纳入中央巡视范围,从制度层面保证了巡视全覆盖,无死角,我们基层为党中央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上作出的努力点“赞”,因为自上而下的管党、治党才能让广大民众更加切实地爱党、拥党、信党。

这一次《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修订,在巡视工作的力度、强度、效果上都有了大幅提升,我们坚信巡视工作一定会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成为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支撑。作为一名党员,要深刻理解《条例》精神实质,提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增强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明确将“专项巡视”写入巡视工作条例。专项巡视是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的一大创新举措,与常规巡视相比,专项巡视更加机动灵活,打法“灵准狠”,节奏“短平快”,相信巡视强度力度因此会全面提升、效果显著。专项巡视更像是“点穴手”,让巡视工作更加深入,反腐更加高效。

《条例》突出了“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紧扣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对“四个着力”监督内容作出新的概括。一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二是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情况;三是违反组织纪律,买官卖官、软弱涣散的情况;四是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四风”问题突出的情况。这样规定,既解决了巡视内容过于宽泛问题,又做到严格用六大纪律衡量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同时也与正在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衔接。

可以预见,在新条例指导下,今后的巡视工作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进一步实现有的放矢、精准打击。

展开阅读全文

篇4:纪检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全文共 951 字

+ 加入清单

近期,我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和《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等重要文件,观看了专题教育片《践行“三严三实”的好榜样》和省、市纪委拍摄的警示教育片《反腐警示录》、《戒鉴》等纪录片。

从杨善洲、龚全珍等先进人物身上,我看到了他们对百姓的念念不忘,对生活的积极乐观,对知识的不断求索,对权利的敬畏淡泊,对责任的勇于担当,对信念的执着坚守;从他们的身上我真切地感受到什么才是“做实在人,说实在话,干实在事”,他们是践行“三严三实”的真实典范,是我学习的榜样。

警示教育片中所列举的一些反面典型事例,从另一方面说明了领导干部要“严以律己,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到崇廉尚实、遵纪守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我们要从反面典型中吸取深刻教训,做到明底线、知敬畏,自觉用党纪国法约束自身行为,切实增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政治上的“明白”干部、检身修德的“清醒”干部、克己奉公的“干净”干部。

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严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对领导干部而言,严以律己是立身之本、为政之基,是永葆政治本色的内在保障。作为民主党派干部要把“政治把握能力”放在首位,要始终与党保持一致。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不只是个口号,更是要行动起来。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实际思想和工作摆进去,查不严不实的问题。思想上,以理想信念立身处世,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坚定对党和人民的忠诚。查找自身工作上的不足,在工作中做到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劳动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中履职尽责,恪守廉政底线,说老实话、做老实人、干老实事,正确认识和使用手中的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在日常生活方面,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要用自己良好的行为和文明素质为“兴家风、淳民风、正社风”活动出力添彩。

1.纪检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2.纪委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3.领导干部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4.党员干部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5.党员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6.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7.学习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8.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活动心得体会

9.2017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展开阅读全文

篇5:2024年学党章守纪律当先锋心得体会

全文共 3058 字

+ 加入清单

【篇一】学党章纪律先锋心得体会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将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写入党章;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系列新的重要思想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党章;将党的十八大关于党的建设新部署和对党员、党的组织、党的干部的新要求写入党章。党的章程的修订,是在党的十七大以来,根据党的建设和发展,总结出的一些成熟思想,写入党章,对我们党今后的工作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学习党章、学习党史等内容,是我们每个共产党员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也是我们每个党员能够与时俱进的重要的途径。“学党章守纪律”活动,让我们这些基层的党员在对党章、党史等问题上有了更清晰的认知,也是我们政治理论水平提高的一个很好途径。

“学党章守纪律”,是一个加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的活动,结合我们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认识:

一是要对党无限忠诚。忠,就是不反对,诚就是不说假话。党是我们每个党员的组织,是我们赖以坚持信仰的媒介。作为一名党员,对党、对组织要实事求是、毫无保留。对党的忠诚,体现在积极拥护党的章程、贯彻党的方针、执行党的决定。对党的忠诚,需要我们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要将政治理论学习贯彻于工作学习的各个阶段。党员首先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有正确的政治观念。党员是党组织的一份子,党的理论方针的贯彻实施,需要每个党员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爱护党、维护党、宣传党,将党的理论方针向群众普及,让老百姓熟悉我们的政党。这个过程,就需要我们每个党员要有深厚的政治理论知识和理论素养。不论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政治学习都不能放松,工作中,要积极按时参加党组织的活动,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生活中,多关心党的大事、多读党报党刊,充实自己的理论底蕴,从更高的层次充实自己的理论知识。

二是要对工作充满热情。党的事业,是每一个党员共同来完成的。每个党员的能力有大有小,只要我们力所能及的完成党交给的任务,那我们都是为党的事业添砖加瓦。具体到个人来讲,我所在的单位主要负责财政监督工作,代表财政部履行就地监督的职责。财政监督工作涉及到多个行业。专员办的工作职责是财政部授权的,是财政部在地方的眼睛,是地方与中央沟通的纽带。财政监督工作需要我们有谨慎冷静的头脑,也要有感于吃苦的精神,各种检查和审核工作,需要长时间的出差,工作干长了,或许会有枯燥乏味的感觉,没有成就感。但是,想问题,看事情,不能简简单单的从一个狭隘的角度去想,站在财政事业大的角度上来讲,我们所有的付出都是有回报的,有些或许是能看得到的物质,更多的是财政事业的欣荣发展。

三是要对自己严格要求。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于个人而言,正处于人生最美好的阶段,有干劲、有拼劲,对自己要有高要求。这是个人的需要,也是完成党交予事业的需要。如果我们放松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不在意,有可能你的无意之举也会给自己造成负面的影响,甚至会对单位造成不良的影响。对自己严格要求,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问的事不问。工作中,一方面要将理论与实践结合,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要把自己所从事的业务工作弄通学精,善于钻研,要树立创新意识。和同事的相处,要多一些换位思考,多理解他人,多宽容他人,尊重他人,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另一方面,要讲原则,强化廉政意识,工作生活中,要始把持廉洁自律这个原则。

【篇二】学党章守纪律当先锋心得体会

学习党章是为了更好的遵守和维护党章。新修改的党章,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地位,充实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明确了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和对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的新要求,集中表达了我们党的理论基础和政治主张,体现了我们党的整体意志和共同理想。下面浅谈一下学习体会:

一是要自觉遵守党章履行好党员义务。履行好党员义务这是对党员自觉遵守党章态度的最好检验。要对照党章,严要求、高标准、带好头,积极履行党员义务,凡是党章规定的,不管多么困难,都要自觉、主动地去执行;自觉、主动地去规范自己的言行,切忌瞻前顾后、左顾右盼、被动应付。要积极动脑筋、想办法按党章要求指导自己的行动,要真正发挥出党员的带头模范作用,要理直气壮地说出“我是党员”,我们不但要为老百姓服务,而且要完全彻底、全心全意、不讲条件,不但要在工作中敢于吃苦、甘于奉献,而且要时时处处苦在群众前、干在群众中、乐在群众后。

二是要贯彻落实党章转变工作作风。当前,在我们党员干部队伍中普遍存在着一些干部缺乏全局意识和大局意识,对公司决策部署研究不深不透,贯彻落实搞变通、打折扣;有的党员干部干工作、办事情不守党纪、不遵规矩等问题,从根本上讲,是党性不强、党风不正所致,也是贯彻落实党章不到位的表现。我们要把这次“学党章、守纪律”集中教育活动与进一步深入学习十八大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结合起来,与机关干部“下基层、解民忧、帮发展、促和谐”活动结合起来,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要求结合起来,查思想,看理想信念是否坚定;查纪律,看是否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查作风,看是否存在庸懒散软奢现象;查品行,看是否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查业绩,看是否立足本职,创一流、做贡献;查廉洁,看是否做到廉洁从政、干净干事。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推动党章确立的原则和制度贯彻落实到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各项工作之中,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强党性、正党风、转变工作作风,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创业上,把精力放在谋划发展上,把功夫下在狠抓落实上。

三是要坚决维护党章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上对此做了深刻阐述,要求我们必须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对此,在工作实践中要求我们党员干部必须努力做到自觉维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落实上级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定,自觉维护党中央、自治区和公司的权威;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决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对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坚持从严治党,加大执行纪律的力度,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必须严肃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必须按党章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犯罪的,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决不姑息迁就,坚决维护党章的权威。

通过“学党章、守纪律”教育活动的开展,我们一定要从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学党章、守纪律”集中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深入领会党章各项新内容新要求的科学内涵,坚持用党章指导和规范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不断增强全公司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和带领公司广大干部职工凝神聚力,奋勇拼搏,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及全国粮食流通会议精神,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做好广积粮、积好粮、好积粮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自治区粮食局确立的“保障区域粮食安全,加快推进现代流通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努力奋斗。

展开阅读全文

篇6:机关干部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2522 字

+ 加入清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全面从严治党,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导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党心民心为之一振,党风政风为之一新。3月17日,灯塔办事处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与党工委班子成员和各科室站所长共同学习了《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规矩论述摘编》,这次学习,对于我们深刻认识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纪律建设的基本要求,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推动《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我有如下心得

一、全面从严治党以严明纪律为首要。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

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严明纪律。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今天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尤为重要。从严治党,最根本的就是要使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习近平同志强调: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我们提出那么多要求,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来落实,光靠觉悟不够,必须有刚性约束、强制推动,这就是纪律。

二、全面从严治党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为基础。

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守纪律首要的是遵守政治纪律,守规矩首要的是遵守政治规矩。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实际上你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因此,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要抓住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是一个空洞口号,而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是全面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全方位向党中央看齐,做到表里如一、知行合一;必须是具体的,不能光口头讲讲,要落实在各个方面、各项工作上;必须是坚定的,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做到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三、全面从严治党以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为重点。

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组织观念、组织程序、组织纪律不严起来,就是一盘散沙。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是需要认真思考和回答的重大课题。

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着力解决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等问题。要发扬党内民主,营造民主讨论的良好氛围,鼓励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允许不同意见碰撞和争论,同时善于进行正确集中,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习近平同志强调:执行民主集中制,一把手以身作则很关键。要推动各级一把手自觉坚持集体领导,带头发扬党内民主,严格按程序办事、按规矩办事,坚决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正确认识组织意图和领导个人意图的联系与区别,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自觉防止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四、全面从严治党以有纪可依为前提。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纪可依是严明纪律的前提。要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需要不断完善党的纪律规定,把制度笼子越扎越紧,实现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

依规治党,首先是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只有建好制度、立好规矩,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才能筑起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堤坝”,才能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反腐倡廉要坚持标本兼治。在腐败存量比较大的情况下,要以治标为先,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同时也要治本,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

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存在。对违反制度规定踩“红线”、闯“雷区”的,要零容忍,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习近平同志强调:党纪国法的红线不能逾越。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法外施恩,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

习近平同志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的重要论述,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理论性,明确回答了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和作风建设中普遍关心的许多重大问题,集中反映了新形势下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一系列新举措新要求,创新发展了党的建设特别是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的思想理论,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思想指导和行动指南。我们要结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实施,认真学习贯彻这些重要论述,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把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更加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加强纪律建设,坚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展开阅读全文

篇7:党员两学一做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3245 字

+ 加入清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组织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三严三实”、 “两学一做”三个大型学习教育活动,这在十八大以前是很少见的。中央决定开展的这一系列活动,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思路上的两个转变:一是从抓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全覆盖转变。所谓关键少数,就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具体一点就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前两个活动都是抓的关键少数,而这一次“两学一做”覆盖了全体党员。二是从集中教育向经常性教育转变。“群众路线教育”刚告一段落,“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就开始了。“三严三实”刚一总结,“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又来了。中央决定开展的这三个教育活动一环扣一环,没有间断,不论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还是对普通党员的教育,一刻都没有放松,已成为常态。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开展以来,我自觉加强理论学习,认真通读了《党章》、《准则》、《条例》,并有重点地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下面,我谈三点体会,与全体党员同志们进行交流互学。

一、要认真学习,做到明规矩、知纪律

1、认真通读《党章》,明确讲规矩有纪律的重要性。党章是我党发展历史的高度浓缩,是全体党员的最高遵循。党的一大时虽然没有党章,但制定了党纲,明确了党的奋斗目标。党的二大制定了党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党章,其后每次党的代表大会都会对党章进行修改,每次修改都会非常明确地阐明党的指导思想、党的中心任务、党的奋斗目标、党员的基本条件,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党的组织纪律等。其中党的十八大新修订的党章共11章53条,内涵十分丰富。

2、《党章》的每一次修改都是党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具体写照。透过《党章》的每一次修改完善,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党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脉络。1945年召开的党的七大,第一次将毛泽东思想确立为全党的指导思想;1997 年党的十五大上邓小平理论被确定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并写进了党章;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写进党章;2007年党的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2012党的十八大将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纵观党的历史,每次党章的修改,都会将成熟的理论体系及时作为指导思想写进党章,成为党的理论与时俱进的具体写照。

3、党的规矩纪律不断完善形成体系。党的一大虽然没有党章,但制定了党的总纲领,总纲领中有明确的纪律要求;党的五大成立了专门的纪律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党史上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为加强党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对党规党纪的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十八大修订的党章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对党的纪律、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做出了具体要求,党的纪律体系越来越完善,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可靠依据和根本保障。

每位党员同志都要认真学习党的纪律,学习后还要细细揣摩,认真领会,明白不讲规矩,不守纪律的危害性。党的十八大确立了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更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越是在关键时期,越要在全党严明纪律,越要令行禁止。因为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在党的历史上教训太深刻,太惨痛了。比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顾顺章、向忠发的叛变,就是由不讲规矩不守纪律引发的,对当时党的组织形成了严重危害,造成了极大损失;上世纪70年代林彪的叛逃,也是如此;新世纪以来周永康、令计划等人的贪污腐败,都是不讲规矩不守纪律的现实表现,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中,中国共产党只有从严要求,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以严明的纪律作保障,才能肩负起历史使命,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才能战胜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

二、要慎独慎微,做到知敬畏、懂行止

具体来讲,就是要做到“心中要有两条线,敬畏之心摆在前,知足常乐好心态。”

1、心中要有两条线。即心中要有《准则》的道德高线和《条例》的行为底线。《准则》重在立德、正面倡导,为广大党员树立了理想信念宗旨的“高线”。《条例》重在立规、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每个党员干部都要将自己的言行严格控制在两条线内,瞄准高线,守住底线。

2、敬畏之心摆在前。即要害怕纪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孔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矩”,原是端正方形的工具,这里引申为法度之义。孔子至七十岁时,顺从心之所欲而不逾越法度。顺心而为,自然合法,也就是动念不离乎道,也就是要讲规矩有纪律。先圣告诉我们,即使到了七十岁,也不能完全随心所欲,也还有道德规矩的约束。纪律规矩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作为党员,上有党章党规,国家层面有法律法规,组织层面有条例规章,单位还有管理制度,我们只有遵守的份,没有违背的理。不讲规矩不守纪律不仅有害党的事业,也有害个人发展,还有害家庭和谐。

3、知足常乐好心态。首先,每个人都要学会既往前看,也往后看。往前看,可以知不足,进而激发斗志;往后看,会看到身边还有许多人不如自己,从而知足常乐。其次,要珍惜我们现有的平台,大家都有一定的职务身份,切不可枉自菲薄,而是要在当前的平台上努力工作,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三是不要把职务晋升当作唯一追求。人生的成就感不是只有职务晋升才能带来,我们可以通过在工作上追求进步,争当先进;在业务上刻苦钻研,多出成果论文;在做人上守住底线,做老实人,做有品位的人,做受大家尊敬的人等多种途径来实现。这样的人生同样出彩,同样会有获得感,且有益身心健康,也有益家庭幸福。

三、要身体力行,做到讲规矩、有纪律

1、强化“四个意识”,做好“四种人”。一是强化政治意识,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每个党员都要保持崇高的理想信念,为党的事业、国家兴旺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努力工作,认真履职。服从组织,不妄议中央,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二是强化责任意识,做敢于担当的人。责任和担当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必须牢固树立国家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敢作敢为,不庸政、不懒政、不怠政,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三是强化服务意识,做干实事的人。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扎实工作,合力推进现代植保事业,为三农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四是强化廉洁意识,做干干净净的人。每个党员都要心怀戒惧,筑牢防线,时刻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牢记在心,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2、从我做起,讲规矩有纪律。讲规矩有纪律不是搞运动,不是一阵风,而是会逐渐成为一种新常态。做合格党员,是组织对党员永恒的要求,也是我们对自己最起码的要求。要从自我做起,从小处做起,时时处处守纪律讲规矩。要从现在做起,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对照先进,高标准、严要求,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3、立行立改,敢担当有作为。一是要把讲规矩有纪律作为一种责任。首先是对党的责任,遵守党的纪律既是对入党誓词承诺的兑现,又是党员讲党性的要求;其次是对人民的责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求我们始终“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再次是对家人的责任,讲规矩有纪律,不贪非法之财,不行不德之事,有利于家庭和谐幸福;最后是对自己的责任,讲规矩守纪律,讲奉献有作为,才能使自己不断成长进步。二是把讲规矩有纪律形成一种良好习惯,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只有这样,才能将讲规矩有纪律变成思想和行动的自觉。三是闻过则喜、有过则改,敢担当有作为。作为党员一定要在乎社会舆论,时刻注意公众形象,有损党形象的话坚决不说,听到批评意见要正确面对、乐于接受;对照党纪党规,时刻检视自己,发现不足,立行立改;立足本职,扎实工作,敢于担当,该办的事、疑心聚力把它办好,能办的事、依法依规把它办成。创先争优,当一名真正合格的党员。

展开阅读全文

篇8: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最新

全文共 17954 字

+ 加入清单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 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篇9:党员干部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885 字

+ 加入清单

近日,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条例》)活动,让不少党员干部收获颇丰。他们也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用最真切的语言,表达了学习新修订的《准则》、《条例》后的心得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监督党员干部落实两项法规是职责所在。因此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省委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实施方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加强对《准则》和《条例》学习贯彻情况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对敷衍应付、搞形式走过场的问题等,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严肃问责。

《准则》和《条例》实施,也为纪检监察干部履职尽责提出了新要求。撰写纪律审查信息,是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李文君的一项日常工作,他对于新的“纪严纪语”感触颇深:“纪律审查信息的书写完全是根据新的《条例》,用的是‘纪言纪语’。”

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准则》和《条例》实施后,新的“纪言纪语”,体现了“三转”后纪委向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的回归,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要找准定位,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错位。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两项法规已正式实行,如何用好这把管党治党的尺子,守住纪律底线,是摆在各级党组织面前的重要课题。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党委要种好‘责任田’,认真落实主体责任。”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委书记麦正华表示,自己作为县委第一责任人,将带头遵守《准则》和《条例》,带头落实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我认为守住底线的关键在于将《准则》、《条例》入脑入心,外化于行、内化于心。”省住建厅机关党委主任科员高磊虽然刚参加工作不久,通过学习《准则》、《条例》,他进一步认识到在工作中要秉持公私分明、修身明志,守住底线。

省委组织部科员廖向导在学习《准则》《条例》时,经常用笔记记录下自己的心得体会:“不能在党内搞团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这是他在近期学习笔记中写下的一句话。廖向导认为,《条例》为党员干部的日常工作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其中85条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个红线一定要守住。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公务员四风问题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34 字

+ 加入清单

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党深入开展。这是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党组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安排,我院坚持以学为先,坚持开门搞活动,坚持边学边改,坚持领导带头。总的讲,我院教育实践活动第一环节进展有序,实现了良好开局,取得了初步成效。在学习教育中,我们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作为重点,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交流和走访调研,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坚定不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四”问题,我们党才具有强大持久的生命力,党的执政地位才能安如泰山、坚如磐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我们必须把党的群众路线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遵循。

当前“四风”严重危害党风、政风、社风、民风。形式主义花架子,官僚主义特殊化,享乐主义不讲奉献,奢靡堕落搞三俗,党员干部不能以身作则,带头垂范,上梁不正下梁歪,党风不正社风败。有许多事情,黑白不分,是非不明,丧失立场和原则,严重脱离群众,失去党性,严重影响党的尊严和威信。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决反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以身作则带领群众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这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我党一直以来提倡的求真务实执政之风,虽不是新提法,但是各级领导干部应予以高度重视,躬身践行。

在“反对四风”上,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反对四风”是一场及时雨,应注重教育先行。习总书记的“反对四风”铿锵有力,掷地有声,就像是下了一场及时雨,及时督促提醒各领导干部要保持头脑清醒、随时认识自己、剖析自己。我认为要在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入党为什么、当官为什么、执政为什么”的大讨论活动,既要以杨善洲老一辈的典型事例进行正面教育引导,也要以反面例子进行警示教育,帮助党员干部树立“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忧患意识。特别是结合中央“八项规定”,抓好教育引导工作,使党员干部树立群众至上的理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二、“反对四风”是一番决心,应注重机制建设。“反对四风”彰显了中央对于整治当前“四风”的坚定决心,壮士断腕的真正勇气。“反对四风”本身很给力,但是总体上缺乏可靠机制,即相应制度的约束。纵观中国五千年历史发展,“四风”问题一直为人们所唾弃,但仍如杂草般顽强存在,理论上各级领导干部都能明辨是非,但行动上却总有“失足”,缺乏制度约束是主因。

三、“反对四风”是一记警钟,应注重激励惩处。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时告诫我要坚持走好“为民务实清廉”的群众路线,洁身自好、扎实为民,切不可因一时糊涂或怀揣侥幸心理而有所“尝试”,切记警钟长鸣。

在开展活动中,紧紧围绕云南省民政厅党组安排的工作,开展好各项工作,坚持做到工作、学习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2304 字

+ 加入清单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在全省政法系统电视电话会议中,李鸿忠同志部署开展了“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的主题教育活动,把“严明政治纪律和严守政治规矩”提升到了战略高度。

作为维护全区森林资源的主力军,我局围绕“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这一主题,组织全局民警认真学习了林业管理局下发的“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今天上午,我们又参加了林业管理局“两严”教育活动培训动员会,观看了教育片,聆听了王常委的动员讲话,听了党课。作为一名党员,作为森林公安的一名中层骨干,我感觉深受教育,深受启迪。我深刻认识到:党员是否讲纪律守规矩,直接关乎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公安机关是否守纪律、讲规矩,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下面,我就“严明政治纪律和严守政治规矩”谈一点个人肤浅的学习体会,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自古以来,规矩就是一种约束,一种准则,就是一种标准,一种尺度,更是一种责任,一种境界。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讲,规矩既包括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又包括道德规范、标准礼仪。党员干部是一个地区行为的表率,担负着发展一方,稳定一方的重任。党员干部一定要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是整个社会的表率。现实中,有些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对其自身、对党组织、对群众都造成了伤害。人不以规矩则废,家不以规矩则殆,国不以规矩则乱。规矩很重要,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就要出问题,就会栽跟头。十八大以来相继落马的一些省部级高官,就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的反面教材。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要先学会懂规矩,做到知晓规矩、认同规矩、遵守规矩、维护规矩。将规章制度入脑入心,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明白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做到不越“雷池”,不乱“章法”。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更要学会守纪律,做到知大知小、知进知退、知荣知辱、知是知非。强化纪律意识和服从意识,对纪律心存敬畏,把纪律作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做到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各项纪律规定。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要公道正派,不徇私枉法。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件事情,以敬业奉献的精神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形象。党员干部的的形象严重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党员干部的守法意识和守法自觉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权威最强最有力的捍卫。

下一步,森林公安局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从以下四个方面扎实开展好“两严”教育活动。

一、以专题民主生活会为契机,加大学习力度。

为了全面深入开展好“两严”教育活动,我局准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利用每周五的例会时间,组织全局民警重点加强政治理论、党纪党规、警纪警规等方面的学习。同时,适时开展大讨论活动,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省委、林区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执行林管局党委重大决策,重大事项。

二、全面开展对照检查活动,加大问题整改力度。

我局将通过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式,围绕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查摆整改问题,逐条对照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进行限期整改。同时,针对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当前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自查,并扎实开展党性分析,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思想根源。始终坚持严格执法,严查人情案、关系案,坚决抵制执法不严等问题的出现。

三、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队伍管理。

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的生命线。我局为了打造一流森林公安队伍,在以前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建立完善《接处警、值班备勤制度》、《执法规范及公安信息化考核制度》、《队伍绩效考核制度》、《公务接待制度》和《公车管理制度》等队伍管理制度,绝不出现“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失之于宽”的现象,打造一支忠诚、干净的森林公安队伍。

四、定期开展谈心活动,绷紧“两严”这根弦。

针对民警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中出现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我局将定期开展谈心活动,担起监督执纪责任,真正做到从小从早从萌芽状态抓起,提醒提示、诫勉乃至执纪。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人和事,严肃、郑重指出、提示、提醒,对造成危害的及时纠正,予以处理。时刻绷紧“两严”这根弦。

俗话说的好:无规矩不成方圆。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都不能松。守纪律、讲规矩既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只有把守纪律、讲规矩放在战略性地位,才能增强民警的宗旨意识,才能进一步提升队伍整体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只有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才能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勇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森林公安队伍,全面推进我局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迈上新台阶、实现新突破!

更多热门文章:

1.2016支部班子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2.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精选2016

3.党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范文

4.2016党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范文

5.党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6.2016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7.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2016

8.基层党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9.2016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范文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党员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737 字

+ 加入清单

近日,中共中央修订并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实践成果,彰显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新的《准则》和《条例》的出台,体现了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认识,是把从严治党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要求的现实体现,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根据市纪委统一部署和要求,乌兰察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准则》和《条例》,深刻认识中央修订颁布《准则》和《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刻认识修订颁布《准则》和《条例》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三严三实”的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与时俱进推动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的重大突破,是从严从实从细贯彻党章要求、严明纪律和规矩的具体体现。下面,我谈谈自己学习《准则》和《条例》的几点心得体会

一、强化意识,在学深学透上下功夫。认真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当前全市上下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市纪委第一时间通知组织学习,作为单位“一把手”就要看得准、抓得早、抓得实,体现鲜明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要带头学习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做好执行表率。要在学深学透上下功夫。要原原本本、原汁原味地学,对重要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既要学习党规文本,更领会其中深意,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结合开展的“三严三实”教育活动,带头细照,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找准不足,深挖根源,立行立改;带头笃行,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清正、廉洁的风气。

二、廉洁自律,在模范遵守上下功夫。《准则》是目标、是方向,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重申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尚党格。我们要重在领会其实质;《条例》是基石、是起点,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强化“负面清单”作用,清楚的告诫我们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理依据,令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我们必须逐条掌握内容,做到行有所止。要在模范遵守上下功夫。带头树立“高线”,带头守住“底线”,展示“一把手”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到知行合一,打铁还需自身硬。迅速适应新规矩新要求,立足于早、立足于小、立足于细。抓好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红脸,切实关心爱护党员干部、切实对单位负责,做到把好关、守好门、种好田。《准则》和《条例》同时颁布,体现了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既严又实的科学治党思维,反映了“三严三实”要求的精神内涵。

三、明确责任,在真抓实干上下功夫。认真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只有坚定不移地去贯彻执行才能发挥《准则》和《条例》的“治病效能”,必须强化责任担当,严肃查处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重在立规,划出了一目了然的行为底线。坚决做到“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要把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化为在全市卫生事业推进上的动力,全面落实自治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和市委提出的“五城联创”工作安排,从利百姓、利事业、利长远着眼,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全面两孩”政策有序实施,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重大疾病防控,推进蒙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不断强化服务体系建设、能力建设和机制建设,强化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强化人才队伍和信息化支撑,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只有真的把《准则》和《条例》的精神吃透,我们党员领导干部才能做带头践行廉洁自律模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更好地发挥表率作用,解决好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要敢于较真、善于较真,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严守党纪远离违纪红线。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才能更好带领全体干部职工为全市卫生计生事业服务,做出更大贡献。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心得体会

全文共 1419 字

+ 加入清单

什么是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立起来、严起来,在法律底线之前架起带电的“高压线”,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祸”,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我们每个党员都是党的一份子,只有每一份子都是健康的,那么我们党的肌体才能健康纯洁,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纪”在“法”前。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全体党员必须把纪律规矩挺在法律前面,让纪律和规矩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中央领导反复强调,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党纪,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通俗地说,同一件事,对普通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可能就不能为,否则就会被制止、被曝光、被处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把纪律规矩的篱笆扎得更紧、更密。与当前形势和任务要求相比,纪律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严格规范,把该立的立起来、该严的严起来、该细的细起来,做好党规党纪与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使之既有统一,又体现差异,体现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多出台类似“八项规定”这样政治性强、有效管用的要求,使之具体化,让党的纪律清晰明确、规范严密、完整系统,操作可行,切实把党员干部的权力关进纪律规矩的笼子里。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把严明纪律贯穿于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使纪律规矩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就要管全部,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不能只管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使多数党员“脱管”,必须在拔“烂树”的同时,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治病树”、“正歪树”,维护“森林”的健康生态。两个责任的落实都要冲着纪律去,使党员干部受到刚性约束。发现违纪苗头要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就要及时处理,否则就是失责。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依纪监督、从严执纪,有反映就要有动作,起到提醒和监督的作用。红红脸、出出汗,扯扯袖子、咬咬耳朵,警示谈话、纪律诫勉,都要成为常用方法,切实把执行纪律抓细抓实,把全面从严治党真正落到实处,让党员干部时刻牢记党纪党规这条底线,心怀戒惧,行有所止。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要转变执纪观念,不能只盯住查办大案要案,要使监督执纪问责成为常态。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纪检工作也不是抓小偷,我们的职责是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前面,就是用党章党规党纪去对照违纪干部的行为,突出执纪特点,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体现纪律审查的政治性;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应率先于法律作出反应,使其“破纪”之初就付出代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思维惯性,防止和纠正只查办大案要案、忽视日常监督执纪的倾向。不能有原来的“猪儿肥了再杀”的错误理念,对党员干部不负责任。同时也要从贪大求全、查深查透到快查快结的转变,不片面追求案值大小,着眼于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尽快作出党纪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严管就是厚爱。实践证明,党员干部从违纪到违法,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抓早抓小、严格执纪,促使党员干部远离纪律和规矩红线,防止更多的人由违纪跌入腐败深渊。这既是遏制腐败增量的有效途径,也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和保护。

更多热门文章: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2024有关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5012 字

+ 加入清单

学习贯彻“一条例准则”,必须加强修身立德,筑牢道德高线。本文是有关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欢迎借鉴!

【1】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本人通过认真学习,对《准则》和《条例》的重要意义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同时,对如何贯彻落实也作了一些思考。

一、心中有敬畏,着力“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责任担当。学习贯彻两项法规,必须坚持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逐级落实责任。特别是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落实两项法规紧紧抓在手上,切实做到“四个亲自”,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二是强化示范带动。党员领导干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少数”,是贯彻落实两项法规的重点群体。党委主要责任人要联系实际把自己摆进去,带头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带头在严收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三是强化监督问责。作为党委书记,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加大对违反两项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抓早抓小、抓实动辄则咎不怠,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着力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二、头上有戒尺,更加“三个严格”

一是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始终牢记权利是人民赋予的,自觉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始终不忘党组织的培养之恩,人民的养育之恩,自觉做到报效组织、报效国家、报效人民;始终铭记亲人的牵挂和嘱托,自觉在纪律法规内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始终管住自己的手、自己的脚、自己的嘴,坚持做到不该拿的东西不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吃的东西不吃。

二是更加严格要求部属。己不正,何以正人。除了严格要求自己外,还要从严要求部属,保证部属不出问题。要把管理教育部属作为分内的职责。常态化地组织他们学习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开展工作,依规履行职责。同时,还要开展警示教育,运用反面典型警示,让部属明白不廉洁自律最终毁掉的是自己的前程、家庭的幸福。坚持用人民的嘱托提醒,使部属始终牢记自己的身份,自觉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尽责。

三是更加严格要求家人。管好自家人,严禁家人越位插手,干预自己工作上的事;严禁家人打着自己的名义为亲朋好友办私事、谋私利;严禁家人打着“人情”幌子收礼收贿;及时提醒随时告诫家人,务必要防止社会上的一些人通过各种关系和手段向家庭进行渗透。切实把家庭建成抵御社会不良影响的坚强堡垒。

【2】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两部法规颁布以来,自治区政协机关党组高度重视,制定了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党组中心组召开了专题学习会,党组领导带头宣讲《准则》《条例》。通过一系列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有效推动了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现就学习两部法规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第一,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我们每一名党员都应懂得,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检验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没有党的纪律观念、一个不把党的纪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党员,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领导干部。我们即使作为一名普通的党员干部,也要长存临深履薄之心、玉洁冰清之骨、砥柱中流之胆,不以“别人不知”放纵自己,不以“小节无碍”原谅自己,不以“下不为例”开脱自己,不在多元中迷失方向,不在多样中动摇立场,不在多变中丧失原则,这既是对事业负责,也是对个人、对家庭负责。

第二,要从我做起,模范遵守党纪。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仅仅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共产党人时常要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等种种诱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诱惑的俘虏。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第三,要严格执纪,发挥震慑作用。凡事重视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同样如此。我们党的纪律有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平等地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和监督,党内绝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个体户”。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谁违反了,就会受到党纪制裁。所以,党员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第四,要敢于负责,强化主体责任。对违法乱纪行为要大声说“不”,否则,党纪的尊严和权威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每一个党员都要站在党性立场上对待这个问题,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还要坚决同形形色色的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同时还要敢于和善于支持那些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同志。作为机关党组书记,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排在首要位置,抓早、抓小,对党内同志要真抓、真管,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3】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近日我进行认真的阅读和学习,经过学习我对《准则》和《条例》有了新的认识和思考,现来谈谈本人的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要求每名党员干部把主体责任担在肩上,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真正严起来、管到位,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

一、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就要深刻领会重大意义。两项法规对严明党纪、改进作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两项法规立足时代新特点和党情新变化,以《党章》为根本遵循,集中全党智慧、凝聚思想共识、汲取历史经验,把十八大以来中央“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明纪律规矩,狠抓‘八项规定’落实,强化巡视监督”等理论和实践成果制度化,体现了继承和创新的统一,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二是贯彻了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的内在要求。两项法规向全体党员提出了修身克己、为政用权的明确要求,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禁区,丰富和发展了管党治党的思想体系,实现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有机结合,是新时期党的建设又一项重大理论和实践突破。三是体现了从严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明确了党规党纪必须严于国家法律,党员言行必须慎于公民言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

二、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就要准确把握丰富内涵。两项法规紧扣廉洁自律主题,在遵循党章、以德治党、纪法分开、负面清单等方面,都作出了新提炼和新概括。一是体现了一个根本遵循。《准则》、《条例》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梳理细化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突出了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二是树立了一条道德高线。两项法规坚持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准则》作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为广大党员干部确立了思想和道德的高线。三是理清了一份负面清单。《条例》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给出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张负面清单,并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四是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修订后的《条例》被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明确传递出了治党越抓越紧、执纪越来越严的信号,进一步扎紧扎密了制度的笼子。

三、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就要切实深学细照笃行。只有将学习两项法规与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相结合,与深入开展专题教育相结合,才能真正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在深学的基础上,关键在于对镜细照,以知促行。具体就是落实落靠“两个责任”。一方面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是贯彻实施好两项法规的“牛鼻子”。局党组必须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局党组“一把手”都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践行《准则》和《条例》要求,有力推动法规的贯彻落实。同时,应主动领导纪检组开展工作,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督办重要案件,及时解决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局纪检组必须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聚焦主责主业,把落实好这两个党内法规贯穿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确保将“两项法规”的贯彻执行落到实处。局党组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纪律和规矩这根弦,切实增强遵守执行两项法规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把《准则》和《条例》的每一项要求、每一条规定执行到位。

【4】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自《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认真加以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是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更严、更细、更实”的鲜明特点;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必将对树立党章权威、改进党的作风、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将努力做到:

一、带头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全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把手,带头和引导全局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增强党性观念,在党认党,在党爱党,忠诚于党的事业,坚定不移地做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者、推动者和执行者。带头学习纪律,带头遵守纪律,带头维护纪律,充分发挥表率作用,领会其中深意,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对准标杆,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找准不足,深挖根源,立行立改。切实把党的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二、坚决贯彻落实执行主体责任。工作中积极主动,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推动党建和工作两手抓、两促进;强化责任担当,全面担当起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带头坚定信念,对党忠诚,强化政治纪律首位意识,防止政治上糊涂、精神上懈怠;带头依法用权,按章决策,营造健康的民主集中制环境,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用人格力量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保障工作推进有力有效。

三、强化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新的《准则》加强了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正面倡导;新的《条例》明确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议事决策、干部任用、机关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同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作用,推进党务政务公开,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四、严肃执纪问责。严格执行纪律,加大问责力度,突出转变执纪理念,实现以“法律为底线”向“以纪律为标尺”的转变;实现“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的转变;实现“突出以治标为主”向“注重以纪律治本”转变。同时,加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转变执纪方式,突出抓早抓小,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切实做到“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促使广大干部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高压线。

总之,作为水务局党组书记,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我将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格治党的主体责任,认真种好自己的“责任田”。继续发扬优点,努力改正工作中的不足和缺点,使自己的各方面的综合素质,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为党的事业尽心尽力。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军训心得体会800大学生

全文共 902 字

+ 加入清单

军训的总是那么快,大学曾经是我无数次憧憬的地方,开始大学生活不免要经过这次军训,对于三年没经历过军训的我,慢慢的淡忘了那种感觉,这次为期两周的军训让我找回了那种感觉,军训的那种拼搏精神,很多时候我不会把一件事情看的很难,也不会把一件事情做的很完美,这次的军训告诉也教会了我,做事情就得做到完美,为期长的军训结束之时我对自己的充满了信心,来到这里之前我对自己不是那么有信心,这里的一切是一个新的起点,什么都是我不曾见过的,但是军训让我信心十足我,我觉得字能够快速的适应环境,这次军训我也有一些感想。

一开始我对军训是有一点抗拒的,因为觉得肯定很累,恰恰我不想这样,但是大家都要跟我经历一样的事情的时候我觉得我需要坚持,因为这就像是一场考试一样,谁到最后就得高分,似乎这给了我信心,军训的第一天我们就来了一场集训,突然集合让我猝不及防,第一天我就被震撼了,在我还躺在寝室休息的时候,外面广播就说五分钟集合,当时就赶紧下去,仓促之间我衣服就没穿好下去集合了,这是一次非常仓促的集合没有一点防备,很多的同学都被罚了,各种各样的原因,有迟到的,有军训服装没有穿好的都被罚了,让我很震撼,第一天让我绷紧了神经。

接下来的日子里每天顶着太阳训练,很久没有受过这种训练的同学,自然会有坚持不足的时候,我虽然初始不适应但是作为一名男孩子当然不能够轻言放弃,尽管教官说了坚持不住的时候就说,但是没有一个人说坚持不住,这种精神就是军训的精神,我们是一个集体,开始的时候大家并没有这种意识,因为不熟悉,一个群体一般需要长期的磨合,但是军训让我们快磨合了,训练时候一个人犯错大家一起受罚,这让我有了集体意识感,大家是要在一起相处好几年的时间,在军训的时候是最好的机会交流,相处,大家每天干一样的事情,不会玩手机,不会干自己的事情,我们都是在做一件事情。

这次的军训虽然很累,有时候也会觉得这样的经历弥足珍贵,我们这么一个集体一起坚持了十几天做一件事情,很难得,军训对我而言是一种打磨,当我们意志力薄弱的时候可以想起这段军训的经历,大学会发生很多事情,如果一件事情,你非常想做但是很难也想一想这段经历,每一个人都在成长,我们需要这种经历。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领导干部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全文共 665 字

+ 加入清单

一是讲忠诚。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忠诚、干净、担当。忠诚是一名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党内摆正自己位置的重要前提。首先是要忠诚于党,用心坚守理想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地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其次是要忠诚于人民,用情服务人民,坚持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再次是要忠诚于事业,坚持夙夜在公,在平凡工作岗位上,用力做好本职工作,共同垒好社会主义大厦的一砖一瓦。

二是守纪律。党的纪律规矩,是管党治党的尺子,也是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体现和可靠保证。一方面,要在思想上毫不含糊。自觉在心中划出红线,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坚持用中央新颁发的《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激励自己、约束自己,自觉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另一方面,要在行动上毫不含糊。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五个必须”重大要求,坚决反对“七个有之”,认真落实省委、市委有关要求,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自觉遵守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有关制度规定,将纪律挺在前面,将纪律作为健康成长的“护身符”。

1.纪检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2.纪委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3.领导干部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4.党员干部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5.党员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6.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7.学习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8.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活动心得体会

9.2017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教师党员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865 字

+ 加入清单

我们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保持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团结统一要靠共同的理想信念,靠严密的组织体系,靠全党同志的高度自觉,还要靠严明的纪律规矩。“守纪律讲规矩”对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指明了方向。

作为一名基层党务工作者,守纪律讲规矩就是要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公平的基本含义就是按规则办事,我们要始终保持一颗公平心,对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都一视同仁。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具体工作中,程序公正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做到程序公正,别人才有可能真正服从你,从内心支持你的工作,从而对你以及单位集体充满感情,充满信心,人心才能稳定,单位也才能有所成绩。公开就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在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新形势下,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机制已是势在必行。

作为一名基层党务工作者,守纪律讲规矩就是要坚持“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就是要建章立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克服以言代法,朝令夕改,是为了不因工作人员的改变而改变,不因工作人员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规范化、程序化是制度化的延伸,补充和具体化,是落实制度的重要保证。制度化必须要有一定的规范和程序作保证才能实现;规范化则是用制度去对工作行为进行统一约束和规范;而程序化则要求将工作过程中要坚持的程序设计与方法步骤,尽可能用制度形式确定下来。三者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比如:教师的评聘、干部的选用及薪酬的设计等工作,都必须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规范来保证落实,否则,一定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而引起群众对我们组织的不满,进而削弱我们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因此,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不可或缺和不能忽视的。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 作为一名基层党务工作者,守纪律讲规矩就是要从自身做起,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好事、做实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团结和带领广大群众开创崭新局面。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纪委书记纪律行动心得体会

全文共 747 字

+ 加入清单

日前,市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集中学习新修订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市委书记马天荣强调,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全力抓好新《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遵守执行、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高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水平。这对全体党员严守规矩、从严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是始终做到“三严三实”的题中之义,而党章、国家法律等党内规章制度就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新修订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原有基础上,对党内规章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明确了党规党纪的红线,让党员干部守纪律守规矩有了更加清晰的标尺。有了红线、树起标尺,党员就要遵守,将纪律和规矩的要求外化于行动中,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守纪律、守规矩,应尽的职责要不折不扣去履行,不该做的事则要管住自己,绝不越界。

外化于行,首先要内化于心。新《准则》和《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这些新的内容需要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消化和吸收,要原原本本学、认认真真读,要把学习与自身工作实践相结合,这样才能真正把新《准则》和《条例》的新要求、新精神学深学透,内化到思想深处。

党员干部不仅要把新《准则》和《条例》的新要求、新精神内化于心,更要外化于行。在待人处事、履职尽责等方面,都要心中有底线,脑中有红线,戴好纪律和规矩的紧箍咒,时时提醒自己,处处以这些新要求和新精神约束自己,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681 字

+ 加入清单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于2016年10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由于《党内监督条例》还未正式公布,只能综合全会公报和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在新闻发布会上的介绍,在这里谈一点初步认识和学习体会

深入学习和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认真落实中办通知要求,切实抓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学习和贯彻。要通过学习,把握加强党内监督的基本要求,把握领导干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要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突出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学校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修订实施将带动其他形式的监督,并推动国家整体监督体系的完善,从而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就学校而言,除了贯彻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要求外,还必须高度重视发挥教代会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审计监督、各项业务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党外监督的作用,要努力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监督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今年1月16日讲话中指出:“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各级纪委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我想,纪委干部在贯彻习总书记讲话精神和党内监督条例要求上,一定要以身作则,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这将是学校纪委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29 字

+ 加入清单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新修订的7章42条规定,从机构和人员、巡视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程序几个方面对巡视工作进行了规范。

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做到全覆盖、全国一盘棋。巡视工作的力度、强度、效果大幅提升,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

巡视工作条例坚持遵循党章、与时俱进、突出重点、必要可行的原则,尊重客观规律,符合实际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服务大局,提供保障的作用。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的相关要求在巡视工作条例中得到了体现,“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明确了巡视范围,“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等明确了责任主体,巡视工作条例还分别规定了中央和地方领导工作小组的职责,规范了巡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对于领导小组组长,以及其他职务的配备都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巡视工作条例还对深化监督内容、专项巡视、创新巡视工作方式、强化巡视成果运用、严肃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定。

乡党委政府作为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跟巡视工作的关系十分密切,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巡视工作条例相关要求,认真落实部署,积极配合巡视工作小组的工作,为完善监督体系做出贡献。

作为基层党员干部,一方面我们要加强自我监督。强化敬畏之心,对党和人民心怀敬畏,要学会经常反省自己,正确认知自己,敢于坚持真理,又要敢于修正错误,既要择善固执,又要知错能改。面对诱惑要有定力,保持心态平衡,永远不动摇。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将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坚守做人做事的底线。

另一方面,我们要重视制度监督。众所周知,自我监督,是一种自我修养和自我克制的道德行为,其效果与个人的思想修养息息相关,对于思想水平较差的人而言,这种监督方式能够起到的效果有限,并不能完全阻止权力的滥用。因此,监督工作要重视制度监督,将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在工作当中,我们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同事领导,以及各级纪检部门的监督,时刻提醒自己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不断深化对从严治党的认识,在巡视工作发挥的“利剑”作用中,有力地促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落实。

展开阅读全文